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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目標
知識結構
春秋
戰國
社會經濟
農業
工具
鐵工具開始出現;
開始用牛犁耕并推廣
鐵農具使用范圍擴大;
開始用牛犁耕并推廣
水利
楚國:孫叔敖修芍陂
秦國:李冰修都江堰;鄭國修鄭國渠
手工業
冶鐵
創造鑄鐵柔化技術,比歐洲早2000年以上
鑄銅
蓮鶴方壺,出現金銀錯新技術
漆工藝
采用夾纻技術
紡織
麻織品的纖維相當細密
煮鹽
山西的池鹽,山東的海鹽,四川的井鹽
釀酒
已能用曲造酒
專著
《考工記》
商業
商業發達,出現商業中心,如齊國臨淄、趙國邯鄲、楚國郢
社會變革
土地所有制
出現私田,出現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剝削方式
變革
齊國:管仲變法
魯國:初稅畝
魏國:李悝變法
楚國:吳起變法
秦國:商鞅變法
教學建議
復習課設計
第六節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經濟和社會變革
一、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農業
1、鐵制農具的使用
要求學生記住我國鐵器出現的最早時間、使用鐵器的最早時間、春秋戰國鐵制農具使用情況。理解鐵制農具使用的重要意義。
2、牛耕技術
要求學生記住牛耕技術開始使用推廣的時間,掌握牛耕技術運用的歷史意義。同時,使學生了解:春秋戰國時期長達五百余年,牛耕技術的逐步推廣是漸進的過程,且受農戶經濟條件的制約。
3、水利事業的發展
讓學生掌握當時中原地區普遍使用的灌溉農田工具是桔槔。根據書中的地圖,要求學生記住春秋戰國時期興修的主要水利設施。
(二)手工業
要求學生通過列表的方式,總結春秋戰國時期,手工業的發展情況。
(三)商業
要求學生記住當時主要的商品、重要的商業中心。
二、封建剝削方式的出現
使學生了解:由于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大量的私田。私田的主人采用新的剝削方式,即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剝削方式。這種新的剝削方式使私田主人與耕種者之間形成了新的生產關系,即封建地主與封建農民之間的關系。
三、春秋戰國時期的改革和變法
指出春秋時期,各國通過改革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重點介紹齊國管仲改革和魯國的“初稅畝”。
2、戰國時期的改革
首先,讓學生理解戰國時期各諸侯國變法的大背景。
其次,簡要介紹吳起變法和李悝變法。
最后,重點講解商鞅變法以及歷史意義。
重點——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改革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適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出現,為進一步改革殘存的奴隸制,運用政權的力量,進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經濟改革。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春秋初齊國和魯國的稅制改革,戰國時的李悝變法、吳起變法、鄒忌改革和商鞅變法。其中最典型、成效最大的是秦國商鞅變法。
從改革的內容來說,主要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政治上,主要廢除奴隸主貴族特權,加強封建君主專制。經濟上,消除奴隸制土地制度,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發展生產。軍事上,獎勵軍功,提高軍隊戰斗力。
從改革的作用和效果來看,因為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內部階級力量的差異,其效果是不同的。齊國等國雖較早的過渡到封建社會,但由于舊貴族勢力較大,變法受到很大阻力,所以變法不徹底。有的國家出現了內亂,政權不穩定。只有秦國借鑒了各國變法的經驗,改革比較徹底,功效最大。總起來看,這些改革,都不同程度地打擊了奴隸主貴族,廢除了奴隸制政治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了封建制的政治經濟制度,大大促進了封建制的建立和發展。
重點——鐵器的使用和牛耕對社會生產的促進作用
春秋戰國時期,鐵制農具的使用標志著我國生產力的顯著提高。而牛耕技術的推廣,使耕作效率大大提高,是農業動力的革命,有助于農業勞動力的解放。生產力的提高,導致大量私田的出現,封建剝削方式、生產關系也隨之出現。經濟基礎的變化,引起各國政治改革。通過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封建制度得以確立。我國進入的封建社會。
難點——春秋戰國時期改革、變法運動發生的必然性
春秋戰國時期,由于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使農業生產大大提高,出現了大量的私田。與之相伴,出現了封建生產關系和封建剝削方式。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走向瓦解。由于經濟基礎發生變化,導致上層建筑也隨之改變。各國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先后進行變法,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封建制度。因此說,春秋戰國時期的變法運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易錯問題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人類歷史發展的第一動力,是一切歷史現象的根本原因。井田制的瓦解是春秋時期鐵制農具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現,使社會生產力得到迅速發展,“公田”外,新開墾的“私田”將成為可能的和需要的了。所以,私田和封建剝削方式的出現,都是因為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
易錯問題——西南地區的開發始于戰國時期
我國西南地區的開發始于戰國時期,而不是漢武帝在西南地區設置郡縣開始。早在戰國時期的秦國開始開發西南,秦國蜀守李冰,在成都附近的岷江流域,修建的防洪灌溉工程都江堰。這是開發西南地區的開始。開發西南地區的開始與中央政權設置郡縣地方行政機構是兩個不同的歷史現象。
典型例題
例1按照因果關系排列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的過程
①魯國“初稅畝”②各諸侯國井田制瓦解③鐵器和牛耕的使用④一些貴族化公田為私田,采用新的剝削方式⑤私田開墾越來越多,私田主人不向國君交納產品⑥奴隸主貴族轉變為封建地主,奴隸轉化為農民
A.①③④⑤⑥②B.③⑤①④⑥②C.③①④⑤⑥②D.③④①⑤⑥②
答案:B。
例題分析:此題為因果排序選擇題,是歷史和政治綜合能力題,主要考查歷史過程的再認再現能力、辯證唯物主義的因果關系、歷史唯物主義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原理的綜合運用。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產力的發展,具體表現為③,因此③應排在第一位。與③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是⑤,排在第二位。與⑤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是①,排在第三位。與①有直接關系的是④,排在第四位。④決定了⑥,⑥決定了②。
例2郭沫若曾指出:“東周列國的社會制度的變革到春秋末年以后才達到質變的階段”。最能證明這一觀點的是
A.春秋爭霸戰爭B.“戰國七雄”的出現
C.戰國通過變法廢除奴隸制,確立封建制D.周王室更加衰微
答案:C
例題分析:此題為論證選擇題,是歷史學科能力綜合題,主要考查觀點論證能力、歷史階段特征的再認再現能力、歷史思維的分析能力的綜合運用。題干引文是觀點。這一觀點實際上是說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制度的大變革,是在戰國時期完成的,C項證明了郭沫若觀點的正確性。
例3對于秦國來講,商殃變法起決定性的歷史作用是()
A.舊制度被廢除,封建經濟得到發展
B.秦國軍事力量日益強大
C.為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基礎
D.加速了秦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的發展
答案:A
例題分析:本題是一道比較題,旨在考查學生的分析比較能力。本題實際上是對商鞅變法作用的評價問題,作為一場深刻的地主階級變法運動,其歷史作用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局限于一點或一個方面,但是,這是一道單項選擇題,因而答案只能是一個。D項是商鞅變法作用之一,即使加速了秦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的發展,也不可能是決定性的作用;B項和C項也是商殃變法的作用之一,但也不是決定性的作用。因為“秦國軍事力量日益強大”和“為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基礎”的根本還在于秦國舊的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奴隸制度被廢除,使封建經濟得到發展,正是因為封建經濟發展,秦的軍事力量才會日益強大,秦統一六國才會有堅實的基礎,因而只有A項是正確選項。
例4戰國時期封建制度確立的條件是()
①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漸代替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②新興的地主階級的形成及其經濟勢力的增長③地主階級要求發展封建經濟,實行地主階級④在新興地主階級的推動下,各國先后實行變法
A.①②③B.③④C.①②③④D.②③④
答案:C
例題分析:本題旨在考查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首先應該知道“封建制度”是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剝削農民剩余勞動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在這個制度下,地主占有絕大部分的土地,并用地租形式剝削農民;其上層建筑是地主階級的國家機器。這就涉及土地制度、地主階級的諸項因素。“條件”是指可能性。綜合起來考慮則是具備哪些條件才可能確立封建制。依據這一分析,①是必備條件,它涉及封建制賴以建立的基礎問題;②涉及統治階級一一地主階級;③涉及封建制的上層建筑;④則是涉及封建制確立的主要方式、途徑問題。因而C項為正確答案。
例5《史記·商君列傳》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這主要是因為商鞅()
A.允許工商者入仕為官B.準許土地自由買賣
C.承認土地歸私人所有D.規定按軍功授爵賜田
一、歷史上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性質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有關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性質,這需要從歷史沿襲的其相關特性說起。而關于在五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國有制說、地主私有制說、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說。長期以來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的觀點不占主流,故這里介紹前兩種觀點。國有制說的代表學者是侯外廬。秦漢土地所有權制度,開創了中國封建制的國家最高的土地所有主的土地制度。其論述為:(1)漢代鹽鐵酒錢與山澤之利,是國家專有或屬于皇帝最高地主的。(2)漢家借貧民田,實際上這正是公田賦民的土地國有制。(3)漢代從移民墾田,到所在賜公田,即土地國有的制度。歷來皇帝募罪徙戍邊,或由狹鄉徙寬鄉的移民政策,都是顯例。(4)漢代自武帝以來,置田官以六十萬人屯田,是秦以來法律化的屯田之始。此后,昭帝、宣帝、元帝置都護尉屯田,后漢光武帝以后列帝因之。屯田制到了三國時代,就成為主要國有地租的形態了。(5)漢人多以田有草者曰官田,以耕而勿有,曰不專地,故武帝有詔,以草田為漢代的皇族地主所有權,而王莽的王田制,也盡收豪族地主土地而為最高地主所有。(6)秦漢以來,地租與國稅是不分別的。董仲舒和師丹的限田,王莽的王田,以及光武奪田,只是地主階級之間的內爭表現形式,除了地租外,再沒有理想。后來侯外廬對上述論點加以發揮和引申,明確提出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皇族所有制,即土地國有制的論點,秦漢以來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一條紅線貫串著明清以前全部封建權。盡管這并不排除私人或公共占有權和使用權。[1]地主私有制學說的代表學者是。自戰國以來,中國的土地所有制就從封建領主的世襲所有向著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的個人所有轉化。到秦代統一六國后,地主階級個人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私有制,已完全確立。秦始皇31年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國范圍取得法律保護的證明。到兩漢時期,土地私有制已經普遍發展,根本不存在土地國有制的問題。他在談到兩漢的公田時指出,兩漢有公田,但不能因此就說兩漢的土地是國有制。作為一種土地制度,是國有或是私有必須看其在社會經濟中是否占支配地位。兩漢的公田比起私人所有的土地來,顯然是不重要的。這樣的公田在兩漢以后的封建社會中還長期存在,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伴隨物,說不上是什么制度。