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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政府協調服務。建立縣房地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為召集人,縣政府辦、發改、財政、國土、建設、房產、物價、國稅、地稅、人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參加,及時分析全縣房地產開發、銷售形勢,提出土地供應計劃、開發建設規模、區域分布及結構比例建議,研究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影響房地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確保對房地產市場的有效調控。
二、放寬住房貸款限制。按國家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貸款,其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具體按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凡符合貸款條件的職工,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不含拆遷安置房)在*城規劃區購買普通商品住房(144㎡以下,下同),夫妻雙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或夫妻一方足額繳存公積金1年以上的,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不受價格和二次購房貸款限制。
四、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和貸款額度。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下調10%(即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原30%降至20%,購買二手房的首付比例由原40%降至30%),夫妻雙方都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限額上調為16萬元,夫妻一方符合條件的貸款最高限額上調為12萬元,鼓勵商業銀行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組合貸款。
五、在*城城市規劃區內,對城鎮居民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免征印花稅,屬于首次購買的縣財政按所繳納契稅給予90%的一次性補貼;非首次購買的縣財政按所繳納契稅給予50%的一次性補貼。
鼓勵在舊城改造中推進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被拆遷人貨幣補償后在*城規劃區異地購買商品房的,享受被拆遷房屋等額面積的契稅補貼優惠。購買住房兩年以上再轉讓的,緩征營業稅及附加稅。對個人銷售住房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六、鼓勵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農村居民在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凡在*城規劃區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除享受本意見有關政策優惠外,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免征印花稅,縣財政按所繳納契稅給予全額補貼。
凡在上述期間購買成套商品住房或一間以上商業用房的,其本人、配偶、父母和未達法定婚年子女均可以申請辦理*城非農戶口,其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可以就近入學,享受義務教育,戶口未遷入*城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學區劃片,就近借讀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城鎮居民低保待遇,醫療、就業等社會保障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七、鼓勵團購住房。自20*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對一次購買五套以上商品住房并一次性付款的,除享受前述各項優惠政策外,產權登記費、專項維修資金按50%收取。
八、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適度購買部分小戶型住房用于廉租住房配租,逐步解決城區低保和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九、對在20*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內,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商住用地,企業應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征收;在此期間開工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按現行規定標準減半收取。
十、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科學安排土地出讓規模,著力優化土地供應結構,合理安排土地分塊出讓,適時推出適合當前市場開發的住宅項目用地,推出一批商業、市場、休閑服務業、辦公、酒店等非住宅項目用地。合理確定房地產開發地塊規劃容積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在符合城市景觀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適應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房屋的建設標準;在建項目經批準后,可以對房屋建設標準作必要調整。
十一、根據土地基準價格和市場變化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和出讓底價。土地競買保證金可根據地塊位置不同,按現行規定標準適當下調。
十二、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廣告管理和商品房合同管理,規范商品房價格。改進商品房預售管理方式,實行以幢為單位辦理預售申請。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商品房綜合驗收制度,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及時做好房屋竣工驗收工作。加強房地產信息引導,健全市場預警機制,完善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優化開發環境,實行“涉房收費明白卡”制度。縣物價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和經營收費進行清理,確保涉房收費公開透明。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等入戶配套,應按章合理收費,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完善全縣房地產“一價清”備案制度,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按照現行的軍品價格管理辦法規定,軍品計價成本由制造成本(原材料、元器件、直接工資、軍工專項、制造費用、燃料動力費等)與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與財務費用)構成。
對于進行軍品生產的企業單位來說,不執行《軍工科研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而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因此,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原有企業會計準則的不同,勢必影響到企業的核算,并進而影響到軍品成本構成的結構。具體來說,影響軍品成本構成的新準則主要有《職工薪酬》、《借款費用》和《存貨》等三個準則。
一、《職工薪酬》準則對軍品成本構成的影響
1、準則的新規定
新頒布的《職工薪酬》準則的制定旨在規范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職工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醫療費用以及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但此準則不涉及對于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和企業年金的規范。
可以看出此準則所規范的職工薪酬較以往相比內涵大為增加,既有傳統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費和期間費用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各類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更是增加了諸如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新增的職工薪酬形式,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變化。
而從會計核算來看,此準則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為負債,根據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應由生產產品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應由在建工程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成本;應由產品和在建工程負擔以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費用。而以往則是除了工資津貼和福利費按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外,其他職工薪酬則全部計入當期費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準則統一了關于職工薪酬的披露原則,首次明確規范了披露的范圍和內容,即因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各類社會保險福利費、住房公積金、支付因解除勞動關系所給予的補償以及其他職工薪酬等項目的金額。同時規范了對于因接受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補償計劃建議的職工數量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根據《或有事項》準則規定進行披露。
2、準則對軍品成本構成的影響
因為新準則將原統一在管理費用中核算的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醫療費用以及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按受益對象分別計入資產、成本或費用。所以,企業直接生產人員和車間管理人員的上述各項費用勢必要從管理費用中轉移至直接工資或制造費用中核算,從而加大了軍品制造成本的比重,減少了期間費用的比重。從軍品小時費用率來看,則是降低了管理費用小時費用率,提高了直接工資小時費用率和制造費用小時費用率。
二、《借款費用》和《存貨》準則對軍品成本構成的影響
1、準則的新規定
修訂后的《借款費用》準則與原準則的差異,主要在于:一是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范圍,原準則僅為固定資產,新準則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二是擴大了可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原準則僅為專門借款,新準則包括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由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將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如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
對應資本化計入存貨的會計分錄,準則規定如下:
借:生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輔助費用)
預提費用(一般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專門借款利息、外匯借款利息及匯兌差額)應付債券(應付債券利息及溢價折價的攤銷)
在存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借:存貨
貸:生產成本
2、對軍品成本構成的影響
