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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種需要而拍攝文物的活動。
第三條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種需要而拍攝文物的活動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各級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拍攝申請。文物收藏、研究單位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進行的拍攝活動,普通觀眾在對社會開放的文物單位所進行的紀念拍照活動,不在報批范圍內。
第四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一級文物的拍攝,由國家文物局審批,在審批同意后向拍攝申請單位頒發《文物拍攝許可證》(見附件),許可證僅適用于報請國家文物局審批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二級以下(含二級)文物的拍攝,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特殊情況下,國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審批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各級館藏文物的拍攝申請。
第五條提出拍攝文物申請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有足夠的能力可以確保拍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夠的能力可以承擔由于拍攝活動而造成文物損壞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的單位需要拍攝文物,要根據所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的等級,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
1.拍攝文物的目的、項目及具體內容;
2.拍攝對象: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級別、所在地及拍攝范圍,文物的名稱、等級及收藏單位;
3.故事性、專題性音像片有關文物拍攝部分的分鏡頭劇本;
4.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批件;
5.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需的其他有關材料。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批復拍攝申請。
第七條境外機構和團體需要拍攝文物,由負責接待的國家機關外事部門在征得拍攝對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部門的同意后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拍攝對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物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八條文物部門與外國機構和團體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出版物以文物為主要內容時,除了要向國家文物局報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須報送有關各方合作意向書文本一式兩份,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和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在接到國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拍攝文物的批件或《文物拍攝許可證》后,方可接待拍攝。
第十條故事性影視片、商業性廣告片的拍攝僅限于對公眾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外景,一般不得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內景及館藏文物。
第十一條確需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內景拍攝者,須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經相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簽訂《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內景保護文物責任書》。
第十二條經批準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內景或館藏文物時,不得移動室內陳設物品及各類文物的位置,不得在室內置景,不得利用室內電源,不得使用強光燈,攝制人員不得接觸文物。
第十三條特殊的珍貴文物及書畫、壁畫、絲織品、漆器等易損易壞文物一般不得拍攝,可由文物收藏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特殊情況確需拍攝的,必須報經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拍攝文物的單位應按照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拍攝項目進行拍攝,嚴格執行有關協議。拍攝活動必須由文物管理單位的安全保衛人員和文物保管人員在現場指導、監督和操作,確保文物安全。文物管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拍攝單位商請公安、消防及其他保證文物安全的人員進駐拍攝現場。
第十五條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專門規定和標準,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攝所發生的文物保護利用費、文物管理人員的勞務費、因拍攝文物影響正常開放所造成的門票損失費。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收費規定和標準須在當地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后生效。經批準收取的文物保護利用費,只能用于文物保護,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對公眾開放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公開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護的特殊需要而另有專門規定及說明者外,參觀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參觀者不得以收集資料為目的對文物進行系統拍攝,如有需要,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國內新聞單位以制作時事新聞為目的所進行的攝像、照相采訪不需履行報批手續,但應征得被采訪的文物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考古發掘現場原則上不得拍攝。國內新聞單位因新聞采訪需要拍攝正在進行工作的考古發掘現場,應得到主持發掘單位的同意。但制作專題類、直播類節目應報請國家文物局審批。境外機構和團本需要拍攝正在進行的考古發掘現場,需征求主持發掘單位的意見,經發掘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管理部門同意,報國家文物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對不執行本辦法,未經批準擅自拍攝或超范圍拍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行為,各級文物管理部門可根據情節對拍攝者予以處罰并沒收拍攝所得全部文物資料,情節嚴重者,移送當地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對不執行本辦法,擅自接待、越權審批或超范圍提供拍攝的文物管理單位,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文物攝制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本辦法或相關操作規程造成文物損壞的,由直接責任者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對造成文物損壞嚴重甚至損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
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與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
一、職能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規、規章,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工作;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與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方案、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和地下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博物館建設和區、縣(市)文物工作;負責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二、行政審批項目及審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名稱: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類別:行政審批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2份。
(3)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復印件2份。
(4)市規劃局核發的1:500紅線圖復印件2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組織考古人員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出具考古勘探意見書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告知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1萬平方米以下)
費用情況: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考古勘探收費情況:
(1)普通手工文物勘探收費:非老城區每平方米8.54元;老城區每平方米16.24元。
(2)考古發掘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收費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
(3)《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
(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用途。
(2)工程位置圖和工程設計方案。
(3)涉及地下遺存的,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保護措施名稱、理由及主要內容。
(2)建設工程選址批準文件。
(3)保護措施具體方案。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四)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名稱: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受轉讓、抵押人的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及修繕情況;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理由。
(2)政府出資證明。
(3)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具體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4)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后的保護措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即辦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位置、類別和規模。
(2)勘察設計文件和維修方案。具體包括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維修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六)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
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名稱: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展覽活動批復報告。
(4)文物安全應急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七)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名稱: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的原因和方式;須處理的文物或標本數量。
(2)文物或標本目錄。內容包括: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相關照片。
(3)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專家的意見。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八)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名稱: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測繪方案。
(3)文物安全的應急方案。
(4)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九)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名稱: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類別:初審
項目依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建館宗旨、館址、館名、面積、展陳內容、藏品數量、種類、人員機構、經費來源等內容。
(2)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3)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4)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陳列展覽大綱。
(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7)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8)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博物館章程草案包括: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初審項目不收費
(十)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名稱: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改變用途的目的和對象的說明。
(3)轉讓、抵押的合同文本。
(4)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的保護措施。
(5)收授方的資信證明。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一)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
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名稱: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藏品檔案、管理制度。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
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名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雙方簽訂的借用合同。
