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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培養要求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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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培養要求

第1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關鍵詞:創新創業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中圖分類號:TU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20)-03-229

一、民辦院校本科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概述

(一)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內涵

職業能力是人們從事某種職業的多種能力的集合,主要包括:從事某種職業

所必備的專業能力、從事某種職業需要的基本職業素養和職業生涯規劃管理能力。法學專業人才主要從事與法律相關的職業,法治職業是一種以提供法律服務為獲利基礎的謀生手段,法治職業的核心是專門從事法律活動。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是職業法治人應當具備的執業能力和水準,受過專業化系統的法學訓練后,具有初步的法學理論素養及其相應的法律邏輯思維的專業操作技能與職業操守。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也就是法治人才所需求的職業能力,全面復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只是在教學計劃中開設相關課程能夠解決的。

(二)創新創業背景下培養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的必要性

在創新創業背景下,應用型本科院校作為區別于研究型本科的高校,更要堅

持以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與企業密切合作,重視法學專業人才的職業能力培養,將創新創業教育引入法學專業人才培養體系,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法學實踐教育,找準人才培養和行業需求的結合點,堅持立德樹人,完成協同育人機制,構建法治人才共同體,是落實以創業帶動就業,促進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充分就業的重要措施。

二、民辦院校本科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培養現狀

(一)重利益輕責任,職業道德培養任重道遠。

法學專業人才未來要成為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領域的從業者,而這些領域都是回應人們對社會公正的期待。法律是公正在人類社會群體行為中一致性的最高表現。社會期待法治人才能夠公正履行職責。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缺少專門的職業道德引導與教育,依靠法治人才的高薪發展和社會地位等來吸引學生從業,導致法學專業人才職業道德意識不強,社會責任感淡漠。

(二)重知識輕能力,課內職業能力培養缺失。

作為培養高層次法學專業人才的高校,尤其是應用型本科,一直以來重視課

內知識的傳授,理論的積累,對職業能力培養重視不夠,能夠密切關注法學知識的更新,強調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等,對學生未來職業發展規劃、職業能力標準建設、職業能力培養模式研究都存在一定的缺失。

(三)重專業輕素質,通識職業能力重視不夠。

法治職業能力是由應用型法治職業的特點決定的,法律要規范人的行為,法學專業人才未來必然要通過學習的法律知識與人打交道,這就要求法學專業人才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還要有清晰的法律思辨能力、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和邏輯結構清楚的寫作能力等等,這在傳統的法學專業培養中更多依靠學生個人的特長和參與各類日常活動的積累,缺少行之有效的專業化訓練。

(四)重校內輕校外,實踐能力培養投入不足。

民辦院校本科高校想要發展,主要難題和出路都在于校企合作,協同育人,在創新創業在大背景下,更需要人才培養時刻與社會發展緊密相連,法學專業人才培養面臨同樣的困難,校內雖然大多建設了供法學專業學生使用的模擬法庭,但缺少專業法律實習基地支持,缺少社會法律相關部門實習崗位提供,在實踐能力培養方面投入不足。

三、提高民辦院校本科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培養對策

(一)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堅定理想信念。

做為新時代的法治人才要能夠了解大眾疾苦,承擔社會責任,有服務社會的意愿,能夠把個人的事業放在于社會主義法治發展和進步中,這此都需要在高等教育階段開始樹立,因此,要大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貫穿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全過程。結合社會實踐,積極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傳統文化教育和服務社會的公益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力度,樹立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二)推進培養模式改革,構建多元知識結構。

豐富的法學理論功底是法學專業人才最基本的職業素養,法律職業本身需要準確的掌握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每一項法律的領域都博大豐富,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的發展,法治環境也在不斷的變化,法律知識在不斷的更新,扎實的知識底蘊這也是法學專業人才職業能力的基礎。

(三)提高職業素質培養,拓展能力培養渠道。

根據法學專業人才特點,需要有非常強的邏輯思辨能力、表達能力、寫作能力等專業化的通識能力,不僅要提倡學生個人在日常學習生活工作中不斷參加各類活動,有意識的鍛煉自己這些方面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應當制定標準化的職業能力培養要求,進行專業的、統一的、強化的專業素質訓練,利用模擬法庭、法律長廊、法律志愿服務、司法講堂、法律辯論賽、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文書寫作等各種方式,強化學生職業素質培養,建立“互聯網+”等新媒體渠道,豐富法學專業活動載體和教學資源,把優質法學資源引入校園,共同培養學生。

(四)創造實踐培養條件,培養創新創業能力。

民辦院校本科高校培養法學專業人才要注重以務實為準,加大在校內實踐環節設計,豐富實踐訓練內容,將司法實踐的案例引入校園,也可以參與處理校園有關的法律問題,從接待當事人、設計訴訟方案、草擬法律文書、參加法律答辯等熟悉法律相關職業的特點,強化學生法學實踐能力培養;對外加強校企合作,加強實習基地建設,積極開展庭審觀摩、法律調研、社會實習等法律實踐活動,加大在實習環節的投入,讓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接觸社會,了解具體案件的法理和社會公序良俗之間的融合和沖突,增加社會閱歷。民辦院校本科高校應當在實習要求、實習方式、實習人員管理、實習目標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集中實習與自主實習相結合,支持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全面提高學生法學專業職業能力。

第2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的加快,法學也經歷超速、超規模發展,呈現出一片貌似“繁榮”的景象。然而,“盲目繁榮”缺乏層級性差異性的法學教育,在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時出現了法學人才“過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崗位苦于招不到合適法律人才,而法科學生就業遭遇前所未有的艱難。2009年6月10日,麥克思公司了《中國大學生畢業就業報告(2009)》,這本被稱之為就業藍皮書的報告讓諸多媒體得出了一個結論:法學是目前高校中就業率最低、失學率最高的專業。法學專業嚴峻就業形勢,并不能簡單地歸咎于法學辦學規模,不同層次的法學專業無差異的培養模式也是造成法學人才過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絕大多數獨立學院開設了法學專業,其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模式一般套用母體院校:人才目標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養方案幾無差異,課程體系和專業教材并無二致,忽視了獨立學院自身特色、學生的個體特性及其自身教學師資保障等因素,使獨立學院法科畢業生在與普招法科學生形成“同質”競爭中處于不利或劣勢境地。不少獨立學院法學專業萎縮,有的獨立院校不得不停辦法學專業,并非是獨立院校法學專業沒有生存與發展空間,而是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況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方案缺乏個性與特色,課程體系設計和教材選用不合理,教學方法傳統缺乏探究互動的教學理念所致。

二、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現狀分析

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及基于目標定位下的人才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安排、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養模式。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因設立的歷史較短,缺乏相應的辦學經驗的積累,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沒有反映獨立學院自身特點,沒有與其他法學專業人才形成一定的層級性、差異性。當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構建基本上套用母體院校,因缺乏應有層次差異性,所培養出的法學專業人才在嚴峻的就業競爭中處于明顯劣勢。

