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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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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

第1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在教學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時,高校教師必須抓住財務管理專業的特點,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本文結合教學實踐,對財務管理專業教師深入探索和創新教學模式提供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

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

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與傳統法學涉及的經濟法內容有很大區別,從某種程度上說,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已突破了法學研究意義上的經濟法,但又比后者更為簡單。長沙師范學院財務管理系成立時間不長,但《經濟法》作為該專業的必修課程,教師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一方面,很多財務管理專業的教師并不是法律專業出身,對相關法律知識掌握不全面,回答法律相關的問題時也總是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有些法律專業的教師在講課時往往偏重法學類,教學內容不符合財務管理專業的專業性,也不適用于財務管理專業的從業資格考試或初中高級會計師考試。筆者認為,財務管理專業教師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解決這個問題:

一、打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師團隊

要想把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打造成精品課程,僅靠個人力量是不夠的,還要依靠團隊力量。對于《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團隊建設方面,高校首先要保證教研室的教師有時間進行教研交流;其次,高校要抓好教師實踐的機會,鼓勵教師到企業去實踐,了解企業的確切需要,為教學積累實踐基礎。此外,高校還可以邀請企業精英到學校兼職講課,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打造多途徑的教學模式

任何純理論的教學都是枯燥乏味的,為了避免為學而學的說教模式,高校必須打造多途徑教學模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近年來,財務管理專業教師不斷創新教學模式,大力推進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等新型教學模式,有效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確立本章的學習目標、知識點和案例,進而取代傳統的講學模式和習題模式,打破以教師為中心的課堂教學,真正實現大學教育的教學目的。此外,財務管理專業教師可以嘗試改變期末考核的方式,不再單一地使用筆試考核,而是盡量與平時考核相結合。同時,教師要拒絕給學生劃考試重點,真正做到學生學習的目的在于掌握并運用知識。

三、突出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的特點

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開課時間在大二,雖然內容廣泛,但根據教學計劃,《經濟法》一個學期只有64節課,除去各種假期和學校活動,實際課時會更少。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沒有法律基礎,都表示教學時間太短,掌握的知識有限,很多基礎知識難以理解。此外,《經濟法》的教材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經濟法》教材版本比較多,但大部分教材更適合法學專業而非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這部分教材強調法學研究方向的經濟法知識,與財務管理專業學生的實際需求不吻合。因此,高校應組織教師編纂合適的教材。財務管理專業的特點還在貼近實踐生活,且變化快,教師要突出財務管理學科的特點,及時更新財務方面的知識和最新的立法動向,把信息第一時間傳遞給學生,讓學生真實地感受到《經濟法》的實用性。

四、針對學生的學習特點因材施教

與一些實驗性教學活動相區別,《經濟法》教學活動主要是教師組織、引導學生進行集體學習的活動,所以教師需要關注到學生不同發展需求,為學生提供發展方向的指導。為此,長沙師范學院經濟管理系還聘請了專業的客座教授以及企業高管入駐課堂,為學生答疑解惑,同時把最新的實踐和企業知識傳遞給學生。此外,長沙師范學院經濟管理系還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課外實踐體系。因為只有建立比較完善的課外實踐環節,才能使學生學有所用,真正融入社會實踐。為了保證學生實踐的效果和安全,教研室主動聯系了多家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方便學生實習。

第2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當前,我國近一半的理工院校開設了法學專業,增強了該類高校學科設置的綜合性。但不可否認,與專門的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的法學理論專業相比,理工類高校的法學專業在師資隊伍、教學管理經驗、學術底蘊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專業環境和辦學傳統的影響,使得理工類高校法學教育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學科優勢為其法學專業教育提供了更多的發展機會和創新空間。如何充分利用理工類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條件,變劣勢為優勢,化被動為主動,實現法學教育的機制創新,對理工類高校辦好法學教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發展思路的創新

 

(一)培養目標的定位

 

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應成為理工類高校法學教育最基本的目標定位。縱觀世界高等教育學科和專業的改革,學科相互交叉、滲透、綜合發展發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專業間的界線逐漸淡化。理工類高校的法學教育應強調法學學科與理工類學科的相互交叉與融合以傳統法學專業教學模式為基礎,以理工類高校專業為依托,立足市場,培養應用復合型人才。

 

“如果只設有工科專業……不利于培養高素質、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的人才與復合型人才。”應逐步實現法學與工、理、經、管、文等領域學科的結合,尤其是法學與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信息技術等科學技術領域的結合。在法學專業人才的知識結構的培養上,不僅要注重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傳授,更要注重學生對特定領域法律問題解決能力的培養,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各行各業用人單位的需要。

 

(二)辦學思路的更新

 

結合本校特點,實現特色辦學。理工類高校的法學教育的發展,要從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憑借所在學校重點優勢學科,依靠現有資源,于學科間交匯點上將一個或數個優勢學科作為主攻方向,不斷探索法學發展的新興領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學科結構和布局,創設既符合自身條件,又體現學校特色的法學專業,有側重地培養具有自身的獨特品格與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創新

 

縱觀全球法學教育的模式,一種是通識教育,另一種是職業教育。從目前專門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的思路和做法來看,中國的法學教育已不再局限于傳統的以法學理論知識的課堂傳授為主的通識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學和法庭教學等實務教學方式為主的職業教育。大多數理工類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以之為效仿對象。但問題在于,理工類高校,特別是地方理工類高校在法學專業的辦學規模、師資力量、學術影響、社會資源等各方面,與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在職業教育上存在短板,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而通識教育如果在課程設置上不體現差異化,則無法顯現出競爭力。鑒于理工類高校法學本科生畢業后進入公檢法系統的比例較低,絕大部分是進入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從事與法律相關的事務。因此,本文認為,基于理工類高校的特殊情況,無論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都不應只是針對純法律職業而進行知識儲備,而應根據自己的辦學條件、學校特色探索一條有競爭力和廣泛發展空間的道路。在通識教育方面,除了向學生講授法學基本理論和制度,培養其批判性和創造性的法律思維之外,可根據各校理工科背景專業的特長,確定一到兩個特別法專業方向進行教學。這樣有利于拓展學生的知識面,為畢業后從事法官、律師之外的非傳統法律職業作好知識儲備。

 

在職業教育方面,可以說案例分析、法庭旁聽等普遍采用的職業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針對傳統法律職業進行的技能培訓,雖然目前很多理工類高校職業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試為核心進行課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這并不是理工類高校法學職業教育的全部。基于其畢業生的就業分布特點,我們認為理工類高校法學職業教育還應著眼于法律專才的培養,不僅要強調傳統法律職業技能的培訓,還要關注法律職業技能在其他職業領域中的運用。這就需要在教學過程中認真設計教學環節,尤其通過實踐教學環節使學生掌握理工學科相關職業的特點、內容、工作程序等,為學生畢業進入非公檢法單位工作打下基礎。

 

三、課程體系的創新

 

理工類高校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要實現創新,就必須在傳統法學教育課程體系的基礎上有所突破。基于培養目標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類高校院校法學專業教育適宜實行“3+1”人才培養模式, 即前三年進行法學專業基礎教育, 后一年進行法律職業實踐教育。理論課程體系方面, 分為兩大部分,法學基礎課程和法學特色課程。課程設置應以國家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14門核心基礎課為主干,既要保持課程設置的相對穩定性,又要結合本校的優勢專業,體現一定的靈活性和開放度。

 