(4)文物展覽場所及安全措施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三)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名稱: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檔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三、行政處罰事項
1.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3.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4.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6.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7.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
8.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9.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10.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
11.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1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13.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14.未按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16.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
17.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18.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19.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
20.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
21.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文物的。
22.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會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調查勘探的,其選址事先未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
23.在文物勘探范圍內未按照規定進行文物勘探的。
24.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刻劃、涂污或者損壞不可移動文物的。
25.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的非文物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建、擴建的。
26.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7.改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
28.損毀“一宮兩陵”標志說明的。
29.在“一宮兩陵”文物和保護設施上涂污、刻劃的。
30.“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設施的。
31.未經批準擅自修繕“一宮兩陵”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32.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一宮兩陵”文物修繕的。
33.未經批準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34.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對“一宮兩陵”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執法依據及要求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博物館管理辦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出示證件(《*省行政執法證》),并保證兩人以上到場,否則,可視為無效。
(三)進行行政處罰時,須向當事人說明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同時告之當事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等)。
五、責任追究
(一)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行政違示責任:
1.辦理勘探審批手續時,相關手續齊全、符合條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期予以辦理的;
3.不認真審核有關手續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審批而出現問題的;
4.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侵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博物館(所)工作人員違反《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規定的。
(二)對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的違示責任,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1.行政處理:對當事人賠禮道歉、經濟賠償、通報、公開檢查、調離崗位、辭退。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
3.經濟處罰:對違示者及其主管領導予以罰款;
寧波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規范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寧波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絲史跡,是指本市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包括永豐庫遺址、上林湖越窯遺址、天童寺、保國寺。
第四條 海絲史跡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確保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指導、協調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并將海絲史跡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保護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財政、公安、宗教事務、旅游、環境保護、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文物、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絲史跡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海絲史跡保護意識。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絲史跡保護的宣傳,普及海絲史跡保護知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海絲史跡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
鼓勵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組織及其成員參與海絲史跡的知識宣傳和保護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
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表彰。
第九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施行。
海絲史跡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海絲史跡的構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分類制定保護管理措施。
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同時應當符合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絲史跡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條 海絲史跡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后,應當依法設置標志說明。標志說明應當載明海絲史跡的名稱、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等內容。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標志說明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
(二)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標排放廢水、污水;
(三)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四)非法移動、拆除、污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海絲史跡標志說明;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海絲史跡的行為。
第十二條 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保證海絲史跡的安全,并依法報經批準。
在海絲史跡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不得破壞海絲史跡的環境景觀和歷史風貌,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三條 海絲史跡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由文物、城鄉規劃、民族宗教、旅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專家組成的咨詢委員會。
制定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保護范圍內開展工程建設以及決定其他與海絲史跡保護有關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海絲史跡應當按照《寧波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人難以確定的,由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海絲史跡的修繕、保養和管理,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海絲史跡;
(二)負責落實海絲史跡的防火、防盜、防水、防蟲、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危害海絲史跡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各類文物保護檢查工作。
市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書應當載明責任人的保護管理義務和依法獲得指導、培訓、幫助等權利。
第十六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海絲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分別制定海絲史跡保護專項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海絲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海絲史跡保護應當有利于改善周邊居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海絲史跡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海絲史跡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其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史跡保護要求控制參觀范圍、參觀時間和參觀人數。
海絲史跡的展示與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與其整體環境、歷史氛圍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展示和傳播海上絲綢之路文化的博物館、歷史陳列館等文化場館。
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開展海絲史跡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海絲史跡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海絲史跡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條 發展海上絲綢之路旅游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海絲史跡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跡。
市人民政府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絲史跡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海絲史跡旅游資源,鼓勵企業和個人開發海上絲綢之路旅游產品,發展特色旅游產業。
市和區縣(市)文物、知識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絲史跡的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建設和傳播,推動其商標和域名注冊,做好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海絲史跡進行監測巡視,監測巡視報告。
市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監測巡視時,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涉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查處信息及時反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非法移動、拆除、污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海絲史跡標志說明的,由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文物、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絲史跡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海上絲綢之路的形成發展在陸上絲綢之路之前,已有了 海上絲綢之路。
海上絲綢之路是古代中國與外國交通貿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它主要有東海起航線和南海起航線,形成于秦漢時期,發展于三國隋朝時期,繁榮于唐宋時期,轉變于明清時期,是已知的最為古老的海上航線。
海上絲綢之路的主港,歷代有所變遷,但只有泉州是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認的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其他城市并無獲此殊榮。
近日,記者采訪了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理事長馬自樹先生。曾任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的馬自樹先生對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困難了解透徹,也為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的長遠發展費盡心思。這一點從他話語中的點點滴滴都可以體會到。
《文物天地》: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在2005年第三屆理事會成立后,如何推動文化遺產保護事業?
