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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場失業保險制度實施情況
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繳費率為參保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全部由企業承擔。1999年1月頒布《失業保險條例》,繳費率提高至參保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3%,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參保單位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的2%,參保職工繳納本人工資的1%。近幾年來失業保險在工交建商企業改制、破產過程中充分發揮了保障失業人員生活、穩定社會的作用。自實行失業保險制度~U2007年以來各農牧團場也都按照規定每年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并沒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以許多團場不理解失業保險制度,認為失業保險是“殺富濟貧”,以各種方式拖欠、抵制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出現了類似少報職工繳費基數等“失業保險少繳行為”。這些現象的出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當事人認識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就是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的。
二、結合團場實際重新界定職工失業范圍
根據現實情況,要切實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減輕團場負擔,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隨著團場經濟結構的調整、精準農業的廣泛應用、團場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盡管團場未與部分無崗人員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團場內部失業和隱形失業問題比較突出,團場失業和隱形失業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團場工交建商企業改制分流產生的失業;二是農牧一線職工由于年老和身體有病,未達到病退條件、但又無能力進行農業生產和土地承包形成的失業:三是農牧一線職工上年承包土地虧損,次年無錢承包土地形成的失業;四是團場部分新增勞動力無法就業而形成的失業(主要是團場職工子女、復轉軍人);五是產業結構調整產生的失業。各團場針對不同的人員采取不同的措施,保障其內部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如因病無能力承包土地人員,一般團場實行內部退養,由團場發生活費和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對承包虧損職工發放部分生活費補助等,團場為以上人員每年所支付的費用一般均在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形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鑒于團場目前現狀,兵團于2007年8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5號)要求結合實際,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團場失業保險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完善團場失業保險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政策措施。兵團結合團場的實際情況對團場失業人員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團場職工中,無論是否與團場解除勞動關系,只要有工作愿望,因病不能承包土地、因團場產業結構調整失去工作崗位、承包土地當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人員,均視為團場失業人員。這是對現有失業保險制度框架的一次創新突破。
通過重新界定團場失業人員的范圍,將團場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男年滿58周歲、女年滿48周歲部分喪失業勞動能力無法就業的職工;上年因承包虧損生活困難人員;由于產業結構調整轉崗待崗人員等實際存在的失業人員和隱形失業人員納入到兵團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在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為失業人員提供生活保障。另外對單位為“4555”“4858”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助。此項政策的實施為團場經濟結構調整和職工轉崗提供了有力的幫助,切實減輕了團場負擔,解決了部分職工子女就業問題,團場繳納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為團場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有效化解團場諸多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對進一步深化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1.遁當擴大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圈和覆蓋面隨著就業形式多元化,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城鎮個體企業迅速發展,從事非正規就業人員越來越多,應將現行的只覆蓋國有企業的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到將包括集體企業、城鎮個體企業等形式的企業逐步納入到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之中。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城鄉界限,使失業保險作為社會“安全網”和“穩壓器”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嗣囊率失業保險金的繳納費率是統一規定的,無法體現企業失業率和其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系。對效益好失業率低的企業來說,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金,所以這些企業常常把繳納保險費看作是對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的無償補貼,使得這些企業不愿參加統籌失業保險。而反觀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統一費率無疑助長其依賴思想。要改變這一現狀,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不失為一種好辦法。根據各行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低的費率來征收,能使失業率高的企業,放棄依賴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潛力,減少失業。
3.合理提高失業人員的待遇水平現行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偏低,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可以說所有的參保人員是統一的標準。但由于不同企業之間效益、個人收入不同,繳費基數有高有低,繳納失業保險金也就有高有低,所以計算方法也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在計發失業金時應結合參保個人繳費基數適當拉開失業金支付標準差距,不能搞一刀切。或者統一企業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標準,充分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提高企業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
一、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因假期性質不同有所區別,分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所謂法定節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年節假日,比如元旦、“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等,從2008年開始,又增加了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除夕四個重要的傳統節日。而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規的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比如今年5月1日勞動節)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另外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事后補休、調休等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或因休息日調整來的假期(比如今年4月30日和5月2日)期間安排加班的,可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則應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另外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時工資的150%另外支付加班工資。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法定節假日工作按加班處理。
具體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天×200%×加班天數,其他時間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天×8小時)×150%×加班小時數。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另外,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自愿加班”不一定都沒有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即除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加班應由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依法協商,所以,一般情況下,加班都應是勞動者自愿的。但自愿加班不一定都沒有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獲得加班工資的前提是:加班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而不是由勞動者自己安排的。
二、應得的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3種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為維護勞動者在失業之后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單位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主要情形
1、有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7、對負有保密義務(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以上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經濟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四、五險一金
“五險”指的是勞動者參加的五種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而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勞動者個人不需要繳納。勞動者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關系都可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這里要注意的有:1、勞動者的“五險一金”都是國家法定必須參加的。2、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勞動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給勞動者上社會保險。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上社會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勞動者的意思或自愿與否。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現行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至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等,由勞動者本人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與工資一同發放給勞動者。
勞動者依法參加“五險一金”,就能在其年老退休,生病住院,發生工傷,失業,生育,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相應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報銷一部分生病住院期間所花費的醫療費,報銷治療工傷所花費的相關費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按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一定數額的失業保險金,報銷生育醫療費用、領取生育津貼,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貸款利率比較優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等待遇。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十七大也提出要關注民生,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這也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按照國務院1999年9月頒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所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于城市居民的一項“普惠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又是最基礎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從總體看,造成貧困的原因中社會因素大于個人因素,因此對于政府來說,社會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責任。但是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無論是制度框架本身,還是實際操作中,的確存在著不少問題。
因此,本文在收集大量數據和資料的基礎上,分析了低保制度的現狀,十多年來的發展進程和取得的重大進展,了解制度框架本身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低保制度的政策建議。以期對我國低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
關于我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低保制度”,我國理論界在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分別給出了各自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兩種:一種是陳雁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指由政府對實際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每個城市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和人民生活水平所確定的維持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標準的城鎮居民進行社會救濟的一項制度,其內容包括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的確定方法、資金來源和管理體制等。另一種是多吉才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科學、合理地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然后對其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部分給予差額補助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
仔細比較上述兩種定義,可以發現兩者是“大同小異”.雖然在語句的表述上有差異,如前者突出了低保制度的保障主體政府、保障對象實際收入低于保障線的城鎮居民,但對如何兌付低保待遇則語言不詳后者強調了低保制度的目的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且簡明扼要地介紹了低保待遇的兌付方式通過差額補助確保低保對象的收入水平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是兩種定義在實質內容上是接近的、一致的。筆者認為,如果將上述兩種定義“取長補短”,予以綜合,則可以將我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義為以保障城市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科學、合理地確定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線,然后由政府對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標準的部分給予差額補助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
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的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對于享受低保人員的界定,僅是以家庭收入為考量標準,并無其他層次的“歧視”標準。最低保障線也是針對所有城鎮貧困居民設置的,所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于城鎮居民的一項“普惠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又是最基礎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一)我國城鎮低保制度的現狀
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我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1993年,上海市率先出臺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截至2009年底,全國人均低保支出水平有所提高,低保對象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和資源枯竭礦山較多的地區。從低保對象的構成看,2009年己將離崗職工中的生活困難者納入低保范圍,是凈增人數最多的一類,占低保對象的22.9%.其他增幅較大的人群依次是貧困人口家屬及其他、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在職職工、退休職工和三無對象。在現有的低保對象中,特困職工(包括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離崗職工和退休人員)已經成為主體,占到總數的50%左右,而傳統上由民政部門救濟的三無對象只占5%.低保對象的迅速增加并不表明我國城市貧困人口在迅速增加,它直接說明的是越來越多的已經存在的貧困人口得到了有效的生活保障,換句話說,它是初步實現應保盡保的標志。過去之所以保障對象少,是由于大量應該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貧困人日沒有保起來,也就是“應保未保”問題。一方面,由于資金不足,各地普遍存在“以錢定人”,人為控制低保人數的做法;另一方而,各地還存在各種十政策,將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來源的人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一些地區對于屬地化管理執行不力,沒有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困職工納入低保范圍。因此,過去城市低保這張“最后的安全網”實際上并沒有兜住所有城市貧困人口。所以,近三年來低保對象的迅速增加,反映了低保工作的巨大進步。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以來,特別是近兩年,確實是起到了最后一道安全網的作用,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但是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無論是制度框架本身,還是實際操作中,的確存在著不少問題。
