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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工作,促進我市勞動力有序流動,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其它社會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和接續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一)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
1.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繳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轉移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依據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形式和就業方式,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或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相關手續。
(1)到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以其它經濟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2)到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下同)就業的;
(3)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
其中,以業主身份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以其它經濟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然后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到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就業或臨時從業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完善勞動關系后辦理轉移手續;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件、需轉移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本人應當持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中介機構先行辦理勞動保障事務手續后,再辦理轉移手續。
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基金轉移額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含參保繳費時年滿45周歲及以上距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補繳年限)可按本通知規定,以其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繳費年限和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本息之和為基礎數據,統一按*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對應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的累計繳費額折算為本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為:
累計折算年限=〔(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本息之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對應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的累計繳費額)×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繳費月數〕÷12(個月)。
轉移折算的繳費年限,以本人實際申請辦理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當月為最先繳費記錄時間,采取向前逐年逐月倒推的辦法,推算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并按整月記錄。推算后有余額且余額不足抵繳按整月記錄所需繳費數額的,余額可直接作為本人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款,沖抵當月的繳費額;推算后,如果出現本人轉移折算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初參保繳費時間超過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次參保繳費時間的,以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作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初參保繳費時間記錄,余額直接作為本人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款,逐月沖抵繳費額。
3.轉移折算后的繳費年限統一按城鎮企業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分別記入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記錄和完善個人參保繳費基本信息、個人繳費臺賬和個人賬戶;轉移后,依據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形式和就業的方式不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繳費期內已辦理停保手續,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有關規定,辦理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相關手續。基金轉移額為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并全部作為個人繳費計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轉移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原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直接作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有欠費的,欠費期間不作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轉移后,應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和接續特殊問題的處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相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辦理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本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后,仍沒有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若本人提出申請,可以辦理轉移手續。
2.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將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基金轉移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又轉回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只按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折算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其原有的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工作年限不再作為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期間,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行政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基金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并全部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且已辦理停保手續的人員,符合參加*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相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能轉移,期滿后仍沒有在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重新就業的,若本人愿意可以攜帶停保手續等資料辦理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基金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并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直接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第一條為積極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甘政發〔2011〕9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具有市戶籍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養老金,積極引導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從城鄉居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全市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堅持有利于與村干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試點階段實行縣級統籌。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
(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暫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試點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國家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試點縣(區)對實際參保繳費人員繳費在100元至400元的城鄉居民,分檔次給予補貼。繳費1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5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補貼5元。對選擇500元至1000元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不分繳費檔次,每人每年均按25元補貼。
第七條對城鄉居民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五保戶,由試點縣(區)政府負責為其代繳全部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城鄉居民中的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由試點縣(區)政府為其代繳不少于30元的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至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至滿15年,補繳時,政府補貼由試點縣(區)政府按照每人每年5元補貼,并與個人補繳年限和數額同步到位。享受政府代繳政策的參保人員補繳時,縣(區)政府不再為其代繳,政府也不再為其補貼。
