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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積金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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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積金政策

第1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一、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及稅收政策概述

(一)企業年金市場現狀

《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7.3萬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比上年增加0.7萬戶,增長10.9%;累計結存7 689億元企業年金基金,比上年增加1 654億元,增長27.4%;比2009年增加5 156億元,年均增長24.9%。2014年,2 740個企業年金組合數得以建立,實際運作資產金額7 403億元,實現581億元投資收益,加權平均收益率9.30%;47.6萬人領取企業年金,領取金額141.3億元。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年金計劃參與度持續增加、資金長期屬性凸顯,發展潛力和空間巨大,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極不平衡,存在規模小、覆蓋面窄以及嚴重的結構性問題,主要體現在:年金計劃參與形式以單一計劃為主,多覆蓋于國有大型企業及高薪人士,中小企業參與度不高;從區域來看,在規模上存在東、中、西梯度分布,在發展增速上呈現出區域性差異。

(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概覽

學界普遍認為,在影響企業年金發展的諸多因素中,推動企業年金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稅收優惠政策。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較晚,稅收政策還不完善,這是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2000年以來,我國制訂了一系列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均不同程度地適應和滿足了當時的實際需要,推動了年金市場的發展。主要包括:(1)《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 號),這是第一個規定對建立年金并繳費的企業給予相關稅收優惠的文件,并首次使用企業年金提法,替代補充養老保險稱謂;《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確認了年金企業繳費比例稅前扣除;《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繳費稅前扣除標準由4%提高到5%。(2)《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個人繳費的相關稅收政策;《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稅公告[2011]9號),規定企業年金繳費時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3)《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在繳費階段對個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三)對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簡要分析

對企業年金征稅,其稅收優惠主要針對所得稅,體現在繳費、投資和領取三個環節,根據對不同環節是否征稅,可分為EEE、ETE、EET、TEE、ETT、TTE、TET、TTT 8種稅收模式,其中T表示征稅,E表示免稅。2014年之前,我國僅對繳費環節的個人繳費征稅,企業繳費部分按員工工資總額5%為限作為企業成本列支,從2014年起,稅收政策發生實質性改變,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實行延期征稅政策,也就是繳費環節免稅,對領取環節按照個人所得征稅,即由TEE型轉為EET型。在當前我國年金市場不發達情況下,EET模式符合國家鼓勵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導向,成為推動普及企業年金計劃的新動力。

EET稅收模式實施后,對國家、企業、個人均產生了重大影響。在國家層面,雖然導致政府當期財政收入直接減少,但從長期來看,有利于調動企業和個人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擴大全國補充養老計劃的覆蓋率,從而大大降低國家未來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壓力,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隨著企業年金計劃的成熟,既可以間接增加政府在以后階段的稅收收入,又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在企業層面,企業年金可以從稅前利潤中按成本費用扣除,使得這部分資金不用納稅,不但提高了員工滿意度,還增強了員工凝聚力,年金計劃轉變為人才激勵手段,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個人層面,員工在企業年金繳費和獲得投資收益時免稅,領取時雖然要交稅,但因退休金較低,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低于在職時,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少,這使得員工因參加企業年金計劃,既獲得了延遲交稅的優惠,又增加了退休后的養老保障。

二、基于稅收公平效率原則的EET稅收模式問題探討

在諸多稅收原則中,“公平、效率”是最重要的原則,本文基于這兩個原則,對我國企業年金EET稅收模式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從稅收公平原則角度分析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征稅應確保公平。企業年金的社會再分配屬性,要求其必須兼顧公平性,但從實施情況和效果看,我國企業年金EET稅收模式,依然存在較為嚴重的不公平性問題。首先從國家和企業層面來看,目前我國企業年金計劃主要覆蓋優勢行業和大型企業,如石油、電力、電信、國有商業銀行等,且大多分布在東部發達地區和重要城市,在不同行業、地區間,乃至不同規模企業間,表現出極大的不公平性。其次從個人角度來來看,不公平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群體之間存在不公平;二是不同收入水平群體之間存在不公平。具體地講,無論是從獲得延遲交稅的優惠利得看,還是從年金替代率看,參與年金計劃可以獲取未參與者享受不到的稅收優惠,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獲取的稅收優惠水平差異較大,高收入群體明顯高于低收入群體。

(二)從稅收效率原則角度分析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政府征稅應講求效率。從EET稅收模式實施以來的激勵效果,以及對企業年金的推動作用來看,我國企業年金EET稅收模式存在以下兩大問題:

1.優惠力度不夠。優惠力度不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繳費比例偏低,按照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個人享受年金繳費環節免稅的額度僅為繳費基數的4%,超過部分依法納稅,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的5%部分可以稅前列支計入成本,此比例遠遠低于美國、加拿大、法國等西方國家的繳費比例,難以實現我國最初設想的20%的年金目標替代率。二是在領取環節征稅時,優惠程度大打折扣,力度明顯不夠,既不允許扣除繳費環節個人未用的生計費標準,又不允許扣除退休后未用的生計費標準,也就是基本養老金低于生計費標準部分,而是全額計稅。

