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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986年我國開始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開始選擇部分縣市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明確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開創了先河。其中,國家給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方式體現。199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中強凋“在農村群眾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基礎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這一時期推行的農村保險制度是以個人繳費為主、財政沒有補貼,保險待遇低,農民的參保積極性不高,自1998年以來實踐中并沒有實現大的突破,其參保規模和基金籌資遠遠不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自2003年,我國開始積極推動各地開展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為籌資機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自愿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2010年10月20日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在第20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2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原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籌資方式增加了政府補貼。2009年《指導意見》提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社會保險法》將這一籌資方式寫入法律條文,在第20條中明確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毙滦娃r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具體包括:
(1)關于個人繳費?!吨笇б庖姟芬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關于集體補助。《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關于政府補貼。《指導意見》規定,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社會保險法》第21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1)關于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以適當增加發放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2)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國家為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3)關于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離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意義
“三農問題”作為我國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無疑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而有利于整個社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為此,國務院于2009年在全國10%的農村進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實現農村的全面覆蓋,它成為取消農業稅、實施農業補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一重大舉措,使“老有所養”的目標得以進一步實現?!靶罗r?!钡姆e極意義是多方面的,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首先,有利于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靶罗r保”按照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實施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繳費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并按照漸進原則,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子女的經濟負擔,使農民養老無后顧之憂,增加其消費能力,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1.1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退保率高
對農民工參保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下發《關于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將農民工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各地雖然做了很多工作,強制性的將農民工納入參保體系,但收效甚微。目前農民工參保率不到10%。但由于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加上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健全,返鄉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困難,只能選擇退保。
1.2地區保險責任分擔不合理、再分配功能沒有得到體現
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農民工的流向主要是從不發達地區流向發達地區。農民工為發達地區的經濟建設作出了貢獻,但由于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不能隨著農民工的流動來攜帶,農民工退保后將社會統籌帳戶上的基金留在了發達地區,發達地區政府沒有對其承擔養老保險責任。農民工大量返鄉過后,欠發達地區又不得不在缺乏保險資源的情況下承擔起對返鄉農民工的保障責任。這樣就加劇了城鄉、區域之間的不公平。
1.3現行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不適合農民工的特點
將農民工納入現行的養老保險體系,從理論上說,這樣操作有利于制度的統一,有利于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群體之間的公平性,有利于降低城鎮養老保險的撫養比,有利于農民向城鎮轉移。但這種制度選擇存在缺陷,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差異性,決定了不能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現行制度體系。農民工在勞動能力、就業、工資收入與城市勞動者存在差別,很難用統一的制度將農民工納入覆蓋范圍。農民工就業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不穩定性,變更勞動關系頻繁,同時收入往往較低并得不到保證。我國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于繳費標準和享受待遇的條件超越了部分農民工的實際狀況。絕大部分農民工的收入難以承受過高的繳費水平,即使能夠承受的農民工也往往難以達到繳費滿15年的基本條件。同時養老保險統籌不能轉移,造成繳費后在老家領取不到養老金待遇。
2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模式
2.1實行低門檻、廣覆蓋的進入機制
農民工在城鎮就業主要集中在一些邊緣行業,這些行業的工資普遍較低,農民工往往難以承擔較高的繳費標準。因此筆者認為根據農民工收入較低的特點,農民工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水平應低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水平,個人繳費完全納入個人帳戶。企業為農民工繳費率仍維持不變。同時農民工的繳費方式可以靈活,既可按月繳納,也可按季度、按年繳納;當勞動關系中斷一段時間后也可以繼續參保。這個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應當是全國統一的。
2.2建立完全基金積累制的個人帳戶
建立完全基金積累制的個人帳戶,實行繳費確定型的低待遇制度,不設社會統籌。農民工個人繳費完全納入個人帳戶,企業繳費中的4%計入專項調劑金帳戶。調劑金帳戶主要用于養老金給付標準的調整和長壽者養老金的缺口。同時從企業繳費中的3%提出作為管理費用,用于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這種籌資模式體現了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共同義務。農民工個人帳戶上的基金屬于個人所有,具有可攜帶性,但在退休之前不得隨意支取,除非發生了一些特殊事件,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后才能支取。
2.3設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金基金,實行分賬運營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農民工設立個人賬戶,繳費基金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并按同期銀行存款或投資收益計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實行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養老保險的透明度,讓農民工看得見、摸得著,增強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信任感,調動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農民工養老保險,不承擔城鎮養老保險的歷史欠債,獨立于現行城鎮養老保險體系之外,是一種全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個人帳戶基金要與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分賬管理、單獨運營。從一開始就要做實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個人帳戶、建立財政專戶,禁止挪用。把帳戶的管理權可以交由全國社?;鹄硎聲M行管理。
