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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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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

第1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行為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補貼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

第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預防與處置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但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情況,可以告知其近親屬。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以及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咨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患者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如實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十七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

(二)就糾紛的醫療行為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并將會診或者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三)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共同對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殯儀館;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的,按規定進行尸檢。

(五)因醫療糾紛影響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會等部門和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處置醫療糾紛需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勸阻雙方過激行為;對勸阻無效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態擴大,維護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對在醫療機構停尸、鬧喪,經勸阻無效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會申請調解;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向受害方支付補償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民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支付補償費用后,可以依法向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追償。

第三章 調解

第二十二條醫調會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

(三)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四)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五)提供有關醫療糾紛調解的咨詢服務;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醫療、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并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調會應當建立由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

第二十五條醫調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醫調會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醫調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已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拒絕醫調會調解的;

(四)已經醫調會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

(五)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

終止調解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醫調會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換。

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人參與調解活動,委托人應當向醫調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事實和情節,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調查、核實、評估。

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需要查閱病歷資料、向有關專家和人員咨詢或者詢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調會印章后生效。

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第三十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會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四章 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鼓勵醫療機構向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投保涉及公眾責任的各類保險。

第三十二條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

第三十三條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按照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保險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及時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實行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

前款所稱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是指由多家醫療機構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為分散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保障因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獲得及時賠償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十六條醫療責任風險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責任風險金,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支付醫療責任賠償金的,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支付賠償款的依據,及時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條醫療風險責任金繳納、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建立醫療風險責任金制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的;

(三)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未制定有關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占據診療、辦公場所,或者在診療、辦公場所拉橫幅、設靈堂、貼標語,或者拒不將尸體移放殯儀館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

(二)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三)搶奪、損毀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或者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調會及其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醫療糾紛造成的原因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第2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決機制— —adr( temat.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漸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我國現

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根據我國所面臨的實際情況,將sdr

引入醫療糾紛領域是一條快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醫療糾紛的代替性解決機制主要包括仲裁、調

解以及和解。這三種糾紛解決方式各具特點,適用于不同情況下醫療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醫療糾紛,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仲裁,調解,和解

【中圖分類號】r05;i9915.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21—03

on the system of alternative resolution in medical dispute.zhang hai—bin.law school ofxiamen university,

fujlan xiamen 361005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en b~bme the tendency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economy,quickness,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in our cur—

r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bout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 system ,which needs to he reformed an d perfected

further.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s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the system of adr in medical dispute includes mainly arbitration,med iation an d negotiation.all the

three kinds af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negotiation

、引言 (一)adr的概念

近年來,由于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等原因,醫療糾紛呈 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為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一

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決醫療糾tion 的意譯。adr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本世紀逐步發展

紛,建立和維持良好的醫患關系,不僅是醫方和患方的共同 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現在已引申為對

愿望,也是學者們研究的重要課題。 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

長期以來,訴訟一直是醫療糾紛最為重要的解決方式。 解決方式或機制的總稱。ll j上世紀60年代以來,adr開始

嚴格的程序制度、法官權威的裁判以及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廣泛流行。發展到今天,adr已成為主

實施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 要包括和解(協商)、調解和仲裁等在內的糾紛解決方法體

的地位。然而,訴訟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 系。構建訴訟之外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已經成為許多國

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訴訟中角色不同所引發的激烈對抗 家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容易引起雙方互不信任,醫患關系遭受嚴重破壞;訴訟費用 adr的蓬勃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為了緩和法

的高昂使得醫療糾紛的解決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償 院的壓力,從量上分流糾紛解決渠道的需要,也有來自于人

失;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和多發性的特點決定了法院難以及 們對訴訟在解決糾紛中所暴露出來的缺點和[!]弊端的失望;

時妥善地解決這類糾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訴訟的拖 既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動機,也有緣于追求和諧的社會

延;等等。上世紀60年代以來,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 一 秩序和社會關系的文化意識。l2 j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和動機,

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因其在糾紛解決方面表現 當代世界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對adr的認同:每種民事糾

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而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成 紛解決方式都各具特點與價值,都可適用于解決不同特點

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從我國所面 的民事糾紛。adr的勃興導致了相關民事糾紛領域糾紛

臨的實際情況看,將adr引入醫療糾紛領域不失為一條快解決機制的變革,這其中也包括了醫療糾紛領域。

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adr的優點

二、adr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運用 adr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優點

+ 廈門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20__級碩士研究生

· 22 ·

可以具體概括為:(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

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2)以 妥協、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

決糾紛,有利于維護需要長久維系的合作關系、人際關系乃

至維護共同體的凝聚力和社會的穩定;(3)使當事人有更多

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4)有利于保守個人隱私和

商業秘密;(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

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

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

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解決糾紛,如地方慣例、行業習慣和

標準等;(7)經當事人理性的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

(win—win)的結果。_3j醫療糾紛為典型的民事糾紛,在醫療

糾紛激增的今天,充分利用adr在糾紛解決中的優點,發

展醫療糾紛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無疑是有效、便捷地解

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三)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主要存在

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在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

上,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對訴訟過分倚重,甚至認為其

是惟一的途徑。在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訴訟無疑占

據著核心地位,這也是由訴訟自身的特點及其所承擔的社

會功能所決定的。然而,由于醫療領域專業性強的特點,法

院對案件(特別是醫療事故案件)的審理很大程度需要依賴

于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幾乎成為法院認定

事實和責任的惟一依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外行的悲哀”。

不僅如此,專業性過強也使得案件的審理往往耗時耗財,造

成訴訟在處理醫療糾紛上效率低下。在訴訟固有的弊端及

其難以克服的壓力被廣泛認識的今天,是否仍然堅持全部

或者主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存在疑問的。

其次,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種類較少,難以適應糾紛當

事人多元化的需求。一般而言,民事糾紛能否得到有效、合

理地解決,往往取決于采用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否與民事糾

紛自身的特點相適應。不同情況、不同特點的醫療糾紛要

求通過不同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的解決

方式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多元化的,以適應糾紛當事人不

同的需求。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較少,大部分的

醫療糾紛仍然通過訴訟解決。20__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僅規定了當事人

之間的自行協商以及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糾紛的調解這兩

種方式。許多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廣泛運用并發揮較好效

果的adr方式,如醫療糾紛的仲裁以及民間組織對醫療糾

紛的調解等,在我國尚屬空白。

針對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

為,一方面應轉變觀念,在維護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終極

方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醫療糾紛的訴訟外解決;另一方

面,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將adr引入醫

療糾紛領域,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糾紛代替性解決機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制。

三、我國醫療糾紛adr的構建

近年來,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反思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

制的基礎上,都將發展醫療糾紛adr作為改革的一個重要

方向,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我國,訴訟在解決醫療糾紛

方面同樣不盡如人意。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發展

醫療糾紛adr將是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構建我國醫療糾紛adr可通過以下途徑:

(一)設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

所謂仲裁,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

議,由一定的機構以第三方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

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一種方式。仲

裁的優勢來自于其程序的簡易與靈活性,在處理糾紛的時

候,仲裁員并非只是僵化地適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則的基

礎上對案件進行整體、綜合的考慮,并做出合理的裁決。同

時,醫療專家也可作為仲裁員參與糾紛處理,豐富的專業知

識將使其較法官在糾紛解決方面更具效率。l4j這些都體現

了仲裁在醫療糾紛處理中所具有的特殊價值。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醫療糾紛仲裁有以下兩種模式

