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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影響
一、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
(一)審計重要性的概念
不同的機構或文件對審計重要性各有定義。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對重要性的定義是: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會影響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21號——重要性》: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我國社會審計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指出,審計重要性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由上來看,這些定義大同小異。可以確定的是在理解審計重要性時應從三點出發:一是重要性的概念是針對會計報表來說的;二是重要性的概念是站在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考慮的;三是重要性的確定需要考慮被審單位的具體環境,且不同的被審單位因環境不同確定重要性的方法也不同。
(二)審計風險的概念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2007年最新公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十七條中對“審計風險”的定義: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分兩個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其中重大錯報風險包括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固有風險是指不考慮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內部控制政策或程序情況下,其會計報表上某項認定產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它是獨立于會計報表審計之外存在的,是注冊會計師無法改變其實際水平的一種風險。控制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未能及時防止或發現其會計報表上某項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只能評估其水平而不能影響或降低它的大小。檢查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預定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上存在某項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審計風險要素中唯一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進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要素。
二、重要性水平對審計風險的影響
重要性水平是抽樣審計理論的衍生物,是注冊會計師評估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其實,重要性水平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實質上是對檢查風險的影響。從注冊會計師的角度出發,在確定認定層次重要性水平的基礎之上,注冊會計師能否檢查出錯報或者漏報是否超過重要性水平屬于檢查風險。檢查風險越低,在重大錯報風險一定的情況下,審計風險也越低。在計劃階段確定的各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越低,報表中允許發生的錯報和漏報數額越小,這就需要注冊會計師實施類型較多的審計程序,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擴大審計范圍,使發現的某項認定單獨或者連同其他錯報認定發生低于重要性水平的錯報的可能性越大,最終,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審計風險也會越低。因此,在確定重要性水平的前提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呈正相關性關系。但是,注冊會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一定要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不能為了減輕審計工作而提高審計重要性水平,進而加大審計風險。
三、審計重要性水平的確定
(一)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確定
在確定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時首先要考慮的是選擇哪些項目作為確定重要性的基礎。通常情況下,作為重要性基礎的有總資產、凈資產、總收入、總費用、凈利潤、所有者權益、權益報酬和現金流量等。之所以選這些項目作為基礎,原因有五。第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部分的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對確定重要性水平的質量和數量作出了限制性要求。第二,由于報表中各個賬戶的性質不同,所以,每個賬戶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通常來說,報表使用者在作經濟決策時更加關注流動性較高的項目,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流動性較高的項目嚴格制定重要性水平。第三,注冊會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考慮報表層次各個項目間的聯系。第四,各個賬戶的金額及其變動幅度在各個年份會發生變化,這些變動可能會使報表使用者作出反應。所以,注冊會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著重研究這些金額及其變動,選取有代表性的賬戶作為基礎。第五,公司的性質,規模和結構各有所異,根據被審單位的具體情況,注冊會計師應選擇不同的基礎。例如:對于上市公司、IPO等其他重要的公司,應當選取稅前利潤、營業收入、總資產作為基礎。而對于非盈利公司,應選取總收入和總費用作為基礎。公司的規模越大,確定的重要性水平的百分比越小,以降低審計風險。除此之外,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還應考慮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應考慮檢查風險對重要性水平的影響。在重大錯報風險一定的情況下,確定較低的重要性水平,擴大實質性測試抽樣規模或增加進一步的程序,以滿足報表公允發表審計意見的要求。
(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層次重要性水平的確定
由于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發生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與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存在相關性,所以,在確定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層次重要性水平時,應以確定的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為基礎。通常注冊會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采用分配的方法,對資產負債表中,將花費審計成本較大的項目分配較多的重要性百分比。之所以選擇資產負債表,是因為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反映了法定盈余公積、分配給股東的股利以及期末未分配利潤。而且,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期末沒有余額。
四、結語
總之,鑒于審計重要性水平是如今風險導向型審計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且它將貫穿于審計的整個過程中,所以,注冊會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需要考慮到將要承擔的審計風險、被審單位所處的環境,集團的性質以及報表使用者的需求等各個方面。而且,還要選取適當的確定基礎和確定方法,使最終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合理、適用。
作者:李雪嬌 單位:沈陽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審計重要性 審計風險 審計證據 關系
一、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
審計重要性是審計風險及其模型的一個關鍵概念,審計風險的界定必須聯系重要性。在國際審計準則及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中定義的“審計風險”為:當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或漏報時,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審計風險有三個構成部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這些定義的一個共同點是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可見,考慮審計風險,不能脫離重要性,審計重要性決定了審計風險。
就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有關準則和教科書都認為,它們兩者成反向關系。在國際審計準則及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中認為,“在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水平之間存在反向關系,就是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反之亦然”。
