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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經崗位 審計 履責
一、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涵義
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財經崗位人員任職期間所從事經濟活動的行為實施的審計監督。
對這一概念可以理解如下: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主體和其他審計類型相同,都是各級審計部門;審計的客體是擔負經費物資計劃、分配和使用管理的非領導職務人員;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財經崗位人員任職期間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審計的目標是加強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提高經費物資使用效益,監督財經崗位人員更好地履職盡責,對財經崗位人員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二、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重要性
1、加強經費使用管理的需要
隨著國家建設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對未來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審計只有不斷地改革創新,適應新情況、新變化,才能繼續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管理工作。近年來,國家經濟投入逐年加大,財經崗位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的職能作用日益突顯,但對其履責的監督管理卻一直是個薄弱環節,財經崗位人員不作為、不盡責行為越來越多,甚至觸犯法律法規,給經濟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對此,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來規范財經崗位人員的履責行為。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可以督促相關人員更好地履職盡責,提高綜合能力素質,從而達到加強經費使用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的目的。
2、監督財經崗位人員正確用權的需要
隨著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國家經濟投入不斷加大,經費被逐級分配到各級單位使用管理。財經崗位人員普遍擔負著經費物資的計劃、分配、使用管理等職責,擁有著非常重要的建議權和執行權。這類人員管理使用的經費物資越來越多,權力越來越大,責任越來越重,但與之相配套的監督管理機制卻尚未建全完善。隨著財經崗位人員手中權力的日益膨脹及思想防線的松動,出現了利用權力搞權錢交易、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等現象。近年來,多起經濟案件的發生證實了這一點。由此可見,針對財經崗位人員建立有效的審計監督機制非常必要。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是加強財經崗位人員監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通過審計監督可以起到預警監督作用,達到促使財經崗位人員正確用權的目標。
3、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
胡主席強調指出,堅決懲治腐敗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有效防止腐敗更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抓好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是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努力建立教育、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可見,審計監督在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最后一道“關口”,使命光榮,責任重大。通過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可以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審計監督體系,達到健全優化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目標。
三、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對策思路
作為一項探索性的審計監督制度,如何在實踐工作中很好地組織實施是研究的關鍵。對此,本文從履責審計的組織領導、對象選取、重點內容等方面,探討了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對策思路。
1、強化審計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組織機構,加強履責審計組織領導,是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有力開展的堅強后盾,也是確保履責審計工作取得切實成效的重要保證。
(1)確立履責審計組織機構。建立履責審計組織機構是強化履責審計的組織保證。由于履責審計工作的綜合性和審計過程的復雜性,必須建立專門的履責審計組織機構來領導、組織、計劃、協調和實施審計工作。目前,我國已相應建立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鑒于在人員組成、機構設置方面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的共同之處,建議履責審計不單獨設立組織機構,可依托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完成工作,并明確履責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而強化對履責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2)堅持黨委統領履責審計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是搞好履責審計工作的根本保證。堅持黨委統領履責審計工作,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必須由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組長;二是年度履責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對象的選定,須經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報本級黨委審批確定;三是實施履責審計必須由分管領導直接帶領組織實施,審計過程中,審計組要及時向本級黨委匯報有關情況;四是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要經本級黨委研究審定;五是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向本級黨委報告年度履責審計工作情況。
2、確定審計重點對象
目前,審計工作形勢嚴峻、任務繁重,只有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科學、合理、有針對性地選取審計對象,才能切實提高履責審計的質量成效。
(1)選取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大的審計對象。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多的財經崗位人員,權力較集中,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所涉及的經費物資數額較大,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嚴重。另外,此類人員擁有的職權通常較大,較易成為被拉攏腐蝕的對象。因此,按照審計工作重要性原則,在選取履責審計對象時,應當優先選擇長期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多的財經崗位人員,以增強履責審計的針對性和效益性。
(2)選取任現職時間較長的審計對象。任現職時間較長的財經崗位人員,對于本職業務工作已比較熟悉,工作熱情難免有所下降,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有所減弱,隨之帶來工作標準和成效降低。另外,財經崗位人員在同一個崗位工作時間較長,對周圍環境較熟悉,如果缺少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出現行為的可能性較大,較易成為不法分子尋租的對象。因此,應當把任現職時間滿三年以上的財經崗位人員作為重點審計對象。通過審計強化對被審計人員的監督管理,起到鞭策和警示作用,促使被審計人員在同一個崗位上更好的履職盡責。
