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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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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

第1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關鍵詞] 法律援助 對象 范圍 條件 案情

法律援助是由國家提供經濟和專業支持對社會定群體或個人以及特定案件進行法律訴訟提供幫助的一種法定活動。現在國家中,法律援助主要被認定為國家責任,一般而言是通過立法的方式將法律援助的主要條件和范圍、援助的方式、內容、責任和保障等加以法定化。鑒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的有限性,在法律援助法律中通常都對援助的范圍和對象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此種規定往往是基于多角度和多方面的考慮而設定。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的規定,是在原先《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當時我國各地已經開展法律援助的具體情況,作了一個總結性的規定,并沒有創造性的擴大,雖然各地政府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對此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但隨著法治建設的水平的提升和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改變我國目前法律援助立法中存在的案件類型限制過多,法律援助范圍過小的缺陷,重新界定并優化我國法律援助的條件,不斷提升我國的法律援助層次和水平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一、法律援助條件的界定原則

如前所述,法律援助最終服務于法治、正義和人權等核心價值,然而最為需要的恰恰是財政經濟的支撐能力,因為正義等價值的實現通道是需要成本,如果在最合理的成本基礎上建立起能最大程度實現上述價值的制度體系需要若干原則的指導和協調。

1.需求與能力原則

首先是使本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保持在一個可接受的合理范圍內,一方面是它要與國家財政的支付能力和所能提供的資源相匹配,不至于耗費巨大的社會資源而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另一方面是為了保障貧弱公民能夠享受到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權利,政府應該根據保障司法人權最低限度要求,設定相應的最低法律援助資格條件,并隨經濟發展和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擴大,逐步放寬法律援助條件。其次是考慮到公民不同法律利益保護的優先順序,主要側重于保護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基本民事權利。

2.價值排序和利益衡量原則

世界各國通常就民事法律援助在對申請者的資格審查上較之刑事法律援助嚴格,申請者必須通過資力調查和案情調查,如果符合條件,方可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援助受援面主要有:一、經濟困難的公民,特別是那些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會弱勢人群;二、刑事訴訟法以及條例規定的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援助資源緊張的條件下,平衡總供給和總需求矛盾的關鍵在于,能否運用好法律援助條件的杠桿作用,將法律援助總需求控制在一個適當的范圍之內,使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可用資源與法律援助受援面合理配置,以保證法律援助活動及時、不間斷、規范化、有一定規模和保證質量地正常進行。

3.國際條約責任原則

我國于1998年10月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中針對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而言,刑事法律援助作為最低限度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援助,在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中處于最基礎的地位。這部《公約》為締約國履行自己所承諾的法律援助義務,提供了一個最低限度的、共同接受的國際標準。有兩個基本相的條件:第一個是經濟條件,也是最通常的條件,即申請人的收入是否低到需要法律援助的程度。申請人確無經濟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第二個條件,是案情條件,也可稱為“合法性”條件。對案情條件的定義各國相關規定的解釋有所不同。從對各國法律援助案情條件的比較看,民事法律援助條件的標準是有彈性的,采取“以需要為基礎”的經濟條件審查方法。主要考慮案件的合法性、訴訟的合理性、勝訴的可能性以及判決執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刑事法律援助案情條件通常嚴格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被告人一般可以得到資助。

二、我國法律援助標準的法學分析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的一般性條件是指一般性對象,是指須經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只有在經濟上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才能獲得法律援助,我國《律師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只是將經濟困難的條件規定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條例》雖然在立法上提出了“經濟困難標準”的概念,但沒有對其進行定義,只是將它授權于省級地方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援助特殊條件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特殊條件,是指法律、法規包括司法解釋明文賦予某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需經過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一般條件的審查即當然地獲得法律援助。目前,這類法律援助特殊條件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條例》第12條的規定中: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1.法律援助對象經濟條件過于嚴苛

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據,各地在法律援助實踐中所掌握的經濟困難標準過于簡單、過低和不科學。幾乎絕大多數地方,把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定位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最低工資標準。盡管在我國要通過調查具體公民的經濟真實狀況是一件不易之事,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也必須充分考慮到標準的覆蓋面與公民實際發生并獲得法律援助案件之間的比例平衡問題,由于現行經濟困難標準嚴重脫離了法律援助的實際要求,使得法律援助的門檻高企,再加之民事法律援助范圍狹窄,導致符合條件的公民和案件很少,以致于有的地方一年就辦十幾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連本來就不多的法律援助經費居然還用不完;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卻無法獲得法律援助,被排斥在這個體系之外。政府的財政投入少,是形成現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直接原因。

2.法律援助對象涵蓋面過窄

就法律援助的范圍而言,《條例》的規定體現了優先保證刑事訴訟領域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的精神。對刑事案件的優先照顧,在其他國家也是類似的情形,如美國,還有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只規定了刑事訴訟領域國家須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責任。相對而言,我國對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就非常狹窄。盡管《條例》授權地方可以補充擴大民事和行政援助案件范圍,但現實是許多地方政府依然按《條例》執行或擴大的范圍依然十分有限,不愿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因而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非常的不具現實性,但是將所有的問題全部交由地方自行解決則過于寬泛,應當由國家對于不同地區的情況類型化為不同的區域,達到相應區域條件的應執行相應的標準,既能推動法律援助標準的提高,又能照顧到不同地區的情況的差異性。

三、優化我國法律援助標準的思路

如何擴大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實際上更多的則歸結為社會意識問題和政府的責任問題。社會法治的進步和權利、責任意識的確立,是凸顯“權利本位”,保證國家責任機制得以健全的根本前提。是否盡責任政府的理念確立科學的法律援助制度目標,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對象、范圍等整個法律援助體系的制度設計,直接影響到法律援助目標的實現程度,直接體現出政府責任的大小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力度。

1.經濟困難標準的重構。

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已是關涉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根本問題。結合我國的現實來看,就當事人的具體收入狀況,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扶養費用來認定公民的可動用收入,無疑將是可行的,也更能體現人性化的要求。也有人針對那些不屬于法律援助對象條件,卻又自身難以完全支付法律援助費用的“夾心層”,提出嘗試“分擔費用”的辦法,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但在我國對公民收入狀況難以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實行這個辦法無疑不具有可行性。

2.擴大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世界各國對民事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來看,大都不在案件類型上做過多的限制,主要是看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是否威脅到申請人或其家庭的自由、生計、安全、健康等。政府應該逐漸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進一步擴大公民援助范圍,將關涉公民生存、自由、健康權利的案件盡量優先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如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交通、醫療、雇用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家庭暴力、各種勞動糾紛等。

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有關于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承諾,對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條約中也對法律援助問題作有專門規定。當今世界出現法律國際化、趨同化的傾向,因此應從立法上將外國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我國香港地區法律援助的范圍,不僅包括香港居民,也包括外地來港的非香港居民。

3.拓寬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圍。

目前,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章,刑事被告只有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盲、聾、啞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等少數情況下,才有“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而其他刑事被告只有“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相當一部分有可能被判處監禁乃至無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在申請法律援助之后仍有可能不能獲得律師辯護。在中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之前,有必要采取措施切實縮小這一現狀與國際標準的差距。

就行政案件的擴大而言,相對爭議較大,就維護公民“平等的司法保護”的法律援助宗旨來講,應無對行政訴訟不宜援助的,這其實是一個觀念的問題,究其現實的狀況而言,對于貧弱的公民給予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和公民權利保障,在當代中國更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除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以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規定了被控有罪的有可能被判處監禁的兒童有權利獲得法律幫助。