2.4繳費年限和給付標準
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仍為15年,當繳費滿15年后,在農民工退休后(即男性60歲、女性55歲)可以進行支付。根據其個人帳戶上的資金(包括個人繳費的投資收益和國家的轉移支付)按月發放。當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的壽命超過70歲時由上面提到的調劑金帳戶發放。當農民工退休前死亡或者繳費不足15年返回農村時,可以由其其繼承人或自己一次性支取賬上余額。
3建立相關的配套措施
3.1建立全國聯網的農民工養老基金結算系統、發放社會保障卡
社會保障卡可以記錄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的地點、參保的年限、繳費的數額和基金的積累規模等信息。由于是全國統一的基金管理方式,資金是可以自由流動的。當農民工變更工作地點時,相應的基金是隨著農民工一起流動的。養老保險的個人帳戶可以在營業網點較多的商業銀行(如中國農業銀行或郵政儲蓄所)開戶,資金可以通過銀行進行轉移和發放。
3.2提高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精算水平
筆者之所以特別強調提高精算水平的原因在于:養老保險是一項長期保險,需要科學合理地設定有關系數,進行精算。我國的社會保險費率的確定長期以來缺乏精算基礎,這往往造成了保險基金的盈余或缺口,降低了參保人的收益或損害了其利益。特別是基金缺口會加大財政兜底的壓力,造成較大的經濟和政治風險。因此,新建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率應當是經過定期嚴格精算而得到或調整的。
3.3完善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質上只是一種個人自我保障的方式,特別是當經濟發展陷入低谷或資金投資狀況不佳時難以起到保障的作用,有一定的風險。當個人養老金不足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時由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予以保障。我國正在建立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納入保障范圍,重點保障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作為最后的保障網。
參考文獻
[1]鄭功成,黃黎若蓮.中國農民工問題與社會保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關鍵詞】 人民銀行 養老保險制度 收支平衡原則
一、引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簡稱“統賬結合”,下同),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由總行實行統一管理,專項儲存、單獨核算、??顚S?,基金收支實行兩條線管理。多年的實踐表明,這一制度的實行不僅切實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組織凝聚力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新增退休人員的快速增多和養老金發放標準的逐年提高,現行的人行系統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凸顯出很大的問題,人行系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是亟待研究的課題。
二、人民銀行系統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
1、統籌范圍不同
人行實行系統統籌,統籌范圍為除總行外的人民銀行系統各分支機構及部分總行直屬企事業單位。
2、統籌管理機構不同
人行養老保險制度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制定并負責監督執行,養老保險基本參數由總行統一設定,分支機構無權修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統一制定,但對于單位繳費費率等個別基本參數并未直接規定,各省級統籌機構有權根據本省實際對單位繳費費率等參數進行設定或調整。
3、養老保險具體政策不同
行業統籌的性質賦予人民銀行可以按照自己行業的具體發展狀況制定具體政策和設定相關業務參數。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由國家直接統一規定或者給予指導意見,社會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也要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導下執行。
三、人行系統養老保險繼續運行的必要性
1、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是必然的現實選擇
1998年,原勞社部、財政部以勞社部函〔1998〕139號文件明確了人行統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統籌的性質,并指出待國家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后,人行系統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前,由于國家只開展了企業養老統籌,國家層面統一的機關或者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均沒有出臺,因此,人行統籌目前無法與社會養老統籌接軌,人行統籌繼續運行可以說是不二的現實選擇。
2、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符合國家養老保險改革方向
近年來,國家一直在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就是尋求機關、企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銜接,最終消滅“養老保險雙軌制”。如果人行養老保險停止運行,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退回到退休養老制度,即養老金全部由財政負擔,在職職工個人不繳費,則不符合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有悖社會發展趨勢的。
3、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是職工隊伍穩定的強有力保障
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如今人行系統已經建立了符合自身特色的,包含總行、省、地市三級統籌基金監督管理體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目前大部分分支行統籌基金存在收不抵支的情況下,該制度實現了統籌基金的全系統調劑,保證了基金按時、足額收繳、支付,保障了長期以來人行系統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如果人行系統停止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金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分支行將面臨拖欠退休職工養老金的嚴峻形勢,直接造成分支行退休職工隊伍的不穩定。
四、人行系統養老保險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1、養老金嚴重收不抵支
隨著老齡化社會進程的加快,以及為追求生活質量而提前退休的意識增強,近年來人行系統新增退休人數增加很快。以浙江省為例,近5年新增退休人數增長幅度達到137.84%。由于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人行系統贍養比(指離退休人數占在職人數的比例,反映的是在職人員對離退休人員的贍養負擔,贍養比越高說明負擔越重)也是逐年提高。以浙江省為例,2008年末為26.45%,2012年末已上升為32.82%,同比上升了24.08%。另一方面,為保障退休人員晚年生活水平的穩定,近年來人行系統逐步提高了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由于退休人數的增加和養老金標準的提高,養老金支出金額增長迅速,而在職人員繳費收入增長則相對較緩,導致養老金收不抵支狀況日漸明顯,具體數據見圖1。隨著人口老齡化的進一步加劇,基金缺口仍會呈逐年擴大趨勢。
2、個人賬戶空賬嚴重
根據制度規定,人行系統目前養老保險單位繳納部分直接納入統籌基金用于日常支付;對于個人繳納部分,還須根據個人當年實際繳費額、歷年個人賬戶結余以及當年記賬利率等做好個人賬戶金額的記錄工作。從制度層面來說,人行系統養老保險采用的是“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但由于養老金收不抵支,在實踐中,人行系統分支機構實行的往往是現收現付制籌資模式,因此各分支機構并沒有足額的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記錄金額相匹配,其個人賬戶更多的只是“名義賬戶”的概念,存在個人賬戶空賬現象。由于目前大部分省級統籌機構均存在養老金收不抵支現象,因此人行系統空賬現象比較嚴重,而且隨著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增加,個人賬戶空賬程度日益嚴峻。
3、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符合國家改革方向
雖然人行系統建立了相對成熟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設立了個人賬戶,但在最核心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方面,和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一樣,人行系統退休人員一直實行退休金制度,養老金標準完全取決于其退休前擔任的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稱,沒有和個人賬戶繳費情況掛鉤。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參保人員認為多繳少繳一個樣,早繳晚繳一個樣,繳與不繳一個樣,繳費越多就越吃虧,影響了單位和職工個人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使征繳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顯然不符合國家的改革方向。
五、人行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制度構建
