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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
引言:由于現代化的國際貿易與傳統的貨物貿易不同,知識產權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國際貿易中得不到切實的保護。面對這樣的問題,怎樣才能有效的保護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相應權益和合法利益,就需要企業本身與相關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理解與重視。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匱乏
根據我國目前很多企業所擁有的產權專利數量以及相關調查研究顯示,幾乎每一百個省級或省級以上的企業手中掌握相關科技成果專利申請的企業不超過十個,這種情況導致很多企業的專利技術被國外企業搶注。由此看來,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了解與重視程度不夠,以至于引發這種搶注問題;其次是我國政府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導致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機制發揮不出明顯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在國際貿易中不斷發展與深入,很多企業已經開始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發展動力之一。
(二)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
目前,我國沒有設置專門的負責知識產權問題的機構,而現在負責解決相關知識產權問題的部門也不具備專業的知識產權方面的人才,在處理工作量極大的知識產權問題時,尤其是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與他國產生的知識產權貿易的摩擦時,我國企業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國家的及時與有效的幫助[1]。加之目前很多國內企業也沒有設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部門,導致企業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時要付出高額的訴訟費用,從而造成企業的消極應對。
(三)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對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還存在著許多的漏洞與不足,一方面導致很多國外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利用我國的法律漏洞進行貿易壟斷等不利于我國企業利益與效益的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國內企業在與國外企業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由于我國法律的不完善,國內企業不占優勢,自然也就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有效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以至于國外企業對國內企業的經濟壟斷,從而不利用我國經濟的發展。所以,政府部門應該及時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加強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一)國家提高對知識產權的重視
1.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政策
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上,國家首先要做出表率與應對,給予我國企業更多的安全感與歸屬感。首先就是要制定知識產權相關政策,在資金和技術上給予相應的支持。在政策上,國家需要提高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為知識產權的保護營造良好的氛圍與環境,并在此基礎上可以建立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民族企業團體,為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增加一個堅強后盾。除此之外,我國政府還可以設立專利申請獎項,以此激勵企業與相關人才對自己的研究成果進行專利申請,從而帶動更領域對知識產權的重視。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
法律的制定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通常只有在發現問題之后才能制定相關法律。所以,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存在漏洞,且這些漏洞已經成為很多國外企業牟取暴利的手段。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必須要根據目前知識產權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推動知識產權糾紛中可以有法可依,為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提供有力的依靠。
3.重視培養相關人才
人才是國家、企業發展的重要支撐和力量,尤其是現代企業的發展,只有再擁有大批專業人才的情況下,才能保持市場競爭力,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競爭、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在同樣競爭激烈的全球化的市場中,很多國外企業自然不會放過中國這個大市場,并從中吸納了大量的專業人才。在這種情況下,使得我國企業人才供應不足。所有,如果國內企業不能重視對人才的培養與引進,將會大大降低企業在市場中的份額與競爭力。同樣,企業也應該重視對知識產權相關人才的培養與引進,通過這樣的方法,保證企業在知識產權糾紛中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解。
4.對外借鑒經驗與自身特點相結合
由于我國入市時間較短,且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上缺乏相關經驗,所以我們可以適當的進行相關經驗的借鑒,并根據我國自身經濟的發展情況和企業的發展特色,將二者進行結合。比如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根據盜版在自身市場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將打擊盜版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重心的做法,從我們的市場發展或企業發展中尋找突出問題,并將其納入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2]。同時,還要注重進行多邊談判和國際談判,與其他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達成共識。
(二)企業提高對知識產權的重視
1.樹立品牌意識
在知識產權問題中,品牌意味著產品的知識含量,不僅代表了產品,還代表著企業。但是品牌知名度的樹立是不容易的,首先,企業需要建立一個被大眾接受且產品各方面都十分優秀的品牌,并將其打入市場;其次是加大對已有品牌的保護力度,通過具有特色的民族品牌深入國際化市場;最后是要充分利用國際市場這個大舞臺,將其發揚光大。
2.制定具體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企業在防止自身品牌產品出現侵權的工作中,可以通過建立產權信息網,將知識產權與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相結合。企業在技術或產品研發前,進行對相關信息的檢索,可以查看是否構成侵權,這樣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生產質量,還可以降低生產成本,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人才與技術的引進與研發上,從而推動企業新技術專利的注冊或申請,從企業本身增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3.加大創新力度
從企業自身出發,企業在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時,應該建立專門負責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在增加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還能夠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激發企業科技創新潛能。
總結:總的來說,知識產權就是一個人或一個組織通過智力創造的成果,并獲得了其相關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中顯示除了其特有的、巨大的優勢,并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并積極應對。
參考文獻:
[1]孫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分析[J].中國集體經濟,2017(34):84-85.
關鍵詞 知識產權;科技創新;創新主體;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G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65-0012-02
0引言
現代人類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正在發生日新月異的變化,財產的范疇已經由傳統的有形物發展到有形物與無形財產并存,甚至無形財產逐步表現出其在社會中更加重要的作用。以前,對于有形財產的保護主要依靠所有權制度。現在,無形的財產的保護主要依賴于知識產權。對于我國而言,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們已經大幅度修改了法律,當然包括知識產權法。那么,在追求國富民強的現代化進程中,我們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率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以促進技術進步以及經濟發展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個體性。它的復雜性就體現在個體性上,這往往與一個社會的發展階段、文化、民族精神等因素有關。例如,在我國,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大,才能保護權利人利益進而刺激人們的創造激情,從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另一方面,有人主張,我國應降低知識產權保護的門檻,因為我國現在的技術創新水平較低,為了更好學習與借鑒外國的先進技術而不被認為違法,所以,極力呼吁降低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難看出,如何維護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適當的關系不僅是一個理論的探討,也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話題。
1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的綜述
關于二者的關系,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讀,國與國之間,一個國家內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甚至人與人之間都存在著分歧。但是,不可否認,在科技領域同經濟領域一樣,發達國家往往在科學技術方面也表現非常優秀,可以稱之為科技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一般可以稱之為科技追趕型國家;落后國家往往可以稱之為科技落后國家。
知識產權糾紛大量發生在科技發達國家與科技發展型國家之間,問題產生的原因即在于科技發展競爭日益激烈,還在于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之間關系所持理念的差異。一般來說,科技發達國家經過長時間的科技發展,人們普遍形成了對于科技創新成果予以尊重和保護的觀念。但是,在科技發展型國家,人們對于科技研發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持有不同的看法。這種分歧看法的折中方案就是建設一個與本國發展國情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于是,一個普遍的較高保護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一個折中的模糊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發生沖突就在所難免。這如同一個成年人與一個未成年人之間的較量,未成年人在不占優勢情況下采取了一些非常規做法,成年人認為這樣的競爭不符合游戲規則。國家之間彼此觀念的分歧會滲透到一個國家內部人們持有的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之間關系的理念中,例如,我國對于外國的科技創新成果所持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態度就會影響對國內科研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這和有些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國內與國外有別的看法相矛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大量案例可以說明對于國外與給予國內科研成果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確實是相互影響的,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這個相互影響愈加強烈。
