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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商品經濟的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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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概念

第1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堅信,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雖有聯系,但它們二者之間有著質的區別:

市場經濟反映的是社會的經濟本質,它與生產資料私有制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如資本主義經濟就是市場經濟;而商品經濟則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經濟時代,如簡單商品經濟和發達商品經濟,它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經濟制度下,如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如此等等。后來,隨著觀念的轉變和認識的深化,人們逐漸放棄了傳統的觀點,認為市場經濟并不反映社會的本質屬性,資本主義可以搞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同樣也可以搞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中國走向繁榮富強的必由之路;而且認識到,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不同,它是國際通用的經濟學術語。但是,在觀念更新的同時,人們又苦苦地追尋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之間的某種區別,苦苦追尋著嶄新的市場經濟理論與傳統經濟理論的某種聯系,他們引經據典,留戀著自己過去的某些研究成果。他們在原有理論的基礎__七,提出了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只有到了商品經濟高度發達,高度社會化時才成為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是經濟運行的內容,而后者則是經濟運行形式,即內容和形式的關系,等等。我們的觀點是:

第一,商品經濟就是市場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這里交換的客體是各種各樣的商品,交換的目的或者是為了使用價值以滿換主體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或者是為了價值形式本身,即增加了的價值額。在貨幣產生以后,貨幣代表著商品價值,一般等價物,除了在極端落后和封閉的地區進行物物交換(W一W)以外,任何交換都是貨幣為媒介的交換(W一G一W);更重要的是,任何交換都是在市場上進行的。因為,市場不單純是商品交換的場所這一空間概念,市場也是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是聯結商品的買者和賣者,生產者和消費者場來解決,等等,這些都需要由宏觀經濟管理來進行矯正云(l)建立公平的市場環境,制定嚴格的市場競爭規則,這是市場機制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經濟前提;(2)政府著力于解決外部不經濟間題,迫使市場參與主體在追求最大限度利潤的同時也照顧到社會利益;(3)確定社會發展廣目標,使經濟長期穩定增長,同時嚴格控制貨幣發行量,有效地運用財政、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調節市場經濟活動;(4)搞好國防建設、塞礎教育、生態平衡等,以保證社會穩定,環境優化,以及全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實現社會公平和收入均等化,建立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福利制度。

第二,宏觀管理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社會化大生產要求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以及再生產各環節經常保持平衡,而單純地依靠市場的作用是無法做到的;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也要求加強宏觀管理,這是因為,社會主義經濟的主導成分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它在現階段主要采取國家所有制形式。這里的“國家”,實際上指的是政府(包括各級地方政府),這樣國家所有制實際上就變成了政府所有制.由此,這時的政府就具有了雙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是經濟調控和宏觀經濟管理的主體;另一方面,它又是經濟活動的主體,直接參與市場經濟活動.這就決定社會主義國家的宏觀經濟管理不只是浮在經濟活動的表面,它已經深入到經濟活動的內部?!@種管理在促使整個經濟協調運行的同時,也要維護生產資料公有產權,維護社會主義制度本身。

三、深化改革是市場經濟體制形成的前提和保障

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取向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改革伊始,我們雖然未明確提出這一目標,但實際上也是在進行市場取向的改革。改革一開始,我們便放開部分計劃管制的,范圍,使一部分商品進入市場自由交換和自由定價,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縱觀14年改革,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管那時我們承認市場經濟與否,但我們所走的道路就是逐步縮小計劃調節的范圍,從而擴大市場交換的范圍,使市場機制更加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但是,向市場經濟過渡,確立一種嶄新的經濟體制畢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經過長期艱苦的努力才能形成。這樣現階段就正處在新舊體制的轉軌時期,經濟運行的特征是新舊兩種體制同時并存,一方面是日漸消亡的舊體制,另一方面則是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市場經濟新體制。兩種經濟體制的同時并存和起作用,使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關系變得更加紛繁復雜.由于舊的集中命令型經濟體制還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臺,它還在不斷地滲透到市場經濟活動和各種市場關系中,再加上向市場經濟過渡所需要的一些基礎保障設施不健全,因而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種種矛盾和摩擦,諸如通貨膨漲嚴重、經濟秩序紊亂、權力與貨幣交換等現象,如何看待這些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我們目前所面臨的重大抉擇之一。

第一,首先應當明確各種間題的存在決不是搞市場經濟造成的.當前各種向題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舊體制運行的慣性,使現實經濟運行往往偏離正常的軌道。如在舊體制中,政府對于經濟活動實行指令性控制,后來,通過簡政放權和縮減指令性計劃,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權限大大縮小,這時政府對于經濟活動主要施以指導性計劃調節。但是,由于指導性計劃涵義不清,而且缺乏具體實施辦法,在實際執行中,“指導”變成了各級政府部門干預市贊場經營的借口。由于政府(人格化為各級政府官員)的某些行為不規范,在經濟調節中出現隨意性,用不負責任的長官意志代替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由此看來,舊體制雖然打破了,但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新體制還很脆弱,舊體制的慣性,舊的習慣勢力隨時都威脅甚至絞殺著新體制;其二,在新體制形成的過程中沒有形成各種配套機制和各種保障措施,致使市場機制難以正常運軌。市場機制本身是一種“殘酷”的機制,它優勝劣汰,通過保證最有效率的生產者來保證社權會經濟活動,如果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福利制度,就不能把我國經濟的主體國有大中型企業推向市場參與竟爭。而我國目前之所以出現各種社會經濟病癥,其深刻原因就在于各種措施不配套導致市場法則無法貫徹。由此可見,由于市場中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則,那么,各種利益,各種勢力的碰撞和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既然存在各種矛盾和問題的癥結在于兩種體制和兩種規則同時起作用,那么解決問題的辦法就只能是迅速地實現單一經濟體制和經濟運行規則。在這里,如果實行體制復歸,恢復到以前的集中計劃型體制,那是沒有出路的,這樣,我們就只有向前走,就是徹底地變舊體制為新體制,運用各種行之有效的辦法促使舊體制迅速死亡,并使之徹底退出歷史舞臺,從而過渡到單一的市場經濟新體制中。關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專家、學者們一致認為有四大支柱:(l)自主的企業制度,徹底割斷與政府的行政隸屬關系;(2)完善的市場體系,包括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3)有效的宏觀調控機制,包括科學的調控體系和靈活的調控手段;(4)開放的經濟聯系方式,發展統一的國內市場,適應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擴大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