可供選擇:

(1)建立類似于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強制性醫療糾紛

仲裁制度。① 具體而言,就是以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成立

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作為第三方,由其遵循法律規定的原

則和程序,對醫患雙方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一項糾

紛解決制度。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可由衛生行政部門、民

政機關、律師協會、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和團體代表組成,是

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民間機構。醫療糾紛仲裁為訴訟前的必

經程序,醫療糾紛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

法院將不予受理。醫療糾紛仲裁程序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

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即可啟動,無須當事人之間的

合意。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對符合要求

的案件,即成立醫療糾紛仲裁庭進行審理。仲裁庭對醫療

糾紛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做出裁決。調解達成或裁決

做出后,仲裁庭的調解和裁決均不具有終局的效力,當事人

不服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當

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仲裁庭所做出的

裁決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2)將醫療糾紛納入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

下簡稱為《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利用現有的仲裁機構解決

醫療糾紛。此種模式強調仲裁的契約性與司法性:醫療糾

紛的仲裁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

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的裁決具有

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非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執行。該種

模式的醫療糾紛仲裁可直接利用現行的仲裁體制, 無須再

①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仲裁提起的非合意性以及裁決的非終局性,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仲裁制度,而是具有

半官方性質的特殊執法性制度。出于符合民眾習慣理解的考慮,筆者在這里仍將強制性的醫療糾紛仲裁作為仲裁的一種模式加以論

述。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o卷(第1期)

設專門的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的仲裁。有的學者以醫療糾紛

具有特殊性為由,主張通過另行設立的專門性仲裁機構對

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并不可取。事

實上,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的適用上,而是在于

醫療行為上。而由專業的鑒定組織對醫療行為及其產生的

后果、因果關系進行認定就可較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因

此,實踐中,只要吸收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專家為仲裁員,現

行仲裁機構的設置就能滿足裁決醫療糾紛的需要。此外,

由于現行《仲裁法》主要是為裁決經濟糾紛而制定,實踐中,

鮮有醫療糾紛仲裁的例子,因此可考慮修訂《仲裁法》,擴大

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明確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范圍。

以上兩種仲裁模式各有特色,孰優孰劣,實難比較。究

竟哪一種仲裁更適合我國的實際,還需要對醫療糾紛的發

生、處理做大量實證調研和統計,而決不能僅從單一的理論

或良好的意愿出發。目前,世界各國的醫療糾紛仲裁大都

仍處在嘗試和積累經驗階段,這些各具特點的仲裁無疑都

是在本國或地區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下建立的。我國未來醫

療仲裁的構建也應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

(二)發展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調解,就是調停解決,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勸說下,糾

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改善關系的

一種方法和活動。調解依主持者的性質可以分為:行政機

關的調解、民間(組織)調解、法院附設的訴訟前調解等等。

我國醫療糾紛調解的種類較少,目前僅有衛生行政機關根

據《條例》第5章的規定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所進行的調

解。但是,《條例》對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組成方式、人員結

構、程序等并未作具體規定,有待于今后通過細則加以具體

化。在以往的實踐中,根據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也具有對

l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能,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

現行醫療體制下,由于涉及行業利益以及部門保護,行政機

關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能否一貫保持中立性不由令人信心

不足。《條例》生效后,衛生行政機關可以考慮設立獨立的

調解機構或程序,乃至吸收醫患雙方的代表參加醫療糾紛

的調解。同時,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在

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利用其

熟悉專業以及相對中立的特點,中立地、公正地調解醫療糾

紛。此外,還應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律師事務所對醫

療糾紛進行調解,增加醫療糾紛民間組織調解的渠道。

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應注意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

銜接。調解的本質屬性為契約性,即便是強制調解,調解協

議的達成仍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調解的契約性在一

定程度上決定了調解效力較弱的弊端。調解協議能否得到

履行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

則醫療糾紛仍然沒有得到解決。鑒于此,如果醫療糾紛當

事人選擇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則應保留其對訴訟或仲

裁的二次選擇權,以便進一步獲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糾紛

解決方案。同時,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也會基于認識到最終

可適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安全感,傾向于首先選擇通過

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 23 ·

(三)鼓勵醫療糾紛的和解(協商)

和解又可稱為談判或協商,是指在沒有第三方主持的

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

糾紛解決方式。和解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糾紛解決方式。和

解的本質,是使對抗不僅在形式上、行為上得到消除,而且

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正因為如此,和解協議往往比

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協議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當事

人的自愿履行。【 j同訴訟、仲裁及調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

點在于糾紛解決過程無須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

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隨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極大的靈活

性,因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使用,并

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來解決醫療

糾紛無疑是一條便捷、經濟的途徑,應大力鼓勵和提倡。

《條例》第46條、第47條也對醫療糾紛的和解做出了規定: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發生爭議的,可以協

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協議

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

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

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由于和解無需、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并且和

解往往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

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

靈活地消除糾紛,但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機關對

相關責任人責任的追究。顯然,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這

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

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這種

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私了)就有可能排斥了衛生行

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

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應該為可以通過和解解決的醫療糾

紛劃定恰當的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

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從而減少和解可能帶來的消極影

響。

還應注意,由于和解所達成的協議本質上屬于契約,效

力較弱,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一方面應

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的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

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應

協調好和解與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

解破裂,可以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

此才能更好地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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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目前,衛生界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礙了醫學的發展。醫療糾紛是影響醫院穩定的最大問題。據統計2002年、2004年、2006年1~10月。全國發生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事件分別為5093件、8093件、9831件,打傷醫務人員分別為2604人、3735人、5519人,醫院財產損失分別為6709萬元、12412萬元、20467萬元。為此,尋找相應的對策,防范醫療糾紛已是醫療機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 醫療糾紛原因分析

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錯綜復雜。可分為醫源性因素與非醫源性因素。

1.1醫源性因素:醫源性糾紛是指引起糾紛的原因來自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方面的糾紛。從醫院的管理、醫療工作的實施到后勤服務部門,任何一個環節的任何一個人出現差錯,都可能引起不良的醫療后果和醫療糾紛。醫源性糾紛又可以分為與醫療失誤有關和與其他方面的原因有關原糾紛兩部分。與醫療失誤有關的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引起的糾紛。他包括對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確認和對醫療失誤的處理兩種原因。發生在醫務人員方面其他錯誤引起的糾紛,雖不屬于醫療工作的失誤,但其惡劣影響有的更勝于醫療失誤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主要源于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粗暴惡劣,或是在醫患之間故意搬弄是非“說長道短”或是亂開病情診斷書或病休證明等。

醫療糾紛除了源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產生原因在認識上的不一致外,也可有其他因素,如發生分歧的是醫生的醫療處置本身,或者是醫生實施醫療處置的方式。

