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
賀雪峰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9
村莊治理模式,即村治模式,是華中鄉土學者鄉村治理研究的一個路徑探索。2009年1月出版的《中國村治模式研究叢書》(16本),可算作這一學術路徑的階段性成果。叢書作者分別選取湖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陜西、浙江、江蘇、吉林、福建等重要農業大省15個村莊,駐村調查百余天,從生產生活、弱勢群體、村莊政治等角度進行了深入調查。單就16本書的經驗材料本身來講,叢書就是一個不小的學術貢獻,是對轉型農村社會的一次素描――“描繪巨變中的鄉村中國圖景”。另外,叢書的出版代表著農村研究“集體學術”的進展。作者均出自一個團隊,懷著同樣的理念,同樣的學術進路。叢書不是16本調查報告的簡單疊加,而是一個學術理念的集體表達,是一個學術團隊集體發出聲音,是對村治模式研究的多套經驗闡釋。其中,賀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一書,在敘述村莊經驗的同時,對村治模式的緣起、研究路徑等問題進行了很好的闡釋。
一、村治模式研究的緣起
村治模式研究不同于普通的農村田野調研,不是要理解一個村莊,而是要理解中國80%村莊的80%現象。這樣的學術抱負自然不能通過“普查”來實現,而只能尋找一種方法,通過廣泛調查對中國農村進行區域化、類型化的解剖,或者說是要找到一條路徑,對中國農村進行結構性的理解。
在《自序》中,賀雪峰講述了村治模式研究的緣起。在從事“轉型期鄉村社會性質研究”過程中,日益關注這樣一個現象,即中國農村極其不均衡,相同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不同地區的村莊會形成不同的過程、機制和后果。中國農村不能一刀切(非均衡性),這雖然幾乎成了一個不言自明的集體共識,但是非均衡性的深層原因卻一直是個懸而未決的學術難題。伴隨著調查的深入,研究者發現,鄉村治理形態區域差異的根本原因在于村莊治理邏輯的不同,必須對“村莊治理的社會基礎”進行討論。
探討村莊治理的社會基礎,就需要對村莊進行一個整體性考察。不是關注家庭結構、老人贍養、村莊輿論、派性宗族等個別現象,而是要把這些小專題放在一起來理解,通過對村莊秩序的總體性考察,揭示復雜政治社會現象之間的關聯。這樣的調研成果就類似于一個相對翔實的民族志報告。通過村莊經驗的總體性意義來呈現村莊的內在機制,進而呈現村莊治理的邏輯。
但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是不是1000個村莊有1000個邏輯呢?還是有些村莊治理具有邏輯上的相似性?村治模式研究就是要從根本上回答這個問題,即在呈現個案村莊社會基礎和治理邏輯的同時,對個案進行比較,進而將治理邏輯類型化,形成關于村莊治理模式的討論。
村治模式不僅僅是一種研究策略,同時也是一種調查寫作方案,調研者有統一的調研提綱和寫作框架,便于不同村莊的資料具有可比較性。這種調研方法與純粹的人類學對村莊的理解方式不同,是中度調查,不太追求村莊個案的絕對精細化,而是要通過1―3個月的調查呈現出村莊的結構性特征。之所以不是特別注重經驗的絕對精細化,是因為在村治模式研究中,比較的不是具體現象,而是邏輯,比較的是村莊各種結構性因素、事件和治理機制的異同。
二、村治模式研究的路徑
在村治模式研究過程中,存在以下三條路徑:
第一條路徑:選取某一個專題或視角,結合不同村莊經驗進行比較,理解和呈現村莊治理邏輯的差異性。本書共列示了20個專題:家庭結構與老年人地位;婦女地位及其對公共生活的參與;生育觀念與生育行為;農民的閑暇時間及其社會交往;人情往來;紅白喜事及其儀式;村莊中的競爭;村莊價值生產能力;地方性規范與地方性共識;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公與私;積極分子與消極分子;村莊公共事務的“搭便車”;土地調整;農民負擔、村級債務與農村上訪;等等。這些專題,都是在長期農村調查基礎上形成的對田野經驗的問題意識,即以某些標志性事件為切口,剖析村莊治理的內在邏輯,同時強化對鄉村治理區域差異的認知。這正是本書導論中《中國鄉村治理的區域差異――以在全國九個農村地區調查為例》一文的問題意識和主要內容。
第二條路徑:立足一個村莊,做一個相對翔實的調查報告,生動呈現村莊治理的邏輯,形成一個模式表達,同時在其他報告的比較中獲得意義。書中九個村莊村治模式報告的寫作就屬于此條路徑,不僅僅是關注村莊治理,還要特別關注村莊治理的社會基礎,涉及對村莊政治社會諸多面向的結構性理解,重點關注以下系列主題:
(1)社會關聯――家庭結構、分家模式、糾紛及其解決、行動單位、公與私,等等;
(2)生產生活――村莊歷史、自然環境、聚居類型、種植結構、閑暇生活、副業、打工經濟、電視下鄉、人情,等等;
(3)村莊政治――派性、上訪、鄉村債務、農民負擔等,鄉村關系,等等;
(4)意義世界――生育觀念、面子競爭、喪葬習俗、自殺,等等。
雖然一些問題在第一條路徑中也曾涉及,但是此處更關注村莊經驗的總體性意義,理解其關聯性,進而呈現個案本身的邏輯,呈現鄉土秩序的基本特征。這種村治模式的報告,信息量較大,并沒有過多的宏大理論解釋,而是力圖呈現村莊經驗的邏輯自洽性。所謂的村莊經驗的邏輯,意指村莊政治社會現象是邏輯性地關聯在一起并彼此作用,例如農村老人的處境與代際關系、兄弟關系、村莊輿論等命題緊密相關,村莊治理與宗族、派性、選舉和鄉村關系等主題高度關聯。理論可以呈現經驗的邏輯,根本原因在于經驗本身是自洽的,可以自我闡釋。經驗研究的最高境界是用經驗來理解經驗。村治模式報告的寫作,可以使我們更好地把握農村經驗的內容和意義,進而理解村莊經驗本身的邏輯和作用機制,這是村治模式研究的重要環節,是村治模式研究的基本功。
第三條路徑:將諸多模式進行比較,建構更大范圍的模式概念。“村治模式不僅存在具體的小區域差異,而且存在大區域的差異”,而這正是書中關于“北方農村、中部農村和南方農村”的討論。只是這里要強調,村治模式類型化的標準不完全是“地理區域”。雖然地理空間的不同導致南北方農村的種植結構、社會關聯方式、國家權力滲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但是村治模式類型化的根本標準是村莊治理邏輯的相似性。所以書中“南方農村、北方農村和中部農村”的劃分并不是地理空間的簡單表達,而是依據“離中央權力的遠近、地方性規范、開發時期”三個因素對村莊治理邏輯的一種類型化理解。或者說,可以算作是更大范圍村治模式的類型建構。
三、村治模式關鍵詞
所謂的村治模式關鍵詞,就是理解村莊治理的關鍵概念。
一方面,在村莊從事調查的過程中,往往會發現這樣一種現象,即會有一個或幾個因素或事件,它們在紛繁復雜的政治社會現象中非常惹眼,影響著村莊治理的諸多面向,主導著村莊治理的邏輯。如賀雪峰在湖北荊門調查時發現的“原子化”,在關中調查時發現的“戶族”,在河南安陽調查時發現的“聯合家庭、門子與宗族”,在安徽中部調查時發現的“村民組”,徽州宅坦村的“積極分子”。以“積極分子”為例,安徽宅坦村雖然也有“原子化”的特征,但是在村莊中卻活躍著一個由退休人員等組成的“積極分子集團”,他們成立了“公益事業委員會”,還刻了公章,積極行動,使村莊治理呈現為非原子化的特征。積極分子,構成了理解宅坦村治理的關鍵詞。從這樣的一些概念出發,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村莊社會結構和村莊治理的邏輯,進而概括村莊治理的模式。
另外一方面,在超出村莊個案層面,還可以發現一些概念具有更大范圍的比較意義,如“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這是一個比戶族、原子化、聯合家庭、宗族更高一級的關鍵詞。其中“行動單位”探討了農民在生產生活中集體行動的可能性。將農村社會關系的特征概括為“差序格局”,意指中國農村社會關系“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系,且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但是現實中,不同層次的“波紋”對村莊治理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從核心家庭出發,并不完全是越來越弱,而是在某一個層次表現出來較強的一致行動能力,影響著村莊治理,表現為村莊水利、紅白喜事等事務中合作的形成,以及團結一致政治行動的發生,表現為選舉中的派性、上訪等等。影響“行動單位”的關鍵因素是“農民認同”。雖然家庭核心化是農村家庭結構變遷的整體趨勢,小家庭構成了利益的堅固堡壘,但是除了“原子化”村莊外,我國其他農村地區存在一個超出核心家庭的認同單位,在黃淮海地區和安徽阜陽表現為小親族,在關中表現為“戶族”,在贛南表現為“宗族”。“認同”建構了農民生產生活中的“行動單位”,進而影響村莊治理的形態和模式。
以“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這一村治模式關鍵詞為視角,利用“村莊價值生產能力”等概念,可以建構一個區域比較的村治模型,進而對生育觀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競爭、老年人地位、村內糾紛等政治社會現象進行區域比較分析,概括出鄉村治理區域差異的基本特征。
四、結語
如果說“轉型期鄉村社會性質”的關照代表著縱向對社會變遷進行考察,那么村治模式研究則代表著橫向對不同區域農村社會性質及其差異原因的關照。如果說先前以政策、法律的實踐為視角來理解村莊治理的區域差異,那么村治模式研究代表著視角從外部到內部的轉換,即關注已經不是差異本身,而是差異產生的原因。這種原因不是僅僅在外部,還扎根于村莊內部,是村莊本身的特性決定了不同地區村莊治理的面貌的特殊性,即村治模式。
正像賀雪峰在后記中所表達的:村治模式研究“是一項探索,是經驗研究的探險”。在筆者看來,村治模式研究最根本目的并不只是要建構出符合區域治理特征的“模式”――這只是一個過程,關鍵是要找到一條可操作的路徑,對廣大的、非均衡的中國農村進行理解。所以完全沒有必要苛刻地追問模式準確性及其代表性問題,而應該深入理解這樣一種學術路徑所蘊含的農村經驗研究的戰略意義。它不僅為區域比較研究提供了一個方法,還能在區域比較的基礎上提煉出一些關鍵詞、關鍵概念。他們均來自村莊,仿佛從田野中生長出來一般,充滿了本土氣息,對本土經驗很有解釋力,為理解中國農村提供了有益的概念和框架參照。
關鍵詞:村民自治治理社會關聯鄉村關系
Exploringonthevillage’sconfigurationofvillager’sdemocraticgovernance
HeXuefeng
Abstract
Itisveryimportanttoexplorethevillagestructureofinstitution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whenwestudytheefficacyofitscapabilities.Wefindthattheefficacy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limited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lower,whilethecapabilitiesofthedemocraticgovernanceisgreat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higher.The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agoodinstitutionthatmaybringoutvillageorder,anyway,ifweignoreitsdependenceonthevillageconfiguration,wecanhardlyunderstandthepracticaleffectofthisinstitutionindifferentregions.
