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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療廢物的概念
醫療廢物是指醫院所有需要丟棄、不能再利用的廢物,包括生物性的和非生物性的,也包括生活垃圾;是指在病人進行診斷、治療、護理等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雖然醫療垃圾僅占城市固體廢物的3%,但它含有多種病原微生物、有害的化學物質、易造成銳器損傷等,對人民健康構成極大的威脅,我國《危險廢物分類》中將來自于臨床的醫療廢棄物視為1號危險物品。
2 醫療廢物的危害
由于醫療廢物具有全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污染等特征,其所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廢物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如處理不當,會成為醫院感染和社會環境公害源,更嚴重可成為疾病流行的源頭。醫療廢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細菌、病毒和有害物質。而且廢物中的有機物不僅滋生蚊蠅造成疾病的傳播,并且在腐敗分解時釋放出的氨氣(NH3)、硫化氫(H2S)等惡臭氣體,生成多種有害物質,污染大氣,危害人體健康;同時也是造成醫院內交叉感染和空氣污染的主要原因,由醫療廢物引起的交叉感染占社會交叉感染率的20%。
3 醫療廢物的分類及其收集與運送
3.1 醫療廢物的分類
(1)感染性廢物: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
(2)病理性廢物:指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試驗動物尸體。
(3)損傷性廢物:指能夠刺傷或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
(4)藥物性廢物: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被污染的廢棄藥品。
(5)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化學物品。
3.2 廢物的收集及運送
(1)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確保包裝物或容器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破損的包裝應按治療廢物處理。
(2)廢物盛放不能過滿,大于3/4時就應封口,封口緊實嚴密,注明科室和數量。
(3)分類收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內,非利器放入包裝袋內)。
(4)運送時防止流失、泄露、擴散和直接接觸身體;運送醫療物廢物應使用防滲透、放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各種包裝和運送工具應有專用醫療廢物標識。
(5)建立醫療廢物暫存處、設備,不得露天存放,并設專人負責管理。
(6)做好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和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及經辦人簽名等,資料保存三年。
(7)對垃圾暫存處、設施及時清潔和消毒處理,禁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8)醫療垃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天,每日工作結束后對運送工具進行清潔消毒。
(9)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在48小時內及時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導致傳染病發生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并進行緊急處理。
4 醫療廢物的處理辦法
醫療廢物的處理技術在我國還處于摸索階段,優選方法仍不夠成熟。目前相關的處理技術大體分為三類:①高溫處理法,如焚燒法、熱解法和汽化法;②替代型處理法,如化學消毒法、高溫高壓蒸汽滅菌法、干法熱消毒法、微波處理法和安全填埋法;③創新型技術,如等離子技術、放射技術。用于處理醫療垃圾已有多種技術,根據處理原理不同,一般可分為滅菌消毒法、焚燒法、等離子體法、熱解法和衛生填埋法等。
滅菌消毒法:滅菌消毒處理方法較多,可采取高溫高壓蒸汽滅菌法、化學消毒法、微波消毒法等。滅菌消毒法主要是通過高溫、高壓、化學試劑、一定頻率或波長的微波等技術,破壞微生物及病毒的生存環境,降低醫療垃圾對人體健康及環境危害的程度。
高溫焚燒法:根據研究,醫療垃圾中占總重量92%的組分為可燃性成分,不可燃成分僅為8%,在一定溫度和充足的氧氣條件下,可以完全燃燒成灰燼。焚燒處理是一個深度氧化的化學過程,在高溫火焰作用下,焚燒設備內的醫療垃圾經過烘干、引燃、焚燒三個階段將其轉化成殘渣和氣體,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質在焚燒過程中也因高溫而被有效破壞,還能有效實現減容和減重。焚燒法適用于各種傳染性醫療垃圾,是醫療垃圾處理領域的主流技術。
熱解處理法:熱解法是利用垃圾中有機物的熱不穩定性,將醫療垃圾中有機成分在無氧或貧氧的條件下高溫加熱,用熱能使化合物的化合鍵斷裂,使大分子量的有機物轉變為可燃性氣體、液體燃料和焦炭的過程。這種處理技術與焚燒法相比溫度較低,無明火燃燒過程,重金屬等大都保持在殘渣之中,可回收大量的熱能,較好地解決了醫療垃圾焚燒處理技術的最大難題。
等離子體法:等離子體法是處理醫療垃圾的一項創新技術,它消毒殺菌的原理是:用等離子體電弧爐產生的高溫殺死醫療垃圾中的所有微生物,摧毀殘留于細胞的毒性藥物和有毒的化學藥劑,并將金屬銳器及無機化學品熔融,使其徹底銷毀。
電弧爐處理技術:電弧爐是以電弧加熱的批次式反應爐,其燃燒溫度約為1650~3300℃,停留時間約8~10min。電弧爐的電極棒透過交變電流產生強大磁性攪拌作用,廢棄物與鋼液能充分混拌,廢物在極高溫情況下被裂解氧化成CO 和H O,從而傳染性病菌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被完全破壞。電弧爐技術最早在日本被用于處理醫療廢物。
輻照技術:輻照處理技術是利用電子束殺滅微生物和細菌。電離輻射源(如Co60)激發出來的電子與處理對象分子結構中的電子發生相互作用,所積累的能量可以破壞有機化合物的化學鍵,從而將微生物加以裂解破壞。但是輻照技術不能用來處理放射性物質,還需要加強對操作人員的防護。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一級以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規范