首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清。當前,三本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現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是人才培養模式制訂的基礎,什么樣專業的培養目標決定了什么樣的培養模式。目前,我國獨立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主要存在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定位過高。絕大多數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依附于母體院校辦學,在人才培養目標上多套用或照搬母體院校,導致兩者之間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趨同,沒有反映獨立學院自身法學教學資源與生源基礎的實際情況。如將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為:旨在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了解國內外理論前沿,能夠從事法律實務、法律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養目標定位相對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而言,顯得太籠統、太抽象,因目標“高而虛”,培養出來的人才成了“夾生飯”,既不是理論人才也非應用人才,其人才培養目標最終無法落實。二是定位過低。有的獨立學院將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與民辦職業院校混同,只強調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記技能、調解技能、執行技能)的訓練和培養,將法學本科人才培養與大專、中專混同,降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質量。所培養的法科畢業生過于大眾化普法人員,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職業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論基礎,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執業技能,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需求。

其次,趨同的人才培養目標反映在課程設置缺乏必要的差異性和特色性。由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沒有體現其層級差異特征,反映在課程設置上簡單套用母體院校課程體系。教育部頒布了《全國高等學院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術》,明確了14門課程的基本知識點、基礎理論和基本應用。實踐證明這些課程對培養理論性、復合型法學本科人才有效,但對獨立學院三本法學人才培養而言,理論課程偏多、法律職業技能課程較少,有的課程社會聯系不夠緊密,如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等課程,而相關課程內容在實踐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課程結構不合理,理論與實踐技能課比例安排失調,目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論課程較重、實踐課程偏輕的傾向。此外,課程體系中選修課設計不合理。選修課相對必修課來講,所占比例太小。在選修課程中,限選專業課較多,實用性選修課較少。這種課程體系設置束縛了學生個人特長的發展。選修課的設置旨在讓學生自主選擇課程,照顧到不同學生的不同興趣、愛好、特長,滿足其個性發展的需要。但為數不少的獨立學院由于硬件設施和師資的限制,選修課開出困難,學習內容過于固定統一,導致學生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根據個人興趣和特長進行自主選擇和個性發展,培養出來的學生缺乏差異性。

再次,趨同的人才培養目標還反映在教學內容、方法和教材選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學內容上,理論說教內容為主,法律職業技能實踐教學內容較少。教學方法上多課堂教學,一般采取“一言堂”講授式,沒有引入探究式教學方法,教學缺乏互動性,學生缺乏學習的主動性、獨立性、參入性。專業課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體院校教材,多為針對普通法學本科專業的統編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教材內容過于理論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內容的教材。

三、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及實現途徑

獨立院校法學專業要培養出核心競爭力法學專業人才,需根據自身資源與優勢,對三本法學人才培養目標作出合理層級定位,由此進行系列有針對性地改革和創新,以契合社會不同層級差異法學專業人才需求和地區行業需要。

首先,合理確立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為培養滿足社會層級需求的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該目標的實現需構建差異化具有特色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準,人才培養方案特色不鮮明,與其他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混同,導致法學專業人才同質競爭激烈,加劇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就業競爭劣勢,壓縮了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生存和發展空間。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使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能揚長避短、發揮自身優勢,培養出滿足社會多元需要的法學人才。圍繞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制訂差異化特色人才培養方案,打造出契合社會需求的“差別產品”,拓展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發展空間,使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在人才競爭中勝出。

其次,構建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一是減少理論課時,增加實務性實踐教學課時。一般法學院校法學專業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比例一般設定在8∶2或7∶3左右。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比例可擴大至6∶4或5∶5左右,依據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著重訓練三本法學學生法律職業素養與技能。二是取消原來專業方向限選課,增設實用性強的選修課,尤其是增加法律職業技能選修課,學生必須從中選修最低要求的學分。三是充分發揮課內課外、校內校外教學活動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可嘗試面向地區、面向法律實務部門、具體崗位需求與當地相關部門或行業聯合辦學,試行“學徒式”實踐教學。四是結合社會行業需求,法律專業方向更加細化,按不同專業方向需求開設相關的具有行業特色的實用課程。

第3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論文關鍵詞: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培養目標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的加快,法學也經歷超速、超規模發展,呈現出一片貌似“繁榮”的景象。然而,“盲目繁榮”缺乏層級性差異性的法學教育,在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時出現了法學人才“過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崗位苦于招不到合適法律人才,而法科學生就業遭遇前所未有的艱難。2009年6月10日,麥克思公司了《中國大學生畢業就業報告(2009)》,這本被稱之為就業藍皮書的報告讓諸多媒體得出了一個結論:法學是目前高校中就業率最低、失學率最高的專業。法學專業嚴峻就業形勢,并不能簡單地歸咎于法學辦學規模,不同層次的法學專業無差異的培養模式也是造成法學人才過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絕大多數獨立學院開設了法學專業,其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模式一般套用母體院校:人才目標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養方案幾無差異,課程體系和專業教材并無二致,忽視了獨立學院自身特色、學生的個體特性及其自身教學師資保障等因素,使獨立學院法科畢業生在與普招法科學生形成“同質”競爭中處于不利或劣勢境地。wWW.133229 .com不少獨立學院法學專業萎縮,有的獨立院校不得不停辦法學專業,并非是獨立院校法學專業沒有生存與發展空間,而是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況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方案缺乏個性與特色,課程體系設計和教材選用不合理,教學方法傳統缺乏探究互動的教學理念所致。

二、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現狀分析

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及基于目標定位下的人才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安排、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養模式。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因設立的歷史較短,缺乏相應的辦學經驗的積累,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沒有反映獨立學院自身特點,沒有與其他法學專業人才形成一定的層級性、差異性。當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構建基本上套用母體院校,因缺乏應有層次差異性,所培養出的法學專業人才在嚴峻的就業競爭中處于明顯劣勢。

首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清。當前,三本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現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是人才培養模式制訂的基礎,什么樣專業的培養目標決定了什么樣的培養模式。目前,我國獨立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主要存在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定位過高。絕大多數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依附于母體院校辦學,在人才培養目標上多套用或照搬母體院校,導致兩者之間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趨同,沒有反映獨立學院自身法學教學資源與生源基礎的實際情況。如將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為:旨在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了解國內外理論前沿,能夠從事法律實務、法律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養目標定位相對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而言,顯得太籠統、太抽象,因目標“高而虛”,培養出來的人才成了“夾生飯”,既不是理論人才也非應用人才,其人才培養目標最終無法落實。二是定位過低。有的獨立學院將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與民辦職業院校混同,只強調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記技能、調解技能、執行技能)的訓練和培養,將法學本科人才培養與大專、中專混同,降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質量。所培養的法科畢業生過于大眾化普法人員,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職業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論基礎,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執業技能,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需求。

其次,趨同的人才培養目標反映在課程設置缺乏必要的差異性和特色性。由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沒有體現其層級差異特征,反映在課程設置上簡單套用母體院校課程體系。教育部頒布了《全國高等學院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術》,明確了14門課程的基本知識點、基礎理論和基本應用。實踐證明這些課程對培養理論性、復合型法學本科人才有效,但對獨立學院三本法學人才培養而言,理論課程偏多、法律職業技能課程較少,有的課程社會聯系不夠緊密,如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等課程,而相關課程內容在實踐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課程結構不合理,理論與實踐技能課比例安排失調,目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論課程較重、實踐課程偏輕的傾向。此外,課程體系中選修課設計不合理。選修課相對必修課來講,所占比例太小。在選修課程中,限選專業課較多,實用性選修課較少。這種課程體系設置束縛了學生個人特長的發展。選修課的設置旨在讓學生自主選擇課程,照顧到不同學生的不同興趣、愛好、特長,滿足其個性發展的需要。但為數不少的獨立學院由于硬件設施和師資的限制,選修課開出困難,學習內容過于固定統一,導致學生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根據個人興趣和特長進行自主選擇和個性發展,培養出來的學生缺乏差異性。

