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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思考和建議
一、引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基礎和依據。其實質是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在國民經濟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資源在部門間的時空分配(數量、質量、區位),體現在土地利用結構上的合理和科學布局。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龍頭”。
20世紀80年代以來,針對經濟加快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建設用地規模擴張過快、耕地大量減少等情況,我國先后組織開展了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很大程度上發揮了規劃在科學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中的宏觀調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規劃預測的不確定性因素越來越多,特別是第二輪規劃是在90年代初經濟過熱,中央采取從緊政策,加強宏觀調控,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背景下編制的,規劃實施后,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宏觀政策的調整,使得這輪規劃在許多方面顯現出不相適應的地方。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制定和國內、國際土地利用規劃新理念的傳播,我國的土地利用管理思路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上一輪規劃越來越難以適應土地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迫切需要進行新的修訂。目前,如何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課題。要在總結上一輪規劃實施的基礎上,改進規劃方法,提高規劃水平,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二、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編制與實施的思考
通過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成效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新一輪的規劃編制,應重點研究解決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規劃的多元化目標定位問題
社會決策中的目標通常不會只有一個,不同經濟層次的組織有不同的目標,不同水準的個人也有不同的目標,同一組織或同一個人也不會只有一個目標,這就是多目標決策。多目標決策有兩個特性:一是目標之間的不可公度性。人們所追求的目標之間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對于經濟效益,可以用貨幣來衡量標準,而社會和諧、生態環境問題中,是無法用貨幣指標作為衡量的。二是目標之間的矛盾性。當改進了某一個目標值,就很可能使另一目標變壞,滿足了一個目標卻損害了另一個目標,經濟的增長并不一定意味著人們愉悅程度得到增加、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很顯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個多目標決策問題,在新一輪土地編制中,如何確定規劃的多元化目標問題,如何對目標進行篩選、排序、優化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規劃的彈性與剛性關系問題
彈性,是指當經濟變量之間存在函數關系時,一變量對另一變量變化反應的靈敏程度。運用到規劃中,是指規劃思路及指標體系對隨機性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適應程度。從理論上講,規劃和市場之間存在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辯證關系,一方面規劃對市場起著誘導、調控、規范和拉動作用,另一方面市場對規劃起著主導的、決定性的作用;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言,首先是規劃在編制時接受市場變動的信號,即信號刺激,如地區建設用地供給不足、需求市場發生變動,導致用地結構布局變化或需求導致區域大量土地閑置等;繼而規劃通過各種機制對此做出相應調整,如增加建設用地指標,調整用地結構和布局等;隨后規劃將這一信息反饋到市場,對市場進行調整和引導,市場在規劃的作用下不斷調節并將新的信息反饋給規劃,從而實現動態式雙向作用機制。在西方國家,彈性被廣泛運用到各個規劃領域。如波蘭、法國、西德等西方國家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開始探討彈性發展規劃方法論,同時做出若干不同方案,供決策部門評價選擇。實踐證明,彈性規劃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區域經濟的發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較強的適應性和指導性。關鍵在于如何處理彈性與剛性的關系,彈性太大會給地方政府留有尋租的機會,地方高興,國家遭殃;剛性太大會使規劃呆板,國家好管理,地方沒自。
(三)規劃的開放性問題
從系統論角度看,土地的本質是由土地生態系統和土地經濟系統在時空耦合而成的復合系統,土地生態經濟系統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只有開放,才可能保持系統的有序性。土地規劃就是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對土地生態經濟系統不斷地輸入和輸出物質、能量、信息和資金,使之向決策者預期的方向發展變化,以實現土地生態和經濟的雙贏。系統的開放程度決定于影響系統開放的激勵機制。所謂激勵,就是經濟活動的當事人達到的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他具有從事某種經濟活動的內在推動力。一般而言,激勵功能的強弱,主要與經濟活動當事人的努力和報酬的接近程度相關,要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開放性就是要營造這種開放性的激勵機制。
(四)規劃理念與規劃技術問題
20世紀80年代以后,基于可持續發展的土地可持續利用研究日益成為熱點,它尋求實現土地資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徑,認為土地利用規劃應遵循公平、選擇、共同、需求等一系列原則,應以不損害、不掠奪后代的發展需求作為前提,滿足當代的發展需求,以體現高效和諧、循環再生、協調有序、運行平穩的良性狀態。近10年來,新土地規劃與區域規劃理論在區域發展問題的過程中進一步把視角從“物”轉向了“人”,轉向了人對土地資源需求的滿足和社會發展,主要借助人文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強調經濟的社會和文化特點,并引用相關人文社會學科的理論、來分析其對經濟空間問題的影響。如勞動地域分工中借用生產關系理論, 新產業空間中借助經濟學中的柔性生產概念,網絡研究中借助社會學家的社會根植性概念等。在方法和技術應用上,近年來發展很快,隨著最優化技術的出現與應用,各種線性和非線性規劃及多目標規劃的方法開始應用于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研究過程中,已較為廣泛地運用遙感(RS)、全球定位系統(GPS)與地理信息系統(GIS)等新技術進行土地利用適宜性評價、現狀變更調查、動態監測、規劃動態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方面,并探索“3S”一體化技術和WebGIS在土地利用規劃中的運用。
(五)規劃實施與追蹤管理問題
規劃作為一種中長期計劃和一種行動綱領,其編制工作的完成,僅僅是規劃成功邁出的第一步。是否能夠實施,則是規劃成功的關鍵,它直接影響著規劃的生命力和應用前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與實施過程是一對有機聯系不可分割的孿生體,規劃編制過程僅僅是一種研究、一種分析、一種建議和一種規定,只有將這種規定和建議同規劃實施追蹤過程對接起來,才能構成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劃全過程,這種全過程規劃就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追蹤一體化的過程。這種一體化過程包括三個方面:1.規劃“政策”化。規劃在未進入實施前,不管實施可行性看起來有多強,都只能是停留在文字(圖件)化階段。規劃的政策化過程就是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中的各種規劃目標、各類實施措施等變成政府的政策加以實施。2.謀劃與決斷的相互監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用地的咨詢服務系統,主要通過探討各種土地利用問題,對土地利用系統進行綜合分析,向政府針對具體土地利用問題提出多個理念,多個規劃方案。也就是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擔任“謀士”的角色,最后的決斷權在政府決策者。只有真實反映某一時期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的規劃才是好的規劃,才能在實施過程中,不斷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3.動態化的追蹤管理。規劃作為對未來多種可能性的描述,在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經常在實施過程中加以調整,也就是對規劃實行動態式追蹤管理,對區域土地利用狀況、土地規劃執行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
三、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的具體建議
(一)堅持為以保護耕地為主線的規劃目標不動搖,重點兼顧土地空間布局,土地生態環境規劃目標
實踐證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堅持以保護耕地為主線的功能定位,是符合我國人多地少、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不足的基本國情的。國土資源部就第三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也提出了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是修編的首要原則。
