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精品高清自在线,国产女人18毛片水真多1,欧美成人区,国产毛片片精品天天看视频,a毛片在线免费观看,午夜国产理论,国产成人一区免费观看,91网址在线播放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網絡傳播權糾紛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網絡傳播權糾紛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網絡傳播權糾紛

第1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定賠償額;判賠標準

近年來,“寬帶中國”戰略的出臺、“互聯網+”行動的持續推進、“劍網”專項行動的有效開展,反映出國家對文化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工作越來越重視。截至2016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到7.31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6.95億,占比達95.1%。網絡版權產業規??涨昂拼?,其背后則蘊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2016年,尚未開播電視劇《如懿傳》單集網絡版權費就達900萬元,是10年前熱播電視劇《武林外傳》的7200倍。另一方面,土豆擅自播放《舌尖上的中國》,賠償央視24.8萬元等高額侵權案件頻發。這些現象表明,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賠償額的認定逐漸受到各方關注,對網絡行業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它不僅是法律難題,也是社會問題。

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判賠現狀及特點

本文采用分層抽樣法,以裁判文書檢索網“OpenLaw”為主要工具對案由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目標判決書進行檢索,以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湖北這五大最具代表性的地區法院為不同層,按照預設比例抽取涉案作品屬于網絡視頻、網絡音樂、網絡文學這三大典型互聯網行業的判決書。最終將樣本集合進行篩選,排除無效判決書、重復判決書,共匯總2289份有效判決書,進行系統歸納和分析,得出以下三方面特點:第一,各法院判賠額差距大。涉及三大網絡行業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法院判賠額都存在差距大、總體偏低的現象,網絡視頻行業尤其突出。此外,在網絡視頻行業,法院判賠額在10000元及以下的案數為792件,占到總數的59.14%。網絡文學行業,法院判賠額在10000元及以下的案數為366件,占到總數的84.53%。且各地區法院平均判賠額存在一定差距,上海市遠多于其余各省市,其中廣東省較少,僅為3983.01元。第二,法院判賠額標準普遍模糊。樣本判決書中,法定判賠額的適用在此類案件中占比達90%以上,幾乎在所有的判決書中都存在類似這樣的表述:“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發行的時間、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經營規模、涉案作品的觀看量,同時考慮原告批量維權訴訟等因素,酌情認定被告承擔的賠償數額。”這樣的判決標準過于模糊,缺乏考量因素與最終判賠額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和經濟邏輯、經驗法則的運用,得出的法定賠償額往往難以令當事人信服。判賠額標準模糊導致的另一直觀現象便是判賠額與求償額的差距較大。在統計的判決書中,原告平均求償額約為53257.87元,而法院判賠額均值為9578.17元,僅為前者的17.98%,其中占比最低的案件僅為0.4%。(見圖3)判賠額標準模糊易使得原告求償額過高,易引發當事人對法院判賠額不滿從而提起上訴的情況。第三,存在差異判決現象。在本文統計的判決書中,存在著不同法院對于總體案情極為相似的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的情況。例如原告新傳在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與北京盛世驕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憶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涉案作品《瘋狂的石頭》與《黃石的孩子》兩部作品熱度相當,首映周票房均達數百萬,且總體侵權情節相似,兩被告也均刪除了侵權作品,但卻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見表1)。

二、司法判賠現狀及特點的原因分析

(一)相關民事救濟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國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民事救濟立法有待完善,僅在個別司法解釋中較粗略地規定了侵權的認定與管轄、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與追究。至于如何追責、賠償沒有任何細則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判賠數額差距大,全憑法官自由裁量的現象。盡管一些地區做了變通性的計算賠償額標準,但是基于互聯網覆蓋范圍廣的特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往往涉及全國各個地區,使得各個地區之間的判賠差異顯得極不合理。

(二)地域差異導致司法判決差異

前文中,上海市平均判賠額遠高于其他各省市的主要原因是上海市經濟水平高,眾多互聯網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使得近年上海市涉及網絡視頻行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較多,而此類案件的判賠額往往高于其他行業。另外,各地法院的審判水平不一,地方政策不同,各地法院上下級指導意見差異,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等原因都將導致差異判決的出現。地域差異導致司法判決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合理現象,但信息網絡傳播權傳播范圍的“無地域性”則要求法院對地域差異導致的司法判決差異盡可能地限縮。

(三)法官難以精確審查專業事實

一方面,法官缺乏具體的判賠標準,對于專業的價值評估難題無法做出準確判斷,使得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于原告實際損失以及被告違法所得難以做出精確的審查,且審查成本較高。法官只得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作出判決,此類判決往往較為保守;另一方面,原告基于獲利心理,其求償額往往不切實際,刻意求高。因而法院平均判賠額與原告平均求償額差距較大,僅為后者的17.98%。

三、完善對策與解決機制

(一)完善相關民事救濟立法,明確判賠額標準

提升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位階,增加有關司法解釋。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較為成熟的部分上升至法律,在《著作權法》中予以體現,可增加《著作權法》中第四章關于信息網絡傳播的條款,提高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法律地位。此外,針對各地法院判賠額差距大的現狀,應細化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民事救濟立法,加快制定司法解釋中關于民事救濟的細則條款,明確判賠額標準。

(二)在判決書中細化法定判賠額得出過程

針對前文中提及的判賠額標準模糊、判賠額差距大的問題。筆者認為,明確法院做出法定判賠額判決時的具體依據是極為必要的,建議法官在判決書中較完整地論述自己的判賠額計算過程。以網絡視頻行業作品為例,判決書中具體論述法定賠償額得出過程。考量式分為基準額與考慮因素兩部分。筆者通過對2289份判決書中法定賠償額的統計分析,得出一部網絡視頻作品的平均賠償額為12382元,此額度可作為基準判賠額(供參考)。再依據本文對考量因素的三種分類(見表2),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中闡述重點考量因素對本案賠償額的影響比重,并就關聯性加以適當的論證分析,以法定基準額為標準上下浮動,最終得出判賠額。例如,在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未來電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中寫道,“關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將綜合考慮《后宮甄嬛傳》劇的知名度、播放次數、未來電視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梢赃M一步細化為“《后宮甄嬛傳》劇影響力較大,其中導演、演員知名度高,且該劇收視率達到XX,明顯高于同期其余影視劇;被告播放次數達XX次,明顯高于其同時段視頻平均播放量,可酌情增加判賠數額;另外,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XX,占整部影視劇時長的XX%,酌情增加判賠數額;而被告主觀過錯較小,可酌情減少判賠額。綜合以上考量因素,在基準額的基礎上酌情確定賠償額”。如此進一步闡明,能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較為清晰的推理過程,避免說辭籠統、程式化,更易令雙方當事人信服。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

知識產權是一個技術性較強的領域,對于法定賠償額的得出全憑法官一人自由裁量有失偏頗,在網絡版權產業中更是涉及到諸如影視劇價值、網絡游戲價值鑒定的技術難題。因此,筆者建議法院建立健全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一、推廣專業陪審員制度,選任知識產權評估專業人士為陪審員,充分發揮專業陪審員在事實審查、價值評估方面的作用;二、建立技術專業庫。例如,2013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知識產權審判技術專家工作辦法(試行)》,在全省各地法院建立各自的技術專家庫,有效提高了技術認定的準確性和客觀性;三、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定規定》確定了該制度,技術調查官可作為法官的技術助手,負責掃清技術障礙、解決專業問題。

[參考文獻]

[1]吳漢東.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J].中國法學,2011(02).

[2]張玲玲.我國知識產權訴訟中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的構建———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實踐為切入點[J].知識產權,2016(12).

[3]曹柯.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賠償[J].人民司法,2016(13).

[4]唐力,谷佳杰.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J].法學評論,2014(2).

[5]徐聰穎.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判賠問題研究———以414件民事判決為樣本的實證分析[J].河北法學,2016(11).