再次,趨同的人才培養目標還反映在教學內容、方法和教材選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學內容上,理論說教內容為主,法律職業技能實踐教學內容較少。教學方法上多課堂教學,一般采取“一言堂”講授式,沒有引入探究式教學方法,教學缺乏互動性,學生缺乏學習的主動性、獨立性、參入性。專業課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體院校教材,多為針對普通法學本科專業的統編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教材內容過于理論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內容的教材。

三、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及實現途徑

獨立院校法學專業要培養出核心競爭力法學專業人才,需根據自身資源與優勢,對三本法學人才培養目標作出合理層級定位,由此進行系列有針對性地改革和創新,以契合社會不同層級差異法學專業人才需求和地區行業需要。

首先,合理確立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為培養滿足社會層級需求的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該目標的實現需構建差異化具有特色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準,人才培養方案特色不鮮明,與其他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混同,導致法學專業人才同質競爭激烈,加劇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就業競爭劣勢,壓縮了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生存和發展空間。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使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能揚長避短、發揮自身優勢,培養出滿足社會多元需要的法學人才。圍繞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制訂差異化特色人才培養方案,打造出契合社會需求的“差別產品”,拓展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發展空間,使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在人才競爭中勝出。

其次,構建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一是減少理論課時,增加實務性實踐教學課時。一般法學院校法學專業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比例一般設定在8∶2或7∶3左右。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比例可擴大至6∶4或5∶5左右,依據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著重訓練三本法學學生法律職業素養與技能。二是取消原來專業方向限選課,增設實用性強的選修課,尤其是增加法律職業技能選修課,學生必須從中選修最低要求的學分。三是充分發揮課內課外、校內校外教學活動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可嘗試面向地區、面向法律實務部門、具體崗位需求與當地相關部門或行業聯合辦學,試行“學徒式”實踐教學。四是結合社會行業需求,法律專業方向更加細化,按不同專業方向需求開設相關的具有行業特色的實用課程。

第4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近年來,各高校紛紛設立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等組織,為學生真正的參與社會實踐,融入現實生活提供了重要的平臺。法學專業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直接面對社會糾紛的當事人,試圖用所學習的法律知識解決現實矛盾,不僅能夠鍛煉其法律思維,而且能提高其學習法律的興趣。高校法學專業大學生在推動和普及法制宣傳、援助弱勢群體、維護司法正義、服務社會公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對法學專業學生的培養要求

近年來,中國高等法學教育快速發展,體系不斷完善,培養了一大批優秀法律人才,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貢獻。但中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培養體系還不夠完善,學生實踐能力總體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是提高中國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的重大舉措,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培養法律緊缺人才的迫切需要。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隨著法治國家的不斷深入發展,社會對于法學生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的提出,要求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不僅僅要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更要求他們在大學四年里能夠學習法律的分析方式以及作為法律人的基本素養。法律援助正好為學生們提供了這樣一個平臺,讓他們在學習法律專業知識的同時還能學習到這種不可多得的能力,適應市場的需求,成為真正的社會法律人,在眾多人才中才能脫穎而出。

三、高校法學專業學生法律援助活動的價值剖析

(一)高校法學專業學生法律援助活動能夠鍛煉學生法律思維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加大實踐教學比重,確保法學實踐環節累計學分(學時)不少于總數的15%。因此,如何在教學過程中貫穿實踐環節,是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內容。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法律援助實踐活動中,能夠接觸到大量的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件,尤其是恰恰發生在身邊的案件。與書本上固有的案例不同的是,這些生活中的案例必須要通過自身的思考,運用所學習的法學專業知識去解決,真正實現學有所用,而不是紙上談兵,幫助社會上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如成立于1997年的華東政法大學大學生社會法律援助中心就一直堅持“以我所學,服務社會”為宗旨,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一些切實的幫助。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學生個體通過對法律案件的自我分析,經過老師與同學一起討論,解決實務問題,這是一種很好地學習法律的方法。真正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而使得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四年能夠學到真正有用的東西。高校通過組織學生參加法律援助,能夠培養他們的專業素養和對于法律案件的分析方法,為今后實務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

(二)高校法學專業學生法律援助活動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熱情

參加法律援助實踐活動有利于法學專業學生深入了解法律的相關知識,更好的熟悉法律專業的學術氣氛,更快的投入法律專業的學習。特別是對于高校法學專業的新生,他們對于法學專業在從前并沒有太多的了解。他們這樣一群剛剛接觸法律的新生,對于法律知識仍然處于懵懂階段,甚至連懵懂都不算,與一般的社會人并沒有太大的差別。剛剛接觸法律專業,在課堂學習過程中面對書本有時候學習得很迷茫,對于法律還沒有太多的感覺,對于老師上課的內容總覺得把握不住,好像什么都聽懂了,但是一遇到現實案例就立馬束手無策。這就要求他們在課后投入時間到法律學習上。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學生們不僅能夠接觸到各種各樣的法律案件,還能夠基于解決現實案例需要而接觸到大量的法律專著。通過介入實務活動,學生能夠提前熟悉律師、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的工作運行程序,不禁對他們參加司法考試有很大的幫助,而且能夠讓他們畢業后更好的適應社會的需求,增強職業使命感和責任心。

結 語

第5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關鍵詞:法學專業創新能力素質教育

法學專業主要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國家所需要的法律專業人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法學教育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對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也越來越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能力是法學專業學生創新思維能力和智力化能力在內在的綜合體現,法學專業教育只有致力于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增強學生的綜合素養,才能夠培養出未來適應社會發展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能力時應用系統的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影響,使得法學專業的學生獲得創新的價值觀念,促使他們能夠提高自身對新問題的法律認識,掌握法律規律,進而創新的解決法律新問題,實現自身價值。

一、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創新能力培養的必要性

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能力是法學專業學生具有能夠適應社會發展,創新的解決社會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能夠自覺、創新的引進法律文化而具有的一種綜合能力。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能力需要通過系統的教育和實踐教學來完善學生法律問題和實踐相結合的能力,能夠獨立的發展有意義、有價值的法律新知識和新思想,掌握法律規律,進而創造性的提出解決的方案。創新的關鍵在于人才的培養,而人才培養的主要途徑依靠教育。創新教育作為高等院校實現面向未來的必然選擇和主要的發展途徑。為了實現培養創新型人才就必須實施創新教育。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出具有高尚職業道德,知識面廣闊,能力強,且素質高的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復合型人才。法學專業實踐性較強,需要學生運用準確熟練的法律知識應對經濟社會的千變萬化,同時也需要通過法律的運用使得法律更加完善和合理化。要想培養創新實踐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須讓學生在學校的學習中除了掌握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學習法律價值觀、法學理論、法條和立法等方面的內容外,還要豐富學生的實踐和實際工作的能力。法學專業的學生走向社會會從事律師、檢察官、法官等工作,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不是法律條文的生搬硬套,而是用自己的理智分析案情,有力的說服法官,這些都需要學生具備創新能力。

