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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食品安全閥范文

食品安全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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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閥

第1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政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h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a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加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七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準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七十九條 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第八十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注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八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九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檢驗,適用本法有關食品檢驗的規定。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一百零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并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政府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四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零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h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一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2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一、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

一是領導重視。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我市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始終作為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頭等大事來抓。被確定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單位后,我們專門成立了由市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召開*次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納入政府目標考核范圍。市委書記多次在全市會議上強調,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嚴格要求。市長一年來對食品安全工作做出*次批示,親自抓、親自管,及時督促落實,研究解決問題,有力的促進了工作的開展。

二是職責明確。市政府與各鄉鎮、*個職能部門,鄉鎮政府與全市*個行政村,部門與食品生產、經營、餐飲單位之間,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各鄉鎮成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所,選配食品安全助理員*人,實現了場所、人員、制度、檔案、職能“五個到位”,行政村配備信息員,三級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覆蓋面達到100%。

三是機制完善。以“快速、高效、有序”為目標,堅持防控結合,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制定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各級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應急工作。認真完善監測和預警系統,嚴格報告與通報制度,及時排查安全隱患,落實零報告制度,做到早發現、早處置,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為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加強監管,切實履行職責

(一)牽頭部門抓協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充分發揮政府“抓手”作用,嚴格督導檢查,強化綜合監管,組織開展聯合檢查*次,開展暗查暗訪*次,提出督導意見*條。

(二)職能部門抓監管。各職能部門采取分兵作戰、聯合作戰的方式,圍繞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消費四個重點環節,進行“全覆蓋、無盲點”監管,效果明顯。建立了*個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基地,其中,*養殖小區和*漁業小區被認定為國家級示范基地。

(三)日常監管抓整治。認真開展重點時段、全運食品、奶制品市場等*次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各類食品違法行為。開展為期*天的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大排查,排查隱患*余處,并及時制定措施,認真整改,高度防范。奶制品專項整治期間,檢查商場、超市*家,集貿市場*個,出動執法人員*人次,問題奶全部依法有效處置。為做好全運安保工作,我市成立專門小組,對涉及食品摸清底子,弄清流向,密切監控,確保了安全。上級部署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后,我們迅速行動,分兵作戰,認真自查自糾,全面匯總分析,制定監管措施,專項整治活動扎實推進。

(四)鄉鎮工作抓示范。09年6月,某市食品安全示范鄉鎮建設工作會議在我市召開,以此為契機,我們把示范鄉鎮建設作為示范縣的延伸,抓住重點,打牢基礎。各鄉鎮緊密聯系實際,制定創建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建立組織機構,在此基礎上,有序開展示范店、示范基地、示范學校食堂、示范餐館創建,以點帶面,示范拉動,確保農村食品市場安全穩定。突出農村小餐館、小旅店、小作坊、小食雜店等場所,作為創建示范鄉鎮的重中之重,加大措施,嚴格整治。積極探索推行農村集體用餐管理模式,落實聚餐備案制度,確保不出問題。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以創建活動為載體,以倡導安全飲食為重點,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簡報等媒體,采取趕大集、搞培訓、進校園等方式,進行深入宣傳,提高公眾意識,增強保護能力。同時,設立熱線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受理群眾投訴,曝光違規行為。09年,《食品安全簡報》*期,《示范縣創建工作簡報》*期,*家主要媒體給予系統報道,為創建工作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第3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關鍵詞】食品安全 刑法 保護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從現實需要來看,食品不安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破壞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最終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序運行。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衡量人民生活質量、社會管理水平和國家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我們應清楚地意識到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上存在諸多弊端和問題,加強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一、食品安全的定義

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表述為:食品(食物)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的隱患。同時,食品安全既包括生產安全,也包括經營安全;既包括結果安全,也包括過程安全;既包括現實安全,也包括未來安全。

二、食品安全的刑法規定及其缺陷

(一)食品安全的刑罰規定。

(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1997《刑法》修訂后新增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第143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疾患的行為。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罪也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增的罪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刑罰規定的缺陷。

