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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問題 改革方向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執行多年,為穩定我國房地產市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推行方案進行分析,能夠很大程度上提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質量。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政策支持不足
起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推行依賴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但是,隨著公共住房體系的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體系受到了市場化因素的影響,因此,現有的住房公積金領導政策已經較難適應新時期的住房公積金改革目標[1]。另外,隨著我國房產價格的快速上漲,原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已經迫切需要進行轉變,我國政府現有的調控政策,更多的傾向于社會領域的住房困難群體,因此,傳統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已經很難和住房保障制度進行完整的對接。
(二)住房公積金風險防控機制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政策由于推行的時間并不一致,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質量,另外,現行的公積金管理制度,對不同區域和不同管理范圍的管理制度缺乏統一的協調,使得一致的風險防控政策不能得到全面的構建,而分散管理的模式,也使得住房公積金很難在同等高度的行政機制能得到必要的延展[2]。還有些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初期,缺乏對風控機制的必要關注,使得出現風險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難以及時獲得必要的補救性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監管機制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依然受到行政性體制的影響,使得住房公積金從決策到使用,完全需要在住房公積金現有體系內進行運作,不能更好的實現監管原則的確立[3]。另外,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管理團隊,為事業單位性質,這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比較容易受到行政性體制的影響。住房公積金現有管理單位難以保證具備金融機構的性質,使得住房公積金不能提升監管機制的實效性。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住房公積金改革政策
首先,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調整需要結合住有所居的政策進行執行,使公積金政策的調整不會危害到我國社會居民的正常生活。另外,要將中低收入社會群體的住房公積金問題作為關注的重點,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需要結合政策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收入群體的設計,使當前的收入目標能夠更好的結合與之相關的政策進行政策導向的明確[4]。另外,如果當前推行的正常與財政政策存在矛盾,則要以財政政策的調整作為提升經濟發展質量的重要因素,要根據現階段國家金融政策的特點,對金融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管控方案進行完善,使金融政策能夠更好的結合住房政策的需要進行管控機制的完善。在政策的改良過程中,要根據政策性住房的設計方案,對提升住房金融體系的因素進行完整的管理,使現階段的住房體系能夠同金融體系實現良好的對接,另外,要根據居民住房的實際需求,對已有的政策進行固定基礎上的發展,使現有的金融政策能夠更好的作為房地產領域的發展戰略進行推行,使現有的政策能夠結合金融政策的發展局面得到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調整要結合公共住房的建設需要進行完善,因此,要根據收入較低的社會群體的購房需求,對群體性購房的公積金政策進行優先處置,使住房公積金的調整能夠更大程度上提升住房公積金的社會價值。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風險管控機制
風險管控機制是提升住房公積金制度穩定性的重要機制,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要從房產信貸的角度入手,對公積金的風險管控機制進行完善,使公積金制度能夠從政策的角度加以完善。另外,要從政策管理的角度,對風險管控機制的運行成本進行估測,使風險因素能夠得到較為有效的控制。要結合現階段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需要,對房地產領域存在的資金缺陷進行政策領域的研究,并將多余的資金使用于存在資金缺口的領域,使風險管控機制的成本能夠在運行初期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要根據現階段住房試產的運行模式,對風險防控機制的靈活性進行設計,要結合當前公積金制度的運行需要,對公積金體系的獨立運作需求進行滿足,使更多的資金運作工作能夠同金融領域的運行需要共同進行資金使用方案的改良[5]。另外,要從風險防控體系的管理模式入手,對公積金制度的運行情況進行研究,使公積金能夠在保持獨立運行的情況下進行資金流動特點的有效管理,使資金的使用效率能夠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機制
良好的監督機制是保證公積金制度運行公平性的基礎,因此,要積極轉變當前以行政性機制引導的公積金制度,通過監管機制的構建,提升公積金費用結算機制的質量,使公積金能夠實現管控機制的完善。要對當前的公積金資金運行途徑進行分析,使現有的內部控制管控機制能夠根據風險防控工作的要求進行內控機制的完善。要在進行防控機制應用之前,對費用的轉移機制進行設計,以便風險防控工作能夠從制度上對資金進行合理的管控,避免大量資金在使用的過程中出現非法挪用的問題。公積金管控單位要加強同司法部門的協調合作,提升住房公積金的管控質量,使公積金能夠加快使用效率,提升監管機制的改革質量。要盡快完善監管機構的組織領導體制,通過監管隊伍的正規化處理,提升質量監督標準的完善質量,使現有的管理工作能夠在較高水平的管理制度影響下實現公積金質量問題的應對。
三、結論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保證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在特定的歷史時期起到了積極的社會作用,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依然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革方案的制定,對提升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質量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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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住房公積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會福利的雙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發揮其關鍵性的作用。哈爾濱市作為全國較早試點開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積金發展完善的過程中,的確取得了一些成績。然而,仔細觀察,仍然可以透過現象,發現其中存在的隱患,大致來看,主要涉及繳費標準、貸款規則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點即在針對這些隱患進行分析論述,提出可能的改進思路。希望能夠進一步保證哈爾濱、乃至全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穩定發展。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哈爾濱市;問題討論
中圖分類號:F293.3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積金,指在職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和保障性的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創,199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公積金制度全面推廣,1999年國務院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福利分房制度的繼承者,經過20多年的運行,取得了相當不錯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達到1.33億人,覆蓋率高達80%,累計繳存3.9萬億元,繳存余額2.1萬億元。i
哈爾濱市是較早推行公積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頒布出臺,提前進入住房公積金時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已達77.14%,累計歸集公積金216.07億元。全市(不含鐵路分中心、中省直、電力和農墾系統)公積金已開戶 9611個單位,職工81.54萬人。累計發放個人貸款7.06萬戶,計118.14億元,貸款余額65.07億元。個人貸款率為61.98%,高于全國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個人公積金貸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國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這樣一些可喜的成績面前,居安思危,也應該發現,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政策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的問題。
一、繳存標準
哈爾濱市規定:單位和職工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可以達到12%。2001年1月1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5%比例繳存,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5%比例繳存。iii初看,政策的出發點無可厚非。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響,提取公積金的可能性將明顯降低,繳納意愿不足,這一部分公積金有較大可能性留存在個人賬戶中用以互助流動;2001年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由于沒有能夠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要求,以貨幣的形式對他們進行補償,同時,這部分人購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對住房公積金的需要程度明顯提高。于是,就形成了這樣一種分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政策。
