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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金融理財和傳統金融理財的對比
互聯網金融理財在逐步的顛覆傳統的金融理財。互聯網金融理財是與貨幣市場基金緊密相連,并主要是對同業存款、短期國債和央行票據進行投資,這使得其所獲得利息明顯高于傳統存款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那個推動存款利率的市場化形成;而傳統金融理財通過銀行辦理業務,并進行儲蓄理財來對資金進行管理,但互聯網理財一方面為老百姓帶來了方便也更豐富的提供了理財的種類,但在一定程度上傳統金融理財在老百姓的心中占有根深蒂固的選擇地位。
二、互聯網金融理財的風險分析
(一)監管風險
互聯網的金融理財產品,是一種全新的富有現代化金融理財的時代特性的金融產品,對此,傳統所具備的金融監管管理制度對當前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內容已經不能與之相適應,其中以互聯網普遍使用的阿里巴巴開發的余額寶,天弘基金通過支付寶設立了賬戶的余額,而支付寶銷售結算專戶和天弘基金通過在支付寶平臺所形成的基金直銷都是在證監會的監管下,處于無人監管狀態的還包括備付金的賬戶和基金結算賬戶的資金監管。根據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管理規定,支付寶是可以購買協議存款,但對是否可以直接購買基金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從根本上而言,支付寶具有違規的嫌疑,其存在著一些不能被監管的風險。
(二)貨幣市場風險
對于互聯網的金融理財產品,雖表面上看起來名目多而雜,但實際上仍是屬于貨幣基金,只是通過電商平臺與基金公司相互合作,為客戶通過借助理財產品來做增值服務。其所形成的收益會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貨幣市場的雙重影響,但由于利率政策和貨幣市場所產生的變化會對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收益產生最直接的影響,一旦具有較高的收益,也就意味著同時具有較高的風險,同時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多數具有收益浮動和不保本的因素,貨幣市場表現不景氣,就會出現貨幣性基金的收益會相應的下降,最終就有可能導致虧損的風險。
(三)系統性的風險
我國目前已經出現的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準入門的門檻條件低,出現很多不同的網絡公司和金融機構通過推出各種高收益的互聯網理財產品有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就以最為火熱的余額寶來說,它在僅僅用了半年時間就突破了5000億,這個比例占據了全國總儲蓄的百分之一。作為貨幣市場基金無需繳納存款準備金,在如此龐大的規模之下的資金因為缺乏一有效的監管,如果出現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失誤等風險問題,就會減損資金或者破產危機,最終容易形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四)糾紛風險
雖然互聯網理財產品作為投資理財的產品,在進行對外宣傳的時候讓理財客戶忽略了這種互聯網理財產品可能產生的投資風險,理財產品的產品規模、運作模式、風險提示等信息情況都只是進行了模糊不清的說明有些信息內容甚至是只字未提。因此在運用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時候,在注重其帶來高收益的同時,也需要對其可能出現的虧損做出相應的知悉了解,尤其是當下互聯網模式下,賬戶安全容易出現各種金融消費的糾紛問題,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遭到侵害。
三、應對互聯網金融理財風險的對策
(一)加快對互聯網金融立法的進程,并完善互聯網的金融法律法規
要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能夠得到可持續的健康發展,必須通過加強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的規范性建設。具體做法:應加快我國針對互聯網的立法進程,通過法律形式將互聯網金融的性質和法律地位都按照一定的規范法律制度進行統一管理;同時,應該對現有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進行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的完善和補充,并在原來已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補充適應當下互聯網金融的新興發展形式和需要。最后,給互聯網金融理財市場建立一個公平、平等的交易平臺,形成有序的交易規則,尤其是在互聯網金融交易在識別數字簽名、保護消費者個人消息、保存電子交易憑證、明確交易主體的責任等多方面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保障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消費者保護
隨著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市場的蓬勃快速發展,對于這種互聯網的金融理財產品也隨指有著很高的熱情,但由于這種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快,人們對其金融知識的相關學習相對淺薄,缺乏一定的理財風險判斷力,因此對于完善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消費者保護成為當前重點關注內容之一。具體保護措施首先是國家應該頒布保護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消費者保護法,對于這種互聯網的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責任承擔、消費者個人的信息安全保護、機構的信息披露等問題作出明確而合理的法律規定,讓參與到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參與者可以在統一而規范的流程中進行業務的辦理,這樣也有利于相關監管部門的統一管理。另外,為消費者建立可以通過咨詢而得到對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更好的了解的模式,對產品的特點、購買可能出現的風險存在問題的了解,盡量避免因為隨意亂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現象。
(三)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職責
隨著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快速發展,存在著主體和監管職責不夠明確的問題。在這種互聯網金融理財市場激烈發展的時期,如果出現監管主體和監管職責不明的情況,極容易造成監管的缺位或者監管主體通過鉆空子導致的濫用監管權的問題,這種現象的發生是非常不利于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健康發展。對此,必須嚴格規范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主題監管地位,并明確具體人員的監管職責的分配,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相關的具體操作要求來規范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可持續發展。
(四)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管理
對于正在如火如荼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其發展也是變化不可控制和估量,由于針對互聯網的金融理財的相關法律法規有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監管體系有著嚴重的監管力度不夠和不能與這種互聯網發展的變化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就成為保證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正常運轉和發展的重要管理形式。首先必須建立關于互聯網的行業協會,并通過自律管理的充分作用發揮,來維護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共同利益與競爭秩序,并加強互聯網理財行業之間的溝通交流,盡量避免因為惡性競爭帶來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努力為互聯網金融系統提供一個穩定又規范的管理標準,并通過定期對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從業人員進行嚴格深入的培訓學習,增強其業務操作能力和工作責任感。
(五)構建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安全體系