(3)選取負責專項工作任務的審計對象。專項工作任務具有時間緊、任務急、標準高的特點。由于專項工作任務屬于階段性工作任務,專項經費的使用對于專項工作任務以外的事業任務影響不明顯,容易隱藏漏洞,不易通過常規審計發現。因此,審計部門有必要把時間緊、經費投入多的專項工作任務納入履責審計的視野范疇,把分管專項工作任務經費的財經崗位人員作為履責審計對象的重要方面。對于已完成的專項工作任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有選擇的安排履責審計。
(4)選取群眾有不良經濟反映的審計對象。經濟領域的舞弊現象種類繁多,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靠審計部門常規審計發現的問題十分有限。各級審計部門必須通過多種渠道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群眾的不良經濟反映就是審計部門獲取不良經濟情況的重要渠道,是選取履責審計對象的重要依據。在選取有群眾不良經濟反映的審計對象時,審計部門應當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確定審計對象,切不可盲目采取審計行動,對他人造成消極影響。
3、把握審計重點內容
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重點是考查被審計人員任現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履責審計的內容一定要貼近和能夠反映出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1)財經法規制度落實情況。一是掌握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學習相關領域財經法規制度是否及時經常,是否熟練掌握與本職業務相關的國家財經政策法規,理解財經法規制度是否準確,是否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是否與上級的政策精神相符、相一致。二是完善財物管理配套規章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在分管經費物資范圍內,有無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和統一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財物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分管經費使用審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是否存在制度隱患或漏洞。三是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是否嚴格落實國家財經政策法規、行業規章和本級各項配套措施,是否存在違反政策法規搞變通、執行不嚴、搞土政策等問題,有無落實不嚴、執行不力等問題。
(2)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情況。一是分管經費預算編制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編制的分管經費預算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黨委經費決策意圖和年度工作計劃;各項經費投向投量是否準確,保障重點是否突出,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大額預算項目是否經過研究論證,預算內容是否合理完整,有無虛列預算項目、擴大開支規模等行為;預算審批程序是否規范,有無未經批準擅自調整、私自變更預算等行為。二是分管經費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分管經費預算,是否存在擅自調整、私自改變預算項目、內容、經費標準、數量等問題;被審計人員對下資金撥付是否及時足額,有無不按進度撥付、拖欠經費、克扣經費、不落實經費等問題;年中分管經費預算調整是否合情合理,審批手續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隨意調整預算情況。三是留用經費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審查本級分管留用經費使用管理是否嚴格規范,被審計人員承辦的各項經濟業務是否存在審批手續不全、依據不充分、程序不規范或越權、越職辦事等問題;重點關注物資集中采購、招投標、合同簽訂、大額經費支付、行政消耗性經費開支等經濟業務的審查,突出對各類經濟業務細節和過程的詳查。
(3)事業任務完成情況。一是通過查看年度工作計劃安排,查閱任務完成相關資料,審查審計對象是否完成年度確立的工作任務和目標,是否存在歷史遺留問題、拖欠、積壓和隱瞞未完成工作等情況。二是通過查看單項工作計劃安排、完成時限,審查審計對象是否按照預定的時間節點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有無拖拉、怠慢、瀆職等情況,影響了整體工作進展。三是通過查閱工作情況報告、成果鑒定,以及實地考察了解等方式,審查各項事業任務完成質量情況,是否實現預期目標或效果,質量成效是否明顯,是否存在打折扣、降低標準、應付了事等情況,已完成各項事業任務是否存在不良反映。
關鍵詞:消防部隊 經濟責任 審計結果 運用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0-147-01
近年來,隨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深化,消防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常態化,各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意識逐步強化,經濟管理工作逐年規范。但在領導干部結果運用上還存在著運用力度不大、效果不好等問題。部隊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運用,既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也關系到干部選用的質量,對部隊經濟管理和干部隊伍建設長遠發展都會產生較大影響。本文就如何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功能
1.細化領導小組職能。要進一步細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小組職能,將領導小組職能由宏觀籠統職能向可操作、可執行、具體化層面引深。如審批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閱批審計報告,講評審計工作情況和階段性審計成果,研究確定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提出對審計人員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獎懲建議,安排領導小組成員對問題較多的被審計對象進行談話誡勉,督促有關審計意見落實等等。
2.整合優化部門合作環境。各級要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規律,按照各部門業務分工和管轄范圍,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分工及工作程序,降低組織協調的難度。要將由審計、政工、紀檢、財務等及部門負責人納入領導小組范圍,必要時,與經濟管理相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也要列入審計聯席會議,提高領導小組的領導力。要根據干部選任、管理、監督等工作的需要,研究制訂年度審計計劃和實施方案,審查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研究運用審計結果的具體方案,及時互通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定期向單位黨委報告工作,確保審計結果運用的完整性和不間斷性。
3.進一步提高意見落實質量。要加強審計意見的落實,采取掛牌督辦、實地督導、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提高審計意見落實質量。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報黨委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在案。此外,被審計單位黨委還要結合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完善的財務、業務管理制度,杜絕審計問題再次發生。
二、建立和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保障制度