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關鍵問題,一是徹底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理順產權關系,劃清產權界限;二是培育生產要素市場,完善商品市場,理順價格關系,三是深化分配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四是加快政府職能轉換。

第四、思想障礙是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深層障礙

市場經濟是一種社會經濟的組織形式和組織制度。但我們認為,更為重要的是,市場經濟還是一種人類長期以來形成的獨特的文化觀念和歷史傳統,它有共同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它要求人們突破傳統的思維方式和樹立一種嶄新的哲學觀念。

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只有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才能繁榮富強,中國的經濟也才能有活力.這一點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故此,經濟界才放開膽子大搞市場經濟,理論界才放開膽子大談市場經濟。但這決不意味著,人們在一夜之間就放棄他們格守多年的信條而改信市場經濟。事實上,由于習慣勢力的作祟,有相當多的人雖然公開不反對搞市場經濟;但是,他們帶著有色眼鏡,用傳統的不合時宜的觀點來衡量市場經濟現象,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著周圍所發生的事情,這是阻礙向市場經濟過渡的一股逆流。它大體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在經濟活動的執行管理部門中有一部分人,傳統的經濟理論對他們影響至深,他們習慣于計劃經濟下的某些做法,包括下達指示、命令、規定硬性任務等等,并對此駕輕就熟,因而在廢除舊體制和建立新體制的過程中,他們仍然沿用行政的辦法來管理經濟。試分析一下近年來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白條”現象吧。迄今,人們在分析“白條”現象時,都認為,“白條”的產生系由于收購副產品時資金短缺以及國家當年撥付的農副產品收購資金被一些久嘴挪用、擠占所致。然而,我們卻認為,“白條”的產生有兩個探層背景:其一,是忽視市場經濟規律所致。就是說,在市場經濟下,交換的雙方都必須承認并尊重對方的所有權,按等價的原則進行交換,而打“白條”正是對于廣大農民的產品所有權進而是對其財產所有權的蔑視和對市場經濟原則的踐踏。其二,在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官貴民賤”的封建遺毒,因而在與農民交換中,不以平等(經濟上和政治上)作為雙方交換的基礎,而是在交換中滲進許多超經濟的因素。這樣,“白條”的產生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要消滅“白條”,除了要剔除一系列制度和體制上積弊,實現制度和體制上的創新以外,還要使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所有權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種情況,在經濟學界,有相當多的人長期以來學習和接受傳統的經濟理論,而對新的市場經濟形勢,他們無所適從,無力或者從情感上不愿意吸收當今經濟發展的新成果和放棄自己的陳舊理論,不愿意承認自己所學的知識過時了。制度主義大師加爾布雷恩教授有一段絕妙的分析:經濟學家們之所以不愿意放棄陳舊的理論,這是因為知識分子之擁有知識恰如手工業者之擁有技巧和企業家擁有機器一樣,他們都以此為憑借,都怕它過時。但手工業者的技巧和企業家的機器都是有形的和客觀的,而知識分子的知識是看不見的和摸不著的,所以,他們更容易否認自己所學知識的過時。正因為這樣,許多以傳統經濟理論所著名的經濟學工作者面對新形勢憤世嫉俗,懷古傷今,經常自覺不自覺地貶斥和低毀市場經濟,把許多社會不良現象統統歸罪于市場經濟,而這部分人本身又是很有影響力的。

所以,在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中,必須徹底地更新我們的觀念,最最重要的是用新的思維方式和新的價值觀念去培養適合于市場經濟需要的一代新人,這是市場經濟最終確立并且深入人心的關鍵一步。

第2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馬克思和恩格斯構想的計劃經濟是用代替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一種社會經濟形式。這個經濟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直接的社會勞動、直接的社會產品、有計劃的產品生產、有計劃的產品分配。馬克思和恩格斯構想的計劃經濟,就其完整形式而言,在現實的社會主義社會里是不存在的。然而,不完整的、變了形的計劃經濟,卻存在著,它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從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成立之時起就著手建立的一套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體制,二是通過編制和執行各種形式的計劃來分配資源、安排比例,調節各部門的關系。這兩個方面結合在一起,就是我們在傳統體制下所看到的計劃經濟。很顯然,傳統的計劃經濟是排斥商品經濟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的確立,引發出了兩者關系的大討論,問題的關鍵在于兩者誰是本體,它不僅直接影響到我國計劃管理體制的現實操作,而且關系到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對于這一重大問題,作者不是僅從概念出發,而是立足于我國經濟改革和發展的實際,認為“建立我國商品經濟計劃新體制的目標模式,必須站在發展商品經濟的高度,以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為主體,逐步進行計劃經濟的商品貨幣取向的改革”。這一改革的歷史起點,“是非現代商品經濟型的實物經濟運動結構,這種運動結構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行政力量控制的產品經濟和夾縫中生存的初級商品經濟三者組合而由成的經濟體系。”“因此很顯然,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改革的主體目標選擇應是三重混合經濟形態共同向現代商品經濟的轉化,”,’b磚么在這一基本框架內所進行的計劃經濟體系的改革,就必然是商品經濟取向,即計劃經濟體系的商品貨幣取向,或者稱為計劃經濟改革的市場取向?!?見該書第14頁)商品型計劃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是:(1)計劃主體多元化。以社會、政府、企業為乒重計劃主體,進行計劃系統微觀基礎和宏觀管理再造,(2)計劃對象間接化。計劃管理的直接對象不是個量的企業活動,而是企業間的市場關系,不是實物性的使用價值流程,而是貨幣性的價值流程;(3)計劃管理系統中的市場運行競爭化。以此實現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基礎上計劃與市場調節的主體結合。