第三章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九條符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續時,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及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街道社區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由村民委員會或街道社區初審參保資格,填寫《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村民委員會或街道社區將參保人員登記表、花名冊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復核后上報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參保資格;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發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建立統一的參保檔案。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年繳費制度,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應當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繳清。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收繳并存入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同時,向參保人員出據收款憑證,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和繳費明細表。
第四章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居民委員會)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縣(區)財政補助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部分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六章制度銜接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干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干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十八條已經實行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縣(區),在試點中要積極探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實施辦法,實現制度并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試點縣(區)財政部門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經辦機構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鄉鎮(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直接歸集到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專戶。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按月將收繳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額上劃到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省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辦、組織部、宣傳部、編辦、人社、發改、財政、民政、殘聯、公安、人口委、農辦、扶貧辦、監察、國土、審計、統計等部門為成員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做好宣傳動員和督促落實工作。試點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并由縣(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1〕93號)要求,試點縣(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并報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職責分工
(一)市政府和試點縣(區)政府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同時,負責政府補貼資金和對繳費困難群體補助資金的籌集。
(二)市和試點縣(區)編辦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的核定工作。
(三)市人社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試點縣(區)的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四)試點縣(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機構,整合資源。在縣(區)人社部門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審核、基金歸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基金收支預決算和統計報表等工作,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業務經辦工作。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服務中心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負責參保登記復核和個人繳費的收繳上劃等工作。在村委會、社區配備專(兼)職協管員,負責參保繳費工作。人員配備由試點縣(區)政府確定,業務經費列入縣(區)級財政預算。
(一)基本情況
1、參與問卷調查居民基本情況。參與問卷調查的男女人數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問卷的人群中,婚姻狀況的分化較為明顯,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對此類問卷感興趣的人多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參與問卷的積極性較低。
2、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方式。調查顯示,通過當地政府宣傳了解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分別在對未領取養老金人群問卷調查中和在對已領取養老金人群調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很是重視,達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二)調查結果分析
1、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收支現狀
(1)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據調查資料顯示:2014年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調查數據也顯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間占比最高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別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作為傳統的農業大縣,著名的大蒜之鄉,主要經濟來源還是農業領域,所以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鎮居民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情況。在對已經領取養老金人群進行調查中發現,34%被調查者反映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養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養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間的各占比26%、22%。需要養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這是由于山東省金鄉縣屬于北方縣域城鎮,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物價也比較低,所以老人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間。
2、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狀況
(1)參保情況。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末山東省金鄉縣人口數為65萬。而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縣已有38.3萬人參保,約占總人口數的58.92%。在對沒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因調查中,52%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齡大些再參加,有29%的被調查者是由于費用太高,繳不起費,還有19%的被調查者是覺得養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沒有參保。根據以上調查可知,大多數尚未參保者還是打算將來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只是考慮到現在還年輕,想等到年齡大一些再參保。
(2)繳費情況。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選擇的每年繳費標準在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占比21%。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另外,對選擇居民養老保險投保檔次主要考慮的因素調查中,4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自身經濟情況,3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政府補貼標準,其次有28%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將來養老金數額。由此可見,雖然政府建立了多繳多得的繳費補助政策,但是并沒有達到很好的激勵作用,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仍是選擇了較低的繳費標準。
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城居保”制度的實施使城鎮非從業居民的養老問題得到了解決,使他們享受到了改革發展的成果,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但同時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需要我們予以重視并解決。
(一)缺乏激勵機制,居民繳費水平低。
由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釆取自愿參保的方式,所以通過制度激勵來引導居民參保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在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激勵政策的力度不夠,沒有充分起到鼓勵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作用。
1、在制度設計時應注意鼓勵和引導不同年齡段的參保對象。按《金鄉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年滿60周歲,繳費滿15年即可領取基礎養老金。對連續繳費年限滿16年不滿20年、滿20年不滿25年、滿25年及以上(不包括補繳年限)的參保人員,到60周歲領取養老金時,每人每月分別增發基礎養老金20元、30元、40元。通過問卷調查以及個案訪談我們了解到,由于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而且大部分年輕人并沒有過早養老的意識,認為有閑置資金可以做理財投資,收益會更高于繳納養老保險金。只要到了59周歲一次性補繳,即可得到一筆可觀的收益。另外,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同樣的錢,晚年再補繳明顯比每年按時繳費獲得微薄的政府對連續繳費的居民的補貼更“劃算”。
2、地方政府補貼較少,并未達到相應的激勵作用。已知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參保人員選擇500~1,500元5個繳費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繳費補貼;選擇1,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按照1,500元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但是調查顯示,居民普遍認為這些微薄的補貼會因物價上漲、利率調整等影響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所以,政府補貼并不能達到激勵居民選擇高繳費標準的目的,正如問卷調查顯示,被調查者選擇100~500元繳費標準的占比59%。