目前,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大多數都體現了傳統刑法的色彩,而風險刑法理論的預防性卻體現得不夠,并且存在著諸多與《食品安全法》難以有效銜接之處。刑法中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設置顯示出滯后性,導致一些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為,難以準確定性。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的含義較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以及監管者規定了相應的義務,當他們違反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時,在刑法中卻不能找到恰當的罪名。與此同時,刑法對于食品安全類的犯罪處罰范圍過窄,沒有體現出預防為主的方針。一方面,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絕大多數屬于結果犯或具體危險犯,具有預防性的抽象危險犯罪并不多見。另一方面,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難以定罪。

(三)立法缺陷。

(1)監管機構分工有待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部、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藥監局等部門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但是,除衛生部外,其他部門的職責并沒有具體明確。

(2)政府責任無法可依。不論是以往的食品衛生法,還是現在的食品安全法,都回避了一個重要問題,即政府職能部門監管食品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我們傾向于適當規定政府責任,尤其是政府的賠償責任。

(3)食品檢驗權沒有完全放開。食品安全法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監督食品安全;也鼓勵社會力量進行與之相關的基礎研究。但是,始終沒有明確,民間組織的檢驗權。這是有待改進的地方。

三、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適當增加過失的食品安全犯罪。

我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都需要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行為人不履行《食品安全法》查證查貨的注意義務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并不能根據這些罪名進行處罰。比較恰當的做法是放松對這些罪名在主觀方面的要求,規定過失行為也能構成以上罪名。

(二)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

在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方面,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要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加強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標準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等多層式法律體系。其次,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最后,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體系(HACCP體系)的力度。

(三)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

針對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刑法保護現狀,筆者認為,要進一步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依法加強權力監督,實施對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護。同時,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提高企業入市門檻,以確保食品安全。國家質檢總局要針對國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借鑒美國、日本、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對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的經驗,制定我國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法律制度,并且認真全面實施。

第4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全縣食品安全工作大會,今天。主要任務是回顧總結年全縣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務。等下,縣長、主任還將作重要講話,請大家認真領會,抓好落實。下面,先講三個方面的意見:

一、充分肯定食品安全監管成績,增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信心

年,我縣以“建設食品安全縣”為目標,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防治結合、重在預防”的工作方針,積極開展食品安全整頓,著力構建長效監管機制,不斷強化食品安全保障,全縣食品安全狀況明顯好轉,全年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不斷提升。

1、綜合監管合力全面形成。一是各級各部門更加重視食品安全工作??h委、縣政府多次召開食品安全專題會議,制定出臺《望城縣年度建設食品安全縣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有關問題;縣食安委及食安辦充分發揮協調指導作用,大力加強綜合協調,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扎實推動食品安全工作;各鄉鎮和食安委成員單位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本轄區、本系統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確保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二是綜合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h、鄉、村三級層層簽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狀》,嚴格實行責任追究,明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推進食品安全工作??h食安辦大力健全例會制、督查督辦制、工作責任制、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積極實行平時檢查、階段性督查、年度考查相結合的工作制度,有力地推動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

2、食品安全宣傳力度不斷加大。按照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通過“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周年、食品安全知識巡回講座以及“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周”等一系列宣傳活動和從業人員培訓,發放宣傳資料、手冊、教材10萬余份;電視、報刊報道50余篇次,編印簡報18期;開展“拒絕垃圾食品,關注食品安全”為主題的有獎征文活動,評出了優秀作品70篇和組織獎5個。通過深入宣傳,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顯著增強。

3、綜合監管措施不斷強化。一是預防為主,狠抓源頭治理。對全縣300多戶種植養殖場(戶)、498戶農資經營戶、1279家食品經營戶、13家集貿市嘗540戶餐飲服務戶、131個學校食堂和69家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動態摸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臺賬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監管檔案;對全縣374名農村流動廚師重新進行登記造冊和健康檢查;積極排查學校周邊食品安全隱患,取締旺旺路棚戶違章經營戶91家。二是突出重點,整治薄弱環節。在全方位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和示范創建的同時,突出抓好了重點環節和薄弱環節的防控工作。全面加強農村聚餐申報備案與指導工作,累計申報、監管農村集體聚餐761次;加大學校、建筑工地等重點場所食堂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開展春、秋兩季中小學校和夏季建筑工地食堂專項整治,強化了學校、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三是實施專項整治,落實全程監控。針對我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緊扣“從農田到餐桌”各個環節,先后出動執法人員600多人次,車輛180多臺次,深入開展奶粉、豆制品、酒類、肉類等14項專項治理行動,有力地震懾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凈化了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境。