此外專業方向課程的設置要體現特色,重點是結合理工類課程,體現出層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設為選修課程,由學生依興趣自主選擇。實踐課程體系方面,應設置一套以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提高學生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和以目標就業崗位為指針的實踐課程體系。規范的實踐課程設置主要包括學年論文(階段論文)、畢業論文、實習三種。教師通過指導和評判學生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從而考察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而實習則是法學職業教育的關鍵環節,又可分為專業見習和畢業實習。專業見習是組織學生到法律實務部門見習,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學習活動。畢業實習則是對學生知識和技能水平的綜合考察。實習應在校外實習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類高校法學專業的實習基地建設應該更加多元化,不能僅限于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和政府部門,還應當向企業和事業單位進行拓展,為學生提供更廣闊的實習空間。

 

四、教學方法的創新

 

由于教學方法是當前法學教育中相對薄弱的環節,因此在理工類高校法律教育的機制創新中,教學方法的創新顯得尤為重要。理工類高校法律人才培養以應用復合型為基本目標定位,故而實踐型的現代教學方法應貫穿于法學教學的全過程,而不僅僅局限于某一個教學環節。具體而言,在課堂教學中,首先要明確教學目標,把培養學生法律職業思維,形成分析和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能力作為教學的主要目標, 力爭專業知識同步轉化為職業能力。

 

同時,倡導互動式教學,以可采用案例教學法和疑案辯論教學法,引導學生獨立思考, 克服學生因被動接受灌輸形成的學習惰性。通過案例教學,增強學生運用基礎理論分析、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通過辯論教學,鍛煉學生的口才和應變能力。在實踐教學環節,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其一,社會調查。社會調查的目的是使學生深入基層、認識社會,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會現象。培養學生人際溝通能力以及運用法律思維觀察社會、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二,觀摩法庭庭審。庭審觀摩教學可以增加學生對法律的感性認識,特別是使學生對庭審程序有直觀的了解。其三,模擬法庭教學。通過模擬庭審,可以增強學生對訴訟參與人的了解和認知,使學生將理論知識融會于實踐,對提高其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大有益處。

 

其四,診所式法律教育。該方法的最大特點在于讓學生親身參與真正的法律實務,真切感悟課堂所學理論知識的深刻內涵, 發現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實踐操作技能和法律職業精神。

 

五、師資建設的創新

 

為適應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 師資隊伍建設也要實施機制創新,其核心在于:加強理論型師資的引進和培養的同時,要重視實踐型師資的隊伍建設。理工類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類高校的法學專業教師隊伍普遍存在學歷和職稱偏低的現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學理論素養的教師,會直接影響法學基礎理論的教學,同時也影響專業科研水平的提高,從而無法進一步促進整體教學水平的提升。這成為制約理工類高校法學教育上層次、入主流、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首先加強理論性師資的引進和培養。一是要引進高端法學人才。

 

我國部分重點理工類高校的法學專業近些年得以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仰賴于國內著名法學教授等學科領軍人物的引進。如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應將的法學人才的引進作為學科發展的重要驅動力。鑒于普通理工類高校相對于名校在學校級別和聲望上存在差距,且國內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進上要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在經費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學科,這樣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強、教學經驗豐富的高層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勵現有教師攻讀博士學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專業教師的學歷和職稱結構已趨于合理,而法學專業教師的學歷層次仍有提高的空間。

 

因此理工類高校在教師的培養政策上同樣也需區別對待,法學專業教師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工資、福利,以及職稱評定都應享受與理工專業攻博人員不同的差別待遇。建設實踐型師資隊伍應采取以下幾項措施:第一,加大實踐型人才的引進。第二,教師應親身參與法律實務,主動獲得法律實踐經驗。有律師資格的教師可以通過案件提高實踐能力。還可以參與媒體、政府部門組織的咨詢和培訓和活動以獲得實踐經驗。第三,深化與法律實務部門的交流和協作。可以建立與政府和企業的雙向崗位交流機制,使教師在實務部門的工作中獲得實踐經驗。第四,建立法律實務人員兼職教師的機制。法律實務人員相比專職教師具備更多的實踐經驗,讓他們走上講臺,對于豐富實踐教學的內容大有裨益。但對聘任兼職教師的經費來源、教學管理等問題需要認真考量。

第3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論文關鍵詞]法律碩士 學位制度 法律職業 發展思路

我國自1995舉辦法律碩士學位教育以來,已經走過了16年的歷程,法律人才匱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緩解。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體現了階段性、政策性與探索性等特點,但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用性依然不夠。面對新形勢,如何解決好法律碩士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制定法律碩士發展規劃,既是廣大法學教育工作者關心的問題,更是教育主管部門、高層決策部門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發展的基本特點

1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場供求的變化,體現了階段性與探索性特點,教育的規律性實現不夠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成功舉辦主要原因在于當時國家對法律人才的緊迫需求。由于建國后長期對法律不重視,法律教育與科研人才十分匱乏,實踐中出現了法律人才十分緊缺的狀況。20世紀90年代初期,恰逢中國建設市場經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時期,中國急需大量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而當時的教育機制、招錄結構無法滿足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借鑒美國的JD教育制度,開始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以緩解司法人才的緊缺情形。。國務院學位辦于1995年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8所高校列為法律碩士首批試點單位,招收法學與非法學本科生,分類培養。1998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正式招生。從2000年開始限制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經過這次調整,法律碩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決定通過部分高校法學院培養“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經過公務員公開考試招錄的本科生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在校學習一年,再經過一年的實習,回到原招錄單位工作。這次招錄主要是基于培養的法律人才無法滿足司法機關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碩士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在報考法學碩士的研究生中。調劑一批學生攻讀法律碩士(法學類),學制兩年。這次變化主要是因為法學本科畢業生難以就業,而法律碩士招生有限,放寬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更有益于緩解學生的就業壓力。所以,我國法律碩士招錄政策變化體現了法律碩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點,其發展始終伴隨著來自市場供求矛盾的壓力,而較少基于法律碩士教育的規律性。

2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借鑒了美國JD教育經驗,實踐中遇到中國國情的強力阻抗,體現為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教育的趨同化

我國法律碩士的教育借鑒美國的jD教育的成功經驗而設置,美國不存在高中起點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專科教育,所有學習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畢業生,經過考試和考核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目的是培養復合型與應用型人才。在美國,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種精英型教育,法律與其他專業不同,入學的門檻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質而言,賦予了法律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從其受法律教育的層次上看,實際上相當于中國的法律本科,即為初次法律學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國有著比較嚴格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體系,在舉辦法律碩士以前,我國就已經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之間存在著層級性,前一學位是后一學位的基礎,具備了前一學位方可申請后一學位的學習.學位的不同意味著待遇的不同,其等級性十分嚴格。我國的法律本科招收對象為高中應屆畢業生,法學碩士招收已經具有本科學歷的學生,法學博士招收的是已經具有碩士學歷的學生,其專業限制只是各個培養單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鑒美國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學習三年后再授予學士學位,在中國是沒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們雖借鑒了美國JD教育的招生模式與培養目標,保證了非法律本科專業的學生報考,但在學位授予方面,我們不得不本著中國現有法律教育的國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碩士學位,享受與法學碩士同等的待遇。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由于高校主要從事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并無培養應用型職業性法律碩士的師資、圖書資料、法律診所,導致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和應用性區別并不明顯,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在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法律實際能力的養成等各個方面區別不突出,造成兩種不同培養目標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養模式,其區別依然是因其開始報考時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采取了從試點到正式舉辦再到逐步推廣的策略,法律碩士教育逐步規范化和科學化,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成績