而現有的法學專業傳統的教學模式重理論和法律條文,輕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培養。由于多種原因法學專業的學生在社會上實習往往表現出能力的很大不足,嚴重阻礙了學生未來的發展,不利于培養創新型人才。隨著近年來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國的法學教育為各行各業培養出一批批高質量的人才,并在新的歷史時期,不斷的為我國依法治國做出重要的貢獻。社會的發展對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大,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滿足社會多元化和高質量的人才需求,強化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實踐能力已經成為法學教育必經之路。法學專業屬于應用型社會科學,目的是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其實踐性也決定了法學專業的培養應當注重學生的創新實踐能力。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后需要從事法律事務相關的工作,需要具備系統的法學知識,良好的法律職業素養和扎實的法律技能,進而為立法、司法等部門貢獻自己的力量。因此法學專業學生的培養必須以實踐為基礎,提高學生的基本素養和職業道德,真正讓法學專業的學生全面的適應社會的變化要求。

二、法學專業學生創新能力和素質教育的培養途徑

(一)更新教育觀念更新教育觀念

作為創新教育的前提和基礎。創新教育是以新型的教育觀念為先導的。更新教育觀念首先要明確創新教育的重要性,突破傳統教育的羈絆,倡導創新教育和創新能力培養教育。創新教育主張敢實踐、敢想,針對新的問題和新的情況能夠具有獨特的思維能力,提出新的方法和思路。創新教育不僅是一種人才培養的方式,更是一種全新的教育觀念。因此創新教育必須牢固樹立創新教育觀念。創新教育不是對原有教育的一種拋棄和徹底顛覆,而是在傳統教育的基礎上不斷的改進和完善。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教育需要更新傳統的教育觀念,改變傳統的教學體制和教學觀念,進行教學理論的創新,改變傳統教學中知識灌輸的方式,轉變學生在教育教學中的主體地位,變被動學習為主動接受和積極參與,讓法學教育真正變為學生成才的教育,變應試教育為素質教育,變知識接受型教育為知識主動發現型教育,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

(二)重構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培養體系

創新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超前性和新穎性。但現行的許多法學專業課程內容明顯滯后,不利于學生接受新的信息,嚴重影響了學生開拓新的領域的意識和能力。特別是對于法學專業來說,隨著知識經濟發展帶來的是各種高新技術的不斷出現,規范這些技術的各種法律法規也相繼出現,這促使我們在培養法學專業人才時要培養法律人才廣博的知識面,只有懂得各種知識才能理解和運用由這些知識凝結的法律。首先,在課程體系上分階段實施課程目標。法學專業一二年級,主要致力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念,形成良好的法律價值觀。將傳統的法學理論知識作為教學的基礎,適當的根據學生的興趣和愛好增加一些法學專業的選修課,設計實驗研究有關的課程,并且注重該課程體系內法律問題的創新性解決。針對高年級的法學專業學生,教學方式上選用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實踐教學方式,為學生提供可供實踐的案例資料和基礎平臺,培養學生的實踐和思考能力。同時通過實踐教學和畢業實習來讓學生參與到法律問題的解決當中,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提高團隊合作和語言的表達能力。通過實踐鍛煉增強學生的責任感。在實踐教學中,做到校內外資源的綜合利用,加強專業學習和業務能力相結合的程度。其次,實現校內外師資力量的相互配合。動員不同學科的教學參與到實踐教學當中,完善校外實踐的基礎教學和教學指導。例如可以聘請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學生實習和實踐的指導教師,在具體的實踐中為了保障教學質量可以實施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對教學實踐進行管理。確定每個教師負責學生實習目標的完成,督促檢查學生。加強校內外教師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另外引進和培養復合型的創新教師人才隊伍,提高指導教師的實踐和創新能力。最后,在教學方法和手段上重視推陳出新。創造性主要包括豐富的想象力,獨立實踐和思考的能力。培養學生的創造性也是教學的根本目標。在課堂教學中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中心,以創新為核心,啟發調動學生自覺的參與到法律問題的解決當中,重視教學中的實踐環節。在教學的重要環節注重法學實踐案例的引入,通過案例培養學生邏輯思維和分析能力。案例的引入要以當前經濟社會中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為依據,重視法律的思想以及法律的訓練等,借助案例提高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重塑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培養途徑

為了改變法學專業傳統教學中理論條文多,講得多,實踐實訓少的現狀,需要對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環節進行改革,將實踐教學氛圍理論加實訓,綜合應用加實踐的方式,開展法律實驗室和法律診所,設計不同形式的實踐形式,提高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在教師統一指導下選擇與當代經濟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經典案例,由學生分擔不同的橘色,精心準備,針對不同的案件開展模擬發硬,讓學生將學到的法律知識創新性的運用到課堂之上。這種實踐案例的教學模式能夠通過實戰演練的方式讓學生在課堂中既是法律的實踐者,又是法律的觀摩者和評價者,能夠運用自身學習到的知識通過認真觀摩課堂演練進而提高自身的綜合分析能力。模擬實踐的方式能夠讓學生更加注重解決法律問題當中的細節問題,有意識的去發現自己學習上存在的缺陷,進而形成教學和實踐的雙向互動,實現法律知識的實踐化。法律診所優勢課堂實踐教學內容的重要環節。法律診所作為一種全新的法學教學方式,是美國法學院在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一種教學方法。主要是與讓學生參與到法律的實際運用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來,通過模擬的法律診所中,針對法律中出現的疑難問題讓學生充當組織者,大家一起集思廣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共同商討,進而為這些疑難問題開出自己的“藥方”。另外,還可以運用法律咨詢的方式,利用學生的業余時間通過現場、熱點電話、網絡等方式向社會提供法律咨詢,通過自己獲取的知識回報社會。參加各類的競賽是檢驗學生學習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教師的指導下組織學生成立競賽小組,參與到各種司法競賽活動中,讓學生運用法律知識提升領會法律的內在含義,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

(四)構建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考評機制

構建完善評價機制是法學專業教育推動培養學生創新實踐能力的重要工具。如果實踐能力的培養缺乏有效的評價機制,會造成這種培養方式只是流于形式,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一個完善的具體可操作的評價機制。法學專業學生創新實踐能力和素質的培養是分階段進行的,因此學生創新實踐能力的評價機制需要從大一時期開始分階段考評。由專門的考評小組依據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習慣、實踐報告成果等多方面的內容進行綜合的評價,設置相應的學分。另外還可以通過學生的自我評價、互評以及實習評價等相結合的評價方式提高對自我的認識。

三、結語

創新實踐能力和綜合素養作為法學專業培養的基本目標,在培養的過程中需要從課程內容、教學方法、實踐內容等各個方面入手,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提高創新思維能力,進而為社會培養出更多高素質的法學人才。

參考文獻:

[1]張晉紅、幸紅、彭虹.論法學專業學生的素質及創新能力培養.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2,19(3).

[2]李連峰、袁曉波.理工院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對學生綜合素質、創新能力的培養.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23(3).