第5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一、全面檢查,嚴厲打擊屠宰違法違規行為

1、今年以來,我們集中力量對全縣定點屠宰企業逐一進行了多次執法檢查,重點檢查生豬定點屠宰場進場生豬是否經過檢疫、是否索證索票、肉品出場是否通過檢驗、病死豬病害豬肉是否進行無害化處理,是否建立登記臺賬等。對不具備定點屠宰條件、肉品衛生質量達不到要求、無衛生保障措施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2、建立完善定點屠宰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要求各定點屠宰企業建立健全各環節工作責任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嚴格的肉品流通市場準入機制,對證章不全的肉品堅決予以沒收,杜絕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銷售。同時,加強對活體流通環節的監管,要求進廠生豬必須佩帶有防疫耳標,對沒有防疫耳標的生豬堅決不允許進廠。對進廠屠宰的生豬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規范屠宰。指導各定點屠宰企業改進經營理念,認真做好肉品流向登記,加強產銷銜接,保證市場供應,穩定豬肉價格。

3、嚴格屠宰檢驗檢疫制度管理。對檢疫檢驗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并按相關的法律法規辦事,全面提高生豬定點屠宰水平,擴大生豬定點屠宰覆蓋面,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杜絕病死豬肉、注水肉等劣質肉品上市銷售的現象,實現出廠肉品合格率100%。

二、加強酒類監管,嚴格執法行為

首先是在執法隊伍建設上,我們積極整合行政執法資源,成立了綜合執法辦公室,對執法監管實行了“三個統一”即:統一執法程序、統一執法標準、統一執法文書。提高了屠宰和酒類執法力度。二是暢通監督渠道,發動社會,群眾齊監督,向外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廣泛發動社會各界進行監督,引導城鄉居民大膽投訴舉報,起到很好監管效果;三是加大了節假日市場監管力度,特別是在元旦、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重大節假日期間,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縣域內各批發企業、餐飲行業、農家園、名酒店鋪等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進行專項檢查,四是積極開展了散裝酒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對散裝酒市場進行規范。消除監管“盲點”,杜絕管理漏洞。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322人次,出動車輛66臺次,檢查酒類經營戶465多個次,查獲假酒27件,有效規范了酒類市場流動秩序,促進了全縣酒類市場的健康發展。在今年工作安排中,把加強酒類稽查,確保飲酒安全作為今年工作的重點,元月份以來,我們又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圍繞“安全發展”主題,開展了集中整治活動,局領導高度重視,調配人員與車輛,加強酒類打假主力軍,形成高壓勢態,檢查的重點內容是索證、索源,打擊假冒偽劣酒品。

三、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生豬屠宰工作取得成效

1、加大宣傳力度。學習宣傳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宣傳生豬定點屠宰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定點屠宰政策逐步深入人心,爭取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規范屠宰場經營主體資格。按照上級要求,組織全縣各定點屠宰企業的屠宰檢疫人員以及屠宰工,在市委黨校分期參加了省商務廳和市商務局組織的系統培訓,確保各屠宰場主體資格合法,經營合法。

3、對定點屠宰廠實行動態管理,逐步建立優勝劣汰的行業管理機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求各屠宰廠建立定點屠宰企業等級評估考核辦法,對屠宰企業定期進行考核,對生產條件不合格、管理不規范、違法的企業堅決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四、明年工作打算

1、完善規章制度,加強行業管理。在監管過程中,建立健全生豬定點廠銷售臺賬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招回制度、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十項規章制度。

2、建立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責任制。健全生豬定點屠宰場目標管理責任制,督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認真履行豬肉質量安全承諾,強化執法隊伍的工作職責和屠宰企業的社會責任,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力度,提高定點屠宰管理水平。