1.低保制度的管理體系不夠完善
低保制度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完善、高效的管理體系作保障。但是,低保管理體系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管理手段以及工作經費等方面,薄弱之處,不能適應低保工作日益繁重的現實。
(1)就機構設置而占一。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低保管理體系形成了從國家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到社區居委會的六級網絡。其中,前三層級對低保工作的管理屬于宏觀層次的;四、五層級負責低保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是低保工作的管理審批機關;第六層級則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對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應該說六級管理網絡的設置是比較健全的,各級之間的分工也是比較明確的,是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問題在于,雖然有六級管理網絡,但是各個層級都沒有設置專門的低保管理機構。在縣級以上是由民政部門內設的社會救濟處負責低保工作,街道辦事處及鎮政府一級則是民政科負責低保作。對如此大規模的人員和資金實行動態管理,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顯然是難以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的。更何況民政部門內設的社會救濟工作部門擔負的城鄉災害救濟以及平時救濟工作本身就很繁重,繼續由其承擔低保管理工作,明顯力不從心。
(2)就人員配備而言。一低保工作的管理機構特別是基層的管理審批機關,除了擔負日常性的管理、審批工作外,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還要負責對申請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工作,對己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況需要進行定期核查。兩項工作都費時費力,需要調動大量的人員參與。但是,目前基層低保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遠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各地一般采用臨時借調人員等辦法開展工作,這作為一種臨時性的救急措施尚無大問題,但若是常態的工作方法,顯然是不適當的,會嚴重影響低保工作的效率。
(3)就管理手段而言。對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低保對象有關信息的管理。對低保對象實行有效的動態管理,離不開對相關信息的及時、全面的掌握。而且這些信息是處在經常變動之中的。因此,低保管理機構需要處理的信息總量是相當驚人的。處理如此巨量的信息,需要借助先進的信息處理手段,如計算機聯網管理,否則依靠傳統的手工方式來記錄、整理、儲存信息,不但工作量超乎想象,而且查詢、修改信息也非常不便。但是,目前不少的縣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社區居委會都沒有電腦。在起碼的信息處理設備都不具備的情況下,運用計算機聯網等先進的管理手段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4)就工作經費而言。由于目前低保管理沒有專門的機構及人員,因而也就沒有編列專項工作經費。但是,低保管理工作量大、牽涉面廣,在入戶調查及定期核查等環節均需要不菲的經費支出。工作經費得不到充分保障,迫使基層低保工作人員不得不常常擠占、挪用其它項目的資金,以滿足低保工作的需要。這樣做顯然是不恰當也是不能長久的。
2.低保對象的審核難以確定
現在,非正規就業者、隱性就業者越來越多,他們的收入一方面不穩定,另一方面又很隱蔽,計算起來非常困難,除非申請者本人配合,而實際上這種配合的情形是很少見的。即便是穩定就業的職工、有明確管理單位的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要知道他們實際拿到了多少錢,也會有一些困難。如果相關單位遵守規則,公事公辦,核定收入還要容易一些。但是,實際上一些單位由于各種原因,通常不報告真實情況。此外,對于一次性的拆遷補貼、解除勞動關系補償款或捐贈收入等,各地在如何計算方面,也面臨著實際困難。并且家庭財產需要重新定位,隨著形勢的發展,在家庭經濟調查中,家庭財產問題需要考慮的。特別是在實行“應保盡保”的打面之后,有勞動能力但目前沒有勞動機會的人也被置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庇護,家庭財產,特別是金融資產和房產就成為敏感問題。按照國際經驗,關于金融資產的個人資料應該由金融部門提供;房產則分為自住和出租,出租的租金無疑應該算入個人或家庭收入,這方面的信息可以得自于稅務部門。當然,要實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部門與金融、稅務等部門的聯合行動,恐怕還需要更加權威的國家力量作為后盾。
另外,有些申請者家里有很多耐用消費品,有住房,甚至有些經營,但是他們目前又確實生活困難,究竟如何解決?當然,有的地方給予臨時救濟,但是,很多地方是將他們排除的。
3.財政壓力大,資金缺口大來源窄,籌集機制不合理這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低保制度操作層面的不完善性,我國的低保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和地方財政,來源渠道比較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競爭的加劇,納入低保的人數成倍增加,財政壓力逐步增大。中央財政負擔很重,地方財政也比較吃緊,而且經濟越不景氣的地方,貧困人口越多,財政越困難。隨著低保資金的財政支出繼續增加,尤其是在把農村貧困人口納入低保范圍后,財政壓力會明顯增加。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該款規定確立了低保資金完全由地方政府主要是直轄市及其所轄區、縣地級市及其所轄區、縣縣級市負責的籌資機制。根據《條例》的原則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目前各地在低保資金的籌集上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低保資金由市轄區和市直轄市、地級市兩級財政分攤,比例不等;二是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所需低保資金由縣級財政負擔。這種籌集機制沒有將各級財政連貫起來從整體上確定各級的分擔比例,且現有的兩級分擔比例不是很合理,導致了在資金的籌集上責任主體不明確,直接影響了低保制度的保障效果。
4.救助標準偏低,低保對象生活難以維持
低保人員生活不穩定,基本生活需要難以滿足。救助標準較低,保障供給能力與低保人群實際需要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難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對低保對象的基本醫療需要就無法保障,而貧困和疾病在這一特殊人群中具有相當緊密的互為因果的聯系,可能使低保家庭陷入“貧困-疾病-治病-更加貧困”的惡性循環之中。保障不了低保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就不能使他們脫離生活不穩定的狀態,從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與之相聯系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我國低保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只能起到維持保障對象“基本生存”的作用,對于《條例》規定的維持“基本生活”的要求則是無能為力的。
三、完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對策與建議(一)建立綜合性救助體系
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全社會的各個方面,是社會系統工程。論文格式它要求建立一個全社會協調的完整的科學的運作系統與有效互補的運作機制,否則就會流于形式。低保金與最低工資標準及失業保險金相互制約,例如低保金的額度不能超過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為前提。只有建立健全這些制度,才能有一效的防止貧困面的擴大,減輕最低生活保障防線的壓力,讓其有效的發揮作用。因此,建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與其他社會保障措施搞好銜接配合。如,凡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如果有在職人員,應以在職人員按規定領取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如果有離退休人員,應按離退休人員領取的最低離退休費計算其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如果有失業人員的,應按家庭失業人員領取的事業保險金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其差額由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的通知》,一是讓有資格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和失業保險金的人員能夠從再就業服務中心和失業保險機構獲得相應待遇,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應該充分發揮它安全網的“兜底”作用。這樣,三條保障線相互銜接,建立綜合性救助體系,有利于城市的穩定和繁榮。要加大政府各部門協調配合及調整力度,避免民政部門孤軍作戰。除國家規定的行政職責和法律的硬性規定外,各部門還要在技術上互相協調、互相支持。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建立城市低保人員的數據庫,并與工商、勞動、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達到信息的最廣泛的傳播、最有效的利用。有些部門的工作職能可以考慮合并,建立部門聯手運行機制,如,民政與勞動部門的相關職能,可以考慮合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齊抓共管,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效率。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不能代替其他社會保障措施,又不是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的終止。相反,只有不斷提高社會保障各個措施的保障功能,才能減輕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承受壓力。因此,注重發揮各種社會保障措施的能力,重視近期保障能力和長遠保障能力的有機結合,從實質上講,也是提高了生活保障線的救助能力。
(二)嚴格審批制度,做好身份識別
什么人可以吃低保,應該建立一套嚴格的審批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入戶調查的基礎上建立社區低保的群眾評審制度,由低保工作人員、居委會主任、社區人大代表、黨員代表、管段民警、居民積極分子等組成評審小組,在對申請人和申請理由進行調查后,召開評審會議,公開評審,當場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同意與否,為了進一步發揮群眾評審的作用,評審小組成員要定期改選,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資格、審查、備案制度和改選制度,建立評審小組成員的業務培訓制度及評審小組成員評審工作的監督機制,并在固定評審員的基礎上,增加非固定評審員,以確保社區低保初審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同時,要完善申報審批的公示制度。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要由居委會進行調查初審,張榜公示。街道辦事處及民政局進行審核批準,進行張榜公示。規范檔案管理,建立跟蹤調查制度。利用計算機系統擴大建檔范圍和科學分類。把檔案分成目前保障對象和原低保對象兩個部分,對于后者,在建檔的同時,可以給低保對象一個承諾,就是當其再次失業時,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況已經為有關機構掌握,可以不必再從頭辦理,這是因為低保對象即使找到工作大多也是小穩定的,對這類對象做出一些特殊的規定,有利于低保工作順利開展。
(三)完善低保預算,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低保資金的來源除了財政資金外,結合我國國情,大力吸納社會資金以充實低保資金,也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大力吸納社會資金,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財政資金的不足,減輕財政負擔,而且有利于喚起社會各界對低保人員的重視和關心。應拓寬低保資金籌資渠道,實現低保籌資社會化、多元化,在各級財政撥款主渠道之外,建立健全社會捐助資金的籌措體系,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踴躍捐資,鼓勵社會自主建立民間救助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關部門應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和社會捐助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低保提供捐贈,民政部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社會各界開展募捐“義演”、“義賣‘等活動,及時救助低保對象遇到的特殊困難,逐步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扶危濟困的良好風氣,從而把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集中起來,拓寬低保資金來源,最大限度地解決好困難群眾的生活問題。
另外,可以開辟個人所得稅的一部分為省內低保資金的主要財源,保障城市低保資金來源。個人所得稅是調節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可以考慮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將作為地方稅收的個人所得稅的一部分辟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主要財源,保障城市低保資金來源。以及發行以籌集低保資金為目的的彩票工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資金缺口。如果使用得當,這筆捐贈資金無疑能夠發揮對財政資金的重要補充作用。
總之,通過落實優惠鼓勵政策以及加強對受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才能真正使低保捐贈工作步入健康的、可持續發展的軌道,在籌集低保資金的工作中發揮更大作用。
(四)加大政府投資,做到”應保盡保“
低保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關乎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對于維社會穩定意義重大。但是,資金缺口大卻是個大問題。我國東西部發展不平衡,地方財政收入差距懸殊,所以完全靠地方財政負擔低保資金是不現實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應當加大對低保資金的撥付力度,尤其要加大對中西部經濟落后省份的投入力度,緩解地方財政壓力。同時,地方政府更要”自力更生“,做好開源節流。低保資金應該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的預決算,各級政府都應建立低保的專門帳戶,由民政部門專人管理,確保貧困人口的吃飯問題。專款專用,要確保資金不被挪用和擠占。轉帳要按己確定的各級財政的分攤比例做好收入帳,一目了然。同時要按貧困人口的具體人數,做好支出帳。低保資金除了對低保對象發放以外,其他出口一律堵塞,避免擠占、挪用,做到專款專用。低保資金的劃撥應做到及時、足額到位。應以資金到位為前提,經財政部確定后下撥,并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撥到基層專戶中。建立一個穩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籌措機制,逐年增加財政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投入,是逐步使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口都能享受保障的前提。
隨著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深入和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各地民政部門應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和增加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形成可靠的低保資金籌措機制。地方財政沒有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少數地方,要予以列支;地方財政投入資金不足的,要積極爭取增加投入。同時,中央財政應根據各地財政狀況、最低生活保障任務和地方財政努力程度,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的力度。實行低保資金預期撥付制度。為了確保低保金每月按時、足額發放,每年年底,由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核定的保障對象所需資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實行預期撥付、年終結算。為實現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應保盡保的目標,針對長期以來財政緊張,經濟屬欠發達地區的實際情況,應認真調查研究,科學測算資金缺口,積極向上爭取資金,以確保低保資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樣的制度設計充分考慮了不同地區的財政狀況及低保需求,符合分級負擔的原則,又能保證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為切實保障城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全面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現“應保盡保,不應保堅決不予保”的目標,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全縣城市低保對象開展全面清理、重新申請、重新申批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城市低保清理工作落到實處
為確保城市清理工作有序開展,縣里成立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有關人員組成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指導全縣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幫助街鎮鄉分析和解決低保清理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制定并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制度,查處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審批確定清理后的城市低保對象。各街鎮鄉要成立相應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請的初審、保障對象動態管理等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承辦申請的接收、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工作。
二、明確保障范圍,界定不應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對象
凡持有本縣居民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權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2﹒人戶分離(大中專在校生除外)的;
3﹒家庭擁有汽車或者提出申請前半年內購買摩托車、鋼琴、空調、冰箱、計算機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通訊月費用總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0%的;
5﹒水、電、燃燒的合計費用月總額1人戶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2%,2人戶超過當地低保標準35%的;
6﹒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市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未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或雖已求職登記但無正當理由2次經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街道、社區介紹拒絕就業的;