互聯網本身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擴大,就不斷出現著各種安全隱患,包括被病毒入侵或者安全協議密鑰不夠穩定等問題的出現,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建立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安全體系才能保證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的健康安全發展。首先,必須建立安全又穩定的數據庫,并通過對資金投入的增加來提高硬件設備的防攻擊、抗病毒的能力,為互聯網金融理財市場建立一個可靠健康的外部環境;其次,通過加大對信息保密加密技術和密鑰管理技術和數字簽名技術,建設更為安全的監管制度體系,從而更好的保證互聯網金融理財交易的安全進行。
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發展方興未艾,其帶來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積聚了巨大的風險,如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防范其風險的同時又能保證其發展的活力是文章考慮并闡述的主要問題。文章主要從對問題的提出到分析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以及對中國金融監管產生的沖擊入手,來分析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在面對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時應當如何改革,最后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文章在經過分析探討后認為監管當局應該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但在監管同時要做到不能扼制金融創新,打擊金融發展活力,因此監管當局要堅持引導創新,規范發展,適度監管,控制風險的原則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從而保證其健康發展,為金融系統注入活力,促進經濟發展。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P2P網貸;監管對策
一、引言
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對中國金融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業的開放性和競爭性更強,但同時使得金融系統風險加大,而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一直在舉步不前,從而使得互聯網金融成為風險積聚的行業。本文試圖通過分析探討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改革的最佳選擇,從而為監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議和對策。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回顧
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國外學者關注互聯網金融更多的是從消費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投資者提供了機會的同時也為其帶來了大量的風險,從而容易陷入一些騙局,而這些騙局是不容易監測到的。James和Paul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帶來的積極意義,他們認為互聯網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經濟活力,并認為互聯網金融是24小時服務,提供了其他金融機構如銀行提供不了的持續,但互聯網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問題,所以他們認為金融監管應該保證其安全性。由此可見,國外學者在肯定互聯網金融帶來的好處之上,更多的關注是其安全性問題,在這點上,更多的學者認為應該對其進行監管。
國內學者更多的從宏觀角度關注互聯網金融及其監管。陳林(2013)指出,互聯網金融加速了貨幣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銀行制定的貨幣政策實施起來增加了難度,同時他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所以他建議盡快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于宏凱(2013)也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降低了貨幣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但張曉樸(2014)認為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需要適度,因為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有別于其他金融創新的供給性金融創新,并認為互聯網金融對金融系統風險有雙重影響,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統性風險,但也有可能通過某些途徑如特許權價值或者網絡安全等渠道放大風險。曹東(2014)等人認為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金融創新不斷推動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不斷提高經濟的運行效率,但其同時產生大量的金融風險,只有在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達到博弈均衡時,金融市場才能健康發展。同時國內也存在著傾向于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而放松監管的觀點。毛玲玲(2014)基于對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難題的分析,從法律監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數據監測與分析,提高數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并通過建立對應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標準制定來更好的控制風險,達到完善監管的目的。同時,她還提出應建立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基點的互聯網金融民事責任體系,并從反欺詐的角度防范和懲治互聯網金融犯罪。謝平和鄒傳偉(2012)指出互聯網金融模式為人們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是現有銀行體系的補充,雖然存在著一定風險,但不能因噎廢食,要對其發展抱有信心。國內外學者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對,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認為應該梳理清互聯網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模式之間的關系,從保證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角度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議和對策,從而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中國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
1.與商業銀行相類似的傳統風險。中國雖然未將互聯網金融機構列入金融機構范圍,但是其業務類型本質是金融,發生經營活動時,要面臨著與傳統商業銀行一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金融系統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風險。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信用風險是其貸款活動中最明顯的風險,貸款是銀行的主營業務,借款人違約造成銀行壞賬,這就構成了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信用風險總是無法消除的。同時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也可能隨著其經濟能力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進而導致無法履約,從而產生信用風險。對于互聯網金融行業來說,同樣的存在信用風險。融資者的個人信用情況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定位上不屬于金融機構,尚不能與央行的征信系統對接,無法獲得正規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業銀行相比較來說,互聯網金融機構所承擔的信用風險要相對大一些。(2)市場風險。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市場風險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場價格波動而給商業銀行帶來損失,匯率變動便是其中一個最為明顯的體現。對于互聯網金融來說,市場風險的存在是一樣的。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與商業銀行一樣,都是資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擔的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是一致的。(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資金來滿足市場的流動性需求,也就是說在市場上有資金需求時,銀行不能及時的出售資產或者融資而得到充足的資金,從而出現損失。在銀行的表內和表外業務中,流動性風險普遍存在著。如長期貸款過多,如果出現存款人在某一時間集中提款,則會造成該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出現損失,甚至有可能使該銀行出現倒閉。互聯網金融同樣存在著流動性風險,對于P2P網貸平臺來說,長標過多的話就極有可能出現流動性風險;而對于余額寶類的互聯網基金來說,由于其為吸引投資者將資金存入余額寶而允諾投資者可以隨時將投入的資金提現,但余額寶將大部分資金投入到貨幣基金市場,如果后續流入資金無法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則會致使投資者無法及時提現,余額寶此時會出現流動性危機。