KeyWords
Villager’sself-governance,Governance,Socialintegration,Relationshipbetweentownandvillage
一、引論
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存在著兩種分野,一種關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關注村民自治制度對于中國未來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響,這是從外部來關注村民自治;一種關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將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尤其關注這種治理制度對于解決當前農村實際存在問題的能力,這是從農村內部來關注村民自治。總體來講,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關注遠遠超過對治理方面的關注,政治學界和海外學者尤其熱心于此。
因為已有太多關于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研究(參見景躍進,2001),本文試圖從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來作些討論。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可以看作是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這里的中心詞不是民主而是治理,關注的焦點是民主化村級治理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治理制度,其效能如何,社會基礎如何以及在當下中國特定國家與社會關系狀況下的適宜性如何。
當前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研究相對薄弱,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村民自治效能的實證調查中,這些實證調查為展開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徐勇等,2001)。進一步展開的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研究不僅較少,而且大都建立在一些想當然的信念中,缺乏扎實的實證調查和深入的邏輯推證,這一點在贊成和反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雙方并無根本不同。還有一點也很有趣,即學術界和地方行政官員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價值和實踐效果的評價,大多數時候都是恰恰相反的。
就學術界對民主化村級治理的信念而言,大多數學者對以下命題是不加置疑的,如人們相信,真實的競爭性的選舉,一定可以選出村民滿意的村干部,這些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中,會保護村民的權益,起碼不會損害村民的權益;又如,人們相信,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既可以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策村務,監督村干部,從而約束村干部的行為,又可以通過在村民代表會議中協商妥協,形成有益于村民的決議,并有能力將這些有益于村民的決議貫徹到村民中去;再如,人們相信,只要是真正對村民有益的事情,只要讓村民有足夠參與表達意見的渠道和民主決策的機會,這種有益于全體村民的好事,就一定可以做成。村民是理性的,他們知道如何選擇于自己有益的決定。等等。
考察民主化村級治理,需要討論這些未加置疑的信念。本文希望通過一個理論考察,來討論一種特定類型村莊即所謂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可能性,重點考察民主選舉和村級治理之間的一種可能內在關系。之前,我們來討論民主化村級治理面臨著的共同鄉村關系前提。
二、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鄉村關系前提
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個特點是希望通過村民自治來同時解決村務和政務。1998年通過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僅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而且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實踐中,即是希望由村民委員會在處理村務的同時,可以協助鄉鎮完成各種國家任務,典型是收糧派款和計劃生育。決定村委會不僅負擔村務而且負擔政務的理由,是中國后發外生型現代化對農村社會的強制要求。中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外在強加于農村的任務,在轉型時期,國家通過鄉鎮行政施加于村一級的政務,正體現了這種強加法則。不是村一級是否有政務需要完成,而是應由誰來完成它。從理論上講,源自國家現化要求的政務可以有三種辦法來予完成:第一是由基層政權即鄉鎮行政施達于村,比如由鄉鎮行政直接向農戶收取稅費,控制生育等等。一般地說,由于當前分田到戶造成的事實上小農經濟分散經營的特征,鄉鎮行政無力直接面對千家萬戶的農戶,其中的核心是鄉鎮直接面對農戶的交易費用太高,監督成本也太高,代價太大(溫鐵軍,2000)。這條路一般地說難以走通;第二種辦法是將鄉鎮行政設置向下延伸至村,即在村委會這一村民自治機構以外設立鄉鎮行政下派的另一個村級組織,由這一村級組織來處理政務。這種辦法的好處是將村務和政務分開,壞處是新設機構成本太高;第三種辦法就是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將政務和村務集于村委會一身的辦法。這種辦法的好處是既可以讓鄉鎮行政安排的政務在村一級有“腿”,又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這種辦法的壞處是政務與村務難以分開,有時是政務沖擊了村務,有時是村務不理政務。以上三種解決村務與政務的辦法都不是完美的辦法,有利也就有弊。事實上,在當前中國轉型期的現代化特定階段,也很難有一種完美的既可以處理好村務又可以解決好政務的辦法。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希望通過村民自治來同時解決村務和政務的特征,與其說存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不如說在村民自治制度運作中,我們如何直面這種缺陷。換句話說,在討論民主化村級治理時,我們必須面對以政務和村務合一為表征的鄉村關系前提。無論鄉村關系在名義上是領導關系還是指導關系,鄉村之間都存在關系,這種關系一般以鄉鎮行政掌握著較村委會多得多的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文化資源乃至組織資源為前提,在鄉村關系中,鄉鎮行政為主動的占據優勢的一方,村委會是處于被動和劣勢的一方。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鄉村關系中鄉鎮行政的優勢并不是以傳統人事上的任免權為依據的。村委會由村民選舉并對村民負責,因此,理論上,村委會與鄉鎮行政是兩個對等的法人實體,鄉鎮行政無權要求村委會一定做什么,村委會也有拒絕鄉鎮行政政務的組織制度上的理由。這種情況下,鄉村關系中政務與村務合一的前提在實踐中就有組織制度以外的辦法,這種辦法在過去的村民自治實踐別是在1998年之前《村組法》試行期間,鄉鎮行政大多是以操縱村委會選舉或直接任免村委會成員這一明顯違反《村組法》的辦法實現的,這一點已為絕大多數農村政治觀察者所觀察到。1998年《村組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法律的嚴肅性和執法力度的加大,提高了鄉鎮行政以操縱選舉和直接任免村委會成員的辦法來實現鄉對村控制的成本,而當前農村經濟普遍不景氣,農民負擔過重所造成的鄉村關系的緊張,進一步增強了村對鄉鎮的抵制決心。這種情況下,鄉村關系便存有兩種可能前途,一是鄉鎮行政利用資源優勢來控制村干部,并逐步與村干部結成利益聯盟,村干部為鄉鎮辦理政務,鄉鎮干部對于村干部的一些利己謀私行為不聞不問;二是村干部作為村民選舉的代表,在感受到村民對鄉鎮不滿的同時,作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鄉鎮合理不合理的政務要求,抵制鄉鎮行政向村一級的滲透。當然,鄉村關系除此以外還有兩種可能前途,一壞一好。壞的前途是村干部可能利用鄉村關系的緊張,借村民的不滿抵制鄉鎮,借鄉鎮的強力壓制村民,而村干部們則利用鄉村關系的矛盾及制度空隙進行投機,他們本身成為一個既得利益集團。好的前途是村干部憑借自己的責任心和行政智慧,在當前艱難的鄉村關系中,即處理好村務又辦理好政務,即讓村民高興,又讓鄉鎮滿意。村干部如何行為,并不完全是他們自身的道德感和良心決定的。具體地說,村干部的行為既受鄉村關系政務村務合一這一制度前提的影響,又受村莊本身的社會性質特別是村莊社會關聯度的影響。在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村務政務合一這一鄉村關系前提下,尤其決定村干部行為從而決定民主化村級治理這一制度安排效果的,是當前村莊社會的性質。下面我們討論村莊社會的性質。
三、社會關聯度: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
從理論上,我們都相信制度的有效性是與特定社會基礎相聯系的,具體研究卻容易忽視制度安排的社會基礎,習慣于抽象討論制度本身的好壞與效果。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討論不應離開它的村莊基礎。
我們在另一項研究中,將構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礎的村莊性質以傳統文化和社會分化兩個維度進行了區分,并特別討論了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的權力結構(賀雪峰,2001A)。我們認為,關注村莊社會分層和社區記憶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社會分層和社區記憶構成了村莊中人與人之間聯系的性質與程度。社區記憶強烈的村莊不僅構成了村民對村莊的認同,而且構成了村民一致行動的理由。社會分層可以在村莊形成經濟社會資源優勢者,他們較一般村民掌握更多經濟社會資源,這種經濟社會資源的優勢很容易轉而成為人際關系上的優勢,從而具有建立強人際關系的潛力。一般地,在那些社區記憶缺失和社會分層缺乏型的村莊,因為缺乏傳統的社區認同和現代的社區精英,而使村民的聯系減弱,一致行動能力下降,這種一致行動能力的下降,會帶來村莊秩序的嚴重問題,諸如經濟的協作難以達成,無力抵御鄉村組織的過度提取,缺乏一致對付地痞的能力及無力解決社區共同面對的道德難題等等(賀雪峰、仝志輝,2000)。
從本文關注的角度,我們將構成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簡化為村民一致行動能力的強弱也即村莊社會關聯度的高低。村莊社會關聯度即在村莊中具體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程度,或在維護村莊秩序的過程中村民之間所可能結成的一致行動能力。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村民與村民之間的關系程度較弱,關系鏈條較短,成為一種低度社會關聯的村莊。在這種低度社會關聯村莊中,村民類似馬克思所說一個一個的馬鈴薯,他們個人所欲的目標,因為難以形成集體行動,而不能達到,村民集體行動所能提供的公共秩序和社會服務因此嚴重不足。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大都是低度社會關聯的村莊,社區記憶較強,社會分層明顯的村莊,則更可能構造出村莊的高度社會關聯。強的社區記憶,通過建構村莊認同,不僅使得面子和榮譽對每個村民都很重要,而且使村民在一致行動時,有更多長遠的考慮。當村莊秩序面臨威脅,村莊利益受到損害時,村民有能力行動起來,為獲取村莊秩序和維護村莊利益而行動。明顯的社會分層不僅可以構造出一些掌握優勢資源的村莊精英,而且這些掌握資源的村莊精英很容易獲得一呼百應的行動能力。因此,當這些村莊精英感到需要維護村莊秩序時,他們有能力通過自己的影響來做到這一點。當然,這些具有一呼百應能力的村莊精英,也有能力為了個人的私利破壞村莊集體秩序。社會關聯這一村民與村民之間具體的關系,便因此具有了影響和決定村莊秩序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構成了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很多時候,不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是由特定的村莊性質,決定了村級治理的面貌。舉例來說,時期,公社幾乎控制著農村所有經濟和組織資源的情況下,南方一些農村的大隊小隊干部卻與村民共守村莊秘密,形成了村莊內的利益庇護關系,以消極的方式對抗著的強制力量;而在河南這樣的北方農村,一統到底。直至今天,河南農村仍然經常處于一種自上而下“超常規、大跨度”的運動式動員之中(曹錦清,2000),南方農村與以河南為代表的北方農村構成此種差別的原因何在?其中的一個關鍵方面是南方農村傳統的宗族意識一直存在,村干部在時期仍然受到強大村莊壓力,而河南等北方農村宗族意識大都較弱,村民之間的社會關聯度很低,原子化的村民無力抵制上級可能脫離農村實際的各種運動,這一點在村民自治背景一樣如此。