在原會計準則規定下,除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費用符合條件的可以資本化外,其他借款費用均要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所以,在軍品生產企業為保證及時交付產品的情況下,在未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未收到預付款時,需要借入資金進行原材料、元器件、外購外協件的提前采購,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只能計入財務費用。
【關鍵詞】住房改革業務 若干問題 對策 思考
一、引言
住房是一個關乎著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以及經濟問題,能否切實的解決群眾的住房問題直接關系著社會是否和諧,住房改革制度已經在我國實施多年,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我國的住房分配制度已經基本終止,市場化、社會化和貨幣化的住房制度也逐步的建立起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的居住條件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在近年來人們收入水平的增長之下,居住環境以及居住質量已經成為人民關注的熱點。在國內房地產形勢發展的大環境下,南寧市的房地產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這段時間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下面就針對南寧市近年來房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探討并探討相關的預防措施。
二、住房改革業務實行中的若干問題
廣西省住房改革這項業務的制定是嚴格的根據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要求而制定,對廣西省經濟發展以及現代化的建設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的房產制度與其他國家相比起來有著較大的不同,因此,在改革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住房經濟發展功能過于突出
在1998年以后,為了刺激國內消費水平,國家開始全面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體制住房分配制度,全面實行住房貨幣化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拉動了我國各地經濟的發展,使我國的經濟發展走上了良好的腳步,以南寧市為例,在實施房改之后,外商投資迅速的增長,GDP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局勢,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相關數據表明,2012年度南寧市全市生產總值(GDP)超過了2500億元人民幣,財政收入突破400億元,社會固定資產突破200億,南寧市GDP連續11年保持兩位數增長,這與房地產的升溫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但是,也要注意到,為了發展經濟,在多年來房地產業都是南寧市的支柱性產業,房地產開發建設進行的如火如荼,房地產也稱為增加財政收入以及帶動投資的利器,雖然近年來南寧市的經濟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是在長期的發展景象下,必將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二)市場化進程過快,超過了人民的承受力
國外專家學者表明,在國家經濟發展到特定程度,且社會中中高收入階層較多時,住房的市場化才能得以正常運轉。但是,我國還處于發展階段,工資制度不夠完善,社會收入的差距在近年來的差距也越來越大。在1998年以后,南寧的房地產行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已經走向了市場化,但是現階段下居民收入水平和經濟發展狀況還沒有到位,高收入階層較少,大多數人都屬于普通的工薪階層,房價的增長以及超過了人民的承受能力,據有關數據表明,2012年南寧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561元,南寧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為6777元,但是,全是商品房均價已經突破了7000元,因此,從這一層面來說,房地產的市場化超越了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現狀。
(三)公積金制度未發揮出理想作用
公積金制度最早由上海市在1991年實行,在1993年,南寧市也開始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旨在解決廣大職工的住房問題,保證廣大職工尤其是中低收入階層可以較好地利用公積金的低息貸款解決住房問題,由于公積金的繳納與個人收入水平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就出現行業、單位、個人之間的差額懸殊,高收入群體公積金多,公平性難以得到保證,高收入群體利用公積金規避個人所得稅,而真正需要解決住房問題的低收入群體公積金數額卻少之甚少,一年的金額甚至難以支付1㎡的住宅,因此,公積金制度并未發揮出其應用的作用。
(四)經濟適用房制度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不到位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而制定的政策,其對象為低收入群體,具有明顯的保障性質,可以彌補低收入群體由于收入水平有限而帶來的住房困難問題,但是,在這種政策實施的過程中,卻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問題。以南寧市為例,在新頒布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市政府當年公布或執行的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家庭人數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指南寧市非農業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1年以上”即可申請經濟適用房。但是在現階段下,對于個人的收入難以統計,在政策實施的過程中,難以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有效的核查,這就導致應該受到保障的家庭未通過申請,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卻得到住房,這就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改革業務實行中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經濟適用房制度
經濟適用房制度是我國解決人民住房問題的首要手段,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較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在下一階段,必須要完善經濟適用房制度。對于經濟適用房應該進行重新定位和認識,對建設的標準以及準入制度進行重新規定,明確申請人的條件,禁止富人購買、把關不嚴的情況發生,保證經濟使用防止政策的公平性;此外,還要嚴格地控制好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不得超過60㎡,減少一些個人或者單位利用經濟適用房進行投機和投資的行為,保證經濟適用房的保障作用。
(二)改革公積金制度
就目前來看,我國公積金制度中最大的弊端就是公平性問題,這個問題也是廣大職工呼聲最強烈的問題,由于行業與行業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工資差額較大,繳納的公積金數額也出現了較大的差別,就導致公積金制度難以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各個省市可以根據工資水平、房價水平、經濟實力,制定統一的繳納標準,嚴格遵照不同職稱、不同職務間住房標準不同的制度,根據職工的職稱和職務規定公積金的統一標準。就南寧市的工資水平、房價水平、經濟實力來看,可以固定初級職稱每月個人和單位分別繳納200元、處級和中級職稱每月個人和單位分別繳納300元,廳級和高級職稱每月個人和單位分別繳納400元,保證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此外,還要簡化公積金的貸款和支取手續,發揮出其應用的住房購買作用。
(三)完善法律法規,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在住房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和問題,很多政策性的文件,如經濟適用房制度、公積金制度、廉租房制度等在部分地區難以有效的制定,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也常常由于法律制度的不足出現職工與單位的糾紛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政府的文件規定是不可行的,由于房改制度僅僅是規定性的文件而非法律條款,即時是對薄公堂也難以解決問題,房改部門更加難以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在下一階段下,必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將各項房改制度列入到法律保障的范圍內,并制定完善的處罰制度,對于違反法律的單位和個人絕不姑息,保證房改制度可以得到有效的實施,確保廣大職工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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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臨近春節時,常常會出現農民工退出社保的。譬如,2008年初,湖南的農民工柳元發參保四個月,在春節前退保,拿到退保金622.33元。而在廣東東莞,前來退保的農民工排起了120米的長隊。
很多專家指責造成這種現象的制度缺陷。認為這是社會保障不夠全面的結果。他們認為。導致農民工退保的原因,是他們的養老金賬戶不能在各地自由轉移。然而,養老賬戶不能自由轉移固然是缺陷,但農民工退保潮實質上反映的是社保制度更大的缺陷:社保實際上是一種稅。
變相的稅收
所謂農民工退保,并不意味著他們真正能夠退回自己的全部養老金,而是只能退回個人繳納的那部分,企業替他們繳納的那部分養老金是無法退回的。也就是說,企業替他們繳納的那部分養老金,被各地社保基金無償占有了,這實際上就是一種稅。養老保險的轉移之痛,不是痛在不能轉移,而是痛在本應屬于農民工的這部分養老金被無償占有。反而對社保部門形成更強的誘惑。
在社保基金成立之初。設計上就分為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而企業繳納部分被天然視為“統籌”的部分。所謂統籌,就是這筆錢不能由繳納者自由退保,而是歸社保機構支配。這種做法,表面上是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其實仍然是用的員工的錢。經濟學規律揭示,企業繳納的養老金部分,最后必然要計入雇傭成本,從而導致平均工資的相應降低。
各地社保部門之所以對農民工參保很熱情,正是盯上了這一塊“稅”。以東莞寮步鎮社保分局為例,2007年1~10月,寮步鎮養老退保2.37萬人次,退保金額達3180萬元,按照企業上繳比例推算,寮步鎮社保分局2007年沉淀在本地賬戶的社保資金有3200萬元以上。
這對于中國“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來說。具有特別的意義。“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面臨著來自三個方面的侵蝕:一、政府挪用:二、投資低效,尤其是通貨膨脹時期:三、快速老齡化趨勢。
全國很多地方的養老金賬戶,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問題。而無償占有企業替員工繳納的養老金部分,可以幫助社保機構掩蓋問題。
這就是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長期難以實現的原因。跨地區轉移,在金融發達的今天,技術上根本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一旦實現跨地區轉移,各地社保機構就會失去無償占有的這塊肥肉。對有些地方來說,馬上就會出現支付難題。暴露社保賬戶的虧空問題。所以,社保基金轉移,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利益問題。
養老金轉移之痛并非普通農民工所獨有,白領們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農民工之所以退保,一是因為農民工流動性更大,二是因為農民工難耐各種文牘。三是因為農民工做事情比白領更簡單。
一般來說,白領容易對社保期望更高,即便工作流動,也希望能通過政府的改革,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農民工沒有那么多想法,他們基于利益直覺,舍棄企業替他們繳納的那部分,拿回自己繳納的部分。
轉移難背后的利黼弈
由于輿論對養老保險不能跨地區轉移存在諸多批評,政府也在慢慢推行改革。2010年1月1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臺。文件中的一個新規定是,職工在轉移養老保險時,除了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應該說,這個規定是一個進步。