然而,在這里,有以下幾點必須要重新加以考慮。第一,應該明確,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仍有一定比例沒有參與福利分房。根據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標準,他們的個人賬戶中每月只能獲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6%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最高標準,這一比例也不過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著天壤之別。對于這一部分人,這種近乎于歧視的待遇,無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職工,在政策出臺時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齡,況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況一般較差,與目前市場中銷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語。對于這一部分人,將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繳費方案,單純提取公積金進行改善性住房投資將存在較大困難。第三,對于2001年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尤其是新參加工作的職工,15%的繳費比例負擔過重。粗略計算,如果按照新參加工作職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將達到300元,扣除后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單純住房公積金一項,就將給他們的生活帶來較大壓力。這樣一來,他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將大打折扣。
針對上述不合理之處,可以考慮以下解決方案。首先,將該政策中單純通過參加工作的時間進行分級調整為通過是否參與福利分房進行分級。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參與福利分房的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可以考慮在原比例上上調100%,即16%~24%,同時維持個人繳存比例8%~12%不變。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參與福利分房的職工)個人繳存的靈活性,可以考慮采用浮動機制,將繳存比例調整至8%~20%。以上調整,充分按照個人需求,考慮個人實際情況,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為職工的負擔。
二、貸款規則
哈爾濱市規定: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組合貸款最高額度為7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為40萬元,商業性銀行住房貸款為35萬元)。三、購買首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購房款的20%;購買首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購房款的30%。四、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購房款的50%,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iv初看,這一貸款規則考慮了公積金的貸款福利,明確了限購制度,兼顧了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居住性需求與改善性需求),預防了需求過熱的風險,的確可見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細分析,這一貸款規則仍有值得推敲之處。首先,在個人貸款的上限額度方面,4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上限似乎估計不足。據粗略統計,2010年8月,哈爾濱市房屋銷售均價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這一政策則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慮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價格,單純通過公積金貸款,可購得建筑面積為67平方米的住宅;考慮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通過組合貸款,可購得建筑面積為143平方米的住宅。這一設計似乎恰到好處。不過,要知道,2008年末,哈爾濱的住宅價格僅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時間內漲幅高達75%。幸而,哈爾濱的住宅市場自2010年開始突然保持穩定,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沒有太大變化,始終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間徘徊。如果這三年內哈爾濱的住宅市場同全國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維持2008~2010年的增長速率,必然將造成公積金貸款的失靈。所以,防微杜漸,勢在必行,對于這種風險的不確定性,不妨采用浮動的貸款上限制度,即將公積金的貸款上限與住宅價格掛鉤,每年年初對公積金貸款上限予以調整,調整幅度與上一年住宅市場的價格波動相一致,以保持原設定中投資者的可購面積相對穩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購力度方面,這一政策明顯缺乏約束力。假設4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30年的貸款期限、以等額還款方式還款,按照現行4.5%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月還款額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貸款利率(4.95%)計算,月還款額為2135元。這一變動后,每月還款額僅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來也僅僅不過3.9萬元,不足以對二套住房進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購房者可以考慮通過其他形式貸款的方式進行籌集,間接演化成組合貸款。針對這一問題,不妨可以考慮限制貸款年限來進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將貸款期限縮短為20年,則月還款額將驟增到2531元,效果無疑非常明顯。
三、信息披露
哈爾濱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亂問題,詳細來講,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進。
首先,歷史信息公開不足。不難看出,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內容全部沒有包括在內,造成大量珍貴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對于歷史變遷沿革的必要說明。對于一個政府機關來說,這些歷史信息的缺失,無疑是不嚴謹、不規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規公布混亂。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站上,僅僅區分了政策法規的機構(國家、省、市、部門),卻沒有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使用或廢止情況對各項政策法規進行排列,相反,則是全部堆積在一起,統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個政策在先,哪個政策在后,哪個政策已被廢止,哪個政策仍在使用。這一混亂的做法,導致非專業人員了解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制度難上加難。對于政策法規的公布,應該本著公開化、明確化、透徹化的原則,而不應給讀者制造困難,使得讀者一頭霧水,無所適從。這樣的政策法規的公布,無疑是失敗的、不負責任的。
再次,政務工作披露遲緩。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站上,幾乎沒有關于住房公積金執行情況的有效統計信息,如繳存覆蓋率、個人貸款率、公積金貸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標,在政務公開方面,財政信息的記錄數甚至為0。應該認識到,除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渠道能夠獲知有關住房公積金的詳細統計數據,最新的一條消息還是上述遠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爾濱日報上刊登的統計資料,迄今已有兩年有余。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體系,使得群眾不能有效知悉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進展情況,知情權和監督權受到嚴重破壞,對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設、群眾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將形成沖擊。
還有,基層意見缺乏反饋。在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站上,政民互動一欄的記錄數同樣為0。這說明兩個問題,第一,群眾對于公積金制度的關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機關對群眾的反饋披露不及時。缺乏與群眾的交流,缺乏對基層的了解,對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來說,將是非常不利的。
對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引起重視。這里,不妨借鑒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驗,參考北京住房公積金網的思路,切實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四、小結
哈爾濱作為一個北方邊陲上的城市,盡管面積位居全國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萬大關,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國而言,學界對于這個城市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許多應有的建設、規劃、調查、統計都沒有施行。古語云:見微知著。作為較早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可能不止在這個城市中發生。其中所表現出來的共性缺陷,應該可以為全國所參考和借鑒。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哈爾濱,以至全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進一步有序規范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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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天津;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較分析