第6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關鍵詞]創新創業教育;法學教育;教育改革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發展戰略,教育部就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創業基地建設和促進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見訛譹,要求各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興產業需求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探索高等學校法學教育改革的路徑,應緊緊圍繞《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謀求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課程體系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方面的突破與創新,培養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的高素質創新創業型法律人才。

一、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背景下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的轉換

創新創業教育是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與模式。在高等學校實施創新創業教育,對于促進高等教育科學發展,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訛譺當前,我國高等學校正在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深刻地影響著高等學校各專業教育教學的理念與模式。面對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大背景,法學教育能否邁出相應的改革步伐,這將關乎我國法律人才的培養,從而進一步影響法科畢業生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參與創新創業實踐的能力。我國全面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綜合改革的進程在法學教育領域的展開表現為建立一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模式,其前提是確立符合創新創業國家發展戰略的新型法學教育理念。因此,當務之急是結合創新創業大環境實現法學教育理念的轉換,使法學教育理念實現質的飛升,因為“法學教育理念是一個國家法學教育的精神內核,體現了整個法學教育制度的價值取向。”訛譻任何教育模式的改革必須先行實現教育理念的轉變與革新。具體而言,在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綜合改革背景下,法學教育理念與模式的轉換需要在兩個方面實現轉變:其一,要求將創新創業教育理念融入法律人才培養全過程。面對法學院全體學生,在法學專業教育基礎上,以轉變傳統法學教育思想、更新傳統法學教育觀念為先導,以提升法學專業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為核心,以改革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和法學課程體系為重點,大力推進高等學校法學創新創業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訛譼其二,實現法學教育模式向職業訓練模式的轉變。中國法學教育界對于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還是素質教育的討論由來已久,但至今仍未有定論。從客觀上評價,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模式仍然停留于理論分析、法律解釋的層面,在以“理論分析和法律解釋”為其主要功能的法學教育模式中,對學生創新意識的培養重視不夠,學生創業能力的培養幾乎完全被忽略,導致法科畢業生參與社會實踐的能力較為欠缺,距離創新創業型人才培養的要求甚遠,因而傳統法學教育在全面推進創新創業綜合改革的進程中遭遇了很大困境。為走出困境,我們可以借鑒英美國家的做法,將法學教育的功能定位為職業教育,法學院的功能也隨著成為職業教育的場所,在此種導向的指引下,形成職業導向的法學教育模式。此種新型法學教育模式以培養法律實用人才為重點,但不削弱其理論教學和創新,扭轉當前法學教育模式中“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的局面,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并重,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功能,為全面推進法學專業創新創業教育創設條件。

二、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背景下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重構

高等學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背景下探索法學教育改革的路徑,在法律教育理念與模式做出應有的轉變之后,就要求重新設置法學專業課程體系,因為高素質創新創業型人才的培養離不開高質量創新創業課程體系的設置,課程建設是人才培養的根本問題和關鍵前提。在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背景下重構法學專業課程體系,應當協同創新創業教育,將創新創業類課程的設置與法學專業課程體系有機融合,“創新創業教育與專業教育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相輔相成”。訛譽在融合過程中要突出法學專業的優勢與特色,創新創業實踐活動要與法律實踐教學有效銜接,積極推進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法學教學內容和法學課程體系改革。訛譾具體來說,應當把創新創業教育有效納入法學專業教育和法律文化素質教育教學計劃和學分體系,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法學課程體系,其中涵括公共基礎課、法學理論課、法學課程實踐課(第一課堂實踐)和創新創業實踐課(第二課堂實踐)四大內容,并力求實現創新創業教育與法律人才培養方案的深度融合,創新創業教育與法學專業課程教學內容深度融合,創新創業教育與實踐教育活動深度融合。訛譿為著力培養法科學生的創新創業實踐能力,在此課程體系中,應當突出實踐教學(包含第一課堂實踐和第二課堂實踐)的地位,要求逐步增加實踐課程在學時計劃中的比重,加大學生實踐課的學習量,以提高學生創新創業的綜合能力。第一課堂實踐(法學課程實踐),是以法學理論課為基礎建立的、與法學理論課程內容相配套的實踐課程,教學內容具體分為專業實驗和綜合實訓,是對法學理論和實踐知識進行集中訓練的組織形式,是法科學生獲得創新創業綜合實力的首要方法。第二課堂實踐(創新創業實踐)作為第一課堂實踐(課程實踐)的擴展和延伸,在法學教育領域的展開表現為以培養法科學生的創新創業意識,全面提高法科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和語言能力為主要教學內容,使法學本科畢業生具備開展創業發展、科研與創新、社會實踐等多方面實踐活動的能力。

三、加強法學院創新創業師資隊伍建設

全面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需要大批具備創新創業指導經驗的教師指導學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因此加強創新創業師資隊伍建設也是高等學校創新創業綜合改革背景下推行法學教育改革的一項必不可少的舉措。具體而言,加強法學院創新創業師資隊伍建設,需要采取以下幾項措施:第一,引導法學專業教師、就業指導教師結合法學專業特點積極開展法學專業創新創業教育方面的理論和案例研究,不斷提高其在法學專業教育、就業指導課中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意識和能力。第二,支持法學專業教師、就業指導教師到司法實務部門、企業掛職鍛煉,鼓勵法學專業教師、就業指導教師參與社會行業的創新創業實踐。因為教師創新創業教育意識和能力的提高,需要教師自身具備較為豐富的創新創業實踐經驗,因此必須支持法學專業教師、就業指導教師到司法實務部門、企業掛職鍛煉,鼓勵法學專業教師、就業指導教師參與社會行業的創新創業實踐,才能使法學院教師更好地進行創新創業教育,更有效地指導學生的創新創業實踐。第三,高等學校要從教學考核、職稱評定、培訓培養、經費支持等方面給予法學院進行創新創業教育以政策與資金上的傾斜與支持。傳統上,法學教育強于理論教學,而實踐教學方面比較弱,未曾做出較為突出的成就,因此學校在創新創業教育政策與資金支持上可能會“遺忘”法學院,而在全面推進創新創業教育綜合改革背景下,法學教育謀求改革,必須有學校政策與資金上的支持,才能保證高質量的創新創業教育。第四,制定法學院創新創業教育師資隊伍再教育制度。定期組織法學專業教師、就業指導教師培訓、實訓和交流,不斷提高法學專業教師、就業指導教師研究與指導學生創新創業實踐的水平。鼓勵有條件的法學院校建立創新創業教育教研室或相應的研究機構。加強創新創業師資隊伍的建設,需要內外兼修,除了需要提升法學院內部教師創新創業教育的意識和能力外,還需積極從社會各界聘請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等作為兼職教師,在法學院建立一支專兼結合的高素質創新創業教育教師隊伍,才能保證高質量的創新創業教育,培養出的法科畢業生才能迸發創業的激情和創新的精神,更好地參與創新創業實踐。

四、廣泛開展法學專業學生的創新創業實踐活動

第7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一、依托“經濟法”還是脫離“經濟法”