要理解它們之間的關系,需要先考察審計風險與實質性測試——檢查風險的關系。我們知道,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組成,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既: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一)可見,在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水平確定的情況下,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成同向變化的關系即:檢查風險越高,審計風險越高;檢查風險越低,審計風險越低。在審計中,審計師無法控制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但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環境評估它們水平的高低。因此,審計師要控制審計風險,只能通過控制檢查風險來實現。在實質上,我們所說的審計風險高是指檢查風險高,審計風險低是指檢查風險低,控制審計風險就是要控制檢查風險。這樣,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實質上就是審計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關系。
(二)我們再來考察一下重要性水平與檢查風險的關系。重要性水平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角度來確定的。對使用者來說,超過該重要性水平的金額的錯報或漏報才會影響他們的決策或判斷,反之,則不然。在一般正常情況下,金額越大的錯報或漏報越容易被實質性測試發現;金額越小的錯報或漏報越不容易被實質性測試發現。這樣,我們很自然地得出結論:重要性水平越高,檢查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檢查風險越高。
(三)根據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關系的結論,結合審計重要性與檢查風險關系的結論,我們可推導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審計風險的高低不決定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但影響重要性水平的確定。
二、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前面我們已經推出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成反向變化的關系,那么我們就可以順序推出: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向變化的關系。我們也可以進一步解釋:審計重要性水平越低,即較低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也是重要的,那么就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該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為實現較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的審計目標,就需要審計師增加實施審計程序、擴大審查范圍、從不同的途徑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即審計重要性水平低,審計范圍寬,審計證據多,相反,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即較高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才是重要的,那么,就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較高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而不需要刻意去發現較高金額以下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審計師只要在較窄的范圍進行審查,實施較少的審計程序,合理保證發現較大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就可以了。相應地,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就可以少些,即審計重要性水平高,審計范圍窄,審計證據少。但我們必須強調的是:審計證據的多少是相對的,任何時候都應當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以支持審計結論。
(一)審計重要性決定審計證據,即重要性水平的高低決定審計證據的多少。但審計證據對重要性水平則沒有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不同于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二)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的反向關系對審計實務同樣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師可以縮小審查范圍,減少審計程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審計重要性越低,審計師就應擴大審查范圍,增加審查程序,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由前已知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組成,要談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關系就不得不談這三個要素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一)審計風險和審計證據。審計風險和支持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所需的審計證據數量之間呈反向關系。因為對特定的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即對審計質量的要求越高所需收集證據的數量也就越多。
(二)檢查風險和審計證據。檢查風險和審計證據也呈反向關系。因為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檢查風險的可接受水平越低,為限制檢查風險達到這一水平就應實施越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從而需要收集較多的證據。
(三)固有風險和審計證據。固有風險和審計證據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
1.若注冊會計師欲將固有風險估計為低水平則為支持這樣一個低水平的固有風險,就需要較多地收集有關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證據。即固有風險的計劃估計水平與據以確定固有風險水平的證據數量成反向關系。
2.若注冊會計師將固有風險確定為低水平,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賬戶或交易本身發生差錯的可能性較小。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相對較高。因而注冊會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所需收集的證據就少。即固有風險的實際估計水平與實質性測試需收集的證據數量成正向關系。
(四)控制風險和審計證據。控制風險和審計證據的關系也包括兩個方面:
1.控制風險的計劃估計水平與關于內部控制健全有效的證據數量是反向關系。就是說控制風險的計劃估計水平越低,為支持這樣一個低的控制風險水平,也就要收集較多的有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合理與運行有效的審計證據。
2.控制風險的實際估計水平與實質性測試所需收集的證據數量是正向關系。即控制風險的實際水平越高,意味著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越不可信賴,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就會越低。因而在實質性測試中需要收集的證據的數量也就越多。
綜上所述,在一定重要性水平限度內,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實際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高,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越低;檢查風險越高,所需要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水平越低。反之,注冊會計師定的重要性水平越低,實際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越高;檢查風險越低,所需要的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水平越高。
正是因為重要性、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這樣的內在關系。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衡量收集到的審計證據所含風險的包容性、確定具體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在審計抽樣中確定可靠性水平以及精確度上下限和最終評價審計結果提供了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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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要性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