2.激勵性不足。激勵性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低收入職工激勵不足。在原TEE型稅政下,由于低收入職工在繳費環節,當期應稅工資薪金低于3 500元/月法定費用扣除標準,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收負擔為零。在EET 型模式下,領取環節全額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不做任何扣除,稅負至少為3%,這對低收入職工來說,稅負不降反升,導致延期征稅的激勵效果不明顯。二是對于部分超標準繳費的職工激勵不足,按照財稅[2013]103號文的規定,年金個人繳費比例超過4%以上的部分,需要并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繳個人所得稅,即超標準繳費部分沒有享受稅收優惠要照常納稅,但到年金領取環節,無論以前是否享受稅惠政策,均要全額納稅,導致重復納稅,嚴重挫傷了這部分職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三、對改進和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上述對EET稅收模式實施中存在問題的分析和探討,為了充分發揮EET模式的高效率優勢,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性,筆者提出以下改進和完善建議。

(一)完善相關限制性規定,加強公平性

1.關于年金覆蓋面的相關規定。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全部納入企業年金計劃,保障職工的應有權益;同時,為防止員工頻繁流動,可以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年金參與者,設置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達到規定年限才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既可以解決上述參加年金計劃者與不參加年金計劃者的公平性問題,也考慮了企業現實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若全員覆蓋難以達到,至少也應對企業年金最低覆蓋率進行限定,達不到企業規定要求的,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逐年進行覆蓋面測試,以保證在企業規模發生變化時,其年金覆蓋率始終符合要求。此項規定可以有效防止有的企業利用年金優惠政策不考慮基層職工僅為企業高管謀取福利,解決企業內部不公平問題。

2.關于提前支取年金的相關規定。毋庸置疑,提前支取企業年金,既造成不合理避稅,也背離了企業建立年金的初衷。因此,國家特別需要對提前支取企業年金進行嚴格規定,比如,規定只有在符合經濟困難、出國定居等條件的情況下,年金參與者才可提前支取限額內的年金金額,并且根據提前支取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扣除標準和稅率,等等。

3.關于最高稅前扣除額度的相關規定。為解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年金不公平性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應規定年金最高稅前扣除額度,比如,繳費基數不能超過本地區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超出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規納稅,等等。

(二)提高稅收優惠力度,增強激勵性

為增強EET稅收模式的激勵性,鼓勵企業建立年金,應適當提高稅收優惠力度,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進一步提高企業年金優惠稅率,擴大企業年金稅收優惠覆蓋范圍。目前,我國規定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稅率,企業繳費部分為5%,個人繳費部分為4%,二者均普遍偏低,該比例離我國企業年金20%的目標替代率尚有很大差距。考慮到我國企業年金建立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逐步提高企業年金的優惠稅率。

2.在年金領取環節,區別不同情況納稅。

(1)對低收入職工,應允許扣除生計費用,改全額計稅為差額計稅。針對目前我國現行的EET稅收模式對退休后的年金收入“一刀切”全額計稅,不得有任何扣除的情況,筆者認為,如果職工在退休前,還有尚未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可以改全額計稅為差額計稅;此外,領取時納稅還應顧及到職工退休后的不同收入現狀,考慮退休時生計費與繳費時扣除標準的差異。這樣做可解決低收入職工實施EET模式后稅負不降反升問題,體現了年金稅收優惠對高低收入者納稅的公平性,有利于激勵低收入職工繳納年金的積極性。

具體差額計稅方式有兩種:第一,領用時,若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部分,應允許從年金收入中扣除,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年金月收入-(3 500-月基本養老金)。第二,退休前繳費環節沒有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允許從年金收入中補扣,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年金月收入-未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例如:某職工月工資薪金4 000 元,三險一金扣除率為22%,年金個人繳費率4%,不考慮其他因素,則該職工當月未用完的費用扣除標準=3 500-4 000×(1-22%-4%)=3 500-2 960=540(元),退休后領取年金時,其應納個人所得稅=(年金月收入-540)×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

(2)對超標準繳費職工,在領取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其繳費時已納稅部分,這樣可解決重復征稅問題,有利于激勵這部分職工繳納年金的積極性。

采取以上措施必須取得職工在職時費用扣除標準、已納稅款等資料,為此,為了做到有據可查,在年金繳費環節,企業應及時建立職工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使用情況檔案,以及已納稅款等情況的相關記錄。

第2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記者:請問,出臺《通知》主要出于哪些考慮?