1.2非醫源性因素:非醫源性糾紛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屬以及病人所在單位缺乏醫學常識,或對醫院的規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準確引起,也有的純屬是病人及其家屬無理取鬧造成的。在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中,社會原因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非醫源性糾紛主要見于以下幾種情況:(1)由于病情或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是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2)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純屬有意制造事端、妄圖嫁禍醫院的糾紛。(3)因醫療保健需求矛盾而產生的糾紛。主要是由于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在人員配備、技術素質等方面還不能適應或滿足廣大群眾保健日益增長的需要。(4)病人不配合治療發生不良后果而引起的糾紛。如病人不依從醫囑、謊訴病史等。(5)社會原因:少數醫療糾紛是因為患方受某些社會輿論的影響而引發的,在某些有不良動機人的鼓動或挑唆下而故意制造糾紛。

從大量的醫療糾紛原因統計來看,有相當大的比例是由于醫患之間溝通不充分造成的。

2 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面對目前紛繁復雜的醫患關系,頻發的醫療糾紛,作為醫患關系中的主要一方,醫療機構應當在以下方面進行積極的行動,采取對策最大限度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1)以法治醫和以德治醫。作為醫務人員,要想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必須以醫德為基礎,道德是內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依法治醫是所有醫院的基本辦院要求,以德治醫則是一種更高的標準。在醫患關系的外部調節方式上,除了法律的規范作用外,道德觀念潛移默化的作用同樣重要。醫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堅持德治和法治兩點論的統一。(2)提高職業道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在于: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醫療設備的好壞,醫院的管理制度合理,醫院人員的醫德醫風。目前,我國有以下預防醫療糾紛發生的辦法:

2.1“提前介入”對醫療糾紛預防:通過醫務處參與“提前介入”措施,支持了臨床醫生的工作,保護了臨床醫生。避免了醫療糾紛,同時,也使得患者并沒有因為風險高而影響治療。“提前介入”措施也體現了“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的宗旨,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導向性作用。

2.2運用循證醫學方法解決醫療糾紛: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法治社會的建立及我國《醫療事故條例》的頒布,人們的健康意識與法律意識逐步增強。發展循證醫學將有利于臨床醫生利用最佳的臨床研究證據提高自身專業技能。提高業務素質:將促進臨床醫療決策科學化,避免亂醫亂治;將幫助醫務人員轉變觀念,從以疾病為中心到以患者為中心;循證醫學的發展還將促進信息交流,提供科學可靠的信息,有利于衛生政策決策科學化,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科學性。

2.3從源頭――醫學生的教育抓起,不斷強化溝通技能,提高綜合素質:醫患糾紛盡管誘發因素較多,醫患溝通效果盡管影響因素較多,但只要從源頭――醫學生的教育抓起,不斷強化溝通技能,提高綜合素質,積極探索醫患溝通新思路、新方法,必將緩解醫患矛盾,減少醫患糾紛,將更多的時間還給醫師攻克疑難重癥疾病,也讓醫務工作者的辛勤勞動得到應有的尊重。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當然是很正常的。可種種跡象表明,由于少數患者對治療結果的過高期望和部分媒體對醫療問題的過分渲染,有將醫患關系對立起來的危險和趨勢。一方面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另一方面,需要廣大患者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性及高強度有所理解,媒體對醫療糾紛、差錯和事故的報道和評論應盡量公正、客觀。

2.4仲裁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不足以保護患者隱私、維護醫方信譽以及醫患雙方的進一步合作。仲裁方式的設立為實現當事人的醫療事故糾紛方式的選擇提供了可能。仲裁解決醫療事故具有三大優點:體現當事人自治的特點,體現快捷、高效的效益特點,體現專業性、保密性與和諧性等特點。

醫療糾紛的實質絕大多數是經濟責任的承擔,其成因主要是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缺陷和法律上的漏洞及經濟利益驅動。預防的惟一有效措施是提高醫務人員醫療安全、法規意識,在法律法規規范下提供醫療服務。

強化法律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融洽和諧的醫患關系和健康向上的醫際關系。建立良好的醫際關系實際上是現代醫學發展的需要,是充分發揮醫療部門整體效應的需要,是加強醫務人員培養與成才的需要。

作為一種綜合性的專業助人活動,社會工作對于醫療糾紛的介入是以專業的價值觀、科學的方法,通過提供各種輔導和服務,協助患者及其家屬與醫方進行有效的溝通,促使醫療技術和服務更人性化地滿足患者的需要,高度體現醫學倫理和以人為本的現代醫學精神,從而能夠有效地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問題,最終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總體上看,其特色和優勢主要表現在,在解決醫療糾紛問題中,社會工作者扮演著調查者、中立者和協調者的角色,這無疑保證了介入過程的公平性,并且為解決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為了促進醫患雙方的彼此理解和溝通,就需要一種起協調性作用的媒介:仲裁委員會或者社會工作機構。前者是強制性的解決力量,后者則以助人自助為核心原則,高度體現人性化的服務,相對來說更能有效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也更有利于建立平等相待、真誠信賴、負責和公正、禮貌的社會主義新型醫患關系。

第4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方法計劃;醫院病人

一、醫療糾紛的管理方法

(一)安撫家屬和分析原因

醫生和病人都不希望發生醫療糾紛,但是如果真的發生了,醫院和病人家屬必須直面問題,盡早找出過錯方和解決問題。在發生醫療糾紛的第一時間,醫院要盡力做好安撫病人家屬的職責,因為這個時候病人的情況一定很危險,病人家屬也很擔心病人的安危。醫院出于人道主義要照顧好病人家屬,讓病人家屬的心得到溫暖,緩解病人家屬傷心焦灼的心情,也會讓病人家屬感受到醫院是負責任的。與此同時,醫院領導部門要召集相應科室的主任、醫生和護士開會分析病人的病歷和手術執行計劃,找到是不是因為醫院醫生的處置不妥當而造成病人出現意外。在找原因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到公開、公正、透明,為防止的現象發生,也給病人家屬一個真實有信的醫院形象。

(二)醫院管理部門和醫生的自我改進

醫院可以對出現醫療糾紛幾率較大的科室多強管理,讓該科室醫護人員多多注意和時時刻刻認真工作,防止發生醫療糾紛。在全院范圍內強調醫患關系,要求每個醫生服務態度必須要改進。這樣做才能把發生醫療糾紛發生的概率降至最低,才能讓病人重新感到醫院和醫生是最親近的人。

二、醫療糾紛的防范方法

(一)醫生和護士從心中做起

和病人最直接接觸的人是醫生,醫生代表著醫院的形象,醫生和病人交談時的表情和語言,就會讓病人對醫院產生第一直覺。醫生對病人要關心體貼,醫生對待病人的態度要好,給病人一種親切感,讓病人及家屬著急焦灼的心情得到緩解,讓病人相信醫生,讓病人信賴醫院。

醫生的專業水平一定要高,醫生寫的醫囑關系著病人的生命,所以醫生也要時時補充新的醫療知識,要在醫療方面不停息的學習。醫生一定要有責任心,更不能嫌麻煩,醫生的一份細心可能就會挽救一個病人的生命,醫生多留心一點病人的發病癥狀,可能就不會出現誤診的情況。同時心里也要時刻注意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護士的工作狀態要高度集中,比如在分發藥品時,不能有一絲懈怠工作必須認真。如果有任何錯誤發生,那就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所以在工作必須兢兢業業不能有一絲馬虎。

