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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必要性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金融監管的必要性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1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1 缺乏規范的管理

這種互聯網金融模式是在互聯網快速發展,人民大眾廣泛運用的基礎上自主產生的。從產生之初就按照較快的速度發展著。因此,缺乏有效的規范管理。在大數據金融、商業銀行合作等業務當中,這些情況展現的更為明顯。以商業銀行較為熟悉的金融業務為例,其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建立了相應的電子商務平臺。它所堅持的管理和監管理念,仍然沿用傳統的。但是對于電子商務平臺的運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許多缺陷。

1.2 影響金融政策的穩定性

非銀行主導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雖然經營較為靈活,但是缺乏有效的監督。給傳統的理財產品的銷售帶來了較大的沖擊,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例如,在我國頒布調息政策之后,我國各大銀行都響應這一號召,能夠保持一個統一的步調。互聯網金融因為自身的特點,所以受到的影響較小,其利率有可能會達到商業銀行的兩倍,甚至更多。這就大大影響了我國實施的金融政策的穩定性。

1.3 準入門檻低,導致監管困難

互聯網金融開始初期,市場的準入要求較低,從而導致監督難度較大,監管效果較低。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但是仍然跟不上互聯網發展的實際要求。除此之外,支撐互聯網應用功能開展的軟件和硬件設施存在較大的差異,大大影響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

1.4 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

相關法律體系是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大多是在出現問題之后,才進行修改的。這樣的法律、法規缺乏預見性,難以跟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

1.5 監管方式較為陳舊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仍然按照傳統的銀行金融監管方式。例如,在網上接待、融資業務當中,對銀行主導的金融業務的監管較多,這將閑置銀行借貸融資的自由發展。對于非銀行主導的金融業務監管,則存在監管力度不夠的問題。那么就會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風險,容易導致金融行業發展的不穩定。

2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起的金融模式,在發展中展現出了較多的問題,需要在研究人員的研究下,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管下,才能走向穩定發展階段。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仍然處于起步階段。更應當加大金融監管力度,掃除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障礙。

2.1 端正個體金融借貸中存在的不理智行為

互聯網金融的一個重要的價值就是,提升了借貸雙方的信息對策性。這種金融方式,需要借助網絡數據信息的匹配來實現。但是互聯網具有明顯的開放性、虛擬性的特點。因此,往往無法實現信息對稱,也無法保障信息的真實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采用有效的監管,就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對很多的民眾而言,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起的事物。因此,往往沒能對借貸行為產生正確的理解。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許多不理智借貸行為,導致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2.2 集體金融行為的必然要求

互聯網金融會受到集體行為的影響。投資者一旦集體撤資,就會嚴重擾亂互聯網金融的秩序,嚴重時甚至還會造成金融機構破產。以現在的余額寶為例,人們運用余額寶的某些功能來進行投資,期望從中獲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人們集體撤資,那么就會導致余額寶運行上的重大事故。金融業也將會受到重創。

2.3 互聯網不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我國互聯網金融產生的時間較多,在法律上、技術上、工作人員整體素質上還存在較多不成熟的因素,導致其面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首先,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尚處于摸索階段,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導致互聯網金融的運營模式、管理制度上缺乏明確的法律保護。法律上的漏洞,就會吸引許多想要鉆空子,獲取經濟利益的人。其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依賴于互聯網技術的運用,互聯網本身就存在較大的安全漏洞,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互聯網金融必然也會面臨著互聯網的安全威脅。一旦互聯網出現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的惡意攻擊,那么繼而就會導致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漏洞,影響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我們必須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力度。

3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實施途徑分析

3.1 建立一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缺乏一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首先,我國的政府機構應當明確自身的責任。我國最主要的監管部門是“一行三會”。這些部門一定要從自身的特點出發,綜合國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明確規劃自身的監管任務。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P2P網絡借貸機構兩個。證監會主要負責的是眾籌機構。為了保障這些部門監管工作的有序開展,必須要在這兩個監管部門之下,設立專業的監管機構。該監管機構只負責一項任務:管理互聯網金融,引導互聯網金融走向正規化。其次,我們要建立一個行業協會。該協會的主要任務就是制定該行業發展的基本規則。建立協會有利于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規范運營;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未來發展空間。目前,我國建立協會的主要領域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即由央行主管,銀行對該項進行支付階段。對于P2P,以及眾籌平臺的發展來說,我國可以效仿英國的處理辦法,建立一個完善的自律協會,幫助進行微觀調控,從細節方面對該領域進行監管。最后,我們要完善社會監管體系。所謂的社會監管體系也就是我們常常提起的大眾監管方式。對該監管方式的完善,可以實現運用外部手段來監管該行業,比如社會輿論等。

3.2 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及金融行業一直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但是仍然與發達國家有較大的差距。我國為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安全,在20世紀90年代頒布了許多有關計算機以及互聯網安全的法律條文。但是從實施的情況來看,并沒有起到十分明顯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規上的不完善,嚴重阻礙了現代化技術在金融行業中的運用。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發展,也就為民眾的安全帶來了更大的威脅。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互聯網金融方面的專家以及優秀工作者進行探討,還要總結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手段,設計出一套適合中國發展國情的金融法律體系。只有這樣,才能發揮互聯網金融的最大價值,才能促進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

3.3 互聯網金融的功能監管

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給人們對于金融行業的認識帶來了較大的沖擊。如果對功能監管進行再劃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對企業行為的監管;另一方面,是對業務模式的監管。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將監管行為總結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審慎監管;第二種是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第三種是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從這幾個方面來考慮監管方式,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全面性。在保障互聯網金融自身安全的同時,也增加了大眾對于互聯網金融的認識。并站在一個整體的角度,為互聯網金融提供法律保障。

第2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2-88-03

金融監管對穩定金融體系運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金融發展特別需要有效的金融監管

有效金融監管是指通過監管實現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謂有效的金融監管,要達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機構經營的安全網,增強人們對金融穩定的信心,減少敗德行為,增強市場行為主體的理性,強化信息披露,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負面影響,增強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開展國際合作,建立國際金融的安全保障體系,降低金融資產的波動性,限制金融機構承擔過度的風險。

監管的方法:一種是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管理;另一種是對金融機構進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監管的主流是保證銀行資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浪潮,推動了金融監管理論逐步轉向如何協調安全穩定與效率的方面發展。與以往的金融監管理論有較大不同的是,現在的金融監管理論除了繼續以市場的不完全性為出發點,研究金融監管問題之外,也開始越來越注重金融業自身的獨特性對金融監管的要求和影響。這些理論的出現和發展,不斷推動金融監管理論向著管理金融活動和防范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方向轉變。另外,面對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對跨國金融活動的風險防范和跨國協調監管,已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理論研究的重點。以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為代表的國際金融組織,對國際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作出了新的貢獻。