“重要性”是現代審計理論和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重要性的概念來自于現代審計方法的運用,在抽樣審計時,由于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審計人員就必須降低由此帶來的審計風險或者把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的水平,為此審計人員必須衡量報表使用者心目中差錯的重要程度,由此產生了重要性的概念。正確理解重要性的含義,明確區分不同的重要性水平,對合理的確定審計程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質量與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對重要性的定義是:“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會影響使用者根據報表采取的經濟決策,信息就有重要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重要的定義是:“一項會計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是重要的,指在特定的環境下,一個理性的人依賴信息所做的決策可能因為這一錯報或漏報得以變化或修正。”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第1221號把重要性解釋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做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可見重要性實際上是指一種錯誤的程度,它是一個臨界點,即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是否會影響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臨界點。它不僅包含數量上的,還有性質上的。而這個臨界點源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重要性是針對會計報表的使用者而言的,不同的環境下,不同的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估計是有所差異的。所謂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體標準,它是指會計報表中允許錯報或漏報的最高限額。在審計實務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重要性水平:(1)實際重要性水平(2)計劃重要性水平(3)估計重要性水平
這三種水平的內在邏輯關系是:報表使用者總有一個決策點對他來說是重要的,但這個點相對于審計人員又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實務中由于報表使用者的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標準各不相同,所以這種客觀僅是相對的。我們就把這個相對來講是客觀的決策點稱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同時在編制審計計劃階段。由于必須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在審計計劃后評價審計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計劃階段根據各種情況,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評估出計劃的重要性水平。而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評價審計結果時,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進一步了解,審計人員會對原有的計劃水平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估計的重要性水平,作為評價審計結果的依據。由此可見實際的重要性水平相對于審計人員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只能利用專業判斷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這個實際重要性水平進行估計,從而產生了計劃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
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或者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國新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而檢查風險又與控制風險和固定風險的水平有關。一般的我們建立審計風險的模型為: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定風險X控制風險,可見要降低審計風險,就必須降低檢查風險。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是。注冊會計師經過專業判斷體現在審計工作中的“可接受風險”;二是審計項目所含的實際風險水平,即“實際審計風險”。三是審計項目完成后。注冊會計師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
總之,。注冊會計師應該運用專業判斷對實際的審計風險進行評估,通過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降低檢查風險,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三)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呈反向關系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1221號第11條把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描述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
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如何理解這個關系呢?舉例說明一下他們的關系。例如:重要性水平為8000元時的審計風險就比5000元時的審計風險要低。因為如果重要性水平是8000元,則意味著低于5000元錯報與漏報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僅僅需要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處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5000元,則金額在5000元到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執行審計程序查處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顯然,查出所有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要比查處所有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的風險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重要性水平是那種形式的水平呢?許多學者都認為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即他們認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是呈反向關系的。筆者認為審計重要性水平的表現形式與審計的風險的表現形式有著對應的關系。即我們可以這樣來解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計劃或評價審計結果階段所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越低,那么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就越低,既審計的風險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必須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反之,則相反。而最終審計工作完成后所承受的實際審計風險則取決于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與實際重要性的偏離程度,一般有兩種結果:一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是水平計劃或估計的高了,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本身本來要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有所減少,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很有可能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增加了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二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計劃或估計的低了,就意味采取更為謹慎的審計策略,執行更詳細的審計程序,從而增加查處錯報與漏報的可能性,降低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但這會加大審計成本。所以筆者認為審計準則里的重要性水平指的不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是計劃或估計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指的不是最終接受的審計風險。而是由于采用更高或更低的重要性水平,所導致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時不能查出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的大小,即出錯的概率。實際上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實際的項目審計風險只是能夠定性而不能定量的,如果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是實際的審計風險,將會使這種關系的描述失去意義。