7﹒家庭成員有購買股票、基金、或其他投資行為的;
8﹒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9﹒擁有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或非拆遷安置在5年內購買商品房的;
10﹒供養子女出國留學的;
11﹒服刑、勞教期間的;
12﹒有賭博、吸毒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13﹒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產、儲蓄、有價證券等情況的;
14﹒不在調查表上簽字或者不配合民政部門查證的;
15﹒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1個月內3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街鎮鄉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或者學習的。
三、嚴格收入核定,確保城市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科學合理
(一)城市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的計算
城市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個月核定的家庭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下列項目計入家庭收入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補助和務工所獲收入及其他勞務收入;
2﹒一次性安置費、商業保險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3﹒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年金;
4﹒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5﹒投資的經營收入、租賃收入和饋贈、繼承收入;
6﹒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7﹒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2﹒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
3﹒政府給予在校學生的生活困難補助及實物;
4﹒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費;
5﹒獨生子女費;
6﹒城鄉醫療救助金;
7﹒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和撫慰金;
8﹒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外出務工收入的計算
凡是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者,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部分的30%作為應支付給被贍養、扶養、撫養人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外出務工(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街鎮鄉務工)人員如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一律按我縣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對凡是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申請人,有關單位須如實提供其收入證明,并作為申請必備材料。各街鎮鄉可結合實際,細化家庭收入計算方法,特別要對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外出務工收入的計算出合理規定。
四、突出工作重點,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工作各項制度
(一)健全低保民主評議制度。明確民主評議小組由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低保工作人員、居委會干部等9—11人組成。組長由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擔任。民主評議會議須有4/5的人員到會,能行動的低保對象應到會陳述申請理由。評議實行無記名投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申請對象得到4/5與會人員同意后視為民主評議通過。
(二)完善低保張榜公示制度。居委會將民主評議通過的人員名單(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救助金額等)在居務公開欄張榜公布,7天后無異議的申請對象上報街鎮鄉。街鎮鄉將居委的上報人員名單經審核后在政務公開欄公布,7天后無異議的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根據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核,將擬批名單在《**日報》上進行公示,7天后對無異議的予以審批。同時,街鎮鄉建立城鄉低保永久性公示欄,全面公布城鄉低保政策、低保享受條件、低保申請審批程序、低保享受對象人員名單及享受金額,長期接受群眾監督。
(三)建立健全動態管理制度。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報告所在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接到報告后及時通知街鎮鄉民政辦。民政辦應及時入戶調查核實并向縣民政局報送延續、提高、降低或者終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手續。《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由各街鎮鄉按季度定期進行審核,有效期滿未經審核的,證件自動失效。
(四)建立健全分類救助制度。對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重殘人員”、“重病人員”、“80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分類救助,在原享受的低保金基礎上該四類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
(五)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各街鎮鄉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分級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資料歸類、建檔、立卡,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或銷毀。
(六)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各街鎮鄉和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分級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制度,按月準時逐級填報。同時,各街鎮鄉要隨時收集相關數據資料并及時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健全城市低保數據庫。所建城市低保數據庫每季度向縣民政局備案一次。
(七)建立健全公益活動制度。社區居委會應建立社區公益服務社,組織轄區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參加如打掃衛生、綠化社區、治安巡邏等公益性勞動,或組織學習國家有關政策,并從服務社區居民的角度出發,開發尋找如物品維修、衛生保潔、花卉養護等有償勞動項目,把有償勞動與無償勞動相結合,既增加低保戶的收入,又為低保對象再就業創造條件。勞動和學習的次數每月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末15日前向縣民政局報送公益活動季度報表。
(八)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建立低保資金專戶、專帳,實行專人管理;全面實行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委托金融機構低保金,確保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戶。
(九)建立健全低保與就業聯動制度。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足委發〔2006〕17號)精神,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制度,積極支持和鼓勵城鎮低保人員就業,優先落實各項幫扶政策,優先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幫助他們盡早就業和再就業,并按規定發放就業補貼。
(十)建立健全檢查督查制度。確保低保政策落實,加強督促檢查是重要的手段。要采取明查暗訪、有關部門聯合或單獨檢查的方式對各地城市低保工作情況開展經常性的檢查。
(十一)建立低保責任追究制度。低保工作人員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居民故意給予低保待遇的,或,,影響低保工作正常開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誰表態、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分清責任,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嚴肅查處。同時,有關單位或個人為申請人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提供虛假證明的,要嚴肅追究其責任。
(十二)建立低保舉報有獎制度。在縣民政局、街鎮鄉、居委設立舉報電話。發揮基層群眾鄰里之間的“零距離”接觸、掌握情況比較全面的優勢,充分發動群眾反映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的實際情況。對舉報屬實者,由縣民政局核實后,對舉報人給予每戶200元的現金獎勵,獎金在民政局領取。經舉報不符合享受條件的低保對象,立即取消低保享受資格。對違規工作人員按照《城市低保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明確工作步驟,有序推進城市低保對象清理工作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
縣和各街鎮鄉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在《**日報》和**電視臺廣泛宣傳城市低保清理工作清理范圍、低保享受條件、公開縣及各街鎮鄉低保公開監督電話號碼。各街鎮鄉將已享受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家庭住址、享受人口、享受金額)等在城鄉低保公示欄(街鎮鄉和各社區)張貼,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二)自查自糾階段(**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
一是按照城市低保有關政策,各街鎮鄉對享受對象進行審查復查,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按程序辦理停發手續;對符合享受條件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按相關規定上報審批。二是自查低保工作制度建立情況。各項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到實處,是否持之以恒。三是自查基礎管理工作規范情況。各街鎮鄉、居委會是否建立低保對象臺帳,是否明確專人負責統計報表工作,是否準確及時上報需要報送的各種報表和名冊,是否立卷歸檔各種報表等資料,做到有案可查。
(三)檢查審核階段(**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由縣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分組對各街鎮鄉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各街鎮鄉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宣傳發動情況;各項制度建立完善情況;城市低保政策落實情況;對上報的審核名單和新增審批名單進行入戶隨機抽查。縣民政局重新審批城市低保享受人員名單。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市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衛生、勞動保障、財政、審計、藥品監督、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是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的結算、撥付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和繳費
第四條(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按照市醫保局的規定,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手續時,應當根據市醫保局的要求進行審核,并按照規定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局。
第五條(職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條(征繳管理)
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數額的計算、繳納的程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個人醫療帳戶、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外,其余部分納入統籌基金。
第十條(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
市醫保中心在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后,應當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一條(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計入)
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左右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標準,按照不同年齡段有所區別。
在職職工的年齡段劃分為:
(一)34歲以下的;
(二)35歲至44歲的;
(三)45歲以上的。
退休人員的年齡段劃分為:
(一)退休至74歲以下的;
(二)75歲以上的。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具體標準及其調整,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停止計入)
職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中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入資金。
第十三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
個人醫療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并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四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查詢)
職工可以查詢本人個人醫療帳戶中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市醫保局、區縣醫保辦和市醫保中心應當為職工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附加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
第四章職工就醫和醫療服務的提供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許可并經市醫保局審核后,準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資格并經市醫保局審核后,準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藥品零售企業。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要求)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職工提供服務,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以及支付標準申請醫療費用結算。
第十八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以及支付標準的規定,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
第十九條(職工的就醫和配藥)
職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也可以按照規定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
職工的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診的,可以到當地醫療機構就醫。
第二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對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五章醫療費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醫保局另行規定。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可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按照其在職最后一個月的計入標準計入;其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職職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一年內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個人支付至門急診自負段標準,超過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第二十三條(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一年內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個人支付至門急診自負段標準,超過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3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五)2001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并在之后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第二十四條(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費用)
職工在門診進行重癥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以下統稱門診大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的,由統籌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職工自負。
職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職工自負。
第二十五條(在職職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起付標準為1500元。
在職職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
在職職工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第二十六條(退休人員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標準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標準為1200元。
退休人員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員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第二十七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上費用)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70000元。職工在一年內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以及門診大病或者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職工自負。
第二十八條(部分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支付)