基于此,關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之間關系的討論在兩個層面展開:1)科技發達國家與科技追趕型國家中國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問題;2)中國內部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的關系問題。
2科技發達國家與科技追趕型國家中國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這方面的活生生的案例就是中國與美國之間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糾紛問題。美國屬于科技發達國家,它經常指責科技追趕型國家中國沒有盡心保護知識產權,中國反過來說中國已經采取積極措施并繼續采取更多措施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而且還講到有些美國的指責沒有根據。特別是美國有些政客夸大其詞攻擊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當然,這種帶有政治目的的指責除了具有渲染色彩外,對于問題的解決毫無建設性幫助。對于二者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關系的認識還須回到問題本身。
首先,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不過,有些學者反對說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他們認為任何權利都有地域性。當人類社會沒有進入大同世界之前,國家的存在就使得法律具有屬地屬性,在這個層面上講,上面的觀點是正確的。但是,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是與傳統物權相比較而言具有地域性。例如,美國一項專利的權利人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保護,那么,這個專利權人在中國很難獲得中國專利法的保護,即在美國獲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并不一定會在中國獲得保護。
其次,科技發展呈現階梯型。科技創新活動是人類的智力活動,它往往必須符合人類思維活動規律。一般來說,科技創新活動是破浪式向前發展,即后浪推前浪階梯式循序前進。當然,也有偶發因素起到推動作用,但是,在大體上講,沒有好的教育體系,優秀人才培養,大量的科研投入以及前人的開拓性工作,很難產生整體性科技不斷發展狀況。中國作為一個科技追趕型國家,有著大量的受教育人才,每年不斷加大科研投入,而且在政策上也強調科技創新立國,加之,積極吸取其他國家文明成果,科學技術發展呈現出更強的競爭力。不過,積極吸取他國科技文化成果可以通過購買專利或者版權等,也可以通過逆向工程了解技術特征,然后再自己另行研發,還有就是通過不法手段獲取技術資料或者產品等,當然,對于處于公共知識范圍的科技成果則人人皆可以利用。所以,中國科技水平的提升不外乎靠自己努力與國外合作。
最后,二者結合起來就可以看到科技活動艱難性以及科技成果保護的地域性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糾紛不斷上升也就不難理解。WTO下的TRIPS協議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在所有成員國家之間達成的對于知識產權最低保護條款。但是,該協議僅僅是在立法層面要求成員國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達到協議要求最低保護標準,并沒有過多觸及各個國家的司法問題,而是把這個問題留給各個國家自己解決。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必須依靠司法人員來執行法律的規定,在這個過程中人的理念、文化以及社會環境都會對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在科技追趕型國家中,經濟發展模式正在從模仿階段轉向自主創新階段,人們的思想也就在這個轉型階段表現出想保護又難以保護的狀態。知識產權違法產業鏈很長,涉及大量的從業人員問題,另外,思想上還多少保留著為了民族工業的發展不要建設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想法,加之,國內智力創新活動處于萌芽時期。上述觀念的產生看似非理性,但是卻有著階段性經濟與科技發展的現實支撐。不過,當一個國家的內部科技發展到了因為這樣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受制約時,那么,依然堅持現有的做法就值得深思。
3中國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的關系問題
現階段,中國作為一個科技追趕型國家,它不但面臨國際間的科技競爭壓力,而且,國內的科研活動也處于非常活躍的狀態,如何鼓勵人才投身于科技創新活動,以及如何維持公平的科研競爭環境以保證科研活動持久進行都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問題。例如,近些年,音樂制作人持續表現出創作的低迷、原創性作品的日益萎縮、還有汽車工業的創造力缺乏等與音樂市場和汽車市場的蓬勃發展形成鮮明的對比。市場有需求但是我們沒法滿足,因為我們沒有一個健全的保障創新主體權益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有我們缺乏一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科技創新活動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來完成,雖然有些科研活動是由組織體來實現,但是,歸根結底還是依賴一個個自然人參與完成,如何激發人們的創造激情是現有制度必須考慮的首要問題。沒有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創新主體的利益得不到維護,他本人不但失去創造動力,而且,更為可怕的是給了那些想投入創新活動的人員一個警示:你的智力創造、時間投入以及物質投資可能打水漂。那么,誰還愿意投身于創新活動?這也就解釋了當下我國諸多產業面臨的擺脫低級的復制加工模式進入依靠品牌、創意與技術創新的高附加值模式的困難。
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反思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創新的關系對于國家提倡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意義重大。觀念的轉變應該先行一步。如果沒有制度設計者以及社會大眾的觀念的轉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也是舉步維艱。目前,盡管社會中存在大量侵犯知識產權人利益的行為難以在司法層面得到立即的解決,但是,社會大眾至少要有個是非觀念“認為這些行為是非法的,是不道德的。可是,現實的狀況令人擔憂,到處可見的盜版制品、任意的下載、肆意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假冒他人的商標的情況愈演愈烈。尤為痛心的是消費者以及銷售者已經習以為常。社會中彌漫著不尊重他人創新成果的氣氛。所以,在根源上解決保護創新主體合法利益的舉措勢在必行。
總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人類為了激勵創新活動而設計新的產權保護模式,它已經經歷時間與現實的考驗,并取得顯著的效果,我們應該堅決地學會運用此制度為我們創新型社會建設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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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侵權界定;商標侵權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生產國際化的發展,國際分工呈現出以價值鏈為基礎生產的強勁趨勢。在這一變革過程中,許多發展中國家依靠其勞動力比較優勢,加工貿易得到迅速發展,但由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引起的知識產權爭端也越來越多。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知識產權方面也遇到了許多困難和障礙,與發達國家產生了許多摩擦。這給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帶來了許多問題。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為了通過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保護和鼓勵創新。但同時,知識產權保護的濫用也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損害市場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個“適度”問題。本文主要以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僅案為例,以適度保護為基礎,對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作一些分析。
一、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權案簡述與問題的提出
2000年6月,浙江嘉興市銀興制衣廠接到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一筆4000多件夾克衫的來料加工訂單,加工費為每件26元。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銀興制衣廠加班加點準時完成服裝的加工。夾克衫成品被送到了深圳文錦渡海關的倉庫。2000年8月12日,進出口公司通過深圳文錦渡海關報關出境,擬經香港轉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給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這批服裝侵犯了“NIKE”商標權為由,向深圳文錦渡海關申請扣留這批服裝;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錦渡海關對這批商品進行了扣留。隨后美國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以銀興制衣廠、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侵犯商標權為名,狀告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l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判定: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銀興制衣廠構成共同侵犯美國耐克公司的商標權。判決賠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這一判決引發了在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商標權保護的問題。給我國許多以定牌加工或貼牌加工的企業帶來了許多困惑。這是以美國為基礎的國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和發展中國家在加工貿易中經濟發展、市場競爭和公共利益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二、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全球規則與國家利益協調
(一)加工貿易特點及其知識產權保護
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結轉深加工三種形式。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中方加工,企業既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中方加工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指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在于,來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委托加工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中方只收取加工費;而在進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買賣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轉移。結轉深加工是指進口料件在經過隸屬于兩個不同海關管轄,加工企業初次加工和深加工之后復出。
加工貿易實際上是生產國際化的產物,是跨國公司生產環節的國際延伸,是企業組織方式和生產結構的國際重構,是生產活動的外部契約化。其生產各環節的聯系方式雖發生了變化,但其生產的本質沒有變化。在加工貿易中,不論是哪種貿易方式,加工方都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進行生產,加工方實際上相當于委托方的一個臨時性加工車間,只是這時他們之間是通過契約方式連接起來的。加工貿易其銷售市場都是委托方所制定的國外市場。因加工貿易是在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所以在加工貿易方式下,經常使用國外客戶的商標或品牌并要求印上其他國家生產的宇樣并且產品的造型、生產技術可能會涉及專利、商業秘密等。這必然涉及有關委托方或其他方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問題,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在加工貿易中,由于加工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性和侵權認定的困難。這一問題處理不當將會給加工方以及以加工貿易為主的國家帶來較大的利益損失。
