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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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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

第1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1.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1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1.2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主要表現在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的主要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1.3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2.可再生能源在新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對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1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

2.2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的供給率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2.3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已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3.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3.1.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就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用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已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地熱能應用技術處于試點階段。

3.1.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3.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3.2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3.2.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3.2.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第2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 可再生能源產業; 稅收政策; 稅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發展情況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可再生能源的定義不一而足。我國對可再生能源定義的法律解釋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從法律解釋來看,非化石能源都稱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歸屬可再生能源。在無限長的時間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過足夠長的時間和一定的地質作用下得以補充,但是相對于人類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遠遠大于補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本文將可再生能源界定為源于自然過程的、補充速度遠遠高于人類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體的研究對象則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舉的能源,即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從能源結構來看,可再生能源生產占比逐步提高。隨著能源生產和消費的不斷增加,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費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我國整體能源結構來看,以水能、核能、風能為主的新能源生產占比從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圖1)。

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世界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中占據一定規模,尤其是風電、太陽能、水電在全球總量占據一定份額(表1)。在2012年全球發電總量放緩的情況下,中國超越德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國,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水電)達到1 410億千瓦時①。

總體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個別領域已經進入商業化階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但從整個產業來看,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壯大。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梳理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等稅種領域,具體的優惠政策梳理見表2。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等出臺了多項稅收激勵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這些稅收激勵措施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從法律層面來看,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缺乏頂層統籌設計

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激勵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級別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層級不一,變動頻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的全面協調和有力執行,影響執行效果。

(二)從支持環節來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發和消費的稅收政策有待提升

從研發環節來看,研究開發投入高、研發人員比重大、研發風險高等問題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明顯特征,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的整體能力較弱。很多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弱,缺乏核心技術,只是憑借國家財政補貼以低價競爭方式占據市場份額,一旦財政補貼不到位或退出,這些企業就瀕臨破產。從前文分析可知,我國對于研發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稅中技術轉讓所得免稅、企業所得稅中高新技術研發支出的50%加計扣除兩項規定,支持力度不大,成為可再生能源研發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從消費環節來看,稅收激勵措施多集中在生產側,對消費側的支持力度匱乏。國家于2013年開始大力培育國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項目,側重從用戶側按電量補貼,并對用戶側上網的多余電量銷售給予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但是該項優惠設置了較短的實施期限,不具有長期性。

(三)從支持領域來看,對可再生能源不同領域的支持冷熱不均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范圍狹窄,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冷熱不均,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從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來看,稅收政策側重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發展,對水電、地熱能鮮有優惠政策,導致風電產業部分產能過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等發展不足。第二,從單種可再生能源發展來看,稅收優惠多限于某類產品,導致產業內部產品發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領域,稅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光電應用,而對太陽能熱水器等光熱應用產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國和消費國,但是從國家層面并未對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消費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出臺一些財政補貼政策。基于節能補貼的優勢,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但是節能補貼退出之后,太陽能熱水器銷量便迅速下降。

(四)從執行力度來看,稅收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

為鼓勵小水電行業發展,對縣及縣以下小水電可以選擇按照簡易征收辦法3%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成為“中看不中用”的優惠措施。這是因為2001年農村電網改造以后實現了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力也需要從電力公司購買上網電力。大多數小水電無法直接對農戶和其他用電企業供電,只能將電力銷售給電力公司,再由電力公司統一銷售給用戶,而電力公司多屬于一般納稅人,對銷售電力需要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基于進項稅抵扣的目的,電力公司要求小水電企業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予購買上網。如此,盡管小水電企業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但為了客戶需求和銷量需要,不得不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對于小水電企業來說,水電站發電幾乎不耗用原材料,進項稅額抵扣部分很少,而銷售電力卻不得不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導致小水電企業增值稅稅負很重。

四、優化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給付性補貼為主,其他優惠措施,如稅費減免、信貸優惠、鼓勵出口等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單從稅收政策來看,針對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政策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直接性,相關稅收政策既沒有貫穿各稅種,也沒有貫穿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各個環節,導致可再生能源產業鏈條上不同經濟體稅收負擔不同,不利于整體產業發展。多樣化、豐富的補貼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可以從不同層面激發市場活力。

(一)增值稅政策

從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分析來看,我國目前僅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了優惠,如風電、大型水電、光伏發電和餐廚垃圾發電等,從范圍上看對新能源產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對地熱能、小型水電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議對所有新能源產品給予統一的稅收優惠規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協調發展。

1.利用增值稅鼓勵地熱能開發利用。具體來說,對利用淺層地熱生產的熱力、冷氣、電力等產品給予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

2.針對前文分析小水電行業增值稅稅負重的情況,建議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對小水電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費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建議從逆向限制角度出發,對消費稅進行調整,進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對價格,從而相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發展。具體包括:

1.擴大征稅范圍。將傳統能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氣生產的電力、熱力等納入征稅范圍。

2.適當提高稅率。我國已對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開征消費稅,在條件允許時適當提高稅率,間接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擴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適用范圍,對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企業購置可再生能源利用專用設備,允許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鼓勵企業購置光電設備等專用設備,做到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

3.擴大研發費用扣除加計扣除比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取得收入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調試時間長、生產投入大,前三年基本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因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基本無法享受,激勵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議改為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獲利年度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這樣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真正獲利。

5.參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后轉讓所得納入技術轉讓適用減免稅優惠的范圍,對居民企業研發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舉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的動力。

(四)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了更好地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研發、使用,建議從以下方面給予稅收優惠。

1.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考慮對安裝太陽能發電裝置的個人按照投資額度一定比例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特別扣除。

2.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銷售收入給予免稅優惠。

3.對可再生能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簡稱“三新”)研發作出重大突破的個人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三新”項目形成的專利技術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稅種

1.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用地,適當給予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減免優惠。

2.調整現行資源稅、消費稅稅目、稅率,盡快開征環境稅,對傳統能源、具有污染性的產品征稅,稅款專款專用,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補貼。

【參考文獻】

[1] 常世旺.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財稅政策的探討[J].涉外稅務,2009(12):19-21.

[2]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報告[M].中國環境出版社,2014:14-18.

第3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能源轉換;稅制促進;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能源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S)02-0065-05

一、問題的提出

(一)國際國能源形勢比較及中國轉換能源的必然性

縱觀人類的能源史,能源的每一次變遷和發展無不是圍繞能源的兩個問題展開的:能源供應問題和能源利用中的環境問題。有學者認為,自人類進人近代工業社會以來,能源利用的結構調整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8世紀下半葉英國產業革命以來到20世紀初,能源結構由傳統的柴薪能源為主迅速轉向以煤為主;第二次是20世紀初以后隨著石油資源的開發,形成以石油為主的能源結構;第三次是隨著常規能源不能滿足人類日益增長的能源需要以及能源利用中產生的威脅^類生存的環境問題,能源結構逐漸轉向以可再生能源等新型能源為主體的持久能源體系。第三次世界范圍內的能源結構調整也標志著人類文明由向自然索取進入到回歸自然的一種觀念上的飛躍。

當今全球能源發展正處于第三次能源結構調整的初始階段。目前,全球已有3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提出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把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納入未來能源戰略。西方發達國家積極開發新能源,推行節能新技術、新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進國內能源多元化,鼓勵開發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印度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目前在風電和太陽能利用規模上已居世界前列;巴西成功地開發生物能源,等等。