第2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 定時播放 修改草案 調整

問題的提出

國家版權局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二稿),與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一稿)相比,內容修改了許多,其中草案一稿和草案二稿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都做出了重大調整。草案一稿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交互式擴張為直播、轉播等方式,以解決實踐中提出的定時播放和轉播等問題,在播放權中增加了有線播放,同時為避免與廣播混淆,將名稱由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草案二稿又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改回僅適用于交互式傳播,而將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方式改由播放權調整,同樣是為了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這樣的調整并非是單純地回到原點,信息網絡傳播權從首次出現在2001年的《著作權法》中,到這兩次的修改,都體現了立法者因技術的發展而對其進行的深入思考。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

信息網絡傳播權與計算機互聯網技術的出現和迅猛發展密切相關。通過互聯網傳播他人作品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影響,引起了國際關注。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日內瓦外交會議上,通過了《版權條約》(WCT)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對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進行了協調。

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其前半句“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采用了“技術中立”的立法方式,即無論采用何種技術手段傳播作品,都應受到作者專有權利的控制。

我國司法實踐也表明,需要對在互聯網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進行立法。比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原告認為,被告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將原告王蒙、張潔、張抗抗、畢淑敏、劉震云和張承志六位作家分別創作的文學作品存儲在其計算機系統內,通過www服務器在互聯網上進行傳播,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的著作權。被告認為,在國際互聯網上應當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經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等問題無法可循。一審法院最后依據1990年《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等方式”,即兜底條款,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于2001年修訂時新增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定義直接來自WCT第8條的后半句,表述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2001年的《著作權法》來看,被告的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有學者指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最本質的特征在于“交互式傳播”。這種“交互式傳播”在技術上有兩個特征:一是對信息內容的傳輸是由受眾而非傳播者的行為直接觸發的,受眾可以自主地選擇信息內容,以及接收傳播的時間和地點。二是這種傳播采用“點對點”的模式,受眾是點播內容的特定個人。對特定電影的傳輸是在這個特定用戶和服務器之間發生的,是兩個“點”之間的傳輸,而不是由服務器這一個“點”同時向無數個不特定的“點”進行的傳輸。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網絡環境下產生的新興權利,其對遏制網絡侵權行為,解決網絡侵權糾紛,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并未完全解決互聯網環境下出現的問題,如網絡定時播放行為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定時播放行為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導致判決結果不盡一致。

網絡定時播放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利用網絡電視軟件,節目表,按照節目表規定的時間定時播放節目,使互聯網用戶可以通過客戶端網絡電視軟件在線觀看播出的節目。

(一)觀點一:未經許可的定時播放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種觀點認為,未經許可的定時播放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在寧波成功多媒體通信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成功公司)訴北京時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時越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北京時越公司通過互聯網定時播放權利人的32集電視劇《奮斗》行為,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時越公司辯稱,其對《奮斗》的使用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的使用范圍,因為網絡用戶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觀看《奮斗》的任意一集,而只能看到網站定時播放的那一集。

一審法院認為,只要網絡用戶通過信息網絡在其選定的時間可以獲得作品的部分內容,作品傳播者就構成了《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所規定的“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法律并未規定要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獲得作品的全部或任意一部分內容,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者才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雖然網絡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不能夠獲得《奮斗》的全部或任意一集的內容,但卻能夠獲得網站正在播放的那一集的內容。因此,北京時越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奮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

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主張,認為,互聯網用戶通過悠視網能夠觀看該電視劇的內容,即使悠視網的播放方式系定時定集播放,悠視網未經許可的在線播放行為亦侵犯了寧波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觀點二:網絡定時播放行為不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定時播放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而不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至于構成對何種權利的侵犯,因現行《著作權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最后只能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的“兜底權利”。

如在安樂影片有限公司(簡稱安樂影片公司)訴北京時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時越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北京時越公司在其經營的悠視網網站上向公眾提供涉案影片《霍元甲》的定時在線播放服務和定時錄制服務,使網絡用戶可以在該網站確定的時間和用戶選定的計算機終端上觀看和下載涉案影片《霍元甲》。法院認定被告北京時越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安樂影片公司對該影片享有的著作權中的通過有線和無線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時間表向公眾傳播、提供作品的定時在線播放、下載、傳播的權利,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認定被告侵權。

二審中,法院進一步解釋了應對“定時播放”適用“兜底權利”的理由:“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針對的是“交互式”的網絡傳播行為,即網絡用戶對何時、何地獲得特定作品可以主動選擇,而非只能被動地接受傳播者的安排。本案中,“悠視網”提供的是對涉案電影作品定時在線播放服務和定時錄制服務,網絡用戶只能在該網站安排的特定時間才能獲得特定的內容,而不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得到相應的服務,因此,該種網絡傳播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所限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同時,因該種行為亦不能由《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所明確列舉的其他財產權所調整,故一審法院認定其屬于《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調整的范圍是正確的。這是法院繼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后再次適用“兜底條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印發的《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網絡按照事先安排的時間表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在線播放的,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進行調整”。此外,網絡環境下的直播行為和轉播行為,由于其不具有“交互性”特征,同樣不能由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調整。

著作權修改草案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

為了解決實踐中提出的定時播放、直播和轉播等問題,草案一稿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交互式擴張為直播、轉播方式,表達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在信息網絡環境下,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轉播或者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實中已出現的問題,但仍有問題值得探討。

從草案一稿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將交互式傳播擴張為直播、轉播等方式,是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的基礎上所做的擴張,“信息網絡環境”可以理解為計算機互聯網環境,這樣的界定與當前技術的發展水平并不能同步。

首先,信息網絡除了計算機互聯網以外,還有其他網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的《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2條將信息網絡定義為“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其次,交互式傳播并非只在計算機互聯網環境下才能實現。如北京歌華有線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中,電視機用戶除了能夠接收電視臺按照預先安排好的節目表播放節目外,還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根據自己的喜好個性化地選擇電視臺近一周播放過的節目。該公司提供的這一技術,符合“交互式傳播”的兩個技術特征,即對信息內容的傳輸是由受眾而非傳播者的行為直接觸發;傳播采用“點對點”的模式,受眾是點播內容的特定個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經過自主研發,推出了數字廣播服務。數字廣播打破了常規的按照節目播出時間收聽節目的模式,利用數字信道,將大量的節目下載到數字廣播接收器“聽立方”內,實現廣播錯時收聽,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喜歡的節目也可收藏起來反復收聽。這種數字廣播也符合“交互式傳播”的特征。

再次,“三網融合”即“三網合一”,已經成為發展趨勢,電信網、有線電視網和計算機通信網通過技術改造,其技術功能將趨于一致,網絡相互滲透、互相兼容、將逐步整合成為統一的信息通信網絡。

草案二稿對草案一稿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表述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權利”,同時將定時播放、網絡直播及轉播等非交互式傳播方式納入播放權調整范圍。草案一稿關于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是以傳播介質為基礎,對兩個權利內容的界定并不清晰。而草案二稿則以傳播方式為基礎,將播放權適用于非交互式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于交互式傳播,既解決了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又能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

參考文獻:

1.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海知初字第57號,1999

2.王遷著.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3.楊靜.網絡定時播放視頻行為的司法認定探究[J].電子知識產權,2009(4)

4.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海民初字第4015號,2008

5.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一中民終字第5314號,2008

第3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運營模式的推陳出新,正日益改變信息的傳播方式,從而改變公眾的閱讀習慣、思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亦給現行網絡著作權法律制度和司法審判帶來沖擊和挑戰。對網絡著作權審判中出現的若干實務問題,眾說紛紜,各執一詞,但審判卻不能停滯下來等待定論?,F將我們對這些爭議熱點的研究體會,以及在實踐中的處理原則闡述如下,以求教于大方。

一、網絡傳播行為和幫助傳播行為區別的實質在于是否存在將作品上傳到服務器的提供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中,目前的基礎爭議是被控侵權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還是幫助傳播行為。該問題的處理直接決定我們將如何架構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的法律體系。以下列兩個案件為例:在保利影業投資有限公司訴網通公司案中,網通公司在信息產業部ICP/IP地址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中記載為內容提供者,實際上網通公司委托案外人收集作品并上傳到服務器上,供網通公司的客戶點播。訴訟中網通公司以案外人是實際上傳人,自己僅出租服務器和提供接入為由,主張自己僅提供網絡服務不構成侵權。在三面向公司訴多玩公司案中,多玩游戲網“TXT小說”欄目可供注冊用戶上傳電子圖書,同時該網站提供“熱門分類”、“常用導航”、“熱門小說”、“排行榜”等欄目分類和下載推薦服務,更可以將用戶上傳的內容轉換成TXT格式再供其他用戶下載。原審法院認為侵權網站上述歸類、下載排行、轉換格式等整理行為,屬于對網站內容的編輯行為,據此認定多玩公司是內容提供者。