(2)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相互作用
由于審計工作固有的限制,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而重要性水平則是抽樣審計理論下的產物。在現代的審計理論與實務中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相互作用表現在:一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需要考慮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檢查風險高,則重要性水平就會計劃或估計的低一些,如果檢查風險低,則重要性水平就會高。二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會影響審計風險。總之在審計的理論與實務中我們要從兩方面考慮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一是從重要性的確定角度考慮審計風險,二是從審計風險的角度考慮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只有考慮這兩方面才會更加深入的理解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反向關系。從而指導我們審計理論與實務的工作與學習。
[關鍵詞]審計證據數量;重要性,審計風險,抽樣風險,預計總體誤差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獨立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在審計理論與實務中,諸多方面影響著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也影響著審計證據的數量。本文利用圖表形式,對審計證據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直觀分析,旨在提高對審計證據數量影響因素的感性認識。
一、重要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即影響報表使用者作出判斷和決策的錯報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于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收集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影響收集審計證據的范圍,從而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
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稱為“可容忍錯報”。它是在不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確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錯報。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可以轉化成可容忍錯報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在抽樣審計中,可容忍錯報與樣本量即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可容忍錯報越大,樣本量越小;可容忍錯報越小,樣本量越大。而樣本量越小,審計證據越少;樣本量越大,審計證據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論:在計劃審計階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證據越多。這里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數量特征,即20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000元的錯報重要性水平高。而為合理保證存貨賬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1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為了合理保證該賬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
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述為: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該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計劃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當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設計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這一關系式從表面看,解釋的是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卻是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前提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小,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低,審計范圍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重大錯報風險越小,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大,會計報表中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高,審計范圍越小,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少。也就是說,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越高,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審計風險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少。
三、審計風險、重要性對審計證據的動態影響
(一)三者問的關系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呈現同向變動關系。
(二)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從而確定是否面臨過高的審計
風險,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否滿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確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計劃階段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初始重要性水平確定適當,審計風險控制適當,審計證據數量適當。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高的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對于初始重要性水平的估計過于保守,注冊會計師執行了過多的審計程序,收集了超過充分性最低數量要求的審計證據,雖不影響審計效果,但影響了審計效率。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例如初步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而再次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10000元,則意味著隨著注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了解的深入,對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各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做出了重新估計。此時注冊會計師認為,10000元的錯報就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原來按照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所設計的審計程序沒有收集10000元~20000元之間的錯報。此時較低的重要性水平使得重大錨報風險水平提高,注冊會計師實際面臨的審計風險水平超過了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增加。此時,根據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的審計程序將不再適用。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從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范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2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降低檢查風險。
四、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結論和對總體項目實施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也就是樣本不能夠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例如抽樣風險為10%,則意味著即使注冊會計師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對樣本進行審計,其結論也不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為10%。