(二)治療過程透明化

往往病人到了醫院,還不知道做了幾項治療拿了什么藥,幾百元甚至幾千元就已經花完了,這就容易發生醫療糾紛。從掛號看病到拿藥,或者住院進行手術治療,都要對病人和病人家屬做到透明化處理。繳費要透明化,治療方案要透明化。醫生和護士不能嫌棄病人的咨詢麻煩,如果哪一部分存在問題,醫生護士一定要配合病人解決問題。透明化處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醫生和患者的關系,降低了醫療糾紛發生的概率。

病人的手術方案和手術過程中存在的危險一定要詳細的告知病人及家屬,讓他們做好心理準備。即使最后手術真的出現了預期的問題,病人會減少責怪醫院和醫生不盡心工作和工作出現失誤的問題,這就是透明化的好處。醫生和護士對病人要注意的事項要反復強調,以防病人因吃過量藥或者吃了不能吃的東西而造成病情加重。透明化處理問題讓病人清楚自己的治療方案,病人清楚自己病的嚴重程度,使病人在心里早早的做好了準備,降低了醫療糾紛發生的機率。醫生護士和病人一起致力于改善現在的醫患關系,讓醫生和病人成為一家人,共筑良好的醫院秩序和親近友善的氛圍。

三、結束語

雖然人人都說醫療糾紛問題不好解決,但是醫院和醫生就是要把這個問題徹底解決。從醫生和護士做起,讓病人及家屬重新認識醫生和護士還有醫院這個大環境。改善醫患關系,醫生護士和病人都要盡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醫生和護士要盡自己的全力治療病人,病人要對醫生和護士有信心,一起攜手克服病魔。希望本文所說的管理方法和防范措施可以幫到醫療工作者,今后若有更有效的解決辦法要及時補充進恚一起下定決心改善醫生和病人的關系,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的機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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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 預警 干預 時機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處理后果及原因認定存在分歧。數據表明,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有增高趨勢〔1.2〕,嚴重地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和聲譽,也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醫療糾紛造成醫護人員傷害的惡性刑事案件給人們敲響警鐘[3],因此如何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有著十分重要意義。本院3年來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中,有85.7%在醫院最終得到解決,只有14.3%是由衛生行政機構和法院調解或進入司法程序。本文對我院在醫療糾紛預警機制的建立和干預介入時機等方面的經驗進行總結。

1 預警流程及管理辦法

建立醫療糾紛預警機制,制定醫療糾紛的處理預案。醫院根據醫療糾紛易發環節、隱患的嚴重程度、演變成糾紛的可能性,一旦形成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等制定相應的對策。預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是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與隱患缺陷報告制度,院內醫療不良事件報告流程(見圖1)。

1.1 醫院對不良事件的等級進行劃分,對報告原則、報告人的責任和義務、流程和獎懲措施作出明文規定。

1.1.1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分4個等級:等級劃分Ⅰ級事件(警告事件)—非預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進展過程中造成永久喪失。Ⅱ級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醫療過程中是因診療活動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傷病員機體與功能損害。Ⅲ級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雖然發生錯誤事實,但未給傷病員機體與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有輕微后果而不需任何處理可完全康復。Ⅳ級事件(隱患事件)— 由于及時發現錯誤,但未形成事實。

1.1.2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原則 (1)Ⅰ級和Ⅱ級事件屬于強制性報告范疇;(2) Ⅲ、Ⅳ級事件報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處罰性和公開性的特點。

1.1.3 獎懲 (1)對于主動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個人,根據報告的先后順序、事件是否能促進質量獲得重大改進,給予相應的獎勵;(2)每個季度以科室為單位評定并頒發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質量優秀獎。評定標準:1.主動報告Ⅲ級、Ⅳ級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達到3例以上或Ⅰ級、Ⅱ級事件達到1例以上,并且上報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對流程再造有顯著幫助,實現流程再造達到3項以上的科室;2.發生Ⅰ級、Ⅱ級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動報告的科室取消評選資格;(3)當事人或科室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發生后未及時上報導致事件進一步發展的;機關、職能部門從其它途徑獲知的,雖未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但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或增加不必要的經濟負擔的,予當事人或科室相應的處理;(4)引發醫療糾紛或已構成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醫院綜合目標獎懲實施方案》相關條款處罰;(5)對于已經進行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醫療缺陷,醫院將根據情況酌情減免處罰;(6)影響惡劣或損失巨大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由院辦公會決定處罰措施。

1.2 實施醫療糾紛“零報告”制度

對預計手術或治療效果不佳;發生院內感染或并發癥;病情復雜或突然發生意外變化等;對醫生交代病情難以理解;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災難(害)事故、打架斗毆或傷者,對醫療行為有抵觸不滿情緒;自殺傾向及精神異常;對收治入院過程和科室服務存在抱怨;子女眾多,對治療滿意度不一致;病人或家屬復印病歷時提出要全部復印或非正常時間段來復印等情況的傷病員極易產生醫療爭議,以上情況可視為易產生醫療糾紛的苗頭。規定各科室的值班員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將當天本科室的醫療投訴、爭議、糾紛苗頭和糾紛情況匯總,填寫“零報告”登記表,經主任、副主任或護士長簽字后,立即交醫療值班室。報告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ID號、入院日期、簡要診療經過、患方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訴求、科室初步處理意見等。

1.3 強化循證醫學整合。國家為提高醫療質量,加強醫療安全,現已出臺一些符合“循證”原則的“路徑”或“指南”[7]。但要將其很好地應用于臨床,必須依靠良好的學習型組織氛圍。組織應努力學習循證醫學知識,并將其整合至日常工作中[8~10]。我院根據醫院實際情況要求各科將本專業的2~3常見病和多發病制定出單病種輔助檢查和符合我院實際情況的臨床路徑,有效地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保證醫療安全。

1.4 醫院每半個月的周會和每半年召開醫療形式分析會,通報醫院醫療安全情況,收集典型投訴案例進行分析和點評。通過案例分析和點評,提出存在問題,警示警示醫務人員,建立風險意識,規避醫療風險。

2 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及干預時機選擇

2.1 建立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級機構

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級機構:(1)科室設立醫療糾紛監督員,發現醫療糾紛苗頭及時作出處理并報告主任和護士長;(2)醫院成立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由醫院科委會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判斷醫療糾紛的責任,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科學依據;(3)設立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人員組成除醫院人員參與外,有條件的還應邀請具有法律知識人員或聘請的法律顧問參加;具體負責醫療糾紛的接待、調查和處理。

各科室的醫療糾紛監督員、主任和護士長為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糾紛苗頭,立即啟動相關預警機制,由科室主任、護士長負責協調,力爭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當中。如科室內部處理有困難,再將投訴上交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處理相關責任科室予以配合。而患者直接投訴到醫療糾紛辦的案例則由醫院直接負責處理。

具體流程如下:預警—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科主任—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醫院糾紛鑒定委員會—院領導—第三方機構介入—訴訟。

2.2 把握醫療糾紛最佳干預期

處理醫療糾紛貴在“早”,應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一起典型醫療糾紛的形成,具有明顯的分期特點。按照王亞平教授[11]觀點,醫療糾紛分為潛伏期(糾紛形成早期)、顯露期(糾紛形成中期)和暴發期(糾紛形成期)。越早做工作,阻斷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醫療糾紛阻斷最佳時機或介入期是潛伏期。在這個時期,阻斷工作的目標是:融洽醫患關系,消除患者不滿和疑慮,從而化解可能出現的醫療糾紛。

