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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8-0183-01
隨著金融企業創新的不斷深入,其產品在創新、其經營工具在創新、其管理在創新、其制度在創新。金融行業正生機勃勃的活躍在市場經濟中,與此同時,金融企業的風險也與日俱增,做好在創新條件下的風險管理是企業改革的重點話題。
一、金融創新的活動特征
金融創新作為各種金融因素的整合,它是在金融市場的環境下,金融主體對有可能約束金融業發展的改革。通過創立新的管理制度,對各個金融因素進行整合,它的目標是追求更多的經濟利潤。從金融創新的范疇來看: 小到融資工具、方法、業務,大到金融管理方式、制度與市場,只要是業務開展中出現阻礙因素,就會對環節進行變革,實現對阻礙因素的消除和規避。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得到了很大的開放,在金融創新日漸活躍的環境下,各種業務推出,同時也豐富了金融市場,具體呈現出以下特點與趨勢。
(一)理財業務得到創新
在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文明增加的同時,居民理財理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轉變,不再拘泥于儲蓄這種單一的方式上,日漸往收益更多的理財轉變。這讓商業銀行推出了大量理財業務,還帶動了市場競爭。外受各種外資銀行的影響,理財變得更加熱鬧,在這期間出現了各種理財產品。
(二)金融機構同質
從當前的金融機構來看,存在著各種金融機構,并且這些機構間都有著清晰的界限,負責各自領域。在金融創新力度不斷加快的今天,各種金融產品衍生,讓原本清晰的界限日漸模糊,所以在各種業務機構交叉并行的情況下,各種業務逐漸向綜合化發展。
(三)金融創新必須控制同質化
從金融業發展狀況來看: 雖然金融創新很活躍,但是在創新深度、廣度上依然存在問題,在各個部門相互復制的情況下,對實際金融創新數量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存在很多同質化產品。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的關系
所謂金融風險是在資金流動過程中,受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進而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首先,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存在著正向博弈的關系,金融創新的發展是需要風險管理促進的,相反金融創新管理形成了更加完善的金融風險管理體系。金融創新是基于市場背景和企業條件進行的創新,是基于原有政策進行的,其本質是在進行逃避監管。進行風險控制是在約束金融活動,金融的創新在某種意義上對風險控制起推動作用。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管理的相互促進下,使金融企業的水準進一步提升。其次,金融創新的發展帶來了新的金融風險,一切活動均是存在著風險的,我們所要做的是將風險降到最低。金融的創新過程是對未來發展形勢的看好,是將風險有效轉移,是對收益與損失的宏觀調整,因此金融創新并未影響其風險的總量,只是將風險的存在方式進行了重新整合,同時為金融企業帶來了新形勢的風險。
三、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加大金融風險
在銀行證券中,一旦摻入不良資產,就會影響銀行信譽和發展。在對銀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同時,對貨幣來說,也會伴隨很多負面影響,銀行證券化本身帶有很大的流動性,在大多數場合能夠施展貨幣功能,同時這也讓當時發行的貨幣遭到影響。另外,證券化也會影響貨幣政策的執行力,從而對宏觀調控帶來不利影響。
(二)投機市場增加了風險破壞力
從金融業發展來看,雖然創新很大程度上對減小風險給予了工具,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創新的同時,還有很多風險偏好者投機,即使金融創新將風險暫時轉移到風險偏好者上,風險總數還是沒有降低。如果很多風險偏好者的投機遭到失敗,就無法將風險轉移,甚至對整個金融業都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金融創新加大了經營風險
隨著金融市場的擴大,越來越多的金融單位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也帶動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趨勢。針對這種情況,為了拓展市場占有率,贏得有利的競爭地位,很多金融機構加大了創新進程,源源不斷地向市場輸入產品,同時這些產品也會涉及其他行業,在整個金融行業重合、交叉的環境下,同質化開始出現。在各個單位競爭力度加強的環境下,金融單位的風險進入下一輪創新,從而影響金融單位的信用值,讓規避風險的能力減小。
四、積極應對金融企業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政府部門對金融體系的監管
加強政府部門對金融體系的監管是金融企業正常運行的重要措施,國家相關部門的參與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在管理理念上是對創新和穩定的協調。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主要動力。為促進金融創新發展,國家對其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通過國家與企業聯手進行金融監管手段的完善,打擊違規違法行為。金融監控的過程中要秉著維護金融穩定和鼓勵金融創新并重的原則,對監管尺度進行良好把握,實現創新與監管的良性循環。
(二)加強金融企業內部的自我控制
企業應從自身著手,加強金融創新的主體內部控制,將自我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金融創新是對金融產品未來市場的信心,因此,企業應對金融創新的利弊進行科學的分析與判斷,對其市場影響要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及經濟準備。在外部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金融產品日益多樣化、復雜化,金融企業要確立清晰的風險管理意識,并形成良好的風險預測體系,本著為企業負責、為國家負責、為人民負責的態度進行金融活動。金融企業要具有制定有效的、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制度,結合外部環境與自身情況,建立一套適用的風險預測評估系統,對風險進行科學的度量。
(三)強化國際間金融合作
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雖然我國金融行業面臨著國外金融機構的沖擊。但是我們應該認清經濟形勢,當代的經濟是在全球合作基礎上,共同發展的。各國對自身經濟的負責是對全球經濟穩定的最大保障,因此各國之間的經濟合作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對金融風險方面的國際合作也是勢在必行的。例如,可以通過政府之間簽訂相關合作協議,對有關金融風險控制方面的問題進行國際合作。此外,企業通過國際間的合作會了解學習到先進的管理方法。強化國際間的金融合作是雙贏乃至多贏的金融風險應對措施,是需要國家和企業認真面對的。
(四)控制好金融創新的途徑
控制好金融創新的途徑是企業進行謹慎經營的戰略手段,首先金融機構應該在金融產品上給予重視。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過于復雜的金融產品不適用于我國市場,過于復雜的金融技術不適用于我國金融機構。其次,金融機構的創新方面,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風險是企業應該關注的,企業應該突出主業優勢來適應市場競爭。再次,金融制度創新上,政府應該給予充分的幫助,企業自身應該有效地落實自身的管理制度。
為增強《管理規定》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人民銀行還推出并正式投入運行與之配套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人民銀行總行關于金融業機構信息實行屬地管理的要求,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南京地區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工作,同時承擔轄區內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登記、復核、審批等日常管理任務,并指導有關金融業機構做好信息的新增、變更、撤銷及申請工作。近年來,南京地區的金融業機構不斷增加,2010年底,登記在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南京地區金融業機構(包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支付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共計682個;2011年底,系統中登記的金融業機構增至1293個;2012年底,系統中登記的金融業機構已達1343個,其中新增機構數量為110個,變更機構數量為428個,撤銷機構數量為60個。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預計金融業機構數量未來仍將保持增長態勢。同時,人民銀行總行對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今后該項工作將更加艱巨。為切實做好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近年來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持續開展南京地區金融業機構信息驗證檢查工作。2011年度的信息驗證檢查工作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在自查階段,各金融機構共向人民銀行上報《金融業機構信息年度驗證報告書》46份,其中與管理系統一致的信息852條,與管理系統不一致的信息314條。在抽查階段,人民銀行組織成立聯合檢查組,對5家商業銀行、2家信托公司、2家財務公司、4家資產管理公司和10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對信息資料進行復核驗證,對與管理系統一致的信息予以確認,同時更正與管理系統不一致的信息。2012年度的信息驗證檢查工作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在自查階段,各金融機構共向人民銀行上報《金融業機構信息年度驗證報告書》49份,其中與管理系統一致的信息1004條,與管理系統不一致的信息287條。在抽查工作中,人民銀行除對當年新增的5家村鎮銀行、2家農村商業銀行、1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進行了現場檢查外,還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業機構、分支較多的金融業機構進行了重點檢查,抽查的金融業機構數量占轄區內金融業機構總數的31%,其中有分支機構的金融業機構抽查比例達61%,營業網點機構抽查比例達24%。聯合檢查組經檢查驗證,對與管理系統一致和不一致的信息分別予以確認和更正。
二、存在的問題
1.指標體系不健全
目前,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指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缺少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指標。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的指標體系由基礎信息、地區信息、法人信息和編碼變更信息四部分組成,共33項元素,其中絕大多數屬靜態信息。由于缺少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指標,導致該系統的內容難以準確反映金融業機構的經營管理現狀。二是關鍵指標的編制規則不統一。金融機構代碼既是系統中的關鍵指標,同時還應是金融機構的唯一身份標識。目前存在兩套不同的代碼,一套是人民銀行在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編制的金融機構代碼,另一套是銀監會在核發金融業許可證時編制的金融機構代碼,兩套代碼的編碼長度、編制規則均不一致,使金融機構代碼缺乏標準性、唯一性。
2.信息采集不及時
《管理規定》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新增、變更或撤銷,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的7個工作日內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但調查中發現,依然存在一些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新增、變更、撤銷信息的現象,其中有的機構滯后數月甚至一年才報送相關信息,有的機構經人民銀行多次催促也無動于衷。究其原因,一是這些單位的領導不重視,二是牽頭部門不明確,三是交接手續不完備。由于信息報送嚴重滯后,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內容不能及時更新,嚴重影響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
3.開發應用力度不足
調查發現,金融業機構信息開發力度與應用力度均顯不足。一是金融業機構負責信息開發的部門少、人員配置不齊。目前,主要是科技部門的技術人員負責信息開發,而其他職能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并未參與。由于開發力量不足,致使重要的信息資源未得到深入發掘和充分利用。二是金融業機構信息應用范圍較小。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沒有關于銀行賬戶管理、外匯管理、征信管理、金融穩定、支付結算、反假貨幣、反洗錢等業務信息內容。此外,作為金融機構身份標識的金融機構代碼也沒有在各業務系統中得到推廣應用。因此,該信息管理系統無法顯現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的作用。