馬自樹:2006年在國家文物局指導下,通過理事和相關專家的努力以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處于恢復草創階段的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在完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的同時,按照既定宗旨穩步拓展業務領域。在思想建設方面,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基金管理條例》等,保證資金來源及利用透明。
組織建設則在繼續擴大基金會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團隊、完善基金會組織機構、人員配置的基礎上,又聘請了法律顧問;在原有資金籌集部、事業發展部、培訓部、那迦文物研究中心等基礎上,又組織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委員會、古陶瓷專業委員會和專項文物保護基金的籌備機構等。完成了基金會網站建設,2006年6月試運行至今,已兩次更新欄目,不斷增添內容;第三次大型改版已經準備就緒。改版后的基金會網站將新增文物保護知識講座、媒體視角、文保法規、理事之窗、在線捐贈、推薦新的文物保護項目等新的內容。
制度建設則是起草完成了基金會各類規章制度十余種,《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2006-2010年發展規劃綱要》、《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關于項目管理的暫行辦法》、《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受贈及管理辦法》、《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條例》等已經通過理事會審議;基金會內部的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也在完善中。對基金募集和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基本設計思路是鼓勵社會各界關注和支持中國文物保護事業;簡化程序,統一模式,公正公開,提高辦事效率;為大規模、集群化推進基金會事業,并實現網上募資與海外募資打好基礎。
《文物天地》: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的資金來源途徑有哪些?
馬自樹: 主要來自國內較知名企業的捐贈。廣州力訊投資有限公司以保護城市文脈,保護傳統文化底蘊,構建和諧城市社區為目的,于2006年8月與我們洽談合作,捐贈100萬元專門用于保護古建筑。首批30萬元款項已入基金會賬戶,另外70萬元將于2007年10月底前到賬。相關宣傳、保護工作已在北京、成都、廣州、佛山等地啟動。
基金會通過策劃、參加義拍義賣活動等籌集善款,探索多渠道募集資金,已通過參加《傳世藏書》義拍活動募集資金近十萬元。為籌備中的“中國文物之春-當代書畫名家(文物保護)義展義賣”公益活動征集到歐陽中石、文懷沙、傅熹年等書畫名家的佳作數十幅。
通過舉辦展覽、開辦網站等活動,加強宣傳,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為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推進公益募集工作,2006年開展了一系列展覽、展示、論壇、培訓等公眾活動如在深圳博物館舉辦“宋金彩瓷展覽”,展示目前全世界范圍內質量最高、數量最大、種類最豐富的一批珍貴宋金彩瓷;與古源齋文化公司聯合舉辦了文物鑒賞聯誼活動,受到了文物鑒賞人士的熱烈歡迎,到會者紛紛希望繼續開展相關活動。
國務院批準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后,基金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啟動。在首批518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漆藝項目共計8項,基金會為此設立的漆藝傳統工藝保護研究基地,已在福建廈門揭牌,這個基地將成為傳承7000中華漆藝文化藝術的一個重要載體。
《文物天地》:中國文物保護基金今年的工作重點是什么?