一門課程與它歸屬的學科具有緊密的關系,在一定意義上,學科的研究內容及其發展創新決定了課程的內容及其更新。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依托于經濟法學科,這一點毫無疑義。問題是,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否也必須依托于經濟法學科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國經濟法學科發展的歷史。上世紀80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大幕的拉開,為了服務于當時的經濟建設,大學開始在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此時,經濟法學科尚未建立。同時,一些大學的經濟、管理等非法學專業也開設了經濟法課程。事實上,此時開設的經濟法課程,是廣義上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幾乎涵蓋了當時經濟生活領域的大部分法律領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根據法學家史際春教授的看法,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背景,“是在改革開放條件下建立并加強經濟法治的客觀要求,以及當時社會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論上受到了前蘇聯和日本的影響”。也就是說,這種“大經濟法”的概念,是符合當時法律建設剛剛起步、法學研究也處于恢復階段的現實的。隨著法學學科的陸續恢復、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從“經濟法”的“領地”相繼分離,“經濟法”才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學科。直到今天,經濟法學科將其研究對象限縮為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的知識領域,這才有了相對清晰的“邊界”。回顧歷史,我們發現,在經濟法學科獨立之前,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按照大經濟法的概念來確立其課程內容體系,是符合當時的經濟建設實際的,也滿足了當時的經濟領域對法律知識的渴求。但是,隨著經濟法學科的獨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和知識領域越來越狹窄,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仍然依托于經濟法學科、跟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而“迭代”,課程內容體系會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蓋市場經濟實踐中的一些屬于意思自治范疇的內容,顯然已經脫離了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初衷——培養懂法律的經濟管理人才。換言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存在著與經濟法學科之間嚴重的名實不副問題。甚至有學者提出將“經濟法”這一課程名稱改為“經濟法律通論”。因此,應該在法學界和教育界盡早達成共識: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雖然課程名稱上取法于“經濟法”,但并不歸屬于經濟法學科。筆者建議讓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盡早脫離經濟法學科。因為,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其實是要向人們普及經濟生活中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知識。而這些內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學科的知識領域,并不是現在的經濟法學科研究的內容。

二、重知識還是重能力

在傳統的課程教學中,傳授知識和培養能力是兩個主要的課程目標。以傳授知識為主和以培養能力為主:這兩種不同的教學目標,對課程的內容體系是有直接的影響的。如果是以培養能力為主,則首先要科學界定出一門課程要達到的具體能力目標,然后,根據能力目標來組織課程內容。而若是以知識目標為主,則只需確定一門課程要傳授的知識范圍則可。同時,培養某種能力是需要通過增加實踐環節來推進知識向能力的轉化的,這就從一定意義上限制了知識的廣度和范圍。換言之,能力目標的深度與知識目標的廣度是有沖突的。在今天的大學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都特別強調能力養成的背景下,經濟、管理、金融、財會等非法學專業,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上,也難免會受到“能力至上”觀念的影響。那么,經濟法課程,到底是應該重知識還是要重能力呢?筆者認為,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確立以傳授知識為主的教學目標。理由如下:首先,毫無疑問,經濟法課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課程名稱,只要它的主要知識領域是經濟生活的法律規則,它就是一門法律課程。而任何一門法律課程,要想讓學生獲得一定的應用能力,都不能僅僅停留在讓學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的層面,而是還必須讓學生深入了解法律規則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邏輯,并能夠根據一整套法律分析方法來回應現實中的具體法律問題。要達到這種法律實際應用能力,絕不是一門單獨的課程所能解決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統的法律方法論的訓練。這種系統的法律方法論的訓練,正是法科學生要完成的學習任務。其次,從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實際來說,在有限的課時限制下,在學生缺乏法律基礎知識的約束下,一門單獨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達成得了養成經濟領域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這樣的培養目標。而從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初衷來說,原本也不是要讓學生具備經濟領域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而是讓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也就是未來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能廣泛地了解和熟悉經濟生活中尤其是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讓他們做到在懂法的基礎上依法經營管理。由此可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去注重學生的經濟法律實際應用能力。而是應當以傳授經濟領域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則為主要的教學目標。

三、體現通用性還是強調專業適應性

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各個非法學專業,主要分布在踐行市場經濟的經濟、管理等實際經濟領域。專業領域不同,經濟生活中適用的市場經濟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也有所區別。比如,金融專業,強調的是各種金融業務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法律規則;而財會專業,強調的則是財稅法律規則和各種會計準則的要求。那么,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金融專業的經濟法課程與財會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有所區別、體現各自的專業特點嗎?從這個例子,推及到一般,問題就是,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的經濟法課程,是要體現課程的通用性,還是要強調跟各自的專業對接從而具有一定的專業適應性?雖然從現行經濟法課程的普遍實踐而言,將經濟法課程緊密結合各自的專業特色、在內容體系上強調專業適應性的做法不在少數。但筆者并不贊同這種做法,而是持相反的觀點,即: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體現課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不長,人治的歷史與傳統卻很悠久,在這樣的背景下,推進法治,除了在全社會普及法治意識、推動法治實踐之外,更為必要的是,在經濟生活中,在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群體中,普及法治意識和法治實踐,最終做到,讓每一家企業都能在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參與市場競爭和企業管理。而在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計劃中,能夠承擔這一任務的,非經濟法課程莫屬。如果經濟法課程在內容上強調其專業適用性,僅僅傳授與各自專業領域有關的法律知識,顯然難以從整體和宏觀的層面普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也就很難實現在經濟領域普及法治意識和法治規則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淡化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適應性。其次,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我國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法律規范構成的完整體系。在經濟管理領域,下一位階的法律文件,都要對上一位階的法律文件,進行執行和實施方面的某種細化規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與實際業務活動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規則。這些規則,既是法律規范,也是可以直接實施的業務規程。這個法律上的特點帶來的結果就是,經濟、管理等非法學專業的專業課程內容,除了純粹的技術規則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內容是根據法律、政策上的規定總結出來的業務規則,也就是說,你很難脫離法律規定去講業務專業知識。比如,在財會專業的會計專業課中,做會計分錄,涉及到稅法的規定,你就很難只講純粹的會計技術,而不涉及稅法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過于強調專業適應性,就必然會發生,同一個法律知識在專業課和經濟法課程中重復出現的問題。這種教學內容的重疊,浪費了本就有限的課時資源,教學效果也未見得好。其實,只要將經濟法課程的內容與各專業的專業課內容進行錯位——經濟法課程側重于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和制度這一知識體系,各專業課則解決具體的業務領域的法律規則,這樣就能達成課程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四、結語

以上就是本文對三個基本問題的分析和回答。雖然這一嘗試可能是粗淺的,但卻有助于我們正視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在內容體系上存在的問題。筆者以為,如果能在教學實踐中確立經濟法課程的通用課性質和以知識為主的課程目標,擺脫經濟法學科的影響,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有可能迎來統一課程內容體系、加強課程內容建設、共享課程資源的契機,從而推動課程的改革和發展。

作者:徐超華 單位: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李中圣.關于經濟法體系問題的研究.中國法學.1991(4).

[2]侯麗艷、許彩云.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設置的重新思考.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4(6).

[3]李毅.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之探討.貴州師范學院學報.2015(5).

