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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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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

第1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生態保護;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P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國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陸海岸線,是中華民族繁榮穩定發展的搖籃;在這富饒的海岸帶上,我國國土利用程度最高,經濟水平最發達,人口最密集。與此同時,由于海岸帶是陸地生態系統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結合部,近海岸陸地受海洋生態系統影響較大,部分陸地物種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態系統所存在,因此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它不僅影響著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生物鏈,還影響著與其相關的陸地資源,故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實現海洋資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海洋資源發展的趨勢

陸地資源是目前利用率較高的自然資源,但一些地區受限于地形地勢等環境因素的限制,開發成本較高,開發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同時,把目光關注海洋資源,盡可能讓土地資源和海洋資源都能發揮出極大的經濟價值。但是,現代海洋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展現其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環境問題。例如,海洋生物多樣性與海洋漁業日益發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資源開發與海洋環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圍海養殖、圍填海與海洋生態環境穩定性的矛盾。這些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響著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就要求實現海洋經濟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從“先開發后保護”到“開發和保護并舉”的發展趨勢。

隨著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基于海洋產業所衍生的工業鏈已經成為中國沿海經濟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沿海地區逐漸形成了大力發展重點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海洋經濟產業。沿海地區占13%國土總面積卻擁有40%的人口,沿海經濟占全國GDP中的比重高達60%。因此,在大力開發陸地資源的同時開發海洋資源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經濟來源。

二、海域環境狀況

20世紀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開發不明顯,我國的海洋環境未受到較大破壞和污染,海洋生態系統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經濟迅速騰飛,近海岸地區海洋開發日益頻繁,海洋生物鏈失調,海水污染嚴重給海洋生態系統帶來巨大壓力,與此同時,海洋石油工業蓬勃發展,石油泄漏事件偶爾發生,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加劇。至20世紀末,我國約有4萬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較重,20萬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不斷減少,自然災害次數增多。因此,我國需要大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并利用實時人為監控、合理制定區域規劃等方法對與海洋資源息息相關的沿海作業進行嚴格監測監管,把災害指數盡可能的降到最低,減少經濟損失,在不影響海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確保海洋資源的可再生循環利用。

最近十年以來,我國海洋環境惡化的勢頭受到了有效地制約。海洋污染總體上呈下降趨勢,全國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減輕,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點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仍不樂觀。海洋石油作業區和大部分河口、海灣地區有機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屬污染較為嚴重,局部區域污染對近海岸的魚蝦類的總量和質量影響較大,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沿海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是未來十年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局部海域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業操作失誤導致石油污染;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有害物質泄漏;近海岸地區大量違規傾倒廢棄物;圍海養殖密度過大,造成海洋生物鏈失調,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導致海洋環境失衡。

2.近海岸陸源污染

盲目開發近海岸陸地旅游資源,導致局部生態系統失調;內陸地區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傾倒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導致出海和海灣地區水體變質,污染嚴重;盲目引進某些外來物種,使本地物種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開發和管理

漁業資源的過分捕撈,超過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導致魚類總量下降;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對沿海地區進行過量圍填海,建設大量工業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區域生態平衡,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

4.全球海洋環境的影響

海水是動態的,不斷流動的,某個地區的海洋環境發生變化勢必對其他地區或多或少影響著。例如,周邊鄰國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國海域;全球溫度的升高,導致南北極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響了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為了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相互協調,共同發展,我們應充分認識到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關鍵性。因此,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遏止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的勢頭。

1.加強沿海地區的法制建設

根據不斷出現的實時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繼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彌補在海岸帶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斷地完善和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制度處理相關問題,才能提高我國海洋保護的依據性和可協調性,為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2.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擴散

對工業廢水的排廢量進行控制,嚴格審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處理廠的脫氮、脫磷工藝水平,引進先進儀器,淘汰落后的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實現農業的清潔生產,降低農藥和化肥的利用率;嚴格管理海上石油作業的安全性,嚴格審查攜帶化學品的過往船只的安全性,盡可能把發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全方位海域監測和部分區域監測有效地結合起來,利用人工定點監測和遙感衛星總體監測等方法及時發現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資源利用項目,做到及時治理,把污染源扼殺在萌芽中,減少經濟損失。進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區和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的監測力度。從根本上,處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發生,有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

合理開發海洋資源,對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工程,少開發或不開發,科學的論證海域使用的合理性,從源頭上嚴格審批海洋資源利用的方案,對正在進行的污染和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加大監管力度,從而有效地保護海洋環境。

5.提高公民保護海洋意識

普及海洋知識,舉行海洋保護專題講座,印發海洋保護宣傳冊,把最切實的海洋環境問題傳達給公眾,提高公民的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自覺性。從思想上重視就能在行動上制約。

五、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海洋生態系統穩定與否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緊密相關,海洋生態環境穩定則生物多樣性趨于平衡,反之,則生物多樣性減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態系統不斷受到外來人為因素的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性已被逐漸打破,海洋生物種類也因此逐年減少,其后果直接影響到當代人的利益,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對后代人產生了積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們當代人應肩負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證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環繁衍的歷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從保持海洋生態系統穩定性這一前提出發,建立滿足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生態環境,即為大力發展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相協調的同時,要特別突出海洋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因此,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1.形成嚴格的捕撈制度

在大力發展漁業及其附屬產業的同時,嚴格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做好漁業資源的增殖和養護,對特定魚類根據其繁殖特性進行分季節分批次的捕撈,禁止非法大規模持續性捕撈,保證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性,與此同時,調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條件,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區,確保海洋生物資源平穩,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

以改善海岸帶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可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在盡可能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布局,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標體系,并根據實驗區所呈現出來的問題,不斷完善海洋管理,同時深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評價和海域監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3.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

隨著海洋經濟的大力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矛盾日益嚴重,我國已有文昌魚、斑海豹等多個稀有物種瀕臨滅絕,因此,應大力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自然保護區,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水平,極大限度確保稀有物種的正常繁殖。

4.防護林建設和赤潮防治的監測

防護林建設不僅在防護海潮效果明顯,在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也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動物等爆發性增殖引起水體變質的災害,災害形成時間長,范圍廣,因此應高度重視避免赤潮災害的發生,即為建設海域赤潮監測監視預警網絡,并對重點海域和赤潮多發海域實施嚴密的監視監測,減少赤潮災害所帶來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展望

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我們既要大力開發海洋經濟也要加大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實現合理、有條不紊、互不沖突的發展。針對重點海域,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從先污染再治理轉變為先規劃再開發,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保證海洋經濟開發的可行性,減少海洋環境保護成本。與此同時,我們應制定沿海經濟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相互協調的科學發展方針,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不斷深化海洋生態保護的思想意識,走一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發展和諧與穩定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郭院.論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理論和實踐[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2]王斌.中國海洋環境現狀及保護對策[J].環境保護,2006,(20).

第2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洋開發;生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4 ― 0057 ― 02

一、海洋生態保護――公民環境權益認知的內在訴求

公民環境權益認知的內在訴求是從公民認知視角考察現行環境侵權。現行海洋生態保護機制沿襲了傳統環境保護機制,是其應用在海洋生態領域的拓展。我國憲法確認了保護公民合法的私人權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適用于環境法,為公民環境權益保護制度的設立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也就是說,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應以保護公民實體法上的權利和利益為宗旨。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環境破壞問題時常與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密不可分,而海洋生態破壞問題通常與沿海工業發展密切相關。以2010年7月16日遼寧省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為例,石油泄露僅破壞了沿岸海洋生態環境,顯然沒有直接損害他人,但是由于海洋自身流動性及人類生存依賴于生態環境,沿岸海洋污染也直接影響到他人的利益。因此,遭受破壞的海洋環境必然會導致他人擁有清潔環境中生存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所以,海洋生態保護機制需以保護受害人為核心,在此基礎上構建相關法律機制。〔1〕

考察遼寧省海洋生態保護機制,其最終的目的要使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是通過行政、法治的途徑實現海洋生態破壞的救濟。在行政管理領域,海洋生態保護機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如果說政府是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制定者、實施者,而社會公眾則是評判者。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制定與實施必須以保障和救濟公民受損的環境利益為目標,公民對于現行機制的認知也決定了其對于現行機制的評價,進而決定了當其自身環境權益遭受侵害時,是否選取現行機制。從法治角度來看,海洋生態保護制度的建立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實現依法建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現行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建立需要從公民環境權益的認知視角來考察,同時也體現了公民自身環境權益保護意識的內在訴求。

二、遼寧省海洋生態保護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海洋生態補償制度

海洋生態補償是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和機制,具體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2〕海洋生態補償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對海洋環境本身的補償――即生境補償和資源補償,例如,為了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增殖和優化漁業資源,建設人工魚礁、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二、對個人、群體或地區因保護海洋環境而放棄發展機會的行為予以補償――例如,對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工程、實施漁船報廢制度、退出海洋捕撈的漁民給予補貼等;三、將破環海洋環境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讓海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使其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例如,對征收海域使用費、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等。

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純以海洋生態補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已經制定的許多涉及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均是涵蓋在其他法律法規中。〔3〕由于海洋生態補償、生態恢復、生態賠償等方面的內容具有獨特性、技術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加以規定不能根本上解決海洋生態補償的現實問題。在海洋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海洋生態補償辦法,填補了我國在海洋生態補償和賠償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確定了“用海必補、損害必賠”的生態補償原則,規定今后除了養殖用海暫不納入賠償補償范圍外,凡實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經批準的圍海填海、隨便向海里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態損害的行為,一律要進行補償或賠償。遼寧省與山東省隔海相望,同為海洋大省,可以借鑒山東省的《辦法》,制定遼寧海洋生態補償地方法制。