三創活動開展以來,這個“老文物”以創業立基、創新立本、創優立先,在文物管理工作中如一石擊水,使這個縣的文物管理與保護工作再次激發起沖天能量,使文物管護工作突飛猛進。
創業:沒有終點,我永遠在路上
富裕縣境內有嫩江、烏裕爾河、烏雙河流經,下轄五鄉五鎮,總人口30萬,雖然縣小,民族卻不少,有漢、滿、蒙、達、柯、回等16個民族。早在一萬多年前,富裕的先民們就在這塊美麗富饒的土地上依水而居,狩獵農耕,繁衍生息,留下了許多珍貴的文化遺產。到如今,各種文物保存的依舊完好,與姜永文的精心管護不無直接關系。一位工作人員這樣評價說:“這些文物,如果不是‘老文物’管護,不一定這么好。”
今年4月初,隆冬的冰雪剛剛開始消融,設在富裕縣境內的國華三期風電工程也進入到施工階段,施工區內就是一處疑似文物遺址。姜永文馬上與施工單位取得聯系,然后穿上過冬衣服,像個看工地的老頭一樣,守護在施工現場。他拿了把鐵锨,這兒扒兩下,那兒挖兩锨。一名工人說:“這個老文物上班比我們還早。”但他不知道,他每天都是早六點就從家里出來,騎著摩托車走40多里路才來到現場的。到了中午飯時,工人們總要叫上他一起吃飯,但“老文物”從來不去。他說:“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短。這飯要是吃一口,以后的工作就不好做了。”于是,風電場的工作們又送給他一個“老倔巴頭”的綽號。終于,他在風機基礎挖掘現場發現了一些陶器殘片,他忙叫停了施工,用手機向風電場負責人通報,并向局領導及時匯報。兩天后,一支由黑龍江省文物部門下派的五位專家組成的踏查組來到現場,確定了三處新石器時代的古墓遺址,并挖掘出30多件文物。
2008年,按照國家開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要求,結合富裕縣的實際,他提出“地毯式搜索,一個村不少,每個屯必須到,所有點都查,一條線索不漏”的普查思路,開始了田野調查。田野里泥濘不堪沒有道路,車輛無法通行,他和隊員們將器材肩扛手提,徒步調查;夏季高溫酷暑,蚊蟲叮咬,遇到雨天寧肯自己被淋得渾身濕透,也要保護好采集的標本和工作設備;秋冬季節天寒地凍,他和隊員們站在刺骨的寒風中經常一站就是大半天。就是在這樣的工作環境里,他不顧雙側股骨頭壞死、高血壓、糖尿病的困擾,帶著藥物一同堅持到普查結束,歷時270多天,走完了400多個普查點,做到100%全覆蓋。這次普查使全縣文物點由原來27處增加到300多處,還發現了舊石器遺址,將富裕縣人類居住歷史上溯到8000至10000年。這就是“老文物”姜永文工作的真實寫照。20多年來,他始終這樣堅守著。
“三創”活動開展以來,姜永文一直思索著怎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文物。他的結論是,要走社會化進行文物管理的理念,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文物,方能讓現有文物發揮出應有的史學價值。于是,他撰寫了《關于文物管護社會化的幾點建議》,得到了局領導和縣主管領導的高度重視。馬上,縣政府就出臺了關于文物所在地鄉鎮保護辦法,辦法規定,鄉鎮長為第一文物保護責任人,主管縣長與其簽定責任狀,縣文物管理所按文物備案進行不定期檢查,將文物管理工作納入到鄉鎮和重點村的常項工作中。
在一次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時,姜永文說:“我們的工作每天都在發生著變化,而且工作范圍也在不斷擴大。這就是說,我們每天都在創業。創業,就要常創常新,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新時期文物管護工作的需要。”
創新:只有我常動,文物才不能動
姜永文是個勤快人。他常說:“搞文物工作,不勤快就干不好這行。只有我常動,文物才能保護好,才不能動。”話很實在,但做起來,著實不易。
20xx文物法規定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
第三條 文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主管全國文物工作的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對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依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第四條 各級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繕、維護費和考古發掘費等,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文物事業、企業單位的收入,應當全部用于文物事業,作為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并加以保護。
第七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并作出標志說明。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館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保護;沒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使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保護,或者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
第十條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對文物進行保護。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符合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條件,并根據其級別,報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并公布建設控制地帶。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其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另地復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原核定公布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文物局認為有必要由其審查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應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工程竣工時,應當報審批機關驗收。
第十六條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八條 一切考古發掘項目,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考古發掘申請,由考古發掘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國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或者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國家文物局批準直接向其申請的考古發掘計劃時,應當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當年考古發掘計劃。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計劃,可以在發掘前三十日內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文物面臨自然破壞危險,急需發掘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先行發掘,自發掘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報發掘計劃。