非抽樣風險是指由于某些同樣本規模無關的因素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結論的可能性。例如注冊會計師選擇的總體不適合審計目標,未能適當定義誤差或錯報,選擇了不適于實現特定目標的審計程序,未能適當評價審計發現的情況等等原因所導致的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或控制失敗。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采用適當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對審計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以及實務的改進,將非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審計風險,即: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審計風險
注冊會計師若想要求樣本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越大,即抽樣風險越小,則樣本規模必然越大;樣本規模越小,代表總體的可能性越小。即抽樣風險越大。也就是說,抽樣風險和審計證據數量之間呈現的是反向變動關系。
審計風險由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非抽樣風險不受審計方式的影響,不隨樣本規模而發生變化,無論注冊會計師采用抽樣審計還是非抽樣審計,非抽樣風險都客觀存在。而抽樣風險隨著樣本規模的增加而逐步減小。在非抽樣風險一定的前提下,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低,樣本規模通常越大,審計證據數量越多;而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高,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高,樣本規模越小,審計證據數量越少。當樣本規模等于總體時,即在N點處,也即詳細審計時,抽樣風險為零,審計風險全部由非抽樣風險所構成。新晨
五、預計總體誤差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抽樣審計中,預計總體誤差即注冊會計師預期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誤差。其他條件既定的前提下,預計總體誤差越大,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大;預計總體誤差越小,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小。在既定的可容忍誤差下,當預計總體誤差增加時,所需的樣本規模越大。也就是說,此時預計總體誤差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
六、總體變異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關鍵詞]審計重要性重要性運用審計風險審計證據
現代審計不僅重視審計質量,同時也講求審計效率。這使得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正確理解審計重要性,對審計實務操作有很大的指導意義。重要性在審計的計劃階段審計計劃的編制、終結階段評價審計結果時都必須運用。對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下面從以下幾方面來介紹審計重要性。
一、重要性的含義及如何理解
各國現有的審計重要性準則的定義大都沿用會計準則。雖然各自的定義措辭上不盡相同,但是各國對重要性的認識基本是一致的,即信息的錯報或漏報可能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就是重要性。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對重要性的定義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的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要想正確理解重要性概念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重要性概念是針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決策而言的
某項錯報或漏報是否重要不是針對審計人員而言的,而是針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決策而言的,若某項錯報或漏報影響了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了,那么它就是重要的,反之,就是不重要的。
2.重要性的判斷離不開特定環境
影響重要性判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同企業面臨的環境不同,因而判斷重要性的標準也不相同。例如,某一錯報金額對某個企業是重要的,而對另一個企業來說就是不重要的。并且重要性的判斷還會因時間的不同而不同。
3.重要性與可容忍誤差之間的關系
重要性與可容忍誤差之間關系密切,賬戶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是實質性測試的可容忍誤差。
二、重要性的運用
在審計過程中運用重要性原則一是為了提高審計效率,二是為了保證審計質量,所以,在審計計劃階段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以檢查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時所允許的誤差范圍。在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此時,重要性原則被看作是某一錯報或漏報或匯總的錯報漏報,以及是否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和決策的標志。
1.金額和性質的考慮
重要性具有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的特征。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要注意錯報或漏報的性質。在許多情況下,錯報或漏報的數量不重要,但是從性質方面考慮則是重要的。比如說:
(1)涉及舞弊或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即使金額不大,但是性質是嚴重的,反映了被審單位管理當局或其他人員的可信度存在問題。所以會計報表可能潛在著更大的錯誤,應當視其為重要的。
(2)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或漏報。如果金額確實不大,但如果要影響到收益變動的趨勢,那么就應該引起重視了。某項錯報或漏報使原來虧損變為盈利,那么就具有重要性。
(3)不期望出現的錯報或漏報。一般情況下,如果現金和實收資本賬戶存在錯報或漏報,即使金額小,也應引起重視,視為重要的。
另外,小金額錯報漏報的累計,可能也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所以,也應對此重視。
2.兩個層次重要性的考慮
(1)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因為獨立審計是對整體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所以必須對會計報表層次所能容忍的錯報或漏報加以考慮,也就是考慮會計報表這一層次的重要性水平。才能最終對會計報表的合法公允性發表意見。
(2)賬戶或交易層次的重要性。會計報表是由各個賬戶和交易匯總而來,所以只有通過驗證各賬戶和交易,才能得出會計報表合法公允的整體結論。
三、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審計證據的關系
1.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由于抽樣審計的運用,審計人員不可能將所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這就需要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審計中,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成相互作用的反向關系。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重要性是決定審計風險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直接影響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低,則審計風險就會增加;所以審計人員必須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來降低審計風險。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額的大小,而且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判斷的。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審計風險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在對重要性水平進行初步判斷時,應當考慮審計風險這一因素。《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ll條就指出了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慮“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評估的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越差,評估的審計風險越高,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應越低;反之,如果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審計風險綜合評估水平較低,則重要性水平可以確定得高一些。
2.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代表的含義前已述及,重要性水平越高則意味著可以容忍的誤差數額越大,所以相對來講,審計證據數量可以少一些。反之,審計證據數量方面應該是越多。從質的方面來講,則需要證明力越強,可靠性越高的審計證據。所以審計證據與審計重要性也是呈反向的關系。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4月