我們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里“提供”指:(1)通過互聯網來提供,而非利用其他方式提供;(2)獲得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必須由網民實際獲得;(3)最重要的要件是“提供”與“復制”程度相當,也就是說,必須把侵權作品“上傳”(復制)到侵權人的服務器中,一切與復制行為相去甚遠、性質不同的行為都不應當認定為提供行為;(4)上載了作品的服務器向公眾開放,使公眾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登陸服務器獲得作品。在這個基礎上,再構建共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責任制度。包括對侵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教唆行為等的侵權責任。

可見,在上述網通公司案中,雖然具體實施上傳的是案外人,但網通公司委托案外人將內容上傳到服務器上供自己客戶觀看,雙方的關系類似加工與委托加工,網通公司與案外人構成共同非法提供作品供公眾獲取,是共同傳播人。在多玩公司案中,多玩公司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沒有“上傳”(復制)作品到網絡服務器中,不是內容提供者。原審法院將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的歸類、提供下載排行、轉換電子圖書格式等行為,等同于上傳作品到網絡服務器中的行為,是對提供行為的錯誤認定?!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服務商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等不進行修改或其他改變的,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將網民上傳的電子圖書轉換格式,是屬于改變作品的行為。但改變作品的行為是導致服務商不能進入避風港的要件之一,而不能據此將網絡服務商認定為內容提供者。

一直以來,都有相當一部分人堅持,無須區分傳播行為與幫助傳播行為,籠統地看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四要件來認定他們的行為及責任。我們認為,之所以要區分內容提供行為與服務提供行為,或者說區分傳播行為與幫助傳播行為,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提供內容(直接傳播行為)是未經許可的“復制”行為,一般情況下上傳人的主觀心態都存在“明知”不可為而為的過錯;相反,提供網絡服務(幫助傳播行為)則更為“中性”,行為人的心態存在明知、應知或根本不知道、不應該知道等各種狀態,對其“過錯”的認定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其次,提供內容的人對著作權的侵權惡意更加明顯,法律應毫不留情地懲戒這類行為,從源頭上“堵截”未經許可的傳播。而對于提供服務的人,侵權心態則較為復雜多樣,應當有區別地分析研究他們是否有過錯,以保護“善意”提供網絡服務的人,促使網絡健康發展。因此,那些主張對傳播行為與幫助傳播行為不加區分,以提高審判效率,加大對網絡侵權的打擊力度的,從另一方面來說,也會使法院對復雜事實和行為的認定簡單化、“一刀切”,從而走向另一個極端。

二、對深度鏈接行為的性質認定應堅持“服務器標準”

深度鏈接是通過鏈接“嵌套”技術將被鏈網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顯示在設鏈網頁中,通常用戶看不到鏈接標志,也看不到鏈接的指引過程,用戶瀏覽器的地址欄顯示的始終是設鏈網站的網址,而事實上被鏈內容存儲在被鏈網站的服務器上。目前,實現深度鏈接主要有兩種技術方式:一是圖像鏈接,網頁制作者通過在網頁中使用IMG指令將他人網頁上的圖像(也可以是文章、音樂片斷、視頻信息等內容)鏈接到自己的網頁上,使被鏈接的內容能作為自己網頁整體的一部分顯示在用戶計算機屏幕上;二是加框鏈接,加框技術允許將頁面分為幾個獨立的區間(每個區間稱為一個框),各個框可以同時呈現不同服務器來源和不同內容的信息,且可以單獨卷動。通過這種技術,制作者可將他人網站中自己需要的內容呈現在自己的網頁中,而不需要的部分如他人網站名稱、廣告等則可以被自己網頁的內容遮擋住,當用戶訪問設鏈網站網頁時不知道框中的內容根本不屬于該網站。深度鏈接與普通鏈接的最大區別,在于用戶難以感知鏈接內容來源與被鏈網站。由此容易引發兩類糾紛,一是被鏈者與設鏈者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二是著作權人與設鏈者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關于權利人與設鏈者的侵權糾紛,有觀點認為,深度鏈接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傳播與侵權,主要理由是:盡管設鏈網站服務器不存儲侵權內容,但深度鏈接讓用戶難以感知到信息來源于被鏈網站,而認為來源于設鏈網站,設鏈網站在用戶眼中其實就是內容提供者,這一標準被成為“用戶感知標準”。

我們認為,深度鏈接與所有的鏈接一樣,并沒有將被鏈接內容進行上傳、復制,不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規制的“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故對深度鏈接的規制仍應堅持以是否上傳到服務器為標準。其次,如果以用戶感知為由認定深度鏈接提供者是內容提供者的話,其承擔停止侵權責任的方式,就應當是刪除侵權作品內容,而事實上,被告無法承擔該項責任,只能做到斷開與侵權作品內容的網絡鏈接,從而導致侵權認定與民事責任承擔存在矛盾。再次,“服務器標準”是一種客觀標準,以上傳事實為依據,“用戶感知標準”是一種主觀標準,以發生混淆信息內容來源為依據。網絡服務者有沒有提供信息內容,是否是ICP,是一個事實問題,若以用戶識別為依據,將主觀標準引入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容易造成司法認定上的混亂。至于深度鏈接進行“選擇和整理,引導用戶鏈接”,可以作為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的依據,而不能以此否定深度鏈接提供者提供鏈接服務的行為。綜上,深度鏈接提供者沒有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構成直接侵權,但其行為客觀上幫助了直接侵權行為,可能構成間接侵權,若深度鏈接提供者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根據權利人的通知斷開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則,在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中已有所體現。

三、網頁快照服務提供者侵權認定問題

網頁快照是搜索引擎在收錄網頁過程中,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將被索引網站網頁的HTML編碼、縮?。╰humbnall)圖片等復制備份到搜索引擎的服務器中,并根據技術安排的時間進行定期更新。當用戶點擊搜索結果的“網頁快照”鏈接進行訪問時,實際上訪問的是該網站備份的頁面。目前主要有兩類網頁快照模式引發的網絡著作權糾紛較為突出。一種是谷歌、百度等網站提供搜索鏈接服務時,在每個搜索結果項下提供“網頁快照”。“網頁快照”的內容或標注標題信息說明其存檔時間,并提示用戶這只是原網站網頁頁面的存檔資料,是搜索引擎自動從原網站上抓取的快照;或只抓取文本不抓取圖片、flash等元素;或搜索的圖片內容是縮略圖,而非第三方網頁的原圖片。另一種是在百度“音樂盒”之類的播放器中點擊“歌詞”,在“音樂盒”中隨歌曲播放進度顯示歌詞,該歌詞內容也是通過網頁快照的技術,從第三方網站抓取并保存在提供“音樂盒”的服務器中,“音樂盒”往往也顯示第三方網站的網址。

由于網頁快照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種專項技術服務,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將被搜索的網站網頁的信息復制備份到搜索引擎服務器中,以補充信息定位工具的功能不足。而且其作為原網頁內容的“影像”,與原內容具有“共生共滅”的同步性。因此,其雖然將第三方網頁的內容復制保存到自己的服務器上,具有直接提供信息內容的特性,但總體來說,我們認為其仍然屬于定位工具的一種,應當認定經營網頁快照是一種提供網絡服務的行為,即幫助傳播行為。從侵權構成要件來看,其與一般的幫助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并無不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23條規定了網絡服務行為的免責條件,在認定網頁快照服務者的賠償責任時,是直接適用該免責條款呢,還是建立針對網絡快照這種行為模式的特殊免責條件?我們認為,通過具體考察和區分網絡快照不同的經營模式,可以抽象出網絡快照提供行為的兩個免責條件:一是網頁快照對原網頁不具可替代性,二是網頁快照提供者主觀無過錯。