第二十條 在考古發掘工作中,考古發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古工作規程,保證發掘質量。 考古發掘單位在申請發掘時,應當提出保證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的保護措施,并在發掘工作中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實施或者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必須發掘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及時發掘;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發掘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發掘未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在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考古發掘單位,保護出土文物或者遺跡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考古發掘單位和考古發掘項目領隊人員資格,由國家文物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考古勘查單位、考古勘查領隊人員資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 考古發掘單位發掘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寫出考古發掘報告,編制出土文物清單。出土文物由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保管條件和實際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考古發掘單位需要將出土文物留作標本的,須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公民登記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以及保管、修復等技術方面的咨詢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賣給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和文物收購單位。 國家鼓勵公民將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
第三十三條 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文物收購、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營文物對外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三十四條 文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文物經營活動情況,以備核查。 文物經營單位收購或者保存的珍貴文物,應當報批準其經營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經營單位銷售的文物,應當在銷售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的文物揀選工作,應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并妥善保管揀選文物,盡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
第三十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文物,應當按照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收購時所支付的費用加一定比例的揀選費合理作價。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支付所需款項有困難的,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解決。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等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應當在結案后盡快按照規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移交的文物進行鑒定,屬于一級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要求,指定具備條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銀行留用揀選的歷史貨幣進行科學研究的,應當征得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條 文物出境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條 經鑒定許可出境的文物,由鑒定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憑證。海關根據文物出境許可憑證和國家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第四十二條 個人攜帶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經鑒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還或者收購,必要時可以征購。 第四十三條 文物出境展覽和文物出口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的罰款,分別情節輕重,按照以下數額執行:
(一) 有第(一)、(二)、(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該建筑物、構筑物造價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三)有第(五)、(六)、(七)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萬元以下;
(四)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將其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依照文物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的保護辦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文物局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談《文物法》修訂:應明確保護對象
第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文物類別。《送審稿》列舉規定了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在內的五大類別的文物,然而列舉得并不全面,存在較大的遺漏,這使得現實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遺產被排除在外,對其保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從我國的現實來看,迫切需要增補以下三種文物類別:
一、增補古人類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學意義的動植物化石、標本以及地質標本這一文物類別,以替代本條關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視同文物的條款。事實上,將上述類型的物品作為文物的一個類別早已是國際慣例,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等就是將具有人類學和人種學意義的實物和動植物化石、標本以及地質標本作為文物的一種類別加以對待的。另一方面,這樣規定也可以使《文物保護法》的適用性大大增強,比如近年來我國多地挖出的體型巨大、保存完整的烏木,若有了上述規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學意義的物品而納入本法的保護范圍;而現在由于這類烏木不屬于本法所列舉的任何一類文物,導致無法適用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增補從古墓葬、古遺址出土的遺物(或實物)這一文物類別。《送審稿》第三條明確了古墓葬、古遺址屬于不可移動文物,而經考古發掘從中出土的遺物顯然是可移動文物,這類文物也是我國重點保護的一類文物,但是在可移動文物的類別中并未加以專門列舉。這不僅是一個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應予增補。