可見,能源結構的第三次調整是全球化的不可抵擋的趨勢,中國當然也不例外。據預測,目前中國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儲采比分別為80、15和50,大致為全球平均水平的50%、40%和70%,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枯竭速度。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的統計資料,中國2003年的能源消費總量已占世界能源消費總量的13.4%,但是中國人均能源消費量僅為世界人均消費量的63.1%,為高收入國家人均消費量的20.2%,可見中國的能源長期供應存在嚴重短缺。就能源利用產生的環境問題看,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的統計資料,中國2002年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僅為高收入國家的21.1%,可預測,若中國發展到高收入國家的發達程度時仍采用發達國家的能源消費模式,則中國不僅面臨本國的環境危機,也將在全球環境保護上無法立足。

綜合上述分析,積極探尋能源轉換的途徑是全球化的趨勢,也是國家實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中國目前的能源結構依然是煤炭占主導地位,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5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為68.9%,2002-2005年中國煤炭消費所占比重一直呈輕微上升狀態,而煤炭在全球能源供應的構成比例在20世紀90年代時則下降到20%(不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的比例則由原來的不足20%上升為50%。因此,討論中國的能源轉換應置身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要立足于中國能源的特殊狀況。

(二)中國能源轉換的主要障礙:缺乏市場競爭力

中國能源轉換的具體內容,一方面是持續促進不可再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轉換,另一方面是促進傳統能源內部的結構調整,逐步降低煤炭能源的比重。《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出,中國資源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根據2003年全國水力資源復查結果,全國水能資源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為5.4億千瓦,年發電量2.47萬億千瓦時;目前,中國生物質資源可轉換為能源的潛力約5億噸標準煤;根據最新風能資源評價,全國陸地可利用風能資源3億千瓦,加上近岸海域可利用風能資源,共計約10億千瓦;此外還有太陽能、地熱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可見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潛力巨大。在化石能源領域,天然氣有“未來能源”之稱,全世界天然氣儲采比高達70:1,而且替代性強。此外,天然氣的熱利用效能高,污染程度也較低,在燃燒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比石油低25%,比煤炭低40%,是礦物能源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最低的。全球天然氣占總能源消費的24%,而目前中國僅占能源消費結構的3%。可見,大力發展天然氣應成為中國能源發展的又一戰略。

中國實施能源轉換戰略中的主要障礙在于轉換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缺乏市場競爭力。首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較高。由于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普遍較低,而且具有間隙性,因此獲得一定容量的可利用能量需要大規模的能量轉換設備,從而需要較大的建設投資。其次,由于市場失靈、傳統政策的扭曲以及能源的環境外部性沒有體現在能源價格中,導致了能源價格的不合理,形成了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競爭中的劣勢。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上述障礙不能通過市場經濟規律解決,因此,國家干預必須在此介入,稅收政策就是國家干預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促進能源轉換的稅制運作機制

由于能源本身的自然特性,在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中往往會產生負外部性,即社會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對于不可再生能源而言,其外部性有二二:第一外部性為代際間的外部性,此乃由于多數能源屬于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這一個世代多使用一單位的能源就會造成下一個世代少一單位的能源使用;另一項外部性是能源使用對環境的影響。未反映這兩種外部成本的能源價格過低,會造成過度使用、過度污染環境的惡果。市場失靈實際上是環境外部性產生的內在原因。根據庇古外部性理論,環境的外部性問題不能通過市場來解決,必須通過政府干預,政府征收一個附加稅或者發放補貼,對私人決策產生附加影響,從而使私人決策的均衡點向社會決策的均衡點靠近。

政府對經濟行為的干預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行政管制型,一種是經濟誘因型。行政管制多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此種管制下受管制者缺乏主動改善的動機。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傾向于經濟誘因工具,稅收就是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微觀經濟理論認為,價格是影響商品需求量的首要因素。資料顯示,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能源價格變化對需求量有明顯的影響。稅收政策具有調節價格的作用,并通過價格的調整以引導社會主體的生產和消費行為,比如間接稅的征收致使納稅人提高商品價格或降低成本將稅負轉嫁給他人;價內稅可以直接影響商品的利潤,價外稅通過將稅金作為價格的附加轉移給消費者負擔,間接調整消費行為,等等。

稅收工具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擬的優越性還表現在:首先,根據稅收制度的財政原則,能源稅可

以增加財政收入;其次,通過課征能源稅可以促進環境保護、能源節約,促使新興節能和清潔能源產業之發展,促進適應未來的高能源價格時代以及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國外促進能源轉換的稅收制度

進行稅制轉移――降低直接稅比重、提高間接稅比重,是自20世紀70年以來,發達國家意識到所得稅比重過高所帶來的缺陷后出現的“重返間接稅”的趨勢。其基本構想是建立一個能夠將經濟活動給社會間接造成的成本反映出來的稅制體系。目前,已經有9個西歐國家開始了稅制轉移的過程,這就是所謂的“環境稅制改革”。具體做法是消減所得稅,減少的部分由有害環境活動征稅來彌補。稅制轉換并沒有改變稅額的總量,只是改變了征稅對象的組成。現有的經驗已經證明,這一做法是可行的,它能夠實現經濟、環境、社會的“多重紅利”。德國執行了一項為期四年、旨在將征稅對象從勞力轉向能量的計劃,該計劃從1999年實行,到2001年時,燃料的消耗量已減少了5%,從消耗化石燃料轉移為高效用能技術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同時由于降低勞力成本,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瑞典在2000年決定實行綠色稅收轉型,即把征稅重點轉到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上來,具體目標定為在10年內增加300億克朗的能源稅和環境稅收人,同時相應減少對就業和勞動所得的征稅額。

一般認為,各國稅制結構是各自不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等一系列因素決定的。從促進能源轉換的角度出發,能源稅種的優化是一個重要的方面,但稅收優惠政策具有更直接的調整和引導生產和消費行為的作用。歐盟各成員國于2003年達成一致,通過了《重構對能源產品和電力征稅的歐盟框架指令》。該指令對多種能源和電力規定了較高的最低消費稅率,從而讓消費者在使用各種能源時,不得不進行核算,轉而選擇成本較低的環保替代品,促進了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發展。此外,能源稅中的減免政策將對企業產生長期的動態激勵,促使其把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清潔生產技術和資源節約型的創新中。

瑞典的能源稅體系包括一般能源稅和專門的能源稅(例如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氮稅),計征依據是不同能源的污染物含量和排放量。2005年,瑞典提高了運輸部門的石油燃料稅率和商業性電力用戶的電力稅率,歐盟新規定取消了對電力、天然氣、暖氣和水的減稅,發揮綠色稅收的激勵作用,促進能源的轉換。

此外,《美國2003年能源稅收激勵法案》進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的降稅或減免力度;日本實行的汽油稅和石油液化氣稅,德國實行的礦物油稅,英國《2002年關于降低增值稅稅率的規定》規定的稅收減免、返還政策等都積極地推動了各國的清潔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以及能源結構的優化。

四、中國能源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其能源稅制的重組與建構

(一)中國能源稅制存在的問題

2005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第26條規定,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2007年9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提出了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促進能源結構調整的總體目標和力爭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左右,到2020年達到15%左右的具體目標,并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中國與能源有關的稅種有消費稅中的部分征稅項目、資源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石油稅等,與能源有關的體現在增值稅、所得稅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見,中國已確立了能源轉換的基本戰略,形成了稅制促進能源轉換的基本政策、制度,但中國的能源稅制還存在以下不足:

1 稅制結構不合理,所得稅所占比重較大,能源稅比重過低。稅制結構無疑建立在現實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結構發展目標之上,各稅種的設置及主體稅種的確立在較大程度上是基于國家復雜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形勢所做出的主觀設計和確認。中國現行的是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所得稅作為主體稅種是在中國經濟結構發生巨變、經濟總量飆升的條件下迅速發展的,符合社會公平與效率的原則。但是在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當今,稅收原則還應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的新理念。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資料,2006年中國的所得稅已占總稅收收入的25.3%,資源稅僅占0.55%。實際上從1993年以來,資源稅征收額增長緩慢,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這顯然與礦產資源開發強調快速上升的實際情況不相吻合,也與國際上稅制轉移即降低所得稅的比重、加大能源稅的比重的趨勢不一致。

2 能源稅制對能源轉換的引導作用不明顯,這緣于多方面原因。首先,中國能源稅率普遍過低,能源的市場價格未能體現其環境效益。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能源應將稀缺性以及環境外部性體現在其價格中,對于可再生資源應給予更多足以體現其優越性的優惠政策。如中國對汽油和柴油征收消費稅,但是油品的總體稅收負擔為23%左右,大大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如英國為82.3%,法國為80.3%,德國為76.0%。其次,中國能源稅的征稅范圍過窄,不同能源之間稅率差距不明顯,不能充分影響能源的生產與使用行為。現行稅制除了對小汽車、摩托車以及汽油和柴油這四類對環境有影響的消費品征稅外,對現在新出現的相當一部分可能給環境帶來污染或者高能耗的消費品卻沒有納入征稅范圍。

3 稅收優惠政策單一,范圍相對狹窄,促進力度不足。首先中國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于增值稅和所得稅中,由于資源稅的稅負輕,有關這方面的優惠政策較少,使得這種名義上更具有生態意義的稅種對能源利用的調節作用極為有限;另一方面增值稅優惠比重過高,因為增值稅的過多的增值環節容易形成征管漏洞。其次,稅收優惠范圍過窄,著力點滯后,對于能源節約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發活動、設備的創新和投資的優惠政策不足,對于新出現的生態工程以及一些研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的科技投入激勵不足,大多是事后鼓勵,缺乏引導性。再次,稅收優惠政策中仍存在一些“反綠色”的措施,對部分出口增長過快的高能耗、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仍給予出口退稅、關稅減免等政策,對某些能耗較快、污染嚴重的涉外企業仍給予稅收優惠。

(二)中國能源稅制的重組與完善

能源稅收制度的重組主要是對已經存在的能源稅收規定、政策的結構轉換與比重調整,能源稅收制度的完善涉及對現存關于能源的不合理的稅收制度、政策的改革以及對能源稅制的創新、構建。

1 改革現行稅制結構,建立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三主體的稅制結構。能源稅制的改革必然涉及其他相關稅種的變革,因為減少稅收容易,增加稅收難,但是保持總體稅負不變的前提下進行稅種的調整以實現稅制結構的優化則是非常可行的。從力學上來看三主體的結構也是最穩定的結構;從稅制

結構變遷來看,流轉稅源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所得稅服務于社會公平的需求,而資源稅符合“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能源稅作為資源稅的主體稅種,其所占的稅收比重應相應提高。增加能源稅的比重,以減少所得稅的比重,這也符合國際上實行稅制轉移的稅制改革趨勢,在中國就業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這種稅制轉移帶來的可能是多贏的局面。

2 完善能源稅制度。首先,擴大能源稅的征收范圍,增加能源稅稅種。擴大對不可再生能源的征收范圍,首先橫向擴展一次性能源的征稅范圍,縱向上延展征收對象,包括能源的開發利用行為及開發利用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行為,能源產品的消費行為及消費過程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行為,以及相應的原材料、產品、設備、工程,等等,并將上述征稅范圍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總體上擴大能源稅所占總稅收的比重,提高能源稅保護環境、促進能源轉換的效果。能源稅種的設置要與正在討論中的燃油稅以及碳稅、硫稅等國際上通用的稅種統籌兼顧、協調設置。這對于中國應對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其次,總體上提高一次能源的稅率,在充分考慮能源的外部成本前提下對不同能源實行差別稅率,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的價格比較優勢。中國能源價格與國際上相比偏低,價格的含稅率更低,這也直接導致了中國目前的能源的過度開采、利用,以及能源尤其是煤炭的大量利用所帶來的嚴峻的環境問題。因此,中國要逐漸提高傳統能源尤其是煤炭、石油的價格,借機推動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滿足能源的總體需求,穩步地實現能源的轉換。同時,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還應該大力發展天然氣,以替代煤炭、石油能源的減少,因此在天然氣和煤炭、石油之間也應該設定出一定的差別稅率。再次,提高礦產能源稅的單位稅額,改革計稅依據、計稅方法。現行的能源稅實行單一的從量計稅法,不能促進能源充分有效配置。中國的礦產資源產業從量計征,且單位稅額過低,導致資源稅收收入增長不能同經濟增長相適應,造成了資源的過度開采和嚴重浪費。因此,應當提高礦產能源稅的單位稅額,對礦產能源的可開采儲量實行定額稅率,從量計征,同時對礦產能源的銷售收入實行比例稅率,從價計征。

最后,在開征化石燃料消費稅以及提高化石燃料能源稅的同時降低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在增加化石能源稅收的同時降低可再生能源稅收,可以保持國家稅收總量的基本平衡,并且可以減緩因提高化石能源稅收所帶來的能源價格上漲的震蕩,減輕可能帶來的對社會經濟效率和福利水平的不良影響,最大限度地體現稅收中性原則。

第4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勵;天津港可再生能源發展

中圖分類號:TE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22-0086-04

1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持續加快,由于環境壓力的約束和常規能源的有限性,大力發展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是必然選擇。可再生能源在很多方面都發揮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例如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環境污染、加快可持續發展等。就目前情況來看,可再生能源縱然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但其屬于新興產業,成本高、資金不足等是其與傳統能源相比明顯的缺陷,急需相應政策的出臺來進行支持與指導。因此,應該怎樣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促進其利用開發是中國現在最為緊迫的議題之一。天津港是我國北方最大的對外貿易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海洋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筆者分析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以期對天津港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參考作用。

2我國可再生能源及相關政策現狀

2.1風電

2011年我國風力發電總裝機容量62.36GW,保持全球風電裝機容量第一的地位。但是,風電發展的重大難題是“棄風”問題,2011年風電“棄風”超過100億kW?h。不同于常規電源,風電的出力特性特殊:具有隨機性、波動性的特點,導致風功率預測精度較低;風力發電形成一定規模后,如果系統備用水平不夠的話,調度運行過程中做到不棄風很難。

在相關政策里面提到,當地的省級電網結算光伏發電、陸上風電的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如若超出,則將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超過的部分給予補貼。在明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等方面,政府大力提倡各地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但通過此種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有明確規定,即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同類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當地上網標桿電價水平[1]。

2.2光伏

光伏產業也是新興產業,“十二五”時期我國新增太陽能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約1000萬kW,太陽能光熱電站裝機容量100萬kW,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約1000萬kW。這幾年在全國各個地區的招商中,光伏產業很受人們看好,其中關鍵原因就在于光伏產業資金投入大、使用人力多,既能創造GDP,又能帶動就業,而且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其與清潔能源、高新技術等概念緊密相關,符合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相應政策要求。

價格政策方面,實行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的擴大逐步下降的方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建筑物屋頂等設施場地所時,項目備案模式選取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同時,如若項目享受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或者金太陽示范工程補助資金,則不在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范圍中;同樣不屬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范圍的還有光伏電站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2]。

2.3地熱能

我國對當地資源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時間、規模和分布容易控制。在環境影響上,地熱能的危害程度小,因此不論是用于發電還是直接熱利用,其作為替代能源都能大幅度減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我國開發地熱能時間較早,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目前直接熱利用的設備熱功率2443MW,排名世界各國之首。