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議如下:

第一,生態補償制度在海洋生態保護中的應用。從內容上來講,現有的生態補償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費制度、伏季休漁制度、漁民轉業轉產政策、限額捕撈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濕地。這些補償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決生態保護中的單一性問題,不能完全適用于海洋生態補償。基于海洋生態系統這一復雜的系統,要著眼于整體從宏觀角度出發,才能根本實現海洋生態補償的最終目標。因此充分利用現有生態補償政策,設計專門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

第3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人類在發展海洋經濟的過程中向自然索取了過量的資源和能量,超過了海洋環境的自凈能力,海洋生態環境持續惡化,海洋資源的生態價值被忽視。海洋資源的利用者和受益者把環境損害的結果強加給社會,破壞者雖承擔了一定責任和付出了一定成本,然而由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完善,使得其付出遠不及回報,毫無威懾力,相反對于環境保護者的激勵機制也十分微弱;這一正負兩個趨勢極端,使得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每況愈下。

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是政府通過宏觀調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來調整環境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從而促進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通過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來保護生態環境的創新制度。雖然我國已經出臺《生態補償條例》,但由于出現較晚且倉促,仍未建立高效的法律政策體系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內容完善

我國目前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面臨著諸多問題和困境,進一步明確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內容十分必要。

1、明確海洋生態補償主體

海洋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補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主要是補償權利的享有者和補償義務的承擔者,同時也包括補償的具體實施者。基于不同的視角,學者對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各不相同。有學者主張將其分為生態補償的實施主體"和"生態補償的受益主體"兩大類,其中"生態補償的實施主體"進一步劃分為"給付主體"和"接受主體"。 有學者主張將其分為"補償主體"、"受償主體"和"實施主體"三大類。 實際上,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發生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生態功能建設與保護的過程中,其主體的分類比較復雜。

2、確定海洋生態補償范圍

鑒于海洋生態補償主體的多元化,補償范圍也應廣泛,海洋生態補償的范圍必須囊括基于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和社會公平理念指導下,對因海洋生態資源的使用、保護、修復、節制使用、有效利用和海洋生態環境的充分維護或相關研究、教育、宣傳等所發生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應該給予的補償或者鼓勵獎勵行為和活動。

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海洋生態資源的保護和海洋生態環境的維護、建設、修復等各種行為的實際費用支出。(2)因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而喪失發展機會的居民生活水平降低部分和政府財政收入相應減少的部分。(3)一方與另一方進行合法約定,一方合理使用海洋生態環境資源,而另一方受到的相關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可任意擴大。(4)不存在雙方約定,但一方發生合法使用生態環境資源的事實行為,而使相對方受到的損失。(5)為保護海洋生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環境平衡做出的宣傳、教育、科研等經費投入。(6)企業或組織因使用綠色節能產品、技術,發展低碳經濟等而應給予的政策優惠、扶持、鼓勵和獎勵。(7)一定程度上,合法享用海洋生態環境和使用海洋資源應當繳納的合理費用支出。

3、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形式

海洋生態補償形式是海洋生態補償的實施主體對受償主體的具體補償方式。確定生態補償形式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補償權利主體利益的現實性需求;二是海洋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要求;三是海洋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要求;四是海洋管理的可行性要求;五是資金來源的可靠性要求。結合這幾個因素,我國目前應主要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資金補償――這是國家第二次收入分配的主要表現形式,也是海洋生態補償最主要和直接補償方式,也是最容易接受和需要的補償方式。比如發放補償金和補貼,減免稅收或退稅,財政轉移支付、贈款、設立保護海洋生態資源的專項資金和發行國債、借助國內外基金等。

(2)實物補償――主要是給予諸如土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和生活要素相關類的補償,目的是改善補償對象的生活條件,增強生產能力。

(3)智力補償――這是體現生態補償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另一種表現方式,向補償對象提供智力服務,免費的市場信息咨詢和無償傳授相關的技術等,對受償地區或群體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4)政策補償――這主要起著保障的作用,由政府通過制定給予各項優先權和優惠待遇的政策,使得受償者享有更多的權利和發展機會。如政府加大對海洋生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新型產業(生態旅游、生態養殖等)投入力度。受償者可以抓住機遇,善用優惠政策,調整提升自我發展的能力。

(5)生境補償――這是特別針對海洋環境而言的,是指根據海域的生境開發價值和功能進行補償,主要表現為生境項目補償,修復改善措施補償、增值優化資源補償等。

從以上各種類別的補償方式,我們可以看出,資金補償和實物補償最直接,效率最快;智力補償和生境補償最具可持續性,即所謂“授人以漁”政策補償最具建設性,充分引導海洋經濟的良性發展。所以,要結合各個海洋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最合適的補償方式。

三、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運行機制完善

除了理論上補償內容的完整確立,如何在實踐中使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順利有效地運行,也是進一步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重要方面。

1、 立法保障機制

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內容涉及廣泛,屬于綜合性立法規范。雖然目前《生態補償條例》草案已經出臺,但由于條件不成熟,使得并未使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獲得相應的基本法地位,因此有必要制定《海洋生態補償法》,彌補《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不足,并且使得各級沿海地區根據《海洋生態補償法》制定相應的海域生態補償條例,如《東海海域生態補償條例》。另外,還需說明的是,在制定《海洋生態補償法》之前,必須把海洋資源的所有權在《憲法》中明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沿海國對毗鄰內水、領海和管轄海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但我國《憲法》第九條中并未對海洋資源所有權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這樣會造成實踐上權屬和開發使用關系不明晰的問題,從而體現不了作為我國根本大法的嚴謹性。

2、基于海洋生態系統服務下的海洋管理機制

海洋生態系統服務是基于維護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生態價值而提出,要達到此目的,其運行機制可以包括三個部分,分別如下:

(1)激勵機制――在充分分析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可能涉及的影響范圍的指導下,明確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通過利益分配協調補償主體的關系,采取物質與精神結合的激勵手段,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參與主體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出來,實現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另外對重要且稀缺的海洋資源采取有償使用,把治理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海洋資源保護的費用納入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與稅收、財政、金融和產業政策相協調等。

(2)協調機制――主要是指利益協調方面。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涉及到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不同行政區域的平行地方政府、企業、個人、非政府組織等多類別利益相關者,他們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并且存在矛盾與沖突。這就需要通過良好的協調機制來協調復雜的利益關系,當然,基于我國國情,應當在合理的情況下,私人利益讓步于公共利益。

(3)約束機制――協調利益僅僅靠自身的自覺性還不夠,還必須有強制性的約束機制,主要是法律約束和道德約束。法律約束主要是規定各個政府部門、個人、企業、組織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道德約束主要是指每個人都需要轉變"環境無價、資源無償"的觀念,樹立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思想,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

3、資金來源保障機制

海洋生態補償中的主要資金來源于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這也是見效較快的方式。但是僅僅依靠政府的財政投入,會給政府帶來負擔,從而使得資金來源沒有保障,不能充分滿足補償主體的要求和應有權益。尋求資金來源的多種渠道是必然趨勢,根據資金運行機制不同,可以分為公權型資金來源機制和自力型資金來源機制。

(1)公權型資金來源機制――是指通過國家立法,主要以國家行政管理權為依托,發揮財政稅收的作用,以經濟手段實現不同范圍主體間的生態利益平衡。種類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生態稅法律制度 、資源稅法律制度、押金法律制度 、生態補償基金法律制度 和生態移民法律制度 。

(2)自力型資金來源機制――是指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本身發揮其激勵作用,促使海洋生態資源的合理配置,達到生態資本的保值增值,不斷激發人們投身于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市場途徑,可以將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要素轉化為經濟性資本,使生產者在盈利過程中考慮環境與自然資源要素即將生態性資本與經濟性資本進行有效融合。 該資金來源機制種類包括一對一的市場交易法律制度、配額交易制度、生態標記制度。

4、監督保障機制

任何法律制度的運行都離不開監督,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建立完善的監督保障機制,可以使海洋生態補償有效、持續、健康地運行,保證補償資金真實、安全投入,以防發生"尋租"現象、腐敗或一些變相改變資金用途從而導致違背海洋生態補償的初衷。海洋生態監督保障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建立:

(1)法律監督機制――由國家或各級政府制定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并由政府強制力做保障強制實施,調整海洋生態補償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海洋資源的合法合理使用,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穩定和生態環境的良好。

(2)社會監督機制――發掘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分為行業協會組織監督、自發的公眾輿論監督,網絡媒體監督等;還可拓展更多的社會監督形式,暢通和創新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如開通專門的微博平臺,聘請專家進行問題咨詢,還可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社會人士和新聞報道等具體形式進行監督。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升級,社會監督的形式更加多樣,而且越來越成為主要的監督方式。公眾積極主動地參與海洋生態補償監督,不僅有利于更深層次地了解海洋特性及其生態價值,而且有利于政府更為科學民主地制定相關政策,采取合理措施,協調各方利益,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危機日益嚴重,如何在發展海洋經濟與保護海洋環境之間構建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和諧關系,成為人們亟待解決的問題。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因其既有利于改善因海洋經濟發展而引起的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又有利于減緩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對海洋經濟良性發展的沖擊,遂成為破解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破壞矛盾問題的有效手段。規范化、法制化的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必將有力的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杜群.生態補償的法律關系及其發展現狀和問題[J].現代法學,2005(3).

史玉成.生態補償的理論蘊涵與制度安排[J].法學家,2008(4).