四、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以低度社會關聯村莊為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村民自治的實施力度大大加強,村民在村干部的選舉和村務的決定權方面,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名實漸符。按一般的理解,這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一定可以通過選舉出代表村民利益的能人來為村民當家辦理村務,提供村民所亟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務,村級治理中村務辦理方面,也一定會大有進展。
現實是否會如以上設想樂觀,還有待民主化村級治理更長時間的實踐。下面我希望通過討論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可能存有的問題,來作一個純理論上的考察,這種考察有助于我們認識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這一重要問題。
從理論上講,由村民選舉村干部,村干部就應該成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莊利益的維護者,特別是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可以罷免不合格的村委會成員和具有在村務決策管理和監督方面權力的情況下,村干部的行為會具有典型保護型經紀的特征(杜贊奇,1995)。但是,保護型經紀的行為并不是憑白無故產生的,他們的保護行為一定要有或文化上或經濟上的理由。文化上的理由即他們作為村干部,保護村民的利益可以有一種面子、榮耀和心理上的滿足,這種利益來自于對村莊的認同或村莊共同體意識。經濟上的理由是村干部在與鄉鎮行政據理力爭時,他們認為在經濟上是合算的。在低度社會關聯型村莊,村民是原子化的,村干部很難從原子化村民中獲得自己行為的文化價值,這樣,解決村干部維護村民利益的動機就必須從當村干部的經濟收入方面考慮。事實上,在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是否出任村干部,的確大多是有經濟收益上考慮的。對于一些優秀的鄉村能人,他們出任村干部的機會成本很高,村干部的報酬大都不能滿足他們的收入預期,而在與掌握優勢資源的鄉鎮等上級交往時,可以提升他們的收益感。因此,一個鄉村能人出任村干部(選舉或任命本質上并無不同),他們缺乏與鄉鎮對立的積極性。
在村干部的報酬不能滿足他們的收益預期時,低度社會關聯村莊出任村干部的鄉村能人便不僅不愿意與鄉鎮對立,而且期望在與鄉鎮行政的交往與合作中增加預期收益。在鄉村關系緊張的背景下,他很快便成為鄉鎮行政在村里的人,村民心中的惡人。這樣的鄉村能人不能讓村民滿意,下次選舉,村里不投這種人的票,而希望選一個“好人”來當村干部。
好人干部不能讓鄉鎮滿意,因為鄉鎮行政難以通過好人干部將政務在村中實施下去。好人干部同樣不能讓村民滿意,因為好人干部往往缺乏過去鄉村強人辦理村務的魄力。村莊事務有時處于癱瘓狀態,村莊秩序失去根基。過去強人干部在辦理村務時的果斷和強悍正是缺乏關聯村莊獲得秩序的關鍵原因。比如一個強人干部可以憑借自己的威信有時甚至是威脅,將村中的糾紛調解了,將村中道路修建了,將地痞無賴威懾住了。面對自己選舉上來但缺乏辦理村務能力的好人干部,村民懷念起以前的強人干部來。這樣,在下一次選舉中,村民會說,還是選一個強人對村中有益些。要有些魄力哦,要選有處理村莊事務的能力和膽略的那種人。下次選舉,有魄力的強悍的鄉村能人便選了上來。
新上來的強人干部當然不滿足于好人干部樂于維持現狀的狀況,他們希望有所建樹以抵消當村干部的機會成本。但是,如前所述,強人干部因為難以從缺乏社會關聯的村莊獲得文化上的價值,他們會更多從經濟收益上考慮如何補償自己當村干部所損失的機會成本。他是村民選舉上來的,他也有在緊張鄉村關系中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行為所需要的強悍,但他缺乏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行為的積極性。一方面,與鄉鎮維持良好關系已構成了他預期收益的重要部分,畢竟鄉鎮掌握著較村莊多得多的各種資源,一方面,他在與鄉鎮的對抗中,是無法獲得缺乏社會關聯的村民對自己的組織化支持的。而強人干部憑借自己的強悍,在處理村務時的能力,使原子化的村民事實上喪失了對他的約束能力。他發現,憑借當前村務與政務合一的鄉村關系前提,他可以在為鄉鎮辦理政務時,獲得利益多多的好處,這種好處不僅有鄉鎮行政對他的贊賞和經濟上的獎勵,而且鄉鎮行政在眼見他憑借自己的強悍辦理村務中謀取私利時,不聞不問。這個村民選上去的強人干部的確具有辦理好村務和維護村莊秩序的能力,但他只是在形成了與鄉鎮行政心照不宣的默契之后,他才找到了出任村干部的經濟上合算的平衡點。他個人的強悍保證他可以不將那些缺乏社會關聯因此缺乏一致行動能力的村民放在眼里。選上來的強人干部在缺乏價值支持和村民強力約束的背景下,變成為贏利型經紀。
這些贏利型經紀往往做過頭了,以至于引起村民的強烈不滿。村民會在下次選舉中,將這些驕橫的強人選下來,再選一個好人上去。好人上去后,他沒有強人的強悍和魄力,他又不能從原子化的村民中獲得強力支持,因此,縱使他有著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要求和辦理與村民生活息息相關村務的良好愿望,他也缺乏這種能力。他既無個人的強悍,又無來自村民的支持,這是他難以有所作為的實質所在。他無所作為造成的村務政務的癱瘓狀態,再次引起鄉鎮行政和村民雙方的不滿,下次選舉,他便退出了村莊治理的舞臺。
這樣一來,在低度社會關聯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竟然可能出現的一種理論上的結果,是村莊治理陷于癱瘓狀態與贏利經紀的交替循環。細心觀察當前中國農村的村級治理,若干地區已有了這種循環的苗頭(賀雪峰,2001B)。
五、結語
以上考察了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可能后果。那么,高度社會關聯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情形呢?作為一種理論上的推論,高度社會關聯村莊,特別是在那些社區記憶和社會分層均可以產生相互塑造的高度社會關聯的村莊,甚至不需要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這一外來的制度安排,社區內部就會產生一種秩序,這種秩序依賴于傳統和習慣,其提供的成本可以較外來制度安排低廉得多,也有效得多。外來的民主制度安排有時可以發揮作用,不是因為外來的制度真正起了多么重大的作用,而是外來制度碰巧合乎了過去村莊中那些沒有成文寫出來的慣例和傳統。
這似乎是說在村莊秩序的保持中,外來的制度安排諸如村民自治制度沒有什么作用。這當然不是事實。以上所列舉的低度社會關聯村莊和高度社會關聯村莊制度安排效能的結果只是一種理論推斷,即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現實的農村較以上理論可能性要復雜得多。同時,在當前中國處于轉型期的復雜情景下,所有對農村性質及其關于村莊社會關聯度的討論,都具有暫時性。
這還不夠。制度絕不只是一個被動的因素。制度在很多時候是塑造世界的力量,正因此,我們應該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保持高度關注。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創造出巨大的可能性。村民自治制度正是這種能夠創造出村莊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這種制度使得一些本來缺乏希望的村莊依靠自身的力量拯救出來。本文考察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不是要得出關于村民自治的悲觀結論,而是希望關注農村秩序的學者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對村莊性質的依賴。不具體考察到村莊性質這一層面,也許我們得不出多少關于村民自治實踐效能的有用結論。
如何考察村莊性質或如何理解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我相信,沒有對實踐的深入了解,沒有對村民自治實踐深入廣泛的田野調查,抽象的理論研究和制度研究是沒有用處的。從純邏輯的角度來推論制度應該具有的效果,總會發現邏輯考察環節的不足。沒有一門實踐的學問可以完全依賴于邏輯推論。一方面,邏輯推論無法把握實踐的全部細節,也無法把握實踐中不同細節不同的重要性。一方面,邏輯可能性總是多樣的,而實踐的結果卻是具體的,在對村民自治的研究別是對村民自治治理方面的學術研究中,更多一些實證的研究,對學術和實踐都會好處多多。
而關于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安排來說,本文的考察試圖提供一種與主流所想象的村民自治制度實踐效果略有不同的可能圖景。這種可能圖景不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對于今天中國農村基層政治實踐的重要價值與作用,但村民自治制度的好并不是其道義和政治正確上的好,而應該是于農民的生活,于農村的發展和于當前中國特定的現代化有益的好。脫離農村實際來討論村民自治制度,以對村民自治的一些想當然的信仰為基礎來討論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不說全錯,起碼有些文不對題。
最后,既然村民自治制度是需要有村莊基礎的,考察村民自治發生作用的村莊基礎,并保持村民自治制度一定的可塑性,可能會給實踐更多一些機會。
參考文獻:
曹錦清,2000,《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
杜贊奇,1995《文化、權力與國家》,江蘇人民出版。
賀雪峰,2001A,“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的權力結構”,《社會學研究》第2期。
賀雪峰,2001B,《遭遇選舉的鄉村社會——荊門市第四屆村委會選舉觀察》,即出版。
賀雪峰、仝志輝,2000,“論村莊社會關聯”(未發表)。
景躍進,2001,“村民自治的意義闡釋和理論化償試”,第二屆中國大陸村級組織建設學術研討會論文,香港中文大學。
關鍵詞:精準扶貧;政策執行;基層組織;治理能力
中圖分類號:F1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2017)01-0001-08
收稿日期:20160906DOI:10.13968/ki.1009-9107.2017.01.01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14JZD030);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16YJC710010)
作者簡介:雷望紅(1991-),女,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鄉村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2013年底,由中辦和國辦聯合出臺了《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按照縣為單位、規模控制、分級負責、精準識別、動態管理的原則,逐村逐戶制定幫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實做到扶真貧、真扶貧,確保在規定時間內達到穩定脫貧目標。2014年初,中央和地方紛紛制定了精準扶貧的戰略規劃,地方政府逐步進入實施階段。
精準扶貧政策,試圖通過改“漫灌扶貧”為“滴灌扶貧”的方式,既能夠節約扶貧資源,又能夠有針對性地扶持貧困戶,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面臨著多個層面的困境。一方面,在執行中出現目標偏離,表現為精英俘獲[1]、貧困戶參與不足[2]以及多種排斥現象[3,4];另一方面,在政策落地時,會出現政策與村莊的不匹配現象,比如產業支持、安居扶貧等政策無法有效扶持貧困戶[5,6]。不僅如此,精準扶貧政策還會引起村莊激蕩,由于盛行平均主義思想,村民們要求對于政策資源進行公平分配,由此會引發上訪等問題,給村莊帶來新的治理難題,甚至會出現鄉村治理的“內卷化”[1,2]。