根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地熱能供熱制冷、地熱能資源評估與勘查、發電和綜合利用等示范項目受到中央財政的主要扶持。為了滿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的要求,電價補貼政策將應用在地熱發電商業化運行項目。為了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的要求,電網企業需履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地熱發電量義務。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要重視地熱能的發展,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積極推進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工作,促進地熱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3,4]。

2.4海洋能

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項戰略性新興能源產業,根據海洋能自身特點,其涵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溫差能、鹽差能、海上風能等海洋能資源。目前總體上我國海洋能產業處于發展初期,但其在能源產業發展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除將市場機制引入海洋風能開發中之外,國家和地方仍需對其他海洋能開發技術研究進行財政資助[9]。

港口和臨近港口的產業用海區,指的是港口建設和臨近港口產業拓展所需的海域。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必須符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要求,合理布局,加快臨港產業聚集發展。限制建設規模,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業結構趨同化。禁止占用和影響周邊海域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河口行洪區和防洪保留區等[5]。

3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我國可再生能源在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上存在很多問題,歸納主要有以下6點。

3.1市場不成熟,保障能力不足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方向不明確,采用以往的舊方式進行管理,缺少和市場完善結合的創新體制,沒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市場機制。

3.2措施不配套,政策體系不夠完善

從總體上,雖然《可再生能源法》修訂之后為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發展奠定政策基礎,營造發展環境,但是體系還不夠完整,經濟激勵不強,缺乏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財政支持和補貼優惠等完善的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7]。

3.3戰略地位需鞏固,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不足

雖然我國政府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到國家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表明其十分看重,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在全社會仍需要鞏固與提升,同時也需要加強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

3.4研發投入資金不足,技術創新較弱

目前,企業自身進行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科學技術開發與創新,缺陷是資金投入不足且使用分散,缺少科研人才和核心技術,很難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快速突破。

3.5產業體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強

關鍵的設備工藝和原材料不得不依賴進口,標準體系不健全,一些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不先進,產品競爭力不足,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不完善,管理服務落后。

3.6資源評估不深入,限制產業化發展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評價數據不完善導致無法高效率、規模化地對其開發利用[6]。

總而言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弱。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要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規模化[8]。

4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建議

4.1制定系統、科學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和規劃

從國外經驗來看,歐美等國家都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短期和長期相結合的發展戰略規劃,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詳細目標和實施步驟。我國在國家總體規劃中缺乏有關各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使得涉海能源的各級各規劃的關系難以有效協調。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海洋能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嚴格規劃、有效地引導海洋能產業的發展,科學統籌、合理布局,以保證其長遠健康有序發展[9]。

4.2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其可操作性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利用結構中的比例是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我國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都是一些嘗試性規定,難以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活動進行有效規范。需要修改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增加細則支持,增強可操作性,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地位,改變我國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缺少法律等更高層次行政管理的局面,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障。

4.3加大激勵力度,通過經濟激勵政策為其發展提供支持

政府應該從電價優惠、補貼優惠、稅收優惠、信貸扶持等多個角度,支持該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需要從有效供給和突破需求約束兩方面入手,結合國外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發展現狀,實行配額制和稅收改革,以可再生能源的有效供給和市場吸收,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性保障[10]。

4.4拓寬融資渠道,政府繼續給予政策支持、資金扶持

直到現在,我國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十分規范地納入各級財政計劃性預算,這是阻礙其發展的關鍵,開發和研究資金不足,導致產業化、商品化程度很低,發展緩慢。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積極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提高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把它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之中,列入國家的各級財政預算中去。在投資方面,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積極拓寬可再生能源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和企業也要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

4.5推動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以可再生能源發展為重點加快科技研發。鼓勵企業與科研單位、大學院校建立產研聯合,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和相關新產品,加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轉化。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同時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引導,提高設備制造的能力和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水平。

4.6支持國產化工作,組織實施示范工程,加快產業化進程

政府積極組織實施并引領企業參與建設示范工程,推進技術制造的開發,擴大應用領域。風電等設備國產化示范工程要堅持繼續實施,政府支持設備制造企業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風力發電等設備和零部件。為使風電場等初始投資下降較大幅度,大力促進國產化示范工程設備造價降低。同時組織實施熱電聯產技術商業化示范工程和生物質發電上網商業化示范工程。

5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參考

作為天津濱海新區的一個重要功能區,天津港戰略地位的日益加強。在這個過程中,能源消耗和能量供給逐漸成為一個困擾天津港持續發展的一個緊迫問題,這就要求天津港在產業多元化的過程中逐步完成能源領域的轉型。作為沿海地區,天津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淺層地熱、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這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隨著開發的深入和加強,新能源產業發展機遇良好。新能源制約于發展環境和發展條件,在資源、成本、核心技術等方面存在著較大挑戰。因此為推進港區新能源的快速發展,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條件作為基礎,為港區能源轉型提供保障措施[11]。

5.1發展光伏、風電與地熱,制定《天津港太陽能(風能)發展規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目標要求,指導新能源合理投資,促進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平衡發展各地新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天津港作為濱海新區的重要功能區,其光伏和風電也應該收到重視。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積極推廣建設與建筑結合的分布式并網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探索相應的電力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支持光伏企業從光伏產品制造向光伏電站建設轉型,協調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在風能方面,建立小風電示范工程,加快建設沿海風力發電基地,發展非并網風電淡化海水產業,努力為風電應用拓展新空間。同時天津市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可以通過設置能源站并根據地熱井勘察結果和土地利用計劃,考慮與城市熱力管網連接等問題。

5.2構建完善的經濟激勵和政策扶持體系

為使得能源科技和產業發展得到保證,建立政府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對新能源生產和消費進行補貼。通過投資補貼、設備生產補貼和消費者(即用戶)補貼的方式,提高新能源設備生產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吸引民間資本和國際資本對新能源產業進行投資。例如對在新建房屋提供太陽能供熱及其他應用的房地產開發商、將太陽能供熱使用在物業管理中的物業公司以及消費者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政府辦公大樓或者公共設施優先采用新能源技術,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中使用太陽能的相關設施也給予一定補貼等。建立綠色能源評價體系,在科研經費和低息貸款等方面對有綠色能源標識的企業給予價格激勵[3]。

5.3優化可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促進產業集群式發展

建立金融資本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如有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是有利于吸引國內外更多的新能源企業落戶天津港。對于發展較好的新能源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引導風險投資公司在新能源項目上投資,讓龍頭企業帶動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與上下游企業、研發機構之間結合成戰略聯盟關系,優勢互補,產業整體競爭力會得到顯著提高。同時積極實施新能源示范工程,意義在于使綠色能源率先在一些地區得到推廣,產生聚集和示范效應,從而實現產業規模化、集中化發展[12]。

5.4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密切合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為吸引國內外一流人才、引進先進技術,組建港區生產力督促中心和新能源研究院,成立綠色能源公共技術平臺,力圖建立一批國家級、省級新能源技術重點實驗室。鼓勵高校多多與科研單位合作,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調動產學研各方面的力量聯合攻克新能源技術難題,與先進國家簽訂新能源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議,建立以促進生產力為中心、企業孵化器為主題的創新服務體系[13]。

參考文獻:

[1]國家發改委關于完善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J].玻璃鋼/復合材料,2016(1):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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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J].太陽能,2013(4):15~17.

[4]中國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R].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5.

[5]韓芳.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和前景展望[J].可再生能源,2010(4):137~140.

[6]楊鳳華.江蘇沿海地區新能源產業發展現狀與對策[J].資源開發與市場,2014(6):702~706.

