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積金繳納比例規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并可分期繳足
舊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新公司法(以下簡稱新法):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將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修改理由:現行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1]同時從目前公司登記管理的情況看,根據公司經營內容分別規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實際意義不大。
2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新法:將這一限額降為500萬元。 修改理由: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2]
3 調高無形資產在出資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新法: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但規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
4 適當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70%。修改理由: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應當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適應放寬對公司對外投資額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3]
5 刪去公司應提取公益金的規定
公司法: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刪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購建職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實踐中出現了大筆公益金長期掛賬閑置、無法使用的問題。[4]2005年年初,韓國政府為了協調公司經營的IT化、體系化以及協調全球標準與韓國經濟實際狀況,于年初制定了修改公司法的方針。2005年7月28號,法務部組建了公司法修改專業委員會,即開始了修改的工作。該委員會為了提高效率分為兩個專業委員會,第一專業委員會是公司治理專業委員會,專門負責公司治理結構的修改。第二專業委員會是公司財務結構修改委員會,主要負責公司財務會計結構的修改。[5]
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韓國進行了以下一些修改:
5.1 廢止最低資本。現行韓國商法規定,最低資本為5,000萬元(商法329條,第一項),為了創業的靈活性此次修改草案廢止了有關最低資本的規定。與此同時,設立時需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規定也相應廢止。
5.2 引進無面額股。現行韓國商法僅認定面額股,但為了公司的融資及股份分割的便利,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公司可在面額股與無面額股之中任選其一,但禁止公司同時發行面額股與無面額股。
5.3 修改商法上會計相關規定。①商法僅規定如會計慣行等的基本會計原則,具體的會計標準由企業會計標準規定,并刪除現行商法當中有關驗資方式與增減資本的規定。②公司可將財務會計報告承認與擔保的決定權,由股東大會的決議事項改為董事會的決議事項。并且可依章程規定可以用貨幣以外的財產設定擔保。③賦予法定公積金的使用規則以一定的靈活性。(對于超過資本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公積金,可不依債權人的保護順序,僅以股東大會的決議而使用。公積金的使用順序上廢止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的差別)。修改之后韓國的公司即使不發生盈余,只要它的資本公積金比較多,也可以進行分派。以往的資本公積金不能進行直接分派。要經過資本公積金――資本――資本減少程序變相的向股東派發。
5.4 數種股份的多樣化?,F行公司法僅在股份的自益權上承認數類股份。但修改草案,在共益權(決議權等)上,也承認數類股份。與此同時,也承認決議權限制股,附否認權(同意權)股,附董事選舉、更換權股,轉讓限制股份。在償還股份的情況下,基于償還的同等代價,承認貨幣以外的實物等有價證券。在償還股份或可轉換債的情況下,承認償還請求權人或可轉換債請求權人既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公司。
5.5 關于公司債券的事項:①公司債券發行總額制度(商法470條,第一項),在基準公司債未納的情況下,禁止公司債的發行(商法第471條);公司債券面額超過償還的同率性限制(商法473條);廢止公司債面額的規定制度(商法472條);完善對公司債發行的規定,以確保融資的便利。與此同時,在一定的情況下,可將發行公司債的權限委任給董事。②現行商法當中,信托公司在為發行公司債的公司與債權人服務的時候,或多或少地忽視對于債券的人保護。基于此,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另設公司債券管理公司。此類公司享有對于公司債的償還請求權,并享有申請債權保全等其他管理公司債券的權利。