第8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2012年底,首批58個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24個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和12個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開始實施國家級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全國共有八所財經類院校入選首批國家級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名單,考察上述法學院無一不辦學特色鮮明和創新辦學模式。本文立足于法學學科專業的長遠發展,旨在梳理和總結辦學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及解決方案,進一步思考新升本科財經類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背景下如何開展法學專業本科教育。

一財經類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與建設現狀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進一步深化,財經類院校法學教育異軍突起,作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綜合性大學、政法大學、理工科大學、師范大學的法學教育相比,其財經法學特色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在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法學學科方面,借助財經院校的優勢學科,特別是經濟學的優勢資源,在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性的研究成果。然而近三十年的發展表明,財經類院校的法學教育在人才培養方面的特色并沒有彰顯出來。表現在培養特色目標定位欠缺科學論證、內涵建設不足:

(一)培養特色目標定位大同小異、個性特色未得到體現

綜觀各財經院校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無非是“培養精通法律,掌握經濟學、管理學、金融會計、社會學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目標定位相似度高,反映了借力財經院校優勢學科的意圖,在教學計劃中開設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或會計金融課程。但各所財經院校的學科和專業優勢并不完全相同,法學人才培養特色目標定位需經慎重論證,體現本校學科專業優勢,提高識別度。

(二)“特色”流于口號,內涵建設嚴重不足

曾經一度,多數財經類法學教育的特色被表述為培養“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懂計算機的人才”,被笑談為“四(似)懂非懂”人才。而今,不少院校開始凝練特色,以上海新升本科財經類院校人才培養方案為例,上海商學院“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學知識,掌握現行流通法律、法規,了解商貿、物流、連鎖等流通經濟與管理基本理論……具有復合知識結構特點的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上海金融學院“培養……熟悉現代經濟、金融、管理等財經學科知識,精通法學基礎理論和法學專業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事務人才。”上海立信會計學院“通法律、懂會計和稅務的法律人才”。各校均圍繞培養目標設置相應的課程體系,譬如開設相應的課程群為必修課或選修課。但是,由于缺乏財經類課程與法學類課程的內在關系的梳理,通常是將兩類課程簡單相加,復合交叉僅停留在表面。以上海立信會計學院為例,教學計劃由公共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選修與公共選修課程組成。除在公共基礎課程中開設經濟學、社會學兩門課程外,支撐“懂會計”特色的是開設會計學原理、財務管理和審計三門課程和四周會計校內實習;至于“懂稅務”則無任何課程或其他教學計劃予以支持。

二財經院校本科人才培養未能實現“復合型”目標的原因

如前所述,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理應是最能利用學校優勢學科,實現“復合型”人才培養目標的,但實際上,絕大多數院校卻并未能達成目標。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培養目標定位不明確

即培養的是“有財經特色的法律人才”還是“有法律特色的財經人才”,在辦學者心中并不十分確定。這與高等教育的性質爭論有關,也就是“高等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當然,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另一方面,滿足于其畢業生就業率高于全國法學畢業生就業率的心態,也使得辦學者對目標重新定位猶疑不決。以上海立信會計學院為例,在法學成為就業率最低的專業的近些年里,就業率保持在80~90%的高水平。

(二)教學計劃設計的自由度有限導致教學計劃難以體現特色

以上海立信會計學院為例,由學校學計劃模板,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需保證英語、“兩課”和體育等公共基礎課學時;法學專業16門主干課程;以及公共選修課20學分、專業選修課20學分。在增加經濟學、社會學、會計學原理、財務管理和審計課程和四周會計校內實習的情況下,法學專業主干課程學分已受擠壓,特別是一些基礎的部門法課程課時嚴重不足。而開設的專業選修課程中并未能體現培養特色。

三財經類法學本科教育的復合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路徑

(一)明確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是具有財經(金融或會計或國際貿易等)背景的“法律人才”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社會分工日益細致,大學里的專業劃分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這一要求,其目的是為了培養專門人才。法學專業存在的意義就在于培養法律人才,因此必須堅持其培養的是具有財經背景的法律人才。筆者在多種場合聽聞一些財經類院校的負責人在介紹本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時屢屢提到“培養的學生是法律領域的某某人才,是某某領域的法律人才”。筆者認為這只是一個美好愿望,一方面,學時有限的四年的本科教育能使學生真正形成本專業能力已屬不易,跨學科專業的兩可人才目標基本不可能實現。同時,目前的課程設置極 易導致學生產生迷茫思想,專業認同度不高,學習動力不足,法學專業能力欠缺,法律相關職業就業競爭力極弱。上海某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中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只占到不足10%,絕大多數就業去向是中小企業出納會計崗位,這在表面上保持了較高的就業率,但如果滿足于此,對于法學專業的長遠發展來說,無異于飲鴆止渴。

(二)科學論證法學人才培養特色目標,體現本校學科專業優勢,提高人才競爭力

如前所述,即使同為財經類院校,其優勢學科和專業各不相同,因此,制訂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時,應最大限度地發揮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的優勢,并且不宜目標過多,以防無法達成。以立信會計學院為例,會計專業是本校的“拳頭”專業,辦學歷史悠久、師資力量強,因此,可以借助會計與財務學院的師資力量,共同研發相關課程。而稅務學院規模小、師資少,教師完成本專業教學工作量已經滿負荷,根本沒有精力開發相關課程和參與法律人才的培養。因此,筆者認為,“培養具有會計知識背景的法律人才”應是科學合理的目標定位。

(三)兼顧法學專業人才知識結構特點與復合人才培養要求,合理設置課程體系

如前所述,法學專業培養的是法律人才,課程體系必須圍繞此目標。首先,課程設置必須涵蓋所有法學主干課程,且需保證充足的學時;其次,跨學科、專業交叉的課程必須是融合兩學科專業,而非兩類學科專業課程的簡單相加。筆者認為,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為培養法律與會計復合型人才,開發了法學與會計學復合型的課程包括:法務會計學、法務會計證據學、經濟犯罪調查、法務會計鑒定與舞弊審計。

(四)鼓勵和支持法學專業學生跨專業輔修,適當延長學制

對于擁有碩士、博士授予權的院校來說,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改革相對容易,目前不少院校嘗試“3+3”、本碩連讀等方式,在第一、二年設置大量的財經類基礎課程,讓學生在接受法學教育之前已經有了財經背景的知識儲備。這是新升本科院校無法效仿的。可行的做法是,鼓勵和支持法學專業學生輔修經濟、管理類專業,同時,考慮到學生的學習壓力,允許其如期或延長一年畢業。

財經類院校法學教育特色應追求的最終目標是讓畢業生成為社會歡迎的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的人才。財經類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應根據自身教育的優勢資源,開設特色鮮明的課程,運用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培養出能真正適應社會發展的復合型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1]喻中.財經院校法學教育如何辦出特色[N].光明日報,2013-08-14.

