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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緩繳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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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緩繳政策

第1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通過從中心相關其他部門等多種途徑,核查單位,弄清底數;做出執法計劃,然后深入單位,調查情況。

二、加大相關部門溝通

與協商國資委配合,對其管轄企業,沒有建制的要盡快建制,特別是對多年停繳公積金的紡織、機械企業有條件的要盡快恢復繳存公積金,確有困難的要視其企業經濟狀況,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拿出緩繳、補繳計劃,量力而行,逐步恢復繳存。

與市技術監督部門聯系,協商在單位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時,要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繳存登記做記錄。

與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建立良好關系,在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年檢時,以公積金制度繳存登記情況為審核標準之一。

與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聯合下文,制定企業貸款時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與礦務局聯系,督促其為下屬所有單位1萬多名職工建立公積金制度。

與市監察局聯合下文,對縣(市、區)所有單位進行一次住房公積金的建制、繳存、歸集管理執法監察、督促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補繳公積金。

與市審計局協商,聯合執法,以彌補我中心無檢查權、審計權不足等問題,提高執法效果。

與人民法院做好協調溝通,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強制性繳存公積金工作。

三、拓展渠道,擴大宣傳

通過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站、深入單位、走向街頭等媒體(介)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宣傳,使廣大職工群眾和單位領導,對住房公積金的理解,認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意義,提高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采取投訴電話、網絡、信函、現場接待等多種途徑受理投訴舉報,確保職工的維權訴訟渠道暢通;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公開曝光、限期改正、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一系列循序漸進、行之有效的執法手段,使我中心行政執法工作全面、深入地開展起來。

四、完善組織,健全制度

第2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一、目前現狀

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開始建立,隨著我國房改的深入和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完善,1994年國務院將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房改基本內容全面推行,1999年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階段,20__年,國務院修訂《條例》,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規范,業務加快發展。__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來,在《條例》精神正確指引下,始終執行“嚴肅紀律、嚴格監督、規范運作、強化服務、防范風險”的工作方針,嚴格遵循“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工作原則,牢固樹立“歸集是基礎,貸款是重點、核算是關鍵、制度是保障”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促進了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取得了一些成績。截止去年底,全市實繳存單位1197個,實繳存70855人,覆蓋率分別占應繳單位和應繳職工的87%和85%,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21512萬元,歸集余額89658萬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90612萬元,貸款余額34262萬元;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31854萬元。20__年雖然超額完成了目標任務,發展形勢很好,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較低,仍然是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力度、深度、廣度還不夠。在現實工作中,相當一部分職工包括一些領導干部,對《條例》不太了解、不太關心,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一些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認識水平偏低,住房公積金政策還沒有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戶曉,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2、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窄、覆蓋率低,發展不平衡。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較好,繳存率達到100%,繳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同時擴大了繳存基數,為全市公積金擴面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國有大中型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為65%,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僅為6%,而且繳存比例偏低,大部分是5%—7%左右,只有個別企業達到10%以上,有的個別企業按5元、10元、20元不等的標準進行繳存,有的甚至只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繳存的現象,還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沒有參加到制度中來,造成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比較困難,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明顯制約著公積金繳存覆蓋面的擴大,嚴重存在繳存難、不愿繳存的現象。青銅峽市鄉鎮衛生院到目前為至還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僅直接影響到鄉鎮衛生院職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拓面造成了一定影響。另外,一部分壟斷行業為單位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較高,有些企事業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較低,又在找理由停繳、緩繳,形成了明顯的落差,造成了繳存不公平的問題,使不少非公有制企業的中低收入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職工購房能力差,繳存額低,很少享受低息貸款優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損問題。同時,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個別單位欠繳、停繳或不按規定比例和基數繳存等現象也比較普遍。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制度就不能為多數職工服務,其制度的功能就無法廣泛、持久地實現。

3、行政執法力度不強,使一些工作抓而不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實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單位有條件建繳而不建繳,部分企業消極觀望,特別是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強硬抵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雖然《條例》中規定了罰則,但實際工作中行政執法難以組織實施,形同虛設,處出癱瘓狀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缺乏專門性、系統性的程序和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和必要的檢查審核權、調查取證權。管理部門仍然依靠政策、行政命令與指示辦事,處于“軟法”階段,執行的權威性不高。無形之中為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找到了十足的理由。當企業以效益差、不具備條件為由打“球”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沒有權力去企業查帳核實,罰款更是乏力。正是由于還沒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行政執法體系,缺少強有力的法律支撐,行政執法強制性不足、力度不大,執行起來比較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得到保障,對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黨和國家關注民生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國家為解決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公共住房政策,事關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制度擴面上做文章、下功夫,才能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更好發展,才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更大作用。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建立引導機制。圍繞提高廣大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思想認識,全面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工程,全方位、大范圍、多形 式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意義,全面介紹有關政策和法規,讓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一是向繳存或未繳存的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在住房貸款上的優惠政策,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給自己帶來的益處;二是提請人大代表宣傳,讓他們關注監督執行這一制度,代言群眾呼聲;三是向財政、紀檢、審計、工會、社保、經委等重要職能部門宣傳,形成職能聯動機制;四是通過電視、網絡、報刊、橫幅標語、宣傳菜單等方式,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通過宣傳,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權利和義務,強化單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責任意識和職工的維權意識,讓更多的職工了解公積金政策、享受公積金帶來的實惠,使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植根于民、惠及千家萬戶。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民生保障制度,它的使命是讓更多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或改善居住條件,實現“住有所居”。要實現這一目標,擴大制度覆蓋面是基礎,也是重中之重。《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社會管理。因此,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還需要各級政府的全力支持。