盡管修訂了出資模式,但在資本制度上并不是一點問題也沒有。新公司法修改采用了股東出資分期繳納的制度,但這不是授權資本制,也不是折中授權資本制,而是在法定資本制框架中的股東繳納出資制度的改革。[6]隨著這種制度的采納,后面可能會延伸很多新問題。新公司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股東會上表決的時候,是按實際出資的比例去表決,分紅的時候是按實際出資比例去表決,但仍可能延伸出以下問題:如果某一出資人認繳出資后又不能按時繳納了,無論是否是惡意,該如何處理?是允許它轉讓,還是不允許它轉讓。在此次公司法修訂的討論過程中,有學者提出:同時期設立公司的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7]但是公司法中對股東對出資有連帶責任的情況僅規定了一種,就是在股東實物出資(現物出資)的時候,如果估價與實際價格相差太大,那么該股東自己要負補足的責任,其他的股東有連帶責任?,F在如果該股東認繳了資本不繳納怎么辦?在某一股東未把資本出足之前,其他股東已經將股本轉讓,非設立時的新股東還有沒有填補責任呢?這些都是將來公司法實施以后有可能會遇到的新問題。關于這點改革應該參照臺灣地區最新公司法改革。臺灣地區最近一次修改《公司法》將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以及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增加資本后,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于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刪除。本次修正,在“授權資本制之最大優點,在使公司易于迅速成立,公司資金之籌措趨于方便,公司亦無須閑置超過其營運所需之巨額資金,自現行折中式之授權資本制改采授權資本制。又實務上,為因應新金融商品之發行,避免企業計算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之不便,刪除現行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的說明下,刪除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在當前臺灣地區企業實務中,可轉換公司債、新股認購權證等新型的融資工具不斷涌現。這一類有價證券的發行,由于其具有“不確定性”即無法預知權利人是否行使其轉換權或認股權,這就造成了企業在相對復雜的折中授權資本制下,估算其“所余授權額度之困擾”。[8]這樣的出資方式照顧了各個方面,既有利于資本的流通也照顧到了債權人的利益。[9]
新公司法刪除了原法第12條第2款有關“轉投資限制”的規定。其既有正面的意義,又會帶來新的課題,即關聯企業或企業集團如何進行規制的問題。事實上,原法12.2的規定借鑒自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原第13條,但后一條文對于轉投資的限制經過1980、1983、1990年的多次修改,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了。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地區在放松轉投資規定的同時,認為應當對關聯企業(在臺灣稱為“關系企業”)的管理進行立法,以一方面鼓勵企業進行多角化經營,一方面防止企業因非法的利益輸送而發生弊端。終于,該地區于2001年修正“公司法”時增加第六章之一“關系企業”的規定,以12個條文的規定為控制-從屬公司及相互投資公司中弱勢企業及其中小股東和債權人提供保護。具體制度包含:控制公司、其負責人、其他受有利益之從屬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的衡平居次原理,投資情形之公開化,相互投資公司行使表決權之限制,關系報告書及合并財務報告之編制等。 關于這點,在韓國公司法的修改上也得以體現。這點修改是否適當,仍然值得商榷。
公司法已不再設限,將來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也無權對轉投資設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兩種途徑來對公司法的這一缺陷進行補救: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中允許“股東代表訴訟的代表訴訟”,即應允許投資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經理侵害被投資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起“代表訴訟的代表訴訟”。在公司章程中,小股東應堅持對累計轉投資額設限在公司凈資產的70%以內,如需超過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注釋
[1] 見趙旭東.《中國公司法的修訂與改革》,《法學論壇》(濟南 ),2003年第2期。
[2] 參見鐘明霞.《公司法修改若干問題探討》,《深圳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3] 參見江平、許冰梅.《論公司法的修改與完善》,《中央財經大學報》,2002年第3期。
[4] 參見吳坤.《公司法將全面修改 主要涉及24方面》,《法制日報》,2005年9月13日。
[5] 參見鄭燦亨.省略/int/artpage/10/art_7094.htm。
[6] 參見李虹.《公司法的新變化和未決問題》,http://省略/weizhang/default.asp?id=25153。
[7] 參見江平.趙旭東,陳:《中國公司法的修改及價值》,中國民商裁判網。
[8] 參見李凱.《論我國法定資本制的取舍》,《合作經濟與科技》第267期。
關鍵字:注冊資本信用,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資產信用
一、導言
信用一詞的涵義是指能夠履行跟人約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以及不需要物質保證而可以按時償付債務的能力。1公司信用,我們不妨理解為公司履行義務和清償債務的能力。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兩種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為資合公司,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公司的信用基礎是資本還是資產抑或其他?