[2]主張地主私有制學說的張傳璽則從另一角度來說明土地國有制向私有轉化:從戰國到秦統一,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確立的時期。兩漢時期,隨著土地買賣和土地兼并的發展,國有土地不斷向私有轉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成為主導的所有制形式。如土地買賣契約就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所有權及其法律觀念的表現。[3]我國歷史上對于土地關系的調整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從春秋時魯國的初稅畝被動地適應土地制度的演變到戰國時的商鞅主動地廢井田,正是貫徹一條改革土地制度的路線。5管子6中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和調,則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則事不可理也。,,可以正政者地也,故不可不正也。,,地不正則官不理,官不理則事不治,事不治則貨不多。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備然后民可足也。[4]都說明改革土地制度的必要性,也說明了改革田制的目的是搞好農業生產,增加產量,即為了解放生產力。土地所有權的集中,使大量農民淪為赤貧,貧富分化,不利于生產力的發展,以致事不治、貨不多。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尚處于上升階段。5管子6作者即已看出這種所有制必然引起的土地兼并和當時生產力發展之間的矛盾。5管子6的均地思想,是我國封建地主所有制確立后首次出現的在封建制范圍內調整土地關系的思想。均地均分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平均分配土地所有權的思想是不現實的,其實質則是對封建土地制度的全盤否定,均分土地所有權和5管子6一書總的精神相違背。當然均地分力的同時,還有與之分貨的平民思想的提法,所以5管子6田制改革是在租佃制的前提下來保證每個農民都有耕種的權利。在對我國土地私有制關系的調整過程中,還出現了各種限田、占田、均田方案,但都不涉及封建土地所有權本身,也都是在封建土地制度大框架內對土地關系的調整。可是也有例外,如宋朝的均地思想已經是對封建土地制度的挑戰,重新分配的已經不是土地租用權,而是土地的所有權。這無異于提出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要求發展自耕農的生產形態,反映了廣大無地農民的愿望,反映了從封建土地制度下解放生產力的客觀要求。這種均地權思想是封建思想家中可能產生的最激進的土地思想,是我國古代土地思想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有重大的意義,連后世反兼并的封建思想家也望塵莫及。但存在矛盾的地方是,李覯卻寄希望于封建國家來實現均田,這恰恰使其均田思想無法得以實現。從歷史發展來看,在地主制的封建制度下,土地歸個人所有,可以自由買賣,總有土地兼并和集中的趨勢。從西漢開始,這種趨勢此消彼長,從未間斷。實質上土地兼并過程就是貧富兩極分化過程。而我國的封建土地制度就是培育土地兼并的制度,兼并發展到一定程度又不利于這個制度,迫使國家不得不和兼并勢力作斗爭。因此,封建思想家、政治家多注意于抑制兼并。其實質是緩解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矛盾。諸如董仲舒的以限制富豪占田數額為中心的限田思想,王莽的以土地國有為內容的王田思想,西晉太康年間頒布的規定官員最高占田額和農民按勞動力分田的占田令所體現的占田思想,和北魏孝文帝實行延續至唐代玄宗年間的均田制所體現的均田思想等等。這些土地思想從根本上說都是這一矛盾的產物,只是不同時期的矛盾有特殊性,故這些土地思想各有特色而已。宋朝地非己有的平土思想和明清時期出現的接近于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帶有反對封建土地制度本身的性質,但畢竟在當時的社會中無法實現。[5]也有學者認為雙重所有土地制度,既適應大統一的君主國家,又適應小分散的小農經濟。在大多數情況下,既能保證統一國家的經濟需要,又能保證老百姓得以溫飽。長期領先的中華文明,就是在這樣的土地上生長起來的。[6]
二、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歸屬以及兩個關鍵性決定因素
之所以有了前面一部分的內容,筆者還是認為我國土地所有制的性質有著一定的歷史繼承。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理論和實踐方面,盡管有著不同的名稱表述,但內容卻是一樣的。以下內容,可見一斑。農民實踐探索出來的適合生產力要求的產權形式,即,到上世紀8年代才獲得合法的制度地位。[7]有人主張認真研究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特征與本質,從一個現實案例入手,分析為什么在司法實踐中同一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不同認定、不同判決的原因。而有人在分析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情況之后,主張制定5農村土地流轉法6,認為土地流轉問題不是法律能夠單獨解決的,應當深入了解農民對土地的真正態度,在此基礎上各部門共同參與解決問題。至于關于在土地流轉中遇到的土地流轉糾紛,有人主張進行了類型化分析,認為引發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規定與民間社會規范的沖突、政策的頻繁變化所導致的農村現實利益關系的變化而產生沖突、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價值取向的分歧及法律規定間的內在沖突、現行規定與農村的復雜現實相脫節而造成的對立沖突、現行的雙軌并行、城鄉分治制度,等等。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建設預防機制、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調解制度的作用,健全法律規定、減少規范內部的沖突。這些等等問題,都是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現實中遇到的困境。因此,近來在5土地管理法6的修訂時,對第二條增加了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土地供應的總量、時序、結構實行,,市場化配置。這向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憲法原則的方向靠攏了。同時,較詳細確定了幾種土地產權,并規定要保護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在第五條中,增加了土地權利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土地抵押權等,土地權利具體化了;增加了國家土地所有權人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使得土地權利因其包含處分權而更為完整;并強調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增加了土地權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8]這里,先從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歸屬進行分析,農村集體土地權利有債權與物權說之分。債權說的觀點是,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由合同確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性質。尤其從土地轉包來看,轉包人取得的權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轉讓承包權,而須經發包人同意,這種轉讓方式完全是普通債權的轉讓方式。物權說的觀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為內容的權利,在性質上只是對物的支配權。有這樣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應該采用農地使用權來概括這一權利。承包經營權本意是債法的范疇,它與聯產承包經營合同相聯系,應為農地使用權。第二種觀點是,應把農林牧漁生產經營的土地使用權統稱為農用權,并包括現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四荒土地使用權。第三種觀點是,應當借鑒羅馬法永佃權制度所具有的物權性、永佃權人享有權利的充分性以及永佃權存續期限的永久性等優點,將承包經營權改為永佃權。第四種觀點是,應當采用耕作權概念,即因耕作或種植而使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利。[9]筆者認為,土地經營承包權物權化有以下幾個原因:11物權化有助于保護承包經營者的利益,排除發包人的干擾。21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是以契約形式來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助于依法辦事。31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同時以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設置條件之一,有助于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系。4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有利于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統一管理,由集體來保護耕地的統一使用和耕地質量的優良。5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是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而筆者也認為應當參照國外有些國家,如英、日等的法律規定,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權利是永佃權,即物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系長久存續之權利。如5日本6第278條永佃權的存續期間規定:11永佃權的存續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以長于5年的期間設定永佃權者,其期間縮短為5年。21永佃權的設定,可以更新。但其期間,自更新時起,不得超過5年。31未以設定行為確定永佃權存續期間者,除另有習慣情形外,其存續期間為3年。則物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期限較長或為永久性。[1]目前,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成兩種:一種是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廣義的耕地包括林地和草地;還有一種是荒地。對于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要特別注意這個流轉用詞。轉包可以,互換可以,轉讓可以。但是,為什么還要加一個等字呢?等實際上就是有關5土地承包經營法6的單行法規了,如5土地承包法6明確規定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出資,但只限于發展農業為目的,出資入股搞農業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是以其他方式流轉。這個地方的用詞是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如果是荒地的話,完全可以入股、抵押。在荒地上搞一個休閑場所,或者搞一個旅游的地方,把荒地充分利用起來,而且還可以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流轉,互換、出租、轉包、贈與等。但是,轉讓入股出資是不一樣的。按照5公司法6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要轉讓財產權,這里的轉讓相當于買賣的性質,而入股是出資財產形態的變化。因此有的土地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就主張把股東出資的土地變成了公司所有即置于公司的名下,按轉讓的辦法來納稅;轉讓是轉讓,出資是出資。至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通范圍。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有權轉讓、互換、出租、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加了一個另外。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五種。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擁有了轉讓權出資權和抵押權,這就是一個流通的標志了。當然,還有一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是包含了對這種權利的限制,如果是劃撥的土地當然不能。二是和前面講到的荒山、荒地的流通范圍又有不一樣。為什么?因為這一部分有一個土地管理的規定,沒有經過開發你想賣不行,想轉讓不行。如果你在兩年內不開發,國家可以收回。根據以上兩個部分,我們可以分析得出,我國沿襲著五千年的傳統,在土地公有制的框架下,結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實行一系列有關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這里必然繞不開兩個因素,一個是土地公有制,一個是土地市場。如何在公有制的框架內對土地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從法學的視角看,就是如何為公有土地設計一個科學、合理的權利體系。
