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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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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大興鎮現轄3個居民委員會,14個行政村,總人口5.6萬人,鎮域面積59平方公里。鎮區總體規劃面積3.6平方公里,鎮區人口達1.8萬人。目前,鎮區已建成三橫(即宿泗路、振興路、富民路)六縱(即東方大道、興張路、便民巷、繁榮路、利民巷、幸福路)九條街,建成區面積近2平方公里。20__年全鎮國內生產總值32785萬元,其中第一產業10165萬元,第二產業15335萬元,第三產業7285萬元,財政收入722.18萬元。

二、小城鎮建設基本情況

90年代以來,歷屆鎮黨委政府在上級黨委政府正確領導和主管部門指導下,牢固確立“抓小城鎮建設就是抓經濟建設,就是構造地方經濟快速發展平臺”的指導思想,以深化認識為前提,以加強領導為保證,以科學規劃為基礎;以優化服務為宗旨,以強化管理為手段,負重拼搏,克服困難,志在必成。

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統一思想,強化領導

近年來,我們堅持利用各種不同形式廣泛宣傳,加快小城鎮建設是發展市場濟的需要,是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是富裕大興人民的需要,也是搶抓經濟快速發展的戰略機遇。通過宣傳教育,統一了全鎮干群思想,使全鎮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興鎮建設成為全國一流重點中心鎮”的共識。

在統一思想,形成共識的同時,我們還把強化領導作為加快小城鎮建設工作的關鍵著子,采取領導負責制,成立“小城鎮建設指揮部”,鎮長任總指揮,黨委書記任政委,相關部門和居委會主要領導參加,各負其職,各盡其責,為搞好小城鎮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科學規劃,反復論證

博采眾長,科學論證,合理規劃是建好小城鎮的基礎工作。1990年、1995年鎮區前后雖然做了二次規劃,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觀因素影響,特別是近幾年的經濟快速發展,原規劃還缺乏一定的長遠性、科學性和合理性,遠遠滿足不了群眾日益提高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求。20__年,我們又邀請了江蘇省建設廳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做了第二次鎮區總體規劃,面積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規劃為3.6平方公里,并經過了省建設廳的批準。

(三)小城鎮建設資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鎮建設上,鎮黨委政府始終把不增加農民負責作為一項原則,采取房地產開發收一點、受益單位出一點,向上級爭取一點的辦法。同時,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個體大戶到鎮區建房辦廠搞二產、三產業。面對資金緊缺的嚴峻現實,鎮黨委政府最深的體會是“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

(四)負重拼搏,加快實施

科學合理的規劃只有靠加快實施才能變成美好的現實。回顧近幾年我們在實施規劃過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滿阻力和困難,但是,阻力再大也沒有使我們反悔退縮過;困難再多更沒有使我們畏懼、松懈過。在小城鎮建設上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市政工程

(1)拆遷民房300多戶,墊起大汪塘四處,鋪起三橫六縱九條街的水泥和瀝青路面,總長計萬米,總面積達76000平方米,路兩側全部建起排水溝;新建起形態各異的二層以上辦公樓、商住樓600多幢,建筑面積達30多萬平方米,總投資1.3億元。

(2)公共社會公益事業

鎮區先后建起了夜化站、汽車站、自來水廠、文化活動中心,醫院、初中、高中、中心小學進行了改擴建,安裝了有線電視轉播塔、移動電話、小靈通發射塔,開通了程控電話,總投資近億元。

(3)園林綠化工程

鎮區先后建起公園一處,公共綠地廣場三處,所有街道兩側全部栽植了喬、灌木結合的高檔花草樹木,使鎮區人均綠化面積達5.2平方米。

三、規劃小城鎮市政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維護情況

(一)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現狀

由于宿遷是全省最欠發達地區,經濟基礎薄弱,鄉鎮財政十分困難,原先建設的一些市政工程不是標準低,就是年久失修,破損嚴重。如街道瀝青和水泥路面破損嚴重、坑坑洼洼,積存雨水,影響行人行車;街道排水溝全部是明溝,雨污混流,堵塞嚴重,夏季部分路段污水橫流,影響環境。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基本 是空白,只是部分街道設置了簡易垃圾桶,街道衛生全是人力打掃,垃圾全部用人力平板車拖運,垃圾采取填埋方式,不衛生,更不科學。所有這些情況嚴重滯后于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影響了廣大居民、經營戶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影響大興這個全國重點中心鎮的對外整體形象,制約了大興鎮經濟快速發展。