(一)本文“資本”概念的范疇界定及討論路徑
通說認為當前中國公司法界的公司信用為資本信用。2但是,“資本”這個概念,即使不考慮其經濟學上的含義,單單在法學領域也是紛繁復雜。不同的資本制下,資本這個詞的內涵和外延迥異。法定資本制下,資本可以指注冊資本、法定資本;在授權資本制下,資本可以指授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注冊資本。因此,籠統用資本信用這個詞,可能會引起一定的混亂。本文將論述目光定位于中國的現實,以傳統大陸法系公司法理論為背景,以中國公司法為話語的語境。如果說中國公司的信用是以資本為信用,實際上更加確切的說法應該是公司以注冊資本為信用。由于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為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因此在理論上,注冊資本等于法定資本等于實收資本,即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繳納的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資本。對注冊資本的頂禮膜拜為什么會形成?這是不是對一個虛幻的崇拜?神話破滅后我們是否應該選擇資產信用?資產信用是否會成為另一個神話?公司的信用到底是什么?筆者以此思路展開論述。
(二)問題的由來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了定義,其最后的落腳點都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按照邏輯推理,公司的資產是公司債務的擔保,公司的信用應該建立在公司資產之上。但是,當我們翻閱完畢公司法的全部文本時會發現:龐大的注冊資本體系明確傳達著公司信用基礎是注冊資本的信息-從法定資本制到最低注冊資本額,到公司嚴格的增資、減資程序等等3.無獨有偶,活生生的現實也在同樣彰顯著注冊資本是公司信用的標簽。公司的注冊資本成為公司在市場上打拚的首張王牌:它可以更容易獲得交易伙伴和投資主體的信任,更容易獲得銀行的貸款。注冊資本的高低與公司信用的大小成正比,注冊資本越高,信用越好,否則難以取信于人。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司信用問題出現一個悖論-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公司的信用卻是建立在公司注冊資本之上!
二、注冊資本信用緣何而起?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注冊資本在公司設立時必須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繳足,并且一次性繳納。4如此嚴格的法定資本制頗具中國特色-法定資本制也是確定資本制,也是實收資本制;即注冊資本等同于法定資本和實收資本。需要指出的是,注冊資本神話地位在此前提下并非一日形成的。
首先,是源于公司法的出臺歷程和背景所給予我們的啟示。從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開始制定公司法。與之相伴而行的是85年、88年、89年三次公司清理整頓。當時的立法必須回應整頓的問題-官倒公司的大量存在。我們可以看看國務院1985年的“關于經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通知”,其中規定: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開辦公司一般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自有資金應占一定的比例,但銀行貸款不能視作自有資金)、設施和從業人員,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組織管理機構和公司章程。對于謊報財產,實際上沒有資金的公司,要令其停辦,收回其營業執照。對實有資金少于注冊資金的,要限期補齊或調整注冊資金。對于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與其注冊資金不相適應的公司,應根據其現有資金,重新核定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對于既沒有資金、經營場地和設備,又無固定的經營范圍和從業人員,不具備開辦條件的公司,要吊銷其營業執照。5依此要求,注冊資本的充實與否決定了公司何去何從。官倒公司即國家政府機關和官員用預算內資金建立的公司,是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政治問題。價格開放和管制并存的“雙軌制”引發了貿易、房地產、原材料供應和金融領域的投機狂潮:一紙進口彩色電視機顯象管的批文,一張按“計劃內價格”調配的鋼材的指令,一份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約,能讓有的人在瞬間成為百萬富翁,政府機關自然不愿意“肥水流進他人田”,紛紛成立公司,公司成為政府機關將權力變現的中介。6官倒公司引發的學生政治風波使立法者不得不強調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93年《公司法》的出臺,是為了適應當時用公司進行國有企業的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政策。公司又成為國有企業甩掉歷史包袱的工具,國企公司化后可以上市獲得巨大的利益,國家的投資和銀行的貸款分別通過“貸改撥”、撥改股和將不良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將債權改為他們對國企的投資。國企通過這種方法使國家的大手筆投資和銀行的巨額貸款轉化為公司化國企的雄厚的注冊資本,加上我們長期以來對國營企業的高度信賴,很容易形成國企的注冊資本大,信用高。