答:出臺《通知》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27號文件的需要。27號文件印發后,各部門、各地方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企業兼并重組的政策環境進一步完善。但27號文件提出的有關政策措施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各地工作進展也不盡一致,需要對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特別是地方有關工作進行部署和安排。

二是貫徹落實全國工業和信息化會議精神的需要。今年全國工業和信息化工作會議要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今年以來,工信部部領導多次對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充分發揮部際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的作用,充分發揮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作用,清除影響企業兼并重組的障礙,協調解決企業兼并重組中的問題,今年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要力求做出實效。

三是建立工業和信息化系統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體系的需要。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涉及面廣,推動難度大,工信部作為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牽頭單位,必須發揮整個工信系統的力量,形成合力,發揮好牽頭單位的組織協調作用,不斷創新工作方式,切實推進企業兼并重組。

記者:國家已經成立了由工信部牽頭的部際協調小組,《通知》為什么還要指導各地建立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

答:企業在兼并重組中遇到了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涉及財政、稅務、金融、土地、工商、環保、社會保障、國資、商務、發展改革等各個領域,國家層面已經建立了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具體到各省市也有不少問題需要地方政府各單位協調解決,27號文件印發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山東、上海、河北、江蘇等地制定了貫徹實施意見,建立了工作協調機制,但是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區還缺乏對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此,《通知》要求,各地區也要根據實際,建立相應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加強對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特別是兼并重組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盡快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與地方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商務、人民銀行、國資、稅務、工商、銀監、證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研究推進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有序開展、取得成效。

記者:兼并重組的主體是企業,政府主要是做好引導和服務,請問,《通知》如何推動地方營造環境、搞好指導和服務?

答:當前,政府部門推動企業兼并重組必須摒棄過去“拉郎配”的做法,重點從加強引導和服務入手,營造兼并重組的良好環境。《通知》明確指出:

一是要牢牢把握堅持市場化運作和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的原則,充分尊重企業意愿,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引導和激勵企業自愿、自主參與兼并重組,同時維護企業與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認真清理廢止各種不利于企業兼并重組的規定和做法,尤其要堅決取消各地區自行出臺的限制外地企業對本地企業實施兼并重組的規定。

三是要積極探索跨地區兼并重組地區間利益共享機制,協調處理地區間的利益分配,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簽訂企業兼并重組后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妥善解決企業兼并重組后工業增加值等統計數據的歸屬問題,實現企業兼并重組成果共享。

四是要加強對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兼并重組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根據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推動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意見,指導本地區重點企業科學制定兼并重組方案、加強風險應對預案和重組后的整合工作,規范操作程序,加強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風險,把兼并重組與企業改制、管理創新、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等相結合。

五是各地要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增強服務意識,拓寬企業兼并重組信息交流渠道,認真做好典型案例的總結和推廣工作,加強宣傳引導。

六是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27號文件,以及在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債權債務、職工安置、土地以及礦產資源配置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記者: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企業兼并重組遇到了許多復雜的問題,《通知》在解決企業兼并重組中的問題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企業兼并重組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協調解決。據初步了解,目前企業兼并重組在稅收、土地、融資、人員安置、違規產能處置、資質證照辦理等方面還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造成兼并重組成本高、融資難,影響了企業兼并重組的積極性。這些問題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的需要發揮部際協調機制的作用,協調國家相關部門完善相關政策,有的需要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解決。對此,《通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強調和明確:

第一,深入了解企業兼并重組中的問題。《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進展情況,詳細了解企業兼并重組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梳理找準阻礙企業兼并重組的主要政策障礙。

第二,協調解決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中遇到的問題。要發揮本地區協調機制的作用,協調解決本地企業間兼并重組、本地企業到外地兼并重組以及外地企業在本地兼并重組中遇到的問題。

第三,及時反映本地區解決不了、需要國家有關部門解決的問題。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我們報送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解決的問題。工信部將充分發揮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牽頭單位的作用,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各地反映的問題。

第3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一、企業主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規避行政處罰風險

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訂。《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企業職工的權利,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條例》規定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進行行政執法。隨著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加大,職工維護自身權益意識不斷加強,各類私營企業主動按《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避免被行政執法和處罰的風險,同時對企業來說也是規范管理、長遠發展的需要,可以穩定員工隊伍,樹立職工的責任感和榮譽感。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為職工積累購建房資金、增加收入同時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稅收相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二、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策劃

策劃思路:一是通過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費用支出總額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額。二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交金額、比例,最大限度減少納稅額。

案例:某私營企業從業職工30人,實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010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得額為35萬元,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5×25%=8.75(萬元)。

策劃方案一: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員工收入同時減少當年企業應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條例》第十六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條例》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假設2010年該企業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假設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繳交比例5%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8萬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應納所得額為33.2(35-1.8)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8.3萬元(33.2×0.25),減少企業所得稅0.45(8.75-8.3)萬元。企業通過增加1.8萬元的支出費用為職工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0.45萬元,同時平均每位職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積金收入。實際上也可以說是企業只花了1.35(1.8-0.45)萬元就可以實現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為職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營企業可以根據政策規定最低標準以較少的支出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效果,同時還可增加職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業職工普遍持有企業股份,更可以通過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同時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

策劃方案二: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減少應納所得額申報小型微利企業減少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如上例,該企業可以通過增加住房公積金月繳交金額(不能超過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繳存上限,工資基數一般是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最高為12%)。假設該企業將職工平均工資定為3000元,按12%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2.96萬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為22.04萬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業申報應納所得稅額為4.408(22.04×20%)萬元,與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4.342(8.75-4.408)萬元,減少了49.62%;與按最低工資及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3.892(8.3-4.408)萬元,減少46.89%。如果企業原應納所得額大于30萬元、企業職工較多、未繳或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高的企業利用此方案進行策劃效果明顯。當然月繳存額調整方案要結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要求進行。