然而。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為何轉移養老保險時,只能轉移12%呢?人保部的官員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如果單位繳費全部轉移。轉出地基本養老金發放的負擔過重,也難以承受。”也就是說,這一新規定表明,人保部對于各地養老金賬戶的糟糕現狀有所了解,而且無奈之下。也認可了各地社保機構無償占有部分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金。
新的文件雖然沒有完全解決養老保險轉移的問題,但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認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只是治標,采取關系接續會導致管理成本的提高,治本之策仍然是盡快實現全國統籌。
2010年10月28日,政府《社會保險法》,該法將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對養老保險轉移問題,《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規定了市民的養老、醫療保險將可實現異地轉移。《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然而在目前的格局下。各地社保機構仍然有其潛在的問題和壓力,是否能實現完全的養老保險轉移,還得看各地的博弈。
各地社保機構仍然可以通過實施細則,給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設置一些障礙。比如。它們可以對企業繳納部分設置轉移比例的限制,或者給養老保險轉移制造很多難以達到的條件。使得人們知難而退。
這種手法在住房公積金上屢見不鮮。比如在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就有非常多的限制條件,這使得住房公積金名為個人所有,實際上大部分卻被公積金管理部門占有。
誰在“公共食堂蹭飯”
無論是專家的意見。還是政府的改革,其立意都是把大量的農民工留在社保體系里。從專家的角度看,他們真誠地相信,社保是對農民工有益的,它的缺陷只是技術問題,可以通過改革來完善。
但農民工用自己的切身體會感覺到,社保似乎役那么好。在鳳凰衛視《一虎一席談》的一次關于“土地換社保”的討論中,現場的幾位農民很明顯地表示了對社保基金的不信任。他們認為,那東西就像“過去的公共食堂”一樣,是大鍋飯。靠不住。
在中國“現收現付”的社保體系中,人數龐大的農民工和他們所工作的企業。是社保基金最重要的支撐力量之一。中國正在快速進入老齡化社會,領取養老保險的人數驚人,而繳納養老金的人數卻在減少,如果不能把農民工留在社保體系內,社保體系馬上就會支撐不住。而把農民工留在社保體系內。起碼可以延緩問題的爆發。
因此,養老金跨地區轉移雖然對農民工的利益是一種改善,卻仍然沒有改變養老金的強制性。也就是說,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那部分養老金,只能轉移,不能退出。
世界各國的社保體系,都是以強制為特征。這是因為,一旦去掉養老保險的強制性,政府的養老金就會競爭不過商業保險公司。因此,對政府主辦的養老保險,人們基本沒有選擇。但是,如果推進政府主辦的養老保險給個人更多自由選擇,那么,對政府行為是一種約束,對參保人的利益則是一種保護。
在世界各國的養老模式中。智利模式的自由度最高。比起此前各國傳統的養老金管理模式。智利模式有以下的改進:一、建立強制的個人儲蓄賬戶,但是個人可以自由選擇民營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并且可以在不同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之間轉移;二、職工在稅前按照工資的10%繳費,不斷補充個人賬戶,企業沒有為職工繳費盼義務:三、個人可以把養老金用于住房貸款的擔保或提現,條件是必須保證賬戶余額不低于本人退休前十年平均工資的70%;四、個人可計劃提款,也可購買終身年金,如果是計劃提款,個人死亡后。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五、政府對個人賬戶積累不足的退休職工實行最低擔保制度。
智利模式的優點很明顯,首先,它把養老金的投資和管理主要交給民營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并且允許競爭,這就減輕了官僚體系的低效、浪費對養老基金的損害。也降低了官員挪用的風險。1981年到2001年1月,扣除通脹率因素,智利養老金的年平均實際收益率為10.9%。
其次,智利模式免除了企業的繳納義務,把這個義務完全交給個人,同時給予了個人更多的管理權限,大大增加了個人的自主性。使得個人有更高的熱情來高效管理自己的賬戶。比如,智利的個人養老金賬戶甚至可以繼承,這就使得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借“統籌”之名把個人賬戶的余額據為己有,同時,也減輕了人們對老齡化壓垮社保基金的擔心。
自2014年8月底至今,我正式進入單位財務處工作,在財務處工作的近一年多的時間,在領導的關心、指導和同事們的幫助、支持下,我已經逐步掌握熟悉自己分管的工作以及領導交待的其他工作,以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的態度對待本職工作。我嚴格要求自己,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和業務水平,較好的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現將這今年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嚴于律己,自覺加強黨性鍛煉,政治思想覺悟得到提高。
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內容和黨的群眾路線和“三嚴三實”教育,深入把握其精神實質。深刻領會其科學內涵。始終堅持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論,堅持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并用以指導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實踐。提高了自己的政治鑒別能力,在大是大非問題面前,能夠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
在工作生活中注意攝取相關的政治經濟政策,注重學習與工作有關的各經濟法律法規,注重經濟大環境走向。“新聞調查”、“經濟半小時”等欄目都是攝取該類知識不錯的途徑,另外通過關注人民日報、財政部、中國公路等微信公眾號能夠及時獲取相關信息,通過上述學習,使自身的政治經濟理論素養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堅持原則,求真務實。
(一)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1、認真學習《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關于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內部控制規范等最新規定,確實履行崗位職責,規范會計行為,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
2、現金報銷和印鑒管理。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堅持財務手續,嚴格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對不符手續的發票不予報銷。嚴格執行有關資金收付、費用報銷制度和標準,對原始單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妥善保管現金和印章,及時盤點、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3、銀行業務。負責銀行貸款還本付息預算編報和資金申請,及時辦理銀行貸款和銀行賬戶相關業務;2015年8月份市局及下屬單位的關于公款存放中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問題專項清理的相關工作,完成賬戶進一步清理的工作,使各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更加規范。
4、金宏網和收發文工作。每日定時檢查金宏網相關通知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及時反饋,提高作風效能;對于來文、和發文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5、債務相關工作。對于債務工作及時和債權人核對每一筆貸款本金利息,做到及時申請資金,及時錄入債務系統上報;2015年8月份,積極配合財政局地方債務進行了置換,債務系統升級,重新將債務情況進行梳理上報。
6、納稅申報。稅收申報服從法規政策,不違法、不偷欠,報稅時做到完整、及時、無誤。及時準確申報、繳納代扣職工個人所得稅,每期將個稅,通過銀行代扣方式進行申報,每月15日前完成稅務申報繳納工作。
7、工資和公積金的核算發放。根據組織處提報的工資變動情況編制工資表,按時、準確發放工資;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提取等業務。
8、參加市局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財務會審工作,通過和各分局領導同事以及事務所老師的學習,對于自己的業務能力的提高和知識面拓寬起到很大幫助。
(二)配合做好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部門事情繁雜,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時,積極做好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分清輕重緩急,有條不紊的處理手頭工作,做好相關工作記錄。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能,學習他人好的工作方法,取長補短。
積極參加學習交通委和市局組織的各種專業技能培訓和相關知識學習,豐富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關鍵詞:稅收籌收;風險控制
1稅收籌劃的風險控制
1.1培養正確納稅意識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稅收、科學按排收支也是納稅人的權利。樹立合法的稅收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稅收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合法性,才是稅收籌劃經得起檢查、考驗并最終取得成功的關鍵。
1.2準確把握稅法
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也是稅收籌劃的關鍵,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稅收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稅之嫌。
1.3關注稅法變動
成功的稅收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1.4保持賬證完整
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通過納稅檢查,而檢查的依據就是企業的會計憑證和記錄,如果企業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或記錄不健全,稅收籌劃的結果可能無效或打折扣。
1.5健全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可以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投資方案、經營方案、納稅方案等方面稅收籌劃的同時,必然要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
2進行稅收籌劃的對策
2.1企業設立前的稅收籌劃
(1)利用注冊地(經營所在地)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在不同的時期為了鼓勵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對設在不同地區的相同性質的企業的稅收政策有明顯的區別,作為一個企業,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國家的政策導向,充分利用這點進行稅收籌劃,去選擇合適的注冊地點,并將經營管理所在地也設在注冊地。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充分考慮了國家的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將公司注冊地和經營所在地都選在了武漢東湖技術開發區就是其例。
(2)利用納稅人性質(內資或外資)進行稅務籌劃。在一定的時期,國家為了吸收外國資本,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而進行稅收籌劃。如外資企業的人員工資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而內資企業的員工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為800元/人/月;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一般的內資企業則沒有此優惠。