TRIPS協議是目前有關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權威的規定。他對各國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遵循的內容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TRIPS協議沒有針對加工貿易作出特別規定,下面我們將在TRIPS協議一般性規則的基礎上,結合以上案例,探討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
(二)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
由加工貿易的特點可以看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應該是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企業間延伸,重點應是知識產權侵權利益所在地或最終產品目的地。從生產環節來看,應該是加工貿易委托方。從進出口角度來看重點應是進口。但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在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某些過度保護問題。其結果是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貿易。因此,我們認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終端市場保護原則。從這一原則出發,海關對進口貨物可以行使扣留權,對出口貨物不能行使扣留權。我國的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以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為基準修訂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TPS協議只要求成員國(地區)海關對有知識產權問題的進口貨物進行扣留,但并沒有要求對有類似問題的出口貨物進行扣留。比如TRIPS協議的發起人之一美國,就并沒有在制定其本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時將對出口貨物的盤查、扣留包含進去。美國的規則是,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權利人可以謀求通過司法程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但若這批有侵權嫌疑的產品申請出口,知識產權權利人卻不能要求美國海關對其加以扣留,美國海關沒有這樣做的義務。但是中國海關卻有這樣的義務。在這個案例中深圳文錦渡海關忠實地履行了這一義務,于是銀興制衣廠加工的這批服裝被扣留了。從事后的結果來看,正是因為貨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起訴和舉證獲得了優勢。若貨物沒有被扣留,那么耐克公司要想獲得充足的證據,則要等到這批服裝運出國門再調查取證,還需要立案、偵破、審訊,需要一個漫長時間的過程。耐克公司的訴訟幾乎無法完成。在這個案件當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國的海關制度讓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而我國的企業卻因為這樣的制度的約束,根本沒有緩沖的余地。”這樣的一個條款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加工方無過錯責任原則。受托企業作為委托方的生產加工方,其行為應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如果加工企業在履行其合同時有明顯的過錯侵權行為,則它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侵權責任只能以委托企業為準。如果加工企業無過錯,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3.損害的公平賠償原則。首先,加工貿易侵權賠償應以損害為前提,如果侵權行為已造成損害,則侵權方必須向受害方給與賠償。其次,損害賠償的大小應以損害的程度與大小和侵權方獲利的可能大小為基礎來進行計算。
三、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及侵權范圍界定
從以上所述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可以看出,加工貿易侵權行為的界定范圍應該既有其一般性特點,也應該有其自有特點。就一般民事侵權而言,傳統理論認為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有四個構成要件: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但是隨著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傳統民事侵權理論被逐漸簡化甚至拋棄。例如,2001年重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實際上刪除了舊商標法以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侵權構成要件的要求。對于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及其細則一直沒有把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認定侵權行為的標準之一。從現有法律法規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已經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了。甚至有人主張,“明知”和“故意”是刑事制裁的標準,而不是確認民事侵權的標準。這一主張和我國《民法通則》對過錯責任的一般規定是相悖的。對于損害事實,我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一直沒有將其作為判定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提及。與傳統民事侵權理論相比,我國商標司法實踐已將構成商標民事侵權的要素簡化到了極點,即只要實施法律界定的商標違法行為,即構成侵權。但是,這種法律規定上的粗略可能給法院認定商標侵權帶來問題。
就本案而言,根據傳統民事侵權理論,很難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首先,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不存在。由于所有產品將在西班牙銷售,被告不會損害原告在中國的任何商業利益。而在產品的銷售地——西班牙,原告不擁有對某商標的權利,因此,原告在西班牙的相應利益(如果有的話)也不會受到損害,所以民事侵權構成要件之一項損害事實不存在。姑且不論被告是否存在侵權故意以及被告行為是否違法,損害事實之一項要素不存在,在傳統民法理論上被告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反過來講,當原告不可能因被告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將被告行為認定為侵權并判令其承擔責任也違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則。除了傳統民法理論外,商標法的相關理論也能支持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這一判斷。商標最本質的作用在于標示產品的來源,商標侵權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品誤認,進而損害注冊人的商業利益。
關鍵詞:中美;知識產權;沖突
中圖分類號:F06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6)10-0081-05
一、中美知識產權沖突對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影響
中美知識產權關系伴隨著中美正式建交而產生。1979年1月,中方代表團在華盛頓簽訂了《中美高能物理協議》,談判中,美方建議在協議中加人相互保護版權的條款,中方代表為了能夠使之服務于已經開始的中國改革開放的大局,接受了這一建議,并將其定為原則性條款。同年3月,在北京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談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雙方互相保護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列為這一協定的正式條款。中國從國家利益出發,同意了美國的要求。之后中國又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別通過了《商標法》和《專利法》。總的說來,20世紀70--80年代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外力的推動大于內在的需求。這一時期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一方面是為了兌現中方在《中美貿易關系協定》中所做出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承諾,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也開始出現了內在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兩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進的關系。當代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伴隨著改革開放和融入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不但日益完善并與國際接軌,而且對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起到越來越大的促進作用。
1989年以后中美知識產權關系開始由基本以法律關系為主向由法律關系和政治關系、經貿關系相互交錯的復雜關系轉變。美國認為,自身作為世界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最高,也最依賴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的國家,知識產權正在成為重要的無形出口商品,因而必須對知識產權給予有效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在國際貿易中的領先地位,充分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美國在國內立法,以及在雙邊和多邊談判中都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首位。1988年8月23日《綜合貿易法》的出臺,強化了美國知識產權談判的單邊地位。其中規定:凡未對美國的知識產權給予充分保護的國家都將被列入重點國家名單中,美國貿易代表可以決定對重點國家采取貿易報復措施,這就是著名的“特別301條款”。回顧歷史,在20世紀的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中美之間在有關知識產權方面曾有過三次激烈的爭端,并且都是圍繞美國依據本國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對中國提起特別301調查并實施貿易制裁而展開。盡管這三次談判非常激烈,甚至到了劍拔弩張的程度,但最后都以雙方簽訂協議而告終。此后,中國知識產權的狀況一直處在美國“特別301條款”的監督之下。隨著中美貿易的不斷發展,特別在中國加入WTO后,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摩擦不但沒有減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跡象,并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即美國由20世紀90年代動用“特別301條款”對中國進行制裁,轉變為現在更多的動用“337條款”對中國企業和公司進行,從2002年開始,中國內地公司受到美國337調查的數量已經躍居亞洲首位(見表1)。
在與美國進行知識產權博弈的二十幾年里,中國在涉及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美知識產權關系沖突和妥協的博弈過程所起到的推動作用,中國知識產權法制化的進程固然有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但是外來經濟和政治壓力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入世后,實施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方式是首先進行國內法的轉化,然后由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執行。由于在先前中美知識產權的沖突與合作中,已經就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從2000年起中國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修改和實施都比較順利,成為與WTO接軌最快最好的法律制度之一。可見,外在因素,即使是壓力,只要我們能夠正確認識和充分利用,是會對中國融入全球化進程起到積極作用的。知識產權立法是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基礎,要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還需要對其進行理論和實證方面的分析。
