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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存放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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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存放原則

第1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關鍵詞:醫學院校;實驗室;化學品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2-0020-02

高校實驗室是進行實驗教學和科學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養創新人才的基本平臺,建設并管理好實驗室將直接影響高校的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醫學院校的實驗室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很多化學品,這些化學品種類繁多,性能復雜,有的甚至是劇毒、易制毒、高腐蝕的危險品。近幾年,化學品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天津爆炸案、上海復旦大學投毒案和南京理工大學爆炸案等,無一不證實了化學品的高度危險性和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各大院校必須高度重視起實驗室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實實施。醫學院校實驗室所使用的化學品在數量、品種、管理等各方面雖有別于化工院校,但化學品的安全問題無院校之分,必須得到同等重視。如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結合院校自身特點,將存儲與使用要求有機結合,安全操作,防止污染[2],切實管理好實驗室化學品,是每一位醫學院校工作者值得慎重研究的問題。

一、醫學院校實驗室化學品管理的現狀分析

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發現當前醫學院校在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上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化學品多而雜,管理凌亂。醫學院校的實驗課對于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塊內容,它很好地將理論知識付諸于實踐,幾乎每一位學生都要上實驗課。在醫學院校,由于專業的不同,每個專業均會開設各自的實驗課程。然而大部分實驗室或多或少都會涉及到一些化學品,藥學、檢驗等專業相對涉及較多。全校所涉及的化學品總類別非常多,危險系數參差不齊。從倉庫領用之后,這些化學品便散布于學校各個實驗室中,單純由各個實驗室管理者自行管理,很多化學品直接簡單存放于實驗室中,沒有規范保存,更無統一監管,存在較大隱患。

2.化學品管理投入不足,條件有限。醫學院校的實驗室所使用的化學品大部分比較安全,但也存在著部分危險度較高的化學品,如濃鹽酸、高錳酸鉀、丙酮、甲醛等。醫學院校在化學品安全管理上的投入遠遠低于化工院校,很多實驗室缺乏應急洗眼器、緊急噴淋等應急裝置;各系部也很少設有特定的試劑存放室,即便有存儲間,存儲間的設施也通常過于簡陋;沒有專業的人員管理相對危險的化學品,劇沒有嚴格執行“五雙”要求等。無論在資金投入、人員配備、設施建設等各方面總體都處于不足狀態,條件十分有限,給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3.化學品管理者專業度不高,安全意識普遍薄弱。醫學院校的學生和老師主要是醫學背景下的,甚至有一部分直接是文科生,對于理科的化學知識了解甚少,從潛意識里就會不自覺地無視這些化學品的危害,當發生某些突發狀況時也不清楚如何處理才是最正確最妥當的。從領導到教師到學生,對于化學品安全性的重視遠低于化工院校。大部分實驗室的管理者雖是本課程的專業人員卻不是化學品管理的專業人員,后期也沒有接受相關的培訓。特別是那些化學品使用較多的實驗室,迫切需要管理者對其使用的化學品在存儲、使用、處理等各方面有更為深入的了解。

4.廢棄化學品處理不規范,監管不到位。使用化學品勢必會產生廢液,有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有過期的原裝試劑和不再使用的剩余試劑等。特別是近幾年擴大招生規模后,實驗室利用率不斷提高,廢液排放量迅速增加,廢液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無論是哪種廢液,都必須定期及時妥善處理。如果不經過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都將對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對于自身無法處理的廢液,也應該要請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代為處理。然而,在很多醫學院校對于化學品廢液的處理上,往往還存在較多漏洞。有的不能將廢液及時處理,積攢時間過久,積攢容量過多;有的沒有進行合理分類回收,直接將所有廢液混放在一起;甚至也有個別將廢液直接排放到下水管等不規范現象。院校沒有設置相應的部門對廢液進行監督和管理,致使廢液處置問題日益嚴重。

二、醫學院校實驗室化學品管理的措施

1.建立規章制度,明確責任。科學規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實驗室正常、高效運行的有力保障。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學的管理辦法,加強管理,是保證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醫學院校應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本校的規章和制度。主要包括實驗室準入考核制度、管理人員責任制度,化學品出入庫制度,化學品保管與使用制度,化學品信息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廢液回收處理制度等[3]。根據規章制度,建立起以院―系―個人的三級管理模式,明確責任,落實到人[4]。

2.設立小型化學品倉庫,進行統一管理。為解決領取后的化學品無統一管理的現象,可以考慮每個系部獨自設立一個小型的化學品倉庫,用于存放本系部本學期各實驗室從學校倉庫領取的試劑。為保證安全,小型倉庫也應具備金屬門窗、通風設備、防爆設備、照明設施、消防設施、耐腐蝕化學品柜等,根據需要還可以添置保險柜。所有試劑都要做好相關登記信息,如化學品名、規格、數量等,試劑存放要按照分類存放原則進行儲存。倉庫應設置專人統一管理,并定期做好信息統計與更新工作。領用人員應嚴格做好領用登記制度,用不完的試劑要及時返回倉庫。通過建立這樣一種下屬的小型倉庫,切實加強對于領用試劑的監督和管理,有效降低安全隱患,保證化學品的安全。

3.優化實驗,建立院系級化學品信息管理調劑平臺。結合醫學院校的大背景,選擇與醫學相關的實驗,注重專業特色,優化實驗項目。盡量選用無毒、無害的試劑,推行綠色實驗;盡量使用小劑量試劑,推行微型實驗[5]。從源頭上減少高危險性化學品的種類和化學品的存儲量,從根本上降低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難度。匯總各小型倉庫的化學品存儲信息,建立起一個院系級別的化學品信息管理調劑平臺。各實驗室根據自身需求,可隨時查找并申請試劑調劑。試劑調劑應遵行先進先出原則,保證化學品的有效性。通過這樣一個院系級的管理調劑平臺,將各實驗室的化學品流動起來,切實實現了化學品資源的有效共享,既提升了剩余試劑的使用價值,又節省了試劑存儲空間,形成一種常用常新的良性循環,創造了優良的實驗環境[6]。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院校的化學品信息有一個統一的掌控和監管。如果有條件,還可以建立校級之間的信息管理調劑平臺,更大程度地促進化學品信息的安全管理。

4.增加投入,加強管理,全面提高安全意識。醫學院校各級領導應逐步提高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意識,嚴格審批危險化學品的申購計劃,適當增加學校對化學品管理上的資金投入。對于保證安全的必要設施,必須具備齊全。化學品倉庫設計應符合要求,劇毒化學品要嚴格實行“五雙”制度。提前制定各種應急預案,在全校范圍內不定期開展各種安全演習,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嚴格貫徹實施實驗室準入考核制度,每一位人員必須掌握實驗技能和安全知識后方可開展實驗[7]。各教師和管理人員應清楚了解自身所涉及化學品的屬性,掌握突發狀況應對措施要領。每一次實驗課,老師都應向學生宣教本次實驗涉及的化學試劑及注意事項,全程嚴格監管化學品的規范使用。學生要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養成良好的實驗習慣,謹慎使用各種化學試劑,重視化學試劑的危險性。在全校范圍,從每個細節加強管理,從每一個人加強安全意識,確保化學品的安全。

5.重視廢液回收處理,加強監管。設置一個專門的崗位,用于監督和管理全校化學品廢液的回收和處理情況。統一發放專業的廢液回收桶,按要求分類收集,并附上廢液清單,定期將各實驗室的廢液收集起來統一存放,再定期交由相關機構進行專業處理,同時做好廢液登記信息;對于部分簡單的廢液,實驗室可自行處理的,經無害化處理符合標準后方可排放;對于可回收再利用的廢液,應及時分門別類回收起來,盡快用于可利用的實驗課程中,以節約試劑費用支出,最大限度利用廢液價值。監管部門還應定期對各系部的化學品進行檢查,審核化學品的標簽、數量、存儲等情況,全面監督管理好全校化學品的安全。

三、結語

實驗室化學品的管理工作不但直接影響學校的科研及辦學水平,更直接關聯師生們的人身財產安全,實驗室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理應作為醫學院校平安校園建設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通過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完善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增強全民安全和環保意識,提高專員管理水平,消除潛在安全隱患,促使化學品能夠更好地為醫學事業服務。實驗室化學品的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的管理對學校安全、高效地開展各項教育事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值得每一位醫學教育工作者研究與思考。

參考文獻:

[1]趙忠林.國外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介紹[J].職業衛生與應急救援,2013,31(3):167-169.

[2]劉陽橋,張業明.對高校化學品存儲及使用管理的探討[J].工業安全與環保,2005,31(9):48-49.

[3]王海文,殷馨.淺談實驗室化學品管理[J].實驗科學與技術,2014,12(2):203-205.

[4]方苗利.醫學院校化學實驗室管理探索與實踐[J].教育教學論壇,2014,(10):261-262.

[5]莫清,趙小菁.醫學院校化學實驗室廢液綜合處理的探索與實踐[J].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4,12(4):66-68.