近日,一則“住房公積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隱利’凸顯行業差距”的新聞報道引起公眾關注。該報道稱,我國各行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數額存在很大差別,最高與最低之間的比例超過30倍,銀行、電力、煙草等壟斷行業繳存數額最高。有銀行職員稱,在一些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超過萬元。下面對2012年天津與上海公積金繳存進行比較分析,以期使區域、行業之間正常工資水平基礎上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貸款額度差距處于合理范疇。
一、天津與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
2012年7月1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調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為各11%,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201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例行調整,繳存比例仍為11%,繳存基數例行調整。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最低月工資標準(1310元),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4508元)。繳存比例繼續保持11%不變。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為各11%。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或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二、天津與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比較分析
從兩城市看,天津與上海公積金繳存月存額相差不大,尤其是對于單位效益不好的按月繳存(按照下限)的低收入家庭來說,天津市繳納的公積金繳存月存額高于上海公積金繳存月存額,但是天津貸款額度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至20倍,最高貸款額度70萬,上海貸款額度為住房公積金余額的40倍,補充住房公積金余額,20倍,最高貸款額度80萬,天津明顯低于上海,最大相差40倍-10倍=30倍。最高貸款額度最大相差80萬-70萬=10萬。
為了便于直觀對比,請參看《2012年天津與上海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比較分析表》
2012年天津與上海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比較分析表
貸款最大相差額度,直接影響著職工的購買力,同時也影響著職工購房支出。從對比情況看,同樣使用公積金繳存和貸款,在公積金繳存相等的情況下,在上海購房要比在天津購房更合算。同時,也可以看出,上海公積金繳存基礎個人、基礎單位7%+補充(1%至8%)及基礎上(下)限+補充(1%至8%)更富有彈性,更趨于合理。
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表示,為強化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應實行差別化貸款利率,縮小收入較低與較富裕者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適當提高公積金存款利率,公積金增值收益歸繳存人所有。中原地產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張大偉也認為,公積金一定程度上應照顧到低收入者的貸款需求,不應單純按照繳納額考慮貸款額。可動態調整貸款額度,對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或貸款額度,讓他們有能力用公積金買房。
當然,事情總是有兩個方面的,有利就有弊,如何使區域、行業之間正常工資水平基礎上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貸款額度差距處于更加科學、合理的范疇,是值得我們今后長期認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困難,改善職工住房條件而建立的一項制度。
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業務的快速發展,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顯現出許多不足和缺陷。而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于1999年4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一次修訂,是國務院根據當時的住房公積金發展情況制定頒布實施的,在此期間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量的增加、服務類型的增多,現有的制度已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本文就當前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進一步增強制度強制性和吸引力,調動單位和職工繳存積極性,擴大制度覆蓋范圍。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因此,僅有少數城市將這部分人群納入繳存對象中。而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收入水平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會繼續拉大與繳存職工收入差距。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不僅有利于加快職工住房資金積累,更重要的是能調整收入分配結構,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較大
住房公積金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收入起著調節作用。但在現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職工收入分配差距,這樣既逃避了國家稅收,也背離了國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較低
從全國實際情況來看,雖然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提取業務在支持職工改變現有住房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總體資金運用情況不容樂觀,沉淀資金的規模呈逐年上升趨勢。大量資金沉淀閑置在銀行,有悖于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政策性住房業務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大部分有強烈改變住房需求的城鎮職工如非國有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效益差的國企職工,因為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或者是單位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部分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卻因為住房條件相對較好而缺乏貸款購房的內在需求或者即使購房自身也有部分積蓄,僅需少量的貸款資金。
第二,現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提取范圍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不能滿足住房多樣化的需求,對于一些住房裝修、小范圍的維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圍之內,對于職工來說,只能看著賬戶余額數字,采取別的籌措資金的途徑。
現行的制度在當初設計時,由于資金積累較少,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可能比較合理,但經過這么多年經濟的發展表明,公積金提取制度嚴格,用途比較單一,作用發揮不充分。如與住房消費相關的裝修、維修等都無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積金沉淀資金逐年上升。導致需要公積金支持的卻因條件限制無法完全享受到資助,使公積金作用不能完全發揮。
4.住房公積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公積金的繳存差額,而大多數住房公積金中心執行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這就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些中低收入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對于收入較高的行業單位或者是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來說,卻因為收入較高,則被認定為信譽度較高,反而能取得較高的公積金貸款。這樣在當期情況下出現了一個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數中低收入職工的低息住房儲蓄來貼補少數職工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這種所謂的“劫貧濟富”的現象。
二、應對現有政策的一些建議
1.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
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力度,積極實施非公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措施。要統一認識,加強宣傳,降低門檻,合理各項配套措施。積極推進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組織。將他們納入城市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比例規定,對于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政策,防止不同階層公積金繳存差距擴大化。
2.擴大提取范圍
為了能讓更多職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允許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職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裝修或維修和因參軍、上學、失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3.加強貸款風險意識
20xx年公積金調高細則:多地調高公積金繳存上限近日,深圳、廣州、天津、太原等多地密集宣布自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6月以來,已有北京、上海、溫州、南京、重慶、成都、中山、青島、石家莊、西安、泉州、烏魯木齊、昆明、合肥、南昌等多個城市,包括湖南省、福建省等省份陸續通知,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而帶動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提高。