2.與傳統商業銀行不同的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在歸類上尚不屬于金融機構,同時互聯網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聯網技術發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傳統金融機構的風險,即互聯網金融行業獨有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包括網絡安全風險、道德風險、操作風險、運營風險等。(1)網絡安全風險。在互聯網時代,網絡安全問題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時必須要認真考慮和防范的問題。網絡是互聯網金融的載體,如果忽視網絡安全問題,投資者就有遭受損失的風險。網絡安全問題根據載體主要分為兩類:網站安全問題、軟件安全問題。對于網站來說,尤其是P2P網站,經常會遭受黑客攻擊。據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數據顯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這一周內,中國境內感染網絡病毒的主機數量高達61.6萬臺。中國境內被篡改網站總數為3355個,境內被植入后門網站總數為961個。(2)道德風險。互聯網金融行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對稱,但對于平臺本身來說,缺乏一定監管的互聯網金融行業仍存在著大量的道德風險。這種現象在P2P網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尤為明顯。P2P在迅速發展的同時累積了大量的風險,據網貸天眼數據顯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臺全國共有2568家,其中倒閉478家,剩余了2090家,倒閉的P2P平臺占全國的18.61%。這個數據在面臨經濟下行的狀態下還會進一步擴大。不斷累積的風險使得P2P網貸平臺出現失聯或者無力承擔違約成本而關閉,致使大量投資者出現損失,無法收回本金。而總結P2P網貸平臺倒閉的原因時會發現,道德風險是其倒閉的主要因素。(3)操作風險。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操作風險更多是針對客戶層面的。互聯網屬于新興技術,電腦和智能手機的普及使得互聯網技術得到了廣泛的推廣,但互聯網金融近些年才發展起來的原因除了網絡安全問題外,另一個因素是人們學習操作的成本。客戶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轉賬時,經常會輸錯賬號或者收款人信息等,這無疑增加了客戶的使用成本。同時,由于存在著木馬釣魚鏈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別,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P2P網貸平臺時,很容易錯將木馬鏈接當成真的平臺而進行資金的轉入轉出行為,從而遭受損失。所以,操作風險也是互聯網金融在發展時應該考慮的問題。(4)運營風險。P2P網貸模式在中國處在行業初步發展階段,有很多地方都處在摸索階段,從而出現了一些諸如從業人員專業技能不夠、平臺收費不合理、平臺赤字運營等現象,這些問題不斷積累擴大,使得一些網貸平臺出現經營不善的問題,被迫倒閉。
四、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改革建議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賴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優勢,通過資金聚集來克服供需雙方在信息、風險和規模上的不匹配,進而通過拓展客戶范圍來增強其規模優勢。具體而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聯網金融的成本優勢和包容性優勢,其服務對象勢必轉向占絕大多數的底層客戶群體,并與實體經濟相結合,對中國農村和中小企業存在的金融排斥問題的解決提供可能性。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內,監管當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進行動態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讓監管者、投資者、其他市場主體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營情況都能及時、準確的了解,從而提高互聯網金融體系運營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避免欺詐、龐氏騙局等行為的發生,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規范發展。同時可以提高投資者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整體的認可度,提高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聲譽,為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樣可以幫助監管當局有效制定監管措施,保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聯網金融企業公開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這一點需要監管當局從法律法規上進行規定,保持其強制性;同時需要監管當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別機制,定期評估互聯網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建立懲罰機制,對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披露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經營暫停、曝光信息等懲罰,確保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2.進行動態持續監管。動態監管要求監管當局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相關運營指標進行持續不斷的監督,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規模較大的P2P網貸平臺尤其需要進行動態監管,從而確保其不發生大規模的違約風險。動態監管強調的是靈活性和持續性,因而定期評估互聯網金融發展狀態,定位其影響和風險水平是動態監管需要做的基礎工作。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對風險大的和影響力比較高的領頭羊企業進行比較具有針對性的動態監管,其他相對風險較小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則采取信息披露、行業自律等方式進行監管。動態監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全面監管將大大加大監管當局的監管成本,也會抑制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活力。動態監管不僅要求針對互聯網金融環境的變化做出監管程度大小的變化,監管方式、監管內容也應隨著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變化而及時做出適應性的變化。