(3)利用行業性質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對不同的行業(產業),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國家鼓勵的產業,有的是國家禁止的產業(如小型造紙業)。如國家為了鼓勵信息產業的發展,對軟件企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軟件開發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在廣告費的稅前扣除上,一般企業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而軟件開發企業可自登記成立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據實扣除,超過五年的,按銷售收入的8%扣除。這些政策的出臺無疑將對我國的軟件行業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動作用。所以,企業在作投資領域的決策時,對各行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比較應成為重要的決策依據之一。
2.2企業設立后的稅收籌劃
(1)企業設立后的,可以選擇不同的會計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采用合理折舊方法減輕企業稅負。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和提取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折舊方法存在差異,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要考慮稅制、通貨膨脹、資金時間價值、折舊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況等因素。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加速折舊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時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負。
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企業稅負。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寡取決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企業收入總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計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減輕企業稅負。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會計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利用公積金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取消福利分房后,國家為了推進住房貨幣化政策,鼓勵職工自主購買住房,允許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全額扣除公積金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聯合發文《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中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職工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兩個8%,有條件的企業原則上不高于12%。企業可以利用此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公司財力許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繳存比例和基數來進行稅務籌劃,以便在企業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在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業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個新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做出了新的規定。
新的計算方法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稅方法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方法。隨著新規定的出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法也隨之發生了變動。
3稅收籌劃應有系統的觀點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準則--投資》及其指南,股權投資差額是指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投資成本與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用公式表示:股權投資差額=投資成本-投資對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投資持股比例。股權投資差額的產生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從證券市場購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購買價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差額。
第二,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資產的價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差額。
第三,在會計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增資改按權益法核算時,由于被投資單位歷年累積盈虧等所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
會計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計入損益。對于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同時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財政部印發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規定,母公司對于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相抵銷時發生的合并價差,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以"合并價差"項目在長期投資項目中單獨反映。
從性質上說,合并價差的范圍要比股權投資差額大。按照《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于長期投資中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抵消時發生的差額,也應當作為合并價差。但從層面上說,股權投資差額的范圍要比合并價差大,因為在不納入合并的情況下的那些股權投資差額是不能稱為合并價差。這就是它們兩者之間的關系。
二、購前利潤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解答》中明確了股權購買的確認標準,即:(1)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并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準;(2)購買公司和被購買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3)購買公司已支付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4)購買公司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顯然,由此界定的股權購買日必定遲于收購資產評估基準日。有關文件還規定,收購企業對收購日前被收購企業的利潤不能并計自身利潤。但是,對被收購企業從資產評估基準日至購買日形成的老股東不再享有的損益(以下簡稱購前損益),收購企業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此,實務界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這是收購企業從收購業務中獲取的額外收入,應單獨結算,收到這部分利潤,作營業外收入;也有的認為,這是被收購企業對收購企業的一種捐贈,應列為資本公積;更多的同志認為應作股權投資差額。我們傾向第三種觀點。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公司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借記投資成本,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股權投資差額,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這里所謂公司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文《問題解答》要求,就是實現股權收購之日。因此,購前損益也就應當作一種所有者權益,從而構成股權投資差額的一個部分。
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有二:一是收購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間又不產生報表,如何準確確定購前利潤。從簡計議,同時也便于實施,建議按就近原則以月初或月末確定收購日,從而便于確定購前利潤。二是這部分利潤形成收購企業的股權投資差額,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借方差額一般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貸方差額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這里的10年,收購當年可否不論月份,均作一年處理,抑或是從收購日之月起分10年攤銷?顯然前者操作簡便,但后者更符合實際情況,也更嚴密。當然,如果收購之后不到10年又將此長期股權投資轉讓出去,則應按實際持有期限攤銷。
三、審計被收購的制度基準
上市公司欲對某企業進行收購,按照現行證券法規的規定,需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這就引申出兩個:
一是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問題。被收購企業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是該企業原執行的會計制度,還是要按照收購企業的要求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我們認為,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是與委托審計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被收購企業審計中應按照收購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確定其財務狀況和凈資產,以便于收購企業進行相關的決策。
二是調賬問題。根據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公司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的,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賬,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的,公司應按被購買企業評估確認后的價值入賬。公司購買其他企業的部分股權時,被購買企業的賬面價值應保持不變。
四、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
公司用自創的賬面未記錄的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除了一般要經過資產評估、合資幾方同意確認外,其作價比例還要符合企業登記法規制度的規定。對此,根據會計學的一般原理,以經過資產評估、合資幾方同意確認的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
在實務工作中,還有一種較為常見的現象,即用賬面已有無形資產使用權去投資,如上市公司將專有技術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另一公司使用。實際上,這可以理解為專有技術等使用范圍的擴大,是原公司專有技術價值的降低,對此,按照穩健原則,會計處理是: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無形資產,即沖減原賬面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后,按沖減后的無形資產--專有技術賬面價值攤銷。假如投資價值大于攤余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其差額則列入資本公積。