三、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策劃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策劃思路:一是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通過合理確定職工繳存金額將職工收入調減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下或較低檔次的應納所得額,達到不交或少交個個所得稅。

方案一:假設上述企業員工月工資收入3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來計算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企業增加員工收入500元,則企業員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則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案二:假設上述企業某高級管理人員月工資收入6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10%-75=225(元),該員工實際收入為6000-225=5775(元)。如果員工月繳存住房公積金2000元(假設未超當地住房公積金規定標準),單位和個人各1000元,此時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沒交住房積金可減少個人所得稅225-125=100(元)。

第4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1、思想不到位。在非公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方面,還存在一些思想障礙,主要表現為:一是非公企業老總法制觀念淡薄,認為繳納公積金是向企業收費,給企業增加額外開支和負擔;二是非公企業員工認為目前收入不高,繳存公積金會減少他們收入,還不如以工資補貼形式直接發到手實惠,而且我縣的企業一般本地民工較多,不少職工在農村已建住房,建不建上公積金抱無所謂態度。

2、重視程度不夠。雖然《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強制實行的制度,但尚未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沒有形成政府層面的逐級考核機制,沒有像抓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一樣重視抓好公積金擴面工作。目前我縣開展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既沒有政府的重視、也沒有有關部門的配合,僅靠公積金管理部門這單一的力量是難以形成擴面工作的合力。

3、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盡管我們做了一些政策宣傳工作,但總體上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宣傳力度和深度還不夠。一是向非公企業法人代表宣傳少,造成很多企業老總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的規定;二是向社會宣傳的廣度不夠,有許多職工不清楚實行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清楚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惠和好處。

4、執法存在障礙。盡管國務院《條例》頒布已有8年多,但在全國范圍內一直沒有積極執法氛圍,也沒有統一的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由于執法存在障礙,公積金執法力度要加大就成為一句空話,也導致很多人認為公積金制度可建可不建。

二、我縣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縣自*年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在公積金管理人員的艱苦努力下,住房公積金工作從無到有,公積金歸集規模也不斷得到擴大,公積金建制人數、覆蓋率也逐年增長和提高,受益面較以往也越來越廣。截止到20*年3月,我縣已有260個單位5917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公積金總額26833萬元,累計歸集余額19497萬元。分析我縣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具有以下特點:

1、目前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單位主要是國有單位即行政事業和國有企業。據統計我縣國有單位有179個,其中已繳存177個,占應繳的99%,未繳存的單位僅有過壩管理處和污水處理廠2個單位;從繳存人數來看,國有單位繳存人數已達5613人,占全縣繳存公積金總人數的95%,國有單位沒有繳存公積金的人員主要是一些行政事業單位自聘的臨時工人數。

2、非公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的比例極低。據統計,全縣有非公企業1000多個,從業人員有8000余人,已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僅有48個,繳存人數也僅有304人,占應繳人數的3.8%。

3、從繳存的金額來看,非公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職工繳存的金額也較低,非公企業月繳存額為9.3萬元,占全縣公積金月繳存額的1.8%,人均僅為306元。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我縣住房公積金工作雖然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依然存在非公企業建制率不高、覆蓋面不廣的問題,因此我們今后的工作重點就是要做好非公企業的歸集擴面工作。

三、新形勢下加強我縣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1、加強領導,注重配合。政府應高度重視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以確保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為此,建議政府成立由分管縣長任組長,房改(公積金管理中心)、財政、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總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非公企業住房公積金建制工作領導小組,以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中心要積極為政府當好參謀,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同時要加強與財政、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總工會等部門的聯系溝通,積極爭取各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各相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從而真正形成公積金擴面工作的整體合力。

2、加大宣傳,統一思想。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必須切實做好宣傳發動和輿論引導工作。一是開展集中宣傳,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宣傳車、橫幅、宣傳資料、會議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義以及實行住房公積金后個人在收益、買房貸款等方面的一些業務知識;二是做好平時的宣傳。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媒體,不間斷地宣傳《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宣傳住房公積金工作開展以來的成效;三是加強上門宣傳。重點對非公企業的法人代表進行宣傳,有針對性地解答企業提出的問題,幫助企業提高繳存公積金認識。通過宣傳,提高全縣上下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認知度,使廣大職工群眾進一步了解政策,增強單位、職工自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第5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民生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及《關于加快推進我市各類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面,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現就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遵循的原則為:關注民生,依法推進;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比照社保,按區落實。

二、工作目標

2010年-2012年為住房公積金擴面推進年,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住房公積金擴面推進專項活動。全市三年新增住房公積金開戶單位4000家,其中2010年新增1200家,2011年新增1300家,2012年新增1500家;三年新增住房公積金開戶職工21萬人,其中2010年新增6.5萬人,2011年新增7萬人,2012年新增7.5萬人;三年新增住房公積金歸集額100億元,其中2010年完成30億元,2011年完成33億元,2012年完成37億元。