4.處罰方法不明確
目前,對于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機構尚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雖然該規定指出:“金融機構未按本規定要求進行注冊、維護并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機構究竟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怎樣的處罰,至今沒有具體規定與實施細則。由于處罰依據、處罰尺度和處罰程序尚未明確,《管理規定》的貫徹執行存在較大難度。
三、建議與對策
1.擴建、完善指標體系
一是拓展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指標體系,將關系到人民銀行履行相關職責的重要業務指標以及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指標納入其中,使擴建后的指標體系有助于人民銀行開展和加強“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二是完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指標體系,建議人民銀行總行在與銀監會溝通協調的基礎上,采用唯一的金融機構代碼,并使其編制規則、編碼長度完全一致,從而使金融機構代碼這一關鍵指標實現共享通用。三是建立統一的指標體系,建議人民銀行對現有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摸底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制定相應的代碼更新轉換計劃,分期分批地把相關業務處理系統中的類別碼、檢索碼、查詢碼等更新為金融機構代碼,由此構建規范統一的指標體系。
2.加強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的采集與報送是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有效解決信息采集滯后這一突出問題,人民銀行各級機構應著力抓好“三個落實”。一是組織落實,要明確各金融業機構負責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牽頭部門和主辦人員,做到各單位領導高度重視、牽頭部門加強協調、主辦人員按時報送。二是培訓落實,人民銀行要對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主辦人員進行專題培訓,使其了解并掌握信息報送要求和操作要領。三是檢查落實,人民銀行每年應組織開展金融業機構信息驗證檢查工作,在復核驗證的基礎上對各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予以確認或更正,尤其是要將法人金融業機構、分支多的金融業機構、問題多的金融業機構作為重點檢查對象,通過嚴格檢查提升信息采集報送質量。
3.加大信息開發應用力度
一是盡快建立金融業機構名錄庫,在現有銀行業機構信息的基礎上,將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信息加入到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之中,通過建立規范、完整、全面覆蓋的金融業機構名錄庫,推動金融業機構統一身份標識,提高整個金融業信息系統的協同效率和工作質量。二是加速構建業務信息數據庫,在擴建、完善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建立以金融業機構信息為核心,以銀行賬戶管理、貨幣管理、金融穩定、征信管理、外匯管理、調查統計等重要業務信息為基本內容的業務信息數據庫,通過數據庫中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數據,為人民銀行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務。三是加大系統的推廣應用力度,建立由科技和業務人員共同參與的開發應用隊伍,制定切實可行的開發應用計劃,力爭用三年時間在各相關業務部門推廣應用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
4.加強信息管理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資產泡沫;金融監管;系統性風險
此次金融危機中,盡管中國金融業受到一定沖擊,但影響相對有限,這歸功于穩健的金融改革政策和適宜的金融監管體制,但同時也暴露出中國金融業和金融監管體制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弊端,而這些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諸多問題的一個“投影”。如何使金融業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實現中國經濟的成功轉型,這依賴于金融服務效率的提高。而構建可持續發展和激勵相容的監管框架是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的關鍵。[1]金融業監管的“中國模式”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幫助中國實現經濟與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這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一、金融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環境新變化
(一)金融監管面臨的風險
1.宏觀調控轉向的風險。2009年以來,中國采取了以擴張資產負債表為特征的量化寬松貨幣政策并輔以大規模擴張性財政政策,為避免世界性“大蕭條”式衰退的發生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貢獻。再加上一系列產業振興規劃以及促進消費政策的密集推出,宏觀經濟開始出現企穩回升的跡象,正處于政策刺激性反彈向市場真實需求反彈的過渡階段。但應急政策負面效應已顯現,如通貨膨脹水平加劇、資產價格大幅波動等,因此,部分國家從2009年底就開始研究和實施危機應對措施的退出策略。但政策的退出如不能很好地控制節奏,就可能使信貸出現較大幅度波動,使原先的努力付諸東流,基于這一錯綜復雜的經濟現實,宏觀調控將呈現出反復的可能性。中國金融業目前處于高資本、消耗型、外延式增長發展模式,對資金的依賴性很大,過度地倚重于信貸的擴張。因此,金融業正處在“去杠桿化”和“再杠桿化”政策的“維谷”之中,面臨著宏觀調控轉向引致的巨大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2.經濟結構調整的風險。國際金融危機使得中國經濟結構調整問題突顯出來,面對資源價格持續上揚、勞動力和環保成本跳躍式上升以及外需持續下滑等壓力,中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已刻不容緩,這既是經濟增長和結構優化的短期壓力,也是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長期需求。就經濟增長源泉而言,原先依賴資源和資本大量投入的粗放式增長應轉向更多地依賴技術進步的內涵式增長;就產業轉型而言,必然依賴于眾多高科技企業的創立、新技術的使用以及產業的重組;就內外需結構而言,宏觀經濟整體應降低對低附加值、高污染出口的依賴,轉向刺激和擴大內需,這些經濟結構調整而產生的金融服務需求亟須金融業加以轉型并積極應對。目前,中國金融業對于傳統制造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較為熟悉,但對高端服務業、自主創新、節能環保、國際并購、中小企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發展相對滯后,這將進一步考驗金融業的服務和創新能力,給其經營帶來巨大的挑戰和風險。
3.地方投融資平臺的潛在風險。大規模擴張性財政政策中有很大一部分需要地方政府來實施,但目前地方政府的資金來源相對單一,籌資渠道狹窄,因此不得不倚重于各類投融資平臺。銀監會的最新數據顯示,到2010年6月份,全國有接近8000家各級政府投融資平臺,各類投融資平臺的負債已從2008年初1萬多億元激增至將近7.66萬億元,其中絕大部分來自于銀行貸款,且大多集中于回收周期比較長的基礎設施領域。[2][3]這不僅加重了地方政府原先就已窘迫的債務負擔,而且也增大了銀行貸款的集中度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大多將土地注入公司作為核心資產,然后以未來土地拍賣所得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進行基礎建設,這些融資平臺期望從土地拍賣和建設項目中獲得收益,用來還債。國家審計署2009 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凸顯了中國地方政府嚴重依賴土地收入作抵押、大量舉債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所造成的隱患,銀行對其貸款的實質就是對政府貸款,原先的企業貸款經營規范和風險管理在這里變得無所適從。此外,也有人利用一個項目向多家銀行融資,套取信貸資金,改變約定用途,挪用信貸資金等。可以預見的是,最終的風險承擔者將是各類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4.不斷膨脹的資產泡沫風險。在應對危機的非常規政策的推動下,中國資產價格從2009年初開始出現了更為強勁的上揚,房地產市場表現尤甚,其價格上漲速度大大超乎市場預期,中國的金融業乃至整體經濟正面臨著系統性風險的沖擊。金融危機是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的一個特殊階段和特殊狀態,金融脆弱性將導致或加大系統性風險。近幾十年來,因單家機構出現問題,風險蔓延至整個金融體系而引發的金融危機已很少發生,其間出現的歷次危機包括此次,大多源于在信貸和資產價格高增長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高度相似并集中于相同的領域,導致金融失衡不斷擴大,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事實上,系統性風險并非微觀層面風險的簡單加總,其評估難度遠遠高于后者。[4]以房地產價格為代表的中國資產價格泡沫正大量積聚,而這一現象與銀行資金的大量流入高度相關。更值得關注的是,各類資金正通過信托公司、產業基金、私募基金等渠道注入到各類市場中,使得各類資產乃至“芝麻、綠豆”的價格都出現了大幅上揚,這進一步加劇了資產泡沫的風險。
(二)金融監管面臨的機遇
中國金融業發展正面臨著難得機遇――經濟增長方式、經濟調整方式和消費模式的轉變。新一輪全球化進程中,中國經濟增長正面臨著諸多問題,如環境與資源的壓力大、微觀市場機制不健全以及傳統的高碳與高能耗的粗放型增長模式依然占主導等。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已刻不容緩,在增量產品中應更多地依賴于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而不是大量的資源和人力的投入;在生產過程中更應嚴格控制能耗、減少污染和節約能源。以往的經濟調整更多地依賴于政府和對外部門,經濟調整方式應更多地讓市場(最主要的是國內市場)發揮重要作用,擔當重要角色。在傳統的消費模式中,由于是發展中國家,大量的資源和最終產品被集中于國家和集體,這在當時是適宜的,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則應更多強調共享式消費。危機之后,主要進口國很難在短期內再恢復到之前的消費水平,外需持續疲弱的狀況會繼續,同時遭受危機重創國家的貿易保護規模和力度都在不斷升級,因此,消費結構調整中應讓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使內需占消費的比重不斷提升。這些變化都給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難得的機遇,同時也加大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和難度。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理念變革的國際經驗借鑒
(一)分業和混業之爭
危機過后,華爾街的投資銀行委身于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的轉型緩解了暫時流動性的不足,但防控危機的根本在于糾正為活躍金融交易而過度放大的杠桿率,否則,投資銀行轉變為銀行控股公司并產生大量關聯交易,其中會蘊藏更大的危害,上世紀20年代世界性經濟危機中實施綜合化經營的大型商業銀行受到的沖擊就相對較小。因此,混業經營與否并不是金融機構深陷危機的最主要原因,長期來看,實施混業經營有利于發揮協同效應,抵御經濟周期波動所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實施的是分業監管的體制,但綜合經營也在不斷推進,金融控股集團的身影隱約可見,但總體上業務結構和股權關系較簡單,同時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有嚴格限制,兩者過度融合而放大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較小。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我國綜合經營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二)多頭監管和統一化監管之爭