(二)已實施的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維護規劃情況

為了扭轉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這種落后局面,徹底改變大興對外整體形象,20__年新一屆黨委成立后,第一個提出的任務就是要聚全鎮之力,全力打造大興這個江蘇省、全國重點中心鎮的名片,重塑大興對外整體形象,計劃2-5年,徹底改變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落后局面,5-10年建成全面一流重點中心鎮。20__年、20__年相繼實施了街道路面改造工程,即振興路中段,繁榮南段,振興路鋪裝了瀝青路面,振興路東段鋪裝了水泥路面,面積達17800平方米,投資達56萬元;實施了街道人行道鋪設彩色地面磚工程,即振興路東段、農貿市場西路、興張路、宿泗路中段,面積達1.1萬平方米,投資達44萬元;實施了街道排水溝明改暗工程,即振興路東段排水溝由原來又窄又小的明溝,改造為直徑80公分水泥管的地下暗溝,總長達1000米,投資35萬元;實施了鎮區亮化工程,即宿泗路全線、振興路中、東段,振興路全線安裝了152盞高標準路燈,長度達3200米,投資近70萬元。

(三)下步計劃實施的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情況

1、街道路面改造工程

(1)振興路西段:長500米,寬8米,面積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2)東方大道:長740米,寬18米,面積1332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3)繁榮路:長360米,寬8米,面積288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4)富民路:長1000米,寬8米,面積8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5)便民巷:長360米,寬4米,面積144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6)利民巷:長500米,寬8米,面積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7)幸福路:長500米,寬8米,面積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8)宿泗路兩側人行道:長1000米,寬5米,面積5000平方米,15公分厚。

以上工程造價約為252.37萬元。

2、下水道明改暗工程

(1)利民巷兩側:長1000米,管徑60公分;

(2)東方大道兩側:長1480米,管徑60分分;

(3)繁榮路兩側:長720米,管徑60公分;

(4)富民路兩側:長20__米,管徑60公分;

(5)便民巷兩側:長720米,管徑60公分;;

(6)幸福路兩側:長1000米,管徑60公分;

(7)宿泗路:長1000米,管徑60公分;

(8)振興路:長1000米,管徑80分分;

以上工程造價約為131.76萬元。

3、街道兩側人行道鋪裝彩磚工程

振興路兩側人行道鋪裝彩色地面磚,長1000米,寬10米,面積10000平方米,造價約為66萬元。

4、鎮區街道安裝路燈亮化工程

(1)東方大道兩側:長740米,計32盞;

(2)振興路西段兩側:長500米,計22盞;

(3)富民路兩則:長1000米,計42盞;

(4)繁榮路兩側:長500米,計22盞;

(5)利民巷:長500米,計11盞;

(6)幸福路:長500米,計11盞;

(7)便民巷:長350米,計7盞;

以上工程造價約為109.27萬元。

5、購置一輛灑水車,約需16萬元;

6、購置一輛垃圾自卸拖運車,約需12萬元;

7、購置環保型垃圾桶350只,約需18萬元;

以上7項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共計約需資金605.4萬元,我們自籌80萬元,貸款40萬元,向區財政申請補助30萬元,資金缺口455.4萬元。根據《江蘇省省級城市維護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特申請省級城市維護費補助資金455.4萬元。

第2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鎮(含鄉)政府所在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信箱和投訴電話,及時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宣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條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公共場所、園林綠化、廣告標志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設區的市、風景旅游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九條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頂部、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設置遮雨(陽)棚;設置安全網的,安全網不得超出墻體。

第十一條城市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道路改建、擴建的,應當將原有架空管線同時改為地下管道(管廊);廢棄的桿、管、箱等設施,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街道地面及樹木上涂寫、刻畫,不得擅自張貼布告、通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霓虹燈和燈箱等應當規范、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城市大型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戶外廣告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式樣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潔完好;