精準扶貧政策的目的在于扶貧,實現路徑在于“精準”二字,但從目前學界研究的整體上看,主流觀點認為精準扶貧出現了嚴重的不精準執行現象。關于精準扶貧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不精準執行問題,大致有三種解釋路徑:(1)從官僚體系的視角出發,認為是央地關系、社會控制和社會成本承擔等因素導致了執行困境[3];(2)從村莊的內部特性尋找原因解釋,村莊社會環境、鄉土社會的特征、社區精英被俘獲、貧困群體集體行動的缺乏等因素影響了政策的執行[1];(3)從政策本身進行解釋,認為精準扶貧政策本身具有內在悖論,由于忽略了扶貧對象的內部差異性,從而引發執行問題[2]。另有一些學者主張從轉型的角度認識當前的扶貧問題,從而理解貧困治理的復雜性所帶來的精準扶貧挑戰[7]。
精準扶貧政策的不精準執行,本質上是政策執行偏差問題。已有研究對于精準扶貧政策的理解與認識,從總體上來看,側重于從政策落地的制度基礎和社會基礎探討政策執行的狀況,而忽視了政策執行主體即基層組織的重要性。制度基礎與社會基礎具有不可逆性,從這些角度出發,對于政策執行的改善無法做到對癥下藥。若從基層組織的角度探討精準扶貧政策的執行問題,可以把握政策執行的情境性,因此能夠洞悉政策執行偏差的直接原因,從而及時糾偏。本研究立足于贛南宋村的調查經驗,呈現當地精準扶貧政策執行偏差,從基層組織的角度予以解釋,并以此為基礎,拓展理解當前我國農村資源輸入的組織困境。
二、精準扶貧政策的實踐個案
2014年5月,國務院扶貧辦等七部門聯合頒發了《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實施方案》,要求通過對貧困戶和貧困村進行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管理和精準考核,引導各類扶貧資源優化配置,實現扶貧到村到戶。贛南宋村宋村是贛南最大的行政村之一,全村在冊人口為8 837人,實際人口接近萬人(嚴格計生時期的黑戶多)。筆者于2016年7月4-24日在該村進行為期20天的調查。于2014年底開始集中精力開展精準扶貧工作,總共確定421戶貧困戶,1 468個貧困人口。2015年宋村將扶貧工作確定為中心工作,在具體的政策實踐過程中,該村存在著明顯的不精準執行現象。
(一)精準識別不精準
貧困人口與貧困戶的識別與確定,原則上要求申請評議,由群眾根據自己的家庭情況自行申請,由村組干部評議、公示公告,再由上級進行篩選和抽檢。在村委會具體的識別過程中,宋村干部為了減輕精準識別的麻煩,實際操作過程如下所述:
上面給了我們村1 468個貧困指標,基本上每7個人中有1個是貧困人口,指標這么多,誰是貧困人口根本辨不出來。具體分配的時候,村里按照人口比例分到小組,由小組長評選,再由包組組長進行確認,村里按照入選人口大致做個評選,砍掉條件明顯比較好的,留下條件差的。小組長評選時,有時也有私心,但主要權力還在村干部。
宋村村干部在精準確定貧困戶上,實際上面臨兩難困境:一方面,宋村分配到的貧困戶名額過多,貧困名額占到全村人口的15%,遠遠超過實際貧困人口;另一方面,宋村村民的經濟差異不明顯,村干部容易選出絕對貧困群體,但不易選出次貧困群體,名額分配的標準不易確定,即使按照民主評議的方式,也無法公平地識別和確定。因此,村干部不得不采取主觀評議的方式選擇貧困戶,避免群眾申請和民主評議,并通過打球的方式,將名單公布在村委會六樓的會議室。
2.權責不匹配的無力。精準扶貧的政策由中央層面作出,但由基層組織具體執行和落實。基層組織責任重大,對貧困戶的具體幫扶責任主要落在基層干部身上。一方面,他們需要親力親為為貧困戶出謀劃策、擬定計劃、支持脫貧,另一方面,他們需要做好規范化管理工作,跟蹤與記錄,如果出現紕漏,需要承擔失職的責任。在精準扶貧政策的執行上,基層干部既是政策的具體執行者,也是責任的直接承擔者。
然而,基層干部肩負的責任與享有的權力嚴重不匹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分稅制和農業稅改革以后,基層組織喪失了資源汲取能力,高度依賴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可支配資源極其有限;二是隨著官僚制的深化發展,上級政府對于基層治理的干涉程度強化,在面對鄉村社會的現實問題時,基層干部喪失了治理的靈活性。當精準扶貧政策出現時,基層干部一無充足資源,二無政策權力,只能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硬著頭皮,按照上級要求執行政策。他們一面利用國家政策,一面動用私人資源,試圖完成幫扶工作,但政策渠道未打通,如銀行設置種種障礙不給真正的貧困戶貸款,私人扶持也不易獲得,私人普遍不愿進行風險幫助。因此,幫扶干部們要真正完成幫扶脫貧工作難度極大。況且,一位幫扶干部面對幾十個貧困對象,難度可想而知。在權責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下,他們只好選擇性退步,只完成相對容易的形式幫扶工作,即通過文字脫貧的方式交差,以期在運動期限內糊弄過去。
3.壓力考核下的自保。目標管理責任制在權威體系內部構建了一套“責任―利益連帶”的制度性聯結關系,形成基層政權運行與地方社會的治理壓力[12]。目標管理責任制在基層組織中所營造的壓力氛圍,會促使基層干部通過策略主義的方式,尋求自恰的生存之道[13]。實際上,策略主義的運用,既是基層組織的治理智慧,也是基層政權不得已的選擇。
目標管理責任制具有明顯的目標導向,通過對目標達成狀況的考核進行獎優懲劣,但由于目標實踐過程不可保留,無法完整呈現,只能通過形式化的文字材料呈現出來。文字材料就如同一份考卷,在上級進行檢查時,如果“考卷”出現紕漏,上級“打分”低,不論平日里的工作做得多好,都相當于未實現目標。同樣,在向上呈閱工作材料時,如果數據不好看,與規定目標相差甚遠,也會受到上級的批評與懲罰。在壓力型體制之下,基層組織更加看重上級的考核工作而非具有實質意義的實踐工作,因此,基層干部會進行策略性轉換,將文字材料的準備工作置于政策執行之上。面對精準扶貧工作,宋村村干部最強調的是數據的“正確性”,他們要反復核對文本數據與網上數據,國網與市網的數據。在上級檢查時要確保所要回答的數據與貧困戶家庭的文本情況一致,以免在領導問話時回答失誤。在目標責任制下,政策落實通過文本形式的呈現,實際目的在于通過考核避免懲罰,以實現基層干部的自保。
(三)基層干部的政策定位
從基層組織的角度來分析精準扶貧政策的具體執行,能夠觀察到基層干部政策執行的情境。在基層治理資源有限、權責不對等和壓力型的考核體制之下,基層干部會對政策進行定位,選擇執行的方式與力度。盡管精準扶貧政策以政治運動的形式下達,但貧困具有相對性、流動性,消除了今天的底層,明天還會出現新的底層,今天解決一批,明天會新出一批,以突襲式的方式根本無法啃掉這塊“最難啃的硬骨頭”。在基層干部看來,這場針對貧困的運動式治理,“就是一陣風,很快就會過去” [14],上級部門規定了目標達成時間,不論任務完成與否,在政治壓力之下,各級政府都必須“完成”既定目標。
在短促的扶貧運動中,基層政府一方面要在壓力考核下滿足上級目標達成的愿望,一方面要在基層治理資源匱乏、權責不匹配的情況下完成任務。他們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既去完成任務,并讓上級在檢查時感到滿意,又不完全按照上級的要求做事。因此,精準扶貧政策在基層就被定位為隱秘的資源分配政策和文本制作工作,基層干部低調地將名額和資源分發下去,能否真正幫扶到貧困戶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通過數字考評呈現政策執行的樣態。在基層干部的這一政策定位之下,政策執行必然產生不精準執行現象。
四、國家資源輸入的基層組織困境
農業稅費改革后,公共服務型福利國家取代了控制提取型國家[15],國家改“資源汲取”為“資源輸入”,通過項目下鄉的方式向農村社會輸入資源。在國家資源輸入的背景下,基層組織如何承接資源、如何執行國家政策成為一項重要的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精準扶貧政策是國家的又一大惠農政策,基層組織在政策執行時所面臨的治理成本、權責問題和考核壓力等執行約束,暗含著基層組織的深層困境,嚴重制約了國家資源的輸入效率與國家政策的執行力度。
(一)資源輸入背景下的基層組織樣態
農業稅費取消以前,國家表現出強者形象,具有高度的專制權力[15],保持著對于基層社會的強勢汲取。此時,國家為了保持對于基層社會的汲取能力,與基層組織結成合謀關系,默許和容忍基層組織的過激或違法行為,導致國家政權與農民關系的緊張狀態。基層組織則由于和農民在各項事務上密切互動,建立緊密關聯。稅改以后,國家改變治理思路,通過資源輸入不斷向農民示好,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迅速拉近。然而,由于中央掌握財政的分配權,形成了“中央財政喜氣洋洋,省市財政勉勉強強,縣級財政拆東墻補西墻,鄉鎮財政哭爹叫娘”的分配格局[16],鄉鎮財力下降,可支配資源嚴重不足。鄉鎮不得不依賴上級的資源轉移,中央借機約束和規范基層組織的治理行為,導致基層組織日益喪失治理自主性。由此帶來的后果則是,基層組織與國家的信任關系被打破,與農民之間的關系日漸疏遠與惡化(見圖1)。
在基層組織治理能力日益弱化的狀況下,基層組織承擔的自上而下的任務與自下而上的訴求卻不斷增長。在稅改以前,基層干部對上主要完成收取稅費與計劃生育工作,對下主要則是解決矛盾糾紛和分配土地。國家加大向農村社會輸入資源以后,大力發展民生事業,將提高農民的收入和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作為重要工作。國家改善“三農”的宏愿落到基層組織,不斷累積的自上而下的任務堆積到基層干部身上,農民則借助國家對于“三農”領域的傾斜充分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對上的期待不斷高漲,基層干部承擔著來自于國家和農民日益增長的雙重任務(見圖2)。
參考文獻:
[1] 邢成舉. 村莊視角的扶貧項目目標偏離與“內卷化”分析[J].江漢學術,2015(5):1826.
[2]葛志軍,邢成舉. 精準扶貧:內涵、實踐困境及其原因闡釋――基于寧夏銀川兩個村莊的調查[J].貴州社會科學,2015(5):157163.
[3]左停,楊雨鑫,鐘玲. 精準扶貧:技術靶向、理論解析和現實挑戰[J].貴州社會科學,2015(8):156162.
[4]鄧維杰. 精準扶貧的難點、對策與路徑選擇[J].農村經濟,2014(6):7881.
[5]李博,左停. 精準扶貧視角下農村產業化扶貧政策執行邏輯的探討――以Y村大棚蔬菜產業扶貧為例[J].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4):6673.
[6]付少平,趙曉峰. 精準扶貧視角下的移民生計空間再塑造研究[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6):816.
[7]邢成舉,趙曉峰. 論中國農村貧困的轉型及其對精準扶貧的挑戰[J]. 學習與實踐,2016(7):116123.
[8]邢成舉,李小云. 精英俘獲與財政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研究[J].中國行政管理,2013(9):109113.
[9]T B Smith.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Process[J].Policy Science,1973, 4(2):203205.
[10]周雪光. 運動型治理機制:中國國家治理的制度邏輯再思考[J].開放時代,2012(9):105125.
[11]歐陽靜. 論基層運動型治理――兼與周雪光等商榷[J].開放時代,2014(6):180190.
[12]王漢生,王一鴿. 目標管理責任制:農村基層政權的實踐邏輯[J].社會學研究,2009(2):6192.
[13]歐陽靜. 運作于壓力型科層制與鄉土社會之間的鄉鎮政權――以桔鎮為研究對象[J]. 社會,2009(5):3963.
[14]邢成舉. 壓力型體制下的“扶貧軍令狀”與貧困治理中的政府失靈[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5):110.
[15]黃宗智. 集權的簡約治理――中國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J].開放時代,2008(2):1029.
[16]周飛舟. 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型”政權――稅費改革對國家與農民關系之影響[J].社會學研究,2006(3):138.
[17]孫立平,郭于華.“軟硬兼施”: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C].清華社會學評論(特輯),2000:4245.
[18]吳理財. 應注意農村基層的選擇性治理[N].學習時報,20090112(5).
[19]劉寧,黃輝祥. 選擇性治理:后稅費時代鄉村治理的一種嘗試性解讀[J].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1):7984.