此次危機之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雙重多頭”的特征明顯:“雙重”是指聯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監管權利;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等,這體現了分權和制約的原則,同時也是美國金融業發展繁榮的堅實根基。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綜合化經營的不斷推進,“雙重多頭”的監管體制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再加上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使反應減慢和時滯加長。[5]美國新近通過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也呈現出統一化加強的趨勢:美聯儲的權利得到進一步擴大,強化對缺失地帶的監管;整合金融監管機構以有效解決監管重疊和協調問題;謀劃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效率,但其依然不失為一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在全球金融監管政策選擇的大國博弈中,我們必須要把握兩個基本事實:一是任何一國的監管體制都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發展和開放的程度相適應,盡量做到風險的全覆蓋,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二是在現代市場條件下無論風險管理工具如何先進,金融體系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因為機構內部原因或市場外部的變化而遭受風險事件的影響,這是由其高杠桿率、高關聯度和高對稱性的特性所決定的。
(三)創新過度和創新適度之爭
美國華爾街的衍生品市場成為了世界范圍內的資金“黑洞”,大量依據復雜數學公式設計出來的結構性金融工具以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名義被創造出來并脫離實體經濟進行天量高杠桿率交易。各路風險偏好和期限不同的資金都逐利于這一市場,“奢望”脫離了實體經濟的高盈利,一旦某一鏈條斷裂,再加上杠桿的超放大效應,投資者的虧損就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6]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著重強調了對大型金融集團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管理;英國也提出了應建立宏觀審慎分析框架,并在監管方式上從關注微觀層面向關注整個金融體系和系統性風險管理轉變;歐盟則將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預警。在監管部門的強大壓力下,國際大銀行開始業務的“回歸”,產品創新呈現出“去杠桿化”傾向。但就中國的實際情況看,金融產品過于單一、衍生產品品種少、交易規模小,產品設計和定價能力亟待提高,金融創新略顯不足,國外產品創新的回歸與國內產品創新的適度發展將呈現鮮明對比。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在創新適度和監管尺度等方面正面臨著艱難的抉擇。
(四)激勵過度和約束不足之爭
激勵過度和約束不足分別體現在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高管的行為之中。本次危機中,標普等三大評級都在美國國會聽證上承認“把靈魂出賣給了魔鬼”。同時各類金融機構拼命追求資產擴張,金融高管和業務人員的利己動機使得危機在早期得以掩蓋而后期又被迅速擴散,貪婪實際上起到了危機加速器的作用。這一事實再次告誡我們: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要建設自身獨立的風險評估機制,培養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同時更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完善約束機制,而這一過程需要監管機構的介入。當前,中國評級市場中三分之二的份額都掌握在美國評級機構手中,中國本土評級機構屢次進入美國市場均被拒之門外。這種實力和準入的不對等使得中國本土評級機構處于弱勢地位,在市場上無“話語權”,因此,建立本土獨立評級機構已經成為攸關金融的國家核心利益。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監管政策的調整與完善
(一)形成一個中心指導:可持續發展
金融監管目標的中心應是促進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首先,大力支持金融業在低碳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中發揮積極作用。一是低碳經濟服務,要積極探討金融環保機制、經營策略、激勵考核體系,從業務流程與政策上把好項目關,完善懲戒機制。二是低碳金融創新。面向節能減排、清潔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等領域,積極進行金融衍生品的創新,爭取在全球碳金融體系當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參與權和主動權。其次,積極促進金融業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支持。隨著市場準入的放松,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都將出現跳躍式的發展,但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應持續關注新型金融機構的風險。此外,在金融監管方法上也應由標準化監管向相機選擇監管轉變。標準化監管不適應于風險多樣、市場復雜的金融市場,靈活性的選擇性監管則更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7]誠然,中國在追求經濟增長的過程中應大力發展金融業,但在發展中,更應注意處理好實體經濟和虛擬金融交易之間的平衡發展。虛擬金融交易市場是一種極易滋長泡沫的市場,同時也很容易發生經濟危機,因此,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必須始終以可持續發展為中心。
(二)穩固兩個平臺建設:金融基礎設施平臺和信息共享平臺
1.金融基礎設施平臺建設主要集中在金融法制建設、支付結算體系建設和征信體系建設等領域。中國應借鑒國際及外國立法的實踐,科學界定并劃分金融業務,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爭取實現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根本轉變。功能監管不僅能為競爭者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而且能確保消費者或投資者享有公正的保護與細致監管。此外,還應進一步加強金融執法水平,真正將法制化落到實處。安全和高效的支付體系對于加強宏觀調控、密切各金融市場的關聯、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于推動各類金融工具創新和改善金融服務等。近期應進一步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現代化支付系統的核心地位,大力支持銀行行內支付系統和票據支付系統的聯合、銀行卡支付系統和互聯網支付系統的相互滲透,鼓勵和促進各類支付工具的發展和創新,努力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征信體系是解決市場經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一種制度性安排,其不僅能為金融機構強化風險管理提供強大支持,也為每一市場主體積累信用財富提供了平臺和機制。
2.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主要集中于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的構建等領域。中國應積極借鑒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聯合推出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對金融體系進行監測和全面評估,收集原始數據并建立連續的數據系統,充分利用現代定量分析工具,實現原始數據和加工信息的全行業適度共享。此外,還應積極發展雙邊和多邊的監管合作機制,包括定期磋商會議、信息交換和人員交流與培訓等。
(三)夯實三個基礎支持:金融穩定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創新推進委員會
1.成立獨立監管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穩定委員會。金融綜合化經營目前已客觀存在,而且也是對內外需求的真實反映。當前中國還沒有實施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也可將存款保險的這一角色交付金融穩定委員會,以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激勵和約束。更為重要的是要持續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關注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狀況和穩定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把整個金融體系當作一個投資組合進行管理,注重對整體全部風險的控制。[8]
2.要成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進行合規監管、對金融市場的失靈現象進行調控,以防止欺詐行為的發生,保障中小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目前中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已相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在加快建設的過程中。但現實來看,每年的“3.15”投訴中,金融機構的霸王條款都是公眾的焦點;證券市場由于建立時間短、法制建設和信用建設不完善,股價操縱和“老鼠倉”等問題時有發生;部分存款機構存在軟約束和在利己動機的推動下盡其所能地不顧風險盲目追求資產擴張等現象。因此,應加快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工作并強化執法。
3.成立金融創新推進委員會。近幾年來,全球金融體系有著非常明顯的同質化傾向。在經濟繁榮時期,大多數企業財務及經營狀況良好,從單個金融單位來看,這時候擴大信貸規模是理性和審慎的,但如果所有金融機構都擴大信貸規模,信貸總量的快速擴張就在所難免,資產泡沫就會積聚。簡而言之,個體的理性不一定帶來集體的理性,單個金融機構的穩定運行不一定能帶來宏觀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監管者應推動和鼓勵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戰略,促進其對金融創新和宏觀調控政策的持續關注和研究。
(四)強化四個機制推進:金融創新、市場約束、激勵相容和合作協調
1.強化金融創新機制。中國應當切實強化對金融創新的聯合監管和有效監管,包括對機構、市場的約束和對投資者的教育引導,要保證金融機構在創新時足夠了解風險、了解市場、了解客戶,避免利益驅動下的盲目創新。2009年的天量信貸已然使中國銀行業陷入資本補充渠道不暢的尷尬處境,這也凸顯出創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實現經營模式的根本轉變,從高資本消耗型業務為主導的外延式增長模式向內涵式增長轉變,就必須要強化和促進金融創新。
2.強化市場約束機制。市場紀律是一種市場影響機制,這種機制不僅把監督和約束的任務授權給國內和國際的監管機構,同時也授權給市場參與者。市場參與者可通過其市場行為對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影響,這一過程也會同時影響銀行未來的經營戰略。在中國當前金融綜合化經營中,對大型金融機構不宜放松風險控制和杠桿率約束;對衍生產品應堅持“穿透性”原則,務必強調資本約束,限制衍生產品的杠桿率并納入資本充足率監管,以防止道德風險。金融業的發展應始終圍繞服務于實體經濟并保持相對穩健的杠桿水平。
3.強化激勵相容機制。對于高管的激勵相容主要體現在科學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上。要大力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完善以風險調整后資本收益率為核心的高管績效考核體系;重視中期風險在薪酬中的重要作用;重視薪酬的分期調整及其與經濟周期的關系;重視與薪酬管理有關的信息披露。當前,我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尚缺乏透明度,尚未形成有效監督檢查及其績效考核的體系。衡量監管績效的重要信息,如監管成本、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及對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方案都未能向社會定期公開。綜合金字塔式監管當局內部多層中的激勵沖突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金融機構內部的激勵沖突,以及監管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可能共謀的情況,金融監管中的激勵缺失問題可能更加嚴重。金融監管的高成本和社會福利損失可能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因此,監管激勵約束的調整目標是要形成社會公眾與監管當局、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通過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建設、最優契約設計和制度安排以降低監管成本,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增進社會福利。