二、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有效配皿出發,探討計劃與市場結合的運行機制

如何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計劃運行機制,作者在充分占有資料的基礎上作了一系列探索,一是在計劃決策權的配置上,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三大層次的經濟主體中的分布結構狀態;二是重構宏觀計劃管理中的信息基礎。作者認為,實物計劃體制中的政府計劃者集中處理信息的能力與現代經濟信息膨脹及信息傳輸方式之間有極大的矛盾,解決計劃者能力不平衡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變控制模式和重塑信息通道,這就是不斷改革價格體系,完善市場體系,建立橫向自動協調的信息通道,三是選擇商品經濟計劃管理形式要堅持多樣化原則。從現階段看,要根據不同性質和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的社會生產環節和領域、不同的經濟層次、不同的產業與產品、不同的管理層次、不同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時間空間等,采取不同的結合形式來實現,逐步由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從發展趨勢看,計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實現形式,最終將采取可調節的競爭性市場、政策性計劃為主、極少量的直接計劃為輔的模式,四是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計劃工作水平,建立合理的商品經濟計劃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動力結構。作者認為,要實現計劃機制運行合理化,必須構建合理的體制基礎。這個體制基礎主要由宏觀調控、企業機制和市場體系三個方面組成。宏觀調控體制是實現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關鍵環節,起著導向作用,企業機制是實現這種結合的客觀基礎,對經濟活動的細胞起著規范作用,市場體系則是實現這種結合所必須的客觀環境,起著中介和橋梁的作用。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使計劃與市場相結合成為現實。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這一客觀形勢的需要,加快對這三個方面的同步改革,解決目前存在的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弱,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發育程度低等問題。

第3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一、關于資本主義的規定性

(一)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

從一開始,有點機械的亞當斯密關于商品生產的描述就不同于辯證的馬克思的描述?!耙錾鲜鲈S多利益的分工,原不是人類智慧的結果。盡管人類智慧預見到分工會產生普遍富裕并想利用它來實現普遍富裕。它是不以這廣大效用為目標的一種人類傾向所緩慢而逐慚造成的結果,這種傾向就是互通有無,物物交換,互相交易”(1)。在這里商品生產成了某種天然的普遍的人類傾向的產物(如果能這樣看商品生產倒是能給現代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理論家省不少氣力?。qR克思的描述完全不同:“這種分工是商品生產存在的條件,雖然不能反過來說商品生產是社會分工存在的條件。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會分工,但產品并不成為商品,或者拿一個較近的例子來說,每個工廠內都有系統分工,但是這種分工不是通過工人交換他們個人的產品來實現的。只有獨立的互不依賴的私人勞動的產品,才作為商品互相對立。”(2)。社會分工是商品生產的一個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商品生產的另一個必要條件就是“獨立的互不依賴的私人勞動”。這兩個條件缺失任何一個便構不成準確的商品生產的概念。

現實社會可以是商品生產要素和其它要素的混合,但任何不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社經驗材料絕對不能混入商品生產的概念中去。如此強調這一點似乎多余,可我們很快會發現許多難以自圓其說的所謂理論,其拙劣的根源就在于此。

從在現實社會中作用的程度、規模、范圍等標準出發,將商品生產分為簡單的小商品生產和大規模的資本主義生產是順理成章的。后者由于技術條件的成熟,大批量的勞動者的勞動能力也成了商品,勞動力的流動程度提高到過去任何社會形式從未達到的水平,商品生產已是社會增加財富的主要源泉。但資本主義是商品生產這一邏輯主干之上的一個支干,考察社會經驗材料能否混入資本主義概念中,還是首先要看它能否混入商品生產的概念中去,剩下的任務只是辯明它屬于小商品生產概念還是資本主義概念。

(二)商品經濟的規律性和資本主義的規律性

第4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文化;市場;特征;特殊;復雜;綜合

文化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的一個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市場。分析、研究文化市場的基本特征,對于文化市場的管理、發展、繁榮,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思考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實踐參考作用。本文結合筆者個人近年來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具體實踐與理性思辨,對文化市場特征這一重要命題,發表幾點拙見,以期引起關注與討論。

一、文化市場的特殊性

文化市場的第一大特征,就是它的特殊性。

總所周知,所謂“市場”,是商品買賣的場所,是一定地區內商品或勞務等的供給和有支付能力需求之間的關系。按地區范圍劃分,有國際市場、國內市場;按商品種類劃分,則有糧食市場、蔬菜市場、黃金市場等;按商品性質劃分,又有金融市場、信息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等。從本質上考量,所有的市場都是社會分工的產物,與商品經濟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市場具有交換商品、交流信息、融通資金等重要作用。

而商品經濟則是與“自然經濟”相對應的經濟形式,它是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活動都必須借助商品貨幣關系來進行的經濟形式。人類社會的商品經濟,大致經歷了簡單商品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三大階段。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特征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社會主義不可逾越的階段,它對于促進生產專業化、技術現代化、人民生活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要條件。