洪尚群,吳曉青,段昌群,葉文虎.補償途徑和方式多樣化是生態補償基礎和保障.環境與科學技術,2001(24):40.

生態稅是國家為了籌集資金保護環境與資源,調節經濟主體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行為,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課征的一系列稅收的總稱。生態稅是一項專項稅收,所謂國家財政收入,只能用于生態環境保護。

押金法律制度是指先由申請使用資源的申請人預先繳納一定修復和治理生態環境的保證金,然后才可以獲得相關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或許可證。保證金的多少根據資源的具體情況來定,該制度盛行于西方的環境保護領域,我國目前沒有具體規定,但有借鑒意義。

學界普通認為生態補償基金法律制度是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的主要途徑,是一個總概括性的概念,具有資金來源穩定、可操作性強的優點,并且可以集結社會力量投入生態補償,發揮資金使用的規模效益。

在一些生態十分脆弱和敏感的貧困地區,人口是導致生態退化的主要原因,無法通過資金投入來改善生態環境,于是可以通過在資源較豐富、風俗相近、生態環境有潛力的地方開發建設一些工業項目和生態經濟區,吸引地區以外的人才來就業,并遷來定居,從而緩解生態脆弱地區的環境壓力。

第4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環境污染與海洋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忽視環境保護的過快海洋經濟增長,必然會帶來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經濟增長問題,這樣不僅會大大削弱我國海洋經濟的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還將面臨不斷加大的經濟和社會風險。海洋經濟增長不應該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必須在海洋資源與環境可承受的范圍與約束下進行,即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密不可分。本文將海洋生態環境因素作為衡量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由目標層、因素層和指標層組成,共包含4個因素層和18個指標,具體的指標見表1。

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目標層T由4個因素層組成,分別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環境治理(E2)、海洋經濟損失(E3)、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種污染和侵蝕,包含8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面積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積占整個海洋面積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標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嚴重性;(3)水質質量指數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質情況;(4)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量I4,考察廢水這種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5)工業污水未達標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業廢水的污染強度;(6)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量I6,考察固體廢棄物這種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樣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種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蝕比重I8,即海岸侵蝕的面積占總海岸面積的比重,考察海岸作為不可再生資源而遭受的破壞程度。

海洋環境治理因素層描述的是人們在改善海洋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單位海域面積污染治理費I9,考察單位面積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經濟投入;(2)污水處理率I10,考察廢水作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無害化處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處理的投資在GDP中所占的份額;(4)減災防災投入I12,考察為避免和防治海洋災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經濟損失因素層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環境的惡化導致的海洋面臨的直接的或間接的成本損失,包含2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直接損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2)海洋環境災害損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態破壞而導致的海洋災害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經濟在后續發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人均海洋環保費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環境保護費用的人均值,反映未來環保發展的經濟支持;(2)海洋科研人員占海洋從業人員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研發人員的多少,反映未來在研發上有多少人力資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支出比重,反映未來科技經費的投入;(4)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I18,考察公眾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

評價方法選擇

在學者們對于指標體系的研究中,較常見的評價方法有多種,包括投入產出法、模糊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專家咨詢法等。由于本文構建的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包含多層次的多指標綜合模型,其評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和簡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層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后,在經濟決策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該方法由美國匹茲堡大學的薩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種“無結構決策問題的建模”,對于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標處理、指數權重賦值及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數計算三個步驟來完成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過程。1.指標處理。由于本文構建的指標體系中的18個具體指標具有量綱不同的特點,所以必須經過指標的標準化處理之后,變換成無量綱的指數化數值,再進行計算和加總,即無量綱化處理。本文采取閾值法作為無量綱化處理的方法。2.指標權重賦值。指標權重賦值是層次分析法運用的核心,也是影響一個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步驟。運用層次分析法計算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首先需要將每個層次的各個因素進行比較和賦值,構造模型各層的相對重要度判斷矩陣。

第5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洋文化生態;特性;影響因素;路徑選擇

[作者簡介]張永貞,廣東海洋大學思政部碩士研究生;張開城,廣東海洋大學思政部主任,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長,教授,碩士生導師,廣東湛江524088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10-0162-03

一、海洋文化生態的概念

(一)海洋文化生態概念

英國生態學家坦斯利(Tansley)首創了生態系統(Ecosystem)概念。他指出:我們所謂的生態系統,包括整個生物群落及其所在的環境物理化學因素(氣候、土壤因素等),它是一個自然系統的整體。那么所謂的文化生態是指文化的生存和發展所處的人文環境,甚至包括社會環境、自然環境。“文化生態”也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廣義的文化生態,首先是一種世界觀,或也可以說是一種文化觀,是一種文化的生態學,狹義的文化生態,主要是指精神文化與外部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文化環境)以及精神文化內部各種價值體系之間的生態關系。

在數千年的歷史發展進程中,中華民族不僅創造了燦爛的大陸文化,也創造了輝煌的海洋文化。海洋文化就是在人們對海洋的不斷探索和發現的歷程中誕生,因而,海洋文化在人類的發展歷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海洋文化只有“生態化”才能實現海洋文化的良好循環發展。那么所謂的海洋文化生態就是海洋文化的生存和發展所處的環境,也就是在海洋文化所處的海洋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中實現海洋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海洋文化是人類在所處的海洋環境中不斷調整和更新的過程,這也就是海洋文化生態化過程。一個良好的海洋文化生態系統才能真正地反映海洋文化所蘊含的重要作用和無限的活力。

(二)海洋文化生態的特性

生態系統的特性決定了海洋文化生態的基本特性。從生態學的角度看,海洋文化生態具有整體性、動態性和主體性,

1 整體性。海洋文化生態作為一個整體,是由部分構成的。整體而言,海洋文化生態是由海洋文化和文化所處的環境組成的整體,二者相互適應、相互促進,從而達到一種平衡的狀態。把握好海洋文化生態,應當從整體的角度去認識海洋文化生態;應當從整體和部分的辯證關系重視和發展海洋文化各種具體文化形式,特別是別具特色的海洋文化,優化文化生態的結構,優化具有特色的海洋文化發展模式。

2 動態性。按照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原理,事物不是靜止不變的,都是發展變化著的,用發展的眼光審視海洋文化生態,其應該是一個動態開放型的穩定系統。海洋文化生態的動態性主要體現在其時間和空間上的動態變化。海洋文化生態的動態性要求我們要以辯證法的運動變化的觀點考察海洋文化生態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揭示其運動發展的規律,從而更好地對海洋文化生態進行維護及完善。

3 主體性。主體性是海洋文化生態所具有的特性之一。海洋文化生態的主體性特征是人在海洋文化生態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海洋文化生態與人息息相關,人是海洋文化的生產、傳播和消費的主體,是海洋文化生態的維護者。人在勞動實踐過程中創造了文化的同時,文化也對人的塑造起了很大的作用,人在文化世界中的生存發展,彰顯其主體性的價值和意義。總之,主體性是文化生態系統最為明顯甚至是根本的屬性。

二、海洋文化生態的影響因素

海洋文化生態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浩瀚的大海、獨特的海洋條件為海洋文化的誕生提供了必要條件,孕育了具有深厚底蘊的海洋文化,因此,每一種海洋文化的形成背景都與其存在的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海洋文化生態的影響因素是研究海洋文化生態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海洋文化主體的文化生態意識

海洋文化屬于區域文化的范疇。其傳統價值觀念、思維習慣、情感模式和行為規范經過長期的積淀和流傳,成為獨特的海洋文化資源,不同的文化主體擁有不同的文化生態意識。海洋文化主體是海洋文化的創造者、擁有者和傳承者。文化主體是地方文化特色構成要素中最為重要和不可分割的部分,對其重要性和地位應該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定位,這是保護海洋文化生態的首要條件,在世界一體化的今天,海洋文化生態主體的文化生態意識的確立,是主體進行一切文化活動的前提。人們在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要考慮怎樣將文化與生態整合,維護好海洋文化生態,怎樣才能使優秀的海洋文化得以保護、發展和傳承,僅僅依靠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海洋文化主體的文化生態意識對維護海洋文化生態具有決定性作用。

(二)海洋文化生態的平衡度

“生態系統物質和能量的輸出與輸入必須平衡才能保持它的穩態,因此,生態平衡是一種根本的價值,是人和其他生命生存的基礎。”從生態學的角度審視海洋文化生態,海洋文化生態是海洋文化與其所處的環境所形成的一個動態的平衡過程。所謂海洋文化生態平衡,指的是海洋文化存在與發展的各個子系統乃至各種因子和成分,以及海洋文化生態的各種內外環境因素,保持著動態的、和諧的比例關系。海洋文化是海洋社會的文化,海洋文化生態是與其所處的環境中多種因素協同發展的結果,海洋文化的滲透與傳播涉及海洋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海洋文化生態的建設具有綜合的特征,需要保持海洋文化和海洋環境之間相適應、協調并相互促進,也就是維持海洋文化生態的平衡度,從而防止海洋文化生態的失衡、淡化和被侵蝕的危險。

(三)海洋文化生態環境的作用

所謂的海洋文化生態環境指的是海洋文化的生存和發展賴以進行的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各種條件。海洋文化的生存和發展是在一定時空中進行的,也需要一定的外部條件。所謂的時空條件也就是環境。海洋文化生態環境的范圍很廣,既包括自然環境,也包括海洋社會環境。但是海洋文化生態環境的好壞對海洋文化生態有一定的促進和制約作用。無論是海洋文化的創作、傳播和弘揚,都是在一定的海洋環境下進行的。海洋文化環境適應海洋文化的存在,文化生態環境就對海洋文化的存在和發展起著促進作用。但海洋文化生態環境如果不適應海洋文化存在、發展的狀況和要求,它就會對海洋文化的存在和發展起到制約作用。