《公司法》實施后,行政、司法和學理界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也極為推崇和重視。直至今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都要對公司企業進行注冊資本的年檢,最高人民法院了多個涉及與注冊資本有關的公司財產責任的批復和通知7.不僅僅如此,學術界對注冊資本的描述上,也有諸如“公司資本是公司賴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是公司債務的總擔保,……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就必須確定和維持一定數額的公司資本,并將其公之于眾,以便使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相對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資本狀況,決定其交易的范圍和條件”8,“從交易信用的角度來看,股份公司的運作不僅需要發達的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的扶持,也離不開社會信用的支持,而公司資本正是這些信用賴以形成和穩固的基礎”,9的闡述。
其次,我國公司法理念上繼受了大陸法系公司法傳統,立法上主要參照了臺灣《公司法》-實行法定資本制并奉行資本的三原則。大陸法系公司法認為有限責任使股東對公司債務并不負任何責任,公司債務完全以公司財產清償。因此,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及維護公司信用,公司必須確保有一定的現實財產。惟應該保有多少,才可達到上述目標,故以公司資本為衡量標準。公司資本為一不變數額,公司至少要力求保有相當于資本的現實財產才能保護債權人。因此,資本成了對公司債權人最低限度的擔保額,成為衡量公司信用的標準。基于此原因,以德國為首的大陸法系公司法上產生了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法定資本制結合資本三原則的邏輯安排為:股東認繳出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形成公司的全部信用和經營基礎。股東一旦出資,不得抽回,履行認繳出資義務后,相應也無需承擔對公司債權的個人責任。資本確定和不變原則在于確定發行股本的形式額度,使之不易變動,資本維持原則以該額度為底線,防止任何形式的侵蝕。也正是基于這一邏輯安排,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公司信用建立在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公司債權人的最低擔保。
最后,我國公司立法所建立的資本制度體系強化了注冊資本的信用。對于我國93年公司立法時是否已經建立起公司以資本為信的理念,筆者認為是有疑問的。我國公司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除弊而非興利,強調注冊資本的充實是針對官倒公司和皮包公司的大量存在,公司出資虛無化的問題。我們并不能想當然地得出立法者已經樹立起公司以資本為信的理念,反而是為了公司設立時出資到位更接近現實?!豆痉ā奉C布后,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最低資本額,嚴格的出資形式,嚴格的增資減資程序無不傳達出我國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厚重期望。立法影響實踐,注冊資本有了立法的強大后盾,在當事人的交易過程中就自然成為公司信用的標志。
三、注冊資本信用的檢討
檢討我國的注冊資本信用,我們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法定資本制及資本三原則的檢討。法定資本制是否導致了資本信用的結論,授權資本制下又如何呢?如果對這個問題進一步追問,我們應該回答的是:有限責任制成為公司的基石,在面對公司債權人保護的問題,為什么會有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兩種制度模式?兩種資本制度在當今社會中誰更具有生命力和競爭力?如果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首先反思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定位何在。
(一) 資本制度的功能定位
公司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法制度群的主干,兩者交織在一起,共同實現公司的功能。公司以有限責任和獨立人格作為基石,公司資本制度亦是建立在有限責任制之上。公司資本制度,狹義的是指公司資本的形成、維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的資本制度,是指圍繞股東的股權投資而有關公司資本運作的一系列概念網、規則群、制度鏈。10
有限責任制推動了公司的成立,但是同時也生成了外部性,即給公司債權人帶來了投資的風險。曾任美國斯坦福法學院院長的Manning教授精辟地指出:“當股東的資產作為出資而成為公司的財富或公司的資產分配給股東時,公司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是相反方向的。股東希望將前者最小化,而將后者最大化,而債權人的期望恰恰相反?!?1公司債權人和股東之間利益的沖突是公司資本制度必須回應的問題,公司資本制度產生本身便擔負者利益平衡的任務。在無限責任的商事組織(比如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由于債權人的擔保財產不以企業的財產為限,因此并不需要建立有限責任基礎上的公司資本制度體系。