在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道路上,基本沿襲了我國改革的一般思路,即從試點到正式舉辦,最后到逐步推廣。我國最早的法律碩士是在1995年開始試點的,最初的試點單位為8所高校,2001年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高校為28所,2009年已經達到115所。為了推動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先后成立了兩屆法律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與修訂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入學考試從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統一。1995年根據報考者是否擁有法律本科學習背景,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入學考試科目。1997年開始實行全國聯考,全國統一命題。2004年起法律碩士的命題與考錄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也不斷擴大,1996年招生人數為488名,1998年為1072名,1999年為3 100名,2000年為5 360名,2001年為7 392名。據各校歷年的招生簡章統計,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非法學法律碩士招生數為345人,法學類法律碩士為330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非法學類為200名;中國人民大學非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法學類法律碩士為90名;北京大學法學和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共300名。數量不斷擴大,規模效應逐漸凸顯。經過十余年法律碩士招生培養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從實踐中調研,總結辦學經驗,發現問題,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進一步趨向科學與規范。

二、現階段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急劇擴大,特別是2009年法律碩士開始招收應屆法學類考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多種形式并存,法律碩士的培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難題。總體而言,我國現行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 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在職法律碩士、第二學士學位多軌并存,亟待調整規劃

我國法學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存在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這樣一個特殊歷史時期,導致法律人才極度匱乏。為了充實國家司法隊伍,解決市場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須采取一定的短期行為和一定時期的政策性行為,在職法律碩士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可以認為是國家在短期滿足司法人才的一種救濟措施,而法律碩士卻可被視為是一項較為長期的行為,而法學類法律碩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項比較倉促的行為。為了滿足市場的急需采取的某種應急措施,必然與長期發展起來的符合教育規律且比較穩定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制度產生沖突。法學第二學士學位在入學基本條件、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要求上與法律碩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學制上一個是三年一個是兩年,但法律碩士待遇為研究生,而法學第二學士是研究生班,兩者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與在職法律碩士兩者也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學生,而在職法律碩士從最開始只允許有五年以上實踐經驗、年齡在45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報考,逐步放開到有三年工齡的法律實際工作者。前者為學歷教育,頒發研究生學歷與學位證,后者只是頒發學位證。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類)兩者的區別只在于生源背景與學制不同,法律碩士的生源為非法律本科學生,法學類法律碩士招錄對象為法律本科學生,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兩年,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三年。除此之外沒有多大的區別,課程設置、人才培養上體現不出其特色。特別是法學碩士研究生大量的擴招,由于高校的飽和以及博士數量的增多,法學碩士已經無法尋求科研性崗位,轉而與應用型法律碩士展開競爭,造成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相互重疊,無法凸顯不同類別的優勢,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調整規劃。

2 我國高校的優勢在于培養學術型人才,而法律碩士教育存在著根本的缺陷,難以擔負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重任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在教育性上應該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說職業性上,則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從我國現行高校評估體系上來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決于課題與發表的論文上,對于教師的評價也主要在于主持課題與發表文章數量上。高校關注的是其在行內的排名,教師關注的則是其職稱,上課很好但是一輩子評不到職稱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課照樣可以評教授。由于科研的壓力和繁重的教學任務,法學院教師難以深入到實踐中去從事法律實務,況且在中國的現實中,不是擁有司法資格的教師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學校發文禁止教師兼職從事實務工作,這樣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理論與實踐脫節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對于定位為研究型與學術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來說,既能發揮高校教師的優勢,又能讓教師的學術得到較好的傳承,秉承師徒關系,所以法學碩士研究生更受教師的青睞,其教學質量也較為令人滿意。相反,法律碩士教育由于定位為職業性與應用性,很少教師有比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視為是不務正業拼命賺錢的兼職律師教師,這部分教師在學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這些教師也基本不會將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經驗教給學生,以免教會徒弟餓死師傅。由于這部分教師整天忙于接案、辦案,較少關注學生的學業,難免生出浮躁之氣,學生難以從這些教師身上學到職業技能。有些學校聘請一些實務界人士來給法律碩士上課,施行雙導師制度,但是學校往往計算其辦學成本,有經驗的檢察官、法官、律師也往往不會因為學校付幾十元甚至幾百元錢一節課的薪酬去上課,因為他們大都還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滿。雙導師制度看起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學生往往只能聯系到學校的導師,難以聯系到實務界的老師,實際上也是徒有虛名。從總體上說,高校難以擔當應用型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碩士與法律職業之間認可機制的欠缺,公務員招考崗位設置對法律碩士有一定歧視,導致其應用性優勢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將法律專業碩士定位為“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與能力結構,要求能夠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管理、科技、外語、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和有關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碩士教育缺乏一個政策性或者說法律性的職業認可機制,與其他類型的法律人才競爭時沒有體現其優勢。1995年出臺的《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規定:“建議中央政法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職位崗位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的考慮。”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六款和2001年《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分別規定,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即可獲得法官和檢察官資格。但是隨著《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所有法律執業者均需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導致相關的待遇無法兌現。另外,根據《國家公務員法》,法律碩士要成為檢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過統一的國家公務員考試,這樣法律碩士的應用型和復合型特點在擇業時沒有得到展示、發揮,與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學碩士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了。同時對于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國家沒有一個整體的評估體制,圖書館書籍、師資配備、實訓基地、法律診所、社會評價等各校參差不齊,導致法律碩士教育在高校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是高校創收的一條重要渠道,法律碩士教育質量堪憂,法律碩士畢業生在就業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

三、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順多類型碩士研究生教育關系,大力發展應用型法律碩士教育,適度抑制法學碩士招生規模

大力發展法律碩士教育,是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設置之初的基本指導思想。1994年國務院學位辦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幾點原則意見》指出,“在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創設及其后相當一段時間內,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將與法學碩士雙軌并存,以適應人才培養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培養體制不斷發展。從發展目標上看,隨著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教學科研人才主要通過博士生教育來培養,法學碩士將逐漸減少,最終與法律碩士專業并軌。”199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亞杰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工作研討會上的講話中認為:“這二十年,我們主要的精力放在培養教學、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們正努力進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結構調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大力發展專業學位,大力培養應用性高層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碩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實際應用為主,教學科研人才更多是來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須調整和優化碩士研究生的類型結構,逐漸將碩士生教育從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但是這么多年來,與法學碩士教育規模擴招相比,法律碩士的擴招速度比較緩慢,從招生總量上來看,很多學校法學碩士人數依然大于法律碩士生人數。由于高校科研機構所接納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法學碩士只能進入其他應用領域。法律碩士擴招與法學碩士限制發展成了必然,但法學碩士培養實際上為高校之優勢,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發展將對整個法學教育發展不利。筆者主張不受理新增法學碩士點的審批,同時對于現有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應該進行數量限制,將所有新增的碩士點用于法律碩士專業的審批,將所有的新增人數用于法律碩士點的招錄。再經過20年左右的發展,將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并軌。對于兩種不同類別的法律碩士關系的處理,筆者以為應該維持現有狀態,因為現有中國法律本科生數量龐大,限制法學類招生,同時法律碩士又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學本科生的求學之路。嚴格限制法學本科招生也將導致我國高校很多教師失業、教學資源嚴重浪費,不利于法學教育的長久發展。