三、在建筑遺產類別中增補具有代表性的鄉土建筑、工業建筑、傳統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現代乃至當代各個特定歷史時期的代表性和紀念性建筑這一類型。在我國,這類文物數量巨大,它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未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甚至連文物的身份都沒有,致使它們成為不斷被破壞甚至拆毀的重災區,對它們的保護一直是我國文物保護的薄弱環節。正是基于此,《送審稿》特別明確了這類文物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送審稿》沒有將其作為文物的一種類別加以列舉,為了加強對這類文物的保護,有必要增補進來。
第二,增加對文物進行一般性定義的條款。由于《送審稿》僅采取了列舉的方式來規定具體的文物類別,會導致實際操作時法律的適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條中增加一個對文物進行一般性定義的條款,即采取一般性定義+列舉規定的方式來規定文物應具備的條件和具體的文物類別。這主要基于以下三個理由:
一、僅采取列舉規定的方式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文物類別,這主要包括三種情況:①是如上所述,所列舉的文物類別存在遺漏;②是有些文物的類別還未被人們知曉而無法列舉,如還未被發現或未出土的文物;③是有的實物目前不被認為是文物,但將來可能被認為是文物,以《世界遺產公約》關于建筑遺產的保護為例,最開始主要保護的是古建筑,后來一些歷史城鎮、歷史中心、鄉土建筑、工業遺產、近現代乃至當代建筑等也逐漸被納入保護范圍。
第一條博物館藏品是國家寶貴的科學、文化財富,是博物館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為了準確鑒別藏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加強藏品的保護管理,確保藏品的安全,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博物館應根據本館的性質和任務搜集藏品。藏品必須具有歷史的或藝術的或科學的價值。藏品必須區分等級,一般分為一、二、三級。其中,一級藏品必須重點保管。
第三條博物館對藏品負有科學管理、科學保護、整理研究、公開展出和提供使用(對社會主要是提供藏品資料、研究成果)的責任。保管工作必須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鑒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條藏品保管是博物館一項經常性的重要業務工作,應由館長分工負責領導。必須設立專門保管部門或配備專職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保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刻苦鉆研業務,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對于接觸有毒藥品、塵埃的保管工作人員,應比照當地有關工種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
第六條為保證藏品安全、進行科學研究或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調撥或借用全國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調撥或借用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其中一級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文化部文物局批準。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鑒定、登帳、編目和建檔
第七條征集文物、標本時,必須注意搜集原始資料,認真做好科學記錄,及時辦理入館手續,逐件填寫入館憑證或清冊,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進行鑒定,確定真偽、年代、是否入藏并分類、定名、定級。鑒定記錄應包括鑒定意見及重要分歧意見。凡符合入藏標準的,應連同有關原始資料一并入藏。各種憑證每年裝訂成冊,集中保存。
第八條登帳
(一)藏品總登記帳是國家科學、文化財產帳,設專人負責管理,永久保存。登記時要嚴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規定的格式,逐件、逐項用不褪色墨水填寫,字跡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訂正,用紅墨水劃雙線,由經辦人在訂正處蓋章。未登入藏品總登記帳的大量重復品、參考品和作為展品使用的復制品、代用品、模型等,應另行建帳,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總登記帳的人員不得兼管藏品庫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標本按照國際通用的有關動物、植物、礦物和巖石的命名法規定名;歷史文物定名一般應有三個組成部分,即:年代、款識或作者;特征、紋飾或顏色;器形或用途。
(三)藏品計件
單件藏品編一個號,按一件計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組成部分可以獨立存在的,按個體編號計件;組成部分不能獨立存在的,按整體編一個號(其組成部分可列分號),也按一件計算,在備注欄內注明其組成部分的實際數量,以便查對或統計。
(四)藏品計量單位
按照國家計量總局公布的統一法定計量單位辦理。
(五)藏品時代
按其所屬的天文時代、地質時代、考古文化期、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而定。以前的文物,有具體紀年的寫具體紀年,并加注公元紀年;具體紀年不明的寫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后的文物,一律寫公元紀年。
(六)藏品現狀
寫明完殘情況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來源
寫直接來自的單位、地區或個人,并注明“發掘”、“采集”、“收購”、“撥交”、“交換”、“揀選”、“捐贈”、“舊藏”等。自然標本應寫明時代和產地;出土文物應寫明出土時間、地點和發掘單位;近、現代歷史文物應寫明與使用者和保存者的關系。
(八)藏品總登記帳、藏品分類帳上的登記號,應用小字清晰地寫在藏品的適當部位(不妨礙觀瞻、不易磨擦之處)或標簽上,并回注在入館憑證(清冊)和總登記帳上。
第九條編目、建檔
(一)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編目卡片。編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況的基本資料,是藏品保管和陳列、研究的基礎工作。除填寫總登記帳的項目外,還必須填寫鑒定意見、銘記、題跋、流傳經歷等。文字必須準確、簡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繪圖。
(二)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檔案,編制藏品分類目錄和一級藏品目錄。《一級藏品檔案》和《一級藏品目錄》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規定。
各博物館的《一級藏品檔案》和《一級藏品目錄》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備案。
(三)為加強博物館的現代化建設,各地博物館可根據本館經濟及人才條件,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藏品。
第三章藏品庫房管理
