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商品經濟關系的本質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商法的本質,首先表現在他是“商”法,即它是規范營利性主體營利性行為的法律。“所謂營利性,即企業以追求經濟收益的增大作為其存在的基礎。”營利性的價值追求是商的基本特征,自然也是商法的基本精神所在。“商事法以規定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為己任,而這些規定的本質,集中地表現為規范營利行為。”1商法的這一本質,我們可以從商法產生的必然性、調整對象、調整原則及調整方式中得出這一結論。
首先,從商法的歷史發展來看,盡管他在不同社會經濟制度和不同法系國家的表現形式于具體內容有著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它的相同之處是非常明顯的一一各國的商法調整對象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經濟關系,即今天我們說的商事關系。商法正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于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目的,而產生和發展的。
近代商事法的產生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確立應運而生。簡單的商品經濟向自由市場經濟轉變,商品經濟得到迅速發展,無論是在經濟規模還是在交易范圍上看,原先與簡單商品經濟相對應的民法已經不適應自由市場經濟發展了,盡管,民法調整領域不斷擴大,內容不斷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將 “平等主體間發生的所有財產關系全部納入自己的調整領域”,而營利主體要營利,就必須要求商品交易行為具有簡便、敏捷、安全、公平的屬性,而商法的產生也就成為了必然,于是,適應這樣以組織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門一一商法便應運而生。
其次,我國商法將營利性主體營利性行為所引起的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如果說,民法調整的是簡單商品經濟的話,那么,商法則是調整大規模發展條件下充分競爭的近代自由市場經濟關系,這一經濟關系的性質確定了商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因為民事主體之間進行商品交換的目的,是為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即民事主體是為了自身的需要而進行商品交換,是 “為需而買”,而商事主體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目的,是為了營利,是 “為賣而買”。商法集中體現了商法調整對象的兩大特點:一是我國商法指調整營利性的主體,在現代商法中,這樣的主體包括商主體、商法人和商合伙。而對于非營利性的主體,如民事主體,商法不作調整,即使是對非營利性主體偶爾從事的營利性行為,商法也不作調整。二是只調整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不調整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性行為。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性行為由其他的法律,例如,民法、行政法、經濟法來調整。在市場經濟主體參與下,市場交換的行為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因此,商法調整商事行為的目的,就是要規范商主體的市場交換行為,使之符合市場運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則,都是這種導向的具體措施。
再次,既然是對于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進行規范,那么,就必須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則來調整,即必須采用一整套特有的與商事行為特點相適應的商事原則來規范。商人從事商事交易,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都是為了追求營利的最大化。商法首先要保障營利的實現,從而才能創造自身的價值體系和新的原則。而經濟效益的好壞、營利的多少取得與交易的簡便和迅捷,所以,商事原則如公示主義、形式主義、短期時效主義、交易定型化等原則,也體現了簡便和迅捷的要求。這反映在商事制度上,例如,在商事上,通過不署名的方式避免了一系列的中間環節,簡化了交易程序;在時效制度通過短期時效和交易形式的定型化;權利的證券化制度等等。
最后,商法是靠營利調節機制進行規范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的。這也就是王寶樹老師所說的:“商事法的營利性并不是表現指導人們如何營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構造自身營利的統一有機體。”2商法作為關于營利性主體從事營利性經營行為的基本法律,其內容或是與營利性主體的組織有關,或是與主體從事的各種經營行為有關,他都允許商人作為商主體自由經營,并充分利用市場、合同、票據、股票、債券、保險等手段達到營利的目的,從而體現所以,“商事法的營利調節機制并不是保證每個商事主體都獲利,而只向所有依法經營的商事主體提供公平獲利并將其合理的分派與投資者的一般性條件。”1
二、商法的本質一一商法之所謂“法”
商法視營利性為自己的宗旨,其法律效力側重于經濟效益。但是要營利就要遵循其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通過規范以現代企業為基本組織形式的市場主體及其營利行為,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就要保障交易的平等、自由效率、安全與秩序,這是商品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與優化配置的前提。這就體現了商法之所以為 “法”的存在價值,就是說,商法的本質還體現在 “法”這一點上,即商法是:為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建構自由秩序的法律。
“秩序,它意味著某種協調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他使得人們能夠和平共處和互惠互利而又不必認同他們各自追求的個別目的。它是守衛社會的衛士和社會動蕩的減震器,是整個社會賴以生存和協調發展的基礎。”2而作為秩序最經常表現形式的法律成為連接秩序和自由之間的橋梁,法律規制了人們的自由,同時也賦予了人們應有的自由。商品經濟的開放性,商人追求營利的最大化,要求建構自由的經濟秩序,一方面要求商人能夠自由的選擇交易對象、交易方式、交易內容、交易時間,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商法的庇護之下,最大的限度地保障市場交易中自由自在。而另一方面,自由的追求利益也是被規制在有限的自由內的,事實上也是為創造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努力,即是有利于他人的利益的實現一一這兩者的結合在商法里得到了綜合的體現。對于商法保證商事主體最大限度的追求最大利益的自由,我已經在上述的商法之所謂“商”一節說明,不再贅言。在此,我重點討論一下商法的秩序保護作用。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有關商法的自由秩序的一些觀念:其一,即為這種秩序不是人為建立的,社會的這種秩序是自發存在的,人們只是通過商法對生活中的營利性主體及其營利行為進行調整,從而建構符合生產生活需要的社會秩序;其二,這種秩序不是限制了人們的自由,相反,就商法而言,他恰恰是為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服務,根植于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是由商品經濟的本身的開放自由屬性所決定的,所以,它是一種自由的秩序。
其次,我們來看商法是怎樣來體現其為建構自由秩序的法律這一本質的。
第一,我們從商法的特點來看。商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的法律。組織法如公司法的規定、證券法、海商法、保險法的部分規定,它主要是實行嚴格主義,其規定原則上是屬于強行法規范。例如,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予以變更。這些組織法正是通過對市場主體及其形式、種類做出選擇,對市場主體的活動內容和程序加以設計,來保證市場的正常運行,對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的安全加以保證。
第二,從商法的多種商事法律制度來看。商業的營利行為,具有很大的風險性、不安全性,商人講究交易的簡便與迅捷,更加看重的是交易的安全,如果離開了交易的安全,利益的目的也無法實現。自由秩序的建構,正是為商事主體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因此,保證交易的安全、順利、可靠進行,商法規定了許多商事法律制度。 (1)交易的公示主義。體現在公司登記的公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公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的公布,船舶登記的公告等等。(2)交易的要式主義。如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股票、債券應記載事項的規定,票據法關于匯票、本票和支票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應記載事項的規定,海商法關于提單、定期租賃合同、光船租賃合同、海上拖船合同和海上保險合同應記載事項的規定等等。(3)交易外觀主義。如各國商法上規定的不實登記的責任,字號借用的責任、表見經理人、表見代表董事、自稱股東和類似股東者的責任、擬似發起人、票據的文義性與要式性、背書連續的證明力等規定。(4)嚴格責任主義。如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發起人的嚴格責任規定,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造成他人損害的,與公司一起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等。以上的這些法律制度都減少和消除了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
三、結語
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商法正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于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目的而產生和發展的。商法以營利性主體營利性行為所引起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采用一整套特有的與商事行為特點相適應的商事原則,靠其特有的營利調節機制規范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并且,采用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的方式和多種商事法律制度,建構保證商事主體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的自由秩序。綜上所述,商法的本質是規范營利性主體營利性行為,為其建構自由秩序的法律。
參考文獻:
1.《中國商事法》王寶樹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p.2。