公積金也是一項重要收入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各地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而帶動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提高。隨著個人繳費基數的調整,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能增加,個人到手工資可能因此會降低。
同時,隨著個人繳費基數的調整,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會增加。雖然這筆錢不是直接打到工資卡上,但也是一項收入,終歸是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能提取出來支付房租。
從7月1日起,20xx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繳存基數上限定為23118元,其中,月繳存額上限將由上一年度的5102元變為5548元,上漲446元。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xx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xx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過22605元,相比20xx年的1950元、21048元均有提高。
上海市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定為2732元,而20xx年度上海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
除京津滬外,已宣布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各地無一例外均是調高數額,而從過去數年情況來看,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也都是調高,尚沒有發現調低的地區。
廣州、深圳職工月繳可超8000元
7月3日至8月31日期間,廣州將開展20xx-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繳存基數,原則上不高于本市20xx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2275元。經濟效益好的繳存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22275元的,暫可據實申報職工的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37125元。
深圳市住建局公積金中心表示,20xx年度深圳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80元,因此20xx年公積金最高繳存基數調整為7480元的3倍,即22440元,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37400元。
今年7月調整后,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682元,下限亦為306元。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952元,不設下限。
從京滬廣深四大城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來看,廣深超過了8000元。目前北京超過5000元,而上海尚不足5000元。
20xx年公積金調高細則: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有網民指出,此次住建部限期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全國聯網制度后,最大意義莫過于使異地勞動者平等享受到了住房公積金的福利,能夠自由支配公積金,提高了公積金的使用效率。
據報道,根據住建部規劃,今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目前相關部門正加快推進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建設,在今年6月底前上線,以后將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預計這一舉措的受益群體將超過1.3億人。
從切實對接并兌現居民住房需求的本質屬性出發,有必要盡早實現住房公積金全國聯通。網民童彤說。
網民董登新也指出,隨著城鎮化加速,部分勞動力開始向三四線城市流動,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一旦開啟,就可以方便北上廣深的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其他地區,加上當地購房政策和房價優勢,有利于增強繳存者購房能力,同時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這一政策對于那些在一線城市工作,卻要在其他二三四線城市購房的人群有很大的幫助。
以改革打破利益藩籬
一些網民指出,此項改革仍需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網民朱昌俊表示,公積金開始異地轉移接續,走向全國漫游,并不意味著實現了異地貸款,下一步還應盡快放開公積金異地貸款,進一步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與公積金制度的含金量。改革沒有終點,公積金的地域壁壘被打破后,還應該繼續完善和優化相關制度,更好地滿足購房需求,增進人們的獲得感。
一位網民指出,公積金異地轉移如果解決的好,公積金異地貸款在技術上看似乎不會存在什么問題,關鍵在于以改革打破利益壁壘,讓繳納者盡量都能享受公積金貸款制度。
20xx年公積金調高細則:提取條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運作過程與功能簡述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是依據公平、互助原則,實現資金積累,以幫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匯繳資金到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設的個人賬戶中,同時單位也匯繳同等金額的資金到該職工的個人賬戶。
由此可見,繳存職工匯繳的資金權益(包含資金收益權),歸于繳存職工本人。通過這種匯繳的形式,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現了資金的積累,便可以向有購買自住住房要求的繳存職工提供資金幫助。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向繳存職工提供資金幫助是有成本的,是需要繳存職工支付一定貸款利息的。通常情況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到退休時,就可將自己個人賬戶的匯繳資金以及歷年的收益一并提走。這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住房公積金使用周期。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的作用
截止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職工的住房都是由單位或國家,以實體住房的形式分配的。這種分配形式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其公平性、合理性受到普遍質疑,在當時已經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于是國家推出了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改革方案,這項改革方案的實施過程是非常艱巨的,難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將原來已經分配的實體住房,實現貨幣化轉換;二是要拿出資金給應分配住房的職工,讓他們自主購房。當時的設想是:改革完成之后,今后的住房問題就基本通過市場化解決。單位向職工支付工作報酬,職工利用薪酬提供一定的資金積累,再向銀行貸款,便可通過在房地產市場購房,解決住房問題。
但在當時那個狀況下,人們還沒有自主積累資金購買住房的習慣意識。于是強制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了必要性和可存在性,這樣既可以幫助職工存儲一定的薪資收入作為購房儲備資金,又為繳存職工貸款的資金蓄水池中注入了活水。
以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例,截至2000年末,累計為繳存職工發放1.2萬筆共計7.27億元貸款,用于幫助購買自住房;截至2013年末,累計為繳存職工發放34.62萬筆共計759.46億元貸款,用于幫助購買自住房。十余年來,僅從南京一個地區,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為繳存職工購買自住房,提供資金支持力度的增長是非常驚人的。
如果沒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做保障,住房分配制度貨幣化改革,就不能夠順利實現。當然有人會說,商業銀行也是可以提供貸款資金支持的。可是,一則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相對較高,會加重職工購房負擔;二則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是挑選客戶的,不可能做到凡是符合購買自住住房條件的職工都必定可以貸到款。所以說,在住房分配制度貨幣化改革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功不可沒。
三、目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爭議和原因解析
(一)認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實際案例:內蒙某旗地屬貧困縣,繳存公積金最低的職工為50元,而繳存高者(某石油系職工)竟達到萬元以上。這樣住房公積金高額繳存者既逃避了個人收入調節稅,又增加了隱性收入。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應該是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者或是相關管理部門的違規操作造成的。因為對超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國家稅務總局是有明文規定必須要交稅的。住建部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也是有上限規定的。
(二)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造成了房價過快上漲
有一種觀點認為,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購房者提供了大量的低息資金支持,所以造成炒房者不斷增多,引起房價過快上漲。
其實,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的是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基本需求。對于購買什么樣的住房,第幾次購房都有嚴格的規定,只有符合這些規定的繳存職工才能享受到這樣大額的低息貸款。雖然,現實中全國各地房價都出現了過快上漲,但將原因歸結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未免太過牽強。
(三)認為造成了“劫貧濟富”的收入分配局面
大部分收入偏低的小額住房公積金繳存者自身沒有能力買房,其資金都支持了富人購房。
這個問題的原因,顯而易見不是住房公積金制度造成的:一是整個社會財富分配偏離度不斷加大,從基尼系數早已顯現端倪;二是當前房價絕對值的確高得嚇人。
(四)認為住房公積金運作收益應全部分配給繳存者
既然住房公積金資金權益屬于繳存者,為什么資金收益不可以完全分配給繳存者呢?