城鄉一體化管理成為必然趨勢
城鎮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走向,也是一種必然趨勢。然而,對城鎮化的理解,則需要超越傳統城鎮化的范疇。傳統城鎮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鎮的聚集,伴隨著城鎮的發展,農村走向衰落和終結。新型城鎮化戰略的關鍵目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而不是僅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鎮的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城鄉分治的格局。而導致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鎮化的主要途徑是要通過制度創新,逐步消除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目前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制度為村民自治,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后逐步在全國農村推進,并得以不斷完善。某種意義上說,村民自治制度是繼制解體后鄉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創新。村民自治制度發展至今,無論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因而也成為當前政府農村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農村的一項基本社會管理體制。
村民自治在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組織鄉村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容忽視的是,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框架下設計的。從該制度的法理內容來看,村民自治主要是為了達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而從制度實施的現實來看,村民自治實際上在執行著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經濟的職能。一方面村委會在村級集體經濟和集體產權管理中發揮著領導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擔著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然而,由于村并沒有獨立的財政來源,所以無法實現真正的村自治。要讓城鎮化的推進與農村發展協調統一起來,就需要在城鄉一體化的框架下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將村民自治納入到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體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組織所承擔的基層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納入統一的公共管理體制之中。在地市一級的行政轄區內,按照城鄉一體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統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并實施統一管理。打破城市與農村分離的財政體系,將農村公共領域里各項投入,編入到城鄉一體的公共財政預算體系之中。對于偏遠貧困地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報中央財政資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讓村民自治組織逐步退出管理村集體土地和村級經濟。為了深化村民經濟活動的獨立自主性,避免因集體產權模糊而引發和激化農村社會矛盾,鄉村在經濟管理方面必須推進集體產權的確權改革,也就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或其它集體產權加以細化,將具體權責范圍明晰到農民個體之上。并通過制度創新建立起集體產權交易機制,使農民個體的產權收益更加明確。
此外,按照城鄉一體化方式,建設和完善鄉村基層社會生活領域里的村民自治。農村的村民自治組織建設可以參照城市居委會建設模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組織的運行經費納入到統一的財政支出之中,以確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統一地、正常地運行。與此同時,村民委員會主要致力于服務村民生活。
將村民自治作為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去加以發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鎮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說是新形勢下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一項制度改革與創新,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將為城鄉均衡、和諧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當前農村與城市之間最突出的差別問題就是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它社會生活條件的落后,而要徹底改變這種局面,僅僅靠農民自我建設和中央支農資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鎮化也是社會生活方式現代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社會生活領域的重要變遷集中體現在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所謂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實際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自治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屬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傳統的鄉村社會也有自治,傳統鄉村自治通常是在鄉村精英如族長和宗教權威的主導下運行的,此種自治雖保證了村莊的相對獨立性,但其實并未實現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過于強調村莊內部自治導致村莊封閉性增強。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從傳統自治向現代自治轉型,與現代鄉村社會生活方式保持一致。鄉村是人類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場域,伴隨著社會變遷發展與城市化,一部分鄉村人口遷移至城鎮居住和生活。從遷移理論來看,人們從鄉村向城鎮的遷移行為,主要受兩種力量的作用:一是鄉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鎮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機制就是鄉村中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不利條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機制主要是城市優越于鄉村的社會條件及因素。不過,從人類社會城鎮化的整個過程來看,城鎮化并不只是鄉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和聚集。城鎮化同樣還包括鄉村的城鎮化,而鄉村城鎮化實際上就是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與現代化。
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鎮化,既需要有鄉村生活物質環境和條件的改善,同時也需要營造現代的人文環境,即農村居民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會生活領域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因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個體完全能夠支配而且應該由個人來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務,所以自主選擇、自我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在鄉村基層社會生活中,不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為鄉村民主化的社會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斷推進和完善基層社會生活領域的民主。首先,通過民主選舉選擇出多數村民所信任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基層組織,主要職能就是組織協調鄉村基層社會生活及社會秩序,即為不斷改善鄉村社會生活環境而服務。推進鄉村基層民主選舉,其重要意義還在于在基層社會形成民主生活的社會風尚,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奠定社會基礎。讓廣大村民參與到與其生活相關的基層選舉之中,可以培養人們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識和民主作風,從而在鄉村社會生活領域形成民主化的風尚和環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也將主要在社會生活領域得以體現,即鄉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對自己生活中的事務能夠自主決策、能參與村莊內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務的決策。村民自治組織的形成應該是為實現這些目標提供制度和組織保障,而不是讓村委會來實現自治。因而民主決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組織之中,而需要拓展為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這一原則和制度就是要促進村民個人獨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獨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為選擇。當村莊成為人們自主生活的社會空間時,一方面廣大村民的個體能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會被調動起來、激發起來,為鄉村發展提供動力來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會生活中民主決策范圍的不斷拓展,也將促進鄉村社會的進一步開放。只有當村民獨立自主支配其生產要素或資源配置時,農村的要素市場才能發育、發展起來;只有農村市場發展起來了,農村才會進一步開放;農村只有走向開放,才會有新鮮的“血液”進入農村,農村才會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未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將主要是鄉村基層社會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莊主要是社會生活的空間而不是政治單位或行政單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應該走向社會管理領域,即鄉村民主管理的范圍主要在社會性事務或生活性事務之內。目前村民自治的一個突出問題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不分。制度設計賦予村民自治過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鄉村基層政權建設與社會建設、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響到村民自治的社會效益。如果讓村民自治回歸到民主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的生活性事務,其職能也就走向專門化、單一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權責會更加對稱、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層社會生活民主化建設過程中發揮更加有效、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監督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而且民主監督主要是在村莊及村民內部對共同生活的事務和社會行為的相互監督。由于當前的村民自治組織承擔著管理集體土地和集體產權收益的職能,以及組織和管理村級經濟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監督主要是針對村委會的,即村民對自治組織的監督。村民之所以要對村委會實行監督,村委會之所以要公開村務接受監督,在一定意義上表明村級自治組織擁有了較大權力,成為一種類似權力機關的組織,而與法律所界定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不相一致。所以,當村民自治組織逐步去權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監督村委會,村委會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會監督職責,在構建基層良好社會風尚、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現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過相互監督和行為自律來達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協調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個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大大提高,與此同時也就需要提高個體的社會性,以使社會關系得以協調。個體社會性的提高必須通過法律及規范來規制個體的行為選擇,并通過社會監督機制促使個人遵循法律和規范。由于村民自治組織是廣大村民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群眾性組織,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見,因而充分發揮其對基層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教育功能,將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基層社會。
走向社區建設
在新型城鎮化及城鄉一體化發展過程中,鄉村將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會空間,鄉村的變遷與發展將主要體現為村莊的社會生活環境越來越接近于、越來越類似于城鎮社區生活環境。要達到這一目標,鄉村在社會管理上就需要朝著社區建設與管理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作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區建設,與社區管理統一起來。
在社會學意義上,傳統的村落盡管也屬于一種社區,嚴格地說是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community),這一共同體主要是基于血緣和地緣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和長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場域的居民而構成的社會共同體。傳統鄉村社區的存在和維續主要依靠熟悉的社會關系紐帶、禮俗規范以及認同邊界,因而容易在村莊內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時也容易使社區封閉起來。現代意義的鄉村社區建設則是在開放的社會推進社會生活共同體的建設,即在不同社會關系的個體及群體之間建構社會共識、規范和秩序。
從發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鄉村社會生活空間,關鍵是要解決制約鄉村發展的三個問題:一是村莊的封閉性,二是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三是鄉村發展的可持續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狀況而言,難以解決這三個基本問題,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雖對擴大鄉村基層民主有促進作用,但對鄉村發展問題還可能具有強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地根據鄉村發展的實際深化改革和創新。
首先,村莊的封閉性使得鄉村發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環的方式發展,即通過村莊內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維持著鄉村的存續。由于封閉的鄉村難以讓新生力量進入,因而鄉村發展最多不過是村莊內部面貌的更新,而難以與社會轉型保持協調。未來的村民自治需要改變鄉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須超越傳統村莊自治理念,走向現代社區建設。通過鄉村社區建設,一方面可以發揮基層社會力量更好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體構建過程中促進鄉村與外部世界的聯系,讓更為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到鄉村建設和發展之中,從而可以把鄉村建設成與城市社區相類似的社會生活空間。
其次,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導致鄉村建設與發展的基礎越來越不穩定、發展的后勁越來越匱乏,由此也可能導致鄉村社會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莊因此而走向終結。盡管在城鎮化的大背景下,鄉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種趨勢,流動也是農民的自主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些村莊的衰落和終結是理所當然的結局。鄉村人口向外凈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體制和二元社會經濟下發生的,由于城鎮生產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現代化,而鄉村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依然維持在傳統落后的狀態,農民自然會不斷地走出鄉村、流向城市。如果城鄉差別過大、城鄉二元體制存在,這種鄉村人口凈外流的問題就難以得到真正解決。因此,要緩解和改善目前鄉村單向外流局面,必須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鄉村社區得以更好的建設與發展,鄉村社區生活方式同樣達到現代化水平;二是鄉村社會是充分開放的,即鄉村市場必須充分發展。要讓村落社區不僅發展成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會空間,更是市場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再次,無論是新農村建設還是城鎮化,其共同目標都是促進發展,其中自然也包括鄉村的發展。如果只有城市擴張和發展,而鄉村不斷走向衰落和終結,那么這一發展過程很難說是協調的和良性的發展。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將是解決鄉村發展的持續性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趨勢。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相應的社會管理體制作保障,在現代化和城鎮化的大背景下,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即把村民自治的鄉村社會管理轉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主要就是按照城鄉一體化的原則來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即參照現代城市的社會管理體系和模式來管理和發展鄉村社會。目前城市社會的基層管理體制已基本從居委會管理體制轉向社區管理,社區建設與管理體制實現了基層社會管理的專門化和社會化,大大提高了社區社會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促進社區生活環境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同樣,在農村推進村民自治向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的轉變,也將會提高農村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不斷改善農村社會生活環境發揮重要推動作用。伴隨著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推進,鄉村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也就會得以持續地發展。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是城鎮化背景下鄉村自治的理想選擇,通過農村社區建設,可以更好地改變人們固有的城鄉差別觀念,形成城鄉融合與一體化的新理念,樹立建設新農村的信心,重新構建鄉村社會認同體系。此外,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重點在于建立起新型的基層社會管理體系,通過新的社區管理模式,使鄉村得以更好地建設與發展。由此打破傳統村落邊界的封閉以及舊體制的束縛,把鄉村建設成為一個更加開放、更有活力的新型社會生活共同體。
法治文化是法治創建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創建,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創建是創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創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十多年來,我國在法治創建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諱言,在鄉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則是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說,離開了法治文化,一個國家的法治創建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民有9億生活在鄉村,要加快依法治國進程,推進鄉村基層民主法治,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創建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創建是基于揚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實需要。
產生于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治”文化,是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是:重禮輕法,重德輕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輕民,重義務,輕權利等等。這些傳統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仍然在阻礙著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特別對鄉村基層民主法治創建產生著阻礙作用。要消除傳統法律文化的不良影響,就必須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揚棄,并借鑒國外現代法治經驗和整個人類文明成果,努力創建有中國特色的鄉村法治文化。