1.建立和落實“先審后離”制度。雖然審計法規對此未作出明確要求,但從實踐來看,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是審計結果得以運用的關鍵因素。審計部門在會同政工部門研究擬定出應審計的領導干部名單時,應對其擬離任領導干部優先安排審計,審計結果必須在干部調整命令宣布之前送達政工部門;年中若發生擬審計領導干部名單增減變化時,政工部門應保證給予審計部門足夠的審計時間的前提下,提前通知審計部門,以便及時調整審計計劃。
2.建立和落實信息反饋制度。要建立和落實審計情況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和審計結果運用反饋等制度,定期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向所在單位黨委專題報告。審計部門要及時向上級審計部門報送批準后的審計報告,向政工部門移交被審計領導干部審計報告表。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審計部門書面反饋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對未落實的問題原因要予以詳細說明原因。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要及時向經濟責任審計部門反饋,便于審計部門掌握情況制定下步工作任務目標。
3.建立和落實情況通報制度。審計部門要結合年度審計工作情況,以審計情況通報會、審計結果通報等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通報部隊官兵,增加審計結果運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官兵的監督。要及時通報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處理結果,保障官兵的知情權。要把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要求、審計結果運用等內容納入年度黨委擴大會議工作部署,以引起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和參審單位的高度重視。
4.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應包括審計過失、審計結果運用過失和審計意見不落實等責任界定及如何處理等內容。因審計過失或隱瞞、截留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而造成審計結論嚴重失真的,應由審計結果提供人和直接參與審計人員負直接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結果匯報環節出錯導致沒有運用落實到位的,由匯報部門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意見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落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被被審計領導干部負直接責任,被審計單位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對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人員的處理,應根據情節輕重和后果嚴重性分別實施紀律處分、誡勉談話等。
三、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方法
1.建立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應將對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基建工程審計和專項審計等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分類收集整改,建立審計問題及情況整改資料庫,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詳細記錄,便于后續審計時查找使用和借鑒。
2.加強宏觀督導。要定期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排序,選擇一些影響面較大、發生率較高的問題作為研究重點,深入剖析發生原因,及時向黨委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導性的整改或整改問題的宏觀建議,以引起各級黨委的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審計結果對部隊建設的促進作用。
3.強化監管措施。要定期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通過公安局域網和文件通報進行公布,不僅有利于官兵對被審計者的監督,提高審計執法的透明度,而且對其他領導干部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審計部門應合理劃分公示范圍,周密確定公示內容,嚴格設置查閱權限,經黨委審批公布。對一些熱點問題、焦點問題、傾向性問題、被審計單位屢糾屢犯的問題等,不僅要公開曝光,而且要限期整改,并反復追查其整改措施與結果。
參考文獻:
[1] 何玉榮.淺析加強和改進公安現役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蒙古電大學刊,2015(6)
第13號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自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12月出臺《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以來,各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進行了探索與實踐。特殊且復雜的審計對象是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關鍵所在,其履行的經濟責任是全覆蓋審計的重點和內容,越來越多的審計任務、不斷擴展的審計內容、逐漸延伸的審計范圍,使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的難度和深度逐步加深。本文結合近幾年基層審計機關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做法與經驗,探索分析揭示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隱患與突出矛盾的形成起因和根源,提出相關的處理意見及建議,為地方政府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加強干部管理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促進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更加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全面高效運行。
二、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涵義及其特征
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是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綜合體,它是全覆蓋審計工作的重點。所謂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是指在國家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內,對任期履行經濟責任、管理和使用一切國有資源及財政資金的黨政領導干部,全部納入審計的監督范圍,不留任何盲區,不留任何死角。基層審計機關對黨的領導和行政領導共同實施審計時,要注意結合他們各自工作的性質和職責的特點,采取選擇分類審計、輪流審計或同步審計的方式進行,作出的審計評價意見,必須要區分決策者和執行者的共同責任及個人責任。
審計對象多,實施內容廣、時間跨度長是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固有特征,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貫穿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履職的全過程,其現實意義在于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監督檢查的基礎,伴隨地方經濟的發展突顯其經濟效益與經濟責任的并重。因此,基層審計機關要深刻理解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涵義,圍繞被審計對象涉及的領域和審計內容覆蓋的廣度與深度,明確審計的目標,準確把握審計的原則,突出審計的重點和難點,全面探索審計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以及路徑的實施,真正行之有效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任務。
三、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現狀
(一)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不相匹配