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環境污染,嚴重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2-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醫療水平的提升和醫療服務日益增長的需要,漢中市醫療機構有了較快的發展,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也有較大增加,由此帶來的處置問題日益嚴重。筆者通過調研漢中市醫療廢物產生、儲存、運輸、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對監管覆蓋較弱、存在問題較多且比較普遍的一級及以下基層醫院,醫療廢物在分類處置、暫存、轉運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管理對策。2016年3月—12月,漢中市漢臺區衛計局選取轄區內一家中心衛生院做為基層試點進行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杜絕醫療廢物不當處置、流失及外泄進入其他非法渠道流通。
1資料收集
2015年6—9月,漢中市醫院感染質量控制中心組織對漢中市十縣一區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現狀進行調查。我們采取問卷調查和現場查看等方法,對157家醫療機構做了調查。問卷是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及《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相關內容設計,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管理相關制度、知識培訓、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運輸、最終去向等情況。由漢中市醫院感染質量控制中心組織各縣醫院感染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歷時2個月完成。一共發放問卷154份,剔除不合格問卷,回收有效問卷132份,具體回收情況見表1.其中鄉鎮衛生院68家,村衛生室22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2家,民營醫院13家,廠礦醫院6家,診所11家。問卷調查涉及內容主要從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分類收集、包裝、登記、暫存、轉運、處置、防護以及最終去向等項目。
2調查結果
回收問卷用Excel表格進行統計分析、分類匯總。其中有組織機構及明確責任人管理的分別為65%和57%;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包裝合格、暫存、交接等項目的合格率分別為62%、41%、55%、74%(表2)。醫療廢物有交接登記,最終去向交由有資質的醫廢處置中心108家,占82%;焚燒處置的10家,占7%;填埋處置的11家,占8%;去向不明無記錄的3家,占2%(表3)
3存在問題分析
基層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主要面向本機構服務輻射區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承載著多項基礎醫療服務[4]。通過調研發現,本地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有明顯的安全隱患,不僅缺乏基本管理意識,而且醫廢管理專業知識匱乏,特別是偏遠山區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村衛生室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是本次調查在醫廢管理中出現問題最多的。多數采用焚燒填埋方式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損傷性醫療廢物不經過消毒毀形就填埋;無符合要求的焚燒爐,焚燒填埋有的靠近山林或河流,極易引起山林火險或者污染水源;醫療廢物流失情況時有發生。醫療廢物多為有害物質,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的特點,其中所殘留攜帶的病菌危害巨大。若未認識到隨意處置醫療廢物的危害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處理,會嚴重污染土壤、水、空氣等,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5]。基于以上情況,漢中市醫院感染管理質量控制中心從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選取漢中市漢臺區七里中心衛生院作為試點進行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經過10個月的規范培訓運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效果,后期將逐步向全市各縣區基層醫療機構推行。
4試點醫院做法
試點中心衛生院下轄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23個村衛生室,服務人口4.2萬余人。2016年3月開展醫廢規范管理的試點工作,通過將近一年的試行,規范了村衛生室在醫廢處置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有效杜絕了焚燒、填埋等方式,也杜絕了醫廢的流失和泄露。采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如下。(1)中心衛生院和轄區內所有村衛生簽訂醫廢轉運協議,要求23個村衛生室產生的所有醫療廢物,統一交至七里中心衛生院醫廢暫存間,再由漢中市醫廢處置中心定期回收,整個過程確保醫療廢物無流失泄露。(2)通過每月兩次的村醫例會對轄區內村醫進行醫療廢物管理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通過現場講解示范從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包裝、暫存、運轉等環節進行統一。制做醫廢分類掛圖,統一管理制度;統一醫廢包裝袋、封口條、醫廢桶、利器盒、電子稱、運轉箱。根據村衛生分布地區制定醫廢運轉路線;根據村衛生室工作量統計,制定醫廢回收時間和頻次。