其實,住房公積金資金是一項政策性基金,不會像個人投資購買了某種收益性的基金。這種政策性資金的投放,是不做收益與風險比測算的,凡是符合政策規定的使用者就有權申請和使用。所以,即便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有了收益,也必須計提一定的風險準備。而且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后的收益也都上繳財政,由政府用于另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建設。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問題的剖析
從對以上爭議的解析,可能會認為筆者是在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歌功頌德和對其弊端做辯解。其實不然。
一種制度的優劣,不能簡單地從眼前的效果來評判,制度設計是有其功能體現和價值追求的,這是一種長遠的訴求。當然,為這個長遠的目標實現,中途必須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修訂方案、調整方法,但始終不能改變的是其最終的訴求。
就當前的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仍然是住房剛性需求資金支持的主體。雖然商業銀行也是可以提供購房資金支持的,但商業銀行是市場化的盈利機構,不可能成為住房保障政策的主體。如果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就必須再有一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銀行來執行這個住房保障專項融資功能。而住房銀行對于單位與個人的強制性匯繳,是否有足夠的管理力度呢?如果將匯繳工作交給社保統一征收,是不是可能會節約資金歸集的成本呢?
如果設立專項住房銀行,然后由社保機構代為征收住房公積金這個方案從業務操作角度看是可行的,但因為管理機構隸屬關系不同,所以這個思路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以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不能因為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過程中,被一些人利用成為創造隱性收入的工具等,就“因噎廢食”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其實,即便在發達國家(美國、新加坡等)也是必須設置一個住房政策性金融制度,來確保其住房保障體系正常運轉的。
我們要實事求是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提供的作用,同時也要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的問題。作為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管理者決不能認為,只要問題不是出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上,就與自己沒有關系。如果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助紂為虐”的可能和機會,依然是管理者應該思考如何應對的問題,這樣才是有價值和負責任的管理者。
從上文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至今還是一個相對簡單的運作體系,其管理體系始終沒有真正理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歸屬于住建部管理和業務指導,其政策性存貸款利率由人民銀行制定標準,資金運作管理體系接受財政部的規范約束。完全實現屬地化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很多城市都沒有做到。所以,理順管理關系和層級也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一個要點。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者和管理者,應該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自身價值為出發點,思考制度改革和管理方式改革。任何時候都要明白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住房保障體系提供金融服務的,只有這樣,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才不會錯。
比如有些人假想通過調控住房公積金匯繳的政策,來實現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資金統籌分配的功能,只是資金統籌運作。但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通過調控匯繳政策,防范被利用成為擴大收入分配不公的工具,在這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有能力做到的。
再比如由于目前房價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低收入者(達不到可以分配廉租房的標準或購經適房標準的),雖然符合政策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仍然無法買得起自住住房。還有一些曾經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買過住房,但由于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確需重新購房的。這些情況,都應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幫助的范疇,但目前還不能保障到位。
關鍵詞:公積金管理 問題 對策
隨著這些年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子問題一步步地成為人們的焦點。從而帶動了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發展,因此公積金管理工作也面臨著很大的變化。為了更好地了解現在公積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我走訪相關部門和服務單位,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廣泛地征求意見和建議,我們堅持以人為鏡,以社會為鏡,收集各方面的資料,并相應地進行整理分類。
一、面臨主要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不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住房公積金制度難于建立。一是大部分國有企業因改制、破產、解散等原因造成大量職工下崗、離崗,使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出現銳減;二是住房公積金執法人力不足、執法難、執法力度不夠,造成部分單位存在僥幸心理不建不繳住房公積金;三是宣傳不到位、不夠深入,部分單位和職工不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四是有部分中省屬單位繳交額與市、縣單位差距較大。五是部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偏低、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執行不一(5%-12%)。
2、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服務意識、服務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完善。一是查詢住房公積金渠道較單一,主要方式為打印住房公積金存折查詢及電信聲訊臺查詢,由于數據相對滯后,職工使用聲訊臺查詢意愿不強;二是由于管理中心、貸款承辦銀行、歸集承辦銀行、繳存單位分處不同地點,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費時費力,給職工帶來不便;三是隨著貸款利率的調增,職工還貸壓力增大,職工要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意愿增強,但由于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中按月提取還貸功能尚在測試,未全面推廣,還無法滿足職工這方面要求,導致職工意見較大;四是貸款辦理流程尚未理順,程序還比較煩瑣,時效性較差,特別是2008 年7 月新的《 房屋登記辦法》 實施后,房屋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護,但抵押登記流程卻變得更加煩瑣,給借款人造成了諸多不便。
3、貸款風險防范意識有待提高。一是對預購商品房項目貸前調查不夠充分,對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項目潛在的風險未予以高度重視,隨著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和房地產市場變化,商品房項目潛在的風險將數倍放大并逐漸暴露出來,將有可能危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安全;二是對逾期貸款催收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當前的貸款逾期率雖處于較低的水平,但貸后催收嚴重依賴貸款受托銀行,催收工作較為被動,隨著房地產市場進入調整周期,部分借款人的還款意愿或還款能力有可能降低,貸款逾期率有上升的趨勢。
4、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業務程序的規范化、統一化管理等方面還存在欠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點多面廣,有些管理部分散于縣(市),但在住房公積金歸集、支取、貸款、財務會計核算等方面尚未制訂全面的規范化操作規程,在統一、規范、高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程度不夠,對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不足。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較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建設不盡完善,人員少,進而直接影響內部審計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應當采取的對策措施