2 堅持以高校法律碩士培養為主體,發揮司法部門的職業能力優勢,探索法律理論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國高校是以學術為基本導向的,教師注重學術,法律應用能力弱,難以承擔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但是法律碩士又是以培養應用能力和職業能力為宗旨的,如何協調其矛盾成為難題。筆者以為,從長遠看,將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由高校承擔其法律理論教育功能,由法律職業培訓學院承擔法律職業教育功能較為合適。法律碩士的第一學年由錄取學校承擔其法學理論教育,進行一定的學術訓練,第二學年由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學院進行職業能力培養,第三學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擔其畢業論文寫作以及相關畢業工作,實行由高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共同培養的機制。這種分離培養必須是實質性的分離培養,職業培訓學院必須為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導師,有專門的學院教師進行管理,調配實習單位,設置專業課程,一年后經過課程考試和業務能力考核,進入第三學年的學習,學生畢業文憑上可以加蓋畢業學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兩個單位的公章。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職業機構的培養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檢察官學院、法官學院以及律師培訓機構擔負起臨時培養的職能,因為這些機構比較規范、師資力量也比較強,能夠承擔法律碩士的培養職責。在適當的時候將這些機構合并,共同組成法律職業培訓學院。

第4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素養是教育法的基本要求關于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可以從1980年通過的《學位條例》中找到答案。該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從第4、5、6條分別規定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授予條件可以看出,學位的高低與學位獲得者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能力的高低成正比。由此可見,提高學術水平是設立學位的重要原因,而獲得學士學位與獲得碩士、博士學位在要求上的重要區別就是學位申請者的理論水平不同,即研究生只有具備堅實的基礎理論,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才能申請碩士學位,申請博士學位的要求更高。對法科研究生來說,具備堅實的基礎理論是其獲得學位的必備條件。培養研究生的理論素養,在1998年通過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有體現。《高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了高等學歷教育中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分別應當符合的學業標準,其中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這一規定強調研究生應當具備堅實的理論基礎,同時具有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從《學位條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看,法科研究生必須具備較高的理論修養,這是其成為合格研究生和獲取學位的必要條件之一。我國高等教育制度中設立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就是從整體上培養人才的理論水平和科學研究能力。培養單位對此必須有明確認識,在界定培養目標時必須把培養研究生的理論素養放在重要位置。當前一些培養單位不重視培養法科研究生的理論素養,顯然是對研究生培養目標的誤解。

培養法科研究生的理論素養是法學學科的品性要求

法學具有實踐性,但不能把法學完全界定為實用學科。“從學科的本質來看,法學天生就應當是一種應用性的學科。然而,從誕生之初,法學就有一種脫離具體的法律實踐而自成一體的傾向。作為大學最早的系科之一,法學的誕生并不是源于對實定法的經驗研究,而是出于對古代羅馬法的學術性探究。”[2]法學的發展歷史表明,法學研究中的許多內容即使與研究者所處時代的法律實踐有一定的關系,研究的成果對法律實踐也難以產生多大影響。而且,法學研究中有不少領域屬于純粹的學術領域,學術觀點只能增加人們對法律現象的認識,而無法指導實踐。關于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關系,應當明確三點:(1)法學研究不可能完全為法律實踐服務。法學研究從某種意義上說應當服務于法律實踐,以解決法律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為使命,但這不是法學研究的全部,有相當一部分法學研究并不服務于法律實踐。正因為有些法學研究不服務于法律實踐,法學才得以具有或者保全其學術品位。如果法學研究完全為實踐服務,那么這種研究將不再是學術活動,而是對法律實務機關的疑問給出的咨詢意見。這樣的話,法學研究人員將不再是獨立的知識分子,而是法律實務機關的參謀。(2)法學研究總是會脫離法律實踐。由于理論存在于頭腦中,大多屬于理想狀況下的認識,而實踐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和障礙,理論與實踐很難統一起來。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統一起來更難,這是因為法律活動調整的是個人、社會、國家等主體之間的重大利益關系,而不是研究者或者認可某種法學理論的人調整自我的行為,在沒有外在強制力的情況下,任何一種理論成果都難以做到讓所有社會主體心悅誠服地接受并指導自己的法律實踐活動。特別是當前的法學理論研究與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之間有較大的距離,更加劇了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脫離。(3)脫離法律實踐的法學同樣是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法律實踐活動、研究者個人興趣、各種利益的誘惑等,都可能成為法學研究人員進行學術研究的動機。因此,研究者既可以關注實踐問題,也可以完全不考慮實踐,只從自己的興趣和愛好出發而探討相關問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有解決法律實務問題、具有實踐性的學術研究才屬于法學。脫離法律實踐而僅僅關注與法有關的抽象問題的研究不僅屬于法學,而且屬于法學中非常重要的研究領域,這種研究或許對法律實務活動不會產生影響,但對關注法律實務問題的法學研究具有重要影響。由此看來,盡管法學具有實踐性,關注法律實踐中的問題,但說到底法學是一門系統的理論知識和理論體系,法學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理論上的探討和深入,法學的興盛往往通過學術研究的繁榮表現出來,法學的成就往往通過理論成果的豐碩表現出來,理論性、學術性是法學的重要品性。研究生教育要求培養對象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法學領域許多理論性、學術性的內容顯然屬于研究生必須掌握的理論和知識。退一步講,法科研究生教育即使是以培養法律人的職業技能和法律應用能力為目標,被培養對象也必須掌握較高的理論知識,這是法學學科的品性要求。否則的話,“既然法學和非法學本科生有同等機會參加司法考試,法學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試培訓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讀法學本科、用三年攻讀法學碩士、用三年攻讀法學博士,也就變得沒有什么理由了”[1]。

培養單位的培養能力決定了只能培養法科研究生的理論素養

第5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民法學 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 法庭旁聽 社會實踐

民法是最重要的實體法和私法,民法學是我國高校法學專業十六門核心課程之一。“精通民法者,精通天下法”之說就充分反映了民法學在法學教學中的地位。

然而,目前在我國的高校民法學教學中,由于深受傳統“填鴨式”教學方法的影響,民法學的教學缺陷和弊端日益顯現,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許多法學本科的畢業生,只有空洞的民法理論知識,缺乏最基本的司法實踐技能。由于我國的絕大多數法學院校,在教學中仍然采用“滿堂灌”的教學方式,教師在課堂上滔滔不絕地講授,學生卻在下面昏昏欲睡。這導致法學院校的學生畢業后,僅懂得少量空洞的理論知識,司法實踐的技能一點都沒有,就連最基本的法律文書如合同書、起訴狀等都不能完整地寫出來。我校當年就有一個法學專業畢業生寫了一份民事起訴狀,里面竟有五處明顯錯誤,令人驚訝。

二、民法學等學科教學與國家的司法考試相脫節,導致很多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困難。我國高校的民法學等課程的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和方向相脫離,其重點和難點均不相同。目前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事本專業工作,首先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國家司法考試資格。許多高校往往以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來考核其法學教學的成敗。在這一思想的主導下,法學教學就成為司法考試的培訓班了。這樣是培養不出合格的法學學生的,唯一能培養的就是考試機器。而司法考試又是國家第一大國考,每年不到i5%的通過率,使很多學生和家長對法學專業不報很大希望,導致該專業已經成為近幾年來我國最難就業的十大專業之一,其存廢之爭已經白熱化了。

三、法學專業的學生思維定勢極為嚴重,導致他們無法解決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民事糾紛。法學專業的學生絕大多數都是文科學生,再加上幾年的傳統理論教學和法條的灌輸,使學生們的思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定勢,形象思維有余、抽象和邏輯思維不足。而我國當前的社會生活復雜多樣、日新月異,民事案件又極為繁雜多變,加之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較為原則化和簡單化,故此,很多法學畢業生對此類糾紛感到束手無策,嚴重違背了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的宗旨和目的。

針對我國高校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諸多急需解決的問題,本人試圖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和創新,以期對民法學教學有所啟迪和幫助。