職工因甲類傳染病、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和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傷、職業病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關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附加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予支付:
(一)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職工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三十條(醫療費用的記帳和帳戶劃扣)
職工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憑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于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記帳;
(二)屬于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從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應當向職工收取。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對職工就醫或者配藥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應當向職工收取。
第三十一條(醫療費用的申報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對從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的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對屬于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記帳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職工對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所發生的可由統籌基金、附加基金或者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憑其醫療保險憑證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第三十二條(醫療費用的核準與撥付)
區、縣醫保辦對申請結算的醫療費用,應當在收到申請結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送市醫保局。
市醫保局應當在接到區、縣醫保辦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支付、暫緩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審核決定。市醫保局在作出暫緩支付決定后,應當在90日內作出準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決定并告知相關單位。
經市醫保局核準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在核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從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予以撥付;經市醫保局核準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者職工自行負擔。
第三十三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醫保局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超出結算標準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分擔。
第三十四條(申請費用結算中的禁止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者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醫保局和區、縣醫保辦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個人的有關醫療費用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結算有關的記錄、處方和病史等資料。
個人門診急診就醫的次數或者發生的費用明顯超出正常情況的,市醫保局可以對其采取改變費用結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或者違反其他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并可處以警告、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或者取消其定點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相關科室和工作人員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市醫保局可以采取暫停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規定,或者違反其他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并可處以警告、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醫保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市醫保局追回流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并應當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以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其他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
本市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年限人員的特別規定)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家規定暫不辦理退休手續、延長工作年限的人員,按照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后,按照同年齡段已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社會化管理過渡期)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為本市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化管理的過渡期,過渡期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調整)
關鍵詞:城鎮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現收現付制;基金制
社會養老保險不僅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具有豐富經濟內涵和廣泛社會影響的政策問題。一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選擇,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結構、要素市場發育程度、稅費征管體制、人口結構等現實條件相適應。因此,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來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項重要的政策內容。
近年來,在多方論證的基礎上,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一個部分積累制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然而,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實際運行卻不盡如人意,其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值得引起理論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對當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存在問題及其根源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應當更加務實地對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一、改革歷史的簡單回顧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國家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條例》,其保障對象是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主要特征是由國家規定基本統一的養老待遇,由各類單位和企業支付養老費用。由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由國家統負盈虧,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享受對象經限定的由國家統一管理并保證養老金發放的養老體系。
到了80年代,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要求國有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樣,養老包袱的輕重就嚴重地影響到國有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競爭能力,養老基金由企業統籌向社會統籌方向發展勢在必然。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開始。這實際上是一種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體系。
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強調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模式。該模式要求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事實上,我國采納了世界銀行倡導的“三支柱”模式,即強制性的現收現付制作為第一支柱,強制性的個人賬戶作為第二支柱,自愿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繳費工資的13%由企業在稅前支付,它將保證繳費15年以上的職工在退休時獲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個人和企業共同負擔,按繳費工資的11%繳納,當職工退休時每月可得到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作為第一支柱的統籌賬戶和第二支柱的個人賬戶,可合計提供58.5%的目標替代率。①
概括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從企業統籌走向社會統籌;二是從單一的現收現付制走向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三是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將非國有企業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適當調整了繳費率和養老金的替代率,糾正了養老保險體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解決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問題,疏通勞動力流動障礙;應對人口結構不利變動對現收現付制的挑戰,削減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盡管已有的研究從理論上論證了多支柱模式的優越性,以及通過模擬研究②論證了我國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型的現實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在運作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許多預期之外的問題。
1.個人賬戶“空賬”規模巨大,部分積累制名存實亡
由于現行的部分積累制是在現收現付以及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就要求當前工作的一代不僅要承擔上一代的養老責任,還要為自己積累養老金,由此帶來了巨大的轉型成本。
對于改革之時已經離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間經歷制度轉換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采取“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③進行區別對待。即已經離退休的“老人”的養老金待遇保持不變,他們的養老金用每年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對于“中人”,新制度規定將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他們所享受的養老金待遇與他們在改革之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也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這樣,“老人”和“中人”的養老金來源就成為一筆“歷史債務”(即轉型成本),如國務院體改辦2000年測算的結果為67145億元(何平,2001)。[3]
現行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養老保險費的實繳數額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統籌賬戶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現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因此個人賬戶的基金幾乎全部被挪用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從而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即個人賬戶只是一個名義賬戶。在名義賬戶下,資金的回報率是由政府規定的,而不是實際的投資回報率。這樣,從根本上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2.繳費率相當高,企業和工薪階層負擔沉重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平均養老保險費與平均工資的比率)目前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平,從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為10%),甚至高于國際警界線(20%)。根據對OECD24個國家社會保障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高于中國(孫祁祥,2001)。[4]
盡管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工資基數的方式向職工轉嫁部分社會保險費(轉嫁能否順利實現取決于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彈性),但過高的繳費率無疑將提高企業的經營成本,并形成繳費企業與未繳費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而在現行制度下,企業職工除了須繳納“四金”(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外,還須繳納不菲的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實現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再分配功能的資金來源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實際上大部分來源于工薪階層。這種狀況對于培育中產階級,改善我國居民的收入分配結構是不利的。
如果說西方國家的高繳費率主要緣于提供了過高的社會福利,即所謂的“福利病”(同工資一樣,社會福利水平具有很強的剛性),我國的高繳費率則主要在于龐大的轉型成本——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覆蓋面、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過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養老保險資金缺口。理論界熱衷于探討的老齡化問題,事實上并非造成高繳費率的重要因素,而這恰恰更增加了人們對于老齡化將帶來的高贍養率的擔憂。
3.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擴大覆蓋面舉步維艱
當前企業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非常嚴重,近幾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992年至1998年,收繳率分別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龔秀全、黃勝開,2002)。[5]截至1998年底,企業共欠繳養老保險費302億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億元,相當于當年養老金發放金額的20%。而且,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進展也乏善可陳。1999年,國務院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速把非公有企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包括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中來。但直到2005年底,養老保險參與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見表1)。覆蓋面未能順利擴大,直接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到1997年底,93.9%的國有企業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參與率為53.8%,其他所有制企業只有32.0%,事實上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二是養老保險體系的負擔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從1993年到2005年,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參保職工人數上升了78.8%,而參保離退休人員則上升了168.2%,負擔率提高了50個百分點。
在現實中,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但過高的繳費率、有效征管體制的缺失,則大大增強了企業逃避繳費的動機。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逃稅漏稅現象本來就非常普遍,更何況是以“費”的形式進行征集的養老保險基金。
從職工個人方面來看,由于當前的工薪階層不僅成為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而且現收現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和過低的投資回報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難以有效形成職工對企業繳費的監督機制。
地方政府(縣或地、市級政府)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區至今仍然是實際的管理者,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將使它們失去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顯然,在它們擁有對養老基金控制權的時候,它們有積極性向企業收取養老保險費;而在它們喪失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之后,它們的積極性將相應降低。此外,在省級統籌的運作中,省內地區之間的交叉補貼也會對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產生嚴重的影響。例如,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盈余被拿去與其他縣(或市)分享,這個縣(或市)將不會有實現盈余的積極性;反之,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來自統籌基金的補貼,這個縣(或市)也不會設法去消減赤字。