可見,我國文化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而文化市場的特殊性,又集中體現在文化商品的特殊性上面。

所謂“商品”,是指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它具有使用價值與價值兩大要素。一般的商品,其使用價值與價值都是通過經濟價值得以具體體現的,而文化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則通過經濟價值與社會值得以具體體現。也就是說,文化商品具有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的雙重屬性,是商品領域中的“交叉商品”或“邊緣商品”。

因此,作為文化商品流通市場的文化市場,便具有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雙重性。也就是說,文化市場不能為了單純盈利賺錢,而同時要注重人民文化素質的整體提升與和諧社會的總體構建。而這,正是文化市場特殊性之所在。

二、文化市場的復雜性

文化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文化市場的復雜性。因為涉及到精神領域與文化層面,所以文化市場便凸顯出它自身復雜性特征。文化是一個內涵相當廣泛的大概念,“所謂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包括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而獲得的其他任何能力、習慣在內的一種綜合體?!保ㄌ├眨骸对嘉幕罚┪幕前ǜ鞣N外顯或內隱的行為模式,通過符號的運用使人們掌握并傳承,構成了人類群體的顯著成就。文化是歷史上經過選擇的價值體系,它既是人類活動的產物,又是限制人類進一步活動的因素。

文化市場的復雜性,集中體現在它的兩面性:一方面,文化市場具有提供人們文化娛樂,審美愉悅、陶冶情操、美化心靈、完善人格等正面效用;另一方面,文化市場又存在著黃、賭、毒、網禍等負面效用。

面對此種復雜性,我們就要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堅決抵制腐朽文化,使文化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使全體人民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

三、文化市場的綜合性

文化市場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又決定了文化市場管理的綜合性。

第5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民法通則 民事法律行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是民法學理論的一項基本內容,它是聯結權利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這三大民法理論的紐帶;是客觀權利義務向主觀權利義務跨越的橋梁;是法制度向法現實轉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為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人們應商品經濟發展規范化、簡約化的要求,而對紛繁復雜的各種具體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進行的抽象和概括??梢哉f每一項民法基本精神的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的建立,無一不依賴于民事法律行為作用的發揮。所以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本文擬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特征人手,來探討民事法律行為的確切含義。

一、現行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立法的誤區

考察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的歷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為原稱為法律行為,起源于德國法學家賀古(又譯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法律行為在德語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時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學者借用漢字中的“法律”和“行為”二詞,將“Rechtsgeschäft”譯為了”法律行為”。[1]因此,法律行為原有意義含有合法性。既為合法表意行為,這在邏輯上顯然存在著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以合法性為要件的爭論,學說理論莫衷一是。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專指合法行為,一方面特創“民事行為”這一新概念,從而結束了爭論。《民法通則》的這些規定,雖然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理論上的矛盾,但從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亂,使民法學理論處于潛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論上,引起理論的沖突和認識的混亂,導致民法學理論整體上的不協調。

首先,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這一規定與具體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理論產生了沖突。例如:合同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無效合同也是合同,也應是民事法律行為,但無效合同卻是不合法的法律行為。同樣在婚姻關系中存在“無效婚姻”,在繼承關系中存在“無效遺囑”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來法律行為是從合同、遺囑、婚姻等行為中抽象出來的概念,理應反映它們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質,從邏輯學上講,其外延應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僅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違反了一般與個別的辯證關系。其次,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與法理學關于法律行為的認識存在嚴重分歧。法理學認為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或能夠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2],并不僅指合法行為。因而,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在整個法學系統中也存在不協調、不一致的問題。再次,民事行為的獨創,由于《民法通則》未作明文規定,使得人們在對其含義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認為,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屬概念;有人認為,民事行為是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義的行為;甚至有人認為,民事行為是“統率民法上所有行為的總概念”[3],從而造成對民事法律事實理論內部結構認識上的混亂。

第二,在立法技術上,有悖于形式邏輯基本規則的要求。

首先,通過對《民法通則》具體法條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為就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個種概念,而民事行為是一個屬概念。然而從《民法通則》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及其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這種立題,以及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下作出關于民事行為的規定來看,根據形式邏輯的概括規則,“民事法律行為”倒成了屬概念,而“民事行為”反而變成了種概念。其次,從《民法通則》第四章具體條文的表述來看,有些條文是從民事法律行為的角度出發來要求一般民事行為,儼然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行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才生效”。難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為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條件”嗎?

以上兩點實際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內心的矛盾心態:一方面引進了“民事行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解決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卻無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棄民事法律行為的統率性,因為它具有很豐富的歷史傳統和對所有意思自治領域民事活動強大的示范力量。同時這也向我們的民法學研究工作提出了一個問題,即今后對于民事主體意思表示行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從民事法律行為的角度出發,還是從民事行為的角度出發?

第三,在立法價值上,沒有必要獨創一個民事行為。

首先,分析《民法通則》中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我們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為只是一種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那么我們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個分類概念來取代民事法律行為。正如人可以分為正常人和病人,卻沒有必要將正常人用一個莫名其妙的概念,來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的代價來解決“合法卻無效”的矛盾卻也并非我們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前,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以合法性為要件是存在爭論的,有的學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為的必備要件。如:“法律行為,是權利主體所從事的,旨在規定、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4]法律行為,指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5]。由此可見,為了解決“合法卻無效”的矛盾,學者們并未僅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為是合法表意行為”上來考慮獨創一個新的概念,而開始考慮“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地位了。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將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有效區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認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6]。按照這一思路,我們完全可以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成立和生效兩個階段,將合法性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從而解決“合法卻無效”的矛盾。實際上,《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行為,只不過是包括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狀態的換種說法而已。至此可見,我們完全沒有必要特別地創立“民事行為”這一新概念。而應對民事法律行為概念進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性要件的理論依據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特征。