二、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

(一)金融開放政策,使我國金融機構直面跨國金融集團的激烈競爭,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兩難境地

在中國建立和完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過程中,一個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變著中國金融業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國加入WTO。按照中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中國金融市場全面對外資開放。盡管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受到中國法律的限制,也必須分業經營,但多數外資銀行的母行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如美國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保險于一身的大銀行),與實行分業經營的中資銀行相比具有先天優勢,這對于那些只能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某一領域的國內金融機構來說,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將是致命的,它們不得不求生、求變。因此,仿效當今國際金融界發展主流,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實現混業經營,成為增強中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的重要法門。

然而,實現金融混業經營,一般需要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是金融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和較強的風險意識;二是金融監管能力較強,有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較高的金融監管效率。而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還沒有完成,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還不完善,自我約束能力較差;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混業經營所需要的優秀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國銀行副行長華慶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資本論壇”上發表演講時所強調的,如果不順應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的趨勢,中國金融業的服務質量、競爭力就難以提高。如果順應這種趨勢,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統風險及道德風險,而使整個經濟面臨危機。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正面臨著“兩難境地”。可以預見,隨著QFII的實施以及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混業經營的壓力下,境內金融財團必將說服監管當局允許他們開展混業經營,這種壓力現在已經顯現出來,現行的監管體制會越來越被動,并且由于“三元沖突”的存在,央行的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戰。

(二)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的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

1、目前商業銀行可以進行包括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托管、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這些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密切相關,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時,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險業方面,新的險種不斷涌現,諸如投資聯結保險、養老金分紅保險等。這些保險業務,既具有投資功能,又具有儲蓄功能。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

2、盡管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此外,金融業的主力――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也加緊了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國建設銀行就和境外投資銀行摩根斯坦利合資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項指標已居國內證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國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參與。中國銀行于1998年用10億美元在香港注冊中銀國際,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并收購英國信誠保險公司,從事壽險業務。2006年4月,中銀國際“返鄉”,中國銀行高層在不同的場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標就是金融控股,最終實現混業經營。

3、金融監管政出多門,監管成本和協調成本過高。在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比如,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需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而不同部門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較大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此外,有的新業務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同時具有儲蓄功能和保險功能。對于這些新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例如:銀行私募的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基金公司發行的貨幣市場基金,以及不斷涌現的金融控股公司熱潮等金融創新的出現,實際上是對現有的分業監管、機構監管的挑戰,如果不及時對現有的監管體制進行調整,就可能會形成交叉監管、重復監管以及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灰色地帶,從而可能暴露出監管機構缺乏協調、金融監管政出多門、監管成本和協調成本過高等問題。

三、金融監管的對策選擇

(一)按照審慎性原則,應該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加強商業銀行資產的負債比例管理。通過金融創新,商業銀行可擴大資金來源,降低經營成本,這將對現有的資產負債及收支結構產生影響。

2、強化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一是建立表外業務風險監測體系。既能將商業銀行的各項表外業務通過信用系數換算、風險加權計算后全部動態反映出來,監管部門可據此對不同銀行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又能將表外業務納入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控。二是加大表外業務風險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將商業銀行包括表外業務加權風險資產在內的,全部風險權重資產,納入資產負債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機構在大額貸款比例管理中,將對單個企業的表內信用與表外信用之和,作為授信總量來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實的風險水平。三是建立表外業務風險暴露制度,提高商業銀行運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業務的風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應強制規定哪些信息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披露,以便對各類風險及時發現、準確評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強和完善。在證券監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個重要內容,但在銀行監管中,傳統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問題,金融創新的發展,使得快速、準確、及時、充分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對于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也變得日益重要,已成為對銀行業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強和完善,也成為銀行監管制度發展的重要趨勢。

金融創新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并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對不熟悉多數創新工具的國內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而言,更難以鑒別或準確度量新推出的創新工具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層次的金融業務創新,既會促進我國金融業向現代成熟金融業發展,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有利因素,也會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嚴峻挑戰。

(二)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1、要完善監管主體對金融業進行稽核檢查的保障制度。對于非現場檢查,尤其是需強制性報告的問題、程序和時間,法規須作出規定;月報表和附加資料、年度決算、營業報告和審計報告等材料的內容、信息準確性要求及提出的時間、程序均需詳盡規定。對于現場檢查,可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賦予監管主體有不預先通知的絕對檢查權,即一旦進入被檢查銀行,檢查當局便可控制銀行的一切資料和財產,以避免各種干預妨礙檢查的進行。

2、要完善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我國應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建議,內部控制應從組織結構、會計規則、資產和投資等方面來構建。

3、要規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風險監管的必要補充。當前,一方面應根據我國國情,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規定有關金融活動信息披露的義務人、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則和標準。另一方面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不披露的信息,從而保證政府和金融機構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管。

4、要進一步健全市場退出監管制度。相關立法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證金融業安全進行市場退出。二是通過金融企業的合并,增強其抵御風險的能力。三是建立破產機構,逐步減少接管、托管行為的運用,消除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潛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銀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銀行對仍有償債能力,但無法從貼現窗口和貨幣市場的正常渠道取得資金的“問題銀行”,提供財政緊急援助,以解決其暫時的困難,避免因破產倒閉而帶來社會動蕩。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現對監管工作的再監管

要注意發揮內部監督、被監管對象監督和社會監督3個方面的監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體的對監管工作再監管的組織體系。

1、要注意發揮人民銀行內部監察、內審和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能作用。監察部門要側重對監管干部監管行為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進行監管,定期向被監管對象了解監管干部的工作表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教育和整改;內審部門要側重對監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監管,通過常規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監管是否有失職、瀆職行為,監督金融監管部門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事務部門要側重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個案監督,保證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2、要注意發揮被監管對象的監督作用。除了由監察部門定期向被監管對象了解情況外,還要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公開政策法規、公開監督程序,主動接受被監管對象的監督。

3、要聘請一批社會監督員。發動他們對監管工作進行監督。

為了使再監管產生實效,可將以上3個方面的情況納入到對監管部門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和對監管干部的年度行員考核中,實行獎懲掛鉤。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提高依法監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業務發展的最高形式。金融業務的全球化,導致金融業務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因此,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當局,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尤其是亞洲金融危機后,各監管當局才真正認識到,只有聯合起來,劃清監管職責,共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監管,才能保持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發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統一監管進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國際清算銀行為主體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針對影響全球化體系穩定的三大要素――銀行部門、國際金融市場和市場支付及清算基礎設施,分別建立了監管國際標準或準則。我國已經“入世”,理應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第一,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定管理體系,規范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服務,運用現代化技術的金融監測預警系統和央行內外資統一監管體系等。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法規立法和執法應更加公開化、透明化。