[2]曾憲義,張文顯.中國法學專業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9篇:法學專業培養要求范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力圖通過創新培養機制、強化實踐教學和優化教師隊伍等方式,推動我國法學教育整體轉向和全面轉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以此為契機,結合法學專業特點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認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盡力從法律職業培養角度,從法律思維養成和法學方法訓練上,不斷挖掘培養對象的職業發展潛力,以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等復合型、應用型職業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學人才培育優勢。

關鍵詞: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中圖分類號: G642.0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綜合性發展模式下,多數理工院校成為“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以下稱“理工院校”),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專業成為其作為綜合性大學的重要學科支撐。但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與政法類院校和傳統綜合性大學相比,在培養經驗、師資水平、圖書資料、學術積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學專業知識培訓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法律職業者的知識需求,除了法律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跨學科的專業知識。且隨著科技發展、社會分工細化,相關專業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頻繁,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學基礎知識,還要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新興科學技術知識也能把握。“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濃厚的理工學科背景,容易為其特色法學人才的培養提供背景支持,為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人才的培養提供學科支撐,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和培育優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更為理工類院校法學人才培養提供了契機。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簡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就強調法律培養的職業性、專業化,將其培養目標定位為“高級專門人才”,要求法律從業人員通過專門系統的培訓,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獨特的法律思維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為社會的調整器,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糾紛的解決不能單靠法律知識,更需要相關領域的學科知識[1]。即法律職業對法律從業人員的要求,不單是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更要求社會化;既有著后天訓練得來的法律理性判斷[2],也有著對更多領域知識的掌握,憑借豐富的社會經驗、社會閱歷,自由駕馭法律運用,實現法律規范的規范目的和規范價值。但我國目前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脫節嚴重[3],法科學生的培養過于強調理論性、主張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實務中的法律現象;有關法律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教育教學制度,也由于實施條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虛置” [4],教育、培訓效果并不明顯。有鑒于此,2011年12月,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頒布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從應用型法律人才、復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層面,對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做出整體戰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以解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與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的狀態,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具有法學知識認知、實踐能力操作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要求

法律職業是一種在經過專門法律訓練后、具備嫻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職業倫理的人所從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向上強調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該“卓越性”?從字面意義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學科作為一社會學科,法律本身的知識架構雖然相對獨立,但其對應的社會現象卻是紛繁復雜、非孤立存在。如金融業務、專利發明、證券業務、法醫學、高科技開發和涉外等法律業務,都要求既通法律業務又懂其他專業知識,但能勝任這些跨專業法律業務的法律工作者卻極少。也就是說,法律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較注重法律知識的通曉而不注重其他專業知識的灌輸;加之法學專業培養出來的學生實踐操作能力較弱,面對實際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強調法學專業學科知識掌握基礎上的學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學專業課程本身的知識,也了解與法律事務相關聯的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甚至工學、理學等領域的知識;具備法律職業技能,掌握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在內的法律操作技術;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倫理修養[7],擁有法律正義感、職業倫理觀念、法律擔當精神和勇于創新、不斷探索意識,展示出較強的法律職業發展潛力,能夠在未來社會中妥善處置不斷涌現的各種社會紛爭,以較強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實現人才培養的應用性、復合性和職業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其深厚的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和管理學背景,有著工程學、工學、理學和經濟、管理類學科的資源優勢,加之注重實驗教學,強調動手能力、實踐能力培養,順應了卓越法律人才的應用性、職業性的培養需求。若能有效彌補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辦學氛圍不足的缺憾,積極借助理工院校實踐性強的培養特色,以規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以高校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訓模式,從鍛煉校內教師實踐運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師理論功底的角度,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并落實法學實訓教學環節,隨時為學生實踐能力訓練提供操作平臺,定將為單一模式法律人才培養提供更為廣闊的領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實驗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可以考慮其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將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科技服務、企業管理、基層事務處理有效結合起來,借助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通過“法律+管理”、“法律+經濟”、“法律+科技”等模式優化課程體系,以法律外部知識供給拓寬專業面,打牢專業適用基礎,培養專業適應能力,在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課程結構優化等方面整體優化、提高素質、提升適應力和競爭力,注重“復合人才的專業素養、通識教育、綜合素質與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學科培養優勢。

具體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專業性、卓越性、復合性,可圍繞“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這一核心,利用“以工為主”的綜合性院校學科部門齊全的特點,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按照“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側重于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企業法等專業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分類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成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的復合型法律專門人才,實現“法律”與“科技”、“法律”與“管理”的融通,以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模式,滿足社會、市場對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多樣

理工院校“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使“科技類”法律人才培養成為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首要任務。而如何培養“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選擇。如有的學校采用“法學專業課程+全校性公共選修課”模式,要求法律專業學生選修理工類、經管類專業的公共選修課。這種培養模式雖然擴大了法學學生的知識面,卻無法對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科知識進行全面系統掌握。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科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要求理工類本科學生在主修科技專業課程的同時,以“2+2模式”在三、四年級或從第二學年下學期開始,輔修法學專業課程。由于輔修課程多半利用晚上、雙休日時間授課,輔修專業培養計劃、課程內容和要求都比較簡單,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都在四年的學制時間內完成,學習時間較為倉促,無法保證其學習質量,法律知識體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養受到影響。由此,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碩連讀的培養模式,設置“科技+法學”試驗班,將“科技”與“法學”兩個專業結合起來,用“3+3”或“4+2”的時間完成一個科技類本科專業和一個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習,獲得科技專業本科學位和法學專業碩士學位。如讓本碩連讀的學生,頭3年完成建筑、計算機、管理、會計等本專業課程學習,第4年在完成本專業畢業論文的同時,進入法律碩士課程的系統學習,第5年完成法律碩士課程,第6年完成法律碩士的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這種模式,可以讓學生較為系統地學習法學專業知識,但也因此沖擊法學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額、招生規模;且因為跨專業的本碩連讀,需要理工專業與法學專業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斷調和、甚至要工科專業做出讓步才行。當然,也有學校依托知識產權研究所、環境資源保護法研究中心、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法與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進行“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但這種培養多從研究型角度進行,法律的操作性、應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的法律人才培養,雖類型多樣,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應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使理工院校“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培養優勢得以凸顯,也對該卓越人才的培養質量提出要求。筆者以為,在法科學生大類培養的基礎上,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按照“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實驗班的模式,制定專門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方案,設置特色課程,強化實踐訓練,讓學生系統掌握交叉學科課程,以通識教育的視角把握科技活動中的各項法律事務,既強調學科領域的交叉、又注意學科彼此的系統與完整,不失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有效途徑之一。下面筆者將就如何設置法務實驗班,如何培養科技類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進行具體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培養模式的具體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學科優勢設置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可根據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的培養。這實際上也是從理工院校的自身學科發展要求出發考慮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別是地方理工院校招錄的學生大部分來自學校所在地區域,學生就業選擇多半為回家鄉或到家鄉附近地域,環境適應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也是如此,畢業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實務部門、特別是基層法律實務工作,地區適應期也短,可以較好地滿足司法實務人才需求。與此相反,一些綜合實力強的法學名校畢業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層、特別是到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律部門工作。將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為“面向基層”,可切實有效地滿足基層法務部門的用人需求,也解決了法學學生的就業問題。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業優勢,又是專門政法院校無法比擬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從“科技”與“法學”、“行業”與“法學”相結合的角度,在法科學生大類招生的基礎上,擇優篩選、設置“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交通法務實驗班”、“電力法務實驗班”、“水利法務實驗班”、“建筑法務實驗班”等,充分發揮理工院校的專業特質、行業特色,從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養懂法律、通外語、曉科技、重運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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