要維持可持續發展,養老金的籌集和支付必須遵循收支平衡原則。收支平衡原則又可分為橫向平衡和縱向平衡。橫向平衡是指當年內提取的基金總和應與當年所需支付的養老金費用總和保持平衡,也即著眼于當前的短期平衡??v向平衡是指對某一個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來說,在其全部繳費期間所儲存的基金總額應與其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所需的養老金費用保持總體平衡,也即著眼于未來的長期平衡?;诖?,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人行系統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制度。
1、設定合理的單位繳費費率,實現養老金橫向平衡
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直接關系到養老基金的橫向和縱向平衡,因此確定一個合理的繳費水平是維持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合理的繳費水平一方面要求繳費收入和養老金支出總體相匹配,費率不能過低;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單位的財務能力,以及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基礎性質,不能一味過高。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方案,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相一致,單位為一般不高于20%,個人為8%,同時也允許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的單位繳費比例則可超過20%。而在一些自主進行養老保險繳費試點地區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甚至高達30%。相比較,人行系統現行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則明顯偏低(單位為13%,個人為4%)。由于目前人行系統養老保險基金常年收不抵支,在經費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其繳費比例,對于維持當年的養老基金收支總體平衡意義重大,即使參照國家規定也存在較大的操作空間。
2、落實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在理論上兼具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優點,能有效地應付人口老齡化等因素引起的對社會養老保險財務機制的嚴峻挑戰,可以說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是大部分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向。要實現人民銀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落實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在“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主要是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思想指導下,人行部分積累制籌資模式可以設定如下的具體積累方式: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現收現付,用于日常養老金的支付;個人繳費部分則實行完全積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待職工退休后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用于日常養老金的支付;第二、第三支柱,即單位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同樣實行完全積累,待職工退休后賬戶累計儲存額也用于日常養老金的支付。在該積累方式下,一方面,由于個人繳費實行完全積累引起的對當期養老金橫向平衡的影響可以通過合理提高單位繳費進行抵消,從而將個人繳費積累對養老金橫向平衡的影響降到最??;另一方面,通過個人繳費、單位年金以及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完全積累,可以逐步實現養老金的縱向平衡。
3、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
根據“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為充分保障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除了要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外,還要建立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即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制度和基本養老保險側重有所不同,基本養老保險注重公平,而職業年金強調效率,兩者正好互補,可以對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起到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作用。事實上,國務院在2005年制定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2008年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已經明確提出鼓勵企事業單位發展建立職業年金。近年來則進一步制定了明確的年金管理辦法,而且目前很多有條件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實踐中也均已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按照養老保險改革發展趨勢,人行系統也應適時建立養老職業年金制度。
4、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將計發標準與繳費額掛鉤
根據國內外養老保險改革發展實際,養老金計發標準應取決于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保險繳費。在這種情況下,職工退休后的退休金標準直接和其在職時的養老保險繳費掛鉤,體現了“有付出才有回報”的最基本法則,充分彰顯了公平的精神;同時退休金水平的高低取決于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在職時繳得越多,退休后拿的越多,有較強的自我保障激勵作用,完全體現了效率的原則。因此,按照個人積累的養老保險繳費來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標準是目前國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發展的趨勢。人行系統應適時對其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調整,使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和其個人賬戶繳費累計儲存額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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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未退出宅基地的,轉戶后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單位統一組織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二是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或已經失去土地的,可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三是沒有條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1.1未退出宅基地,轉戶后有用人單位和無用人單位的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情況在我國,各地都沒有針對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險政策。重慶市的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政策規定連續在本地繳納15年保險費,且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領取養老金。這意味著以農民工為首的靈活就業者至少要在重慶市工作15年,才能在退休(職)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實行戶籍改革后,將“轉戶人員”納入了與城鎮人員相同的養老保險軌道。這樣一來,農民就拿回了以往所丟失的權益。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優點是養老待遇水平較高,2010年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為1411元。由用人單位的或年齡較小且能夠繳足最低15年的保險費的轉戶居民,可以選擇這一制度參加養老保險。其繳費和待遇標準見表2。
1.2整戶轉戶退出宅基地的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情況此類人員分為了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霸鞯剞r轉非人員,指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31日期間,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雹凇靶抡鞯剞r轉非人員,指2008年1月1日以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③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都可劃分為老齡人員、“4050”人員和中青年人員。戶籍改革前,重慶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的是儲蓄式養老保險。其主要覆蓋男滿50歲、女滿40歲的人員,參保條件限制嚴格。截止2006年底,重慶市40多個區縣中僅有18個區縣開展了儲蓄式養老保險,農民每月能領到210元錢,參保人數約占被征地人數的15%,參保率較低。相比之下,退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的優點是可以一次性繳費或補建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關系,且繳費標準較低的同時待遇水平較高,目前最低養老金標準為500元/月。此外,今后的養老待遇將會與企業退休人員一道按國家政策規定進行調整增加。老年人員和“4050”人員等年齡偏大的轉戶人員,若符合參保條件,可選擇此參保方式。其繳費和待遇標準見表3。