所謂特征乃是一事物區別于他事物的標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關系時,可以知道,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有產生、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只是客觀上由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合法行為,“例如遺失物之拾得、標的物之交付等”,它們都屬于民事合法行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將民事法律行為同與其相對應的事實行為區分開。相反,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區別的根本標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產生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表示,還是法律的客觀規定。“可見,《民法通則》第54條為民事法律行為所下定義,未能正確揭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及其內涵和外延?!盵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為的必備要件。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要通過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和國家的法律評價來落實,這是應當予以區別對待的兩個不同階段。民事法律行為首先是民事主體的行為,而不是國家的行為,是民事主體基于自主自愿而為的,以影響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行為,應集中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該行為本身合法與否,行為產生何種法律效果,是國家對其進行的法律評價,不是當事人所能隨便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對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確的法律觀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確定已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時才有意義。所以,合法性是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外在評價。并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的內在要求。正如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是病人而否認其為人一樣,也不能因為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認其為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和本質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和必備要件,無意思表示不足以成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表示行為,集中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寬先生曾經反復說過,“法律行為系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要件,無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實雖亦得為法律行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區別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實的根本特征。無論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會事件,還是行為中的行政行為、司法行為、事實行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們可以圍繞意見表示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民事主體旨在以設立、變更、持續、終止一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表示行為。首先,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民事主體的身份或資格實施的行為,并且必須按照民事活動的準則進行,以此區別于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此為民事法體行為構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為是有目的行為,無目的行為和精神病患者所為的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主體行為的目的旨在設立、變更、持續或終止一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此為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無意思表示則不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此區別于事實行為,此為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為是一個發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不以合法性為要件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和人類認識發展的規律

所謂概念,“是反映對象的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人們通過實踐從對象的許多屬性中,撇開非本質屬性,抽出本質屬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歷史和人類認識的發展而變化的?!盵9]由此可見,概念是發展的,而且制約概念發展的因素有兩個:—是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發展程度;另一是人們對于對象的認識程度。

前文中已說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人們應商品經濟發展規范化、簡約化的要求,面對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們從概念隨所反映的對象的發展而發展的角度來看,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也必然要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疾烀袷路尚袨榈脑跻饬x知道其含有合法性,這是因為當時商品經濟尚不發達.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尚不普遍,國家對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的控制比較嚴格,因而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而在現今商品經濟蓬勃發展的市場經濟時代,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覺性、自主性、自為性、自律性的主體,“經濟和社會則要求民法給予民事主體以充分的自,因此,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為”[10]。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表示,這將有利于激發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階段,在私法自治原則漸受肯認和尊崇的時代,強調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就更具有現實意義了。

另一方面,我們從概念隨著人們對概念所反映對象的認識的發展而發展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人們的認識也應該深化。作為科學研究,理應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特征。實際上,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法律”是中性詞語,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謂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為是受民法調整并由民法規定的行為,是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為,是民事法律現象的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須是合法行為。過去人們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客觀現實,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反映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本質特征的認識自應有所深化。

對于概念的這一發展過程,有學者指出:“概念是從凝固、僵化客觀事物的運動,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動,這就是概念運動的基本特點,……概念所以是運動的,因為它們是流轉的變化的客觀事物的反映,這也就是認識運動的辯證性質,人類就是在概念的辯證過程中無限接近客觀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現象之間的具體地歷史地統一過程中認識和改造世界。”[11]對于民事法律行為不以合法性為要件這一發展,也是社會歷史發展和人類認識發展相統一的必然結果。

[注釋]

[1] 張文顯著《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29頁。

[2] 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的一般理論》一書的見解,遼寧大學出版社。

[3] 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208頁。

[4] 中國人民大學教材《民法概論》,第52頁。

[5]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第102頁。

[6] 史尚寬著《民法總論》第291—312頁,291頁,275頁

[7] 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第259頁。

[8] 史尚寬著《民法總論》第291—312頁,291頁,275頁。

[9] 見《辭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019頁。

第6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民法;市民社會;私法自治

有人說,觀念決定行為,行為決定習慣,習慣決定性格,性格決定命運。那么,是什么決定了民法的命運呢?筆者認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決定著人們的行為和習慣,形成了民法的性格,從而造就了民法在一個國家的命運。而探討民法的理念,必然要從民法所產生的社會基礎考察起。

一、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民法是市民之間的法,是市民與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與市民之間交往的總和就是市民社會,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會的法,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第一,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以商品經濟為經濟條件。作為民法產生基礎的市民社會有自己獨特的含義[1]。我們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羅馬的市民法。而羅馬是一個古代的市民社會,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F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的概念產生于歐洲中世紀末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新興的市民階層在經濟上擁有了越來越強大的實力,并開始和封建勢力做斗爭,他們用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等觀念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這時,市民社會作為與政治國家相對立的名詞開始有了其特殊的含義。

在這里,市民社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的一個概念,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政治國家,它是指那些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它是在家庭和國家之間、或者說個人和國家之間的這部分領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組織和制度的總和,包括家庭、社區、作坊、工場、公司等等社會組織的總和。在市民社會中的人與人的關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沒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都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理、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與他人交往;在與國家的關系上,市民社會相對獨立于國家,國家僅能有限地通過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預,但不能像在政治社會中那樣,通過命令,要求市民社會的成員之間發生某種法律關系,或分配社會財富;同時,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商品經濟的本質是自由交換,商品經濟要求交易主體意志自由,身份平等,這正和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們將以市民社會中經濟人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并以人為出發點,以規制人的行為和關懷人為其終極目的,亦即將使命定位于確定和保護合理人性的法律,稱為市民社會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確認當事人地位平等并盡力讓其獨立意志得以充分體現是市民社會獨有現象”[2],所以,商品經濟、市民社會、民法在基本點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經濟是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也是民法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市民社會就是以商品經濟為經濟基礎,以民法為基本法律的社會。