(二)養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問卷調查顯示,64%的已經領取養老金者反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養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領取養老金者表示擔心物價上漲,養老金貶值。根據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繳費標準計算,可得每月可領取養老金215.82元。而問卷調查顯示,60%的居民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為201~600元之間,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間。也就是說至少繳費標準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領取215.82元以上的養老金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問卷調查也顯示,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選擇每年繳費標準為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的占比21%,選擇501~1000元繳費標準的僅占17%。所以大多數居民每月能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個案訪談中,居民普遍反映隨著物價不斷上漲,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現重大疾病等狀況,這些養老金是遠遠不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
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保現象難以避免。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通過個案訪談了解到,目前山東省金鄉縣每年有大量外出務工人員,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也有很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三、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參保激勵機制,提升繳費檔次。
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在我們的問卷調查中也顯示,有59%的被調查者選擇了100~500元的繳費檔次。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普遍傾向于選擇較低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對于低繳費檔次的存在,從短期看,可能會減少政府財政的補貼支出,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但是從長遠看,城鄉居民繳費水平過低,則其年老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同樣較低,較低的養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仍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埋單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過政府輿論宣傳等方式,讓居民深入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鼓勵有條件的城鎮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以便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對“多繳多補”“、長繳多補”政策的實施,目前山東省金鄉縣已經實施了這兩種政策,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反映補貼太少,不能起到實質性的幫補作用。因此,這樣的補助力度還應該加大,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從而實現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基本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
(二)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監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核心,而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則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一是基金資金來源方面,山東省金鄉縣可以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良好銜接以后,引導社會資金、商業資金注入到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基金中,讓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多元化,從而更好地參與市場運行,應該在保證基金收入在通貨膨脹率以上的情況下,最大化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二是基金監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形式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資金操作運營—養老基金發放等各方面多環節的進行監督管理,從而保證基金的正常運行;三是在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規劃、多層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會招標的方式競選基金管理公司,讓基金公司幫忙管理一部分的養老資金,一部分資金交由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進而保證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發行與城鎮居民養老基金相關的債券,供地方養老保險購買,也可以將一部分資金投資穩健的股票。以多個方式將養老資金分流,通過多種渠道保證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所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986年我國開始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開始選擇部分縣市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明確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開創了先河。其中,國家給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方式體現。199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中強凋“在農村群眾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基礎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這一時期推行的農村保險制度是以個人繳費為主、財政沒有補貼,保險待遇低,農民的參保積極性不高,自1998年以來實踐中并沒有實現大的突破,其參保規模和基金籌資遠遠不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自2003年,我國開始積極推動各地開展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為籌資機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自愿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2010年10月20日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在第20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2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原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籌資方式增加了政府補貼。2009年《指導意見》提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社會保險法》將這一籌資方式寫入法律條文,在第20條中明確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具體包括:
(1)關于個人繳費。《指導意見》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關于集體補助。《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關于政府補貼。《指導意見》規定,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社會保險法》第21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1)關于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以適當增加發放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2)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國家為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3)關于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離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意義
“三農問題”作為我國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無疑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而有利于整個社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為此,國務院于2009年在全國10%的農村進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實現農村的全面覆蓋,它成為取消農業稅、實施農業補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一重大舉措,使“老有所養”的目標得以進一步實現。“新農保”的積極意義是多方面的,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首先,有利于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農保”按照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實施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繳費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并按照漸進原則,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子女的經濟負擔,使農民養老無后顧之憂,增加其消費能力,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一、目標任務
今年區內應參保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率達到50%以上;60周歲以上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鄉老年居民全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明年全區應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率達到70%以上;2012年實現全面覆蓋。
二、基本內容
(一)參保對象
根據《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今年6月30日止,全區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為繳費人員,年滿60周歲以上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鄉老年居民為免繳費享受待遇人員。
(二)基金籌集
1、繳費程序、標準及方式
(1)繳費程序。以社區(村)為單位動員組織繳費和個人直接繳費相結合。
(2)繳費標準。分為100、200、300、400、500元五個檔次,按年繳費,今后根據國家和省、市政府的規定適時調整。參保人自愿選檔繳費,多繳多得。
(3)繳費方式。今年7月為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和繳費起始月。以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參保人到本區就近的農村合作銀行任一營業網點直接繳費,繳費截止日為12月31日。
2、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
(1)政府補貼分為繳費補貼、領取補貼兩部分。