3、建立生豬定點屠宰監管工作長效機制,將集中執法和日常性檢查相結合,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同時要建立信息搜集和平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增強監管的威懾力。

4、完善里砦鎮東午寄畜禽定點屠宰廠各項手續,爭取早日通過上級部門的驗收,投入運營。

5、依法實施酒類批發許可證和經營備案登記制度,把好經營資質關。

第6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明星代言食品是否擔責的問題曾引起廣泛爭議,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明星代言食品必須更慎重的考慮法律風險。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食品行業明星代言的情況確實有了變化。

明星供給減少,代言價格上升

“明星代言從數量上說確實下降了,”北京華星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紀人王天青在接受《廣告主》采訪時坦言。他還告訴記者:“一部分明星明確表示不接食品廣告,一部分明星雖然還接食品廣告,但是明顯比以前更謹慎了,代言費用也有提高?!薄笆称菲髽I請明星代言的也少了。”

天搏萬達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經紀人李世平表達了同樣的看法:“明星接食品廣告比以前謹慎了,費用也有不小的提高,某些類型的食品,如保健食品,明星一般都不接?!?/p>

大企業也受到影響

一些重質量,講誠信,在消費者中間口碑較好的大的食品企業,在明星代言方面還有優勢?!稄V告主》在采訪福建盼盼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媒介經理林志軍時,他告訴記者:“《食品安全法》出臺對我們請明星代言沒有影響,盼盼食品的信譽很好,我們請明星也是選擇那些形象健康,德藝雙馨的明星,雙方是強強聯合,能夠互相加分?!?/p>

但是,明星代言本質上仍是市場化運作的,明星代言數量的減少可能會使明星代言變得更加稀缺,有些企業甚至以請到大牌明星做廣告來展示自身的實力,而且考慮到代言的法律風險,明星代言費用提升可能是整個行業的趨勢,即使對大企業來說,明星代言成本也會是上升的。

北京工商大學傳播與藝術學院廣告學系主任羅子明分析認為:“現在整個食品行業的產品質量都不穩定,大小企業都出問題,明星所面臨的風險都是差不多的,尤其這些明星都不具備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對食品本身的質量也缺乏足夠的認識,只能靠一些質檢部門的憑證來做判斷,因此,大企業對他們來說,并不一定是安全的?!?/p>

企業的廣告策略將做調整

明星代言對提高產品知名度有明顯作用,但是在明星代言變得更為審慎,代言費用更為高昂的現實之下,不少食品企業還是會調整自身的廣告策略。羅子明說:“某些食品企業可能會考慮到,與其花大價錢請明星代言,不如提高產品本身的質量,這可能是法律帶來的一個好的效果?!备纳飘a品質量和創新營銷方式將是中小企業營銷策略的重點所在。

第7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無證生產經營加工食品是廣大群眾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也是近年來上海市人民代表食品安全執法檢查中反映的重點問題。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聽取意見,在《條例》中增加了關于“無證生產經營食品的治理”相關條款。采取“疏堵結合、分類施策、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方式實施分類管理,采取備案納管等方式做好“放管服”等各項工作,既滿

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必須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1. 加強商業規劃和配套建設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改善經營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2. 實施分類管理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

3. 實施聯合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管。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

4. 明確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退出機制”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

加強網絡食品經營新業態的管理

總結《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落實上海市人大代表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的意見建議,并回應社會各方關切,《條例》對網絡食品經營做出了以下規范:

1. 建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制度

(1)在上海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30 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2)在外省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上海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將其在上海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2. 細化網絡食品經營者許可和信息公示制度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按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 日內更新。

3. 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第三方平臺的實名登記入網審查違法行為報告三項管理責任,在此基礎上,《條例》增設了制定準入標準、開展抽樣檢驗、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四項要求。

4. 強調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事后監管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5. 增加網絡食品配送管理的衛生規范要求

從事網絡交易食品配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物流配送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貯存、運輸食品以及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要求,并加強對配送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從事網絡訂餐配送的,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建設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和方式,也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十多年來形成的重要經驗。

1. 相關職能部門責任調整

《條例》明確,上海市衛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負責組織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2. 增加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相關工作職責