1.3其余人員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點是繳費標準低。青年人員和中年人員的年繳費標準為100、200、400、600、900元五個檔次。老年人員不繳費即可按月領取最低80元的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繳費;若選擇繳費,最高可領取190元/月的養老金。在保險標準方面,重慶制定的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80元,比國家標準高25元。對獨生子女父母和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各增發10元養老金。其繳費和待遇標準見表4。若轉戶居民沒有條件按照前兩種制度參加養老保險,可選擇此參保方式。
2存在的問題
2.1參保人員政策了解程度不高,宣傳力度不夠一方面,轉戶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執行部門,如各鄉鎮(街道)社保所、社會保險局、相關的社會保障服務所等領導和辦事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都需要加強。另一方面,由于轉戶群眾的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對政策的了解和理解程度也不一致,導致一部分人員尤其是中青年人員,仍對參加養老保險報以暫時觀望的態度。
2.2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相關配套措施以及信息化管理都需加強以往的儲蓄式養老保險轉成目前的養老保險過程中,操作效率有待加強。終止儲蓄式保險的轉戶人員,在申請立即領取剩余儲蓄式保險本金時,存在保險公司劃賬不及時的問題;而對于未終止儲蓄式保險的轉戶人員,由于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存在財政利差補貼不能及時到賬的問題。另一方面,雖然重慶市已經實現了社保的信息化管理,但總體水平不高。
2.3轉戶人員參保政策仍有不完善之處農轉非人員參保政策的設計總體上合情合理,但在一些細節上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繳費方式不同導致參保人繳費金額和享受的待遇不同。從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可以看出,在養老待遇上,2007年12月31號以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比同等條件的在此之前沒有參加城保的人員高,且他們之間的差異可達到一倍以上。
3建議
3.1加大轉戶人員參保的政策宣傳力度農轉非養老保險的經辦人員應充分熟悉對轉戶人群參保最為關鍵的各項事宜。因此,街道和社區的領導及經辦人員應加大對戶籍改革下農轉非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轉戶人員人數,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尤其是針對青年農民,政府應加大對其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的宣傳和講解。
3.2完善農轉非人員參保的相關配套措施對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而言,信息化建設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應盡快將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的納入信息化管理中,改善網絡環境,改進系統處理業務的兼容性。同時,努力提高經辦人員計算機操作水平,保證數據信息的安全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工作還涉及到保險公司、國土、社保、財政、銀行等眾多部門。因此,應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從而更有效地開展農轉非人員參保工作。
論文摘要:養老保津在整個社會保陣地位中越來越重要,在我國養老社會保險逃費問題十分嚴重。本丈通過對逃費情況的分析,報出了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轉變雇主、職工和政府態度,改進養老社會保險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以及促進經濟增長等減少逃費的對策。
一、提出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逃費間題日趨嚴重,保費收繳率1992年為95.7% ,1993年為92.4% ,1994年為90.5% ,1996年為87.0% ,1997年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18億元,1999年達到388億元,到2000年6月已達414億元。大量的逃費行為使得基金收人遠低于基金給付需求,養老社會保險承擔著巨大財務風險,制度面臨困境。目前國內對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長期動態財務平衡、養老基金投資及轉軌成本、空賬問題的解決等方面,目的在于實現長期動態財務平衡。而對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研究十分匱乏。
逃費問題使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收不抵支、個人賬戶成為“空賬”和繳費率上升,導致個人賬戶資金無法實現保值增值,加重了養老保險承擔的轉軌成本債務和制度營運風險。因此,逃費是養老保險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制約轉軌成本、空賬及基金投資等問題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到養老保險長期動態財務平衡目標的實現。鑒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鑒國內外相關成果基礎上,分析了養老保險逃費發生的方式、原因,尋求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的對策。
二、養老社會保險逃費方式
我國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單位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這些企業的長期合同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都享有養老社會保險權益。企業職工的養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而且企業為職工代繳的部分多于職工繳納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為了逃避責任,采取各種方式逃費:
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減少養老保險人員數量。不給職工繳費,或想方設法少繳費,或借故延遲繳費。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違規截留應繳保費。減少職工,規避養老社會保險計劃。
養老社會保險的逃費行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導致繳費者和不繳費者之間在有效費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職工間收人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養老保險通過社會收人再分配來保障社會公平的功能;它導致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不斷提高,并高于實際應有的費率;逃費和欠費行為扭曲了勞動市場的運行規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業和職工為了躲避繳費向地下經濟和非正規部門轉移,降低了經濟增長,同時減少了課稅基礎,這種畸形勞動市場的發展又會助長逃費行為。此外,隱瞞收人或少報收人逃避繳費使得真實工資的繳費基數過低。
三、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發生的原因
我國現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制度,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按職工工資比例的12%激納,個人賬戶由職工個人按工資比例的8%繳納,二者共同構成企業職工的基本社會養老金。國家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擔著制度風險。在這種制度下,公司和職工都面臨著逃費的激勵。
(一)企業面臨的制度約束及逃費激勵。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營業費外列支。因此,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雇主的利潤,雇主有逃費的激勵。而一且逃費被社會勞動部門發覺,就會遭受懲罰,因此,企業逃費面臨較大的懲罰成本。在風險和激勵的雙重約束下,仍有大量企業選擇逃費,原因主要有下面幾個方面:
制度設計欠公平;繳費率高;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養老負擔沉重,負擔不起繳費義務;企業故意逃費,規避義務。
(二)企業職工面臨的制度約束和逃費激勵。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職工繳費由企業從工資中直接扣除代繳。因此,職工個人逃費必須與雇主合謀。職工個人逃費不受制度約束,只會增加養老風險。
1、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小于繳費成本,職工與企業都有逃費的意愿。
2、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了養老保險費,沒有繳納或娜作他用,職工不知情。
3、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反映。
此外,社會養老保險的逃費行為與管理機構的約束松懈有很大的關系。
四、減少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的對策
1、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降低養老社會保險欺費率。在養老社會保險遵繳率較低的國家,繳費率通常是很高的,較高的繳費率給收人很低的職工或有意加人保障計劃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根據工資總額設定的養老保險費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繳率。繳費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據它給勞動力供應和職工儲蓄決策造成的扭曲程度來判斷,而職工的繳費對其未來收益的影響可作為扭曲程度的判斷依據(burkhauser&turner,1985)。逃費的激勵可能來自于其他繳費項目,如職工可能由于當前對醫療保險的需求高于養老保險而逃費,因此把這兩種繳費聯系起來可能有助于減少逃費。政府給低收人階層和弱勢群體提供繳費資助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加入養老保險,降低逃費率,同時可以減輕國家的養老負擔和財政壓力。雖然在試圖覆蓋所有勞動部門的發展中國家,養老保險逃費率都非常高,但國家可對企業加人國家養老保險計劃限定一個最小規模,要求最小規模以上的企業其雇主和職工加人計劃。并配合其他條件,如職工工作量少于一個最小工作時間限額或每年收人低于某一最小限額,可以不加人計劃。