三、維護海洋文化生態的路徑選擇

(一)提高海洋文化主體的文化生態意識

主體性是海洋文化生態的必有特性,也是其所

具有的根本屬性。按照這一特性進行海洋文化建設,就必須在對海洋文化主體的培育上加大力度。文化生態意識主要體現為文化可持續發展觀。人類進行文化藝術生產,需要通過對文化資源的適度的、有節制的開發,在滿足文化需求的同時注重保持文化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文化可持續發展觀的確立,為主體進行一切文化活動做好了思想準備。

提高海洋文化主體的海洋文化生態意識,是維護海洋文化生態的前提。應發揮海洋文化主體在文化生態的保護和開發方面的主導能力,將海洋文化價值觀和海洋環境相結合,使獨特的海洋文化得以進一步地發揚光大,并使海洋文化生態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合理開發與配置海洋文化資源

文化資源是一個民族進步與發展賴以生存的源頭活水,必須高度重視其合理的利用、保護和開發。海洋文化資源就是指人們用來從事海洋生產和文化活動的必要條件,要實現海洋文化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持續性增長,必須充分認識海洋文化資源的特性,合理配置開發文化資源,盡可能做到與人們對文化產品的需求相適應,實現海洋文化資源的邊際效應最大化。

要合理開發和配置海洋文化資源。海洋文化資源與其他經濟資源一樣,在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是稀缺的,能夠用于文化生產和文化消費的海洋文化資源也是有限的,同時,海洋文化資源也有不同于其他資源的脆弱的一面,許多文化資源如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資源,都是不可再生的,需要特別加以保護。要實現文化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持續性增長,必須充分認識文化資源的特性,合理配置文化資源,盡可能做到與人們對文化產品的需求相適應。文化資源合理配置的主要目的是使可利用的文化資源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

(三)完善海洋文化生態的管理與立法

1 加強科學管理。通過科學管理加強海洋文化生態的維護,促進海洋文化生態可持續發展,對文化的開發要經過多學科專家參與規劃和可行性論證,謹慎開發。對于海洋文化生態的管理要吸收世界各國文化管理的經驗教訓,構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要求的新型的海洋文化行政管理模式,履行政府對海洋文化的規劃、組織、調控等宏觀管理職能,形成強有力的海洋文化生態態勢,促進海洋文化的發展。

2 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加大對海洋文化主體保護的重視力度。針對海洋文化生態的一些問題,必須轉變思想觀念,加大對海洋文化主體保護的重視力度,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實施政府主導、多方支持的戰略,加大政府、媒介和社會各界的重視力度,提高整個社會對海洋文化主體的保護意識,對海洋文化的傳承人進行全面具體的統計、挖掘和重點保護,發動宣傳、科研、教育、培訓、涉外交流等海洋文化主體支持海洋文化生態保護事業。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好海洋文化生態,將對海洋文化主體的保護納入海洋文化保護和發展的范疇,依據海洋文化主體的生存現狀、發展需求,出臺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并在實際操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劃可行,切實加強對海洋文化主體的保護,形成良好的海洋文化生態態勢。

(四)減少人類活動對海洋文化生態的不良影響

人類是海洋文化生產、傳播和消費的主體,海洋文化生態與人的活動是統一的,海洋文化是人類從事海上活動并不斷地對海洋事業探索而產生的,同時人類也是海洋文化活動的發生點、支撐點、生長點和歸結點。人類的許多行為對海洋文化的傳承和發揚起到了阻礙作用。因此,人類的活動直接決定著海洋文化生態的態勢,防止人類活動對海洋文化生態的不良影響成為維護海洋文化生態的當務之急,要防止其不良影響,就要提高人的素質,引導人類正常的文化需求取向,從而規范人類的活動,以適應和維護海洋文化生態。

第6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隨著沿海地區的逐步開放,*的經濟高速增長,城市化進程迅猛推進,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經濟與社會發展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的資源與環境的壓力也日益凸現,所以,必須尋求一套科學、系統、實際的發展戰略和措施來指導其在經濟社會、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具體實踐,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生態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綜合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發展沿海經濟,改善投資環境,使*成為沿海地區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熱點,就必須加強生態保護和環境建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在更高層次和水平上謀求有力的資源環境支撐,全面參與“海上江蘇”一體化進程,才能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加強區域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集約利用有限資源,推動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環境新休系,不斷增強*縣的綜合競爭力。

一、*生態環境的現狀

1生態環境

(1)沿海*

縣境海岸線南至*,北至*,*鹽場。全長44.6公里,達標堤長70公里。有*28.12萬畝,其中潮上帶21.02萬畝,潮間帶19.*萬畝,未圍1.95萬畝。縣境海岸由于海區內強勁的潮流和波浪的共同作用,逐步形成了侵蝕性海岸,灘面刷深嚴重,年均刷深15cm,蝕退15m左右,最大縱深3.2km,最小縱深為0,灘地高程一般在1~1.8m,土質為粉沙泥質,潮間帶淺灘平均1.58km,坡度2~2.6%。

(2)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比較豐富,水產資源主要有各種魚類、蝦、蚌、蟹等71種,林木主要有水杉、意楊、刺槐、銀杏、柳樹、桃李、梨、杞柳等100余種,草本植物有200余種,中藥材100余種,農作物主要有稻、麥、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等200余種,另有黨參、太子參、白術、何首烏、半夏等100余種中藥材植物。野生動物資源120多種。動物資源豐富,人工養殖畜禽有黃牛、馬、長毛兔、鴨、鵝等多種,有魚類等水產品71種,有鳥類120多種,其中屬國家級保護動物3種,二級保護動物20多種,還有野鴨、野兔、獾等各種野生獸類和兩棲類動物。

(3)旅游資源

*縣有綿長的海岸線和豐富的*資源,因此,*縣根據資源稟賦特點開發了*海堤風光游覽區,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的二號位、三號位位于*段*地區。此外,*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造就了人文旅游資源,其特有的民風、民俗等傳統文化和抗戰遺址成為*特有的人文氣息,是生態文化旅游的熱點。

2、經濟建設現狀

(1)地區經濟總量

*縣20*年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9.36億元,按可比價計算比20*年增長了16.8%,占鹽城總量的7.96%;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19.94億元,增長6.9%,占鹽城第一產業總量的10.02%;第二產業增加值28.86億元,增長22.1%,占鹽城第二產業總量的2.26%;第三產業增加值20.56億元,增長17.2%,占鹽城第三產業總量的7.31%。人均國內生產總值6386元,比20*年增長了17.2%。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一、二、三產業增加值在地區生產總值種的構成比例由20*年的30.1:39.4變化為28.7:41.6:29.7。財政收入占鹽城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從1995年有4.5%上升到20*年的5.7%。經濟總量在穩步提高,經濟總體水平尚處于鹽城各市縣后端。

(2)開發區建設

*縣開發區主要包括工業項目集中區、化工項目集中區、*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項目集中區規劃面積35平方公里,分為啟動區、中區(*上海科技工業園)、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南區(*臺灣工業園)、西區和北區六個分區。工業類型主要包括棉紡、機械、制藥、食品等,涉及傳統產業項目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地新工業項目。目前工業項目集中區已有63個項目進入,30多個企業投產運行。

化工項目集中區南區總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項目涉及科技含量較高、污染較輕的精細化工、醫藥化工中間體項目,以及一些基礎化工和成品化工項目。其設計規劃,污水處理廠、環保熱電廠及污水管網工程設計均委托知名院所負責。

二、*生態環境的規劃目標

(1)2*0年目標

建設項目布局更加合理,環境污染、生態惡化趨勢得到有效控制。縣城環境質量符合生態縣建設要求,農村環境質量和人居環境有所改善,環境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

①根據功能區劃和子區域生態承截力評價,確定資源保護方案和開發利用計劃,提倡可持續的資源開發思想和節約型、循環型的利用模式。

②根據*環境現狀確定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制訂各類污染源定期監測制度及治理措施,落實三個各生產項目環保管理制度,加強城鄉生活環境優美化建設進程,治理農業生產中產生的面源污染問題,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在工農業應用的范圍和進程。

(2)2*5年目標

①在先期資源開發計劃與方案制訂及初步實施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各行業資源利用比例與利用形式,以及行業內部各項目、項目之間、各類行業之間對資源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和具體技術路線。實施資源再生工程和物質還原工程,提高資源可再生資源的儲備,適度開發利用不可再生資源。

②環境保護注重攻克難點,進行末端治理的掃尾工作,全面推進各行業污染過程治理模式;有效落實工程上馬的環評制度和污染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制度;農村方面重點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實現鄉村優美化;建立智能化的過境污染監測系統及污染載體的治理;環保部門的工作與社會生產生活形成管理嚴格規范、管理內容詳細具體、監督健全的環保執法與民眾守法的健全體制。全面建成國家級生態縣。

(3)2020年目標

到2020年,環境污染、生態惡化趨勢得到全面控制。我縣境內水、氣、聲環境質量全面達到功能區要求。農村環境質量徹底改善,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新空氣,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三、生態環境保護的發展戰略和思路