2.3 充分發揮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和科主任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凡發現醫療糾紛苗頭,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要及時了解情況,第一時間作出處理。科主任和護士長接到報告后要組織認真調查、分析,明確可能發生醫療糾紛的性質,采取相應對策,將可能出現的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之中。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按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溝通等對策外,并及時向醫院相關部門報告。

2.4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立即按預定程序進行處理,組織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對醫療糾紛的性質、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出實事求是的判定,并提出處理對策。

2.5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根據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與機關和科室密切配合,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原則下,使醫療糾紛得到有效地解決。醫患雙方和解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最佳選擇,在沒有第三方主持的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12]。醫患雙方協商后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制作協議書,雙方簽字。必要時可通過擔保等形式,以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院對醫療糾紛處理的體會是:(1)醫院領導要高度重視安全文化建設,并將其詮釋為各級人員共同的價值觀、信仰和行為準則[4]。(2)將醫療安全為第一,甚至以犧牲生產和效率為代價。為達到這一目的,我們醫院及每個科室年初建立全年的安全目標,年初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將醫療糾紛的發生率跟科室建設掛鉤。(3) 公開對待缺陷和問題,當出現缺陷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5]。(4) 建立學習型組織,對待問題的態度應首先著眼于改進系統和流程,而不僅僅對有關責任人單純的進行處罰。Nolan等[6]

認為,雖然我們難以對導致人犯錯誤的人本原因加以改進,但可以對系統過程加以改進,減少缺陷的發生,保障醫療安全。(5)良好的團隊協作可以有效防止缺陷和醫療糾紛的發生,而良好團隊的形成取決于組織成員之間的身份的認同、相互尊重和有效交流。(6)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激勵機制和獎勵措施,使安全承諾得以付諸實施。

醫院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中間或和終末環節,應充分發揮醫院自身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主導作用。

據統計本院3年來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中,有85.7%的醫療糾紛是在醫院最終得到解決。通過上述方法建立的處理機制方式靈活、程序簡單、省時省力、經濟便捷、能充分體現雙方意愿的特點,是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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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關于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醫患雙方在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論。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從醫患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出發進行分析,認為醫患關系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1]。而眾多衛生法學界人士對于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對于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因此,雙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不應受民法調整,而應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為代表的衛生法來調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員也認為“醫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本質的不同,應當按特殊的衛生部門法來調整”[3]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和賠償原則,也決定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因此,對于醫事法律而言,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

醫患關系中,醫患雙方就醫學知識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帶來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說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對等性乃是一種常態,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識和技術上的優越地位而主張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優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正是由于醫生掌握了醫療技術,構成了患者給付金錢購買醫療服務的基礎,雙方在此過程中,醫務人員掌握了醫療技術,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給付一定的金錢購買這種服務,雙方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相對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醫生在制定和實施醫療方案時,一般情況下要向患者進行說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規,并且須對患者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生的行為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為患者的利益盡到最大的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方可實施。在目前醫療體制改革的形勢下,很多醫院推出了患者選醫生的制度,患者在醫院、醫生和醫療方案的選擇方面享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權。

在我國,醫事法律關系仍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關系分屬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歸屬行政法調整,醫患關系由于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難以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從上述分析可知,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上,完全體現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則,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應該納入到民法的調整體系。在國外,醫患關系基本都是歸屬民法調整,有的國家從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患者的消費者地位,如在美國,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

二、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目前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認為“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賠償”。[3]這個觀點在衛生界有相當的代表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其法律屬性而言,是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但并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長李國光在《突破民事審判新難點》講話中對此作過專門闡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4]

之所以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其根本原因乃是將醫療侵權簡單等同于醫療事故,認為如果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則同樣不構成醫療侵權,完全混淆兩者的界限,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區別。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按該“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從上述辦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醫療事故的,必須是醫務人員在客觀上造成患者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礙)的嚴重侵權后果,同時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方可能構成,否則屬于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因此,只有構成嚴重的醫療侵權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辦法”之外。

國務院之所以僅僅將嚴重的醫療侵權行為定義為醫療事故,主要是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所決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政部門依法要對醫療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醫院的降級,直接責任人的降職、記過、開除等。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務人員免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從性質上而言,“辦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至于除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差錯和一般侵權行為,因其不涉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不在“辦法”調整之內。

醫療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按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而行為人須就所生損害負擔責任的行為”。[5]醫療侵權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不法行為,不僅包括醫療事故,還包括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及痛苦的醫療差錯,以及既不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一般侵權行為。因此,醫療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均大于醫療事故,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醫療糾紛既然不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怎么可能構成醫療侵權呢?這是因為患者權益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還包括財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益,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將后者涵蓋在內,所以醫療侵權的范圍是也是相當廣泛的。只要是醫務人員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在具備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時,便可能構成醫療侵權。例如,精神病醫院在對精神患者進行電休克治療前,按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第規定,應在術前向患者家屬進行解釋,征得其家屬簽字同意后才可實施。如果醫院未征求患者家屬同意,擅自對患者施行電休克治療,患者因并發癥而造成死亡。盡管醫院在診療、護理中并無其他過失,電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出現并發癥時搶救措施正確及時,但因為醫院未在治療前對患者家屬說明并征得其簽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癥的知情權,同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醫院就診,診治醫生未注意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將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或者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治療費用增加,或治療時間的延長,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的,就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責任。上述例子中,醫療單位的行為按照“辦法”的規定均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照民法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都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和醫療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一起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不等于不屬于醫療侵權,醫療侵權的構成應該完全按照民事侵權的要件來比照,只要是具備侵權的要件,即使不是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同樣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唯一證據。 三、關于目前醫療糾紛現狀的幾點思考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是必然的,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上述兩個誤區對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認識上的錯誤,而是為了維護醫療單位的不正當的部門利益。

部分衛生界人士之所以堅持醫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主要是因為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補償標準僅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醫患關系若不歸屬民事法律關系,則醫療糾紛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調整,醫療部門就可以大大降低開支了。

由于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上的缺陷,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當地醫院的醫生組成,這樣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們在進行技術鑒定時產生偏袒心理,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醫療事故甚至是一級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情況均屬于醫療部門的免責事項),如果確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的唯一證據性,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就不構成醫療侵權,從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屬在隨后的索賠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醫療部門同樣可以降低賠償的數額了。

以上兩種錯誤觀點,從短期上看,醫院似乎可以降低賠付數額,而將更多精力投入到醫療服務的改善和提高上,但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

1、不利于規范醫院的服務。雖然我國對于醫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去年在全國各地開展患者選醫生的活動,旨在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但是這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醫院存在的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理順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提高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自主權,健全醫療侵權的賠償制度,真正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使那些不負責任的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否則,對于醫療侵權行為沒有有效的制裁機制,難以徹底改變目前醫療部門的服務問題。

2、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和醫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由于醫療技術事故鑒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現醫療糾紛后不申請做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處理此類訴訟頗感困難。由于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很強,法官對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做出判斷,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鑒定。一些患者由于對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不信任和對法院訴訟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恐懼,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