4.強調合作協調機制,不僅是金融跨部門監管的合作協調,還強調的是金融監管機構與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在金融創新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跨部門監管的合作協調日益重要。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更應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此外,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商業銀行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銀行本國業務,還應強化多頭協調機制的跨國合作,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金融監管與宏觀調控作為協調整體經濟平穩運行,維持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兩個重要手段,其合作協調將有利于避免危機的出現和經濟及早走出低谷。無論是沿襲分業、多重監管模式的美國,還是早在十年前就開始實行完全混業監管模式的英國,在這一問題上都是不成功的,而中國由于具有自身獨特的制度優勢,在此次危機發生和處理過程中也被證明是有一定效果的。目前需要做的是,在未來的實際操作中揚長避短,更好地發揮制度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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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Principle Innovation and Policy Adjust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China in Post-crisis era
Wu Zhimin1 Gao Yu2
金融監管的意義非凡,加強金融監管不是簡單就能做到的,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制約著金融監管的實施。作者根據自身的經驗及理解,將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分為以下幾點:
1.全社會、全面的重視金融監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或者說大部分的政府部門還沒有意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導致的后果就是忽視金融監管、沒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監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須重視金融監管,政府可以開展關于金融監管重要性的課程,領導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切實的了解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機構與企業對于金融監管應該加大重視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視金融監管而導致的后果的情形,讓工作人員換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視金融監管。只有重視了金融監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這種措施是在為之后的金融監管實施打基礎。
2.做好各類商業銀行內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業銀行是我國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其金融監管工作的實施直接關系著國家金融監管的實施。銀行的內部控制管理聯系著許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門、下級工作人員等,銀行內部控制管理有著一套非常完善的體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這套體系是由銀行各種內部管理方案而組成的,系統非常龐大,這樣系統具體的內部管理體系才能實現銀行內部權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監督管理。金融危機讓所有的金融機構都了解到金融危機的發生與機構內部的管理有著很大的聯系,很多時候都是由于銀行自身的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做好而導致了之后的金融問題。商業銀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內部監督管理必須做到這幾點:嚴格審查銀行的真實資產,不定期的對于已經了解的資產進行審查;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的給出解決方案;銀行內部監管部門做好對銀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解決;最后把銀行內部監督管理的結果做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給上級部門。銀行只有自身進行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控制,才能減少可能出現的金融問題。
3.做好各類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控制工作,強化內部控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每個金融機構都存在著自身的內部審計部門,這個部門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有著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可以及時發現機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實可靠的,這是因為內部審計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著金融機構內部所有的信息。具體的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機構信息,將與內部管理有關的信息篩選出來,根據相關信息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制作出融機構內部管理明細。利用這個內部管理明細金融機構可以迅速地找出機構金融監管的薄弱之處,重點對薄弱之處進行監管。有重點、有步驟的金融監管必定會帶來有效的監管結果。
4.強化企業中的財務審計工作,實施全面的金融監督。企業中的金融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應該進行強有力的監管,無論是對于財務預算還是對于執行力都應該進行有效地金融監督。企業可以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條例,這項條例必須全面、可靠,包含了企業金融的各個方面,例如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各類財務報表的審查規定等,在制定金融監管條例之后切實的落實制度,實現制度化的金融監督管理。企業還必須做好的審計工作,分時段的對于企業的各項財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時刻的檢查企業財務的實際情況。最后,企業還可以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負責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來減少金融風險。伴隨著未來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各大企業也將會發展迅速,也會擴大企業規模,這時候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對于企業的金融監控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內部管理直接關系著企業未來的命運,做好了企業內部審計監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業金融監管工作。
5.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健康。證券市場的管理也是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證券市場的發展與金融監管是分不開的。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市場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很多不好的影響。在目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要想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就必須做好證券市場的各項工作。具體措施分為以下幾點:(1)強化各類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時候證券交易市場出現的問題都是由于信息不準確、不及時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閉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應該嚴厲的打擊不實信息,遏制造假行為,及時利用各種渠道真實的金融信息,以此來進行金融監督、管理。(2)加大對上市公司的審查。政府必須制定嚴格的企業上市標準,嚴格的按照標準執行上市公司的檢查工作。同時對于已經上市的企業進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標準要及時進行調整,對于不易調整的企業,要責令退市。只有通過這些規定才能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進一步的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3)實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會猜測政府的行為,以此來預測股市,導致出現許多不必要的問題。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實施行政透明化,減少金融界對政府行為的猜測。以上這些都是加強證券市場金融監管的措施,只有切實的落實了這些措施證券市場的交易才能更加規范、安全,未來的證券交易市場才值得信任,最終金融監管才能發揮作用,才能達到實施金融監管的目的。
二、結語
「關鍵詞金融資源;公平配置;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正文
一、中國金融資源配置不均衡的現實
(一)中國金融在城鄉是非均衡發展的,中國金融系統在金融資源的分配上表現出了明顯的城市化傾向[1]
在基礎性金融資源層面,農村貨幣資源和資本資源配置陷入了“逆向流出”與“逆向配置”并存的雙重困境。“逆向流出”是指越來越多的農村資金從基層金融機構向上級金融機構集中、由信用社或合作金融機構向國有商業銀行集中、由農村向城市集中。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的測算,1979-2000年,通過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流向城市的資金總量為10334億元;其中,農村信用社凈流出1612億元,郵政儲蓄機構凈流出8722億元。[2]“逆向配置”是指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的結構性失調狀態,越來越多的資金從基礎性設施領域撤出,轉而投向非農領域,農業和農村信貸供給不足。在機構性金融資源層面,農村金融主體的類型極其有限。目前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上的正規金融除少數的國有商業銀行外,主要有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發展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其中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市場最主要的金融資源配置主體,但農村信用社在發展過程中偏離了為農村一定區域內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設立宗旨,表現出很強的“非農傾向”,特別是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一些農村信用社開始轉變為綜合性商業銀行,把從農村籌集來的資金轉存中央銀行、購買證券或轉借其他金融機構,狀況堪憂。
(二)金融資源在不同所有制經濟體之間的配置也表現出顯著的不均衡特征
在基礎性金融資源層面,資本被更多的投向國有經濟體,非國有經濟體能夠獲得的金融資源非常有限。學者通過分析歷年中國國有銀行為國有企業提供貸款的相關數據,指出中國國有銀行系統存在信貸歧視,國有銀行系統更傾向于向國有企業貸款。[3]在機構性金融資源層面,國有金融機構占據絕對的壟斷地位,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困難重重。以銀行業為例,雖然近年來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規模逐漸擴大,市場份額逐步提高,但是主要銀行資產仍然是四大國有銀行控制的。1991年—2001年及2004—2008年的統計數字顯示,國有金融機構掌握著絕大部分金融資產,實力雄厚。其資本總額在1994年—1996年,占國內同期金融機構資本總額的比例一度達到90%以上,2004年后比例有所下降,但也沒有低于過73%。[4]全國工商聯的2009年《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形勢分析報告》認為在我國經濟的部分領域存在民營資本被擠出的現象。這份報告援引2008年的統計數據稱,目前我國私營控股投資在金融業中的份額只占9.6%。