4.建立援助案件的等級優先制

法律援助對象是一個集合概念,它由不同層面的潛在的受援人組合而成。由于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其賴以產生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著差別。這種差別必然反映在法律援助條件設定上,呈現出明顯的政治性和層次性。由于刑事司法的處理結果所涉及的主要是人身自由及生命權,由國家預算撥付援助經費,優先保證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而對民事法律援助,各國重視程度不同,采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

根據我國法律援助資源條件和社會基礎條件,我國法律援助條件應該呈現層次性,在法律援助對象中確定“優先”受援人。確定“優先”的原則應按照以下順序: 1、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對象; 2、所申請援助的事項關系到公民的生存或生命安全權益的; 3、殘疾人、婦女、兒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事項。在法律援助資源的分配上,除了以上優先保障的考慮之外,還要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一些群體性法律援助申請者,涉及人數眾多、不及時解決有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的,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事項,也應納入優先考慮的范疇。

參考文獻:

[1]陳秀麗:論和諧社會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設,載《理論前沿》2007年第12期

第2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實訓課程;課程設計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法律援助與高校法學本科教育的融合問題,理論界早已有所闡述,部分高校法學院系也已經開始建立法律援助學生實訓基地,進行了一些探索與實踐。法律援助學生實訓項目在法學本科生實踐教學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也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實訓項目在實際開展的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1)缺乏相應的指導與培訓,以致學生參與辦理的部分案件質量不高,案件處理程序不是很規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維護。(2)部分高校沒有充分地利用社會資源,盲目設立實訓基地,案件數量少,法律援助項目徒有虛名。學生名為參與法律援助,實際上并無案件可供辦理。(3)傳統以課堂講授為主的慣性思維仍發揮作用,致使部分教師和學生并未對法律援助實訓環節給予足夠的重視。同時,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學生群體缺乏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熱情。[2](4)相當數量的法學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從事事務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勝任專業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問題,應探索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宏觀構建與微觀設計,即課程具體內容與環節的構建,并分析其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下文筆者結合自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學經驗,從課程整體設計與具體操作兩個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宏觀構建

(一)將法律援助實訓項目作為選修課程納入法學專業培養方案當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踐主要采取兩種模式:一是組織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往往與“12•4普法宣傳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普法宣傳活動同時進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文書等。二是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建立本科生畢業實習基地。在這種模式下,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活動將作為其本科畢業實習的組成部分。這兩種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組織松散,缺乏相應的考核與評價機制,且伴隨普法宣傳活動同時開展,難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機構并非唯一的畢業實習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學生能參與到法律援助活動中,其參與對象過于狹窄。據此,筆者認為,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作為一門獨立的選修課納入法學專業培養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幾個方面的價值:第一,將法律援助作為一門正式課程而非學生的課余活動,不僅能引起參與援助師生的重視,更能建立相對成熟的運作機制與考評機制,保證項目開展的長效性。第二,作為一門選修課程于第四至第六學期開設為宜,并非強迫所有學生修讀,而是鼓勵學有余力且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基礎的高年級法科學生參與其中。這樣既能保障援助質量,又能使學生的實踐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從某種程度上講,學生經過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學習與鍛煉,也能提升其參與本科畢業實習的學習效率。(二)共同培養的教學模式在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課程中,通常確定一名或數名教師作為指導教師(帶隊教師)。法律援助案件種類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個部門法學,甚至要求教師具備豐富的社會經驗與閱歷,而一名或數名教師限于其專業背景與精力,面對種類繁多、數量龐雜的案件往往力不從心,難從兼顧學生的指導,從而難以保障援助質量與實訓效果。基于此,筆者認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嘗試建立由該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執業律師資格的教師共同參與法律援助指導的模式,可以依據不同案件類型與教師的專業背景采用分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組、工傷案件組、刑事組等。這種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辦案人員,又可以兼顧各個領域。當然,有條件的院系可以從社會上聘請一些資深實務工作者擔任兼職指導教師。(三)與專業的法律援助機構合作部分高校并未與專業的法律援助機構合作,而是自行開設法律援助基地,獨立開展業務。雖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筆者認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畢竟是教育機構而非實務單位,教師與學生只能以教學為中心,并不宜從事幾乎專職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案件相對較少,學生難以獲得實踐機會。因慕虛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與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這樣不僅能獲得相對充裕的案源,而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獲得一定的國家補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實訓課程的設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微觀設計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主要開展模式可以概括為在高校法律院系與專業法律援助機構訂立援助協議的基礎上,由具備執業律師資格的高校教師擔任援助義務人,指導高年級本科生參與法律援助事務性工作與專業性工作的過程。由此,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為事務性援助工作與專業性援助工作兩類。事務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與法學專業知識無關或關聯度較低,即無需具備法學專業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詢記錄以及辦理案件過程中的收發文書、裝訂卷宗等。這一類工作雖然并不直接運用法律知識,但卻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學生的基本素質與社會責任感。因為如果事務性援助工作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同樣會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質量,甚至耽擱具體案件的進程,損害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專業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須運用法律專業知識與技能或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才能夠處理的工作。這類事務主要體現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如立案、參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項目,如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這一類事務的辦理結果將直接影響案件判決結果,學生參與此類事務必須經過相應培訓,且必須在指導教師的指導與監督下才能開展。(二)事務性援助工作1.值班與接待工作各級專業的法律援助機構通常都設有專門的接待(咨詢)室,可以將學生分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組,派駐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組值班時間為一個工作日或半個工作日。最好設置排班表,盡量避免與其他課程沖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職責:接待來訪當事人(做好接待記錄);引導來訪當事人到援助律師處進行法律咨詢;在援助律師與受援人交談的過程中,旁聽咨詢并做好咨詢筆錄等。值班與接待工作主要鍛煉學生與不同階層的受援人進行基本溝通的能力,在旁聽咨詢與做咨詢筆錄的過程中,也可以學習一些法律咨詢的方式與技巧。[4]2.收發法律文書收發法律文書是指學生在協助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過程中,簽收與簽發部分法律文書的事務性工作,包括領取應訴通知書、傳票、舉證通知書等各類訴訟文書,向法庭提交各類書狀、證據復印件等。這類事務性工作雖然并不需要專業知識背景,卻能直接影響案件的進程,指導教師應隨時跟蹤了解辦理情況。部分法律文書的收發應有受援人的書面授權,此類法律文書的收發工作原則上不得由學生獨立完成。3.裝訂卷宗裝訂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束后,對案卷進行分類歸檔的過程,案卷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協議、訴訟文書(書狀)、證據材料復印件、各類筆錄、法院裁判文書等。裝訂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導教師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指導下,由學生獨立完成,但應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遺失。(三)專業性援助工作1.實訓小組大部分專業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完成,學生參與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師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應成立由二至四名學生組成的實訓小組。小組成員應由辦案教師指定(可以在參與同案法律咨詢的學生中擇優選擇),參與案件辦理的學生在案件辦理結束前原則上不得參與其他案件的辦理(即同一學生原則上不得同時承辦兩個法律援助案件)。實訓小組在指導(辦案)教師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案件的辦理過程。2.法律咨詢對于一些法律關系清楚、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學生直接承擔咨詢工作(至少兩人,一人負責咨詢,另一人負責記錄)。法律咨詢考查學生綜合運用法律知識及臨場語言表達的能力,是參與實訓學生難得的鍛煉機會,但如果咨詢有誤,也可能導致受援人對案件產生錯誤的判斷與預期。因此學生承擔法律咨詢工作應注意下述問題:(1)在實訓課程開始前,指導教師應對學生進行法律咨詢方面的培訓。(2)學生現場咨詢時,原則上應有指導教師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在現場指導,如果發現學生不能勝任咨詢任務或咨詢出現明顯錯誤,可能影響受援人利益的,指導教師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可以停止學生咨詢,轉由法律援助律師承擔咨詢工作。(3)咨詢筆錄應由咨詢人、記錄人和受援人簽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備查。3.案情討論與庭審演練指導教師接受指派并組建實訓小組后,應組織學生對案件進行討論。在討論開始前,指導教師應對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處理意見。在討論中,指導教師應引導學生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并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展開探討,而非泛泛而談。如果在案件討論中出現不同意見,指導教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模擬庭審,即讓學生二人一組分別代表原、被告進行模擬辯論。在正式庭審開始前,實訓小組的全部學生都應獨立撰寫該案件的(辯護)意見,供指導教師參考。如果學生的意見被指導教師采納,指導教師應及時給予表揚鼓勵,以使學生獲得辦理實務案件的成就感。4.旁聽庭審除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實訓小組的學生原則上應參與旁聽庭審,指導教師應向學生交代庭審紀律及相關的注意事項。旁聽庭審可以使學生切身感受真實訴訟的過程。庭審結束后,實訓小組學生應撰寫書面體會,作為課程結束后評定成績的依據之一。