我們將這種公司相關人的利益沖突還原為法律的語言,從權利的角度來分析:出資人出資成立公司,出資人以放棄財產的所有權換來了股權;公司獨立享有出資構成的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債權人對公司資產享有債權請求權。由此看來,股東與債權人利益的沖突實際上是股權和債權的沖突-更具體的講,在針對公司財產和公司破產的時候,是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分配公司剩余財產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沖突。從資本的功能來看,資本一方面有經營的功能,即作為公司的經營手段,用于公司的經營活動;另一方面,資本還有債務清償和債權擔保功能,即以此作為公司對外承擔獨立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手段。12公司的資本制度也需要發揮這兩個功能,既要方便股東設立公司,促進公司的交易以獲得更多的利潤,同時也要為債權人提供交易安全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三方獨立主體,公司在成立后面臨著公司籌資的需求、股東投資回報的需求和債權人交易安全的需求。公司資本制度便是在這些利益沖突中產生,并且需要解決沖突的集合。當然,平衡是不可能絕對的,不同的歷史傳統,不同的立法者可采取不同的價值偏向。
(二)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的路徑選擇
有限責任制是跨越法系差異的共同選擇,但是同樣是面臨著有限責任的外部性問題,大陸和英美卻是分道揚鑣,一個是德國為代表的法定資本制,一個是美國為代表的授權資本制。兩者各有怎樣的邏輯思路?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首先界定清楚何為法定資本制,何為授權資本制?筆者認為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實質區別不在于是否分期繳納股款,而在于資本或者股份是否一次性發行。法定資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記載的股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并認足;授權資本之下,授權資本是章程記載的股本總額,可以分次發行。
在英文中,存在著“legal capital system”這一術語,我們翻譯成中文對應“法定資本制”的概念,但是英美法系的法定資本制概念與大陸法系的法定資本制大不相同。在美國法學家看來,法定資本制是“19世紀法律歷史的直接產物,且只能在歷史背景下,方能對其全面地理解”。13考非教授指出,法定資本制由兩部分強制性規則組成:(1)聲明資本要求;(2)資產分配給股東的限制。14英美法系的“legal capital system ”是防范從公司股本或者聲明資本帳目中分配股利。其與大陸法系法定資本制的資本三原則大相徑庭。盡管資本維持原則也是一系列的否定性的義務群,但是內容主要體現在轉投資的限制,折價發行的限制,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前股利分配的限制等等。
1、大陸法系實行法定資本制,奉行資本三原則,在上文中我們已經分析了其邏輯安排,從這種邏輯安排中可得出的結論是:有限責任制取得的成本越高,其外部性越小,外部債權人獲得的保障越強;資本維持原則越強化,可供外部債權人獲償的資產越堅實,外部債權人的利益越得到保障。股東獲取有限責任是以遵守資本三原則為對價的。在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之中,法定資本制傾向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通過事前課以股東義務的資本制度模式來保護債權人的交易安全,這些義務體現在最低資本額要求,資本的維持要求,嚴格的增資、減資程序等等。筆者將其稱為“債權人為主導,安全第一”的資本制度。為什么大陸法系國家的目光關注在公司的資本額之上?資本是股東投入公司的出資總和,資產是公司所有的全部財產,包括股東出資和對外負債。謝懷軾老先生認為:資本作為一筆現金,只在公司成立時存在。等到公司開始營業后,就以資本為基礎進行活動,于是資本金額轉化為公司財產。此時現實中的資本已變形為財產,資本金已無現實的存在。不過,股份公司既只以其財產為對債權人的擔保(責任財產),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規定公司財產中相當于資本額的部分不得任意減少,公司必須經常保有相當于資本額的純資產。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資本是公司所必須保有的純資產的最低額。為確保公司的資本,現實中只是確保公司的一定的財產。15由此可以看出,維持資本的最終目的在于維持公司的一定資產,但是維持資產的額度需要一個標尺,資本額作為一個不易變動的量充當了衡量的標準。當資本充當了標尺之后,資產便逐漸退居于資本之后-公司維持的就是資本。公司立法圍繞著資本的維持展開,資本也必然成為信用的標尺。