第二,中國民法長期不發達,市民社會的不發達是其重要原因。中國古代法文化有一個重要的現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問題用刑法來解決,民事糾紛往往用刑法的手段來處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禮》中就記載:“凡民間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貨財”就是借貸,西周的時候就有了借貸契約。如果違反契約規定,還不出錢,或交不出利息,怎么辦呢?在現代社會,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罰之”,要當做犯罪來論處。而且,中國古代這種“民事刑法化”的傳統一直到清末都沒有根本的變化[3]。所以說,民事刑法化、民法不發達是中國古代法律一個重要的特點。

實際上,直到近些年中國的民事法律體系才剛剛建立,而且遠未完善。與此相適應的是,我們國家歷史上市民社會一直很不發達,到現在仍然是“大國家,小社會”。

古代中國是中央集權發達的國家,國家權力十分龐大,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為什么會出現“民事刑法化”的現象?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國家、集體的利益,而民事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應由私人去主張救濟。但是,當國家權力、公權力足夠發達、足夠強大的時候,個人已經被淹沒了,一切犯罪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都被認為是對國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國家運用強制力來制裁。因此,國家權力過于發達導致了本應屬私人交往的社會領域受到抑制,難以發達。同時,自然經濟的長期主導使得市民社會喪失了其發展的經濟條件。

建國以后,我們廢除了一切資產階級的法律,開始向前蘇聯學習。前蘇聯有一個認識,就是社會主義國家沒有任何私的東西,也沒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領域,國家就無所不干預、無所不控制。國家實行計劃經濟,強大的國家權力干預一切:生產領域的一切都是國家來干預、來控制;生活領域的一切國家也要來控制,個人消費什么,國家來計劃?!按髧摇眲t必然“小社會”;市民社會弱小,民法則必然不發達。我們要把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區分開來,要給市民社會以自我適應、自我調整、自我治理、自我發展的空間,這樣才能實現國家、社會以及民法的健康發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全部意義。公私法的劃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遠流長的對法律的分類。早在古羅馬時期,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贝撕?出現了各種關于公法和私法劃分的標準和學說,①但這些學說無一例外地認為民法是私法,或者說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說民法和商法。

一般認為,商法起源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獨立的,它們都是私法。但在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包括中國,都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存在。同時,由于商法所調整的商事行為和商事組織的特殊性,商法也產生了自身特殊的規則,商法本身也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國際性,使得商法和傳統民法相區別。然而,商法畢竟也和民法一樣,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要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仍然屬于大民法的范疇。

我們看到,在談論公私法劃分的問題時,人們也提出了很多的批評,認為這種劃分太過機械,割裂了法律的內在聯系,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人們開始質疑這種劃分是否有必要。但正如上文所述,不論何種分類方法,都把憲法、行政法、刑法劃為公法,民法歸入私法。實際上,公私法劃分的全部意義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傳統與理念。那么,民法作為私法,它有著什么樣的理念和傳統呢?

第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傳統。如前所述,羅馬人已經把全部的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其主角是權力,其運作有賴于權威、命令和服從,其內容體現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國家利益;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它以權利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為基本理念,其內容體現為私人利益。學者認為,羅馬人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正是因為他們始終對權力的猖獗抱有警戒之心,試圖劃出一條“楚河漢界”[4],國家在公法范圍內活動,個人在私法范圍內活動,其終極關懷是私人的平等和自治。

私法自治,又稱私權自治、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可依自己意思和理性判斷,去設計生活,管理事務,形成各種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真諦是尊重選擇,其基本點是自主參與和自主責任[2]。簡單地講,就是在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屬于自己的領域,能夠自己來決定一些東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國家來加以干預。國家和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就是對私人及其領域的利益和安全予以保障。

可見,私法自治正是市民社會的應有之義。民法根植于市民社會。在市民社會中,人人平等而且自主,沒有人可以超人的特權命令他人,或干預他人的意志自由和行為自由,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完全可以由自己決定怎樣去行為,從而形成市民社會的自治。而在政治國家中,為了保證私人領域的自治,公權力只能遵循“法無授權不得為”的原則。

私法自治在物權、債權、婚姻、繼承和商事領域表現為五大自由:財產自由(所有權自由)、契約自由(交易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和營業自由(投資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物權法上的國家征收、合同法上的無效合同就是對所有權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因此,當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國家要對私法自治進行干預。誠然,西方各國的私法均經歷了從崇尚絕對的個人自由到重視社會利益的轉變,然而私法自治始終作為民法最基本的理念而存在。尤其是,正如上文所述,中國歷史上國家權力十分龐大和發達,市民社會尚未成型,平等和自治的理念在今天還需普及和發展,強調私法自治的民法傳統則具有更加強烈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李永軍.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1.

[2]張弛.民法性質論[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1).