2、改進養老社會保險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去識別逃費和強制繳費。實行有效報告管理,要求企業繳費時同時報告繳費的職工名單,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職工匯報從其工資扣除并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總額。強制繳費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國基礎上的組織收費更能達到規模經濟。一般情況下,集中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和其他稅收更能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繳率。因此,可通過設立獨立的收繳和執行機構,使之執行專業化管理職能。同時應使養老保險機構與稅收機構工作分離,否則很難相信政府不會挪用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完整保存繳費記錄,實現個人繳費和納稅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費率。
3、正確的引導,強行征費和懲罰。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繳逃費或懲罰逃費行為,對遵繳行為進行正確激勵也很重要有效。政府發揮榜樣作用,公眾對國家提供最后財政擔保的社會保險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較高,如果政府公務員在養老社會保險計劃中能夠發揮帶頭作用,積極繳納保費,養老社會保險財政和遵繳努力的可信度就會得到提高。對不同規模公司的繳費頻率分別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繳費,大公司按月繳;對繳費積極性不同的企業也可區別對待,積極性和主動性高的企業要求按季度繳費,經常拖欠費用的可要求按月繳納,這樣可以降低執行成本。
一般講,逃避繳費意味著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政府必須考慮強制執行的成本及應當采取的懲罰措施。懲罰額度需要根據通貨膨脹或市場利率進行指數調整。為了加強征繳能力,養老保險收費部門應具有以下權力:有權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報酬記錄,檢查公司銀行賬戶,獲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擁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留置權。
首先是2003年至2008年的新農保地方試點階段。2006年北京市大興區等縣市區,啟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試點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養老金由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共同籌資,各級政府和村集體應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入力度相應加大。到2007年底,全國已有近2000個縣市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50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300多萬參保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其次是2009年至今的新農保中央試點階段。2008年政府提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開始在10%的縣市、區實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截至2010年底已有27個省自治區的838個縣和4個直轄市部分區縣納入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總覆蓋面約為24%。至2011年新農保試點范圍已擴大到40%的縣,2012年新農保有望實現全國覆蓋。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內容和試點地區實施現狀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在個人繳費方面,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在集體補助方面,有條件的村集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個人繳費、集體補助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截至2010年5月,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27個省區800多個縣和4個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已有5199萬人參保,占試點地區16周歲以上農村人口總數的78%。以河北省試點為例2010年2月共有175.1萬人登記參保,收繳養老保險費5.31億元,參保率51.2%,截至2011年9月底全省已有106個試點,2160.9萬人參加新農保,參保率為87.5%,基本實現了新農保制度在試點的全覆蓋。
三、基于理論視角分析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的影響因素
1.影響新農保參保率的主觀因素。
1.1農戶特征。年長者的養老保險內在需求比年齡較小者強。年長者面臨即將到來的老年生活對養老考慮較多,而年齡較小者與自己的老年相距較遠,從而其養老保險內在需求較弱;文化程度高的農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內在需求強度高于文化程度低的農戶;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的農民對養老保險的內在需求較強;家庭收入水平高的農戶對保障未來老年生活的月支出額的預期較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在需求較強;土地耕地面積小的農戶對農村內在需求較強,其自我養老保障能力差,從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較強,相反較弱。
1.2農民養老需求。隨著我國老齡化現象的嚴重,農民的養老需求宏觀上呈現出迫切的趨勢。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使得農民在養老需求的內容上要求越來越廣泛;養老需求水平也隨著農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農民的養老需求越迫切、需求內容越廣泛、養老水平預期越高,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在需求可能就越強;反之較弱。
1.3農民養老觀念。養兒防老觀念強的農民認為養老應該主要依靠子女,而不是自己或政府,通過自己繳納保費,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較弱;養兒防老觀念較弱的農民對子女養老的期望較低,認為養老應該主要依靠自己或者政府,通過自己繳納保費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較強。
2.影響新農保參保率的客觀因素。
2.1制度設計。繳費水平,由于我國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偏低,農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了解,所以大多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最低的100元/年。從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群分析,出現了年齡越小,參保率越低的狀況。另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將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再長,基礎養老金仍是55元,中青年參保積極性低于60歲以上老人;養老金發放存在缺陷,中央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是每人55元,年滿60周歲的,符合相關參保條件的可以領取養老金。而事實上必須是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金發放,同時其子女必須參加新農保之后才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即養老金的發放是與子女個人參保繳費捆綁的。
2.2政策執行。新農保政策宣傳不到位。雖然試點地區各級工作人員注重對新農保的宣傳,但很多農民對新農保的認識也只是停留在投保檔次、養老金發放數額等一些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參保最基本認知層面;執法和管理不夠規范,保金的管理缺乏透明性和科學性。法律的欠缺給新農保的實施帶來了諸如保險對象不明確、管理方面盲目等問題,這就會降低新農保運行的效率也使農民對于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無法形成穩定預期,從而表現出對政策穩定性質疑態度。
2.3集體補助。新農保除政府補貼和個人繳費外,還有集體補助。但根據2010年試點現狀,74.2%的農民反映沒有村集體補助。由于農村經濟發展的滯后性和不均衡性,加之對村集體補助缺乏約束,在經濟條件不好的地區,普通農民很難享受到村集體補助,從而影響新農保基金積累及可持續發展。
四、提高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的對策建議
1.提高農民收入。應切實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努力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對新農保的支付能力。面對農村存在貧富差距的問題應在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扶持之外,完善對農民的增收減負政策,加強現代農業建設,挖掘農業增收的潛力。在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同時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從而為推廣和普及新農保以及城鄉社會保障銜接奠定基礎。