五、所得稅的有關問題
2000年1月11日,國務院頒發了國發[2000]2號文件《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區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后返政策,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2000年10月13日,財政部印發了財稅[2000]99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各地采取的對上市公司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留,即對地方實行的對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先按33%的法定稅率征收再返還18%(實征15%)的優惠政策,允許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從2001年1月1日起,除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一律按法定稅率征收。這就是說,上市公司所得稅先征后返的政策允許執行到2001年底為止。
財政部在財會[2000]3號文《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中指出,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換言之,在實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還的所得稅應按照現金收付制確認。實務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另一問題,就是退補以前年度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問題,根據前述文件精神,似應計入退補當年的所得稅科目較為妥當。
六、住房周轉金的處理
財政部財企[2000]295號文《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取消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調整2000年度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年終經過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后,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這一規定要求從2000年9月起執行。
2001年1月7日,財政部又印發了財會[2001]5號文《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要求企業從2001年開始,取消"住房周轉金"科目,其余額全部調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潤,并按規定沖銷有關所有者權益項目。上市公司尚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企業應在對外提供的200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會計處理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由此可見,財政部前后兩個文件對住房周轉金結轉凈資產的執行時間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們認為,上市公司在2000年度決算中如已按財政部財企[2000]295號文的要求作了相應調整的,則從其處理,也無需在報表附注中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非調整事項說明;上市公司在2000年度決算中尚未按財政部財企[2000]295號的要求處理,則可以改按財政部財會[2001]5號文規定執行,即在2000年度報表中住房周轉金暫不結轉,而是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為期后事項予以說明。
七、房地產行業的收入確認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有關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實務工作中,有人認為,在收到預售房款或簽定正式銷售合同后便可確認收入實現。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因不符合上述收入確認標準第一條的規定,不能確認,否則有提前確認收入之嫌。另外,還有的認為,只有產權過戶后方能確認收入實現。對此,我們認為,產權過戶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產權過戶僅具形式意義的收入實現,與真實情況也有出入,否則,有推遲確認收入之虞。為了正確、真實界定房地產企業收入實現,我們認為,房地產收入實現標準應具備以下四項具體條件:(1)工程已經竣工并驗收合格;(2)具有經購買方認可的結算通知書;(3)履行了銷售合同規定的義務,且價款已經取得或確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軟件企業收入的實現確認
由于軟件不具有實物形態,不可觸摸,不為人眼所識別,其銷售收入實現的確認要比一般制造業、商業等行業困難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對收入實現確認標準的規定精神,我們認為,軟件銷售實現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具體條件:(1)該項軟件已轉讓給購買方,并由購買方出具該項軟件的驗收憑證;(2)銷售合同的有關條款(如安裝、測試)已經執行,注冊會計師采取函證方式獲得購買方的銷售實現的認可;(3)已經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據;(4)相關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與此相關的是軟件與開發費用的處理,實務中有二種:一是作為當期費用支出;二是轉作長期待攤費用,待軟件開發成功并實現銷售分期攤入。在后者處理中,如若該項軟件開發失敗則一次計入損失。鑒于軟件開發的技術密度和商業風險,按照穩健的會計原則,我們認為,軟件的研究開發費用應計入當期費用為妥。
九、允許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項目
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股本是公司增加資本的主要途徑之一。雖然將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是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之間的增減變動,但由于其涉及公司實收股本的增加,所以必須具備增加實收股本的條件,并辦理必要的手續。對于資本公積,雖然它和實收股本同屬于所有者權益,但是資本公積有多種特定來源,有些資本公積項目可用于轉增實收股本,而另一些資本公積項目不能用于轉增實收股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賬所屬以下明細賬的資本公積項目(準備類),是不能用于轉增資本的,如"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被投資單位股權投資準備"等。這些項目屬于所有者權益中的準備項目,是未實現的資本公積,因此不能用于轉增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賬所屬的"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外幣資本折合差額"、"被投資單位外幣資本差額"和"住房公積金轉入"等明細賬的資本公積項目,是所有者權益中的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轉增資本。其中"其他資本公積轉入"項目,是指企業從前述各資本公積準備明細科目轉入的已實現的各項準備的金額。
對于國家扶持基金,它不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及其補充規定所列的范圍之內,但卻是實務工作中確實存在著的,可否轉增股本?從上說,將國家扶持基金轉增股本合情合理,但從現行政策看,并無明確的規定。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法規發[1993]68號文件《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規定:"集體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和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家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資本公積金"。據此,對集體企業的國家扶持基金,可分為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和其他減免稅部分來分別作出處理,前者不可轉增股本,后者可以轉增股本。而對于其他企業,我們認為,國家扶持基金雖然是已實現的資本公積,但稅務部門減免稅時,堅持企業將此列入資本公積下的"國家扶持基金",在政策法規沒有明確其可否轉增股本之前,將其作為一項特殊的所有者權益項目看待,暫時不轉增股本較妥。如要辦理轉增,也應取得主管財政稅務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的有關批件。
十、資產減值準備的有關
按照現行證券、會計法規規定,上市公司在中期或年度報告中均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以及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對此,企業自身要本著審慎經營、有效防范化解資產損失風險的原則,建立健全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內部控制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實施。公司經理應按董事會的要求提交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書面報告。公司經理書面報告應詳細說明提取減值準備的依據、、比例和數據,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等。董事會應就公司經理報告中的各項逐項表決通過后實施,同時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否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作出評價。
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確需核銷時,公司經理應向董事會提交擬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書面報告。公司經理書面報告經董事會逐項表決通過后實施。公司經理書面報告至少包括下列內容:(1)核銷數額和相應的書面證據;(2)形成的過程及原則;(3)追蹤催討和改進措施;(4)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5)涉及的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6)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書面材料。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額。如已提準備的資產在減值準備提取后,其價值又有較大變動,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有重大影響,公司應及時作出公告。
十一、利潤分配政策披露的特殊規定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職工薪酬 會計核算
一、引言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與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不僅包括企業一定時期支付給全體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也包括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計入成本費用的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核算質量的好壞不僅直接影響企業利潤的變化,而且對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準確與否和企業所得稅的準確計算清繳有直接關聯。在國際貿易日益頻繁、市場經濟逐步深化的今天,各方都迫切需要人工成本核算新規范的出臺。財政部于2006年了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為新增的職工薪酬的規定是根據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為規范企業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而制訂的,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職工薪酬的規定以明確界定完整的職工薪酬的內涵為起點,著重解決了職工薪酬的范疇、確認、計量和披露,規范了除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外的其他所有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認真學習、分析、領會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本質含義對企業更好的實施新會計準則有重大意義。