參考文獻:

[1] 趙渤.中國金融監管――風險、挑戰、行動綱領[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2]中國保監會.國際保險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 馬紅霞、嚴波、陳革.美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第3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一)現狀

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良好,逐漸掀起金融創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聯網金融企業逐漸增多,金融交易數量同比呈現明顯的增長趨勢,且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縱觀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主要呈現三方面的特點:首先,互聯網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齊放”。根據相關調查顯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網貸平臺的企業達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東、蘇寧等電商和系列商業銀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長402.7%。更多人紛紛在網上進行開戶,是我國互聯網金融得以快速發展的重要表現。其次,基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僅在2015年,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金額突破9萬億元,同比2014年增長267.83%。最后,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如“余額寶”等,在金融服務領域中不斷拓展延伸,支持保險、信用卡、支付結算等諸多流程。

(二)問題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相對具有滯后性、金融創新能力不足、監管合作較少、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監督機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礙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首先,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快速發展條件下,應通過健全的法律規章制度加以約束,然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能規范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是導致該行業風險隱患相對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關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金融創新進程雖然不斷前進,但其創新能力仍然表現出不足的問題,如國家未能對金融創新項目給予大力支持、關于金融創新的人才儲備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發展進程。再次,相關部門之間未能加強有效合作,使監管力度相對較小,或者跨國際監管能力不足等,導致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影響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第四,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環境相對較為復雜,使金融監管機構相對較少,難以全面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而服務。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監管機制,不能對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發揮約束性作用,同時監管難度較大,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不利。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中,面臨著較為復雜的環境,只有對其加強監管,才能為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規范性作用。可見,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夠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加強監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動得以有序進行,形成良性的競爭局面,對帶動國家經濟平穩增長奠定堅實的基礎條件。其次,能夠規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中的系列風險隱患問題。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開放性、虛擬性等特點,使其在實際交易活動中,存在著業務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交易風險、法律風險等諸多問題,阻礙該行業的發展進程。而在加強監管作用下,相關部門能夠引導該行業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達到規避風險隱患的目的。

三、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與加強金融監管的建議

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良好,能夠為人們的快速交易活動提供便利,但在該行業發展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可能對行業可持續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所以,我國相關部門有必要針對具體問題提出合理的強化金融監管建議,如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加強監管合作、設置金融監管機構和完善監督機制等,能夠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保駕護航。

(一)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對于我國而言,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有必要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進一步規范互聯網金融環境,為其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條件。首先,對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修改,以實現相關法律的修訂,如《保險法》、《證券法》等。其次,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而制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法》,用以約束該行業的良性發展,并制定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業規章制度。最后,國家政府部門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而推出具有針對性的規范意見,明確該行業的組織形式、監督管理、風險責任等內容。

(二)積極開展金融創新

在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應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活動,加強互聯網技術的有機滲透,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充足動力。首先,監管部門人員應進一步加強工作,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風險問題進行發現和解決,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其次,國家相關部門人員應對金融創新給予大力支持,并加強科研研究,以實現金融產品創新。基于此,相關人員應將現代信息技術與金融活動有機聯系,積極研發金融新產品,推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

(三)加強監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愈加頻繁,而互聯網金融跨地域、行業的交易逐漸增多,為監管工作加大難度。所以,加強金融監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不僅能夠確保監管工作全面開展,而且對增強監管效果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其次,加強國際之間的監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夠為跨國境的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管,維護世界經濟貿易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設立金融監管機構

要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加強監管,應設立金融監管機構,以明確監管主體,推動互聯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相關部門人員應從綜合角度出發,設立金融監管機構。首先,設立金融監管機構要立足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以指派專門的監管部門,全權負責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其次,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理設置,使監管部門人員可以積極履行自身的職責,更好開展監管工作。最后,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平臺的構建,采用多樣化的監管手法而開展監管工作。基于此,相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而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提高監管效率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五)完善監督機制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相關部門應積極完善監督機制,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提供重要的監管依據。首先,完善監督機制,應建立權責明確的責任與義務制度,針對監管部門人員而合理分配工作內容,使監管人員能夠明確自身的監管范疇,進而更好開展監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監管機制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加強對監管辦法的創新,使監督機制更加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跨度相對較大,是以網絡信息技術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業,因而應創設良好的互聯網金融運行環境,積極創新監管辦法,確保互聯網金融的平穩運行。

第4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摘要根據“十二五”規劃建議:現行金融體制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本文根據我國金融監管狀況分析,提出了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必要性,并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詞金融體制 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協調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全球范圍內金融業出現了一種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也逐漸呈現出相互滲透的模糊狀態。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是我國現行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的要求。首先,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在某些金融領域單純依靠某一家監管部門已經無法實現有效監管,存在著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的潛在風險。其次,隨著經濟金融日益開放和金融發展步伐的加快,也提高了我國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美國次貸危機表明:金融業發展水平和金融開放程度,與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爆發金融危機和受到外部金融危機的沖擊相關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我國經濟之所以沒有受到嚴重沖擊,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對金融市場較為嚴格的監管,同時也說明我國的金融開放程度還不是很高,金融業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在分業監管、綜合經營的金融體制下,要發揮監管體制的功能,就必須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監管協調與監管合作,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合力作用。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1.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監管職能主要是“三會”,即“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從目前業態發展趨勢看,混業交叉經營發展比較迅速,包括產品交叉、機構交叉。因此,在原有的機構監管框架下,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和多頭監管現象,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將成為我國當前監管模式的潛在風險。

2.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問題

目前,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健全法律法規問題。我國目前的法律并沒有賦予任何一個監管部門有協調其它監管部門的職能。200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提到了人民銀行要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加強綜合協調并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但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卻沒有賦予人民銀行綜合協調的職能;二是堅持協調發展問題。2003年“一行三會”的體制形成后,我國一直試圖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起草了《三方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于當年9月18日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后沒有下文;三是權責利的劃分問題。在現行的“一行三會”體制下,各個監管部門已經形成了一套既成的職權劃分體制,重新進行職責劃分,勢必會影響部門利益。

3.目前對系統性風險的預測

當前,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較小,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不大。從銀行業情況看,五大商業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革、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效益逐步提高,資產質量明顯改善;股份制商業銀行加快了金融創新步伐,經營更加穩健規范,資產規模逐步擴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合并重組等方式,化解了歷史包袱,增強了資本實力,改善了資產質量,發展步伐明顯加快。證券期貨業發展穩健,證券期貨機構的盈利能力顯著提高,經營實力明顯增強。保險業發展步伐加快,資產規模不斷擴大,保費收入穩步增長,經營效益明顯好轉。