2.弱化傳統家庭養老觀念。應理性對待家庭養老,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強化的過程中逐步弱化家庭養老。現階段仍應重視家庭養老方式,讓新農保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共同達到在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同時,其精神慰藉的需求也能得到滿足。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劇和國家經濟實力的提高,家庭養老將逐步弱化,社會化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將是農民養老的主要方式。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狀況;完善
一、發展狀況綜述
(一)發展歷程。
楊婭(2018)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歷史大致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第二階段(1992~1998年)為推廣階段,全國有8,200萬人參保;第三階段(1998~2002年)為衰退階段,受多種因素影響,老農保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1999年7月對老農保進行清理整頓;第四階段(2003~2009年)為新農保試點階段,從2003年開始,全國25個省區300多個縣自行開展了有政府補貼的新農保;第五階段(2009~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實現制度全覆蓋。蔣軍成(2017)將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演進總結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小農經濟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個階段是集體經濟下農村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階段是統分結合下農村家庭和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階段是社會化大生產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方面以遼寧省為重點進行了分析,指出遼寧省在2009年啟動了新農保試點,選擇了不包括大連市的8個貧困縣。2010年大連市出臺相關辦法,比全國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提早1年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模式;2011年,自籌資金,開展新農保,同年7月,將城鎮無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制度過渡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將新農保、城居保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比全國提前7個多月實施,積累了先行先試的經驗,并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沈毅認為,從總體看,大連市已經建立并逐步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為進一步做好城鄉統籌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邊?。?017)簡單總結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表明我國在2009年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開始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并于2014年實現兩項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及政府補貼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數據收集:2015年以來,制度規定的全國基礎養老金標準已經由實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從政策執行情況看,基礎養老金實際水平遠高于制度規定的標準,2015年達到約119元/人/月,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為50,472萬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萬人。各地區地方政府加大了對個人賬戶繳費的補貼力度,針對個人繳費檔次提供累進式財政補貼,使補貼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規定的30元/人/年的標準。李春根、廖彥、夏珺(2016)通過對江西省等欠發達地區的研究發現,欠發達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與全國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基本同步。
(二)現行狀況。
于建華、薛興利、畢紅霞(2016)對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進行差異性分析,發現一類地區多數屬于經濟發達地區,實施細則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均屬全國最高,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之間沒有標準設定,參保者可自由選擇繳費數額,并且沒有規定長繳多得的補貼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繳費檔次都異于其他地區,且是全國唯一設定10個繳費檔次的地區,每個檔次分別對應不同數額的繳費補貼,超年限增發4元也與其他地區不同;上海市不僅針對各繳費檔次分別給予的繳費補貼較高,且超年限增發額在全國也屬最高;廣東省最低繳費標準與最高繳費均異于其他地區,且僅規定了繳費補貼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蘇省設定了全國唯一的最高繳費標準,按照基礎養老金1%規定超年限增發的做法,屬全國僅有的兩個省份之一;黑龍江省最高繳費標準全國最低,其最高補貼標準為全國唯一,且沒有具體規定長繳多得的政策。二類地區包括山東、河南兩地,其最大特點是最高繳費標準遠超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三類地區包括河北、四川等8個省份,該類地區規定的繳費檔次在12~14個(以13個居多),且最高繳費檔次相同,均規定了超年限增發的具體措施。四類地區包括山西、甘肅等10個省份,該類地區最低和最高繳費標準相同,繳費檔次均為12個(其中福建為20個)。五類地區包括吉林、重慶等5個省份,該類地區均設定了12個繳費檔次。許莉、萬春(2018)以江西省為樣本,劃分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子系統、農村子系統,發現兩個子系統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城鎮具有明顯的現收現付制特點,而農村地區則高度依賴財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數、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中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的增長率越高,農村待遇低、依附財政支持的特征越明顯,趨向城鎮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越高,即經濟條件越好,城鎮高繳費高給付的要求越能體現,趨向鎮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認為,我國合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務城鄉二元制,減少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流動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勞動力市場、增強公眾信心,提高了社會穩定性,有助于我國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順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期。此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后,經辦服務機構和信息系統并軌運行,由同一班經辦人員統一管理兩項制度,提高了制度運行效率,精簡了制度運行經費,進而增強了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薛慧元、鄧大松(2015)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規模及基金積累數額不斷增大,穩步推進個人賬戶試點,全面實現省級統籌等成就。王曉東(2017)提出,經過30多年來的改革與發展,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已基本實現了制度安排的“從無到有”和“從點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體化發展的新階段。楊婭(2018)表明,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最重要的變化就是體現了政府的主導作用,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有力推動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順利實施。
二、問題綜述
(一)待遇水平問題。
張怡、薛慧元(2017)發現當前保障水平過低是城鄉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其中,繳費標準不合理是導致城鄉居保制度保障水平過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從財政補貼機制的角度,指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定位不清,“強福利”和“弱保險”的嫁接模糊了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制度邊界,產生了福利化的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從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對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待遇水平進行了對比測算,發現城鄉居民養老制度中,農村參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鎮參保居民,而城鎮職工養老制度的待遇水平遠高于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和計發辦法的不同,最終領取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很大,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會導致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質疑。