[7]李俊峰,時Z麗.國內外可再生能源政策綜述與進一步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建議[J].可再生能源,2006(1):1~6.

[8]李春華,張德會.國外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比較研究[J].中國科技論壇,2007(12):88,124~126.

[9]邢曉軍,施祖麟,蘇明山.電力產業重構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美國的經驗[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2(6):149~151.

[10]邴興國,趙立華,王澤敏.天津市新能源發展對策研究[J].天津經濟,2012(8):5~9.

[11]中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R].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2013.

第5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對關注能源領域的民營企業來說,《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的出臺,是打破新能源發電領域壁壘的難得機遇。

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要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然而,可再生能源的項目,很多體制性的障礙仍然存在。在風電和光伏等產業管理體制不順的情況下,要促進可再生能源協調有序發展,須進一步完善產業和電價政策。

以風電為例,在調研中,監管部門發現,普遍存在風電前期工作規模大于地方規劃規模,地方規劃規模大于國家規劃規模的現象。地方政府為了地方經濟發展,不顧資源好壞和規劃開發時序安排,無序審批,越權審批,加速審批,造成風能資源開發許可審批混亂,形成一窩蜂上馬現象,國家風電規劃難以有效落實和實施。

而風電開發企業,也更多地注重開發規模,不注重開發效益,開發違反基建程序,搶占資源,倉促上馬,甚至出現一批無規劃、無測風、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風電場工程,嚴重影響風電的健康發展。

國家規定,5萬千瓦以下的風電場由地方政府審批,由此導致了地方政府對風電的“拆批”現象。投資商為了繞過審批壁壘,盡快開工,常常對項目規模化大為小。

2008年,全國共核準風電項目199個,裝機容量1167萬千瓦,其中裝機容量為4.95萬千瓦的風電場139個,占項目總數的70%,裝機容量688萬千瓦,占總容量的60%。這樣的拆分項目,多屬于不同的發電公司,必然增加建設管理成本,增加備品備件等運行成本,輸電工程得不到充分利用。

就太陽能發電而言,上網電價存在的問題,一是尚未形成和制定事先對社會公布的標桿上網電價,基本上還是逐個項目核定價格,或是通過招標確定價格,電價政策不夠透明。而定價的原則不甚明確,水平難以把握。

生物質能發電的主要問題是價格偏低,管理不夠規范。生物質發電由于“小機組、大燃料”的典型特點,造成生物質發電單位投資大、燃料成本高。

總之,由于大多數可再生能源企業尚處于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受技術、成本、市場等因素的制約,目前除水電可以與煤炭等常規能源發電競爭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成本都相對較高,還難以與煤炭等常規能源發電競爭。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保障和政府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才能得到持續、穩定的發展。

我們應當打破政策壁壘,吸引投資者積極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起到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作用。新能源的政策,既要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也要經濟合理,避免過度保護,這是兩條基本的原則。

第6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在2020年前,由可再生能源提供20%的電力,這一問題曾在2000至2001年引發歐洲內部的激烈討論。支柱一,也就是可再生能源提供20%的電力,已成為一項基準。

傳統化石能源成本不斷上揚,可再生能源成本不斷下降,兩者之間的巨大反差引起了全球經濟的巨變,從而催生了21世紀的新型經濟范式。

科學家指出,太陽光線一個小時的照射所產生的能量足以支撐全球經濟運行一整年。在太陽能利用方面,歐洲獨占鰲頭。2009年,歐洲提供的光伏太陽能占世界總量的78%,遙遙領先于日本、美國和中國。

2009年,歐盟的風力發電量超過其他能源的發電量,占新能源總發電量的38%。這項產業目前在歐盟各國內共有20萬工人,發電量占總電量的4.8%。斯坦福大學的一項關于全球風能的研究預計,利用地球上現有風能的20%,所提供的電力將是當今世界所用電量的7倍。

工業專家認為,潛在發電量主要集中于小型水力發電廠。這些經濟上可行的發電廠分散在歐洲各地,可以產生每年147太瓦小時的電量。在英國,根據政府能源部的數據,未來小型水力發電可以為85萬戶家庭提供電力。在美國,水力發電量占當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75%。

地熱是地球蘊藏豐富但未被開發的綠色能源的典型代表。在美國,地表下兩英里以內的地熱能源足以為全美國提供其所需要的能源長達3萬年之久。

生物能源是新興綠色能源結構中的最后一個領域,它是最有爭議的一類。由該領域產生的大約98%的電力來自對垃圾以及廢渣提取燃料的焚燒,這一過程會對環境造成破壞,如產生有毒氣體等。剩下的2%的電力則來源于相對安全的熱能以及生物處理技術。

2、分布式微型發電廠

與那些只能在世界某些地區發現的化石能源和核能等稀缺能源不同,可再生能源到處都是。如果可再生能源分布廣泛并以不同的比例和頻率分布于世界各地,那么,為什么我們要集中在某一點收集呢?

建筑業可能是大型能源公司的重要伙伴和平衡者。歐盟各成員國現在約有1.9億棟樓,而每一棟樓都是一個潛在的小型發電廠,它能吸收可再生能源照射到樓頂的太陽能、墻外的風能、從房子里排出的污水、樓房下面的熱能等。如果說第一次工業革命造就了密集的城市核心區、經濟公寓、街區、摩天大樓、拔地而起的工廠,第二次工業革命催生了城郊大片地產以及工業區繁榮的話,那么,第三次工業革命則會將每一個現存的大樓轉變成一個兩用的住所住房和微型發電廠。我們已經找到了第二個支柱。

現在,建筑業和房地產行業正與可再生能源公司聯合,將大樓轉變成小型發電廠,就地收集綠色能源,為整棟樓房供電。

將樓房轉變為微型發電廠,會創造大量商業機會和數百萬的就業機會。

在大型能源公司統治經濟領域長達一個世紀以后,一個新的倡導民主分配能源的計劃出臺。這個計劃將通過創建數以百萬計的微型能源企業來實現。正如一位觀察員評論的,這是“權力屬于人民”的體現。

3、以氫的方式儲能

盡管可再生能源總量多、清潔、讓我們得以生存在一個可持續發展的世界,但它們也存在一定問題。太陽不會一直照耀,風不會一直吹拂。可再生能源多半是間歇式供應的,而傳統能源雖然有限且造成污染,卻能提供穩定的供給。

我們需要盡快投資,對儲存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進行研究。否則,我們將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應用。氫氣由于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很有可能成為解決長期儲存介質問題的關鍵。

長久以來,作為后碳時代的制勝法寶,氫氣備受科學家和工程師的推崇。宇航員在太空中以氫為燃料繞地球飛行已近50年,是將其拿回地球用做可再生能源儲存介質的時候了。

它的工作原理是這樣的:當陽光照射到太陽能電池板上時,會產生電能,其中大部分用于給建筑物供電。如果電能出現了盈余,便可以用做儲備能源,將氫氣從水中分解出來。如果太陽光不好,氫氣便可以再提取出來用于發電。

4、能源互聯網

包括可再生能源體系的建立、建筑物載能以及以氫的方式部分儲能在內的三大支柱,引出第四個支柱,那就是將由數以百萬計的建筑物生產、存儲的能源傳輸到整個歐洲的途徑。

電力輸送網絡將會轉變成信息能源網絡,使得數以百萬計自助生產能源的人們能夠通過對等網絡的方式分享彼此的剩余能源。

這種智能型能源網絡將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家庭、辦公室、工廠、交通工具以及物流等無時無刻不相互影響,分享信息資源。智能公用網絡系統還與天氣的變化相關聯,使得電流以及室內溫度會隨著天氣狀況的改變和用戶的需要而改變。