依法應納入審計范圍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有近百人,而基層審計工作人員不足10人。當基層審計人員在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的經濟責任實行全覆蓋的審計時,不但要兼顧完成地方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編制的決算草案審計(其中包含金庫審計和地方稅務審計),并延伸4個以上的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還要兼顧完成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促改革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貫徹執行的跟蹤審計,地方政府的債務審計以及各種專項資金的審計;另外,還要承接地方政府交辦的各種監督檢查事項,以上眾多且復雜的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的不足表現出了不相匹配的現狀。
(二)審計項目的規劃與管理水平不相適應
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在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相關情況掌握在審前調查不夠深入細致,相關資料收集不夠全面完整,直接影響著審計實施方案的制定。不夠科學且有失欠缺的審計實施方案,導致審計人員在實際操作時,隨意調增、隨意調減審計內容、審計步驟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審計項目在深度和廣度的延伸與擴展方面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s;而缺乏針對性、連續性、嚴謹性的審計問題和處理意見及建議,對被審查對象作出的審計評價可能會有失客觀、公平和公正,進而同步增加了整改落實與追責問責的實際運作難度與困難,從而降低了審計報告的質量,并增大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和隱患。
(三)審計滯后與干部管理權限相互脫節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自推行以來,回顧以前完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反映出審計通知書委托進行審計的領導干部,在總體部署上不夠科學合理,完成的時限要求倉促,尤其是先離任后審計、邊審計邊離任的項目居多,特別是有些離任領導未履行交接手續,或履行的交接手續不完備不全面便已離開;繼任領導對前任領導尚未履行的工作表示不清楚不了解,對未完成的事項和工作作出不作為或不認真作為的行為,這種不負責任的處理方式與方法,導致繼任領導在任職期間,國有資金長期被與未完成的工作或事項的相關人員挪用或貪污,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長期被占有或被侵吞,形同走過場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彰顯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滯后和干部管理權限之間存在的相互脫節的現象。
(四)審計結果與整改落實難以有效應用
長期以來,基層審計機關提出的查處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過程中,有許多涉及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違紀違規的問題、體制機制的問題以及屢查屢犯的突出問題,都難以得到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的全面落實和徹底根治。探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被審計領導干部,無論是否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或整改是否落實到位,既不會影響其政治地位的升遷、留用或調整,也不會對其履行職責的不作為或不認真作為的行為追究其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進而導致審計結果與整改落實難以有效應用的情形。
四、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應對措施及建議
分析上述突出問題和現實矛盾產生的動因和根源,探討并提出了以下應對措施和審計建議。
一是整合內部審計資源,實現審計對象全覆蓋。新常態下,基層審計資源的科學整合,審計力量的統一調配,兵團作戰的交叉審計,打破了原有基層科室、股室界限的固定審計模式。基層審計機關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進行選擇時,首先要注意摸清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依法應納入審計的對象底數,掌握其所在單位或部門的工作性質與職業特點;并結合財政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績效審計、地方政府的債務審計以及穩增長等政策性措施貫徹執行的跟蹤審計,做好對重點領域、重要部門、重大資金單位和關鍵崗位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每年1次的審計,其他對象五年內至少進行1次審計的全面部署、統籌安排和科學規劃,明確審計重點和頻次的分類,避免重復審計,實現審計對象全覆蓋。
二是科學部署,推進審計內容全覆蓋。為了實現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必須要做到審計內容有深意、有重點、有步驟、有成效,這就要求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每一個項目都要審深審透,改變片面追求審計數量以及對所有領域、所有項目都面面審到且一步到位的觀點。只有對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內涵有深刻的領會和全面的掌握,才能促進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正確履行審計職能,圍繞地方政府的黨務工作和中心任務,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領域的總體情況,科學部署,推進審計內容全覆蓋的較快實現;同時,也有助對重要問題、熱點問題和社會聚集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較明顯問題、較突出矛盾、較強烈事項的單位及黨政領導干部的密切關注,對其加大審計的力度和頻次,確保審計揭示的問題真實準確,查處的問題清析明了,分析的原因深入透徹,提出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切實可行。
三是加大協調溝通力度,助推審計項目全覆蓋。科學安排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是經濟責任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的關鍵環節,而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實施則是基層審計機關肩負的重要使命,為此,雙方應加強協調溝通。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需要,基層審計機關應建議領導小組提高同步審計的比例,并加強與離任審計相結合,變事后審計為事中事前審計,及時有效解決事中重大問題和突況的發生,防止事后問題的深化;依法采集篩選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單位數據等綜合比對和關聯分析數據,實現資源共享。資源共享有助審計人員對審計疑點的確定,疑點問題的核查,審計評價判斷和宏觀分析能力的提升;也有助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的落實推進,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加快推動實現全方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
四是強化審計整改落實,高效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提出的問題整改要及時成立整改領導小組,制定科學有效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按時完成整改落實,并將整改情況和整改結果立即反饋給審計部門。另一方面,經濟責任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對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要有效應用,分別記入領導干部本人的人事檔案和廉潔檔案,作為對其考核、任免以及獎懲、處置的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領導干部進行督查通報和公開批評,實現一審多果、一審多用。?