第2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關鍵詞 地鐵車輛段 雜品庫 設計研究

中圖分類號:U279 文獻標識碼:A

0引言

地鐵車輛段是負責地鐵車輛的運用檢修場所,具備對列車及其他相關系統設備進行清潔保養、維護、修理及列車救援的功能,也是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所需物資的存儲、管理、運輸、配送的基地。車輛段應設物資總庫,物資總庫承擔地鐵系統材料、配件、設備和機具及勞保用品的采購、存放、發放任務和管理工作。《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第27.7.5條規定:“不同性質的材料和設備宜按分庫存放設計;存放易燃品的倉庫宜單獨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有關規定”。由于運營組織的需要,獨立存放危險品的庫房有可能同時存放需要另行集中的物資,因此該庫房的名稱有多種,如雜品庫、雜品庫、特種材料庫、危險品庫、易燃品庫等。本文研究的雜品庫主要存放易燃品(危險品)及其他特殊材料場所。

1車輛段常用危險品的種類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中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危險特性分為8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車輛段常用危險品清單如表1所示。

表1:車輛段常用危險品清單

通常,危險品按一周左右的使用量進行儲存,如不受用地限制,條件允許可適當增加庫房面積,以儲備更多運營希望儲備的危險品能供給車輛段一周左右的使用量,若庫房面積足夠,條件允許,可適當增加儲存量。

2設計原則

各地車輛段運營要求的危險品存儲不近相同,運營需要儲備的危險品數量并不大,種類及數量也相對較少。從方便物資管理的角度看,車輛段設置雜品庫,更有利于車輛段危險品的管理,從法規規范的要求看,軌道交通車輛段設置雜品庫成為必須。

危險品儲存安排取決于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危險品的儲存量及儲存安排必須根據《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要求進行。

危險品存放的雜品庫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耐火等級為二級以上。雜品庫屬甲類倉庫,與車輛段內各類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相關要求控制。

3雜品庫設計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消防審查一般有兩個重點審查內容:一是單體建筑設計是否滿足規范,二是單體在車輛段總圖位置是否滿足安全距離及消防的要求。

雜品庫單體設計相對簡單,設計更需要注意該庫房在總圖上的位置。本研究中雜品庫防火間距表匯集了規范中所有防火間距的要求,考慮雜品庫位置時,務必逐條核查,避免消防審查無法通過。

危險品儲存安排需分類、分項、分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火災的撲救方式,因此,雜品庫可以設置如下房間:

乙炔瓶間:用于存儲易燃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乙炔、丙烷、丁烷、液壓石油氣等。

易燃液體間:用于存儲酒精、丙酮、汽油、油漆溶劑等。由于易燃液體品名較多,易燃液體間可能分為若干分間,采取品名定義的方法。

氧氣瓶間:用于存儲氧氣瓶及難燃制冷劑。

因氧化劑需獨立存放,設置獨立的氧氣瓶間是合理的,但因運營需要存儲的氧氣瓶數量較少,單獨設置房屋面積有所浪費,故可考慮與難燃或不燃物質同庫存放,采用隔離存放的形式。當前能用作制冷劑的物質有80多種,按照化學成分,制冷劑可分為五類:無機化合物制冷劑、氟里昂、飽和碳氫化合物制冷劑、不飽和碳氫化合物制冷劑和共沸混合物制冷劑。其中車輛段列車空調維修需有一定儲備的制冷劑為環保型制冷劑R407C或類似產品,屬不燃物質,液化氣體類。可與氧氣瓶貯存在同一房間。

其他存放間:用于存儲固態易燃品或其他可燃品。

習慣上運營更希望采用品名作為房間名稱。按此品名定義房間名稱時,主要采取隔開存放的形式,房間面積相對較小,如:乙炔瓶間,氧氣瓶間,制冷劑存放間,油存放間等。

4小結

雜品庫是車輛段內防火安全最重點關注的場所,對相關危險品及運營需求的充分了解是本研究的前提。法規規范從“避免起火爆炸”和“著火后減少損失及危害”兩個方面限制該庫房的設計,對該庫房的空間及位置、建筑材料、門窗形式、通風采暖、電氣甚至存貯安排等有著全方位的要求。在設計時除了要滿足最新法規規范,同時結合運營部門需求考慮房間命名,結合地形房屋布局,不斷完善雜品庫設計。

參考文獻

[1] GB 50490-2009,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S].

第3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關鍵詞】環境監測;實驗室;安全;管理

0.前言

我國污染狀況較為嚴重,環境問題非常嚴峻,加強環境監測已經刻不容緩。因此,我國加大了對環境監測實驗室的投資,逐漸完善各項硬件及軟件措施,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安全及管理得到突破性進展。但是隨著污染的逐漸加重,作業環境及作業空間的逐漸轉變,化學藥品的不斷增加,單純依靠原始安全及管理措施已經無法滿足監測要求。突出安全防護控制,強化管理監測質量已經刻不容緩。

1.環境監測實驗室安全防護措施

1.1化學品的安全防護

在對化學品進行安全防護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首先對化學品進行分類,明確易腐蝕藥品、易燃燒、易爆炸藥品。其次,要針對不同性質藥品實施對應處理,強化安全防護質量。

(1)易腐蝕化學品:環境監測實驗室在監測時常需要強酸、強堿、強氧化劑、強還原劑等物品,例如硫、磷、丙酮、苯酚、雙氧水、氫氧化鈉、硝酸等。上述易腐蝕化學品接觸到衣服、皮膚時非常容易產生強烈腐蝕,造成人員安全受到威脅。除此之外,在運輸、貯存過程中操作不恰當也非常容易產生人員安全問題。在對上述物品進行安全防護的過程中要嚴格注意防止藥品接觸皮膚、衣物等。盡量使用橡膠、棉質手套或穿防化服取用藥品,與此同時,保持輕拿輕放。保存不同類型易腐蝕化學品時要分開單獨放置。

(2)易燃燒化學品:當前常用的環境監測實驗室易燃化學品主要包括有機類物質、特別活潑易燃的無機物質、儀器附屬用燃氣三大類。有機類物質主要指甲醚、甲醛、乙醚、乙醇、乙醛、苯酚及苯系物等。在對該類物品進行安全防護的過程中要盡量將化學品與火種隔離,嚴禁隨意倒入下水道,防止出現下水道火災。特別活潑易燃的無機物質主要指磷、硫、鉀、鈉等。在對該類物品進行安全防護的過程中要禁止化學品與明火相遇。儀器附屬用燃氣主要指原子吸收、原子熒光等儀器使用過程中的氫氣、乙炔等燃氣。在對該類物品進行安全防護的過程中要注意對管路進行防護、檢查,觀察閥門是否關好。要注意保持實驗室內通風,避免實驗室內燃氣累積。除此之外,在點火的過程中還要對儀器及室內安全性進行檢查。

(3)易爆炸化學品:環境監測實驗室在監測過程中要加強支鏈爆炸危化品控制,對氫、乙烯、乙醇、乙醚、苯酚等可燃性物質進行監控。易爆炸化學品在控制時要嚴格遵循5條原則:勤購買少存放原則、通風禁火原則、易爆化學藥品專人保管、分開存放原則、存放溶液原則、輕拿輕放、遠離熱源原則。要通過上述五項要求,降低可能出現的擠壓、明火爆炸等問題。

1.2有毒化學物質的安全防護

有毒化學物質是在環境監測實驗室中不可避免的化學品,可以通過呼吸道、消化道、皮膚等部位進入到人體,導致相關人員產生急性中毒或毒素積累,對人體具有非常嚴重的損害。在對有毒化學物質進行安全防護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加強安全控制措施,由專業人員進行有毒化學物質的購買、運輸;對藥品進行限量取用,依照限量報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使用進行控制;操作過程中要保證嚴格依照使用規范實施各項操作,保證環境監測實驗室通風良好,確保空氣順利流通;嚴禁人體直接觸碰化學物質,特別是皮膚破損處;環境監測實驗完成后要及時放置好各項化學品,及時清洗手臉。

1.3輻射的安全防護

當前環境監測實驗室中的輻射問題主要包括大型儀器的電離輻射及輻射源監測輻射兩方面。大型儀器在原子吸收電源或氣象色譜實驗的過程中非常容易產生強烈電離輻射,導致工作人員人體受到傷害;在監測輻射源的過程中,輻射源輻射過于強烈也會對人體造成潛在傷害,導致人體腎臟、肝臟、血液等系統出現損傷。防輻射安全防護的過程中要注意最大限度減少接觸輻射源時間,降低可能產生的輻射影響。除此之外,還要突出屏蔽保護,通過防輻射面罩、防輻射服等控制好輻射問題,最大限度降低輻射風險。

2.環境監測實驗室管理措施

2.1用電管理

電力作為環境監測實驗室操作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對當前環境監測實驗室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對用電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控制好以下幾方面。

第一,強化電氣設備管理。環境監測實驗室電氣設備在管理的過程中要嚴格強化設備安裝及使用,從根本上提升用電質量。對大功率試驗設備及專用電線進行檢查,觀察照明共用及功率設備防護,防止用電不慎產生用電安全問題。

第二,用電容量管理。在電容量管理時要對原有設計標準適當拓展,在實際設置中設置一定空間。電容插座在設計時要盡量控制插頭數量,防止過量插頭導致電容超標,引起負荷過重導致的火災事故。電容量設備出現問題后要由專業安全維修人員進行維修,防止出現維修質量問題。

第三,靜電部位管理。環境監測實驗室在使用的過程中非常容易出現靜電,尤其是在一些設備儀器中。在對上述靜電部位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首先標記處容易出現靜電的部位及可能出現靜電的部位,使用鮮明標識警示操作人員。其次,要選取對應預防處理措施,對可能出現靜電的部位進行控制,降低靜電產生的人員風險。

2.2日常管理

環境監測實驗室日常管理過程中要將環境衛生問題放在管理的重點,時刻保持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干凈、整潔。相關人員要經常撣掃揩擦,在上班前及下班后進行灑掃。垃圾桶要定期消毒,防止出現清潔衛生問題。垃圾處理操作過程中要將其放置在制定場所,不可隨意亂扔亂倒,對有毒性垃圾要特別處理,防止損害人體健康。

要定期對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各項容器及設備進行檢查,觀察容器及設備是否良好。對出現問題的容器及設備要及時更換,防止在后續實驗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

2.3操作流程管理

環境監測實驗室在操作的過程中要對操作流程進行明確,依照實驗安全規程實現各項控制。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于實驗室操作息息相關,人員操作失誤是導致環境監測實驗室安全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相關研究顯示:通過強化人員安全控制及人員操作控制,可以從本質上提升實驗室藥品安全效果環境監測效果,對我國環境監測實驗室建設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操作流程管理過程中要首先明確環境監測實驗室各項藥品,對藥品進行明確歸類放置,防止出現藥品混亂導致的安全問題。人員要對依照標志及圖樣說明取用藥品,對容器上的各項說明進行明確,防止出現操作失誤。監測過程中對可以回收的藥品要及時進行回收,對不可回收的藥品要放置在指定地點進行處理,防止操作不當導致藥品中毒、金屬腐蝕等安全問題。環境監測操作完成后要對各項用藥狀況進行統計,將使用藥品放回原位并清理操作臺。

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實驗時,要由多名操作人員同時操作,嚴格依照實驗指導書要求完成檢測,實驗室要保證門敞開,保證實驗室通風效果良好。

3.總結

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安全防護及管理在環境監測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該操作不僅可以有效提升實驗室人員安全,降低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還可以增強實驗室的經濟效益,提升環境監測的發展質量。只有針對當前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各項內容,加強人員安全意識教育,增強人員操作規范力度,強化實驗室安全建設,才能夠營造安全、無風險的實驗室環境,提升環境監測效益。 [科]

【參考文獻】

[1]韓靜.水利質檢機構水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計量[J].水利技術監督,2010,(5):67-68.

