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細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⑴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法律手續,稅務登記是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a href="http://www.szkcjh.com/haowen/19050.html" target="_blank">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如果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并、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破產以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形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⑵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因為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發票的印制和領購都由稅務機關負責,而且《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出具、使用、取得發票。所以納稅人需要委托稅務人辦理此事項。
⑶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劾U義務人也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申報方式,《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因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業務,就是法律規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體現。
⑷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稅款退還,就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額超過了應納稅額的部分,稅務機關應當將其退還給納稅人。而且稅務人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不僅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還可以要求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⑸制作涉稅文書。
⑹審查納稅情況。稅務人要協助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是否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人之前因為自身的計算失誤,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的情況,等等。
⑺建賬建制,辦理帳務?!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第22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第2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⑻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因為稅務人自身具有相關稅收的專業知識,一般納稅人在實際中遇到的難以把握和明白的稅務事項都可以向稅務人求助,以求得到對于外行人而言的“專家意見”。
1、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取消: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復審
1.下列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法規有( )。
A.《營業稅暫行條例》
B.《增值稅暫行條例》
C.《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D.《消費稅暫行條例》
2.下列各項中,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稅
B.關稅
C.車輛購置稅
D.教育費附加
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C.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D.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下列行為中,按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B.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收取的租賃費
C.生產企業銷售貨物時收取的優質服務費
D.招待所預訂火車票的手續費
5.以下以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結算方式有( )。
A.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B.預收貨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納稅人為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該企業銷售自產糧食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正確處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C.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D.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7.根據現行消費稅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的銷售額
C.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8.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的有( )。
A.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收入
C.從事國際航空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從我國運載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險公司攤回的分保費
9.下列項目中,按20%計征營業稅的有( )。
A.保齡球館收人
B.游藝
C.跑馬場收入
D.射擊場收入
10.租賃方式進口貨物中,進口完稅價格的確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以租賃貨物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B.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一、指導思想
維護國家和省市稅收管理法律法規嚴肅性,依法加強稅收征管。以推進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為突破口,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開展協稅護稅,積極推進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導、稅務主管、財政主體、部門參與、信息共享”的綜合治稅機制,實行財政收入的可持續增長,促進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工作內容
針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管理工作,稅務部門委托鄉鎮財政所負債征收并簽定委托代征協議,向鄉鎮財政所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鄉(鎮)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動員轄區的稅務分局、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及社區等社會力量,組建專兼職征收管理隊伍,聯合組織開展日常管理和稅款征收工作。
三、組織領導