上海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同時,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制定、調整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并實施。

3. 強化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應用

第8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落實全國加強食品藥品整治和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及省、*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針對我鎮農村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深入開展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促進農村食品生產經營秩序的進一步好轉,提高我鎮農村食品安全水平,增強人民群眾消費安全感。

二、工作重點

以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區域,以小作坊、小商店、小餐(店)館、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貿市場、食品批發市場以及制售假劣食品和無證無照黑窩點為重點對象,以糧、油、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飲料、酒、兒童食品、保健食品等為重點品種。推進監管重心下移,強化責任落實,加大整治力度,力求在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方面取得成效。

三、預期目標

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處大案要案,使農村食品生產經營秩序進一步好轉,增強農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感。預期目標:建立市農業標準化示范推廣基地1個,完成3千畝種養殖基地;蔬菜、生豬抽查合格率分別達到92%和95%以上,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覆蓋率達到70%以上;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率下降10%,畜產品“瘦肉精”平均檢出率低于0.8%,大黃魚等10大類初級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檢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原28類應取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取證率達100%,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取證率達50%以上,城鄉結合部以外食品加工小作坊建檔及目錄監管率100%,城鄉結合部內B、C類企業綜合整治轉化率達100%,D類企業關停并轉率達100%;市區生豬定點屠宰率達100%,其他鄉鎮生豬定點屠宰率達90%以上,注水肉、病害肉、劣質肉上市現象基本杜絕;有效遏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減少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四、整治內容

(一)全面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強農產品質量源頭監管。

1、加強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強化全程管理,探索建立蔬菜、水產品、豬肉等生鮮食品的市場準入機制,加強農產品包裝、標識和產品標志管理,指導和督促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生產主體建立生產檔案和檢驗檢測制度。加強產地環境安全評價和監控,加強對農藥、獸藥殘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等污染的監測和監督抽查。全面推廣無公害標準化模式圖,深入推進農業科技入戶,組織開展“百場千村”科技示范推廣。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推進農產品質量監管制度化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試點,強化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自律意識。

2、強化農業投入品監管。著力抓好以農藥(獸藥、漁藥)殘留、違禁藥物使用等為重點的農產品、水產品源頭污染治理和投入品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非法使用農藥、獸藥、漁藥等行為,規范化肥、農藥、漁藥、獸藥的使用。嚴肅查處違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漁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積極推進農資放心店建設,加強農資產品質量監管和質量抽檢,提高農資質量。開展對水產苗種養殖場的投入品的監督檢查。

3、深入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認定工作。發揮農產品生產基地的龍頭作用,推廣“公司+基地+標準化”等模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快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生產基地的建設,大力發展無公害食品(農產品),鼓勵生產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深入開展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工作,大力推進初級水產品質量“千場無公害、萬戶信得過”活動。

4、加強農產品質量動態檢測。完善例行監測制度和追溯制度,組織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檢測。加大農產品質量抽檢力度,產品擴大到蔬菜、水果、畜產品、茶葉、大米5大類25個品種,完成省、*市例行抽檢,及時監測信息。繼續加大對初級水產品及大黃魚等10大類重點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抽檢。強化追溯管理,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專項整治和重點產品、重點產區包裝標識檢查。

(二)強化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行為。

1、開展小企業、小作坊治理。嚴格農村食品生產加工業許可證審查和發放工作,利用整合提升的“五種模式”和市場準入的“倒逼機制”,狠抓整治和準入,城鄉結合部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嘗試實行區域特許準入制度,對納入目錄監管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發放專門準產證,確定銷售區域。

2、組織開展重點食品專項整治。深入組織開展“百千萬工程”,突出果凍、液體乳、白酒、食品保鮮膜、奶制品塑料容器和飲用水塑料容器6類重點產品,以及區域合格率低、市場準入進度慢、食品添加劑問題集中的食品及相關產品專項整治活動。