(二)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問題。
鄧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大部分地區的城鄉居?;鹑允强h級管理。在由縣級管理向省級管理的過渡過程中,存在影響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時,國內眾多縣級城鄉居保管理機構導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負擔。并且由于沒有出臺具體的投資運營細則,為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城鄉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資渠道主要是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收益率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為例,指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管理為主,過低的基金統籌層次,使基金分散、難以形成規模效益,影響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產生基金被挪用、漏損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疲軟”態勢,劉冰(2017)認為主要原因有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應;基金收支、給付機制不完善,基金補貼缺少固定的方式與比重要求,不同地區基礎養老金差距過大;基金運營機制缺陷,養老基金缺乏穩定的籌資渠道和專業高效的投資、發展方向,國家單一的投資控制。最終導致當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呈現出投資方向單一、責任分配不合理、參保人資金權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問題。
(三)繳費激勵機制與補貼問題。
李文軍(2017)提出在個人繳費方面,各省份依據本省經濟情況制定檔次的情況較少,大多數都與國家標準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補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區新疆、青海等地,多數省份都相對較低,財政資金的繳費補貼與城鄉居民繳費水平的比例不斷下降,對居民的激勵效果較??;在政府“出口”補助(超年限增發額)方面,全國只有17個省份明確規定增發額度,其他地區則僅明確“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不僅增發額度較小,對居民起不到激勵作用,而且對下一級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導作用,難以保證制度的規范性;對喪葬補助規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礎養老金的月數給,有的按照具體金額給,且金額較低。劉海寧(2018)認為,現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由于選擇低繳費檔次帶來的貢獻與收益比遠遠大于選擇高繳費檔次,貢獻與收益比差距過大易造成參保者集中選擇較低繳費檔次而不按繳費能力選擇繳費檔次。趙靜(2016)將造成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低、個人賬戶積累功能弱的原因總結為以下幾點:(1)未就業人員(尤其是農村居民)大多沒有穩定收入,繳費能力較差;(2)繳費檔次的高低,只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有關,并不影響基礎養老金。同時,個人賬戶的回報率較低,并非“多繳多得”,導致人們有激勵選擇較低檔次繳費;(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晚,人們對制度究竟能否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穩怕變的心理下,會選擇較低繳費檔次來“試一試”。王敏(2017)以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為基礎,梳理了中央及全國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基本情況,分析了該政策面臨的不公平、激勵性不足、補貼水平低和責任分擔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與完善綜述
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城鄉分離、階層分化和地區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曉東(2017)認為應當由政府主導,形成一種自上而下的統籌治理戰略思維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導向改革機制,建設城鄉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發展的制度結構和服務模式。通過建立城鄉均衡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增強養老保險多元化主體的合作治理能力、創新一站式和流動服務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服務模式等具體策略,完善城鄉統籌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保險服務升級與制度整合的聯動互促發展,最終實現欠發達地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李瓊、李湘玲(2018)針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中的保障水平較低、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尚未健全、繳費激勵約束機制不強等問題,提出釋放增長潛力、保持經濟穩定增長;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改革進程;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改變統一比例的財政補貼分擔方式等完善措施。學者郭光芝、曾益(2018)從參保居民需求角度出發,認為城鎮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后,短期內應因地制宜地選擇是否采用城鄉統一的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城鄉居保制度今后可參照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進入統籌賬戶的繳費部分占所有個人和企業繳費的比例,安排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在居民養老金中所占份額,即為70%,個人賬戶養老金占30%;基礎養老金應能滿足老年居民對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長應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積極探索如增加對長繳、多繳參保者獎勵的政策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年輕人繳費參保,有利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長遠發展。劉曉玲、屠堃泰(2017)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效率進行評價時指出:逐漸改善相關資源分配不充分的問題;養老保險“捆綁制度”會增加地區參保率,因此其他地區也可以通過提高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效率;對于部分地區基金累計結余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運作等途徑加強基金的保值增值;技術創新的退步對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績效水平有較大阻礙。張怡、薛慧元(2017)針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提出以下建議:參照經過計算的有效繳費標準區間和居民繳費能力來設定繳費檔次;根據收入增長情況逐年提高繳費標準,適時改為比例費率制;提高最低繳費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繳費激勵政策,鼓勵居民長繳、多繳,一是對長期繳費人員所加發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采用超額累計制、階梯式補貼的辦法;二是采取繳費年限越長,城鄉居保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越高的做法,還可以采用比例制的辦法來進行補貼;適時改為強制繳費;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視城鄉居保的可持續發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職責方面,文太林與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過提高財政補助水平,調整不同層級政府的補貼責任以及個人賬戶的市場化投資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評述
為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膮⒈B?,成都崇州市一方面實行“出口”和“入口”補貼,即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全額承擔,并對參保居民給予財政補貼,以政策紅利鼓勵參保;另一方面通過設置多檔次繳費,兼顧不同收入人群。但近幾年來,城鄉居保出現了參保繳費人數持續減少、續費率下降的趨勢。2020年年末,全市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數為111248人,持續繳費人數為87229人,撫養比從2016年的1.13:1降至0.78:1。如何提高持續繳費人數,讓個人繳費成為穩定的基金收入來源,以滿足待遇支付剛性需求,成了維持城鄉居保良好運轉的當務之急。