政府對所有參保繳費人員按每人每年30元進行繳費補貼;對提高繳費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個人繳費檔100元的,財政補貼30元;個人繳費200元的,財政補貼35元;個人繳費300元的,財政補助40元;個人繳費400元的,財政補助45元,個人繳費500元的,財政補助50元。其中:農村戶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由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每人每年30元給予補貼,超過30元的補貼部分及城鎮戶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由區財政承擔;對城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繳費困難群體以及被認定為當年度城鄉特殊困難戶的繳費困難群體由區財政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農村戶籍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給予轉移支付,另外5元由區財政承擔;城鎮戶籍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60元全部由區財政承擔。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補助標準不超過參保人最高繳費檔次的2倍。
(三)養老金待遇的領取
1、繳費人員按規定參保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滿60周歲的當月繳納當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后,由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障卡(養老金領取存折),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按月領取養老金。
2、今年免繳費享受待遇人員從7月起發放養老待遇。
(四)基金管理與監督
1、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接受同級和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發放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2、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統一組織征繳和發放,基金納入區財政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基金結余按同期銀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3、各街道(鄉、局)、社區(村)根據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參保繳費率和免繳費享受待遇人員的生存統計情況,每年12月對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在參保人所在的社區、村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和督促檢查全區具體實施工作,區人民政府成立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李蔚同志任組長,涂文清、劉熙宇任副組長,區政府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編辦、區人事局、區審計局、區殘聯、區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四、職責分工
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街道(鄉、局),區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分工、互相銜接、緊密配合,協同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實施工作。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是基金運作的責任主體,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是監督主體;各街道(鄉、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切實承擔起本街道(鄉、局)推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職責,將各項目標任務細化分解,責任到崗,量化到人,并實行目標責任制。具體職責:
(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全面負責政策的統籌協調和實施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匯報工作進度,跟蹤實施工作的推進情況。
2、負責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的管理和各街道(鄉、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做好政策實施中的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
3、負責牽頭組織人員培訓和籌備相關工作會議。
4、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操作規范,細化工作流程,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
5、負責全區參保人員數據庫的建立和調整。
6、配合區財政局做好資金的核算工作,與協作銀行銜接做好養老金發放事宜。
(二)區財政局
1、建立區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負責區級承擔資金的籌集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結算,政府補貼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區級承擔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提前兩個月經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至區支出戶,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區級承擔的個人繳費補貼按季度撥付,撥付時間為每季度的第三個月20日前。同時落實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
3、開展財政系統內實施相關政策的業務培訓工作。
(三)區公安分局
負責按戶籍提供城鄉居民家庭成員人數和基本情況;負責身份認定和戶籍、年齡認定。
(四)區發展改革局
將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納入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考核指標體系。
(五)區民政局
負責城鄉特困戶繳費困難群體的資格審查和制度銜接工作。
(六)區殘聯
負責城鄉重度殘疾人繳費困難群體的資格審查。
(七)區人事、編制、計生、政務服務及區農村合作銀行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八)各街道(鄉、局)
1、成立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依托現有公共服務平臺和工作人員,落實具體經辦人員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2、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培訓、宣傳、解釋工作,做好政策實施過程中的穩定工作。
3、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人員界定工作,指導社區、村勞動保障專干開展參保信息的核對、采集、確認以及參保人員的公示工作,并做好人員的審核上報工作。
4、做好養老金領取、參保資格的初審工作,辦理申報和發放的有關手續。
5、按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完成工作任務。
四、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
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涉及到廣大城鄉居民的切身利益,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街道(鄉、局)、區直相關部門要按照時間進度扎實做好各階段工作。
(一)宣傳動員培訓階段(9月1日-10月31日)
1、前期培訓。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到省、市進行業務學習。
2、會議動員。召開全區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動員大會,各街道(鄉、局)在全區動員大會后,迅速召開相應工作會議,根據工作要求對具體工作進行部署。
3、組織培訓。區勞動保障部門對本系統相關工作人員和各街道(鄉、局)相關工作人員及各社區(村)勞動保障專干進行業務培訓。
4、政策宣傳。印發宣傳資料,通過新聞媒體、芙蓉之窗網站、宣傳欄、黑板報、走街串巷、走村串戶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讓群眾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人員界定階段(11月1日-11月25日)
1、人員初審工作。街道(鄉、局)、社區(村)依托公安部門提供的數據庫,對符合參保條件人員的參保信息進行核對、采集和確認,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進行初步的審核匯總,做好相關基礎工作。
2、公示核實階段。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特別是直接享受養老待遇的老年城鄉居民在本社區(村)進行公示,對遺漏對象和不能列入對象進行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將調整后的名單再次公示。公示后,報街道(鄉、局)確認后,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報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管理服務中心。
3、建好人員數據庫。
(三)啟動實施階段
1、繳費人員參保繳費階段(今年12月1日-31日)
(1)對新參保人員進行公示確認,并報街道(鄉、局)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審核確定。
(2)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參保人員個人數據庫,并建立個人檔案,開展基金的征繳工作,核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卡》。
2、享受待遇人員養老待遇發放階段(今年11月30日-12月31日)
(1)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存折。
(2)會同區農村合作銀行開展資金社會化發放工作。
(四)考核、總結、驗收階段(明年1月1日-31日)
組織相關部門對各街道(鄉、局)、區直有關部門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促,定期公布工作進展情況。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全面驗收,對完成收繳任務較好的街道(鄉、局)、社區(村)分別給予一定獎勵,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要通報批評,并取消單位評優、評先資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區人民政府成立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各街道(鄉、局)黨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明確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同時將工作任務層層分解,層層落實,確保各階段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各街道(鄉、局)勞動保障站負責,各街道(鄉、局)應至少配備1至2名工作人員專職從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同時,各社區、村要明確專人任聯絡員及信息采集員。
(二)落實目標責任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責任制,納入對各街道(鄉、局)和區直有關部門的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不定期對各街道(鄉、局)和有關部門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對認識到位、行動迅速、措施得力、年終按時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進行通報表揚并實行獎勵;對工作不力和工作滯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區紀檢、宣傳、發改、公安、民政、財政、殘聯、人事、編制、農業、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三)加強宣傳發動