二、新舊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差異
( 一 )職工內涵的差異 根據我國企業類型眾多,職工構成類型多樣化的實際情況,新會計準則對于職工的范圍給出了比較寬泛的定義。包括以下三類人員:首先包括普遍意義的職工,即包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其次包括雖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企業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最后還包括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受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新準則對職工范圍的明確規定,不僅彌補了舊會計準則的空白,同時也有利于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明確企業與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 二 )職工薪酬核算內容的差異 職工薪酬的范圍有所拓展,除了在職和離職后提供給職工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薪酬,還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的保險待遇等。職工薪酬的內涵較以往相比也增加,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還有以往包含在福利費和期間費用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各類社會保險、增加了諸如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新增的職工薪酬形式。這是會計準則中首次明確地定義職工薪酬的內容和范圍,這為新勞動法中有關辭退補償、帶薪休假等規定提供了技術保障。不但適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的自主經營,滿足了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機制、激勵機制的需求,也充分表達了以人為本以及職工薪酬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理念。
( 三 )職工薪酬的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職工薪酬的內容從制度上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同時也規范了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新會計準則中規范的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較以往有許多不同之處。(1)貨幣薪酬的會計處理。新準則中關于職工薪酬的處理首先應根據配比原則,要求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為負債,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根據受益對象分別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但辭退福利除外。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其他職工薪酬,則計入當期費用。而以往則是除了工資津貼和福利費按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外,其他職工薪酬則全部計入當期費用。(2)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新會計準則對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傾向取消原制度按工資總額14%的規定,明確指出“應付福利費”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除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費用(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沖減企業職工福利費負債的余額)則由企業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是據實列支,并按照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確認為當期費用。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時,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時,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另外舊會計準則中“五險一金”被認為是職工福利,新準則明確地將其納入職工薪酬范圍,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按照國家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提,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同樣根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確認為當期費用。以往則是各類企業不盡相同,有的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并保留余額,有的則按實列支不留余額,此準則統一了對于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3)非貨幣利的會計處理。原來的制度和規范中沒有將非貨幣利納入職工薪酬的范疇,發生非貨幣利時,計入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中核算,在會計處理上也較為隨意,給個人所得稅的征稽帶來很大困難。因此,為了使非貨幣利的列支更加規范,新準則明確地將其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以規范企業對非貨幣利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分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或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4)辭退福利和帶薪休假等新型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舊企業會計準則沒有規定辭退福利的概念,企業大多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列支經濟補償金,并計入當期費用。新企業會計準則從資產負債觀的角度出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規定辭退福利。對于企業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以及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的補償,在符合企業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這兩個條件時應確認為一項預計負債并列入當期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新企業會計準則還引入了帶薪休假等新增職工薪酬形式,舊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將其放入職工薪酬的范疇,同時在會計處理上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起來難免存在很多問題。新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相關規定對帶薪休假做了具體闡述。對于非累積的帶薪休假,諸如產假等,由于權利和義務不能結轉下期,故在會計上不作處理;對于可累積的帶薪休假,由于權利和義務可以結轉下期,根據下一年度預期休假數超過帶薪休假數對應的工資金額,將其確認為負債,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以現金補償未行使的職工累積帶薪休假時,沖減已計提的負債,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 四 )信息披露的差異 長期以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舊企業會計準則幾乎都沒有對于職工薪酬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明確規范了披露的范圍和內容,統一了關于職工薪酬的披露原則。新會計準則規定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各類社會保險福利費、住房公積金、支付因解除勞動關系所給予的補償以及其他職工薪酬等項目的金額。同時規范了對于因接受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補償計劃建議的職工數量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根據《或有事項》準則規定進行披露。
三、舊會計準則職工薪酬會計核算存在的弊端
( 一 )信息披露不透明――隱性收入 新會計準則明確規定非貨幣利屬于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在原來的制度及相關規范中并沒有將這一部分納入職工薪酬的范疇,這就形成了職工的隱性收入,隱性收入正是信息披露不透明的產物。由于財務信息失真現象存在,對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相對匱乏,致使企業在對這部分福利費用的會計處理也較為隨意,統計過程中時常出現實物收入部分遺漏,納入統計的實物收入難以在計量上進行準確的“貨幣化”等等情況,給報表使用者帶來了很多困擾。如原來的財務制度要求所有企業都按工資總額計提福利費,大部分民營企業按規定計提卻很少開支,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則將大量不合規的開支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經常出現紅字等等,造成了會計核算范圍不符合事實。而我國企業職工的非貨幣利又一直是企業較大的費用開支,同時也是企業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造成了企業成本費用信息的混亂。在職工薪酬信息披露不足的背景下,利用應付職工薪酬來平衡利潤,調節財務報表顯然成為一些企業獨辟蹊徑的盈余管理手段。2007年爆出的浦發銀行的巨額薪酬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浦發銀行以前歷年計提的大量應付職工薪酬并沒有直接在“應付工資”科目核算,而是隱藏在“其他應付款”賬戶中,浦發銀行在編制2007年報表時,按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將原來在“其他應付款”項目下的款項調整到“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使其余額發生巨大變化,還了職工薪酬的本來面目。這不僅給會計監管界敲響了警鐘,也從中看出了制定完善的職工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迫切性。因此,新準則明確將其納入職工薪酬的范疇,使非貨幣利的會計處理有了依據。
( 二 )信息披露不完整――反傾銷的困境 我國出口企業和產品不斷被指傾銷,除了貿易壁壘和新保護主義以外,單純技術層面上的原因來說則主要屬會計問題了。長期以來,因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存有實質性差距,在反傾銷應訴中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時,我方提供的成本數據常不被承認,進而被選用替代國數據,這成為我反傾銷應訴失利的重要原因。我國出口產品中勞動密集型產品往往占較大份額,產品的競爭優勢往往體現在低廉的人工成本上,但被反傾銷的風險也由此加大。在近幾年的反傾銷的案例中,國外反傾銷機構一直將我國出口產品成本中人工薪酬成本偏低、人工成本列支不足,沒有完全反映人工成本實際耗費水平作為反傾銷的理由。舊會計準則規定可以計入產品成本的人工成本的僅限于支付給從事產品生產的工人和在車間直接從事生產管理的人員的直接工資,以及在此基礎上按14%計提的職工福利費,除此之外,企業的其他工資性支出,原則上均不得計入產品成本。該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有一定差距。按我國原人工成本處理辦法,一方面因其他工資性支出不能進入成本而使產品成本偏低,另外,因職工福利費的提取數與實際支出數并不一致,致使該人工成本項目的經濟實質受到扭曲。新會計準則改革體系中,與產品成本核算有關的準則之中職工薪酬就是其一,全面的反映了人工成本的核算,使新準則在國際等效趨同上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對我國企業反傾銷應訴有著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四、新職工薪酬核算變化對企業的影響