首先,在民法學課堂教學中注重案例教學,極大地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民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課程,傳統的理論教學當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如何使學生們掌握枯燥的民法知識卻是一門大的學問。本人在民法學教學中就極大地借鑒了國外的案例式教學方法,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講授到“當事人中的被告”這一節時,本人就采用安徽省水利廳幼兒園兒童傷害的案例來引導、幫助學生們解決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時把其同學打傷時,誰來做被告、誰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民法問題,同時又解答了《侵權責任法》為何如此規定之理由。讓學生從法理上掌握法律規定的依據。又如,在介紹《侵權責任法》中的個人勞務之規定時,本人就把前幾天剛在安徽省宣城市廣德縣辦理的一個農民工死亡賠償案件拿出來讓同學們討論:1.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之區別。2.勞務合同中的雇工傷害、死亡如何賠償。3.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經過熱烈的討論和激烈的辯論,學生們學到了許多法律知識并牢固地掌握和理解了法律規定。

其次,分組進行案例討論,讓每個同學都充分參與,做學習的主人。案例教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滿堂灌”式教學的弊端,但是由于不是每個同學都有時間、有勇氣發言,所以它仍然存在不少缺陷。為了使每個同學都能對教學案例進行充分地討論、交流、發言,本人把一個班分為四個小組,讓每一個組的同學充分討論,并選派一個代表發言,其他組的同學可以對該同學代表發問,被發問小組的其他同學要進行補充。而且要求每次的案例討論必須是由不同的同學作發言代表,這樣能最大程度地使每個同學都有發言的機會,既活躍了課堂氣氛,又鍛煉了每個學生,真正讓學生們成為學習的主人。

第6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一、法學本科教育面臨的困境

(一)理論教學脫離法律實踐

理論來源于實踐,脫離實踐的理論是空洞的理論。法學作為一門比較成熟的學科,具有比較完善的理論體系,這一理論體系的建立自然系基于長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1]。然而,在傳統的教育理念影響下,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一直是注重法學基本理論的傳授,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法學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嚴重脫節。由于大部分學生在整個大學期間從未接觸過真實的案例,所以畢業后面對非常簡單的案子竟不知如何入手,更談不上運用辦案技巧了。同時,由于大學生涉世較淺,對法律所調整的部分社會關系缺乏感性認識,所以對個別部門法學的理論難以理解和領會。因此,法學本科教育應適當增加法律實踐活動。

以稅法中的增值稅為例,由于大學生平時沒有接觸過商品流通過程,也沒有見過增值稅發票,所以大多數學生對“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就是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的理解產生障礙。這就需要在課程教學中增加實踐環節,通過帶領學生到納稅人的公司實地考察,使學生對增值稅概念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問題有感性的認識和更深刻的理解。

(二)學生缺乏綜合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

根據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法學理論可劃分為不同的部門法學。教師按照不同的部門法學分別授課,所以每門課程所講授的只是單一部門法學的知識;教學中即使需要援引案例對理論進行解釋,所引案例也多是學者根據某個知識點設計的小案例,這樣的案例一般不涉及其他部門法律的知識,甚至不涉及同一部門法律前后相關的知識。然而,現實中的案件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門法律而分門別類地發生,一個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門法律的不同規定。這就需要辦案人員將不同部門的法律規定融會貫通、綜合地加以適用。而我們現行的“條塊分割”式的法學本科教學很難適應這一現實情況。

(三)學生欠缺駕馭專業語言的能力

任何一個成熟的學科都必然會形成自己的專業語言,法學也不例外。熟練而準確地使用法律語言辦理法律業務是一個法律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技能。然而,現在很多法學本科專業的學生不具備這一基本技能。法學專業的教師不難發現,學生在課堂上對某個法律問題發表意見時,經常使用非規范的語言表達;本科生的畢業論文更是白話連篇。

造成法學專業學生專業語言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有2點:其一,高校擴招使得本就失衡的師生比進一步擴大,進而導致本應小班授課的專業課只能大班授課。大班授課必然使學生在課堂上發言的機會大大減少,學生失去了在課堂上鍛煉口頭表達能力的機會,自然也就不會天然地形成專業語言能力。其二,從目前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教學實踐看,多數教師授課完畢后不安排書面作業,學生在校期間除了撰寫畢業論文之外,基本沒有用專業語言進行書面表達的鍛煉機會。

(四)大部分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無法進入法律職業階層

法學本科專業畢業生就職于公檢法機關或律師事務所是順理成章的事,然而現實是大部分本科畢業生無法進入上述單位或機構工作。這主要是由于我國規定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職業崗位的從業人員均需要通過國家組織的統一的司法考試,以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而大部分法學本科專業畢業生沒有能力通過這類司法考試。有資料顯示,我國法律專業“每年有10多萬畢業生,但只有很小比例的學生能進入司法機關工作;目前國家司法考試的社會平均通過率約為22%,而全國政法院校畢業生的平均通過率也只有24%,并不占多大優勢。可見,法學教育離‘職業化’越來越遠”[2]。

二、法學本科教育面臨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學專業的實踐課程缺失

課程設置是教學大綱的大綱,是人才培養方案的核心內容。課程設置科學與否,直接影響人才培養過程的實施和培養目標的實現。法學本科專業的專業課程一般由必修課和選修課組成:①必修課程為教育部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②選修課程在不同的高等院校雖有所不同,但基本是大同小異,主要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環境法學、國家賠償法、犯罪偵查學、犯罪學、監獄法學、律師與公證制度、合同法、商法、競爭法、公司法、稅法、金融法、侵權法、社會與勞動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法律診所等。

總觀法學本科專業的專業課程可以發現,只有選修課中的法律診所是實踐課程,而教育部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中竟然沒有一門實踐課程。即使是以選修課形式設置的法律診所課程,也只是部分法學院校近幾年才剛剛嘗試開設的,所產生的影響尚不明顯。這種實踐課程缺失的課程設置導致了法學本科專業大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低下。

(二)教材內容重理論、輕實踐

在教學過程中,教材是一個重要的介質。法學本科專業的教材作為法學本科專業教學內容的重要載體,在教學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教材的編寫模式和內容質量直接影響著人才培養質量。然而,在“重理論、輕實踐”傳統理念的主導下,現行的法學本科專業教材編寫模式決定了90%以上的教材內容屬于法學理論介紹,基本沒有案例和實務知識。這種理論脫離實際的教材編寫模式導致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脫節,從而使學生很難領悟到法學知識的現實意義和法學理論的精髓,缺乏將法律理論與具體的案件相結合的能力;而且,這種教材學習起來枯燥乏味,激發不了學生的學習興趣。雖然現在很多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會安排一些案例討論或模擬法庭庭審,以彌補教材的缺陷,增強學生對法學理論的感性認識。但是,課堂教學畢竟是一個動態過程,不具有重復性;而且案例討論或模擬法庭庭審作為課堂教學技巧,其采用與否因教師而異,所以很難固定化、規范化和持續化。

(三)課堂教學方式陳舊

課堂教學是法學本科教育的主要形式,約占本科教學時間的3/4多[3]。因此,課堂教學方式的選擇對課堂教學的效果和學生能力的培養至關重要。從當前的教學實踐看,大部分教師仍然沿用的是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方式,以講授法律概念、法律體系、理論觀點為主。這種教學方式能夠快速、全面地將知識傳授給學生,但是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只是一個信息輸出機器,學生也只是一個單純的信息接收者,師生間缺乏互動,課堂教學氣氛沉悶。這不利于學生創新思維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四)實踐教學流于形式