眾所周知,醫療行為是一項高風險性的工作,由于醫學上仍有很多未知領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并非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而是由于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完全屬于醫療意外的范圍,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目前醫療賠償的現有體制下,患者家屬出現醫療糾紛不再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處理,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醫療侵權,而是由患者家屬人數的多少和吵鬧的程度所決定,這不能不說是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悲哀,也是與那些維護醫院的部門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離的。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動輒賠償數十萬元,過高的賠償數額無疑將制約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規定的那樣,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患者及其家屬的實際損失,在法律上是顯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誤區,是靠犧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減少醫院負擔的目的,這樣最終是得不償失的,也是與我國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格格不入的。

參考文獻:

[1] 梁慧星,醫療賠償難點疑點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 張贊寧,論醫患關系的屬性及處理醫事糾紛的特有原則,醫學與哲學,2000年第4期

[3] 胡志強,論醫療行為的法律界定,中國衛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第7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 現狀 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R197.32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1-249-02

1 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過程中的最終醫療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糾紛。

2 醫療糾紛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醫患雙方的主體地位發生了根本性變革,雙方地位權利的平等,患者民事活動的法律地位提高了,但同時出現的負面影響使醫療糾紛發生率也迅速上升,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削弱了醫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導致醫療糾紛明顯增多,非醫療事故的糾紛明顯多余醫療事故。過去發生醫療糾紛,一般有明顯的醫療事件在前,而現在很多原因都可能導致糾紛的發生。一些醫療糾紛的發生完全沒有征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很難意識到會發生任何形式的醫療糾紛,特別是一些我們還認為給予了特別關注的病例,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更大。醫療糾紛的數量在全國范圍內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涉及類型之多范圍之廣令人始料不及?糾紛數量日益增多,鬧事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組織親友,鄉鄰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堵醫院,圍攻漫罵甚至毆打醫院領導和醫護人員,砸毀醫院財物等,此外,醫療風險與醫療糾紛多呈正比,處理難度大,索賠款額增高。醫療糾紛的發生嚴重影響了醫患關系,給醫院造成了損失,也給病員家屬帶來了痛苦。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一方往往借各種理由,把責任歸咎到醫院,以達到要求醫院索賠的目的,如湖南某大醫院一白血病患者因對治療效果不滿,多次找該院血液科王教授進行糾纏,最終利用盯梢的辦法在下班途中將其殺害,這一事件在全省乃至全國醫療衛生系統中都產生了很大的反響。

3 醫療糾紛的特點

首先由于患者維護個人權益的觀念越來越強,患者把自己看成是一個特殊的消費者,利用法律維護個人消費合法權益的思想日益成熟。他們對醫療服務質量越來越重視,患者及家屬要求診治過程中,服務要周到熱情,并把服務同診治聯系起來對待,如服務不好,一萬面可導致他們心不平,氣不順,易找茬鬧事;另一方面,患者參與到診治與服務之中,容易發現和懷疑診治中的一些非原則問題,以此為借口鬧糾紛。然后是對經濟賠償的數額越來越大,名堂也越來越多。

其次醫院明顯存在不適應當前來勢兇猛的醫療糾紛的現實,主要表現為:缺乏依法行醫的自我保護意識;缺乏診治過程中執行規章制度的嚴肅性;缺乏對特殊身份患者的治療管理的原則性;缺乏依法處理醫療糾紛的能力。

再次在法定的節假日,星期天,夜間發生醫療糾紛較高,因為這時醫務人員相對較少,值班的人員因疲憊,思想麻痹,不主動向上級醫師報告等多種原因,造成醫療糾紛高發。

4 醫療糾紛的影響及原因

4.1 醫療糾紛的影響

醫療糾紛的發生,不僅影響了醫療單位和醫療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更加重了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醫務工作者是集高新知識、高度責任心和繁重體力與一體的工作,醫生付出的不僅僅是工作期間所要消耗的時間和精力,還包括工作特殊性所要承受的風險和壓力。這樣稍一松懈,就會發生差錯,就可能造成對病人的損害。發生不良后果之后,當事的醫務人員心理壓力很大,這種壓力使他們在以后的工作中缺乏創新精神,在有些情況下,對重大疑難病癥和急診病人的救治工作畏首畏腳,產生不利的副作用,也不利于醫學科學技術的探索和發展,也會影響周圍群體工作的積極性。

醫療糾紛不僅可能給病人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等嚴重后果,而且使病人和家屬遭受重大的精神打擊,加之,醫療糾紛的解決比較復雜,曠日持久的奔波,交涉,使病人及家屬在精神上及經濟上都承擔了更大的損害和壓力。有些患者對醫療事故的鑒定及法院的判決不滿意時,長期上訪,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更有部分患者的家屬本著不鬧不給,小鬧少給,大鬧多給的思想,聚眾鬧事,圍攻侮辱,謾罵醫務人員及院領導,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秩序,更有甚者,某些患者鋌而走險,砍傷當事醫生,打砸醫院,對社會的穩定帶來潛在的憂患。

4.2 醫療糾紛的原因

由于醫務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有的醫務人員在診治過程中不能詳細詢問病史,只注重專科或局部,更不能對病情進行綜合分析,有的醫務人員對自己分管的患者的病情心中無數,診斷不清也不提出會診或進行病例討論,對上級醫務人員查房意見可聽可不聽,不愿記的就不記。有些醫務人員執行制度不嚴,違反操作規程,工作中有章不循或執行制度不嚴,如查房制度不能認真落實,病情出現變化時不能及時發現,病例討論時診斷治療不能做到細診細斷,查對時不認真,造成用錯藥,輸錯血,出了意外不請示,不匯報,存在僥幸心理,最后釀成大錯。例如:2001年8月20日,南京某一69歲老人因病住入了一家大醫院,由于病情嚴重遂對其進行一級護理,必須密切觀察病情變化,每三十分鐘巡視一次,但同年8月27日,老人因病情加重逝世,令人驚詫的是,值班醫護人員直到6小時之后才發現老人已去世,也就是說老人在緊要關頭,沒有得到任何應有的搶救措施,于是老人的家屬便將醫院告上了法庭[3]。這是一起典型的因醫院管理不嚴,致使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醫療糾紛。還有些醫務人員過于自信,對病情發展過程觀察不細,對該病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后遺癥估計不足,最后形成糾紛。有的醫護人員醫德醫風存在問題,主要表現有:有時由于患者過多,工作較忙,或患者太急,醫生解釋病情不夠詳細,或是患者及家屬不理解,當病情惡化時,家屬就歸罪于醫務人員沒有盡到責任,并認為醫療中有過錯。有些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好,接待患者漫不經心,態度冷淡,甚至訓斥患者,造成患者作為“消費者”的極度反感,個別醫務人員只顧眼前利益,盲目檢查,濫用貴重藥,增加患者負擔,有的醫務人員不拒收“紅包”,甚至暗示患者送“紅包”,個別醫務人員之間有矛盾,有意將診治中的不足透露給患者,甚至鼓動患者及家屬鬧事。有的醫務人員語言不嚴謹,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家屬誤解。例如,口氣過大,說話信口開河,說話不負責任,在搶救時說話不冷靜。甚至有時在手術臺上醫務人員之間為了緩解緊張的工作壓力所說的話,患者感到很不嚴肅,說者無心,聽者有心意,一旦病情出現變化,患者就可認為不嚴肅不認真所致,由此造成醫療糾紛。