(一)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歸集,努力擴大覆蓋面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住房公積金政策,擬定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支持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個人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社會保障功能,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受益面。
2、加大宣傳力度,印制通俗易懂的宣傳手冊。將職工和單位所關心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問題,及與其關系密切的法規、文件印制成便于攜帶、針對性較強的宣傳手冊;擬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日(3 月24 日)定為宣傳日,到單位、職工中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讓單位和職工意識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保障性。
3、目前關于住房公積金執法方面的法規只有《 條例》 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而且沒有執法方面操作手冊。針對這一情況,擬制定三明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辦法和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辦法,加大執法力度,確實按《 條例》 規定執法,也讓住房公積金執法做到有章可循。對不建不繳的單位寄送催建催繳函,限期辦理繳存手續;對逾期不建不繳的單位采取行政處罰,及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實行“限高保低”政策,規范繳存行為
針對我市違規超標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市管委會己于2008 年7 月及時出臺“限高保低”政策,即繳存工資基數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繳存工資基數不得高于三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政策出臺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馬上組織歸集承辦銀行落實這一政策,要求承辦行嚴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規定受理繳存業務,通過業務處理系統自動控制最高、最低繳存基數;對暫時無法實行系統控制的承辦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盡快完善業務處理系統以滿足業務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繳存業務。
(三)逐步統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交比例
針對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交比例比例執行不一的情況,建議政府部門要求和縣(市)政府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以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時根據縣(市)財力情況分階段逐步統一縣(市)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
(四)檢查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
1、拓寬、規范住房公積金查詢渠道:每年七月向職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對賬單;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方式,時時更新數據,讓職工隨時隨地上網查詢住房公積金;及時向電信部門發送更新數據,盡量使電信部門數據與管理中心數據保持同步。
2、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積極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項目組溝通,實時了解“沖還貸業務”項目開發、測試進度,待該項目開發成熟,爭取盡早開辦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業務。
3、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規范貸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的審批、抵押、發放等環節作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限時辦結制度和服務承諾制度的實施,有效地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次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溝通,雙方共同研究、探討新的《 房屋登記辦法》 關于抵押有關規定,共同制訂一個既符合規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規程,既保證貸款安全又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五)加強貸前項目審查,防范貸款風險。
建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其縣(市)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審貸小組,規范貸款操作流程,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項目進行充分地評估,在收集相關文件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問卷調查、現場勘察、上網(房地產管理網)查證等手段確定項目進展情況及項目開發前景,形成可行性報告,提出貸款意見。
(六)加強貸后催收工作,建立積極的貸款催收機制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利用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適時查詢貸款逾期情況,并積極與貸款受托銀行聯系,了解逾期貸款催收進度,針對個人貸款逾期的不同情況,通過電話、短信、發函、上門、發律師函、向法院等方式催收職工按時償還貸款;同時,在內部制訂考核指標,責任分解到個人,層層抓落實,有效地促進了貸款催收工作,將貸款逾期率控制在較低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防范資金風險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全面匯總、整理了近年來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組織業務骨干進行修訂,目前,已經修訂完成《財產物資管理辦法》、《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經費管理辦法》、《會計報表報送考核評比辦法》、《會計、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開通網上銀行,實時監控市中心及各縣(市)管理部銀行賬戶每日資金流動情況,并要求各受托銀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報送各縣(市)管理部在其支行開設賬戶的月未余額,加強資金動態監管,防范風險。
(八)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完善落實工作制度
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業務科室牽頭,成立專門小組,著手制定了全市統一的歸集、提取、貸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業務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冊,做到員工人手一冊,9 月底即可完成該項工作,確保全市住房公積金工作按規范化操作流程進行;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管理部辦公地點分散,不便于管理的實際,實施了以下措施:一是副主任實行分縣包干制,每人負責5個縣的督導工作,每季度至少下縣一次檢查縣(市)管理部工作落實情況,提出督導意見。二是市中心職能科室負責監督指導縣(市)管理部的對口業務工作。三是在住房公積金簡報上定期通報各縣(市)管理部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四是制定完善職能科室職責,建立并實行科室崗位考核制度。
(九)加強監督管理及審計隊伍建設,確保資金的運作安全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業務科室部分職能和人員,充實內部審計稽核人員,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建立住房公積金日常性稽核審計制度,每季度對縣(市)管理部和職能科室歸集、提取、貸款業務和會計核算等進行全面檢查,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把審計監督作為一項經常性、持久性的工作來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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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繳存額計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由此可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直接影響著繳存金額的多少,影響著制度保障水平。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設區城市(地、州、盟)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相關國家政策沒有規定繳存比例的設定規則,且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保障狀況不同,繳存比例均有不同。筆者統計了2012年全國若干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分布于5%~20%之間(見表1)。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影響因素分析