1、關于網頁快照對原網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網頁快照的產生有其技術價值,在原網頁出現“該頁無法顯示”問題,或鏈接速度緩慢很難打開,網站服務器暫時中斷或堵塞,網站已經更改鏈接等問題時,網頁快照可以提供之前備份的網頁,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此時,網頁快照備份的內容通常不是原網頁的所有信息,例如百度的官方網站稱:“每個被收錄的網頁,在百度上都存有一個純文本的備份,稱為百度快照。您可以通過‘快照’快速瀏覽頁面內容。不過,百度只保留文本內容,所以,那些圖片、音樂等非文本信息,快照頁面還是直接從原網頁調用。如果您無法連接原網頁,那么快照上的圖片等非文本內容,會無法顯示”。此時,網頁快照具有以下特點:(1)內容來源于原網頁,并受控于原網頁,根據技術自動安排,對抓取的原網頁內容并無預見性和識別性;(2)基于快捷的目的,只保存了部分信息、縮略圖,無法提供原網頁的完整內容,也無法提供與原網頁等質的圖片信息;(3)在合理期限定期備份,如果原網頁已修改、刪除或屏蔽,網頁快照不會怠于同步;(4)以合理醒目的方式,提示用戶網頁快照內容來源于對第三方網頁的備份,并提供第三方網頁的網址。在具備以上特點時,我們認為該網頁由于無法替代原網頁,無法起到提供內容的作用,僅僅提供一種補充定位工具功能不足的技術服務,因而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轉貼于 相反,如前文講到的“音樂盒”歌詞一類的網頁快照,這種經營模式具備以下特點:(1)網絡快照完整地提供了歌詞,滿足了用戶使用“音樂盒”尋找的歌詞的目的,用戶不用再鏈接到原網頁;(2)提供歌詞的原網頁可能有很多,但“音樂盒”網頁快照的歌詞,來源于某一特定網頁,也就是說不同于一般搜索引擎技術自動抓取的網頁快照,而存在一定篩選;(3)歌詞快照與“音樂盒”的歌曲播放密切聯系,同步提供,從功能上滿足了用戶獲取音樂作品的需求;(4)當某一特定網頁的歌詞作品修改、刪除或屏蔽時,“音樂盒”不會“同步”刪除,而會繼續“尋找”其他網頁快照填補該首歌詞的空白,從而盡量保證整個音樂盒中該欄目項下的所有作品都不會“缺位”。對于這類網頁快照,我們認為其已經具備替代原網頁的功能,而且該種經營模式專門為用戶在線獲取歌詞作品提供便利,故不應免責。

2、關于網頁快照提供者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判斷網頁快照提供者的主觀是否具有過錯,我們認為主要應從經營模式上予以考慮。例如前文所述“音樂盒”歌詞網頁快照,其為了吸引瀏覽量,大批量、專門化提供獲取歌詞作品的便利,無視網頁快照的歌詞是否獲得詞作者的授權,主觀過錯明顯。

四、網絡直播和定時播放引發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和其他權利之爭

網絡直播,即網絡內容服務商將傳統廣播電視媒體正在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在網絡上同時播放;網絡定時播放,即網絡內容服務商按照預先的節目表在特定的時間通過信息網絡播放節目,兩者已成為網絡上非常普遍的信息傳播形式。未經許可的網絡直播和定時播放,是否侵犯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權利,侵犯何種權利,成為法律適用的焦點和難點。例如,在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世紀龍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中,央視國際公司獨占享有奧運圣火登珠峰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世紀龍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實時轉播了該節目,并提供節目回放。世紀龍公司既有網絡直播行為也有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對于網絡直播和定時播放行為的法律適用,我們認為應堅持三個處理原則:

1、公眾無法在選定的時間獲得作品,是網絡直播和定時播放區別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最主要的因素,因此其不夠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接收者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所謂“選定的時間”,即不同的用戶可以在不同的時段到傳播者的服務器上獲取同一作品片段。相反,網絡直播和定時播放,節目的播出時間由服務提供者安排,公眾在同一時間點擊看到的是同一片段的節目內容,因此不符合“選定的時間”之要件。

第4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一、當前網絡音樂作品缺乏著作權保護之現狀

(一)音樂著作權人呼吁創新思路破解音樂版權保護難題

面對飛速發展的信息網絡傳播技術,音樂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快速傳播,從過去的購買唱片,到如今通過手機、網絡獲取所需音樂資源,人們這一音樂消費習慣的改變導致唱片銷量銳減。與此同時,各式各樣的網絡音樂侵權盜版現象卻層出不窮,嚴重傷害了原創音樂人的創作動力和熱情。而且,網站在提供mp3音樂下載服務是需要向著作權人繳納使用費的,個人網絡用戶是mp3音樂的最終消費者,如果僅僅要求網站繳納費用而個人網絡用戶免費使用,顯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很多音樂著作權人呼吁音樂界團結起來,呼吁創新思路破解音樂版權保護問題、共同促進音樂產業發展。

(二)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

數字音樂作品的無形化、降低了音樂作品的大規模生產、儲存的成本和設備的要求,簡化了音樂作品的傳播環節,從而大大降低了網絡音樂傳播中合法數字音樂作品的生產和交易成本。但是數字音樂作品的無形化也降低了網絡音樂傳播中盜版數字音樂作品的生產和交易成本,增強了網絡音樂盜版者的侵權能力。而且大量涌現的搜索引擎網站,雖然不提供盜版音樂作品,但其所提供的服務,卻大大地便利了盜版網絡音樂作品的傳播。新技術的出現,使得傳統模式下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保護顯現出力不從心的態勢。在此情況下,我國如何在網絡環境中全面保護網絡音樂的著作權,以實現對音樂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從而實現對整個音樂產業的激勵,成為著作權領域研究的重點。目前,一系列有關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不斷涌現,已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但是很少有將音樂著作權作為單獨的研究對象進行著作權保護與調節方面的探討。因此,為了整個產業的發展,網絡歌曲的著作權保護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立法對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不足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和“地域性“等特點,而網絡文化和mp3網絡傳播的精神就是自由與開放,兩者無疑是沖突的。從我國立法現狀來看,專門針對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并不多,除了2001年修訂頒布的《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專門的規定以外,其他本文由收集整理的相關規定主要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通過,2006年12月8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這些法律規范在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上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具體的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審理時在適用法律上仍然有時捉襟見肘。

(二)因特網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責任

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將作品置于網絡上傳輸,根據著作權法第45、46條規定,應負侵權責任。但對于用戶借由網絡服務業者(isp)所提供的系統設備或服務進行的侵權行為isp是否也應負侵權責任,在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還找不到依據,在國際上也引起頗多爭議。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問題產生于關于《世界版權條約》第8條的議定聲明中的“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本身不構成傳播”的規定?!睹穹ㄍ▌t》第106條具體指明了某些僅按嚴格責任原則承擔怎樣的侵權行為,而包括著作權糾紛中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等地沒有具體指明的侵權行為應當是按照過錯責任原則。

問題的關鍵是要決定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是否僅僅是一個接入商還是超出一個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的實際上的內容提供商。

總的來說,如果isp只單純提供網絡服務和設備一般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即使要對用戶的侵權行為負責,也只限于isp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并且除去侵害著作權作品的行為在技術上可行且經濟上合理的情形。

三、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一)法律保護進一步完善

網絡媒體的數字化信息在計算機網絡中能夠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和使用,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在網絡中逐漸淡化,這對法學界長期認同的知識產權時間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給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嶄新的課題。但是既然各國法律法規都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數字化作品屬于著作權中的復制形式,因而網絡音樂作品就應該得到司法保護。網絡音樂作品的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應該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非法復制行為應受到司法制裁一樣,享受司法保護。通過司法保護機制,權利人可以對侵權人進行要求索賠、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不利影響等一系列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維權行動。換言之,權利人可以直接運用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而司法機關也可以運用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來追究侵犯人的相應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二)技術保護