第4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關鍵詞:危化品;存儲;使用;易燃易爆;通風;應急;火災;泄漏

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危化品的燃燒爆炸事故通常伴隨發熱、發光、壓力上升等現象,具有很強的破壞作用,其與危化品的數量和性質、燃燒爆炸時的條件以及位置等因素有關。燃燒爆炸時產生的高溫會引起其它可燃物質的火災,爆炸拋出的易燃物有可能引起大面積火災;爆炸后產生的碎片,飛出后會在相當大的范圍內造成危害;爆炸時產生的高溫、高壓氣體以極高的速度膨脹,產生沖擊波,可以對周圍環境中的機械設備和建筑物產生破壞作用,使人員傷亡;燃燒和爆炸時,會是大量有毒物質外泄,造成人員中毒和環境污染。天津港危化品爆炸造成的重大人員傷亡事故,使人們對危化品敬而生畏,作為安全管理人員,對公司危化品進行分析梳理,總結管理方法,落實管理措施,防范事故發生,就尤為重要。

一、常用危化品種類和特性

在電子制造型公司使用的危化品一般情況沒有放射性物品,只涉及易燃、易爆、毒害、腐蝕化學品。常用的危化品包括:

(一)助焊劑

焊接時用的,即松香水,屬于中閃點(18℃)的易燃液體,具有刺激性。其蒸氣比空氣重,能擴散到較遠的地方,遇火源燃燒。其蒸氣也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

滅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沖洗。

(二)稀釋劑

用于稀釋助焊劑,屬于中閃點(27℃)的易燃液體,具有刺激性。其蒸氣比空氣重,遇火源燃燒。其蒸氣也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

滅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沖洗。

(三)有機清洗劑

屬于低閃點(-18℃)的易燃液體,具有刺激性且有毒。其蒸氣比空氣重,能擴散到較遠的地方,遇火源燃燒。其蒸氣也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建議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切換為水性清洗劑。

滅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沖洗。

(四)水性清洗劑

氣味小、無閃點、不會燃燒爆炸、無毒性等優點。

泄漏:用水沖洗。

(五)天那水

用于稀釋油漆等,或用于清潔。易燃易爆且有巨毒,其蒸氣比空氣重,能擴散到較遠的地方,遇火源燃燒。其蒸氣也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建議禁止使用,用其它稀釋劑和清洗劑替代,無法徹底禁止的,少量控制使用。

(六)酒精

常見危化品,用于清潔等。屬于低閃點(16℃)的易燃液體,易揮發,具有刺激性。其蒸氣比空氣重,能擴散到較遠的地方,遇火源燃燒。其蒸氣也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

滅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沖洗。

二、危化品儲存管理措施

(一)庫房

必須是專用庫房、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耐火等級為一級,防火間距12米。具備通風條件。必須分類儲存。張貼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安全責任卡。

(二)防火防爆

庫內電器必須是整體防爆(防爆電器、防爆開關、防爆線管、防爆排氣扇等)。要有防雷、防靜電措施。禁止使用能產生電火花的鐵質工具。禁止使用手機打電話。

(三)監測報警

要有監測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器。

(四)防泄漏

要有防泄漏措施。

(五)急救

要有應急水源,配備洗眼器。

(六)消防

配備消防器材,包括自動滅火器、手動滅火器、沙土。

(七)制度

制定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安裝溫濕度計,張貼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警示標志。出入庫登記完整。

三、危化品使用管理措施

(一)臨時存放區

不超過當班(或一晝夜)用量。

存放于專用防爆柜中,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操作規程。

配備消防器材。

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二)操作者

有上崗證,接受危化品知識培訓,了解化學品危險特性及防護措施。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三)崗位

張貼作業指導書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分裝的危化品容器須有蓋,容器上應粘貼安全標簽。

嚴禁在附件進行明火或高溫操作。

嚴禁使用容易起火花的鐵質工具。

需要通風換氣或排煙處理。

四、危化品應急處置

電子制造型公司使用危化品數量少,不構成重大危險源。一般預防二類事故:泄漏和火災。應該建立相應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培訓員工,并定期演練,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快速排除,防止事故擴大。

(一)泄漏事故

1、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啟動應急預案。

2、迅速切斷車間及周邊電源的總開關。對泄漏化學品已經擴散到的地方,電氣要保持原來的狀態,不要隨意開或關;對接近擴散區的地方,要切斷電源。

3、檢查周邊,清除點火源;

4、用沙土堵漏,并在泄漏化學品上鋪設沙土吸附,然后進行轉桶處理。嚴禁使用鐵質工具。沾有沙土的泄漏化學品在事后收集交相關部門處理。

5、對泄漏現場進行清洗。

6、注意事項:參與應急人員需要佩戴好防護用品,未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嚴禁進入事故現場。

(二)火災事故

1、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啟動應急預案。

2、迅速用滅火器進行滅火(注意要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禁止使用水)。撲滅初起火災至關重要,事發崗位人員必須經過訓練。

3、邊撲救邊呼喊事故周邊崗位操作人員及其他人員前來救援。

4、如火勢無法控制,應立即組織疏散、警戒,撥打119報警,等待場外救援。

5、注意事項:應急人員需要佩戴好防護用品;滅火時與火源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事故威脅到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離。

四、結論

電子制造型公司使用的危化品數量小,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因而未列入政府監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對象。但是作為易燃易爆危險品,任何小的疏忽可能釀成大禍,小事故可以演變成大事故,因而在危化品的管理上絕對不能掉以輕心。按照法律關于單位全面負責的原則,企業必須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本文對于這類企業危化品的管理措施進行了詳細總結,在此基礎上進行對標工作,查漏補缺,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執行到位,從而能夠更好地指導員工、管理人員的具體操作,為保障安全生產做出應有貢獻。

第5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近年來,我市危險化學品行業發展較快,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很大,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安全生產形勢較為嚴峻。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安全管理,確保我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各環節的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危險化學品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使用愈來愈廣,但危險化學品作為一種特殊的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腐蝕等特性,對人員、設施、環境易造成傷害和損害。我市是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大市,生產銷售量大,經營品種多,非法交易、非法儲存和非法運輸等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安全隱患較多,危害性很大。為深刻吸取近年來各地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火災事故的深刻教訓,有效防止我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各縣(市、區)政府要以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采取疏與堵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方法,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為建設生態城市提供有力保證。

二、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管理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深化醫藥化工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各縣(市、區)要根據臺州市總體規劃要求和當地產業結構實際,制定具體規劃,明確發展空間、行業結構、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特別是椒江區、黃巖區要明確現有化工區塊產業定位、整合搬遷的時間和空間,并強化責任落實。各地都要嚴格限制在建成區發展新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已經在建成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整合并限期搬遷。要鼓勵醫藥化工企業增加投入,加快轉型升級,推動醫藥化工行業安全健康發展,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加快危險化學品物流體系建設。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危險化學品經營龍頭骨干企業建立自己的物流園區,降低物流費用,提高危險化學品經營集約化水平。同時,各縣(市、區)要在年年底前分別建成一個或若干個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區和危險貨物臨時停車點,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區應作為政府公共服務平臺來建設,保證能以較低的價格出租給危險化學品經營戶,從源頭上解決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的安全問題,有效解決眾多中小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的后顧之憂,消除因非法儲存帶來的安全隱患。

(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許可制度。從嚴把關危險化學品經營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把關。新辦的危險化學品經營項目,必須落實倉儲條件,實行有庫經營。待各地的區域性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區建成后,從年開始,所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項目都必須落實倉儲或實行統一管理、專業配送,否則一律不再新發證和換證。

(四)嚴格劇毒化學品使用登記備案制度和流向登記制度。所有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嚴格把握使用作業現場和儲存倉庫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使用安全。落實劇毒化學品“五雙”管理制度和使用回執制度,確保帳物相符、流向清楚,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或流失。要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存放和回收制度。嚴格危險化學品下腳料流向登記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進劇毒化學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減少周轉環節,確保安全。要嚴格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登記備案制度,完善和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切實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失。

(五)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車輛運行記錄,加強對車輛的運行監控。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輛要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確保合格有效,做到資質證件齊全,且有完好的標志燈、標志牌和道路運輸貨物安全卡,配備GPS衛星定位儀。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化學品。

(六)深化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進一步落實業主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各類事故隱患,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等方面的市場秩序,尤其是要規范劇毒化學品的市場交易行為。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信息共享、系統聯動、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公安、安監、交通、環保、工商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建設和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特別要嚴肅查處非法經營、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違法案件,并依法追究企業(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各地要設立針對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的舉報電話,對全社會公開,努力營造全社會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的良好氛圍。

(七)高度重視劇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銷毀處置工作。要按照省環保局(廳)、省公安廳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對收繳和廢棄危險(劇毒)化學品做好集中保管和安全處置工作的通知》(浙環發〔2005〕27號)有關規定,妥善處置好被收繳的劇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同時,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監管,督促企業規范堆放場所,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健全管理臺帳,確保處置安全,防止危險化學品廢棄物以及有毒有害下腳料非法流入社會,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八)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要充分發揮主流媒體和各有關部門宣傳窗口的作用,以及通過宣傳標語、宣傳圖片、資料等形式,廣泛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宣傳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危險性以及預防知識,增強廣大民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危害的辨析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宣傳先進典型經驗,曝光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案例以及安全生產事故,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同時,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從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九)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日常監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以及“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落實好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責任。各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監督和檢查,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依法經營、守法經營。各地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管理,督促運輸單位、運輸車輛規范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行為,杜絕危險化學品車輛隨意停放,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安全。同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管理方法,既要從嚴把關,又要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基層、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6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為了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和科研能力,推進實驗室的綜合利用,針對高師化學實驗室藥品、固定資產和玻璃儀器的日常管理進行探討,修訂了實驗室的規章制度,建立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平臺,建立了符合高師院校特點的新體系,實現儀器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通過多種方法提高了實驗室管理能力。