(3)實地查看村衛生室,對治療室進行相對的潔污分區,對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容器放置地方進行統一規劃;選取合適的地點作為醫廢暫存點,必須放置在統一的醫廢運轉箱內。運轉箱裝滿及時在封口條上填寫醫廢種類、重量、日期等信息。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對于較偏遠和工作量較少村衛生室,不能做到48小時內及時轉運的,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后定點存放,避免流失,所有醫療廢物不得露天存放。(4)送至衛生院的醫療廢物,按要求進行雙簽字。中心衛生院在每月的村醫例會及時對醫療廢物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并將醫療廢物管理納入村醫績效考核。對不按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的處以一定比例的經濟扣罰。同時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定期檢查時也對醫廢交接簽字進行查看,未及時轉運和登記的,作為處罰依據之一。(5)醫療廢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經費,經過成本核算后平均至各個村衛生室,每年大約500余元。通過中心衛生院統一收集轉運后,極大的縮減了醫廢處置成本。
5討論
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已經勝利閉幕,短短五天的人代會,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交的議案19件,建議、批評和意見958件,涉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大氣污染治理、推動城鄉協調發展、促進農民增收……代表關注的側重點雖然有所不同,但都充分反映了人民群眾對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愿望和要求。
許麗珍等代表:“垃圾圍城”不容忽視,加快推進分類處理
案據:隨著我省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垃圾的產量和堆積量也在逐年增加,面對日益增長的垃圾產量和環境狀況惡化的局面,只有通過垃圾分類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垃圾處置量,實現垃圾資源利用,改善生存環境質量。
近年來,我省垃圾分類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垃圾分類的基礎設施未到位,環衛設施尚未形成統一規范。二是缺少有約束力的政策法規,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在宣傳和引導過程中,有些居民不配合,沒有一定的政策法規約束。三是試點單位的垃圾清運不規范。
建議:一是先易后難確定試點單位。先把行政事業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納入試點范圍,以起到示范作用。二是廣泛開展輿論宣傳工作。積極開展電視、報紙、網絡及上門宣傳等工作,營造強大的垃圾分類氛圍,提高人民群眾知曉率。三是積極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盡快規范垃圾分類試點單位的環衛設施,營造垃圾分類的氛圍。四是配置人員并落實經費。投入一定的人力,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垃圾分類工作經費,保障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
周德文代表:化解房地產庫存, 穩定房地產市場
案據:2015年,浙江房地產市場逐漸趨暖,杭州、寧波、溫州等重要城市出現了房地產銷售大熱現象,房價也從4月開始成斜線向上,9月份已回升到去年同期水平,到11月份比去年同期高出2.2個百分點。但是浙江樓市庫存壓力仍然很大。例如,溫州市區2015年12月初住宅庫存量僅70多萬方,但2016年商品房的供應量可能會達250萬方,還有近200萬方的安置房竣工支付,其中可能有近1/3會流向市場,如果按2015年的去化量近150萬方,顯然庫存量會出現猛增。所以,化解樓市庫存對穩定浙江房地產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建議:一是要穩定人心,正確理解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對浙江樓市回暖現象保持理性。政府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正確認識,理性對待,既要鼓勵房地產企業積極去庫存,也要預防房地產過熱回潮。二是要調結構,對商品房庫存多的縣、市、區減少或暫停商品房用地供應,促使房地產市場供給與實際需求相適應。三是要靠改革,讓農民工成為新市民,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增加有效需求。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跟進再就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并在貸款及利率上給予優惠支持;政府也可以收購庫存房作為公租房,擴大公租房租住對象。
可祥代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 促進空氣質量改善
案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增加,大氣污染治理難度越來越大,尤其工業集中的城市霧霾天氣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據了解,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包括:一是工業產生的二氧化硫、粉塵、廢氣、煤煙等排放超標,使空氣中懸浮顆粒物大大增加;二是城市生活中的生活廢棄物、汽車尾氣的排放,使得空氣中的懸浮顆粒和二氧化硫含量增加;三是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建筑工地和道路建設的粉塵也是導致霧霾污染的主要原因。