二、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理論依據
對于知識產權的研究,國內外主要沿襲的是基于法理研究的法學研究框架和基于制度研究的經濟學研究框架。中國學術界側重于對前者的研究,傾向于把知識產權保護看成是一個狹義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廣泛的經濟問題。法律植根于社會生活,特別是經濟生活,代表了一定群體的經濟利益,是為一定的經濟利益服務的。在這里,本文對目前最新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發展的實證方面的研究結果進行述評,以期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提供一些理論依據。
在實證研究方面SherwoodL對巴西的一項調查研究表明,許多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不愿意把他們的最新技術轉讓給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國家的企業,因為他們害怕轉讓后和約無法實施。此外,在他的一項調查中,377個公司中有近300個表示,如果有更好的法律保護,他們將會在研發上投入更多,為他們的雇員提供更多的技術培訓,這說明不發達國家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是有利的。同時他還發現,在更開放的國家里,強的保護程度更有利于企業采用新的技術。首先,開放意味著本地企業更加可能面臨著采用最新技術的外國生產商的競爭,這迫使其加快開發新的技術或者從外國引進新技術。其次,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助長了本地企業的機會主義傾向,阻礙了從國外購買新技術的努力。可見,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隨著它開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場化的完善,適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是有利的。
Mansfield通過對美國6個制造業的100家主要企業的調查,發現一國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阻礙美國對其FDI或聯合投資,特別在那些研發部門。他還發現許多美國公司,特別在化學工業和制藥業,會限制自己在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國家進行投資。另外,KeithE.Maskus的實證研究則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不同產業的效果會有不同的差別,而且保護對不同產業對外直接投資決策的影響也不同。相對來說,對紡織服裝業、簡單的電子產品加工、餐飲業等低技術商品和服務的投資較少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與此相反,醫藥、化工、軟件業等知識含量比較高的產業,其技術和產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復制,這樣,這些行業的企業會更加關心所投資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弱和執法能力。所以,對于不同
的產業,應該區別對待,實行保護程度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DavidM.Could andWillianC.Gruben對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和增長中的作用做了實證研究,利用專利保護、貿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國數據,顯示出知識產權保護是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即那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其經濟增長一般都比那些保護制度不完善的國家有更高的增長率。他們還發現市場完善程度可能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和增長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市場競爭程度越充分,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創新和增長的作用就越強。因為在開放的情形下,一國的企業無論是發展自己的技術還是從國外購買新技術,都更可能面臨國外使用更先進技術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從而削弱其壟斷勢力,迫使其加快創新的步伐。這樣,在市場化程度更高、貿易更開放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與新知識的產生之間存在著更強的聯系,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
上述實證研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所得出的結論都是正面的,對于發展中國家的不同產業,實行保護程度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對于經濟增長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這些結論對中國有鮮明的政策含義,特別是在當前WTO框架下,存在更強的貿易自由化的趨勢和更強的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力量。中國正處在向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過渡中,在自由化的同時正在迅速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正相關,而在開放條件下這種關系更加顯著,因此有知識產權保護伴隨的貿易自由化應該是中國經濟和貿易增長更強的動力。
三、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現實依據
1.中國眾多行業缺乏自主知識產權,仿制率高。比如我國生產的西藥有3 000多種,仿制率99%;現有農藥146個品種,仿制率95%①;軟件、機器設備、化工電子行業的仿制率仍相當高;而人世后連續的汽車糾紛說明我國的汽車制造行業的問題更為突出。國內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沒有足夠的重視,對經濟發達城市的調查后發現,中國的企業擁有注冊商標和專利率不足10%,簡而言之,過去被認為是快捷途徑的簡單仿制,現在已成為制約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癥結所在。僅以專利為例,隨著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批外國企業來華申請專利,而且申請數量逐年快速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術領域如醫藥、微電子、通訊、化工、航空航天等,外國來華的申請在我國專利申請總量中已占到80%,有些領域中甚至達到了90%。另外,我國各類科技計劃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請并取得專利的很少。如“863計劃”實施的10年中,共產生了1200多項高技術研究成果,但取得專利的不足200項,僅占1/6w。這些都意味著,在今后的10--20年中,中國高新技術領域市場將被外國大公司所壟斷,而且,這種壟斷是合法有效的,這不能不令國人擔憂。一個被控制了上游的市場,只能在下游展開價格肉搏,利潤自然微乎其微。
2.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的執法難問題。20多年來,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從無到有,知識產權立法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中國的法律環境無疑還不是盡善盡美,特別在執法過程中,還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這從中美1994年開始的談判所達成的協議可以看出,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已經從純粹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改進轉向了法律的實施以及知識產權的某些產品的市場準入問題上。特別是后兩次就“特別301條款”和中國的爭端,版權保護問題日益成為雙方沖突的焦點,美方提出了加強執法、嚴厲打擊盜版的要求,并且對中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也提出了異議。而中國對知識產權法的實施一直是“游擊”式的。計算機軟件、音樂CD、電影錄像和DVD的盜版猖獗。比如,最近的一項研究估計,中國的99%的娛樂軟件和93%的企業應用軟件是盜版的②。顯然,缺乏有效實施的制度框架仍然是中國面臨的主要挑戰。
3.中國所吸收的外商投資中,高科技風險投資的比重偏小。在過去5年中,中國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資每年平均達400億美元,2005年吸收外資達到606億美元①。中國快速的經濟增長、大量低成本勞動力、迅速擴張的國內市場和對外商投資者的優惠稅收政策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的積極因素。但是,進人中國內地的外商直接投資大部分都投資于相對低端的勞動力密集型生產行業,如紡織、服裝、制鞋、玩具和消費者電子產品,并主要來自中國的香港和臺灣。而來自西方和日本跨國公司的投資盡管在增長,但到目前為止只占中國的全部外商直接投資的30%。另外,外商風險投資和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在中國實際投入風險項目的資金數量不足,估計總數只有6―10億美元②,這和中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強勁需求及四處尋覓商機的國際風險資本的龐大數量相比明顯滯后。應該看到,高科技投資者之所以在中國投資有所顧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擔憂。各種調查結果顯示跨國公司一方面深受中國市場潛力的吸引,另一方面又十分擔憂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這無疑成為外國在我國進行高科技風險投資的制約因素。
四、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政策選擇
中國入世后,隨著相關承諾的逐步實施,圍繞知識產權問題所進行的競爭,將成為自身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了適宜的知識產權戰略,才能讓中國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規。由于各國R&D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的差異,因而不存在一個全世界通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國由于自身研發水平的低下和經濟發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期內更短的專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識產權可能是適宜的。至于保護的具體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政府能否屈從于發達國家的壓力和在國際政治舞臺上的談判能力。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現階段立法不必過于攀高,應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具體而言,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而不是追隨發達國家的高標準;反對知識產權“超國際標準”和“超國民待遇”的保護,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加強合作與理解;堅持知識產權保護的“階段論”和“范圍論”的有機結合,逐步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在遵守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規定義務的前提下,靈活對待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情況。
2.從長期來看,對于中國來說,由于WTO相關協議的要求以及自身R&D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也由于自身對外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逐漸由松到緊是一個必然的趨勢。一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僅可以保護本國企業的創新,同時也可以作為市場信號吸引跨國企業投資,有利于跨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許可進行技術轉讓。跨國公司是全球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主要來源,跨國公司的R&D支出占
世界的80%。鑒于現階段中國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目前追趕先進國家最好的技術路線是實行貿易自由化,特別是技術貿易自由化,調整技術進口限制政策,鼓勵技術引進,促進技術交流和技術交易。相反,如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健全,不僅人為地阻礙了吸引外國技術,也不利于本國的技術創新,這表現在大量技術人才的流失和許多專利被外國公司搶注。