雖然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設置中缺少實踐課程,但并非說整個教學過程沒有任何實踐內容。目前,大部分法學本科專業在教學計劃中都規定了實踐環節,一般占總學時的10%左右。但是,這些實踐教學環節存在流于形式的問題。以畢業實習為例,法學本科專業的畢業實習一般設置在第4學年,實習單位或由學校統一聯系,或由學生自行聯系,多采用分散實習的方式,俗稱“放羊式”。在畢業實習的過程中,指導教師一般只負責與學生保持聯系,而沒有與實習單位建立直接聯系。由于畢業實習地點遍布全國各地,較為分散,且實習單位的性質也各不相同,所以教師無法對學生的實習實施全程的監督與指導,也很難全面考察學生的實習內容和實習效果。即便如此,目前這種流于形式的畢業實習也已基本被學生忙于找工作的行為蠶食殆盡。在就業的巨大壓力下,大學4年級的學生很難安心地進行畢業實習,往往利用實習時間四處尋找就業機會,或者準備研究生、公務員考試。即使一些學生進行了畢業實習,其實習內容也可能與法律職業能力的鍛煉毫無關系。總之,法學本科專業的畢業實多已經形同虛設[4]。

三、法學本科教育困境的突圍路徑

(一)增加實踐課程和法務綜合能力培養課程

法學本科專業實踐課程的缺失導致學生缺乏最基本的執業能力,所以必須對現有的課程設置進行改革,增加實踐類課程。筆者認為,首先,要把法學本科專業理論課與實踐課的課時比例調整為6∶4,并逐步過渡到5∶5;其次,為了與理論課程相配合,還應單獨設置“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案例分析”等實踐課程;第三,為了加強學生辦理案件能力的培養,應開設“法律診所”“律師實務”“仲裁實務”等實踐課程;第四,為了滿足企業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應開設“法律顧問實務”等實踐課程。

除了適當增加實踐類課程之外,法學本科專業還應增設法務綜合能力培養類課程,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筆者認為,應開設“法律文書寫作”課程(區別于傳統的“司法文書寫作”課程),培養學生書寫判決書、訴狀、合同等法律文書的能力;開設“法律語言訓練”或“法律口才訓練”等課程,培養學生口頭陳述和抗辯能力;開設“法律邏輯訓練”課程,培養學生科學的思辨能力;另外,還可以在第二課堂開設“調查走訪”“模擬審判”“調解勸導”“演講辯論”等訓練學生執業能力的課程,以豐富學生的法律文化生活。

(二)改革現行的教材編寫模式

法學本科專業教材的編寫應當遵循理論與實踐并重的原則。筆者認為,具有代表性、啟發性的案例應大量納入法學教材,以加深學生對理論的理解,增強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課程教學更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尤其是理論性較強的教材,如法理學、民法總論、法律思想史等,更應當結合大量的案例對理論進行闡釋和剖析,使學生對抽象的理論有感性的認識。目前,個別法學教材已經開始嘗試把大量案例編入教材,但大多是在每章節的理論內容之后,將案例在習題部分進行資料性的羅列,一般不做分析。這雖然較之傳統的法學教材編寫模式有了改進,但是由于案例不是穿插在理論內容之中,且對其缺乏適當的分析,所以所產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重視實踐教學環節

只有充分重視實踐教學,才能培養出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實用型人才。因此,筆者建議應重視法學本科專業的實踐教學。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實踐教學體系。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實踐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設計和規劃[5]。法學本科專業的實踐教學體系可以由課堂實踐教學和社會實踐2部分構成。課堂教學中的實踐教學主要包括案例分析、問題討論、模擬法庭庭審等;社會實踐則包括法律診所、法律實習、法律社會實踐等。其次,要將必要的實踐課程納入必修課程。例如,“律師實務”“法律診所”“法律文書寫作”“法律實習”等課程應該作為必修課開設。第三,要建立科學的實踐教學監督考核機制。只有建立科學的實踐能力考核機制,才能真正將實踐教學落于實處,避免流于形式;也才能在提高法學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方面取得實效。

(四)提高教師的法律實務能力

教師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因素。作為法學本科專業的教師,不但要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較強的法律思辨能力,還要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和敏銳的法律洞察力。只有教師的理論水平和實踐技能過硬,才有可能培養出能力強、素質高的學生。然而,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法學教師都是“從學校到學校”,沒有從事過法律實務工作。這些教師本身就不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對課程教學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實務問題也只能是紙上談兵。因此,筆者認為,高校應鼓勵法學教師盡可能兼職法律實務工作,如兼職律師、仲裁員、法官助理等;同時,還應鼓勵法學教師所在的院(系)與司法實踐部門合作,建立校外實習基地,為廣大教師提供實踐場所,以提高教師自身應用法律的能力。

第7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如果這還不足以勸說你離開牛津,那么可以想象一下走進牛津后,你的身上會發生什么。首先,學習期間考試和評價的權力掌握在學院手中,而學校只是學院的聯合體,他們之間的關系就像美國和它的州。而考試的內容主要是羅馬法、法理學和英國法律史,閱讀的材料主要是法律史的典籍,為了讀懂這些來自于“上古”的奇著,你要花盡幾乎所有時間。其次,作為一名牛津的學生,學位考試中還包含了古典文學、希臘與羅馬歷史、古典哲學和數學等科目。而研習希臘文與拉丁文寫成的古代史和哲學著作,可絕對不是一件輕松的事。

當然,在導師制的發源地牛津,你會有你的導師。導師會指導你準備資格考試和學位考試,并且你可以隨時向他們請教問題。然而,牛津的導師們直到19世紀的中后期才有了專業分工,你的導師在大部分情況下并不是法學的專家,而作為法學專家的教授們卻在講座中講著艱深、無趣又與考試毫無關系的東西。可以說,經過歷次考試的洗禮,當你從牛津走出來的時候,與神學專業、哲學專業,甚至醫學專業的學生所接受的訓練沒有本質性的差異。最有可能的是,在三年的努力學習后,你卻發現自己離法律漸行漸遠了。

與此相對,英國的律師學院在那個時代卻發展得欣欣向榮,也實際上充當著英國優秀律師的搖籃。英國律師學院的法律職業教育歷史悠久,在過去的數個世紀中,律師學院通過講解法令與模擬案件辯論會等方式,進行了最為有效的普通法教育與法律培訓。此外,還有很多人直接向資深的出庭律師學習經驗,這也就是久負盛名的學徒制。后來,這種在辦公室里修習案例、聽取講解的法律教育方式,逐漸成為英國法教育中的主流。直到現在,想要在英國成為律師還是必須經過一年的學徒期。

牛津法學的困境終結于1850年開始,直到1965年結束的教學變革。變革的開端是,牛津在大學里設置一個名為“法律與現代史”的學科,并設立相應的考試制度。這一改變的目的也是為了將完全處于各學院控制下的法學教育與學位考試納入到相對統一的大學考試制度中。雖然這是典型的英國式漸進改革,并沒有過多地改變原有的教學體制,但卻也增加了英國財產法和繼承法等對法律教育而言必不可少的課程。到1876年,牛津又將法律與現代史學徹底分開,設立了一個真正具有“專業色彩”的法學以及完全獨立的法學學位考試制度,并同時組建了大學里的法學專業委員會,與此同時,現代英國法也正式納入了牛津教學大綱,英國合同法成為必考科目。1882年以后,瓦伊納英國法講席重新煥發出新的活力。戴雪在1882年到1909年、霍爾茲沃思在1922年到1944年、切希爾在1944年到1949年相繼成為執掌此講席的法學大家,并為牛津的法學留下了光照一時的現代法巨著。