3.健全法律體系。從美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經驗來看,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是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過法律對互聯網金融性質界定,明確互聯網金融發展方向,確定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杜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野蠻生長、無序競爭等現象。互聯網金融引領的金融創新已經沖擊到了傳統的金融機構,促使其進行結構轉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聯網金融的領域。根據統一監管的原則,對這些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的傳統金融機構,無論其在線上還是線下進行經營活動,都應該堅持一致的監管標準,因而修改《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就有了現實的必要性。互聯網金融發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業的發展標準,因而互聯網金融發展多少有些混亂。加快制定行業標準,并賦予其一定強制力,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4.以市場為導向引導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互聯網的創新與發展,要從市場需求出發,把握時代脈搏,把立足點和歸宿點放在方便快捷資金供需雙方進行交易、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上來,從而切實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從中長期來看,很多互聯網金融模式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不宜對其實行過于嚴格的監管,以免抑制其發展,扼制了金融創新。因而,在金融監管保證其穩定的前提下,以市場為導向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穩定發展。以市場為導向要求監管部門準確把握互聯網金融發展方向,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奠定基調。定期評估互聯網金融業發展動態,對處在萌芽或起步階段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要放松監管,允許這些企業的試錯行為,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不斷創新,保持金融發展活力。建立相關行業協會,如建立互聯網金融協會是把握互聯網金融發展方向的一個重要手段。互聯網金融協會可以部分替代監管的任務,可以進行行業自律,可以把握行業動態,從而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有效發揮市場導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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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理財風險 金融創新
互聯網金融主要是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等技術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資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興的金融業務形式。以余額寶、理財通為代表,使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得到了迅速發展。2014年2月,余額寶用戶達到了8100萬,為客戶累計實現了75億元的收益。但是,在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發展的過程中,其存在著較大的風險性,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在運行的過程中繼承了傳統金融市場風險,而且互聯網法律內容并不健全,導致其制度的構建出現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過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風險性,所以應該在風險因素控制的同時,強化對互聯網金融的認知,從而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創新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互聯網金融理財的風險性分析
(一)系統風險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通過計算機以及移動設備的運用,為網上銀行的運用帶來了系統性的風險。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風險,主要是指在外部技術支持的基礎上有效的降低運營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術支持的過程中遇到了財政問題,違背了互聯網運行的職業道德,會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中網絡服務基礎設施無法運行,因此,會使互聯網金融理財的過程中出現偽造電子貨幣的風險。其次,由于互聯網環境具有一定的高風險性。在互聯網金融機構支付平臺構建的過程中,會出現多邊信用的網絡環境,如果在運行的過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處理,會使金融機構出現網絡癱瘓的現象。在網絡平臺構建的過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證交易的真實性,第三方平臺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實性難以甄別。因此,在整個互聯網金融理財環境構建的過程中 ,應該認識到系統風險存在的現象,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理財環境風險的控制提供系統依據。
(二)市場選擇風險
互聯網金融中選擇風險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對稱性,導致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出現了一些逆向選擇的風險,而在市場選擇風險分析的過程中可以分為以下幾點:首先,在金融服務以及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中,供應商的信息服務具有一定的虛擬性,并在整個商業活動之中呈現出信息的不對稱現象。在業務辦理的過程中,用戶可以使用隱藏的信息,從而導致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不能體現信息的真實性,很難在真正意義上實現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聯網金融服務是一個相對虛擬的環境,而中國的網絡銀行正處于初步的發展階段,很多用戶對于互聯網金融理財并不是十分理解,這種現象的出現會導致互聯網金融服務機構逐漸降低自己的服務水平,通過維持較低成本的商品進行市場競爭。與此同時,在現階段互聯網金融機構運行的過程中,一些金融理財的服務質量相對較低,并不能滿足用戶的基本需求,但是對于一些高品質的理財機構而言,會受到市場運行的限制,通過對格雷欣法則中“劣幣驅逐良幣”內容的分析,如果上述問題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決,會為整個互聯網金融理財市場的發展造成制約性的影響。例如,P2P理財產品中的“拍拍貸”、“分分貸”等,其項目的構建主要面對的客戶群是小型公司以及個人客戶,但是,由于信用度等問題的出現,導致這些客戶很難在銀行中獲取貸款,從而限制了P2P尋找優質客戶的資源,造成了壞貸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滯后
在互聯網金融理財法律分析的過程中,可以將其風險分為內在風險以及外在風險。首先,內在風險主要是指互聯網金融主體,例如,金融機構以及互聯網企業不能有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理財的過程中會出現內部人員泄漏客戶有價值信息的現象;故意隱瞞理財產品風險等現象。其次,外在風險主要是指,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中的法律制度相對空白,其中有關借貸、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對滯后,雖然相關部門出臺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上證券委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理財中的準入門檻、用戶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規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滿足整個行業的需求。例如,在新興理財行業中P2P、眾籌等理財服務平臺會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資者的資產受到損失時其整個平臺不會得到相應的懲罰。而且,現階段P2P平臺出現了一系列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聯網金融理財公司的運營風險,同時也加重了用戶的信任危機,并且由于互聯網平臺管理過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導致風險出現時部分 P2P 網絡出現崩潰現象。
二、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