四、課程設計中應該注意的若干問題

(一)實訓開始前進行相關培訓參加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學生畢竟長期處于理論學習的過程中,缺乏法律實踐的經驗與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實訓課程開始前應對學生進行相關培訓。1.實訓技能培訓,包括法律咨詢及與受援人溝通技巧、法律文書撰寫的方法與格式等;2.業務培訓,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業務流程、各類訴訟的基本程序等;3.職業道德與紀律培訓;4.安全培訓。未經上述培訓的學生不能修讀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二)學生參與辦案應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備執業律師資格的承辦教師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義務人,而學生并無資格以訴訟人的身份參與案件辦理,僅能以律師助理的形式出現,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盡量減少學生辦案可能存在的風險。指導教師在接受指派后,應就學生參與辦案問題向受援人征詢意見。征得同意后,應由受援人簽署書面意見并存檔備查;受援人不同意學生參與辦理案件的,無需陳明理由,學生則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辦理工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學生承擔收發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應由受援人另行出具書面授權。對于案件,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學生不得參與辦理。(三)采取靈活化的課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實訓課程基于其實踐性教學的性質,不應采取傳統的考試方式評定學生成績,而應采取更為靈活的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方式,注重對學生參與實訓的綜合表現進行衡量。應參考以下因素評定學生的成績:考勤情況,參與案件討論與模擬庭審的情況,實訓期間撰寫的法律文書、書面體會,實訓小組指導教師的評語等。

參考文獻:

[1]伍浩鵬.試論我國高等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學,2006(7).

[2]田宏偉.診所式法律教育:法學實踐課改革新嘗試———美國法律實踐教學對我國法學教育的啟示[J].教育探索,2007(1).

[3]楊佶.法學專業社會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改革與探索———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社會法律援助為例[J].宿州學院學報,2013(4).

[4]周寅,劉莉.法學專業大學生志愿者服務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的實踐模式探索[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0(9).

第3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關鍵詞:公設辯護人;法律援助;程序正義

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著主題定位模糊、援助范圍較窄、實效性差等很多問題,應當重構我國的被訴人法律援助體制,使之與我國的法治進程與人權保障相適應。而公設辯護人制度對于保障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充分獲得法律幫助和辯護有著積極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設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公設辯護人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類型

法律援助類型也稱法律援助方式,是根據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援助方式的不同而作的劃分。從世界范圍來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有公設辯護人、合同制辯護人和指定辯護人三種類型。①

第一,英美法系國家大多設立了專門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這一機構隸屬于政府,財政上直接或間接地由政府支持。在辦公室工作的律師拿國家的薪水,因此有責任為所有貧窮的被告人辯護。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工作非常專門化,每個律師通常負責某種案件的辯護。貧困被告人通常不信任公設辯護人,視他們為法院系統工作人員中的一部分,對公設辯護人的能力和為被告人服務的熱情也表示懷疑。

第二,合同制辯護人。律師個人或律師事務所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負責辦理一部分貧困被告人的案件。國家往往以較低標準簽訂合同,不考慮律師素質或服務質量的差別。這導致律師盡量減少為貧困被告人服務的時間。

第三,指定辯護人。法院從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名錄中為貧困被告人指定辯護人。這是一種最古老、最廣泛被采用的為貧困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國家為接受指定的辯護律師提供一定的補償,如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國選辯護人可以請求旅費、餐費、宿店費和報酬。有的自愿者不要求補償。這種方式使律師界在實施法律援助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二、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基本內容

第一,公設辯護人性質。由英美等國家的制度設計以觀,所謂公設辯護人是指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具有從業律師資格,為貧窮的被追訴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國家公職人員。英美等大多屬國家的做法是,設立專門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這一機構隸屬于政府,財政上直接或間接地由政府支持,在辦公室工作的律師由國家支付薪水。由此可以看出,公設辯護人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進而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 同時公設辯護人還須具備一般律師的從業資格,這是因為,公設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履行的是辯護職能,這使其在專業知識和技能方面與一般的律師沒有質的區別,因此,只有那些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具備一定實踐經驗的人,才有資格擔任公設辯護人。②

第二,公設辯護人的組織體系。由于公設辯護人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性質,因此,公社辯護人的組織機構應當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或機構。基于此,可以在政府內設置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另外,由于公設辯護人與辯護人一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為被追訴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如果其參與訴訟,其身份應當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不僅獨立于法院、檢察機關,也應當獨立于其他公設辯護人,因此,沒有必要對公設辯護人設立行政級別,只要在每個市縣等基層政府設置即可。

第三,公設辯護人的任職資格。從上述可知,公社辯護人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在具體履行法律援助工作時,其職能與其他律師基本無異,就此而言,公社辯護人的任職資格與一般的律師無異。除此之外,由于公設辯護人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具備國家公務員的一般條件,即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或其他考核。

第四,公設辯護人的權利義務。公設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應與其性質相對應。公設辯護人作為與法官、檢察官相并列的司法人員,其待遇應當與他們相同,其薪酬、晉升、獎懲等比照此二者規定。對于訴訟中的權利與義務,公設辯護人一般應當與辯護人相同。但是,由于公設辯護人是國家公職人員,其行使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應當具有自己的獨特性。

第五,公設辯護人援助案件的范圍。根據現行法的規定,我國強制指定辯護包括被告人是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毫無疑問,這些案件國家提供法律援助是必要的。然而,將強制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這些案件不盡合理。除死刑判決以外,其他刑罰,尤其是無期徒刑以及某些刑期較長的有期徒刑判決,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其他權益也會帶來重大影響。監禁刑導致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完全剝奪或長期剝奪,因此有必要提供辯護人,以確保其能夠有效行使辯護權,并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決,避免錯判給其帶來無可挽回的損失。基于此,公設辯護人的援助范圍應當擴大。就我國而言,筆者認為,綜合考慮可能判處的刑罰對被告人不利影響的大小,以及目前承擔法律援助的實際能力等因素,除被告人是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未成年人案件外,被追訴人如果因為經濟有困難、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有權獲得公設辯護人的法律幫助。同時,尤其要注意的是,應適當放寬為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經濟困難”標準,以避免公設辯護人法律援助的門檻過高。③