1.房地產市場狀況
1998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房地產市場開始蓬勃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與此同時,各大中城市房價逐年攀升,從房價收入比、租售比等指標來看,房價逐漸超出了絕大多數職工的承受能力,通過購房貸款提高即期支付能力已經成為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為增加職工住房資金積累,解決即期支付能力和長期還款能力,政府及職工均希望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即房屋價格影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職工收入狀況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職工收入的關系類似于稅收理論中的“拉弗曲線”,一般情況下,收入越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越高,但收入超過一定程度時,職工住房問題易于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3.住房保障政策
目前,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方面主要發揮兩方面作用:在住房供給方面,貸款支持經適房、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在住房消費方面,通過資金積累、低息貸款為職工融通購房資金,讓職工提前獲得住房。如果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房建設力度,政府將傾向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增加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4.其他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宏觀經濟狀況等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也有一定的影響。從歷史來看,自1992年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穩步提高,比如,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從1992年的5%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1%。從財政角度出發,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大部分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部分中小城市由于財政壓力較大,也影響了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另外,宏觀經濟狀況不佳時,企業生存壓力較大,政府從穩經濟、保增長的角度出發,也往往不愿意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避免給予企業較大生存壓力。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設定方法
結合以上影響因素,為具體測算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否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設定規則,初步建立以下分析模型。
1.模型一
其中:w為職工工資收入;x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t為職工累計住房公積金繳存年限;p為房屋價格;s為基本住房需求所對應的住房面積。
模型的前提假設。本模型為靜態模型,假定職工累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應當能夠購買一套基本住房。為簡化模型,假設職工工資收入、繳存比例、房屋價格、住房面積等因素為固定值,不考慮各指標隨時間的變化情況。
模型的應用。本模型可以根據某城市當年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平均住房面積、平均住房價格、預計職工平均工作年限等數據測算城市住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2011年天津市住宅均價為10188元/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為25.5平方米,職工年平均工資42240元,假定職工從入職到退休平均工作年限30年,則計算單位加職工繳存比例合計為20.5%。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適用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社會較為成熟的階段,未考慮職工工作期內工資收入的變動情況、職工間收入分配差異、房地產市場變動情況、基本住房保障變動情況等,與中國目前高速發展的情況相比還有一定的局限性。
2.模型二
假設職工收入、房屋價格均按照一固定比率變動,基本住房面積達到一定面積后趨于穩定,我們可以借助貨幣的時間價值概念(設定貼現率r),可將模型1優化如下:
假設w以rw的平均速度變動,則wn=w(1+r)n-1。假設p以rp的平均速度變動,pn=p(1+r)n-1。模型可
繼續調整為:
模型的應用。該模型的基本原理與模型一相同,主要增加了職工收入、房屋價格、貨幣價值的變動因素。如果系統整理近年來職工收入、房屋價格、貨幣價值的變化,可構建時間序列模型,采用計量經濟學的基本方法確定r、rw、rp,利用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房屋平均價格為基礎,計算當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適用于當前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職工收入穩步增加、房地產市場日漸繁榮的實際情況,但依然以平均值所代表的典型職工為計算依據,忽視了職工間收入分配差異。模型的進一步細化可按照職工收入進行分類,按照不同收入群體分別計算繳存比例。
3.模型三
其中:NI為當年該城市國民收入;x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TE為當年該城市房屋銷售總金額;y為總房屋銷售金額中基本住房保障金額的比例,即應當除去別墅、商業物業等高端消費,一般商品住房、保障住房也應當去除投機性因素、改善性因素。
該模型主要從國民宏觀經濟角度來考慮,假設城市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用于基本住房消費的資金量相等,該資金量應當與國民收入保持一定比例,該比例可以作為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參考。在具體應用時應注意從房屋銷售總量中刨除非基本住房消費的金額,可以采取抽樣統計方法確定刨除比例。該模型化繁為簡,從宏觀經濟角度出發,便于操作,但是同樣存在忽視職工個體間收入分配差異的缺點。
以上三個模型的分析為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供了一個初步參考方法,但在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改革不徹底、住房保障政策、收入分配政策變化較大的情況下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這也是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四、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的若干建議
1.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管理政策
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要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管理政策,對繳存比例的設定、調整予以規范。目前,各地繳存比例設定的隨意性較強,不同城市之間、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單位之間比例均不相同,繳存比例的高低只是依賴于財政資金的多寡、企業效益的高低,完全忽視了住房公積金作為基本住房保障資金應當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基本原則。制定管理政策,可以明確各地最低的保障標準,明確繳存比例與職工收入、房地產市場的關系,使住房公積金能夠發揮有效的作用,而不是成為職工“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一項福利。
2.繳存比例設定與不同群體住房支付能力掛鉤
從模型一、模型二來看,職工收入水平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影響較大,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功能,針對不同群體確定相應的繳存比例更為適宜。針對低收入群體,可設定較低的職工繳存比例和適中的單位繳存比例,避免繳存比例過高影響職工生活。同時,由于該部分群體主要依靠保障性住房解決住房問題,降低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其參繳率,便于其利用住房公積金租賃、購買保障房。針對中等收入群體,可設定較高的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該群體是利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住房問題的主要群體,也是所謂的“夾心層”,較高的繳存比例將更有利于積累資金,獲取和償還住房貸款。針對高收入群體,可設定適中的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由于該部分群體收入較高,對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不大,設定較高的繳存比例反而導致該部分人群規避個人所得稅,引發社會不公。
另外,在職工整個生命周期內,盡管通過長期低息貸款可以熨平其不同年度資金支出狀況,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生命周期各階段住房需求及住房資金支出是不一致的,也可以考慮不同年齡段職工設定不同的繳存比例。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政策評價;職工收益;公平;統計分析