(一)投融資方式的創新
投融資創新方式的本質就是在互聯網金融機構優化的過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傳統金融機構的中介職能,有效降低借貸雙方平臺中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例如,P2P借貸平臺直接以互聯網的方式代替傳統金融投資中的投資中介機構,2013年底,P2P在全國范圍內所構建的平臺達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達到一千余億元,而且其用戶的投資數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長。與此同時,眾籌融資也是通過社交網絡來獲取用戶的關注及支持,由于我國的眾籌融資平臺發展相對較晚,整體規模相對較小,但是爆發的方式呈現出了迅速增長的形式,融資模式主要分為三類,分別是憑證式、會籍式以及天使式,這種金融理財平臺為小微企業提供了可持續小額貸款的服務。因此,通過互聯網金融機構投資方式的創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并逐漸推動國家普惠金融的綜合性發展,為互聯網金融理財機構的經濟化運行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逐漸提高用戶的滿意度
在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運行及發展的過程中,為了實現項目的創新,應該在產品設計以及服務中注重用戶的基本需求,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提供依據。第一,注重大數據的有效運用,銀行應該與互聯網金融進行數據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雙方數據優勢,進行數據的搜集及處理,對于很多傳統金融機構而言,他們擁有很多客戶資源,通過與互聯網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斷推動金融企業的產品設計及創新。第二,合理關注用戶的基本需求。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應該重視用戶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業運行的過程中,會將自身的利益以及風險的管理作為基礎,缺少對用戶的關注,所以,在服務的過程中會大大降低用戶的滿意度。因此,在項目創新的過程中,應該充分重視用戶的基本需求,將用戶的需求作為首要考慮的內容。最后,有效完善業務的運作方式,提高用戶的滿意程度。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逐漸發展,其服務平臺的構建要求實現創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務理念,用戶信息處理的過程中應該避免信息泄露現象的出現。例如,通過對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以及眾籌融資等互聯網機構運行的過程中,應該逐漸完善個人信息的應用,對第三方的企業進行信用評價,有效保證互聯網金融理財機構的健康運行。
(二)創新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互聯網風險監管制度在其運行的過程中應該將互聯網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將多業態風險結構作為基本結構,強化風險的監督及管理。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制度主要作為一種制度性的公共產品,在其平臺運行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發展,通過公共福利以及市場效益的有效分析,為其監督管理制度的構建提供有效的依據。因此,在現階段監管框架構建的過程中,應該做到以下幾點內容:第一,認識到互聯網金融理財的風險因素,對于頻發的理財現象進行嚴格監管,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運行提供依據;第二,應該構建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機構風險監管運行機制,其主要的監管內容包括進入退出、監管協調、風險預測等內容;最后,在監管制度構建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分業監管以及混業監管的有效協調,從而為整個網絡環境的運行提供科學化的依據。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寶”以及“余額寶”,其中的“支付寶”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會受到央行的時刻關注,而“余額寶”主要是通過與天弘基金的合作進行的運行,會受到證監會的監督及管理,而在兩者產品歸類的過程中容易出現一定的限制性,導致其經濟的安全受到影響。因此,應該逐漸強化項目的監督及管理,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提供有效依據。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構建及發展的過程中,大眾化以及普及化是行業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在制度創新的過程中,應該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提高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率,從而使整個金融行業的發展逐漸貼近大眾,并在最終程度上充分滿足大眾的基本需求。與此同時,在行業制度創新的過程中,應該合理規避風險,政府部門應該加強監督管理,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鼓勵及支持,為整個行業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減少企業運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象的出現。所以,在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理財機構運行的過程中,國家應該在支持及鼓勵的基礎上鼓勵創新,強化風險控制,從而實現行業的經濟化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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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燕,張成虎,王雪萍.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動力機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
關鍵詞:余額寶;產品特點;優勢;風險
一、什么是余額寶
余額寶是由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結合互聯網技術與金融理念為個人用戶開發的一項余額增值服務。用戶不僅可以將支付寶中的電子貨幣隨時轉入余額寶以獲取遠高于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現金增值,還可以隨時將余額寶中的電子貨幣轉出或在淘寶購物消費,在支付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 ,避免了去證券公司開戶的麻煩。轉入余額寶的資金在第二個工作日由基金公司進行份額確認,對已確認的份額會開始計算收益。所有這一切僅需要坐在電腦旁輕敲鍵盤就可以實現,這就為用戶節約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二、 余額寶的優勢分析
(一) 開戶和轉入門檻低。想要成為余額寶用戶非常簡單,只要用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就可以申請成為余額寶用戶:年齡滿18歲,身份證號碼是18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居民,持有支付寶實名認證賬戶,擁有至少一元錢。資金轉入余額寶的門檻有一定的限制,只有支付寶和儲蓄卡中的資金可以轉入余額寶,而網銀、集分寶和紅包等中的資金暫時不能轉入。轉入余額寶的資金多少設限額,但不同的轉入方式其限額也有所不同。例如支付寶賬戶余額轉入沒有限制,各種通過儲蓄卡或者卡通轉入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只要轉入金額為整數即可。
(二)無論是用于電子支付還是轉入或轉出金額都十分簡單方便。例如在淘寶,天貓等購物網站購物需要支付時,即可通過余額寶進行快捷支付,為用戶節約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想通過余額寶購買基金時,只需要在支付寶平臺進行實名認證,而不需要去證券公司單獨開戶,即可依托支付寶平臺購買基金產品;如果想了解所購買基金的收益率或收益,即可通過支付寶錢包(手機客戶端)自由查看;如果想了解資金的來龍去脈,也可通過手機客戶端進行查閱;余額寶還可實現“t+0”操作(即:買入基金的當天就可以再次賣出),可以實現資金的迅速周轉,具有很強的投機性;用戶想要從余額寶提取現金,不需辦理手續或將余額寶中的電子貨幣轉入支付寶,比銀行存款還要方便,因此,余額寶也被稱為“可以賺錢的電子錢包”。