第5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知識產權不能太脆弱也不能太強大

陶鑫良

新出臺的《信息網絡著作權條例》規定了網上傳播一般作品適用“授權許可”模式。從而舍棄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準法定許可”模式。

但是,筆者認為,“授權許可”在技術上幾乎是不可操作的,在經濟上也基本上是不可取的。

首先,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幾十年,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幾十年的報、刊、書的累積是海量的文獻、海量的信息;站在這海量的文獻、海量的信息之后面的是海量的作者、海量的著作權人;如要取得這海量的作者、海量的著作權人事先的“海量授權”和“海量許可”絕非易事,甚至是不可操作的。

如果堅持要求“授權許可”,那么尤其是對于近幾十年來刊載在報刊上的、最新的但依法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的這些最可寶貴的、最需要交流的、最可能利用的海量的作品和信息,都將因其不可操作的“海量許可”手續而無法上網,從而無法交流和利用。

所以,堅持作品上網必須全面適用“授權許可”,勢必嚴重阻遏網上信息資源的拓展,阻遏科技、經濟和文化交流,同時,也會因此誘發與刺激盜版現象的滋長和蔓延,影響保護知識產權之公序良俗的形成和提升。

其次,因“授權許可”而尋找某一位著作權人(作者)的經濟成本過大,尋找一位著作權人“在哪里?”的經濟投入很可能是支付給這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許可使用之權利金數額的幾倍、十幾倍乃至幾十倍。

再者,“授權許可”在時間上也往往是難以接受的,特別是因時間性較強的任務去尋找相關著作權人之“授權許可”,雖朝夕相待,或旬日必得,但卻在時間上是無法把握和無法預測的,也常常是會耽擱時間和延誤商機的。筆者認為,如果在網上傳播一般作品(就是將計算機軟件作品等特殊作品除外)適用“準法定許可”的有關規定,那么,既保護甚至增大了著作權人因此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益和機會,又能匯聚各種力量迅速拓展網上信息資源,促進科技、經濟、文化信息的傳播與交流,還能有效阻遏盜版侵權,有利于建設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知識產權不能太脆弱,否則會壓抑信息的產生;知識產權不能太強大,否則會阻遏信息的傳播”。

筆者建議:改革傳統的著作權授權許可法律制度,實現以當事人保留例外的網絡傳播作品的“準法定許可”著作權法律制度。

因為,“準法定許可”模式,既符合法理事理,又符合實踐規律,是實現利益平衡、利益協調、利益趨同的合理方向和優化方案,從根本上講,形成和成形這一新的國際慣例,不但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加速發展,而且有利于發達國家的持續發展。以“準法定許可”模式作為網上傳播一般作品適用的合理規范,應當是發展中國家在當前國際形勢的“有限空間”內設計、制定本國著作權制度時的優先考量;也可能最終發展成為新的國際“交通規則”和“游戲規則”。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誰在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王 遷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項新的“專有權利”。它原本是為了適應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需要而產生的,但網絡技術的復雜性卻又使它在現實中的適用遠較傳統“專有權利”困難。

在過去的兩年中,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對正東、華納和新力唱片公司對chinamp3.com網站提起的三訟做出的結果相同,但理由迥異的判決,最高法院對“新力唱片公司訴濟寧之窗信息公司案”所做出的《批復》、北京海淀區法院對“步升音樂公司訴百度案”所做的一審判決,以及“步升音樂公司訴飛行網案”均在司法界和學界引起了巨大爭議。

這說明對什么是“通過網絡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何種行為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或間接侵權等一系列問題尚缺乏統一認識,會妨礙在網絡環境中充分地保護著作權并維系權利平衡。界定“網絡傳播行為”是認定相關侵權行為的前提。

《著作權法》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顯然,構成“網絡傳播行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首先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正如只要書店將書籍放上書架供消費者選購就構成“發行行為”,無論是否有消費者曾經購買,只要將作品“上傳”至或放置在網絡服務器中供下載或瀏覽就構成對作品的“提供”,無論是否有人實際下載或瀏覽。

其次,行為的后果是“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交互式”傳播,使公眾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這是“網絡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如將對交響樂的演奏錄制下來并制成HP3文件“上傳”至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之后,任何用戶即可在任何一網的計算機上(自己選定的地點),在任一時刻(自己選定的時間)點擊下載HP3文件或在線收聽。

在互聯網發展的早期,網絡傳播是以“服務器一客戶端”架構為基礎的。然而,近年來新出現的P2P(英文Peer to Peer,即“點對點”的簡稱)技術卻使得信息傳播擺脫了對專業服務器的依賴。

本人認為,主動將作品置于P2P軟件劃定的“共享目錄”之中,這種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等其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實施此種行為,都將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還應承擔賠償著作權人損失的責任。

必須看到,當網絡系統中存有侵權材料,或被鏈接的材料侵權的事實已經像一面鮮亮色的紅旗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前公然地飄揚,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仍采取“鴕鳥政策”,像一頭鴕鳥那樣將頭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認定至少“應當知曉”侵權材料的存在。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專家

對網絡侵權司法管轄的幾點看法

李志強 沈 維

眾所周知,涉及網絡侵權案件從最初的域名搶注,到現在的網上著作權侵權、網上詐騙、黑客惡意攻擊等,互聯網法律問題已涉及刑事、民事、知識產權等諸多法律領域。這種

新型的案件給傳統的法律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沖擊,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同時也引起了許多學者的熱烈討論。其中,對于網絡侵權的司法管轄,更是眾說紛紜,各執一詞。

我國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是以地域、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的。

網絡侵權這個新型侵權類型的產生,對于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產生了巨大的沖擊。這表現在:司法管轄區域界限的模糊化;侵權行為地的難以確定化;“原告就被告”原則的困難化。

綜合互聯網絡的特點和中國目前自身的特色,筆者認為應該在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網絡侵權行為的優先管轄地情況下,可以以侵權行為地和原告住所地加以輔助。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1、“原告就被告”原則,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濫用訴訟權,又有利于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有利于調查取證和判決的執行,故被各國普遍采用。

在侵權行為人身份確定的情況下,原告應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規定在被告住所地提起侵權之訴。公民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地,法人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

2、由于網絡全球性、開放性的特點,使得網絡侵權常常表現為跨國的糾紛,為了保證各個國家的司法管轄權,維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將原告住所地作為輔助管轄的基礎是合理可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民事訴訟管轄原則的初衷來看。我國的一般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原則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在處理網絡侵權的管轄上卻不夠完善。網絡作為一種時展的產物,為侵權行為人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侵權手段,如果針對涉外或者難以確定被告的侵權案件,仍然以“原告就被告”原則為基礎,會使得原告為了一個案件而疲于奔命,這有違管轄的初衷。

(2)從最密切聯系的原則來看。在管轄問題上,我們常常會考慮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對于確定合理的管轄法院是很有效果的。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原告與網絡侵權聯系是最為密切的,而且網絡侵權的結果往往在原告的住所地表現得最為明顯,所以以原告住所地作為輔助管轄有其合理性。

(3)從保證國家司法權角度來看。由于網絡具有全球性的特點,導致了網絡侵權往往涉及了國際性,跨國的糾紛十分繁多。為了保證國家司法管轄權,維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將原告住所地作為一個重要的管轄原則。這樣對于實踐中處理國際之間的網絡侵權糾紛十分有效。

故以原告住所地作為輔助管轄地可以大大方便訴訟雙方,避免尋找侵權行為發生地、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術難題,節約訴訟成本,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盡早實現。

第6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關鍵詞:三網融合 版權 立法體系 技術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3)001-154-02

三網融合是指電信網絡、計算機互聯網絡和廣播電視網絡互聯互通,能夠提供包括語音、數據、圖像等綜合多媒體的通信服務。2010年6月底,國務院正式公布12個三網融合試點城市名單和試點方案,標志著其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三網融合政策的實施與推廣,意味著以信息網絡技術為代表的高新科技對版權法原有規制領域的又一次沖擊,從《安娜法令》誕生以來經歷三百年風雨歷程的版權法律制度將再一次納入新的規制內容,注入新的活力因素。版權制度從產生之日起,就一直對科學技術的發展做出相應反應。①本文擬從現行版權法的立法規制狀態對三網融合環境下版權內容保護的利益平衡機制所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以期探索現行版權法在解決“內容為王”時代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議,推動我國版權法修改進程。