3.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對不同的產業必須區別對待。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不同產業的效果存在較大差別,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不同的產業吸收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的影響也不同。前述的實證研究表明,在醫藥、化工、機電設備等產業,跨國公司更多地依賴當地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對于這些產業,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吸引到更多的跨國公司到中國來投資,或者吸引其采取知識產權許可的方式進行技術轉讓,因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合適的。相反,對于那些保護會增強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抬高其價格水平,對中國福利水平產生消極影響的行業,則不必要加強保護。
4.政府應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近幾年的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來看,中國除了企業應當積極參與應訴外,政府應當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無論是雙邊途徑還是多邊途徑,都不可能使美國完全修改其相關法律,所以企業熟悉相關法律程序、積極應訴以改變目前的被動局面是不能回避的問題。但中國企業面對的是美國政府機構,這顯然處于一個不對等的地位,因此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的雙邊磋商是十分必要的。如近年以保護美國國內知識產權為目的的“337條款”,由于其發起調查門檻低,調查程序時間短,ITC(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迅速,使得美國國內廠商相互效仿。而對于中國單個企業來說,其理性目標是利潤最大化,對“337條款”調查不了解,而且辯護費用高昂,加上企業“搭便車”的心理,使得對于單個企業來說,參與應訴的機會成本往往高于放棄應訴的機會成本,因此單個企業的理性選擇往往會放棄抗辯,轉而尋求其他出口市場。但這種個體理性選擇加在一起形成的集體選擇則是非理性的,因為這樣不僅會導致整個美國市場的份額喪失,還會導致集中在某個出口市場進行激烈競爭的格局,這就出現了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矛盾。這時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降低單個企業參與應訴的機會成本。在單個企業應訴機會成本降低的情況下,個體理性選擇體現在集體選擇上也將是一種理性選擇。如在官方網站上建立更為便捷的美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查詢系統,讓企業在出口之前就做出判斷;不間斷地搜集美國對我國侵權案件調查的進展情況,定期下發給相關企業,使其處于信息相對對稱的地位。總之,中國要盡快扭轉美國“特別301條款”和“337條款”的不利影響,還需要政府、行業協會以及企業共同努力來實現。
5.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知識產權的運行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依靠市場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知識產權的運行機制就是市場運行的機制,既包括一般的供求機制、風險機制、競爭機制,也包括知識產權市場特有的轉化機制和產權約束機制,政府有義務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和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要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公正的市場秩序,使知識產權的生產、運行、轉化等能夠做到公正的市場化;通過行政執法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非法仿制和一切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結 語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知識產權保護
前 言
在現代化、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漸趨消亡。與此同時,許多工業化國家盜用他國文化遺產、將其納入本國文化產業戰略的現象并不鮮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作為一種國際知識產權體制,表現出向發達國家傾斜的特征,致使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品暴露于公共領域,發達國家的知識產品被掌握在工業企業手中。[2]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呈現出岌岌可危的狀況。《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有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法律保護體系,但其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被界定為: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3]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4]
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它們可能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為外界所認知,但其實質內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質材料。
2.主體不確定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久遠,大多數已經與該民族地區人民生活融為一體,難以區分或尋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續繼承人。
3.價值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經濟價值毋庸置疑,并且在當今各國日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價值。
4.公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是相對公開的,尤其是傳統草藥、舞蹈、技藝等,使得“盜用”現象時有發生。
5.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在于傳承,它們在傳承的過程中產生、創新、完善,這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處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保護存疑的觀點集中在用傳統知識產權的標準機械化地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因為兩者在區別中也存在著聯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的區別
1.主體上,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集中于對個人創造性勞動的報酬。[5]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民族性、區域性,它由特定區域的群體或者個人通過傳承所掌握。
2.客體上,知識產權的客體以一定的物質形態出現,具有固定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表現為風俗習慣、民俗節慶或傳統技藝,沒有固定載體。
3.時效上,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滅,所涉及的知識產品成為全社會的公共財富。[6]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傳承的產物,其保護理應不受時間的限制。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的聯系
1.從私權角度看,知識產權是“私權”,但不能理解為“個人化”的權利。個人主體與共同體主體的私法二元結構在知識產權領域同樣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該類主體是知識產權主體保護的核心,后者為知識產權保護集體利益的情形,如商標法中關于集體標記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可能是單個的自然人或一定數量的群體。在作為私法上的主體謀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時候,他們所追求的是私法意義上的權利。
2. 從無形性角度看,知識產品由于其創造性以及創造性的價值而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相當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客體都是智力資源,具有非物質性,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一個重要的結合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表現,它們可以被認知和再現。
總體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存在理論上的問題,并且從知識產權的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越來越廣泛,已經從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延伸到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領域。知識產權法也應該以開放的態度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保護。
三、知識產權要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服務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兩個目標點,一是反對非法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二是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何利用的保護。知識產權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如下保護:
1.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民間文學藝術與著作權客體的契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民間文學藝術與作品的表現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相統一的特征能夠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2.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消極保護和積極保護。前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制止他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標使用。積極保護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冊地理標志,特別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這對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顯著的意義。
3.專利權、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專利是國家對發明創造賦予的壟斷權。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申請人披露技術信息,保護期滿以后,發明創造便進入公共領域。商業秘密保護不需要向公眾披露信息,也沒有保護期限的限制。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根據自身特性及公開程度訴求不同的保護機制。最后,對于無法訴諸著作權等形式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兜底保護。
結語
在一個越來越類同化、幾乎完全暴露在互聯網監視下的世界中,獨特的文化將獲得更大吸引力,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極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體系性的,需要眾多法律部門相互銜接。同時,任何的法律都不應當被理解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應當是一個工具箱,能夠有足夠的選項加以整合。在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時候,應立足其特殊屬性,尋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極因素。
參考文獻:
[1].參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44條.
[2].吳漢東.論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為對象[J].中國法學,2010,(1).