(二)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

(三)霓虹燈、電子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應當保持顯示完整,顯示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招牌和指示牌,應當規范設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亮功能不完整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城市廣場周邊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兩側的店鋪,不得超出門檻和窗經營、作業以及擺放廣告牌、燈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擺攤、沿街叫賣。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群眾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規劃設置臨時的購物、飲食、修理、理發、補鞋、洗車等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便民攤點。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十八條城市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現場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街工地現場不得攪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場地周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

(三)施工機具和材料應當擺放整齊;

(四)施工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作業揚塵;

(五)施工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廢水和泥漿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須按照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修復,工程竣工時應當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禁止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員不得沿途拋撒雜物。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泄漏、遺撒。

第二十條機動車應當在城市停車場、道路、居民小區等劃定停放車輛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廣場、人行道、綠地以及未劃定停車位置的區域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區等劃定停放車輛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廣場、綠地、橋面、過街隧道等不準停放的區域停放。因停放車輛損壞人行道路、城市廣場、綠地、橋面、過街隧道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建、改建道路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點納入規劃,合理設置。

第二十一條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體保持清潔,水面無漂浮物;

(二)駁岸、護欄、涵閘、泵站等設施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重點地區臨河駁岸的排水口應當設置在隱蔽處或者采取措施遮擋,保持駁岸立面整潔;

(四)停泊船只應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改善環境衛生作業條件。

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以及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六條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果皮箱、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停車場、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及其有關附屬用房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眾、整潔衛生和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臨時利用城市道路、廣場等舉辦商業、文化及其他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保持道路、場地的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清除臨時設施及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下列公共場所、公共建筑物規劃建設公共廁所:

(一)城市廣場、公園;

(二)市區街道;

(三)旅游景點、飯店、旅館、商場、影劇院、圖書館、體育場(館)、飛機場、港口、車站、停車場、醫院、集貿市場;

(四)其他公共場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條公共廁所的建筑面積、造型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內部設施齊全;公共廁所的進出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導向標志;化糞池應當設置在糞車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廁所的糞便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溝、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區,應當排入污水管;沒有污水管的地區,應當建立化糞池排放系統,經過三級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溝、江河。

第三十條公共廁所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由公共廁所所有人、經營管理者進行建設、維修、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必須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應當及時打掃,定期噴藥消毒,保持清潔衛生、設施完好。

第三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經批準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其用途的,必須征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遷、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還一的原則,重建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具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各類開發區由其管理機構負責清掃保潔;

(二)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待建地塊由業主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三)城市環境衛生責任不清的區域,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四)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帶環境衛生責任不清的,由城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五)跨城區環境衛生責任不清的,由設區的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廢棄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確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居民應當維護居住區的環境衛生,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

臨街店鋪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投放。

第三十八條除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外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凡委托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支付服務費。具體收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遺棄,污染環境。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三)從樓上向地面或者從車內向車外拋撒各種廢棄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沖洗車輛,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車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篩選、堆放或者晾曬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雜物;

(六)將固體廢棄物丟進下水道和廁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器內焚燒各種廢棄物;

(八)在街道上從事家禽家畜屠宰、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

(九)將門前垃圾掃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兩旁堆積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醫用和其他特殊業務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對個人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0元;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傾倒、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被占道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以及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該設施建設費用3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共廁所或者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請驗收。逾期不申請驗收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可處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侵占、損壞城市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3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20xx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廣播電視、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必要的經費,加強綜合治理,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標志性建筑物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保證行人安全。

第十三條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型整潔美觀、設置安全適度,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凡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應當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廣場等)、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第十八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六)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七)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八)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所屬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冥紙;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不得沿街道鳴放鞭炮、拋撒冥紙;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焚燒。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天然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市區內限制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2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及時。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區建設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不得開工;已經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時間完成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 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 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九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應當公開程序,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市容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五)違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鎮的城區、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4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方便群眾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并應當設立明顯的標志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干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五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濫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5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6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監督、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關)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根據本條例的授權,負責處理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實施相關的監督檢查。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權利和義務)