1我國三網融合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法律框架

三網融合環境下的版權侵權突破了傳統的體制與法律框架的約束,版權侵權的范圍不斷多樣化,各種侵權行為認定界限更加模糊。我國目前能夠對三網融合環境下的版權保護進行規制的法律淵源主要有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兩種形式:

(1)國際公約,包括: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②、《世界版權公約》(1955年生效)、《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1992年加入)以及《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2007年生效)。

(2)國內立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網絡著作權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調整著作權侵權民事救濟、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等關系的其他法律法規④。這些法律淵源在傳統版權法基礎上予以重構,對數字技術時代的內容傳播方式進行規制,“利益平衡”基本精神得以不斷深化,但是面對三網融合傳播技術對傳統復制技術條件下單向傳播的顛覆,整個版權保護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

2我國三網融合環境下的版權保護立法之困境

2.1法律規范間邊界模糊,立法體系存在缺陷

版權法律制度與傳播技術的變革始終保持互動關系,涉及到版權的新技術出現使版權法所調整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三網融合環境下版權保護相關司法解釋顯得很不完備,其他法律規范多為國務院及其部委公布的行政法規與規章,位階較低,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的權威?!胺ú恢皇菃渭兊乃枷耄蔷哂猩牧α?。因此,正義之神一手提著天秤,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著劍,用它維護法?!雹萑W融合環境下版權保護問題由于基本保護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司法公正難以有效落實,“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效果沒有實現,原本立法目的被相對弱化。

2.2侵權糾紛多元化、規模化,法律規制范圍定位困難

三網融合的技術特點決定了數字作品在傳播過程中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之間界限變得模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以及其他鄰接權之間的定性在理論與實踐層面存在爭議,在傳統網絡環境下,我國司法實踐中頻頻遭遇尷尬的避風港規則勢必會在三網融合環境下產生更大的質疑,面對多元化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對其從事特定活動時的版權侵權責任予以限制的過程中,各方利益的訴求需要妥善平衡。在合理使用原則上,該制度的規定也缺乏科學性。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并沒有窮盡所有的限制,雖然在傳統版權法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是面對三網融合時代作品形態侵權方式的多元化,法官在糾紛解決中利用公序良俗原則進行利益衡量,勢必對法官的職業素養有相當高的要求,否則法官的個體特性及自由裁量權本身的權力特性勢必會導致自由裁量權又被濫用的風險⑥。

2.3技術措施濫用現象嚴重,公共利益平衡關系被打破

版權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與要求是適度的保護水平、追求版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平衡、確保公眾對作品的適當接近等。⑦技術措施是一種私立救濟的方式,但是其濫用行為必然會打破權利人與公眾的利益平衡。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 規定了技術措施的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表現在《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了著作權不得濫用原則的指導下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根據情況制定新的例外的開放態度。同時2006年5月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條例第十二條對禁止故意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四種例外情形,主要限于網絡行為,而三網融合環境下的技術保護措施并不限于網絡?!爸鳈喾稍戎皇且幻娑芘?,保護著作權人不受傷害,而如今有些人卻肆無忌憚地將其作為刀劍飛舞,無情地將文化自由踐踏于地下?!雹嗉夹g措施的規定不夠周全、細致,例外免責規定不夠全面,必然會導致權利人利用著作權法德漏洞濫用權利給社會公眾帶來的損害。

3我國三網融合環境下的版權保護立法之完善

3.1基于三網融合的特點,構建數字版權法律保護體系

版權產業對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作為規制版權產業秩序的版權法律制度應該進行規范性文件的系統化整理。在傳統版權法利益平衡理論的指導下,基于三網融合環境下版權侵權行為的急劇增加態勢,協調版權保護相關立法的規制范圍,避免權利交叉或空白以及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況。在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構建數字版權法律保護體系,以期司法保護目的得到順利實現。

3.2明確權利保護客體,細化相關權利間的界限

版權保護權利的不明確導致權利行使的可行性降低,應該明確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以及其他鄰接權的規制范圍,防止權利訴求的利益沖突。針對侵權糾紛多元化的情形,應該借鑒西方立法模式,規定更具彈性的作品分類方式、調整立法列舉的合理使用情形,對保護對象和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的規定,可以在面對三網融合環境下的作品侵權糾紛時更具可操作性。

3.3完善技術措施濫用的版權法律規制

技術措施就屬于私力救濟的范疇,用其應對三網時代版權失控的狀態有其合理性。但是作為平衡版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必須在法律上進行嚴格規制。(1)在版權法內部明確規定技術措施的規制標準。(2)應對根據版權作品種類的區別制定技術措施的適用限度。(3)針對版權法四種例外情形規定的局限性,擴大例外的適用范圍和類型。(4)規定技術措施濫用者的濫用行為利用“公力”途徑進行救濟,明確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承擔。

(本文系國家/湖南省/湘潭大學/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資助項目“三網融合背景下的版權保護模式研究”課題成果)

注釋:

① 馮曉青.著作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

② 主要指《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相關規定.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2項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④ 例如刑法第217 條侵犯著作權罪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原信息產業部2005年4月30日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本文在此處并未一一列舉.

⑤ (德)魯道爾夫·封·耶林.權力斗爭論[J].潘漢典,譯.法學譯叢,1985(2).

⑥ 朱衛琴.法官自由裁量權研究[D].蘇州大學,2004.

第7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侵權責任分析

1.相關主體分類

互聯網電視領域中的版權侵權涉及多種主體,為了更好地分析不同主體間的特征及其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有必要對相關主體進行分類。根據互聯網電視產業鏈,其所涉及的主體可分為版權權利人,網絡內容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普通用戶。其中,版權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權的主體;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信息并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主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包括網絡服務商等為網上信息傳輸提供設施、途徑和技術支持的各類中介性的主體。⑥在TCL案中,優朋普樂公司享有《薰衣草》等三部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而是版權權利人。而上海眾源、深圳迅雷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影片信息,屬于網絡內容提供者。TCL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則較為復雜。首先,其作為互聯網電視機的生產廠家,為其所生產的互聯網電視提供技術支持,故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次,其通過內置芯片,將其生產的互聯網電視網絡信息平臺限定為PPS和迅雷,而且對搜索結果進行了編輯和整理,因而又歸屬于網絡內容提供者。不同主體的歸責原則不同,所需承擔的侵權責任也不同。共同侵權理論長期以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解決網絡版權幫助侵權問題的歸責原則。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責任。而2006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條例》則參考了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的立法模式,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責任。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及其適用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⑦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是“通過信息網絡對作品進行交互式傳播的權利。”⑧所謂“交互式”,是指能夠使公眾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⑨在“TCL案”中,用戶只需通過一臺已經連入互聯網的由TCL公司開發的“MiTV互聯網電視機”,便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自行搜索并下載觀看個人喜愛的由“PPS軟件”、“迅雷”提供的網絡影視作品,其行為完全滿足信息網絡傳播的構成要件,因而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