2、強化歸集工作,擴大覆蓋面。歸集是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前進的基石,是整個住房公積金體系的核心。所以要想擴大歸集工作,必須在歸集工作上功夫、求突破、尋發展,才能不斷擴大歸集面和覆蓋率,尋求新的增長點。一是積極研究,努力挖掘歸集增長點,要在維持并提高原有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的基礎上,認真排查,查找漏洞,梳理歸集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選準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不斷擴大歸集覆蓋面,努力實現歸集工作新的增長點。二是要抓住《勞動合同法》施行的契機,積極協同勞動、人事、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時掌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重組等情況,督促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盡可能將應建未建的單位納入繳存軌道。三是考慮大多數單位經濟困難,采取降低門檻的方式,不論繳存比例和額度,只要繳交可以進入,試行先進入,后規范的管理模式。四是許多單位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由于經濟發展問題,繳存比例較低,經過幾年努力,經濟狀況有了好轉,有了規范繳交的愿望和可能。在要求其提高繳存比例,并允許將以前少繳部分補足,試行先低存、后補繳政策,逐步實現覆蓋繳存。

第3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文明窗口 標準

一、健全體制機制,實現管理工作規范

1.科學決策。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統一行使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的決策職能,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擬定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審議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使用以及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壞賬核銷的申請;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情況審計的通報,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以及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2.標準管理。一是環境規則標準。將中心管理架構劃分為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控制兩方面。明確中心部門、科室、崗位設置及其職能配置的原則和要求,對各層級各部門間的決策、管理、操作、監督關系進行規范,促進中心決策科學化、管理有效化、運行規范化。同時,明確中心人員規劃、使用、評價各方面的原則和要求,對各崗位人員的勝任能力、培訓教育、聘用辭退、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具體規范,促進從業人員逐步提高業務水平和道德素質。二是政策規則標準。明確法規規章、業務政策制定的控制原則和制定標準,對文件的制定程序、格式內容、施行日期、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規范,促進住房公積金政策科學規范。三是操作規則標準。明確管理規定、操作規程的控制原則和制定標準,對文件的內容結構、流程設置、環節劃分、操作標準、風險控制措施等方面進行控制,確保各項政策得到充分細化、準確落實。四是運行規則標準。對合規管理的信息化系統從需求設計到系統上線運行全過程進行控制,保證系統開發完全遵循業務處理流程要求。五是考核規則標準。明確合規手冊、考評題庫和考核臺賬的控制原則和制定標準,結合操作規則確定具體工作的時限、履責、政策及資料合規性、風險控制措施的考核要求,確保中心各項操作合法合規、及時高效。

二、合規管理機制健全,有效防范風險

1.防范政策執行風險。按照四級政策法規體系要求,做到各項業務及具體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防范操作風險。一是信息化網絡體系的設計與運行符合四級法規體系的要求;二是通過信息化手段確保人員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的受理和審批完全符合規定、規程的要求,保證政策嚴格落實。

3.防范外部風險。一是與公安部門聯網核實身份信息,防范通過虛假身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風險;二是與產權部門聯網核實房屋交易信息情況及產權信息,防范通過虛假交易騙提、騙貸的風險;三是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聯網,審核借款人信用狀況,防范信用風險。

4.防范資金使用風險。在賬戶管理上,我市開立的各類住房公積金賬戶,嚴格按要求報批,做到資金專戶存儲。落實資金使用的雙控審核、三級審批的制約機制,使用資金的部門,無權劃撥資金;劃撥資金的部門,不能決定資金的使用。

5.防范資金核算風險。 中心應對資金歸集、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統一調度。全市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各類業務實行七級賬務核算,每天辦理的各項業務與承辦銀行要一筆一核,日終對賬,日清日結。

6.防范貸款風險。一是控制貸前風險。通過對借款人開展信用評級工作等,加強貸前管理,防范風險。二是控制貸后風險。通過加大對貸款的催收力度、對資產進行分類管理等,控制貸款不良率,提高資產質量。

三、突出行風建設,打造優質高效服務

1.實現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一是政策公開。使各單位和群眾可以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二是程序公開。方便繳存單位和群眾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三是時限公開。使職工可隨時了解業務辦理的時限和進展情況,實踐服務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4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海普瑞:稅務機關越權審批 稅務優惠瑕疵被屏蔽

案例概述

根據下列文件,海普瑞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2002年起至2007年減半按7.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規定》(“深府[1988]232號”)第六條的規定,特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根據深府[1988]232號文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檢查分局《關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復函》(深地稅三發[2001]79號)。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關于確認深圳市海普瑞藥業有限公司獲利年度的函》(深地稅三函[2006]225號)。5.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關于深圳市海普瑞藥業有限公司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深地稅三函[2006]20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以及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公司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適用稅率1%和3%來計算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報告期內公司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金額共計170.52萬元。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未包括增值稅免抵稅額。為了這個問題,深圳市南山區國稅局和地稅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別出具了無稅收違法證明。

稅收政策

1.《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規定》(“深府[1988]232號”)第六條的規定,特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深府[1988]232號文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檢查分局《關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復函》(深地稅三發[2001]79號。

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關于確認深圳市海普瑞藥業有限公司獲利年度的函》(深地稅三函[2006]225號)。

5.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關于深圳市海普瑞藥業有限公司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深地稅三函[2006]206號)。

分析點評

海普瑞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該優惠政策并沒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因此公司存在因前述稅收優惠被稅務機關撤銷而產生額外稅項和費用的可能。

海普瑞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深圳市稅務局的稅收執行慣例,適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業,但是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存在差異,即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免抵稅額,存在被稅務主管部門按照財稅[2005]25 號文的要求追繳的風險。

理論上說,證監會是不愿意讓存在稅收瑕疵的企業發行上市的。否則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守門 人,很有可能因此承擔責任。如果某一重大問題難以通過企業自身整改解決,證監會就會向相關部委或省政府申請確認沒有重大責任。如果有另一部級單位愿意承擔責任,證監會就可能因此放行。但是現在出具“無違法證明”的只是區級稅務部門,行政級次顯然達不到標準。