2.《中國商事法》王寶樹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22。
1.《中國商事法》王寶樹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13,轉引自《商事法論集》第2卷 商人精神與商法“p.35。
關鍵詞:信用;信用制度;市場經濟;意義
中圖分類號:F0文獻標識碼:A
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信用在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時,信用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并且作用于經濟的發展態勢,因而它是一種經濟關系及其在商品經濟中的地位較為凸顯。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要求經濟行為誠實守信。信用不但是一個思維觀念,而且可以形成制度,進而規制經濟的健康發展。馬克思深刻洞察了這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具有重大意義。
一、信用凸顯經濟關系
在中國,一般認為信用是一種道德準則,為人們所重視。而在商品經濟發達的今天,它更凸顯經濟關系,不管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它都與之相伴而生。
1、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下,信用與經濟的關系一直存在且密不可分。它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商品經濟的發展。馬克思指出:“信用作為本質的,發達的生產關系,也只有在以資本或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流通中才會歷史的出現。”在早期資本主義社會中,商業信用是從勞動力買賣開始的。自從勞動力成為商品,也就涌現出大量的雇傭關系,而雇用勞動力也是一個經濟信用關系,這個關系發生作用是通過流通領域體現的。資本家付給勞動力的工資是在勞動力發生作用一段時間后才兌現的,這里的“兌現”與時間差就體現出了信用關系。馬克思也看重這一關系的生產,這也同于他在論述商品交換一樣:“動機和決定的目的是把G轉化G+G”,商品的交換中要履行契約,要守信,這樣才能實現價值的增值。否則,一旦信用環節破裂,只能兩敗俱傷。因此,馬克思指出:“自由競爭命名資本主義生產的內在規律作為外在的強制規律對每個資本家起作用。”這表明,在資本主義的競爭中,雖然是唯利是圖,甚至是爾虞我詐,但要想在市場中生存,都要遵循起碼的所謂“規律”,這“規律”就包含有信用理念。也可以看出,不守信用者必定失去商機,受到懲罰,甚至破產。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流通領域,貨幣充當支付手段這一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相互之間的信用經濟關系的思維內化。馬克思指出:“主要流通費用之一是具有價值的貨幣本身。通過信用,貨幣以三種方式得到節約。……由于信用,流通或商品形態變化的各個階段,進而資本形態的各個階段加快了,整個再生產過程因而也加快了。另一方面信用又使買和賣的行為可以互相分離較長的時間,因而成為投機的基礎。”由于支付的分離成為可能,因而在交換中不必要具備大量的現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某種意義上總是相當落后的交換方式了。而且這種交換會造成大量的人力、財力的浪費,而靠信用支撐的交換方式可以給雙方方便快捷。尤其是信息化高度發達的今天,更凸顯了信用經濟關系的地位。馬克思指出的“另一方面”也給經營者敲響了警鐘,即防止失信者投機行為的發生,這也是信用經濟關系有待解決的一面。要維護信用的良好作用,就需構建良好的信用環境、信用制度等。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信用在其中的角色也十分重要。社會主義條件下,信用有更好的構建環境,更易于發揮信用制度的作用。社會主義市場與資本主義市場沒什么區別。因此,信用作為經濟關系的地位也相當突出。在商品流通中,各部門、各企業之間的公私、公公、私私之間,信用在其中的角色相當突出。各交換主體都認識一種信用理念,即信用使互相長久受益。信用的受益,這個“益”,在市場經濟中,主要是經濟利益,沒有經濟利益,市場主體是不會感興趣的。所以,信用作為經濟關系是相當明顯的。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引用了一些經濟學家的觀點,其中一處是引用了英國經濟學家的托馬斯?圖克的一段話:“信用,在它的最簡單的表現上,是一種適當的或不適當的信任,它使一個人把一定的資本額,以貨幣形式或以估計為一定貨幣價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給另一個人,這個資本額到期后一定要償還。”馬克思對他們觀點的正面引述,在一定意義上,表明了馬克思的認可態度。社會主義信用制度也離不開這種“一般形式”,(當然它還有更為特殊的形式)這里只想說明信用體現的經濟關系。從個別的市場主體看,如個人與銀行機構,這種信用關系就相當明顯,這種經濟關系的運行,有其特定的程序與替代物,如馬克思所說的“貸放(這里我們只考察真正的商業信用)是通過匯票的貼現――使匯票在到期以前轉化成貨幣――來進行的,是通過不同形式的貸款,即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直接貸款,以有息證券、國家證券各種股票,作抵押的貸款,特別是以提單、棧單及其他各種證明商品所有權的單據作抵押的貸款來引進的,是通過存款透支等等來進行的。”貨幣的“虛擬化”成為“信用貨幣”――匯票。這也是以經濟關系生息攸關的。因此,馬克思說,“真正的信用貨幣不是以貨幣流通(不管是金屬貨幣還是國家紙幣)為基礎,而是以匯票流通為基礎。”因為在商品交換的這個階段上,商品不是為取得貨幣而賣,而是為取得定期支付的憑據而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在很大一部分正如馬克思所分析的那樣,以匯票作為流通中的“基礎”。而且還不僅在單一這種匯票上,還有更多信息化的內容。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信用的經濟關系也得到充分體現。
二、信用制度在經濟領域中的特性
對馬克思的《資本論》第三卷,理論界是相當熟悉的,其中馬克思關于“信用制度”的精辟論述在當前卻引起人們的廣泛注意。因為“信用”在道德準則范疇所發揮作用對人們影響相當大,而今,信用在經濟領域的重要角色不容人們忽視。因此,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又遭遇到“信用”和“誠信”的新問題的今天,有必要認清它的重要特性。
1、信用制度在經濟中的廣域性。經濟領域可以說是一個涉面相當大的范圍,而信用制度鑲嵌于它的每個角落,不管從時間還是從空間看,自從有了階級社會,它無時不作用于人類社會生活。而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更顯著了。正如馬克思所說:“隨著商業和只是著眼于流通而進行生產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信用制度的這個自然基礎也在擴大,普遍化和發展。”在資本主義社會生產方式中,要使此方式正常運轉下去,“自然基礎”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視的――貨幣充當支付手段的職能。這一職能使商品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在商品流通中而形成,而商品流通是一個龐雜的社會系統,“擴大”、“普遍化”是再正常不過的了。在社會主義生產方式中,信用制度這個“自然基礎”也在擴大、普遍化。只要有商品流通,就存在信用制度起作用的“溫床”。
2、信用制度在經濟領域中的特定性。這里我們研究的它的特定性,是相對于廣域性而言的,是指定在特殊方面的作用顯出更重要、更明顯。比如,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等。其實馬克思也對信用制度的特定性作用作過述說的,馬克思指出:“我們不打算詳細分析信用制度和它為自己所創造的工具(信用貨幣等等)。我們在這里只著重指出為說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特征所必要的少數幾點。因此,在這里,我只研究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這種信用的發展和公共信用的發展之間的聯系,不屬于我們考察的范圍。”這正如說明信用不僅有“公共”的地方,而且更有它特定的角度。銀行信用是個特定角度,在這個角度中,信用制度就顯得更重要了。客戶把錢存入銀行,完全是一種相信,這種“相信”是建立在國家制度之中的相信。在存儲手續完成后,留在客戶手中的是一種數據憑據,銀行信用就從中體現出來,馬克思也認為:“資本家隨著貨幣的積累,把貨幣作為有息的活期存款存入銀行,這就是屬于信用范圍的問題。”
馬克思在論述股份制的理論中,也體現了信用制度特定性的視角。馬克思說:“信用制度是資本主義的私人企業逐漸轉化為資本主義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礎,同樣,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國家規模逐漸擴大合作企業的手段。”又說:“把股份制度――它是在資本主義體系本身的基礎上對資本主義的私人產業的揚棄;它越是擴大,越是侵入新的生產部門,它就越會消滅私人產業――撇開不說,信用為單個資本家或被當作資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內絕對支配別人的資本,別人的財產,從而侵犯別人的勞動權利。對社會資本而不是對自己資本的支配權,使他取得了對社會勞動的支配權。因此,一個人實際擁有的或公眾認為他擁有的資本本身,只是成為信用這個上層建筑的基礎”。馬克思這里所說的“股份公司”中的業主所擁有的各種權利,實際也是在信用制度這個特定的視角中的一種應用。馬克思還在分析資本主義信用制度關于股份制的著名評述中指出:“它是在資本主義體系本身的基礎上對資本主義的私人產業的揚棄”,“這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范圍內的揚棄,因而是一個自行揚棄的矛盾,這個矛盾首先表現為通向一種新的生產形式的單純過渡點”。對股份制的內在框架在這里不需過多的考察,只指出一點,“私人產業的揚棄”其實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揚棄”,各私人業主把自己“閑散”資金投入合伙經營,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風險是次要考慮的事情。因此,他蒙發這個目的的因素是信任這個“項目”,信任經營者的能力,致使他不怕風險。因此,特定的經營境況產生特定的信用制度的取向。
三、加強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發展進入國際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主體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中有異曲同工之處。就其在市場的角色中,雖然制度是“異曲”的,其信用是“同工”的。因而,這從某種意義上說“信用”是沒有國界的。因為經濟的全球化、交往的普遍化致使信用拉動了各國經濟的發展。沒建立在信用制度之上的國際化經濟經營國,在世界經濟大潮中是難以立足的。
1、加強信用制度建設有助于認清商品經濟發展的本質。早在19世紀,恩格斯在其《英國工人階級狀況》1892年法文序言中就對當時資本主義經濟中的“信用”作出深刻分析,他認為:“現代政治經濟的規律之一就是,資本主義越發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為它早期階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騙和欺詐手段。的確,這些狡猾手腕在市場上已經不合算了,那里時間就是金錢,那里商業道德必然發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倫理的狂熱,而純粹是為了白費時間和辛勞”。恩格斯在當時紛繁的經濟現象中清醒地認識到:“哄騙和欺詐手段”在市場大潮中是難以生存的。而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講信用,是講求經濟關系中的信用,而絕非是簡單的“倫理的狂熱”,即不是簡單的商業道德問題。因此,我們可以認識到,商品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信用制度,信用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繁榮與危機。而我國正處在新經濟體制起步時期,很有必要加強信用制度建設。