抓班子,帶隊伍,打造一流團隊
該局黨組堅持把帶頭學習、帶頭調查研究、帶頭更新觀念作為加強班子建設、提升干部素質的重中之重。一是采取形勢報告、專題講座和經驗交流等形式,深入學習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始終與中、省、市保持高度一致。二是采取自學與參加培訓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干部積極學習審計業務知識,掌握前沿的計算機審計技術,開展業務交流和案例展示活動,鼓勵審計干部開展審計理論研究和業務創新。三是按照市委開展的以“嚴紀律、強素質、提效能、修政德”為主題的干部教育整頓活動要求,加強國家法律、廉潔法規的學習教育,從源頭上筑牢審計人員思想防線。四是爭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恢復了省審計廳漢中審計處,增加了5名行政編制。經過堅持不懈地加強隊伍建設,促進了審計干部的成長。
抓重點,強服務,忠誠履職盡責
(一)突出重點,不斷深化預算執行審計。4年來,該局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先后對市林業局、公安局、廣電局等174個市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在延伸審計時,重點對民生資金、農業7大增收工程等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對寧強縣、西鄉縣等9個縣進行財政決算審計。對審計查出問題,以市政府文件下發了《關于加強審計反映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有關單位及時采納建議,限期予以整改。
(二)拓寬領域,穩步推進政府投資審計。該局先后制定下發了《漢中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和BT項目管理監督的意見》等文件,制定了《審計實施細則》,規范了有關單位投資項目。4年來,共對30個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程跟蹤審計,完成竣工決算審計26項,審計資金總額4.4億元。
(三)開拓創新,不斷拓展經濟責任審計。制定下發《漢中市關于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建立了會同組織、紀檢部門聯合進點制度,創新設計自查符合性測試表,有效提高了審計質量。4年來,共完成經濟責任審計655項,查出違規金額3916萬元,管理不規范金額24351萬元。
(四)加大投入,不斷提升審計信息化水平。在繼續搞好審計信息化基礎建設的同時,不斷擴大審計信息化技術的應用,提高計算機審計的覆蓋面。目前,該局計算機審計覆蓋面達100%,縣區達60%以上。率先在全省建立了審計數據分析室和分析團隊,科學整合全市審計系統中高級專業人才,有效提升了審計數據分析能力。
抓作風,嚴管理,樹立良好形象
(一)強化作風改進。以市委開展的干部作風教育整頓活動為契機,該局堅持內抓管理、外樹形象,從抓作風紀律入手,改進機關工作作風,促進全市審計干部隊伍作風明顯好轉。在全市行政單位政風行風測評中,審計部門的測評滿意率達到100%。
(二)強化風險防控。健全完善審計立項權、審計權和審理復核權相互分離制衡的監督制約機制,制定了《審計廉政風險目錄》、《審計重點關注問題目錄》、《審計質量風險目錄》和《廉政與效能巡查辦法》等一批風險防控制度措施。制定了《漢中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內部控制系統》,實現了廉政建設與審計質量管理要求的有機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審計風險。
關鍵詞:受托責任;審計制度;受托環保責任;環境審計制度
受托責任作為一種經濟、政治、社會關系而普遍存在,且是不斷變化發展著的。審計制度因受托責任而生,隨受托責任的發展而變。
一、受托責任與審計制度
“受托責任”由楊時展先生從英文“accountability”一詞翻譯過來。在《科氏會計辭典》中,受托責任由庫珀和井尻雄治教授(1983)定義為“雇員、人或其他人定期報告其行動或行動上的失敗,以繼續行使委任權力的責任”。在受托責任關系中,委托人將資源或責任轉移給受托人或人時,會伴隨對其行為、活動等的期望,進而對受托人或人行為、活動等信息產生需求,而受托人或人有責任向委托人提供行為、活動等方面的信息(Laughlin,1990)。由于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為維護自身利益,需要對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資源及履行責任情況進行有效評價和監督并對其報告予以重認定,而受托人為獲取報酬或解脫責任,也需要一個獨立第三者對其受托責任加以檢查、鑒證和評價,審計制度因此產生。戴維?弗林特(David Flint,1988)曾寫到:“凡存在審計的處所,就一定存在一方關系人對另一方關系人或其他關系人負有實行受托經濟責任的任務這樣一種關系,……此種關系的存在是審計的重要條件,可能還是最重要的前提。”
受托責任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一方面,受托責任關系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不斷多元化,包括公眾與政府、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總經理與部門經理、公眾與企業等,多元化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關系可以是直接的或非直接的,委托受托關系可由托付、聘請、任命、民主選舉等方式而建立。另一方面,委托人對受托人的期望也在不斷變化和擴展,促使受托責任愈加豐富。如楊時展先生所言:“人類社會的發展,反映為托付人和受托人不斷因階級勢力的消長而發生的更替,反映為托付人和受托人從寡頭而逐步大眾化,反映為對受托責任完成情況的愈來愈嚴密的監督,反映為受托責任的愈來愈充實的內容。”審計制度服務于受托責任關系,因而審計的目的、類型、內容和范圍等跟隨著受托責任外延的變化而變化和擴充。
二、公共部門與企業受托環保責任衍生
公共部門中的受托責任常被稱為公共受托責任,而在企業中的受托責任則被稱為企業受托責任。公共部門常指被賦予一定的公共權力和資源,依法負責提供公共產品或進行公共管理,謀求提高公共利益的各種組織和機構,最主要的公共部門是各級政府部門。公共受托責任作為以特殊形式存在于公共領域的受托責任,是一系列方法、機制與程序的集合,以使公民相信政府活動與產出符合預定目標與規范(Hopwood,1984)。從社會學的角度,公共受托部門面臨多重受托責任,不得不對其行為的各方面向不同的委托者負責。早期委托方對公共受托責任的關注主要集中于受托資源和財產的安全性與完整性,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公共受托方通過合法合規地使用公共資源和財產,準確編制財務記錄并及時報告以履行其責任,滿足委托方的要求。社會發展到民主階段,公共受托責任不僅是民主治理的標志,也是民主治理的必要條件。現代典型的民主可分析為一系列的委托關系。公共受托責任作為一種制度的首要功能是民主控制,其次是增強公共治理的誠信,以及提高業績(Bovens,2005)。二戰后,公共部門受托管理及使用的公共資源和財物的規模及范圍越來越大。20世紀70年代新公共管理運動逐漸興起,西方國家率先推行的政府改革嘗試將私人部門成功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及競爭機制引入到公共部門中,以提升公共部門的運作能力和效率,重視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產出。社會公眾要求公共部門“少花錢多辦事”,節約利用公共資源,公共部門的各級委托方更加關注其管理績效,公共部門逐步設定績效目標控制,對完成情況進行測定和評估。公共受托責任中的財務保管、真實報告等責任擴展到在行為方面對公共資源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責任。