(1)生物多種性保護

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位于江蘇省鹽城市的射陽、大豐、*、響水、東臺五縣(市)的沿海地區,面積45.3萬公頃,*年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年晉升為國家級,同年加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主要保護對象為*濕地生態系統和以丹頂鶴為代表的多種珍禽。區內河流眾多,沼澤濕地發育,生物資源豐富,鳥類有315種,其中屬國家一級保護的9種,二級保護的33種。每年在此越冬的丹頂鶴有800只左右,為全世界最大的丹頂鶴越冬地,也是國際瀕危物種黑嘴鷗的重要繁殖地。區內還分布著眾多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河鹿,數量之多為全國之最。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二號位、三號位座落于*海岸線范圍內,保護區是挽救一些瀕危物種的最關鍵地區,如丹頂鶴、黑嘴鷗、獐、震旦雅雀等。每年來區越冬丹頂鶴達到千余只,占世界野生種群40%以上;有一千多黑嘴鷗在保護區繁殖;千余只獐生活在保護區*,此外還是連接不同生物界區鳥類的重要環節,是東北亞與澳大利亞候鳥遷徙的重要停歇地,也是水禽重要的越冬地。每年春秋有近300萬只岸鳥遷飛經過鹽城,有20多萬只水禽在保護區越冬。我縣澡海已上報總局劃定了國家跨離保護實驗區的范圍,總面積為129.17平方公里(不含經濟開發區北區預留地及港區開發利用地域)。

(2)濕地保護

濕地是“地球之腎”,與森林、海洋形成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是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主要濕地類型包括河流濕地、*濕地、沼澤濕地)海濱、湖濱、河流沿岸的蘆葦沼澤區)和人工濕地(稻田、大中型水庫、渠道、塘堰、精養魚池等)。其特點是面積大、分布廣,密度高,有獨特性。已被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同時沿海*濕地又被引入“中國優先保護生態系統名錄中濕地、水域生態系統A-1類地點”。沿海*已被引入《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重要濕地名錄。此外,沿海*是亞洲最大的沿海淤泥質*。其中動植物資源豐富,具有生物多樣性,許多濕地成為丹頂鶴等多種珍禽的越冬地。

20*年縣受保護地區面積為199平方公里,占陸地、濕地面積的比例為11.2%;比20*年增長了86.7%。

(3)森林植被保護與建設

20*年,建成區公共綠地面積121.24萬平方米,單位附屬綠地面積61.58萬平方米,建成區居住綠地面積3*.82萬平方米,生產綠地5.2萬平方米,建成區防護綠地139萬平方米,道路綠地面積29.68萬平方米,總計663.52萬平方米。農田林網綠化率全縣達到99.1%,全縣道路綠化率達98.4%,國、省道達100%,縣道達98.6%,鄉道達98.2%;全縣水系平均綠化率達98.4%,其中河道98.5%,渠道達98.7%。

*縣實施了“林業雙千萬株工程”、“千萬株意楊工程”、“林業115工程”、林業45工程以及綠色*“五大林帶”建設,基本形成了經海堤和大中型河堤綠化為骨架,高標準農田林網建設為重點,點、線、片、網有機結合的沿海防護林體系,同時建成規模連片的楊樹、杞柳等林業生產基地;實施了廢黃河故道沿線生態經濟林建設工程、坎振線兩側最遠1000米范圍內建設生態示范林帶;同時實施無公害果品基地建設;在八巨鎮建立無公害果品基地,栽植450畝赤穗梨和日系豐水梨;在振東鄉實施了3000畝銀杏園工程;在濱淮鎮和樊集鄉實施林農復合經營工程,總面積近20000畝;在振東鄉實施沿海生態防護林帶建設工程,實際造林面積1025畝;在海岸帶進行*林網建設工程,營造海堤防護林0.17萬畝。總計林業用地21360公頃,林種比例中公益林、商品林分別為34.3%、65.7%。

20*年計劃實施河道防護林帶建設,通榆河防護林補植樹木不少于1000畝,淮河入海水道防護林帶建設不少于2300畝;成片造林計劃完成5萬畝;建設高標準農田林網20萬畝。

四、生態環境建設的主要任務

(1)主要目標

——通過國家級生態縣驗收

——農業人均純收入8000元

——森林覆蓋率≧20%

——水、氣、聲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標準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工業用水重復率≧40%

——城鎮人均公用綠地面積12平方米

——城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100%

——人口自然增長率符合國家和當地政策

(2)主要任務

①全面加快生態縣建設步伐,突出重點,分步實施。20*年底完成生態縣規劃的編制,20*年上半年完成生態縣規劃的評審。

②加強對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工作。在省廳的統一指導下,全力搞好特殊生態功能區的調整,加強淮河入海水道及通榆河水源的保護工作;在國家自然保護區調整確定后,保護好*濕地資源;大力實施海堤防護工程,防止海岸蝕退;制定重要生態功能區劃管理措施,嚴森在特殊生態功能功區及自然保護實驗區范圍內新上有污染的項目,限制無污染的項目。

③積極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20*年建成市、省級環境綜合整治試點村1個,到2*0年使全縣的農村環境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④積極開展創建綠色社區和綠色學校工作。到2*0年建成綠色社區10個,創建綠色學校15所。

⑤大力開展環境優美鄉鎮及生態村建設工作。“十一五”期間力爭全縣60%的建制鎮和建制鎮中60%的村達到市級以上創建標準。

⑥加強有機食品及綠色食品基地建設。“十一五”期間應充分發揮我縣綠色食品的品牌優勢,在原有有機食品基地面積5000畝的基礎上力爭將我縣的有機食品基地建設面積擴大到20000畝。

⑦抓好重點生態工程建設。20*年上半年著手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以大力實施循環經濟為先導,做好清潔生產審核和ISO14000標志產品認證工作。

⑧將縣城綠化與美化有機結合,優化寧靜安逸的人居環境,加強城市綠地在主干道及街巷和水系逐步形成環城綠化帶、綠色走廊、大型綠地和城區林帶相配套,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相結合的綠化體系。積極開展園林式城鄉創建活動。

五、幾項近遠期生態環境建設工程

1、東部海洋生態經濟功能區的建設

海洋經濟生態功能區依托海洋資源和獨特的地理位置,在沿海地區形成海洋資源開發與保護并重的生態經濟區域。以海洋和沿海陸地、濕地為依托,發展水產養殖、海洋捕撈、鹽業、外向型產業、港口物流服務業等,同時注重海洋生態環境和海陸邊緣交錯區的保護。

⑴海洋經濟的發展走資源型經濟產業道路,主要是海水養殖、海洋捕撈、鹽業生產以及配套的農漁產品加工。

⑵建立港口保護稅區,海洋高新產業區,發展航道、港口物流業、倉儲業、加工制造業等,壯大第三產業,提高經濟增長水平。

⑶利用沿海特有的自然景觀和生態景觀,發展沿海*旅游觀光。

⑷經濟的發展同時注重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再生,實現可持續發展。

2、沿海*生態農業區

主要分布在*東部沿海地區,包括*港鎮、濱淮鎮和振東鄉,該區特有的資源稟賦為漁業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優越條件,進行淡水、*、海洋養殖項目。同時以海灘、海堤的自然風光和現有的海堤建設基礎上開發沿海觀光旅游業。注重沿海*開發的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與整治,加強沿海防護林建設以及*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保持良好的生態平衡。

3、生態旅游是順應旅游者返樸歸真、回歸自然的心理需求,從最初的觀光型逐步發展成為以短期假日、黃金周等為時段的休閑參與型旅游活動,具有較強的市場發展潛力,是國民經濟的新增長點,*以其特有的沿海資源稟賦和歷史文化底蘊構筑*生態旅游內容,重點開展沿海*的自然保護區觀光旅游、漁業參與游,農業科技參觀、農業田園參與游,歷史文化參觀,戶外參與類生態游類型,建成對外有較大影響的保護區觀光項目,對內吸引周邊市縣周未假日旅游人群的滿足不同消費層次的生態旅游業。

生態旅游項目開發

根據*現有生態立地條件的地域結合結構、類型結構和開發方向,建設以保護區、展覽館、戶外參與為主要項目類型的自然保護和人文生態旅游項目。

①沿海*生態百鳥珍禽園

依托沿海*資源和現有的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二號位、三號位建設現狀,在沿海*地區發展以丹頂鶴為主的百鳥珍禽園,以保護珍禽越冬、繁殖、育幼為主,同時開發生態旅游,建設鳥類珍禽觀賞地、注重生態旅游活動中人與自然的情感交流,使人民在*、海濱領略大自然野趣的同時,增強保護自然的意識和責任感,倡導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建設珍禽生活區、科研區、游憩集中區三個生態片區,珍禽生活區通過為各種珍禽的越冬和棲息繁衍創建適宜條件,建設不同鳥區,利用游客步行廊道連接各區,形成鳥類樂園;科研區依托科研院校的技術實力,建立現代化的鳥類繁育、馴養研究中心,為游客提供科技型的參觀項目,游憩集中區主要是服務于整個生態百鳥珍禽園的服務中心。

②海濱風光漁業游

利用沿海的區位優勢,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發展海灘趕海拾貝、撿蟹等參與型活動,體驗海洋大自然的情趣;以漁業為基礎,以出海為主要形式,發動當地漁民開展船夫一船只租賃業,發展“做一日漁民”的海洋捕撈生態游,為游客提供出海打魚的機會,體驗海洋帶來的特殊味。

到2*0年,沿海地帶初步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和土地復墾、治理;海洋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備并投入運營;鹽業、農林牧漁養殖業、海洋捕撈業等傳統海洋經濟產業已建成規模,并穩步發展;引入新興產業,發展以食品加工、零部件加工、機械制造、港口物流等勞動密集型的產業項目。