第7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契約;合同;契約制度;合同制度

一、古代契約制度的發展

(1)契約的種類。據《周禮》記載,西周后期及春秋時期有過相當發達的契約制度,這是商品經濟關系的必然產物,也是民法制度自然起始的狀態。其種類主要有以物易物的交換轉讓契約、買賣交換契約——“質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師徒契約、租田契約、借貸契約——“傅別”有息借貸契約、賞賜契約等。戰國及秦朝時期,國家是建立在個體家庭的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國家推行重農抑商和國家專營專賣的政策,使得商品貨幣經濟以及保護商品貨幣經濟的物權、債權和契約關系的民事法律都被窒息了,漢代最發達最典型的契約關系發生在西北邊塞屯戍地區和絲綢之路的通道上,就契約種類而言,已有買賣、雇傭、租賃、借貸、租佃、合伙、承包、信托和遺囑繼承等九種之多。到了唐代,又增有質押借貸契約、抵押借貸契約、典賣契約、委托契約等,并且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中已有了絕賣、典賣活賣之分。后繼朝代基本上在此種類上進一步發展。(2)契約的形式。人類早期主要依口頭協議,并以一塊刻有刻痕的竹木片作為這項協議的信物、提醒一方履行義務的提示物。古代稱之為“契”。在經濟生活進一步發展后,又形成了雙方各持一片這種信物的“券”。隨著經濟的發展,契約內容日益復雜,人們開始在竹木契券上書寫協議的內容,而不是僅僅將契券作為提醒當事人回憶協議內容的信物,口頭契約由此發展為書面契約,古代稱之為“書券”、“券書”。用竹木書寫中間剖刻的契約形式,是比較原始的契約形式,夏商周三代沒有發現這種契約文書,文獻記載始于《周禮》。如質劑、傅別。東漢以后,隨著紙張的發明,竹木簡的契券被淘汰,而代之以紙張作券。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為判書,二為下手書。判書沿用自秦代,即將契約中分為二,雙方當事人各持其一,以為履約和爭訟時合券以證。大約從十六國開始,契約又稱“和同”,即“合同”開始是在書契兩札合處騎寫一個“同”字,后來騎寫“和同”二字,有的騎寫一吉祥語,以此代替刻畫。

二、古代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制度的比較

(1)經濟基礎不同。中國古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一直占據統治地位簡單商品經濟雖然存在但封建統治者實行的“重農抑商”政策使得商品經濟一直處于不發達狀態,而且中國古代政治上實行維護封建皇權的專制集權統治,人身依附性很大,主體地位上極不平等,所以古代雖然有契約制度的存在但有著較大的局限性。而現代合同制度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基礎上它必然會較為發達。(2)契約自由的不同。契約自由作為私法自治的核心內容,強調契約拘束力的根源在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來自外部力量的干涉。中國古代,從西周到漢代時,契約僅注重其制定的形式和考慮其在財產爭訟中的憑證作用,南北朝至唐朝時期國力強盛,對外的貿易往來頻繁,為契約概念發生質的變化提供了條件。當時契約的簽訂,已強調必須由雙方合意,體現了一定的自由?!短坡伞るs律》也規定凡買、借貸都必須“兩情和同”?,F代合同制度則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其已被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普遍接受而成為一項法律的基本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之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依當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項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這是各國立法例中關于契約自由的最為典型的規定,它確認了契約是當事人之間意思的產物,并將契約提升到相當于法律的地位,從而將契約視為當事人為自己制定的法律。(3)調整方法不同?,F代合同制度則屬民法范疇,私法領域,對合同的調整由民法確定,如我國還制定專門的合同法,大多數為任意性規范。違約責任屬于一種典型的民事責任,按現行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違約方有違約行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契約作為商品交易流轉關系的法律形式,早在中國奴隸制時期已經出現,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契約制度不斷完善、發展,用現代法律術語講,具備一種私法公法化的特征,而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存在使契約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市場中,財富的轉讓、資源的配置和勞動力的使用都是通過契約來實現的,不受限制的交換使各種資源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和使用,契約自由為近現代經濟的發展注入了無窮的活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

參 考 文 獻

[1]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第8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政治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發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中國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影響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問題,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科學分析,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1]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自然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內容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盵2]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是一個客觀的“自然歷史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币虼?,“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盵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社會客觀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昂唵紊唐方洕币卜Q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笆袌觥币殉蔀樯鐣洕顒拥臉屑~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經濟”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網絡結構的社會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規律,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發展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5]“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問題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影響。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從分析和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規律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社會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科學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盵8]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當人們按照今天的生產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9]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在此基礎上,列寧對“計劃經濟”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發展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經常的、自覺保持的比例性也許確實是計劃性”[10]。這被認為是對“計劃經濟”經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們深思,它表明“計劃經濟”的內涵在本質上就是要經常的、自覺的保持社會各個生產部門發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計劃經濟工作問題上,列寧更是強調對計劃“應該根據實際經驗和更詳細的研究來修正它”,否則“我們就會盲目行動”[11]。他堅決反對用主觀計劃來代替實際工作,并且明確地告誡說:“完整的、無所不包的、真正的計劃=‘的空想’。不要追求這種空想”,如果把國家經濟計劃化了,“這是莫大的危險”[12]。這對我們重新認識和正確理解“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我們從經典作家對計劃經濟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們所主張的“計劃經濟”是建立在符合客觀實際,并且根據實際的變化不斷修正和完善的、科學意義上的計劃經濟,為的是達到合理、充分地調節社會經濟資源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目的。這表明,計劃經濟應該建立在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并且反映經濟規律的要求。因此“計劃經濟”是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的要求,社會(國家)從具體情況出發,預先擬定經濟的發展方案,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修正,從而對社會經濟活動實行“自覺”的組織管理和調節,它是自覺運用經濟規律的主觀表達形式。這就不難看出,“計劃經濟”實際上就是依靠“社會的理智”通過事先的計劃對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計劃經濟”=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這應該是計劃經濟的本來含意。它與“市場經濟”一樣,既是一種經濟制度,又表現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和自發的“市場經濟’制度相對立,是自覺地按經濟規律組織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它表現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的調節和控制,以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開發和利用。

內容提要:當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現了一種全盤否定“計劃經濟”的思潮。究竟應該如何認識“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這是一個經濟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理論問題。本文從歷史的角度論證了二者是“主客觀”之間的關系,他們既存在著誰是第一性的問題,也存在著同一性的問題??茖W意義上的計劃經濟應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結果,這是計劃經濟思想的本意。所謂“宏觀調控”實質上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