第十條藏品應有固定、專用的庫房,專人管理。庫房建筑和保管設備要求安全、堅固、適用、經濟。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或發生文物損傷要及時處理并報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門。發生火災、藏品失竊等案件,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地公安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發生一級藏品損傷等重大事故,應立即上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給有關人員以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庫房應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紫外線)、防震、防空氣污染等設備或措施。庫內及其附近應保持整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的物品,并嚴禁煙火。庫房區無人時,應拉斷該區所有電源開關和總閘。
第十二條藏品要按科學方法分類上架,妥善收藏。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要設立專庫或專柜,重點保管。
第十三條藏品出入庫房必須辦理出庫、歸庫手續。對藏品的數量和現狀,必須認真核對,點交清楚。藏品出庫后,由接收使用部門負責保管養護,保管部門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使用部門應尊重藏品保管部門的意見,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嚴守庫房機密,建立《庫房日記》。非庫房管理人員未經主管副館長、館長或藏品保管部門負責人許可,不得進庫房。經許可者由庫房管理人員陪同入庫。庫房一般不接待參觀。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各類藏品的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每年均應從博物館的業務經費中劃出適當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護、藏品收藏設備,改善庫房條件,減少、防止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對藏品的損害。
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銷和統計
第十六條館內需要提用藏品時,必須填寫提用憑證,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其他藏品經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始得辦理出庫手續,用畢應及時歸庫,按原憑證進行核對,辦清手續。陳列的藏品,要以確保安全為原則,采取切實措施加強管理。纖維質素的文物要特別加強保護。每年提取的次數不宜過多,每次陳列的時間不宜過長,并應減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陳列的藏品,必須及時歸庫。
第十七條館級負責人提用藏品,須經同級其他負責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門負責人提用一級藏品,須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提用其他藏品,須經本部門其他負責人同意,填寫提用憑證后辦理出庫手續。
第十八條館外單位提用藏品時,一般應在館內進行。一級藏品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其他藏品經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由有關保管人員承辦并負責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歸庫。
藏品借出館外應從嚴掌握,一級藏品須經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他藏品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后,辦理借出手續。借用單位必須采取措施,確保藏品安全,并按期歸還。
第十九條藏品嚴禁出售或作為禮品。館際之間藏品可相互支援、調劑余缺、互通有無。
調撥、交換一級藏品,須報文化部文物局批準,調撥、交換其他藏品,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調撥、交換出館的藏品,必須辦理注銷手續;進館的藏品,必須辦理登帳、編目、入庫手續。
第二十條藏品總數及增減數字,每年年終應及時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重要情況應附文字說明。
第二十一條已進館的文物、標本中,經鑒定不夠入藏標準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標本中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應另行建立專庫存放,謹慎處理。必須處理的,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社會上的有關專家復核審議后分門別類造具處理品清單,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妥善處理。
第五章藏品的保養、修復、復制
第二十二條積極開展藏品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活動,運用傳統保護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設備,防止自然因素(溫度、濕度、光線、蟲害、污染等)對藏品的損害。根據需要與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復、復制、標本制作和科學實驗等設施,培養專門技術人員,逐步加強藏品保護科技力量。
第二十三條因藏品保護或科學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須從藏品上取下部分樣品進行分析化驗時,由館長或其授權的人員組織技術人員會同藏品保管部門共同制定具體方案。一級藏品一般不予取樣,盡量使用時代、類型、質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須使用一級品原件進行分析化驗的,其取樣方案,須報文化部文物局審批。其他藏品的取樣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凡采用新的藏品保護、修復技術,應先經過實驗,通過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專家評審鑒定后推廣運用。未經過實驗和評審鑒定證明可確保藏品安全的新技術,博物館不得隨意采用。
第二十五條藏品修復時,不得任意改變其形狀、色彩、紋飾、銘文等。修復前、后要做好照相、測繪記錄,修復前應由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制定修復方案;修復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藝流程等記錄;修復工作完成后,這些資料均應歸入藏品檔案,并在編目卡片上注明。
一級藏品的修復方案由主管副館長或館長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他藏品的修復方案,國家博物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由藏品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或由藏品保管部門負責人會同科技修復部門負責人審批。其他博物館由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
第二十六條經常使用的一級藏品和容易損壞的藏品應予復制,作為陳列、研究的代用品。復制品應加標志,以免真偽混淆。復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藝程序、復制數量和復制時間等,均應作出詳細記錄歸入藏品檔案。
為藏品保管和陳列研究需要,復制一級藏品,由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這類復制品,不得作為商品對外提供。復制其他藏品,國家博物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由藏品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他博物館由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對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庫房保管措施落實,忠于職守,全年未發生文物損傷事故的;