(三)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創建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和諧社會,從本質上來說必然是法治社會,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和諧社會就不可能實現。鄉村法治文化作為和諧文化的組成部分,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內容。首先,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其價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間糾紛、懲罰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追求的也是矛盾、沖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所以兩者在目標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創建的推動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有助于營造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有助于保障充滿活力的新鄉村創建,有助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二、當前鄉村法治文化創建的現狀
多年來,鄉村基層經過持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正在成為更多農民的首選,鄉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創建較高層次現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當前鄉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經濟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法治文化的創建還相對滯后,農民的法治觀念依然比較淡漠,法律在調整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還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鄉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當前,阻礙鄉村民主法治進程、影響現代法治文化創建的因素主要有:
(一)長期人治歷史造成了人們畏法息訟的心理和行為習慣。
由于我國傳統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鄉村一些地區至今還缺乏現代商品社會所具有的那種民主政治的傳統,有一些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比較淡漠,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有的農民受封建社會“法即刑”觀念的影響,片面視法為懲罰的工具,視尋求司法訴訟為畏途,每遇糾紛和沖突,往往依憑“鄉下事鄉下了”的傳統,尋求“私了”或糾纏于行政解決的途徑,還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有的基層干部在處理鄉村大量的復雜事務時,常漠視法律,依然習慣于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一味以不擴大事態為目的,丟棄法治原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性和權威性尚未被人們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文化創建產生消極影響。
鄉村地區的法治文化形態是整個社會文化形態的一個重要構成,兩者息息相關。作為鄉村文化活動中心的鄉鎮所在地,其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氛圍的影響十分明顯。局部鄉村地區由于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相對滯后,造成鄉村文化生活貧乏蒼白。在一些社會文化環境較差的地方,文化設施還較為缺少,文化活動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賭風盛行,迷信成風,不健康的書刊、音像泛濫,并處于無人過問的狀態,因而嚴重地毒害了社會空氣,戕害了青少年的心靈,導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數地方政府的隨意行為造成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鄉村地區,由于農民傳統上對地方行政長官的尊從,使得鄉鎮區域常常是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區域而存在的,這就使得鄉鎮執法主體的行為對區域內法治文化的狀態發生重要影響。在一些社會文化欠發達、法治環境較差的地方,有的鄉鎮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區域內依然是傳統的人治氛圍;有的公款吃喝成風,參與賭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勢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想方設法謀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違法亂紀,貪污受賄。其負面效應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會空氣,致使部分農民對法律的信仰難以養成,對法律正義的期待難有信心。
三、加快鄉村法治文化創建的對策
在推進社會主義新鄉村創建,實施城鄉一體化的實踐中,如何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創建,以法律手段來規范、引導、保障農業和鄉村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逐步把鄉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創建納入法治化軌道,這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是當前新鄉村創建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如何在新鄉村創建中同步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創建,筆者認為可把以下幾方面作為工作的著力點:
(一)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宣傳,營造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
“五五”普法規劃首次將農民列為普法的重點對象,為此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育農民的現代法治意識,引導他們尊重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營造出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使依法辦事成為人們思維和行為的自覺,使法律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傳教育所具有的增強公民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質的功能,在推進法治的過程中正是承擔著法治文化創建的重要職能。隨著新鄉村創建的全面啟動,在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村鎮規劃的土地征用、基礎設施創建的招標投標、城鄉流通體系有序構建、農民工權益的切實保障、社會治安的和諧穩定等,都與法律法規息息相關。因此,在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構建鄉村“大普法”的格局,結合當地鄉村的特色和實際,以“關注民生,普法惠農”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梓、豐富多彩的鄉村普法活動,把法律真正交給農民,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廣大鄉村扎根開花。在普法過程中,首先要滿足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要求,從“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出發,樹立人文的普法理念,從法律對農民的思維、道德、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入手,通過法治文化的傳播提高農民的法律文化素質,從而形成一種依法辦事、循法而動的行為定勢。要以村級“兩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注重選擇農民身邊需要的法律,開展普法互動活動,讓農民從被動接受向主動關注轉變,把事關農民切實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擺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級服務中心的農民法制學校、法律圖書角、法制宣傳欄、新聞媒體、法制文藝等平臺,大力宣傳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并使之與現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鄉村法治文化,讓農民對普法宣傳效果看得見、摸的著、記得住,并從中嘗到甜頭,得到“實惠”。
(二)完善鄉村民主制度,構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以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契機,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強化村民自治,實現從“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轉變。要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依法享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民利,扎實推進村級事務公開和財務公開,讓廣大農民真正成為鄉村社會管理的主人,成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實體現“以人為本”,從而不斷促進廣大農民群眾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的提高,實現鄉村社會的穩定與進步。做到“民選干部為人民、民選干部受監督”,同時要求村干部主動帶頭守法,使村級決策管理和財務活動真正走上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軌道,還政于民,對村民負責,受村民監督。
(三)加強道德文化創建,構建和諧鄉村的精神支撐。
構建和諧法治新鄉村,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不僅要從法律制度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還要提供教育和引導,從道德文化上營造諒解寬容的和諧意識,提供和氣、和睦、和諧的精神支撐,為法治和諧鄉村奠定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堅實的社會基礎,形成社會進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為核心的鄉村新道德體系,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要強化《公民道德創建實施綱要》和“八榮八恥”及新鄉村創建20字方針的宣傳教育,同時,還要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在鄉村開展禁毒、禁賭等專項斗爭,消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凈化鄉村社會環境,促進鄉村形成學法律、講道德、樹新風的文化氛圍。。
(四)加強涉農執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環境。
加強對農民的司法保護,依法切實維護農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為此要合理設置基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機構,降低農民的訴訟成本。要建立高素質的鄉村司法隊伍和涉農執法隊伍,保證其獨立、公正,依法行使職權。要堅決打擊各種坑農、害農的犯罪活動。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和非法吸收農民存款、集資詐騙、賭博等犯罪活動。要落實村“兩委會”干部職務犯罪預防。建立健全村組干部監督制度,推動村務財務公開。要落實農民群眾工作,妥善解決農民群眾反映的非訴類問題。強化執法監督,完備執法監督機制,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執法不嚴、執法違法行為,定期對執法、司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有效實施,樹立法律的權威。
關鍵詞:村民代表會議 村級治理 制度
Abstract: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which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論
1998年修定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較試行法的一個重要不同是增補了第21條:“人數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據民政部參與修定《村組法》的有關人員講,增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內容是新《村組法》重要改進之一,可見實踐部門認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學術界,徐勇認為,“相對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質較高或社會影響較大。在農民的政治、文化素質普通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自治中的實際影響和作用較大。”[1]張靜將村民自治劃分為代表性自治和權威性自治兩種類型。她認為在當前農村存在行政“吸納”政治的情況下,形成了鄉村干部事實上的利益網絡,而“如果選出來的鄉村權威仍然依據原有的方式治理鄉村,選舉就只是增加了新權威的合法性,但并沒有促進選舉之后基層政權和村民權利關系的制度性改變,它產生的是權威性‘自治’”。權威性自治和鄉村干部網絡互為聯系,阻擋了來自村民及國家兩方面對基層干部配置的參與。它排斥了社會力量的制衡權利,使選舉后的鄉村治理問題仍然局限在少數人參與并控制的范圍內。張靜因此認為,村民自治僅僅選舉是沒有用處的,必須由權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轉化,不僅在村委會選舉階段,而且在整個村民自治的過程中,賦予村民代表會議足夠的權利并將這種權利制度化[2]。郎友興和何包鋼也認為,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村民代表會議的實際影響力與作用比村民會議大,這不僅是因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質,而且他們更易具有榮譽感、成就感和責任感[3]。
的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為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核心部分。正因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如此重要,具體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關系及村民代表與村干部的關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中,筆者希望以農村調查中發現的一些關于村民代表的片段,來討論村民代表這一中心詞及其組成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村莊基礎,而不是抽象地討論村民代表會議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一般圖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級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與村民的關系和村民代表與村干部的關系。從理論上講,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莊中聲譽較高、素質較好的村民,村民理應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響力和動員能力。從我們的調查和有關資料來看,1998年《村組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全國農村不僅普遍推選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而且推選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戶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辦法。因為村民之間相互熟悉,推選出來的代表大多是素質較好的村民。這是村民代表會議可以發揮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不僅應該具有較高的素質,而且具有參與村務的能力。因此,在村務管理、村務決策和村務監督中,村民代表應該對村干部有著強大的約束能力,村民代表會議不僅成為決策村務的主要場合,而且成為與村干部形成對話的場合。高素質、重聲譽,也懂得村務的村民代表,可以為村務決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們也可以判斷村干部提出的村務財務報告中的疑點問題,從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壞。村民代表因此成為村干部的智囊、監督者、合作者和評價人。
進一步說,因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選舉出來,受村民信任,素質較高且聲譽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會在村民中擁有影響力和動員能力,而村民代表因為具有參與村務決策、監督和管理的足夠機會,而具有與村干部全力合作協商的機會,這就可能導致如下一種結果:對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莊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務,村干部可以通過與村民代表的協商,形成決議,然后將此決議由村民代表宣傳動員到村民中去,從而辦成辦好僅僅憑借村干部難以辦好的事情。換句話說,村民代表充分參與村務管理、監督和決策,將大大提高村民集體的一致行動能力。經濟的協作因此容易達成,比如修路建橋;違反村規民約的行動將受到比過去更為嚴厲的村莊壓力;外來的地痞和上級不合理的攤派更可能被村民集體拒之門外。通過村民代表和代表會議這一制度設施,村莊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團結程度提高了,過去辦不成的事情現在有了辦成的希望。 其實,這個推斷正是過去實踐部門和學術界共同擁有的信念,這種信念不僅來自于理論推斷,也為大量的實踐所證實[4]。這個關于村民代表會議效能的一般圖景也為筆者的調查所證實。筆者的調查還證實,從某種意義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選舉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組成的村民議事會,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會議所具有的這種效能[5]。
但是,以上關于村民代表會議效能的一般圖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響,而使其發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陰影,并造成不是因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為村莊基礎不充分,所產生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弱化。討論這些構成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例外情況的村莊基礎,對于深化對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認識、理解現實生活中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實施程度與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過一些調查實例來作這種討論。
三、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片段
近年的農村調查中,筆者發現了大量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有趣片段,本節試圖通過描寫這些片段,得到一個與學術界所理解的關于村民代表會議效能一般圖景略有不同的實踐可能性,這種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發生作用的村莊基礎不充分所致。
先講二個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關系的片段。第一個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荊門市在孫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試點,筆者參加了這次試點。應該說,這次選舉試點是嚴格依法進行的:在試點之初,按照每10戶推選一個村民代表的辦法推選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選的方式確定候選人。因為獲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選人對于能否競爭當上村委會主任實際情況的考慮,在依預選提名票確定兩名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時,出現了主任預選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與最高得票者競選,而退為村委會副主任或委員競選的情況。這一點從選舉程序上并沒無問題,村民代表也參與過確定正式候選人的討論,知道這樣并無不妥。但問題在正式選舉投票前一天發生了。一個村民小組的3個村民代表告訴參與選舉試點的負責人說,他們村民小組的村民認為在確定正式候選人時做了假,即不應讓居主任候選人第5位者與第1位者競選村委會主任,而應讓第2高票與第1高票競選。他們因此決定不參加選舉,除非市里參與試點的領導當天晚上可以到組里解釋清楚此事。我們問村民代表,為什么他們不向村民講清楚此事?一個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說,你哪里講得清?雖然我是他們選的代表,但他們根本不相信我們。前幾天我被他們選為代表,參加村里召開的村民會議之后,順便買了一個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說我這個西瓜是村里分給我們代表的,我一再解釋,沒有人相信。以前關系一直很好,被他們選為代表沒幾天,關系就變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們向他們解釋確定正式候選人的程序,他們根本不聽,說只相信市里的領導。第二天正式選舉時,這個村民小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動員參加了投票。選舉后的第三天,我們去做個別訪談,村民相信我們的解釋,但他們不相信鎮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確,問題的關鍵是村民并不相信他們剛剛選舉出來的村民代表,沒有人能夠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個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關系的片段發生在向村。2000年5月筆者到向村做關于村委會選舉的補充調查,剛好向村3組和4組為山界發生糾紛,村干部決定調解這場糾紛。因此讓3組長和4組長召集各自村民小組的代表進行現場處理。4組長去找1999年由村民選舉出來的代表,結果,沒有一個村民代表愿意為組里的事情耗費這個時間,4組長只好找了幾個原來當過村干部的老黨員參與與3組的山權談判。山權談判不成,但年輕的4組長因為全組竟沒有一個代表愿意為組里的事情花費一點時間而氣得不行,他要求村支書當天晚上到4組召開小組會議,現場改選村民代表。支書說,村民代表也是一選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說改選就改選?