三、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建議

1.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國際金融危機表明了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的必要性,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宏觀審慎管理主要是指監管當局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以整個金融體系為管理對象的管理模式,與微觀審慎相比,更富有挑戰性。要充分重視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堅持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相互協調,相互補充,保證完整和科學的金融監管全覆蓋。科學的金融監管應當是通過宏觀審慎管理引導市場理性發展,從規范的角度去防范微觀主體機構的風險,二者相互協調,共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

2.建立金融風險危機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實際上就是建立金融風險的危機管理體制。危機管理體制包括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現有的監管協調難以解決現有監管體制的潛在風險,更不能解決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要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明確監管職責,尤其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分工。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而言,由于與貨幣政策和貸款人有著密切的聯系,信息的取得非常重要。為了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的更好合作,實現信息共存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建設具有重要作用。應當建立一種信息共存機制,并以相關的約束來保證信息質量的可靠性。此外,人民銀行還應當根據內部資金清算數據等,分析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的特點,防范風險于未然。

4.健全和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法》雖在法律層面確定了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但缺乏對該權力的明確界定,在實踐操作中欠缺必要的工具和手段。應當在立法和實踐層面擴大人民銀行的監管權限,賦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確保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應當盡快填補相關領域監管法律法規的空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國已具有合法地位,但目前還缺乏衍生品的發行規定。

參考文獻:

第5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巴塞爾協議;監管主體獨立性

一、金融監管法概述

長久以來,國內外關于金融監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著反復交替的爭論。鑒于金融業的特殊戰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場普遍長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尤其是金融危機發生時的強烈的負外部性,依法對金融業采取適度監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經越來越占據主流,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深,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化的趨勢也日益明顯。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它反映并確認了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與金融監管的目標分不開。簡單而言,金融監管的原則和目標的關系表現為原則是為目標所服務的,而目標又在原則的出現過程中起到了風向標的作用。金融監管從本質上而言就是風險監管。這種風險表現為三點,其一是內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機發生時的超強的傳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會成本。因此金融監管的目標從本質上來說就是最大限度的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機發生時的損失。具體表現為:維護金融安全,保護金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眾信心;促進和規范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金融業的公平競爭秩序,提高金融業的競爭能力。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根據金融監管的目標,結合我國現行的金融立法和國際通行之慣例,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原則應該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程序、監管權力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超越法律。作為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依法監管原則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延伸。我國《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法》、《保險法》里面的相關規定都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確認了這一原則,概括為五點: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的接受監管;二、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職權的獲取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三、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監管活動應依法進行;四、監管活動雙方有一方違法的,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五、金融監管的自由裁量權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

(二)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適度原則涉及到監管機構的自身定位的問題。監管機關的定位準確與否,關系到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的表現是否充分。首先,監管行為是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市場自身約束雙失效的外部規范和約束。根據唯物辯證法的原理,作為一種外部性的矯正措施,監管本身存在著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矯正(即監管措施)也存在著兩面性。綜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學,事關監管決策的科學性及其與市場機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實現金融目標而言,金融監管也并非萬能。隨著金融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金融監管對市場約束和內部治理,不應當是替代,而應當是配合和補充。由此表明,當市場約束和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能夠產生有效作用的時候,金融監管應當及時退出。監管機構定位模糊往往會導致監管職權的不適當履行,這就要求監管機關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首先必須要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主,尊重市場的自身規律;其次,監管者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思路上應以宏觀監管為主,盡量避免直接微觀監管。一些人認為,只要每一個金融個體能夠實現穩定,那么整體上就一定會實現宏觀金融的穩健,這是個錯誤的認識。在利益相互關聯的金融市場上,每一個金融個體的個體穩健縱然是宏觀金融穩健的必要條件,但卻不是充要條件。只有同時滿足此兩點,才有可能確保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自始至終的發揮作用。

(三)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存在的一些問題有以下幾點: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監管職能的劃分不清;二、政府干預監管決策頻繁;三、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不強。以上三點導致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濃厚的特點,而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四)協調性原則

這里的協調性應該做三方面的認識:其一、指各監管部門的內部協調,即監管主體職責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雖然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禁止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卻已增加“但書”。如果實施嚴格的分業監管,不顧及現實混業的趨勢,將會導致監管混亂、真空的問題。因此,在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強調監管主體的內部協調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鑒于金融的高風險性和超強傳染性,加強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協調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傳統金融監管的特點十分明顯,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增強,金融機構跨國業務的增多,國別金融監管也出現了很多制約。因此如何在確保金融完整的情況下,逐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最終形成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又是當今我國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任務。其三、對于微觀、宏觀監管的監管力度的協調。以08年全球金融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來說,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健是整體金融穩健的前提條件,但側重于對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而忽略對宏觀經濟與金融體系的關聯性的評估、預測和管理,并不能確保金融業的整體安全。所以,堅持宏觀審慎監管是應對金融危機的必要方向。對此,“一是要將金融體系作為一個整體放在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中進行考慮;二是要突出中央銀行在控制系統性風險、維護系統性穩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強對具有重要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市場、工具的監管,防范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傳遞;四是要調整金融機構資本管理和風險撥備等制度,抑制其順周期效應,保證金融體系在經濟周期變化中的穩健。”

(五)效率原則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率關系。金融監管效率包括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運行狀況都會影響到金融業競爭和創新以及成本控制,從而最終影響到金融業的安全。英國在200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里規定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都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對金融業影響的的收益大于成本。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應該逐步轉變行政性監管色彩濃厚的作風,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務功能,在制定和實施監管過程中,更多的考慮對金融市場產生的影響,從而確保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轉。此外,為了確保金融市場的效率,金融監管主體還應做好以下幾點: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確立合理的競爭機制;二、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市場透明度;三、鼓勵專業機構發揮服務功能,加強社會監督;四、必須建立對監管主體的監督體制,確保決策和監管方式的嚴格審慎。

參考文獻

[1]寇俊生. 關于金融監管法原則的思考[J]. 金融研究,2003年04期.

[2]朱志權,李國獻. 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J].東華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03期.

[3]孟凡生. 關于金融監管法原則的思考[D]. 天津財經大學,2010年.