充分發揮各級黨政機構的組織優勢,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廣泛開展宣傳發動工作。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擬定宣傳提綱,采取發放資料、舉行咨詢活動等多種形式,進行深入宣傳。各街道(鄉、局)要深入到社區、鄉村、走進家庭,對城鄉居民開展面對面、點對點的政策宣傳工作,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和好處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宣傳部門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宣傳工作的重點,經常組織宣傳報道,強化輿論導向,在全區營造“人人主動參保,大家共享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機構隊伍建設
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業務流程,運用全省統一的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個人賬戶等基本要素的完整準確。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帳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關鍵詞:城鄉養老保險 制度建設 二元化社會結構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存在壁壘。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障制度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其它統籌地區,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可轉移到流入地,繳費年限可以累計。但目前來說,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之間存在壁壘。勞動關系從城鎮居民或者企業職工轉到農村的,所繳納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或者在工作單位繳納的企業養老保險金,其個人賬戶資金是無法轉移的,因此只能辦理退保,重新參入新農保,無法與積累的養老保險費合并計算。同樣,勞動關系從農村轉到城鎮或企業的,在農村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不能直接向城鎮或企業轉移,要想參加其他養老保險只能重新開始。這種轉移壁壘,已成為影響農村養老擴面和加快基金積累的主要障礙。
2.城鄉養老待遇水平差距較大。我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遠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適時調高。老農保是農民自我儲蓄的模式,養老金待遇主要依靠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來確定,由于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農民參保意識不強,自己繳費少,導致養老金待遇根本無法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財政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比過去有所提高,但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差距較大。
3.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自愿參加,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但在農民社會養老意識不高、收入水平低以及增長緩慢的經濟狀況下,農民投資的首要選擇并非是繳納養老保險費。因此,新農保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難度大。另一方面,新農保缺乏調劑機制,保障水平不高,農民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參保的長遠利益,參保積極性不高。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必須依靠健全的激勵機制、保障機制、調節機制,更需要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撐,只有這樣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才有發展的空間和后勁。
4.農村養老保險起步較晚。很大一部分人認為當前農村的主要任務是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農村養老保障主要還是依靠土地和家庭,構建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上起步較晚,相對于其他社會保險政府投入資金仍需進一步增大。
城鄉二元化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致使了養老保障制度存在城鄉差別,但兩者應統籌發展,應更加重視廣大農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二、統籌城鄉養老措施
1.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多予放活”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上采取“多予、放活”的政策。“多予”:一是如果農民領取養老金少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各級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補助到位;二是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加大對參保農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通過繳費補貼引導農民積極參保。“放活”:一是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構建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障制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養老待遇;二是農民可根據個人收入水平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享受與繳費水平相適應的養老待遇。
2.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土地換社保”政策。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部分農用土地轉為非農用地,一些農民土地被征用后,面臨難就業、無社保的困境。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對失地農民應該實行“土地換社保”的政策,按照“保障基本、廣泛覆蓋、共同負擔、統籌共濟”的要求,將失地農民社保納入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障的統籌范圍中。
3.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做好城鄉養老制度銜接。對農民工養老制度的建設,應實行“個人繳費為主,單位補繳為輔”的繳費原則,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保持合理的差距;農民工繳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金全部進入其個人賬戶內,專用于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可按規定記息、接續、轉移和繼承,做好農民工個人賬戶向城鎮或農村轉移的銜接,對于返鄉農民工,可繼續回原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如果不想參加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可以按照“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的辦法執行,這樣才能保障他們享受公平的養老金待遇。
參考文獻:
[1]胡曉義.社會保險稽核手冊[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第一條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鄉居民可以參加統籌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一)不屬于《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對象或不符合其它各類社會養老保障條件(農村養老保險除外);
(二)具有統籌地戶籍且戶籍年限滿5年(屬政府統一安置遷入或因區域調整劃入的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齡在16至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繳費水平與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集體補助、財政補貼水平與統籌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分級管理,以市區、縣(市)為統籌范圍。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互進行銜接。
第二章養老保險資金籌集
第七條繳費基數為統籌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兩檔。農村戶籍參保人員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非農戶籍參保人員可任選其中一檔。
個人繳費費率原則上為8%(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可適當提高)。有條件的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個人繳費部分可予適當補助。
統籌地財政原則上按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繳費基數的5%給予補貼,其中4%可用于建立參保人員補貼賬戶,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資金。
鼓勵社會各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給予贊助。
各縣(市)的個人繳費費率、財政補貼比例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在2個百分點內適當調整。
第八條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每年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報同級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九條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本辦法規定參保的,憑人口計生部門證明,給予一定的獎勵補貼,記入參保人員補貼賬戶,所需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
上述獎勵額度由各統籌地人口計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商定,報同級政府批準。
上述人員今后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發現其不符合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其獎勵額度的本息從補貼賬戶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資金充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資金。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由鄉鎮(街道)組織,以社區(村)為單位集中辦理。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采取按年繳費方式,繳費期由各統籌地確定,市區的繳費期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期相同。因特殊原因在當年繳費期內未繳費的,允許在次年繳費期內按補繳年度標準補繳,財政仍按上一年標準給予補貼。
第三章賬戶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由個人賬戶資金、補貼賬戶資金、統籌資金組成。
社保機構應按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及利息組成。補貼賬戶由財政補貼劃入和利息組成。