0引言
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發展快速。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有關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的批評時有出現,政策公平性不斷受到質疑[1]。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積金政策正在進行一系列改革,提升政策公平性成為重要目標之一。一直以來,學術界都有關于住房公積金政策公平性的探討。張達梅[2]分析了住房公積金政策及執行過程造成的各種利益差別,提出了調整措施。殷俊等[3]基于公平視角,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資金屬性及功能作了進一步的界定與擴展。耿杰中[4]從制度自信、準確定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等方面對公積金改革進行了思考,認為互是公積金政策的內在要求,“劫貧濟富”是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黃靜等[5]基于抽樣統計數據研究發現,在已經提取公積金或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群體中,公積金政策體現了“互助”原則;但這項研究僅采用了間接指標,沒有對職工收益進行直接分析。綜合而言,現有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沒有揭示不同繳存職工從公積金政策中所得收益的差距,因而難以對政策公平性進行直接且深入的分析;對政策效果進行量化評估是我國政策研究領域應該努力的方向[6],而針對住房公積金政策公平性的定量研究仍較少。基于此,本文在現實背景和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利用微觀數據對公積金繳存職工所得收益進行統計分析,以此為依據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效果及公平性進行評價。
1理論分析
1.1繳存職工所得收益
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效果進行分析屬于公共政策分析的范疇。“前后對比法”是公共政策量化分析的基本方法,即通過政策實施前后各項指標的定量對比來揭示政策效果[7]。貨幣化補貼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中的單位繳存額。單位繳存額實質上屬于單位按月向職工支付的一種貨幣化補貼,定向用于支持職工住房消費。對比住房公積金政策實施前后的狀態,單位繳存額不能算作繳存職工從政策中獲得的收益。因為從單位雇傭勞動力的角度看,單位繳存額是單位支付的勞動力成本的一部分,而單位的支付意愿不會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影響;換言之,在未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情況下,職工應該會以工資形式獲得單位繳存額。稅收激勵是指個人所得稅減免。相關政策規定,個人繳存比例不超過特定上限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比住房公積金政策實施前后的狀態,個人所得稅減免是繳存職工從政策中獲得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未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情況下,單位繳存額會以工資形式由職工獲得,這部分工資同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繳存職工從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基數同時包括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互助收益是指公積金貸款優惠扣除賬戶余額機會成本的剩余部分。互助收益源自公積金“低存款利率、低貸款利率”(“低存低貸”)的收益分配機制。“低存”是指:公積金存款利率相比同期限的市場投資收益率較低,而且職工無法隨意提取公積金,所以當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0時,繳存職工就要承擔機會成本。“低貸”是指:公積金貸款利率相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較低,“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使用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能夠享受公積金貸款優惠。對比住房公積金政策實施前后的狀態,互助收益是繳存職工從政策中獲得的收益。根據對各項政策工具的前后對比分析,繳存職工從住房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總收益包括稅收激勵和互助收益兩類,如式(1)所示。總收益=稅收激勵+互助收益=所得稅減免+(貸款優惠-機會成本)(1)
1.2“低存低貸”機制的公平性
“低存低貸”的收益分配機制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所特有的互助機制,互助收益也是公積金政策所特有的政策工具,本文進一步對其公平性展開分析。在“低存低貸”的收益分配機制中,使用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能夠獲得貸款優惠,顯著提高住房支付能力;而未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無法享受貸款優惠,卻仍要承擔機會成本。通過此機制,未使用貸款的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實際上轉變成了使用了貸款的職工所獲得的貸款優惠,此過程充分反映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互助屬性。“低存低貸”的收益分配機制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兩種利益沖突,進而引發公平性質疑。一種是繳存職工與公積金中心之間的利益沖突,如果全體繳存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總額高于獲得的貸款優惠總額,即繳存職工平均獲得的互助收益為負值時,說明公積金的收益分配機制偏向于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獲得了額外的增值收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有損繳存職工的利益,可能導致繳存職工與公積金中心之間的分配不公平問題。另一種是繳存職工之間的利益沖突,繳存職工不使用公積金貸款可能出于兩種原因:自主選擇不使用或被迫無法使用。如果繳存職工是自主選擇不使用公積金貸款,表明其主動幫助其他貸款職工,這種情況體現了公積金的互助屬性,不存在公平性問題;而如果繳存職工是因為收入較低無力購房而被迫無法使用公積金貸款,從而被迫承擔機會成本,則可能出現所謂的“劫貧濟富”問題。
2繳存職工收益的計算
2.1數據說明
本文使用的職工微觀數據來自某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約44.6萬個樣本,時間點為2015年6月。對數據進行整理,刪除下列樣本:(1)年齡大于70歲;(2)開戶年份早于1990年;(3)個人月繳存額與單位月繳存額不同,剩余約42.9萬個樣本。
2.2計算方法
在上述數據的基礎上,可以定量計算各繳存職工在抽樣時點每月從住房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收益。
3統計結果及分析
3.1繳存職工與公積金中心之間的利益公平問題
對全體繳存職工所得收益進行統計分析(見表2)。平均而言,繳存職工每月從公積金政策中獲得的總收益為255.6元,公積金政策有效提升了繳存職工的住房支付能力。從總收益的構成來看,稅收激勵為256.1元,互助收益為-0.6元,稅收激勵是職工收益的主要部分;在互助收益中,職工獲得的公積金貸款優惠為43.5元,承擔的機會成本為44.1元。
3.2不同特征職工之間的利益公平問題
3.2.1不同貸款選擇的職工
按照是否使用了公積金貸款,將全體繳存職工分為貸款職工和未貸款職工。表3列示了貸款職工和未貸款職工所得互助收益的差距。貸款職工每月平均獲得的貸款優惠為497.9元,而且由于貸款職工通常也會提取絕大部分公積金繳存額,所以承擔的機會成本較低為21.1元,綜合而言獲得的互助收益為476.9元,占工資的比重達到5.0%;所有貸款職工每月獲得的互助收益總額為1788.4萬元。未貸款職工無法獲得貸款優惠,每月承擔的機會成本為46.3元,即互助收益為-46.3元;所有未貸款職工每月獲得的互助收益總額為-1810.8萬元。
3.2.2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
按照工資水平由低到高將繳存職工按人數平均分為10組。為了從期望收益的角度進行分析,即考察處于特定收入水平的職工加入住房公積金體系所能獲得的期望互助收益,并引入“貸款概率”的概念。
3.3統計結果的穩健性
由于采用的是2015年6月的截面數據,各職工的繳存時間并不相同,這可能導致貸款概率的不同,從而對圖2期望互助收益的統計結果造成影響。為了檢驗統計結果的穩健性,本文進一步按照繳存時間對職工樣本進行了分組統計。
4結論
本文基于微觀數據的統計分析,得到以下結論:(1)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互助屬性顯著提升了繳存職工的住房支付能力。貸款職工每月平均獲得的互助收益為470.6元,占工資的比重達到5.0%。未貸款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轉變為了貸款職工享受的貸款優惠。(2)目前“低存低貸”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損繳存職工利益,機制有待微調。整體而言,繳存職工承擔的機會成本總額高于獲得的貸款優惠總額,繳存職工平均獲得的互助收益為負值;公積金中心從存貸款業務中獲得了高于市場水平的收益。公積金存款收益由1.10%上調為1.50%后,繳存職工的收益水平有所改善。(3)低收入職工被迫承擔機會成本,所得預期互助收益小于0,在公積金體系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待遇。公積金政策在收入維度表現出“兩端補貼中間”的特征。對于高收入職工而言,其擁有自由選擇的機會,主動承擔機會成本,所得預期互助收益為負值,體現了公積金政策的互助屬性;而對于低收入職工而言,由于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被迫承擔機會成本,導致所得預期互助收益為負值,在收益分配中處于弱勢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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