[2]葛家澍:《最新會計審計準則實務講解與應用指南》出版社:財政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日期:2006年3月
對悖論的分析
任何一種悖論,之所以稱為“悖論”,必定是在推理上陷入了自相矛盾、進退兩難的境地;而任何一種悖論,之所以成為“悖論”,必定是在假設前提中包含了自相矛盾的因子或在邏輯推演的過程中引入了自相矛盾的因素。也就是說,必定是先有自相矛盾的因,才會有自相矛盾的果。因此要破解上述悖論,須從頭開始對其邏輯過程重新進行細致的分析。為避免分析過程中過多的文字爭議,我們盡量用數學的語言來表述。假定審計的對象如待審的會計報表中原先存在的錯誤金額(因各種錯報或誤報而引起)為W(Wrong),審計師對此進行審計后查出、糾正的錯誤金額為F(Found),那么剩下的未查出、糾正的部分則為U(unfound),在U中,有一部分是不嚴重的或可容忍(可接受)的錯誤金額,即不會影響利害關系人的判斷或決策,從而不會導致審計責任,這一部分可表示為U1,取決于審計師對重要性水平L(ILevelofImportance)的合理確定,而且二者呈下正向相關關系,即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高,則可容忍的未查出的錯誤金額越大。那么,U中剩下的一部分則是重要的或不可容忍(不可接受)的錯誤金額,稱為U2。于是有:W=U+F,U=U1+U2這種關系可圖示為圖1。進一步地,U1W=AR1表示可接受的審計風險,U2W=AR2表示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顯然,在審計的嚴格程度(它是時間、性質、范圍等的綜合反映)一定的情況下,審計師確定的重要性越低,則AR1越低,AR2越高。再根據審計風險模型的變形形式,DR=ARIR×CR,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1與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2相對應,檢查風險也可根據重要性劃分為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與不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2。審計證據的多少(A)與檢查風險的高低是直接相關的,可表示為A=(fDR),這種函數關系應理解為:不可接受檢查風險即DR2越高,或者說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越低,則所需的審計證據A越多。基于這樣的區分,我們可以把相關的邏輯關系重新做出梳理,即是: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低,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越低(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2越高);相應地,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越低(不可接受的檢查DR2越高),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如果用數學語言表述就是:這樣在邏輯推論上就不會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了。
對相關概念的正確理解與對悖論的破解
由上面的分析可見,我們要把審計風險或檢查風險根據重要性劃分為可接受的與不可接受的兩部分,才能理清審計風險模型中的邏輯線路而不致出現自相矛盾的情形,并且符合審計廣泛的經驗與普遍的常識。這樣認識又可幫助我們對相關概念進行正確理解,從而有助于對審計風險悖論的破解。現在的教材普遍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所謂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成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被實現測試發現的可能性。”[3]可見,審計教材中原有對“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定義都指的是重要的或不可接受(不可容忍)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即上面所表示的AR2及DR2,并不是指全部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更不是指不重要或可接受(可容忍)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實際上,本文所歸納的“審計風險悖論”之所以形成,根源就在于沒有細致區分可接受的與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在一般的定義中把不可接受的部分寫成了全部的審計風險及檢查的風險,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因此,要驅散該悖論帶給我們邏輯分析過程中的“迷霧”,就需要正確理解教材中對“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的定義,即在未作注明的情況下,它們指的是不可接受的或重要的部分。
關鍵詞:執業經驗;審計風險;建議
1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經驗判斷
執業經驗主要是指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總結的經驗和教訓,以及對其自身工作的認識程度。對于難度比較大的工作,會計事務所更加傾向于指派執業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來完成,執業經驗的不同就會帶來審計工作完工程度與質量的不同,筆者認為,執業經驗=自身能力(包括反思)*執業經歷*執業年限。
1.1自身能力
執業經驗的狀態與執業的注冊會計師的能力密切相關,當一個審計人員有能力的話,就會相應的接觸更多的審計項目,那么執業經驗也就豐富,所以我們要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注冊會計師的自身能力,其自身的能力包括專業知識[1]與職業技能以及職業價值觀、道德與反思態度。
1.2執業年限
執業經驗[2]與執業年限有關,執業年限主要是指從事這個工作的時間,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就是從事審計這一工作的年限。一般來說,執業年限越長,執業經驗就越豐富。執業年限并不完全等同于執業經驗,但是其是影響執業經驗的重要指標,更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看其是否經常總結、反思。
1.3執業經歷
執業經歷是執業人員的所有工作歷史。在我看來,執業經歷從不同的角度能夠有不同的劃分。從執業的行業類別進行劃分,可以分為:農林牧漁業執業經歷、制造業執業經歷、金融業執業經歷等等;從執業是否全面可以劃分為:全面執業經驗、非全面執業經驗;按照是否違法可以劃分為:執業處罰和非執業處罰;不同的執業經歷將會帶來不同的執業經驗。注冊會計師經常進行審計工作,進行職務違法犯罪的機會就存在,那么判斷執業經驗也需要將這一負面的事項考慮進去。違法犯罪的次數往往也會給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經驗帶來很大的變化,是影響會計師執業經驗的因素,當然是對有違法犯罪的執業人員來說的。
2審計風險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的規定,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要通過制定相應的計劃,然后實施審計程序,來合理保證財務報表不產生重大錯報。而在如今比較流行的風險導向模型中,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3執業經驗對審計風險的影響
3.1接受業務委托
注冊會計師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審慎決定要不要接受或者繼續保持某客戶關系,要對審計客戶進行一個系統的了解。一方面,考慮客戶的誠信與業務;另一方面,要考慮是否具有業務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與資源等等,這些將都是和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經驗有關。
3.2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1)了解被審單位及其環境。
注冊會計師要了解相關的行業狀況、法律環境和監督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還要了解被審單位的性質、被審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相關的經營風險等等。在了解這些審計單位的情況時,需要進行職業判斷而這些職業判斷需要執業經驗作為支撐。
(2)重要性水平的評估。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呈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所說的重要性水平高低通常主要是指金額的大小。一般情況下,重要性水平是根據行業狀況和被審單位的性質來確定的,有的根據凈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來確定的,那么執業經驗不同的會計師將會選擇不同的數額作為百分比的基準,也會選用不同的百分比,這就會帶來不同的重要性水平,那么審計風險也就有所不同了。
(3)識別和評估各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通常,重大錯報風險主要有兩個層次,一個是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一個是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不同的層次將會有不同的審計風險,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牽涉的項目比較多、影響廣泛,可能會牽涉多項認定。
3.3應對重大錯報風險
會計師往往會進行審計抽樣來進行控制測試或者細節測試,可能使用統計抽樣,也可能使用非統計抽樣。在非統計審計抽樣中,要進行設計和選取樣本、評價抽樣結果,這些都需要執業經驗來進行衡量,面對不同的審計項目采用不同的方法來定義抽樣單元、界定錯報。而在統計抽樣中傳統變量抽樣和概率比例規模抽樣中可能會減少執業經驗的運用,但是也是無法離開執業經驗的,不同執業經驗的審計人員將會有不同的審計抽樣范圍與樣本,將會影響著審計風險。