任何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六條(科學技術)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學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技術水平。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責任,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八條(發展計劃和事業經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并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九條(專業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的制作、者,應當在其媒體或者設施上公益性市容環境衛生宣傳內容。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業主委員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居民委員會;

(二)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責任人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為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應當保持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對其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處理。

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以及責任內容,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現象,有權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投訴。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條(景觀燈光管理)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牌管理)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設置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在防汛、防臺或者暴雨期間,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對上述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七條(透景圍墻)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條(門面裝修)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開設門窗、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亂貼、亂畫、亂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禁止在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除前款規定外,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或者張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實施,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占路經營和堆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二條(吊掛晾曬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樹木、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

在重大節慶、文化、體育、外事等活動期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等處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前款規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決定的,應當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時間,并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車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物品時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生活垃圾、糞便的車輛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清掃)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按照作業規范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進行,垃圾應當立即清除。

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的區域,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水域保潔)

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糞便應當及時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條(居住區保潔)

居住區的清掃、保潔,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落實,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內的整潔。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保潔)

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集貿市場內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二十八條(公共綠地保潔)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綠地的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九條(施工場地保潔)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三十條(清洗、受納場所管理)

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保潔)

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飼養家禽家畜和信鴿)

居民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環境衛生,并應當征得相鄰方同意和體育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清洗機動車輛;

(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四條(廢棄物治理原則)

本市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處置,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三十五條(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承擔收集、運輸的費用。

廢棄物的處置,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廢棄物申報)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取得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地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特殊廢棄物管理)

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在居住區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下列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或者責任:

(一)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

(二)廢電池;

(三)塑料廢棄物;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一條(糞便處理)

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第四十二條(居民裝飾裝修垃圾管理)

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的,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安排的地點暫時堆放,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十三條(建筑垃圾的運輸和處置)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運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應當在規定的受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受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

第四十四條(工業及醫療衛生垃圾處理)

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回收利用)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組織、指導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轄區內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便民要求)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時,應當以方便居民為原則。

糞便滿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六章作業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服務市場化)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逐步實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

第四十八條(作業服務的發包)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項目。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不得轉包。

第四十九條(作業服務規范)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作業服務質量)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高于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第五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設施配套建設)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核。

第五十四條(設施設置)

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條(審核管理)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關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

第五十六條(竣工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條(使用管理)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負責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第五十八條(設施及設施用地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還應當提出補建方案。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法律責任)

未保持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維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觀燈光設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規定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設置或者違反設置技術標準設置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

(四)未保持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安全、整潔、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

(六)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七)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未保持車容整潔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運輸物品時泄漏、散落或者飛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十一)運輸生活垃圾、糞便,未按規定對車輛和船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可以并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并可以暫扣當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

(二)擅自設置、超期設置或者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可以責令設置者限期拆除設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條(違反選用透景圍墻規定的法律責任)

在本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物,未按規定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擅自新建實體圍墻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監察隊伍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組織。

第六十二條(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處以警告或者每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中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各類碼頭、船舶未按規定設置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未及時清除的;

(五)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建設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的;

(六)施工單位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污染公共環境的;

(七)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八)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或者未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

(九)居民飼養家禽、家畜或者違反規定飼養信鴿的;

(十)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單位在竣工后未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的;

(二)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規定對廚余垃圾、廢電池、塑料廢棄物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的;

(四)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未按規定堆放、處置的;

(五)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六)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八)將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數量較大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

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作業服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或者質量標準從事作業服務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轉包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規定將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的;

(三)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廁所無明顯標志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設施設置規定和設施設置標準建設公共廁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的;

(二)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六十七條(責令改正和代為改正)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九條(妨礙職務處理)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另行規定)

第7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寄宿制學校住宿的學生年齡小、年齡跨度大,認知水平、生活條件差異都很大,生活自理能力較差,而家長對學校寄宿管理的要求是:安全有保障,吃住能放心,教學質量高。我們深信建一所寄宿制學校實屬不易,要管理好一所學校更難。經過幾年來的實踐和探索,我們針對寄宿制學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大膽創新,注重細節,科學管理,使寄宿制學校教育模式的育人功能得到有效發揮,基本做到了讓社會放心,讓家長放心,讓學生放心,讓教師開心。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1 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