關鍵詞:

化學實驗教學;固定資產;藥品管理;儀器管理

實驗室是高校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實踐基地,南京大學的馮端院士把實驗室比成現代大學的心臟,復旦大學楊福家院士把實驗室比成熔爐,可以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為了保障學生實驗的順利開展,提高各類儀器的使用效率,提升學校整體科研水平和教學質量,加強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和耗材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1],我校化學與化工學院是省級實驗示范中心,對實驗室的管理工作進行了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化學藥品和普通耗材管理[2]

隨著高教改革的不斷深入,我校對物資管理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其中化學藥品和玻璃儀器的管理是關鍵環節。教育部對基礎實驗室評估文件里,多項指標也和物資管理有關。我們化學院設有專門藥品庫,具備防曬、防潮、防火、防靜電等條件,全天攝像監控。對于藥品的采購,實驗教師和實驗員先統計庫存藥品后,根據實驗內容提交玻璃儀器和藥品的采購清單,我們把藥品按劇毒、低毒、無毒藥品分開管理,危險化學品分類鎖入保險柜。按照固液體分開、無機物和有機物分開的總原則,無機試劑再按單質、氧化物、酸堿鹽分類;有機試劑則按烴類、烴的衍生物、糖類、蛋白質、高分子、指示劑等分類。對于特殊物質要單獨存放,遇水燃燒的如金屬鉀和鈉存放于無水煤油、液體石蠟或甲苯的廣口瓶中,瓶口用塞子塞緊。實驗員對所有藥品統一編號輸入電腦,做到入庫驗收、分類存儲、專人保管、出庫復核,做好藥品回收、結余的賬單記錄,隨時保持藥品低存量(見表1)。我們對劇毒化學品進行專門的跟蹤,登記使用的實驗內容、藥品的精確用量、剩余量、使用和歸還時間、使用人等信息,確保藥品使用的安全。對于藥品的管理,實驗員始終能做到規范化、程序化、電子表格化,切實保障實驗教學的順利進行.

2健全實驗室規章制度[3]

構建健全的管理體制和科學的質量評價體系對于推進實驗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層次有重要意義。實驗室管理是一門科學,我校要求師生學習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如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我校已經建立或修訂曲阜師范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曲阜師范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實驗室學生守則,實驗員守則,實驗教師守則。各學院二級實驗室具體細化相應規章制度,制定實驗室衛生制度,實驗室常見事故的預防與處理,在實驗室張貼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介紹常規藥品中英文名稱,理化性質,酸堿性質,儲運注意事項,防護急救措施,泄露處理,滅火方法,健康危害,環境危害,慢性影響,燃爆危險性能等相關信息。我校建立實驗室檔案考核制度,規定學生實驗上課前和實驗下課后必須進行指紋考勤,學生的出勤率納入該學生實驗課考評成績計算依據,實驗課的整體學生出勤率納入實驗教師的實驗工作量計算依據,對于學生實驗的日常管理考核,還包括實驗操作過程的熟練程度,實驗產品的質量和純度,實驗廢液的處理,實驗報告的書寫,實驗心得的總結等內容。這套考核辦法可以培養學生熟練的實驗操作技能、嚴謹求實的科學態度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為了搞好實驗教學,我們非常重視玻璃儀器的管理,對于有機實驗標準成套玻璃磨口儀器,我們對櫥子編號,按照學生每四人一個櫥子、一套儀器、自己配鎖的原則,固定使用一年,每個實驗室固定開設24個實驗,一周內三個實驗室分8個時段上相同的實驗,基本做到“雜而有序、多而不亂”,完全可以保證大二學生480人通過學校的教務系統進行自由選課,設計自己的個性課程表。學生實驗打碎儀器應及時找實驗老師賠償,每年上下屆學生按照儀器賠償單核對進行儀器交接,真正實現了實驗室管理的有序化和學生的高度自治化。通過制度的全面學習,所有實驗人員均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和權力,為高質量的實驗教學和科研提供了保障。

3廢液的處理

有機實驗所用藥品數量大品種多,廢液往往難于集中有效處理,為了最大限度的減少廢液的產生,我們不斷改進實驗步驟,開設回收再利用綜合串聯實驗,使常規實驗綠色化、玻璃儀器裝置微型化,用低毒環保友好的有機溶劑做替代品。根據廢棄物性質,我們采用吸附、吸收、氧化、分解、酸堿中和等方法處理,盡量減少環境污染。對于無法有效處置的廢液和廢固體,我們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登記廢物類別、代碼,危險特性,進行分類存儲,聯系有資質的公司進行回收處理。

4固定資產管理改革

我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原則,于2014年建立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平臺,整合十萬元以上儀器設備140余臺,總價值約5000萬元。該平臺可以實現儀器設備信息查詢、網上預約、費用計算、績效考核、工作量統計、信息交流等功能,涉及色譜、光譜、生化分離分析等儀器,涵蓋了電子信息科學、化工與制藥、生物工程、環境科學、材料科學、信息傳播學等多門學科方向的研究,配套安裝的電源控制器可以實時準確記錄儀器設備使用機時,給出較準確的使用效益評價,提高儀器的使用效率和經費使用效益,基本上實現了對各類資產的驗收,使用,維修,借用,歸還,報廢等各個時期的精細化、實時動態管理,降低了勞動強度和管理成本。學生登錄該平臺可以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質結構、儀器參數、操作規程,拓展了學生的視野,提高了學習興趣。對于學生經常使用的小型儀器采取組長簽字領取,教師監督指導,負責全局的工作模式,學生參與管理提高了儀器使用效率和教學效果。

5結語

地方高校的實驗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通過改革我校已經初步建立一個多層次、多職能的大型綜合實驗管理平臺,能夠科學規范的管理好藥品和儀器,提高了實驗管理工作效率,對學科的發展和學生的培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今后,我們將會進一步結合師范院校的實際情況,對實驗課程體系進行更深入的改革,為教學、科研以及學科建設服務。

作者:顏世娜 孫敏 韓慶奎 趙斌 孫學軍 單位:曲阜師范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

參考文獻:

[1]關繼祖,俞宗岱.香港科技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系統[J].實驗技術與管理,2009,26(10):1-3.

第7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8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結合高校化學實驗中心化學試劑管理現狀,分別從化學試劑存儲管理規范化、化學試劑信息化管理、化學試劑綠色化改進和使用、廢棄化學試劑的安全處理四方面提出了化學試劑管理對策,建立平安綠色校園。

關鍵詞:

化學試劑;管理;化學實驗中心

化學實驗中心是高校從事實踐教學及科學研究的重要場所,實驗中心承擔著各個專業學生的基礎化學實驗、專業實驗及科研實驗,對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積極思維和創新能力起著關鍵作用。化學試劑是化學實驗中心最基礎必備的消耗性物品,其種類繁多,用量大,且大部分具有毒害性和危險性[1]。化學試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高校平安綠色校園的建設和各項工作是否能順利開展。近年來,由于高校擴招及科研發展,學生人數增加,學生實驗項目增多,各類綜合性,設計性及創新性實驗實行開放式教學,對化學試劑的需求越來越大,化學試劑的管理難度加大,國內各個高校對化學試劑的管理普遍存在一些漏洞,導致中毒,投毒以及爆炸事件時有發生。如何科學規范化管理化學試劑,充分利用資源,最大限度發揮其作用,更好地為實踐教學服務,成為實驗中心一直研究的課題[2]。

1高校化學試劑管理現狀

1.1化學試劑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很多高校從主觀上非常重視實驗室安全管理,制訂了一系列實驗室管理制度和化學試劑管理制度,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實行,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對化學試劑管理人員和實驗技術人員學歷要求不高,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及服務能力。

1.2化學試劑儲存不規范

為保障實驗教學和科研能正常順利開展,各個實驗室除了滿足化學試劑的日常供應外,還需儲存一定量的化學試劑以備不時之需,這就要求實驗中心專門設置化學試劑庫房。通過走訪調查,大部分高校都有專人專管化學試劑庫房,但是在庫房建設和化學試劑登記及存放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規范因素。特別是一些危險化學品與普通化學試劑混合存放,給實驗中心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

1.3化學試劑申購及領用不合理各實驗室剩余試劑多造成資源浪費

化學試劑的申購一般是實驗指導教師及實驗技術人員根據實驗項目內容計劃藥品種類和數量,由于每年學生人數的不固定以及教學大綱中實驗項目的調整,經常出現化學試劑的多領、錯領現象,導致某些剩余試劑逐年增加又沒有及時歸還庫房而被堆積在各個實驗室,有些試劑甚至標簽被腐蝕脫落無法識別,由此造成大量資源浪費以及污染實驗室環境。

1.4化學試劑缺乏信息化管理各個實驗室相對獨立試劑共享不暢通

化學實驗中心設有化學平臺基礎實驗室,各個專業實驗室以及科研實驗室等,實驗室數量多且各自獨立,開展的實驗項目不同,所用化學試劑分別獨自領用,有的試劑只用其中少量就被閑置。由于缺乏化學試劑信息化管理系統,各個實驗室之間溝通少,化學試劑的信息和數據得不到共享,造成很多共用試劑的重復購買和浪費。

2高校化學試劑管理對策

2.1化學試劑存儲管理規范化

實驗中心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化,確保化學試劑儲存條件安全,高校化學實驗中心得基礎設施應按教育部規定的標準建設,科學考慮各實驗室的總體布局,設有專業化的藥品倉庫,倉庫必須適宜藥品的分類保管和儲存的要求,保持避光、通風、安裝相應的消防設施、視頻監控以及自動監測報警系統等,并由相應專業資質的專人管理。各實驗分室的實驗場所和設施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規劃,每個實驗室有預備室和藥品室以及三廢處理裝置,藥品室根據實驗所需藥品試劑設有相應的藥品柜[3]。對于化學試劑進行分類存放,不管是倉庫還是各實驗分室,化學試劑要根據藥品特性分類存放,注意“四防”,即防揮發、防變質、防毒害、防潮解。區別對待一般普通試劑與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存儲與管理,無機試劑與有機試劑分開,無機試劑分類儲存時要強調酸堿分開,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分開,有機試劑大多易燃,注意經常保持陰涼通風,遠離火源,降低庫存量。