一、洛克財產權的起源
洛克對財產的論說集中于他的政治思想名著《政府論》。在該書中,他對政府的起源、性質和目的及其解體進行了詳細的解說,而在該書下篇第五章,他較為詳細地論述了財產權特別是私有財產的起源問題。“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財產不是由政府和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但卻是政府應當保護的自然權利,財產權的確立是政府建立的前提。財產權及其起源,實質上就是“在上帝給與人類為人類所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為他們的財產,并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因此,財產權的考察就必須首先從上帝賦予人類共有的東西開始。
深受基督教價值影響的洛克認為,上帝創造人類,并給予人類理性,就是為了使人類盡可能獲得生活的最大便利以更好地生存和服務于上帝。“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原來就具有排斥其余人類的私人所有權。但是人類要生存和生活,“就必須把……變為己有,即變為他的一部分,而別人不能再對它享有任何權利,才能對維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處”,在這里,洛克論述了私有權的一個必要條件,即人類只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須把共有的東西變成私有的,也就是人類的生命權是私有權產生的邏輯前提。
洛克進一步論證了共有的東西如何變成私有,這其中勞動起了關鍵性作用。“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它的雙手……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摻進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就是說,人無可爭議的排他的具有自己的人身權并且不可轉讓,而勞動又是人身的活動方式,因此勞動就是人身擁有者無可爭議的所有物,勞動者將勞動摻進了自然物中就排斥了原先其他人享有的共同權利,勞動使得勞動者確立自己對自然物的私有權,這種權利為上帝的理性即自然法所適用。
但是,洛克認為勞動使得私有權的確立不是沒有條件的,上帝給與我們的財產是有限度的,這里存在著兩個條件,即“以供我們享有為度”和“還留有足夠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它們都是由自然所規定好的,“財產的幅度是自然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要的范圍而很好地規定的”。洛克進一步論證了私有權所確立的合理性,“勞動的財產權應該能夠勝過土地的公有狀態,……因為正是勞動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由此可見,從勞動所帶來的社會積累來看,私有財產的出現不僅不會減少人類的總財富,反而增加社會的財產總量。洛克認為,“一個基于他的勞動把土地劃歸私有,并不減少而是增加了人類的共同積累”。
洛克還認為私有財權的確立不需要任何人明確的同意,因為“開墾任何一塊土地而把它據為己有的行為,也并不損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為還剩有足夠的同樣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還要多。”“上帝將世界給予人類所共有……就不能假設上帝的意圖是要使世界永遠歸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如果規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東西的任何部分撥給私用的時候,必須得到每一個共有人的明確同意,那么孩子和仆人們就不能割取……應得部分的肉”。這樣,洛克就通過以上幾個步驟完成了對私有財權的確立過程的論證,即私有財權的起源說。
二、洛克財產學說的意義
洛克對私有財產的論證就象他的政治思想一樣給后人留下了無窮的思考。他的財產學說既是他本人政治思想的邏輯起點,也為西方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確立作出了理論奠基性的貢獻,更帶來了一場道德上的革命。
財產權的確立主要在于摻人的勞動。洛克認為,一個人基于他的勞動而將土地劃歸私用,并沒有減少而是增加了人類的共同積累。一畝被圈的土地產生的價值比沒有被圈占的土地產生的價值要多得多。洛克用美洲的情況證明了私有制對于整個人類來說確實是有利的:當某些人借助于發明和辛勤勞動的產品生產創造了新的條件時便會有多得多的東西可資享用了,而這些不同辛勤程度的人便成比例地享有所有物的不均等。那些只能享用極大地增加了的總量中很少一份的人也要比那些早先在平等的基礎上與他人共享原始狀態下那可憐的一點點東西更富裕。這樣,洛克就從私有制帶來效率和益處的功利角度出發推導出了私有制的合理性。貨幣的出現又給了人們以繼續積累和擴大財產的機會。洛克結合貨幣的功能和不同程度的辛勤勞動推導出了財產占有不平等的正當性。隨著人口的增長,無主的土地和自然產品更為稀少,在這些情況下,勞動再也不是決定財產的關鍵了。由于人們占有的財產太多而又缺乏可用的手段對其加以保護,于是保護自己財產的欲望迫使人們建立政府,并制定與實施新的規章以保護自己的財產,因而洛克學說的財產起源是洛克政府學說和政治思想的邏輯起點。
近代文藝復興和西方社會的發展,理性主義思潮成為主流,洛克學說中的自然法和自然權利顯然也是這種理性的反映。在洛克財產學說中,私有制能夠帶來社會總財富增加,而這種總財富增加主要是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而實現的,因而是合法的也具有正當性,在這種條件下,個人無論占有多少財富并因此造成的不平等多么嚴重都具有合理性。因此,促進財富增加的財產權使得洛克學說完成了一次深層次上的道德革命。他“消除了那些過去阻礙著不受限制的資本主義占有的道德困境”,說明了理性的行為本質就是私人占有,為了自己生活的最大便利而投入自己的勞動以獲得最大的產出。在洛克看來,最大的增加和產出本身也是一種善。由于生命權是財產權的邏輯前提,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因而財產權也不是絕對的,它要受到尊重別人生命權的責任和義務的約束,這種責任優先于財產權。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中,私人財產權仍然具有典型的政治意義,整體的利益一致性仍然需要制度安排來實現,這種制度安排事實上就是政府的安排以及法律的設置,等等。因此“洛克對財產起源和發展的論述,給社會契約以及立府在道德上的正當性提供了一個解釋。伴隨著這種道德革命和政府的建立,一種被稱為“占有性個人主義”的觀念最終形成并規范了后來的社會發展。
三、對洛克財產學說的一種評判
雖然洛克的財產學說為資本主義社會的運作作出了奠基性的理論貢獻,但他的論證并非完美,論證的過程邏輯也并非因果必然。
洛克認為勞動是確立財產的關鍵,他試圖回答了私有財產的起源問題,提出了私有財產發生的根據,但認為必須有摻人其中的自然物質的存在才是現實的,個人對資源的利用過程中有權將勞動和自然物質聯結在一起并占有勞動產生的價值,任何個人都不應該有理由擁有不是由自己勞動生產出來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這里的關鍵就是為什么僅憑自己的勞動就能達到對物本身的占有?如果一個人把屬于自己的東西與不屬于任何人的東西聯結在一起,結果是怎樣的?是否能達到對該物的所有?對此洛克并沒有給予邏輯清晰的說明,但他給出了兩個約束性條件,即“自己的占有并沒有使得別人的情況變壞”和“有足夠的剩余同樣好的東西”是獲取財產的兩個前提。在諾齊克的分析中,第二個條件實質上是為了論證第一個條件,但是“占有本身仍然可能以兩種方式使另一個人的狀況變壞,一種是使別人失去通過一個特殊占有來改善自己狀況的機會,一種是使別人不再能夠自由地使用他先前能使用的東西”。從嚴格意義上看,洛克的“使其他人的狀況不致變壞”的財產獲取條件,將使得私人獲取一種持久的并可遺傳的財產所有權都成為不正當。
洛克在后來的論證中贊同由于辛勤勞動程度的不同而帶來財產占有的不平等,但是按照他的理論邏輯,占有的合理性只在于人的勞動,那么又何以說一個人占有大量的財富是公正的呢?一個人不可能突破自己體能限制通過自己的勞動而占有大量的財富。在洛克學說中,貨幣的出現是改變以上情況的決定要素,它逾越了“能夠利用”自己體能的限制,但這一切只能通過買賣勞動(勞動是合法占有的唯一條件)來實現,也就是說,洛克的論證實質上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合理性,因為只有資本主義社會才是買賣勞動的典型社會。“通過自己的勞動將土地據為己有的人并沒有減少而是增加了人類共同的庫存”,也只是增加了資本主義的勞動生產力。雖然洛克強調尊重人的生命權,但是不平等的所有權安排在洛克看來也是合理的,因而“洛克的理論中對不平等所作的如此這般的合理化解釋,以及對個人渴求和取得財產的著意強調,致使很多人都把他看作是近代早期的資本主義思想家。
關鍵詞:俄國;農民土地銀行;土地買賣
中圖分類號:F51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0961(2010)10―0062―04
1882年5月18日,俄國沙皇亞歷山大三世批準《國家農民土地銀行章程》,標志著農民土地銀行的正式建立。
農民土地銀行是特定歷史時期沙皇政府為維持專制統治所采取的經濟措施。在資本主義向縱深發展、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的形勢下,作為政府協調社會關系的經濟手段,農民土地銀行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這主要表現在農民土地銀行從19世紀80-90年代消極維護保守的封建土地關系逐漸轉變為積極參與土地關系的重建過程,對俄國土地私有制的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應該認清農民土地銀行作為沙皇政府剝削和壓迫人民的工具的本質,同時也應該看到它在俄國社會發展歷史進程中所起到的一定的積極作用,從而客觀、辯證、全面地評價農民土地銀行的歷史作用。
一、農民土地銀行的本質
農民土地銀行是俄國沙皇政府維持專制統治的經濟手段,是沙皇政府對人民進行剝削和壓迫的政策工具。
俄國沙皇及其政府不僅是地主和貴族階級利益的代表,其本身也是一個擁有自己特殊利益和目的的政治統治集團。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俄國的統治階級也會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推行一些積極的改良措施,以適應歷史發展潮流,保證自己的統治得以延續。農民土地銀行是沙皇俄國1861年農奴制改革的產物。沙皇政府建立農民土地銀行的初衷是為了緩解國內日益緊張的社會矛盾,平衡貴族階級和廣大農民的利益訴求,順應資本主義發展的客觀潮流,進而達到繼續維系其專制制度的目的。
農民土地銀行活動的全部意義在于將地主所有的土地維持在較高的價格水平上,維護貴族和地主階級的利益,加重了廣大農民的負擔。列寧在評價斯托雷平改革時期的農民土地銀行時指出:“想象一下吧!一條多么誘人的金燦燦的河流流向那些地主、達官顯貴、律師和商人,誠惶誠恐的地主們分享著農民銀行帶來的數以百萬計的盧布。……銀行本身就像一臺大功率的抽水機,最大限度地汲取農村的剩余價值并輸送到地主的口袋里去。”農民土地銀行的活動有利于貴族和地主。銀行收購農民份地的價格同地主土地的價格相比,是非常低廉的。地主土地每公頃的價格為121盧布,農民出售份地的價格只有79盧布,而銀行出售這些土地時,每公頃的價格則為140~150盧布。當銀行用分期付款的辦法出售這些土地時,它又向借款農民索取高額利息。一些脫離村社建立獨立田莊的農民,往往無力按期償還銀行的貸款和利息,于是他們的財產被拍賣,而他們本人也就只好到城市里去謀生,多數淪為城市無產者。
俄國農民土地銀行具有鮮明的等級特性。沙皇政府建立農民土地銀行是為了保留俄國的等級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銀行更加注重維護貴族和地主階級利益。農民土地銀行的貸款利率高于其他土地銀行。19世紀末,農民土地銀行貸款年利率為7.5%~8%,同時期的其他股份制土地銀行貸款利率為5%~6.5%,而貴族土地銀行的貸款利率只有4%一5%。農民土地銀行的最長貸款償還期限為55.5年,而貴族土地銀行的還款期限卻長達66.5年。沙皇政府在對貴族土地銀行和農民土地銀行發放貸款的用途的監管上厚此薄彼。農民土地銀行提供給農民的貸款只能用于購買土地,嚴禁挪作他用。而根據貴族土地銀行章程,建立貴族土地銀行是通過以貴族的土地作為抵押物,向其發放貸款,發展領地經濟,達到維系世襲貴族土地的目的。但實際上,許多貴族用獲得的貸款來維持其奢侈豪華的生活,或者投資于收益率較高的債券和金融市場,而不是用于生產活動,這進一步加劇了俄國農業發展資金的匱乏。
二、農民土地銀行的積極作用
作為國家的經濟措施,農民土地銀行的建立適應了時展的潮流和趨勢,客觀上對促進俄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推動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加快了土地所有權的流通,促進了土地市場的形成
俄國著名的經濟學家B.u.布魯茨庫斯在評價農民土地銀行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俄國土地所有權轉移中的作用時指出:“通過農民土地銀行進行的土地流轉,并不是使土地從地主手里隨意轉移到某一個農民手中,而是轉移到那些能夠充分有效利用土地,對國民經濟發展能負起責任的人手里。”
土地制度的變遷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發展和法律進步的一個標尺。土地成為商品,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逐漸通過以買賣關系為主的經濟手段來進行,貴族不再獨占土地,這是俄國社會進步的表現。俄國農民土地銀行的建立和借助于該銀行抵押貸款所進行的土地買賣、租賃等活動,加快了俄國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使由大地主和封建貴族占主導地位的等級土地所有制向非等級土地所有制轉變。農民土地銀行在俄國非等級土地所有制的形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1882年農民的私有土地為1 053萬俄畝,而到1915年則達到3 366.38萬俄畝,增加了2 313.34萬俄畝,其中通過農民土地銀行購買土地1 773.71萬俄畝,占農民私有土地增加面積的76.7%。