第六,提前公設辯護人介入訴訟時間,提高辯護效果。為了避免因為公設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過于滯后,從而影響辯護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對于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按照控辯平等原則,公設辯護人在審查階段就可以介入訴訟。

三、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制度保障

第一,加快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相關立法,構建全國統一的公設辯護人運行機制。任何一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依賴于立法。公設辯護人制度需要從法律層面明確性質、目的、管理方式、公設辯護人的權利義務職責范圍、服務方式等詳細內容,僅靠現有法律粗線條的框架式規定,是不能滿足規范公設辯護人制度的需求的。試點階段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工作是靠政府協調開展工作。在全國推廣和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沒有穩定的制度保障是不可能的,建議將公設辯護人制度寫入《法律援助法》、《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從法律上保障該制度的建設。

第二,明確經費來源、構成和使用機制,公設辯護人制度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正常運行資金應當由國家財政撥付,建立由中央政撥款的“專款專用”體制。

第三,落實國家乃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主體的責任,改變當前法律援助義務主體錯位的現象,提高辯護的積極性,確保辯護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健全公設辯護人組織管理體制,確保公設辯護人的獨立性,建立統一、有效、權威的公設辯護人組織管理體制。

第五,健全公設辯護人法律監督體制。

第六,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制度,例如"兩簡程序"(包括簡易審和簡化審)中的值班律師制度,程序上的繁簡分流,以及重大刑事案件指定律師的綠色通道制度等。④

當然,對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是一個系統工程。制度層面的改革與完善雖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遠非全部。觀念的轉變、國家的財政投入、其他公益律師以及社團、個人的參與,對于此問題的解決,都不可或缺。(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4)

參考文獻

① 參見賈軍喬:《論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之模式選擇》,載《法治與社會》,2008年第4期。

② 參見王海燕:《貧窮者如何獲得正義――論我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構建》,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8年第8期。

第4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關鍵詞 法學 教學方法 實踐教學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加快了民主法治的建設,對法學人才的培養也越來越重視實踐教學。各個高等院校都對法學教育進行了深入的反思和總結,深入研究實踐教學。然而,我國的法學教學模式依然存在許多弊端和不足,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進行革新和完善。

1 我國現行法學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

1.1 培養目標不正確

目前,我國法學本科、研究生以及博士等教育的規模與日俱增,甚至出現了市場飽和的狀態,投入過剩。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要想從事法律職業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同時由于社會各個階層對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越來越高,法學本科畢業生只會機械地背誦法律知識,而不能處理復雜法律案件中的法律關系乃至解決法律問題,他們早已不是法學高級專門人才,法學培養目標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需要,缺乏時代性。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試制度成為衡量法學學生的標尺,很多高校過分重視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忽視了對學生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導致學生畢業走向工作崗位以后實踐能力差。

1.2 教學內容偏重規范知識

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都是以傳授規范知識為核心,教學內容側重法律理論,教師授課也局限于對法條含義的解釋。法學教材通常比較固定,而法律法規卻是不停地制定修改更新,教學內容經常滯后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也不能及時地反映最新的法學研究成果,教學內容輕實務、重理論,導致學生缺乏法律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學校沒有重視人文知識的重要性,大多數學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國家司法考試上面,而其他知識的學習比較少,難以培養具有人文素質的法律人才。而且,由于我國法學教育以事實知識為主導地位,很少關注法律價值教育和法律職業倫理的教育,導致學生缺乏法律職業者的人格修養。

1.3 教學形式拘泥于課堂灌輸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學主要是講授式的班級教學方式,研究式、討論式的教學方法還比較少。課堂教授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的始終,雖然有利于學生快速掌握法律理論知識,但嚴重制約了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單一的教學方法造成學習資源、學習方式等方面的片面化,不僅導致學生在法學學習過程中的枯燥無味,而且無法適應個性化的學習和多樣化的培養目標的實現。而且現代的法學教學模式都是以教師為中心,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忽視了學生的主動性,師生之間缺乏互動和交流,學生很難與教師之間產生共鳴,教師也不可能滿足每個學生的需求。

2 法學教學方法的革新

2.1 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是現代高校普遍采用的法學教學方法,而且也是比較流行的實踐教學方法。學校可以在第四或者第五學期開設模擬法庭課程,要求學生必須參加,修夠學分。學生要將自己所學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知識充分運用到模擬法庭中,了解法庭庭審的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庭審規則,及時發現問題,思考問題,互相討論和學習。通過自身的實際演練,培養學生的組織能力、應變能力以及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一方面,學校要加強對模擬法庭實驗室的投入和建設,為法學實踐教學的開展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營造法庭氛圍,進行真實演練,讓學生切身體驗到庭審過程。另一方面,教師應該引導學生根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類型來選擇案件,讓學生掌握不同類型的訴訟程序。

學生在模擬法庭準備階段,應該根據自己的特長選擇角色,合理分組;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認真設計案件過程,法庭辯論等環節,在正式的模擬庭審時中,指導老師不能打斷學生的模擬程序,讓學生獨立完成演練,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模擬法庭庭審結束之后,在場旁聽的學生可以對學生團隊的表現進行評價,最后由指導老師對各個團隊以及學生的表現進行點評、打分和總結。參加模擬的學生也應該根據老師的點評和自己的感受進行總結,理論分析,寫出心得體會,鞏固所學知識。模擬法庭的考核就應該是學生代表和評判教師的綜合評定,對模擬案是否專業性、模擬者是否思路清晰、組織工作是否恰當、模擬者的衣著、語言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評定。

2.2 假期實習

假期實習是學生深入法律部門,接觸現實法律問題,將所學知識運用到法律實踐,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重要環節。通過實習,學生有機會接觸到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機構,了解和熟悉基本的法律案件流程,了解司法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深化對實體法的理解和掌握,加深法學理論的學習。由于我國大多數高校安排的實習都是畢業實習,不僅造成學生畢業時的就業壓力大,無心參加實習,有的甚至不參加實習,忙于找工作;也與實習單位的工作安排發生沖突,實習單位在短時間內不能接受大量的學生參加實習,嚴重打擊了實習單位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學校也無法提供充足的實習崗位,很多實習單位沒有發揮監管和培養責任,影響了學生的實習效果。因此,學校應該充分利用社會各種力量和資源,建立實踐教學基地,聯合校外各單位共同建立教學基地,讓學生在真實的工作環境中去學習和鍛煉。同時,學校應該改變傳統的集中實習的做法,按照不同的階段和計劃提供實習崗位,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實習時間,分階段實習。實踐教學不能間斷,連續安排在每年之中,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最后,還應該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測評體系,對分散實習加強管理,定期考核學生的實習態度、實習表現、實習日志等方面,將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完美地結合起來。