成立縣出租房屋稅收委托代征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委托代征工作??h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財政、稅務、公安、工商、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及鄉(鎮)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委托代征工作。各鄉(鎮)建立相應的委托代征工作組織領導機構,負責協調、動員轄區的社會力量,組織開展日常的聯合管理和稅款征收工作。
財政部門要全面加強委托代征的綜合協調及財政政策的調研工作。建立政策激勵機制,對委托代征入縣庫稅收實行獎勵機制。按照征收稅款15%的比例給予獎勵。
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代征稅款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政策培訓,提供專用軟件系統進行管理,與代征部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建立模式化的業務流程和格式化的業務文本,制定配套的出租房屋稅收管理相關政策。
工商部門要在工商登記環節強化經營用房登記管理,依法做好出租房屋的清理及辦照工作,按屬地管轄要求,及時向鄉(鎮)提供相關經營業戶的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要從流動人口、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環節入手,參與、配合出(承)租房屋、未辦理稅務登記等個體經營戶的信息采集、漏征漏管戶清查及打擊涉稅違法行為。
房產部門要協助提供房產租賃信息及地段房屋租金最低標準。
行政執法部門要從工作職能出發,重點對出(承)租房屋且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經營用戶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以營造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
鄉(鎮)財政所要做好專、兼職協稅人員配備及辦公設施配置,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全面摸清征管對象信息,積極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征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委托代征工作會議,交流、研究委托代征工作開展情況。
(二)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每月組織各部門、鄉(鎮)財政所開展信息傳遞和交流,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依法代征行為的有效監督、檢查和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定期對委托代征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委托代征規定,采取欺騙等手段取得的收入,追繳違規所得,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認清形勢明確目標
攻堅克難全力推進
確保圓滿完成征收任務
——在全縣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工作動員(20xx年4月日)
同志們:
這次全縣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工作動員大會是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縣委常委會議精神,部署我縣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工作,堵塞稅收漏洞,確保財政預算平衡,完成全年稅收任務。剛才,宣讀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工作實施方案》及***縣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辦法》、《***縣契稅征收管理辦法》,是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希望大家會后認真學習,抓好落實。下面按照縣委常委會議討論的意見,我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契稅房產稅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任務完成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全縣財政的收支平衡,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好稅收工作,增加稅收收入,對于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大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和縣委全會及經濟工作會議中,要加大稅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確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工作,做到應收盡收。這樣的決策十分及時、十分必要。實事求是地講,由于我們以前這項工作開展得不好,干部群眾中有一些模糊認識,甚至錯誤認識,因此,形成共識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工作,是維護稅法尊嚴的需要?!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已于20xx年10月份開始實施。新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同時,河北省針對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出臺了《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辦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這些規定都要求對耕地占用稅、契稅要嚴格征收。通過了解,我們周邊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縣市都對兩項稅種進行著征繳,并且成效很大。我縣由歷史等多種原因,此項工作一直沒有很好的進行,這樣就違背了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我縣財政收入流失的同時,法律及相關規定的權威、尊嚴也受到影響,甚至有的干部群眾認為不交稅反到是有理的。因此,為了維護稅法的尊嚴,我們必須加大這兩項稅種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稅收任務的需要。20xx年,我縣財政一般預算收入計劃為萬元,剔除農業稅為萬元,比上年增長。完成上述目標,我們面臨著諸多困難。一是國家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農業稅稅率整體降低2個百分點;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如增值稅起征點調高等都將直接導致稅收減收。二是提高“兩個確?!焙偷捅K?,將增加支出。三是根據國家的調資政策,20xx年新增工資部分以及落實以前年度工資欠帳等由縣財政負擔將增加剛性支出多萬元。四是我縣稅收占GDP的比重和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財政收入增長的后勁不足。五是我縣已進入償債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規定,省市財政將扣還我縣各項借款近千萬元。六是今年縣鄉道路建設我縣投入資金萬元,路建設我縣投入配套資金多萬元。上述減收增支因素,都無疑會給我縣財稅工作帶來巨大壓力。但在我們財政面臨巨大壓力的同時,我們的契稅、房產稅又在大量流失。從近年來應征未征契稅、耕地占用稅、稅稅源情況看,我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在征繳過程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財政體制不合理,導致一部分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稅源流失。各鄉鎮為了不提高鄉鎮財政收入基數,在完成當年財政收入任務后,瞞報、漏征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二是在前些年城區改造過程中,對契稅、耕地占用稅政策法規宣傳力度不夠,契稅征免界限不清,導致了一部分稅源流失。三是稅收征管部門監管力度不夠,致使了一部分稅源流失。四是個別領導干部帶頭納稅意識不強,托關系、走后門以達到逃稅,導致一部分稅源流失。據初步統計,自20xx年1月至20xx年月,僅在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而漏交契稅的達萬元。更何況還有許多私下交易房產的行為不在此列。因此,我們全縣上下必須統一思想,切實做好這兩項稅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應收盡收,我們的財政收入就完不成預算目標,所以必須加大稅收征收力度,確保財政平衡,實現保開支保穩定,保發展的任務。