3、加強巡查和抽查。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查的力度,抽查批次不少于監管企業數的1.5倍,堅決曝光不合格的產品,問題嚴重的要立即責令停止產銷,依法吊銷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備生產條件的生產企業的相關證照。全面提升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產品的質量控制能力,加強從業者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4、加強無證生產加工查處專項行動工作。嚴厲打擊黑窩點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糖果制品、啤酒、葡萄酒、黃酒、茶葉(包括邊銷茶)、蜜餞、炒貨食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等食品無證生產銷售行為。繼續以嬰幼兒配方奶粉、白酒、葡萄酒等產品為重點,以小城市和農村鄉鎮為重點區域,深入開展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專項行動。

5、加強食品添加物質的監管。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準入管理,全面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申報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企業申報率達100%。充分發揮投訴舉報和執法監管網絡系統功能作用,嚴厲打擊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三)強化食品流通環節整治,進一步規范市場流通經營秩序。

1、全面開展“農村食品市場整頓年”活動。加大對農村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力度,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食品違法行為。以鄉村舉辦的食品交易會、廟會和車站、碼頭等為重點區域,以城鄉結合部和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小作坊、小商店、小攤點、小餐館為重點場所,以多次被消費者投訴舉報的食品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為重點品種,集中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經銷病死禽畜肉制品及過期霉變、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強化食品標識和包裝管理,嚴厲打擊印制食品假包裝、假標識、假商標等違法行為。

2、加強農村食品市場監督檢查。加強對食品質量準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監管,引導和監督農村食品經營者建立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協議準入、質量承諾、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場開辦者質量管理責任等自律制度,完善流通環節可溯源制度,嚴把農村食品市場準入關。開展城鄉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和強制檢測,及時清退不合格產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完善對不合格食品實施行政強制退市和經營者主動退市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嚴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場,確保不合格食品及時退市。嚴厲打擊利用連鎖配送、送貨下鄉等名義向農村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

3、加大農村食品消費維權力度。大力推進12315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以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監管體系。通過擴大12315網絡的覆蓋面,及時受理農村消費者的申訴舉報,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農民群眾食品消費的合法權益,發揮廣大群眾對農村食品市場的監督作用。

4、加強城鄉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認真貫徹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對不達標的屠宰加工場,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積極推進牛、羊的定點集中屠宰。嚴格檢驗檢疫,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證豬肉產品質量,促進屠宰行業水平的提高。注重肉類品牌化建設,加強肉品安全宣傳。

(四)強化餐飲環節整治,規范餐飲業加工食品行為。

1、開展農村餐飲業和學校食堂食品原料專項監督檢查。加大對農村、建筑工地、學校周邊、餐飲攤點的整治力度,重點查處采購和使用不合格和來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調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劑以及利用有毒、有害、腐敗變質、霉變、生蟲等不潔原料或過期食品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非食品原料等生產加工食品行為。以強化原料進貨索證為重點,建立餐飲業和集體食堂原料進貨溯源制度。以農村餐飲業和學校食堂為重點,組織開展食品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的審查發放,開展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2、推進農村餐飲業、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加強農村餐飲業、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館衛生監督管理,合理配置衛生監督資源,提高衛生監督效率,強化行業自律。按照*市城郊結合部(農村)餐飲業衛生許可條件(試行),對農村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企業發放衛生許可證,實施對學校食堂的量化分級管理。

3、加強農村餐飲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開展公共衛生管理進農村、進社區活動,落實農村家宴等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監管措施。針對性地開展餐飲消費薄弱環節的食品衛生專項監督檢查,重點監督監測導致食物中毒較多的酒類、熟肉制品、散裝食用油等食品。積極推行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制度,重點監管農村集體聚餐和學校食堂,開展預防食物中毒的宣傳和指導,預防和減少食物中毒。

(五)強化農村保健食品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行為。

以農村保健食品經營者為重點對象,以減肥、輔助降血糖、緩解體力疲勞類保健產品為重點品種,開展保健食品專項檢查和專項抽檢,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和非法添加藥物的違法行為,整治和規范農村保健食品市場秩序。深入開展保健食品虛假廣告整治行動,完善對違法廣告的公告和警示制度,嚴肅查處誤導、坑害消費者尤其是農民群眾的違法行為。開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產品標準執行、標簽說明書規范情況,嚴防不合格保健食品流入農村市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貫徹實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樂政辦發〔20*〕32號),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政府負總責的意識,落實有關監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農村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相關部門的目標考核范圍,把責任層層落實到位,并加強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按照“四個一律”(不符合食品安全條件的企業一律依法關閉;不合格食品一律銷毀,不準出廠上市;查實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違法行為一律嚴懲、曝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實行監管責任倒查)的要求,加大對農村食品各環節檢查頻次和覆蓋面,加大大案要案的查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農村食品安全軟硬件建設投入,保證農村食品安全工作正常開展。