2.3 法庭旁聽

法庭旁聽也是開放式的實踐教學方式之一,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庭審程序,旁聽結束后,學生與法官、指導教師以及同學之間進行交流,寫出個人心得體會,并提交法庭旁聽報告。法庭旁聽可以為學生提供真實的、全面的法律訓練,學生在旁聽過程中,可以領略到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法官、公訴人等各個角色的表現,加深對庭審程序的了解,增強學生對司法審判的感性認識,提高對法律學習的興趣。學校可以在當地的法院建立實踐基地,加強與實踐基地的溝通和聯系,根據學生的學習需要和課程需要,與法院保持密切聯系,選擇適當的案件,組織學生參加旁聽。學校要及時公告案件開庭審理的信息,這樣一來學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來選擇旁聽案件,避免枯燥乏味。當然,法庭旁聽也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指導教師應該將旁聽規則提前告知每一名學生,遵守庭審紀律,認真旁聽,分析案件爭議的焦點以及法庭審判程序上的優缺點,撰寫旁聽報告,并將旁聽納入到期末考試的考核范圍之內。

2.4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旨在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及時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比較晚,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臨著很多困難。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援助事業的重要支撐,應該鼓勵學生積極投身到法律援助的事業中去,為經濟困難的群眾提供法律服務,不僅有助于法科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而且有助于他們鍛煉社會實踐能力,培養職業道德。高等學校設置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招聘志愿者,深入社區,定期進行法制宣傳,服務社區居民,鍛煉志愿者的社會實踐能力。同時,法律援助可以與“三下鄉”活動相結合,在鄉下開展法律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服務,了解農業、農村、農民。此外,校園開設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適當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案件,不僅可以鍛煉學生的訴訟能力,還可以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學校可以在校內建立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實現無償公益服務,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列入教學計劃,學校也要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基地正常運轉,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參加法律援助的學生應該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按時完成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任務,熱情對待當事人,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并對學生的法律援助活動進行考核。

2.5 法律診所

法律診所是20世紀50年代由美國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法學教學方法。法律診所的理念就是把法學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教學相結合,以真實的案件和真實的當事人為基礎,讓學生在真實的案件中,親身經歷案件審理的全過程,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由于各方面的因素限制,我國的法律診所教育還處于萌芽狀態,高校沒有足夠的經費來開展法律診所教育,師資投入也十分不夠。筆者認為,法律診所教育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它應該包括角色模擬教學法、互動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等等。學校首先應該建立校內真實診所,接待真實的當事人,學生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對具體案件進行處理,教師承擔最終的責任。其次,學校可以建立校外真實診所,依托一定的法律機構,學生在法律機構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幫助下進行法律服務,解決法律問題。法律診所課程可以安排在第五或者第六學期,學生可以將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具體的法律案件中去,深化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培養自己的法律操作能力。

3 結語

法學專業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非常強的學科,我國的法學教育通常側重于法律理論知識的傳授,忽視對學生法律實務方面的培養,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的問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發展,我們應該注重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滿足社會生活的發展需要。革新法學教學方法,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有機結合,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是我國法學教學的發展方向,也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參考文獻

[1] 韓穎.大學本科法學教學方法剖析[J].中國冶金教育,2013年增刊.

[2] 徐曉玉.法學教學方法初探[J].三江學院學報,2010.6(3).

第5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量罰標準的決定權。包括從重、從輕、減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以人為本,遵循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減輕處罰,須有正當理由和依據,不得。

第四條對性質、情節基本相同的同一類型案件,在同一時期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循法律效力原則,正確適用具體法律依據。

第六條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罰款額度,一般須對應本規范和分則列明的劃分標準實施。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首次不罰”原則,先依法責令(或書面警示告知)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處以罰款:

(一)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2)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阻撓、抗拒執法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私自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可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按照本規范及分則設定的條件,收集與行使自由裁量權有關的證據材料。案件承辦人和承辦單位研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對所建議選擇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案卷材料時,發現案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單位補充材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本規范審查自由裁量掌握情況,準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推行說明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對所決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說明相關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第十四條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行政案件公開。所有立案查處案件結案后15日內,在單位政務網公開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處罰決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本規范貫徹執行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內容。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給予糾正;構成執法過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范如有與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不符的,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執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一:法律服務法律法規實施分則

第6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6)10(a)-0155-02

1 當前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1.1 農村法律援助人員數量少且業務水平不高

我國從事法律援助的農村服務人員數量相對較少,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大多集中在城市,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法律援助服務的范圍和質量。由于農村地區經濟不發達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響,律師們很少深入農村為農民提供相關法律服務,雖然有些農村地區也有基層法律服務者,但是這一群體服務水平不高,業務培訓不夠,不能為群眾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開展農村法律服務活動只是局限于為農村農民編印、散發法制宣傳材料、接待涉法上訪等傳統方式,并且業務范圍較窄,僅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不能適應農村發展新形勢。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沒有律師職業資格,缺乏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另外,社會律師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務來謀生,但農村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低,這種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會讓農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確保農村地區法律援助開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條例》沒有對法律援助經費作出明確劃分,并且相關內容規定不夠具體,對法律援助經費的開支比例沒有明確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經費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機構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會發生走過場的現象,進而影響案件質量。我國法律援助資金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進而導致法律援助資金缺乏保障,影響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補貼加輻度較低,甚至發放不及時,這就會影響法律援助人員的積極性和辦案質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緊張,會直接影響他們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進行取證和其他訴訟活動過程中沒有一定的經費保障,不僅會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而且還會影響援助服務質量,進而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2 完善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2.1 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

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資源,這是確保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這就要求政府要不斷加強基層司法所的建設,配備齊全辦公設施,并確保基層司法人員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專業人員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還可以建立形成公職律師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質的、專門從事法律援助的律師,增強法律援助力量。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要促進形成覆蓋全面的網格化法律援助網點,針對農村發展現狀和特點,在縣級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確保在鄉鎮一級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聯絡員,才能確保法律的宣傳、咨詢、調解工作的開展。同時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創新法律宣傳方式,運用文藝宣傳、文化宣傳等新方式進行法律宣傳,讓農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識,增強農民的法制意識,并結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樣、生動活潑、豐富多彩的宣傳方式,讓廣大村民了解、知曉法律援助工作,從而更有效發揮法律援助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2.2 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

要適度擴大法律受援范圍,通過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將更多困難農民納入到法律援助范圍,根據當前農村發展的新變化,結合農村土地確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農村股份制改造等新問題,適當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才能更好覆蓋更多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圍,法律援助范圍不能局限于舊有標準,而是要從法律援助的本質著手,對于經濟困難且有法律需求的農村群眾就要進行法律援助,從當前農村法律援助發展趨勢分析,法律援助范圍應當同市場法律服務范圍相一致,針對農民群眾的法律需求,著重將農民工問題納入到法律援助范圍,他們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識,不能很好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加強對這一群體法律訴求的關注。同時要切實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援助工作職能,從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層面來加強農村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通過培訓等方式來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才能確保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工作質量。

2.3 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力度

費不足是制約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問題。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需要政府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資金投入,不僅要擴大財政預算,而且還要增加對法律援助的經費基數。同時法律援助也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來吸引和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律援助進行捐助,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我國新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雖然法律援助責任主體是政府,但在當前政府不能對法律援助投入足額資金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成立新農村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方式來確保法律援助資金,這種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農村法律援助資金來源,還可以提高援助資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經費資源投入的同時,也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的投入,吸引更多優秀法律人才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不僅是一項具有法律專業性的工作,而且還是一項群眾性的工作,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內容,對于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該文針對當前我國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分析,結合法律援助的具體問題,需要加強和改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強對農村弱勢群體的法律關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1] 林文靜,凡亞超,歐陽小雨.城鄉一體化視角下農村法制建設問題探析――以荊州市為[J].中國科技博覽,2014(1):2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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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華乓,劉大元.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研究[J].合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2):75-77.