第三,做好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是保證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就是要建設一個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發展比較均衡的小康社會。所謂更高水平,就是用大體20年的時間,使我國國內生產總值比20xx年翻兩番,人均超過3000美元,相當于中等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國家統計局測算,未來20年,我國經濟將保持7.18的年均增長速度。雖然我縣近幾年保持了經濟的快速發展,但與其他先進的兄弟市縣比較我縣的經濟總量比較小,特別是人均GDP過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 標任務很艱巨。今年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任務繁重,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對資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縣保穩定的任務很重,一方面,全縣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低保人員增加,另一方面,社會穩定、教育、文明生態建設等方面的資金需求也很大。全縣現有財力除保證工資支出外,還要保證下崗再就業、最低生活保障、醫療體制改革等公共性支出,這些都需要稅務切實加大組織稅收收入工作力度,爭取多收、超收,為加速經濟和社會發展,為保持社會穩定提供財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實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工作
這項工作事關財政收入大局,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必須要細致、扎實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強宣傳,形成氛圍。為扎實有效地開展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會戰工作,前段時間,各征管部門采取了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從所掌握的稅源情況看,征收進度還比較緩慢。據有關統計表明,僅機關干部未交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就占很大一部分。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要在縣城主要街道懸掛標語條幅,要組織流動宣傳車在主要街道巡回宣傳,財政、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領導要在電視臺做專題訪談。要開展稅收進度電視公示。通過上述措施,形成強大的聲勢,創造良好的稅收征管氛圍。要做過細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我們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納稅戶講清楚了,群眾會理解和支持我們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稅。一是要做到應收必收。20xx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了具體規范,在法律、制度、機制和手段上為強化稅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證。特別是對依法治稅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依法征稅是稅收工作必須時刻遵循的基本原則,稅收征管工作要嚴格依法辦事,保證稅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學高效的稅收征管機制和以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考核管理機制,嚴格規范執法程序,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機制,將依法治稅貫穿于稅收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這次征收活動,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契稅耕地占用稅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依法扣繳稅款,并按稅收政策規定加收滯納金;對拒不繳納契稅的納稅戶依法予以處罰;對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涉稅需強制執行案件,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標準,不能隨意擴大范圍,時間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繳,對上級有明文規定的免減對象,要認真按政策執行,決不能犯擴大化的錯誤,造成不必要的不穩定。
第三,要強化服務,提高效能。搞好征收會戰不是簡單的工作,不僅要加強稅收征管,而且要做好優質服務。財稅部門要適應新形勢,轉變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提高服務質量,開創工作新局面。要進一步簡化辦稅手續,公開辦稅制度,在政策咨詢、納稅申報、發票供應等稅收管理的各個環節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文明的服務,創造一個公正、透明的稅收環境。稅收是政權運轉的前提,是生產力發展的基礎。組織收入是財稅干部的天職,是衡量廣大財稅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標準。因此,我們要克服畏難情緒,努力完成任務。同時要加強自律,樹立依法治稅的理念,講法不講情,恪盡職守,執法為公,不管是誰,只要觸犯稅法,偷逃稅收,都要依法嚴加懲治。
三、加強領導,圓滿完成契稅房產稅收繳工作
契稅、耕地占用稅征繳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必須加強領導,嚴密部署,將工作重點全力轉移到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會戰工作中來,按縣委、縣政府的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務。
第一,落靠責任。近年來我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不太規范,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征收難度較大,所以我們把全縣廣大干部帶頭納稅作為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的切入口。各單位主要領導就是這次契稅、房產稅征收的第一責任人。領導干部本人要帶頭納稅。同時,要配合征管部門,將本單位應繳未繳契稅的干部職工的名單拿出來,在做好單位干部職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動納稅的同時,對沒有按法定程序繳納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干部職工,實施強制執行,采取統扣統交的辦法。
第二,要標本兼治。征管部門要以這次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會戰為契機,依法治稅,標本兼治,不斷完善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們出臺了《****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實施方案》及《契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辦法》,這就是我們征管部門實施依法納稅的依據。今后,我們征管部門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工作實施方案》以及兩個辦法來開展稅收征管工作。今后,我們征管部門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必須做到標本兼治。治標,就是要加大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的政策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輿論,增強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納稅,依法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實現應收盡收。