農民土地銀行是促進俄國土地市場形成的因素之一。從1882年農民土地銀行成立到1894年,銀行共發放貸款7 000萬盧布,使擁有943477名男性的293100個個體農戶購買土地2047647俄畝。1883―1915年,農民通過農民土地銀行購買土地1773.71萬俄畝,銀行共向農民提供貸款39.8萬筆,總金額17.74億盧布。農民土地銀行提供的貸款極大地促進了土地買賣活動,活躍了市場的土地交易。
農民土地銀行是俄國銀行間再抵押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實現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重要渠道和工具。通過農民土地銀行購買的土地此前大部分都抵押在貴族土地銀行、其他股份制土地銀行或者私人手中。1906―1915年,農民通過農民土地銀行共購買了抵押在貴族土地銀行的10 570處地產,其中4 398處地產為全部購買,6 172處地產屬于部分購買;購買的土地面積達387.66萬俄畝,占同期抵押在貴族土地銀行土地面積的41.8%。
(二)推動了農民的遷移
農民土地銀行的貸款業務促使俄國農民從人口稠密的省份,如庫爾斯克、切爾尼戈夫、波爾塔瓦等省,向地廣人稀的省份遷移,主要是向南部和東南部地區遷移。移民遷入地區的農民土地銀行分行向當地的土地所有者了解、收集遷入地的資料,包括土壤特點、地塊的分布和收益情況等,并將這些信息報告給銀行理事會,然后由銀行理事會將這些資料轉交農民遷出地的分行。根據農民
土地銀行的報告統計,1885―1888年,在銀行幫助下,共遷移個體農戶15 110個,家庭人口共計46 600人,購買土地面積占通過銀行購買土地總面積的22%。
隨著歐俄地區土地緊張狀況的加重,農民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向邊遠地區遷移農民成為統治階級和農民共同的選擇。移民是沙皇政府試圖解決俄羅斯中央地區農業人口過剩、土地矛盾尖銳的主要措施之一。為了鼓勵農民向西伯利亞、遠東、中亞移民,政府在這些地方給移民分配土地,并由農民土地銀行向移民提供貸款和補助。1897年,農民土地銀行開始發放移民貸款,幫助農民從中部人口集中省份向南部和東部省份遷移。根據遷入地域的不同條件,貸款發放的標準有所差異:取消對前往鐵路沿線地區的移民的貸款;對準備遷移到自然條件優越的西伯利亞草原地區和森林草原區的移民提供的貸款額度較低;對遷移到遠離西伯利亞大鐵路農業種植區和伊爾庫茨克省的移民提供的貸款標準較高,每個移民可以得到100―250盧布;遷移到原始林區和其他開發條件極其惡劣的地方的移民每人可以得到300盧布的貸款;遷移到遠東的阿穆爾省和濱海地區,每戶移民貸款的標準為400盧布。移民貸款政策的實施,鼓勵了移民活動,促進了西伯利亞和遠東地區移民數量的增加:1885―1905年,移民人數為153.03萬,平均每年6.81萬;1906年,移民人數為21.67萬;1907年,移民總數達57.6萬;1906―1909年,向該地區遷移的人口數量達185萬。
農民土地銀行直接推動了廣大農民向地廣人稀的西伯利亞地區的遷移。根據銀行資料統計,1898―1903年,移民購買的土地占全部通過農民土地銀行購買土地面積的32.4%,其中農民合作社購買的土地占絕大部分,即占全部移民購買土地的92.9%。1906―1913年,農民的大規模向西伯利亞地區遷移使該地區的農業種植面積顯著增加,增幅達80%。1907―1914年,移民占西伯利亞各省人口增長數量的50%。西伯利亞每年向國內和歐洲市場供應5 000萬普特的谷物。移民活動為俄國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勞動力。促進和加快了遷入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三)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
俄羅斯帝國傳統上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由于土地遼闊,俄國農業在1 000年間主要是靠粗放經營方式發展的。1861年農奴制改革之后,俄國農業逐漸走上了資本主義道路。農民土地銀行作為沙皇政府維護專制政策的經濟手段,對俄國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產生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農民土地銀行通過其經營活動賺取了豐厚的利潤。由于土地的買賣、租賃,俄國出現了一大批失去土地的自由職業者,出現了眾多的富裕農民和大農場主,農民土地銀行所提供的資金支持和產生的大量的自由勞動力,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俄國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
農民土地銀行的資金收人來源主要有出售銀行土地、政府劃撥的農民土地“贖金”、貸款利息和其他收入。1883―1905年,農民土地銀行的收入為4 751.4萬盧布,1906―1915年的收入達2.21億盧布。1908―1911年,農民土地銀行每年的利潤都達到100萬盧布,1912年利潤更多達808萬盧布。到1916年1月1日,農民土地銀行利潤總額為3 253萬盧布。農民土地銀行通過其經營活動,不僅實現了其作為維護沙皇專制統治經濟手段的作用,而且為俄國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資金。
1861年改革以后的俄國農村,在農奴制殘余大量存在的情況下,農民開始分化是農村面貌發生深刻變化的重要表現。農民分化的過程表現為出現人數眾多的貧農階層和從最富裕的農民中分化出的農民資產階級。一方面,農業中商品經濟的不可阻擋的發展,給農村富農階層提供了擴大經濟活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農村中貧農階層的不斷擴大,進入市場的勞動力數量也不斷增加。19世紀80年代,俄國的農民分化為富農、中農和貧農三類,分別占總農戶數量的20%、30%和50%,分別占有份地總面積的32%、31%和37%。購買土地的農民中富裕農民占74%,而貧農只占9%㈨。
農民土地銀行的活動,客觀上加快了俄國農民的分化過程。和其他貸款機構一樣,農民土地銀行自身的利益要求它嚴格挑選償還能力強的借貸人,但是根據銀行章程的規定,它又不得拒絕向貧窮的農民提供貸款。這些農民貸款購買的土地的收入經常抵不上還貸支出。農民土地銀行的主要借款人――村社和農民合作社成員,大多屬于農村生活并不富裕的農民階層。根據農民土地銀行1885―1895年的報告,在銀行全部借款人中,靠土地來維持家庭生計的缺少土地的貧農(每個男性人口擁有土地不足6俄畝)占88.6%,中農(每個男性人口擁有土地超過6俄畝)占4.6%,只有7%的借款人屬于富裕農民。地主在通過農民土地銀行出售土地時,極力維護自己對土地的定價權。根據規定,土地的售價不得高出由自治局和銀行共同制定的正常評估價格,但在實際操作中,土地價格完全由賣主決定。銀行任何對土地買賣合同的哪怕最細微的修改都會招致地主的堅決反對。
俄國1864年開始成立縣和省兩級自治局。自治局是地方管理機關,專門處理和農村居民有關的地方性事務。縣、省自治局會議由選舉產生的自治局代表組成,縣、省自治局選舉各自的執行機構――縣、省自治局行政處,并由貴族地主代表一人擔任主席。自治局代表的選舉資格以擁有土地的多少為基礎,自治局完全處于大土地所有者的控制之下,代表貴族地主的利益。在出售土地時,自治局完全站在出賣土地的地主和農村富農上層分子一邊。通過農民土地銀行所購買的土地的價格,高于它的平均市價。這導致農民支付給土地賣主的補交款增加,少地農民所購買到的土地,由于無力償還銀行本息,不得不將所購土地變賣出去,生活更加貧困。土地越來越集中到少數富農手里,而絕大多數貧農階層生活越來越貧窮,許多農民甚至完全失去土地,成為純粹的雇傭勞動力。
[關鍵詞]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平補償;公權保障;公正程序
[作者簡介]萬政偉,浙江警察學院法律系講師,經濟法學碩士,浙江杭州310053;王坤,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浙江杭州310053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11―0097―03
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總體特征
在西方各國中,德國第一個征收法是黑森大公國于1821年公布的,隨后,各邦國也陸續制定了征收法典,1874年普魯士土地收用法基本確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1919年魏瑪憲法第153條第2款以精密技術性的方式,將征收之過程,在世界上首次規定于憲法內。二戰以后,德國基本法承繼了魏瑪憲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德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憲法基礎。在法國,在大革命期間和第一帝國時期確立了公用征收的原則,以后經過多次立法規定和判例補充,逐漸發展成為現行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主要規定于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中。在美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沒有正當的補償,私有財產不得為公共所收用。”以該條款為基礎,運用“深厚的人權理念,積極的司法解釋程序,來予以憲法理念以新的內容”,逐步發展起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日本,1901年的土地收用法基本確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二戰后,《日本國憲法》第29條第3款規定了征收的目的和條件。西方其他國家如英國、比利時等國也確立了各自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盡管西方各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具體制度設置方面存在很大的區別,但是,這些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大都建立在市場調節機制和資本主義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市場調節機制和土地私有制對土地征收制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使之很明顯地呈現了“四公”特征,即在土地征收目的上堅持公共利益標準;在土地征收補償上,堅持公平補償標準;在土地征收制度中,著重賦予被征地者以各種“公權利”,以“公權利”為本位構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注意運用嚴格的程序制約國家土地征收公權力。
(一)在土地征收目的上體現公共利益要求。在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構成了土地征收的唯一正當理由,它既賦予了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力的合法性依據,又限制了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力的范圍。從這個意義上講,由于公共利益要求和標準的存在,土地征收法同時也應當是一部限制土地征收、保障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1條第1款規定:“每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平等地享受其財產。非為公共的利益及依據法律的一般原則所規定的條件,任何人均不得剝奪其財產所有權。”《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條規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人喪失其所有權,但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且給予合理補償的情況不在此限。”20世紀以后,法國公用征收的目的限制即“公用”概念就不再局限于公產、公共工程和公務觀念了,行政法院認為只要能夠滿足公共利益就是達成公用目的。從1954年Berman v?Parker一案以后,美國的“公共目標”概念也從原來的“公用征收”擴展到“公益征收”。
(二)堅持公平補償標準。公平補償又稱為“正當補償”或“相當補償”。這種公平補償的要求構成了對國家強制權的反向制約,主要是從經濟利益上保障被征地者的權益。在必須征收時,補償應當符合財產的價值,財產的存續保障轉化為財產的價值保障補償,通行做法是依照市場價格來厘定被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為基礎決定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說到底,土地征收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強制購買的過程,它要求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模擬市場交易的結果,給予被征收者以相當于市場價格的土地征收補償對價,從而在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達致均衡。德國最高法院在案例法中也指出:征用(征收)之特征,在于對平等原則之侵犯。為了補償這項侵犯,就有必要對受到征用的個人授予一種公平補償。法國院認為,一旦構成征用,其補償就必須符合兩項條件:首先,政府必須在征用之前支付補償;其次,補償必須公正。日本憲法第29條第3款也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之下可收歸公共所用。”