2、信用能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從市場主體方面看,各主體要積極地適應市場,并在其中取得一定的地位,信用是它的內在底氣。各主體之間建立的經濟關系,雖是一種契約關系,但要想維護契約的生效,而讓雙方順利受益,其中沒有雙方的信用是不可能的。否則,雙方都不能受益。從流通領域方面看,信用可以節約流通費用,加速資金周轉,調節貨幣流通量的作用。從政府職能上看,信用可以提高市場運作效率,宏觀調控更有力化、簡便化。以上不難看出,信用的積極而有效的作用,因而我國信用制度在市場經濟運作中,應呈現出其基本的效果。
3、當前我國還存在缺乏信用的諸多方面。我國正處在新經濟體制轉型期,很多人一下不能適應,對突如其來的經濟“洪流”很容易被淹沒,不是就是違約欺詐;不是刁蠻鉆營就是以假充真。種種跡象表明,忽視信用制度之風猶存,并已嚴重影響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且出現經濟現象倒退的方式,如現金交易。因此,如果再不采取適當措施整治信用危機,則其將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綜合治理信用問題已刻不容緩。
(作者單位: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關鍵詞:經濟法學說 初期 發展 思想基礎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3-085-01
經濟法在中國有著30年左右的發展歷史,經濟法的發展來源于當代中國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于變化中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形成的強大合力。
自政革外放以來,中國的法治進程隨著國家工作的重心轉移和對外開放而步入最初階段,直到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出臺。這一階段中國經濟法學說存在著幾種有影響、有代表性的經濟法學說,盡管這幾種學說根源于傳統體制下固有的觀點和觀念,有這樣那樣的缺陷,卻仍然有意無意地傳承著歷史上經濟法固有傳統,斷斷續續地堅持著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因而它們列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起過奠基性的作用。
從改革開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出臺前,中國經濟法學說有綜合經濟法學說、縱橫經濟法學說、經濟行政法學說、縱向經濟法學說、學科經濟法學說五種。
綜合經濟法學說認為經濟法作為綜合的法律部門所占據的地位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為它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和獨特的調整方法。綜合經濟法學說把經濟法看作是由調整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綜合構成的,這樣就把經濟法變成了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法律,這是不適當的平等的禮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三種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已分別由民法、行政法和勞動法加以調整,這在理論上已達成共識,在實踐上已成為通例。如果綜合起來由經濟法調整,勢必擾亂現有的法律體系。綜合經濟法學說,是當時中國在既沒有民法,也沒有行政法和勞動法,更沒有經濟法的特殊背景下提出的一種經濟法學說,是難能可貴的,它構建了將來中國經濟法律體系的大致輪廓和基本框架。它還對過去籠統的經濟關系進一步加以分析,具體分為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并指出這三種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不同的法律方法加以調整。這種學說沒能在上述具體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科學地、明確地指出其中調整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可能就是經濟法,但指明了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除了調整平等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民法和調整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的勞動法以外,還有一利調整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在當時,這種認識是富有創見的。
縱橫經濟法學說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并在中國有所改進和發展。縱橫經濟法學說把經濟關系分為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但是過分夸大和強調兩者存在的聯系以至于要使兩者達到統一,并且是把橫向經濟關系統一到縱向經濟關系之中并最終消解于縱向經濟關系之中。縱橫經濟法學說的實質就是:把縱向經濟關系凌駕于橫向經濟關系之上并使之混同;把國家管理經濟的行政方法凌駕于其他一切方法之上并使之混同。這種觀點是過去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的反映和產物,與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適應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是發展商品經濟而不是否定商品經濟,是使企業獨立自主于政府而不是隸屬服從于政府,是減少行政管理,擴大市場調節。我們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本質是市場取向而不是計劃取向。因此,橫向經濟關系必將不斷地分離、獨立于縱向經濟關系。縱橫經濟法學說看到了不同經濟關系尤其是縱橫經濟關系的聯系,但過分強調了這種聯系以至于本末倒置地對待縱橫經濟學說。
經濟行政法學說認為行政權力在經濟領域的活動集中表現為經濟行政,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民經濟行政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關系,即國家行政機關在對國民經濟實行計劃、組織、管理、監督、調節和干預中所形成的各種聯系。這種學說把國家干預等同于行政干預,視行政干預為經濟法的核心,并進而把經濟法歸屬于行政法,最終否定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行政法學說過分強調政府干預,與市場經濟的性質和要求不盡相合。但相對其他學說來講,經濟行政法學說比其他各種經濟法學說更深刻、更系統。經濟行政法學說抓住了經濟法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把經濟法與政府干預結合起來,認為經濟法的本質在于運用行政法律手段解決經濟問題,通過行政權力活動調整經濟管理關系,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唯一需要解決的就是對政府干預經濟的科學理解的問題。
縱向經濟法學說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說只調整國家在管理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它始終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這與調整橫向經濟體系的民法區別開來。它沒有把縱向經濟關系理解為行政權力管理經濟關系,又有意識地試圖避免同行政法的糾葛。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這一點來說,縱向經濟法學說比任何其他經濟法學說更純粹、更徹底。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是正確的,問題是如何科學地理解和系統地闡述和發展這種縱向經濟關系。
學科經濟法學說認為經濟法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國家制定和頒布的經濟法規范,二是指在理論上形成的經濟法學科。從法律規范上看,經濟法不能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從學科上看,經濟法是一門必要的學科。學科經濟法學說是從歷史上的經濟法提煉總結出來的。學科經濟法學說對經濟法的理解深受歷史上統制經濟法的影響并囿于統制經濟法之內。歷史上存在的統制經濟法是經濟法的一種“病態現象”,井不是真正的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的壟斷階段,在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基礎上形成的具有盲目無序性和壟斷、不正當競爭等限制競爭性質的社會關系,提出了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競爭的普遍要求,要滿足這種普遍要求,僅靠過去那種臨時性的、個別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進行經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調整,在這種情況下,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這個法律部門就是經濟法。學科經濟法學說認為,學科經濟法的任務就是研究經濟法規運用各個基本法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規律。國民經濟關系確實是一個范圍廣泛的領域,但是在這些領域中的經濟關系的復雜性、多樣性,使法律的綜合調整作用顯得特別重要。而完成對某一些領域綜合調整的任務不是一個部門法所能承擔的。經濟法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這些“基本法”的具體化,而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只調整國民經濟的某一個方面的經濟關系,所以經濟法不可能是對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這些基本法的“兼收并用”,經濟法調整也不可能發揮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等各個部門法的綜合調整作用。
總結五種經濟法學說,可以發現它們的趨同,這種趨同就是綜合經濟法學中的“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縱橫經濟法學說中的“縱向經濟關系”、經濟行政法學說中的“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縱向經濟法學說中的“縱向經濟關系”,以及學科經濟法學說所以為的經濟法是“利用國家強有力的行政權力對經濟實行干預的法規總稱”。這種趨同成為經濟法學界共同的關注焦點,后來的《民法通則》的頒布更有力地促成了這種共識。五種經濟法學說在改革開放初期給經濟法學界提供了最初經濟法建設的思想基礎,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奠基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參考文獻:
1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法律出版社,1991
[關鍵詞]:經濟法獨立性社會法
關于經濟法的獨立性,自經濟法誕生之時起,爭議就從未停止。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多流派及觀點,關于經濟法的獨立性可分成兩派-否定派與肯定派,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和,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干預說”、“協調說”等多種觀點。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但具體到什么樣的經濟關系,各派則各執一詞,尚未統一。
一、調整對象是爭論的焦點以法律所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部門法劃分的依據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從的觀點看,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一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歸根到底是由該國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法律部門劃分屬于法學及思想意識范疇,社會關系由立法者、司法者,也即上層建筑……而塑造出一國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沒有羅馬帝國地中海周邊各民族參與的大規模貿易,引致商品關系特征無扭曲的普遍體現,貫徹平等原則的法律規范和法律關系應運而生,羅馬私法和中世紀的商人法就無從談起”。[2]盡管相同類型的社會關系蘊涵著共通的性質,但其“本身卻并非也不可能天然的表達任何意思”,[3]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可能排除主觀因素,它是世人根據社會關系的本質屬性從經世致用的目的出發對其進行加工的結果。法學家、立法者提煉出指導該領域的基本原理和原則,司法者歸納總結出在調整該類型社會關系普遍適用的一般方法,因此而使法律能根據社會現實需要得以便捷高效的創立和運用。但是不管如何,法律部門劃分的客觀基礎在于現實生活中實在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法律部門劃分的邏輯起點(并不排除用相同的方法調整不同類型的社會關系),探究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必須從社會關系入手。在經濟法的論戰中,否定派堅持認為,商品經濟孕育了民商法的產生,民商法是調整商品經濟之法,只要現階段的經濟關系仍然是商品經濟關系,那么就應當靠與商品經濟相對應的民商法來調整,而無產生新的法律部門的必要。對此肯定派并沒有從正面予以反駁,只是強調現階段的經濟關系需要權力的干預,強調“商事關系的發展必然存在的是商事主體的復雜性,難以明辨性和交易的多環節性,識別當事人動機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直接機會相對減少,行為的自我把握愈為困難,商事關系所隱含的投機性相應增大,利益損害的不特定性、廣泛性與彌散性擴大,對商事行為與商事關系監控難度越來越大,以往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自我監控機制運用與商事關系中愈發顯得局限,因此除當事人的自我監控外,社會與經濟的發展在急切尋求一個某種具有中介力與約束力的社會機構或國家機構來從社會或國家的另一個視角監控社會關系,充當商事關系的保護人……”。[4]這些類似的闡述只是表明了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現實需要,可以作為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動因解釋之一,但是為何這一法律部門被稱為經濟法,上述闡述并沒有從基本概念上回答“經濟法調整對象是什么”這一關鍵性問題。
二、調整對象應是社會關系而非經濟關系首先,在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人們在以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為基本內容的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社會關系。
馬克思將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的產生論述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相互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5]在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是不做區分的,但是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卻是一個與成本、收益相聯系的純粹的經濟學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經濟運行規律或者經濟因素間的相關性以及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它作為一種物質關系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本原關系,因而不具備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特有的意志性和具體特征,人們無法通過自覺的行為來對其加以支配,因而是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的“。[6]可見,基本的經濟關系是不能被分割的,法律也不可能對經濟關系作出直接的調整,法律只能對主體之意志發生作用而調控人們的行為,進而達到分配利益的目的。因此,建立在經濟關系之上的社會關系則是可以調整的,而且”因為不同社會關系的利益不同,人們為實現一定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區別“,[7]社會關系因而可以被分割。
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需要干預建立在不可分割的經濟關系基礎之上的社會關系的可分割性,為我們探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提供了可能。
在經濟領域,兩個主體之間某一行為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單一的,以一個買賣關系為例,甲將一個杯子賣給乙,如果從一般的視角看,作為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單純的買賣關系,涉及了債權契約關系和物權契約關系,應由民商法調整,而當我們把甲乙還原為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角色,則乙還是個消費者,是消費者社團中的一員,實際上買方在這一買賣關系中是以兩種不同的身份同時出現的,由此而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首先,買者是原始狀態的市民,是私法上的抽象主體,他擁有私法上的個人的意志自由,他有權決定買或不買,有權與經營者商定契約的內容(當然,是在社會基準法和團體契約的制約下),此時,他與經營者是完全平等的。其次,買者作為“社會人”,買者是弱者,是社會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比如,“受社會基準法的規制,以維護乙的最基本的權利和保障最基本的交換秩序”。[8]在消費者團體和經營者訂有團體契約的情況下,還會牽涉到第三種社會關系,即消費者團體與經營者形成的為維護乙所在的消費者團體的利益和消費者作為具體的成員而由團體契約調整的消費關系。而在消費者團體的內部關系-消費者個人與團體的社會關系,亦在社會法框架之內,此為第四種社會關系。上述一個買賣關系,實際上在其基礎上形成了四種社會關系,民商法對主體不作任何區分,一概認為平等,因而只能調整第一種平等的處于原始狀態的買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社會關系,這部分社會關系仍由雙方協商自定,勿需干預。而第二、第三種社會關系由于有社會基準法和團體契約的存在,個人意志的自由在上述兩個層次上受到了限制。按照經濟法調整對象為“需要干預的社會關系”、“一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的觀點,第二、第三種社會關系就是經濟法學者所說的受到干預的社會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也可以精確界定為“建立在經濟關系基礎上的第三域社會關系”,或曰“社會人在經濟領域內形成的社會關系”。第四種社會關系-社團內部成員與社團的關系-由于它是團體契約形成的前提關系,直接牽涉到社團權力的正確定位,故而亦納入經濟法體系。無論是否定派還是肯定派,他們都沒有正確區分不同的社會關系。否定派認為經濟關系與社會關系是一致的,導致了一種經濟關系就只能由一個部門法調整的機械觀點。而肯定派雖已意識到需要干預的那部分社會關系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但卻苦于無法具體說明,只好從社會現實這一角度堅持認為經濟關系需要不同的多個法律部門來共同調整,但是只要經濟法學者不能從理論上指出他們認為的那部分社會關系與民商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根本不同,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兩派的分歧,也無法令人信服的接受經濟法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有學者提出了以社會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獨立的依據,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是利益而不是調整對象和方法,前者從根本上決定法律產生發展,后者只不過是前者的表現而非實質,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與調整對象、方法是本質與形式的關系,法律部門仍應以受保護的不同利益來區分”。[9]利益與法律部門的產生的確有聯系,但是法律部門的劃分不僅僅有賴于客觀現實,它同時也是適應人們創制、運用法律的需要而存在的。以法律調整的對象-某種社會關系為部門法劃分的依據能夠較好地溝通主客觀兩方面。一方面,社會關系根源于經濟基礎,反映了現實的社會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同類型的社會關系必然有其共同的本質特征,人們能夠據此抽象出該領域的一般原理,歸納總結出一整套普遍適用原則和方法以指導立法和司法活動。因此,以社會關系為標準較好地結合了社會現實和主觀運用兩方面,由此而分出的法律部門也是合理的。而以利益為標準則在主觀方面存在欠缺,無法體現該部門的一般原則和方法。以利益來解釋法律部門的產生是合理的,但若以此來作為一個部門的立足點并指導立法和司法活動,在法律規則日益精細、“宜粗不宜細”的觀念已被擯棄的今天,則是不適宜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利益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成為劃分標準。當以利益作為標準時,它能夠直接指明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所在,但不能體現法律的技術性原則,而這兩點恰恰正是法域的特征所在。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便是以各自追求的利益歸屬為標準而劃分的。市民社會和私人利益的推動了公私法的分離,而當社會利益凸現,現有公私法域框架無法予以有效保護時,第三法域-社會法便應運而生,而這正應驗了阿克頓在評價雅典時的名言:“每一種利益都應有權利和手段去主張自己”。四、經濟法獨立的外部條件經濟法的產生是社會發展對法律體系提出挑戰之后的回應。