( 一 )職工薪酬新規定對職工薪酬管理的影響 《職工薪酬》準則不但規范了傳統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而且體現了先進的薪酬管理理念。《職工薪酬》準則中人工費用資本化范圍的擴大將改善企業的經營業績,有利于企業克服短期行為、增加對創新性開發活動的人力資本的投資。另外,新準則取消了福利費按工資總額14%計提的要求,企業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列支,統一了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這一規定適應了企業當前福利管理的需要,有利于企業進行自主的薪酬管理活動,讓企業充分行使理財自,允許企業根據市場人力資源的供求狀況和對不同層次人才的需求情況確定職工薪酬的支付標準。新準則中對薪酬業務核算的一些規定更是增加了薪酬管理工作的難度,對人力資源管理從業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職工薪酬》準則要求應用概率等方法對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福利的金額進行預計;《股份支付》準則要求應用公允價值對股份支付業務進行計量。這些要求勢必對企業薪酬方案的設計、預算及統計等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戰。
( 二 )職工薪酬新規定對人工成本核算的影響 薪酬準則反映了完整的人工成本概念,在準則中規定凡是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所給予或付出的對價(代價)均構成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無論是貨幣還是非貨幣性的薪酬;無論是在職還是離職后的薪酬;無論是可以計量直接明確的常規性薪酬還是以權益工具為計量基礎的現代薪酬(認股權、股票增值權等);無論是支付給職工本人還是支付給職工家屬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無論是物質性薪酬還是教育利,均屬職工薪酬的范圍。除了企業按年金計劃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外,薪酬準則涵括了所有的人工成本支出。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如此明確定義了職工薪酬的內涵,這樣有助于全面反映企業人工成本。首先,企業職工薪酬更加陽光化,明確了企業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規范和統一了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解決了近年來熱議的部分行業員工高額福利財務核算數出多門的問題。在新準則下把幾乎所有與職工有關的支出納入一個統一的科目核算,使以前分散在各個科目的人工成本得到集中反映,使企業的實際人工成本更加透明、一目了然。增強了企業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這樣能有效減少人為的規避繳納所得稅行為,盡可能杜絕會計人員職業操守低下導致的舞弊行為。其次,增強了企業之間人工成本的可比性,有利于中國企業走出去。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將來會越來越多,而制約因素也越來越多,其中由于我國原來的人工成本計量的會計核算特色,人工成本成為中國絕大部分反傾銷案調查的主要內容。新職工薪酬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更加全面反映企業支付的人工成本與費用。將幾乎所有的職工薪酬按受益對象處理,改變了以前只將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根據受益對象核算,而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及無形資產研發過程中發生的人工成本一律計入當期費用的做法,有助于企業正確核算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從而提供更為可靠的成本等信息。此外,新會計準則規范了企業職工薪酬的概念、確認、計量和披露,有助于企業正確核算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從而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
( 三 )職工薪酬新規定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影響 (1)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職工薪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進行費用的歸集與賬務處理。這將對企業財務狀況中的流動負債、存貨成本和經營成本中的期間費用等產生一定的影響。職工薪酬按照受益對象成本費用化,使得原來計入期間費用的一些項目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產品成本。這樣,一方面增加了庫存商品、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另一方面提高了當期利潤,美化了當期會計報表。 對于辭退補償,原制度規定在發生時據實列支,而新會計準則中職工薪酬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應做預計負債處理,使得當期利潤減少。這種做法會使企業在經濟性裁員時管理費用突然增加而使企業的利潤不能真實反映。例如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中的職工福利費,就可以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對于生產產品、提供勞務中的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所發生的職工薪酬,也可以直接計人存貨成本。但對于因非正常消耗所負擔的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的這部分職工薪酬,應當在發生時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這樣就會使得存貨成本和經營過程中的期間費用具有不確定性。(2)對企業會計業務處理的影響。新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規定全面規范了我國的現行會計實務,使得企業各類業務的會計處理有所依據,將幾乎所有的職工薪酬按受益對象處理,有助于企業正確核算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從而提供更為可靠的會計信息;改變了以前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做法,采用按實列支,體現了真實性的原則;明確界定了職工薪酬包含的福利費內容;歷史性的解決了職工薪酬的范圍、確認、計量和披露。如此統一的福利費的確認和計量有助于企業正確核算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提供相關、可比、可理解的會計信息,滿足報表使用者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3)對企業發展方向的影響。新會計準則規定研發與開發過程中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等人工成本可準予資本化,這無疑給企業管理者增加研發經費投入、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吃了定心丸。一方面,可以鼓勵企業內涵式發展,大大減輕科技創新企業的利潤指標壓力。目前特大型和大型國資集團的上市公司研發經費投人日益增加,特別體現在研發人工成本上,原準則的財務核算曾是制約企業家增加研發投人的主要因素,職工薪酬新準則將極大調動企業家增加科技投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導投資方向,鼓勵投資者投資高科技行業的上市公司。研發人員職工薪酬在符合相應條件下準予資本化,解決了原來研發人員的工資標準與企業利潤之間的矛盾,將極大地提高國家鼓勵的高科技企業如軟件、信息產業類的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有利于充分吸引和利用各種資本來發展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行業。
五、新職工薪酬準則應用的相關建議
( 一 )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 新準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對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底,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一種情況是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另一種情況是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即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賬戶,而不需要預先提取,也不涉及年末調整,這樣既減少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又符合配比原則,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 新會計準則雖然規定了應付福利費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而是據實列支,但在應用指南中沒有做出具體說明,因此雖然企業在原則范圍內自增加,但這也使得各個企業在處理范圍和方式上可能各不相同,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因此,有必要在其實施指南中作一些具體的規定和示例,便于會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中進一步統一理解和認識,同時建議進一步明確和統一對于福利費使用范圍的定義,規范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 二 )非貨幣利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向職工提供非貨幣利,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當分情況處理,包括發放非貨幣利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兩種業務:第一類業務產品離開了企業主體,雖然是發給企業員工,但已不屬企業,因此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薪酬金額,以確定完整準確的企業人工成本金額。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產品按照成本結轉,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第二類業務產品雖然也是視同銷售,但由于產品依然是在為企業主體服務,屬于體內循環,所以不能確認為收入。按照稅法規定這類業務要交增值稅和消費稅,所繳納稅費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還需注意的是在非貨幣利的確認和計量方面上,新準則沒有明確規定非貨幣利按什么方法計量,是按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若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如何處理等缺乏具體操作指導。因此要進一步細化非貨幣利的計價方法,充分考慮實務的可操作性,以指導會計實務中的具體操作,更好的完善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
( 三 )會計人員業務水平要求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要求會計人員用新的思維去重新定義許多會計問題,要求會計人員在實踐當中不斷的學習新準則。人的因素對于新會計準則的良好實施至關重要, 加強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學習,結合新經濟業務,拓展培訓范圍,培訓一批具有較高專業素質、職業操守和廣闊國際視野的會計人才,特別是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會計人員十分重要,他們的專業知識、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及職業判斷能力的強弱會直接影響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效果。泰勒曾指出:“在引進最好的制度之后,獲得成功的程度同管理人員的能力、言行一致及其職權受到的尊重成正比例”。從2007年初開始我國在上市公司率先實施了新會計準則,新準則采取了“原則導向型”的框架,不可能詳細規范每一項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對于我國現階段經濟處于高速發展時期,交易或事項呈現出復雜和多樣化趨勢的環境而言,需要執行準則的會計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職業判斷力。這既是有效實施新會計準則的需要,也是擴大新會計準則影響的重要途徑。