由于電網電流在一天24小時內是不斷變化的,因此每棟大廈中分布在數字儀表上的實時信息會采用動態定價的形式,以便消費者能夠根據價格變動自動調整用電量。此外,能夠接受用電調整的消費者將會享受相應的優惠。與此同時,動態定價也將促使能源生產商們把握回收電流的最佳時機。

智能電網是新興經濟的支柱。互聯網式電網已經應用到一些地區,改變了傳統輸電網的模式。當數以百萬計的建筑實時收集可再生能源,以氫的形式儲存剩余能源,并通過智能互聯電網將電力與其他幾百萬人共享,由此產生的電力使集中式核電與火電站都相形見絀。

5、與運輸系統相結合

最后一個支柱是運輸,它是整個體系向第三次工業革命邁進所不可缺少的。建筑物轉變成小型發電廠和創建能源互聯網,使這些基礎設施可以為插電式電動車、氫燃料電池車提供動力。

插電式電動車正在能源與運輸界掀起一場巨大的變革。幾百年來,汽車產業與石油公司保持著密切的關系,如同過去的能源與公共事業公司一樣。現在這種關系正慢慢變得松弛。在過去的一年里,主要的汽車生產商和電力能源公司、公共事業公司已簽署協議,將為21世紀的插電式運輸工具創造新的基礎設施。

當電動車大規模投放市場時,電力充電市場的利潤預計在2013年將由現在的6900萬美元迅速上升至13億美元。據柏亞天管理咨詢公司2010年的研究報告,到2020年,全球范圍內與電動車相關的行業的產值將達到3000億美元,將創造100萬個以上的就業機會;經過努力,美國汽車制造商將創造27.5萬個就業機會。

到2030年,插電式電動車的充電站和氫能源燃料電動車會普及全球,將為主電網的輸電、送電提供分散式的基礎設施。據預測,到2040年,75%的輕型汽車將由電力驅動。

第7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能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質保障,是現代社會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是解決建筑用能最經濟合理的選擇,對滿足日益增長的建筑用能需求,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促進建筑節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部《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節能減排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現狀

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等自然界可以不斷再生,能夠永續利用的資源。近年來,全市上下認真貫徹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積極推進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特別是省政府出臺了《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編制實施了《山西省建筑節能“十一五”規劃》之后,我市采取積極指施,加大落實力度,形成了重視節能,加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良好氛圍,全社會認知度明顯提高。

但從全市建筑市場整體情況來看,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建筑用能的比例還較低,在全市城鎮建筑用能中,太陽能熱水建筑應用只是較少的一部分,而且大多為住戶自行安裝,沒有形成規模;而水源地源熱泵在我市剛開始在項目中應用。究其原因:一是政策措施不配套,缺乏有力的法規政策支持和有效的經濟激勵政策。二是用戶對技術還不了解,增加了推廣應用難度。三是宣傳力度不夠,全社會節能環保意識還不強,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的市場拉動機制尚未形成。

目前我市工業化和城鎮化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建筑項目是能源消耗較大的領域,隨著城鎮化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使用能耗將會快速增長,建筑節能形勢嚴峻。*市現有民用建筑面積1400萬平方米,預計今后五年平均每年新增約70萬平方米,而目前全市城鎮太陽能熱水系統和淺層地能建筑應用面積都比較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潛力巨大,因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步伐,迅速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對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城市品位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面臨的形勢

國家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要求,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進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水電、沼氣、生物質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的科研、開發和建設”。2006年,建設部、財政部印發《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成果不斷涌現,技術成熟度日趨提高。近年來,太陽能熱水器、地源熱泵技術得到大面積推廣應用。太陽能由光熱利用發展到太陽能光熱、光伏綜合利用。《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GB50364—2005)、《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366—2005)等一批技術標準規范頒布實施,為可生能源建筑應用提供了良好技術保障。

我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十分豐富。山西母親河——汾河橫貫全境,淺層水資源豐富,地質條件對水資源回灌非常有利,對水源熱泵技術利用條件優越。年日照時數在2500小時左右,年太陽輻射總量大于每平方米5600兆焦(相當于190千克標準煤),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屬于太陽能利用條件較好的地區。我市巖土體初始溫度在14℃左右,適合使用地埋管地源熱泵空調系統。

三、指導思想與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工作思路,全力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節能減排要求,以節約能源、保護環境、調整建筑用能結構為目的,以太陽能、水源地源熱泵應用為重點,以示范項目為載體,以可再生能源技術單位為支撐,強化政策支持,加大科技創新,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著力提升產可再生能源推廣和應用技術水平,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比例,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諧型建設,努力實現城鄉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二)規劃目標

未來五年內,全市城鎮累計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170萬平方米。五年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50%。其中推廣太陽能熱水器50萬平方米,推廣淺層地能建筑應用面積120萬平方米。建設10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模化應用示范工程。

四、發展原則與重點

為實現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發展目標,應當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

1、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農村地區重點是發展太陽能、沼氣、秸桿焚燒等技術;市城區重點是利用污水源,地源熱泵技術,同時要針對推廣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分類指導。

2、堅持市場主導的原則。要充分發揮項目單位的主體作用,政府要積極制定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扶持,建立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和市場拉動機制;引導項目實施單位,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選擇。

3、堅持科技領先原則。以科技創新為先導,積極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單位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成果在我市的推廣應用,為全市建筑節能項目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可持續發展。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

2009年—2013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170萬平方米,分三個階段實施,其中2009年-2010年應用面積45萬平方米;2011年—2012年60萬平米,2013年65萬平米。

1、以市城區為主體,建設水源地源熱泵技術開發項目,重點是城區中小學校,公用基礎設施、商貿區、住宅小區的供熱工程。

2、以十個鄉鎮所在地為重點,建設太陽能、水源熱泵技術開發項目,重點解決鄉鎮中小學校、鄉鎮衛生院、農村住宅小區的供熱。其中:2009年—2010年應用面積達105萬平方米。

第8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新能源是相對常規能源而言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尚未大規模作為能源開發利用,有的甚至還處于初期研發階段;資源賦存條件和物化特征與常規能源有明顯區別;開發利用技術復雜,成本較高;清潔環保,可實現二氧化碳等污染物零排放或低排放;資源量大、分布廣泛,但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的缺點。根據技術發展水平和開發利用程度,不同歷史時期以及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新能源的界定也會有所區別。發達國家一般把煤、石油、天然氣、核能以及大中型水電都作為常規能源,而把小水電歸為新能源范圍。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科技水平跟發達國家差距較大,能源開發利用水平和消費結構跟發達國家有著明顯不同,對新能源的界定跟發達國家也存在著較大差異。小水電在我國的開發利用歷史悠久,裝機容量占全球小水電裝機總容量的一半以上,歸為新能源顯然是不合適的。核能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不長,在能源消費結構中所占比重很低,僅相當于全球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比發達國家的水平更是低得多,核能在我國應該屬于新能源的范圍。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把新能源范圍確定為: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天然氣水合物、核能、核聚變能等共9個品種。生物質能在廣義上分為傳統生物質能和現代生物質能,傳統生物質能屬于非商品能源,是經濟不發達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的主要能源,利用方式為柴草、秸稈等免費生物質的直接燃燒,用于烹飪和供熱;現代生物質能包括生物質發電、沼氣、生物燃料等,是生物質原料加工轉換產品,新能源中的生物質能僅指現代生物質能。傳統生物質能和大中小水電可稱之為傳統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則統稱為新型可再生能源,是新能源的主要組成部分。