2.2化學試劑信息化管理

在科技高度發展的當今社會,化學實驗中心依托高校網絡信息平臺,對化學試劑進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化學試劑動態數據庫。主要包括:(1)化學試劑采購信息化,設立采購平臺,隨時了解化學試劑供應商有關信息,確保計劃內購置的化學試劑來源明確,保質保量。(2)庫房管理信息化,實現化學試劑臺賬的動態管理,實時掌握化學試劑的出入庫情況以及庫存信息,特別有利于追蹤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從而進一步規范科學管理。(3)各個實驗分室建立化學試劑調劑平臺,有利于互通有無,互相隨時查詢化學試劑的使用剩余情況,減少浪費,提高化學試劑的使用效率。

2.3化學試劑綠色化改進和使用

化學實驗中心承擔我校化學、化工、食品、生物工程等6個專業的基礎化學實驗、專業基礎實驗、專業實驗以及各類課程實習和科研,學生實驗開出率高,化學試劑使用量大,實驗中心引入環保理念,積極探索發展綠色實驗,實現化學試劑綠色化改進和使用。在有機化學實驗中,實驗引入微型實驗,盡量少用有毒有害化學試劑,以安全無毒或低毒試劑代替有毒劇毒試劑,如有機溶劑中常用甲苯替代苯,二氯甲苯替代四氯化碳和氯仿等[5]。在無機及分析化學實驗中,在保證實驗效果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實驗方案,減少試劑用量,減少三廢的產生量,本著合理夠用原則,避免試劑越純越好,越貴越好的思想[6]。例如,一般無機實驗中的定性和制備實驗可用實驗級別或化學純級別代替分析純試劑。強調循環利用試劑,通過使用自制試劑或試劑的再生回收來替代其他實驗中所需試劑。如在物理化學實驗的有關皂化反應動力學測定實驗中就可用有機實驗合成出的產品(酯)進行測定。

2.4廢棄化學試劑的安全處理

化學實驗中心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廢棄化學試劑,包括“三廢”,用剩、過期以及標簽脫落得化學試劑。用剩化學試劑可以通過試劑調劑平臺進行調劑,過期或標簽脫落化學試劑找有專門資質的回收公司進行回收處理,產生的“三廢”要嚴格執行“三廢”處理方案,在各實驗分室分別配備回收廢液廢渣的容器,無機化學實驗產生的廢液可先通過酸堿中和法,化學沉淀法等進行處理,然后合理排放。有機實驗產生的廢液應根據不同的成分選擇不同的方法處理,禁止互相混合而發生危險;對于危險廢棄物進行詳細登記,記錄其來源、數量、種類等。

3結束語

化學試劑的管理關系到高校的平安和諧、綠色生態,只有通過對化學試劑科學規范化管理,建立環境友好的實驗體系,才能提高實驗資源利用率,形成良性循環,保障平安綠色校園的進一步建設。

參考文獻

[1]張志強 . 高校化學試劑的管理探討 [ J ] . 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11,30(11):185-187.

[2]黃勝.高校實驗室化學試劑安全管理的強化與提升[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73(2):166-168.

[3]段曉霞,劉博,段武彪.本科生實驗課化學試劑分類標簽規范化及信息化管理的探究[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5,32(8):236-239.

[4]林謙.化學試劑的綠色化使用[J].福建師范大學福清分校學報,2007,82(5):50-53.

[5]莊眾,趙軍,路貴斌.高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實踐與探討[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4,31(8):229-231.

第9篇: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

1.1目的

為了科學有效地控制我區范圍內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迅速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對環境的危害,保護我區范圍內省市領導機關、金融中心、交通樞紐的安全運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應急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預防基礎工作,做好重大危險源辯識與控制,消除事故隱患,將事故概率降到最小。加強對通過我區范圍內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監控,防止在我區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因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引起重特大事故對我區造成的危害。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組織與隊伍的建設,搞好應急宣傳與演練,將事故損失降到最小。

1.2.2以人為本,先人后物:事故應急求援工作以搶救人員和保護人員的生命安全為中心,優先搶救和保護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惡化,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1.2.3重點保護,嚴格監控: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加強對我區重點地域,重點道路、重點單位的監控與保護,保證我區范圍內省、市領導機關、居民密集區域、交通樞紐、金融中心和大型商業中心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全區區域、道路、單位重要性分級見附件9.6)。

1.2.4反應快速,協調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應機制,對事故做到及時應對,妥善處置,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保證強有力的組織、指揮協調。

1.2.5統一指揮,屬地原則:事故發生后,按應急響應程序啟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轄區街道(鄉、園、局)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本預案,上報市政府啟動市預案。上一級指揮機構有權指揮下一級應急救援組織。救援組織及救援人員首先立足于本企業、本地區。

1.2.6保障有力,常備不懈:建立健全事故應急保障體系,提供強有力的人員、資金、物資器材等資源保障,專業搶險隊伍定期演練,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1.2.7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協調配合;充分依靠和發揮公安、消防部門在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的骨干和突擊隊作用。

1.2.8應急救援遵循以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或者配合應急救援工作。

1.2.9事故發生單位承擔施救費用。地方財政給予應急支持。

1.3編制依據

1.3.1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1.3.2指導參考依據

《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通知》

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4現狀

根據《危險化學品名錄》(年版)所列品種,我區常用的危險化學品有300多個品種,涉及到化工,醫藥、機械、輕工、農業、商業、環保、建設等各個領域,按照《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涉及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自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類。由于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復雜以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點,使得在生產、運輸、儲存、經營、使用及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稍有不當,就有可能引發泄漏、爆炸和火災等連鎖事故,就會對人民生命財產、生活環境和社會安定造成重大危害。

近年來我區的化工產品生產得到快速的發展,產品品種增多,生產規模增大,主要產品有高分子UV涂料、油漆及添加劑,尤其是高分子涂料生產過程中,其原材料、中間品、成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中,存在一些重大化學危險源。

由于我區特有的區域環境,不可能有專門的化工生產經營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分布于我區各處,尤其是多處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市場,湖南亞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大門皮革市場、馬王堆油漆涂料市場、新合村、南湖汽配城及周邊的配套倉儲等。本區內擁有部分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用戶,包括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鋁型材生產企業、高等院校、醫院和科技院所等),相當一部分加油站、充氣站位于居民區和商貿區中,已構成重大危險源。我區危化品重點區域為:

1、東岸鄉范圍內工業園、村、村的公司等四家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區域和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鋁材公司、鞋業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區域;

2、大學、農科院、雜交水稻研究所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物使用區域;

3、市場、建材城、油漆涂料城、建材市場、汽配城、新合村汽配市場為主的油漆、涂料經營市場及周邊的油漆倉儲區域;

4、各加油站、充氣站、點和以曙光集團為重點的工業充裝廠為主的易燃易爆氣體危險源。

5、曙光集團、農業大學、倉庫等七處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據統計,我區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5家,經營市場6家,劇毒危化品使用單位2家,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7家危險化學品經營門面226家,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25家,加油站15家,儲存量1200噸(主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見附件9.5)。

由于我區主要位于城市中心區,區內城市主干道14條,并且部分道路是主要運輸干道,如長潭高速公路、107國道輔道、五一路、遠大路,人民路、解放路、二環線、火星路,展覽館路、車站路、路、路等,以及大量城市主干道間的聯絡道,穿區而過的河,構成了連接市各單位及與外區、縣、市的運輸通道,危險化學品在通過我區運輸途中對我區產生很大的危險。

1.5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

1.5.1事故類型

1.5.1.1重大危化品泄漏事故及由此引發的火災、爆炸和中毒事故;

1.5.1.2重大危化品火災事故及由此引發的爆炸、或由此引起的泄漏污染及中毒事故

1.5.1.3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炸引發的火災、泄漏及導致的中毒傷亡事故

1.5.1.4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交通事故引發的泄漏、爆炸、火災和由此引導致的污染、中毒事故

1.5.2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區域劃分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范圍、危害程度及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源的位置劃分事故中心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及事故可能影響的范圍。

1.5.2.1事故中心區域。中心區即距離事故現場0-500m的區域。此區域危險化學品濃度指標高,有危險化學品擴散、并伴有爆炸、火災發生,易造成人員急性中毒,建筑設施及設備損壞

1.5.2.2事故波及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即距事故現場500-1000m的區域,該區域空氣中危險化學品濃度高,作用時間較長,有可能發生人員的傷害或財產損失

1.5.2.3受影響區域。受影響區域是指事故波及區域久可能受影響的區域,該區域可能有從中心區和波及區擴散的小劑量危險化學品危害。

1.6適應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區危險化學品救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的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危險化學品運輸途經我區區域范圍時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救援工作。

轄區內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按上級預案和本預案執行,本預案與上級預案相沖突的,按上級預案執行。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詳見附件9.11應急組織框架圖,9.12區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置結構圖)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1組成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成立區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常設協調議事機構,在區應急委員會的領導和市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統一領導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任救援指揮部總指揮長,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助理調研員、區安監局局長任救援指揮部副指揮長,區政府辦、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發展與改革局、區工業經濟局、區商務局、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交管局、區環保局、區消防大隊、區交警大隊、區城管局等單位為成員。

2.1.1.2職責

負責組織指揮、領導和協調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訂、修訂、實施本預案;研究、報告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習,負責調集和落實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專業隊伍、專項資金和專用設備,檢查督促全區各街道(鄉、園、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上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匯總報告事故救援情況。匯總全區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并組織有關專家及時進行評估分析,提出處置建議。組織、協調應急預案中應急響應程序的具體啟動工作。重、特大事故發生后,統一部署、指揮、協調實施本預案,統一調配救援設備、人員、物資、器材和占用場地,適時批準啟動和終止本預案,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的命令;適時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

2.1.2區應急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2.1.2.1機構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辦),作為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由該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2.2職責