[3].參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
[4].參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
[5].馮曉青.知識產權法的公共領域理論[J].學術論壇,2007,(3).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知識產權制度沒有在企業普遍建立起來。為了更好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有必要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正好的滿足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通過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托管制度,更好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促進企業更快發展。
一、知識產權托管現狀
(一)知識產權托管的作用
知識產權托管是一種服務模式,是基于知識產權的法律界定性和長期持有、非貨幣性、創造經濟效益不穩定的無形資產特性,提出的一種新的服務模式。企業根據管理需求與托管服務商,在簽訂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授權托管協議下,托管服務商在授權范圍內,代為管理知識產權相關的業務,其業務包括:對知識產權戰略與發展進行研究,提供專業方案;協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逐步實現知識產權資本運營;協助企業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培訓企業人員;對知識產權注冊的各項事宜提供建議及注冊,協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務;完善、監督、落實知識產權的各項管理制度;監測及侵權預警,調整創新方向和內容,對侵權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有效保護企業知識產權;幫助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協助企業實現名牌的經濟價值等等。實行大企業大托管,小企業小托管。
〔二)知識產權托管的發展動態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開始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如北京、上海。實踐表明通過知識產權托管服務,企業專利經營意識大幅提高,開始嘗試將擁有的專利進行策略性的專利轉讓和許可,部分企業專利經營已經初見成效。
(三)知識產權托管的現狀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從國內形勢看,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并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函待解決的問題。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識產權制度沒有在企業普遍建立起來;企業的創新能力不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較少。
我國的中小企業數量多、技術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資金和專利人才。據調查,我國有超過65%的發明專利、超過80%的新產品都來自中小企業,但同時80.2%的中小企業沒有知識產權部門,88.5%的企業沒有專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間題也不容樂觀。此外,部分企業在缺乏自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同時,也在有意無意地侵犯著他人的知識產權。大型企業的情況相比中小企業要好一些,但綜合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還有待提高,需要通過知識產權顧問的服務,全面提升其知識產權水平。
二、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發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創新意識,引導越來越多的企業把生存發展和參與競爭的長遠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識產權,實現多方共贏:政府有效推動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企業得到免費的知識產權方面咨詢、培訓服務,促進知識產權意識增強和申請量增長;中介機構拓展了業務范圍,培育潛在客戶。
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預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識產權糾紛的發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實行統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務,克服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經濟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實現資源共享,節省大量人力、物力資源,極具經濟性。④保護力度大:托管系統把行政管理、檔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結合起來,進行宏觀管理,克服了單一司法保護的局限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⑤優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環境:托管系統的建立將能有效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市民的司法保護素質,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環境起到優化的作用。⑥理論創新:托管概念超越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論創新的意義。
實施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引人專利機構和專業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業專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頸,使企業獲得專業服務,并通過更有效地挖掘專利、進行專利布局促進企業發展。企業還可以獲取大量的產權和研發信息,并通過專利交易、維權等活動獲得更多經濟利益。同時,行業內稀缺的高水平專利人才一人服務多家企業,不僅使企業節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建設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托管工作機制
配備專職知識產權托管人員,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工作網絡;將知識產權托管工作納人工作目標管理之中,加強對知識產權托管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2.強化知識產權托管的政策導向
把知識產權托管納人科技創新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在科技計劃的制定、項目評估審查、合同簽訂等各階段,強化知識產權托管。
3.有效開展知識產權托管的宣傳培訓工作
有計劃、分層次、分類型地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工作,重點在企業領導干部、項目負責人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內容和模式培訓,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為托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4.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平臺
充分利用政府資源和中介機構力量,建立企業托管信息網絡共享平臺,方便企業隨時查詢、跟蹤和監督托管事務的進度,提高中介服務機構托管工作的服務效率,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專利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創新。
5.托管的重點是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
知識產權產業化是企業創新、發展和壯大的基礎,是企業市場競爭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點是協助企業推動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充分利用有關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以及網絡等渠道,提高知識產權交易的成功率,為企業發展持續不斷的增加動力。
四、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建設內容
(一)市場預期
通過社會調查了解到多數群眾希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有所變革。調研中,群眾對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在未來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二)服務對象
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的對象,大體可分為三類:即國有大型企事業及合資或獨資企事業單位、中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三)資金的運用
資金主要用于托管機構籌建期和運營初期,包括幾個方面:租用辦公場地,購置基本設備,維持中心日常運行的經費等。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路徑
中圖分類號:C9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487(2016)02-0179-04
0引言
文化創意產業作為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高附加值、高知識含量和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顯著特征而成為中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向。文化創意產業在國家發展的整體戰略布局中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高初始投資和低成本復制的生產特性又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尚沒有學者對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機制和路徑進行過系統研究,本文就嘗試從理論和經驗兩個角度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1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響路徑理論分析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核心動力就是創新,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首先體現在創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2007)基于美國的數據分析了激勵制度對農業私人創新的影響,結果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私人創新存在顯著的正向影響[1],而Hu和Mathews(2005)基于東亞五國的數據則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的影響顯著為負[2]。雖然這兩個經驗研究的結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細分析卻并不矛盾,這是因為美國屬于發達國家,而東亞五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兩國無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還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顯著差異,這就啟示我們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創新能力的影響并不是直接的,而是與某些中間變量密切相關。余長林和王瑞芳(2009)通過理論和經驗研究發現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越能促進該國的技術創新[3],因此我們猜想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能力的重要中間變量,其中的邏輯如下:當一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其本身的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儲備較少,因此難以實現創新,此時其主要是通過向發達國家學習和引進前沿技術來實現增長,此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阻礙技術的擴散從而不利于經濟的發展。由此本文提出第一個理論假設:假設1:經濟發展水平會通過創新能力來影響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會有效激勵創新,從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集聚式發展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主要趨勢,其不僅可以降低集群內部企業的交易費用和生產成本,而且能形成整體品牌效應,提高創新能力和競爭力,降低創新的投資成本,提高企業的市場存活率,還可以加速創新信息的擴散,從而有利于整個創意產業集群的升級和發展。也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集群發展水平較高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同時也需要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這樣才能有效發揮集群的“增長極”功能。張杰、劉志彪(2007)通過理論分析指出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的創意集群中,企業間的模仿現象十分嚴重,從而降低了企業的創新收益,最終導致創新的消失和集群的衰落[4]。