第三,要協調配合。征收會戰是全縣一次大型的經濟活動,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高度,支持財稅部門做好稅收工作,支持財稅部門依法治稅。對妨礙財稅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公安、司法機關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和配合,做好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加大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與稅務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和協作制度,加強對納稅人的戶籍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漏征漏管戶。新聞宣傳單位要加大稅收法制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輿論氛圍。
第二條凡在區境內開采石灰石的單位和個人為石灰石資源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區境內的水泥生產企業為石灰石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三條石灰石資源稅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和代扣代繳。
(一)對財務核算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實行查賬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石灰石實際銷售量和自用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二)對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使用炸藥開采石灰石的納稅人,采取“以藥控稅,源泉控管”,即從開采石灰石所需炸藥入手,把炸藥審批(領用)作為源泉控管的關鍵;以實際炸藥單位消耗量測算出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實行核定征收資源稅方式,即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據納稅人上月炸藥消耗量按照計稅定額換算成的石灰石開采量,按規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三)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采取“資源稅證明”管理制度,實行代扣代繳資源稅方式,即由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按規定單位稅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
2、凡開采應稅石灰石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應稅石灰石資源時已申報納稅并免予扣繳資源稅的依據?!百Y源稅管理證明”分甲、乙兩種,“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于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資源稅管理證明”,由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核發。
3、收購未納稅石灰石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和《省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或未足額繳納資源稅的,由水泥生產企業在石灰石收購環節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水泥生產企業應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地稅機關核查。
第四條稅額計算
(一)全區石灰石資源稅單位稅額:2元/噸。
(二)全區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3000噸。
(三)資源稅計算方法:
1、查賬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銷售數量+自用數量)×單位稅額
2、核定征收方式
應繳資源稅額=炸藥使用數量×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單位稅額
3、代扣代繳方式
應代扣代繳資源稅額=收購未納稅石灰石數量×單位稅額
第五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資源稅的納稅人,因特殊情況提出調低每噸炸藥石灰石開采量計稅定額申請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結合納稅人的機器設備生產能力、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年開采規模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每噸炸藥石灰石實際開采量確實低于計稅定額的,在不超過20%(含20%)的幅度內核準降低計稅定額。
第六條爆破企業接受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委托購買炸藥用于開采石灰石的,以石灰石資源開采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按照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爆破企業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證明材料,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不予核定征收資源稅。
第七條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或解繳資源稅。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按規定做好稅種核定工作。
(四)地稅部門應加強同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黃堡鎮、民爆公司等單位的聯系和協作,定期交換相關信息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公安、國土、安監、工商、國稅、鎮、民爆公司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積極協助和支持地稅部門,切實做好石灰石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法律責任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以及其他違反《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主管地稅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可提請公安機關暫停審批炸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鍵詞]推定課稅;立法依據;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9-0179-03
[作者簡介]楊秋林,江西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在讀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經濟法學。
(江西南昌330077)
一、推定課稅的基本概念
推定課稅是指當不能以納稅人的賬簿為基礎計算其應納稅時,由稅務機關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對于推定課稅的概念,現行立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都沒有給出明確定義,只是規定了納稅人在符合規定的幾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推定課稅制度的依據