金融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均衡直接限制了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逐漸加大。目前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基尼系數[5]越過警戒線已是不爭的事實。來自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自2000年開始,我國的基尼系數已越過0.4的警戒線,2006年則升至0.496.當收入分配差距超過社會能夠承受的最高限值時,就會引發社會動蕩。如果不及時矯正金融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均衡,收入分配差距還有可能進一步擴大,這必將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趕超戰略下的金融監管制度設計偏差是金融資源配置失衡的重要原因
應該說,導致中國金融資源配置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場失靈”的因素——金融市場天生的逐利本性使得金融資源更多的流向能帶來更多剩余價值的城市和相對安全性更高的國有經濟體,也有“政府失靈”的原因——國家為實現特定目標進行的有悖于金融規律的制度性安排。
在建國初期,我國經濟上一窮二白,內外交困。出于對當時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因素的全面考慮,中國選擇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趕超戰略。[6]政府為實現趕超戰略,集中金融資源支持重工業快速發展,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在這樣的背景下,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較少考慮農村經濟、民營經濟的金融需求,經過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主要目的是更多地從農村、從民間籌集資金,支持城市、工業、國有經濟的優先發展。雖然我國在1979年以后進行了市場經濟改革,從優先發展重工業轉向發展能發揮資源比較優勢的勞動力密集型產業,但根據學者的研究,自1979年后,中國的金融改革與經濟改革存在一個錯位,金融改革滯后于經濟改革,[7]因此趕超戰略對金融監管制度的影響還是一直延續下來。具體表現為:
(一)市場準入制度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設置了“隱性”門檻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但是至今為止我們仍然沒有看到金融領域的所有制結構有明顯的變化,也沒有能看到真正意義上的民營金融機構的出現,這說明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不意味著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沒有任何障礙。事實上,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金融領域的最大的癥結在于有“隱性”門檻的存在。
1.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的審批制
從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看,國家對于金融機構設立、變更的態度主要有自由主義、特許主義、準則主義、核準主義四種立法例。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的是核準主義。據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無論是初始進入時的設立,還是存續過程中的種種變更,除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得到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金融監管者掌握著最后的審批權,監管機構不批準,民間資本就沒有任何機會,熱情再高也沒有絲毫作用。“考慮到我國銀行業機構數量基本飽和、目前銀行業潛在風險仍然較大、懂業務會管理的專門人才仍然十分緊缺等等,從維護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出發,監管當局對銀行業機構的市場準入十分慎重。對民間資本獲得金融機構控股權或新設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原則是不準入、不審批,不發給民營企業金融許可證。”[8]金融審批就如攔路虎,擋住了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步伐。
2.注冊資本門檻過高
我國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遠遠高于國際通常的設立要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9條的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而在美國,國民銀行注冊資本最低額為100萬美元;在日本,商業銀行的最低開業資本為10億日元;在德國,辦理存款業務的各類銀行的最低資本金數額為600萬德國馬克。在英國,根據保險法規定,股份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需不少于10萬英磅,相互保險機構不少于2萬英磅。[9]普遍偏高的注冊資本要求,直接給行業筑起過高的資本壁壘,民間資本相對于國有資本普遍實力弱小,高標準的注冊資本要求成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難以逾越的一道門檻。
(二)市場退出制度為國有金融機構提供了變相的保護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制度還不夠健全。雖然《企業破產法》(2006),《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商業銀行法》(2003)、《保險法》(2009)、《證券法》(2005年),《公司法》(2005),《金融機構撤銷條例》(2001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08)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方式和條件作了一些初步的制度安排,但上述規定除《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外皆針對性不強。并且現有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商業銀行法》中涉及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一共只有九個法條,其中涉及商業銀行破產的規定僅有第71條,僅規定了商業銀行破產后清算組的成立和債務清償的順序。2008年頒布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重點關注的也只是清算組的組成。《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38、39兩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破產的僅有第149條,規定保險公司撤銷的只有第150條。《證券法》中只是提到了證券公司的托管和撤銷,并未涉及證券公司破產的相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涉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方面的條款僅有第五章和第七章部分條款。相對于復雜的金融企業破產實踐,上述規定明顯過于簡單,可操作性也亟待完善。盡管《企業破產法》制定時,特別提到“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10]但理論與實際條件所限,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專門規定時至今日也沒有出臺。不健全的市場退出機制對國有金融機構無法形成足夠的外在經營壓力,助長了國有金融機構的競爭惰性,變相保護了這些缺乏效率的金融機構,影響了金融競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無法優化資源配置,甚至會加劇已有的金融資源錯配。
三、包容性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資源配置失衡情況的日益加劇,政府也意識到一味的限制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并非良策,于是政府的態度有所轉變,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政策性文件。2005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非公36條”)。2010年,國務院又頒布《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非公36條”),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雖然政府積極推進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但“新非公36條”的實施情況卻不容樂觀。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表示,目前,只有北京、廣東、浙江、江蘇等省份制定了實施細則。而從行業來看,金融領域幾乎未對民間資本有實質性的放開。[11]糾其原因,無論是“舊非公36條”,還是“新非公36條”,更多的只是一個非操作層面的鼓勵政策,更多的是一些抽象原則,作用有限。要使民間資本真正進入金融市場,需要更具執行力和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與規則保駕護航,需要構建包容性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所謂包容性金融監管指的是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態度應該是開放的、兼容并包的,通過金融監管所要達致的目的除了學界公認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外,還應包括促進金融發展成果的公平合理分享——讓金融發展的成果惠及各種所有制的經濟體、惠及不同地域的人群。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從以下方面展開法律制度構建:
關鍵詞: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方式;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業的開放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方面也都作出了相應的承諾并且已經付諸實施。金融業的這種進一步開放,必將使我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市場環境、金融商品價格杠桿作用以及金融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關系等發生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難度。若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給我國的金融業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本文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及國內金融監管的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新構建作一探索。
一
按照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所謂監管就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相應地,金融監管就是指通過立法和管理條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的價格、市場準入、分支機構的設置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實施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地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業發展。