孔偉杰(2010)進一步利用實證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產業集聚具有促進作用,其能夠有效影響企業的空間分布[5]。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產業集聚是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又一重要中介變量。當某一地區的創意產業集聚到一定程度時,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將顯著提高,這其中的邏輯為在同樣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下,集聚程度的提高會通過外部規模經濟和知識溢出的顯著提高來更好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由此我們提出本文的第二個理論假設:假設2:集聚程度會影響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當集聚水平達到一定程度時,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會通過外部規模經濟和知識溢出的顯著提高來更好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市場經濟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個有效的市場環境中,生活要素才會實現最優配置,社會需要也才能得到釋放和滿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競爭才能實現。在一個低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競爭取勝的關鍵并不在于創新,而在于其與資源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這種條件下,即使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高,也不會對創新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發揮有效作用。只有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競爭是較為公正的情況下,創新才能成為企業在競爭中取勝的關鍵,此時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作用才能發揮出來,因此我們認為市場化的發展是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前提條件,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個理論假設:假設3:市場化的發展是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前提條件,只有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才開始變得顯著。
2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響路徑的經驗分析
2.1模型選擇與構建
通過上文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路徑均與另一個中間變量密切相關,而且隨著中間變量程度的變化,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程度甚至是方向都可能發生改變,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影響路徑是非線性的,因此我們考慮在實證檢驗中使用門限回歸模型對于本文的理論假設進行驗證。由于實證檢驗所使用的數據為2003~2013年30個省級行政區的面板數據,因此本部分最終使用的模型為面板門限回歸模型。與同樣用來發現數據結構突變的鄒檢驗不同,面板門掀回歸模型的突變點并不是人為設定的,而是通過對數據的客觀分析得出的,因此其更加科學和嚴謹。下面我們以單一門限回歸模型為例對理論假設1進行分析,其他兩個理論假設的驗證過程依此類推。我們假設經濟發展水平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存在單門限效應,且門限變量的值為γ,因變量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測度變量Y,Z為控制變量,X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th為門限變量,δ、β1和β2分別為相應變量的系數,μi為個體固定效應,εit為隨機擾動項,β0為截距項,由此我們建立如下的單門限回歸模型:在獲取門限值后,我們還需要對門限值的顯著性進行檢驗,以確定模型的估計是無偏穩健的,下面,我們就結合中國2003~2013年30個省級行政區的數據對本文的理論假說進行驗證。
2.2數據與結果
根據前人的研究,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主要受三個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需求方面,我們使用人均GDP來表示,既可以衡量人們的消費水平,也可以衡量經濟發展水平;二是供給方面,我們主要使用每萬人的大學生數量來測度作為文化創意產業核心投入要素的人力資本;三是外部環境方面,我們主要使用城鎮化水平,即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來衡量外部的環境因素。因此我們主要選擇經濟發展水平GDP,人力資本水平HUM,城鎮化率CITY三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在門限變量方面,根據前文理論假設,我們主要選擇經濟發展水平GDP、文化創意產業集聚水平DIS和市場化程度MAR作為門限變量,并分別包含在三個不同的模型中,其中,經濟發展水平既是控制變量,也是門限變量,說明其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影響是雙方面的。我們首先使用Bootstrap方法對門限效應的模型進行選擇,一般是在單門限、雙重門線和三門限模型之間進行選擇,對于以經濟發展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1而言,其模型檢驗結果見表1前三行,以產業集聚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2,其檢驗結果見表1中間三行,剩余三行為以市場化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3的檢驗結果。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模型1、模型2還是模型3,只有單一門限回歸模型是顯著的,其他均是不顯著的,也就是說,三個門限變量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僅具有單一門限效應。表2進一步給出了各模型對應的門限值,可以看出,當人均GDP超過5.02萬元人民幣時,當文化創意產業本身的集聚水平超過1.16時,當市場化水平超過0.60時,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路徑將會發生結構性變動,至于這種變動的程度和方向如何,我們還需要在使用面板門限回歸模型進行進一步分析,其結果見表3。從表3我們可以看出,首先,無論是以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聚水平還是以市場化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化水平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都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其中,城鎮化的積極影響最明顯,這說明城鎮化是推進一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這顯然與城鎮居民較高的收入水平和精神追求有關系;其次,與一般的理解不同,人力資本水平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并不顯著,只有在以市場化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中,人力資本水平的估計系數才在10%的水平上顯著,但是其影響程度也較低,這與我國的教育體制有密切關系,人力資本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其創新能力和思想上,但是現在的教育體制對于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嚴重不足,這直接導致我國人力資本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不顯著;最后,三個門限回歸模型中對于門限變量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關系的估計結果與本文的理論分析是一致的,因此初步驗證了本文的三個假說。具體來說,當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即人均GDP收入在5.02萬元人民幣之下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不僅不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反而會顯著阻礙該產業產值的提高,這顯然是與不同收入水平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機制不同所造成的,當收入較低時,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主要是靠模仿實現的,此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限制這種模仿,從而抑制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相反,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們的精神需求更加高端更加多樣化,單純的模仿已經不能有效滿足居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文化創意產業的新創意已經越來越少,此時模仿的空間大幅縮減,創意創新成為下一步發展的關鍵動力,此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維護創新者的創新收益從而激發創新積極性,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可持續發展,因此,當人均GDP達到臨界值之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是有必要和有積極意義的;當門限變量為產業集聚水平時,表3的估計結果表明當產業集聚水平達到臨界值(1.156)之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會顯著提高,這與本文的理論假說2也是一致的,其邏輯在上文中已經論述,在此就不再贅述;當門限變量為市場化水平時,從表3的估計結果,我們也可以看出,只有當一個地區的市場化水平達到臨界值0.603時,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才是顯著的,其邏輯我們在上文中也已經論述,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注意的是,經濟發展水平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不僅存在門檻效應,還存在雙重路徑,即直接的促進路徑和間接的突變路徑,這在之前的文獻中也沒有人發現。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路徑是非常復雜的,本文從理論和經驗兩個角度探討了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聚水平和市場化水平等三個因素對于這種影響路徑的作用機制,對于我們深入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更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3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從理論和經驗兩個角度系統探討了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機制和路徑,研究發現: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聚水平和市場化水平對于兩者之間的關系都具有單門限效應。首先,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不會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反而會對其發展產生抑制作用,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深才會顯著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其次,產業集聚水平雖然并不會改變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方向,但是當集聚達到一定程度后,其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卻顯著提高;最后,市場化程度是知識產權保護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只有當市場化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否則其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發揮。根據這些發現,我們提出如下能夠促進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第一,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制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味冒進。這里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與創新能力的提高之間并不存在單純的統一關系,兩者之間發生作用還需要借助于其他重要變量,比如經濟發展水平,因此搞清楚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能力提高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之間的理論邏輯是制定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基本依據,這也是本文的主要貢獻所在。第二,在加快產業集聚的同時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持續增長。