興民鋼圈:利用稅差避稅 延期繳納所得稅

案例概述

報告期內,發行人于2005年6月至9月將部分機器設備租賃給控股子公司賽諾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將上述租賃機器設備分批收回。通過出租機器設備,發行人將部分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移至賽諾特。由于賽諾特系中外合資企業,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減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發行人在將部分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移至賽諾特后,該部分產品所形成的利潤也相應享受了企業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2005年度期末應交企業所得稅余額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應交企業所得稅5830114.59元,上述兩項合計2006年末發行人應交企業所得稅余額為6538077.73元。發行人上述應交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時間為2007年12月。由于客觀原因的存在,發行人上述應交企業所得稅在稅款所屬當期如實申報,但存在遲延繳納的情況。發行人上述企業所得稅遲延繳納的情況可能存在被征收稅款滯納金的風險。

發行人會計核算是按稅收發票等原始憑證進行記賬,因此造成公司賬面反映為多繳土地使用稅等地方稅,而遲延繳納2005年和2006年企業所得稅。在此情況下,發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動繳齊了遲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補繳完成后,由于出現公司近三年累積納稅額(含企業所得稅及地方稅種)超過應納稅額的情形,地方政府退還了發行人多繳納的稅款460萬元。發行人依據會計準則中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繳納的地方稅合計460萬元在會計核算上沖減了公司多交稅金。

稅收政策

主管稅務機關龍口市國家稅務局和龍口市地方稅務局也已出具證明,確認發行人及賽諾特的生產經營、發行人租賃設備給賽諾特使用的行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符合國家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發行人主管稅務機關已出具證明,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納稅,未出現偷逃稅款的情形,沒有因違反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而受過處罰。

分析點評

發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動繳齊了原遲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補繳完成后,由于出現公司近三年累積納稅額(含企業所得稅及地方稅種)超過應納稅額的情形,地方政府給予發行人退還460萬元。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并未由此向發行人征收稅款滯納金,同時發行人控股股東王嘉民已承諾將代替發行人承擔因遲延納稅可能產生的滯納金,因此發行人將不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2005年至2007年第一季度,發行人實際納稅獲得地方稅種發票所對應的金額大于發行人實際應承擔的地方稅種對應的應納稅額,造成公司賬面反映為多繳土地使用稅等地方稅,而遲延繳納2005年和2006年企業所得稅。發行人已于2007年12月主動繳齊了遲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并未由此向發行人征收稅款滯納金,同時發行人控股股東王嘉民已承諾將代替發行人承擔因遲延納稅可能產生的滯納金,因此發行人將不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網宿科技:稅收征收方式變更 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案例概述

發行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間按照核定征收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間,發行人按照對應繳納營業稅的銷售額的4%和對應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的0.5%繳納企業所得稅;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間,發行人按照收入總額的3.3%繳納企業所得稅。2007年12月,經發行人申請,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開始對發行人實行查賬征收,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第九稅務所于2008年4月3日出具《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登記通知書》(滬地稅嘉九[2008]000003號),核定發行人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2008年3?4月,發行人以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匯算清繳了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并補繳2006年度因實際執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而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根據發行人于2008年向稅務主管機關提交并經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第九稅務所審核的稅款所屬期為200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發行人2006年度應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為人民幣1708260.59元。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20072)滬稅繳電 08316444號),發行人已經于2008年4月22日繳納稅款所屬時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業所得稅款人民幣 1708260.59 元。

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對下列納稅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辦法:依照稅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收入憑證、成本資料、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于查實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根據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分別于2009年7月13日出具的證明文件,發行人自2006年1月1日至該證明出具之日,依法向稅務主管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沒有偷稅、漏稅、欠繳稅款的現象,沒有因違反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分析點評

網宿科技因為稅務主管機關由核定征收改變為查賬征收,而導致補繳稅款。發行人2008年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170多萬元的情形,系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稅收征收方式變更所致,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亦不構成發行人本次發行的實質障礙。

天潤曲軸:另類IPO存疑 補繳巨額增值稅沒有普適性

案例概述

天潤曲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公告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披露其應交稅費情況如下:

本公司最近三年“應交稅費”期末余額的構成明細可見,2005年、2006年本公司“應交稅費”的期末余額較大,主要是因為應交增值稅期末余額較大。2005年、2006年本公司應交增值稅期末余額主要是:

(1)1999年以前本公司根據當時地方有關政策緩繳的增值稅1900萬元;

(2)本公司2004年銷售收入約為5.9億元,比2003年大幅增長約1.7億元。鑒于當時文登市稅收任務完成情況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了進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業發展,文登市國家稅務局緩征本公司稅款1000萬元;

(3)其余為正常經營中產生的期末已申報尚未繳納的增值稅、產成品盤虧的進項稅轉出調整。

2007年,本公司已將上述緩繳的增值稅全部足額繳清。山東省文登市國家稅務局已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對本公司上述緩繳稅款的相關責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東曲軸總廠出具承諾:如果天潤曲軸因上述增值稅繳納問題將來被稅務機關處罰或遭受其他任何損失,均由曲軸總廠承擔。

2007年,本公司“應交稅費”期末余額為474.26萬元,其中應交增值稅余額為226.76萬元,公司不存在大額未繳稅款。

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明確規定:(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分析點評

招股說明書申報中出現補繳巨額增值稅事項,天潤曲軸可謂“獨特的IPO現象”。增值稅屬于國稅,沒有企業可以隨便緩繳,更沒有機關和單位可以隨便讓企業緩繳。從稅法上嚴格來講,一家企業出現補繳巨額增值稅說明兩個問題:第一,該企業之前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必定存在大量營業收入沒有及時入賬的情況;第二,該企業負有不及時申報納稅的責任,涉嫌偷逃增值稅。由于種種原因,現實中很多企業發展初期都存在把公司部分營業收入有意識不入賬,以減少增值稅的繳納數額,最終增加企業利潤,增加流動資金。