一些病人或家屬對治療效果抱有不正確的認識,期望值過高,認為一旦交給了醫院治不好就一定有問題。孰不知,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服務,其中有著大量的未知領域的高風險,據統計,即使在發達國家,臨床醫療確診率也僅有70%左右,不少疾病醫學上至今還沒有很好的治療辦法,即使是常見病,因為患者的個體差異也可能引發醫療意外,處在心情萬分焦慮之中的病人及其家屬如果不能很好的了解這一點,就很容易對醫生產生誤解,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還有些病人和家屬對醫院工作認識上存在著偏差,他們有的認為醫院是福利事業單位,有的認為醫院是有錢單位和盈利單位,把醫院與就診患者的關系看成是商店與一般顧客的關系,要求不能出一點差錯,否則就要索賠,不能遂愿就糾纏不休。

法制觀念不健全,法制觀念不強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一些患者及家屬由于法制觀念不強,不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采取極端的,野蠻的鬧事的方法來迫使醫院就范達到索賠的目的。醫療行為目前沒有一套法律認可的診治規范,還有醫療糾紛案件審理局面混亂,除上述原因外,醫療系統缺少一套能夠被法律認可的評判醫療行為成文的診治規范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醫院一旦發生糾紛,社會往往同情患者。新聞媒介也對醫療糾紛作過多的炒作或渲染,且保護院方和醫務人員的法規不夠完善等,某些媒體為了追求新聞效應,不適當的新聞報道對醫療糾紛的產生和升級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只考慮新聞效應,報道醫療方面的不正之風,多是一些新聞記者聽信患者一面之詞,對糾紛不作全面的了解就進行報道,把醫療糾紛說成醫療事故,使糾紛鬧大。

參考文獻

[1]崔卓蘭.醫療糾紛維權指南.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黃鑒.醫療糾紛問答.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2003

[3]王為民,王曉靜等.醫療糾紛,誰給你一個說法?.法學天地,2002

第8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2005年10月―2006年10月,上海市虹口區衛生局醫療事故辦公室對轄區醫療機構醫療安全管理情況進行了廣泛調研,針對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醫療安全系統化管理的對策和解決方法。

1當前區域性醫療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醫療安全管理系統化理論,責任制不健全

醫療安全是醫療質量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反映醫院綜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長期以來,醫療安全系統化管理受到各級政府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關注。經過廣大醫院管理工作者和醫護人員的共同努力,區域許多醫院的醫療安全狀況有了明顯改善,但仍存在許多不容樂觀之處,尤其是醫院醫療安全系統化管理責任制中各級管理目標不明確,醫療安全管理缺乏系統化理論,醫護人員的質量意識、法律意識、安全防范意識不強,對進一步加強醫院醫療安全的有效管理還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2防范、應急處理預案對實際工作已明顯不適用

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以來,各級醫療機構針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制定了相應的醫療事故防范、處理預案。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多數機構醫療事故防范、處理預案均入了檔,從此與實際工作應用聯系不大,有的制定的條款已明顯不適用。當發生醫療事故時也不按常規預案處理,部分醫療機構的預案形同擺設,已明顯起不到規范、指導處理醫療事故的作用,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一現象嚴重制約了管理的有效性,值得管理部門高度重視。

1.3醫療糾紛越級上訪缺乏息訪對策

當前醫療糾紛、越級上訪活動進入一個相對活躍期,醫療糾紛、越級上訪普遍呈現上升趨勢。對于這種反映醫患關系的群眾活動及隨之而來的新情況、新問題,醫院管理部門普遍缺乏系統的分析和對策。從區域醫療糾紛發生數量上看,當前活動處于高位運行狀態,從形式上看呈現多樣化,多渠道化,書信、網絡、電話等,群眾行為無序性比較突出;從內容上看,醫療質量缺陷,如手術不當、處理不當、用藥不當、誤診、漏診、偽造病史、對鑒定結果不服、醫療合同糾紛等居多,其中醫療質量方面占70%;從上訪人員看分兩種,一種是文化層次較高的,以上訪信件、媒體宣傳為主,另種文化層次較低的,如下崗工人、殘疾人群,比例占總數的1/3;從處理情況看,解決難度較大,90%以上需要下醫院調查、了解和分析,對重復上訪的解決難度更大;從增多情況看,組織化傾向明顯,往往形成不同的利益群體,特別重復上訪戶往往自覺結成利益聯盟[1],目前增多,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的因素,是維護醫療秩序的重大隱患。然而對醫療糾紛上訪活動缺乏較好的息訪對策,不正確的化解矛盾往往造成重復上訪和鬧訪,最終只得以高額賠償平息糾紛,這樣必將給各級工作增加難度。

1.4醫療安全內部管理缺少協同、制約機制

有協同和制約的機制是合理的機制。合理的機制只有在協同努力下才能更加完善實施,機制也因有很好的制約才更公正、合理。目前部分醫院醫療安全內部管理缺少協同、制約機制,出現管理層面各自管理,各自行使職能,在某種環境中缺乏實現大目標的思想,合力效果不明顯,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區域性完整的、系統化的醫療安全管理模式尚未完全形成,縱向管理與橫向監控還未做到統一,如縱向管理不深入,橫向監控不到位。

2區域性醫療安全系統化管理的建議與對策

醫療安全系統化管理是要把醫療安全作為系統工程進行分工管理,實行高層決策,整體安排,逐級負責,防范為主全方位的管理。當前形勢下我們思考醫療安全系統化管理是要求各級部門各負其責,在醫療安全管理的大目標下產生相互協同監管,產生更大管理效能的方法。

2.1建立各級管理部門責任制,形成管理工作鏈

實施衛生局高層決策,整體安排,職能部門監督與指導并舉,醫療機構院長負責制,逐級形成管理工作鏈,使醫療糾紛管理更加系統化,規范化,整體化,科學化。醫療糾紛嚴重影響著醫療質量的提高,醫療質量不高極易引起醫療糾紛,兩者勢必形成惡性循環,因此,要“防火”與“救火”并重,實施醫療安全三級管理責任制是醫療安全系統化管理的關鍵[2]。

具體做法是:衛生局提出醫療糾紛綜合治理方案,對各級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管理實施工作指導,主要圍繞一條主線,抓兩個重點,攻三個難點。一條主線:保障醫療安全,全面提高醫療質量。兩個重點:構建高效的內部管理運行機制,增強部門的吸納能力。三個難點:突發醫療事件的報告和處置能力,事故隱患的整改和危險源的控制,越級上訪的化解工作。

實施各職能部門分工管理,醫療安全化解形成合力。衛生局負責全區醫療安全的宏觀管理,提出醫療糾紛綜合治理辦法。對各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處理實施指導。強化衛生局相關職能部門的功能,配備相應的人員和硬件,派出骨干人員參與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重大醫療事件的協調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辦公室職能部門建立三項制度,做到“監、管、建”并舉。監督與指導并用,同時建立醫療糾紛、醫療事故信息上報工作網絡,堅持周、月、季及重大醫療事件報告制,特別要根據二、三級醫療機構的特點,建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報告工作“信息鏈”,及時掌握不穩定因素、上訪案例和重大醫療事件處理進程,達到有計劃控制的目的。