由于各國的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所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也不盡相同。若按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作為標準,各國的監管模式墓本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集中監管模式和分業監管模式。所謂集中監管模式,就是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一般是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承擔監管的職責。從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是由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并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所謂分業監管模式,就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一般是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如果對這兩種金融監管模式作一仔細分析,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這么兩個值得我們思索的問題:其一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與監管職能的相容性問題。我們知道,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首先是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而存在的,若認為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相容,一般會采用集中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同時還是金融監管的實施者。反之,若認為中央銀行不應兼容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則通常會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則主要行使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而由其他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其二是中央銀行如果要實施金融監管時,是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在集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金融監管職責的實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監管機構;它不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且還實施對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而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如果對銀行業的監管是由中央銀行而不是由一個專門的銀行監管委員會來實施,中央銀行也只能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不能對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
考察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不難發現,世界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監管權力越來越趨于集中,而且也傾向于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去,由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英國是實施金融業集中監管的典型代表,過去多年來一直由英格蘭銀行承擔著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責。但是,自1996年巴林銀行倒閉以來,鑒于其暴露出來的監管方面的缺陷,英格蘭銀行增設了一些分支機構,分化職責,實施就近監管;為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成立了資本與批發市場部和專家運作部,建立了質量保證系統,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1997年5月,英國大臣又宣布了對金融業監管實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項是由調整后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接管英格蘭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該委員會于1997年10月成立,成為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全面監管的獨立集權機構。這樣,英格蘭銀行今后就只側重于實施貨幣政策目標,控制通貨膨脹,而較少考慮金融監管和操作;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和中央銀行雙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復存在,從而減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適應了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界限模糊的發展需要。日本也擬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大藏省分離出來,設立單獨的“金融監督廳”,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全面的管理,從而實現財政與金融監管的徹底分離。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以機構重疊而聞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兩級均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權;同時各級又有若干個監管機構共同來完成監管任務。這種模式兼顧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實施結合地方具體情況的監管政策,并可減少監管的空隙。但多重監管機構的并存,也使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多種監管標準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的效力;同時機構的重疊,使重復勞動增加。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起,簡化或集中監管機構的呼聲一直很高,雖然多頭監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運作著,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議案中,傾向于把各監管機構統一起來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級監管機構的觀點占有絕對多數。
金融監管趨于集中統一的這種潮流,將給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賦予新的內容。在這種趨勢下,將會使中央銀行越來越集中執行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的職能,而逐步放棄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在對金融業的監管方面,也將會通過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全面統一的金融監管,而不再是過去那種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國際化的潮流越來越影響各國經濟、金融狀況的條件下,這種趨勢將快速蔓延。
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呈現出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為了適應這種局面,中國人民銀行于1982年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研究金融機構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并等。后來又從該司中分設出條法司、非銀行機構司和保險司,原金融機構管理司改稱銀行司;另外,還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突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權。
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3月撤銷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1998年7月23日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隨著我國保險機構的增多及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1998年11月又專設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伴隨上述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運作,我國的金融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金融監管已向法制化邁進;金融機構的業務稽核檢查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經營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正在趨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轉;制定和實施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應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及其中國金融業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
微型金融有客戶量大、資產規模小等特點,因此需要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為了解監管機構的選擇、監管目標體系的設計等內容應如何設定,本文比較了國際上幾個國家的微型金融監管框架。從比較情況看,各國根據其國內具體情況在監管方式的設定方面有一定的差異,但基本原則是相同的:既進行充分的監管以保護儲戶利益,同時又不能太過于規范以至于挫傷扶貧的積極性。
關鍵詞:
微型金融;監管;國際比較
一、引言
微型金融機構在幫助窮人獲得收入和資產、解決貧困問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這些機構的發展,一個用以促進行業發展、維護金融穩定的監管框架就變得至關重要。微型金融機構的一個主要特點是他們擁有大量的客戶,但是他們的總資產相較于傳統金融機構來說非常小。標準的銀行監管,如果不加修改就運用在微型金融機構身上,往往會失效且過于繁重。本文研究了尼日利亞、埃塞俄比亞、秘魯、菲律賓、坦桑尼亞、利比里亞等國家的監管案例,基于他們的經驗,希望能找到對于特定發展水平上的微型金融機構而言最好的監管方法。
二、微型金融的機構類別
了解微型金融監管首先應該明確微型金融機構是多種形式存在的組織。
(一)正式機構主要是指那些受到審慎監管或者專門監管的正式微型金融機構。如:尼日利亞的商業銀行提供微型金融產品來參與微型金融市場;菲律賓的農村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都涉及小額貸款業務。
(二)半正式機構半正式微型金融機構通常沒有專門的立法,但可以在現有的法案下注冊。非政府組織是最普遍的半正式機構。比如印尼的鄉村信貸組織、農村信貸基金組織、合作社和信用社;埃塞俄比亞的不受監管的儲蓄和信用公司被認為是半正式機構。
(三)非正式機構非正式微型金融機構則是既不受監管也沒有注冊的。比如尼日利亞的微型金融銀行和機構的行業協會,以及一些國家的自助團體。
三、微型金融監管方式比較分析
(一)微型金融機構的監管類別
正如前面提到的,微型金融機構的多樣性表明對它們的監管也具有類似的多樣性。包括:
1、自我監管。
自我監管主要是微型金融機構為確保健康發展而設立一系列行為指導準則以規范其運營。如,尼日利亞就要求微型金融銀行進行自我監管,達到良好的透明度和公司治理。
2、銀行法監管。
銀行法監管是另一個極端,主要是指正式的微型金融機構受到審慎監管。大多數國家,比如秘魯、菲律賓、坦桑尼亞等都有完備的銀行法存在,立法者只是簡單的把銀行法的約束力延伸到微型金融的監管中。
3、專門法監管。
最后一種選擇是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微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比如,埃塞俄比亞根據不同的機構類型了不同的法案:《微型金融公司和小型信貸活動管理條例》、《金融合作社管理條例》、《存款和信貸合作社管理條例》;在孟加拉國,鄉村銀行依照專門的“鄉村銀行條例1983年”運營。每種監管方法都各有利弊,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表明,正確的選擇將取決于各個國家的微型金融機構的各自困難、監管能力和知識上的缺陷,以及適應監管環境的時間和能力。
(二)被監管者與監管者的選擇
1、被監管者的選擇。
對于哪些機構應該受到監管,普遍認為,為了避免扼殺在最低層面上的金融創新,非正式的、小規模的組織最好排除在監管系統之外。甚至有學者認為,不吸收存款的機構都沒必要進行監管。但是,很多國家事實上已經開始監管那些只開展貸款業務的機構。比較一致的做法有:為了鼓勵創新和節約監管資源,對那些只有少量成員存款,不吸收非成員存款的微型金融機構只采用最低要求,比如只要求注冊登記并定期向中央銀行發送報表、遵守非金融管理要求、遵守透明度和消費者保護要求。開展存款和類似存款業務的機構應該進行更細致的管理。比如在加納,該國的《金融機構法》為微型金融提供了一種非金融機構模式,主要是指儲蓄機構和各類金融公司。該國的非金融機構大致可分為三類:吸收零售型存款的機構、吸收批發型存款的機構、不吸收存款的機構。吸收存款的機構和只開展貸款業務的機構都要受到監管,但是對于前者進行了更為嚴格的審慎監管。
2、監管者的選擇。