(三)強化公權保障。公權保障指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必須賦予并保障被征地者的各種公權利。公權利是同私權利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公民所享有的針對國家機關的權利。由于土地征收是一個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剝奪他人土地所有權的過程,為了防止國家公權力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權,就有必要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賦予被征收人以下各種公權利:
1.知情權。被征地者的知情權包括事前知情權和事中知情權,事前知情權要求用地單位在土地征收程序啟動前,就應當通知被征地者并聽取其意見;事中知情權要求征收機關在作出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時,除應當及時地進行公告外,還應當以通知方式個別告知被征地者。
2.買回權。土地買回權指土地所有者在征收所據以存在的公益目的未能實現的情況下請求買回該幅土地的權利。對財產的侵害僅限于為實現特定的大眾福祉利益所必要的范圍內,這意味著。原先作為征收正當理由的目的一旦消滅,返還請求權即告成立。土地買回權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維護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買回權是被征地者維護其所有權的一種補充手段,實際上是對土地征收行為的否認,從性質上看,它是一項保障土地所有權的公權利。
3.殘余土地建筑物強制征收請求權。被征地者強制征收請求權指在被征收土地或其附著物的殘余部分喪失全部或大部分經濟價值時,被征地者享有在法定期限內請求征地機關一并予以征收的權利。該權利性質上屬于公權利,是被征地者針對政府的權利,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征地者的經濟利益。
(四)堅持公正程序。公正程序又稱為正當程序,從程序法理上講,征地過程中的公正的法律程序既是被征地者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對政府征地權力的有效限制。作為對政府行使征收權力的制約,公正程序已經越來越廣泛地體現在世界各國的土地立法之中。在美國的土地征收法中,公正程序包括兩項基本程序性規則:其一是聽取對方意見:其二是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第一項規則下,必須保證相對方在行政機關作出一項行政決定時享有如下三項權利:(1)相對人在合理時間得到通知的權利;(2)相對人有了解行政機關的論點和根據的權利;(3)相對人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第二項規則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規則。
日本土地征收也有著嚴格的程序,根據2003
年6月20日最新修改的《土地征收法》規定,日本的土地征收要經歷以下一些程序:(1)編寫調查報告;(2)裁定程序的開始;(3)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提出補償的請求;(4)征收委員會作出征收區域、損失補償以及權利取得或喪失時間的裁定;(5)不服申訴和訴訟。
比利時普通公用征收程序依次要經過行政階段和司法階段。在行政階段,針對公務機關的財產征收計劃,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財產征收計劃15天內提出異議和意見,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行政機關必須經過開會才能決定公用征收。由此形成的決定如果被征收人仍不執行,征收便進入司法階段,即由征收機關向征收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訟。如果經審查確定行政機關征收合法,那么接著由法院指定三位專家,對補償費進行估價。在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后,法院在專家所作結論的基礎上決定補償費額,然后由法院授權行政機關執行征收財產。被征收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但上訴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除了在征收過程中應當遵循公正程序的要求以外,在征地程序啟動之前也必須要有一個民事前置程序。盡管公共利益是國家啟動征地程序的唯一正當理由,但遠遠不是充分理由。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也要經過民事途徑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情況下,才能進入土地征收程序。這就是說,在國家啟動土地征收程序之前,必須要有一個民事前置程序,這也是公正程序的一個必然要求。
二、對我國土地征收立法的啟示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這就決定了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要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也要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對而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在資本主義土地私有制基礎上,也就是說,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必然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盡管如此,經過了幾百年的發展,西方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對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的建構具有重要的啟示。
啟示一:盡快明確公共利益標準。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也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應當說,我國現行立法已經確立了公共利益標準,但是同西方土地征收制度相比較,依然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除了少量的非農化建設不需要經過征收程序外,絕大部分需要利用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都要經過土地征收程序,而不管這些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標準,這實際上取消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標準。為了保障集體土地所有權,減少土地征收的頻率,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土地征收立法中,應當盡可能地確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并且詳細地列舉屬于公共利益范疇的建設項目,以徹底杜絕為了商業利益或國庫利益而濫用土地征收權的可能性。
啟示二:以“公權利”保障為核心重新建構一系列土地征收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土地征收實質上就是由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地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如何補償等方面,被征地單位和失地農民既缺少知情權,也沒有殘余地強制征收請求權、買回權等一系列權利。政府的征收行為明顯具有單方面性和強制性,威權過重,充分體現了國家的權威,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行政權力支配一切的時代特征,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多元化法治社會的要求。因此,在我國未來的土地征收立法中,應當形成一個以“公權利”保障為核心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
關鍵字:鐵農具;牛耕;商鞅變法;封建制度;關系;表述
中圖分類號:G6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0)02-0132-01
商鞅變法是中國古代史的重要內容,在初中教材中,安排在七年級上冊《大變革的時代》(人教版)。課文有三個子目,第一目“鐵器牛耕的使用”主要講述鐵器牛耕的廣泛使用使土地利用率和農作物產量顯著提高。課文第二目“著名的都江堰”講都江堰的修建和對成都平原生產發展的重大作用。第三目“商鞅變法”先講鐵器牛耕引發的社會變革,即大量田地的開墾和地主、農民兩大階級的產生,然后以“新興的地主階級為了確立封建統治,發展封建經濟,先后在各國掀起變法運動”導入商鞅變法,講變法的時間、內容和影響。最后說明,各國經過變法,逐步確立了封建制度。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的封建社會形成了。這樣的表述和結構使課文內容的邏輯順序不太連貫,對師生的教學過程帶來不必要的困難。下面對此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根據配套發行的《教師教學用書》(以下簡稱《教參》)的說明,本課要通過學習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化,提高學生初步運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解釋歷史現象的能力,分析商鞅變法的歷史作用。本課的重點是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和歷史作用。本課的難點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形成。
我國古代社會在戰國時期確立封建制度的主要原因生產工具的進步促進生產力的提高,經濟基礎的改變引發上層建筑的變革。即鐵器和牛耕的廣泛使用導致私田產生、井田制被破壞,地主、農民兩大階級的形成。戰國時期的變法起在封建制度的形成過程中,也起到促進、保護、鞏固作用。《教參》中也強調,變法運動最大的歷史作用,在于促進了我國封建社會的形成。
《大變革的時代》一文在鐵農具和牛耕的使用一目和商鞅變法一目中間安排了著名的都江堰一目。使文章內容顯得不太連貫,至少是在鐵器牛耕的廣泛使用及引發的社會變革到商鞅變法再到封建制度的確立這一文章主線有所間斷。因為變法運動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土地私有制和封建剝削方式的出現,地主和農民兩大階級的產生,是這一次社會變革的歷史條件。因此應將著名的都江堰一目做移動,可以做為一項文化內容加入第八課中華文化的勃興,使鐵器和牛耕的使用一目和商變法一目相連。
關鍵詞:原始社會;社會習俗;法的社會歷史類型
引言
伴隨著人類社會歷史類型的更迭,與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相匹配的有不同的法的社會歷史形態: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原始社會雖然沒有法,但是在這一時期存在的約束人們的行為,維護必要的社會秩序的原始社會習俗對于之后階級社會的法的產生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法來源于原始社會時期社會習俗的異化
原始社會是人類發展的早期階段。在這一時期,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工具相對單一且缺乏。個人的生產生活能力不足以獨自對抗來自于自然界的災害以及其他氏族的入侵,由于這種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束縛,促使了群居成為原始社會時期人類生存的唯一方式——一種建立在原始共產制基礎上的群居生活。人們共同勞動,平均分配勞動成果,沒有階級社會中階級的劃分,也沒有代表階級利益的各種機構和組織,沒有政治國家和法律,其社會秩序是通過原始習俗來調整實現的。
原始社會習俗的形成具有其獨特的方式。這種習俗首先是由個別人選擇出來,進而被其他人來反復實踐,最后被全體成員所遵從和接受。越來越多的人為了達到同樣的目標,進而采取相同的手段,并在整個氏族部落之間流傳開來,隨著時間的發展演變成一種習慣,進而形成一種風俗。一個人想要參與一個氏族部落,就要接受這種習俗,采取這種習俗所確認的行為方式,這時才能被氏族部落所接受。在氏族部落內部,采取習俗所承認的行為方式才能被接受,違背習俗所承認的方式就要受到來自氏族部落的壓力,雖然這種壓力并不同于之后階級社會的法的強制力,但確實有其約束力存在,甚至這種約束力有時更為殘忍和血腥。
原有的社會習俗已經無法維護新型的社會秩序,新的秩序必須有新的社會規范來加以維護,在此情形之下,為了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原有的一部分社會習俗開始產生異化。一部分原有的社會習俗喪失了原來的屬性,開始發生本質的變化,從原來代表社會整體成員的意志,逐漸的反映少數剝削階級的意志,進而上升為國家意志。至此,原本屬于體現氏族全體成員意志的習俗,變成支配著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異己力量——國家認可的習慣法。①英國的法社會學家科特維爾說:“法律起源于或者說應該起源于民德,民德漸漸演化為法律。”,“立法必須在原有的民德中選擇立足點,……,立法為了自強必須與民德相一致。”②由此可以看出,最初的法是來自于原始社會習俗的異化,是來自于原始社會社會規范的異化。
二、 法的社會歷史類型的釋義