(三)收益高,風險小。作為一款互聯網金融產品,余額寶有其強大的后盾―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中國互聯網企業的三巨頭企業之一,阿里巴巴有強大的資金以維護余額寶的正常運轉。自2013年10月阿里巴巴出資11.8億元人民幣收購天弘基金并成為其第一大控股股東后,阿里巴巴便可以完全控制其旗下的互聯網金融產品―余額寶,從而增加了余額寶應對風險的能力,又因其不失其可以直接購買基金的性質,從而保證率它的高收益性。與銀行活期存款0.35%的收益率相比,其5%-7%的年化收益率可謂睡著也賺錢。阿里巴巴還成立了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這是一個提供包括支付、小額貸款以及擔保等金融服務的企業,它將與余額寶互成犄角,共同應對和防范風險。這就使其應對風險的能力得到大大加強,從余額寶誕生至今,幾乎沒有發生過年度虧損的情況,極大的保障了用戶利益。
三、余額寶的風險分析
(一)余額寶在法律監管方面還有一定爭議,有監管風險。在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管理規定并沒有對其能否購買基金作出明確的規定,盡管支付寶已經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取得了基金支付的執照,但并沒有獲得基金銷售的牌照。證監會也發表了意見認為余額寶實際上還沒通過法律的認可。從監管層面上來說,余額寶并不合法,面臨著被取締的風險。
(二)使用余額寶投資貨幣基金可能面臨虧損風險。根據風險與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高收益的同時也必然面臨著高風險。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余額寶也不能避免,它仍然面臨著虧損的風險。因為它的收益來自于基金市場,而基金的收益與貨幣市場又不可避免緊密聯系在一起。如果貨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可能會牽連到余額寶,造成其收益率下降甚至虧損。盡管貨幣基金一般會選擇購買國庫券,債權,以及其他風險相對較小的投資組合,以規避金融工具本身的風險,其在所有基金產品中風險相對較低,但是系統風險仍然是無法規避的。因而也可能給用戶帶來潛在的資金損失。
(三)資金風險。當我們把錢都存在銀行卡里面的理財賬戶,如果發生資金被盜等,公安部可以正式立案并且銀行也可以查到資金的具體來源去向。這是因為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買股票買基金時,必須要和正規商業銀行建立三方存管的關系。就算是真的是追不回來錢,也可以銀行讓銀行賠償。但是你開通支付寶只需要注冊一個賬號就可以了,并沒有和正規商業銀行建立三方存管關系也不用經過柜面,而余額寶是和支付寶綁定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導致資金丟失,很難成功追討賠償。
(四)與銀行競爭風險。支付寶推出余額寶實際上為了提升顧客忠誠度,把顧客閑散的活期存款吸引到余額寶,方便顧客在淘寶,天貓購物消費,但是,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到了銀行的利益。因為余額寶具有的金融產品的性質搶走了銀行的部分客戶,因此,余額寶可能面臨銀行的報復。
四、建議與結論
盡管以余額寶為代表的金融產品有其本身的風險,但任何一種新生事物都有一個發展完善的過程,并不能因為其本身的一點不足,就全盤否定。如果能夠通過一些措施加以改善以更好的促進經濟發展,服務于人們的常生活,那么其前景就是好的。在此,筆者斗膽為中國互聯網金融提出幾點建議,受限于自身水平,可能也有不足,僅供參考。
(一)國家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以余額寶為例,其通過網絡進行注冊的方式雖然簡單易行但是卻跳過了用戶與正規商業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這樣一個步驟,這可能威脅到用戶的資金安全,監管機構對此尚無完善的監管方案,那么用戶資金安全能否得到法律意義上的保障也就成為一個問題。因此國家應當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交易過程中的風險承擔,信息披露,等以維護用戶權益。
(二)互聯網金融產品提供商應當以坦誠的態度向用戶如實告知其產品風險。任何一家想要長遠發展的公司都必須立足于誠信,這樣不僅可以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同時也會贏得用戶好感。以余額寶為例,為維持其“年輕人余額理財的最佳伙伴”這樣一個產品形象,它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網站上附加基金市場風險與收益說明的資料,也可以與專業投資人士合作,提供基金的簡單易懂的分析報告。
總之,余額寶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拓展的一項積極地嘗試,雖然存在監管、虧損、資金和銀行的風險,但并不能因此全盤否定。因為風險不應該成為創新的阻礙,對技術與金融結合孵化出的新型服務――互聯網金融,我們既需要有包容、開放的態度,也需要審慎的應對。從全面深化改革的視角出發,統籌規劃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引導新興金融健康穩定發展,推動中國金融業升級和變革會更有意義。(作者單位:西安財經學院)
基金項目:陜西省審計廳2012年立項課題. 項目編號:12Jk0022
參考文獻:
[1]范敏.“余額寶”業務發展趨勢、影響及政策建議[J].時代金融,2013,(26):138
正當各項制度改革穩步推進、互聯網金融如火如荼、《證券法》積極修訂、股指不斷攀升之時,中國資本市場于2015年6月中旬開始出現了史上罕見的斷崖式暴跌,暴力切換至股災模式。
金融監管部門對于引發系統性風險或者在市場危機中加速放大投資者非理性決策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迅速反應。
證監會、公安部針對惡意做空問題展開調查。對于何為惡意做空,證監會在新聞會中回答稱,跨市場和跨期現市場操縱就是惡意做空。
隨著基礎資產、金融商品、衍生工具之間的價格關聯關系不斷加強、深化與復雜,跨市場操縱在實踐中也相應呈現多樣化的發展態勢,交易所監測、行政機構監管、刑事調查等控制市場操縱的措施在執行過程中也會愈發艱難。
然而,更為困惑的是,法律規定與司法規則并沒有對跨市場操縱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
根據中國《證券法》第77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刑法》第182條的規定,市場操縱主要包括連續交易、洗售、相對委托等“影響”或者“操縱”證券、期貨合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具體操縱類型。至于跨市場操縱的實質內涵與行為模式究竟覆蓋了哪些內容,法律條文并沒有給出直接且確定的回答,目前也沒有任何司法解釋提供明確判斷規則。
所以,有必要對于跨市場操縱進行實質解釋與類型化分析,在掌握跨市場操縱行為機制的基礎上建構與完善合法性、合理性、針對性兼備的法律監管制度安排。
這不僅有助于在本輪中國股市異常波動、資本市場流動性危機中有效辨識違規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有利于為優化資本市場操縱行為的證券監管提供建議,從而有利于提升預防與控制跨市場操縱的監管效率。 跨市場操縱的模式與類型
以金融商品交易行為是否跨越證券市場與期貨、期權等衍生品市場為標準,市場操縱可以類型化為單一市場與跨市場操縱。相對于在一種金融商品交易市場中的操縱行為而言,跨市場操縱的實質特征在于對市場之間價格關聯關系的利用。
因此,跨市場操縱的基本行為模式就是價格關聯操縱,即利用兩個以上市場之間的價格關聯實施操縱行為,通過實質交易、虛假交易、信息操縱等手段影響特定市場中的金融工具價格,但操縱者不一定直接從該市場中獲取操縱利潤,而是通過與該金融商品市場價格掛鉤、關聯的期貨、期權、衍生品市場、場外市場或者其他各種類型的私有交易合同中謀取經濟利益。
如果在執行價格關聯操縱過程中,行為人在相關市場的交易行為達到壟斷程度,跨市場操縱就會晉級為另一種行為模式――價量壟斷操縱――“價”是指金融商品價格,“量”是指交易量。價量壟斷操縱濫用資金、信息、持倉量等競爭優勢,并將之上升為對特定金融商品價格、交易量的壟斷性優勢,從而達到跨市場的支配地位。價量壟斷操縱的交易難度更大,對于資金、持倉、信息等資源優勢的要求更高。
價格關聯操縱、價量壟斷操縱等交易行為在實踐中與資本市場做空機制緊密聯系。惡意做空是典型的基礎資產市場與衍生品市場之間跨市場操縱的行為類型,通過控制流通盤中的金融商品現貨交易,以連續交易、信息操縱等方式快速、大幅打壓金融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價格,并且先期、同步在期貨、期權等衍生市場大規模放空單,利用杠桿交易放大做空利益。同時,衍生品市場低位平倉做空獲利之后還可以進一步在基礎資產市場交易中低位買入現貨以供反復砸盤做空。
(一)價格關聯操縱
跨市場操縱的經濟基礎是金融商品之間的價格關聯。行為人獲取的利潤并不源自于操縱易行為本身或者買賣行為所指向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場,而是來自于以受操縱金融商品市場交易價格為結算依據的衍生品市場或者其他協議。
隨著程序化交易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商品現貨、期貨、期權、衍生品等市場之間的價格關聯度愈發復雜。通過信息技術競爭盡可能將算法交易對市場趨勢的自動反應能力提升至最高程度,以極速申報、撤單、成交、調整策略的方式從高頻率、大規模、跨市場的金融商品交易中獲取收益,已經成為資本市場參與者,尤其是機構交易者獲取競爭性利潤的勝負手與爭取客戶的重要籌碼。
2010年美國股指“閃電崩盤”、2013年中國資本市場“烏龍指”等事件引發各界對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廣泛關注。