在不斷總結寄宿制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大家共同學習研究,并廣泛征求師生和學生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組織大家反復論證,我校制訂了《寄宿制學校食堂管理制度》、《寄宿制學校宿舍管理制度》、《寄宿制學校衛生管理制度》、《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等,內容涉及學生在校飲食、住宿、學習、課外活動、心理健康、往返安全等各個方面,形成寄宿工作項項有目標、時時有人管、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責任的運行模式和管理機制。學校對各個環節進一步細化,率先探索、制定了《生活服務教師崗位職責》、《食堂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寄宿生家校聯系制度》、《文明宿舍評比制度》、《寄宿生學生一日常規制度》等,從學生每天早上起床、就餐、學習、活動、就寢等提出分時段工作要求,實行精細化的一日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的細化,為寄宿制管理提供了具體的制度保障。

2 安全教育,堅持常抓不懈

構建寄宿生管理網絡,我校成立以校長為主要責任人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構建起以值周領導、值日領導、值日教師、班主任、宿管老師為框架的五級管理網絡,與各級各類管理人員簽訂管理目標責任書,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寄宿生在校期間各個環節、各個時段的管理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做到寄宿生一日學習生活無縫鏈接式管理,確保管理無“死角”、無“盲區”,規范形成學生在校的全天侯、全方位、全過程的服務保障體系,確保學生的安全。其次,加強對寄宿生的安全教育,除了開展日常防觸電、防溺水、防火災、防意外事故、防煤氣中毒等“五防”安全教育外,我們還實行“三制”、“六冊”制度。“三制”即家長學校交接手續制、值班教師校園巡查制、食堂宿舍定期消毒制;“六冊”即“寄宿生花名冊”、“接送登記冊”、“衛生檢查冊”、“請假登記冊”、 “生病學生護理登記冊”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尤其是課余安全、飲食安全、就寢安全、往返途中安全,做到環環相扣不留空缺。

3 養成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習慣

在寄宿制管理工作中,我們不斷創新管理方式,深入推進養成教育。利用每天夜間活動時間,教師對寄宿學生進行輔導,糾正學生不良的學習習慣。對寄宿學生洗漱、吃飯、內務整理等方面進行手把手輔導,培養學生自主生活的意識、能力、和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每個學生宿舍任命宿舍長,讓學生參與宿舍管理,培養他們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能力。

4 強化管理,深入實施素質教育

在寄宿制學校管理中,我們一是要求各班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推行人性化管理、實施人情化服務。對留守兒童和單親家庭、貧困家庭的學生,學校統一造冊,在管理中對其加以特別關照,讓學生在管理中隨時都能感受到家庭般的溫情。二是針對不同年齡的學生積極開展主題實踐活動,培養良好的勞動習慣和獨立生活的能力。如小學低段開展“個人衛生習慣養成”的主題實踐活動,在小學高級開展“內務整理大比武”、 “營造溫馨宿舍”的主題實踐活動等,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同時,根據寄宿制學生的特點,組建興趣小組,有效利用課余時間,培養學生的愛好和特長,彰顯學生個性特點,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第8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城市垃圾產生和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量,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推行凈菜進城,限制消費品的過度包裝,開展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廢電池、廢電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八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計劃、環保、衛生等部門,根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運及處理現狀與評價;

(二)產生量的預測與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標和指導原則;

(四)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方式;

(六)處理場(廠)、廢物綜合利用場所、垃圾轉運站等設施的布點、規模,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場所,環衛工作網點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積;

(七)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點規劃。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地區城市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分揀回收和處理場等設施。

單位內部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衛生填埋、焚燒處理、生物處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分揀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及規模,按照垃圾治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密集的地區,鼓勵相鄰城鎮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區域性大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和分揀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揀、處理生活垃圾,實現規模化和集約化。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局和規模,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治理規劃統一確定。建筑垃圾排放前,應當進行分類、回收、利用,廢棄部分應當盡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條嚴格限制建設日處理量低于三百噸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已建成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廢氣凈化處理設施,所排放的廢氣要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地級以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的,發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等技術標準。禁止建設沒有防滲隔離層和滲濾液收集和處理系統的簡易填埋場。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垃圾處理設施。