4.其他存在的問題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其他問題還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獲得令人滿意的收益率、省級統籌進展緩慢等。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年報為例,其歷年的投資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而自199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以來至2000年底,真正實現省級統籌的只有5個省,17個省通過省級調劑金進行上繳下撥,8個省還沒有建立省級調劑金或者雖然名義上建立了但沒有運作(趙耀輝、徐建國,2003)。[6]過低的投資回報率大大打擊了職工對于養老保險體系的信心,甚至使個人賬戶的繳費異化為某種稅負(由于資金回報率低于其機會成本);省級統籌難以實施,則不利于調節省內地區之間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養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風險和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個人賬戶空賬、繳費率過高、拖欠及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是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這些問題之間的關系中可以看出,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拮據表現為個人賬戶空賬,并產生了提高繳費率的要求;過高的繳費率又大大增強了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動機;而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行為,反過來又影響了養老保險費的順利征收,并使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難以實施;最終導致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從而使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運作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在實踐中遭遇的嚴峻形勢所折射出的現行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過于執著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財務平衡。面對巨大轉型成本的現實,政府沒有必要拘泥于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而失信于民。事實上,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障稅并不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惟一來源。除少數國家(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能夠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只占社會保障支出的較大比重,個別國家(如加拿大)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從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資金來源(如國有資產的變現所得、稅收收入、國債籌資等)用以支付轉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養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現行制度設計中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從實施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各地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過80%,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見表4);部分地區如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省(自治區)的養老金替代率均超過了100%,甚至出現了一些在崗還不如退休的情況。從人均產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看,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現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養老金領取條件過于寬松。主要表現在對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政策把握和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達到減員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國27個產業部門相繼制定了1800多個特殊工種名錄,規定特殊工種職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隨著現代化科技的應用,繼續沿用這個20年前制定的標準并不完全合適。不僅如此,為了順利實現減員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業還有意放松了對提前退休審批的管理,從而導致一大批產業職工提前退休,過早地加入領取養老金的隊伍。從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來看,新制度中繳費滿15年、舊制度中工齡滿10年即可領取養老金這一政策標準,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也是相當低的。
第四,對制度實施方案的操作難度缺乏充分的估計。現行制度設計不僅建立起了一個擁有較高目標替代率的部分積累制養老體系框架,而且還指望由當前工作的一代承擔起巨大的轉型成本,但對于企業和職工能否承受由此帶來的高繳費率以及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卻似乎缺乏應有的思想準備。部分積累制的強制性個人賬戶客觀上也加重了企業和職工的負擔,事實上并不是一種比原有的現收現付制更優的選擇。
由此可見,過于簡單、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設計,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困境的根本原因。現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暴露出政策設計者過于迷信理論模型的論證而缺少對現實國情的深入了解;忽視對我國政府和企業之間,以及政府上、下級之間博弈行為的考察。
三、反思與相關政策建議
如上所述,即使經過貌似嚴格的理論論證和數據模擬,一個制度的設計如果缺少了現實的可操作性,它也難免會在實施中遭到失敗。這是值得我國理論界深刻反思的。總的來看,過去的理論研究更多的是從純粹理論的層面對現收現付和基金制進行比較,或探討人口老齡化來臨的福利效應及應對措施;而在運用數學模型和數據模擬方法進行論證的過程中則多少顯得有些一廂情愿,對于從假設條件引出的結論與現實的差距缺乏客觀的分析,表現出熱衷于理論探討而疏于關注現實國情的傾向。
在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較中,學者們較傾向于認為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具有擠出效應,減少了資本的形成,從而不利于長期經濟增長(Feldstein,1974);[8]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并認為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基金制過渡乃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的擠出效應以及這種擠出效應有多大,在國內外學術界尚未得到嚴格的論證。而且,國民儲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過剩經濟的條件下,降低儲蓄率、擴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決當前我國經濟的動態無效率問題(袁志剛、宋錚,2000)。[9]對于現收現付制另一個常見的質疑是,它難以在一個不利的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中得以維系。但從根本上看,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養老保險體系只不過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當前的產出。在現收現付制下,退休一代憑借過去繳納養老保險費獲得分享來自當前工作一代的轉移支付的權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憑借資本所有權證獲得分享當前工作一代提供的產出的權利。兩者的物質基礎是完全一致的。可見,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靈丹妙藥(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齡化問題上,基金制與現收現付制的區別只不過是基金制將問題拋給社會,而現收現付制則由政府承擔起責任而已。
實際上,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在實踐中各有利弊。現收現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導致企業和職工逃避繳費,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基金制則缺乏再分配功能,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等缺陷,使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無法得到保證。從這一點來看,基金制已基本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功能。
老齡化趨勢對養老保險體系的考驗也是學者們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如上所述,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造成我國養老保險體系負擔率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齡化問題,而是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職工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下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來臨等問題。這些問題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構成的壓力,顯然遠大于老齡化問題;而老齡化問題只不過是使入不敷出的養老保險體系)上加霜罷了。
在有關養老保險的理論探討中,學者們大多借助于代際交疊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來進行分析,如對現收現付制與國民儲蓄關系的論證、人口結構變動的福利效應分析、繳費率和統籌比例的參數設定,等等。[11-12]但是,代際交疊模型的論證依賴于退休一代不留遺產的強假設,而這與現實情況是明顯不符的。在現實中,人們有種種理由在死亡時留下遺產,例如:(1)遺產動機是普遍存在的;(2)人們無法準確知道自己何時會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殘值一般會成為遺產等。在養老保險體系設計的數據模擬研究過程中,學者們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往往在模型中設定有利于自己結論的假設條件和參數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學者往往過分強調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認為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理所當然地將高于真實工資的增長率。事實上,在古典經濟模型的理想狀態下,兩者應該是一致的;而從我國的統計數據來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時間內,真實工資的增長率高于五年期國債的實際利率(袁志剛、封進,2004)[14],從而基金制是比現收現付制更好的制度選擇;而支持現收現付制的學者則忽視了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隱含了養老保險費能夠順利收取的假設。
綜上所述,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設計者不應無主見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國外的經驗,而應更多地對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存在意義是什么、中國的現實國情適合什么樣的制度安排,以及設計方案能否得到順利實施等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認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糾正由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所導致的市場失靈;二是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財富在不同的收入階層和代際之間再分配;三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幫助人們克服短視行為,即所謂的“家長主義”。但從市場失靈和家長主義的觀點來看,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顯然不如醫療保險充分;特別是對于基金制來說,除了具有家長主義的含義之外,政府幾乎再沒有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而事實上這種家長主義的強制儲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沒有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情況下,人們也可能會為自己的養老積極儲蓄)。相比較而言,現收現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適合作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方式。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且貧富兩極分化相當嚴重,缺乏一個人口數量龐大的中產階級。在這種經濟條件下,面對顯而易見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一個較低水平、廣泛覆蓋的養老保險體系,對于我國來說可能是更加合適的選擇。較低水平的養老金可以降低當前工作一代的負擔,有利于養老保險費的收取;而養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程度。從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首要目標理應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們希望在退休以后過得更寬裕一些,他們有責任在工作時期為自己進行更多的儲蓄。
根據以上的分析,政策設計者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更為務實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政府應更多地考慮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國債或稅收來支付轉型成本。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審視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應向社會保障、教育、國防等有關國計民生的項目傾斜,逐步縮減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財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項目、對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財政扶持、民間力量完全可以實現的投資項目,等等)。對于工薪階層的負擔,可以考慮以個人所得稅作為社會保險費的來源而取消社會保險費,或者取消個人所得稅而保留社會保險費。另外,可以考慮取消養老保險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即取消部分積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積金,⑤以進一步降低職工的負擔。
第二,建立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養老金的給付可以考慮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標替代率進行設計。養老金發放水平可參考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定(如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一定的系數)。對于部分養老金待遇過高的“老人”和“中人”,考慮到養老金待遇的剛性,可以保持其原來的養老金發放水平不變;但如將來出現通貨膨脹,則不對養老金待遇進行調整,直到與其設定的養老金發放水平相當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權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標準并嚴格其審批管理;適當提高領取養老金所需的繳費年限標準。對于因下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慮將這部分人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業保險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以及個人為養老儲蓄。為此,必須為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可在稅前列支,個人購買養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繳個人所得稅(這些政策已為世界上相當多的國家所采用)。這樣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負擔,杜絕地方政府挪用養老金和腐敗行為的發生,而且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成熟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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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這個目標替代率的計算方法是:假設預期壽命為70歲,實際工資增長率等于名義利率,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1%向養老保險體系交費35年,這樣退休時個人賬戶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統籌賬戶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計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擬顯示,在2000年到2010年間,每年的轉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將下降到0.3%。轉型成本的補償可以通過稅收進行融資,這樣,支付第一支柱相當于工資20%的養老金所需交納的費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辦法”是指對已退休者繼續實行以前的退休金發放標準,退休金替代率為60%~90%,退休金計算基數為退休時的工資額;離休者離休費為離休時工資的100%。“新人新辦法”是指1997年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的退休金相當于當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有35年工齡的職工,目標替代率為58.5%左右。“中人中辦法”是指中人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個人賬戶上積累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將統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20過渡養老金,過渡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0%-1.4%)×視為繳費的年限]。
④現收現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從工作一代對退休一代的轉移支付、從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從短壽者向長壽者的轉移支付,以及從男性向女性的轉移支付。
⑤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們顯然會為了購買住房而自覺地儲蓄。所以,這種強制性儲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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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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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iamond,P.A..NationalDebtinaNeoclassicalGrowthModel.AmericanEconomicReview,1965,55(5):1126-1150.