第6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 問題 對策

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各種監管方法和手段,主動干預,控制監管對象的活動以實現其監管目的活動即為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對金融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形成良性循環及維護社會穩定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金融監管對金融業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意義

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業有序競爭和穩定發展的前提。良好的金融秩序是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公平競爭是金融高效率的重要條件。金融業及高負債和高風險與一身。金融業的起伏波動將會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和發展。一旦有風險發生就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而金融監管是金融業良好發展和規避風險的保證。金融業,現代經濟的命脈,與國民經濟緊密相連。而金融業的穩定直接關系國民經濟的發展,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金融監管是重中之重,加強金融監管勢在必行。有效的金融監管可以保障公眾的利益,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可以防止金融機構利用信息優勢轉嫁風險而對社會造成損失。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實行現代化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時間較短,只有很短的幾年的時間,雖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問題依然有很多。

1.金融監管立法滯后,金融法律框架不完善。⑴ 我國的金融立法不夠完善,可以說在很多重要的領域還處于法律真空狀態,這使得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迅速發展的今天,以有形金融為主要調節和監管對象的傳統的金融法律規范受到嚴峻的沖擊和挑戰。⑵ 很多法律條文的實施缺乏實際的實施細則導致實際可操作性差,例如1995年后的“四法一規定”和其他很多種類的監管法規。而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在當時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法律條文在現在已經不能夠適應社會的需求了,應當作出補充和修改。⑶ 對于金融機構如何退出金融市場的問題沒有相應的健全的法律規范,沒有科學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和措施,造成了很多問題的出現。

2.金融監管重心不合理。作為金融監管的兩個方面,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哪一個方面都不能松懈,而現實中,往往只看到外部監管的重要性,并對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卻沒收到預想的效果。因而抓好內部監管平衡監管中心,應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的重點問題。而金融內部監管又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的法人治理結構及內控制度,因此做好金融監管工作的基礎就是抓好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機制和自我發展機制。只有把內外部監管同時抓好,才能夠保證金融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

3.市場退出機制有待建立。當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即撤銷和破產。但其配套機制卻相當欠缺甚至完全沒有,這樣以來就要完全依靠政府和央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去解決,因此大量資金需要投入,而且也帶來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對金融市場和社會形成潛在的危機,因此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并完善其配套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關閉破產程序等以迫在眉睫,只有這樣才能防范金融業的潛在風險和危機,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存款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形成公平競爭和諧發展的市場局面。

4.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首先,數量不足是監管人員的主要問題,這使得監管的空間有限及監管的力度不夠,造成很多方面的監管空缺,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再就是監管人員的職業素質不高,那些諳熟現代金融監管知識和理論,通曉相關法律法規又熟悉金融業務,了解國際慣常做法的從業人員非常稀少。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策略

1.完善金融監管法規。

首先,應該以現今社會的需求來重新審視四法一規定,經濟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全球經濟的迅猛發展都決定了制定全新金融監管法律的必要性。因此,首先應該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修改不合時宜的條文和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規范,其次,完善補充相關法律條文,再次,對實施細則做全面修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更加實際的意義。對于以后的立法應當抓住重點環節,即對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的相關法律規范的建立要加強和完善。及完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及相關配套機制,再有與世界接軌,重視高科技的法律規范的研究。

2.明確金融監管目標。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和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的目的,即:“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商業銀行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本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這些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金融監管目標的制定不夠明朗和確定,也不夠全面和仔細,因此這使得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監管的目標缺乏統一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就往往會出現監管不到位,或者根本找不出問題的所在,造成監管失效。現階段,監管仍是貨幣政策的重要保證,但銀行貨幣政策又難以發揮其作用,銀行監管既要明確為貨幣政策服務又要區分貨幣政策目標,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又要確保國家的金融和貨幣政策得以有效實施。因此,對諸如提升效率減少風險,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等實際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因此制定相關政策應明確其目的,目標單一,這樣在實際實施時才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

3.完善金融監管操作。

要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標準要量化統一。這要求弄清楚銀行的業務量,銀行數量和經濟發展規模之間的關系。對區域內的銀行分布及數量和業務量有清楚的認識,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結構及業務范圍,確保適度的競爭。規避風險。2 建立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體系。建立統一科學的報表體系,通過報表可以全面準確及時有效的反應當前的金融機構的狀況,包括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研發先進科學的報表分析軟件。建立的比例分析體系能夠準確反應銀行的相關狀況,像資產負債,運營狀況,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等。非現場檢查要及時。及時檢查,連續跟蹤,關注預警機制,發現潛在危機,及時化解危機。3對于內控評級機制的建立要符合我國實際。借鑒他國經驗,完善銀行內控評級制度。規范現場管理機制。

4.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首先,要從思想上改變對監管人員素質重要性的認識,要有金融競爭的本質是人才競爭的觀念。在經濟發展的全新時代,面對著國際的強大競爭和高科技迅速發展的狀況,這些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有相關的知識熟悉相關的法律,還要求其具有敏銳的市場洞察力和對新技術新知識的持續不斷的學習的能力。及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果斷處理危機的能力。

其次,改變傳統的論資排輩的用人觀點,借鑒國際通行準則,按照人才市場規則,建立一套能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體制。

最后,重視現有領導隊伍的培訓,要扎實有序,逐步培訓,要方法得當,做好長期作戰的準備。對培訓人員的選拔要嚴格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金融監管領導隊伍是非常重要的,它是金融市場穩定良好發展的保證也是國家各項金融政策實施的保證。

參考文獻:

[1]肖曼,魯彥君.淺談我國金融監管現狀及改革措施.法制與經濟,2010(4):93

第7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博弈模型分析

中圖分類號 F830.9 文獻標識碼 A

1 引 言

2012年,謝平等提出互聯網金融的概念.2014年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主要包括互聯網支付、P2P網絡借貸、眾籌融資、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等方面.在互聯網支付領域,截至2015年8月,已有 270家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許可,僅2015年上半年,支付機構共處理網絡支付業務349.42億筆,金額總計達到20.17萬億元.在P2P網絡借貸領域,截至2015年8月,P2P網絡借貸平臺已有3 259家,累計成交量已經達到8 635億元.在眾籌融資領域,截至2015年8月,全國正常運營的眾籌融資平臺已達到230家.在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領域,以建設銀行“善融商務”、交通銀行“交博匯”、招商銀行“非常e購”以及華夏銀行“電商快線”等為代表.第一家網絡保險公司“眾安在線”也于2013年9月開業.互聯網金融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優勢與創新型業務處理模式為我國金融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與此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潛在風險,比如P2P平臺出現了包括以P2P名義的惡意詐騙、經營不善而倒閉、實際控制人跑路、平臺提現困難等四方面問題,從2013年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共有26家平臺實際控制人跑路.因此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待于金融監管部門立法整頓并規范其運營.-