協助正、副指揮長工作。負責指揮、副指揮長命令的下達及執行情況跟蹤反饋;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我區重、特大危險源的詳細情況,檢查各成員單位、企業單位是否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報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檢查預案的模擬演習,評估預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險情)信息的工作;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報告,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的報道,統一對外經指揮部審定的事故信息;辦理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和系統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并督促演練,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按照指揮部指令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組織應急預案的實施協調;協調組織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可用場地,并負責在事故后組織歸還或補償;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做好善后處理具體工作;

b、具體職責是:

a)組織制定、修訂區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b)組織實施區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c)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街道(鄉、園、局)安全應急機構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d)指導、督查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方面的科技、宣傳、教育、演習等工作;

e)組織、協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系統、通信信息系統、物資保障系統、搶險救援系統、災后重建系統的建設;

g)匯總全區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并組織有關專家及時進行評估分析,提出處置建議。

f)組織、協調應急預案中應急響應程序的具體啟動工作。

2.2應急組織機構的建設

2.2.1基本原則與要求

1)工作移交與指揮轉移: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工作交由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

2)全區建立區、街道(鄉、園、局)兩級應急領導機構及其日常工作機構,分級領導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和辦理日常工作。

3)依序替補。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因故缺位時,由副職按序替補到位,防止出現指揮中斷、秩序混亂的現象。

4)按照整合資源、提高效率、節約行政成本的要求,建立統一的指揮場所,裝備基本滿足要求的指揮系統,調配精干的人員,建立健全完善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服務、救援物資、裝備資源檔案庫和完整的信息庫、完善的網絡。

2.2.2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應急工作中的職責

區政府辦:參加、組織和協調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組織調集應急隊伍和搶險救災物資;負責應急救援對外聯絡工作。

區發展與改革局:負責安排應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審核重大危險化學品源項目建設;做好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和供應的計劃、協調工作。應對突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物資供應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事故區域警戒維持事故現場社會秩序、事故證人及責任人的監控與保護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突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資金保障等工作,監督檢查應急救援資金,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區民政局:啟動突發災害的社會應急救援機制,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全區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負責災民吃、穿、住、醫的生活救助;申請和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管理、分配救災物質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儲備救助物資。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并協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并協調事故現場衛生防疫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毒物鑒定,并制訂救治和防中毒方案,組織協調調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短缺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

區安監局:負責起草、修訂、實施本預案,負責接收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并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安監局報告,組織、指揮和協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方案的實施和區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的執行,負責制定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專業人員,專項資金和專用裝備的儲備計劃,檢查督促各有關專業部門和從業單位開展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

區工業經濟局、區商務局:參與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協助事故單位進行搶救和恢復生產,、組織、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儲備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的救援裝備與物資。

區科技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中的科技儲備與科技保障工作。

區環保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制定并采取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擴大的對策和措施,負責事故現場洗消和清理工作。

區交管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道路、水路運輸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保障工作。

區武裝部:負責組織協調駐長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搶險救災工作。

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工傷醫療保險與救助工作,協助處理相關理賠事宜

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火災撲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院人員(包括傷亡人員)的緊急轉移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洗消清理。

區交警大隊:負責因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交通管理、區域封閉與隔離,協助應急救通運輸工作。

區城管局:負責協助進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維護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工作,協助進行事故現場洗消和清理工作。

區宣傳部:負責做好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

2.3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3.1組成

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在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總指揮由區危化品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人員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安全保衛組、物資供應組、環境監測組,善后處理組、技術咨詢組、宣傳報道組和事故調查等10個專業救援組,各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主管負責人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現場指揮一名,由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2.3.2主要職責

2.3.2.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對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對應急處置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區政府、區突發公共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和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請求援助,直接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負責信息的統一。

2.3.2.2專業救援組職責

綜合協調組:由區政府辦為組長單位,其它各組組長為成員,負責救援一線和指揮協調工作,傳達貫徹指揮部各項決定、指令聯系和督促各組工作,確定事故應急救援控制范圍,匯總事故現場各項信息,授予權公布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安全保衛指揮組:公安部門為組長單位,當地街道居委會為成員(必要時包括區城管委),負責事故現場安全警戒、交通疏散、秩序維護、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和周圍物資的轉移。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設置警戒區,負責區域的封閉與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人員及車輛,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及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必要時調動區城管大隊(全區道路疏散分流方案見附件9.7,全區區域性封閉與封鎖程序見附件9.8)。

醫療救護指揮組:區衛生局為組長單位,有關醫療機構為成員,負責組織搶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處置受傷和中毒人員,緊急調用救護所需藥品,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其它危害,協調農林水利、環保及其他相關部門,評估測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提供醫療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方案,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環境監測指揮組:區環保局為組長單位,有關化學品檢測機構為成員,根據事故發生的類別,利用各種環境監測設施,及時對大氣、水體、人體、動植物、土壤進行即時監測,確定危險物資的成份及濃度,確定污染與危險區范圍,評估事故造成的環境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其它危害,迅速采取相關措施,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制訂環境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物資供應指揮組:區工業經濟局為組長單位,商務、交通、安監、公安部門為成員,負責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街道、鄉、局和社區、村以及企業調配、提供各類應急裝備器材、工具和救援物資,安排好搶險救援人員的膳食。

善后處理指揮組:事故發生地街道為組長單位,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局為成員,負責組織對傷亡人員的處置和身份確認。督促、指導事故單位及其所在地、部門及時通知傷亡人員家屬,落實用于接待傷亡人員家屬的車輛和住宿,做好相應的接待、安撫、解釋和善后處理工作,啟動社會力量,為受害人提供社會救助。負責安置事故區域內人員緊急避難轉移疏散安置工作。

搶險救援指揮組,根據事故類別,分別由公安、消防、交警為組長單位,根據事故類別由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負責人,負責現場指揮。執行總指揮的命令,組織指揮前方救援,反饋現場信息,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如來不及報告可先行處置后報告。事故單位為成員,必要時由區突發公共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報市政府商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支援。負責事故現場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救援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隔離事故系統與其它生產、生活系統,搶救事故現場的人員、設備、物資和其它財產,負責現場滅火,設備冷卻、噴水隔爆、人員搜救,負責被污染區的洗消工作和現場清理工作用于。

事故調查指揮組:區安監局為組長單位,公安、消防、交警、工會、工業、商務、事故單位為成員,負責事故情況的調查、取證、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的定性及處理建議工作。

技術咨詢組:由區安監局牽頭,有關單位參與,組織相關專家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技術咨詢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宣傳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為組長單位,負責處理事故新聞等相關事務。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信息監測

區安監局負責確定信息監測辦法與程序,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核實、分析、評估收集可能引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必要時,組織專家、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對發生的事件趨勢進行預測。

區安監局和各街道(鄉、園、局)安監站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采集、處理工作。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根據不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性質和特點,以轄區內各重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點部位為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廣泛收集各種可能引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認為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可能性很大的,應在2小時內分別向區應急委、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建立與市以及其他區信息聯絡制度,及時掌握可能引發影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

3.1.2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負責接受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和重大事故的舉報和上級部門通報,并將報警信息立即報告指揮長、區應急辦和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同時報告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事故及隱患發生地街道(鄉、局)。各街道和區有關部門收到事故信息后應當進行核實和風險分析,并在2小時內向區政府和區安監局等部門報告。區安監局危險化學品隱患及事故應急舉報電話為:

(值班)(傳真),

電子郵箱地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3.1.3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或者事故隱患發生的企業名稱、時間、地點、交通路線、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事故類型(火災、爆炸、有毒物資大量泄漏,交通事故引發)或者事故隱患情況、周邊情況、需要支援的人員、設備、器材。途經我區范圍內的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狀況(類別、品種與品名、數量、運輸船舶、車輛型號、車輛牌照、時間及途經路線)。

3.2預警

3.2.1接警

區安監局、各街道(鄉、園、局)安監站負責接警工作,公安、消防、交警、衛生部門通過119、120、122、110公共信息電話負責接警并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報告。區安監局和街道(鄉、園、局)應急辦在接到報警后應當經初步核實后及時報告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工作機構報告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實行首問接警制,任何接警單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諉信息接報工作。

3.2.2處警

3.3.3.1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或者事態發展,立即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報告,情況緊急時,由區安監局和街道(鄉、園、局)應急辦組織力量趕赴事發地,進一步查明情況。

3.2.2.2及時向區應急辦反饋處警情況。重大情況1小時內向區應急辦預報告,2小時內正式報告。并按照預警等級的確定原則、信息確認與程序等確定預警等級,啟動相應預案,并決定是否向區應急委、市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的建設。

3.2.2.3事故應急救援信息傳遞主要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負責。

3.2.2.4緊急出動指令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發出。

3.2.2.5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的發出與接收,救援行動的發出與接收都必須有記錄、錄音,無法及時記錄時應隨后追記。

3.2.2.6應急響應程度啟動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即召集相關成員單位組建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逐步建立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管理平臺和日常監測信息數據庫,適應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通報制度。構建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與街道(鄉、園、局)應急辦、安監站和企業之間信息傳遞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3.3.2建立和完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網絡。必須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報制度和信息報送制度。裝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值班電話和值班手機必須保證24小時能夠接通,確保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監測信息網絡的暢通和及時報送。(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系名單見附件9.1)

3.3.3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并利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家組資源,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與技術專家組成員間的聯系應保持暢通(專家組成員名單見附件9.2)

3.4預警級別及

3.4.1預警級別的確定

按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潛在危險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一般預警由區政府確定;較重預警由市政府確定;嚴重預警報請省政府確定;特別嚴重預警報告省政府后報請國務院確定。

3.4.2預警級別的確定程序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收集、核實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后,組織專家研究,提出建議,報應急委決定。

3.4.3預警級別的信息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涉及國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確定預警等級的區政府或市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直接涉及公眾利益或需要公眾廣泛參與應對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警信息由市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短信傳播等渠道廣泛,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預警級別由省政府或國務院確定的,除由國家、省、市級媒體預警信息外,還應當通過各街道(鄉、園、局)、社區(村、分場)、企業下發通告、宣傳墻報等方式相應預警信息。