增值稅屬于國稅,偷逃增值稅的性質是嚴重的。對于所有企業來說,盡管由于早前我國經濟法律環境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漏洞和問題,但所有企業遵守稅法都是必須而自覺的。

天潤曲軸并不是唯一一家存在補繳增值稅的企業,這是特定時期下獨特的IPO現象。一方面中小企業的確曾經出現過節稅動機,另一方面,現在這些中小企業為了上市又需要把游離在賬外的營業收入重新計賬,以實現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終順利實現IPO。這已不是一個簡單的技術問題,應該說企業補繳增值稅問題是一個嚴肅的話題,雖然最終天潤曲軸IPO獲批,但其并不具備借鑒性。

華盛天龍光電:留存收益折股 政策理解不清補繳個稅

案例概述

《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中披露:2008年7月,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經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經審計的凈資產152497991.64元為基數,按1:0.4918的比例折為7500萬股,整體變更為江蘇華盛天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體變更涉及的凈資產折股從法律形式和經濟業務實質上來說,股東未取得任何股息紅利性質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業送紅股或轉增注冊資本的過程,法人股東常州諾亞科技有限公司無須就上述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改制凈資產折股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自然人股東也并不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文件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自然人股東不會產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自然人出資人應該交納個人所得稅。

本次發行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沒有發生法人和自然人股東的納稅義務。發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壇市地方稅務局提交了《關于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進行股份改制凈資產折股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就整體改制時“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以其持有的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進行折股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事項提出申請,金壇市地方稅務局于2009年8月26日書面批復同意了該請示。

2009 年8月24日,發行人七位自然人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如今后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要求自然人股東就整體改制時的凈資產折股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將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以個人自有資金自行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不因上述納稅義務的履行致使發行人和發行人上市后的公眾股東遭受任何損失。

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已經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 289號)進一步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在專門分析了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后再次重申,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出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依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的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分析點評

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折股是否要繳納個稅?在天龍光電上市前后,這一問題一直有很多答案。近期財政部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二十一號)》再次澄清了該問題,圍繞該事件歷經三年多的爭議終于塵埃落定。財政部認為,天龍光電2008年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折股,自然人股東未繳納個人所得稅789萬元。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調整會計賬務,并補繳相關稅款。

第5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職工收入; 納稅安排

一、職工收入的主要構成

現實中,職工收入的形式多樣,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種:一是工資、薪金;二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三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或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因此,在職工收入總額既定的條件下,職工收入的內部構成不同,職工承擔的稅負是有差異的。當然,本文所說的職工收入是指職工月收入。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也作了類似規定。并且,《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可見,基本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應當繳納的,在考慮職工收入的納稅安排時,可將其視為外生變量,即只需考慮既定職工收入如何在工資、薪金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之間分配。鑒于此,本文下面提及的職工收入扣除了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僅包括工資、薪金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

二、收入構成與納稅安排

2002年3月24日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第二十條規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 繳……”一般而言,職工和企業的繳存比例是有下限的,均為5%,但職工和企業的實際繳存比例可以不同,只需大于等于下限即可。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因此,可以將本文的職工收入w分解為三部分:第一,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w1;第二,職工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w2;第三,職工的工資、薪金w3。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工資、薪金為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后的金額。

財稅[2006]1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备鶕撐募芍?,在職工收入總額既定的條件下,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只要沒有超過稅收政策規定的限額,是能夠降低職工的稅負的。

但是,在降低職工稅負的同時,職工的部分收入也由工資、薪金變為了住房公積金。我們知道,稅后的工資、薪金是可以由職工自由支取的,屬于無限制收入;而免稅的住房公積金在提取時需符合一定的條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其屬于有限制收入。因此,只有通過折合系數將有限制收入折合為無限制收入,二者才具有可比性。假定折合系數為?籽,?籽應介于0到1之間,假如?籽=0.9,可理解為,在某職工看來,100元的有限制收入相當于90元的無限制收入?,F實中,可利用調查問卷等方式發現職工的折合系數?籽。筆者認為,我們尋求的納稅安排應滿足數學規劃(1)所示的職工收入構成。

三、納稅安排的思路與流程

為便于分析,先明確兩個問題:

第一,住房公積金存在一個法律下限和有效上限。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為住房公積金w1、w2的法律下限。依據財稅[2006]10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站在職工稅收籌劃的角度,w1、w2不宜超過按文件規定比例和標準所確定的金額,因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不但不會減少稅收,反而會將職工的部分無限制收入變為有限制收入,由于存在一個折合系數,使得超限是不劃算的。因此,應將文件規定比例和標準所對應的金額作為納稅安排的有效上限。若用L表示法律下限,H表示有效上限,則:L=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H=min{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12%}。

第二,假定w1=w2。在w1、w2≥L的前提下,如果w1≠w2,可能出現六種情況:(1)L≤w1<w2≤H;(2)L≤w2<w1≤H;(3)H<w1<w2;(4)H<w2<w1;(5)L≤w1≤H<w2;(6)L≤w2≤H<w1。將情況(1)至情況(4)變為企業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為(w1+w2)/2,既不會影響稅負也不會影響公積金總額,即為同質變化;將情況(5)和情況(6)變為企業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為(w1+w2)/2。會使得以前超限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得以稅前扣除,但公積金總額不會發生變化,即改變后的方案比以前的方案更優。因此,基于稅收籌劃的角度,假定w1=w2是合理的。

在納稅安排中,首先應計算出法律下限L和有效上限H,然后比較L與H的大小:

1.若L≥H,住房公積金應滿足w1=w2=L,余下收入全部分配給工資、薪金w3。

2.若L<H,w1=w2應介于L與H之間,此時,數學規劃(1)中的目標函數就變為求{w3-[(w3-費用減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w1+w2)*?籽的最大化。該目標函數中大括號部分為稅后工資、薪金,余下部分是住房公積金的折合數。為方便研究,將目標函數進一步簡化為求w3×(1-t)+(w1+w2)×?籽的最大化,其中t=稅額/w3,為有效稅率(劉怡、聶海峰,2005)。由簡化后的目標函數可知,若1-t>?籽,應將收入分配給w3;若1-t<?籽,應將收入分配給w1、w2;若1-t=?籽,分配給w3或w1、w2均可。w3大于費用減除標準時,t隨w3的增加而增加,二者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反之亦然。于是,筆者以2011年9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表以及3 5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為例,推算出表1所示的w3與t的關系。當然,若職工屬于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范圍,則需要根據表1的原理對表1中的內容作相應修改,此不贅述。

對某職工來講,由于t是變化的,?籽是固定的,因此,需以?籽為基礎,令1-t=?籽,得到t的值,然后依據表1找到相應的工資、薪金,記為w3*。鑒于t隨w3而遞增,職工應先將收入分配給w3,直至w3=w3*,再將收入分配給w1、w2。結合前面討論的L和H,當L<H時,總的納稅安排為:應先使職工收入w1=w2=L,余下部分分配給w3,直至w3=w3*,若有剩余則再分配給w1和w2,直至w1=w2=H,若還有剩余則全部分配給w3。為便于理解,筆者用圖1所示的流程具體展示住房公積金背景下職工收入的納稅安排。

本文僅是在職工收入總額既定的條件下,研究工資、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納稅安排。當然,我們還可以引入更多的因素,以使研究與現實更加吻合,并且,隨著法律法規以及稅收政策的調整,相應的納稅安排也會有所變化,本文重在提供一種分析問題的框架。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

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EB/OL].202.108.90.171:9090/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338&flag=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EB/OL].npc.省略/npc/xinwen/2010-10/28/content_1602435.htm.

[3]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EB/OL].省略/zwgk/2005-06/03/content_3982.htm.

[4] 劉怡,聶海峰.中國工薪所得稅有效稅率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5(6):58-66.

第6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創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

(一)調整購房入戶政策。購房入戶政策實施范圍由*經濟開發區、*高新開發區(濱江)、錢江新城區域擴大到*、*、*、*、*區等區域。購房者為非*市區戶籍人員(不含境外人員),在*區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或在*、*、*、*區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的,經市房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可申請辦理1戶(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市區戶籍。具體操作辦法參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關于外地人在杭購房入戶試點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6號)規定執行。*經濟開發區、*高新開發區(濱江)、錢江新城的購房入戶政策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由男60歲、女55歲調整為男65歲、女60歲。

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職工購買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職工首套貸款購買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積未達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可按相應額度申請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

允許*區、縣(市)異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鼓勵職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

(三)實行購買商品房契稅、印花稅補貼。自本《意見》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對個人購買*區、*區、*區、*區、*區、*高新開發區(濱江)、**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之江度假區內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所繳納的契稅、印花稅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四)實行存量房交易稅收補貼。自本《意見》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對*區、*區、*區、*區、*區、*高新開發區(濱江)、**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之江度假區范圍內買賣個人普通住房的,買賣雙方(均為個人)繳納的稅收收入根據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五)簡化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手續。對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內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收取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六)明確界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對象。對一戶家庭中年滿18周歲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七)暫停征收房產登記等相關收費。自本《意見》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對購買*區、*區、*區、*區、*區、*高新開發區(濱江)、**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之江度假區范圍內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購房者,全額暫停征收其房產登記費、房產交易手續費、權屬調查費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鼓勵推行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

(八)鼓勵拆遷房貨幣化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實行貨幣化安置,節約拆遷安置房建設用地。對原規劃用于安置房建設的土地調整為公開出讓土地的,其出讓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資金后,返還各做地主體,用于拆遷安置土地的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九)加大政府購買力度。市級各部門、各城區做地主體,可根據需要,在價格合理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后,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中、低價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遷安置房房源。

三、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發展環境

(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下限預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利潤率下限標準預征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

(十一)調整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法。房地產項目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未銷售的房屋停止銷售后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十二)適度調整出讓價款支付期限。對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見》下發之日期間已公開出讓的房地產經營性用地,且受讓人已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首期出讓價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讓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可調整《出讓合同》約定的余下出讓價款的支付時間,并由受讓人承擔相應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免交滯納金,每期調整期限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十三)放寬建設項目開、竣工期限。對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見》下發之日期間已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且《出讓合同》約定須在2009年7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在受讓人支付總地價款的70%后,可辦理交地手續,相關部門憑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先行開展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并動工建設,待受讓人按批準的時限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后,再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對按期動工確有困難的,由受讓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增加不超過一年的開、竣工時間。

(十四)放寬新出讓地塊地價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對新出讓的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允許受讓人在12個月內付清出讓價款,對起價總額在5億元以上或規模較大的地塊,其出讓價款支付期限最高可達18個月;允許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應繳的首付出讓價款(定金)調整至出讓價款總額的10%。

(十五)緩繳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設費。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時預收的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延至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證》時收取。

(十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級各職能部門及城區政府要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要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暫停征收15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函〔20*〕184號)精神,確保涉及房地產的12個暫停征收項目落實到位[其中房管部門2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國土資源部門7項:征(土)地管理費、征地不可預見費、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三資企業)、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普通個人)、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普通單位)、土地登記特制證書工本費(單位)、土地登記特制證書工本費(個人);建設部門2項:工程定額測定費、工程質量監督費;人防部門1項:工程質量監督費]。

(十七)加大支持和監管力度。各金融機構、各房地產企業要加大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對拒絕為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必要時依法進行查處。