第8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一)地方財政投入相對不足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由于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經濟相對于東部、中部地區較為落后。受地區發展相對滯后的影響,民族地區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設的資金相對較少。經費的不足使民族地區法學院校在自身建設發展、人才的引進、教學設施投入的過程中難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資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發揮教育資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學生的各種素養是民族地區法學教育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二)對優秀師資吸引力下降

長期以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與發達地區相比,其較低的待遇、不夠便利的地理環境、相對不足的研究發展環境往往令法學發達地區培養的優秀法學人才望而卻步。西方早期的法學教育是從學徒式的教學開始的,法科學生在進入法學大門之時一般需要優秀的法學先行者為其引導,從而使法科學生能夠更快更好地成長為優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見,優秀的法學教育人才對于法學教育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不僅需要強有力的經濟保障,同時也需要有足夠多的優秀法學教育人才作為硬件基礎,然而,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較為缺乏的恰恰是這一重要的硬件資源。優秀法學教育人才的相對匱乏對于先進法學理念的傳遞工作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也不利于高質量的法科學生的培養,可以說,人才的匱乏制約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的進一步發展,也制約了法學院校為民族地區輸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學實踐的資源相對較少

實踐性教學是法科學生由書本走向現實的必經之路。從我國國情來看,雖然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法學理論也逐步發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情況,這些個案是學校的課程教學無法深刻且形象地傳遞給學生的,因此,需要在學生離開高校前給予其接觸法律實務的社會實踐機會。然而,民族地區的社會資源相對于發達地區而言,是相對不足的,能夠提供給法科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平臺也相對較小,這制約了民族地區法科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從長遠角度來看,也限制了法科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四)法學教育統一性與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約著法學特色的形成

法學教育的統一性形成受三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國家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體系的確定,規范了法科學生基本的知識傳授范圍。這一指導性意見對于統一全國的法學教育,確保法學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積極的意義的,也是確保法學教育質量所必須的。二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迫使辦學單位在組織法學教育的過程中依據司法考試內容來調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司法考試的導向已經全面地影響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過程和主要的教學環節。[2](P173)三是1978年以來政法教育傳統所形成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影響。

在政法教育傳統模式下,強調法學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對法學教育課程和教育內容的統一性和人才培養標準的單一性也被強化。在這三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學專業教育大一統的局面得以形成。應該說,統一的法學教育并非都是負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對法律的統一理解以及確保法科學生的質量等方面都有積極的功效。另一方面,對差異化的法學專業的辦學單位以及法學專業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約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別是民族地區的辦學條件、學生生源結構以及就業環境存在著明顯的劣勢的情況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區法學教育的質量、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市場競爭力就成為問題,這也是構成目前民族地區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關鍵問題。

(五)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辦學條件的不均衡和相對落后,是制約法學專業建設以及專業特色形成的基礎性因素

民族地區的法學院系從構成結構來分析,除了綜合性大學法學院具備相對優勢的辦學條件外,其他新辦的法學院都存在辦學條件簡陋和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穩定的教學團隊和有實力的科研團隊的形成尤其匱乏。而法學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的相對落后和法學院社會影響力的不強,又與辦學條件有關聯。一般來說,辦學條件分為硬件與軟件兩個方面,如果說民族地區法學院系在硬件建設上有長足的進步和明顯的成效,那么,在軟件建設上不能僅僅通過經濟上的投入來解決,因為它所涉及到的專業影響力、教學效果、教學模式、科研特色、服務地方能力以及所培養人才的社會表現等變量因素是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與發達地區法學院系比較,雖然在專業建設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來的發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這些學校雄厚的背景外,與其對法學院建設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辦學資源存在著直接的關系。

(六)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就業環境和就業結構對法學專業發展的影響

高質量的法學專業一定是適應社會需要的法學專業,而是否適應的檢驗標準則是就業率與就業結構。目前,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問題不僅表現在就業率比較低,而且與民族地區以外的法學專業學生在就業競爭上也處于劣勢。據統計,全國法學本科在校學生40萬人,每年畢業10萬人,而90%以上的學生會到非政法部門工作,他們的就業走向如何解決,成為家長關心、社會擔心與學校操心的問題,本著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學校如何應對法學本科學生的就業問題,成為影響全局性的問題。民族地區法學院系面臨著相同的就業問題和壓力,而其就業上又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方面是與高水平法學院學生在就業競爭上的劣勢,另一方面是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對民族地區法律職業適應性上的差距。

(七)法學專業辦學準入資格門檻過低政法職業學院、黨校法學教育以及電大、自學考試、民辦學校、獨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學高等教育

對民族地區全日制法學本科教育的沖擊,導致了法學教育管理混亂、分散和資源上的浪費和重復建設[4](P23),而參差不齊的辦學水平又形成了社會對法學教育評價上的負面效應和用人單位的排斥。目前,制約著法學院質量的一個問題是法學教育信息的披露,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難以作出有效的辦學質量評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門評估、學生評估、社會評估以及同行評估相互結合的評估機制,優勝劣汰,才能推動法學教育的良性競爭,推進法學教育的良性發展。

(八)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對基層、邊遠地區、農村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的適應性上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和困難

第一,民族地區對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吸引力不強,而在農村地區和基層地區的法律工作者多為轉行或者自學者,其專業素養和職業能力都不適應迅速變化的農村社會。第二,法學院在培養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機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養熟悉民族地區社會背景、了解民族地區社會風俗習慣、具備民族地區語言能力、社會交際能力、了解民族地區法制狀況的法律專業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的專業建設所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戰略的現實依據

從理論邏輯上看,高等教育與區域特征的互動關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論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們借以觀察處于高等教育分層化過程中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結構性特征的有效工具,離開地域特征我們將無法解釋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狀況成因和特色戰略選擇的現實理由。民族地區作為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稱的對象具有更為復雜的意蘊,它是民族元素與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經濟元素等相互結合所形成的一個概念,歸屬于民族地區范圍的地區,必須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經濟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著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這使民族地區成為一個承載著豐富社會內容的地理概念。

這些特征因社會標記使得它們區別于非民族地區,這構成了法學教育的區域性特征形成的社會基礎,決定了高等法學專業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區的地域特征對于法學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選擇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與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通過民族地區的區域特征、法制狀況與法學專業建設三者之間的復雜關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釋出法學專業特色形成的社會基礎,同時,也必須根據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來構造法學專業發展的特色,并使這些專業特色建立在比較現實、穩定的基礎之上,從而保證所培養的人才能夠在民族地區具有適應性和發展的后勁。無論是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還是法制建設,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區情況、有民族社會生活經驗、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法律職業隊伍,而以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為基本職業志向的法學院也只有確定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培養理念和教育目標,才能保證專業建設契合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接受和認可。

三、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

針對民族地區法學教育所出現的問題,并基于法學教育規律的掌握以及對未來民族地區法制社會建設人才需求的預見,筆者認為,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的基本方向是:從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立足民族地區,發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學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實現與民族地區法制建設同步發展的法學專業教育體系。

(一)從全國法學教育發展和法學院系的布局和結構來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目標和方向

中國30多年的法學教育發展,在法學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屬院校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和原司法部屬政法院系為第一方陣的法學專業教育集團,其在師資力量、科研實力、培養模式以及專業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都遠勝于其他法學院系。因此,作為后進地區的法學院無法形成與其進行競爭的實力,也難以在專業辦學水平上超越它們,處于發展中的民族地區法學院沒有悠久的辦學歷史、雄厚的辦學實力,在辦學條件、生源結構以及師資力量等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如果效仿重點大學的辦學定位,既不可能也難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發展的優勢、特色和個性。因此,作為民族地區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只能以地方社會法律服務和地方法制建設來確定法學專業的辦學目標和發展基礎,立足民族地方、服務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為基礎確立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方案,以實用型的法律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目標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對本土法學教育質量的社會認同和接受基礎。民族地方法學院系應改變與科研型、學術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學習和移植的傳統做法,應從民族地方法制建設的實際尋找法學教育發展的特色和建構自己的法學專業發展優勢。