資產階級法學家根據法的傳統以及法的外部特征,將具有相同的歷史傳統以及法的外在特征的兩國或者各國法律體系劃分為同一法系。將世界上大概分為五種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這種法系的劃分僅僅反映的是法的外在形式的劃分,并不涉及法律的本質,是無法探究法的社會歷史類型這一問題的。至此,法學家根據法所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以及階級本質將法律劃分為不同的社會歷史類型,凡是處于同一經濟基礎的法并且處于體現同一階級本質的法就屬于同一歷史類型的法,至此總結了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實生活中正在存在著的法。而由于原始社會沒有法,所以伴隨著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以及社會主義社會這幾種社會形態的不斷更迭,相應的產生了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人類社會從低級向高級發展,也促進了法從低級向高級的歷史發展。這四種法的社會歷史類型大體上代表了法的四個發展階段。
三、 法的社會歷史類型的更迭規律
首先,法的社會歷史類型更迭的根本原因是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法的社會歷史類型的更迭并不是法律自身轉變的結果,而是受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影響。社會基本矛盾是指,在社會這個有機體的無數矛盾中,起著本源的總制動作用的那個矛盾,也就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矛盾。法作為一種社會上層建筑,受經濟基礎所決定,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上層建筑,與此同時,法這種上層建筑也反作用于社會的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因此法的發展規律同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密不可分,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是法的社會歷史類型更迭的根本原因。
其次,法的社會歷史類型更替的基本條件是社會革命。新的社會歷史類型的法代替舊的社會歷史類型的法不是自發地、順其自然地產生的,而是在社會革命的過程中實現的。這種社會革命主要體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在歷史上存在的法國大革命、俄國的十月革命都是典型的社會革命的例子。經過社會革命,舊的法律制度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取代,完成了舊的法的社會歷史類型向新的法的社會歷史類型的更迭。
四、 奴隸制法
奴隸制法是人類社會出現的第一種歷史類型的法。是奴隸制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是由奴隸社會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奴隸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體現,是用以維護奴隸主階級專制統治的工具。其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開的保護奴隸制生產關系。在這種社會歷史類型的背景之下,我們看到的是,奴隸主不僅占有社會生產資料,同時還占有奴隸本身。奴隸主不僅直接掠奪奴隸的勞動成果,同時完全占有奴隸的人身。在法律規定上,奴隸并不是人,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權利的客體——物。奴隸主可以隨意的處理奴隸,可以買賣、贈與、繼承、甚至是殺戮或是充當殉葬品,并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利用宗教迷信以及殘酷的刑罰借以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將法律披上神權的外衣,將奴隸主階級的殘酷統治宣稱是神的旨意。確認并且采用極其殘酷的刑罰來維護奴隸主的私有制。
第三,公開的確認人與人之間的等級差別。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奴隸的無權地位,同時明確的劃分了自由民內部的不同等級以及他們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嚴格的劃分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界限,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地位和奴隸主內部上下等級之間的關系。
第四,保留原始社會公社的殘余。
五、 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同封建國家同時產生,是在奴隸制法之后出現的有一種私有制社會歷史類型的法。是封建制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這一種歷史類型的法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存在了很長時間,西歐從公元476年日耳曼人消滅西羅馬帝國到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約1200年。中國從戰國時期算起到,大約2400年。這一時期的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是:
首先,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以及農民對于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封建制法的所有法律規定,歸根結底都是源自于保護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封建土地所有制這個根本來服務的。
其次,確認和維護封建制的等級制度。維護專制王權。
最后,刑法極其殘酷野蠻,罪名繁多。
六、 資本主義制法
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這種經濟形態相適應的法的社會歷史形態也隨之發展著。由于社會分工和生產者的獨立所有權的發展開來,個人的主體意識加強,人們逐漸體現出其獨立性,沖破了既有的自給自足的經濟體系,使得人們獨立的創造使用價值成為可能,人和人之間的關系轉變為商品的交換關系,原先存在的“人的依賴關系”也逐漸的被“物的依賴關系”所代替,在此基礎上所孕育出來的“天賦人權”以及民主自由思想都為原來的“義務本位法”向“權利本位法”的過渡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條件。資本主義制法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孕育的通過資產階級革命而最終確立的。是資產積極國家所確立的依法治理的統治方式。它確認保障了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鞏固了資產階級同封建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這種歷史類型的法是以資本主義私有制關系為基礎的,其所體現的國家意志來源于社會中占少數的資本家階級。
資本主義制法的主要特征集中體現在如下的基本原則之中:
1、 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這一原則首次出現在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中:“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須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這一原則是資本主義制法的首要原則。為交易安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對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有重大作用。
2、 契約自由原則。這一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這說明法律賦予人平等的地位、獨立的人格。在法律的范圍內平等的處分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交易場合下,在雙方達成合意的前提下變更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一原則出現在《人權宣言》第1條和第6條:“人們在自由上而且在權利上,生來是平等的。”,“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保護或者處罰都是一律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這一原則是等級社會和專制國家宣告死亡的標志,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義務本位法”向“權利本位法”的過渡是巨大的歷史進步。這種進步無不反映了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時期,配合著相應的經濟條件,法律所發生的根本性變革。那就是在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歷史時期,這種以義務作為保障的法維持了“人的依賴關系”這種社會形態,而到了商品經濟時期,以權利為本位的法維護了“物的依賴關系”這種社會形態。“權利本位法”并不是在法律規范或者法律關系的結構中不要義務,只要權利,而是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確立權利的主導地位,確立設定義務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權利的實現。
七、 社會主義制法
前三種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礎之上,反映的是社會中占少數地位的剝削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因此都是屬于剝削階級歷史類型的法。而社會主義制法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礎之上,反映的是工人階級代表的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從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制法向社會主義制法的過渡,反映的是一種從低級向高級的法的過渡,無疑社會主義制法是人類社會最先進的法。當代中國法律制度屬于社會主義歷史類型的法,其主要具備如下特征:
1、 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從階級層面上來看,社會主義制法體現的是工人階級所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從具有階級性這一點上看,社會主義制法與其他類型的法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是這種法律制度的階級性與人民的關系不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
2、 國家意志與客觀規律的統一。社會主義制法反映的是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這種意志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改變的,是一種同客觀實際相協調一致的動態性統一。
3、 權利確認與權利保障的統一。社會主義制法在確認每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的同時,切實的保障每個人的權利。雖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種權利的保障還有很多缺陷,但是通過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這種保障可以逐步的得到提高,得到解決。
4、 強制實施與自覺遵守的統一。雖然任何法律的實施都要依靠國家強制力量來加以保證,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制法反映的是社會上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所以更多的是全體人員對于法律的自覺遵守。
5、 一國與兩制的統一。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展開了“一國兩制”這一基本國策。形成了以大陸社會主義制度為主題,香港實行英美法系的資本主義法治,澳門實行大陸法系傳統的資本主義法治。在一個統一的國家之下,兩種法律制度和平相處,共同發展,是中國當前法律制度的重大特色。
6、 國情與公理的統一。社會主義制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基礎之上的法律,是同中國基本國情相適應的法律。而在法律之外,政治、經濟、文化等體系都有其內在的發展規律,這就要法律不僅符合客觀規律的發展,同時要體現公理。
結語
法的社會歷史形態是馬克思根據歷史唯物主義主義原理,以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的不同作為劃分,第一次對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在正在存在著的法所進行的分門別類。是區別于資本主義法學家對于法所進行的只具有形式意義的法系劃分的,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作者單位:吉林大學)
注解:
【關鍵詞】中國社會性質 決定 社會主要矛盾
在最近的教學中,講到《的影響》(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國近代現代史》上冊2006年5月版)一課時,同學們對于后中國的社會性質的變化決定了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的理解不是十分的清楚。有些同學甚至就直接指出了前者對于后者的決定作用。那么,怎樣來看待近代中國社會性質對社會主要矛盾的決定作用呢?