(一)客觀要求。推定課稅與查賬征收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兩種征收方式,但在兩者的關系上一般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推定課稅為輔。查賬征收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的基礎上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其應納稅額,再由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審核并填寫納稅繳款書,再由納稅人到指定銀行去繳納稅款。這種方式使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能夠真實地反映其實際稅額。從征稅機關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更符合征收效率原則;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講,只要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又誠實記賬的話,最后的納稅額是以納稅人的申報數額來定,稅務機關的審核等行為實際上只是對納稅人前面一系列行為合法性的確認,而不是涉及對具體數額的確定。所以,在查賬征收的方式下,稅務機關的行為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多少不會造成什么影響,其優越性正如有些學者所說,“這種方式具有讓納稅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賦課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谝陨显?,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
但查賬征收方式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而又誠實申報的基礎上的,倘若納稅人既不具備前面兩個條件,又不誠實申報,那么對于征稅機關而言,若對每個納稅人都去查賬再來確定其應納稅額,則是個莫大負擔。而若就此放棄征稅,則不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對于誠實保持納稅資料又誠實申報的納稅人來說,則又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故只能考慮以推定的方式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
盡管推定課稅方式能夠彌補查賬征收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也有其自身的優點,但卻不足以替代推定課稅方式,而只能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方式。在稅收征管中,存在這么一種傾向,對于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考慮其實際情況,一律以核定的方式征收,認為一方面可以加快征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納稅人偷逃稅。實際上,這種做法混淆了兩種征收方式的前后關系,也有違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法律主義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同時按照稅收程序法的規定來征稅。而推定課稅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礎上的,很有可能讓納稅人承擔其實際稅額以外的稅收。而對納稅人而言,哪怕是要求其多繳納一分錢的稅收都有權拒絕,因為除非是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稅務機關的核定行為,否則要求納稅人承擔超出其納稅義務以外的負擔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授權稅務機關在無法獲取真實納稅資料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課稅,實質上是對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和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時而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征稅時的一種補救措施,并非為了提高征稅效率而設置該制度,更不容許稅務機關借此濫用核定權而違反稅收法律主義。
(二)理論依據。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在整體上體現出的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因此,從理論上說,國家應當按照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利益的大小來征稅。但實際上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很難精確計量的,所以,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往往只能采取用收入、消費支出或財產等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作為衡量指標,以直接或間接推測納稅人受益程度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整個稅收都屬于“推定課稅”范疇。顯然這種理解過于寬泛,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推定課稅”,對“穩定課稅”應作相對狹義的界定。在稅收制度設計和具體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每一個稅種都必須課征于一定的稅基,這樣,根據稅法的規定準確計量稅基就成為準確課稅的基本前提。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和納稅義務都是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相關的納稅資料予以確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無法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而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巴贫ㄕn稅”概念就是在與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準確課稅”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的,它指的是稅務機關在因一些原因而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稅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規和納稅人經濟活動所表現出的外部標志,運用一定的方法推算出納稅人的稅基并相應地確定其納稅義務的一種課稅方法。也可以說,推定課稅是稅務機關為解決因無法準確確定納稅人實際計稅基礎而遇到的征管困難時所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的稅收理論一般把國家課稅的根據歸結為國家的公共職能,國家執行公共事務職能就是一個為社會再生產提供一般外部生產條件的過程,根據參與生產就可以參與分配的基本法則,國家可以用稅收的方式來彌補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從而國家也就擁有了征稅的權利。正因為國家擁有征稅的權利,所以國家也就有權按照某種確定的標準、運用一定的方法(包括推定課稅的方法)將社會費用(或者說是既定的稅收負擔)分配給國民承擔,不管是采用那種方法,只要不違反正義原則和社會倫理道德、不過于損害經濟效率,這樣的分配一般都應當被認為是合理的。這就是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理論基礎?!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23條規定對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納稅人、已設置賬簿但賬目十分混亂或者會計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實的納稅人以及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又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第31條還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稅款”。這些規定使得我國稅務機關運用推定方法進行課稅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直觀上看,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特定條件