(二)從民族地區地方法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

法學專業教育歸根到底是為國家和社會輸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建設的法律人才需求結構直接決定了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和數量上的需求,滿足這一需求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現在:1.主要以實務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為主體,因此,特別需要具備法律應用方面的能力。2.對民族社會和民族地區的廣泛認識和知識基礎。3.對基層法律狀況的熟悉和基層法律工作的適應能力。4.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職業意識。5.了解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區的風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條件。[7](P138)6.具備民族地區工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術。7.從人才需求的領域來分析,民族地區需求傳統性的法律糾紛解決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場經濟發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據主流。8.非正規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傳統的政法部門以外的領域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絕對多數。民族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結構和法治的狀況決定了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必須充分考慮這些方面的要求,保證所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能夠具有地方的適應性和適應能力。根據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給的相對均衡是教育科學發展的條件和衡量標準,也是法學教育科學發展必須奉行的理念,按照這種理念,民族地區的法學教育發展必須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適應作為判斷法學專業建設和發展的標桿。

(三)從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自身的辦學條件出發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和專業特色建設的路徑

第9篇:法學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

[論文摘要]法學教學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更為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文章結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法律課程的教學實踐,對綜合設計實驗教學模式作一些探討和思考。

[論文關鍵詞]案例 實踐 綜合設計 探究

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既需要學生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又需要學生有較高的實踐能力。在法學教育教學中運用綜合設計實驗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法律思維方式。

一、案例教學法與綜合設計實驗教學

現代案例教學法,又稱“哈佛教學法”,于1870年由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郎道爾教授所創立,后來被廣泛地應用與該校法學和工商管理碩士等專業教育領域的教學。關于案例教學法的定義,學術界目前尚無統一認識。《教育大辭典》認為,它是“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某些學科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這種方法主要是繼承了蘇格拉底教學法中的獨立思考和懷疑批判的精神,使學生能夠對各種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從而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的主要特點或優勢:有利于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激發學生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課堂教學的生動性和實效性;有利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但是,案例教學法并不是一種具有代表性的教學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種獨立的教學方法,它不過是實踐教學和發現教學等教學模式的交叉。

綜合設計實驗教學是一種法律課程教學模式之一。具有實踐性、綜合性和設計性這樣三個特點:實踐性,這是首要特點。和其他的課程教學方法一樣,是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綜合性和設計性,這是自身特點。綜合性表現在教學內容上,不是對某個法律知識點的教學,而是通過案例來展開涉及多方面法學知識的教學內容;設計性,則表現在教學案例的加工上。“法律是實際生活的翻譯”。生活中,每天都上演著一個個鮮活的案件,涉及到一個個具體的法律。對它們進行加工,將許多法學知識鑲嵌在其中,也就是說對案例進行設計,使之服務于教學。綜合性和設計性,是綜合設計實驗教學區別于一般案例教學法的主要特點。

二、綜合設計實驗教學模式的架構

綜合設計案例教學模式分成綜合設計案例教學與法學實踐性教學兩大部分。

(一)綜合設計案例教學

綜合設計案例教學,是以設計的綜合性法律案例及生活中真實的典型案例為核心,以培養學生運用所學法律知識思考、分析法律問題的綜合能力和法律思維方式為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下面就幾個基本的問題進行探討。

1.對教學原則的理解

綜合設計案例教學的運用,最為重要的是堅持和切實貫徹“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原則。以學生為主體,教學前,要求學生收集自己感興趣的案例,從中要摸清學生的興趣點、問題點。教學中,采用學生個別發言、分組討論、分組辯論等方式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但是學生畢竟是教育活動的對象,處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不應該也不能夠決定教學的進程和方向。只有教師才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主導者。必須掌握和控制著整個教學活動:積極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思考和討論;對案例討論情況予以評價分析和歸納總結。以教師為主導,是教師對教學整個過程的掌控,是教師能力和素質的考驗,這也是綜合設計案例教學中的關鍵和難點。

2.教學案例的選擇與設計

教學案例的選擇與設計是搞好民法學綜合設計實驗教學的前提。有的案例教學法“只是對所講理論的一個舉例說明,就像數學課老師所講例題一樣,目的是加深學生對所講理論的理解,這并不能起到培養學生思維方法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作用”,同時也無法考察學生的綜合知識水平和運用能力。在選擇案例時,應注意案例的新穎性和典型性;在設計案例時須結合教學內容和學生的興趣點,注重體現綜合性,即設計出結構嚴謹、深淺適宜的問題供學生思考和探討。例如選取社會上某些典型的侵權案件,結合校園中的個別事件設計一個綜合案例來學習侵權責任法相關知識,并思考校園安全問題。使學生既搞清了民法知識,又有助于消除一些校園安全隱患。

3.對教學環節的把握

如何進行教學活動?是綜合設計案例教學必須要回答的關鍵問題。將每次教學活動分成兩個環節依次進行,達到不同的目的。

(1)用案例理解法律。即通過案例分析,達到以案學法的目的,加強和提高法律知識的整體把握、綜合運用能力。比如,通過設置“來電顯示”是否侵犯隱私權?攝像頭遍布,隱私該如何保護?等問題,引導學生思考網絡時代公民的隱私權如何有效保護的問題,從而綜合理解和把握民法、憲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相關知識。

(2)用法律思考生活。即通過案例討論,目的在于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加強和提高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注重案件事實與法律和法學原理的關聯推理,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對法律適用及推理能力,并對重點問題給予法理的分析和提升。例如,以保山民間習俗“上把子”為例,引導學生對習慣法、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民法基本原則、債權等知識加以思考和討論。讓學生整體把握民法知識,并結合生活實踐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

(二)法學實踐性教學

法學實踐性教學指對學生進行法律實務的操作與訓練,培養學生的實務技能,提高實踐能力的實踐性教育教學過程。法學實踐性教學是綜合設計實驗教學模式不可或缺的部分,當前,學院的法學實踐性教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法學實踐教學體系不健全

法學實踐教學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這幾個方面:教學實習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實習單位單一。學生大多數到學校、鄉政府、企業等單位實習。應盡量為學生聯系法院、司法局等實習單位,給學生提供接觸真正案件的機會,使學生實習單位多樣化;實踐教學基地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目前,法學教學實踐基地的建設主要有校內建設模擬法庭和校外建設相對固定的實習基地這兩種方式。法學教學實踐基地建立后,由于對教學實踐基地的管理、利用、相互溝通等方面存在著不少問題,導致實踐教學基地的作用沒有得以充分發揮;模擬法庭教學尚未真正有效地進行。作為法學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在模擬法庭教學中要著重體現“規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質培養”的教學思想。學院應有效地利用已經建立來的法院等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加以完善模擬法庭教學,并且避免流于形式。

2.相關配套措施不完善

法學實踐教學的相關制度缺乏或不完備。為此,應制定和完善與實踐性教學相配套的大綱、實踐教學標準和實施細則等制度文件,科學規范實踐教學,做到有章可循。此外,還存在著教師數量和素質難以滿足實踐性教學需求的問題。學院可以根據實際教學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指導教師聘任制,專門聘請法院等部門中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和熱心教育事業的法官擔任指導教師參與實踐教學,予以具體的幫助和指導,以此適應實踐性教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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