當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存在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如生態失衡、資源枯竭、水源污染、空氣渾濁等,而環境問題又引發出社會問題,環境污染已成為激起社會沖突的主要原因之一。“環境資源”因其具有稀缺性、產權不明晰等特點,容易出現環境資源濫用和搭便車的行為,導致“公共地悲劇”。理論上,公共資源屬全體公眾所有,公眾將公共資源委托公共部門管理和使用,當環境破壞成為最大的公共資源浪費時,公眾則希望公共部門承擔起應有的受托環保責任。許多國家通過立法的方式將環保責任確立為政府應承擔的受托責任之一。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聯邦政府及其機構擔負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日本《環境基本法》明確政府應當承擔的環保責任,我國《環境保護法》賦予各類環境保護相關公共部門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權,同時規定相關公共部門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責任。我國各級地方政府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對各類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和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的執行負有責任,具體責任包括完成環境質量、污染物總量控制、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建設等目標,執行環境準入、生態保護和修復、污染源頭控制、污染付費、環境監管和環保資金投入等制度(周曦,2011)。而對公共資源管理和使用的評價在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外,又增加了環境性。
環保責任不能也不可能僅由政府承擔,另一主體――企業既是環境資源的使用者又是破壞者。對于企業,各國紛紛通過制定環境法律法規、環保方針、政策和制度等規范其環境行為,規定其環保責任。一是在可行的范圍內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二是減少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廢物數量和程度并以安全、合法與負責的方式處理它們;三是減少溢出風險和其他潛在的環境污染事件,將被破壞的自然環境予以恢復;四是與供應鏈上的其他企業一起合作,減少和控制與產品和服務相關的環境不利影響和風險;五是與社區合作,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企業如果不履行或違反其應盡的環保責任,則可能會受到政府或市場的懲罰。與企業有委托―受托關系的政府、投資人、發包方、債權人等,作為委托人為避免因環境問題而引致經濟利益及其他方面的損失,會以簽訂責任書或合同等形式將受托企業在環境方面的注意事項、應執行的環保措施、要承擔的環保責任等予以明確。企業為履行受托環保責任,必須合理合法地使用環境資源并以一定方式報告或披露環境行為情況及效益等信息。對企業的考核與評價也不再局限于經濟業績,環境業績已成為重要內容。
三、受托環保責任與環境審計制度需求
受托責任在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失靈,公共受托責任中作為受托方的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門是一個利益結合體,這個利益結合體由于其自私與貪婪性,可能會背離委托方的利益,濫用被賦予的公共權力、資源和財物,造成不經濟、低效率和無效果。為防止、控制和矯正“失靈”,就產生了一種制衡制度需求――政府審計制度需求。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的需求原理與政府審計制度大體相同,只是受托責任關系中委托方、受托方、受托內容存在一定差異。在這三種審計制度中審計主體的地位和獨立性、審計范圍與內容、審計方式、審計報告及其利用等也有所不同,但三者相互聯系,構成現代審計監督體系。隨著人類對自身發展認識的不斷變化,受托責任的范圍從經濟領域逐步向社會、環境等更多領域延伸。公共受托環保責任形成后,政府審計范圍與內容必然隨之延展。由于審計范圍與內容的廣泛性與多樣性、審計技術與方法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政府審計機關需專門建立環境審計制度,監督受托環保責任的履行情況,并且與財務、投資、金融、企業、外資、經濟責任等專業審計相互整合,形成促進可持續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的政府審計全方位工作體系。
環境法律法規、環保方針、政策和制度等規范給企業帶來了潛在的或現實的環境風險和環境成本,同時也創造出獲取環境收益的機會。企業受托環保責任的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環境風險和成本,增加環境收益,不管其內容如何、以何種方式予以規定,委托方為確保受托環保責任得以履行,受托方為證實自身的履職情況,促使內部審計順勢調整其審計范圍與內容,將各類環境事項加入其中,以幫助企業獲取環境效益,實現企業增值,改善組織經營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在受托環保責任中,企業既可能是委托方也是受托方。對于其材料供應商和組件、半成品、產成品的外包方,企業就是委托方,其可利用環境審計(由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或聘請獨立第三方進行)對供應商或外包方遵循環境標準問題予以審查,以發現是否有違規行為,降低整個供應鏈及委托企業最終產品和服務的環境負影響。而對于投資者、債權人、發包方等,企業又是受托方,其需要利用環境審計證實企業對環境標準的遵循及所披露環境報告的真實性,以繼續獲取資金、合同、市場準入資格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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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曦.基于經濟責任的環境審計路徑選擇――淺析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環境保護責任審計[J].審計研究,2011(05).