一、項目部虧損的原因分析
項目部作為建筑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既有按照合同和施工圖紙、規范自行組織施工的權力,即對施工組織的安排,人員的調配,材料、部分設備的采購、保管、使用、消耗,安全、質量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但同時也受發包單位、設計單位、企業以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的影響和制約。另外,地質和氣候的變化、設計的變更等客觀因素也會對項目部的施工產生重大影響,而上述所有因素均會影響到項目部的成本支出。因此,分析項目部虧損的原因,應當從主觀和客觀方面分別進行。
㈠客觀因素的影響是項目部總成本增加的一個方面所謂客觀因素,是指項目部自身無法控制而又必須發生或必然出現的事情或現象,如發包單位、設計單位、企業在合同條款之外對項目部施工發出的有關指令,因地質和氣候的變化、設計的變更而導致項目部對所施工的工程增加人力、資金和物資的投入等。另外,一些企業為了取得進入某個市場的資格,因而在滿足建設項目工期質量的前提下,對投標項目采取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投標報價策略,以求最后中標;而項目部無論采取何種措施,都難以使這些項目盈利。因這些因素的出現而支出的成本,是項目部不可控制的費用,故在分析項目部虧損的主觀原因時,應當把這些因素予以剔除。這些因素有:
1.中標價格低于成本。由于建設質量的要求和建設單位的規定,企業為了能夠以相對低的報價中標,就往往在投標書中采取以下幾個措施:一是減少臨時工程的數量或降低臨時工程的單價,二是降低正式工程的間接費費率,三是降低計劃利潤,四是降低材料的單價,五是雖未降低材料的單價、但承包工程合同中又將材料單價包死,六是承諾設備不提取折舊費等。
標書中減少的臨時工程數量或降低的臨時工程單價,在實際施工時根本無法減少或降低,從而使投標書中的臨時工程價值遠遠低于實際造價,致使項目部無論怎樣努力,臨時工程都得虧損。正式工程的間接費費率降低后,為維持企業運轉而發生的企業管理費、因支付職工工資而隨之發生的勞動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并不因投標時的降低費率而減少,從而造成項目的間接費用超支。計劃利潤的降低,使項目部賴以實現的一點盈利徹底消失。在投標書中有意識地降低材料的單價,將使材料的實際采購價(含運費)高于投標書中的材料單價,從而造成材料費超支。投標書中雖未降低材料的單價、但在簽定承包工程合同時又將材料的單價包死,雖然在物價下降時可以降低材料成本,但也可能在物價上漲時使材料成本上升。承諾設備不提取折舊費,實際上是一種自欺欺人的說法,那就是這種承諾對發包方沒有任何影響,但承包方卻由于設備的使用,使設備不可避免地在磨損,因而折舊費的發生也就不可避免,從而使項目部的實際成本遠高于中標價。
2.地質變化。比如隧道施工中的圍巖類別變化,會迫使項目部改變施工,從而影響工程的工期,使工程的總成本增加或減少,但總體來說是成本增加的多,成本減少的少;同時也會使分項工程成本出現較大的變化。比如某隧道進口1000米處,設計時的石質為堅石,而在實際施工時該段的石質為次堅石,這就迫使項目部變液壓臺車較長距離鉆眼爆破、砼噴錨支護方法為液壓臺車較短距離鉆眼爆破、錨桿、掛鋼筋網加砼噴錨支護方法或人工鉆爆、砼拱墻支護方法,從而使施工時間相對延長,機械使用費相對減少,而人工費、材料費和間接費則相對增加,繼而影響工程的總成本。另外還有隧道施工中的巖石層變為煤層、泥加石層等,橋梁施工中的基礎部分地質變化等,都會引起施工方法的改變,從而影響工程的成本。
3.氣候變化。冬、雨季施工和風沙施工天數的增加,將會使項目部增加各項費用,從而使分項工程的成本增加。比如在橋梁施工中,投標書中的冬季施工天數為75天,而實際施工天數達到90天,在工期不變的情況下,項目部要么增加冬季施工的有關費用,如砼的防凍材料,施工人員的防凍、防寒用品,機械設備因降低效率而增加的人工、燃料、電力、維修、折舊等費用;要么增加趕工費用,如人員加班費、砼速凝材料、增添設備的各項費用等費用。
4.設計變更。工程的各項設計進行變更,都會使工程的成本出現變化,從而影響項目部的總成本。比如發包單位增加工程數量、延長或縮短施工工期、改變施工方案和提高工程的質量等級等。
5.企業提要求。為了達到某一目標,比如進度達到某個數值、質量達到國優、省(部)優等,企業有時要求項目部在施工中組織大戰或質量達到某個標準,這本身沒有什么;但由于項目部在實施過程中安排欠周或者理解出現偏差,多數情況下形成了拼人力、拼設備、拼資金或者提高質量標準,造成了人員、設備投入的增加、材料的浪費和材料等級的提高,從而增加了成本支出。雖然成本增加的原因主要在于項目部安排欠周或者理解出現偏差,但畢竟是由企業提出的要求所引起,因而可認為是項目部的客觀原因。
6.施工組織設計欠合理。由于投標與施工現場實際的差異,個別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在實施時存在部分不合理的現象,比如對人員、材料、設備的計劃和安排出現誤差,對個別分項工程或工序的工期、質量考慮欠缺等,都可能使項目部的成本費用增加。
7.項目部息工。由于工程任務銜接不上或其他原因,一些項目部有息工現象,在息工期間需要支付員工工資或基本生活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固定資產需要提取折舊費,項目部自身要開支各項間接費用,有的項目部還需要上交企業管理費。如果息工時間較長,息工費用數額較大,而企業又不予核銷,因而也形成項目部的虧損。
㈡主觀原因使成本失去控制
所謂主觀原因,是指項目部可以自行支配而沒有任何外部影響就可以控制的成本支出因素,如上面所述的項目部因具有施工自而發生的成本。其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沒有嚴格執行成本控制的總目標或者根本沒有成本控制的總目標。絕大部分虧損的項目部,根本沒有成本控制的總目標,有的雖有但卻沒有嚴格執行,因而使項目部的成本處于失控狀態。比如某企業的一個項目部,在某工程項目一個小橋的施工中,其設計水泥用量為800多噸,而實際消耗了3000多噸,實際消耗比設計用量多2.5倍以上;如果該項目部確定了成本控制目標,怎么能夠出現如此大的誤差?又如另一個企業的一個項目部,在某工程開工后企業曾派人到該工程進行成本預測,并確定了分項工程成本、分類成本和工程總成本目標;待工程竣工時,除固定費用(包括上交的管理費、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費)等項目未超出測算的成本外,人工、材料、燃料、配件和項目部間接費等可變費用全部出現超支,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材料和配件的超支,其實際成本比測算成本高出50%以上;即使考慮變更設計增加成本的因素,并將變更增加的預算費用全部為成本,其實際成本也比測算成本高出30%以上。為什么固定費用可以控制,而可變費用卻得不到控制?其問題就在于沒有嚴格執行成本控制的總目標,分項工程成本和分類成本的控制沒有落實,從而導致總成本超支。
2.材料、配件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出庫、消耗制度不健全。在虧損的項目部中,購買材料、配件(以下簡稱為材料)無計劃的現象比比皆是,如果是有經驗的材料人員執行采購任務,則材料的采購數量還不至于超出太多,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和浪費;但由于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許多項目部特別是虧損項目部的材料人員毫無經驗可談,采購材料非常隨意,超定額購買習以為常,采購數量的多少全在于項目長甚至是材料員,其結果必然是材料的積壓、超支。
在材料采購階段,價格偏高和部分材料的質量達不到標準,是工程項目虧損的又一個因素。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材料的價格千變萬化,無論任何有經驗的材料人員都難以掌握相對合理的價格信息,加上銷售材料的單位(以下簡稱為銷售商)利用回扣、好處費等吸引采購人員,從而使項目部難以購買到價格相對合理的材料,提高了工程項目的材料成本;如果個別采購人員有意舞弊,將材料價格故意提高從中牟利,則項目部的損失會更大。另外由于一些企業信用等級的降低和現金周轉的需要,使得銷售商十分在意是否以現金購買材料,從而使現金與非現金購買材料的價格相差較大,最高時竟相差10%以上;而項目部由于資金緊張,或者采購人員不算采購材料過程中的資金成本,最終購買了高價材料,從而增加了工程項目的成本。再者由于部分采購人員對材料的質量標準知之甚少,購買了一些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材料,使得實際消耗的材料數量增加,造成成本超支。
在材料驗收、保管、出庫階段,一些項目部根本沒有收發制度,材料采購人員購買的材料無人驗收,更無實物賬,因而就談不上保管和出庫;或者是雖有收發制度,但驗收不及時、不認真,保管形同虛設,賬物不相符,誰拿誰用,最后一筆賬列銷;特別是砂石料、磚瓦等地材,有的項目部自始至終沒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管理,以購代耗;嚴重的甚至用虛假的材料發票報銷,而根本沒有購買材料。
在材料消耗階段,大部分虧損的項目部不按定額發料,施工人員要多少給多少,致使多發的材料不是被浪費扔在工地,就是被工地的人員偷偷賣掉,許多可以回收的廢料更無人管理。如某企業的一個項目部,在某工程項目將要竣工時,將工地剩余的鋼材和鋼模板擅自處理,并將收回的近10萬元材料款全部私分。
3.承包措施不配套。大部分虧損的項目部,對內部隊伍和架子隊的承包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實行承包后漏洞百出,致使成本超支。比如有的項目部,在承包方案中規定完成多少任務發多少工資,但對材料的消耗和設備的使用、維修沒有明確要求,形成包工不包料、包盈不包虧,最后是任務完成了,但材料費超支了,設備的性能下降了,整個工程虧損了;有的項目部雖然在承包方案中明確了單位工程量所包含的材料和機械費用,但所轉的材料價格比承包方案中的材料價格高,員工不滿意,從而導致承包流產;有的項目部雖然承包方案合理,但計價不及時、或者不能按照承包方案進行兌現,使承包無法進行下去。
4.分包工程存在漏洞。有的項目部對勞務分包隊伍,按照完成的工程任務計發工資,但沒有實行嚴格的定額發料制度,從而導致勞務分包隊伍隨意使用材料,造成材料超支;有的項目部對分包隊伍施工的部分工序的工程數量存在重復計價現象,導致多撥工程款,最后形成虧損;有的項目部對分包工程的價格非常隨意,沒有重新按照定額和預算標準進行計算,僅隨便定一個提取管理費的比例就萬事大吉,最終提取的管理費還不夠補償投標所開支的費用;有的項目部甚至不考慮中標價格,把工程以高于中標價的價格分包出去(并不是中標價偏低的原因),形成巨額虧損;有的項目部大量使用分包隊伍,最多的達300多個,導致超撥款、分包隊伍欠款等現象不斷發生,最后形成損失;有的項目部讓多個外部單位掛靠,僅象征性地向掛靠單位收取一點管理費,最后掛靠單位一走了之,而所有的善后費用(如工期、質量、掛靠單位以項目部的名義購買材料所欠的貨款等)全部由被掛靠的項目部承擔,形成巨額損失。
5.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虧損嚴重的項目部,幾乎全部存在比較嚴重的質量問題,從而導致返工、修復、推倒重來等重復施工的現象發生,加大了工程成本。比如,在隧道施工中,大的存在開挖偏離主線、不按規范施工造成塌方、掉拱、邊墻倒塌等現象,小的存在超挖、欠挖、邊墻襯砌錯臺、砼強度不夠、蜂窩麻面等現象;在橋梁施工中,大的存在基礎下沉、橋墩歪斜等現象,小的存在墩臺襯砌錯臺、砼強度不夠、蜂窩麻面等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無效的工程量增加,加大了人力、材料、設備的投入,最終增加了成本支出。
6.施工設備利用率不高。一些項目部對所承擔的工程心中無數,為保證施工不間斷,盲目購置或從其他項目調入大量設備備用,甚至購入一些本項目不需要的設備,從而造成設備長期停用,既占用了寶貴的現金,使施工生產所急需的人、財、物不能及時到位或增大財務費用支出,又增加了折舊費和設備維修費支出,造成項目部的成本急劇增加。
7.施工安排不合理。比如在施工過程中,項目部不能合理地配置人力、材料、設備等資源,導致窩工浪費;部分工序的施工安排不合理,能夠一步完成的,實際進行了二次、三次才完成,從而造成返工;部分工序的施工順序顛倒,增加了許多無效的人力、物資和資金投入,導致成本大幅度增加等等。