與定義受監管機構密切相關的是指定監管機構。微型金融機構審慎監管主要由中央銀行、財政部或銀行監管部門進行。對于那些不適用全面審慎監管的機構,替代方法有:由非政府機構根據官方管理條例來監管微型金融機構的混合式監管;由非政府實體進行獨立監管;以及由微型金融行業協會進行“自我監管”。我們對比的樣本國家包含了多種微型金融監管者,包括中央銀行、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這些監管者大致可以被分為兩類:一、直接受中央銀行等部門審慎監管的;二、受其他政府機構或行業協會監管的。受中央銀行等部門審慎監管的機構可分為半正式機構和正式機構,盡管前者只要求注冊,但是它在服務規模和范圍方面非常重要,使得中央銀行會對規模較大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管。比如在孟加拉國,中央銀行的一個指導委員會“微型金融研究和借鑒部門”被任命為臨時的非政府組織微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者,專門監管較大規模的半正式的微型金融機構。根據前面的分析,正式機構就是指那些提供微型金融的且受審慎監管的正規機構,如商業銀行,他們本來就受中央銀行監管。如在菲律賓,中央銀行對當地所有的農村和儲蓄銀行進行監管,同時還為這些機構的微型金融貸款提供再貼現服務。小微型非政府組織等半正式微型金融機構主要受其他政府機構或行業協會監管。如在巴基斯坦,一個微型金融行業組織——巴基斯坦扶貧基金(PPAF)對一些小型微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在印尼,印尼中央銀行則授權印尼人民銀行通過在其分支和區域審計辦事處配備工作人員對提供微型金融的地方銀行系統進行監管;對第二層次的機構——小農戶信貸銀行的監管則授權給省級發展銀行。
四、微型金融監管框架的一般內容
對微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考慮微型金融機構這一群體與現有監管機構之間的差異,建立一個為微型金融量身定做的監管框架。
(一)監管的目標
微型金融有其自身特點,設立微型金融監管框架時需將這些特點考慮在內:為那些少有其他金融服務選擇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微型金融機構的投資組合較為單一,而且有時不穩定;微型金融機構的儲蓄和信貸交易價格相對較低,因此不容易引起廣泛的系統性不穩定問題;當微型金融機構(特別是規模較大的機構)沒有恰當管理和監控時,微型金融行業內部會形成市場風險。以埃塞俄比亞為例,其對微型金融機構的監管目標包括以下幾點:保護小額儲戶;確保微型金融部門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的高效經營。
(二)穩妥性要求
1、資本充足率。
很多國家都對微型金融機構提出了專門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特征是多數國家對微型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都高于普通商業銀行。如秘魯是9.1%;阿爾巴尼亞是10%;烏干達對于微型金融機構設置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甚至高達15%。
2、最低資本要求。
考慮到一些微型金融機構不具備吸收存款的權利,因此就需要對其設置一個最低資本要求。一是確保實現微型金融的功能,二是達到監管者的審慎監管要求。如阿爾巴尼亞對開展微型金融服務的非政府組織的最低資本要求是120萬美元;坦桑尼亞根據金融企業是否設立全國性的分支機構分別設置了8億和2億的坦桑尼亞元的核心資本要求。
3、貸款準備金要求。
審慎監管的另一個方面是通過報告制度和貸款準備金制度來控制微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如埃塞俄比亞,對總存款大于或等于100萬比爾的微型金融機構的要求是:分別提取25%的標準貸款準備金、50%的可疑貸款準備金和100%的損失準備金;對總存款在100萬以下的微型金融機構的要求是:提取50%的可疑貸款準備金和100%的損失準備金。
4、流動性比例要求。
流動性要求的目的是保證微型金融機構保持一個充足的流動性水平,以滿足所有能預測和不能預測的債務。有的國家要求較松,而有的國家的較嚴。如阿爾巴尼亞,對信用聯盟的流動資產比率要求是10%,低于世界信用社理事會的建議值是15%;而埃塞俄比亞對流動儲蓄超過100萬比爾的微型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比率要求是20%,比商業銀行15%的標準要高。
(三)報告和非現場監管制度
在微型金融監管方面,報告和非現場監管制度更為重要。考慮到微型金融貸款組合的單一性和容易迅速惡化的潛在風險,一個相對嚴格的報告制度有利于監管者獲得有用、及時的信息。例如,秘魯要求微型金融機構每天、每周以及每月都要提交財務報告和其他事項;在埃塞俄比亞,微型金融機構則只需上報季度報告。
(四)對準入、運營、退出(升級)的監管
1、行業準入和退出要求。
微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框架應該明確的一點是關于其準入和退出要求。一是明確批準機構。大多數國家對微型金融機構的許可權都在中央銀行手中。比如在利比里亞的金融法案中就明確規定,微型金融機構的許可權在利比里亞的中央銀行。二是規定了一些準入要求。除了上文提到的資本金要求外,對機構形式和治理要求等也提出了相關要求。
2、運營監管。
運營監管主要是對日常操作的幾個方面進行監管,限制要求有:高利貸法律和利率上限、貸款記錄要求和一些業務方面的限制,如開設分支機構、營業時間等。事實顯示,在許多情況下,并不強制執行這些限制規則在短期內為微型金融機構創造了生存空間,但同時也帶來倒閉風險。如尼日利亞,完善的內控制度降低了該國微型金融機構風險;秘魯,微型金融機構倒閉的原因之一是內部控制系統沒能發現貸款業務的不規范和惡化。
(五)一些鼓勵措施
金融機構要遵守一系列的監管要求,不僅是資本充足率、合理的管理等核心審慎要求。同時,政策制定者要設計適應微型貸款現實情況的非審慎標準,以促進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如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在阿爾巴尼亞,針對不同類型微型金融機構采用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儲蓄和信用協會及其聯盟由于他們的非盈利的本質而免稅,但商業銀行涉及到微型金融的部分要對其盈利收取10%的稅。另外還有資金鼓勵。
五、結論
關鍵詞 外資銀行 經營發展 金融監管
1979年第一家外資銀行機構――日本輸出入銀行經批準進入北京設立代表處,拉開了外資銀行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序幕。1995年,中國向外資銀行開放的城市增加到24個。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銀行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速度不斷加快,與中資銀行的競爭與合作也全方位展開。
一、外資銀行在華經營情況
1、外資銀行在華機構設置
目前,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參股或控股中資金融機構,中資銀行性質未變;二是在華建立代表處,待條件具備升格為分行,最后升級為獨立法人銀行;三是在中國建立合資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形式的金融機構,但性質上屬外資銀行。
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從地區分布特征看,外資銀行機構主要集中在我國東部沿海城市,大部分集中在我國經濟較為發達的中心城市,如上海、深圳、廣州、北京、天津、大連、廈門等地,這些城市外資銀行設立分行的數量占到在華外資銀行分行總數的87%。截至2010年3月末,據統計數據,外資銀行在我國共設有34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202家分支機構,2家外商合資銀行,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226家外資銀行在華代表處、95家外資銀行分行。
從來源國別(地區)分布特征看,目前,港資、韓資、日資、美資、歐資銀行在華均設有分支機構,甚至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也開始在我國建立網點。在華外資銀行來自德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最多,網點數量占到在華外資銀行總數的60%左右,其次為法國、美國、英國等國家。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來華設立銀行機構較多。
從國際超強銀行在華分布特征看,進入美國《財富》雜志排行榜500強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中,已有一半以上在華建立了機構,在投資銀行、公司金融、個人銀行業務各方便競相發展業務,與中資銀行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尤其在上海、廣州、北京、深圳、天津等大城市尤為突出。
2、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經營現狀
2006年底,中國銀行業開放過渡期結束,外資銀行開始全面經營人民幣業務。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的業務發展重點主要是集中在貿易融資、中間業務和高端個人銀行業務,外資銀行在客戶選擇和產品設計方面,一般都避開中資銀行的優勢。在客戶群上,外資銀行主要選擇高端零售客戶、需要復雜金融產品和海外金融服務的公司客戶。競爭的主要手段是產品創新和業務整合。不同類型的進入方式意味著不同的經營策略,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外資銀行由于背景不同,其業務發展戰略迥異。如,批發和零售兼營的全能型銀行選擇了全面發展的戰略;批發型銀行專注于拓展企業和銀行業務市場;還有的則致力于專項業務;日本的銀行主要面向日本企業客戶;臺灣則努力發展個人金融業務;歐洲的銀行多采用入股的方式,發展方式較為謹慎;美國的銀行多采用激進的產品設計。
截至2009年底,在華外資銀行的資產總額達到1.35萬億人民幣。在華外資銀行資產和市場份額的情況如圖1所示。
至2009年底,在華外資總貸款規模為人民幣7236億元,存款總額為7336億,不良資產占比0.85%,利潤總額64.5億元,保持了資本充足率在21%左右水平,其中核心資本充足率亦達到20.76%。按照主要經營指標衡量,在華外資銀行經營情況排名見表1。
2009年,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取得的利潤大幅下滑,但中國仍然是外資銀行“新興市場戰略”發展的中心。在全球金融危機影響逐步緩解和中國經濟快速回升的背景下,在華外資銀行發展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1)網點拓展瞄準新興熱點地區。網點布局在追逐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的同時更趨均衡化。2009年,外資銀行在繼續深化一線城市的營銷網絡建設的基礎上,同時緊密跟蹤近年來涌現的新興區域發展熱點,加速在東部沿海和中西部各主要區域中心城市的布局,如天津、青島、寧波、大連、廈門等沿海港口城市,匯豐、花旗、東亞等前期布局較早的銀行已經開始加速在這些城市的支行網絡建設。包括重慶、成都、武漢、濟南、太原、南寧、哈爾濱等在內的重要省會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也成為外資銀行競相布局的新熱點。除加速重點城市的網點布局外,外資銀行在我國農村地區的布局也繼續穩步推進,如匯豐和花旗分別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
(2)股權投資進退分化明顯。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外資銀行在華股權投資出現了進退明顯分化的復雜局面。由瑞銀集團2008年底盡拋所持中行H股開始,外資金融機構對中資銀行股份的減持在2009年上半年達到了,包括中行、建行、工行3家大型銀行和招行、民生等中型股份制銀行在內的多家主要中資銀行都先后受到外資戰略投資者的大幅減持,主要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沖擊的自救之舉,而非對中資銀行投資價值的否定。與此同時,另一些國際金融機構則加緊了對中國銀行業的股權擴張,一類是以德意志銀行和西班牙對外銀行為代表的、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的歐洲金融集團;另一類是以恒生銀行等為代表的亞洲金融機構,由于以傳統商業銀行業務為主,遠離危機發源地,受金融危機的沖擊相對有限,也開始了針對中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資本擴張。這也從一個側面顯示了國際投資者對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前景的信心。
(3)業務創新。外資銀行重新重視他們更擅長的理財中間業務、投資銀行和財務顧問業務上。另外,加快了人民幣業務的拓展,在銀行卡、個人貸款、電子銀行等業務上創新不斷,其捕捉市場機會和產品創新設計等方面的優勢得到進一步展現。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隨著外資銀行在華的不斷發展,一方面為中國銀行業的國際化帶來了新的動力,有利于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我國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另一方面,隨著監管對象的增加,監管范圍的擴大,監管理念的更新,也對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1、目前的監管體系
中國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和自主開放政策的需要,修訂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逐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報告》等法規、文件和部門規章組成的外資銀行監管法規體系。
銀監會成立以后,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金融
監管體系,這一方面反映了監管當局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和提高監管效率的意圖,另一方面也預示著金融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格局仍將繼續維持。銀監會的成立為提升外資銀行監管的專業性提供了保障。在具體操作上,我國對外資銀行從進入日常-監管-風險控制與處置-市場退出各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監管程序。