[4] 張穩.新農村建設背景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問題研究[J].農業經濟,2014(9):15-19.

第7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關鍵詞]訴訟保險,訴訟費用,法律援助

訴訟保險制度,其具體含義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具體而言,即公民預料到自己將來有介入到訴訟糾紛中的可能,在尚未發生訴訟糾紛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訴訟保險費用,一旦將來發生訴訟事項,便可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用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在訴訟保險的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實際上承擔了解決法律援助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的責任(即保險公司成為法律援助資金的相對承擔者),從而減輕國家負擔。

一、訴訟保險制度的功能與缺陷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現代國家強調法治主義,民事糾紛的最終解決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濟的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訴訟制度實現權益的前提是必須支付民事司法運作的經濟成本。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公民的民事訴訟采用收費制,從起訴到上訴,從案件受理費到律師費,還有如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眾多的其他訴訟費用,這對當事人而言已經是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然而,通過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民眾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風險融人商業保險的運作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所帶來的費用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緩解法律援助的壓力

由于我國國情,加上政府財政經費有限,導致現實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蓋范圍極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終無法達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訴訟救濟自己權益的程度。如果設立了訴訟保險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援助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眾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當事人會因經濟壓力的緩解而積極地利用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訴訟保險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提供訴訟保險的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訴訟保險公司投保人的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方法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治觀念

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的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按照訴訟保險合同的規定向投保人支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訴訟費用。保險公司根據大數法則和數理統計的理論集合大量訴訟保險標的,讓所有參加訴訟保險的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并且通過再保險和保險資金多渠道投資,從而最終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同時,訴訟保險制度還能解決民眾對訴訟的顧慮。當事人只需交納一定的保險費來購買訴訟保險,則由保險公司來替當事人承擔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上的風險,從而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

不可否認,訴訟保險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處。一是它的覆蓋面比較窄。該制度基本上只適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糾紛的中等收人階層,事實上無法滿足真正貧民的法律要求。因此,從籌集法律援助資金的意義上看,訴訟保險并不是一條最佳途徑。二是訴訟保險制度使得律師依賴于保險公司來獲得報酬,容易造成保險公司操縱訴訟的不良后果。三是設立訴訟保險制度會大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從而導致當事人濫訴現象的出現。四是訴訟保險的實行通常具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險人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他就應當去申請援助,保險公司將不補償應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費用。只有當因經濟理由申請免費訴訟被拒絕時,訴訟保險才可以使用。

二、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障礙

1.觀念的落后

由于我國國民的訴訟意識和保險意識都欠發達,所以國民對接受訴訟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觀念上與思想上的準備,這會嚴重影響訴訟保險需求的形成和規模。可是,如果訴訟保險需求達不到一定的量,相應的訴訟保險供給也不會產生,這是我國當前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最大障礙。

2.移植訴訟保險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規范與保險技術

首先,在我國,還沒有任何有關由第三人來支付訴訟費用的法律規范,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相應的法規支持。再:者,由于我國保險業目前對訴訟保險制度尚未予以關注,因而缺乏技術層面的經驗與知識,更不用說相應的保險法律規范了。

3.目前我國律師收費在計算土存在著一些不確定因素、這對于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也存在極大的困難

訴訟保險制度的良性運作是以當事人、保險公司以及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為保障的。如果律師收費不確定,那么就會導致當事人認為保險公司為了節約費用而向當事人提供素質差的律師,保險公司也會因律師收費不明確而擔心自己的盈利狀況,從而潛意識地從降低成本方面考慮聘請收費低廉的律師,而律師為了招攬業務,不惜降低費用,引發律師業內部的不正當競爭。

4.制裁當事人濫訴制度的缺失,也是訴訟保險制度移植的障礙之一

由于部分公民因一些小事而大肆興訟,不僅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使司法機關不堪重負,無法集中精力處理重大案件。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我國法律缺乏制裁當事人濫用訴訟制度的規范。如果移植訴訟保險制度,濫訴問題勢必將同樣困擾保險公司。

三、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前提

1.公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的培養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離不開國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而這些是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具體訴訟保險產品的介紹,逐步培養出來的。因此,可以借鑒德國的成功經驗,開展大規模的訴訟保險宣傳活動,為訴訟保險制度的創立與發展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2.律師收費標準的明確

目前在我國律師收費標準暫不統一和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比較可靠地預測投保人的訴訟風險以及確定保險責任和保險費,因而投保人也無法根據自己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的大小決定購買相應的險種。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區域性乃至全國性的操作性較強的律師收費標準。

3.為了防止當事人的濫訴,必須強化訴訟風險告知制度

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法院都開始推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使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就能預知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潛在的風險,此舉無疑彰顯了法院打造“服務型法院”的服務理念。實際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案件前進行民事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則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在設立訴訟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向當事大提供有一定權威的法律專家來對當事人進行事前訴訟風險預測以及風險告知,這樣既能便當事人不會盲目地訴訟而加重法院的負擔,又可幫助當事人購買合適的訴訟保險,從而推動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4.保險公司的充分關注與積極推動

訴訟保險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其所涉及到的技術問題,只能由保險公司組織力量進行開發研究。可見,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積極推動與參與,訴訟保險無疑只是紙上談兵。

四、我國開辦訴訟保險的可行性設計

1.訴訟保險的適用范圍與條件

如前所述,西方的訴訟保險一般只應用于民事訴訟領域。那么,在行政訴訟乃至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依然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鑒定費、差旅費等費用。那么,訴訟保險能否及于三大訴訟的范圍,值得思考。

解決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結合三大訴訟面臨的不同風險進行具體分析。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訴訟保險原則上是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的。德國最初由機動車保險領域把業務拓展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也有國家在這方面進行了嘗試,比如,瑞典在刑事案件中規定訴訟保險原則上適用于為被控告過失犯罪的人提供辯護,但是其過失不得為嚴重過失。那么;無論是在民事訴訟還是在行政訴訟中,具有明顯勝訴可能的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保險支付律師費用等。

盡管訴訟保險原則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但在案件范圍上也都會有一定限制。在具體種類的案件中,保險的范圍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如在意大利,保險案件大多用在與機動車事故有關聯的或影響不大的方面;在瑞典,與住宅保險緊密相連的訴訟保險對于被保險人有關住宅方面的訴訟是有效的(但離婚除外)。對有關被保險人的職業、房地產或者汽車的訴訟無效,而且保險標的不得低于200瑞典克郎。在丹麥,某些訴訟種類被排除在外,例如以被保險人為清償債務人的純托收訴訟,不適用于訴訟保險。

2.訴訟保險的適用形式

國外訴訟保險的形式通常包括單獨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訴訟保險等。其中,單獨式訴訟保險是指不與其他保險相聯系的、獨立的訴訟保險。附加式訴訟保險是指在其他險種上附加訴訟保險的訴訟保險,其投保對象主要是房地產訴訟和機動車訴訟。這種訴訟保險并非單獨的保險險種,按規定不能單獨購買,而是和其他保險一起銷售。如在瑞典,訴訟保險常和火災保險、家庭保險一起銷售;在丹麥,訴訟保險被作為其他種類保險如家庭或汽車險的一部分。最常見的種類是與家庭保險相結合,為被保險人個人的訴訟提供保險。合作式訴訟保險是指從事傳統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專營訴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的訴訟保險。相比較而言,在我國公民保險意識與法治意識并不太高的情形下,單獨的訴訟保險形式似不可取。附加式訴訟保險也許對普通國民更有吸引力。考慮到剛開始訴訟保險并不普及、聘用律師進行訴訟成本需要預測的情況,由全國各地的大大小小的保險公司分別設立訴訟保險成本過高。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如果引進這一制度,首選的形式應當是采用合作式訴訟保險。這樣的好處在于業務集中,專業化比較強,更容易被國民信任。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專業的保險公司,這也是一個發展趨勢,所以,把訴訟保險交由專業的訴訟保險公司與傳統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訴訟保險更為可取。