關鍵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政治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發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中國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影響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問題,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科學分析,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盵1]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自然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內容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盵2]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是一個客觀的“自然歷史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因此,“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盵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社會客觀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昂唵紊唐方洕币卜Q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皬碗s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笆袌觥币殉蔀樯鐣洕顒拥臉屑~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經濟”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網絡結構的社會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規律,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發展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盵5]“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問題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影響。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從分析和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規律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社會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科學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盵8]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斎藗儼凑战裉斓纳a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盵9]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第9篇:商品經濟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國際商務談判 作用 建議

所謂“財富來回滾,全憑嘴上功”,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現代企業交易日趨繁雜,需要通過談判協調的事務大大增加。在現代商務活動中,談判是商業活動的前奏曲,是進行交易的必備條件。特別的,國際商務談判已經成為國際貿易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因此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如何通過談判達到預期的目標及如何提高談判效率已作為一門學問,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

一、國際商務談判的目的

在現代國際經濟交往中,許多交易往往需要經過艱難頻繁的談判,而交易的成敗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談判的成功與否。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不同的利益主體需要就共同關心或感興趣的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和調整各自的利益,謀求在某一點上取得妥協,從而在使雙方都感到有利的條件的達成協議。因此可以說,國際商務談判是一種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普遍存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經濟活動,是調整解決不同國家和地區政府及商業機構之間不可避免的經濟利益沖突的必不可少的一種手段。

二、國際商務談判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談判并不是今天才出現的事物,但是,只有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才使談判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巨大的作用??梢哉f,商品經濟的發展,使談判扮演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角色;而談判手段廣泛而有效的運用,又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二)有利于加強企業間的經濟聯系

商務談判大多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其他部門之間進行的。每個企業要與其他部門或單位進行協作,才能完成生產經營活動。事實上,經濟越發展,分工越細,專業化程度越高,企業間的聯系與合作越緊密,越是需要各種有效的溝通手段。同時,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企業之間的交往與聯系也必須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實行等價交換、公平交易。因此,談判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之間經濟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過去,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忽視了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不重視市場調節的作用,片面強調經濟發展的計劃性,企業之間的一切活動要靠行政命令,靠指令性計劃。結果,企業完全喪失了獨立性、自,也失去了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主動性,嚴重束縛了企業的手腳,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市場體制逐步完善,企業擁有了充分的自和獨立的經濟利益,成為真正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企業有權在國家宏觀調控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權維護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和各種合法權益。這樣,談判就成為經濟活動中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實體之間聯系的主要媒介。企業通過談判獲得生產要素,銷售產品;通過談判處理合同糾紛;通過談判磋商解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有涉及兩方以上的任何問題。所以說,談判加強了企業之間的聯系,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三)有利于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當今的世界經濟是開放的經濟,經濟活動是在國際范圍內拓展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只依靠本國的資源、生產能力、科學技術來滿足國內的需求。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不斷發展,不論是科學技術先進的國家,還是落后的國家,都必須注意學習利用其他國家的長處,借鑒他人的科技成果。眾所周知,日本靠引進的先進技術,促進經濟高速發展,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強國??v觀世界市場,從 20世紀 50年代~ 80年代,世界貿易額增長了 20多倍,進入 90年代,貿易增長速度進一步加快,特別是烏拉圭回合談判協議的達成,促進世界貿易額的增加。

經過15年的艱辛談判,我國已經加入了 WTO。伴隨著對外貿易的進一步擴大,迫切需要我國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發展我國的商品經濟。要擴大對外出口,開展對外貿易,必須學會外貿談判。

發展對外貿易,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際市場,必須精于外貿談判,了解和掌握國際商貿活動的規律和準則,了解各國的民俗、法律、習慣做法和談判者的談判風格,熟練掌握商務談判的規律和技巧,并加以靈活運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運用談判手段,在國際商貿活動中運籌帷幄,掌握主動,贏得勝利。

三、對商務談判促進國際貿易的幾點建議

(1)通過組建訓練有素的談判人員,創造很好的貿易機會,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由于國際商務談判的最大的特點是國際性和跨國性,其談判主體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談判者代表了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利益。因此在談判之前必須組建訓練有素的談判人員,這樣最大程度上保證談判的順利進行,進而最終促進談判的成功,創造更多的貿易機會,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務談判是一門專業要求十分高的行業! 既要求談判人員具備廣博的綜合知識,又要求有很強的專業知識。

(2)通過商務談判,了解和掌握國際商貿活動的規律和準則,了解各國的民俗、法律、習慣做法和談判者的談判風格,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務談判具有很強的復雜性,不同國家的談判代表有著不同的社會、文化、經濟、政治背景,談判各方的價值觀、思維方式、語言、宗教、風俗習慣等各不相同,因而在談判中涉及到跨文化溝通,各國談判人員常常表現出不同的談判風格。國際商務談判的這種復雜性體現在若干差異上,如語言及其方言的差異、溝通方式的差異、時間和空間概念的差異、決策結構的差異、法律制度的差異、談判認識上的差異、經營風險的差異、談判地點的差異等。

國際貿易的發展離不開商務談判的進行,關貿總協定前七輪談判,大大降低了各締約方的關稅,烏拉圭回合談判協議的達成,促進世界貿易額增加,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在現代國際商務談判中,談判的意義已經不僅僅局限于談判的本身,不僅僅在于雙方達成一致。談判各方應本著互惠共贏的原則,通過談判為后續貿易活動鋪路,通過談判創造更多的貿易機會,通過談判開拓更多的國際市場,通過談判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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