(二)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各有關部門要在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下,建立部門聯動和定期聯系工作制度,形成齊抓共管機制,齊心協力搞好專項整治。鎮科教文衛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積極推進日常監管的機制與措施。各相關部門要及時通報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對策,協調解決專項整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9篇:食品安全閥范文

內容提要: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是法院作出賠償數額的判決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賠償制度,它體現了對受害人的撫慰功能、報應功能、遏制功能和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的內容、責任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針對現行立法的缺憾,應當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借鑒美國法浮動限額制度解決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及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10章專門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其中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 倍的 賠 償金?!边@一規定確立的食品安全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不夠嚴謹,且過于簡單,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通過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全面了解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現代法治體制要求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的同時,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又稱報復性賠償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制度,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傳統產品的補償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補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失衡的利益關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受害人補償和撫慰的功能。加害方的違法行為有可能會給受害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或者人身上的傷害,甚至會給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對這些損害加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發揮的補償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損害補救更充分。加害方對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沒有辦法用金錢予以明確計算和確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來彌補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從而有利于化解糾紛和矛盾。二是追求損害完全賠償原則的結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傷害,可以要求違法者對其提供賠償,但我國法律確立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標準比較低,進行賠償時人身傷害遭受的損失也難以得到證明,對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實際上的完全賠償?;诖耍扇土P性損害賠償制度更能充分地補償受害者遭受的損害。另一方面,受害者為提起訴訟所要支付的各項開支繁多造成維權成本過高,例如差旅費、律師費等,過高的維權成本制約消費者積極維權,而這些開支可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得以補償。

2.《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加害人報應的功能。近年來,如 “敵敵畏火腿事件”“蘇丹紅事件”,更有震驚全國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是促使我國立法機關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對加害人的懲罰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是基于同態復仇的原則,讓加害人承擔因侵權行為而需承擔的后果。在侵權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加害方的行為都會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害。因此,由法院判決加害方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符合“因果報應”的基本觀念,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立法價值。二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適用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其不法行為。對違法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針對兩點:其一是針對違法者行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針對違法者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在食品安全領域,法律規定只針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頻頻發生的原因之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苛以更重的經濟負擔,從而使其違法成本提高。不法行為人如果進行了不法行為,那么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重的責任,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不法行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的特性,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嚴厲的制裁方式,對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生產者及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對其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從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繼續從事違法經營行為。遏制功能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威懾功能。通過對違法分子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方面會對正常經營的生產者及經營者起到教育、鼓勵的作用,有利于增強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識。另外,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會對不法行為人產生威嚇、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預防和阻止他們繼續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二是激勵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為的責任加重、經濟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這種成本具有不確定性,就會使加害人因懼怕承擔巨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再實施違法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制度給受害人會帶來某種程度的收益(這種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損害賠償范圍之外的不當利益)。因此,客觀上會激勵受害人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發受害人提起訴訟的訴求和積極性。

4.《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與每個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息息相關,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不法行為具有不道德性、違法性、反社會性,其不法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甚至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通過確立高倍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在對加害方給予懲罰、對受害方給予安慰的同時,也可以化解民間糾紛和矛盾,從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和諧?!妒称钒踩ā分械膽土P性賠償制度,是保護食品領域市場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非自愿交易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營造自愿交易的市場環境。二是懲罰性賠償能鼓勵市場交易,使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正常交易行為的收益與侵權行為的成本相比,合法經營的收益更加合算,從而使潛在侵權人放棄侵權行為,激勵合法交易。如果賠償金太低,潛在的侵權人可能會實施損害行為,從而不利于市場交易的穩定與發展。筆者認為,我國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和保護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和理解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币虼耍槍κ称方洜I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妒称钒踩ā穼κ称飞a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2.《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在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一是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二是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有必要指出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勵消費者監督食品安全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獲得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在責任承擔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在法律責任發生競合時,《食品安全法》確認了保證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