4降低審計風險的建議
4.1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自身能力
注冊會計師要堅持學習,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將理論弄透徹,這樣才能在實際工作中合理的進行各種判斷,要不斷的更新自己的知識體系來適應外界環境的變化;培養正確的職業價值觀、道德和態度,堅持獨立性原則,以公眾利益為導向對財務信息進行審計。
4.2鼓勵長久從事審計工作
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經驗與審計風險有很大的關系。審計工作中,很多會計師就是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兩年就開始進入到其他行業,這對于審計行業來講是不容樂觀的。不管是國家政府導向還是會計師事務所的激勵政策盡量是注冊會計師長久的從事審計工作,而注冊會計師自身也要明白自身執業經驗的重要性而堅持進行審計,來降低審計風險。
4.3行業內部與外部環境要得到優化
要做到以下幾點:建立審計工作質量控制體系,質量是注冊會計師的生命,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興衰成敗、生死存亡。對于重要的項目、業務復雜的審計過程,需要進行集體判斷,進而體高審計判斷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或者讓執業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進行決策,這樣避免審計判斷的失誤,降低審計風險。加強行業監管,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避免盲目招攬審計業務,盡可能降低風險,同時要建立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讓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營造誠信社會的市場環境,降低管理當局進行欺詐的動機,控制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同謀作弊的源頭,提供良好的審計執業環境。總之,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經驗與審計風險之間有密切的關系,面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注冊會計師要完善自身的素質,全面的涉及各個行業,積累豐富的執業經驗,同時審計這個行業內部和外部都要注重審計質量,從而降低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p78)趙桂英,徐璟,周紅纓等.審計基礎與實訓[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2,78.
1 審計責任的概念分析
1.1 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的概念分析
審計責任,指的是審計人員按照審計準則,執行特定審計程序對被審計客體進行審計后,生成并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對該報告的真實性和公允性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審計責任包括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兩個責任,前者往往會導致后者的產生,而后者的強制性處罰會促進審計人員對職業責任的重視和積極履行責任操守。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有重大錯誤或漏報的問題,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了不恰當、不公允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由于抽樣審計方法應用,審計風險雖可以防控但同樣難以消除。
1.2 審計責任與審計期望的差距分析
審計責任與社會對審計工作的期望兩者的差距是長期性的,社會公眾對資本市場的參與致使公眾對審計工作的期望往往過高。社會公眾往往認為既然會計報告是經過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了,就應當不存在任何誤導性的信息。而在審計實踐中,很多原因導致審計人員也無法保證所審計過的會計報表沒有任何差錯。我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明確指出:審計人員的審計意見不應被認為是被審計課題持續經營及業績的承諾和保障。
1.3 審計責任界定的復雜性分析
現代審計是對被審計客體內控情況抽樣審計基礎上的審計程序,審計人員通過樣本審查來推斷總體特征,然后執行審計程序對會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所以未被抽查到的會計資料,是有可能存在舞弊和會計差錯的,所以無法保證會計報告絕對的可靠和準確。而審計責任的評價是體現在審計人員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然而由于審計業務的復雜性,實際工作中很難判斷審計人員是否盡做到了職業謹慎性。所以應當結合具體審計問題來進行具體的分析,不同時期對審計責任是否良好履行的標準也不一樣。
2 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
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總體上是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審計人員承擔的審計責任越高,審計風險就越大。審計準則的四個方面都涉及了審計風險。如:審計活動的獨立性越高,審計工作揭示的問題可能性就越強,審計風險就越低;審計程序越有效,審計人員素質越高,審計風險會被有效降低。審計人員職業操守越高,審計質量就會提高,審計風險相應降低;審計法律法規越嚴謹,審計人員和機構出具不當審計報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越大,審計風險相應地就越高。
因為審計責任代表著社會公眾和審計報告使用者對審計主體的期望,市場經濟中金融行業和信息經濟的發展,使得審計報告對于經濟決策越來越重要。如果審計人員沒有良好地履行外界對審計業務的期待,出具的審計報告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了損失,那么審計報告使用者必然會對審計主體提出責任追究,進而產生了審計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①現代審計行為是在市場經濟法律賦予的審計簽證權利下進行的,同樣地也有相應的審計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受托審計責任,市場經濟越發達,審計服務需求就越多,所以審計責任擴展到對政府機構和社會公眾負有提供準確審計報告、維護國家經濟和公眾利益安全的責任。所以審計人員如果因為失察、違約等原因提供了虛假審計信息,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委托人可以依據法律追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應于審計風險中的法律風險。
②現代市場經濟越來越呈現出不穩定的特點,企業間交易日趨繁多和復雜,審計范圍也相應大大擴大,不確定會計事項越來越多,也給財務操縱提供了大量空間,而抽樣審計對此難以發現的概率隨之加大。這些問題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審計結論與真實情況的偏差概率加大,審計人員對審計結論真實性所要付的責任照比以往更大,相應也增加了審計工作的執業風險。
③市場經濟的成熟使資本市場得到了深入的發展,這使得經濟界對企業財務狀況更加關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被社會所重視,社會公眾對企業財務報告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也越來越關注,依賴審計報告的機構和民眾也越來越多。現代審計已成為金融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金融市場上的利益團體都會支付費用來聘請審計人員進行審計來提高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以降低經濟決策風險,一旦在金融市場上因為被審計過的財務信息遭受損失,社會公眾和相關利益團體會采用各種手段從審計人員處索賠。一旦審計失敗,審計人員所承擔的經濟責任更大,這增加了審計工作的經濟風險。
④審計工作中,被審計單位的內外部經營環境、經濟活動特點、內部控制規范程度、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管理層的職業道德等因素,都會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造成影響,從而給審計風險帶來影響。所以固有風險是審計風險模型中首先要考慮的因素,也是現代審計首先要對被審計單位內外部環境進行全盤評估的原因。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擴大到需要對被審計對象整體經營狀況進行審計分析,相應的固有風險和經營風險帶來的審計風險,也會在制定審計費用中加以考慮。
3 基于審計責任的審計風險防控措施
3.1 強化審計質量控制
3.1.1 貫徹有限責任合伙制明確審計責任
有限責任合伙制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責任承擔范圍限于合伙利益,合伙資產不足償還合伙人債務時,有限責任合伙制中合伙人是不以個人資產償還債務的。有限責任合伙制下審計人員不需承擔其他審計人員犯下的職業性違規責任,即無過錯合伙人不擔負連帶責任。所以有限責任合伙制強調了對審計違規行為的無限責任,保護了客戶的利益,促使合伙人提高審計執業質量;另一方面,也對無過錯合伙人的利益加以保護,明確了審計人員的執業責任。既有約束也有激勵,有利于降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風險。
3.1.2 實施審計責任掛鉤的收入分配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與審計責任相關的收入分配制度,與審計出的違法違紀金額相掛鉤的分配制度,要明確完成項目的獎勵額,也要明確審計責任相關的罰款額,這樣有利于提高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執業責任心,有利于防控審計風險。