到2020年,建成海洋高新技術開發區,沿海港口物流集散中轉中心,申請保稅區建設,使海洋建設逐步轉變成為高新科技支撐,資金密、勞動密集型的沿海經濟增長點;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同時進行,建成機制健全、規范嚴明、措施得當的海洋生態平衡保護系統,實現海洋經濟一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六、生態環境保護的機制和效益分析

1、投入機制和成本機制。建立以境內外國家、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為主體的投資方,積極爭取國家撥款,貨款和國際投資,結合地方自籌,建立各種專項補助基金,投資生態建設。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資源,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杜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的利益。設立“誰投資、誰受益;誰受益,誰負擔;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付費”的市場化投資機制。實行競爭投資,效益和風險共擔,依靠市場機制調節,實行投資產業政策、金融政策、利稅政策優惠化,項目基礎設施環境完備化、投資項目管理和監督規范化等,為投資營造良好的外部基礎設施環境和政策軟環境。

第7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生態損害;侵權救濟;問題;對策

一、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概述

(一)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概念

筆者認為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概念即由于產業活動或人為原因,對生態系統、生態安全以及人類的安全造成現實的或者將有的威脅時,通過國家公法強制和私法協調能力結合從而實現侵害的排除或損害的填補措施等。

(二)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特征

1.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主體廣泛性與環境侵權法相比,環境侵權法所保護的主體主要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財產,而生態侵權救濟所保護的主體就相對廣泛,并不局限于人和財產這兩類,還包括國家及相關組織、非法人組織等其它權利,不僅包括當代人的權利,還包括后代人的權利,其范圍之廣不是環境侵權法所能并級的。2.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救濟多樣性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主體十分廣泛,從人身損害到財產損害到國家權利到公眾的生存權等等,根據其侵害的主體以及程度,需要運用民事侵權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等,在民事訴訟救濟、刑事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救濟等方面都會涉及。3.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國際性目前已經有學者提出“全球性思考”作為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理念之一,全世界也已經成立了世界環保組織、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國際綠色和平組織等若干個世界性的環保組織。可見生態無國界,在對生態損害侵權經行救濟時,國家之間可相互借鑒其成功的救濟經驗。

二、我國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國務院制定的涉及生態補償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50余項行政法規;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等200件法規性文件。截止目前,國務院的80多篇關于生態補償的法規和政策中,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規的制定、資源與能源的利用、農林牧漁業的規劃調整方面;微觀內容則包括自然資源的補償和恢復以及生態區域的建設和維護等方面。隨著生態環境的急劇惡化,2012年11月,黨的十站在新的起點,做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多位國內權威的資源環境法學學者參與制定《生態補償條例》,此條例已是例箭在弦上。國家大力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與制定的《生態補償條例》將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生態損害的救濟方式,為生態環境的保護及修復行動做好護航準備。

三、我國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立法缺失

面對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我們卻很難找到有關生態損害侵權的概念界定和救濟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第95條針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第66條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作了規定,以及第90條第2款中對海洋環境損害的救濟主體經行了限制。雖然相關條文對海洋生態系統的侵害及相關責任的承擔作了相關規定,但是該條文只針對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的海洋生態侵權,卻沒有保障漁民的財產損失、小區域范圍內的生態破壞等其他權利。除此之外,還存在海洋生態侵權的救濟主體不充分、救濟方式過于單一、賠償范圍過窄等一系列問題。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中賦予了環境污染侵權中的相關侵害人一定的司法救濟權利,但涉及生態侵權這一內容卻極少。從1989年起,全國第一個環境保護庭在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成立。據法制網的公開數據,2012年末我國共建有90余個環保法庭;但是到2013年7月全國共設立了約130個環保法庭,半年多的時間環保法庭的增長率達到44.4%。而據不完全統計,自1998年以來,我國每年的生態環境污染糾紛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但是環境保護法庭卻遭遇“門庭冷落”的現狀。究其原因,法律機制的缺失是造成環境保護庭案源的主要因素。

四、完善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立法設想

(一)生態損害侵權的民事救濟

我國應在物權法中明確,將生態資源作為一種公共物權來對待,在對生態造成損害后,必須要賠償,而不是侵害了人身和財產才賠償。法國在2003年《環境》中規定:人人必須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德國環境保護法典》和《意大利環境法》規定: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造成生態環境的改變、惡化、部分或者全部喪失生態功能的,行為人要對國家負民事責任。我國應當借鑒以上幾國的法律,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寫進法條,樹立環保意識。1.確定明確的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侵權法的基本構筑,如何確立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此我國可借鑒歐盟《關于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的第2004/35/EC號指令》的規定“針對經營者不同性質的職業性活動”確立兩類不同的生態損害民事責任歸責原則。①所謂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對經營者經營的高風險、高環境污染的職業活動使用嚴格責任;對經營者經營的無風險、無環境污染的職業活動則使用過錯責任原則。2.延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探討和研究訴訟時效的運用在司法實踐中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該訴訟時效比普通的訴訟時效只長了一年。筆者認為生態損害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比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長一些,因為生態損害的危險是潛在的,而且生態被破壞了,以后就很難恢復。在德國的《水法》中就規定了向水體排污而導致他人損害的訴訟時效為30年,生態損害侵權救濟可參考該規定。

(二)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

因生態損害侵權糾紛涉及的主體廣泛、因果關系復雜、專業性強、訴訟過程耗時長、訴訟費用高昂等原因,不少學者都建議建立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我國學者柯堅建議向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學習有關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如歐盟《關于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的第2004/35/EC號指令》里的一些相關規定———對依據該指令采取的預防、補救和修復措施而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來承擔;對于該費用相關機構有權通過財產保全或其他適當的保證方式向經營者追償。②畢竟利用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則使訴訟過程更方便、快捷。

(三)建立生態損害責任追究終身制

生態環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周期長。從周期的角度看,生態問題很難在短期內看到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態損害責任追究終身制。在此可借鑒我國在安全生產領域責任追究終身制的經驗,設立此制度,有助于樹立政府、行政機關、公民關注長遠發展、戰略規劃。2014年1月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審議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該條例規定,逐步完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結合領導干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下去。這是首部生態地方法規,我國應逐漸將生態損害責任終身制立法,進一步完善生態損害責任終身制的細則。

作者:郭美玲 單位:重慶大學

注釋:

第8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水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合理利用;水資源現狀

水資源是一種具有多種屬性和功能的自然資源,可用于生活、生產及生態環境建設的方方面面。生態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使生態環境保護成為其最基本的要求,而生態環境保護與水資源優化配置密切相關。

1.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概念及理解

水資源優化配置泛指通過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改變水資源的天然時空分布;開源與節流并重,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利用系統科學方法、決策理論和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統一調配水資源;注重興利與除弊的結合,協調好各地區及各用水部門之間的利益與矛盾,盡可能地提高區域整體的用水效率,以促進水資源的持續開發與利用和區域的可持續發展。水資源優化配置就是運用系統工程理論,將區域或流域水資源在各子區,各用水部門間進行最優化分配。水資源優化配置使水資源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等目標值達到最優水平。

2.當前我國水資源現狀及其開發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我國水資源現狀

我國水資源總量居世界第6位,但水資源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人均水平的1/4,為美國人均占有量的1/6,居世界第85位。從水資源總量上看,我國屬于豐水國,可開發利用的水能資源也較為豐富,但從人均占有量上看,我國實居世界缺水國之列。

我國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勻。水資源的空間分布從東南沿海至西北內陸依次減少,水土資源組合不相匹配。水資源時間分布不均勻,年內年際降水量和徑流量變化幅度大,大部分地區受季風氣候影響,夏秋多雨,春冬少雨,汛期集中在夏季。

我國干旱、洪澇災害頻繁。近年來受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我國洪澇、干旱災害問題更加突出。水污染情況嚴重,范圍廣,治理困難,給國民經濟帶來嚴重損失。

2.2 我國水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水資源有效利用率低。目前我國企業的循環用水率僅為25%--40%,而發達國家的污水回用率達75%--80%。我國萬元工業產值的用水量也比西歐、北美等地的一些發達國家高很多。以農業灌溉用水為主體,但大部分地區采用大水漫灌式,不僅浪費水資源,而且容易使化肥農藥隨水流進入河流湖泊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水能資源開發技術不足,水能資源――這一綠色能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美國目前建有大小水壩82000多座,水庫總庫容約為13萬億立方米。我國水壩數量比美國還要多,但水庫總庫容僅約為5800多億立方米。據統計我國每年至少還有相當于6億噸原煤的水能資源等待開發。水能資源開發的滯后至少造成了每年向大氣中多排放了6億噸原煤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

地下水超采問題嚴重,導致很多地址問題,威脅人類安全,破壞生態環境。

3.水資源優化配置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3.1 水資源優化配置能有效促進生態環境保護

首先,水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強調利用系統科學方法和決策理論并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統一調配水資源,使有限的水資源產生最佳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在工礦企業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污水回用率,減少污水排放,使地區的污水排放量控制在河流納污能力范圍內,進而減少污染,使已污染的水體逐步得到恢復,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

在農業生產上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灌溉效率,防止由于大水漫灌而造成的農藥化肥隨水流擴散,污染湖泊、河流、海洋,進而有效防止赤潮、水體富營養化等生態環境問題。

其次,水資源優化配置能夠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的經濟效益,進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技術得到充分發展后,又能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經濟和技術支撐,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水資源優化配置理論合理調配水資源,并通過一些政策來實施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協調各用水部門間的矛盾,使有限的水“用到刀刃上”,如通過完善水價體系來控制居民生活用水量,使節約下來的水用到工農業生產中產生經濟價值,促進經濟發展,進而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保障。