資源評價

跟常規能源相比,新能源最顯著的優勢就是資源量巨大(見表1)。太陽能是資源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即使按最保守的可開發資源量占理論資源量1%計算,每年可供人類開發的太陽能也有1.3萬億toe,約相當于目前全球能源年需求量的100倍。風能的可開發資源量較低,但開發技術難度和成本也較低,全球陸上風電年可發電量約53億kWh,相當于46億toe。生物質能可開發資源量為48~119億toe,不過由于存在糧食安全和環境問題,可開發資源量難以全部轉化為能源。地熱能的熱源主要來自于長壽命放射性同位素的衰變,每年的再生量可達200億toe以上。按照目前的技術進展情況,全球40~50a內可開發地熱資源為1200億toe,10~20a內可開發地熱資源為120億toe。海洋能資源量并不算豐富,按照全球技術可裝機容量64億kW、年利用2000小時計算,只有11億toe。天然氣水合物屬于新型的化石能源,資源量相當于傳統化石能源資源量的2倍,達20萬億toe。全球鈾礦資源量為992.7萬t,如果用于熱中子反應堆,所釋放的能量約相當于1400億toe,而如果用于快中子反應堆,所釋放的能量可提高60~70倍。核聚變所消耗的燃料是氘,海水中的氘有40萬億t,理論上可釋放出的能量為3萬億億toe,按目前能源消費量計算,可供人類使用200億年以上。氫能的制備以水為原料,燃燒后又產生水,可無限循環利用,既是二次能源也可在廣義上稱之為可再生能源。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能源資源完全不存在短缺或枯竭問題,人類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礙是開發利用的技術和成本問題。隨著技術的進步和能源價格的上漲,目前不可開發的新能源資源有可能變為可開發資源,因此,對新能源來說,理論資源量是相對不變的,而可開發資源量卻可能會大幅度增加。

開發利用現狀

不同種類的新能源在資源分布、技術難度、使用成本等多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因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程度各不相同。在新型可再生能源中,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地熱能發展勢頭良好,已經進入或接近產業化階段,尤其是太陽能熱水器、風電以及生物燃料,已經形成較大的商業規模,成本也降至可接受水平。核能技術已經成熟,核電在國外已過發展高峰期,在我國則剛剛興起。核聚變、氫能、天然氣水合物、海洋能仍處于研究和發展之中,距離商業化還有較大距離。

截止到2009年2月,全球核電裝機已達3.72億kW,年發電量2.6萬億kWh,在全球一次能源結構中的比重約為6%左右。相比而言,新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還很低,以2006年為例,其在全球一次能源供應量中的比重僅為1%左右,占全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也僅為8%左右。2007年,全球新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量為1.65億kW,相當于全球電力裝機總容量的3.7%(見表2)。德國、美國、西班牙、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化水平已達到較高程度,其市場規模和裝備制造水平跟其他國家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我國也是世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大國,太陽能熱水器產量和保有量、光伏電池產量、地熱直接利用量以及沼氣產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不過,我國對新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多集中在技術含量較低的供暖和制熱領域,在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水平和利用規模方面跟國外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我國新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僅為905萬kW,占全球5.5%,遠低于我國電力裝機總容量占全球16%的比重。

我國發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議

我國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國、第二大能源消費國、第三大石油進口國,發展新能源具有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增加能源供應、減輕環境污染等多重意義,同時也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我國政府把發展新能源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而加以重視,陸續出臺了多部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

從近幾年的總體發展情況來看,我國新能源發展勢頭良好,增速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過由于種種原因,新能源發展過程中的許多障礙和瓶頸仍未消除,主要表現在:資源評價工作不充分,技術總體水平較低,成本跟常規能源相比不具備競爭力,產業投資不足,融資渠道不暢,市場規模偏小,公眾消費意愿不強,政策法規體系不夠完善。結合國內外新能源發展的歷史和現狀,借鑒全球各國新能源發展經驗,針對目前我國新能源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正確選擇新能源發展方向

根據資源狀況和技術發展水平,確立以太陽能為核心、核能和風能為重點的發展方向。太陽能是資源潛力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風能、生物質能及某些海洋能都間接或直接來自于太陽能,地球每年接收的太陽輻射能量相當于當前世界一次能源供應量的1萬倍。我國的太陽能熱利用已經走在世界最前列,太陽能光伏電池的產量也已經躍居世界第一,不過在太陽能光伏發電方面卻與光伏電池生產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我國應進一步擴大在太陽能熱利用方面的優勢,同時把發展并網光伏和屋頂光伏作為長期發展重點。風能是利用成本最低的新型可再生能源,風電成本可以在幾年內降低到常規發電的水平,目前已經初步具備市場化運作的條件。我國風力資源較豐富的區域為西部地區及東部沿海,屬于電網難以到達或電力供應緊張的地區,發展風電應是近期和中期的努力方向。核燃料的能量密度遠高于常規能源,核電站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大量建造,迅速彌補電力裝機缺口,最近國家發改委已經把核電規劃容量提高了一倍多。

(二)加大新能源技術研發力度

我國從事新能源技術研究的機構分布在上百個高校和科研機構,數量雖多,但由于力量分散,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建議整合具有一定實力的新能源研究機構,成立中央級新能源科學研究院。抓住當前因金融危機而引發全球裁員潮的有利時機,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國外高端研究人才。以新能源重大基礎科學和技術的研究為重點,加強科研攻關,盡快改變我國新能源科學技術落后的面貌。密切與國外的技術合作與交流,充分利用CDM機制,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并進行消化吸收與再創新,努力實現技術水平的跨躍式發展。

可再生能源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資源分布不均衡等缺點,對其進行低成本、高效率利用是新能源開發的首要問題。顯然,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的復雜程度要比常規能源高得多,涉及資源評價、材料和設備制造、工程設計、配發和管理等多個領域,必須進行跨學科聯合攻關,這對我國目前相對封閉的科研體制提出了挑戰。國家需要在搞活科研創新機制、打造科研合作平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

(三)有序推進新能源產業化和市場化進程

只有實現新能源的大規模產業化和市場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競爭力的水平,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礎。在新能源開發成本較高、使用不便的情況下,推進新能源產業化和市場化必須由政府作為推手。促進產業化和市場化的措施涉及電價、配額、示范工程、技術轉化、稅費減免、財政補貼、投資融資等,要對各種新能源的不同特點進行充分分析,分門別類地制定合適的激勵政策。為保證政策的長期有效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檢查機制,對違規行為進行懲處,以維護國家政策措施的嚴肅性。

國家應及時更新新能源產業的投資指導目錄,引導、鼓勵企業和個人對新能源的投資。同時,也要對新能源投資行為進行規范,避免一哄而上,造成局部重復投資或投資過熱。防止企業借投資新能源套取財政補貼、減免稅費或增加火電投資配額等不良行為。約束高污染新能源行業的投資行為,尤其是多晶硅副產品四氯化硅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值得關注。

(四)及早實施“走出去”戰略

我國是鈾礦資源貧乏的國家,資源量遠不能滿足未來核電發展的需要,鈾礦供應必須依賴國際市場。有關資料統計世界上鈾礦資源豐富的國家有澳大利亞、美國、哈薩克斯坦、加拿大、俄羅斯等,這5個國家的資源量合計占全球的比重為三分之二。其中,澳大利亞和哈薩克斯坦都是無核電國家,所生產的鈾礦主要用于出口。我國與哈薩克斯坦等國家關系良好,可作為實施鈾礦“走出去”戰略的重要目的國。合作重點應該放在最上游的勘探、開采領域,爭取獲得盡可能多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為我國核電站提供穩定、長期的核燃料來源。