第三章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管理。

設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經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經營權,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擁有先進技術、服務質量好的單位經營。

第二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由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后,發給準運證,方可營運。

第二十二條城市垃圾的貯存和處理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外觀整潔,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要按照規定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條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接受委托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垃圾,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運

第二十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衛生、經貿等部門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推廣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禁止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實行先建后拆的原則,費用由拆除單位承擔。關閉的垃圾處理場限期恢復植被。

第二十七條城市居民、單位必須按照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積極配合進行分類收集。

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二十九條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受納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往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三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整潔、完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揚撒、遺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的,責令其設置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核準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責令其停止經營行為,沒收清運工具,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領取準運證運輸城市垃圾的,對車主處以每車次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單位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對居民處以每次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其承擔清運費用,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委托未經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建筑垃圾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受納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任意傾倒城市垃圾的,責令其清掃干凈,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征求意見,擅自建設垃圾處理設施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9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范文

關鍵詞:城市環衛;建設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城市環衛規劃是城市環境保護的重要環節之一。但是,目前城市環衛建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城市環衛建設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環境衛生基礎設施不足,欠債較多

近幾年來,雖然政府加大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但由于諸多因素環衛基礎設施還比較薄弱,欠債較多,導致環衛基礎設施還不能適應城市日益發展的需要。

1.1缺乏專項規劃

過去城市建設過程中對城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不夠重視。規劃部門在做總體規劃時,即使考慮了環衛規劃,但由于環衛部門與設計部門之間缺少合作和溝通,使環衛規劃的水平較低,缺乏專業性、科學性和合理性。

1.2 經費投入不足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重視程度不夠等原因,用于城市環衛設施建設的專項經費投入不足,很多環衛設施項目雖有規劃,但缺乏資金,難以實施,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中小城市、鄉鎮更是無暇顧及。

2、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難以落實

就目前我國城市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的實際情況來看,城市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面臨三難問題,即:選址難、建造難、環建難。究其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在于城市居民對環衛缺乏足夠的認識,環衛意識淡薄,城市環衛規劃在落實過程中不被廣大居民所認可。此外,我國城市環衛規劃建設還不夠科學,缺乏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小區規劃建設的總體考慮,導致城市環衛工程建設嚴重影響城市的與小區建設的總體布局,成為一種不和諧的因素,導致城市環衛基礎設施在建設過程當中遭到了居民以及工商業者的反對甚至是破壞。

3、環衛設施比較陳舊,破損還較為嚴重

在此以30平方千米的建成區面積,約30萬人的城區人口的某城市為例:

對于垃圾轉運站,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規定要求:在1平方千米,要設置1座小型轉運站。根據這個規定,應該至少30座轉運站存在著,該市各式轉運站現有14座,因為分布不合理,數量還少,工人由垃圾點運送至轉運站,有的距離更甚達到2.6km,使工人的勞動強度極大增加。

對于公共廁所,按照公廁設置標準,在每平方千米應該多余3座,按照此標準,該市應至少有90座水廁;通過某次統計,該市一共有58座旱廁及水廁,25座水廁,33座旱廁;因為公廁數量較少,水廁率還低,破損還厲害,分布更不合適,一些地段2km還沒有公廁,與公廁設置標準相當不符合,“文明路”也是不文明的。

4、城市環衛隊伍素質低下

城市環衛工人隊伍整體素質偏低,思想保守并且政府對環境衛生事業重視不夠,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社會地位較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市民對生活環境要求的提高,政府對環衛隊伍也進行了調整。雖然人員結構有了較大變化,隊伍綜合素質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城市環衛工作者文化程度和整體素質依然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步伐,依舊是制約城市環衛改革體制進程的重要因素。

城市環境衛生是公益性強、社會性強、政策性強的服務性行業,組織管理工作應該是政府行為,政府在新舊體制轉軌和衛生事業走向市場現代化的時代下,起著主導作用。但是,多年來,政府對城市環衛事業的投資沒有形成直接的經濟效益,更沒有明顯體現政府政績,導致地方政府不能充分認識環衛事業的重要性,使得城市環衛任意發展。