再講兩個村民代表與村組干部的片段。第一個片段是關于村民選代表清理村民小組財務的事情。2000年夏糧征收時,童村8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組的帳目,否則就不交夏糧。童村8組村民一直懷疑本村民小組財務帳目有問題,多次向鎮村兩級提出清帳要求,一直未能成功。這次拒交夏糧讓鎮政府下決心徹底清理童村8組的財務,因此,一方面鎮里抽調會計人員進駐童村8組,一方面讓童村8組村民選若干村民代表會同清理人員一并清帳。在清理過程中,逐張核實開支條據,結果,參與清帳的村民代表因為或多或少得到過原村民小組的或請客或免提留或減積累的好處,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第二個片段也是關于村民選代表清理財務的事情,這一次發生在村一級,地點是迪村。因為迪村復雜的權力斗爭和村民普遍對村財務的懷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個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財務一次,每次清理一個星期的制度。這個事情也頗有趣。清理財務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組選出的,他們既具備清理財務所必須的基本財會知識,又是本村民小組有一定影響的人。但這些代表在清理財務期間,很快便關心起自己花費一周時間清理村級財務的合理性來。村干部當然是敏銳的,他們與村民代表商議,干脆買一頭豬來殺掉做生活,另外決定每個清帳代表每天補貼25元現金。這樣,每年一次的村財務清理便形成了一個清帳一周殺豬一頭,每頓飯都喝酒,且每個清帳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補貼的慣例。當清帳代表是很合算了,他們當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經濟問題來[6]。
四、對以上片段的討論
以上講的四個片段,并非四個特例,在農村調查中,我們經常聽到如此的頗為矛盾的故事。以下筆者希望通過對這些片段的討論,理清支持它的村莊基礎,從理論上構造關于村級治理中村民代表會議效能有別于一般圖景的可能圖景。
首先,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的關系,存在的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是村民雖然選舉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一是選舉本身的不規范,村民對選舉出來的代表不滿意;二是選舉代表的次數太少,村民還不習慣于選舉及建立在選舉基礎上的委托關系。這是兩種一般性解釋。另外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村民之間的傳統聯系已經解體,現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來,村民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處于傳統社會網絡中的農民,又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沒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沒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這樣,按照現代民主理念選舉出來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選舉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權力,村民內心里卻并未打算因為選舉了自己的代表而將權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這種信任和權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著個人的利益,因此,作為代表的村民,其行為理性不是來自于委托—關系而是來自于實際好處。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兩者構成了村民代表與村民之間的分裂關系,那就不僅需要從制度上尋找原因,而且需要從村莊基礎上尋找原因。傳統的關系網絡通過塑造出來的村莊社會中的面子聲望觀和長期共處的信任關系,使得村莊社會分層及建立在這種分層基礎上的事實上的代表能力強勁有力。在一些宗族勢力較大的村莊,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對本族成員的權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員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與其他人的談判能力,達成的協議,他也有能力將之在本宗族范圍落實。這種意義上,在傳統鄉土社會,代表從來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員會的存在等等。但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選舉產生而是在長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現代公民社會中,選舉代表的涵義則有著讓每個人都清楚的權力授受關系。因此,選舉者和被選者的權力義務邊界清晰。但當前中國農村村民代表的選舉,有些是在傳統關系解體,現念未建立的情況下進行的,選舉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識和訓練農民政治權力和義務感的一種辦法。 村民代表與村民之間的這種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關系,與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間的關系,相互形構和強化,進一步消減了村民代表可能發揮作用的空間。如前一節引敘的關于村民代表與村組干部關系的兩個片段,村民代表顯然不大認為當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為自己帶來多少滿足,他們也缺乏一個公民應該具有的政治責任感和義務感,因此,他們的行為充滿了物質利益的考慮,甚至在他們的不當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滿之時,他們依然如此。
當村民代表過多考慮物質得利而全然不將村民的評價放在眼中時,村民對代表充滿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資源,來收買這些一個一個的精英。得到物質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識的村組干部。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護起來。 綜合以上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討論,可以看到,相互形構和強化的村民與村民代表的關系和村民代表與村干部的關系,源自于村莊社會缺乏傳統的道德價值觀,又缺乏現代的政治責任感,原子化的村民無力給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當行為以強有力的激勵,也無力給他們的不良行為以強有力的約束,與當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費的時間精力與可能得到的物質好處相比,依照善行準則行事,成為一件頗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說,在村民已經原子化或說村莊社會關聯度較低的村莊,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本身存有發揮效能的陷阱,這種陷阱造成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對一般圖景的偏離,這種偏離構成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說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過村民代表會議來增加村莊資源動員能力、形成揚善抑惡決議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為卻可能在村民代表達成的某種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來,村民對選舉村民代表愈發喪失興趣,對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愈發不放在眼里,村組干部愈發發現試圖通過村民代表會議來實現自己宏大抱負并無益處,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監督作用,愈發可能通過物質利誘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發失去對村務管理和監督的興趣,而愈發專注于自己實際上可能得到的點滴好處。一個良好的制度設計,因為村莊基礎的不具備,而存有效能逐步衰減的可能。
一個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須在其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創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從這個運作的制度中受益。當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在一些村莊運作時,沒有人可以從中受益,這一制度便很難真正有效地運作下去。從一般圖景上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當前村級治理中最容易獲得收益的制度安排,這種收益可以讓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讓村莊利益和秩序得到好處。但是,在村民為原子化的狀態時,沒有人可以約束他人,也沒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這時候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夠自己有效運作下去的受益者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運作的成本和村莊受益者所得到的好處相比較能否降得足夠低嗎?這些顯然是在實際的村級治理中需要進行考證的。 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沒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為只是農村特定場合的特殊行為。以上構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礎上可能的村民代表會議效能衰減的理論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級治理的研究者,必須考察村級治理制度的村莊基礎。因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說村莊社會關聯度的不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運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實施成本也不同。明確了這種不同,有助于我們不是從個人的角度,而是從社會的角度,來評論一種治理制度的生長狀況,進而來討論一種治理制度在不同社會基礎的不同運作條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別和彈性的制度來。
五、結語
村民代表的關鍵是代表能力的問題。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須有能力代表村民參與村務的決策、管理和監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須有能力將討論通過的村務決定貫徹實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讓村民相信遵守這個決定對自己有好處。通過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會選舉所形成的民主化機制常規化了,村民多了監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動員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組成的村民代表會議,真是村級治理的福音。 不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為與村民之間穩定可信的關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體的村民與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們,協商關于維護村莊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諸種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時還無法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負,也可以通過他與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協商,而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從而變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體村民在治村過程中,實現利益的多少、先后會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們可以通過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協商,達成妥協。村民的一致行動能力不因為一時半會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響,那些對農民“善分不善合”的擔心,真有些“杞人憂天”了。 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莊具有相當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個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給他實現這個意愿的機會。構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僅是村民代表和選舉產生他的那10—15戶村民群體之間的制度結構相聯系,而且與產生村民代表的這個村民內部的聯系程度及充當代表的村民對利益的感受狀況有關。村民代表或因為面子與聲望,或因為經濟上的好處,而愿意作為代表來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智慧。他所產生的這個村民群體則因為傳統的好的關系或代表本人負責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為。傳統村莊中的人際關系,往往使村民愿意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費精力,村民小群體也愿意相信這個傳統道義上一直可靠的鄰里。在現代公民社會,村民代表與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間規范的權利授受關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們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權力義務邊界行為。 顯然,構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條件,在當前就業相當不充分、經濟處境十分惡劣的處于轉型時期的農村社會來講,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敘列舉的一些調查片段,在那些傳統的人際聯系開始被割斷,現代的穩定聯系又未建立起來村莊,可以說是相當常見。這種情況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問題,而理論上村民代表會議的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況嚴重的地區,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從村民代表會議中得到收益的群體卻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不是因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莊基礎不具備所存在的形式化的問題。 當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農民的民主能力一樣,是一個只有通過實踐才可以可靠得到的東西。在相同的村莊基礎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礎,在有了好的基礎卻沒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莊,村級治理便會損失許多好的機會。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一件可以為村民帶來利益,從而可以為自己找到動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評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時,我們不應該因為它是好制度就忽視了它的村莊基礎和它在實踐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現。同時也不應該因為它在一些村莊效果不佳就對它失去信心。
--------------------------------------------------------------------------------
[1] 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 張靜:《基層政權——鄉村制度諸問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郎友興、何包鋼:“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村級民主完善之嘗試”,《政治學研究》2000年第3期。
[4] 參見王振耀等:《中國農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國社會出版社1995年版;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存在人類社會,便不斷地上演各不相同的糾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早期人類面對糾紛的普遍選擇,在后來的國家法建立的過程中和之后,盡管國家法試圖將這一領域納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圍,可是調解的方式仍然頑強而富有生命力,內容逐漸豐富,方法日漸多樣化而趨成熟。
對于這些來自于現實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糾紛案例,比虛擬的案例更有價值,比邏輯推理更有血色,糾紛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極為豐富與真實,因而有廣闊的研究空間,吸引了眾多的學者從不同學科背景出發,去揭示糾紛案例背后所掩藏的行為邏輯。本文是對近年來國內外學者關于糾紛研究的一項研究,其中將不涉及具體案例,展現糾紛研究的不同學科、研究成果,并試圖對其進行簡單評述。
一、村落社會糾紛研究的社會背景
在《江村經濟》和《鄉土中國》中,對中國的鄉村社會結構及傳統文化在西方影響下的變遷過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成為了理解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結構與社會性質的經典著作{1}.先生是通過紳士權力在鄉土社會的運作的分析,揭示中國社會中央官僚制帝國與皇權不下縣的背后邏輯{2}.但是當前中國村落社會與先生所述“鄉土社會”已發生了如此巨大的變遷,以至于眾多學者著書立說,試圖揭示變遷中的村落社會的現實情景。弗里德曼的《東南中國的宗族組織》試圖通過對地域化的宗族組織的結構認識,探究中國傳統社會的構成法則,從宗族的視角揭示了漢人社區是如何實現國家與社會的關聯{3}.杜贊奇試圖從“國家政權建設”與“權力的文化網絡”來認識傳統鄉土社會的變遷、變遷中的國家與社會之間關系{4}.黃宗智則揭示國家與社會的變遷中鄉土社會是如何突破了“過密化”的運作方式{5}.事實上,這些研究將研究點放在鄉土社會,而研究的對象則是“村落”。村落成為整個中國社會的縮影,觀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國鄉土社會本色和鄉土社會的變遷。
對于是否可以將村落作為研究鄉土中國的出發點存在著不同的爭論。也有學者跳出村落,從其他方面來解釋鄉土社會的結構。魏特夫從水利的角度,認為中國鄉土社會可以通過大江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農田的灌溉形成農耕社會的圖景,從而形成了東方特有的專制主義{6}.施堅雅則從市場出發,形成了分析中國社會的市場結構理論。他認為“基層市場共同體”是中國鄉村的基本單位,由基層集鎮、中間集鎮、中心集鎮、地方城市和地區首府,構建了中國社會的圖景{7}.
盡管分析模式是多種多樣的,可是對于解釋鄉土社會的變遷,尤其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變遷對于鄉土社會的分化、解構、重建的影響,這些模式難以讓人信服。自20世紀40年代(恐怕還要往前推至20世紀初)以來,中國基層的鄉土社會事件主要有兩件:國家政權建設{8}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賀雪峰先生在對中部以農業為主要生產生存方式的區域分析中,稱為建國以來歷次政治運動與市場經濟的化約能力一步步消釋、瓦解鄉土社會的傳統,構建新的鄉土社會,提出了“新鄉土中國”{9},從而有了重新認識中國鄉土社會的認知,研究轉型期鄉土社會的性質的學術使命與命題{10}.但是對于國家政權建設或曰吉登斯民族——國家形成與市場經濟是如何化約鄉土社會的傳統,重新構建新鄉土中國卻未展開論述。
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化約與瓦解的背后是現代化,是通常所說的從傳統農業社會轉化為現代工業社會,甚至到近年來極為流行的“后現代”、“知識經濟”、“新經濟”時代。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所形成的斷裂社會中,如何在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斷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費品向耐用消費品消費方式的轉變,在資源重新聚集下,底層社會(農民、農民工和下崗工人構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實現現代化,如何實現現代化則是另一個問題{11}.