3.4.4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信息內容包括:

a)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性質、原因;

b)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及范圍;

c)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估計;

d)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對措施和控制情況;

e)應急事件發生后的個人防護自救辦法

f)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其他情況。

3.4.5預警級別信息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涉及的街道(鄉、園、局)應急辦和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對事件發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關信息跟蹤監測:

a)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b)及時向公眾可能受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

c)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d)要求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可以動員、招募后備人員;

e)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正常;

f)調集所需物資和設備;

g)保護現場。第一時間進入事故現場的部門必須負責事故現場保護。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3.5解除預警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預警級別信息險情完全解除后,由區政府申報市政府同意通過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絡等公共傳媒解除警報信息。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做好解除預警工作。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程序

(應急響應程序流程見附件9.13)

4.1.1級別的確定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實際級別,按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流行強度和影響范圍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Ⅳ級應急響應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已經或者可能造成1-2人死亡;

2)已經或者可能將造成較大環境危害,較大財產損害和社會影響。

Ⅲ級應急響應就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已經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

2)已經或者可能將造成重大環境危險、重大財產損害或重大社會影響。

Ⅱ級應急響應達到下列條件:

在Ⅲ級應急響應基礎上,事故事態可能會持續發展,已經或者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

Ⅰ級應急響應應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已經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已經或者可能將造成特別重大環境危害,特別重大財產損害、特別重大社會影響

4.1.2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評估與確定

一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由區應急委確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市應急委,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綜合評估后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4.1.3啟動條件

4.1.3.1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后,應詳細了解事故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等級,按照應急響應級別傳遞信息和開展應急預案啟動申報工作,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本預案由指揮長根據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啟動決議,簽署命令后啟動。

4.1.3.2上級預案和區總體預案啟動時,本預案同時啟動。本預案啟動時,相關街道鄉局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4.1.3.3啟動方案

一般事故(Ⅳ級)進入Ⅳ級響應后,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本預案,實施應急救援,并向區政府和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訂應急響應的有效措施,調動相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事故救援和下一級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事故信息由區政府向媒體和公眾。

重大事故(Ⅲ級)進入Ⅲ級響應等級時,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本預案實施救援,并向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報告,根據事故狀況立即召開相關成員單位,及時組織調動其它相關單位部門,專業隊伍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當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的趨勢時,請示市政府組織增援隊伍,并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特大事故(Ⅱ級)進入Ⅱ級應急響應等級時,指揮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全面啟動區總體預案,并請求進行全面的增援,并進行全面的動員,調動各方面力量趕赴現場,實施全面的緊急救援。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進入Ⅱ級應急響應等級或Ⅱ以上等級時,指揮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請求進行全面的增援,并進行全面的動員,調動各方面力量趕赴現場,實施全面的緊急救援。并請求市政府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

4.1.4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履行下列應急響應職責:

a)接警后,立即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市危險化學品救援應急辦報告,并根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級別及應急工作規模,迅速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b)對本區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

c)對本區在應急處置中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向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辦匯報,請求予以援助。

d)必要時,直接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e)完成區應急辦安排的工作。

4.1.5情況報告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在接到信息后1小時內向區應急辦和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應急辦公室報告,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應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序等有具體規定的,除按本預案上述規定報告外,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a)、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b)、事故單位的行業類別、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c)、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

d)、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e)、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f)、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g)、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1.6特別情況的處理

發生在本區內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中人員涉及外區、市的上報市應急委,并與相關地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聯系,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跨部門的,同時啟動相應專項預案,應急工作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進行。

某項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發生。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區人民政府及區外僑辦、臺辦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上報市人民政府,并做出相應處理。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建立快速應急信息系統。充分利用現有郵電、無線通信網絡和公用信息網為應急指揮和信息報告服務。現場應急指揮部用手提/臺式VHF或無線電話通信聯絡,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電腦、互聯網終端,確保準確接收信息。

4.2.2晝夜值班。事故單位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事發地基層組織、區、街道應急辦和有關部門、專業機構要加大監測。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和各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在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的街道應急辦要綜合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每日向區危化應急救援辦報告,重要信息要立即報告。同時,區危化應急救援辦每日向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辦報告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的有關情況,遇重要信息立即報告(應急事故信息流程圖見附件9.14)。

4.2.3加強現場信息的采集。現場信息包括: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原因簡要初步分析,人員傷亡、失蹤的情況;財產損失情況;人員疏散情況,待救援人員數量及危險程序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療救治情況;現場疫情處置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現場救援面臨的困難及需支持的事項等。現場信息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采集,并與區應急辦保持不間斷聯系,隨時報告現場信息。

4.2.4事故損失信息采集

事故損失信息包括:災害損失情況,因災需救濟的情況及已救濟的情況,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由安監部門、民政局和當地街道負責在第一時間采集災害損失信息,并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區應急辦、區政府,并同時報告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安監局。

4.2.5信息處理。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工作牽頭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各類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災情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報告相應的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與區應急辦,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4.2.6通訊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區安監局負責建立全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的通訊電話本

建立省、市、區、街、重要企業五級應急救援通訊網絡,

區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電話

市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電話

省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電話

4.2.7區外信息通報。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涉及或影響到本行政區域外的,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與所涉及或影響的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系,通報有關情況,并同時向市應急委匯報有關工作情況。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4.3.1.1事發地先行處置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件發生單位、事發地的基層組織要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撥打報警電話,組織群眾自救互救,組織人員疏散,迅速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并立即向區、街道及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報告。

4.3.1.2組織應急救援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接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報告后,必須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指派設立現場指揮部,專門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及事故的性質,確定警戒區域和事故控制具體實施方案,布置救援專業隊伍任務,并及時向市重大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對于比較集中、固定的事發現場,已造成人員傷亡或對公眾生命健康直接造成嚴重威脅的,要立即調集本轄區范圍內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進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迅速開展相關工作。

事故發生單位急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專家咨詢人員到達現場后,迅速對事故情況做出判斷,提出處置實施辦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參與提出防范措施。

各專業隊伍到達現場后,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的分工開展處置和救援工作。

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情況制訂現場救援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參加現場救援的人員必須嚴格按救援方案實施救援,未經指揮部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計劃。

4.3.2擴大應急

4.3.2.1請求支援或申請啟動高級別預案

當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應急委支援。必要時,由區人民政府請求市人民政府提高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級別,啟動高級別預案。

4.3.2.2提請市人民政府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當涉及本區部分地區或涉及本區全部行政區域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對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采取常態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4.4指揮與協調

4.4.1應急領導機構與現場指揮

a)重大、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或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街道應急救援工作均應接受省、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各部門、各單位要服從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調度。

b)在應急救援現場,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人員和物資都必須服從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省、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有關領導到達現場后,由省、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決定現場指揮人員的調配。

c)較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危化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全面負責應急工作,并及時向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區危化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調度。

d)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街道應急辦全面負責轄區應急工作,區危化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及時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區現場應急指揮部的調度。

4.4.2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及職責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咨詢小組。職責是:平時為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應邀參與應急指揮工作,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4.5緊急處置

(區應急工作程序手冊見附件9.9,應急處置工作手冊見附件9.15,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措施見附件9.10)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和所在地政府機構、區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辦。

事故單位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立即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制訂事故的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補充救援措施。

危險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援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危險化學品應急組織明確要求增強救援。

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現場應急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由當地街道、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保險搶險通道、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暢通無阻,有權應急征用有關設備與設施,有權按實施方案要求組織施工。

4.6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部要迅速評估事故對救援人員的危害途徑,制定人員進行和離開事故現場的標準程序。確保救援人員和被救人員的安全

4.7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的特點,采取確保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和基本生產保障措施(應急情況下的群眾醫療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離方式、程序、組織、指揮,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緊急避難場所)。

4.8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利用省市二級120急救中心和市危化生產安全救援基地資源,在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后,組織120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立即到事故現場搶救,并開辟專門通道,保證對受傷人員進行及時救治

當危化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現場救援指揮部要組織增援力量。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其它區和市政府支持

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及社會穩定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向區政府報告,并通過市政府,請求武警、軍隊參加治安保衛,

4.9事故調查、處理、檢測與后果評估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組織專家總結和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性進行評估。

4.10新聞報道

4.10.1新聞報道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廣泛宣傳經有關部門核實后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及應急處置情況;廣泛宣傳區政府組織干部群眾積極應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情況;廣泛宣傳人民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公安民警和廣大人民群眾在抗擊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表現的英勇無畏精神和感人事跡;廣泛宣傳人民群眾捐款捐物支援災區等情況,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時個人防護及自救措施與方法。

4.10.2實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新聞制度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部制訂新聞報道方案。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區委宣傳部、本預案牽頭單位形成新聞通稿。除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通過媒體統一向社會公布。

4.10.3新聞報道工作組織

各級各類媒體記者赴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事發地采訪報道,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協調,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4.11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工作達到相應條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遇難、遇險人員全部搶救出來后,現場救援工作結束。按審批程序要求,由區總指揮長簽署命令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行動結束,并向社會相關信息,組織各類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幫助事故單位盡快恢復生產經營、社會生活秩序以及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后期處理工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5.1.2區民政局、有關部門和相關街道按職責分工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和向社會公布。

5.1.3民政系統要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接收、發放的管理工作,確保災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災民的安撫工作。有關單位、街道(鄉、園、局)和社區(村、分場)、企業應當支持、配合做好安置、安撫工作。

5.1.4衛生部門要做好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消毒和疫情監控工作及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5.1.5由各街道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清理或由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責任單位自行清理。若因調查需要暫緩清理的,應組織保護好現場,待批準后再行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可能導致危險發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專業隊伍進行清理。

5.1.6各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迅速進行災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級政府、部門制定方案的,由上級政府、部門制定方案,各街道和有關部門實施。

5.1.7做好在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被損害設施等的修復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通信、供電、供水、供氣、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設施被損尚未恢復的,有關單位應迅速報告,組織力量修復。道路、橋梁、水庫大壩、圍堤等被毀壞及河流被堵塞的,各街道、鄉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并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組織修復。

5.1.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物資勞務征用補償、賠償工作。

5.1.9事故單位妥善處理事故受害者,對事故受害者依法給予賠償。

5.2社會救助

5.2.1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資金和物資。

5.2.2民政部分要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企業和個人要開展經常性的募捐活動,加強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捐贈救助款物。

5.3保險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要認真組織協調各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定損理賠。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因定損理賠需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情況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

5.4調查、處理

5.4.1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完畢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重點要查明導致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原因,并形成調查報告。有關政府及其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調查,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