3.訴訟保險的承保風險

通常情況下,國外的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風險包括合作風險與異議風險兩種。前者僅涉及利用訴訟的潛在費用,它主要是承保由訴訟進程時間不確定但必須對此進行事先預測而產生的風險。合作風險體現著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在設置和選擇險種以及收費上的一定的可預測性。因為在合作風險的承保范圍內,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的理賠數額是可以進行預測的,這是根據一國法律對現有的法院體系及案件的適用程序有明確規定而得出的預測。比如保險公司在遺囑確認案件所適用的法定訴訟程序計算出可能理賠的訴訟費用額,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投保對象和投保額度。總之,合作風險的案件保費相對容易確定。而在異議風險中,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因為異議風險的案件發生在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比如交通事故、合同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其發生的時間和所需要的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由于異議風險案件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從而有可能導致律師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數額巨大。不過,一般來說,正是因為異議風險的存在,才促使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保險方式來分化個體的訴訟風險負擔。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相信,我國在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之后,異議風險的案件應當是吸引投保人的主要類型。在這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協商保費或者分階段收取保費等技術性方法予以調整。

4.訴訟保險的保險責任

第8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一、工作情況及成效

(一)法制宣傳效果明顯2009年,是貫徹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第四年,是最為關鍵的一年。半年來,我縣緊緊圍繞“五五”普法規劃提出的奮斗目標和工作要求,按照縣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種有力措施,扎實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各項工作。一是精心組織“三月綜治法制宣傳月”活動。縣政法委、宣傳部、綜治委、治縣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縣組織開展綜治維穩及法制宣傳月活動的通知》(西綜治維穩電[2009]1號),緊緊圍繞“弘揚法治精神、平安和諧穩定”這一主題,充分利用車輛、廣播、電視、板報、圖書、掛圖、手冊、掛歷等宣傳工具和資料,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同時,抓住六月安全生產月和“6.26”國際禁毒日的有利時機,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始終。二是扎實開展“四下鄉”和法律進鄉村活動。1—4月份,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司法局、縣委610辦、縣民族宗教局等16個部門組成的“四下鄉”宣傳隊伍,深入到各鄉鎮開展科技、文化、衛生、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法規、禁毒防愛、打工維權、防范打邪等知識。三是全面推進“千村普法百村培訓”工程。積極采取法制講座、法律咨詢、以案釋法、調解講法、寫作法律文書、法制文藝演出等靈活多樣、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形式,面對面地向群眾講解法律知識、灌輸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解決具體法律問題。半年以來,共培訓了110個重點村民小組,開展調解講法566場次,使農村群眾受到了全方位、面對面的法制宣傳教育。四是清理各類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做好“五五”普法迎檢準備。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最后一年,為迎接明年省、州檢查驗收,從6月中旬開始,依法治縣辦對全縣“五五”普法規劃實施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進行查缺補漏,為我縣“五五”普法順利通過檢查驗收做好充分準備。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加大我縣司法行政機關始終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頭等大事抓緊抓實。一是加強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認真組織調解員參加縣、鄉、村組織的基層綜治維穩和普法骨干培訓班,提高調解員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二是積極請示匯報,爭取綜治維穩經費向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傾斜,解決人民調解員誤工報酬,提高調解工作積極性。三是下發了《*縣司法局關于認真開展集中排查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工作的通知》(西司發[2009]11號),重點對土地征用和承包、礦產資源開發、山林土地爭議、水源使用村務管理等方面的農村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問題“底數清、情況明”,確保不落項、不漏人、不留死角盲點。1—6月,全縣共受理各種類型矛盾糾紛238件,調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達98%。其中:人民調解組織調處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調解32件,成功調處32件;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29件,調解成功26件。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相互協調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正日趨完善。

(三)社區矯正穩步推進2009年是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啟動年,為深入貫徹全州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啟動我縣社區矯正工作,我們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機構,并結合實際,制定下發了《*縣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二是召開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2月27日,召開了由鄉鎮主要領導、政法委書記、綜治專干、司法所長、*長和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共75人參加的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對全縣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是一項全新而艱巨的工作,要求社區矯正工作者具備淵博的法律知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系統的心里健康知識等綜合素質。為此,認真組織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者和鄉村干部學習宣傳兩高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20*]12號)、《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和州、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區矯正工作者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進一步擴大了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并組織縣局社區矯正股及司法所長到馬關縣參觀學習社區矯正先進經驗。自啟動實施社區矯正工作以來,我縣吸取了全州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新做法、新經驗,創新地推行“接納尊重、喚醒自尊、真誠信任、良性互動、維護自決、灌注希望”的矯治模式,效果顯著。半年來,全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共98人,累計期滿解除矯正16人。6月在冊矯正對象82人,其中:暫時無法聯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檔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發生重新違法犯罪現象,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四)安置幫教有效開展加強安置幫教工作、杜絕和減少從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縣委、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安置幫教工作,自20*年以來,每年都組織幫教團到監獄、勞教所開展幫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全縣各鄉鎮司法行政干部對刑釋人員,采取跟蹤幫教、定期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了解發展生產情況及思想動向,積極為刑釋解教人員營造平等、無歧視的生產生活環境。20*年以來,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對象212人,其中:刑釋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人員28人,現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沒有出現重新違法犯罪的現象,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發展。

(五)法律援助面寬質高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云辦發[20*]21號)和州委辦、州政府辦《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文辦發[20*]19號)文件精神,我們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辦法》學習宣傳,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二是認真組織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參加全州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和省廳組織的考察學習,進一步提高對法律援助業務水平。三是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在配齊配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同時,在村委會聘請村黨總支(支部)書記或主任擔任法律援助聯系員,負責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對象貧困狀況的調查、審核等工作。四是加強法律援助調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補助標準。上半年,我縣在對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縣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從原來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半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詢121人次,接待群眾來訪198人次,解決民間糾紛16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做出積極努力。

(六)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執業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證員、律師、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義務,拓展法律服務領域,不斷壯大自我發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縣司法局和縣法院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律工作者執業行為的通知》,保障和促進了我縣法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杜絕違規違紀執業行為的發生。二是嚴格年檢注冊,對年檢注冊考試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冊。正確引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力破“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等難題。半年來,法律工作者共經濟、行政、民事訴訟案件82件,為人民群眾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20余萬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二是積極拓展公證業務,提高辦證質量。半年來,共辦理種各類公證22件,其中民事公證21件,經濟1件。三是加強對律師的執業監管,全面提升律師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律師在執業中的收案、收費、會見、辯護、等各個業務環節,積極引導律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鼓勵和支持律師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同時,主動加強與公、檢、法的業務聯系,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執業權利。半年來,七花律師事務所共訴訟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寫作法律事務文書15份,接受法律咨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會認知度提高半年來,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別被《法制網》、《*日報》、《*日報》、《*重要信息》等媒體和報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訊《用生命奏響平安和諧歌》榮獲全國首屆“法治與和諧”優秀法制作品三等獎;《法律援助農民工感受到的溫暖之手》榮獲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改革開放三十年征文三等獎。通過廣泛宣傳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會認知度,擴大了社會影響力。