為推動內審工作轉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從2010年起,在全轄組織開展了“學準則,找差距,促轉型”活動。我作為一名基層行的內審干部,自然也積極投入到這一活動中。時隔近兩年,通過學習國際內審準則和先進內審理念,讓我心境明亮,茅塞頓開,感觸頗深。我認為:內審轉型是適應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性轉變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的需要,是推動央行各項工作由合規性向效率性,效果性轉變的必然要求。
一要加強學習,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人員道德規范》明確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接受后續教育,提高服務質量。”這說明;內部審計人員不僅入職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專業經驗,并且在日常工作中,要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知識結構和層次,以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為被審計單位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基于此,為適應轉型需要,必須系統學習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內審基礎理論、內部控制理論及實務、人民銀行相關專業知識等。只有勤學習,勤思考,勤實踐,才能提高專業勝任能力。才能夠適應內審轉型需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內審干部。這使我情不自禁的想起了2011備戰內審知識竟賽的那段難忘日子。當時,面對大量的學習內容,短期內要求消化吸收,且自身年齡偏大,記憶力差等困難,自己并未打退堂鼓,而是以飽滿的熱情站在檢驗學習成果的第一跑道上,努力做到學習時間,學習內容,學習效果三落實,并注重在學習中消化吸收。一份耕耘,一份收獲。最終我在宜春中支舉辦的內審知識竟賽中進入了前三名;入圍宜春中支參加武漢分行內審轉型網上限時答題竟賽,又取得了團體第一名。嘗試了學習的甘甜,繼而又潛心結合支行工作實際開展內審理論與研究,提煉崗位工作新方式。撰寫了《基層央行綜合監督檢查應實出抓好三個工作環節》、《多管齊下加強同級審計監督》分別被江西《審計理財》2011年第三期,第九期采用;《基層央行同級審計問題癥結及對策》參選宜春中支優秀論文評選獲優秀論文獎。為基層行內審轉型,健全內部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發揮了參謀作用。自己也在系統的學習和實踐中體味了境界的提高和收獲的快樂。
二要轉變理念,調整內審轉型思路。對于基層行的內審轉型,更迫切需要我們學習和借鑒國際、國內內部審計準則和先進內部審計實務經驗,建立內部審計新模式,實現由傳統財務、業務合規性審計向內部控制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模式轉變。我認為:當前基層行應朝著這個方向調整內審轉型思路。一是調整審計理念,堅持“由監督向控制”轉變;二是調整審計目標,堅持向“風險管理和績效評價”轉變;三是調整審計力量,堅持向整合資源共同協作轉變;四是調整審計手段,“堅持向運用信息技計提高效率轉變”;五是調整審計成果運用,堅持向“提高報告質量,促進宏觀管理”轉變。要在探索實踐中不斷打破傳統審計模式的束縛,從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審計價值等不同層面,積極的向內審轉型工作目標靠攏;努力使轉型成果在增加組織價值,改善業務管理方面的獨特價值,得到上級行和審計對象的高度關注,使轉型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三要突出特色,推進內審轉型實踐。對于基層行的內審轉型,可謂摸著石頭過河,但能否持依靠審計創新推動內審工作轉型是關鍵。通過審計實踐,我認為基層行應凸顯現代管理審計特色,著重在履職、制度管理等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方面的實踐。應主動把制度建設,作為內審轉型的重要方面之一,每年應結合工作實際,制訂修改和完善制度,適時廢除過時或不適應的制度,通過制度建設推進內審轉型,使基層行逐步形成按制度管人,管事,管權的工作機制。如在探索績效審計實踐中,我選擇了支行辦公樓改造基建項目績效審計為轉變突破口。組織力量對其項目決策階段、前期準備階段、項目實施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和項目效果五大項開展審計,把落角點放在評價基建項目“花得少不少,花得值不值,花得好不好”的問題上,較準確對基建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實施績效評價,得到了上級行和被審計對象的肯定。審計實踐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宜豐縣支行)
一、會計憑證的規范審核作用
由于單位的經濟業務的多樣性、復雜性,因此會計人員的會計憑證審核工作比較復雜和枯燥,如果單位不制定相關的審核制度,是很難保證會計憑證審核質量的,進而影響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甚至給違法亂紀人員以可剩之機,導致單位財務工作的混亂。
二、會計憑證審核中常見的問題
(一)有些經濟業務未填制或取得會計憑證
對于需要跨期確認收入或者費用的經濟事項;對于支付貨幣資金后難以取得發票的交易事項,有些單位的會計人員往往在未填制或者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就編制記賬憑證并登記賬簿,這種情況容易導致計算錯誤或者違紀行為的發生,必須避免。
(二)原始憑證填制內容不規范、不完整
一是原始憑證填制不規范,如有的原始憑證缺少抬頭,有的原始憑證上無填制單位公章或只有填制人姓名,有的原始憑證的交易金額或者金額的大小寫不一致或有涂改。二是原始憑證內容不完整,如購買辦公用品不填寫商品具體名稱,數量、單價等;如工資花名冊、各種獎金、補貼費的發放、各種財產物資的驗收單、領料單等,往往缺少經辦人、填制內容過于簡單、無大寫金額。
(三)原始憑證未能及時取得
由于單位沒有制定嚴格的原始憑證傳遞和懲罰制度,尤其是經濟業務不規范的情況下,如果財務部門沒有及時取得原始憑證,容易導致經濟業務責任不清或由于時間長難以追究責任。
(四)原始憑證需要審批而審批手續不全
單位的有些經濟事項需要上級或者有權審批部門或人員的批準才能進行,如果原始憑證未經過審批就入賬,就失去了審批的意義,容易導致決策失誤或者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五)限額報銷之外的記賬憑證金額