建議:一是加強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規定的排放行為,以法律手段制裁隨意排放生產廢棄物的責任人,以經濟手段懲罰污染環境的企業。二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要減少對煤炭資源的使用,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三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對于生產投入大、效率低、能耗多的企業,要加強科技投入,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四是加大宣傳教育,提高大眾的環保意識。倡導低碳生活,踐行綠色消費、綠色出行,減少生活中廢棄物的排放,加強宣傳教育,使大眾增強環保意識,促進大眾積極參與大氣污染治理。
汪惠芳等代表:完善監管體制, 保障食品安全
案據: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后,覆蓋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已初步形成。目前,仍有不少問題,需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一是“倒金字塔”體制呈現多頭指導。現行食藥監管體制屬于“倒金字塔”321組織架構,這種監管體制易造成多頭指導,使部門與部門之間、科室與科室之間出現界限不清、責任推諉,從而導致基層亂象頻生。二是實際整合效果不達預期。執法人員總體偏少,執法人員能力不足,法律賦予的地位不夠,整合之后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三是食品監管專業性、重要性未能真正體現。一方面是監管職責下壓,另一方面食品監督在鎮(街道)雖有組織,卻無專人專編。
建議:一是深化機構改革,制定統一標準和執行規范。省級食品監管部門應該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制定統一、明確的標準和執行規范,為基層監管執法提供依據。二是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基層執法監管能力和水平。三是理順食品監管體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繼續完善現有體制,優化人事架構,深化行政追責制,加速出臺配套準則,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四是創新監管機制,加快“大信用”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要加快商事登記電子政務系統“大信用”公示平臺的建設,進一步加強政府職能部門間共同做好信息對接、信息共享、公眾查詢等信息保障工作。
姚新義等代表:全力推進“互聯網+”,集聚整合網上優勢
案據:“互聯網+”是我省迎接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增強發展新動力、建立競爭新優勢的重要抓手。我省對信息技術和網絡利用的研判起步較早,發展較好。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我省在有效集聚整合網上優勢,制定網絡使用規范,增強網絡利用效率上,仍存在不小的提升和發展空間。一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環境仍不明朗,電子商務模式的有效管理服務機制和扶持政策尚待健全。二是專項資金盤子較小,對電商發展支持力度不夠。三是人才梯隊資源儲備不足,在引領產業經濟轉型升級上存在短板。
建議:一是全力推進“互聯網+商貿”,奠定我省電子商務全球地位。加快制定電子商務行業法規,推動《浙江省電子商務促進條例》盡早出臺。二是全力推進“互聯網+制造”,實現制造業的提質增效。培育新模式與新業態,完善智能制造生態體系,發展產業協同互聯網平臺,整合現有行業平臺資源,營造健康有序的融合創新與協同發展環境。三是全力推動“互聯網+物流”,加強服務與產業拉動能力。充分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和大數據技術,推進快遞和制造業的聯動。四是全力推進“互聯網+農業”,促進農業現代化。通過物聯網、智能設備等促進農業生產智能化,提升農業生產水平;發展服務于農業的云計算開放平臺和大數據分析平臺,提高農業經營的社會化水平。
李建平等代表:推進“醫養結合” ,加快養老事業發展
案據:近年來,我省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提高,養老問題顯得日益突出和嚴峻。當前,老年人醫療和養老體系分屬衛生、民政等不同的主管部門,養老機構只能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居住等養老服務,“養老的不治病、治病的不養老”,二者并不能有效對接,給老年人的養老和醫療帶來不便。
建議:一是強化政策資金保障。建議出臺我省“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的相關政策,規范醫療護理和養老服務行為,使“醫養結合”養老機制法制化、規范化、標準化。二是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醫療機構建設。推進社區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提升社區養老服務水平;加強社區醫療隊伍建設,加大社區醫療設備投入,為基層社區醫護提供保障。三是促進醫療和養老資源融合。全面梳理整合我省現有養老服務資源,積極探索在有條件的養老機構中設立醫療機構,真正實現養老服務與醫療服務的結合,實現資源共享,互利共贏。四是推進養老機構醫保制度全覆蓋。要把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納入醫保體系,將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內消費的醫療護理費用納入醫保范疇,或者采取政府補貼等形式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最大程度減少老年人家庭經濟負擔。