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按同期銀行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一次性補繳后,不得退保。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兩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參保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由社保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刑滿釋放回原籍繼續繳費的,服刑前后的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戶籍遷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轉移至遷入地社保機構;不能轉移的,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統籌資金來源為政府補貼劃入補貼賬戶后的剩余部分及產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規定可劃入的資金及產生的利息。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從核準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與補貼賬戶儲存額之和除以156。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個人可按當期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滿15年,財政按照本辦法實施當年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并按第七條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比照第十七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不補繳的,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先在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從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中繼續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統籌資金不足的,由財政籌措資金解決。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含繳費人員和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養老保險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工作考核;多渠道籌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
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指導、管理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做好參保對象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貼的確認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戶籍遷入年限和跨統籌地遷出人員確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街道)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及具體的業務經辦工作。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保機構應建立健全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認證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養老保險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二十九條社保機構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年度收支預算草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定期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第三十一條在各類企業就業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辦法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本人要求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也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二條已按本辦法參保的人員,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條件的,停止按本辦法參保,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不間斷計息,但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也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仍保留的人員,達到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允許折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條件的,應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具體折算辦法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后,原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不再受理。原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可退還原繳費儲存額,也可將繳費儲存額按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當年確定的個人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財政補貼部分按本辦法實施當年標準給予補貼。不愿轉換及不愿退還繳費儲存額的,仍按原辦法規定計發和享受養老待遇,但不得參加本辦法規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年滿60周歲及以上、戶籍遷入年限連續滿5年及以上、無社會養老保障(農村養老保險除外)的城鄉居民,可按下列辦法一次性參保繳費并享受待遇:
(一)繳費年限為本人實際年齡計算至75周歲,不足5年或7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5年計算。
(二)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按第七條規定確定。按實建立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
(三)待遇按個人月繳費標準和財政月補貼賬戶標準之和確定。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處理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按上述辦法參保的人員,須在各統籌地規定時間內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逾期不再受理。
按上述辦法參保的人員,不再享受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
本文所論及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前身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在諸多種類的養老保險制度中,保障水平最低的當屬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次之。這兩項保險制度都是我國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其目的是為了覆蓋我國傳統養老保險的盲區,即城鎮中的未就業人口和廣大的農業人口。其中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所涉人口最多,超過4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特指我國于2009年開始建立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險種。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是針對具有城鎮戶口的非在職人員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和城居保天然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兩種制度都建立了個人賬戶,而且其繳費及養老金發放公式也很相似。兩種制度下都是年滿60歲就可以開始領取養老金,跟此前的繳費記錄沒有直接關系。基于兩種保險的諸多相似之處,很多省份自兩制度建立之初就實行同樣的管理標準。2014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的新聞會上公布,我國已有15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決定將2009年新農保與2011年城居保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在全國適用。農村養老保險滯后于城市是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普遍規律。如德國1883年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直到1957年才開始建立針對農場主的農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從城市走向農村耗時最短的日本,也用了約30年的時間。[4]我國自1986年開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也主要集中保障的是城鎮人口,后逐步擴展至農村。2009年開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短短5年時間,就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其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對打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降低人口的流動成本有著積極的意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為每個被保險人建立了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保管理機構將對這一賬戶記錄終身。若遇到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等,可在遷入地申請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即使變更了保險性質,如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可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可以減少人口、尤其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之間轉移的“便攜性損失”,有利于促進全國統一的公平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然而,就縮小城鄉收入分配差距而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對其實質影響并不大,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造成的城鄉收入分配不均并未解決。因為城居保并非城市養老保險的主流,不是造成城鄉養老保險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在原有屬于城鎮人口享有的四種養老保險當中,城居保是其中保障水平最低的一種,其保障標準遠低于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保障水平,也低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城鎮當中除公務員、事業單位以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外的非在職人員的保險,其覆蓋人口少,保障水平與新農保基本相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并不能真正打破城鄉養老保險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局面。并軌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與公務員及事業單位人員的保障水平依然差距巨大,短期內也不可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合并適用同一標準。因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新農保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設計,其繳費機制、保障水平差距也很大。因此,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主要是為了降低管理成本,并不會給城鄉收入分配差距帶來顯著影響,也不會顯著提高新農保的保障水平。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對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