綜上所述,職工薪酬的應用成為了一大亮點,此次新會計準則體系中規范了企業發展中的人工成本核算內容,這對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經濟運行質量,規范資本市場發展和市場經濟秩序,推動對外經濟貿易都具有重大意義,新準則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企業職工的主要收入來源于企業發給職工的薪酬,職工薪酬的核算、制度的完善與否對于企業以及企業的職工都有著重要的影響。隨著職工薪酬會計核算發生的重要變化,深入研究新準則下職工薪酬問題,為職工提供更好的服務,成為經濟管理工作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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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罰沒損失的核算是否應通過“利潤分配”賬戶進行的問題
先看看這樣一種情況:有一些教材,如1997年12月出版的某財務會計學教材,在介紹“利潤分配的程序”時,第一點即為“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又簡稱“罰沒損失”);在介紹“利潤分配的帳務處理”時,第一點即為“罰沒損失的核算:企業凈利潤首先應扣減被沒收的財物損失,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XXX
貸:銀行存款(或有關資產、負債的其他科目) XXX
當然不難推測,教材編者的根據是《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對于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應作為稅后利潤分配的內容。所以至今仍有不少企業在日常發生這類罰沒損失的經濟業務時,仍視為收益的分配,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進行。
筆者認為:以上會計處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施行前的做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第七條規定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不得扣除。相應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規定了,對于永久性差異企業會計核算可采用“應付稅款法”,即對于稅前會計利潤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確定納稅所得,再據以計算應繳所得稅。而以上所述的罰沒損失就是確定納稅所得的納稅調增項目之一。所以當罰沒損失業務發生時,不需通過“利潤分配”賬戶進行,而只需作如下分錄即可:
借:營業外支出
XXX
貸:銀行存款(或有關資產負債的其他科目)
XXX
待后計算納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時,按應付稅款法調整,就能達到對罰沒損失的“已影響了利潤總額,但不能扣減納稅所得,應交納所得稅”的目的。
二 經營性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問題
縱觀多數財務會計學教材,在介紹企業的財務成果核算時,都是以絕大篇幅詳細闡述利潤的形成和分配,而待到介紹經營性虧損彌補問題時,都很簡略,缺乏舉例和說明,以致不少讀者未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實務工作者不便操作或處理失當,或造成隱性漏稅,被處以罰款。因此切實弄清經營性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是一個不容輕視的問題。
1.教材的一般介紹和留下疑竇。不少教材闡述經營性虧損彌補的原則時,都僅直接引用《企業財務通則》的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以及摘錄第三十二條中的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也可用于彌補虧損的規定。而在介紹“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核算”時,也僅簡敘“企業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是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借方期初余額反映的,期末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由‘本年利潤’賬戶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后,就直接抵銷了以前年度虧損額,不必進行帳務處理。而用盈余公積補虧,則作借記‘盈余公積’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的會計分錄。”
筆者感到,這些陳述過于簡略,使人看似簡單,而實際上隱含了有些問題未明確、未解決,如:<1>上述的“年度虧損”是指賬面虧損還是指納稅虧損?從財務會計的角度來看,彌補虧損似指彌補賬面虧損,而從稅法角度理解,年度虧損既然可抵減以后五年內的納稅所得,那就應指納稅虧損。教材僅照搬《企業財務通則》條款未明確年度虧損究竟指賬面虧損還是納稅虧損,會導致會計實務中的混亂。而若指納稅虧損,又該如何去彌補?<2>以上介紹的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核算方法是說,只要將補虧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由“本年利潤”賬戶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即可,那么問題是,企業用稅前利潤補虧和用稅后利潤補虧的會計處理是否都完全一樣?有無區別呢?
2.筆者的認識、建議及舉例說明。首先,要認識到,當企業盈利時,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的差異(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要按稅法規定調整,才不會影響納稅所得的計算和所得稅的繳納;同理,當企業虧損時,也應進行調整,將稅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的費用損失等從年度的虧損總額中分離出來,以免違規的虧損也在稅前得到彌補(即避免隱性漏稅)。從這個意義上說,“年度虧損”是指“納稅虧損”。以后年度用于彌補的所得也應是“納稅所得”。有些企業本身對會計虧損額不進行調整,而當稅務部門審核調整后的虧損額小于企業申報的虧損額時,就會按征管法規定對企業處以罰款。因此,建議企業本身進行納稅調整核算。當發生經營性虧損時,可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二級賬戶下再設置“彌補平虧”和“彌補超虧”兩個三級明細賬戶,其中“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平虧”三級明細賬戶核算補虧期限內用稅前利潤抵補的“合理虧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三級明細賬戶核算賬面虧損大于納稅虧損的差異和需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虧損及可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的虧損。在補虧期間,這兩個三級明細賬戶的發生額之和,余額之和與其所屬的二級明細賬戶的發生額、余額對應相等,當企業經營由盈變虧,或扭虧為盈時,“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三級明細賬戶的貸方余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二級明細賬戶的貸方余額相對接。以下就經營性虧損彌補的幾種情況的具體操作試舉例說明。
[例1]甲企業1993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有貸方余額20000元,“盈余公積”賬戶有貸方余額80000元。1994年度發生虧損總額220000元,但按納稅規定需作調整的項目有:<1>企業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14000元;<2>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20500元;<3>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及相應多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共23500元。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如上所述,甲企業1994年末可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二級明細賬戶下開兩個三級明細賬戶,將二級明細賬戶的貸方余額20000元,直接過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三級明細賬戶的貸方。計算1994年度的超規虧損額為30,000元(20500+23500-14000),“合理虧損”額為190000元(220000-30000),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平虧
190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
30000
貸:本年利潤
220000
登帳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平虧”三級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為190000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三級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為10000元(因被原貸方金額抵補虧損20000元)。
[例2]承例1.甲企業1995年度繼續發生虧損,假設其虧損總額與需作調整的三個項目的金額與1994年度相同。則1995年末將該年虧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下的兩個三級明細賬戶的會計分錄與1994年度所作相同。轉入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平虧”三級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為380000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三級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為40000元。
[例3]承例2.甲企業1996年度因技術改造成功,實現利潤總額250000元,而仍需作調整的三個項目的金額與以前相同。則1996年年末以實現利潤補虧的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利潤
250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
3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平虧
280000
(附注:此復合分錄中包含了調整,轉帳。也可分作兩組簡單分錄)
登帳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平虧”三級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為100000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三級明細賬戶的借方余額為70000元。
[例4]承例3.甲企業1997年度繼續扭虧為盈,即實現稅前利潤250000元,而原需作調整的三個項目的金額未變。則1997年年末的有關賬務處理為:
因在延續彌補的期限內,故彌補以前年度的合理虧損100000元,可作為計算納稅所得的扣除項目(即調減項目):
內稅所得=250000+20500+23500-14000-100000=180000
應交所得稅=180000*33%=59400(元)
借:所得稅
59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9400
同時作:
借:本年利潤
250000
貸:所得稅
594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平虧
100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彌補超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