隨著經濟的增長,“法律體系被要求負起雙重任務:一方面法律必須為政治體系服務,成為政治體系控制經濟體系的主要手段”,“第一個任務關系到各種生產、分配、消費活動能否置于政治權力的控制之下,以民主政治秩序而言,也就是能不能依多數意志來控制經濟的過程”,“第二個任務則關系到我們這個社會能不能使正義感得到滿足”。[10]社會經濟法的產生完美地完成了上述兩任務。在行政手段事事躬親,福利國家的美夢破產之后,社會法力主公眾參與,自主、合作解決社會問題,將經濟問題置于社團權力而非國家權力干預之下,既滿足了經濟關系的權力干預的需求,又實實在在地體現了參與其中的民意。社會經濟法弱化了國家的統治職能,提升了公眾對社會事務的參與程度,較之公私法二元對立的時代,是民主政治的提高,是人類與自由平等理想的趨近。社會經濟法體現了社會的進步,也是法律體系的創新。經濟法的產生也是法律調整專業化、精細化的要求。事實上民商法的規則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助于社會利益的保護,如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但是這是一種以私權機制維護社會利益的間接途徑,隨著經濟關系日益復雜,成本也必將越來越高。德國最初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借用的是私法的侵權行為規則,“個別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為某個權利主體競爭權利的侵犯,通過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使權利主體的權利得到彌補,但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對象的廣泛性與不穩定性的客觀存在,個債的追訴使得當事人自我保護的成本增大,而建立一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的公共機構則可以降低競爭秩序的保護成本”。[11]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民商法的調整機制甚至根本無能為力,比如,一名經營者誠實經營,企業日趨壯大,足以影響競爭秩序,但他并未利用其強勢地位,因此并不能觸發誠實信用原則涵蓋下的民商法機制。但是在反壟斷的“結構規制主義”下,社會法賦予了社會管理者以社會利益的名義拆分該企業的權力。
五、經濟法的獨立首先是社會法的獨立經濟法的獨立前提是社會法的獨立。
烏爾比安在《學說匯纂》中論述道:“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有關于國家的穩定,私法涉及個人的福利”。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私法的二元結構已不能涵蓋現實社會生活,表現為法律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力不從心。社會利益的凸現首先表現為大量的社會公共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市場失靈方面,比如壟斷、環境污染、勞工問題和社會公正等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行政權作了嘗試,但是行政國家(福利國家)破產的事實證明這種努力是失敗的。這首先是因為信息不完全的問題也同樣在公共部門中存在,這致使行政權力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其次,要求行政機關保護社會利益缺乏合理的利益激勵機制,官僚們只對上司負責,往往可以置社會利益于不顧,倒是在很多情況下,社會利益成了權力尋租的幌子。如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同時又避免政府失靈?公眾參與組成社團,通過自治方式自主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是另一條道路。比如中小企業聯合體以為“合法的壟斷”對抗壟斷、勞動者組成工會保護勞動者利益、消費者組成消費者協會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社會本身是一個天然的超級社團,人人生而得為其中一員,人們完全可以組成社會自治機構,但是考慮到成本和國家機構業已存在,所以仍然將自治權交由國家機關行使,但是這種權力本質上是社團權力,是不同于國家權力的第二種權力,“一種管理性、組織性的權力”[12].既然公權力無孔不入的滲透是不現實的,公權力采取了變通的手段:公權力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引入、承認社團權力-規定公眾自主參與的自由,承認社團對內的自律權,對外締結契約的代表權;同時又堅持一定的底線,規定了社會基準法以保護成員最基本的權益。上述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目的就在于社團權力的正確定位,使其既與行政主體又和壟斷組織相區別。維護私權,保障私人利益的為私法;維護公權,保障國家利益的為公法;同樣,維護第二種權力-社團權力的為社會法,而部門法的劃分應當首先從法域劃分開始。由于社會利益的凸現,經濟法同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教育法等一系列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而創制的法律浮出水面,它們分別致力于解決某一領域的社會問題、維護社會利益的某一方面,因此經濟法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教育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同屬社會法領域。在同一法域下按各法所在的專業領域劃分,經濟法當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教育法并列,同為社會法的部門法。
參考文獻
[1]王家福主編經濟法緒論[M]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9頁。
[2][3][4][11]史際春等經濟法若干理論問題探討[J]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86頁。
[6][7]呂忠梅論經濟法的邊緣[J]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8]鄭少華社會經濟法散論[J]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9]程寶山論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的關系[J]載鄭州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第3期。
【關鍵詞】經濟法;基本理論;本質;調整對象;體系;地位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為協調本國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即都必須對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彼此關系。
(二)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多元化,各類矛盾叢生。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妥善協調好社會整體和社會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經濟法正是適應這種客觀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兼顧社會個體利益,通過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來調整經濟關系,對各類主體的利益進行平衡協調,以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現代市場經濟所包含的高度社會化大生產及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關系朝著分化和綜合兩個方面發展。經濟法正是反映了經濟關系分化和綜合兩個方面發展要求,一方面,它通過具體的制度和規范,分別細致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又在總體上對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的調整。
(四)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法
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是社會經濟永恒的話題,經濟法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產生和發展,并由此體現著經濟法的本質和功能。可以這么說,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源,是經濟法的本質和靈魂。
(五)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經濟法不是只體現國家意志和利益、單純干預和管理經濟的公法,也不是只立足于個人本位、企業本位的私法,而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是獨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對二者進行平衡協調的―個新的部門法。
二、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即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個法的體系中,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其重要性如何。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的角度分析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使市場產生了各種弊端,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一經濟法應運而生。從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規制和調控的特性,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取代的。
(二)從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相互關系的角度分析
民法的主體平等、契約自由精神與市場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現代民法雖然強調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但它不能解決在公共競爭環境遭到破壞而導致整體及個體的低效率或無效率問題;而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只是僅僅以一種外在的力量發揮作用,對這一問題也無能為力。所以經濟法的產生則成為必然,其獨立的部門法地位已經得到當今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學者的認可。