土地的空間布局首先就要考慮農用地布局尤其是耕地布局,主要是基本農田布局問題。基本農田布局就要根據我國未來人口高峰期,綜合考慮城鎮發展體系和城鎮用地規模,科學地確定。參照英國的作法,在大城市周圍修建綠化帶,作為隔離地帶,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外延,對保護城市郊區耕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這樣確定的基本農田不會輕易被占,不會造成對基本農田投入的浪費。除劃定的基本農田外,其他一般農田改設為農業調整區,把合理布局,突出區域特色,大力發展區域化、專業化、集約化較高的農產品生產基地作為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集約利用的原則進行集中布局。只要是不破壞耕層,在指標上不限制,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業調整區進行安排,視為符合規劃。其次要考慮建設用地的布局。建設用地布局主要是城鎮體系布局,在規劃中,從統籌區域、統籌城鄉的空間均衡理念出發,使人口、經濟、城鎮的分布與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相協調。要考慮哪些地方適合擴大城市規模,適合進一步聚集人口,哪些地方不適合進行大規模開發和建設,而是需要進行保護和恢復,甚至疏散人口,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加強發展規劃的空間引導和約束功能來予以解決。
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考慮由于規劃實施而產生外部性作用。一般而言,正的外部性應當得到補償,負的外部性應當賠償,不能以犧牲環境、犧牲子孫后代的利益為代價來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
(二)改革僵化的指標體系,構建剛、彈性互補的規劃指標
要改革目前僵化的指標體系,根據新形勢的需要,應把指標分成強制性指標、指導性指標和機動性指標。強制性指標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占用耕地面積、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等指標。這部分指標需要無條件地實施,如規劃應明確規定在空間上需要進行嚴格保護和管制、嚴格禁止開發建設的區域和地段。指導性指標主要包括農業結構調整指標(設施農業、畜禽飼養和養殖水面等農業用地占用耕地指標、生態退耕)、土地資源生態保護、林木覆蓋率等指標。這些指標主要是為農業結構調整、生態保護需要,具體實施是由相關部門實施。機動性指標主要針對一些定位隨機性較大的、零星或突發性建設項目而設置,因其建設用地數量及位置難以準確預測,用機動指標進行調節。在規劃的建設用地指標中,增設適當比例的機動指標,以保證一些特殊用地的需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這部分指標可以是規劃期規劃建設用地增量的10%~20%,由各級人民政府機動調整,增強規劃的可操作性,但這些指標不能隨意突破,這些指標都要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和用地審批部門同意與備案。
(三)建立規劃修編的公眾參與制度,提高規劃的開放程度
公眾參與規劃編制是規劃編制人性化的要求,有利于增強規劃本身的綜合性,為規劃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公眾參與的方式應根據規劃編制不同階段的特點,采取行之有效的參與方式,注重實效。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法規,規定土地利用規劃中公眾參與的組織設置、參與形式及參與步驟,確保公眾參與的合法性,保證公眾參與層面廣、參與活動貫穿規劃編制全過程。市級規劃采取了吸收各相關部門及其專家參與專題研究、方案論證的方式,專題研究吸納了土地管理部門、學術研究機構的觀點,規劃方案綜合了部門發展意見,活躍了學術探討氛圍,探索出順應城市經濟發展、又不違背國家土地政策的規劃方案和實施保障措施。縣級規劃將采取部門提出行業規劃、縣主要領導參與規劃方案審查等公眾參與方式。鄉級規劃的公眾參與主要表現為鄉鎮提出地方建設發展設想,對實施涉及到農民切身利益的項目(如居民點調整、土地開發整理、生態退耕等)的安排廣泛征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等。
(四)堅持“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同時做好土地資源的供需預測工作
堅持“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就是要以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改變過去單純追求經濟增長、忽視資源保護的規劃理念,把土地生態環境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納入規劃目標體系。要轉變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變粗放、掠奪性的消耗模式為集約和永續利用模式,以實現經濟的持續增長。
堅持“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要吸收國際國內先進的規劃理念,如全球化理念、社會化理念、外部性、資源稟賦、理性發展理念等。這里著重介紹一下理性發展理念。理性發展理念在20世紀90年代初由美國的建筑師創立,在學院派的理論學說基礎上,形成理性發展政策。理性發展理念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是可持續發展在現實條件下的具體實踐。理性發展作為一種與市場機制相對應的政府宏觀調控職能,主要是通過法律、財政、金融、稅收等手段對土地開發和利用的過程與模式進行管理,以控制城市蔓延,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城市的理性發展。筆者認為,對于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適當控制城市發展的規模是必要的,理性發展理念值得借鑒。
針對上輪土地規劃土地供需預測,特別是建設用地偏差較大的情況,筆者認為,在研究方法論的同時,主要做好土地供需預測的調查工作與基礎數據的收集工作,做到定性與定量、主觀與客觀的統一。這是因為基于數理統計的方法論并不完全能夠反應現實情況,除了基礎數據的準確之外,還要通過實地調查來檢驗,這往往是以往規劃容易忽視的環節。
(五)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監控體系
“三分規劃,七分管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過程中,編制是基礎,審批是保證,實施是最終目的。首先,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抓緊制定《土地規劃法》《土地用途管制法》等項法律法規,在這些法律法規中應著重明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一切土地利用都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內進行。其次,要建立起由政府、公眾和規劃師三位一體的群體決策支持系統,其組成結構可以是各占1/3。決策支持系統對規劃的實施起決定作用,既對政府的尋租行為起到約束和制約作用,也可以對個人和單位的土地利用行為和方式進行監督。第三,要建立完整的規劃編制評估體制。通過建立“規劃編制――實施――評估――調整”,修訂一套完整的規劃體制,解決“重編制、輕實施、缺評估、泛調整”的問題,建立規劃的監督檢查、動態監測和反饋修改機制。第四,建立規劃的動態化追蹤管理機制。充分應用各種技術手段,對區域土地利用狀況、土地規劃執行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問題,反饋問題,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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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總體規劃 環境影響評價 實施策略
中圖分類號:U41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8-0366-01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進步發展,人們必須立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上展開生活生產,而且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需求量日益劇增。鑒于土地需求量的增加,土地規劃不合理致使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的一種發展戰略規劃,它以區域內整體土地資源為規劃對象,通過對土地使用供需比的有效協調,以促進可利用土地規劃更加科學合理,進而提高土地使用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必要性
雖然,近幾年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不能忽視環境影響,比如酸雨、水土流失以及沙漠化等問題,嚴重影響到人們日常生產生活,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若是未能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將會產生嚴重后果,故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間,相關人員必須重視環境評價,并采取科學手段對其進行評估。比如,土地規劃過程中先有效組織土地資源和用途,以免土地原有狀態被打破,給環境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所以,土地規劃要以科學全面的依據理性地進行分析,才能協調土地規劃和環境之間的發展。
(二)環境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深遠影響
環境變化過程中土地利用規劃具有相應的累積效應,這種影響雖然短期難以發現,但其造成的后果無法逆轉,如果不能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中考慮環境因素,有可能會造成嚴重的自然災害,而且一旦自然環境遭到破壞,勢必影響到當地生物的多樣性,故而在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時,對當地環境影響充分考慮,是避免環境對人類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的主要途徑。
(三)環境問題與土地規劃的相關性
近年來,我國越來越重視土地規劃給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且就這一方面人力物力的投入巨大,也取得了階段性的發展,然而我國現階段仍然存在較為突出的環境問題,而我國環境問題目前主要表現方面包括:較為嚴重的土地沙漠化和干旱,較為惡劣的生態環境,不斷減少的耕地面積,較為嚴重的水土流失現象,諸如此類問題都在威脅著正常的生產生活。
二、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具體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生態問題產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對于環境影響的評價,是針對總體規劃進行環境影響分析,以此實現政府土地規劃決策的科學化。而在土地利用中分析評價各種生態系統或環境影響有可能產生的影響就是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植被方面影響的體現