(十八)鼓勵房地產企業使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推進節能減排。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規定可享受研究開發費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相關優惠目錄,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享受相應的財稅政策。

四、營造房地產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九)建立房地產市場分析機制。市實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領導小組應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準確地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

(二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搭建銀企對接的互動平臺,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困難,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有效的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的正常合理信貸需求,有效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一)建立突發事件預案機制。制訂針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同時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

(二十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積極引導和幫助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和應對房地產形勢變化的能力。

第7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上市主體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整體變更過程是公司上市的必經之路。整體變更過程中,個人所得稅成為不少個人投資者特別是實際控制人必須面對的問題。在這一過程中,與現金分紅自然人股東取得貨幣資金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資本公積轉化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資本公積金時,由于投資者并未實際取得現金收益,同時又必須承擔動輒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稅負,這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是難以承擔的。因此,整體變更涉及個人所得稅值得我們探討研究一番。

關鍵詞:

整體變更;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

1協調凈資產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1.1標的公司凈資產大于注冊資本需要繳稅

當標的公司的凈資產高于其注冊資本時,標的公司整體變更時即需要面對繳稅問題。稅收實踐中,各地方稅務機關執法不一,可能是因為對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理解適用不同所帶來的執法混亂。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在整體變更時就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部分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政府稅收優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東繳納稅款或者準予緩繳該稅款。

1.2標的公司凈資產小于注冊資本時,標的公司需相應增、減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當標的公司凈資產低于整體變更前的注冊資本時,可以采取整體變更前先減資以使凈資產與調整后的注冊資本大致平衡的處理方式。此外,整體變更前進行增資或者由股東溢價出資也是可行的辦法??傊?,整體變更時,凈資產與注冊資本越趨平衡,繳稅義務相對越輕。

2“整體變更”時留存收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公積稅收成本問題

2.1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所涉及的個稅問題

實踐“整體變更”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方法:第一,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合理分期繳納稅款的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第二,由自然人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若稅務機關征繳本人在公司整體變更時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本人將無條件、全額繳納該等稅款,若稅務機關因此對本人罰款,該等罰款亦由本人全額承擔;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繳上述稅款義務而遭致稅務機關罰款,相應的罰款及責任均由本人承擔。以上對策需結合當地稅務實際情況適用。在2015年8月12日掛牌的杰爾斯(833223)案例中,該公司整體變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1萬元。根據審計報告,有限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為3682.66萬元,其中,資本公積0元,盈余公積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潤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體變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以經審計的凈資產折股總額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凈資產5826623.43元全部計入股份公司資本公積。本案例中即存在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問題。就此律師認為: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體變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該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據該通知,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獲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該通知,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自然人股東繳納的個稅可申請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根據公司的說明及律師的查詢,公司僅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存在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況。所以,依據國稅函〔1998〕333號、財稅〔2015〕41號中的相關規定,公司自然人股東須就公司整體變更階段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也應相應履行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個稅的義務。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公司向律師作出如下回復:截至本反饋意見回復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目前正在根據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現行有效的稅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署申請個人所得稅緩交備案。就股東個人所得稅繳納事宜,公司自然人股東均已出具承諾函。綜上,律師認為,相關股東及公司已就個稅的繳納事宜采取了規范措施,且該等規范措施具有可行性。該案中,股轉公司接受了補充法律意見書中的上述觀點。至于自然人股東出具的承諾函內容,除掛牌企業案例,在審企業亦有案例,具體可參見吉林省銳迅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見書2015年9月29日公告。

2.2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所涉及的個稅問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整體變更過程中,使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入資本公積,注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各股東的持股數及持股比例不發生變化,則不涉及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問題,自然人股東亦未取得《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便也不會產生繳納所得稅的義務。實踐中,部分企業采取此方法進行節稅,并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等進行兜底性承諾。在2015年8月14日掛牌的霍普股份(833328)案例中,根據公司整體變更時的審計報告,整體變更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3000萬元,資本公積為0.00元,盈余公積為15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54511016.37元。公司整體變更時,以2015年3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以經審計的凈資產86011916.37元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股本總額的3000萬元,股份總數為3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注冊資本3000萬元,余額56011916.37元計入資本公積。即,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為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2015年5月28日,該公司在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本案例中,股轉公司依然詢問了自然人股東納稅情況,律師回復如下:公司整體變更前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整體變更后股份公司股本3000萬股,各股東的持股數及持股比例均沒有發生變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東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整體變更完成后,已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備案變更,辦理過程中主管稅務部門未要求公司就整體變更事項繳納稅款。公司股東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諾函,對于股份公司在整體變更過程中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將依法自行承擔繳納義務。該案例中,股轉公司依然接受了上述觀點。律師的回復雖未直接言及有限公司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為股份公司資本公積的稅務問題,但公司無須就整體變更繳納(代扣代繳)任何稅款,則間接表明本案中有限公司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為股份公司資本公積無須繳稅。

2.3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涉及的個稅問題

公司整體變更時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有歧義,實務操作中稅收征管也不盡相同。

2.3.1現行立法規定存在歧義

上述規范性文件對企業用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相對明確,而對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

2.3.2觀點爭鳴

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都認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不同的地方稅務機關實際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稅務機關以審計報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作為計稅依據,有的稅務機關以自然人股東取得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作為計稅依據,還有的稅務機關以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作為計稅依據。企業、中介機構的普遍觀點是,國稅函〔1998〕289號的“資本公積金”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兩種情形,不應當作區別對待。整體變更中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3.3最新案例一則簡介