三、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具有一定的范圍。我們不能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綜合的,是各式各樣的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具有區別性。經濟法、民法各自調整不同部分的經濟關系,但不能說經濟法、民法可以對經濟關系實行交叉調整。因為這種觀點實際否定了經濟法、民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進而否定經濟法、民法獨立的部門法地位。
(二)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經濟關系
在國家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在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及其法律調整
在市場主體體系中,企業是最主要的主體。國家對于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等,不能管得太多、太嚴,但又不能撒手不管,而應進行必要的干預。
(2)市場管理關系及其法律調整
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在市場體系中各種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必然存在競爭,而競爭會導致不正當競爭,甚至壟斷。在市場本身又無力消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時,就需要國家干預,加強市場管理。
(3)宏觀調控關系及其法律調整
宏觀調控,是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于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經濟的發展。
(4)社會保障關系及其法律調整
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但因市場本身的盲目性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國家出面進行干預,建立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有助于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勞動力資源,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
四、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是由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基于此,經濟法的體系可采取如下結構:
(一)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于市場管理法,根據實踐的需要,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二)企業組織管理法。企業組織管理法是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于企業組織管理法,根據實踐的需要,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例如,可以劃分為個人獨資企業組織管理法、合伙企業組織管理法、公司企業組織管理法等。
一、將經濟法作為對增量利益(剩余)關系進行有效調整的主要載體
在市場經濟中,基于社會化生產人們因產出大于投入而有增量利益(剩余),繼而構建出的多種社會經濟關系被稱為增量利益(剩余)關系。其主要涵蓋了兩方面內容,一方面,在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中,社會成員的平等主體與社會成員之間共同分享、競爭實現、協作創造增量利益或剩余利益的社會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同樣的,在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中,社會成員的不是平等主體與國家政府之間共同分享和協作創造增量利益或剩余利益的社會經濟關系。其中,前者反應出一定的原生性特征,后者是由前者所派生出的關系。二者均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以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為基準,主要以新興的經濟法為基礎,調整這種新型的社會經濟關系。我國要科學的調整原生性的增量利益關系的經濟法,要遵循個體生產已由社會化生產相取代的市場發展規律。共同分享和協作創造增量利益(剩余)的關系不存在于個體生產中,再加之基于個體生產的自然經濟中,人們所創造的產品,不需要借助市場競爭交易來發揮所創造產品的價值。當時的社會是基于個體生產的簡單商品經濟,不以實現價值增值為標準的借助交換來滿足個人需求的過程,不存在利用競爭來創造增量利益的關系。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衍生出了一種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發展機制,在該機制中,存在了共同分享與協作創造增量利益的關系。歷史上,社會化生產有著對商品生產促進和提高的功能,為此,社會化生產對商品經濟給予了高度的支持,并逐漸形成了經過競爭易和交易競爭的市場經濟機制,造就了市場主體之間通過競爭來對這種增量利益的關系的實現。相對于民法所調整的繼承、流轉、歸屬等存量利益關系而言,共同分享、競爭實現與協作創造增量利益(剩余)的關系與其存在本質區別。通過調整平等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剩余關系或增量利益(原生性增量利益關系)的經濟法,能夠保障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中各市場主體或社會成員在對企業利潤最大化利益與個人收益實現的基礎上,不損害相互之間的關系。接著,再調整非平等主體社會成員與國家之間的剩余關系或增量(派生性的增量利益關系)的經濟法,又能夠維持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企業以及個人的社會整體可持續增量利益與增量利益最大化的協調關系。
二、構建協調非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的宏觀經濟法
為了實現我國構建宏觀經濟法的目的,一定要使現有的國家運用社會公共資源直接參與到宏觀調控的立法、市場監管的立法、經濟活動的立法中,并以共同分享與協作創造增量利益(剩余)的經濟管理取向的立法替代傳統行政管理取向的立法。我國構建的宏觀經濟法,以經濟管理為導向,主要是國家各級政府對國民經濟管理行為的法的自我規制。為此,其要基于滿足自身可持續執政能力的需求為前提,并在國際競爭強有力的支撐下,對經濟民主進行不斷的強化,從而使公關經濟法的建立得到不斷的完善。除此之外,我國要解決有關程序法中的非平等主體間存在的權利沖突問題,并對民主集中糾錯程序法的制定進行不斷的完善。在該非訴訟程序法中,有效落實了宏觀經濟法所保護、設定以及確認的宏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
三、構建協調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的微觀經濟法
其一,我國構建微觀經濟法需要依托于對勞動法以及企業法的科學改造來實現。為此,對現行公司勞動法以及企業法瑕疵的揭示是非常必要的,我國要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全面貫徹對投資者各方以及勞資雙方的深入人權以及合法權益的公正保護原則,使公司勞動法以及企業法得到有效的改造,從而構建一個科學的微觀經濟法。其二,我國構建微觀經濟法需要依托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競爭法的不斷完善來實現。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充當著對直接受損害的消費者民事權益進行保護的角色,同時,也承載著經營者損害消費者的競爭行為進行規范、禁止的責任,是一種競爭法的特別法,能夠有效促進消費者整體增量利益的實現。另外,我國還可以借助司法裁判來對平等主體之間的各種權利沖突進行解決,并構建科學的經濟訴訟法,從而科學落實微觀經濟法所保護、設定以及確認的微觀經濟法主體權利。
一、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弄清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對于理解政治經濟學的全部內容十分重要。政治經濟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它的研究對象是人類社會生產關系及其發展規律。生產關系就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經濟關系,即物質利益關系。這種關系貫穿于社會生產的全過程,即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四個環節。政治經濟學所研究的就是在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在生產關系中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決定了生產關系的性質,生產資料所有制就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它是生產關系的基礎,它決定人們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關系,并通過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等環節來實現自己。比如,誰占有生產資料,誰在生產中就處于支配地位,同時占有勞動產品。
和生產關系緊密相連的一個重要概念是生產力。生產力是具有一定生產經驗和勞動技能的勞動者進行生產時所形成的物質力量。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構成生產方式的兩個方面。那么,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呢?一方面,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有什么樣的生產力就有什么樣的生產關系,生產力的發展變化決定生產關系的發展變化;另一方面,生產關系反作用于生產力,當一種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性質時就會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反之,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系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狀況的規律,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貫穿于人類社會的始終。所以,對經濟規律的研究同樣是政治經濟學研究的重要內容。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起點就是從改革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入手的,所有制結構的改革調整,適合了我國生產力水平,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這種改革從理論上說符合了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是我們黨對社會經濟發展規律正確把握的結果。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就是這一規律的體現。
二、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基礎