城鄉居保續費率持續降低的原因
可供選擇的參保險種豐富。隨著城鎮化進程,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群增多;為追求更高待遇水平,選擇以個體方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群增多;傾向于到齡后一次性繳費補足15年城鄉居保的人群增多;選擇等待以被征地農民身份參保的人員增多。城鄉居保養老待遇偏低。崇州市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員養老金水平在300元至800元這個階段居多,遠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群眾的參保積極性不高。在待遇調整方面,城鄉居保待遇也存在調整頻次低、調整幅度小的問題。險種制度之間轉移銜接不暢通。城鄉居保基金現為成都市級統籌,繳費檔次、養老金計算方式與省內其他地區不同,城鄉居保轉移接續困難。險種間轉移也不通暢,城鄉居保參保人員關系轉移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正常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政策宣傳不到位。目標參保群體對政策了解不透徹,部分群眾不知道按年繳費有財政補貼,而一次性補足15年則沒有補貼。還有部分參保群眾對養老待遇計發不夠了解,對未來領取養老金持消極態度。同時,農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收入不穩定、經濟壓力較大,參保繳費意識不強。自主性的繳費制度影響參保行為和繳費水平。實施自愿參保和自主選擇繳費,雖然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但在自主參保意識缺乏且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城鄉關鍵詞:養老保險繳費居民參保后繼乏力的問題凸顯。
關鍵詞: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基金管理
養老問題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自198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試點以來,經過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多渠道籌資和基金實行部分積累的基本模式,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保障方式。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逐步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加強基金管理水平、切實做到保值增值,對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保證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就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點建議和對策。
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急于求成的制度轉軌帶來了超重的歷史債務。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標志著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開始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在轉制過程中,由于“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權益并沒有以養老金的形式形成積累,于是就出現了“轉制成本”。由于統籌基金無法填補這一缺口,所以我們就采用了混賬管理的模式,統籌賬戶擠占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
(二)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繳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金征繳中的“打折征收”,導致了“新隱性債務”。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加上我國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參保人員“繳費少、受益多”的財務失衡狀態,“新隱性債務”正在大面積生成。
其二,社會保險費拖欠、拒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低,導致供款不足。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2001年1月8日全國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千萬元以上的有20余家。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2000年5月的相關數據顯示,當時全國累計發生企業欠繳養老金已達376億元。另外,參保不繳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省區高達20%,全國總計達800萬人。
(三)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系數提高。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但我國由于人均壽命的延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老齡化問題尤為嚴重,并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即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我國的老齡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條件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以,我國當前面臨的老齡化形勢最為嚴峻,其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平衡的沖擊也最為嚴重。
(四)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現象對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少繳多支雙重侵蝕,所以成為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目前,我國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受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及國債期限結構的影響,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難。個人戶收益也不理想。以遼寧的試點為例,2002年底個人戶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個人戶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遠低于7%的平均工資增長率水平。在滾存結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的問題,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比較嚴重。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一)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統賬結合模式下的混賬管理導致了空賬問題,空賬的惡性循環是本質上的現收現付,既有可能導致即期養老金待遇的擴張性支付,也無法應對老齡化危機,同時還會阻礙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必須實行“統賬分離”制度,推行個人戶“實賬化”,并完善個人賬戶的有效管理,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提高個人賬戶的經濟效益,使個人賬戶資金能夠名副其實,能夠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債務危機。統賬分離后統籌基金的資金支付缺口通過盤活國有資產(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
(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一方面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資金來源。擴大全社會參保范圍有利于籌措資金,而且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社會。因此,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自由職業者等都應作為擴面的范圍和重點,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保險征繳方面,新經濟組織的職工要和國企職工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目前,參保單位通過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抽樣測算過程中發現,1999年繳費工資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統計局統計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根據全國參保單位繳費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統計比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個百分點。如果將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嚴格核實,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盡快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如果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統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機制,工人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憑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則將根本解決因工人流動性而造成的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