土地利用會導致地表植被覆蓋率日漸降低,植被空間格局以及數量結構的變化,促使生態系統不斷發生改變。如果不能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將會造成土地沙漠化、土地功能退化,使得林地植被和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因此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需要針對植被進行針對性評價。
(二)土壤方面影響的體現
如果土地利用規劃缺乏合理性,將會對土壤產生嚴重影響,例如造成砂土退化、土質污染等現象。特別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們對基礎設施建設需求量的增加,都將造成土地面積急劇減少,導致通過不同方式進入并積淀于土壤中的各類污染物或有機物的增加,破壞土壤生物群體,甚至破壞土地生態平衡等。因此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分析土地利用對土壤質量的影響。
(三)自然災害影響的體現
縱觀自然災害的發生不難發現,人類活動和自然條件的共同作用是主要原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合理也影響著自然災害的發生。例如,非農建設用地擴展到水濱濕地,破壞或造成洪水調蓄能力降低,促使區域洪澇災害不斷增大其損失和程度。因此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需在分析土地利用對自然災害的影響。
(四)水文環境受到的影響
土地利用與水環境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影響到水環境質量以及水資源區域的分配,包括水利工程施設、水電水量等。例如,農業方面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后,有可能導致灌溉用水資源供不應求問題產生,即未能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造成水資源嚴重匱乏。因此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對水文環境的影響。
三、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方法
(一)實施評價的思路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評價土地利用功能或結構在時空間變化過程中,給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尤其是重點評價預測生態景觀及系統安全和服務功能的影響,包括評價預測城市生態建設用地的影響,并制定科學替代或改進的方案措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緊密聯系著國民經濟社會的發展,故而,加強對其的評價預測將尤為重要。
(二)實施評價的方法
我國現目前尚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和程序可依據的實際理論體系。據相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現行的常用方法主要為指標法。所謂指標法就是指以土地經濟行為對環境影響程度為依據,綜合性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應目標。針對環境影響評價而言,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方面,規劃指標值是否能反映合理環境,另一方面,對適應土地利用根據生態系統的考慮。
通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兩個目標,即總體和具體的目標。分別分析土地利用規劃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方案,以保證目標之間不會產生矛盾,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至關重要。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分析已確定可利用土地對環境的影響,再將明確的環境目標作為依據,通過相關環境標準的查閱參考,然后對相應規劃目標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將其編制為評價環境的指標表。最后,將環境影響評價結果作為依據,不斷完善優選可行性高且不影響環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
(三)提高公眾參與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更需要多個相關學科間相互配合。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合理性、科學性,必須結合多學科的知識、力法和人才。鑒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要求土地使用主體的積極參與,因此,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和熱情十分有必要。
結束語
要對土地利用給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科學評價,首先要認識到其必要性和作用,并認真分析它的具體內容,然后采取合理科學的方法進行評價,即針對土地利用的空間布局及結構變化分析判斷環境影響,不僅是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獨特體現,更是評價的重點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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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制度,探索推進規劃管理改革。
結合自治區實際,積極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試點,促進規劃實施與管理改革。2012年要在14盟市政府所在地的旗(市、區)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試點工作,并按照國家試點實施的相關要求,編制試點實施方案,探索規劃改革,創新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開展旗縣、市區規劃評估修改工作。通過科學安排規劃布局,保障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在完成全區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基礎上,結合國土資源部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基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銜接的精神,研究以二調為基數進行規劃評估調整的要求,通過開展規劃修改途徑、修改方式、修改方向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功能分區和國家、自治區立項的重點項目依法修改規劃的相關文件,滿足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對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有效需求。
二、加大計劃指標爭取力度,強化計劃科學管理。
近期重點要加大同國土資源部的溝通力度,力爭2012年國家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下達數在2011年計劃數的基礎上有所增加,未利用地計劃切實有所傾斜。通過提前預下達年度計劃、通過政府明確符合國家立項條件項目在國家層面立項使用國家計劃和配合相關處室做好廢棄建設用地置換、臨時用地管理等工作,提高供地率,多渠道、多途徑解決用地需求,緩解用地供需矛盾。
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開展增減掛鉤試點信息化建設,實現增減掛鉤全程監管。鼓勵具備增減掛鉤條件的地區,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在保障農牧民權益和利益的情況下,申請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工作,促進耕地保護和集約節約用地,緩解計劃指標壓力。爭取增減掛鉤指標下達數要在前三年下達總數基礎上翻翻,達到2000公頃以上。
三、加強境外勘查基礎工作,落實中央境外地勘基金。
積極支持地勘單位開展與蒙古國、俄羅斯等周邊國家的礦產資源勘查合作,協調國土資源部盡快建立內蒙古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資金。積極組織我區礦業企業、地勘隊伍開展境外風險勘查項目的申報工作,在去年已申請到勘查項目13個,中央境外地勘基金補貼5600萬元的基礎上,擬2012年申請新增25個項目,中央境外地勘基金補貼在2011年的基礎上有所增加。同時,做好境外勘查培訓交流、咨詢服務搜集與服務等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相關基礎工作。
四、積極推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工作的開展。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與財政部門共同做好每年的申報國家、自治區“資金獎勵項目”和“示范工程”的遴選、上報和審批工作,重點支持運用新技術、采用新工藝開展煤炭、稀土、鐵礦等資源的節約與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加強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的發展。
五、加快內蒙古白云鄂博稀土、鐵及鈮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
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于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白云鄂博稀土、鐵及鈮礦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示范基地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成果的評估。總結經驗,推廣應用,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的遴選、推薦工作。
六、建立科技應用示范單位。
推動全區國土資源科普基地建設。將我區世界級、國家級地質公園列為國土資源部科普教育基地,開展國土資源科技重大需求和創新技術情況的調查工作。利用區域優勢,為內蒙古地勘單位和礦業企業實施“走出去”,提供服務。積極配合地勘單位向部爭取境外勘查項目經費。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范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1、嚴格依據規劃審查各類用地