8.安全事故較多。在虧損的項目部中,多數項目部均發生過程度不同的安全事故,輕傷影響員工上班,增加人工費支出;重傷既影響員工上班,增加人工費支出,又需要開支醫療費,增加間接費支出,同時還可能使員工的體質和技能下降,降低勞動能力和勞動效率,最終增加人工費和間接費;死亡事故既增加了巨額撫恤費支出,直接增大成本支出,又可能影響員工情緒,降低生產效率,最終增加人工費和間接費。
9.間接費控制不力。在虧損的項目部中,幾乎都存在這個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辦公費、差旅費、工具費和業務招待費失控。有的項目部辦公費開支無計劃,誰想買什么就買什么,高檔的辦公用品隨意買,手機費用驚人。有的項目部差旅費無標準,飛機隨意坐,什么樣的高檔旅館都敢住。有的項目部不顧項目部的實際,員工可以不發工資,欠外面的所有債務可以不還,但小汽車不能不坐,而且越來越高檔,導致車輛折舊費、燃料費、維修費急劇增加。有的項目部擅自擴大業務招待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即使是招待內部人員也動輒到高檔飯店就餐,致使招待費逐年增加,一個4、50人的項目部,一年的招待費高達幾十萬,有的甚至上百萬,但幾年下來一項工程也未攬到。
10.財務管理混亂。所有虧損的項目部,其財務管理無一不存在混亂現象。具體體現在:一是沒有完整的財務管理制度。一些虧損項目部的所有收支業務由個別領導和財務、計劃、物資等人員把持,這些人要怎么開支便怎么開支,而不是靠制度來決定開支,靠監督來約束開支,從而導致所有開支無計劃,工程盈虧無人知。二是貨幣資金管理混亂。一些項目部開設多個銀行存款賬號,但又不及時核對清理,銀行收付憑證不及時入賬,白條不入賬而頂抵現金,其結果是材料不能及時入庫,個人欠款不能及時清理,銀行存款和現金賬款不符,巨額成本隱匿在銀行存款和現金余額里,從而造成工程前盈后虧或整個工程虧損。三是債權債務的確認不準確,結算不及時。有的項目部對銷貨和分包單位,既在債權方記錄預付的貨款和工程款,又在債務方記錄應付的貨款和工程款,但在結算時由于記賬不及時或不認真核對,最后多付了貨款和工程款,形成損失。有的項目部對應收款項不及時清理,后因欠款單位無款、破產或超過追索時效,導致應收款無法收回,形成損失。四是收入、成本的計算不準確。有的項目部不知道如何計算工程結算收入,把合同金額計算為計價收入,然后計算盈虧,形成前盈后虧;把撥款當成計價收入,使項目部各期的盈虧不實,如果建設單位欠款數額較大,則項目部會形成虛假的虧損。有的項目部從來不在賬簿上登記建設單位計價的收入,僅憑印象在報表中編制利潤表,而實際情況與編制的利潤表完全不同。有的項目部不知道如何計算成本,把應當計入成本的費用漏列,如應提未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職工福利費、應上交的稅金、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上級管理費、已經使用但尚未支付的材料費、應發未發的職工工資等,從而導致成本不實、盈虧不準。有的項目部不按規定結轉成本,把應由后期負擔的成本提前計入成本,或者把應由本期負擔的成本轉到后期,影響了成本的真實性。五是會計基礎工作較差。有的項目部審核會計憑證不認真、不仔細,憑證的手續不完備,報銷的依據不充分;有的項目部登記賬簿不及時。會計科目使用錯誤,各項會計數據的記錄不真實、不準確,失去了記賬的意義,影響了成本的計算;有的項目部不會編制會計報表,在報表上隨意填幾個數字就上報,與賬簿和實際情況一核對,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所有的數據全部不對,無法反映項目部的真實情況。極個別的項目部甚至連基本的會計知識都不知道,不會編制憑證,不會登記賬簿,更不會編制會計報表。上述問題的存在,必然影響到成本信息的準確性,繼而造成項目部的虧損。
11.合同管理混亂。在虧損的項目部中,大多數項目部沒有合同管理的意識,對購貨、雇用人員、提供服務、分包工程、承包工程等合同知識知之甚少,不理解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基本要素,導致合同管理混亂,遭受巨大損失。如有的項目部與對方簽訂只有小寫金額的合同,在對方篡改小寫金額訴至法院時,因企業證據不足而敗訴;有的項目部與對方簽訂只有數量沒有單價、只有單價沒有數量或只有數量、單價沒有總價的合同,致使官司不斷,嚴重了企業的信譽;有的項目部甚至與對方簽訂“一邊倒”的合同,對方只有權利、沒有責任,而項目部則只有責任、沒有權利,導致項目部出現較大虧損。
二、遏制項目部虧損的對策從上述可以看出,工程項目的虧損,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原因,而主觀原因是工程項目出現虧損的最主要的方面。
為了遏制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工程項目虧損,按照企業制度產權明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職責明確的要求,項目部的成本控制應當以項目部能否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別采取措施。對項目部能夠控制的費用,應當由項目部進行控制;而對項目部無法控制的成本或虧損,則應當由企業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由項目部負責控制的成本,可按照自行施工和分包施工分別進行控制。
㈠企業對非項目部主觀原因發生的成本的控制措施
企業的決策和制定的各項規定,對項目部的盈虧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特別是一些非項目部因素而發生的成本或者虧損,如果處理時不能實事求是,不但會影響項目部的成本,更直接影響項目部控制成本的積極性,使項目部的成本控制處于惡性循環的狀態。因此,對非項目部因素而發生的成本或者虧損,企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不承攬招標價格低于成本的工程。招標價格低于成本,是指即使按照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定額、機械臺班定額和建筑市場人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出來的總成本,且不計算間接費和計劃利潤,也比工程的招標價格高。企業承攬了這樣的工程,定額消耗與實際消耗之間的差額數量沒有了,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和財務費用沒有了,計劃利潤沒有了,而這幾項費用通常要占正常的建筑造價的25%左右,項目部要想在這樣的中標價格基礎上不虧損,無論怎么努力都難以達到。因此,企業除非有進入某個行業的意圖,必須堅決避免承攬招標價格低于成本的工程。一旦承攬了這樣的工程,企業應按照正常的成本控制,明確項目部允許開支的成本目標,而不能把總成本限制在中標價格以內。同時,企業在考核項目部的業績時,必須以正常的總成本目標為依據。
2.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和資源配置。施工的合理安排,勞動組織、技術的進步和資源的配置,與工程進度的加快相結合是最大的節約,反之就是最大的浪費,因為企業的經濟活動體現在施工生產的全過程,施工的安排合理與否,勞動組織和技術進步與否,資源的配置科學與否決定著企業的成本水平。因此,企業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后,對標書中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優化,或者重新編制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設計,使施工組織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完全符合工程項目的實際,盡量避免無效的工作量和重復勞動;要注重幫助項目部采取先進的勞動組織形式,合理配置勞動力、材料、設備和資金等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種資源的作用,提高勞動效率,降低勞動消耗;要指導項目部采取先進的施工技術,并在不降低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改變一些傳統且落后的施工方法,使用可替代的工程材料和固定資產,以提高施工效率,加快工程進度。
3.合理處置非項目部主觀原因發生的成本或虧損。因非項目部主觀原因而發生的成本或虧損,比如因設計變更(扣除增加的計價收入后的凈成本)、施工組織設計的不合理、氣候變化、項目部息工等因素而增加的成本,以及因中標價過低而企業又未予補充內部預算所形成的虧損,必須由企業負責。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分清責任,避免項目部因企業不承擔非主觀原因而發生的成本或虧損,放棄成本控制的責任,從而引發更加巨大的主觀因素虧損。
4.適當控制經營規模。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是在為做貢獻的同時,讓自身獲得利潤,而不是單純地在為社會做貢獻,因而其一切經濟活動都是在圍繞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進行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果其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與企業經營總額(營業收入)的比值(以下簡稱為營業凈利率)能夠達到或者超過同行業平均水平,那么該企業的經營規模就可以認為是適度的,甚至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而營業凈利率如果達不到甚至遠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則該企業的經營規模可能存在偏大的,需要適當控制。因為凈利潤反映的是企業的最終經營成果,營業凈利率反映的是企業每完成一元經營總額產生利潤的能力,體現了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凈利潤越大越好,營業凈利率越高越好,二者之間具有正相關,即在經營總額一定的前提下凈利潤越大,營業凈利率越高;而在凈利潤一定的前提下,經營總額越大,營業凈利率越低。凈利潤一定而經營總額逐漸增大,意味著企業的盈利能力在逐漸降低,而所面臨的經營風險卻在逐漸增加。這主要體現為由于經營總額的逐漸增加,應收賬款會相應增加,完成的工程項目也會相應增加,這就使壞賬的風險在增加,工程項目不能按期完工的風險在增加,發生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風險也在增加。上述風險的持續存在,將有可能轉化為現實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從而導致經濟效益持續下滑。因此,企業應對經營規模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在保證在冊員工的工資水平在同行業平均水平之上的前提下,適當控制經營規模,向管理而不是單純向規模要效益;要在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對所屬的項目部進行整合,使每一個項目部都具有較雄厚的管理基礎,使所施工的工程項目都能夠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用一個例子可以說明上述問題。如果一個項目部一年完成3000萬元產值可以實現利潤總額(包括上交給企業的管理費)300萬元,在完成價格水平相近的工程5000萬元產值時僅可以實現利潤總額330萬元,那么就絕不要去完成5000萬元產值;因為按照項目部的生產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現行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雖然多完成2000萬元產值增加了30萬元利潤總額,但在多完成產值的同時,卻使項目部的產值利潤率降低(前者為10%,而后者僅為6.6%)和應收賬款增加、完成的工程項目增加,從而使壞賬的風險、工程項目不能按期完工的風險、發生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風險增加,而這些風險在轉化為損失時,則可能最終沖抵多增加的利潤,甚至減少原有的利潤。