互聯網金融是國內目前的學術研究熱點之一.謝平、鄒傳偉等(2012)[1]認為:互聯網金融會沖擊現有的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和資本市場理論,并提出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金融監管部門應聚焦風險管理,包括市場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以及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擔等,而監管的形態有審慎監管、金融市場與行為監管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馮娟娟(2013)[2]認為:發展互聯網金融有利于推進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金融監管部門面對如何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的新挑戰,從金融監管的視角,提出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構建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以及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建議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發展.張芬、吳江(2013)[3]通過對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分析并結合國內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認為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做到創新金融監管思路以提升監管質量和效能、完善行業監管措施以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等.胡曉煉(2013)[4]認為: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廣度和深度的增強,金融機構國際化和綜合化經營的內在驅動,金融創新和新的金融業態和經營方式的不斷涌現,使我國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面臨諸多挑戰,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張曉樸(2014)[5]在肯定互聯網金融對國民經濟的正面影響的基礎上,通過對比國外的監管模式,提出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魏鵬(2014)[6]通過分析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風險特征及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認為國內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從確立監管原則、敦促行業自律、加快法律建設以及明確業務范圍等四個方面著手.杜楊(2015)[7]通過建立創新路徑和監管演化博弈模型,利用復制動態進化機理分別分析創新與監管模型中的群體博弈局勢的變化形態,并從創新及監管兩個方面提出了建議.蘇穎、芮正云(2015)[8]從演化博弈視角證明政府監管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自我規范有著重要的作用,從而提出政府應從完善風控體系、加強信息安全以及建立監管機制等三個方面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國外學術界對互聯網金融及其監管的研究起步較早.Nicholas Economides(2001)[9]認為:科技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發展必定會對金融行業產生一定的影響,并且這種影響可能超過預期,在分析互聯網對金融領域的積極影響的同時,不能忽視其存在著個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的安全隱患.Syed Ali Raza, Nida Hanif(2014)[10-] -通過分別對210名本國消費者和151名外國消費者的調查發現,影響外國消費者使用網上銀行的因素主要有網絡銀行的作用及風險感知、信息了解和安全及隱私保護等方面,而影響本國消費者使用網上銀行的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支持;以及銀行應該在簡化信息披露渠道、提高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加強網絡安全建設以及客戶隱私保護.金融互聯網化的創新性發展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消費者的生活方式,也加深了企業對互聯網金融的依賴.René Bohnsack,Jonatan Pinkse,Ans Kolk(2013)[1-1]認為:現代企業正在以一種不同的方式進行商業模式創新,商業模式的演化表明,隨著時間的推移,現代企業最終會借助電子媒介綜合發展.因此,未來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會從線下轉到線上,而加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正是大勢所趨.Emanuele Brancati(2015)[1-2-] -通過研究發現,在傳統業務中,對資金需求最大的中小企業卻獲得了較少的貸款供給,因而迫切需要金融創新來滿足企業在成長過程中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突破了時間空間的限制,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Antoine Martin, Bruno M. Parigi(2013)[1-3-] -從風險、成本的角度,探討了金融創新的重要性及監管的負面性,提出政府應采取激勵性監管措施,促進金融的健康發展.

國內外學者都對互聯網金融及其監管進行了一些分析與探討,但大都是對現有經濟現象的描述及現有監管措施的補充.雖然有學者從模型角度來分析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創新及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之間關系,但并未對模型有效性進行驗證.本文在分析互聯網金融發展背景的基礎上,引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動態博弈過程,并結合監管條例的出臺過程分析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創新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邊界.

2 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邊界的博弈行為分析

互聯網金融創新金融業務游蕩于監管體系之邊界,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就會沖擊現有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對互聯網金融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是必要的.如果監管部門因專注于互聯網金融風險而監管過于嚴格,互聯網金融創新業務就會可能受到限制過多,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可能因為創新風險與成本過高而放棄金融創新,從而不利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與金融監管部門都會考慮對方的決策行為來制定各自策略,從而形成一個動態博弈過程,因此引入動態博弈模型來分析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與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行為.

作為博弈參與者的金融監管部門目的是維持金融市場的長期穩定與健康發展,并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金融監管部門并不完全符合理性人假設.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創新金融業務的動機是企業利潤最大化,也不會主動或完全向市場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披露自身經營信息,從而產生市場信息的不對稱.由此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不滿足傳統博弈論分析的假設條件,因此引入并不要求參與者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對稱的演化博弈模型來更為準確的反映兩者之間的動態博弈過程.

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設為:1)行為主體是有限理性的,即博弈雙方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2)行為主體的博弈是一個相互認知的過程,博弈雙方會因對方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調整,直到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3)博弈過程是動態的,并且市場中存在信息不對稱.4)對于策略空間,金融監管部門選擇監管或者不監管,如果監管部門選擇進行一定的力度來監管,將會產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及外部性收益;金融監管部門若不監管,則不存在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可以使社會享受由創新型金融所帶來的收益,但可能產生一些潛在的風險.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對于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及其監管力度,結合利益最大化原則來選擇是否接受監管.如果以一定的概率接受監管,則相對于沒有監管時存在一定的損失,但由于監管可以規避一些風險,從而也產生一定的收益;反之,若不接受監管,就會在享受創新業務帶來收益的同時承擔一定的風險損失及監管部門的處罰成本.

3 博弈模型構建及其求解分析

3.1 模型建立

博弈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監管部門,另一類是互聯網金融創新業務的主體.金融監管部門的策略選擇有監管或者不監管,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的策略選擇是接受監管或者不接受監

3.2 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演化博弈分析

如果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與金融監管部門都滿足理性人假設,在互聯網金融出現時,假設金融監管部門能及時覺察到金融市場的變化以及有足夠的應變能力,那么在完全理性的狀態下,政府會對監管與不監管之后的收益進行衡量,如表1所示,若R11--C1>R12--S1,則金融監管部門會選擇監管;反之則會選擇不監管.當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后,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在完全理性的狀態下也會對自己接受與不接受監管后的收益進行衡量,若R21--C2>R22--S2-F,則接受監管,均衡結果為(監管,接受監管);反之,則不接受監管,均衡結果變為(監管,不接受監管).當金融監管部門在衡量得失后決定不監管時(如果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在無監管的條件下意識到無限延伸業務領域可能帶來的風險后果時,會主動減少風險領域的創新,為方便起見,假設其效果同接受金融部門監管一樣,為R21-- C2,此時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會對自己接受或者不接受監管后的收益再次進行衡量,若R21-- C2>R22--S2,則會主動接受監管,此時的均衡結果為(不監管,接受監管);反之,則不接受監管,均衡結果為(不監管,不接受監管).但在現實情況中,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是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而非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也可能考慮到若不接受監管可能遭受的風險沖擊而會有一些非理,用簡單的傳統博弈模型來分析二者之間的博弈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因此引進演化博弈模型能夠更好地反映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與金融監管部門在博弈中不斷優化的演變過程.