二、城市環衛建設管理的對策

1、保證投資傾斜與另外的優惠政策的實行

對于環衛設施建設,其要依據國民收入比例,進行建設改造資金的優先安排,政府每年財政預算的增加比例應該低于環衛設施建設與維護費用的每年增加的比例,需要實行一些政府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個人或者單位進行資金自籌,確保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對于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應該減免稅收,對于外資利用、產品價格確定與信貸,合理實行優惠的經濟政策

2、完善環境衛生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改造和管理

當前,城區環衛設施的總體水平仍不能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由此,要加大城區環境衛生事業的資金投入,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抓住城市建設快速發展的機遇,利用新建、道路改造及小區的規劃建設的有利時機,逐步實現新建、改建道路和小區環衛設施建設的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新建改建公共場所時都要按規定規劃和配套建設環衛設施,棚戶區改造、道路拓寬改造時對現有需拆除或標準較低的環衛設施要一并進行補建和改造,完善各類環衛設施配置,提升環衛設施功能。環衛設施建設與改造采取激勵政策,政府投入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原則,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快環衛設施建設和改造步伐。新建公廁和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要搞好規劃,按年度任務認真抓好落實;加大對非環衛管理的街巷和城中村公廁改造接管工作力度,通過協商共同改造整修,完善接管公廁的服務功能,達到方便群眾、共享良好設施服務的目的。延伸公廁管理范圍,通過行業管理、組織協調,逐步將公共場所、沿街公建等內部公用廁所對外開放服務,促進公共設施資源共享,解決城區公廁數量不足和分布不均的問題。進一步增加、提升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的環衛設施數量和水平。要大力提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的現代化水平,按城市發展需要,應早籌劃新的垃圾填埋場的規劃,加快落實垃圾填埋場的建設;在市區主次道路兩側現有果皮箱要及時進行保養維護,并按需增設果皮箱,盡快完善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讓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

3、統一管理權責,健全管理體制

進一步明確城市環衛設施管理的權利和責任部門,確保城市環境保護工作順利有序的進行。強化我市市容環境衛生處的管理主體地位,市容環境衛生處也要建立全面監管、有效制約的機制手段,加強對市容環衛具體管理單位的日常監管與考核,統一對我市環衛設施管理的權利和責任;各個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參與市容環衛管理工作。相應主管部門或代建單位應及時落實日常市容環衛工作,明確責任單位,加強日常監管與考核,徹底消除市容環衛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盲區和死角,做到全面管理。同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把環衛作業推向市場,建立符合環衛工作特點和發展規律的管理體制,引入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有利于充分調動市容環衛具體管理單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規劃制訂有關的管理措施

根據城市環衛面貌比較差的緣由,應該積極制訂以下的管理措施:首先要制訂居民管理措施,因為許多城市居民是才經過農轉非的農民,思想觀念、文化素質及生活水平比較落后,他們的環保意識也比較低,再加上城市的地域比較狹小,人情關系還比較緊密,亂倒垃圾與損壞衛生的許多事件經常不能得到及時處理,所以在規劃內,強制性的環境衛生條例應該存在,同時還要進行專門宣傳政策的制定;其次還要合理制訂車輛管理措施,灰土車、運煤車需要限速行駛,要保證運輸過程中的塵土,不能飛揚到地面,進而影響衛生;最后要適當制訂基建項目管理措施,尤其對于對環境衛生有直接影響的沿線工程,應該和環衛部門協商處理渣土及施工工期的問題。

5、加快培養環衛科技建設、技術人才

需要培養出擁有良好素質的一支職工隊伍,同時環衛事業發展一定要取決于環衛科技發展,積極建設出高等水平的環衛科研所,使更加多的優秀人才參與環衛事業,還要掌握環衛信息,合理發展環衛科技,給環衛事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結束語

總而言之,環衛設施對于城市環保工作至關重要,在環境污染防治工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只有完善好環衛設施規劃和建設,才能為我國城市化穩定、健康的發展提供可靠的基礎,才能創造更好的市容市貌,為市民提供更加衛生,更加舒心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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