(一)保障主體基本不變,保障水平沒有提高建立于2009年的“新農保”覆蓋人群超過4億,而2011年開始的城居保,只適用于城市當中18到60周歲的無業居民,這一群體全國僅幾千萬人,參保人數就更少了,因此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仍以農村人口為主,不會改變主要覆蓋群體的性質。加上城鎮養老保險很大程度上已經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流,與新農保合并的城居保所涉及人員較少。如圖1顯示,截至2013年,全國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總人數為4.98億人,其中城居保人數僅為2399萬,約占兩項保險人數總和的4.82%,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鄉老年居民1.38億人,其中城鎮老年居民僅1000萬人,約占總人數的7.25%,可見,與城居保并軌后的保險體制依然是以農村人口保障為主,并不會改變原有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局。新農保和城居保是我國為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于近幾年建立的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將養老保險福利惠及至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合并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本著“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著重擴大覆蓋人口。我國目前養老保險覆蓋總人口約7億,其中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覆蓋人口約5億,相當于歐盟的總人口,這樣龐大的保障群體在短時間內提高保障水平是很困難的。[5]以2011年新農保為例,當年參保人口年人均養老金為690元,月所得養老保險金僅為57.5元,57.5元的養老金顯然只具有象征意義。2011年實施的城居保保障水平與2009年的新農保基本相當。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國家在原有的繳費檔次上增設了1500元、2000元兩個自愿選擇性的繳費檔次,但并未提高對兩項保險的保障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保障人口依然必須依賴傳統的儲蓄、房租甚至養兒防老的道德支持。
(二)財政投入并未增加,收入差距不曾縮小我國目前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負面影響,不是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造成的。須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本身就很低,真正對收入差距造成影響的是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及上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6]這幾類保險的繳費和保障水平遠遠超過新農保,但短期看,沒有并軌的可能。公務員養老保險一直處于超國民待遇,短期內沒有動搖的跡象;2008年開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也很不徹底,最終不了了之;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完整的職工繳費記錄,被保險人需要繳費達到15年以上方可以享受到最終的養老保險,它每月的繳費比例為單位20%,職工8%,這一繳費金額對于沒有工資收入的城鄉居民而言既無法評估也難以承受。相對于一年100元起點的新農保保費而言,顯然不在同一水平,新農保不但沒有繳費比例的限制,甚至即使沒有繳費,只要年滿60周歲,也可以領取養老金。如果強行將兩項保險合并,無疑會打擊城鎮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可見,短期內想要通過增加繳費金額,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是不現實的。鑒于城鄉居民的整體收入水平有限,必須增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以盡量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然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并未提高國家的財政補貼水平。政府補貼還是主要來自于基礎養老金補貼和地方政府補貼,而這一補貼標準在制度合并前后并無實質性變化。原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準為每年100至500元5個檔次,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并軌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100至2000元12個檔次,雖然增加了兩個繳費檔次,但是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基本上沒有發生變化。即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合并前后的制度均規定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然而激勵的力度并不大。合并后的制度強調了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但實際上選擇較高繳費標準的被保險人寥寥無幾。
(三)制度監管有待完善,基金信心仍未建立2011年12月20日,中國社科院《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十一五”期間,我國養老保險遵繳率逐年下降,2006至2010年的遵繳率分別是90%、89.9%、89.5%、87.7%和86.5%。圖2表明我國的養老保險被保險人的繳費信心在逐年下降,造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是我國的養老金收益太低。目前,我國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銀行存款高達90%,其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為2.22%,這表明我國的養老金個人賬戶處于負增長狀態。如果不能給養老金個人賬戶尋找到優質的投資渠道,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將成為養老保險金的負擔,會影響養老金的可持續發展,腐蝕民眾的投資信心。另一方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雖然可以節約一定的管理成本,但只是人員上的簡單縮減,養老保險的管理和運作方式并無變化,沒有制度上的新突破。原新農保基金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管,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加以監督,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在行政村范圍內公布每年的參保人員數據及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城居保建立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縣為單位進行管理。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監管基本延續了原有城居保的監管模式,仍是以縣為單位,逐步提高統籌層次。考慮到我國的農村參保人過于分散的現實狀況,基層農村依然離不開村委會和農保經辦機構處理一村一寨的參保人員的具體數據和繳費及發放情況。可見,并軌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只是將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基金合并管理,依然是縣級管理,依然要依賴基層組織,并無任何制度上的新突破。
三、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入水平的幾點建議
(一)增加涉農養老保險政府補貼過去30年,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資本與生產要素的回報逐年上升,但勞動報酬占國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卻逐年下降,由1998年的45.6%下降到2007年的39.2%,低于同期發達國家甚至中等收入國家比重。以2007年為例。依圖3所示,2007年我國勞動報酬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不但低于英(54.5%)、美(55.81%)、德(48.8%)等發達國家,也低于俄羅斯(44.55%)、巴西(40.91%)這樣的中等收入國家。我國一直有計劃經濟的傳統,政府主導著社會財富的分配流向,養老保險領域亦不例外。所以在涉及養老保險的二次分配環節,政府有責任加大對低收入群體基礎養老金的財政投入。這也是新農保的優勢所在。2009年開始建設的新農保制度與老農保相比,對收入分配最大的政策優惠是強調了政府補貼,即政府參與了其中的財政收人再分配。目前我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府補貼是30元每人每年,對繳費較多的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如山東省對繳費超過500元的補貼60元。然而這一標準仍然太低,按照一個被保險人從16周歲開始繳費計算,到60歲開始領取保險金,共繳費45年,不考慮利息的情況下國家總共補貼1350元,除以退休后發放月份139個月,每個月的政府補貼僅為9.71元,再考慮到物價和通脹因素,購買力實際上達不到9.71元,被保險人還要經過種種程序,凍結自己的部分財產,更加降低了補貼的吸引力。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繳費積極性不高,絕大多數人都是選擇了最低檔的繳費標準,即使是有經濟能力的人也沒有多在養老金領域投資的愿望。在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農民,農村養老保險自建立之初就與城鎮合并進行,不會形成不同層次養老保險待遇差異過大的情形。與部分城鄉養老保險分而治之的國家相比,我國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財政補貼,遠遠落后于其他國家。2012年我國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財政投入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13%,遠遠落后于多數發達國家。主要的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于農民個人繳費,并軌后的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來源依然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體現不出國家對弱勢群體的幫扶。為均衡社會收入再分配,發達國家對涉農人口的養老保險金補助比例非常高,甚至成為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如德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政府補貼比例高達70%,法國為60%,日本為43%并在逐年上漲。[7]
(二)完善基金監管以樹立公眾繳費信心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養老金的投資往往沒有民間資本那么自由,尤其在我國養老金的統籌層次較低的情況下,想獲得高額的回報就更難。目前,我國的養老金未能指數化,其增長機制未能充分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養老金的實際購買力呈下降的趨勢,這更加腐蝕了公眾的繳費信心。[8]養老金的繳納形成了個人賬戶,理論上類似于存款,然而養老金的投資是長期且固定的,除非死亡或退休等重大事項發生,被保險人對于個人資金不能完全自由支配,這比普通的投資多了一層時間成本。因此,養老金的增值利息必須遠遠高于銀行利率甚至民間易得的其他投資收益,如余額寶等。如果養老金收益率太低,被保險人沒有把錢放到養老賬戶的必要,他們可以自己投資、自己收益,在資金應用方面也多了一層靈活性。而且,目前養老金的管理遠未達到銀聯、余額寶等理財產品的方便程度,繳納和領取養老金要花費相當的時間成本,被保險人往往需要到指定地點排隊繳納和領取,這些都大大降低了養老金的吸金能力。但養老金數目巨大,其投資具有民間資本不可比擬的資金優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僅新農保基金結余達2302億元,與城居保合并后的資金優勢將更加明顯,這樣的資本規模是其他民間資本不可企及的。[9]但是由于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管理機構龐雜,限制了基金的規模效應。筆者以為,可以學習智利關于養老金監管的經驗,即將養老保險金的投資從政府職能中剝離出來,在全國成立多家競爭性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公司,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將養老保險金繳納到哪一個具體的公司。在多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形成充分的競爭,政府只監督基金公司的運作,并承擔養老保險基金公司可能破產的風險。這樣就在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領域形成了充分競爭,相比如今縣級多頭管理更能夠發揮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優勢。在加強養老保險金監管的同時,應對保險基金實行指數化,提高農民對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信心。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不應簡單只確定一個固定數目,應充分考慮到物價及通貨膨脹因素,實行指數化,每年重新評估一個合理的養老金數額,隨物價和通貨膨脹逐年上漲,以吸納更多的資金到養老保險領域來。