醫院實行醫療安全院長負責制,院長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醫院管理上,實行壓力傳遞,層層實行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醫院與各科室、科室與臨床醫務人員簽訂《醫療安全責任書》,采取與工資掛鉤的辦法,明確各級責任。同時,由專人督辦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責令整改。在醫療安全責任追究上,醫院毫不松懈,堅決把一切不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建立健全各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和院科兩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把好病例、病歷、病種質量關。設立醫院舉報電話應成為醫院化解醫療糾紛的一項重要舉措。

2.2落實防范、應急處理系統重點,加強對實際工作的指導

從醫療糾紛的產生和分類不難看出,除了臨床的醫療過失外,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管理質量和醫德醫風引起的。被動地等待糾紛的出現再去應付,再去調解和處理是不夠的,有效地防范糾紛的發生,才是解決糾紛的關鍵[3]。鑒于此,醫院制定《醫療糾紛處理預案》和《醫療糾紛防范預案》。從當前實際工作出發,修正部分條款和已明顯不適用的部分,調整和增補更切合實際、更具操作性的內容。落實防范、應急處理系統重點,徹底改變預案形同虛設的現象,使醫院每個科室均有備案,每個醫務人員人手一冊,醫院定期考核與演練,形成醫療糾紛管理制度。

2.3增強醫療糾紛息訪能力,加強規律性研究

2.3.1建立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首問負責制委派精明強干人員在此崗位,避免件“旅行”和處理不當引起群眾不滿,造成循環性、難纏性上訪。

2.3.2建立來訪登記制度對“老上訪戶”建立花名冊,并且一事一檔專人管理。對于復雜來信、上訪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對其進行追蹤,一旦發現越級上訪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2.3.3培養接待能力,提高專業素質要多舉行上崗培訓,崗位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水準,學習接待藝術,對于不同類型的來訪、者,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不搞“攔、堵、截”,做到有效疏通,保證人人能接待。

2.3.4暢通信息網絡建立區衛生局、市處理辦公室和上級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與轄區各醫療機構重大醫療事件報告制度,并及時處理下轉,形成上下暢通的信息鏈。

2.3.5加強規律性研究加大調研力度,積極探索工作長效機制,不能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層次上。

2.4建立協同、制約機制,管理與監督相結合

完善醫療安全管理的意義不僅在于院方自身權利的保護,更在于和諧互信的醫患關系的構建和醫療衛生工作質量的提高。強化醫療糾紛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建立醫療安全內部管理協同、制約機制,力求管理與監督相結合,是增強管理有效性的基礎和關鍵。要達到三級責任制(衛生局、管理職能部門、醫院)即由上至下統一的管理和橫向協同監督制約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對轄區各醫療機構開展督導和檢查與考評相結合。建立科學而嚴謹的醫療管理體系,完善各級醫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互相配合,提高醫療質量的控制水平,是一個單位發展的內在因素,它直接關系到醫療糾紛的產生和解決。

3參考文獻

[1]韓剛. 解決醫療中”纏訪纏訴”問題的探討[J].組織與人事管理,1999:4.

第9篇: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范文

為深入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省衛生廳、綜治辦、司法廳、財政廳、公安廳、保監局《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醫療糾紛處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實際,現就推進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是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和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相互銜接配合的創新,是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共同把這項工作組織好、實施好,確保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取得明顯實效。

(二)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協調組織。在市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司法、衛生、公安、財政、人社、宣傳、民政、計生、、工會、婦聯、保險、應急辦、綜治辦等相關部門組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協調指導小組,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衛生局,由綜治辦負責牽頭協調,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二、健全工作機構

(一)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12年8月底前,完成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的組建工作,醫調委的辦公場所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確定,在醫調委的辦公場所懸掛“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牌匾,使用人民調解組織的專用外觀標識。市醫調委承擔全市范圍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二)建立醫調委咨詢專家庫。組建市醫調委醫學、法律咨詢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醫學專家庫人員應充分考慮專業分布。專家庫組成人員應為本領域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代表,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醫療、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并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接受醫調委或者當事人的咨詢或應邀參與調解,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三)市司法局會同市衛生局指導醫調委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制度,明確職責、紀律及要求,統一標準、規程,建立工作臺賬,規范制作案卷文書。調解案件實行一案一檔,案卷文書樣式按照司法部統一制定的文書標準執行。

三、加強隊伍建設

(一)市醫調委由衛生、司法等部門共同推選產生3-9名委員,委員會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若干名,應配備具有臨床醫學、藥學、法學等方面資質的人員,應配備婦女成員。由司法局和衛生局確定人員錄用標準,要注重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退職未退休的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醫療糾紛專職首席人民調解員隊伍。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試,并根據轄區案件受理量從考試合格者中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聘請3名以上專職首席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可以連聘連任。醫療糾紛專職首席人民調解員一般從懂法律、熟悉醫療衛生知識、擅長調解工作的相關人員中擇優選聘。可另行聘請兼職人民調解員若干名,根據需要由醫調委調配使用。

(三)市司法局負責加強對醫療糾紛專(兼)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每年不少于30個學時,通過培訓使調解員熟悉掌握調解工作制度、醫療事故處理和保險理賠方面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經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但已在從事該項工作的,要做出暫停其工作、解聘等處理。衛生、公安、保險監管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四〉市司法局要會同市衛生局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監督考核,實行半年和年終考核制度,考核內容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遵守工作紀律和辦案質量情況。對考核不合格的人民調解員,要予以解聘,對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考核為優秀等次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四、規范工作程序

(一)醫調委作為群眾性調解組織調解醫療糾紛,可以適用于未通過人民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案件,并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對索賠額1萬元以內的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凡醫患糾紛協商標的超過1萬元(含1萬元,下同)的,必須通過司法途徑或者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索賠額超過10萬元的醫療糾紛,應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定責任。醫療機構不得私自了結超過1萬元以上的賠付。對不執行《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的醫療機構和個人須進行嚴肅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相關政策必須如實告知。

(三)市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可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參加調解。涉及保險賠償的,應當在3日前將調解時間、地點、糾紛事實以及當事人申請事項等書面通報相關保險機構。

(四)市醫調委調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調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書面調解協議,加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公章,及時送達當事人。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醫調委辦結案件的,應當每月25日匯總后報市衛生局和市司法局備案。

五、落實工作保障

(一)按照方便群眾、功能齊備、規范整潔的要求,合理設置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接待室、調解室、辦公室、檔案室等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市財政局要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文件精神,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長效機制,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六、加強保險行業監管

(一)有關保險機構接到醫調委參加調解通知函的,可以派員以第三方身份參加調解或者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書面調解建議書。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達成人民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負有賠償義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內及時、全面履行。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醫療責任保險等業務理賠工作的監管,規范保險經營業務,做好保險理賠與人民調解的工作銜接,督促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行業自律標準提供優質、高效的理賠服務,保證保險理賠工作有序進行。

(三)衛生、司法、公安和保險監管部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案件核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信息,防范醫療機構騙保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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