3.間接侵權的類型及其適用

根據現代著作權法理論,直接侵權是指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以復制、發行、演繹、展覽等方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⑩判斷一項特定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關鍵在于這項行為是否落入到了著作權的權利范圍之內,受到專有權利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著法定免責的事由。與直接侵權相反,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者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為其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以及特定情況下"直接侵權"的準備和擴大其侵權后果的行為。間接侵權又可分為幫助侵權和替代侵權。其中幫助侵權是指某人在知道一種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誘導、促成或實質性地幫助他人進行直接侵權行為。替代侵權是指責任人有法律權利和能力監控直接侵權行為,且從直接侵權行為中獲得了直接經濟利益,就需承擔替代侵權的法律責任。其中,若要證明構成幫助侵權,則需證明:①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②被訴間接侵權人實際知曉或者推定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③被訴間接侵權人促成或者實質上幫助了該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若要證明構成替代責任,則需證明:①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②被訴替代侵權人具有控制、監管該直接侵權行為的能力和權利;③被訴替代侵權人從該直接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在TCL案中,根據案情可知被告TCL等公司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而是未知的第三方將《薰衣草》等涉案的受版權保護的三部影視作品制作成BT種子上傳至迅雷及PPS,形成網絡鏈接,而TCL又將該鏈接通過內置芯片提供到互聯網電視上。因而構成直接侵權的是未知的第三方,而TCL等不屬于直接侵權。與此同時,根據法院查明,TCL和迅雷公司之間簽訂了《技術許可協議》,約定迅雷公司“負責提供影音資料庫”給TCL,迅雷公司"有責任及時更新"其提供的"影音資訊庫的資料,包括影音名稱、所屬欄目、分類、導演信息、主演信息、上映時間、片長、內容介紹"。而TCL公司互聯網電視通過上述資料設置"影音資料庫",使得當用戶輸入關鍵詞時,系統會自動將其與“影音資料庫”中的資料進行比對,如果匹配,則系統會立即在屏幕上顯示與該影視劇相關的所有詳細資料。因而,TCL在本案中事實上扮演了一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涉案的三部影視作品都為當時剛上映不久的熱播影視劇,從一個理性人的角度分析可知幾乎不可能是著作權人自身將這些影視劇上傳至網絡或者允許他人無需付費直接在網上收看,因為這樣做為嚴重影響票房收入等相關利益。而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TCL,在將這些影視資料進行分類、更新的時候,不可能不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但卻并未通過技術措施加以阻止、刪除,反而通過進一步設置榜單、影音資料庫,讓普通用戶能夠通過互聯網電視搜索、下載并觀看涉案的影視作品,從而促成或者實質上幫助了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因而,TCL等的做法滿足上述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應承擔幫助責任。而對于替代責任,如前所述,除了需要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外,還需證明被訴替代侵權人具有控制、監管該直接侵權行為的能力和權利以及被訴替代侵權人從該直接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但實際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具備控制、監管用戶上傳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能力,雖然從技術水平的角度看可以做到,但這必然會迫使網絡服務提供商雇傭大量人員以加大審查信息內容的力度,從而極大增加其經營管理的費用,最終導致普通用戶網絡服務費的上漲。更為嚴重的是,這會嚴重影響到網絡服務的發展以及信息的自由交流,降低信息的傳播速度。因而本案中TCL等公司并不構成替代責任。

4.“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的適用

在本案的庭審中,TCL曾以"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進行抗辯,認為其所生產、制造、銷售的互聯網電視只是在普通電視機的基礎上增加上互聯網搜索下載功能,普通用戶可以通過這一功能搜索、下載、觀看所喜愛的影視作品,而這些影視作品不一定是未經授權的。由此,有必要對"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及其適用加以分析。該規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提出的一個與主觀過錯推定有關的標準。其具體含義為“只要一種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即使產品提供者知道有人可能會使用該產品去侵權,也不能僅以有用戶確實使用該產品侵權為由,推定產品提供者具有主觀過錯并構成‘間接侵權’”。這一標準對于技術進步是非常有利的,起到了保護新技術的作用,使得產品提供者不必擔心因為產品同時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而需承擔“幫助侵權責任”。但必須指出的是,"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僅是對于主觀過錯認定的一種標準,即使適用該規則,也只是說明當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時,我們就不能以此來推斷產品制造商是否具有構成幫助侵權的主觀過錯要件了,而不能理解為“只要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制造商或銷售商就一定能免責”。因而,回到本案,TCL公司雖然認為其僅是互聯網電視的制造商,而互聯網電視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但是,其生產的互聯網電視機中內置了名為Mitv的芯片,當用戶進行搜索時,渠道限定指向迅雷和PPS,而不能進行全網搜索。而且,TCL根據迅雷和PPS所提供的影視作品資料設置了“影音資料庫”,可以顯示用戶所搜索的影視作品的詳細資料。因而,本案中TCL公司所生產的“MiTV互聯網電視機”并非單純的“電視機+互聯網”的組合,而是一種設備制造商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進行合作并盈利的新的商業模式。因而本案不能適用“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

互聯網電視產業發展的版權侵權風險規避策略

版權問題成為了阻擋在互聯網電視發展大軍面前的一堵墻,而在本案中,作為互聯網電視機生產商"排頭兵"的TCL公司的敗訴,更是給這個發展迅猛的產業當頭澆了一盆冷水。因而,如何規避互聯網電視產業發展中的版權侵權風險,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應從版權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內容提供者、國家以及用戶四個方面來合力解決這一問題。

首先,從版權人的角度看,通過互聯網電視機的播放,作品傳播范圍得到極大擴張,因而版權授權許可使用費相應提高,這對于版權權利人而言是有利的。而且由于以往的網絡作品僅局限于在互聯網內傳播,侵權成本低,隨著三網融合,行業準入門檻提高,使得侵權成本增大,從而有利于正版作品的傳播。但在以往絕大多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許可案例中,著作權人通常僅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他人,而不包括其他的傳播形式,如不包括數字電視播放,甚至造成相當部分人認為授予信息網絡傳播權即意味著將作品的所有數字傳播形式都進行了授予,如2011年著名作家賈平凹先生將小說《古爐》的數字版權授權給了一家網絡媒體,導致原出版社與網絡媒體的版權糾紛。在三網融合后,原先既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極易產生糾紛,因而版權權利人應當提高版權意識,清楚所享有的各項權利,主動與相關主體溝通,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從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角度看,基于互聯網電視的特性,兩者的身份和角色存在交叉,而且是不斷變化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通過設置網站提供信息,同時扮演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角色,TCL案中TCL公司便是一例。但由于互聯網電視節目所涉及的內容多數來源網絡,是否受到版權保護不能輕易判斷,易構成幫助侵權,故而筆者建議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專注于提供網絡服務基礎部分,在TCL案中TCL公司即可以專心于生產高性能的互聯網電視機,而將節目內容的搜集、提供等工作轉托給具有相關豐富經驗的網絡內容運營平臺,如優朋普樂公司、杭州華數集團等。這樣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既可以避免構成幫助侵權,又實現了專業分工,提高了效率。

第8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表示,“十二五”期間,是新聞出版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和產業格局調整與升級的關鍵時期,概括起來六個字:改革,發展,創新。

改革。報刊改革數量大,任務重;產業發展基礎工程還需夯實;數字出版、數字傳播所必需的一些國家級平臺和版權保護技術手段需要繼續加強。此外,中國雖然在新聞出版總量上居于世界前列,但影響力仍然需要加強。

發展?!笆濉币巹澲攸c在于發展,未來的五年,對建設新聞出版強國具有決定性意義,基礎產業、技術裝備、生產能力、傳播能力等都要達到發展目標要求。

創新。無論是改革和發展都需要自主創新,國際傳播能力的提升更是要創新,要把創新作為整個新聞出版業的主要問題來抓,從政策、機制、體制等各方面突出創新,全力以赴轉變發展方式,加快調整產業結構,重視科學技術創新

(摘自《中國新聞網》)

整合力:新技術背景下傳媒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中國的傳媒業仍處在一個歷史發展的“拐點”上,一方面,新技術背景下傳播渠道七橫八縱,傳播方式五花八門;但是,另一方面,新媒體所造成的“圈子化”、“部落化”改變了人與世界的關聯方式。因此,新技術背景下,傳媒發展必須整合,整合力已經成為新技術背景下傳媒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一、與他媒介之間的整合。我們要在自身資源和渠道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多平臺、多介質的整合,借助內容與廣告的多重“落地”,實現內容資源和廣告資源的多重價值實現。

二、與傳播的“全民生產”能力的整合。專業媒體在第一時間新聞、表達新聞這方面已經不占絕對優勢,它的市場份額逐漸被公民新聞運動的浪潮所擠壓。記者和編輯在這種傳播生產的布局中,更大程度是扮演著“信息節點”的角色。這種“全民生產”的藍海資源的模式勢必極大地提升新聞的豐富性并降低新聞采集成本。