2、對外資銀行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這些年來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水平總體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受到多種因素影響,許多方面與《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有較大的差距,并且面臨著一些監管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監管目標和監管理念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外資銀行監管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政治行為特征,但是監管不是管制。加強監管不是提升干預力度,加大監管成本,而是為了本國更好的發展,吸取他人長處,彌補自己的不足。由于監管原則和監管理念的不明確,導致了監管職責不明確、結構性的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
(2)監管法規不夠完善。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相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以來,直到200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法律監管上的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隨著外資銀行的不斷發展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健全。
(3)監管資源嚴重不足。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監管不足的狀態。
(4)監管資源嚴重不足。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5)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3、有關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此次次貸危機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已經將美國金融政策和監管體制的重大缺陷暴露無疑。針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我們應認真總結次貸危機爆發的原因,借鑒可用經驗,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關鍵詞]銀行 金融監管體系 立法體系 立法建議
一、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
如果從學理的層面上來講,一國的法律體系應該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緊密聯系的完整體系。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法》,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門規章。雖然我國已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整合,但是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仍需要增強協調性和系統性,其還未形成緊密聯系的統一有機整體。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首先表現為,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缺少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設計,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當前已在金融市場運行的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還沒有對其運行做出完善的規范,這使得它們在實踐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經超出法律之外,這無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的發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另一方面表現為,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在金融監管立法體系中所占的比例過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夠的權威性。
(2)法律規范不具備可操作性
金融監管立法應當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稽查、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已覆蓋前述幾項內容,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方面的實施,由于我國相關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則性的,具體的實施細則規定相對較少,所以不具備可操作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為例,雖然破產法已對企業的市場退出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破產法的許多規定就成了原則性規定。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很明顯大多時候僅具有指導意義,不具備操作性。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問題了最終只能求助于中央銀行和政府運用行政手段來解決。長此以往,法律法規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的作用就會越來越弱,人們會更多的依賴行政機關。所以造成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出現了金融監管的法律風險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大家所說的“一行三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都不斷在進行業務創新,混業經營的趨勢逐步加強。我國這種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市場發展的需要,舊的金融監管立法中關于“一行三會”的權責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監管的實踐需求。以銀行的監督管理為例,它的核心在于兩方面一是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銀行業監管法的融合與協調;二是實現銀行監管權的重新配置與分離。但是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其規定的中央銀行的權責和銀監會的權則有重疊,這就會導致在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中會出現央行和銀監會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局面。在監管實踐中,由于多年的監管歷史中央行一直在發揮著主要作用,所以銀監會的許多監管權被架空。這種權利和責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顯不利于促進央行和銀監會積極的運用自己的權利履行本機關的義務,也不利于追責,使得監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立法的建議
當前,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機構的審查退出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并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法規接軌。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1)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已經進行過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注意全局的規劃,避免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和重疊,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和協調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實踐運用中的困難。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銀行和國務院各部位制定的規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監管所依據法律文件的權威性。然后,應當進一步彌補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針對新出現的金融產業、金融產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運行,提高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最后,應當進一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期貨法、保險法司法解釋。
(2)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已經出臺多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人民銀行法》、《保險法》,但是具體的每部法律的某個條文,很多仍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細則規定仍不完備,缺乏可操作性。針對這些已經出臺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立法的重點應當是抓緊制定出與它們配套的具體的實施細則。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湖南調研考察時強調要推動盡快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快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進程,從根本上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但至今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制度。
(3)結合國情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接軌
自從我國加入WTO后,按照國際慣例和WTO金融開放規則,我國的金融市場應當對外開放,所以我國的金融市場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沖擊,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就不僅要考慮國內的金融市場還要兼顧國際金融市場。在實踐中,我們應當立足國內,放眼全球,堅持我國特色的金融監管立法同時,虛心學習國外的先進立法,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對于一些舊的已經不適應金融全球化和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監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廢除。這樣才能逐步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接軌。
(4)通過立法明確金融監管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類金融機構不斷地創新金融業務類型、提出新的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模式的不斷加強,所以我國根據監管機構的類型來確定監管對象的傳統做法,已經不再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尤其是混業經營的出現導致舊的立法規定已經不能再明確各個法定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力和責任。這就要求我們應當在協調各法律之間關系的同時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場的監管立法。這樣由于權責的明確就避免了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現象,不僅能夠提高執法的效率,而且還能達到很好的執法效果。
最后,金融監管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還應當有與之相配合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再注意運用必要的先進的電子技術、網絡等高科技監管手段,我國必定能夠建立一個運營良好的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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