下確定應稅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但從根本上說。推定課稅的目的卻在于確保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這些職能實際上都是而且也只有通過具體的稅收征收與管理工作來最終實現的。納稅人的稅基無法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無疑給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進而會使得稅收職能無法落實,推定課稅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困難,從而避免了稅收職能無法實現現象的發生。
三、推定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推定課稅的前提條件來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就有權采取推定課稅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這就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 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的,逾期仍未申報的;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條來看,法律以“之一”、“可以”這些具有很強任意性的詞語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
(二)該法對推定課稅的程序和方法既無原則性要求,也無具體程序性規定,而只是在該條最后一款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無疑為稅務機關擴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從而提高征稅率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自2002年10月15日開始施行的,由國務院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賦予了稅務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該條雖然響應了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就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的任意性很強,該條除了列舉了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3種核定方法:同業利潤標準、成本加費用標準以及純費用推算標準,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除此以外,又規定了“采取前款所列任何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核定稅額時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核定效率,但方法的任意性也有可能造成納稅人之間稅負的不公,而且為部分稅務工作人員收取“人情稅”等腐敗行為提供了條件。所以,對于推定課稅這種自由裁量性過強的行為,如何依法規范,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四、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完善
(一)實體法方面。就實體法看,稅收征管法及一些稅種法中的相關規定已構成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不少規定是有待商榷的。例如,《稅收征管法》雖然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形,卻沒有限定推定課稅適用的納稅人和稅種,這意味著幾乎所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種都可以采用推定課稅的方法,而這樣做是否合理。
此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只是籠統地規定了4種稅款核定方法,并沒有考慮不同稅種的稅款核定有不同特點和要求,而事實是這4種方法只能適用于對商品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推定,對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的推定無法適用。因此,對推定課稅稅種的限制就顯得十分必要。根據與現行法律一致原則,我們認為將其稅種限制在所得稅和商品稅最為恰當的,推定課稅應設置以下條件:(1)依法未設賬簿或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2)無任何其他方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數額。
(二)程序法方面。按照正當程序要求,在推定課稅的程序中稅務機關(稅務官員)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估算、核定、調整、更正等各項處分權力應當相對分散,并形成前后環節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有關推定課稅的程序制度。
1 告知制度。對納稅人采取推定課稅要告知當事人事實和理由,以及推定方法,以保證推定稅款的謹慎與合理,防止恣意行為,并為納稅人不服推定提起申訴提供依據。
2 聽證制度。建立聽證制度的目的是使納稅人了解推定課稅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是否充分、正當,事實是否清楚,所運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而稅務機關則可以根據涉稅額的大小設置正式和簡易兩種聽證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3 舉證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6條、3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并且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稅收資料和證明材料。由此可見,稅收行政程序采取的職權調查主義,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由于稅務機關舉證所需要的稅收資料實際上是由納稅人掌握,沒有納稅人的協助,稅務機關無法進行調查。故法律賦予納稅人諸如稅務登記保存賬簿、如實記賬、申報納稅等協助義務,使稅務機關得以順利進行調查。
那么,在納稅人不積極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的稅收資料而調查課稅事實,稅務機關得以推定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即推定課稅。如何看待此時稅務機關的證明責任呢?有學者認為,由于納稅義務人未能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無法闡明時,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的證明責任得以減輕,而不需要負完全舉證責任,即可以容忍稅務機關的核定數額與實際數額有一定出入,因為這是納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所理應承擔的責任。納稅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時,也可以舉出反證來該核定結果,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7條也規定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相關證據,并經過稅務機關認可后進行調整。所以,推定課稅的規定并沒有轉移稅收機關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只是賦予稅收機關得以一一計算標準或間接證明方式,以代替直接證據的調查,性質上屬于證明程度的減輕。
4 辯論制度。即納稅人對推定的稅款有異議的,有權辯論和質證,如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確鑿證據,稅務機關應當盡快進行調整,這樣可以促使納稅人提供更多的據以課稅的真實情況,并使推定結果更接近真實。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當前現狀;解決對策
1 基層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當前現狀