三、與社會、商業資源的整合。媒介不僅是內容匯聚的平臺,也應該成為便利各種社會資源和商業資源匯聚組合鏈接的平臺。在促成商業資源和社會資源匯聚整合的前提下,傳媒可以找到自身為社會、為他產業提供更加豐富價值的新增長點。媒介可以利用自己的公信力平臺,來形成社會資源事業資源更多機會、更加有效的整合。同時,媒介自身也可以收獲更多的回報。

(喻國明/《新聞前哨》)

解決期刊網絡傳播權爭議的四種途徑

2010年5月發生的龍源期刊網著作權糾紛案件,引發了出版行業對數字產業版權問題的高度關注,給網絡出版這個新興行業帶來巨大挑戰。

在解決期刊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時,可以嘗試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在從事網絡期刊出版時依法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網絡出版運營商在取得傳統期刊的出版授權時,一定要在授權合同中明確其是否取得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這是解決網絡出版糾紛的關鍵所在。

二是制訂網絡出版運營商分類制度。根據分類,在網絡出版過程中找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利益分配方式;如何科學合理地分配網絡出版運營商、期刊社、著權人的經濟收益,平衡數字出版過程中各方的利益,是推動國家數字出版行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大力推進行業自律工作。成立網絡出版行業自律組織,由行業自律組織擬定網絡出版自律規范。

四是加強技術手段建設??筛鶕W絡出版運營商的出版模式、點擊率收費模式、廣告促銷收費等,由第三方開發建設出專業的統計系統,對網絡出版運營商的點擊率及廣告收費等基礎數據進行統計,作為各方利益分配的參考數據,保證利益分配過程中的透明度,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有效促進網絡出版行業的健康發展。(黃澄清、石現升/《傳媒》)

影響力、決策力和執行力構筑傳播力

一份報紙的傳播力,應建構在影響力、決策力和執行力“三力”之上。

第9篇:網絡傳播權糾紛范文

關鍵詞:信息網絡 傳播權 合理使用

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顯然,就有必要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個人合理使用的情形,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個人合理使用的幾種情形

1.個人上傳

針對個人上傳,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個人上傳其實就是數字化過程的復制,而根據世界版權組織(WIPO)1991年31條第IX項規定“公約里翻譯無論過去和現在都是針對實際語言,即人類語言”。既然是復制,則應該屬于著作權人專有,但是為了個人目的而上傳作品,是否應該經得著作權人同意呢?

我們瀏覽網上電影,很多都寫著,本電影僅供學習,交流,不得用于商業用途。這些電影大多數都是免費的,如果個人使用真的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那就意味著這些電影是合法的存在,只要他寫明是用于個人目的的。

但是合理使用很重要的另一個構成要件便是不得影響作品的潛在的市場價值,而我們一旦把信息上傳到網上,信息便可能大范圍的傳播開來,從而影響其潛在的市場價值。比如,就近幾年網絡電影的迅速發展,就對電影行業就帶來了很大的打擊。另一方面,對于上傳后的作品,許多人可以進行轉載和下載,從而更一步擴大了其傳播范圍。對這樣一種行為,個人認為并不能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因為網絡的使用者都對網絡傳播的特性有認知,上傳者明知自己的上傳行為是會損害此部作品的潛在價值,影響著作權人利益,即便設置為禁止轉載和下載,觀看也會損害其利益。因此必須對這一行為應予以必要的禁止,但也不應該一律禁止,否則信息很難在網上傳播開來,使網上的信息量減少,違背網絡傳播信息的沖突。但是個人上傳如何控制,發現后如何維權,都存在一定操作上的困難。

筆者認為,除可采用限制上傳他人作品的長度,禁止轉載,下載之外,著作權人本身就要做到對自己作品的保護,另外針對電影等音頻資料的著作權人,完全也可以借助網絡這種可廣泛傳播的特性,改變營銷方式,也未嘗不是一種保護自身利益的方式。

2.個人轉載

轉載是將作品在網絡上進行傳輸的行為,對這種傳輸行為的性質,一部分認為是發行,但根據著作權“發行一次用盡的原則”,一旦著作權人傳輸后,則不能在對他人傳輸要求權利,因此不利于保護作者的權利。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是復制,但是認定為復制,則不能體現出面向公眾的特點,因此筆者認為轉載具有發行和復制兩方面的性質更為妥帖。

我國關于轉載的規定最早是采用了法定許可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在隨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中就刪去了第三條的內容,因此對于轉載問題我國法律是側重于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的,但是對于個人轉載而言是否也應該剝奪,筆者認為,涉及他人作品的情況下,在他人明確表示禁止轉載的情況下,即便是個人使用,也應予以剝奪。

3.個人下載

下載就是指通過P2P軟件將網絡上的信息復制下來,儲存在下載人的電腦之中。由于涉及到著作權人作品的復制,因此可能涉及到侵權。個人從網上下載作品,其破壞性不如上傳,轉載,基本上不會對著作權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損害。如果下載后,下載人將作品用于其他用途,那么可能涉及到侵權。因此有的國家限制了一定時間的免費下載量,超過一定的量則可能涉及侵權。筆者認為,單純的下載應該是不予禁止的,而針對采取一定技術手段,下載不予下載的內容或需付費內容,或者下載后,用于其他用途,則不應納入個人使用的范圍。

二、關于個人合理使用的思考

如前所述個人合理使用問題主要包括個人上傳、個人傳播、個人下載這三個方面。對于不知情個人下載來說,由于其對權利人的權益破壞度不是很大(網絡侵權“避風港”原則),是可以考慮將個人下載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里,但要區別下載人是否善意。

2011年8月常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鮑某侵犯知識產權一案做出判處被告人鮑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追繳其犯罪所得99846.38元,并處罰金15萬元的判決。鮑某出于個人對音樂的愛好,在網絡上為網民提供500多首未經授權的音樂試聽,而成為我國首例個人因提供歌曲非法下載而獲刑的第一人。

鮑某出于個人“喜好”而提供歌曲下載,由于其行為是面向公眾的,并且會使權利人的作品在網絡上迅速的傳播,從而極大的破壞權利人的權益,因此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

筆者認為,個人傳播網絡信息是網絡信息的重要來源,絕對的限制,不利于網絡中資源的獲取,因此應該有所限制,根據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和網絡的特點歸納為:第一,目的的限制,一般來說,就是考慮有沒有從作品中直接或間接受益,即非盈利性。第二,已經發表的作品,在網絡上,很多人都上傳還未發表的作品,是嚴重的侵權。第三,不得影響作品的潛在的市場價值和不得引用作品實質部分。很多個人都是在作品發表不久后,通過一些其他手段,將作品復制下來(個人復制根據情況可以構成合理使用),然后上傳,破壞了作品的市場價值。

亚洲中文字幕AⅤ无码| 夜夜爽妓女8888888视频| 男女作爱免费网站| 国产日韩精品一区在线不卡| 中国丰满人妻videoshd| 成人无码视频| 国产精品亚洲二区三区三州| 暖暖 免费 高清 日本 在线| 狠狠88综合久久久久综合网| 亚洲欧美日韩综合俺去了| 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 亚洲综合色婷婷在线观看| 国产xxxx做受性欧美88| 免费无码肉片在线观看| 成全世界免费高清观看| 亚洲成av人影片在线观看| 麻豆国产精品va在线观看不卡| 亚洲乱码精品中文字幕| 国产精品无码专区av在线播放| 亚洲AV秘 片一区二区三| 国产丝袜美腿诱惑在线观看| 亚洲精品色在线网站| 欧美国产日韩在线| 精品人妻少妇嫩草av无码专区| 中文字幕亚洲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三级国产精品三级在专区| 免费无码肉片在线观看| 天堂网亚洲综合在线| 麻豆精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蜜桃|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 午夜视频免费观看一区二区| 青青青国产成人久久111网站| 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网站| 蜜桃视频免费版在线观看| 瑜伽裤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国精产品一区二区三区| 香蕉久久av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亚洲欧美中文在线| 免费特级毛片| 麻豆国产av尤物网站尤物| 伊人色综合久久天天人守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