經濟技術得到充分發展,有利于消除人們的“生態愚昧”,一些偏遠貧窮地區的村民為了省錢,而非法大肆砍伐樹木用來建造房屋、引火取暖等,導致近年來沙塵暴、泥石流等災害的發生,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這種現象僅通過政府強力禁止是無法杜絕的,百姓沒錢就會想方設法地做到,只有經濟發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人們沒必要那樣做了,“生態愚昧”問題才會得到真正的杜絕。而水資源優化配置正是為經濟社會的發展中遇到的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水資源緊缺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應對措施,使有限的水資源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就是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

3.2 生態環境保護有利于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生態環境保護使大部分河流得到保護和治理,可供利用的水資源比以前充沛,有利于水資源優化配置取得更顯著的效果,而水資源優化配置又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以此進入良性循環。

結論 水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夠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反過來又有利于水資源的優化配置,二者良性循環互相促進,因此水資源優化配置對生態環境保護意義重大,在實際生產與生活中,應大力提倡水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其為科學依據,合理調配水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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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海洋生態環境的現狀范文

摘要: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是利用法治手段調整利益相關者在開發、利用、修復海洋自然生態系統過程中形成社會關系的一種制度化機制。從制度化機制構成要素角度分析,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具有主體多元化、內容復合性、客體特定化等特點,并且海域生態補償費的法律性質不屬于海域使用金,而是一種生態修復社會責任承擔方式。探討海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法律問題,能為海域生態補償法治化機制提供理論鋪墊,并最終實現海洋生態經濟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68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4474(2016)03-0136-06

Study of Basic Legal Issues on Marine EcoCompensation

CHEN Zhongyu

(Institute of Fujian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Party School of Fujian CPC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Fuzhou 350001, China)

Key words: marine ecological protection; marine economy; ecocompensation; ecoconservation; ecopollution; biodiversity; compensation

Abstract: The legal system of Marine EcoCompensation is a kind of institutionalizing mechanism which conforms to the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 to coordinate the parties concerned when they form a kind of relationshi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iting and repairing marine natural ecosystem. According to the main factors of institutionalizing mechanism,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Marine EcoCompensa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diversification of subject, complex content and object specialization. Legally,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ees are not part of marine fees. Instead, it is a kind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fulfill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abovementioned basic legal issues in the hope of forming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ystem of rule of law of Marine EcoCompensation and promoting the virtuous circ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logical economy.

海域生態補償是整個自然生態補償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特定主體在從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對海洋自然生態系統造成破壞,從而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或間接推動海洋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的活動。海域生態補償目標的實現不能單靠政策的推動或市場機制的自行調節,必須有一整套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建立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既是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實現海洋強國戰略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海洋生態文明機制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

一、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概念的界定(一)生態補償

關于生態補償的概念,學術界仍未達成一致共識。生態補償是自然科學、經濟學、生態學、公共管理學、哲學、法學等多門學科共同關注的話題,所以各學科均以其特有的研究視角來厘定生態補償的內涵和外延。生態補償起源于生態學理論,起初專指自然生態系統自我修復活動,隨著人類加大對自然生態系統的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更多地被界定為一種旨在推動人工修復自然生態系統的政策機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矛盾日趨凸顯,以及國外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理念的引入,我國學術界和政府均致力于生態補償制度的構建。一般認為,生態補償是指“對為環境福利而做出經濟犧牲的個體或組織予以一定的利益補償的制度”〔1〕。相對于生態污染損害賠償而言,生態補償是對人類的某種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環境的正外部性所給予的補償。從本質上看,這一概念與國外的生態服務付費和生物多樣性補償的內涵有較大的相通性。生態服務付費強調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經濟補償,生物多樣性補償重在對生物多樣性遭受破壞后的修復性補償。

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7卷第3期禹海域生態補償基本法律問題研究目前學術界關于生態補償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生態補償包括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自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恢復;狹義的生態補償是指對由經濟快速發展給自然生態系統造成了損害或較大影響,對此進行評估、修復及綜合治理等行為。質言之,生態補償的內涵和外延均不同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它旨在為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和保護提供內在的激勵機制和制度保障。綜合國內外研究成果,筆者認為,生態補償是為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自然生態系統失衡問題而提出的,根本目的是維護、改善或恢復自然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是在自然生態系統自身具有的自我修復的基礎上嵌入人工輔助機制,以幫助自然生態系統實現服務功能的修復或復歸。

(二)海域生態補償

王淼、段志霞指出,“海洋生態補償是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而不是一味地向海洋索取經濟利益。”〔2〕鄭苗壯等認為,“海洋生態補償是激勵海洋生態服務供給、提高海洋生態質量、推進海洋經濟向綠色經濟轉型的有效手段。”〔3〕一般而言,海域生態補償是指海洋生態環境受益者或保護者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及其生態系統過程中,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監管者或海洋生態系統保護者給付相應費用或提供其他救濟措施,其宗旨是激勵海洋生態保護行為、實現海洋生態經濟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三)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生態問題是一個全社會綜合治理的問題,海域生態保護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調整,需要依靠機制創新,綜合運用多元化機制實現海洋自然生態系統的修復和保護。其中,法律機制是海洋生態文明機制創新的重要舉措。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是利用法治化手段調整利益相關者在開發、使用、保護海域生態環境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化機制。該機制圍繞“誰來補、補給誰、補多少、如何管”等核心內容設計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確立“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法定原則;按照“誰保護誰受償”的原則,厘定海域生態補償的對象;確定科學合理并且現實可行的補償標準;綜合運用行政方式和市場機制,探索建立靈活多樣的補償方式;建立多元主體參與和良性互動的監管評估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

二、確立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理論基礎(一)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科學發展理念

人類與自然(包括海洋)的關系問題這一最古老的哲學命題,是生態補償理論中深層次的問題。正確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實現藍色經濟與海洋生態保護的協調發展,是生態經濟學理論中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也是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理念。這一理念要求我們必須改變過去人類對自然的掠奪性開發或利用,掌握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限度,并實現從不可再生資源利用向可再生資源利用的轉變,提高人們的生態保護意識,改變不合理、不科學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以發展海洋經濟為例,一方面,人類在發展海洋經濟時,要切實保護好發展海洋經濟的生態基礎,不能以犧牲海洋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短期的經濟增長;另一方面,在保護好海洋生態系統的前提下,應當積極推動海洋生態經濟和海洋新興戰略產業的科學發展。良好的海洋生態環境是未來藍色經濟持續發展的根本基礎,修復海洋自然生態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儲備和保護潛在生產力,這符合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本身的要求;反之,破壞海域生態環境也就是破壞生產力。推行海域生態補償的目的是在發展經濟中實現對海洋生態系統的修復和保護,最終實現人類與海洋和諧共存的科學發展理念。

(二)公共物品理論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與私人物品相反的、不具備明確的產權特征,形體上難以分割和分離,消費是不具備競爭性或排他性的物品(如大氣質量、海洋)。”〔4〕公共物品具有兩個基本特征:消費的無競爭性和消費的無排他性(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費享受該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使它在利用過程中容易產生兩個問題:“公地的悲劇”和“搭便車”問題。“公地的悲劇”是界定不清的模糊產權引起的最嚴重的激勵問題,其產生首先是觀念上的問題。長期以來,人們認為自然資源并非勞動產物而是大自然的慷慨賜予,因而沒有價值。這種觀念使得自然資源的稀缺性未能在價格中得以體現,結果必然是對自然資源超強度、破壞性、掠奪性的開發,最終導致生態環境破壞。“搭便車”問題最早是休謨在1740年提出的,他認為在經濟社會,如果有公共物品存在,免費搭便車者就會出現;如果所有社會成員都成為免費搭便車者,最終結果是誰也享受不到公共物品效能。

海域資源所有權法律上屬于國家所有,它所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整個社會共同享用的。它的公共物品屬性決定了其面臨著過度利用、供給不足和資源枯竭的潛在危機。建立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將過去被忽視的海域生態環境保護成本凸顯出來,有助于推動涉海企業增強生態保護意識,改進生產技術,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益,從源頭上減少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破壞性開發,著力推動海洋開發方式向循環利用型轉變,維護海洋自然再生產能力。公共物品理論可以為推行海域生態補償確定相應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關系及其客體等內容提供理論支撐。

(三)外部性和外部效應理論

“外部性是指對他人產生有利的或不利的影響,但不需要他人對此支付報酬或進行補償的活動。”〔3〕外部性又分為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被放在網絡上的免費軟件,由于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下載使用,并且一個人的使用不并排除其他人的使用;負外部性如企業排放的污水之于下游的居民、汽車排放的尾氣之于過路的行人、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等。前者是一方的經濟活動使得另一方或他方獲益,但另一方或他方不需要支付報酬或對價;后者是一方的經濟活動使另一方或他方的利益受損,但不需要支付相應補償費。外部性中的非市場性這種影響并沒有通過市場價格機制反映出來。經濟活動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具有外部性,特別是環境污染會造成外部不經濟,這是公認的事實。所謂的外部效應是指某項經濟活動對第三方的經濟影響,這種經濟影響未在價格中得以反映的經濟成本或效益。