1.1 戶籍難以理清,稅源難以掌控。主要表現為:與工商、地稅等部門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納稅人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難以及時掌握,戶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時到位;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和管轄權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國、地稅兩家爭搶稅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兩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稅負不公,特別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現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稅負不一,有的同類型或同規模企業的稅負差異較大。有時還出現納稅人隨稅負波動而不斷改變管轄歸屬的“跳槽”現象,影響了稅收秩序。
1.2 所得稅政策較為繁雜,政策執行不夠到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政策多為陸續到位,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存在著稅法依附于會計制度現象,有些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項目、標準不夠具體、全面、明確,且多變,可操作性差。具體為: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制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核算存在較大的彈性,稅前扣除規定缺乏剛性,操作起來彈性較大,因此,對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出現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列支費用規定不具體,扣除標準不夠明確,正確審核稅前扣除十分困難。對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稅前審批項目,如納稅人財產損失、總機構管理費、彌補虧損、企業技術開發費以及預繳期限、工效掛鉤等缺乏跟蹤管理。
目前,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存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有差異時不能按照稅收規定處理,導致申報質量不高,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難度。
1.3 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失真。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新辦企業大多為中小民營企業,種種原因,不少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納稅意識較為薄弱,且受利益驅使,企業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體系不完備、財務制度不健全、賬面信息真實度低、現金交易賬外經營等問題,不能依法據實申報納稅,往往利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千方百計地不繳或少繳國家稅收。同時,在我國現階段法制體系和貨幣金融監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監控企業的資金流和貨物流,使所得稅的稅源監控變得異常艱難。
1.4 管理人員認識不足,存在畏難情緒。目前,基層國稅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征管仍存在認識不足問題,有的仍處在“收入擺不上計劃、管理擺不上日程、工作擺不上位置”這一被動局面,未能像流轉稅征管一樣實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亂、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較少接觸所得稅業務,部分一線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難情緒較大。
2 解決現狀的對策
2.1 合理設置機構,提升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目前,縣(區)級國稅機關未設所得稅管理專職機構和一線專職管理人員,多為兼職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深入企業調研不夠,對納稅人的很多納稅調整項目平時無暇顧及,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集中處理,造成一部分企業不能及時進行納稅調整,容易造成稅收流失。隨企業所得稅管理業務量增多,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培養出一大批懂得會計核算、了解企業管理、熟練微機操作、精通稅收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結合現狀,筆者認為提升稅務人員的所得稅管理技能和水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學習培訓的重點放在財務管理規定、會計核算知識、稅收政策規定、稅務稽查技巧等方面。學習培訓的方法可以自學為主、集中輔導、學以致用、學用相長,或實行傳統“傳幫帶”模式,注重征管實戰經驗,以有豐富經驗、熟悉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人員采取“師傅帶徒弟”等方式,深入企業就會計核算、新的稅收政策落實、評估稽查技能進行現場實踐鍛煉。利用匯算清繳時機開展崗位練兵活動。采取激勵機制,對不能勝任企業所得稅管理員崗位的管理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待崗學習等。
2.2 實征管基礎,積極探索改進征管的方法: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從實際出發,夯實征管基礎:
一是運用各類臺賬促進基礎工作提高。建好戶籍臺賬、稅源臺賬、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臺賬、納稅申報臺賬、減免稅臺賬、稅前審批事項臺賬,強化日常管理,及時掌握稅源情況。
二是加強已取消、下放管理權限和備案管理項目的審核和跟蹤管理工作,做好后續管理項目的審核和備案管理跟蹤監管,保證稅基不受侵蝕。
三是深化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狀況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確定不同的稅收管理方式。
四是強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整合資源,充實人員,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投入產出比、存貨等涉稅資料,建立行業評估模型,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業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業所得稅的稽查打擊力度,同時督促企業進行賬務調整。
2.3 加強部門協作,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加強與工商、地稅等部門寫作和配合,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準確掌握戶籍、稅源動態數據信息,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戶。協調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實行隨流轉稅種確定管轄歸屬的原則,即企業所得稅以流轉稅稅種的歸屬來確定歸國稅部門或地稅部門管理。
2.4 利用社會中介服務,幫助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性較強,發揮中介機構建賬、申報、鑒證等作用,對于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以及緩解目前稅務機關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1] 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2004]4號)、《會計準則》、財務通則》、《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私人建房是指本縣范圍內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合伙(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建設的房屋。
以上出資建房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合伙各方統稱為建房人。