在本輪資本市場大震蕩中,程序化交易引發的跨市場操縱以及賣空交易策略與網絡謠言配合下的“惡意做空”等涉嫌資本市場犯罪行為更是成為監管層的執法對象。
價格關聯操縱的行為基礎是跨市場交易。行為人通過實質交易行為影響金融商品交易價格的市場是基礎市場。
以金融商品交易價格為結算依據的衍生品交易、私有契約交易等市場,是與金融商品交易價格關聯的市場,簡稱為關聯市場。金融商品市場價格與關聯市場價格可以是直接關聯(例如,證券現貨價格與證券期權價格),也可以是間接關聯(例如,商品現貨價格與商品期貨價格)。
價格關聯操縱中交易行為的獲利,更大程度建筑于基礎資產市場而非期貨、期權等衍生品市場。基礎資產市場中的交易量控制、人為價格操控基本上決定了關聯市場中的金融商品價格控制水平與操縱利潤。
例如,近期證監會查處了ETF與成分股之間的跨市場操縱――東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資本-東海恒信1期”等12個賬戶于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180ETF交易,影響180ETF交易量,變相進行180ETF與相應成份股日內回轉交易套利,非法獲利1.84億余元。
這種跨市場操縱的獲利機制就在于對基礎資產市場價格的操縱,即在ETF等可賣空的市場獲得巨額做空利益的前提條件在于股票現貨市場的成份股價格暴跌,通過價格關聯機制傳導至衍生品市場造成做空與回補之間的巨額價差利益。大量賣出股票現貨引發的快速下跌還可引發杠桿資金平倉等一系列“踩踏效應”,進一步促使跨市場操縱者以更低的成本買入現貨后繼續新一輪的跨市場操縱。
(二)價量壟斷操縱
由于涉及對金融商品市場以及關聯市場的聯動控制,在基礎資產市場價格與衍生品市場價格關聯度較高、行為人可控制的現貨市場對衍生品市場影響較大的情況下,價量壟斷操縱獲利空間、行為概率都相對較高。
惡意做空是價量壟斷操縱主要的交易方向。
盡管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做空機制并不十分全面,做空工具數量相對有限,多頭在很多情況下都占據優勢。但這也意味著,在大規模做空的各方面條件成熟的條件下,尤其是人為的價格控制、信息操縱與非人為的資金、杠桿、情緒等要素充分結合的極端環境下,相對集中的空頭主體實際上能夠攫取數量極為龐大的多頭所持有的經濟利益。
現貨市場中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會導致持有期貨(期權)頭寸的交易者盈利或者虧損。成份股現貨市場中的拋盤壓力會直接傳導至期貨市場導致期貨合約交易價格下跌。當然,期貨市場中的賣空效應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傳遞至現貨市場導致成份股市場價格下跌。現貨期貨市場之間的傳導機制意味著,掌握證券現貨籌碼的交易者可以通過反復壓制現貨市場價格在股指期貨市場中惡意做空謀利。
多頭軋空頭也是價量壟斷操縱的重要利益實現機制。交易者在基礎資產現貨市場控制交付能力,在期貨(期權)市場持有巨量多頭合約并不斷拉升合約交易價格,對手方于現貨市場無法獲取交割實物或者交割成本極高,在期貨(期權)市場持有巨量尚未平倉的空頭合約且到期前市場交易價格極高回補成本極高,空頭只能在違約巨額賠償與了結倉位承擔巨額虧損兩者之間進行選擇,而交易者從中獲取巨額利潤。
期貨(期權)市場中的金融商品交易價格實際上是在多頭交易方控制下形成的,這種價格并非特定期貨(期權)正常市場供求關系的互動結果,而是占據支配性市場地位的交易者逼迫空頭交易方高位了結倉位或者支付巨額交割違約賠償費用的人為拉抬結果。 跨市場操縱的法律與經濟分析
在衍生品交易、私有契約現金結算之前,通過實質交易制造符合關聯市場利益的基礎市場中的金融商品市場交易價格波動,短期內會非常有效且成本相對低廉。股權激勵、證券質押、收益互換、股指期貨、ETF等各種以特定時間的特定金融商品市場交易價格或者特定時間范圍公允估值為計價依據、折現標準、結算基礎或者交易觸發條件的契約,都可以成為跨市場操縱的獲利渠道。
(一)價格關聯操縱的行為機理與法律性質
證券質押、收益權互換、上市公司與股票、債券持有者之間的證券回購、可轉債協議的執行條件,通常都與上市公司證券特定時間的市場交易價格掛鉤。回購、債轉股等衍生品交易中的利益會引發價格關聯操縱。
上市公司管理層、高級技術人員薪酬、雇員激勵計劃等涉及的收入數額會與上市公司證券交易價格表現掛鉤。基金公司經理等金融投資單元管理者的薪酬也會與其所主管投資項目的短期或者特定期間市值進行捆綁。
針對特定證券的短期市場價格進行操縱,能夠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經理人、雇員以及投資機構管理者的短期收入。這些不具有信息公開條件的薪酬管理合同、股權激勵契約等內含的經濟利益波動以及低廉的操縱易行為成本,很有可能會驅使潛在操縱者嘗試短期控制金融商品市場價格。
操縱者在相關衍生品或私有契約現金結算期間,將金融商品市場交易價格控制在預期的水平,同時,利用衍生品交易或者私有契約中普遍適用的杠桿機制放大交易利潤,就能保證實現相當數量的盈利。
以跨越證券與期貨市場的價格關聯操縱為例,股指期貨市場交易價格與其成分股的市場交易價格關聯,控制成份股交易價格就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價格的操縱。
股指期貨在合約到期時,以成分股報收價格為依據的指數價格進行現金交割。操縱者可以做多(做空)股指期貨合約并哄抬(打壓)成分股市場交易價格,隨后以較高(較低)的價格水平對股指期貨合約進行平倉。
對于成分股權重相對均衡(例如,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或者股票籃子規模非常大(例如,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等)的股指期貨而言,市場參與者一般情況下很難通過控制標的證券的交易來操縱現貨市場價格,進而從相應的指數變動中謀取金融期貨市場中的交易利潤。
在基礎市場金融商品流通盤的規模有限、個別成份股比重較高、基礎資產分散性不強、市場深度與流動性水平相對較低、基礎市場與關聯市場價格聯動程度較高的情況下,操縱者能夠在衍生品交易或者私有契約交易中獲取相當可觀的交易利潤。
在本輪資本市場大震蕩之前,市場規模逐漸放大的收益互換、股權質押等柜臺交易合約,由于其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與現貨證券市場價格掛鉤,操縱場內金融商品價格從而獲取場外利益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價格關聯操縱。
對于無力補充質押證券、補充巨額資金的交易者而言,短期拉抬證券現貨價格是保證其在場外股權質押合約利益的途徑,這種行為也具有跨市場操縱的行為屬性。
(二)價量壟斷操縱的行為機理與法律性質
價量壟斷操縱可以通過大規模做空獲利。市場參與者基于特定或者一攬子證券實際價值被高估、做空投機、價差套利、日內回轉等各種經濟利益驅動,均可以進行賣出EFT、融券賣出等做空交易,前期的低位持倉或者預期證券交易價格下跌時買入回補并謀取差價利潤。在空頭力量占據市場支配性地位時,價量壟斷操縱的做空具有損害市場效率的風險與謀取巨額利益的現實可能。
價量壟斷操縱也可能被更為強大的多頭力量軋空,反而成為另一種價量壟斷操縱的“截殺”對象。
對于證券交易中的賣空力量,多頭也可以通過控制性地持有相關證券的交易者人為制造軋空行情,通過控制市場中流通證券現貨數量以及大規模買入證券拉抬價格的方式,引發資產價格飆漲,空頭交易方或是基于保證金缺口無法繼續融券賣空打壓價格,或是由于多方持有優勢性現貨證券造成市場中缺乏足夠的流通證券現貨供其融券賣空,只能高位回補平倉并承擔巨額虧損,或是直接爆倉。證券市場中的軋空實質上是因為人為控制所造成的證券現貨供應不足而引發的。
價量壟斷操縱還可以利用惡意做空,通過金融商品市場交易價格的急速下跌,在股指期貨及相關衍生品交易中謀取巨額利益,并通過融資、配資等杠桿做多資金在快速殺跌行情中的平倉與踩踏進一步壓制與洗劫多頭。
與多頭軋空頭的交易方向相反的惡意做空,在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這主要體現在基礎資產下跌的行情背景下――金融商品市場交易價格急速下跌,價值投資者或者流動易者沒有從中發現價值回歸的操作空間或者基礎資產與金融商品之間的價差套利空間,價值投資者或者流動易者沒有有力介入市場推動資產價格上升,或者認為金融商品價格超跌時介入市場后持續被套――這都將推動金融商品交易價格暴跌甚至引發流動性危機。在這種市場背景下,空頭扎多頭、惡意做空等跨市場操縱具有現實的操作條件。
從上述價量壟斷操縱的基本機制及其風險分析中可以看到,這種跨市場操縱的行為結構十分復雜,因此有必要進行更為具體的經濟機理與法律屬性解構,揭示跨市場操縱內在機理的恒定性、操作手法的變遷性及違法屬性判斷的復雜性。
全球資本市場近20年最為典型的價格壟斷操縱(軋空)案有兩起,一起是上世紀90年代,當時住友商事交易員濱中泰男軋空銅市場案,另一起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保時捷軋空大眾汽車股票案。
住友商事前首席銅交易員濱中泰男,通過大量下屬公司交易賬戶隱藏其操縱易行為從而規避持倉限制,一度控制了大量現貨銅并同時持有大量銅期貨多頭合約,軋空持有大量銅期貨空頭頭寸的對沖基金。在美國、英國金融監管機構執法壓力及住友商事配合調查下,濱中泰男因軋空銅市場交易行為過程中的犯罪行為被判處監禁。
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保時捷公司不受德國金融監管局信息披露規則的制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私下對大眾公司普通股進行實際控制,在對沖基金等做空力量大肆賣空大眾汽車股票且放空規模遠遠超過實際可回補數量之時,突然披露,其通過金融衍生工具實際控制大眾汽車近75%股權的信息,致使空頭無法獲取足夠的現貨證券,引發大眾汽車的股票價格暴漲。保時捷軋空大眾汽車股票造成各類對沖基金損失約200億美元。