(八)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扎實推進按照州局黨委和縣委的要求,扎實開展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認真撰寫讀書筆記、心得體會、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工作信息、調研報告,廣泛征求科學發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司法行政隊伍特別是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紀律作風有了根本轉變,對科學發展的內涵、重大意義有了深刻認識和理解,隊伍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

二、存在問題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與《規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通過對全縣普法依治理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各所站、村委開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不容樂觀,臺帳、記錄不規范,檔案不齊全;(二)各鄉鎮均無法制宣傳交通工具和專業宣傳器材,導致農村或邊遠地區成為法制宣傳教育的薄弱環節,外出務工人員和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難以到位;(三)人員缺編情況嚴重,目前,我縣司法行政系統僅有在編人員38人,按編辦批準的55個編制尚缺員17人,1人所現有3個,給指導人民調解、開展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和壓力;(四)公證業務難于拓展,近年來,辦證業務出現萎縮現象;(五)執業律師少,僅2名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長期病休,只有1位律師辦案,律師工作難于正常開展。(六)沒有注冊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親屬為由訴訟,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秩序。

第9篇:法律援助的案件類型范文

一、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現狀

近年來,河北省也在推進困境兒童保護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很大進步。2003年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救助保護聯誼會,致力于困境兒童生存、保護、參與、發展的各項工作,十年來,該聯誼會為我省困境兒童救助做出了具體而實際的貢獻。2010年6月,河北省“困境兒童關愛行動”正式啟動,包括大病兒童、流動兒童等四類兒童受到關注,同時專門針對貧困先心病兒展開了預防、捐助治療等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12年12月6日,河北省還專門以困境兒童救助為目的舉行了慈善晚宴,向社會募集款項613萬余元,為各類困境兒童提供物質幫助和教育服務。這些活動使得河北省在困境兒童保護方面的工作一直在穩步推進。與此同時,應當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同步推進的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卻一直沒有得到相應的深入進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依據除了通行于全國的《法律援助條例》外,還有2007年7月通過施行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在這兩個法律援助領域最重要的基礎法律文件中,卻都沒有關于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特別規定,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明確、具體、針對性強的法律依據,很多援助無法展開并切實到位,這已經成為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領域的難題之一。

二、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法律援助制度對困境兒童關注度不夠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我省公民在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情況下,共有十種情況可以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對于困境兒童這個特殊困難群體,并沒有特別涉及,同時對于困境兒童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徑、程序等,也沒有做出專門性規定。而且,從條款意思來看,申請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是“經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會導致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然而有其他困難的困境兒童無法申請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證明經濟困難需要辦理相應手續,對于那些農村、偏遠地區的困境兒童和流浪兒童而言,這種手續的辦理是非常困難的。

(二)重訴訟援助、輕非訟援助,與困境兒童現實法律需求不符合

根據《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關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河北省將法律援助的重點放在了為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人、辯護人的訴訟當事人提供、辯護服務上。而關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只籠統規定了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仲裁、辦理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活動。從多年法律援助實踐來看,由于資金、人員等方面條件的限制,絕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活動集中在了訴訟領域,甚至有的法律援助機構一年甚至幾年都沒有辦理過其他法律援助業務。而作為困境兒童而言,大多數需要的并不是訴訟援助,而是國家政策咨詢、代辦相關社會保險、代辦國家救助申請手續等活動。因此,法律援助在困境兒童救助和保障中能發揮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存在沖突

困境兒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內部的非法對待,如虐待、忽視、遺棄、傷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的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這意味著,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如果無法得到其監護人同意,法律援助就無法實際進行下去。而在監護人本身侵犯困境兒童權益的情況下,監護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活動如何開展?應當與哪些部門協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兒童基本權益的實現?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四)沒有針對困境兒童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其獨特之處。首先,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往往與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慈善機構直接相關,涉及大量的各部門具體實施細則、規定、辦法等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而一般的法律援助人員對于這一類型法律文件往往很少接觸,辦理起來難度較大,比較吃力。其次,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需要與流浪兒童、殘疾兒童、大病兒童進行接觸,因此,了解其心理、善于取得兒童信任、掌握必須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而這一點,也需要工作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方法,通過耐心、持久的具體援助活動積累經驗才能實現。因此,在我國目前困境兒童數量龐大、實現對其充分保障已經成為社會福利領域最重要、最緊急的任務的社會背景下,仍然沒有建立專門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和缺失。

(五)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兒童權益保護機構之間的協作關系尚未建立

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是一個龐大的社會問題,牽扯到立法、財政、教育、醫療甚至宗教等方方面面的內容,絕非法律援助機構能夠獨立承擔和處理的。因此,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公安部門、教育部門、醫療單位以及殘聯、婦聯等組織之間,應當建立順暢、合理、權責分明的聯動協作體系,方能使困境兒童得到迅速、有效、有針對性的法律援助保障。而這需要相關立法機關立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援助機構配合才能充分實現。

三、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對策

(一)法律援助應加強對困境兒童的關注

在我省法律援助資源整體有限的情況下,先針對包括殘疾兒童、大病兒童、流浪兒童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出臺專門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較符合需求狀況和容易實現的。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應當保證制度構架與困境兒童的現實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中,應通過專門條款將困境兒童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確定下來;其次,明確對于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經濟困難作為衡量標準和條件;再次,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請作為基本前提,當法律援助機構從各種渠道了解到困境兒童的相應需求信息時,有權主動開啟法律援助程序,為困境兒童提供幫助。

(二)為困境兒童提供持續、日常、非訟的法律援助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主要針對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訴訟主體,注重訴訟援助,忽視非訟援助。這使得實踐中大批亟需社保、醫保、社會照管的殘疾兒童、大病兒童及流浪兒童無法享受到這項免費公共法律服務。因此,針對困境兒童提供有針對性的非訟援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需要進行的最重要的調整。因此,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時,必須要做到非訟援助與訴訟援助相結合、以非訟援助為主。而在非訟援助過程中,要注意將法律咨詢、相關法律文書撰寫、社保醫保手續辦理、慈善活動申請等事項進行概括性納入,以保證現實中困境兒童能夠充分得到有關幫助和支持。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的沖突應得到解決

首先,我們應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擴大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如達到一定年齡的困境兒童本人、其近親屬、其所在學校、所在村(居)委會以及相關維權組織等有權代為提出申請。這能夠有效改善監護人獨攬法律援助申請權的現狀,確保在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能夠及時、有效介入。其次,法律援助機構在提供援助過程中,一旦發現有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應當及時向相關機關(如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進行通知、匯報,并作為困境兒童利益的保護者協同處理相關問題。

(四)應建立專門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決定了其對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應當在援助人員的專業性、程序上的特殊性、進行援助時的靈活性與優先性等方面作出規定,利用有限資源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作為我國最大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多年來辦理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很多地方也開始嘗試建立專門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組建專業的兒童法律援助團隊,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內容就是對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幾年來運轉效果良好,社會反響突出。我省應當在借鑒這些地區經驗的基礎上,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的建制和基礎上,盡快開始組建我省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部門,做到人員專業化、工作常態化。

(五)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機構應實現與相關機關的協作和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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