對上報的建設項目,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建設項目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內,及時審查報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予批準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調整或修改規劃后報批。今年我們組織對16個項目進行了規劃評估修改工作,調整規劃總面積28.98公頃(434.7畝),目前規劃評估修改報告已經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2、嚴格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嚴格按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各類建設用地的報批,按照權限做好建設用地預審。依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從嚴控制建設用地預審,規范預審報件,提高預審的質量和辦事效率。在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過程中,對每個建設項目進行實地踏勘,認真調查核實。強調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高規劃對用地的引導作用,今年共完成19個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3、認真搞好招商引資項目初審工作
規劃科負責對我市招商引資項目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初審,我市招商引資項目數量多、分布廣、用地量大、用地情況復雜,我們在項目初審過程中,始終本著嚴肅認真、積極主動的工作態度,在調查核實每一個用地項目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針對具體項目具體分析,提出相關建議供領導決策。今年以來共完成了33個招商項目初審工作。
4、加強個人建房管理
充分發揮規劃指導作用,引導個人建房有序發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個人建房審批要求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允許建設區內選址,并符合宅基地規定的建設標準,嚴格規范個人建房資料報件。今年共審批個人建房195宗,面積28324.75平方米。
二、繼續爭取增減掛鉤周轉指標,推進增減掛鉤項目實施驗收工作
1、繼續爭取增減掛鉤周轉指標
由于我市建設用地需求量大,而用地指標數量非常有限,今年給我市僅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指標35公頃(525畝),遠遠不能滿足我市用地需求;因此我們積極拓寬用地渠道,加大增減掛鉤和低丘緩坡試點項目的申報力度。規劃科安排專人與設計單位一起,深入各個鎮、處,充分調查農村居民點拆舊復墾潛力、農民群眾意愿,經過詳細外業調查、現場踏勘,編制完成了2013年度第二批增減掛鉤項目和2014年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目前2013年度第二批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已通過省國土資源廳審批,下達掛鉤周轉指標71公頃(1065畝);2014年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已經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爭取增減掛鉤周轉指標55公頃(825畝),用于建設項目報批工作。
2、推進增減掛鉤項目實施與驗收
為了確保2012年度增減掛鉤項目順利通過省、市驗收,根據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以及《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推進四項試點工作的通知》(鄂土資發[2014]1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增減掛鉤工作實際,經市政府批準,我們編制了《2012年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方案》,啟動了2012年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工作,加快推進2012年度增減掛鉤項目實施完成,并申請上級驗收。
3、認真做好增減掛鉤項目備案系統錄入工作
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增減掛鉤項目需在內網和外網兩個系統進行錄入,今年完成了對2009年,2011年第一批、第二批,2012年第一批、第二批,2013年第一批、第二批增減掛鉤項目地塊的錄入工作,錄入地塊1000多個。
三、積極推進低丘緩坡荒灘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報批
通過對荒山、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進行整理、開發利用,可不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減少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是緩解用地指標緊張的有效途徑。為搶抓機遇、積極爭取建設項目落地,按照局領導的指示,我們提早開展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申報工作,并編制完成了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上級下達我市2014-2015年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指標107公頃(1605畝),我們通過調查摸底,將該批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指標落實到了具體地塊,編制實施方案并上報審批。目前已有33.48公頃指標用于我市建設項目報批工作。
按照國土資源部和省廳要求,對已實施的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試點項目及時進行了“工礦廢棄地復墾、未利用地開發試點監管系統”的錄入工作。
四、積極爭取重點項目指標和災后重建指標
為支持我市重點項目建設,今年我們已經向省廳關公文化園重點項目指標17.5公頃(262.5畝)、光彩食品城重點項目指標11.2公頃(168畝),目前該批項目報批資料已經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五、貫徹落實統計報表制度,作好國土資源統計工作
認真做好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工作,做好各科室專業統計資料的收集、備案和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了本科室的專業統計報表上報工作。
六、強化科室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積極貫徹學習“十”精神及國土資源部、省廳、市局等各級黨風廉政建設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廉政及效能建設各項規定。
一個月前,連續幾場專家務虛會使得自去年9月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以來,一度陷入沉寂的土地規劃修編工作再次成為人們熱議的主題。
在長時間的研究、思索中,人們期待著,能為負重前行的這輪規劃修編找到一條柳暗花明的道路。
不同尋常的“前期工作”
時間回到兩年前。2005年7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徐徐拉開序幕。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三次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編。 從2002年即開始著手籌備的這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似乎從一開始就顯得不同尋常。
要求開展“前期工作”,是這一輪規劃修編與前兩輪修編不同的一個顯著特點。
經過兩年多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各地依照規劃管地用地的意識明顯增強,不按規劃用地就是違法用地的認識逐步確立。各地普遍對新一輪規劃修編工作表現出積極的姿態。不少地方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在經費、人員上全力給予保障,有的還訂出了時間表。從上一輪規劃修編時的“要我做”,到這一輪規劃修編“我要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位顯著提高。
2005年7月12日,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座談會在北京召開。 “前期工作”的提出,無疑給某些急于規劃修編的地方潑了一盆冷水。一些地方表示,現行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執行多年,部分地區的規劃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少地方的規劃用地指標已經或接近用完,修編要趕快動手。
地方的這種情緒,中央似乎了如指掌。中央將原來準備全面推開的修編工作改為先做前期工作再審慎推進,其直接原因就是擔心,如果地方與中央在修編指導思想上還很不一致的話,一旦規劃修編全面鋪開,各地有可能出現“借規劃修編名義隨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情況,如果關鍵的幾個問題把不住,建設占地將再度一哄而起。
事實上,不少地方政府正是懷著通過規劃修編解“建設用地燃眉之急”的期望,對新一輪規劃修編表現得甚為急切。許多地方在修編中強調“一增兩減”,就是增加建設用地規模,減少基本農田和耕地保有量。有些地方也確實在暗地里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趁著這次修編,提前把大片的土地通過合法的途徑裝進各自的“腰包”。
針對調研中反映出來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總理批示,這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以節約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為根本指導方針,堅決防止借規劃修編名義隨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要加強組織領導工作,把這件關系國家和人民長遠利益的大事辦好。
中央的審慎態度并非多余之舉。2005年年初,一些城市在規劃年限至2020年的城市總體規劃修編中,有意抬高GDP增長速度與人口規模,提出超常發展目標。媒體報道,某省會城市目前只有200多萬人口,規劃中卻提出2020年城鎮人口將達到1000萬;某市目前建成區面積只有125平方公里,卻規劃出一個150平方公里的新區;不少城市提出新的規劃期經濟兩位數持續增長的目標;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竟有183個城市提出要建成“現代化國際大都市”......
不少地方之所以違背自然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提出種種不著邊際的發展目標,一味將城市做大,無非是要擴大地方政府的土地處置權,“合法”地占用更多的耕地。
國務院領導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必須及時對新一輪城市規劃修編進行正確引導,并制定嚴格的審批制度,尤其要有明確而有力的土地控制政策,合理限制發展規模,防止濫占土地,掀起新的圈地熱。并指出,“此事要早抓,不可放任不管,否則會貽害子孫,造成無可挽回的歷史性錯誤。”