第三條為建房人提供建筑勞務(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按日計酬等各種形式)的單位和個人為本辦法所規定的建筑業納稅人,依法負有納稅義務。
建房人雇請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建筑業納稅人施工,建房人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負有扣繳稅款義務。
第四條建房人存在銷售、轉讓或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行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與房地產有關的各項稅收。
第五條項目報建過程中,建房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如下資料:
(一)個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合作建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繳納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項目報建后,建房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相關房屋建設審批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竣工驗收后,建房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房屋驗收單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后,原件退還給建房人,備案資料將作為征稅依據。
第六條建房人占用耕地新建房屋的,按以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計稅依據以建房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準,其中,農村居民住宅為10.50元∕㎡,城鎮居民住宅為21.00元∕㎡,新建非住宅為21.00元∕㎡。
第七條從事私人建房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營業額,包括收取的價款及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其營業額具體為實際建房全部造價(包括材料、水電費用、人工工資等)。
未提供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房造價或雖提供但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建筑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由主管地稅機關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第八條銷售不動產(房屋等)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出賣人向買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收入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收入。
建房人未提供以上收入或雖提供但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計稅依據(銷售單價)由主管地稅機關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第九條轉讓土地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十條在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10.00元∕㎡代扣施工方應繳納的建筑業地方稅收,在縣城規劃區外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5.00元∕㎡執行。
第十一條私人建設非自用房屋,相應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下列稅費。
(一)營業稅
1、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取得營業收入時,按3%的稅率計算繳納;
2、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納稅人取得銷售不動產收入時,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
3、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的納稅人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時,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
(二)城建稅
1、縣城規劃區、建制鎮、工礦區按營業稅稅額的5%計算繳納;
2、農村按營業稅稅額的1%計算繳納。
(三)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費:
1、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稅額的3%計算繳納;
2、地方教育附加費按營業稅稅額的1.5%計算繳納。
(四)個人所得稅
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納稅人,按計稅營業額的2%附征。
(五)土地增值稅
1、銷售普通標準住宅按計稅營業額的5%進行附征;
2、銷售非普通標準住宅、別墅、寫字樓、營業用房等按計稅營業額的6%進行附征;
3、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按計稅營業額的6%進行附征。
(六)印花稅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按承包金額的0.3‰計征;
2、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銷售(轉讓)收入的0.5‰計征;
3、購銷合同印花稅依據購料金額的70%按0.3‰計征。
(七)資源稅
提供建筑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建筑過程中使用未稅礦產品的,按建筑面積0.8元∕㎡計征。
第十二條建房人銷售房屋時,應積極協助地稅機關征收購房人繳納契稅的工作。
購房人應繳納的契稅按實際成交價格的4%計算繳納。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本條所稱的成交價格是指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建房人應憑納稅人在縣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建筑安裝業發票支付工程價款。凡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建房人處未繳、少繳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并向納稅人追繳該項目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納稅人或建房人采取隱瞞實際房價、少報銷售收入等方式未如實申報繳納房地產轉讓稅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由地稅機關依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地稅機關應對個人建房者的資料進行歸類、保管并登記臺帳,在建房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跟蹤,對個人建房者提交資料要與各部門進行交叉核對,發現有不一致的地方,應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縣地稅機關負責私人建房地方稅收的征收管理,縣國土、建設、房產等部門協助地稅機關做好私人建房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為確保稅收征收到位,相關部門應堅持“先稅后證”原則,即未見地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單》,縣國土、建設、房產等部門不得發放相關審批或驗收手續(含證件)。
第十七條地稅機關應嚴格依法征稅,國土、房產部門及其他單位應恪守職責,協助和配合地稅機關做好房地產轉讓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對、弄虛作假、,造成稅收流失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如依據本辦法規定而發生重復征稅或未發生稅收而產生征繳的,按《征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可申請退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