26家對沖基金在紐約提訟,指控保時捷軋空操縱大眾汽車證券價格,索賠10億美元,美國法院以不具有管轄權為由駁回原告。德國斯圖加特檢察院對時任保時捷首席執行官溫德林?維德金與前首席財務官郝格爾?海爾特提出市場操縱刑事指控,斯圖加特法院于2014年4月以證據不足以移送審理為由撤銷了市場操縱指控。
可見,在內在經濟機制上,以濱中泰男軋空銅市場為代表的傳統價量壟斷操縱,壟斷現貨市場供應量、持有巨量期貨市場多頭倉位的行為均顯得非常強勢與直白。
隨著全球期貨市場監管對于持倉限制規則的不斷強化管理,傳統跨市場操作手法實際上已經很難實現市場操縱違法犯罪。以保時捷軋空大眾汽車股票為代表的新型跨市場交易,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結構上的復雜性與場外交易市場的非監管性,相對隱蔽地實施對證券市場與衍生工具市場的壟斷性控制,并建構自身交易倉位的支配性地位,不僅會誘發交易對手方持續放大空頭或者多頭風險(相應的增加多頭或者空頭最后的交易獲利規模),而且不受持倉限制等金融市場監管機制的約束。
此外,還需要強調的是,價量壟斷操縱行為的違法性集中體現在金融商品價格趨勢的人為控制性。如果特定金融商品市場的價格運行趨勢實際上并非由單一或者聯合的交易者觸發,即使其在空頭或者多頭倉位中占據支配性地位,也不應當認定其具有跨市場操縱的違法犯罪屬性。
近期,由于大眾汽車公司尾氣測試欺詐這一重大利空,大眾股票及其關聯市場被連續做空。
對比上述保時捷軋空大眾汽車股票案――金融商品市場價格波動的觸發因素在于,行為人通過未經信息披露的衍生工具交易行為壟斷股票現貨供應,而近期做空大眾汽車股票及其關聯市場指數產品事件中,其價格波動觸發因素是現實存在的巨大利空信息,即大眾涉嫌尾氣測試欺詐。這種客觀事件及其信息影響,并非由做空者的操縱易行為或者信息編造行為所人為控制的。
做空者大規模賣空大眾汽車公司股票或者在關聯股指期貨市場開空倉,即使其持倉量占據支配性地位,或者做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損失規模以及利空信息對于基礎資產價值的影響,但這些都只能歸屬于風險判斷與市場意見,不能認定為惡意做空的跨市場操縱。 監管的制度安排
在控制跨市場操縱風險、維護資本市場正常定價機制的同時,有必要兼顧作為市場固有因素的投機易行為作用于市場效率的實際價值,降低證券監管、刑事制裁等國家權力介入市場對資本配置與價格發現效率的損害。
(一)跨市場操縱監管原則
跨市場操縱監管原則應當兼顧效率與投資者權益保護之間的價值平衡。
跨市場交易行為中操縱性與投機易的邊界非常模糊,必須基于其金融行為上的特點調整既有資本市場法律規制措施,從而避免制度資源無效率耗費、虛置、“錯殺”市場流動性等法律不合理介入資本市場后對社會與經濟整體效率的損害。
當然,跨市場操縱者的拋售或者平倉行為通常是在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市場或者通過私有契約執行,并不會顯著抵消操縱性連續交易行為形成的價差,獲利機會與水平較高,自我抑制性較低,是法律規制應當予以重點關注的領域。
此外,還應當強調跨市場信息的整合與聯動分析。我國資本市場采取證券、期貨、期權等統一性監管,相對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功能性監管而言,實際上更具有跨市場交易信息整合的監管便利。所以,我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聯動證券、期貨、衍生品等交易所數據,緊緊抓住跨市場操縱中的金融商品價格關聯特征進行信息分析、監測操縱行為。
證券監管更應當側重對行為本質進行實質判斷。在資本市場中,交易者基于資金或者持倉優勢控制金融商品或者相關基礎資產的價格、交易量,很大程度上是在自治與價格競爭的情況下完成的“自然壟斷”,這種具有控制價格與排斥其他資本市場參與者從事進一步交易的市場力量,完全可能是公司控制權競爭、金融商品流動性低或者純粹的投機性控制市場的結果。
因此,法律規制以價量壟斷操縱為代表的跨市場行為,其決定性要素并不在于操縱者獨立或共同在資本市場中處于支配地位,或者對金融商品或相關基礎資產交易形成控制性影響,而是濫用這種支配力量并導致金融商品交易價格處于符合操縱者預期利益的水平。
(二)賣空交易監管
賣空交易具有獨有的信息傳遞與價格發現功能,這也決定了資本市場(尤其是中國等對于賣空交易進行相對嚴格法律控制的資本市場)應當合理地限制反操縱規范介入賣空交易監管的空間。
從市場風險的角度分析,并不是巨量做空交易進入市場就會引發、刺激羊群效應或者博傻效應,金融商品市場交易價格并不必然按照做空交易的方向進入下行通道。
如果沒有形成持續下跌的趨勢,做空者無法以較低的價格水平買入金融商品回補平倉,就會出現交易虧損。這也是做空本身存在的巨大風險對于市場操縱策略的現實遏制。
從市場效率的角度分析,賣空交易可能反映了與金融商品價值有關的真實信息或者獨立的市場定價判斷。例如,在證券發行中有賣空力量介入,反而可以降低證券發行價格,使得市場的估值恢復到合理的水平。賣空交易行為過程中確實會出現價格劇烈波動的情形,但如果不存在重大未公開信息知情人員配合,不應當以市場操縱規制單純的連續賣空投機交易。
在金融市場行為層面,軋空與惡意做空是一種非常極端的市場操縱手法。
正是由于操作上的極端性,在現實的金融實務中如果出現了軋空或者惡意做空操縱,往往是持倉信息披露監管失控的結果,或者既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本沒有建構起有效的操縱風險預防機制。
所以,價量壟斷等跨市場操縱的法律規制,其首要內容仍然應當是強化信息披露與抗操縱風險防范。應當在信息披露上強化賣空交易的監管,而非直接從法律與交易規則上限制大規模的賣空行為,實際上更沒有必要設置一定的連續賣空數額標準,甚或將超過這一交易量限度的賣空交易規定為市場操縱犯罪。
向市場做空報告的機構投資者只要全面披露其賣空交易信息,有效地防控利益沖突,完全可以在實現市場言論自由的基礎上,充分實現其掌握的賣空信息所對應的經濟利益,不能認為其行為構成市場操縱。
(三)衍生品市場操縱監管
以商品、證券、期貨等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交易已經成為金融市場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尤其是以證券為基礎標的建構的衍生品,不僅在場外市場交易活躍,而且日益發展為證券交易所重要的交易產品類型。
國外相關衍生品交易的定量研究表明:經過衍生品市場公開數據的分析,部分投資銀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中的核心業務管理人員存在利用信息優勢控制衍生品交易謀取巨額利潤的嫌疑;衍生品市場高杠桿易的放大效應與信息披露規范力度的不盡如人意,導致市場操縱行為對金融市場合理配置資本功能造成的破壞更大,也更難被監管部門發現。
資本市場立法在節奏上滯后于金融實務是無法回避的現實。《刑法》、《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規定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犯罪條款,并沒有有效地、明確地建構反跨市場操縱的法律適用標準,這再次驗證了金融犯罪立法技術有待完善,亟須以前瞻性視角統領立法實踐的必要性。
因此,法律監管實踐應當對期貨、期權等衍生品市場中的疑似市場操縱行為形成高效迅捷的反應機制,積極總結歸納以證券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交易中的違規類型與核心特點,先行在證券行政法律法規中確認衍生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必要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跨市場操縱行為的違法性,禁止基于獲利或者規避風險的目的,通過影響基礎資產市場價格或者交易量操縱衍生品市場,或者通過影響衍生品市場價格或者交易量操縱基礎資產市場的行為。
在《證券法》修訂的立法條件下,刑事立法也應當進行聯動反應,及時對資本市場犯罪的刑法規范進行修正與增補,明確跨市場操縱行為的犯罪性,適時將衍生品市場交易中的操縱行為類型與認定規則明確納入資本市場法律規制范疇。
(四)程序化交易監管
證券監管應當以系統性風險控制為導向,高度重視利用程序化交易實施的市場操縱,嚴控市場操縱違法犯罪引發的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程序化交易雖然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增加市場流動性,提高定價效率,但也有助長投機交易、影響市場穩定的消極作用,容易帶來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過于追逐短線趨勢會加大市場波動,特別是市場異常波動如果與程序化交易形成循環反饋,將形成系統性風險,如果程序化交易手段用于操縱市場,可能帶來災難性后果。
尤其是在像本輪股市巨大震蕩這樣“去杠桿”過程中,資產價格快速殺跌、流動性急劇萎縮、融資配資資金連續平倉、爆倉、穿倉等市場環境下,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特征會導致市場閃電崩盤。一旦程序化交易等互聯網金融交易技術為市場操縱違法犯罪所用,則會成為市場濫用的工具。
實踐中,利用互聯網金融交易技術實施的市場操縱行為主要表現為:通過運行與計算速度極高的電腦,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大規模地向交易所系統傳輸具有市場誤導性的交易申報,隨后,再以非常快的速度撤單,以達到干擾金融商品市場價格或者指數的目的,在證券現貨市場與期貨、衍生品市場中分別或者共同尋求謀利機會。
在這種市場操縱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電腦運行速度、交易申報速度、撤單速度均以微秒作為單位,交易的虛假性或者誤導性體現為高速交易申報的價格審定遠低于或者遠高于當時的市場價格,并通過快速撤單誘導其他市場參與者跟進,以其之前設定的價格或者朝其設定的價格趨勢人為推動市場運行,并從短促的市場波動中以巨量交易快速謀取交易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