之后城市規劃的主管機構建設部下達通知,要求正在進行的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必須加強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協調和銜接,并按照合理限制發展規模、防止濫占土地等要求,對修編工作進行檢查;在此之前,暫緩對規劃綱要和初步成果的審查。
緊接著,國務院辦公廳攜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對下一步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提出建議。建議提出對土地治理整頓驗收未合格或未驗收的地區,以及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后未經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仍暫停審批。也就是說,土地規劃修編未經通過的,不得批準城市規劃。這個建議實際上明確了兩大規劃的先后次序,強調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導作用。
至此,牽扯兩大規劃的長期紛爭似乎應該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但事情不會這么簡單。冰凍三尺,豈一日可化?“戰爭”遠未結束。
其實,《城市規劃法》早有規定,城市規劃應與土地利用規劃協調。《土地管理法》又進一步明確,城市規劃不得超過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而在一些地方著手開展城市規劃修編之際,新一輪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尚未啟動,如果城市規劃趕在前面把建設用地規模確定了,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只能扮演“馬后炮”的角色。這大概就是一些地方之所以對于城市規劃修編的熱情如此之高的真正原因。
說穿了,自上而下、一級控制一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多地體現了中央政府的意志。而自下而上、由地方分散編制的城市規劃,則使地方政府的訴求獲得了更易實現的方式。這兩大規劃紛爭的背后,實質上有中央與地方的博弈隱在。
規劃的困境折射出的是體制上的弊端。有人說,中國經濟發展的成功之處,在于中央政府調動了地區發展的積極性;而中國經濟最大的難點,則在于中央如何對地方過高的積極性進行調節。沒完沒了的宏觀調控可以說是中國的一大特色。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有意無意將規劃作為和中央進行博弈的工具,期望以不同規劃來相互牽制以及尋求各規劃之間的相互漏洞來規避管理,使得規劃的編制越來越難。
只要思想觀念的偏差一天不消除,博弈就難以平息。思想認識不統一,主要矛盾不理清,新一輪規劃修編很難達到預期目標。
系統、深入的前期研究,為規劃修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也有力地帶動了土地管理各項工作。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上盲目擴張的態勢得到初步扭轉,耕地保護意識明顯增強。大部分省(區、市)2020年建設用地增量預測數比前期有了明顯下降,其中天津、四川等省(市)的降幅超過30%;同時耕地保有量有所增加,上海、廣東等地的增幅達10%以上。
許多地方通過深入開展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研究和以“四查清、四對照”為主線的規劃實施評價,進一步摸清了土地的現狀和潛力,理清了新形勢下土地利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自覺把解決問題的思路由依靠外延擴張轉到重視內涵挖潛上來,對節約集約用地的途徑、機制和保障措施進行了積極探索。
扎實開展的前期工作,從思想、組織和技術等方面為全面開展新一輪規劃修編作好了準備。
在各地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修編深入推進。
空前激烈的博弈
如果說,修編前期一些地方暴露出來的“一味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取向還只是一種苗頭的話,那么,2006年5月,當這輪規劃修編進入實質階段的時候,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博弈便更趨激烈。
離預先計劃報國務院審批的期限僅剩一個月,這一輪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到了最關鍵的時刻。經過嚴格測算,全國規劃綱要主要指標已經初步確定,正在分部門、分地區進行最后的協調和對接。毋庸諱言,各地對規劃修編的關注也主要集中在指標上。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指標決定著各地未來十五年的發展路線和前景。
在當時召開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修編座談會上,“對接”成為會議的主旨。“對接”,既是指標的對接,也是規劃思路的對接。
最引人注目的指標,無疑是耕地保有量和建設用地規模。而未來5年的耕地保有量,作為一個約束性指標,已經在 “十一五”規劃中確定下來。
保住18億畝耕地,意味著今后5年我國耕地減少量必須控制在3000萬畝以內,其中包括相當比例的生態退耕和農業結構調整。這個數字僅僅相當于“十五”期間全國耕地減少面積的三分之一。因此這18億畝耕地保有量無形中也就成為用地各方利益博弈的焦點。
總量已經初步確定,切分就成了關鍵。東部要率先實現現代化、中部要崛起、西部大開發、東北要振興,城鎮要擴大、基礎設施要跟上、新農村建設要推進,幾乎所有地區都能找到加快發展的“正當理由”,幾乎所有地方代表在承認總量必須受到控制的同時,也都認為,“我們這個地方特殊,應該受到照顧”。
所有省份的代表都提出,未來5年本地區GDP增長速度比國家確定的7.5%要高,其中大多是兩位數。
基礎設施建設也迎來新的用地高峰。據有關部門預測,規劃期內各項基礎設施用地需求總量超過4500萬畝。其中,公路用地預估需求大于3000萬畝,年均約為1997年~2004年年均增量的1.8倍;鐵路用地預計超過300萬畝,年均增長是1997年~2004年年均增量的2.7倍。
農業部門提出未來需要20億畝以上耕地;林業部門提出要40多億畝林地。目前根本無法滿足。
中央要求總量嚴格控制,地方提出建設用地要增加。按照各地上報預測材料統計,規劃期間全國建設用地凈增量超過13500萬畝,年均增量是1997年~2004年年均增量的兩倍。顯然,這個規模大大超過了全國規劃綱要的總盤子,無論如何也是滿足不了的。
上輪規劃被隨意突破的尷尬猶在眼前。可以想見,如果一些地方和部門過于急切的用地勢頭不扭轉,新一輪規劃將難免重蹈覆轍,導致規劃目標無法實現。
“這一輪規劃可以保證經濟總量翻兩番的用地需求,保障經濟平穩快速增長,但絕不為超越‘搞大’既定目標的所謂更高發展速度提供用地。各地如果有更高的發展需求只能通過集約用地解決,靠拼資源消耗拼多占土地的辦法發展經濟不是真本事。這是全國一盤棋的考慮。”新一輪土地規劃修編的擔綱人之一、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主任、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司長胡存智在座談會上這樣講。
如果說《全國綱要》的研究起草工作是一項龐大而艱巨的工程,那么,指標的分解和對接工作所經歷的艱辛則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一位自始至終參與修編的人士告訴筆者,在修編進行到最后的日子里,幾乎每天都有好幾撥來自不同地方或部門的代表前來協商規劃指標問題。有時候一個省的指標要反復協調銜接三四次還不能解決問題。如此推算,全國所有的省份與主要用地行業和部門加起來,一共需要多少次?
小指標必須服從大指標,最后的對接是艱難的,也是卓有成效的。從《全國綱要》征求意見稿到送審稿,再到《全國綱要》(草案),經歷了大量協調工作,其中對建設部、交通部、鐵道部等用地部門進行的重點調研達30多次。
2006年7月,經過多次審議,國土資源部按時完成《全國綱要》編制工作,正式上報國務院。
出乎意料的轉折
空前的重視與前所未有的激烈博弈,似乎早就預示著這一輪規劃修編,不會是一條坦途。
2006年9月6日,備受關注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因為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的決定,變得更加引人注目。就在這次會上,國務院作出了暫緩批準《全國綱要》的決定,要求從長計議、加強研究、繼續推進,編制歷史性、危機性、戰略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面臨著更加嚴峻的形勢和更加嚴格的要求,土地利用規劃修編的命運遭遇重大轉折。雖然這轉折,多少有些出人意料。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嚴重不足,當前又面臨工業化、城市化加快,人口繼續增長的壓力,發展不可能不用地,但吃飯問題必須靠自己解決。因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該是一個對歷史負責,對子孫后代負責的規劃,必須走資源節約型道路。這不僅關系到可持續發展,而且關系國家和民族生存根本大計。
18億畝耕地保護面積要作為一個長期目標堅決守住(而不僅僅是此前設定的“十一五”時期),基本農田“紅線”不能動,建設用地規模要壓縮,城市發展以內涵為主,不要擴外延……常務會上,國務院領導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凸顯出一個詞―憂患意識。
與中央暫緩規劃批準的決定相反,對于許多地方來說,迫切需要的是加快修編步伐,加緊規劃實施。
各地普遍反映,用地矛盾十分突出,急需加快修編步伐。規劃暫緩期間,迫切需要解決建設用地的出路問題。一些地方表示,到2010年的規劃用地規模已全部用完,即使有指標也落不了地。至于存量土地,一些地方認為,該用的都用了,不該用的也用了。有的地方甚至指出,今明兩年“擠干榨盡”,不出三年就得闖“紅線”。
由此看出,與中央保持一致,首先是思想上保持一致,發展觀念上保持一致。否則,指標上保持一致是無法實現的。當務之急是要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深刻理解國務院領導的憂患意識。
這憂患出于對我們這個人口大國糧食安全的深深擔憂。在科學技術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提下,保障糧食安全必須要保有一定數量的耕地。近些年耕地一直在減,而人口不減,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存在隱患,直到現在中國仍然存在誰來養活中國人的問題。發展不可能不用地,但首先要保證吃飯,要通過有效途徑解決吃飯問題,靠外國人不行。
這憂患同樣出于對我國來之不易的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大局的精心維護。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始終存在兩大問題,一個是工業化、城市化的需要,另一個是人口多,土地少。這些年來,建設攤子越鋪越大,工業用地越來越多,城市建設惡性膨脹。土地是國家發展的命脈,土地上大手大腳會把國家敗掉。
正是出于這樣的認識,國務院領導才提出了“用地要一分一厘算,而不是一分一畝”的更高要求,才作出了進一步從嚴土地利用規劃修編的決策,才明確指示我們需要編制的是一個危機性規劃,歷史性規劃,對子孫后代負責的規劃。
10月12日,全國土地規劃工作座談會在霧都重慶召開。這是在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作出暫緩批準《全國綱要》之后,國土資源部組織召開的第一個全國規劃處長會議。會議主題是傳達和學習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精神,部署推進規劃修編下一階段工作。