華南師范大學的陳向陽在《近史宏觀研究若干概念的混亂》一文中,就社會性質與社會形態二者作了一些解析。認為社會性質與社會形態兩個概念極為相似或相近,但他們畢竟是屬于不同邏輯范疇的不同概念。社會形態概念的字面涵義是指社會的形式和樣態,其邏輯涵義則是指具有特定歷史內涵及相應的外在形態和樣態的社會類型或社會機體;社會性質字面涵義指的是社會屬性和質態,其邏輯涵義指一定社會類型或社會有機體的本質屬性或根本屬性,也就是社會形態的本質屬性或根本屬性。針對二者的異同,作者進一步指出:社會形態概念是對總體社會一定層次或較高層次的抽象概括,社會性質概念則是對總體社會最高層次的抽象概括。因此,社會形態具有相對具體、外在、直觀、動態和多樣的特征,社會性質則具有相對抽象、內在、含蓄、靜態和單一的特征。二者都是對一定的總體社會在不同邏輯層次上的抽象概括,即具有對象的同一性。
正如陳向陽所說的:社會性質與社會形態兩概念極為相似或相近,只是其邏輯范疇不同而已。社會性質與社會形態都是對一定的總體社會在層次上的抽象概括,即具有對象的同一性。如后中國社會性質與社會形態都指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早期經典作家嚴格地將社會性質界定于社會內部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之中,即指社會形態.學者宋德華認為:“中國近代社會是‘半殖民地’條件下的‘半封建’,又是‘半封建’基礎上的‘半殖民地’,兩者相互制約,相互依存,共同形成了中國近代社會所特有的性質或形態。”
所以,在近代宏觀研究中,社會性質與社會形態作為一般概念表述時,人們常常把二者直接等同起來.社會性質即社會形態,社會形態即社會性質.在具體運用時,社會形態與社會性質同時被賦予了同一涵義,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兼指社會性質與社會形態。
人教版的《中國近代現代史》教材中,講的影響,說到社會性質的變化:中國有獨立自主的封建社會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封建社會是人類社會五種社會形態之一,把封建社會與半殖民地半封建相對應,說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亦指社會形態。那么,這里就使用了社會性質即社會形態一說:社會性質即社會形態,即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整體。
顯然,把社會性質的概念弄懂,將有助于理清近代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決定了社會主要矛盾。1992年聶希斌發表《對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認識》一文中指出:社會形態是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統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也是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統一。因此,無論是“半殖民地”,還是“半封建”,都應當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兩方面來把握和理解,都包含著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定內容和屬性。聶先生的觀點很明確: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并不是單獨指政治上的半殖民地和經濟上的半封建,而是在近代中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上都表現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是一個特殊的綜合體,是無法分割開來的。那么,就來看看其對近代社會主要矛盾所起的決定作用:
在經濟上,近代中國,封建的生產關系始終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土地制度來看,地主土地私有制始終占統治地位,農民依然受地主的壓迫和剝削,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始終存在,且有時還很突出。從經濟結構來看,自然經濟之外,又出現了外國資本主義經濟,經濟,后期又有經濟和新民主主義經濟。自然經濟遭到了解體。從階級關系來看,以后,從先前存在的階級中又相繼分化出無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這都是外國資本主義入侵造成的嚴重后果。所以,單純以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來表述,就無法涵蓋近代中國社會存在的矛盾,所以有封建主義與人民大眾,外國資本主義與中華民族的矛盾的表述。
在政治上,前,中國是一個完全獨立自主的封建國家,中國的封建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一直沒有發生過改變。皇帝享有絕對的權威,臣民只有服從,國家是皇帝的財產。而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清政府在中戰敗求和,割地賠款,中國在司法,領海,外交,軍事等各個方面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外國資本主義極力干涉和控制中國,中國開始失去其獨立自主的地位。清政府腐敗無能,體制腐敗不堪,加上西方政治民主化之風的興起,中國人民都為打倒腐朽的專制統治,擺脫專制而發起一輪又一輪的救亡運動。這表現在中國人民極力反對資本主義的入侵,也反對本國的封建腐朽專制統治方面,中國人民需要真正的自由……
在文化上,近代中國是外來的西方新式文化和固有的中國傳統文化激烈碰撞并交融的時期。西方文化的東進,以及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沖擊是全面而深刻的,既有自然科學,也有社會科學。中國舊有的綱常名教、封建倫理越來越受到國人的抨擊,從器物求新,道唯存舊的“中體西用”與國粹思想的較量,再到“全盤西化”的風起,在中國迫于亡國滅種的危機下,中國人民愈來愈清楚地認識到了東學與西學的真正關系。可以看到,在資本主義文化及各種觀念闖入中國的過程中,保守與開放,落后與進步,侵略與反侵略的矛盾始終進行著。
從以上三個最主要的方面我們可以看出: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決定了社會的主要矛盾。從以前的單一的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的矛盾狀況演變成了近代中國社會許多矛盾交錯、并相互影響的狀況,而在這許多的矛盾中,封建主義與人民大眾的階級矛盾和外國資本主義與中華民族的民族矛盾成了兩大主要矛盾。
總之,近代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決定了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而兩大矛盾的變化則影響了近代中國歷史發展的進程。
參考文獻
[1]李耀.《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若干問題的探討》,《社會科學戰線》1986年3期.
【關鍵詞】積德;知道;守道;行道;無為;日損
“日損”是“言道家之用”的重要途徑。何謂“言道家之用”?“用”,施行。《說文》:“用,可施行也。”《易·乾》:“潛龍勿用。”王弼注:“勿可施用。”“潛龍勿用”,潛藏的龍,無法施展,比喻君子壓抑在下層,無法施展才干,不能有所作為。“言道家之用”,即言道家如何才能有所作為。道家如何才能有所作為?一是積“德”、知“道”,二是守“道”、保“樸”,三是絕棄上對下的“教化”而順其 自然 。這三條,都是以道修身的重要 內容 。都要通過“日損”這一途徑來實現。
一、郭店《老子乙》主張通過“日損”而積“德”、知“道”
為什么要積“德”、知“道”?積“德”、知“道”是為了“治人事天”。春秋道家把“治人事天”看著社會所給予的神圣使命。春秋時期是我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大轉變時期。春秋前期,周天子王室衰微,諸侯國公室強盛起來。春秋中葉以后,諸侯國內的卿大夫私家勢力 發展 起來,逐步掌握了諸侯國內部的統治權力,成為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新貴族。隨著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新貴族與國君、奴隸主貴族之間的矛盾和斗爭日益加劇。新貴族為了取得對國君及其所代表的奴隸主貴族斗爭的勝利,利用各種方式爭取支持,加強實力。《左傳·哀公二年》載,晉國新貴族趙鞅(晉卿)在一次戰前誓師時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就是說立了戰功的大夫可以得到一縣或一郡(杜注:“《周書作雒篇》:‘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士可以得到大片土地,庶人工商之類的平民因戰功可以進入仕途(杜注:“得遂進仕”),人臣(楊伯峻注:“‘男為人臣’之人臣”)、隸(服雜役的)、圉(養馬的)這一類奴隸因戰功可以成為自由民。P1614代表與農民相對立的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新貴族,已充分認識到“人”的作用,而且讓平民進入仕途,給奴隸以自由,“人”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價值受到重視。這就是 中國 哲學 形成時期具有人本思想內涵的社會基礎。中國古代先民是特別相信天命的,雖然作為人格神的“天”的思想,早已開始動搖,但是對“天”的敬奉卻有深遠的 影響 。春秋時期,作為萬物的主宰的“天”,仍然是人們事奉的對象。這便是道家天道哲學的思想基礎。道家以治人事天為己任。郭店《老子乙》的“治人事天”正是春秋時期重視人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價值、事奉作為萬物主宰的“天”的哲學概括。
如何“治人事天”?郭店《老子乙》以農夫治田務為譬,提出了積“德”和知“道”兩個條件。所謂積“德”,就是積行之所得。《廣雅·釋詁三》:“德,得也。”《說文》:“得,行有所得也。”農夫多積累行之所得,可以治好田務;為道者多積累行之所得,在治人事天的活動中便可無往而不勝。知“道”,是對為道者而言的。知“道”,就是為道者知道“道”的力量是無窮盡的(莫知其極)。為道者在治人事天的活動中,其所以能無往而不勝,是因為知道“道”的力量是無窮盡的,能按“道”的原則去做。“積‘德’”是“知‘道’”的前提,多積累行之所得(重積德),是為了能知“道”。“道”作為宇宙的本原,它是一種存在。道家的“道”又是可以作為社會生活依據的客觀法則,它是對古代先民占人、占天、卜世、卜吉所積累的社會生活經驗的哲學概括,是以古之“圣人”的“行之所得”為依據的。后世對根據古之“圣人”的“行之所得”所概括出的社會生活法則的認識,如果不多積累自己的行之所得那是難以想像的。知“道”,就是知道“道”的力量是無窮的(莫知其極)。知“道”(莫知其極)“可以有國”。“道”是治國的根本(有國之母),以“道”治國就是以本營末,以本營末才可以得其終(可以長久)。以本營末可以得其終是因為深根固柢(長久是謂深根固柢)。以本營末可以深根固柢,所以“道”是使國家永葆青春的法則(長生久視之道)。積“德”、知“道”,才能“治人事天”。“治人事天”是春秋道家對社會有所施為的積極表現,而積“德”、知“道”則是道家對社會有所作為自身必須具備的條件。