(三)完善繳費激勵機制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的是自愿參保原則,能否充分調動被保險人的繳費積極性是其成敗的關鍵。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只是相應調整了繳費檔次,但并未改變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激勵模式。現在的激勵模式雖然數據上呈現為多繳多補,但實際上是補貼累退制,從性價比上考慮,會促使被保險人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2011年暑期,華中農業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王翠琴深入湖北省宜都市等地對當地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進行專題調查研究。結果發現,農民選擇的新農保檔次與其家庭收入之間不成正比,累退制的多繳多補政策不能激發農民的繳費積極性。如圖4所示,93.18%的農民選擇了最低檔次100元的標準繳費,其余檔次200、400、600至900元的繳費比例分別是3.13%、1%、0.55%和2.14%,可見民眾的繳費欲望并未充分調動起來,即使是有繳費能力的人也選擇了較低檔次的繳費標準。[10]因此,我國應加強政府的調節作用,完善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均衡財政投入,增加補貼,從根本上增加養老金的吸引力。同時,制度激勵應該考慮到不同年齡段的不同心態。根據現行保險政策,繳費15年并滿60周歲后,每月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55元,但是對于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則沒有體現出相應的年限激勵機制。這使得年齡小于45周歲的人沒有強烈的繳費意愿,因為只要在60周歲之前完成15年的繳費記錄即可,35周歲以下的年輕人參保積極性更低。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針對年滿16周歲的人設立的,這實質上造成了被保險個體一半以上的涉保期間游離于養老保險繳費機制以外。筆者以為,在進一步的制度完善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繳費年限的激勵機制,根據不同的繳費年限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將養老金發放梯度化,以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青年參與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來。
四、結語
關于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為全面了解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實施情況,推動工作健康發展。縣政協組織部分委員,深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及袁家莊街道辦和長角壩、岳壩鎮,采取閱資料、聽取匯報、走訪了解、座談討論等方式,對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及主要做法
自2011年7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及業務主管部門和各鎮辦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015年底,全縣參保18280人,其中參保繳費13607人,享受養老金待遇4665人,參保率99.5%,實現了參保人群全覆蓋和應保盡保。積極推行涉及農村的其他養老保險制度,認定曾在民辦教師、赤腳醫生、農村接生員、農技員、獸醫員、水利水電員、林業員、電影放映員等崗位工作過的農村籍人員(特定人員)10大類1073人,對符合條件的459人發放了養老補助金;建立實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財政專戶繳費資金超過1500萬元,為符合被征地農民各種人員發放養老生活補助920人14萬余元,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助304人53萬元,有效改善了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條件,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縣政府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人社局長、財政局長為副組長,由人社、財政、公安、發改、民政、國土等部門組成的佛坪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隸屬于縣人社局管理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人員編制5個,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各鎮調配1--2人負責經辦業務,各村(居)委會明確了1人代辦有關參保業務,建立健全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和經辦的組織平臺。
(二)強化宣傳,引導參保。一是經辦中心工作人員和鎮(辦)、村干部進村入戶,召開村民會議,送政策上門,面對面宣傳養老保險政策,讓群眾了解政策,五年來先后組織政策宣傳進村入戶3次,發放宣傳單2萬余張,發放宣傳袋6000余份,發放宣傳年歷7000余份。二是設立政策咨詢電話,為廣大群眾提供政策咨詢、解決疑難問題1000余人次。
(三)密切協作,合力推進。一是主動服務。工作開展初期,縣人社局與鎮經辦人員,會同村級協辦人員主動上門為群眾辦理參保手續,方便群眾參保。二是協作配合。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分布面廣、居住分散的特點,縣政府將信用聯社作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開戶行,為參保群眾領取養老金提供了便利。三是加強經辦稽核,在收費環節上做到人、票、款相符,代辦員收取的現金必須在3日內繳到經辦中心銀行專戶,確保了養老基金無差錯、無遺漏、無損失。
(四)嚴格管理,規范操作。一是建立了縣、鎮(辦)、村三級工作機制。縣有經辦中心,鎮(辦)有經辦人員,村有協辦人員,并對其進行省市縣各級政策業務培訓100余人次。二是建立了工作考核機制。縣政府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核,嚴格實行獎懲。三是制定了《佛坪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和《佛坪縣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暫行)》,明確了基金籌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待遇、轉移投保與制度銜接、基金安全管理、業務經辦管理服務等監督機制和工作流程。四是建立工作專網信息系統和AAA級檔案室,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經辦管理水平,促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常態化。
二、存在問題
雖然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展有序有力,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和不足。
(一)政策宣傳不深入,部分群眾認識不到位。宣傳的方式方法不夠靈活,少數群眾對政策了解不深,理解不透,導致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一是部分鎮(辦)、村、組干部思想上不重視,工作主動性不夠,學習了解政策不深入,對政策、經辦規程宣講不深入、不準確、不到位,程序上不夠便民。二是群眾認識不足,不愿交或少交保費,繳費檔次偏低(選擇繳費100元/年的占94.47%,200~300元/年的占3.94%,400元/年以上的僅占1.58%),特別是16 --45周歲的群眾,對新農保政策存在模糊認識,感覺繁瑣、麻煩認為新農保領取待遇低,繳費時間長,覺得養老問題遙遠,等到年紀大些再參保,多數群眾只想交夠15年,不愿長年限繳保費,怕政策變化和參保資金安全等問題,致使參保繳費檔次偏低、年限偏短,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相應偏低。
(二)經辦程序較復雜,參保權益知情率不高。一是部分制度規定在辦理、操作時程序比較復雜,特別是在辦理申報手續時,大部分外出務工人員常年不在家,委托家人和親朋代繳費,容易錯造成失誤、遺漏、矛盾、脫保等問題,參保率受到一定影響。二是參保對象對個人權益知情率不夠,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小組雖然對個人參保信息進行了張榜公示,但存在老百姓不注意看或看不懂的情況,導致自己對自己的參保繳費信息模糊不清。
(三)基礎建設較薄弱,經辦人員能力有待提高。隨著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的增加,經辦工作業務量急劇攀升,對具體經辦人員素能要求也越來越高。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僅有6編6人,工作力量不足,加之辦公地點較偏僻,群眾辦事不方便。各鎮(辦)雖明確了l至2名經辦工作人員,但不是專職專崗,工作調換頻繁,人員不夠穩定,導致工作有時出現脫節現象。村級代辦人員多數年齡偏大、業務水平低,且身兼數職,顧此失彼,疲于應付,工作方法簡單,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四)工作進展不均衡,個別征繳力度需加大。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進展不平衡,縣城附近的鎮辦參保情況較好,偏遠鎮參保情況相對較差。
三、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政策知曉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業務主管部門和各鎮辦要進一步加大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一是組織好村組干部的政策培訓,使其帶頭繳納保費,帶動群眾積極參保。二是在做好常規宣傳的基礎上,突出宣傳方式方法的靈活性和多樣性,改變照本宣科灌輸式的宣傳方法,增強針對性,確保養老保險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促使形成“動員群眾參保”變為“群眾自愿參保”的良好局面。
(二)簡化工作程序,不斷完善信息平臺建設。縣經辦中心要逐步完善養老保險繳費、基金運行、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強指導,做到上情下達,上下結合,強化基層服務意識,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養老保險繳費機制,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增強其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業務運行成本和風險,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研讀,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為群眾著想,簡化參保群眾在開設賬戶、參保繳費、正常遞增養老金標準、領取養老金和死亡認證等環節的相關程序,努力為參保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加大財政投入,切實增強養老保障能力。縣人社、財政部門要解放思想,做好調研摸底,做到科學評估、與時俱進。從群眾繳納保費及領取養老金的關口入手,采取對比算賬、案例宣教的方法,提高城鄉居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認知水平,使其自愿提高繳費檔次和繳費年限,提高保障水平和能力。通過這些政策的實施,能及時為縣政府決策提供依據,逐步提高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標準,確保參保群眾真正實現老有所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