根據會議部署,在進一步統一思想的基礎上,《全國綱要》修編重點開展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認真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第二次農業普查,繼續深入開展現行全國規劃綱要和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二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等重要用地指標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并報經國務院同意后,再修改完善《全國綱要》。
各地的土地規劃修編工作,主要圍繞以下五個方面展開:一是在“四查清、四對照”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從嚴核定規劃修編各項土地基礎數據。
二是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繼續做實做好現行土地規劃實施評價。系統總結規劃實施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客觀分析規劃編制和實施當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的對策和建議。
三是深化省級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按照國務院第149號常務會議要求和國土資源部初步審查意見,繼續深化對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做好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成果的完善工作。
在此基礎上,各地可以按照上報的《全國綱要》的要求,以目前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標為參照,適時開展省級規劃大綱的編制工作,但大綱的編制必須從嚴從緊,統籌安排,以免反復。
四是抓緊分解落實“十一五”規劃目標。盡快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確定的18億畝耕地保有量目標及相關指標,分解到31個省(區、市),作為“十一五”期間考核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依據。
五是穩步推進市、縣規劃修編試點。要求在這個關鍵時期,規劃修編試點要做出表率,在深入總結已有經驗成果的同時,進一步尋找差距,加緊完善。
同時對暫緩批準《全國綱要》期間,現行規劃實施中可能出現一些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18億畝耕地要保住,基本農田不能動,建設用地規模要壓縮――毫無疑問,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繼續推進的規劃修編將更加嚴格地保護耕地,更加嚴格地控制建設用地。
而我們又處于一個工業化、城鎮化高速發展的時期,用地量很大。看起來這似乎是個難解的結。怎么解開這個結,到底有沒有好的辦法,既能保住這18億畝耕地,同時又能保障發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人們都在思索。可以說,不轉變原有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和土地利用模式,就解決不了當前的矛盾和問題。大家意識到,再走外延擴張的道路行不通了,必須積極想辦法,尋找新的出路。
各地在實踐中,也被“倒逼”機制逼迫著,進行積極有效的探索。
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將節約集約用地同用地指標分配與干部考核掛鉤。浙江省制定出臺了區域土地集約利用考核評價標準,對各市土地集約利用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分配相掛鉤。
轉變以往單純擴張城市思維,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相掛鉤。江蘇省丹陽市,通過規劃將散、小、亂的自然村和廢棄的零散工礦用地進行空間布局調整,計劃將3047個自然村規劃成753個。
從耕地轉向未利用地,開辟建設用地新空間。國外很多城市建在山坡上,而我國的城市建設往往是先占了好地,再拿錢把未利用地開發成質量較差的耕地。與其占了耕地再去補,為什么不在未利用地上搞建設?我國未利用地數量很大,特別是沿海地區有大片的未利用地,其中相當一部分完全可以在遵守自然規律的前提下,通過有步驟地開發用來搞建設。例如河北高碑店、滄州等地正將這樣的設想變成現實。
我國的空間規劃體系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6],經過多年實踐探索與調整,逐步構建起包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等的空間規劃體系,在優化開發格局、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7].但是,各類規劃編制分別由不同部門主導,由于缺乏部門之間、規劃之間有效的協調與銜接機制,空間規劃存在規劃體系紊亂、規劃功能不清、總體協調與局部沖突現象并存等突出問題,如何建立統籌協調機制,促進規劃之間協調與融合是政府、學者近年來關注的問題[8],需要把完善區域規劃的形成機制,作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項重點工作抓好[9].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2011年我國城鎮化率超過50%,已進入新的“城市時代”,在城鎮化發展的新階段,創新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機制,探索建立協調銜接、科學合理的空間規劃體系和“多規合一”的有效途徑,對于發揮城鄉規劃的引領和龍頭作用,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良性互動、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互協調,促進形成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空間格局具有重要意義。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五規合一”,構建新型的空間規劃體系也是山西省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務和推進以“一核一圈三群”為主體,協調發展的省域新型城鎮體系的重要工作。為此,有必要在梳理我國空間規劃問題、實踐探索基礎上,以山西省為例,來探討省域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的框架、路徑與方法。
一、空間規劃體系協調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空間規劃開始于1960年代的農業區劃工作,1980年代以后,逐漸確立了以區域開發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相關部分)、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三大規劃為核心的空間規劃系統。目前,空間規劃體系呈現出依據行政體系設置的并行體系特點,大體上分為四類:一是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系統主導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二是城鄉規劃建設系統主導編制的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城鎮詳細規劃和鄉村規劃;三是國土資源系統主導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是環境保護系統主導編制的生態功能區劃[10].產業發展規劃,如農業發展規劃、行業振興規劃等也有涉及產業布局的內容,但多數難以落實到具體的用地規模和位置。從協調角度來看,各種空間規劃存在法律授權、行政部門分割、規劃的技術標準、目標、重點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差異,給規劃的協調與銜接造成了一定困難。
1.規劃法律依據不同,缺乏主導性的空間規劃。
各規劃的職能決定法律地位的差異,法律地位反過來影響規劃的實施效能。從法律依據來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依據是憲法,法律地位高于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分別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等依據是國務院行政規章,理論上法律地位較低。從實踐層面來看,《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規劃期限通常為五年,以五年期限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來指導二十年甚至更長期限的城鄉規劃編制,顯然難以具有現實操作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發揮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戰略性、基礎性和約束性作用。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完善區域規劃編制,做好專項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協調。”而在法律依據方面,主體功能區規劃法律地位又低于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國外空間規劃體系多以單一體系為主,即一個行政層級往往以一個主導的空間規劃來指導全區域的空間發展策略。而我國目前的空間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主要是部門來承擔的,由于規劃法律依據不同、規劃審批權限、規劃控制和引導的著力點不同,在同一區域層面,缺乏具有法定意義的起主導作用的空間規劃,導致規劃之間的脫節,甚至相互抵觸。
2.基礎數據、技術標準與技術路線不一致,缺乏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
不同類型空間規劃之間的協調,實際工作中會遇到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統計口徑、分類標準、編制內容、編制技術路線等技術性操作層面的問題。如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矛盾主要表現為:第一,規劃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數據統計口徑不一致;第二,規劃編制采用的用地分類體系和標準不一致;第三,規劃的出發點不同,技術方法不同。城鎮總體規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采用以地區發展需求為主導的方法,從安排用地的角度看,更側重于“以需定供”,遵循自下而上的技術路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采用“以供定需”的方法,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反映的是自上而下的調控意圖。規劃理念和編制程序的差異,使得規劃在用地規模、空間安排方面更加難以做到協調與銜接[11].