假設金融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力度為p,其中0

3.2.1 金融監管部門行為的演化

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期望收益為E11-,不監管的期望收益為E12-,平均期望收益為E1-,分別由如式(1)~(3)計算:

3.2.3 金融監管部門與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動態

穩定性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發現,p0=0,q0=0和p0=1,q0=1金融監管部門與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在博弈過程中的均衡狀態.如圖4的動態圖(g)中表現為B和C兩個區域是演化穩定區域,而A和D均未達到均衡狀態.

在B區域中,由于p>p0,所以q會逐漸增大到穩定狀態q=q0=1,;而由于q>q0,所以p會逐漸增大到穩定狀態p= p0=1.即隨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有效性增加,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發現在更為規范的金融市場中受益更多,因而選擇接受監管;同時隨著越來越多的創新主體選擇接受監管,金融監管部門也意識到有效的監管措施能為金融市場帶來較大的收益,因而選擇監管,博弈的最終結果是(監管,接受監管).而在C區域中則正好相反,p

在A區域,由于pq0,所以p會逐漸增大,最終的博弈結果是進入到B區域或C區域.若q減小的速率大于p增大的速率,那么博弈最終會進入到C區域;反之,則進入到B區域.在D區域中p>p0,所以q會逐漸增大;q

在金融監管部門與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的演化博弈中,博弈的最終結果取決于監管部門監管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收益的大小.一般來說,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初期,創新產品良莠不齊,金融機制的不完善使得信用風險及其他系統性風險頻發,此時金融監管部門會加強監管,從而有效防范各類風險的發生,保障公眾的利益.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相對完善的成熟期,整個金融領域的法制體系比較完善,各種金融機制趨于健全,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的運營及其業務的開展都比較規范,此時金融監管部門會選擇放松監管,使得互聯網金融在一個更為開放的環境中得到更大的發展.

3 案例分析:監管條例出臺的動態博弈過程

從前文的動態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確定金融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的監管力度以及互聯網金融創新主體接受監管的概率之前,博弈雙方會根據各自所代表的利益關系進行一個動態的演化博弈過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其他相關部門擬定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金融監管部門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不斷博弈的結果.-

第一階段(2014年之前)沒有監管邊界: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部門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11月北京市政府與中央部委共同確定首信易支付為網上交易與支付中介的示范平臺.在隨后幾年時間內,相繼出現了P2P網貸、眾籌、第三方支付、電商小額貸款等互聯網金融創新業務.2013年,阿里巴巴通過余額寶涉足互聯網金融,騰訊、百度、京東、蘇寧等企業也陸續推出了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傳統金融服務通過20%的客戶來賺取80%的利潤,互聯網金融則利用新的思想和新的技術來服務80%的該被服務好而沒被服務好的企業,并發掘并開辟中國金融行業巨大的增長前景.而監管部門則肯定并鼓勵互聯網金融進一步創新.其中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在擴大微型金融服務供給,拓展投資渠道,豐富投資產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進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表示,互聯網金融業務是新事物,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

第二階段(2014年至2015年7月8日公布《指導意見》)雙方博弈邊界:互聯網金融風險暴露與監管部門開始擬定監管計劃.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初期,監管部門還未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高利潤與低市場準入使得互聯網金融進入了一個野蠻增長的階段,伴隨同步增長的是潛在的風險因素.以P2P網貸為例,截至2014年12月,全國累計問題平臺數量367家,而截至《指導意見》印發之前的2015年6月,全國累計問題平臺數量達到786家.僅半年時間,問題平臺數量新增419家.出現問題平臺集中在跑路、停業以及提現困難等方面,且多數問題平臺涉及人數都在千人以上,涉案金額動輒上億.宜信創始人唐寧認為,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良莠不齊,使得整個行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信用風險、欺詐風險.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事件在讓大眾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的同時,也讓各界對其安全性提出了質疑,于是紛紛提出監管部門應該對互聯網金融加強監管.謝平(2014)[1-4-] -在論證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之后,提出監管要把握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以及差異性等五個要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表示,在支持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創新的同時,將適當采取措施對可能產生的流動性、價格波動等風險加以引導和防范.周小川也表示,會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對互聯網金融進行適度監管.

第三階段(《指導意見》出臺至今)確認監管邊界:監管部門出臺監管政策與互聯網金融企業接受監管.在歷時近兩年的調研評估之后,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其他相關部門擬定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印發,初步確立了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監管的框架.《指導意見》的總要求是“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原則是“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監管方案是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絡貸款和網絡小額貸款以及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以及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等.鑒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給互聯網金融進一步發展所帶來的沖擊,互聯網金融企業紛紛表示支持中國人民銀行《指導意見》.玖富創始人兼CEO孫雷表示,《指導意見》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玖富與央行意見高度一致.就業貸聯合創始人、董事長耿歡歡表示,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推動P2P加速凈化,引導行業朝著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人人貸董事長楊一夫在2015中國互聯網大會之互聯網高層年會上也表示合規可控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重要邏輯.

監管部門對經濟金融市場穩定目標的設定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對長期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催生了《指導意見》,雙方的博弈結果是監管部門適度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接受監管,與上文動態博弈模型分析的邏輯相一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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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關鍵詞:銀行監管 金融監管 金融競爭

1 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尋租行為的大量存在產生了金融監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的腐敗體現為利用資金配置權進行兩類尋租行為。一是通過對企業配置信貸資金獲得第一類尋租收入。這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現場檢查中體現為直接從信貸額度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好處費:二是信貸配置上的定價權收入.這實際上是企業在獲得貸款后為了維持長期信貸關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續性成本。銀行的尋租程度取決于改革進程中中央銀行和財政對銀行的轉移支付和內控制度的相對力度比較.企業借款行為是在自籌資金和銀行借款問進行的相對成本比較。

金融創新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國際上.一般將金融不穩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危機.特征是儲戶向金融機構擠提存款.導致銀行流動性不足,加上市場大量拋售本幣。引起貨幣大幅度貶值。另一類是金融惡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貸款以及金融體系的資本充足率過低。在近10年的時間里世界上發生了15次金融危機.金融惡化則更為常見。為了維持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在中國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穩定機制,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任務。

從金融系統的中堅力量——銀行的特點看.在信息不對稱以及銀行業不完全競爭的作用下,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監管力量的支撐來維護穩健經營。這種脆弱性體現在貸款客戶可能由于信息優勢而欺騙銀行、存款客戶擠兌行為具有傳染性.以及銀行自身受到利益誘惑并伴隨監管力量弱化而產生冒險沖動。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導致銀行發生流動性危機以至破產,而一家銀行破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遠遠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銀行業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場各方參與者難以準確判斷銀行的實際經營情況,無法起到有效監管的作用,因此僅憑市場的外部約束不足以保證銀行經營的穩健性。為了避免銀行破產對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對金融穩定的威脅.有必要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管者。