在2015年8月10日掛牌的明珠股份(833172)案中,整體變更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公司以2008年11月30日為改制基準日,以經審計賬面凈資產52828683.95元,按照1.6509∶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總額3200.00萬股,剩余凈資產20828683.95元計入資本公積。整體變更后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額為1200萬元,其中由資本公積轉增股本11789944.5元,由盈余公積轉增股本210055.5元。2008年12月24日,工商局向公司頒發了營業執照。就此發行人律師認為: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議通過后代扣代繳。同時,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睋耍髦楣煞菡w變更時,注冊資本增加額中由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部分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部分涉及個稅的代扣代繳。該案例中,股轉公司接受上述觀點。

3結論

第8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一)企業(單位)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1)結算企業(單位)(指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下同)按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目前暫按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對尚未參保或者參保人員比例較低的繳費單位,若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最低申報比例”的辦法確定單位繳費基數。計算公式為:

單位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申報比例

“最低申報比例”暫按下列標準執行:建筑行業(不含外地工程應付工資款)、工藝品行業按不低于15%比例申報;紡織、服裝生產行業按不低于20%比例申報;其他行業按不低于30%比例申報。

“最低申報比例”由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省政府下達的擴面要求,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2)非結算企業(單位)按上一年度營業額為依據核定每月繳費人數:即上年(新辦的按當年)營業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數不少于1人(含),商業企業營業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加1人;其他企業營業額每增加50萬元的加1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確定。

(3)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定期定額戶按原辦法征繳。

(4)結算和非結算企業(單位)按新辦法計算的應繳費額少于原來繳費數額的,按原來繳費數額繳納。

2、工傷保險費

(1)企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企業上一個月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確定。沒有工資總額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確定,臨時用工人員以本人工資額為繳費基數。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并傳送給地稅部門征收。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調入和新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基數按本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0元/人。

2、企業(單位)必須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上一年度每個職工的工資額,確定每個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從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變。20*年各企業(單位)須在12月25日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確定20*年11月至20*年6月的個人繳費基數。

(三)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按規定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少于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按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自20*年12月1日(費款所屬時期為20*年11月)起,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采用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的辦法。企業(單位)征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企業(單位)按有關政策和本通知規定要求,按月自行計算企業(單位)繳納部分的應繳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在次月納稅期內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位)分別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登記,確定個人繳費額,按月由企業(單位)代扣并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暫按原辦法由地稅部門征繳。

三、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不含事業單位正式職工);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工傷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行業分類詳見附件)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比例為0.2%,其臨時用工人員繳費比例為0.5%。職工個人不繳工傷保險費。

上述繳費比例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四、應繳費額計算

(一)單位繳納

應繳費額=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二)職工個人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繳費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五、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應付職工工資總額是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工資額,包括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而未發放部分和企業應向職工收回的款項(例如:企業代墊的房租、水電費,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職工借款等)。具體按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249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登記、注銷

(—)登記

l、新辦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確定社保編碼,持地稅確定的社保編碼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已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參保人數(包括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增減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3、己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分局、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填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臨時用工人員)參保的,應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并確定社保編碼,然后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分別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二)注銷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結算手續并繳清費款,然后在地稅分局辦理注銷手續(包括注銷其社會保險編號),終止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地稅分局應將注銷的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及時傳送給地稅局規費科,由規費科統一送給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企業(單位)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相關手續。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其職工需要續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區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七、多繳退費

由于參保企業(單位)計算差錯造成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地稅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退費申請書(以退稅申請書代替),經地稅分局審核并附費款結算結論、稅票復印件,報地稅局計財科辦理退費手續;個人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證明并附稅票復印件,報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八、征繳措施

(一)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

(二)繳費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經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發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欠繳的費款按規定追繳。

(四)繳費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應繳費額或調整金額有異議的,當月先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或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確有誤差的,從下月起調整。

(六)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當年單位繳費基數如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在3個月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增補參保職工人數,并補繳個人繳費部分,逾期未報的,所征繳的單位繳納部分費款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繳費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申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基數。

(七)繳費單位參保登記后,發生參保職工增加或者減少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繳費單位應當自人員增加或者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逾期未申報的,該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從實際受理增減登記之月起調整。

九、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報送參保職工名單。待遇享受對象以繳費單位向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待遇享受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十、工作要求

社會保險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齊抓共管,及時協調溝通、交換信息,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社會保險費擴覆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第9篇:公積金緩繳政策范文

我們認為:在高稅負的現實環境中,與其讓一些單位違法亂紀地胡來,不如給他們指出一條正道,在稅收政策的約束范圍內,合法地減輕稅負。

鑒于此,我們想在現行稅法環境下,分別從工資與福利、獎金與分紅,以及勞務報酬三個方面,系統探討年終報酬的發放問題,并提出相應的節稅建議。

一、工資與福利的發放及其節稅建議

(一)工資的節稅建議

企業的薪酬制度與工資的稅負密切相關。在實務中,企業一般根據薪酬制度確定發放方法,進而產生相應的納稅基數及其稅負。所以,要想節約工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必須從設計薪酬制度入手,依據現行的稅收政策,制定更為節稅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開始吧)。

(1)工資稅前扣除的范圍。依據現行稅法,合理工資薪金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這就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成本。所以,明確稅法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范圍,才能讓發放的工資薪金全額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并要求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這就要求企業必須依據上述五條原則,設計、制定工資薪金制度,確保工資薪金全額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酬制度要具有節稅功能?,F代企業的工資薪酬制度,除了激勵功能外,還應具備節稅功能。依據國稅函[2009]3號“五條原則”,企業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所得稅。在此基礎上,若遵循“分開發(分工資和獎金兩部分報酬發放”和“平均發(每月的工資薪酬盡量平均發放)”兩點設計原則,又可減輕個人所得稅。這也是我們的一貫主張。