如何積“德”、知“道”?郭店《老子乙》曰:“學者日益,為道者日損。”(第3簡)學,通“教”,《廣雅·釋詁四》:“學,教也。” 學者,即教者, 教育 別人的人,或曰實施教化的人。為道者,從事于“道”的人,或曰以“道”佐人主治國的人。“教者”、“為道者”,日益、日損。“益”與“損” 相對為文,指兩種不同的“人”的品行、修為。“益”,通“溢”(古今字),驕傲自滿,含有驕橫之意。“損”,貶損,即貶抑、貶低,不自傲于人。《周易·系辭下》:“損以遠害。”孔穎達疏:“自降損修身,無物害己,故遠害也。”通過“教者”與“為道者”對比,強調“為道者”必須以“道”修身;所謂“日損”,就是一天比一天更嚴格地自我貶損。“損”,還有降損、自克義。降損,謂謙恭自下。《后漢書·皇后紀上·明德馬皇后》:“故日夜惕厲,思自降損,居不求安,食不念飽。”自克,自我克制,自己對自己嚴格要求,克制私欲。“為道者”必須通過“日損”而積“德”、知“道”。春秋道家認為,人之本性為“樸”,最純粹、最高尚的“德”是柔弱沖和之德。社會現實中的人利欲之心嚴重,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因權欲、私利而異化。要積“德”,就必須一天比一天更嚴格地自我貶損,克制私欲,反樸歸真。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具備最純粹、最高尚的柔弱沖和之德,才能對根據古之“圣人”的“行之所得”所概括出的社會生活法則有深刻認識,才能達到知“道”的最高境界。
二、郭店《老子乙》主張通過“日損”而守“道”、行“道”
多積累自己的行之所得而知“道”。知“道”并非僅知之而已,而是要守“道”、行“道”。要守“道”、行“道”,就必須克服貪欲。
貪欲是怎樣產生的?春秋道家認為有客觀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觀方面的因素。客觀方面的是來自代表封建地主階級的新貴族的權利欲望和財產占有欲望。這些新貴族們無時無刻不在為占有更多的財富奔忙,無時無刻不在為如何從奴隸主貴族手中奪取權利謀劃。如何發財,如何奪權,成為這些新貴族們生活的全部。在這樣的權利轉移和財產占有的大動蕩中,社會的貪欲通過各種渠道對人們發生影響。主觀方面的是生活在這種大動蕩中的人,他們都有耳目鼻口,他們都要生活,都要求生存,而且都有一顆希望自己過得比別人好些的“心”。因此,人人都想“發財”,人人都想成“富翁”。人們的這顆想“發財”、想成“富翁”的“心”就是產生貪欲的主觀因素。
春秋道家反對貪欲,提出以“道”修身,主張愛身自重,希望以此扼制社會貪欲的發展。在社會大變動的春秋時期,世人以侮辱為恩寵,受寵若驚;患得患失,重視恩寵得失若自身。春秋道家認為這是一種奴才性格。郭店《老子乙》曰:“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第7簡)指出這種人之所以有極度的憂慮,是因為有私己之心。如果沒有私己之心,就不會有什么憂慮的。有私己之心的人,甘心做奴才,恃寵傲人,患得患失,“得之若驚,失之若驚”;從表面看起來,似乎很重視自身,實際上是倚人之寵以為重,恰恰是自輕。如果一個人能丟掉私己之心,則全然沒有什么憂慮了,也不會患得患失,更不會以侮辱為恩寵了。只有這樣,一個人才能真正愛身自重。只有真正愛身自重的人,才能守“道”、行“道”。
人的私己之心是社會貪欲的反映,要丟掉私己之心,必須反對社會的貪欲,以“道”修身。對于一個真正愛身自重的人來說,反對社會的貪欲,以“道”修身,防止社會貪欲的侵蝕應當是自覺的。有了自覺性,才可能真正做到反對社會貪欲,以“道”修身。為了提高自覺性,就必須一天比一天更嚴格地自我貶損(“日損”)。
嚴格地自我貶損是克服貪欲的根本途徑。郭店《老子乙》指出:“閉其門,塞其兌,終身不瞀。啟其兌,賽其事,終身不逨。”(第13簡)“門”,《淮南子·原道訓》:“門,禁要也。”王弼《老子》五十二章注:“門,事欲之所由從也。”“兌”,音duì。耳目鼻口。《淮南子·道應訓》:“王若欲久持之,則塞民於兌。”高誘注:“兌,耳目鼻口也。”王弼《老子》五十二章注:“兌,事欲之所由生也。”魏源《老子本義》引張爾岐曰:“心動於內而吾縱焉,是之謂有兌。有兌則心出而交物,塞之則心不出矣。”“閉其門,守其兌”即防守事欲對人發生影響的門徑,堵塞產生事欲的視聽。“閉其門,守其兌”,終身不會思念錯亂。如果打開產生事欲的視聽,遇事與人相夸勝,終身不可能有成。也就是說,克服貪欲一要防守好事欲對人發生影響的門徑,二要堵塞人產生事欲的視聽,“閉其門,塞其兌” 即是守“道”之要。但是,“門”要自己“閉”,“兌”要自己“塞”。如果“自己”沒有自覺性,那“門”也“閉”不了,“兌”也“塞”不了。“閉其門,塞其兌”是為了守“道”。
春秋道家的“道”與貪欲是對立的。“道”得之于天,天道無私,輔萬物之自然,永遠不會向萬物索取。守“道”、行“道”,就必須克服貪欲。在道家看來,禍殃沒有比過分的欲望更厚重的;災禍沒有比無止境地貪求其所愛更慘痛的;禍害沒有比不知滿足更大的。道家認為人應該自知滿足,對任何事情都不應作過分的企求。自知滿足的所謂“足”,這是永遠的滿足。自知滿足才能守“道”,克服貪欲才能行“道”。因此克服貪欲,必須一天比一天更嚴格地自我貶損(“日損”)。
三、郭店《老子乙》主張通過“日損”而達到無為
郭店《老子乙》曰:“為道者日損。損之或損,以至亡為也。亡為而亡不為。”(第3-4簡)“亡為”,即“無為”。春秋道家所主張的“無為”,有別于戰國道家所主張的“無為”。任繼愈先生指出,戰國老子“在 政治 上反對任何改革,反對有為,他把‘無為而無不為’當作最高原則。他希望 社會 不要有任何有為,人們不要有欲望,天下 自然 后會穩定。”P139 春秋道家主張的“無為”是以反對貪欲、堅持恒足為 內容 的“無為”。春秋道家并不反對改革,也不反對有為,主張以“道”佐人主治國,而且要把國家治理的盡善盡美。與戰國道家消極退守相反,春秋道家是以積極進取的精神面對現實的。《淮南子·原道訓》曰:“無為為之,而合于道;無為言之,而通乎德。”合于“恒無為”之“道”(郭店《老子甲》第13簡“道恒無為也”)是春秋道家“無為”的精髓,通乎“比于赤子”的“柔弱沖和”之“德”(郭店《老子甲》第33簡“含德之厚者,比于赤子”)是春秋道家“無為”的靈魂。春秋道家的“無為”,實際上是以“道”修身所要達到的一種境界,或者說道家守“道”、行“道”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如何才能達到這種境界?這既有態度 問題 ,也有 方法 問題。
春秋道家主張“絕學亡憂”(郭店《老子乙》第4簡),《說文》:“絕,斷絲也。”段玉裁注:“斷之則為二,是曰絕。”引申為拋棄。“學”,音jiào,教化。《集韻·放韻》:“教,《說文》:‘上所施下所效也。’或作學。”“絕教”,猶言棄教。意為反對上對下施行教化,主張順其自然。道家認為絕棄上對下的教化而順其自然,人們才能真正無憂無慮。有教化便有尊卑,有尊卑便有“唯與呵”,便有教化者所認為的“美與惡”。其實“唯與呵”、“美與惡”并無多大差別。春秋時期,土地私有制產生、 發展 ,占有土地的新、老貴族轉化為封建地主,在私有土地上耕作的逃亡奴隸轉化為佃農。不管怎樣變化,奴隸主貴族要壓迫奴隸,封建地主絕不會放棄對農民的剝削。奴隸主貴族也好,封建地主也好,他們都希望被剝削者伏伏貼貼、唯唯諾諾。如果被剝削者稍有不滿,哪怕是大聲對他們說話,他們也會認為是大逆不道。被剝削者順從剝削者,甘愿受其剝削,剝削者就認為是“美”(善),稍有反抗便認為是“惡”(不善)。如果從被剝削者的角度看問題,“美”并非“善”,“惡”并非“不善”。所以說“唯與呵”、“美與惡”并無多大差別。如果沒有什么剝削者、被剝削者,大家都順其自然,人人平等,則無所謂 “唯與呵”,也無所謂“美與惡”,人們自然無憂無慮了。順其自然,人人平等,清靜自守,便可天下太平。就自我修身而言,不能把自己放在老百姓的對立面,處處以教化者自居,應絕棄教化他人的念頭,隨遇而安,順其自然。只有這樣,才能“損之或損,以至亡為也”。
“為道者日損。損之或損,以至亡為也。”這是春秋道家以“道”修身達到“無為”境界基本方法。“或”,副詞,表示相承,相當于“又”。(清)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三:“或,猶又也。”“損之或損”,貶損再貶損。也就是說,以“道”修身,不僅要一天比一天更嚴格的自我貶損,而且要貶損再貶損,最后才能達到清靜自守而合于“道”的“無為”境界。在以“道”修身達到“無為”境界的方法上,春秋道家與戰國道家也是不同的。郭店《老子乙》通過“學者”與“為道者”對比,強調“為道者”必須以“道”修身;今本《老子》通過“為學”與“為道”對比,“反對知識來源于實踐,要認識‘道’,只能靠神秘主義的直觀,即‘減’的方法。”郭店《老子乙》主張“貶損再貶損,最后達到清靜自守而合于道”;今本《老子》主張“盡量摒除從感官經驗得來的知識,摒除到最后,達到‘無為’的境地”。P 163這兩種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春秋道家以積極進取的精神面對現實,強調以“道”修身的主觀能動性,通過“損之或損”(貶損再貶損)達到“合于道”、“通乎德”的“無為”境界;戰國道家以消極退守的情緒反對有為,反對變革,希望靠神秘主義的直觀,即‘減’的方法,來對待現實社會的混亂和貪欲。這種不要有任何有為,不要有任何欲望的“無為”是毫無意義的。
春秋道家的‘無為’所表現的積極進取精神,與春秋儒家的“三無”所表現的積極進取精神是相通的。《禮記·孔子閑居》“孔子曰:夫民之父母乎,必達于禮樂之原,以致五至而行三無,以橫于天下,四方有敗,必先知之,此之謂民之父母。”何謂“三無”?上博藏簡《民之父母》“孔子曰:三無乎,無聲之樂,無體之禮,無服之喪。君子以此皇于天下,傾耳聽之,不可得而聞也;明目而視之,不可得而見也;而得氣塞于四海矣。”(第5-7簡)“三無”是春秋儒家以禮樂治國的最高境界。“無聲之樂”雖“不可得而聞”,“無體之禮,無服之喪”雖“不可得而見”,然而卻“得氣塞于四海”。氣,氣志,精神。《孟子·公孫丑上》:“我善養吾浩然之氣。”“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塞于天地之間。”《禮記·孔子閑居》:“清明在躬,氣志如神。”上博藏簡《民之父母》:“無聲之樂,氣志不違。”(第10簡)“無聲之樂,氣志既得。”(第12簡)“無聲之樂,氣志既從。”(第13簡)“三無”是春秋儒家“達于禮樂之原”的一種精神境界,亦即“仁”的精神境界。有了這種精神境界,才能稱得上是民之父母。為民之父母乃治國之稱。如何達到“三無”的精神境界?《論語·顏淵》“子曰: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克己”是春秋儒家以“禮”修身達到“三無”境界基本方法。春秋儒家治國“行三無”,春秋道家治國“為亡為”(郭店《老子甲》第14簡);春秋儒家以“克己”達到“行三無”的精神境界,春秋道家以“日損” 達到“為亡為”的精神境界。以此,春秋儒家與春秋道家在治國的問題上,所表現的積極進取精神是完全相通的。
[ 參考 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