當前鄉村社會的糾紛研究所面臨的正是這一背景:現代化及現代化過程中,后發外生型國家通過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而呈現的糾紛。在傳統與現代、國家與社會、國家法與民間法等相互之間呈現出紛繁復雜的新鄉土中國的景象,只是學者們知識背景不同,從不同的學科背景出發,所關注的焦點不同而已。
二、法律社會學的糾紛解決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現狀而言,法律社會學在研究糾紛解決方面,有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會學是將法律現象置于其社會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的一門社會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特點在于從社會整體觀念出發,認識法律的社會基礎和社會作用,從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決社會問題。
1.關于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的研究
這是對于糾紛解決研究中一個獨特的視角。體現這種關懷的著作或論文很多,影響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式糾紛解決方式(ADR研究——兼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13}、《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14}、謝暉編《民間法》{15}、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16}、高見澤磨《現代中國的糾紛與法》{17}、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18}、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19}等。
杜贊奇認為:在中國,建立民族國家與實現現代化,從一開始就是同一過程的不同方面{20},“在新的民族國家成長并試圖確立其合法性的過程中,歷史被重新定義,社會被重新界定”{21}.中國由于是后發外生型的現代化國家,其社會變遷呈現出國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實現,是“規劃性的社會變遷”()。鄉土社會代表著傳統的習俗、習慣被視為舊的、落后的,而被所謂新的、先進的所替代。在國家法大規模“下鄉”的過程中,即蘇力之送法下鄉,蘊涵的正是“規劃性的社會變遷”,國家法與民間法在法制化進程中已經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運。
然而,盡管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法治、依法治國等口號下,國家法形成侵蝕之氣勢,但是伴之而來的是民間傳統、習俗復蘇的現象,如王銘銘在閩臺三村的觀察{22}.家族法規、村規民約等民間法遭遇到國家法借助政權下沉而形成的“重創”之后,逐漸退居為內在的觀念形態,但是并沒有徹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識”,并在糾紛的調解過程中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在人情、面子的關聯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現出來。國家法與民間法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不同歷史命運成了糾紛觀察者的理論關懷點。
2、法治與本土資源
狠抓“四個到位”搞好“五五”普法文秘站版權所有,全國文秘工作者的__!
通過去年的“四五”普法總結驗收,我們欣喜地看到:經過二十年持續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依法維權的意識進一步提高。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隨著我縣經濟地不斷深入發展,普法教育中存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相應地產生,這些都是我們在“五五”普法中要高度重視的。今后的五年中,如何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于全面推進我縣“工業強縣、農業富縣、旅游名縣、和諧興縣”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結合幾年來的工作實踐,我認為,搞好“五五”普法,要在狠抓“四個到位”上下功夫。
一、思想重視,認識到位
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性工程,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建設進程的重要保證,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和諧社會的具體實踐。社會進步、科技發展都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作保障。我縣實施“四大戰略”的目標對法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法治的呼喚也更為迫切。只有廣大群眾都知法、守法、依法辦事,并善于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才有廣泛、堅實的社會基礎。按照依法治理的要求,全縣各項管理工作都要納入法治化軌道,這就客觀而迫切地要求廣大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執法人員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適應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因此,基層黨政領導一定要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來認識普法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普法工作真正列入到我縣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中去。法制宣傳教育不僅僅是司法行政部門的事,各部門、各單位要齊抓共管、通力合作,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全社會參與”的普法工作格局,杜絕法制宣傳教育的盲區和死角。
二、完善制度,職責到位
法制宣傳教育存在著“軟指標”的問題,有認識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規范的、過硬的制度作保證。制度建設是根本性建設,加強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是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長久之策。雖然經過了長期普法,但仍有相當數量的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以權代法”的現象仍然很突出,普法與執法脫節的問題在不少地方尚未很好解決。由于廣大群眾應有的合法權益不能很好地得到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在群眾心中的權威地位。領導干部是社會管理的決策者,他們的法律素質和學法質量直接關系到一個地區、一個部門和一個單位的學法熱情,關系到所屬地區和部門的法治化建設水平。因此,在“五五”普法中,要把各級領導干部的學法制度作為重中之重突出出來。在此基礎上,還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考核制度,大力推行法律知識任職資格制度。另外,為保障基層普法工作落到實處,可試行建立法制宣傳教育聯系點制度,安排有關領導各負責一個聯系點,定期到聯系點調查研究、檢查指導,督促聯系點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要定期對普法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凡不按要求落實的,一經發現,嚴肅查處,并與年度綜合評比掛鉤。只有這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才能落到實處。
三、突出重點,教育到位文秘站版權所有,全國文秘工作者的__!
要做到以人為本,了解廣大群眾在不同時期思考什么、關注什么、需要什么,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分類施教。一是瞄準教育對象,加強針對性。針對行政執法人員,要集中搞普法培訓班,重點進述《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國家賠償法》,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從源頭上預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實施者層面上的漏洞。針對農民群眾的普法教育,要繼續開展“送法下鄉”活動,利用農村集市,對農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法律咨詢,提高廣大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針對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要在中小學開展“法進校園”活動,由普法工作人員擔任法制教員,結合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點,重點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促使其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二是選準教育內容,突出關聯性。要把那些事關公民權利義務、事關社 會發展穩定和與人民群眾日常工作、生活聯系緊密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內容深入宣傳,抓出成效。這兩年,由于國家取消了農業稅,減輕了農民的負擔,老百姓對種地的熱情重新高漲了起來,隨之而來的各種矛盾糾紛也應運而生,到縣政府上訪的次數也多了起來,這極大地影響了縣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及時向農民群眾宣傳《土地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讓老百姓意識到,無論做什么事都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辦事”。
關鍵詞:油地關系 共贏 措施
油田企業是一個沒有圍墻的企業,加上油田開發用地的不確定性、滾動開發的連續性,決定了油田和地方的關系(文章以下簡稱油地關系)既必要,又復雜;既長期,又艱巨。因此,在有油田的地方,人們把油地關系視為最大的生產關系,把油地合作視為最大的生產力。從油田發展看,創建活動促進了油田勘探開發的快速推進和原油產能、產量的大幅提升。近三年來,我單位油區新建產能二百余萬噸,鉆井五千余口,是過去三十多年的總和;從地方發展看,2008年以來,東營市主要經濟指標在全省位次顯著提升,全社會固定投資居全省中游。而同時,在油地雙方共同努力下,基礎設施明顯加強、民生問題不斷改善、治安狀況根本好轉、環境污染有效整治,一系列錯綜復雜的歷史問題得到了解決。實踐證明,地方的發展需要油田的帶動,油田的發展更離不開地方的支持。也正如此,創建“和諧典范、模范油區”活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現實需要。特別是油田,創建唇齒相依、共生共榮的油地關系,事關前途命運,事關全省發展大局,事關國家能源安全,事關欠發達地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經濟意義。
一、當前,油田與地方關系的發展綜述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回顧我國油田幾十年的發展史,油地關系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一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為石油開發健康起步階段。其時,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中,油地雙方為推動油區大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二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油地關系經歷了錯綜復雜的波折階段。隨著市場的開放,進入新世紀后,油地關系應該進入了創建以“共建、共贏、共享”為主旨的“和諧典范、模范油區”的新階段。創建活動帶來的巨大變化有目共睹。但是受利益的驅動,油區出現破壞油田設施、盜竊原油、非法煉油的現象。對此,油地雙方都做了很大努力,但由于觀念和認識上的差距,效果不夠明顯,雙方十分痛惜。
二、協調油田和地方關系,促進雙共嬴的措施
1.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是創建和諧油地關系的思想基礎
不可否認,由于管理體制、職能分工等原因,地方和企業之間的矛盾在所難免。隨著油地合作的深入,還會有新的矛盾產生。總的來說,油地關系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業,工業和農業,工人和農民,國家、企業和個人的關系,也涉及資源和環境,改革、發展和穩定之間的關系。油地關系縱然千頭萬緒,但解決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加快發展,指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科學發展觀。大發展小矛盾,小發展大矛盾,不科學發展什么矛盾都解決不了。而且,在矛盾面前,尤其要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小道理服從大道理、局部服從全局。企業與地方始終要認識到,雙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為國家負責,為群眾利益負責。這樣,就能摒棄一時一地的門戶之見、利益之爭,化解矛盾,增進和諧。近年來,我們油田正是高舉科學發展的旗幟,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才形成了今天油地共建一家親、共謀發展促和諧的新局面。
2.建立油地利益共同體,是創建和諧油地關系的經濟基礎
捆綁不成夫妻,最牢固的油地關系以經濟利益為基礎。對企業來說,地方所擁有的資源、市場、政策、區位等諸多優勢,為企業發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條件和外部環境。對地方而言,國有大型企業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在資金、產業、技術、人才、管理等許多方面,具有地方無可比擬的優勢,也是地方發展最渴求、最稀缺的資源。良好的油地關系,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各自的優勢,既將地方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又使先進生產力在地方落地生根,促進科學發展上水平、人民群眾得實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油地關系已經發展成難以割開的經濟鏈條,彼此之間的依存度只會越來越高。在科學發展中創建和諧油地關系,關鍵是油地雙方要利用特殊的地緣關系和依存關系,變利益沖突為利益和諧,建立利益共同體,促進油地共同發展。
3.發展依靠群眾,發展為了群眾,是創建和諧油地關系的社會基礎
油田與地方之間素有血脈相連、水融的關系。油地雙方要繼續發揚傳統,以“共建、共贏、共享”為主旨,把關注民生、造福群眾的責任落到實處,極大地提高了群眾參與、保衛、支持油田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事實充分說明,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是創建和諧油地關系的群眾基礎、社會基礎。油地雙方積極創建以“共建、共贏、共享”為主旨的“和諧典范、模范油區”,首先是要把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實際困難的事解決好、處理好。只有這樣,才能贏得廣大群眾的支持,和諧的油地關系才能根深蒂固、枝繁葉茂。
4.在油區工作中,本著“監督、指導、協調、服務”的指導思想,積極為油田建設搞好服務保障,想油田所想,急油田所急,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等手段,關口前移,把協調工作事前做好,加強施工矛盾糾紛的排查力度,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
要干事創業,必須有一定的理論素養,為此,油區辦注重加強自身建設,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學習制度,對全體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服務意識等方面的學習教育,思想素質、工作作風、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促進了工作理念的轉變和協調服務水平的提高。
5.積極穩妥地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是創建和諧油地關系的制度基礎
油地協商發展機制、聯席會議制度、交叉任職制度、“一站式”服務模式、油區治安管護責任制、縣鄉村三級聯動管護機制。近年來,油地雙方通過建立健全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油地關系煥然一新,為新一輪發展提供了更為強勁的動力。體制機制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關系到和諧油地關系的鞏固和發展。當前,油地雙方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把經過多年實踐檢驗且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經驗,認真總結和完善,轉化為體制機制,固定下來、堅持下去,使之在促進油地和諧、保障科學發展中長期發揮作用。
總之,油區單位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積極履行工作職責,著力提高服務意識,充分調動和發揮各級油區管理部門職能作用,積極為油田建設搞好服務,全力維護油區穩定,呈現出油地關系融洽、油地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
參考文獻
[1]董玉慶.淺談和諧油地關系的構建[J].現代企業教育.2010年08期.
[2]黃東.李暉.再談油地關系的創建[J].污染防治技術.2010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