產業集聚和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緊密的依存關系,一方面,產業集聚可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效用,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優勢產業集聚良性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地方政府在推進產業集聚的過程別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的建設,這也是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題中應有之義。第三,繼續深入推進市場化改革,建設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來發揮知識產權體系的有效功能。在改革開放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企業能否在競爭中獲勝更多的是依靠其與政府的關系,而不是創新,這就導致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同虛設,也使得社會整體的創新意識淡薄,創新能力低下,從而不利于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繼續不遺余力地推進市場化建設,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使企業能夠通過正常的方式特別是創新來贏得競爭,這樣知識產權保護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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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成人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摘要]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包含著眾多的內容,在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下,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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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計算機或者互聯網獲取信息。與此相適應,數字圖書館建設也是蓬勃發展。無論在手段上還是方法上,已經超越了傳統圖書館的模式。然而,數字圖書館發展越迅猛,其受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瓶頸就越發明顯。本文圍繞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數字圖書館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數字圖書館是建立在數字化和網絡信息技術基礎之上的數據庫信息系統。它將分散于全球各個角落,以各種形式存在的信息知識,通過數字化的方式進行復制、儲存,并依托信息網絡進行存儲,最終成為一種可被網絡終端用戶所利用的數字信息。它具有數字化、網絡化和共享化等特點。與傳統圖書館相比,涉及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而與此同時,相當多的中小圖書館工作人員,觀念相對滯后,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認識,還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之上,所以探索和掌握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是很有必要的。
具體到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當中,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館藏文獻數字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建設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數據庫。把館藏文獻數字化,是指把作品的文字、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元素以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新形式輸入到計算機存儲介質中,然后通過計算機和相關軟件將這些數字編碼虛擬還原成原來的文字、圖形、圖像、聲音的過程。館藏文獻的數字化只是將原來作品的載體形態進行轉換,不屬于創造性的勞動。據此可以認定,館藏文獻數字化屬于一種作品復制行為。信息資源的共享其實主要是對數據庫的共享,從圖書館學的理論看。數據庫可以認定為一種文獻匯編,而被匯編的原作本身是受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作品,或者是不受保護的信息產品,如何區分數據庫是否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最關鍵的因素是看其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凝結了作者新的勞動。而作為圖書館數據庫的建設,不論是數目數據庫、資源數據庫,都是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通過一定量的腦力、財力和物力的投入,包括信息搜集、核準、標引分類等工作,所形成的具有更精煉、更系統化的新的數據產品。無論是數字圖書館使用或者是加工數據庫,都要嚴格遵守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要合理保護自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信息資源分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信息資源、一定時間范圍內受保護的信息資源和不受保護的信息資源,具體有以下三類。
法定許可使用的信息資源:
包括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獻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以及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對于這類型的信息資源,數字圖書館在數字化過程中,可以隨意將其數字化,并上傳到網絡上供人們使用。
法定合理使用的信息資源:
主要是指超過保護期的作品,或者在一定范圍、用途內可以限制使用的信息。比如,古代文學作品、古代檔案、地方志等作品的數字化,不可能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可能支付報酬。另外就是作者去逝超過50年的自然人作品或者發表超過50年的法人作品也不受保護。此外,圖書館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將本館收藏的作品數字化,也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法定限制使用的信息資源:
除了上述兩類作品外的其它作品就屬于受保護的信息資源。《著作權法》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的,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二)電子文獻及數據庫使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電子文獻及數據庫是將相關作品、作品片段,匯集、整理并以數字形式重新展示的一種信息載體。它的特點是,開發者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運用數字手段,對原作品進行的一種選擇、修改、匯編。這一行為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辛勤收集原則,所以電子文獻及數據庫的開發者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與此同時,電子文獻及數據庫的開發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而對于那些用無著作權的材料匯集形成的數據庫,則由開發者享有著作權。
數字圖書館在購買電子文獻及數據庫的時候,首先要避免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其次還要避免侵犯電子文獻及數據庫開發者的著作權。在數據庫購買和使用過程中,數據庫開發者一般會與圖書館用戶簽訂協議,對于電子書和數據庫的適用范圍和客戶并發數做出適當限制,圖書館作為甲方要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切實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
(三)圖書館為讀者提供網絡服務工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網絡傳輸服務是指數字圖書館將數字形式的作品傳送到互聯網上,為讀者提供在線閱讀的一種行為,是數字圖書館服務用戶的一項重要手段。依據《著作權法》,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可以理解為一種發行行為。因為它是將作品數字化以后,通過網絡這一載體提供給讀者閱讀,這一行為中,只是作品載體形式和使用手段發生了變化,因此,著作權人對傳送到網絡上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權。在這一前提下,著作權人享有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力。數字圖書館如果要通過網絡傳播其作品,必須與版權人簽訂許可協議。不經過版權人授權,在網絡上傳播他人作品,屬于侵權行為。
(四)圖書館主頁制作和使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在數字圖書館使用網絡信息資源為讀者服務的過程中,會通過對網絡資源進行組織、信息導航, 具體來說,數字圖書館的主頁制作,是根據自身服務的人群和對象,除了顯示自己的相關信息和動態等以外,也針對因特網的內容進行相關的導航、鏈接等工作來為讀者的查閱服務。
其中的信息導航,是通過引用、鏈接和粘貼等手段,將散布在網絡中的相關資源變得更加集中而有序, 這個信息重組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所屬的網頁,是一個獨立而受保護的信息產品,這就碰觸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問題。一般認為,轉載、摘編他人博客,空間和個人網站和網頁上的作品都需要與產權所有人也就是作者協商,或支付一定報酬以取得版權人的許可。另外一種方式是網站之間的鏈接,諸如“首頁鏈接”、“友情鏈接”等等。這種鏈接一般情況下是通過E-mail聯系來確認。如果未經許可,做了鏈接是否就侵權了呢?行業內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將其他網站的主頁直接做鏈接的行為,要看被鏈接的網站是否在其主頁上明確告知不準,同時鏈接一方只能用開新窗口的形式進行鏈接,如果將他人的網站以代碼方式鏈接,會給人一種錯覺,感覺好像是鏈接者自己的網站內容,抑或是將他人網站中的具體內容直接克隆到自己網站的有關條目之中,就構成了侵權。
(五)計算機軟件使用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在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大量使用相關的計算機軟件,但軟件很容易被盜版和復制,其法律保護極為重要。對于數字圖書館自己研發的軟件,要及時申請專利;對于網絡上的共享軟件,可以下載使用,但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發行,因為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依法仍然享有著作權保護。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199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條例》及1992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體系。
(六)館際互借行為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館際互借是指圖書館之間根據協議,相互利用對方館藏以滿足讀者需求的一種文獻流通方式。在數字環境下,館際互借必須把握以下幾項原則。第一,必須出于個人學習或研究的目的,數字圖書館應當從收費的服務費用中,拿出一部分給予著作權人相應的補償。第二,對館際互借作品的數量進行限制。比如,對某種期刊,只能互借當年全部期刊中的某幾期,或者某期作品中的某幾篇文章。第三,數字圖書館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要明確警示用戶:所傳遞的數字作品僅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的目的,不得用于商業用途,或者交由第三方使用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瓶頸下的數字圖書館建設策略
(一)加強立法,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做出適時適當的調整。
(1)嚴格區分公益性數字圖書館與商業性數字圖書館的社會地位和作用,從政策環境方面為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2)嚴格界定數字化過程中需保護作品的范圍。
(3)明確數字作品的合法傳播范圍。
(二)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借鑒國外經驗, 可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牽頭設立著作權處理中心, 通過簽訂合同,規定著作權人與數字圖書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復制許可和使用費支付服務,保證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保障數字圖書館的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擴大數字圖書館合理適用的權限和范圍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版權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賦予了圖書館對信息和數據資源的“合理使用”權利,圖書館作為傳播文化知識的單位,其社會意義遠遠大于經濟層面的意義,作為知識產權法,給予圖書館更多的使用權限,符合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目標,如何在知識產權法和社會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是非常重要的。作為圖書館本身,要充分并且合理的利用這一權利, 以知識產權保護法為基礎,以尊重權利人的利益為前提。努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環境,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己的權限,來實現信息資源的利用與共享。
(四)增強數字圖書館相關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