從保險業的情況來看,保險監管體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預警系統、應急系統以及償付能力監管系統的戰略規劃,這些規劃是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力量的重要保障。從證券業來講,監管當局對券商的監督和約束,是規范券商行為,防止券商違規失信的外部約束機制。

2 金融競爭與監管的辯證關系

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從歷史的角度看,金融監督管理(簡稱金融管理或金融監管)制度先于中央銀行制度.它是伴隨商業銀行競爭而產生、發展的。商業銀行天然是競爭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競爭必然會危及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監管措施。商業銀行發展到相當高度便產生出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遂成為中央銀行重要的職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發展過程中,非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為攫取高額利潤.總是千方百計設法逃避當時金融法規的管制。謀求競爭優勢,而中央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穩定金融秩序、保障債權人權益、促進經濟繁榮,則總是根據金融競爭的不同性質不斷修正現有金融法規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規進行新的金融監管。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循環往復矛盾斗爭直接導致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和金融結構的不斷變動.從而推動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因此,可以說.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相對立而存在、相斗爭而發展乃是近現代金融領域中的一個普遍規律。

3 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3.1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1)專業銀行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教、設立機構、擠占結算資金等方面展開了一系列的不正當競爭活動:采取發放高比率攬儲費(有的高達50%)、協儲費、實物獎品及以貸引存等方式拉儲蓄存款或利用對單位實權人物發業務聯系費、多種形式的請客送禮、放松開戶條件等手段爭奪單位存款;在貸款方面主要表現為:采取拆借同業、搞假“委托貸款”、利用“存放同業”科目通過房地產信貸部等附屬機構以及勞動服務公司等自辦經濟實體發放貸款等隱蔽方式,問接避開人民銀行的規模管理;使用額外收取利息或利潤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等手段,謀取高利,為照顧地方政府關系、單位關系、人情關系,不惜放松貸款條件發放關系貸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匯等投機活動:企圖為商業銀行化撈取資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計開后門,大肆增設儲蓄網點、信用卡代辦處之類的附屬外設金融機構,有些銀行甚至大興土木建賓館、辦商場等,展開激烈的地盤爭奪戰。

(2)金融市場各主體競爭活動混亂無章,其突表現有:違章拆借;社會亂集資行為盛行。

(3)各級人民銀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執法犯法的問題。如自辦經濟實體,參與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機活動,更加劇了不正當競爭。

3.2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成因

(1)各商業銀行桀驁難馴。我國商業銀行都是機構遍及全國的龐大壟斷組織.長期以來習慣于同人民銀行平起平坐,對央行監管心懷不敬。現有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極差.根本不存在破產倒閉、喪失產權的后顧之優.用不著對自身的競爭行為負責。因此商業銀行敢于藐視金融法規,不惜代價哄抬利率.爭奪地盤,盲目競爭。

(2)人民銀行監管乏力。這一點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證明:一是觀念誤差;二是人民銀行缺乏獨立性:三是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行權力與責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預。地方政府特別是落后地區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時常縱容、鼓勵甚至通過所轄地區金融機構從事違反金融法規的活動。有些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不少存在保護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規定.在較大程度上阻礙了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

(4)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我國的金融市場尚處于起始和發展階段,各種法規尚未健全和完備,利率、匯率機制還沒有完全市場化,金融市場主體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規觀念,人民銀行監管操作尚不熟練,難以防范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4 強化金融監管的建議

第9篇: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范文

[關鍵詞] 金融監管 有效性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運行過程進行控制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在金融業發展各階段發揮了強有力的監督保證作用。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的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性提出了嚴重的質疑,為此,黨的十七大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關鍵在于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本文擬結合國內外對此問題的研究現狀和監管工作實踐,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西方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理論評析

1.從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角度論述監管的有效性,關注的焦點在于金融監管能否有效化解銀行破產倒閉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學說包括金融脆弱說、公眾利益說。金融脆弱說認為由于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難以匹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的沖突,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因而需要對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公眾利益說認為銀行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銀行破產的社會成本明顯地高于銀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監管來防止這種負外部性進一步向社會溢出。

2.金融監管無效的深層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觀點有監管俘獲說、監管尋租說、監管供求說、監管成本說、監管辯證法等。監管辯證法從博弈論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互動關系。Kane的監管辯證法告訴我們,金融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金融監管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否則,要么以延遲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發展為代價,要么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

3.從制度安排論及監管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實施手段與評價體系。理論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運用委托理論分析提高監管有效性的途徑,以及建立各項銀行監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說,有效的金融監管就是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監管中各利益主體的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努力方向達成一致,實現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即社會公眾、國家、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的目標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將金融風險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及制約我國監管有效性的機理分析

1.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沒有清晰的界定監管的有效性,監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評價標準。監管俘獲理論、監管尋租理論、監管供求理論等否認金融監管的理論,對金融監管存在的各種弊端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金融監管的確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監管制度,已被金融監管的實踐所否定。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都是受政府監管最嚴的經濟部門之一。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從反面論證了實行金融監管的目的,不實行金融監管有可能導致一國經濟金融的巨大損失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不論其成本多高都必須實施金融監管。但是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并沒有證明,實行金融監管就一定能達成監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災難性后果,不實行監管就一定導致災難后果。

2.制約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討。首先,從外部環境方面來看,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體系存在缺陷;信用環境需要改善;市場約束機制不強;金融監管體制及監管機制不協調等。其次,從內部原因來看,我國金融監管法規的科學性和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手段之間結合不夠;以產權制度、財政救濟及最后貸款人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安全網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金融機構并不完全承擔因投機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卻可以獨享投機成功帶來的豐厚回報,造成風險制造者與風險承擔者的不對應,這種不對應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產生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轉嫁激勵和不穩定。

三、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監管有效性的評價標準。監管有效性是監管當局通過監管措施實現監管目標的效果,只有建立監管有效性評價標準,才能科學考量監管效果,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針對性和可比性。在設計監管有效性標準時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要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科學評價監管效果;二是緊緊圍繞法律授權監管機構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三是盡量從定量的角度確立檢驗監管有效性的要素。

2.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能。如何科學合理界定監管機構的職能是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中的重大問題,“越位”、“缺位”和“錯位”會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場監管職能,因此應將主要職能放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上,以此作為檢驗監管效果的主要標準。

3.進一步樹立法治監管理念。法治監管是提高監管效果的根本舉措,這與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開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規范、強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減少監管的隨機性和行政指令,確保市場各方形成比較穩定的預期。

4、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監管機構的專業性決定了監管人員的專業性,這是確保監管當局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的關鍵。建立監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明確監管人員任職條件,確保從源頭上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只有具備一定的資格才能從事金融監管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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