3.規劃編制時間和期限不一致,缺乏規劃實施的協調與銜接機制。
在規劃期限方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確定,具體由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基期、基期數據及規劃期限做出安排。而城鎮總體規劃,其規劃期限一般由負責組織編制規劃的政府根據城鎮的發展情況、發展趨勢等報經上級政府同意后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限以“五年”為基準,滾動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為近年新出現的空間規劃,在編制時間和期限方面與前兩者的協調也缺乏明確規定。由于各種規劃編制時間不同,造成規劃基期、基礎數據及規劃期限等的不同[8],難以在實際實施中進行協調與銜接。
4.審批和實施制度自成體系,尚未形成銜接順暢的管理工作制度。
城鎮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從直轄市到建制鎮,相應的總體規劃審批也由國務院一直到縣級人民政府,均擁有規劃審批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規定了十分嚴格的審批制度,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能夠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論文格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同級人代會審議通過,產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上級規劃對下級規劃控制較弱。不同規劃的審批和監管層次,依據規劃的作用地位和行政效力而有所不同,審批和實施制度自成體系,導致上下級規劃之間層次不清和不同規劃之間的矛盾。
二、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的實踐探索
為適應城鎮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形勢,強化規劃在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和控制作用,近年來,我國各地區積極探索規劃統籌協調新機制,加快推進規劃理念、規劃重點、規劃方法、規劃實施等方面的改革,不斷完善城鄉空間規劃體系。根據實踐探索的特點,結合已有的研究[11-14],概括為三種模式:
1.以行政機構改革與職能調整推動規劃整合模式。
上海、天津、武漢、深圳等大城市,通過規劃和國土部門整合建立“規劃與國土資源管理局”的規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兩規合一”為主導的規劃協調。例如,2008年,深圳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合并成立規劃國土委員會,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由總體規劃處負責,“兩規”協調的力度大大提高,目前深圳“兩規”在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基本農田保護等約束性指標上實現了充分協調和統一。其經驗是:第一,近期建設規劃成為“城規”與“五年規劃”銜接的重要抓手,積極推動由近期建設規劃和“五年規劃”構成的綜合協調各項城市建設行為的“雙平臺”建設。第二,為了進一步推動規劃協調與有效實施,強化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編制,不僅使其已經成為推動“城規”實施的有效手段,還是實現“城規”與“五年規劃”對接與協調的重要途徑。
2.以城鄉總體規劃為統領的城鄉統籌規劃協調模式。
廣州、成都、浙江等,以城鄉空間總體規劃為統領,推進規劃的協調。廣州市通過編制和實施《廣州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2010-2020年》,率先探索以戰略規劃為統領,來協調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促成“三規合一”,重點是實現“一張圖、四條線、六統一”,即建立城市規劃建設“一張圖”,統籌劃定生態、基本農田保護和城鄉建設用地、產業區塊范圍“四條控制線”,實現發展目標、人口規模、建設用地指標、城鄉增長邊界、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強度等“六統一”.成都市以全域成都規劃為總架構,一張圖統領全局,堅持“六大統一”原則(空間統一謀劃、資源統一配置、政策統一制定、管理統一架構、標準統一設立、生態統一保育),實現了規劃對城鄉一體化的統領,確保統籌城鄉發展在各區域和各領域整體協調推進。浙江省通過編制市(縣)域總體規劃,實現“城鄉全覆蓋、空間一張圖”,并將其作為各項銜接的基本平臺。按照“分段銜接、側重近期、總量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以五年為一個時段開展規劃間的協調工作。
3.以重慶市、太原市為代表的“四規疊合”協調模式。
2007年,重慶市被定為全國統籌城鄉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此為契機,將區(縣)城鄉總體規劃試點作為規劃編制體系改革的重要環節。2009年,重慶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導編制經濟、城市、土地、環境保護“四規疊合”實施方案,在總體上不改變現有四大規劃的編制方式和程序的基礎上,按照“功能定位導向、相互銜接編制、要素協調一致、綜合集成實施”的原則,探索規劃銜接與協調的實施機制。
太原市結合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在山西省率先推進城市、經濟、土地、環境保護“四規合一”探索,在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等方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并且同步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到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相互協調、有機統一。
三、完善空間規劃體系的基本思路與框架
建立和完善空間規劃體系,核心是將目前多部門主導的,涉及空間開發與利用的各種規劃進行整合,合理界定各種空間規劃的功能定位和規劃內容,進一步理順現有空間規劃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相互關系[15].針對山西省各類空間規劃編制現狀,立足現有“多規并存”的規劃編制體系,完善空間規劃的基本思路是,遵循“強化龍頭,橫向協調;完善層次,縱向指導”路徑,改變現有空間規劃“群龍無首”的局面,確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指導地位,明確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基礎地位和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的龍頭地位,理清規劃體系的功能分工,抓緊編制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做好相關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協調銜接,試點開展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注重研究編制重點區域協調發展規劃,加快形成全域覆蓋、城鄉統籌、功能清晰、橫向協調、上下銜接的空間規劃體系。
1.省域層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指導,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的空間規劃體系。
編制和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是推動形成人口、經濟和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十”報告中提出,要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發揮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戰略性、基礎性和約束性作用。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完善區域規劃編制,做好專項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協調。”因此,在省域層面要加快探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指導,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的協調銜接的省域空間規劃體系。
突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戰略導向,切實增強戰略性和宏觀性,突出指導方針、戰略任務、空間布局和重大舉措。改變規劃內容無所不包、涉及領域過寬的狀況,減少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的內容,進一步充實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內容。突出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戰略性和基礎性地位,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科學界定規劃編制領域,理清規劃體系的功能分工,推進相關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協調銜接。[ LunWenData.Com]
切實加強區域規劃編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為對象編制的區域規劃已成為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主體功能區確定的功能分區,加強都市圈、城鎮群等需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重點開發地區和生態功能區、重點農業區等限制開發地區的區域規劃工作,強化區域規劃在相應特定區域的指導性、統籌性和約束性,增強編制工作中部門、地區之間的銜接和協調,發揮區域規劃統籌協調區域發展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專項規劃定位,堅持突出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合理界定規劃范圍與內容,切實改變目前專項規劃數量過多、內容空泛的狀況,努力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使之成為本領域落實宏觀調控措施、審批項目和安排投資的依據。
2.市縣域層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依據,以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為主導的空間規劃體系。
市、縣域層面,規劃的空間面積比較小,自然和社會經濟的均質性比較強,各規劃的地域重疊、內容重疊相當嚴重。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新要求,應將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試點作為空間規劃編制體系改革的重要環節,以構建城鄉空間全覆蓋、各類規劃全銜接、專業部門全協調的城鄉總體規劃為平臺,以建立城鄉空間規劃管治制度為目標,推進各類專項規劃相互銜接,著力健全和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借鑒重慶市、廣州市、成都市、浙江省等通過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實現“城鄉全覆蓋、空間一張圖”的經驗,突出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在城鄉統籌發展和空間資源配置中的戰略導向作用,在開展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基礎上,加快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的試點工作。以城鄉總體規劃為主導,統籌推進城鄉建設,加快形成“中心城市-縣城-中心鎮-中心村-特色村”一體化的城鄉體系,統籌安排城鄉產業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統籌規劃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休閑設施,著力打造市縣域城鄉全覆蓋,集約、高效、可持續的空間格局,探索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的城鄉統籌發展的新路子。在城鄉總體規劃的宏觀指導下,重點在宏觀調控目標、區域發展方向、重要資源開發、重要空間保護、基礎設施等空間布局方面,做好各類規劃的銜接與協調,切實避免規劃內容自相矛盾。
3.城市層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為主導的規劃體系。
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依據,堅持城鎮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等“多規融合”的原則,科學開展城鎮總體規劃修編,加強城鎮近期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形成以城鎮總體規劃為統領,近期建設規劃為重點,詳細規劃為基礎,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為支撐的規劃編制體系。按照城鎮“擴容提質”和產城一體發展的要求,將各類產業園區納入城鎮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新區和產業園區,推動城鎮建設與產業發展有機融合,使城鎮新區成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新的增長點。
依據城鎮總體規劃,加快編制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實現城鎮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為城鎮建設提供法定依據。同時,加強城鎮專項規劃編制,做好廣場、大型公共服務設施、重要交通設施和主干道兩側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
四、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機制創新對策與行動
1.完善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實現規劃目標、規劃標準、規劃內容、信息平臺“四個對接”.
建立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等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是實現“多規融合”,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內容在空間上得到落實、空間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得到體現的基礎。需要以城鄉規劃建設用地“一張圖”為平臺,按照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突出重點、側重空間,建立平臺、統一信息的思路,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和生態環境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工作,保證發展“目標”、國土“指標”、規劃“坐標”、生態“底圖”的相互銜接。主要行動包括:
第一,科學界定各種規劃功能分工,加強各類規劃編制內容的創新。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定目標,主體功能區規劃定政策,城鄉規劃定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指標,生態環境規劃定底圖的分工模式,加強各類規劃編制內容的創新,突出規劃重點,減少重復編制、內容交叉。重點加強各規劃之間人口、經濟與用地規模,城鎮建設用地發展方向,產業用地布局,重要空間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和建設時序安排。
第二,建設以“一張圖”為基礎的省、市、縣城鄉規劃空間信息平臺。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年度地籍變更成果,推進“城鄉全覆蓋、空間一張圖”建設,以“一張圖”為基礎,建設城鄉規劃共同的地理空間信息平臺和管理系統,為規劃編制、實施、管理提供技術支持,促進各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促進各類規劃的“無縫銜接”.