政治經濟學建立的理論基礎是科學的勞動價值理論。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是對商品經濟一般規律的論述,在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商品二因素理論。商品作為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種屬性。使用價值是商品用來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自然屬性,是一個永恒的范疇。社會物質財富是由使用價值構成的。作為商品的使用價值是為社會、為他人的;商品使用價值一定是通過交換才能獲得。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一般勞動形成商品的價值。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是個歷史范疇,價值所反映的是商品生產者之間的勞動比較關系。對于商品生產者來說他關心的是商品價值,對于消費者來說他關心的是使用價值。生產者之所以也關心商品使用價值是因為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
生產商品的勞動二重性理論。勞動二重性是指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在一定具體形式下進行的勞動叫具體勞動,創造商品的使用價值;拋開勞動的具體形式無差別的人類一般勞動叫抽象勞動,抽象勞動形成商品價值。抽象勞動是一個歷史范疇,是生產商品的社會勞動所特有的。勞動二重性決定了商品二因素。勞動二重性理論是馬克思首先提出來并論證的,是理解政治經濟學的樞紐。商品價值量理論。商品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所消耗的勞動時間叫個別勞動時間,決定個別價值。個別勞動時間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之間形成的比列關系不同對商品生產者影響不同,只有當個別勞動時間少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時商品生產者才處于有利地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以簡單勞動為基礎,復雜勞動等于多倍的簡單勞動。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會隨著勞動生產率的發展而變化,商品的價值量與生產商品的勞動生產率成反比,與包含在商品中的勞動量成正比。所以在現實生產中每一個商品生產者都千方百計地提高自己企業的勞動生產率,使得自己生產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使商品個別價值低于社會價值,從中獲得價值差額。無論是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還是在現達的商品經濟條件下都是如此。
價值規律理論。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的主要內容是,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在商品交換中,商品的價格除了受商品價值決定之外,還受多種因素影響,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場商品的供求關系。當某種商品供不應求時,價格上漲到價值以上;反之,供過于求時,其價格就會降到價值以下。商品價格總是隨著供求關系的變化圍繞價值上下波動,這就是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價值規律的作用:首先,它可以自發地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社會生產各部門之間的分配,起到資源配置的作用;其次,價值規律自發地刺激商品生產者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第三,價值規律促使商品生產者兩極分化。當然,價值規律對經濟的調節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特點,會造成資源的浪費。為了克服價值規律對經濟生活調節的這種消極作用,所以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都缺少不了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現代經濟的調節機制是價值規律調節機制和宏觀調控機制的結合。
的貨幣理論。在商品經濟中,貨幣是和商品緊密聯系的一個重要經濟范疇。通過對貨幣產生過程的分析,馬克思指出,貨幣是從商品世界中分離出來的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貨幣的產生是商品內在矛盾發展,即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產物,是價值形式長期發展的必然結果。貨幣的產生使商品內在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矛盾,發展成為商品與貨幣的外在對立。商品生產者必須想方設法將商品換成貨幣。商品到貨幣的轉化,馬克思將之稱為商品的驚險跳躍,這個跳躍完不成,摔壞的不一定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馬克思這段話深刻地揭示了市場銷售對于商品生產者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關于貨幣的職能,馬克思認為它是在商品流通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貨幣本質的具體體現。貨幣的基本職能是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當商品價值用貨幣來表現時就是價格,作為價值尺度的貨幣可以是想象或觀念的貨幣。貨幣作為商品交換的媒介物就是流通手段的職能。貨幣流通手段職能改變了商品交換的形式,商品交換由商品——商品,變成了商品——貨幣——商品的交換,買和賣變成兩個相互分離的過程,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危機的可能性就隱藏其中了。馬克思分析了貨幣流通規律,即流通中貨幣量的規律,它等于商品價格總額/同一貨幣的流通次數,這一規律在商品經濟中普遍適用。馬克思還分析了鑄幣和紙幣的問題。貨幣產生之后其形態經歷了貴金屬幣、鑄幣、紙幣、信用貨幣,到當今的電子貨幣,其一般等價物的性質并沒有改變。貨幣還有派生職能: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貨幣。
論文摘要:科技革命及知識經濟對勞動價值論提出了挑戰。僅僅從課本學習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已不能直接解釋許多新的經濟現象。因此,應研究勞動價值論在新的歷史階段的具體表現形式,發展勞動價值論。本文是筆者在政治經濟學教學中的點滴體會。
一、的勞動價值理論
什么是商品的價值?馬克思是從分析1夸特小麥出發,指出在1夸特小麥里面,有一等量的共同的東西。這種共同的東西,馬克思稱之為商品的價值。這種共同的東西的實體是什么呢?馬克思經過詳盡的分析后認為它是抽象的人類勞動。商品價值量的大小就是由其所包含(凝結)的抽象人類勞動量的大小來決定的。商品所包含(凝結)的抽象人類勞動并不是現成的出發點,而是勞動者的具體活勞動耗費在商品經濟關系中轉化變成的結果。抽象人類勞動的凝結表現了主觀具體活勞動耗費所產生的客觀社會效果——滿足社會需要的有效用的勞動的含量。這一點馬克思在法文版《資本論》第一卷中說得很明白。馬克思說:’‘商品要成為價值,首先必須是效用。同樣,勞動要被看作抽象意義上的人的力量,人類勞動耗費,首先必須是有用勞動。”因此,價值是社會對個體活勞動耗費在商品經濟關系中的有效用程度的一種評價。從勞動到價值有一個質和量都要進行轉化的客觀的社會過程。在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中,有關商品價值這一術語的內涵是很明確的,它指的是商品在交換關系中所表現出來的,那個為一切商品所共有的某種等質的東西,即商品中所包含(凝結)的抽象人類勞動。它已經轉化成社會勞動(對社會有效用的勞動),而不再是私人勞動(即個別勞動者的具體活勞動耗費)。價值僅僅是指“凝結”在某種使用價值中的抽象勞動,馬克思在多處不斷地闡明“凝結”這一思想,例如,馬克思說了:“作為價值的上衣和麻布,不過是同種勞動的凝結。”“商品作為價值只是人類勞動的凝結。”“這個價值本身才真正表現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當我們把商品看作價值時,我們是只把它們看作體現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謂結晶了的社會勞動。”顯而易見,在談到商品價值時,馬克思總是強調它是商品所包含(凝結)的抽象勞動,而不涉及生產商品時的具體活勞動耗費。但是,這種細微的卻是極其重要的區別,在傳統的政治經濟學中并沒有引起注意。
二、勞動價值論面對的現實
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也相應帶來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巨大變革,同時給傳統經濟理論提出了許多新課題。作為馬克思經濟理論基石的勞動價值論面臨著新的挑戰主要有三方面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價值論已經過時,要由“知識價值論”來取代;第二種觀點要建立新的“勞動價直論”;三是主張“發展”勞動價值論,充分注意到科學技術等,“知識”在財富,乃至價值創造造中的重要地位,承認知識及包含知識的先進技術生產設備與活勞動一起創造了價值,而且比活勞動創造更多的價值。這些主張雖然觀點各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活勞動不再是,或者不是唯一的價值創造者。
這些主張對勞動下介值論在新形勢下的豐富和發展提供了重要啟示。以前罰門認為,“句句是真理”,不容經典作家的論述與之有任何差異;改革以后,雖然認為的某些個別論述、個別原理可以發展,甚至修正,但由于思維定式的作用,仍然認為的基本原理不能發展。澎門認為,發展基本原理不等于否定基本原理,發展是以堅持基本原理的本質為前提的。理論本身包含“內容”和“方法論,’兩方面,內容的根本就是“基本原理”,方法論即“唯物論和辨證法”。當然,這也說明,發展只能在堅持方法論和基本原理的本質的前提下進行。勞動價值論作為理論之一是應該發展的,但發展要堅持兩個前提:即“唯物辨證”的方法論和勞動價值論的本質。勞動價值論的本質是“只有人.的活勞動才創造價值”,新形式下堅持“只有活勞動才創造價值”這一勞動價值論的本質特征,是因為這一“本質”仍然揭示了知識經濟條件下價值的真正來源。
馬克思的勞動下介值論是科學理論。馬克思從分析商品二因素入手,科學揭示出勞動的二重性質,科學地解決了價廈形成、決定和實現的難題。但是,勞動價值論是抽象的、本質的理論,它揭示的是整個商品經濟發展的本質和規津,不是商品經濟某一發展階段的具體規律。在商品經濟不同發展階段勞動價值論有不同的表現形丸探討這些不同的具體形式不是馬克思的任務,他也不可能對當時還沒出現的“階段”的,般理論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準確描述。這一任務正是馬克思的后繼者—理論工作者應該做的事。將抽象的理論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具體化是對的豐富和發展。
科學技術能否創造價值,將書本上的理論和現實實耐目結合,可以作出這樣的解釋:知識是勞動創造的,而且是復雜勞動創造的,所以知識有價值,而且商品中凝結的“知寶州介值”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但是知識作為腦力勞動的結晶不能創造價值,只能將自身價值轉移于新產品之中。這種解釋無疑是有道理的,但與書本上的勞動價值論是有矛盾之處的,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一是,在創造造知識的勞動中從事基礎科研、教育等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的成分被劃為不創造造價值的“非生產性勞動”,結果科學技術勞動只剩下技術勞動;但科學理論研究的是技術創新的基石斷口前提。二是先進科學技術的運用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同一勞動單位時間里生產更多的產品。把這種勞動僅僅解釋為是一種復雜勞動,單位時間里創造了更多的價值,是沒有說服力的。三是根據勞動生產率與價值的關系的規律,并不能推導出科技不斷進步會使產品中的’‘知識價值”含量越來越高的結論。科技進步使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會喇氏單位商品的傭直量,但無論勞動生產率姻可,等量勞動時間總是生產等量的價值。科技進步水平被勞動生產率提高水平等額抵消,因而科技進步并不增加勞動的總價值量。