徐建華等代表:滿足人民群眾需求,加快學前教育立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環境,促進城鎮文明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有關的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第六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城鎮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區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劃定后,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廣應用數字化城鎮管理模式,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二條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墻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第十六條在城鎮道路上設置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應當采取避險措施;因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鎮建立城鎮道路設施綜合巡查制度,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實施統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購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
第十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編制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舉、方便市民、整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失業職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根據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申請在城鎮道路上設置攤點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九條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準同步進行線路改造,并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二十條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二十一條城鎮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回收場所整潔,對存儲場所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三)施工時采取防塵措施;(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準占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者應當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六條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涂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費便民信息,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九條城鎮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公共場所等,應當按照城鎮照明專業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和時段,規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和關閉時間。
第三章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施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三十一條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中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游景點、飯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現有旱廁應當逐步改造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維護維修,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第三十五條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動的除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其他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的區域、時間,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三十八條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置。
第四十條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第四十一條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和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運輸建筑垃圾。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丟棄。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四十三條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章執法監督
第四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第四十五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涉及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方面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除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并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設置、公布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并對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對投訴、舉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一)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二)違反城鎮容貌標準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三)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的;(四)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的;(五)擅自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鴿,影響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七)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的;(八)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的;(九)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采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八)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九)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收購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加快轉型升級,提升經濟發展活力
努力確保企業平穩發展。牢固樹立“保企業就是保經濟保民生”的理念,強化服務企業意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經濟運行監測預警系統,密切關注企業生產運行面臨的困難,幫助和支持企業渡難關。提高要素保障和服務能力,抓住國家實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機遇,推進銀企對接,努力緩解企業資金困難。引導企業堅定發展信心,加強內部管理,加快轉型升級,努力在危機中固存量、保實力,積極爭取在新一輪發展中贏得主動。建立企業風險信息互通制度和快速處置機制,及時協調化解各類矛盾,加強維護穩定和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嚴懲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
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積極培育新的消費增長點,提高現代服務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爭取銷售同比增長15%,完成商貿投入7億元、引進商貿企業12家。加快留地安置工作,爭取寨下農貿市場開業,中興、西郊兩大市場基本建成,凌江農貿市場啟動建設。實施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完成大龍、塘南兩個市場改造。推廣“新消費進社區”活動,探索“特色街”創建,再創1家全國商業示范社區。推進家私城專業市場改造,引導企業實施土地性質轉換,加快引入知名品牌銷售連鎖,力爭鏡湖家私項目整體建筑竣工;繼續舉辦好浙江第七屆家私展覽會。挖掘古城社區資源,實踐“旅游進社區”新模式。
著力優化工業產業結構。堅持都市型工業導向,加快提升以紡織服裝業為主體的傳統優勢產業,積極培育信息電子、環保設備、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和項目。繼續積極配合推進二環線內的工業企業“提、轉、搬”工作。推進產業融合,鼓勵企業主輔分離,加快發展以專業分工為基礎的生產業,積極發展樓宇經濟和總部經濟。推動生態產業園“二次創業”,在皋埠中心鎮規劃框架內,調整9.7平方公里產業發展規劃,加快以聚集培育新興產業為主導的深度綜合開發,促進園區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增強工業經濟主平臺的帶動力。
積極發展現代城郊型農業。完善現代農業體系,做精農產品加工、種子種苗、休閑觀光、花卉等特色優勢產業,新實施市級以上農業項目10只,新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2家;完成皋埠東江畈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立2個糧油千畝高產高效示范方,糧食播種面積穩定在6.5萬畝左右。繼續實施全區小二型水庫除險加固和莊富支渠二期維修工程,組織10個左右村實施一批小水利建設。
不斷提高開放和創新能力。牢固樹立“區外都是外”的理念,立足地處長三角、環杭州灣產業帶和紹興中心城區優勢,積極構建新型大開放格局。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優化出口產品結構。積極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重大展會,努力爭取國際國內兩個市場主動權。整合招商資源,拓展招商領域,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提升招商引資水平。擴大利用外資外延,加快引進先進技術、管理、人才和品牌。鼓勵企業以市區為總部,在境外布局生產基地和營銷網絡。積極創建浙江省科技強區。加快創新主體培育,爭取區級科技型企業數達到規模以上企業總數的80%以上,新認定國家新稅法高新技術企業2-3家,實施市級以上科技項目50只左右。加強區科創中心建設,新引進入駐單位3-4家,實施孵化器項目3只以上。繼續加強專利工作,爭取專利申請量在2000件以上,專利授權量在1500件左右。
切實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切實轉變粗放發展模式,鼓勵企業多種方法盤活閑置廠房與土地、多種途徑提高單位面積利用率和產出率。優先保障高新技術、重點裝備制造及產業提升項目的有效供地,堅決制止資源消耗大、污染重、效益低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嚴格落實節能減排考核責任制,加強重點行業及企業監控,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攻關和推廣一批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技術。深入實施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落實“811”新三年環境保護實施方案,抓好廢棄礦山生態環境復綠和礦山治理性開采等工作,扎實推進生態鎮(村)建設,加快生態區創建步伐。