3.2 積極應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風險導向審計,是以系統的、戰略的觀念來指導審計流程,強調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因為錯報風險來源于被審計單位的舞弊風險、經營風險,這也是審計風險的主要來源。
審計人員應積極應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當對重大錯報風險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制定總體應對措施,在審計項目小組中要有富有經驗和具有特殊技能的專家、審計人員工作;審計程序制定和選擇時,要注意保密,不能被企業管理層所預知。確定完審計方案選擇實質性還是綜合性之后,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分析風險的等級,重大錯報發生的概率,結合各類經濟事務、報表特征、賬戶余額等要素,來確定審計程序的范圍、時間和性質。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拋棄了制度導向審計的“管理層善意”的假設,而要求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和懷疑態度。不僅要對內控制度設計和執行進行審評,還要對管理層的經營道德進行判斷,將職業警覺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擴大了審計視野,將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和系統分析評價納入審計范疇,尋找潛在風險點,將風險評估時時貫穿在整個審計過程中。
規范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首先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鑒別財務報表的組成并標出重點。接著要分析重大錯報風險,進而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程序的時間、范圍和性質。
制度導向模式假設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和員工,在建立并執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都有較高的積極性,相當于把防控舞弊差錯的責任交由被審計單位。而且也假設企業管理層在設計和執行內控制度時是誠實的,但這并不符合現實情況:20世紀后半期,企業管理層的舞弊現象層出不窮,大量的案例表明,內部控制制度是有局限性的,而且即使最完美的內部控制制度,也存在著執行不力造成的內控失效。而且被審計單位也有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內在動機,風險導向審計對制度審計模式的缺點進行了彌補,按照風險高低來配置審計資源,提高了審計效率和經濟性。該模式下,審計風險模型中,在固有和控制風險不變的前提下,檢查風險與審計風險呈正比,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呈正比,所以如果審計風險期望低,重要性高的話,就應當搜集更多審計證據,擴大實質性測試、追加審計程序等措施。所以在審計人員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還要評估審計風險期望,以提高審計效益。
3.3 積極使用外部資源控制審計風險
3.3.1 應用審計風險基金制度來抵御審計風險
提取執業風險基金是會計師事務所抵御審計風險的有效方式,例如按照年營業額的10%計提職業風險基金,以增強事務所抵御審計風險的能力,以防事務所被索賠時不至于陷入財務困境。
3.3.2 應用審計責任保險機制分散審計風險
事務所也可以考慮投保審計風險商業保險,將審計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轉移到社會,這樣可以減少事務所面臨審計責任導致的法律訴訟失敗的巨額損失,在西方國家責任保險已經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強制保險品種。我國《注冊會計師法》也規定了事務所應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減少審計風險的變現損失,這也是規避審計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審計職業判斷的含義
審計職業判斷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其專業知識和經驗,通過識別和比較,對審計事項和自身的行為所作的估計、判斷或選擇。審計職業判斷是一種思維形式,受主觀影響比較大,其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即審計人員的職業敏感性和判斷能力。隨著經濟環境的日趨復雜,審計風險的不斷擴大,審計人員要想在錯綜復雜的經濟現象面前不迷失方向,抓住實質要害,做出客觀的判斷,就必須在審計業務中真正實現由過去簡單的審計程序執行理念向審計風險控制理念轉變,將審計風險控制到最低。審計人員必備的素質有兩個方面:一是基本素質,即作為一名審計人員應具備的道德素質和專業知識;二是綜合素質,即職業敏感性和判斷能力,它是審計人員學識、經驗、能力和道德水平的綜合反映。
二、審計專業判斷的作用
(一)評估重要性水平
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是審計專業判斷所涉及的一個重要領域。影響重要性水平的因素很多,對重要性的判斷離不開特定的環境,重要性會因時間和空間的不同而改變,不同的企業重要性水平不同,同一企業在不同時期的重要性水平也不同。審計人員在對某一企業進行審計時,必須運用專業判斷,根據企業所面臨的環境,并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才能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二)確定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要錯誤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對于客觀存在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必須保持職業謹慎,運用專業判斷,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各要素進行全面評估,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
(三)評價內控制度的可靠性
內部控制與審計密切相關,作為企業內部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能夠及時提供企業內部差錯和舞弊行為的專門分析資料,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通過專業判斷正確確定內控系統的可靠性是審計過程極為重要的一環,也是審計專業判斷的重要內容。
(四)審計證據的搜集與評價
審計活動圍繞著獲取什么證據,如何獲取證據,如何評價證據等內容展開,這些都要運用審計專業判斷。審計人員對于審計證據質與量的判斷受到重要性、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及審計證據的證明力等因素的影響。檢查風險往往產生于審計人員在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時做出的錯誤判斷。
(五)審計程序的選擇
審計程序是指審計人員具體實施審計時所采取的詳細步驟或工作細則。在實務中,審計人員必須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具體情況,選擇最適當的審計程序,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在這一過程中,審計專業判斷起著重要作用。
(六)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評價
分析性復核的目的是初步判斷審計約定事項的重點區域和審計風險,采用這種方法通過指標對比,可以幫助審計人員判斷和確定重要的審計項目。但經驗表明,除非被審計單位資訊健全以及審計人員有良好的專業判斷能力,否則,分析性復核的作用會被高估。
(七)對舞弊風險因素的判斷
審計人員防范舞弊風險因素意識的缺乏經常是引起審計失敗的原因。如果審計人員能夠了解重要的舞弊風險因素并能引起職業懷疑,然后利用專業判斷綜合而不是孤立地考慮這些風險因素,就能夠減少未能查出舞弊的風險。
三、如何提高審計職業判斷能力
(一)培養審計職業判斷意識
審計職業判斷在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制定,審計證據收集、評價和整理,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審,抽樣審計,分析性復核等具體實踐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審計人員要面對實際工作中不斷出現的新的經濟事項,依據有關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并對這種事項進行記錄和反映,而且還要向決策者提供決策的備選方案,因此,審計人員在主觀上樹立職業判斷意識,是提升職業判斷能力并能夠真正運用職業判斷能力的前提條件。審計人員必須要從過去只需要根據審計制度的明確規定通過作簡單的是非判斷向職業判斷邁進,面對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從更廣泛和開放的視角思考審計環境。
(二)提高審計職業判斷能力
審計判斷的基礎是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積累,審計人員應具備深厚的專業知識,即審計理論、審計準則、會計原理、經濟管理、計算機操作及(轉第6頁)(接第11頁)數據庫、網絡技術等知識,這是提高審計職業判斷能力的基礎。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持續的自學、后續教育、外出培訓,吸收新知識,更新知識結構,從書本中學習有關審計判斷的理論和方法,學習和領悟他人審計判斷的技巧,以及形成審計結論的邏輯思維過程和判斷過程,把握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把握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內在規律,明確審計責任,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并能夠最大限度地有效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