可見,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單從課本上理解是不夠的,一定要從現代和未來經濟發展的新動向、新特點、新趨叁沖目結合,使經濟學能更妞斷旨導洲門的實踐,也是洲門今天學習經濟理論的主要目的。
三、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的本質—有效價值理論
馬克思在談到商品價值時,總是強調它是人類抽象勞動的‘’凝結”,由于主張勞動創造價值的經濟學家們,都一致認為可以用勞動持續時間來計量勞動的量,所以馬克思在談至嘀品價值時,又強調了’角直是凝固的勞動時間或勞動時間的凝結。
政治經濟學中用“凝結”、“凝固”、“結晶”以及“物化”等等用語,不能僅僅單純地理解為要把抽象人類勞動凝結在一定的使用價值面,更深入的理解是:馬克思使用“凝固的勞動時間”或“勞動時間的凝結”等等用語,就是要強調,在商品生產中可以直觀知道的具體活勞動時間,并不是都能不折不扣地“凝結”到一定的對象里,面,全部轉變成商品“所包含的”勞動時間。不是社會必要的(浪費的、多耗費的等等無效用的)勞動時間是不會“凝結”到一定的對象里面,而是作為“雜質”衫洲滁了,只有有效用的勞動才會“凝結”到一定的對象里面。大家知道,倒可勞動產物都耗費了州門的勞動,但其社會效果卻是千差萬別的。如果社會經濟生活中不需要進行商品交換,就不必計較其中有效用勞動的含量。勞動產物也只有在商品交換中,其所耗費的一般人類勞動的有效程度才需要,并且獲得評估,使表現在物的形彭讓匕的人類無差別的抽象勞動,經過“凝結”的過程,將無效用的勞動作為“雜質”排除之后,剩下的對社會有效用的勞動才會形成商品價值。
綜上所述,馬克思勞動價值理本質上應是有效勞動價值論,理由有三個方面:
首先,有效勞動價值論認為,商品價值是指商品中所凝結的抽象人類勞動,它是對社會有效用的勞動的表現,而不考慮這種活勞動耗費的社會有效用程度。
其次,我們把勞動對象吸收的勞動量稱為有效勞動,那末很自然地,有效勞動總量的多寡就是勞動對象吸收的勞動量搶以造產品的數量,即與使用價值的數量成正比的,這才是真正地體現出使用價值是價值的承擔者。這樣,在勞動生產力提高的情況下,同量的勞動量所產出的使用價值數量增加了,目也就是消耗同量的勞動量所創造的價廈總量也增加了,轉化率提高了,即具體活勞動的有效性增加了,這就能圓滿地解釋在勞動生產力提高的情況下,社會生產中活勞動相對減少而價值總量卻在增加的現象
再次,科技的發展對社會財富的創造發揮了巨大作用。有資料表明,發達國家國民生產總值增書沖副變大大高于就業人數的增長幅度。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技術因素所起的作用已達60—80%,活勞動的作用顯著下降,這與商品傭直是由耗費勞動決定的觀點存在突出的矛盾。因為才剮居耗費勞動價值論,設備越落后,耗費的活勞動就越多,創造的個別價值也越多;而設備越先進,耗費的活勞動就越少,創造的個別洲也越少,這樣,科技進步反而成了獲取更多價值的障礙了。從有效勞動價值論的角度來看,一切都是順里成章的。科技的進步,先進機器設備的采用,極大地提高了勞動者耗費的勞動量到勞動對象吸收的勞動量的轉化率,使得國民生產總值增長幅度大大高于就業人數的增長速度。
三、“創造勞動”與“超額利潤”
要想理解“超額利潤”的深刻內涵,首先要搞清楚課本中的“總體勞動’,價值論在解釋現實問題時的困惑。馬克思認為勞動產品“轉化為總體工人即結合勞動人員的共同產品。總體工人的各個成員較直接地或者較間接地作用于勞動對象。因此,隨著勞動過程本身的協作性質的發展,生產勞動和它的承擔即生產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擴大。為了從事生產勞動,現在不一定要親自動手;只要成為總體工人的一個器官,完成他所屬的某一種職能就夠了”。現實的情況是生產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其生產組織結構也發生了根本變化。各種勞動形式的“個別分化”和總體“結合”的情況更加紛繁復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某些形式的勞動主要是智力勞動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分離出去,另一些原本分離的勞動形式又“總體地”結合在一起,限于“物質產品”。另一方面通過商品形式滿足人們需要的勞動產品已不局限于‘.間接生產”領域,創造價值的勞動不能再局限于直接的物質生產領域,創查介值的方式也進一步社會化、復雜化。大量的科技勞動潛藏于其他“物化勞動”中,掩蓋了價直的真實源泉,這是形形“物化勞動”創造價值論產生的直接現實原因。從中可以看出,馬克思的論述是基于當時的生產社會化情況,化好旨的’‘總體勞動”主要限于直接物質生產領域內的“結合,’,而且他的論述只是在“資本一般”的限度內。
從科學勞動部門內部看,科學勞動不創造價值。由于科學理論研究的牛條珠刀險,其成果不能變成商品,因而其“價值”不能直接體現,這是傳統理論的思維。那么從事理論科研的“創造勞動”是否創造價值?我們按傳統的理論從正反兩方面來分析一下:如果不承認理論科研勞動創造價值,那么,同等勞動條件的企業一旦采用了先進技術,在同等勞動強度和同等勞動時間會獲得“超額利潤”。“超額利潤”不可能是先進設備創造的,也不可能是其本企業的勞動創造的,因為他們并未多付出“社會必要勞動量”。如果承認基礎科研勞動創造價值,則運用的其他生產環節的“價廈.,屬于物化勞動,它已經等額轉移入產品之中,因而“超額利潤”的來源仍然得不到說明。
【關鍵詞】中國;西方;法律文化
一、文化與法律文化
(一)什么是文化
從狹義上說,文化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或社會的觀念形態。它包括社會意識和思想體系等等。從廣義上說,文化是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還有一種是中義的文化觀。它是指人類在長期的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總和。
我比較認同中義的文化觀,并把它作為闡述法律文化這一概念的基礎。因為由于我們研究的是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研究的對象主要是法律現象,法律現象則主要表現為法律意識形態和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等等,而且法律文化的構成內容與中義的文化觀的構成內容相吻合。
(二)什么是法律文化
關于法律文化的界定學術界各持所據、分歧極大。歸納起來,以下幾種最具代表性:
第一種觀點:從三個層面界定法律文化。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和這個價值基礎被社會化的運行狀態。其次,法律文化作為客觀存在物,表現為法律實踐活動所取得的成果。最后,法律文化作為一種主觀的觀念形態。第二種觀點:從方法論角度解釋法律文化。此說認為,法律文化首先應該是一種研究立場的方法。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文化是社會群體中存在的較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
綜上,對于法律文化的定義是,法律文化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會意識形態、社會規范、制度和社會心理中涉及法的那一部分形成的一個統一的體系。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及其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
(一)人治精神與法治精神
人治精神是中國傳統法的根本精神。人治精神是指法在本質上所體現的是擁有極權的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意志,從而在政治上構成一種專制的治理模式。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產生人治精神,而西方產生的是法治精神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西方是以商品經濟為主,而傳統的中國是以農耕經濟。商品經濟是法治的物質基礎,商品經濟社會,每個人要想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必須有規則來進行規制,并且要求體現公平正義。而人都是自私的,所以法律成為必要的選擇。商品經濟形態所需要并決定的法律規則,商品經濟孕育的社會契約觀念、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平等和自由觀念等,是法治的社會文化基礎。以商品經濟關系為內容的民法是法治的法律基礎,民法中的人權、所有權和平等權是近現代公民權利的原型,民法充分體現了法治的價值,民法傳統中的權利神圣和契約自由精神,是和法治的文化源泉。
(二)倫理化與宗教化
倫理化實質上就是禮教化,一堆禮教的精神和原則貫徹到法律中并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進而外化為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原則,就是實現了法律的倫理化。相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因為,作為西方法律文化的源頭的古希臘,其早期的法律和宗教沒有多大區別。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化,是由于禮教對我國傳統法律的影響,而且是由于在國家產生的早期,我國國家的產生是隨著部族之間的征戰而逐漸成長起來的,這個過程是它不斷地對同一血緣的認定,對異族的否定的過程,血緣是區分的標志。這使得部族內部的血緣關系結合更加的緊密,在部族內部選出統治者,下屬既是臣子又是親屬,從而國家充滿了倫理性。而西方國家的建立是通過氏族之間的戰爭,西方國家的戰爭使血緣關系越來越疏遠,這和中國是相反的,自然倫理關系就不可能受到重視,相反的宗教成為了法律文化的特點。
(三)公法文化與私法文化
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的法律體系及其意識,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的法律體系及其意識。前者以“義務本位”為其特征,后者則以“權利本位”為其特征。
造成中西差異的原因在于,我國形成公法文化的主要原因就是傳統中國國家權力和國家觀念的發達。我國是君主專制的國家,君主是最高統治者,為了有利于國家的統治,必須要刑法來加以懲罰,自然公法就比較強盛。而在西方國家,早期通過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之間的斗爭成長起來的,斗爭圍繞著“權利”。“法”變具有了平等性與民主性,慢慢轉化為個人本位,個人本位實質就是一種私法文化。
四、結語
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時期法律的集合,是非常值得我們重視和學習的。在構建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要做的就是,在充分了解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吸收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并且結合西方的法律文化,真正的構建出適合我國發展的一整套體系,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辭海(縮印本)[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M].北京:三聯出版社,1994.
[3]劉作翔.法律文化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