2、授權資本制下,董事會可以根據商業判斷分次發行股份,股票可折價發行,公司可回購自己的股票。美國實際上是最為典型和徹底的授權資本制的代表,其在1987年《示范公司法》修訂,徹底拋棄了最低資本額制度。這種以效率著稱的資本制度是否只是一味考慮股東的利益而忽視債權人的保護?對此,美國哈佛法學院院長羅伯特。C.克拉克談到,“針對有限責任制的濫用,對債權人保護的方式有:(1)普通合同法的契約保護;(2)法律自動提供一套最低限度的債權人保護規則,如媒介規則、欺詐性產權轉讓規則等。實際上,明智的債權人一般在考慮此種問題時(交易行為,作者加注)會堅持借方必須承諾若在其經濟狀況開始走下坡路,收支惡化,而債權人的債權要求未被支付時,借方要避免濫用或贈送資產和宣布過多的股息分配以及給主要雇員支付高于市場價的薪金等行為。同時,明智債權人一般會以某些無清償能力的表現來定義經濟狀況的惡化。而且,他可能還會堅持訂立一個補充條款,規定債務人在只剩下個合理的小額資產時,不得進行無償或不公平的轉讓?!?6美國法上將交易中的債權人假定為理性經濟人,對這種具有締約談判能力的債權人使其通過契約法保護自己。克拉克教授同時講到,“在我們談判桌邊的典型談判對手會爭辯,不應存在對所有公司強加一個特定的最少資本規定甚至一個含糊的‘應充分資本化’的普遍性規定”。但是,我們知道合同債權人只是債權人的一種,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權以及僅具有弱小締約談判能力小型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適用于以上所假定的理性經濟人的契約保護。前者不是談判的參與者,后者討價還價的能力微乎其微。因此,對于此種債權人的保護,美國公司法創立了“揭開公司的面紗”的原則,除此之外,還有的方法有:(1)州立法機關可能要求公司更高的原始資本,并且還可以要求公司遵守必須維持基本的資本保有額的規定。(2)命令公司購買更多的責任保險。(3)聯邦政府可以規定合同債權人在破產訴訟程序中應自動地次于所有侵權行為債權人。若實行這樣一個絕對的控制規則,促使債務人保證充分資本化或為侵權行為受害者購買保險的責任就不公平的轉嫁給那些合同債權人。17
美國《公司法》本身是否對公司債權人提供了保護呢?《美國示范公司法》6.40規定允許公司以營業盈余和資本盈余進行股息分配,但是如果股息分配后即喪失清償能力,那么不能對股東分配股息。除公司法外,《統一欺詐產權轉讓法》以及《破產法》在對商事債務的債權人所提供的保護上更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督y一欺詐產權轉讓法》第五節規定,商事債務人所做的任何無償的或者不公平的轉讓,如果轉讓之后,在債務人手中的剩余財產是“不合理的小額資本”,則均為欺詐。債務人轉讓后不僅其資產必須要超過負債,而且超過額(即債務人的凈資產值或以成文法中不太嚴格的習慣說法-資本)不得低于某個合理的最低數額,成文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合理的資本額是多少。同時克拉克教授強調,“雖然我們很難從判例法中提煉出經驗性的東西,我們仍能得出結論說,資本的概念具有靈活性,它源于某個案例中所有相關的事實和狀況,這是有現實意義和有目的的。法院必須竭盡全力確定一個資本的基準,這個基準要對將來債務人資產價值的堅守和隨之產生的無力對債權人履行義務提供一個合理的最低的保護基準”。18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公司法中的資本概念不同于大陸法系,它是一個根據具體情境而確定的數額,并非固定不變。公司轉讓財產必須要維持剩余財產為一個合理的資本,而這個資本額是由法官來裁量的。更確切的講,這個資本是合理的資產,它不是預先設定的,這跟大陸法系的資本維持完全不同。
綜上我們對英美授權資本制的分析,特別是美國公司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授權資本制采取了“股東中心主義,效率第一”的資本模式。在有限責任制的外部性問題上,對債權人的保護要區分不同的類型給予不同的保護。合同債權人通過締約來保護自己,侵權行為債權人通過責任保險,揭開公司面紗以及限制欺詐轉讓財產等方法來保護,而非不加區分的對所有的債權人采取全面事前的保護。從保護的方法上,我們發現其不僅局限在公司法領域之內,而且還通過破產法、統一欺詐產權轉讓法,以及公司法判例中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深石原則來保護債權人,并且這些方法都是事后的。即使是公司法內的保護,也主要體現在股息分配的限制原則-即喪失清償能力不得分配,其并非以資本作為標準,而是以“償債能力為標尺”。償債能力成為公司信用的標志,而償債能力直接是與公司財產或者是資產掛鉤,因此,授權資本制下講“資產的維持”。授權資本制下,無法得出公司信用是建立在資本之上。
(三) 誰更具有生命力和競爭力-法定資本和授權資本的優劣比較
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各有其擁護者,從邏輯上來看,法定資本制用一種事前的方式來保護債權人,使通過課以股東取得有限責任制的成本增加而降低外部性,這種方式以債權人的交易安全為首位價值選擇,對債權人的保護立法意圖可謂周延。如果股東能夠嚴格地遵守法定資本制下的這些原則,不僅是可以很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并且股東投資也可以得到回報。授權資本制,將更多的自治空間留給了股東,這種方式是以效率為首位的價值選擇,對債權人的保護通過公司法內和公司法外的制度來進行廣闊視角的保護。兩者在邏輯上都是可以講的通的,也就是說基于不同的價值判斷,在應然的層面上兩者都是可以立得住腳的。但是,現在美國示范公司法是在87年修改后徹底拋棄了法定資本的系列概念,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等國紛紛仿效。即使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如德國,日本,韓國及臺灣也都紛紛修改公司法,借鑒美國立法,朝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的趨勢發展。為什么會有這種現象?法定資本制度在當前全球經濟競爭發展的背景下為何遭到拋棄和修正?我們在這里分析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優劣,以試圖解釋這個問題。以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為例,嚴格的法定資本制的模式,創立了眾多的世界之最:(1)最高的最低資本額;(2)最煩瑣的法定審批程序;(3)最寬泛的強制性驗資評估;(4)最嚴格的限制性、列舉型的出資類型、出資比例規范;(5)最為繁雜的“內外有別、行業有別”的公司資本規范群。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