(二)統籌城鄉發展,提升城鄉一體化水平
優化區轄三鎮發展格局。緊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機遇,全面推進皋埠中心鎮建設,抓好中心商貿區控制性詳規編制、鎮園體制融合、基礎設施配套和集鎮管理等工作,力爭一批基礎設施竣工和開工,穩步發展房地產項目,努力提升省級中心鎮新形象。完成東湖鎮總體規劃編制,緊扣杭甬運河、越城港區中心作業區建設,加快推進服務城市發展的物流、倉儲等現代服務業。推進*鎮域中心建設,啟動一批基礎性項目,完成一期農民解困房建設,啟動*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中心小學擴建等配套設施和二期農民解困房建設;加快資源盤活進程,積極創造條件發展房地產業,努力打造*“南閑”品牌。
打造最干凈之一的農村。以建立長效保潔機制為重點,開展并鞏固86個村(居)的“除舊清新”工作。全面完成*鎮農村生活污水整體治理;繼續開展村內河道清淤,大力實施河道整治工程。完善城郊村統籌統管機制,優化城郊結合部環境衛生管理。深化“農戶集、村保潔、鎮轉運、區處置”的垃圾運行模式,推進專業化保潔,提高農村主要道路沿線整潔度。加強鎮環衛所規范化管理,健全考核監督體系,扎實推進“衛生村”創建,加大公廁改造力度,全面提高城鄉環衛一體化水平。
發展壯大村級經濟。加大對欠發達村發展集體經濟的扶持力度,出臺財政貼息政策,加快已批項目建設,制定村級異地建物業規劃。落實村級財務與村級資金“雙”管理,全面開展清產核資,促進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鼓勵創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和流轉形式,規范土地流轉程序,維護土地合理、合法流轉,積極擴大土地流轉面。把土地流轉工作與發展城郊型農業相結合,支持各類主體發展規模經營,推動農業產業化、專業化和集約化經營。
改善城鄉居住條件。積極穩妥推進城中村(園中村)改造,繼續抓好“四未戶”、余房處置和“三證”辦理等工作,全面完成一期改造任務;完成剩余在建工程和*小學東校區工程建設,加快騰空宅基地相關征遷工作。全面推進江家溇一期和大學路安置房工程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啟動塔山村舊城改造和二期城中村(園中村)改造。推進農民住房解困工程,規范農民解困房安置辦法,力爭完成試點村農民解困房建設并安置;完成剩余村農民解困房建設規劃,加快集中建農民公寓房和農民生活、生產用房分離建設試點工作。完善分類規劃,繼續實施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
(三)加強社會建設,提升社會和諧程度
推進教育均衡發展。深化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確保教育優先發展。開展特色學校入學選擇制度試點工作,適時再成立1-2個教育集團。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擴建及改造學校6所,撤并學校2所,對全區所有學校開展防雷設施改造。設立學前教育專項資金,實施“農村學前教育發展”扶持計劃,改建4所幼托園所,不斷做強學前教育。加大農村學校現代化投入,力爭皋埠鎮成為市教育基本現代化鄉鎮。成立區教師進修學校,加強城鄉教師隊伍建設。辦好區社區教育學院,拓展社區教育網絡,做精做特社區教育。
加強群眾文化建設。舉辦好越城區第六屆“鄰里節”和第五屆“讀書節”,積極拓展越城節會品牌影響面。加強基層文化陣地建設,提高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率。深化鎮(街)、村(社區)特色文化建設,爭取蕺山街道成為紹興市文化示范街道。推進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和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健全鎮街文化站管理體制,加強文化站專職人員隊伍建設。利用“文化大巴”下鄉和區音舞協會等平臺,積極提升農村文化氛圍。落實市“文化惠民”工程,新建或改(擴)建15個鎮(街)、村(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新建一批新農村小康體育村,力爭新創3個省體育健身俱樂部、5個市文化示范村(社區)。
加強衛生計生事業。積極配合創建浙江省衛生強市,優化衛生資源配置,啟動1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遷建工程,新建2個社區衛生服務站,確保規范化社區衛生服務站比例在60%以上,社區衛生服務人群覆蓋率在90%以上。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率保持在95%以上,農民健康體檢率兩年累計達70%以上。推進藥品補償機制改革試點,落實社區衛生“十項”便民服務,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達標率在90%以上。加強疾控和監督機構建設,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能力。推進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深化計生優質服務,提高計生工作群眾滿意率。
推進城鄉社區建設。深化星級和諧社區創建,推動和諧示范社區、服務特色社區和標準化社區創建工作,新建10個標準化社區。深化城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繼續加強老小區長效管理,不斷改善社區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健全社區干部考核機制,進一步激發社區工作熱情。加快模式探索,繼續積極穩步推進“撤村建居”工作。加強對農村社區建設的規劃,加快探索建設模式并啟動試點,探索完善農村社區民主治理機制,積極構建以農民群眾需求為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健全就業及社會保障體系。堅持“就業、培訓、服務”三位一體,努力實現“零就業”家庭“動態歸零”,100%的社區成為充分就業社區。加強就業平臺服務,建立大學生見習就業基地,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企業就業,大力開展再就業援助活動。健全完善勞動保障服務網絡,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處,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完善低保救助、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和災害救助,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推進“農村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率保持在98%以上。深化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推進“家庭作坊式”就業,切實改善殘疾人社會生活環境。進一步落實好市政府養老保障制度,做好“五費合征”工作。