第三,完善規劃協調法規與標準體系。制定與頒布《山西省“五規合一”指導意見》;完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協調、銜接的地方技術標準體系。
2.完善規劃實施機制,建立近期規劃(五年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度。
發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統領作用,以五年為一個周期,滾動編制城鎮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調整土地利用規劃,形成以近期規劃為抓手的規劃協調銜接機制,既可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內容在空間上得到落實,又能使城鄉規劃、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做到協調銜接。應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與政府任期目標相結合,滾動編制五年期的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在此基礎上制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城鎮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立規劃實施銜接機制。主要包括:
第一,抓好“十二五”后三年“五規”協調銜接工作。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評估,同步制定各規劃“十二五”后三年行動綱要,重點抓好“五規”在發展目標及指標體系、人口與用地規模、建設用地范圍、建設用地與產業布局、重要空間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協調與銜接工作。
第二,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同步,開展城鎮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近期規劃、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和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等與“十三五”規劃綱要相適應的近期規劃修編工作。
第三,編制城鎮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將近期建設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加以更具體的落實。強化各項規劃年度計劃的協調銜接,為政府協調各類建設項目、安排年度公共財政、調控年度土地投放提供支持。
3.健全規劃管理協調機制,形成職責明晰、分工有序、銜接順暢規劃協調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城鄉統籌,全域覆蓋,多規融合的要求,加快推進規劃管理機構改革和管理機制創新,完善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健全規劃決策機制,強化規劃編制的部門聯動,逐步推進大中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改革,探索建立統一的規劃管理體制,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構建覆蓋城鄉的規劃管理網絡,建立全覆蓋的城鄉規劃監管體系。主要行動包括:
第一,健全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健全省、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修改完善《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章程》,強化城鄉規劃委員會在規劃協同編制、聯合審查、成果匯交等方面的職能,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論證制度和工作規則,保障各層次、各部門規劃的有效銜接。先行先試,積極探索發展與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規劃等規劃管理部門的機構改革,逐步建立實體性城鄉規劃委員會。
第二,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規劃專家論證制度。制定和頒布“山西省重大規劃協調會議制度實施辦法”,建立重大規劃協調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各類規劃編制、論證、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進城市化進程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進城市化進程的意見
最近,省委、省政府對推進全省城市化進程作出了部署,并對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服務于這一全局工作,近期我們對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促進城市化進程作了調查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確保城市化過程中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政府調控土地資源配置,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我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國務院正式批復實施。這個規劃充分考慮了各行各業各部門的用地需求和我省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相對緊缺的省情,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編制的。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提供城市建設用地。因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和城市化發展部門要堅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國發〔1996〕18號)要求,認真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確保城市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協調。因城市規劃調整,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隨城市規劃同步調整完善。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要向有利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做強、做大、做優、做美”的目標傾斜,積極支持中小城市發展,擇優支持重點中心鎮建設。對行政區劃調整中被撤并的鄉鎮政府所在地,應調減建設用地范圍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以重點保障城市和重點中心鎮發展的用地需要,促進城市化進程的健康發展。規劃調整還應向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傾斜,促進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
二、合理安排供地計劃,優先保險城市發展用地
要認真貫徹“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正確處理好保護耕地與推進城市化的關系,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堅持“占一補一”,實現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各級在分解安排用地計劃時,除保證國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等重點項目用地外,應優先安排城市發展用地。建立以供給引導需求的供地機制,優化生產力和居民點的空間布局,大力提倡工業用地向開發區集中、鄉鎮企業用地向中心鎮工業小區集中、農民住宅用地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通過復墾開發凈增耕地可以用于補充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各地在當年實現耕地占用耕地補償指標,可用于城市和重點中心鎮的建設,也可以用于重點基礎建設。各級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高辦事效率,為加快城市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用地服務。
三、加大土地有償使用力度,積極為城市建設集聚資金
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的范圍,通過實行多種形式的土地有償使用,增加土地收益,為城市建設集聚資金。今后新增建設用地除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實行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外,一律以出讓、租賃等形式實行有償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除教師住房、解危解困房等建設用地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外,一律實行出讓供地。對現有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各地要區分用途,有計劃分批次逐步轉為有償使用,對其中已轉為經營性用途的,應通過補辦出讓和租賃等手續,盡快納入有償使用軌道。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應同時轉為有償使用,分別辦理出讓或租賃手續。工業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在企業改制時要將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處置,按規定轉入有償使用軌道。實行承包經營和有償使用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實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出讓使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上市交易,必須以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前提,交易所得中的國有土地收益依法上繳國家。
加強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各地不得擅自低價出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減免國家土地收益。對違規低價出讓土地聽要依法追究責任。要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土地收益。城市存量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凈收益市、縣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收入,除按國家規定用于耕地開發外,可由市、縣統一安排用于城市建設。
四、大力推行招標、拍賣方式供地,提高城市建設用地市場化配置程度
加大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統一、完善、公開、公平、規范有序的土地市場,大力推進土地招標、拍賣供應,建立起城市土地的市場化配置機制和土地價格的市場化形成機制。規范政府的土地出讓行為,確保國家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真正使城市土地收益成為城市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成為城市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用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其中商業、旅游、娛樂、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供地,通過競爭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產效益,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加大土地登記和土地監察管理力度,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轉讓、炒賣土地等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快建立完善與土地市場相配套的中介服務體系,為土地市場交易提供技術服務、地價評估、地籍測量、業務、法律咨詢等項服務。
五、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城市土地利用結構
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開展城市現有建設用地的挖潛利用,調整利用閑置土地,緩解土地供求矛盾,優化城市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城市建設凡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城市建筑凡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首先使用閑置土地。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凡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項目,不受用地計劃指標的限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提倡城市建設走集約用地之路,避免盲目的“攤大餅”式的外延擴張,按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空間規劃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將城市功能調整、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結構調整優化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約化水平。對占而不用、閑置超過規定期限無力開發的土地,要堅決采取措施,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統一組織調整利用。
六、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增強政府調控城市建設用地的能力
實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對于調節土地供求關系,防止房地產開發商囤積和非法炒賣土地,保障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防止國有土資產流失,增強政府調控土地市場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要以政策性儲備作為切入點,將法律規定應由政府收回的國有土地予以收回儲備,通過適度開發后,根據城市建設的要求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將儲備土地適量、適時投放市場,在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供求予的同時,獲得土地收益,為政府積累資金。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對單位閑置不用、企業“退二進三”、破產企業的國有土地進行收購儲備。為保障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實施,各級可成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土地儲備中心,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儲備工作,通過土地收購(收回)--土地儲備--土地出讓的運作,適時調節土寺供求關系和價格,調控土地市場。對國有土地儲備實行統一管理,政府高度壟斷一級地產市場,規范運作二級地產市場。
七、擇優支持重點中心鎮,積極穩妥地推進小城鎮建設
小城鎮建設要根據確定的城鎮規劃體系和城市化進程的要求,按照規劃、計劃確定的用地規模、范圍和數量指標,合理安排用地。在不突破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項控制指標的前提下,認真抓好因鄉鎮撤并、小城鎮規劃調整等所涉及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并注意搞好鄉鎮其他專項規劃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協調。
小城鎮建設要堅持集約用地、合理用地和保護耕地。鼓勵通過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土地整理、開發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廢棄地等解決小城鎮建設用地。要結合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擇優支持一批基礎較好、綜合實力較強的重點中心鎮的發展,建設用地指標要適當傾斜。對以遷村并點和土地整理等方式進行小城鎮建設的,在建設用地計劃中予以適當支持,需要占用耕地的,可在占補方案報經批準后先占后補。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鎮建設用地,緩解用地矛盾。
小城鎮建設用地,除行政機關和社會事業用地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劃撥的以外,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小城鎮現有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留給鄉鎮財政,統一用于小城鎮的開發和建設。小城鎮新增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首先要用于補充耕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在此前提下用于城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