三、工作部署

(一)分解目標任務。每年初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將擴面工作目標任務下達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簽訂目標責任狀,然后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轄市、區各分支機構和相關擴面責任單位。

(二)明確工作措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與市財政、人社、房管等綜合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建立綜合部門擴面工作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實行信息共享、聯合稽查等;同時發揮受托銀行、鄉鎮、街道社保所以及勞務派遣企業等協作單位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

(三)實施目標考核。住房公積金擴面是實現住房保障的民生工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對各轄市、區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單位實行目標考核,建立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激勵機制,組織做好對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情況的跟蹤核查,及時通報工作進度;每年終根據各轄市、區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單位的擴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實施考核兌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依法行政。一要繼續實施對困難企業的幫扶政策;二要聯合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專項檢查;三要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媒體曝光制度,對欠繳單位、應建未建單位定期實行媒體曝光,有效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四要積極穩妥推進行政執法,在妥善處理好職工投訴舉報的同時,對那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好但拒不建繳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切實加大執法力度。

第6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困難,改善職工住房條件而建立的一項制度。

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業務的快速發展,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顯現出許多不足和缺陷。而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于1999年4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一次修訂,是國務院根據當時的住房公積金發展情況制定頒布實施的,在此期間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量的增加、服務類型的增多,現有的制度已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本文就當前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進一步增強制度強制性和吸引力,調動單位和職工繳存積極性,擴大制度覆蓋范圍。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因此,僅有少數城市將這部分人群納入繳存對象中。而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收入水平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會繼續拉大與繳存職工收入差距。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不僅有利于加快職工住房資金積累,更重要的是能調整收入分配結構,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較大

住房公積金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收入起著調節作用。但在現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職工收入分配差距,這樣既逃避了國家稅收,也背離了國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較低

從全國實際情況來看,雖然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提取業務在支持職工改變現有住房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總體資金運用情況不容樂觀,沉淀資金的規模呈逐年上升趨勢。大量資金沉淀閑置在銀行,有悖于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政策性住房業務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大部分有強烈改變住房需求的城鎮職工如非國有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效益差的國企職工,因為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或者是單位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部分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卻因為住房條件相對較好而缺乏貸款購房的內在需求或者即使購房自身也有部分積蓄,僅需少量的貸款資金。

第二,現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提取范圍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不能滿足住房多樣化的需求,對于一些住房裝修、小范圍的維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圍之內,對于職工來說,只能看著賬戶余額數字,采取別的籌措資金的途徑。

現行的制度在當初設計時,由于資金積累較少,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可能比較合理,但經過這么多年經濟的發展表明,公積金提取制度嚴格,用途比較單一,作用發揮不充分。如與住房消費相關的裝修、維修等都無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積金沉淀資金逐年上升。導致需要公積金支持的卻因條件限制無法完全享受到資助,使公積金作用不能完全發揮。

4.住房公積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公積金的繳存差額,而大多數住房公積金中心執行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這就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些中低收入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對于收入較高的行業單位或者是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來說,卻因為收入較高,則被認定為信譽度較高,反而能取得較高的公積金貸款。這樣在當期情況下出現了一個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數中低收入職工的低息住房儲蓄來貼補少數職工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這種所謂的“劫貧濟富”的現象。

二、應對現有政策的一些建議

1.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

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力度,積極實施非公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措施。要統一認識,加強宣傳,降低門檻,合理各項配套措施。積極推進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組織。將他們納入城市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比例規定,對于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政策,防止不同階層公積金繳存差距擴大化。

2.擴大提取范圍

為了能讓更多職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允許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職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裝修或維修和因參軍、上學、失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3.加強貸款風險意識

第7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對于政策的放寬,有人歡呼: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促進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顯;也有人表示擔憂:個人繳存限制的放開加劇了原本就已緊張的資金供給。那么,放開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利弊在哪里?作為管理者,我們又將如何面對?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點是放開個人繳存的理論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對于個人是否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個人繳存是否合理合規呢?要弄清楚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歷史、運作機制兩方面進行梳理。

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借鑒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但因該項制度的誕生是伴隨著中國住房改革而產生的,因此最貼近我國住房改革的發展實際。雖然在制度的實施中還存在些許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進我國住房保障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卻為廣大職工群眾所公認。作為一項接地氣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職工群眾的認同,需要有更多人納入其中。當前,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快速推進的城市化進程對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蘇省為例,2000年全省城鎮化率僅為42.3%,到2014年末這一比例已達到65.2%,而且根據《江蘇省城鎮體系規劃(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鎮化率將達80%左右。在涌入城市發展的人員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職職工外,還有大量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他們的住房問題也需要得到正視和解決。因此,無論是面對歷史的發展基礎,還是現實的緊迫需求,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幫助非在職職工解決住房問題上,都需要發揮作用。

從運作機制方面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的發揮首先需要繳納職工發揮自助功能,通過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繳存住房公積金,建立一定體量的資金池;通過發揮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購買住房的職工發放低息貸款。作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繳存職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貸款職工則應繳納貸款利息。如果將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履行資金繳納義務,并享受相應權利,不僅不違反住房公積金促進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擴大了住房公積金資金池的體量,為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職工提供了資金支持。