(三)為保護藏品與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的;
(四)在藏品保護科學和修復、復制技術方面有重要創造發明的;
(五)為博物館征集文物、豐富館藏做出特殊貢獻的;
(六)長期從事藏品保管工作,貢獻較大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和《文物工作人員守則》的;
(二)發現藏品被盜、損壞或不安全因素,隱匿不報的;
(三),違章操作,造成藏品損傷事故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中飽私囊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瀆職造成藏品(特別是一級藏品)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
(二)監守自盜藏品的或內外勾結、偷盜藏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從重制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全國文物系統所屬的各類型博物館,同時也適用各級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文物保管所。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館長組織實施,當地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實施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1、海原縣的原因分析
1.1 功利主義對文物保護的消極作用
我國在城市化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單純地追求城市的國際化與現代性,常因所謂的城市規劃和改善城鄉面貌的需求,大量拆除古代建筑遺址。 除追求城市化外,我國還在不斷加強農村建設,在建設新農村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單純地追求整齊劃一的新式建筑,破壞了原有的建筑模樣,大量的古建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消失了。 功利主義驅使大規模經濟建設,嚴重破壞了現存文化遺跡,且經濟發展規模越大、速度越快,對文物的破壞程度則越深,影響范圍則越大。 功利主義對于文物的保護來說,猶如一根魔杖。 在這根魔杖的指揮下,大家都本著加強基礎建設、促進經濟建設的名目,大規模地破土動工,大量破壞了地下的古代遺址以及地上文物。 如海原縣西安鎮范臺自然村西山頂,有一座建于明朝的古烽火臺,海原文管部門定名為“墩墩梁烽火臺”. 墩墩梁烽火臺南北和東西均 88 米,有四道壕溝和三道圍墻,中間的烽燧高達十余米。 整體修筑布局合理堅固,極為壯觀,這種布局的烽火臺,在整個西北乃至全國都很罕見,其完整性和宏偉氣勢令人折服。不久前,筆者在此路過,發現墩墩梁烽火臺已經不復存在,整個建筑被夷為平地,和旁邊修建的梯田融為一體了。一座幾百年的古烽火臺竟然徹底的被毀滅了, 唯有那塊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石碑兀立在風中。
1.2 扭曲的政績觀給文物保護帶來的災難
文物是一個民族的記憶。 對古人留下的東西,我們要學會敬畏,懂得保護。適當的開發,也是為了讓更多的人有機會分享。賺錢和發展經濟,不是文物遺跡的主要職能,所以不能因此隨意纂改甚至摧毀祖先留給我們的文化遺產。功利主義下的“文物保護”早已變為獲取經濟利益和政績的工具,背離了公共文化的價值和意義。海原縣賈塘鄉馬營村附近的一座古城臨羌寨和蒙古堡廟遺址。臨羌寨坐落在馬營河兩道河谷交匯處的臺地上,呈東北西南方向的長方形城墻,南邊城墻已為水毀,城墻坍塌,城堡里面已經被耕種。我們只有真正地從觀念上轉變對文物不切實際的幻想,著眼于長遠利益,著眼于文化傳承,才可能讓古人留下來的遺產得到傳承。
1.3 資金來源缺乏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 10 條對文物保護的經費來源作如下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文物事業歸入到其社會發展以及國民經濟的總體規劃,其所產生的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用在文物保護事業的財政撥款伴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國家對由捐贈等形式設置的關于文物保護的社會基金持鼓勵態度,其專用于保護文物,任何個人以及單位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由此可見,我國文物保護的主體是國家,對于文物保護所產生的經費主要是由政府財政作為支出, 輔之以文物古跡的其他收入, 社會捐贈以及贊助等作為補充。 有數據表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經費在不斷地加大,”十五“時期中央財政總計投入了 22.37 億元用于保護文化遺產,比”九五“時期增加了 20.5%. 自 2005 年開始,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開啟了大型遺址的保護項目,每一年都對擁有重要影響的大型遺址投入 2.5 億元重點進行保護”. 我國盡管每年都在增加對文物保護事業的經費投入,但在各級地方財政預算中還沒得到固定的經費投入,在實際的籌集資金過程中也主要是地方各級政府自身進行籌集,所以很難做到經費保障。 由于《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保障資金僅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對于資金的來源以及金額所需要占據的比例等都沒作具體說明,所以說我國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文物資金保障體系。
1.4 公眾參與力量缺乏
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程度較低,當前,公眾參與已經成為政府和公眾的共同需求。 我國的大多數民眾都缺乏積極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意識,同時,由于社會、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大多數民眾對文化遺產的認知仍停留在較淺的水平,沒有充分認識到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意義,因而無法形成強烈的保護意識。 自治區政協委員、北方民族大學社會學所副所長武宇林說起流失的回族民俗文物,痛心與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回族民俗文物每天每時每刻都在流失。 搶救和保護回族民俗文物,是回族文化建設的一件大事。 作為中國唯一的回族自治區---寧夏,有責任、有義務加大對回族民俗文物的保護與收集力度! ”
2、強化文物保護的相關措施
首先,提高全社會的文化素養,提高城市管理者對古建筑和古城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是保護工作的基礎。 一些地方對古建筑和古城保護意識的淡薄歸根到底是缺乏對這些遺產文化意義上的深層理解。 因此,提高地方管理人員的文化素養,讓他們把呵護遺產作為一種責任,一份事業,有對城市、對子孫、對人類歷史文化傳承的擔當,就顯得尤為重要。 現存的海原縣城古城墻,位于老城區北坪梁(海原三中院內)。
目前墻體破壞嚴重,內外側多處塌方,頂面坍塌,已失去昔日的宏偉。李進興委員說,如果不對海原古城墻加以保護,這一歷史遺跡將會消失,對中外專家研究這座歷史名城造成極大的遺憾,對海原縣也將是巨大的損失。
其次,實行依法保護,依法治理,形成一套便于操作的古建筑和古城保護制度和程序規范,是保護的首要途徑和最高境界。 我們要提高法律的精細化程度,在頂層設計上劃出不可逾越的保護“紅線”,建立起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建設者和管理者對法律、對程序有敬畏之心。 譬如,我們可以從保護的對象、方式、手段和操作規程入手,嚴格決策審批程序,使城市建筑拆遷有“縱向到底、橫向到邊”清晰的邊界;樹立專家介入的意識,明確專家“事前”介入的程序;明確城市規劃建設必須通過的市民 “紅線”, 使廣大市民不但對建設項目的規劃內容知情,還可以充分地參與和表達意見。
再次, 動用民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