目前全球對天然氣水合物的地質工作程度還非常低,這為我國獲取海外天然氣水合物資源提供了絕好的機會。在油氣資源領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把全球的優質資源瓜分完畢,而在天然氣水合物領域,我國還存在較多獲取海外資源的機會。太平洋邊緣海域陸坡、陸隆區及陸地凍土帶的天然氣水合物資源豐富,這一地帶所涉及的國家主要是俄羅斯、美國、加拿大,應努力爭取獲得跟上述三國合作開發的機會。拉丁美洲國家沿海的天然氣水合物資源也比較豐富,要充分利用這些國家技術力量薄弱、研究程度低的現狀,加強與這些國家合作,以期能夠在未來取得這些國家的天然氣水合物份額。

東南亞處于熱帶地區,自然植被以熱帶雨林和熱帶季雨林為主,特別適合油料作物的生長,是發展生物柴油產業的理想區域。東南亞國家是我國的近鄰,可為我國的生物柴油產業提供豐富而廉價的原料。我國可采取以技術、市場換資源的合作方式,在當地設立林油一體化生產基地,產品以供應我國國內為主。

(五)調整、完善新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我國已經出臺的新能源發展規劃有《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05-2020年)》等,部分行業部門和地方地府也針對實際情況制定了各自的發展規劃。國家級的規劃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發展目標定得偏低,如風能到2010年的發展目標為1000萬kW,到2020年的發展目標為3000萬kW,而事實上,1000萬kW的目標已經于2008年實現,3000萬kW的目標也可能提前于2012年左右實現;二是缺乏設備制造產業和資源評價方面的目標。

國家有關部門應密切跟蹤國外新能源現狀,充分考慮新能源資源量、技術發展水平、環境減排目標、常規能源現狀等因素,對我國新能源發展規劃作出適當調整和完善,為新能源產業發展提供指導。我國有關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規定和政策措施并不比國外少,但這其中有許多已經不再符合我國的實際,應立即對不合時宜或相互矛盾的規定和措施進行清理,制定出切實可行、可操作性高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

(六)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新能源統計體系

第9篇:可再生能源主要存在的問題范文

回到2001年,當時的執政黨社會一綠黨聯盟已同意一項法案,該法案稱,直至2022年,要對核能發電進行限制;與之配套的還有野心勃勃且非常成功的可再生能源法案。當時,這一行動遭到了默克爾所在的保守派基督教的反對。去年,默克爾的“核能擴展法案”在德國引起了激烈的政治爭斗,導致了大規模的反核示威游行,甚至在基督教內也引起了很大爭議。由于該法案未向國會反對黨控制的上議院進行提交,對于是否會違背規定通過這項法案,最高法院仍保留一些法律程序,未作裁決。

顯然,默克爾的親核政策不是德國政府大失民心的唯一原因。但她的聯盟在民意調查中落后對手近20個百分點,且在地區選舉中屢次失利,使得他們必須有所行動。到目前為止,國會行將疾速通過的新的能源配套草案,是挽回默克爾直線下降民意的“救心丸”,而非為后核、氣候友好能源的未來精心策劃的藍圖。這一舉措的主要目的是為反核的反對黨派提供一個“國家能源共識”,其明顯的副效應就是,對隨后在2013年舉行的聯邦選舉來說,能源問題不再會是競選戰場。

事實上,與一年前情況相比,該能源配套草案實際上沒有改進。而一年前,默克爾正準備廢除2001年的“核電逐步退出”法令。如今,許多媒體所描繪的“歷史性決定”――到2022年,廢除核能發電――是一項已存在了近10年(2001年~2010年)的法令。當然,政治上的不同在于,在2001年,基督教對此法案持反對態度。而這―次,國會中沒人堅持讓核能發電維持到2022年以后。

考慮到此能源配套草案的其他內容,實在不值得被貼上“歷史性”的標簽。在某種程度上,可再生能源的上網條件變差了,而同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達到總發電量35%(目前為17%)的目標卻沒有得到改善。(事實上,這一目標,比2010年8月向歐盟遞交的《德國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中最初設定的38.6%還要低一些――這一數字部分由于去年默克爾的核能擴展計劃而被縮減。)

因此,如果你將2010年8月的法案同2011年B月的草案相比,你會發現,2020年的目標中可再生能源減少了而核能基本未變。簡言之,沒有改善。

與去年夏天不同,現在有關“煤炭復興”的討論很多。許多人認為,氣候目標可能會成為所謂“核電快速逐步退出”計劃的真正替罪羊,因為化石燃料會被用來填補能源鴻溝。執政聯盟的政客和傳統的親煤反對派社會都在討論建立新燃煤發電廠及新天然氣發電廠的問題。

反對的論調很強。煤炭是項非常昂貴的投資,有賴于未來幾十年高額的電力銷售。在開放的電力市場中,這對大多數投資者來說已經構成了很大的障礙。在像德國這樣的市場中,風力和太陽能等間歇性可再生能源出現了顯著增長,而這些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優先并入電網。即使煤電廠運作足夠靈活,能夠填補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的空缺,仍然意味著煤電廠的運作時數會越來越少――也就意味著,利潤會越來越低。

天然氣的前景稍顯明朗,因為其投資成本較低(但運營成本高)。無論從技術角度,還是經濟角度來看,靈活的天然氣廠都可作為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的理想后援。但是,由于天然氣要依賴俄羅斯,所以在政治上存在保留意見。該問題唯一的解決之道是在建筑業內取得顯著改善;更好的保溫結構可節省大量因取暖浪費的天然氣。多年來,政府在是否支持更好的保溫結構這個問題上始終搖擺不定,現在看來,至少其將成為一個比較穩定的政府能源政策了。

即使是天然氣,對新投資者來說,市場回報率也不是很高――在開放市場中,同無需基建成本的老廠進行競爭非常艱難,對大多數渴望高回報率的投資者來說尤其如此。因此,就要看在未來幾年內,政府將采取何種措施來激勵對化石燃料行業的投資――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對電廠的補貼最多不允許超過其投資成本的15‰這顯然不足以使那些卻步不前的投資者改變想法。

然而,經驗顯示,即使高度管制的能源部門也非常難以規劃。德國(或更廣泛的來說,歐洲)一直都是提前實現其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如果政府想避免可再生能源行業出現投資混亂的局面,遲遲未動的政府“能源革命”有可能會再次出錯:在政府與歐盟委員會制定出對新煤電廠的補貼計劃之前,可再生能源占較高的市場份額可能已經變成了事實。

誠然,一切都還未定,但挑戰依舊存在。執政聯盟屢次限制陸上風力發電的擴張,大型電力公司無可作為,轉而投資更昂貴的離岸發電,而離岸發電成本太高,中小投資者只能望洋興嘆。必須建設新的傳輸電網,把適用于少數大型電廠的電網改造成為適用于眾多分散電廠的電網。“魔鬼存在于細節之中”,錯誤政策會對“能源革命”造成巨大破壞。很多時候,由于政策的技術性太強,公眾或大多數國會議員難以理解。

同時,即使當前政府在德國能源革命方面做得不及前幾任多,但它畢竟明朗化了一件事:如果想在政治上站得住腳,就不能后退。沒有誰比德國四大主導電力公司受到的沖擊更大。自福島核事故以來,這四個公司的股價跌了16%至19‰而自2008年起,跌幅則超過了50‰他們正在就廢除9月份的“核能擴展法令”一事政府。即便是主流商業報刊,現在也開玩笑將這些電力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們描述成“恐龍”――若不迅速以新形象示人,將會滅亡。

與歐盟的其他國家不同,德國擁有龐大的工業生產基地。如果德國找到了后化石燃料、后核的未來之路,那么,對大多數其他國家來說也容易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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