二、放開個人繳存有利于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

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且“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使得個人繳存者與在職職工享受同等權利和義務。經過10年的發展,放開個人繳存對于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不斷凸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住房公積金資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以來,隨著政策宣傳的不斷深入,個人繳存戶呈現快速發展趨勢。據統計,2011年當年新增個人繳存戶僅為309人,到2014年底這一數字飆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長,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萬人開設了個人繳存戶,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2.22億元,年均繳存資金近2500萬元。特別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開個人繳存后,全年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超過1億元,占當年總繳存額的1.28%。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深入推進,個人繳存資金對于擴大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池的貢獻將更加明顯。

二是彰顯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點。一般來說,開設個人繳存戶的職工主要由兩類人構成:一類是個體工商戶、自由自由職業者等新開戶職工,另一類是失業下崗職工,由正常的在職職工繳存轉為個人繳存。他們中要么收入不穩定,要么處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請商業貸款存在難題。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則是他們融資購房的主要選擇。我們看兩組數據:首先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次數。在實施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戶家庭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中有3842戶為首次申請。其次是申請貸款購房的面積。這3878戶家庭購房的平均面積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平均面積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繳存戶中,絕大部分為剛需性購房者,而這也符合個人繳存戶的構成結構。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傳的影響力。在所有宣傳中,口耳相傳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傳方式。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也不例外。一方面,通過實施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以個人繳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實惠展示,倒逼企業繳存,從而擴大制度覆蓋面。另一方面,向個人繳存者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住房公積金在個人住房貸款市場的份額。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面積已超過全市住房備案面積的30%,實現“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積金個貸余額也已超過各大商業銀行。

三、放開個人繳存存在傷害正常繳存者利益的可能

誠然,放開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于發揮制度優勢、促進住房保障有著重要意義,但在實際操作中,放開個人繳存存在傷害正常繳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過高的存貸比會擠占資金池,增加貸款輪候期。存貸比是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率,反映的是銀行盈利水平。這里借用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利用情況:比例越高則資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業內資金流動性最為緊張的2014年為例,當年常州市共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48.91億元,繳存資金70.55億元,存貸比為69%;同期個人繳存戶申請貸款3.05億元,繳存資金僅為0.57億元,存貸比高達535%,并且,在當年申請貸款的個人繳存戶中,有23戶在貸款發放后就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占比達2.42%,而這一比例在申請貸款的正常繳存職工中僅為0.92%。很顯然,個人繳存者在享受政策權利和履行繳存義務上發生了偏差,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正常繳存者的權益。

二是助長企業不繳住房公積金之風,增加擴面難度。增人擴面是住房公積金開展工作的基礎,只有不斷擴大制度覆蓋面,才能確保穩定的資金來源。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深入推進,增人擴面已觸及各鄉鎮等基層,民營企業成為擴面的重點。這些民營企業大多由原來鄉鎮企業轉制而來,規模小,企業職工以本地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為主。在實際擴面工作,這些企業往往法律意識淡薄,經常借口職工不需要買房,不愿意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說已經為職工發放了住房補貼,不需要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如今,個人繳存放開后,這些企業更加不愿意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認為職工如需買房完全可以自己繳存、自己申請貸款,企業沒有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義務和責任。這讓本來就已困難的擴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進的難度。

四、從嚴管理、區分對待才是解決之道

這里之所以將放開個人繳存對于正常繳存職工的傷害稱作“可能”,是因為筆者認為,這些傷害完全可以通過加強制度管理、增強執行力度來解決。

一是明晰職責,確保個人繳存者權利義務的對等。對于放開個人繳存帶來的問題和擔憂,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在于個人繳存者以較少的繳存資金獲得較多的貸款額,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卻履行極少的義務。要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管理,必須以明確規定強制要求個人繳存者履行相應義務后,才能享受有關權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頒布實施的個人繳存管理辦法中,不僅增加了個人繳存戶協議,將個人繳存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協議形式明確,而且還新增了罰則部分,對個人繳存者貸后不繳的行為明確了懲罰方式。

第8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摘要: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為我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漸顯現出其局限性以及對收入分配不利之處。本文通過分析揭示了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并提出針對性建議。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收入分配;影響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為推進住房貨幣化改革、解決長期和穩定的住房消費資金來源問題而推出的。它為我國城鎮住房體制順利轉軌、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推動房地產市場形成等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入改革,房地產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不僅沒有兼顧公平與效率,反而對城鎮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產生了負面影響。

一、 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定義、性質

住房公積金制度,指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以日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費用的制度。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應該具有保障性、互、長期性的性質。

(二)特點

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了《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下特點:強制性,是指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遍性,是指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專用性,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①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公積金繳存者的資金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促進中國城鎮化進程,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如何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勢,充分做到揚長避短,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成為當前改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現存的問題