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位員工(或高管)年薪160000元,為了減輕其個人所得稅,依據現行稅率(見表1)和相關制度,我們可以將這160000元分為工資、獎金和扣除款項三部分處理。比如每月工資發放8000元,扣除3500元起征點,應稅收入為4500元,適用10%的稅率,全年工資總額為96000元(8000×12);年終獎設計為54000元(不超過此臨界點),依據2005年9號文的規定,除以12個月,為4500元,適用稅率仍為10%;余下的10000元,可以作為經營風險保證金予以扣除,攢在一起以后發放。這樣設計,就能把該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控制在10%之內,達到最好的節稅效果。

(3)工資薪酬制度應考慮的相關問題

1)一些單位在年終發放“第13個月工資”,依據稅法該工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納稅。所以,作為“第13個月工資”發放是否合適,要不要改為年終獎(可以享受2005年9號文的優惠政策),各個單位要算一算賬,根據結果進行選擇。

2)工資與社保基金密切相關,很多地方的社?;鹁褪歉べY走的,所以要考慮工資變動引起的社?;鸬淖兓捌湎嚓P成本。

3)企業發放實物、有價證券等非貨幣工資,應并入當月工資總額納稅。

(二)福利費的節稅建議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對企業福利費的范圍界定得比較寬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現行稅法規定,只有符合規定的福利費在工資總額的14%內允許在稅前列支,這就鎖定了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比例;國稅函[2009]3號更是對財企[2009]242號進行了“瘦身”,將允許在稅前扣除的14%福利費的范圍縮小為:(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至于發放給職工的福利費要不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依據國稅函[2009]3號并參照《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我們總結出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僅僅包括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而“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質的支出”,都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年終發放的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在納稅上也有個選擇:那就是并入工資納稅還是并入年終獎納稅,這其中的稅負應該是不一樣的。各單位可依據自己的工資薪酬制度,計算之后再進行選擇。

二、獎金與分紅的發放及其節稅建議

(一)年終獎的節稅建議

年終發放的獎金即為年終獎。在現行稅率體系下,兩檔稅率最大能差10個百分點,或者說,發放的年終獎一旦超出低檔稅率的臨界點―那怕是1元錢,就要按高檔稅率納稅,之間的稅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們建議年終獎的發放要遵循“不超標”的原則。

舉例說明如下:依據國稅發[2005]9號文,年終獎可以除以12個月,按得到的數額適用相應的稅率。假設某單位發給職工小李年終獎18000元,除以12個月,為1500元,適用3%的稅率,納稅540元(18000×3%),小李拿到手的獎金為17460元(18000-540);而發給小張年終獎18001元,除以12個月,為1500.08元,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105元,納稅1695.1元(18001×10%-105),小張拿到手的獎金為16305.9元(18001-1695.1)。

因多領1元錢,小張比小李凈損失1154.1元。這是比較冤的。為便于比較,我們把不同稅率下,因多發1元錢所帶來的納稅成本計算并列為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在現行稅率下,多發1元錢,最大可增加納稅成本88000.45元。所以,在發放年終獎時,一定要注意臨界點,牢牢把握“不超標”的原則。

應該強調的是,年終獎計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單位按季度發獎金的制度應該調整一下,將獎金的大頭放在年終發放,發放時使用國稅發[2005]9號文的優惠,以降低職工的個人所得稅。

(二)分紅的節稅建議

分紅是回報股東的方式。但對自然人股東來說,一旦分紅,依據現行稅法就必須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這是“稅后稅”,但國家稅法不改變,這個稅就必須交納。

我們認為,對在職的自然人股東來說,其回報是有選擇的:分紅或者發獎金。

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紅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的政策環境下,兩道稅率帶來40%的綜合稅負,而工資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才45%,且要減掉速算扣除數。由此可以直觀判斷,回報在職的自然人股東,發獎金比分紅更節約稅金。

其實在自然人投資的企業賬面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兩個賬戶上所掛的金額,都含有20%的個人所得稅。一些企業為了避稅,采取不分紅的方法規避納稅,其實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潤你總得分配,越積越大,以后反而不好處理。

三、勞務報酬的發放及其節稅建議

(一)勞務報酬的“稅款抵沖”作用

一些企業年終還要發放很多勞務報酬。其實很多企業的財會人員并不清楚,勞務報酬具有“稅款抵沖”的作用。企業在支付勞務報酬時,一方面要代扣代繳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交納稅款后手續完備的勞務報酬支出,又可以依據完稅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沖減企業所得稅。這就形成了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稅款抵沖”作用。

舉例說明如下:假設企業發放勞務報酬20000元。依據稅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20000-20000×20%)×20%=3200(元)

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這20000元勞務報酬進入稅前扣除后,可抵沖的企業所得稅為:20000×25%=5000(元)

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看出,企業代扣代繳了3200元的個人所得稅,卻抵沖了5000元的企業所得稅,中間還賺了1800元。

(二)勞務報酬“稅款抵沖”的平衡點及其發放建議

通過計算,我們找到了三個“稅款抵沖”平衡點:

一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的條件下,勞務報酬若不涉及營業稅,“稅款抵沖”的平衡點為100000元。驗證如下:

100000元勞務報酬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100000元勞務報酬抵沖的企業所得稅為:100000×25%=25000(元)

繳抵的稅款均為25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的條件下,如果屬于“對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等服務取得收入”,要征收營業稅,涉及5.5%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其“稅款抵沖”的平衡點為62893.08元。驗證如下:

62893.08元勞務報酬交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為:62893.08×5.5%=3459.12(元)

62893.08元勞務報酬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62893.08-3459.12)×(1-20%)×30%-2000=12264.15(元)

合計為:3459.12+12264.15=15723.27(元)

62893.08元勞務報酬抵沖的企業所得稅為:62893.08×25%=15723.27(元)

繳抵的稅款均為15723.27元,相等。

三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的條件下,“稅款抵沖”的平衡點為50000元。驗證如下:

50000元勞務報酬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50000-50000×20%)×30%-2000=10000(元)

50000元勞務報酬抵沖的企業所得稅為:50000×2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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