海域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或資源就具有典型公共物品屬性,導致人們在開發利用海域資源過程中必然產生外部性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沿海化工類等污染嚴重行業的廠家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等污染物直接排入海洋,無疑給附近沿海居民或企業造成損害,但是污染物的排放者卻并不需要給受害者以應有的補償或賠償。反過來講,某特定海域的政府和企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治理海域環境污染問題、采取限制沿海污染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使得該區域經濟發展受限和附近海域居民和企業受益,但是受益地區政府和企業并不需要為此支付相應的補償。這種外部性問題的存在,無疑會使海域生態保護這一公共物品供給嚴重不足。海域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建立即旨在實現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外部性問題的內部化,保障藍色經濟可持續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良性對接。

(四)環境善治理論

“環境善治是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與個人采取聯合行動來管理環境公共事務的方式,是以協調、信任、合作和互惠關系為基礎的促進生態文明的動態過程。”〔5〕環境善治旨在通過一整套協同機制,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營造以政府為主導、多元治理主體共同參與、共同促進整體生態福祉提升的生態治理模式。環境善治的價值導向是促進整體生態福祉的提升。環境善治有別于傳統的政府管控型治理模式,它能夠推動和促成各類環境治理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實現協同治理。較之以往的治理模式,環境善治可以聚合政府權威、市場機制、公共利益以及社會自治組織力量。

與其他自然資源相比,海域生態具有流動性、立體性和復雜性特點。海域生態補償的主體和對象多是跨行政區的(如跨省、跨市、跨縣),涉及的主體相互之間有時還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大多情況下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從產生機制來看,生態補償多數是在補償方與受償方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形成的,在補償標準確定、補償方式選擇、補償協議簽訂等方面均具有自愿自主協商的特征。總體而言,要實現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善治,就必須構建起健全的生態補償法律機制,運用法治方式充分調動各類環境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到海域生態治理實踐當中,最終達致海洋生態福祉的回歸和提升。

三、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和要素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是指為實現海洋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目的,特定主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開展海域生態補償活動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

為實現海洋生態利益及其經濟發展成果在保護者、破壞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間的公平分配,應發揮法治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應有作用。這種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需要我們充分認識和利用好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

1.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利益依存度高

海域生態補償主要在生態利益關聯性十分密切的海域之間展開,即補償方與受償方之間的生態利益關系相互依存。對于受益主體難以確定的生態補償,往往由中央政府(上級政府)通過縱向海域生態補償的方式予以提升生態福祉,比如國家逐步在海洋生態保護中推行財政轉移制度等。在其他大多數情況下,生態利益關系明確的不同海域可通過橫向海域生態補償予以解決。橫向海域生態補償是建立在補償主體和受償主體自愿協商基礎之上,在補償中的保護成本評估核算、補償方式、補償協議內容確定等方面都具有較大的協商空間。

2.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復合性的特點突出

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設立旨在修復和保護海洋自然生態系統、推動海洋生態系統與海洋經濟系統之間的良性對接。海洋生態系統與海洋經濟系統相互融合、相互影響,并在人類社會逐步發展中形成海洋生態經濟系統。事實上,海洋經濟生態系統不是海洋生態系統與海洋經濟系統的簡單混合或疊加,而是人類經濟活動與生態環境相互融合所產生的客觀實體。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不僅需要調整國家、政府、企業、自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需要調整人類經濟行為與海洋生態保護之間的法律關系。

3.海域生態補償主體與受償主體之間的權責利對等特征明顯

除了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縱向補償外,多數海域生態補償的補償方和受償方之間往往會對各自的權責利進行明確的約定,最終形成對等的權責利法律關系。補償方往往會要求受償方供給更好或更多的海域生態服務,并分擔由此而增加的額外成本,在滿足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及時足額地向受償方支付相應的海域生態補償費用。受償方為了提高海域生態服務供給能力,會對轄區海域生態實施嚴格保護制度,同時對沿海排污企業進行更有效的治理,這些保護活動無疑會額外增加受償方的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成本,并會由此喪失一些重要經濟發展機會,需要通過海域生態補償方式彌補上述損失。

(二)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主體

海域生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海域生態補償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參加者。

1.國家是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多元化主體

國家作為特定范圍海域生態資源的所有者和監管者,既是海域生態補償的補償主體又是海域生態補償的受償主體。所謂的“國家補償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國家機構)承諾的對生態建設給予的財政撥款和補貼、政策優惠、技術輸入、勞動力職業培訓、提供教育和就業等多種方式的補償”〔6〕。國家理應成為海域生態補償重要的補償主體。反過來講,在其他海域生態補償主體向國家交納生態補償費時,國家無疑是海域生態補償的受償主體。與此同時,國家還是海域生態補償的監管主體。

2.地方政府是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

地方政府是地方權力機構的執行機關,地方政府通過行使行政管理權,實施國家海域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海域生態保護以及海洋資源保護管理職能。地方政府參與海域生態補償活動,主要是以行政監管者的身份出現,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管理權力,并履行海域生態補償義務。地方政府作為海域資源所有權的人和管理者,是非常重要的海域生態補償利益相關者。這種利益相關者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方面,作為海域生態受益區,地方政府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代表受益區進行生態補償;另一方面,作為海域生態服務提供區,地方政府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代表提供區政府接受補償。

3.涉海企業和自然人是海域生態補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

在框定海域生態補償直接參與者范圍時,應全面分析特定海域開發活動和準確評估海域生態系統變化的情況。涉海企業和自然人主要通過開發利用海域生態環境和海洋資源向海洋排放各種污染物質或通過科技手段減少排污改善海域生態環境,由此成為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其實,并不是所有的涉海企業生產行為都伴隨著對生態的破壞,相反地,有些企業的生命及利潤就寄托在良好的生態環境中。

4.環保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主體

在海域生態保護活動中,環保公益性社會組織等社會團體曾經發揮過并繼續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聯合國也倡導社會團體尤其是非政府組織(NGO)應在海域生態保護領域中發揮作用。環保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海域生態補償屬于社會補償的范圍。這種補償類型屬于非直接利益相關者承擔的社會責任,且應納入社會道德倡導范疇。

(三)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內容

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海域生態補償權利和海域生態補償義務。所謂海域生態補償權利,是海域生態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受到補償的權益,具體表現為可以獲得生態福祉的權益,或者要求他人作出補償或不得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生態服務。所謂海域生態補償義務,是指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所受的法律約束或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海域生態補償義務主體必須采取措施提升海域生態福祉或不得作出損害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海域生態補償權利與義務是相互融通、相同依存的,特定主體履行海域生態義務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享有一定的生態權利。同時,權利與義務應該是平衡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四)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客體

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海域生態補償主體之間發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7〕,主要包括海域生態系統、海域生態補償行為及其他權益。

1.海域自然生態系統是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首要客體

海域自然生態系統是指在一定海洋時空范圍內,由海洋生物因素與海洋環境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所構成的綜合體,或者占據一定空間的海洋生態客觀存在的實體,是海洋生命系統與環境系統在特定空間的組合。在一定程度上講,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要是圍繞人類活動與海域生態系統之間的關系來展開的。

2.海域生態補償行為是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海域生態補償行為是指海域生態補償主體依法應當從事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或依法被禁止從事破壞、損害海洋生態的行為。每個國家都需要通過創設法律關系的方式,激勵各類主體積極從事保護海域生態的行為或嚴格禁止破壞海洋環境的行為。從行為類型角度來看,海域生態補償行為主要分為海洋生態修復、經濟補償和資源補償三種類型。

3.其他生態權益

可持續發展權益、環境權等其他權益,也是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客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建立健全海域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協調人們發展經濟與海域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在海域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中,可持續發展權益等其他權益是海域生態法律關系客體的最新發展。

四、海域生態補償費的法律性質及其與海域使用金之間的關系(一)海域生態補償費的法律性質

目前,海域生態補償費主要來自政府財政轉移支付,但是在實踐當中容易混淆海域生態補償費、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費、海域使用金之間的關系。至于海域生態補償費的法律性質,學術界和實務中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海域生態補償費與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費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

1.海域生態補償費與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費的區別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海域生態補償是有別于海洋環境損害賠償的另一項制度安排。海域生態補償費是特定主體在合法開發、利用海域過程中給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減損或影響的情況下而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海域環境損害賠償費是特定主體因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破壞后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質言之,海域生態補償費意味著海域自然生態利用行為的“合法性”,而海域生態損害賠償費意味影響海域生態系統行為的“違法性”。

2.海域生態補償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范疇

征收海域生態補償費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應當激勵市場主體積極進行海洋生態資本投入、提升海洋生態福祉;另一方面則應當從資金上保證修復海域生態環境的成本落到實處。從這個意義上講,海域生態補償費應是苛以在海域開發、利用及保護過程的特定主體維護海域生態環境的一種社會責任和經濟負擔。所以,若將海域生態補償費性質定位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并且,在國家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亂收費的政策背景下,繼續將海域生態補償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容易被誤以為是“亂收費”,進而阻礙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綜上,海域生態補償費應界定為以有效保護和提升海洋生態福祉為目的,以政府財政轉移支付為主導,以市場運作為原則,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機制為主要調節方式,對為恢復和維持海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而犧牲發展機會的,或者因為特定海域被開發利用而利益受損的個人、單位及地區進行經濟補償中的現金給付。

(二)海域生態補償費與海域使用金之間的關系

海域生態補償費是對海域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的補償,是解決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生態正外部性內部化問題的有效措施,也是特定主體在合法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應擔當的社會化責任。“海域使用金是國家作為海域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出讓海域使用權應當獲得的收益,是資源性國有資產收入。從經濟性質看,海域使用金屬于資源租金,是國家在海域一級市場上海域使用權轉讓的收益;從法律性質看,海域使用金屬于權利金的范疇。”〔8〕總而言之,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一種生態社會責任的承擔,而后者是國家海域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的一種資源性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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