(一)公積金覆蓋面發展不平衡

1.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總體上看,我國東部發達地區公積金繳存覆蓋面較廣,中西部發達地區較窄。經濟發達的地區,改革開放和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早,財稅收入增長速度快,因而住房公積金制度得到迅速發展。但在內地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力度不大,企業經濟效益低,財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積金發展緩慢,與沿海地區的差距甚大。

2.同一地區不同性質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條例》明確規定了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該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實際上,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公積金參加覆蓋面較廣之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較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覆蓋也不同,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不好的企業覆蓋面廣。

(二)公積金繳費懸殊

1.公積金繳費比例懸殊

《條例》僅規定了單位與個人繳納公積金的最低比例,并且允許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提高繳費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就可以在不低于規定的繳費比例條件下,制定本地區的繳費比例。于是,各個地區在公積金繳費比例上就會出現差異,這種差異會使得地區、單位和個人實際繳費額度出現差異,進而對職工的個人收入產生影響。

2.公積金繳費基數懸殊

《條例》并沒有對“月平均工資”這一范圍進行界定。在現實生活中,職工個人的收入結構異常復雜,既有工資性收入,又有獎金性、津貼性收入,還有其他收入,且收入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也不相同。②這種差異會強化收入結構不同的行業和單位選擇按照不同的繳費基數來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動機,進而對收入結構不同的行業和單位收入分配差距產生影響。

3.公積金繳費額度懸殊

如果避開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的差異性,現行的制度設計也會使得高收入群體為自己繳納較多的公積金,并且獲得單位為其繳納的較多的公積金;但是,對于低收入群體,其自身繳納較少公積金,同時單位為其繳納公積金也較少。

(三)公積金信貸不公平

1.公積金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它在制度上排斥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費偏好以及投資欲望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同時,由于參與者可以不受自己繳存公積金規模的約束而從中獲得貸款,且這種貸款利率遠遠低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因此嚴重破壞了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原則。

2. 公積金參與者與非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在我國,職工參加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并相應的獲得貸款,可享受一定的低息補貼。但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城鎮職工未能進入住房公積金體系,他們或因所屬單位經營狀況差經濟效益低,或因所屬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之外(如大多非國有企業和個體經營等)。而往往最需要改善住房條件、最需要獲得政策扶持的正是這些單位的職工和居民,他們卻無法享受到相關各種政策優惠而繼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對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

(一)宏觀層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但是在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覆蓋面不同,且各地區繳費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觀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不同地區間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因為住房公積金也是收入的來源之一,且普遍住房具有潛在的升值趨勢,東部及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覆蓋廣,這會使與西部及經濟欠發達地區間接甚至直接拉開收入差距,使東西部地區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另外,不同地區在制定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時有所差異,這種差異會使得地區間實際繳費額度出現差異,從而也使地區間收入分配差距產生影響。

(二)中觀層面

從同一地區不同企事業單位的比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公積金覆蓋面較高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較窄。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差的企業覆蓋廣。高收入行業比低行業覆蓋廣。高收入行業或者單位等可支配的資源充裕,在繳費時,往往以員工所有收入為基數繳納公積金,而中等收入行業或者單位可支配的資源相對充裕,以員工的絕大多數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低收入行業可支配資源較少,僅以員工的工資性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因此住房公積金也可能擴大不同行業、不同性質單位的職工收入分配差距。

(三)微觀層面

從職工個人層面,四部分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外: 一是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個體企業和集體企業的職工; 二是極其困難企業的職工( 包括許多下崗職工) ; 三是無工作單位的城市居民( 包括個體經營者) ; 四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后三者就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體。這些群體在購房或自建房時并沒有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帶來的優惠,這間接拉大了與公積金參與者的收入差距。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工資掛鉤,因此高收入者在此制度下的獲益遠勝過低收入者,有固定工作者又勝過臨時工作者或無工作者。

住房公積金還削弱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常常利用住房公積金免稅的政策,把應稅福利轉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便逃稅。公積金制度反而成了他們“合理避稅”的工具。同時,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不可能獲得免稅優惠。

四、建議

在新的市場環境下,面對廣大中低收入者難以企及的高房價和政府住房保障財力的匱乏,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礎上改革、創新、發展和完善,以期發揮其保障性,互等功能,有利于收入分配的效率與公平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筆者給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加強宣傳,嚴格要求,積極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努力實現住房公積金的普遍化。逐步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所屬單位和職工都應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尤其應該將城鎮自由職業者和進城務工的農民以及低收入者等納入公積金制度,為這些實際住房困難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公積金的優越性,從而減慢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嚴格控制并逐步實行繳費的統分化

首先,嚴格控制并適當降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明確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上限標準。其次,雖然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客觀存在,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繳費比例并不可行,但可以逐步把全國各地按照經濟差異性分為幾個區域。如高收入地區、中等收入地區、低收入地區。然后,在劃定的地區,根據綜合考察該區域的經濟、社會、政治等因素,實行統一的繳費比例。

(三)對不同公積金使用者實行貸款利率差別化

公積金貸款應該在“幫助無房戶和中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上發揮作用。而不是成為高收入者購置多套住宅,變相推高房價的工具。因此,對不同的公積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強管理,嚴格監督