深化平安越城創建。強化治安打防控網絡,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加強以“8+X”為模式的鎮街綜治中心建設。推進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預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完善“大接訪”長效制度,解決好突出問題。深化“五五”普法教育,加強社區矯正工作,做深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法律援助和服務。以“三化四式”為基礎,探索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新模式。籌建藥品交易實時信息監管系統,深化食品安全示范鎮街創建,推進“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和規范。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強化監督管理,提升城鄉整體形象
加強城區環衛管理。以迎接國家衛生城市復查為契機,加快推進環衛信息化和機械化,加強對城區主要道路的清掃保潔力度;強化街道對社區保潔工作管理力度,推進環境衛生示范社區創建和社區生活垃圾機械化清運,改善社區環境衛生面貌。增強區環衛處的活力與實力,加強對作業公司管理考核和環衛隊伍建設,努力打造精品化的環衛管理模式。
強化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加強對村級公共設施的統籌協調,有效整合各種資源,實現設施統籌建設。健全完善村道路網、環境保潔、文體娛樂、公益服務等農村公共設施長效管理機制,組織引導農村干部群眾參與公共設施運營維護與管理,努力克服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以市場化為導向,多渠道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建立區農村公路養護機制,確保農村公路的技術狀況和通行質量。
加大農村綜合執法力度。深化農村違法建設處置,全面提升集體土地管理水平;健全綜合執法隊伍,加強建筑垃圾源頭控制與管理;強化殯葬管理改革,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建墓現象。研究建立有效機制,積極整合執法資源,著力改變農村執法領域力量薄弱、分散的現狀,有效提升執法隊伍專業素質,依法加強執法力度,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五)重抓“項目推進年”活動,提升區域綜合競爭力
配合推進一批省市重大項目。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工作方法,依靠鎮(街)、村兩級組織,全力抓好紹諸高速越城區段建設、越城港區中心作業區建設、三湖連通、鐵路東站及貨場遷建、蕭甬鐵路電氣化改造“平改立”和解放路、中興路、越西路及玉山路延伸等省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任務,切實加強開工及施工現場的矛盾調處,確保工程無阻礙施工。
實施一批為民實事項目。加快政府投入向基礎設施和社會項目傾斜,切實抓好皋埠鎮西桐公路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扎實推進東龍山村建設安置、皋埠東湖石料加工場污染源綜合整治、鳳鳴社區活動中心建設、北海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遷建、鎮級建筑垃圾處置場建設、公益生態公墓建設等社會事業項目建設,積極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服務體系。
重抓一批產業提升項目。積極發揮項目帶動作用,切實抓好葉脈通用線纜年產80萬公里電線電纜項目、鳳名機械電腦繡花機生產項目、通用發動機制造有限公司小型汽油機項目、京昇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防偽紙及煙盒紙項目、富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廠房建設項目、榮邦家居市場改造提升項目等產業提升項目建設,努力以有效投入拉動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
(六)加強自身建設,提升政府執政能力
增強發展合力。弘揚任勞任怨、愛崗敬業、埋頭苦干的奉獻精神,引導全體政府工作人員增強信心、自加壓力、負重奮進,切實承擔好抓發展的歷史重任。進一步主動適應體制現狀,強化“適應就是加強”理念,牢牢把握市委、市政府重抓本級和做強中心城市機遇,積極放大政治優勢,努力推動市、區聯動發展。認真吸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傾聽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意見,借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力量,爭取臺屬臺胞、歸僑僑眷、民族宗教人士支持,動員一切力量,形成加快發展、共克時艱的強大合力。
加強依法行政。健全決策目標體系,改進決策規則和程序。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提高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質量。抓好政府法制建設,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行政復議工作。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繼續深化政務公開,依法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規范招投標、政府采購等行為,重點加強對各級擴大內需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管。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公務員隊伍依法行政和廉潔從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