5.4.2對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5.4.3通過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6.1.1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和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間、當地政府、事故企業、各應急小組之間應盡量利用現有通信、網絡資源,保持通訊和信息暢通。

6.1.2建立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完善與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市、區各相關職能單位、街道、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信息、網絡連接。開發和建立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救援技術專家等的信息數據庫,掌握救援搶險隊伍、救援物資儲備等情況,危險源數量、分布、運輸路線、潛在影響和應急措施。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裝備保障

建立應急救援裝備數據儲備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特點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數據庫的管理、數據更新和報告制度,利用省、市、區現有資源共享(見附件9.3應急救援裝備分布情況一覽表)。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和指揮部成員單位應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建立聯系機制,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出現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不足等時,能及時調用或借用相關物資和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6.2.2.1按照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部署由各成員單位為主,逐步建立統一的處置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專業救援隊伍。主要包括: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救護隊伍,建設局、城管局負責組建建設、城市基礎設施搶修隊伍,公安部門負責組建消防、公安防爆、治安隊伍,交通局負責組建運輸保障隊伍、工業經濟局、商務局利用現有企業資源負責組建事故處理隊伍。

6.2.2.2開始應急行動后,各街道(鄉、園、局)、企事業單位、公安、城管和專業搶救隊伍要保證應急響應所需的充足的人力資源配備。

6.2.2.4區專項應急工作職能部門要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建立聯系機制,當處置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專業救援隊伍或技術力量不足時,能得到上一級部門的支援。

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后,必要時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報告協調武警部隊、駐長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和支援搶險救援工作。

6.2.2.5逐步提高各類專業應急隊伍的裝備水平,配備基本的先進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護裝備。各專業應急隊伍應制定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并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隊伍快速反應和應急救援能力,確保隊伍完成搶險救援任務。各搶險救援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

6.2.2.6最大限度整合、利用市、區、街道、企業應急處置隊伍、物資與設備資源。區安監局負責建立應急處置資源詳細檔案,與加強協調聯系,保證調用及時、迅速。

6.2.3交通運輸保障

6.2.3.1區交通局要確定交通運輸保障隊伍,掌握車輛、船只的提供單位、數量、功能、駕駛員名冊等各種情況。并逐步建立交通保障動態數據庫。

6.2.3.2交通管制。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指令122交通指揮中心或交通、交警部門,對突發事件現場和通往現場的重要道路或航道實行交通管制,根據交通封閉和疏散方案組織交通分流與疏散,避免因交通影響造成其它影響。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專用通道”。

6.2.3.3道路設施受損時,各相應部門要迅速組織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道路通行。

6.2.4醫療衛生保障

6.2.4.1區衛生局要建立醫療衛生保障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確定參與應急醫療衛生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建立醫療應急救援隊伍,充分利用全市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容量、救治能力和專家資源。

6.2.4.2緊急處置中的醫療救護保障工作由區衛生局組織實施,組織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和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區醫院、各街道醫院及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2.4.3配置應急救護資源,區衛生局協調有關部門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制訂醫療衛生隊伍、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

6.2.5治安保障

6.2.5.1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區城委局、各街道派出所、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及事故發生單位協助,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護秩序,及時疏散群眾。各街道、社區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群治,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必要時可協調其他隊伍協助警戒。

6.2.5.2應急處置警力不足的,可向市或省請求援助,由市或省調配警力予以援助。

6.2.5.3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應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

6.2.6物資保障

6.2.6.1區安監局負責建立應急行動物資儲備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特點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數據庫的管理、數據更新和報告制度,利用省、市、區現有資源共享(見附件9.4應急救援物資分布情況一覽表)。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和指揮部成員單位應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建立聯系機制,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出現物資不足等時,能及時調用或借用相關物資。

6.2.6.2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領導組和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人員調集和車輛、物資、器材的調配,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有關部門接到物資供應指揮部下達任務后,因,應提供的物資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而延誤時機,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2.7資金保障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和物資儲備所需的資金,由區計劃統計物價局制定計劃,同級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籌安排預防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工程建設、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和專業隊伍建設以及人員培訓等項資金。

6.2.8社會動員保障

按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是否需要人民群眾參與及需參與的程度,相應確定動員的對象和范圍。對需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或只有群眾參與才能確保應對有效實施的,應深入發動群眾,充分重視和利用好民力,是否進行動員及動員對象、范圍,由區政府決定或者由區政府報市應急委決定。

社會動員由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具體實施。

6.2.9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2.9.1區、街道兩級應急辦應建立所轄區域內的緊急避難場所和可成為緊急避難場所的(如廣場、公園、體育館、學校教室、賓館、酒店)信息庫,掌握其地點、功能、可容納人數、目前使用狀況等。特別安排部分緊急避難場所兼具指揮場所功能。特別安排部分緊急避難場所供全區重點保護單位使用。

6.2.9.2有關職能部門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時應主動征求區、街道應急辦的意見,充分考慮因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安置人員的需要,使人防設施、部分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具有接納緊急避難人員的功能。

6.2.9.3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指導有關職能部門規劃、建設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指揮場所,并配備相應的通信設施、辦公設施和生活設施,以備出現緊急狀況時省市黨政機關能及時遷入,指揮處置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6.2.9.4因自然災害等需要較大規模安置受害群眾,實行緊急避難安置工作實行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安置為主,妥善安置群眾生活的原則。安置分為緊急避難安置、臨時安置和較長時間安置

緊急避難安置和臨時安置可采用征用和適當補償征用方式征用教室、賓館、酒店。征用經營性場所和學校教室須經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并報告市應急委。

較長時間安置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災戶對口接收受災戶、投親靠友、搭建帳篷等方法,實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臨時安置和長期安置、集中建房與分散恢復相結合。

6.2.9.5應急行動時,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經區政府同意決定是否組織進行危險區人員疏散,人員疏散安全方案由區民政局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6.3.1加大科技含量,有關職能部門逐步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并加強先進技術的利用和配備。

6.3.2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要積極組織有關專家和科研力量,在對國內外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處置的先進管理模式進行比較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建立本區綜合緊急處置管理模式和運作機制進行探討研究。

6.4技術保障

建立技術扶持機構、技術咨詢機構、技術專家和應急救援咨詢組專家數據庫,確定專家所學專業、技術專長、多種聯系方式,并依托技術咨詢機構,保證應急響應的技術支撐。

6.5氣象保障

由區安監局負責與市氣象局協調,為指揮部提供應急決策和響應行動所需的氣象資料。

6.6法制保障

6.6.1按照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應急處置工作,并對實際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

6.6.2加強執法,預防事故發生。有關執法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預防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法律、法規,加強檢查督促,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的,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6.3要嚴厲打擊在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趁“亂”制造事端、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嚴厲打擊制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民心的行為;嚴厲打擊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為緊急處置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6.6.4要充分行使好法律、法規賦予的應急中的緊急處置權,依法規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的行為,確保緊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

7.1.1公眾應急信息交流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向社會宣傳有關應急預案、報警電話和接警部門。

加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各職能部門、各街道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要把一些常見的多發性事件的預防,應急知識編成小冊子,在群眾中進行宣傳。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加強防災自救、互救的宣傳和輔導,有關業務部門要上基層進行業務指導。

要把有關應急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作為全民普法內容,特別是要把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的特殊義務作為普法的重點,增強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配合、支持、參與應急工作的意識。

7.1.2學生應急常識教育

區教育局應制定學校應急工作教育規劃,要加強對中、小學生有關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對知識的教育。

7.2培訓

由區安監局和專業救援部門組織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技術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常規性培訓,將有關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急管理課程列入干部培訓內容,提高應急處置和指揮能力。

7.3演習

7.3.1單項演習: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不少于一次實戰演習,通過演習提高搶險救援隊伍的搶險能力和處置過程中的應變能力,各部門的整體協調配合能力。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有詳細的演習計劃,有明確的演習目的和內容,要注意演習人員的自身安全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演習后要對應急方案進行評估。

7.3.2對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專業救援搶險隊伍的搶險演習,要有針對性,要考慮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可能出現的情況,不斷更新演習的內容,也要考慮到突發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制定多套救援搶險方案。

7.3.3綜合演習: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演習,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及緊急動員能力。通過綜合演習,評估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7.3.4演習內容包括: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火災控制、設備隔熱降溫保護,受傷人員的搜救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且有可能存在大量有毒危險化學品泄漏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專業救護隊伍防護器材的使用,火災控制,現場環境狀測定,周圍容器的隔熱降溫防護,受傷人員的搜救,現場救援,人員疏散、撤離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

發生同時具有火災、爆炸、有毒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事故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專業救護隊伍防護器材的使用,火災控制,現場環境狀測定,泄漏區域防爆隔爆保護,泄漏點堵漏,周圍容器的隔熱降溫防護,中毒人員的搜救,現場救援,人員疏散、撤離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

7.3.5模擬演習必須與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習一并進行,演習前要制訂周密的演習計劃的程序,檢查演習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參與演習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結合演習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本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將演習情況向市應急委報告。

8.附則

8.1名詞術語

化學品: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無論是天然的或是人造的;

危險化學品:指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目錄參見《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危險化學品事故指由一種或數種危險化學品或者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事故;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主要是指由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或威脅本地區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8.2預案管理

8.2.1備案與批準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

8.2.2修訂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根據情況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應急預案演練評估情況,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預案修改由區應急辦修改后報區政府審核批準下發實施。

8.3監督檢查與獎懲

8.3.1監督檢查主體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負責本預案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8.3.2獎懲

對嚴格執行本總體應急預案,在應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在應急工作中、不聽從指揮或,給他人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視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制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訂并解釋,具體由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承辦。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應急預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錄

9.1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

9.2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成員聯系表

9.3全區及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裝備一覽表

9.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物資一覽表

9.5全區主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一覽表

9.6區區域、道路及單位類別重要性分級

9.6.1全區地區重要性分級

9.6.2全區道路重要性分級

9.6.3全區單位類別重要性分級

9.7全區道路疏散分流方案

9.8區域性封閉與封鎖程序及主要內容

9.9應急工作程序手冊

9.10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辦法

9.11應急組織框架圖

9.12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置圖

9.13應急響應程序圖

9.14應急事故信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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