5.全部固定資產實行招標采購。在自行施工項目部的成本中,固定資產(含施工機械、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和各種管理用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折舊費約占5%左右,而項目部和企業的各級管理機構所使用的固定資產,以招標形式購買的微乎其微;如果企業的設備全部實行招標采購,則其采購價格預計可降低10%左右,不但每年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可因此降低10%,企業還可以用節余的資金辦更多的事情。因此,企業應在其系統內全部實行招標采購固定資產。
6.改革目前的經營方式。目前許多企業的項目部實行自攬自干的經營方式,即既承攬工程任務又負責施工,這就導致一些項目部(包括施工隊)因沒有任務而息工,而一些項目部因任務偏多而分包給外單位,企業額外增加了息工人員的工資或生活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同時項目部在息工期間還要開支間接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固定費用。因此,企業必須對這種經營方式進行改革,才能最大幅度地減少項目部的總虧損。要逐步實行攬干分離的經營方式,即項目部承攬的工程任務,由企業統一分配;項目部本身為常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和承攬任務,其固定人員為項目部領導班子和計劃、施工技術、財務、物資、設備人員,項目部按照企業確定的總成本目標計算節余的費用,全部留在項目部,其息工期間的費用在施工時的節余中開支;施工隊為建制單位,只負責施工,其施工任務由企業統籌安排,其息工期間的費用由企業統一支付。為了提高項目部承攬工程任務的積極性,發揮項目部就地的優勢,企業對項目部承攬的工程,要優先安排承攬該工程的項目部施工,并抽調施工隊配合施工;當該項目部的管理難以適應工程的需要時,企業再安排其他的項目部進行施工;由其他的項目部進行施工的工程,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攬到該工程的項目部進行獎勵,獎勵可直接發給項目部的全體固定人員(由項目部提供每個人的獎金數額),或者留在項目部作為息工期間的費用來源。
通過改革經營方式,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項目部的息工費用,提高項目部承攬任務的積極性,而且能夠大幅度減少員工的平均息工時間,增加員工的勞動報酬和項目部固定人員的獎金。
㈡自行施工的項目部的成本控制措施
所謂自行施工的項目部,是指由企業直接組織內部員工和農民合同工、臨時工和勞務隊伍組成內部施工隊、混編施工隊、架子施工隊和勞務分包施工隊進行施工所組成的項目部。
對自行施工的項目部的成本控制,企業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確定工程項目的總成本目標和盈虧指標。成本目標是項目部控制成本的基礎。有了成本指標,項目部就能夠以此為依據,對成本控制情況進行分析和比較,出成本控制的經驗和教訓,繼而改進工作。而盈虧指標是考核項目部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指標,反映出企業對某工程項目或者項目部盈利水平的預期,也是項目部應當努力完成或達到的數值。
因此,對每一項中標的工程,在正式開工后半年以內,企業應當派出工作組,確定該工程項目的總成本目標和分項工程的成本目標,并確定該工程項目和分項工程所需的人工工天、各種主要材料的數量、各種設備的臺班數量,同時確定該工程項目和分項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間接費。在此基礎上,確定該工程項目的盈虧指標。
確定成本目標時,各分項工程的人工工天,以省、部頒勞動定額或現場測定的定額數據進行確定,工天單價按照企業的平均工天單價或其他標準進行修正后確定;各分項工程的各種主要材料的數量,按照施工圖紙和省、部頒材料消耗定額或現場測定的定額數據進行確定,材料單價按照中標時的價格或企業制定的計劃價格進行確定。各分項工程的各種設備的臺班數量,按照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和省、部頒機械臺班定額結合上場設備的狀況進行確定,臺班單價按照省、部頒機械臺班定額和上述方法確定的材料單價進行確定;或者根據施工組織設計中安排的上場設備種類、數量、價值和國家、企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先計算出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和大修費,然后再根據按照省、部頒機械臺班定額和上述方法確定的材料單價確定機械臺班單價(可變費用部分)。各分項工程的間接費,可采取費率、費用定額等方式確定;工程項目的間接費總額,可根據確定的該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數量、管理人員的工資水平、管理所需的各種辦公設備、用具數量,以及日常的辦公用品費用、應當提取或交納的各項費用如職工福利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等進行確定。工程項目的稅金,可根據國家規定的稅種、稅率和合同價值進行確定。工程項目的財務費用,可根據項目融資的數額和國家規定的利率、企業規定的資金占用費率進行確定。
工程項目的盈虧指標,可按照中標價值減去總成本指標,在考慮一定比例或數額的變動因素后進行確定。項目部實現的盈虧數額,由企業收繳或進行彌補;項目部按照總成本指標和實際發生的成本計算的盈虧,由項目部留用或自行承擔。
2.實行材料招標采購。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中的燃料、配件等費用(以下簡稱為材料費),是工程成本的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其比例約占項目部總成本的70%以上;控制住了材料費,就能夠控制住項目部總成本的絕大部分。材料費是由材料單價(含運雜費,下同)和消耗的材料數量兩個因素決定的,其中材料單價的高低又直接決定了工程項目成本的高低,是成本控制的主要方面。材料單價是由市場的供需決定的,供給大于需求,材料單價就會下降,需求大于供給,材料單價就會上升;而目前企業所需要的各種材料,絕大部分是供給大于需求的產品,只是由于供應渠道不暢、市場信息不靈、材料采購人員業務不熟、采購數量偏小、選擇的供應商偏散、付款時間拖后等原因,導致許多材料的價格偏高。因此,必須徹底改變以往的購貨方式,在企業內的所有工程項目,其主要材料包括地材全部實行招標采購的方式,選擇同樣價格但質量好或同樣質量而價格低的同品種、同規格的材料供應商,以降低材料的采購單價。同時,要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在不提高材料價格的前提下盡量晚付款,而在現金購買與賒購價格懸殊較大(相差5%以上)且付款時間不能延期半年以上時,即使是借款,也要優先選擇現金購買。
3.按照可控原則控制成本。項目部對施工隊和員工,要按照成本的可控原則,分清項目部、施工隊和員工對各項成本的責任,按照市場情況、項目部實際和機械臺班定額,制定出合理的責任單價,包括工天單價、材料單價、機械臺班單價和間接費費率或定額;以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定額和機械臺班定額為基礎,確定單位工程量應當消耗的工天、材料和機械臺班數量。在施工過程中,項目部要隨時監控各種生產要素的使用和消耗情況,與所完成的施工任務進行對比分析,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要嚴格執行內部驗工計價制度,及時向施工隊和員工兌現經濟利益,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兌現。
4.強化安全、質量管理。項目部要樹立安全、質量就是效益的大效益觀念,積極預防和避免可能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對安全、質量事故的多發區域時刻監控,減少或避免發生安全、質量成本。要嚴格執行對安全、質量事故責任人員的懲罰制度,使全體員工樹立起清醒的安全、質量意識,從源頭上消除安全、質量事故隱患。
5.加強合同管理。所有的項目部,特別是以分包工程為主的項目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對所有已經簽訂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進行審查,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不同意變更的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對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必須堅持協商一致的原則。除能夠及時結算或者處理的事項外,其他的與外單位或個人的買賣、供用水電氣熱、借貸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等事項,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合同,不得以口頭形式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更改或變相更改。
6.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成本控制機制。項目部要結合實際,制定與控制成本有關的規章制度,如材料采購、保管、驗收、出庫、消耗制度,勞動報酬管理制度,設備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核算規定,安全、質量管理辦法,驗工計價辦法等,并建立起項目部的成本控制和內部監督機制。要重視上述制度的落實工作,加強對業務部門執行制度的檢查,對執行不好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批評,對不執行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處罰,必要時要堅決撤換有關人員。要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水平,指導和督促他們做好各項業務工作,保證成本控制的質量。
㈢分包施工的項目部的成本控制措施
所謂分包施工的項目部,是指以將擔負的工程任務主體分包給外部施工隊伍施工為主的項目部。項目部對分包單位驗工計價、撥給工程款,與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的驗工計價、驗交和工程款的結算,并將建設單位驗工計價和對分包單位驗工計價的差價作為項目部的營業收入。對分包施工的項目部的成本控制,企業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按照確定總成本目標的方式確定分包工程價款。其具體操作過程是:第一,按照確定工程項目總成本的方法和分包單位承擔的工程量,確定分包工程的項目直接費和現場經費,這樣就扣除了預算定額與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定額、機械臺班定額之間的差額(約為項目直接費和現場經費預算費用的5%左右);第二,按照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將其應當計取的企業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和財務費用的費率降低30%~50%,也可以考慮不對分包單位計取財務費用;第三,按照上述確定的項目直接費、現場經費、企業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和財務費用總額,把該工程項目的計劃利潤率降低60%以上計取計劃利潤;第四,按照國家或該工程項目規定的稅種、稅率,以1~3項的費用總額為基數計取稅金;第五,將上述費用相加,即為分包工程的總價款。按照此方法確定分包工程價款,其差額約為工程正常預算價值的18~20%.如果所有以分包工程為主的項目部全部按照這個方法分包工程,就可以控制住分包工程的成本,杜絕效益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