3.《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合同領域還是適用于侵權領域,抑或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都適用,這涉及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的認定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作出的專門規定,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種產品責任,產品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一般規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特殊規定。在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適用競合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則缺乏請求權基礎。在食品安全領域,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消費者對生產者不享有合同債權。即消費者如果要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沒有請求權基礎,不能對生產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向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時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侵權責任。

4.《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競合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多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首先,從概念的關聯關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似乎將懲罰性賠償制度歸類于合同責任;其次,從立法的先后順序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機關有意通過《合同法》來規定該制度的法律責任類型是合同責任。對此,一般認為,如果經營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并因此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懲罰性賠償責任[3]?!妒称钒踩ā放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存在競合:一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造成消費者固有利益的損害,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存在欺詐行為的,如生產或銷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較典型的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是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4]。筆者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問題做出的相關規定,存異但又有競合,這對從不同的層面依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借鑒英美法系的規定,在民商事領域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妒称钒踩ā芬幎☉土P性賠償制度,對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規范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從立法層面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1.《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的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庇纱丝梢?,《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價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的或者實際需要填補的損失上的,所以,懲罰性賠償數額確立的基數標準并不合理。一般來說,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費支付的價款都比較少,即使適用 “十倍”的賠償,對消費者也并不能起到實際上的撫慰作用,對違法經營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國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而我國法律卻是以“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同樣是數倍賠償責任,但實際賠償數額卻相差甚遠。以“價款”作為計算的依據,無法達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預期目的,以“價款”作為計算的固定標準,無法實現實際的補償和實質的公平。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英美國家或者我國臺灣地區采取的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基數,即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

2.《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目前,我國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基數;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以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款作為基數;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以食品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在學理上產生了分歧,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例如在購買昂貴的奢侈食品時,普通消費者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食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消費者如果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制度”,到底是以已經先期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還是以食品的總價格作為基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以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作為基數,“購買價款”就是指商品的購買價格,這個標準就非常準確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領域中適用的特別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消費者保護適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3.《食品安全法》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解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體現了對違法者的懲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的計算方面存在問題。這種固定倍數的計算方法過于僵硬,一方面難以體現法官對個案的具體處理和具體分析時的能動性,另一方面難以體現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金額采取浮動限額制度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原告實際損失賠償金的倍數、被告的不同類型、原告所受損失的類型或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類型、被告侵權行為的類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權衡之后所確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才能與具體案件的實際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體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5]。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的背景下,為切實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應有的功能,充分實現實質正義,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法》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問題。

4.《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生產者主觀構成要件的規定有失公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生產者適用的歸責原則過于苛刻。《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對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該法第96條僅就銷售者規定了“明知”的主觀要件,并未對生產者作同一要求,這種區別對待無疑加重了生產者的負擔。綜觀各國立法,在食品安全責任領域主要適用過錯原則,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一般認為,行為人如果實施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嚴重疏忽,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存在大陸法系所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二是對生產者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有適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內容可知,食品生產者只要是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當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從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產或者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是在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后,消費者購買或者是使用了該不安全食品,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現實的威脅,才有可能對食品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根本就未發生消費者消費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實質損害,則不存在適格的主體主張權利。因此,為避免司法實踐中理解上的分歧和沖突,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 度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應 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過失。

5.《食品安全法》應當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保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個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的效果,取決于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與否。食品安全標準存在三個認定標準:一是國家標準,二是地方標準,三是企業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3章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得知:食品安全標準是通過國家統一制定,并且強制執行和實施的。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除非企業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以保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總之,《食品安全法》規定侵權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要的[7]。我國是一個食品生產和消費的大國,在正確理解和運用食品安全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這對依法有效保護食品交易中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注釋:

[1]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2-113.

[2]張敬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講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關淑芳.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之解讀[J].天津法學,2010(1):47.

[5]金福海.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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