公積金管理機構須加強對公積金的管理,嚴格執行規定,控制公積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稅務局要完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拒絕利用住房公積金逃稅。地方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各方面利益,完善相關政策,使住房公積金切實成為一項惠民資金。(作者單位: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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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第9篇:企業公積金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模式;問題;原因;改進措施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現行的財務管理模式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要求,我國在住房保障體制方面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經過十多年的穩步發展,住房公積金在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推動房地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控制不嚴,繳存比率單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但在實際操作中,管理機構很難取得企業的真實工資數據,經常出現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實不清現象。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還存在繳存比率單一的問題。各地區采用單一的繳交率,未能充分考慮職工、企業、政府三方面利益,難以適應我國住房公積金參與者收入層次多、結構復雜等實際狀況,不利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2)封閉運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限制了公積金的發展。當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地域性封閉運行的管理模式具有保證公積金穩定性的優勢,但是其效益低、增值途徑少弊端逐漸限制其良性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住房公積金的增長幅度、政策覆蓋面的增長幅度遠小于貸款業務的增幅,一旦出現資金回籠和歸集速度低于提取與貸款需求,這種管理機制就會產生大的資金缺口。為避免風險的產生,公積金管理者采取降低資金利用率來降低風險,結果卻導致公積金的沉淀;二地域性封閉管理使得各地區管理中心的資金相互之間不能調用,結果致使某些地區有錢無人貸而造成資金的沉淀,而有些地區卻要通過限額貸款來解決“能貸卻沒錢貸”的窘況。兩種極端的公積金發展現狀都會降低公積金的使用率,難以實現最大限額的公積金增值。

(3)住房公積金使用方面的問題。當前,我國的公積金制度中關于公積金增值的管理機制還不完備,住房公積金除用于購買國債外,幾乎不存在其他的允許用途,這樣的管理機制致使資金大量沉淀,難以實現資金的增值。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公積金的投資渠道單一所造成的資金增值能力差;其次,沉淀資金量大導致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最后,存在較為嚴重的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現象。

2.原因分析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增強職工購房支付能力等方面發揮了較大的輔助作用。為更好的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必須針對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探究其背后隱藏的原因。

(1)公眾法律意識淡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缺乏實施的外部環境。一方面職工關于住房公積金的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公積金只能做貸款用、不能隨時提取,不如單位將其以工資的形式存入銀行;另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性質認識不清,認為繳存公積金是增加企業負擔,不履行為其職工繳存公積金的義務。兩方面因素使得住房公積金在進行歸集時缺乏外部環境。

(2)公積金用途受限,區域之間不流通導致公積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可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關于公積金領取還具有區域之間不流通的制度缺陷,地域的差異、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結果造成公積金“供不應求”“大量閑置”兩個極端。而且從條理的規定可以看出,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被限制的過死、規定過窄。這兩種狀況都降低了公積金的使用率,增值空間受到影響。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模式的改進

1.營造實施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模式的外部環境

首先,要加強住房公積金知識的宣傳。一建立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網站,鼓勵職工積極捍衛自己的權利;二利用廣告宣傳欄制作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宣傳標語;三通過報紙、雜志等媒介登載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宣傳知識等。其次,為督促企業積極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政策宣傳。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而言,應加強與稅務、工商的部門聯系,及時掌握單位的設立、重組等情況,做好單位領導的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住房公積金的利弊及其自身對職工所擔負的義務,督促其按期繳納住房公積金。通過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能夠增強人們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還能夠提高公積金的歸集,為有效實施財務管理模式提供觀念上的支持。

2.構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區域一體化模式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區域化,不僅影響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發展,而且還阻礙了住房公積金自身的積累。要構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區域一體化模式,一方面要打破當前住房公積金在各行政區域的封閉運營,加大公積金在不同區域內的流通,使放貸規模大的地區避免資金短缺,房貸率低的地區避免資金沉淀,進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還應針對當前人才流通速度逐漸提高的趨勢,建立全國公積金網絡化管理的平臺。

3.協調好住房公積金的收繳與使用機制

住房公積金的收繳與使用之間存在內在的聯系與互動性,只有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促進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模式的改革,才能更好的實現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要建立公積金的收繳與使用互動機制,既要借鑒外國優秀管理經驗還要結合我國公積金管理實際,合理運用公積金生成與流出參數互動規律,充分認識到公積金繳交率的變化對公積金適用范圍的要求,依據我國職工工資的增長水平,提高單位和職工的公積金繳交率來增加公積金繳交額,同時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在留存額與投資額之間找出一個平衡點,將現行的沉淀、保值、增值轉變為使用、保值、增值,逐步完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模式。

四、結語

基于以上有關公積金管理模式的分析,要保證我國公積金健康發展,組重要的就是保障公積金的安全管理。即在現行的有關公積金管理政策規定下,不斷改進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模式,減少公積金沉淀量,提高公積金利用率,實現公積金最大增值空間,更好的服務于房地產業的發展及提高職工購房能力等。

參考文獻:

[1]平凡.淺談如何加強和完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J].青海金融,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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