與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不相符這種情況有可能是會計人員審核失誤造成的,也可能是會計人員故意舞弊造成的,必須查找原因及時處理。
(六)記賬憑證無附件
一是記賬憑證沒有原始憑證來證明是否真實、準確。二是會計人員調節企業損益隨意編制記賬憑證。
三、完善會計憑證審核的策略
(一)在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中增加
會計憑證及審核的相關知識原始憑證或者記賬憑證的審核崗位的財務會計人員,如果對單位業務不熟悉,對國家法律法規不精通,對單位的各種管理制度掌握的不深不透,就很難適應會計憑證的審核要求。而且由于各種經濟業務往往是其他部門經辦的,難免摻雜個人利益,如果會計審核人員怕得罪人,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即使精通業務,也無濟于事。因此加強會計憑證審核人員的后續教育是做好原始憑證審核工作的重中之重。單位在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中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才能達到培訓的目的。一是加強審核人員對單位財務預算、業務流程知識、經濟合同知識等方面的學習。二是對國家最新的各種財稅法規,要及時進行后續教育。三是以警示案例的形式,在避免說教的前提下,加強審核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四是鼓勵會計人員自學相關會計知識,樹立終身學習的職業態度。
(二)制定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突出會計憑證規范審核的內容
單位應根據財政部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并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特點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實施細則,并突出會計憑證審核的內容,做到會計憑證審核規范化、程序化、考核化,這樣才能把好會計入賬事項的入口關,將不規范的經濟業務消化在登記賬簿之前,不斷提高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水平。
(三)制定會計憑證的規范審核工作流程
任何工作,如果沒有規范的流程,就會導致工作過程復雜化、工作人員工作方式方法隨意化,養成如此的習慣,會計人員很難在短時期內糾正。根據會計工作的特點和處理規則,一般來說會計憑證審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來規范進行:一是按照憑證編號的順序,進行審核,可以防止遺漏。二是先審核原始憑證,后審核記賬憑證,如果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完整甚至不合規,那么記賬憑證即使正確無誤,也不能保證經濟業務的可靠性和相關性。三是將原始憑證的內容與記賬憑證的相關內容進行核對,合理保證記賬憑證中的內容與原始憑證相符。四是做好記錄。即會計憑證的審核人員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不規范之處,要及時記錄,并按照規定處理,以便及時糾正錯誤,防止舞弊的發生。五是在記賬前,應該根據審核記錄,再次復核前次審核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經處理,處理的是否正確,即進行雙復核。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指定初次復核之外的人員進行再次復核,以鞏固復核成果,達到復核目的。六是采用逆向審批制度。即經濟業務發生后,對于業務經辦人員取得的原始憑證,可以先由財務人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進行審核,正確無誤后,再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這樣可以充分利用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能對經濟業務進行監督,提高監督的專業性,同時也體現了單位法人對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視,更好地調動單位全體人員齊心合力做好會計基礎工作。
(四)對會計憑證的規范審核進行常態化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
由于單位員工的素質各不相同,很多人員存在工作中不積極主動,不愿意思考。甚至在工作中不認真、甚至拖拖拉拉,在后續教育中對新法律、法規的學習不重視,因此加強對會計憑證審核人員的考核就顯得尤為必要。否則難保證被考核人的工作結果達到預期的目標。事后的考核雖然很重要,但是有條件的單位應該對負責會計憑證的審核的工作人員進行常態化管理和考核,及時促進相關會計人員正確履職,對于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改正,對不勝任的會計人員應調整崗位。此外,動常態化的考核還可以及時處理以虛假經濟業務報銷的部門或者個人,起到威懾的作用。而且常態化的考核還可以及時總結、分析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進而不斷完善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單位在常態化的考核中還應當正確認識和處理審批、審核、稽核、審計等職能之間的工作銜接和關系,以便建立全方位的、立體的、高效的動態考核體系,提高常態化考核的效果。在考核中要根據不規范情況的性質和影響程度進行,比如:記賬憑證摘要不清晰,未能及時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基本情況的不規范之處,要調查清楚產生的原因是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差的原因,還是有意為之,如果是前者應該督促會計人員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如果是后者,應對會計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會計人員應及時進行組織處理。又如:對于記賬憑證的附件金額錯誤問題,應當查明原因,如果是會計人員主觀為之,應根據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及時更正并處理相關違紀人員。
四、總結
關鍵詞:基層央行;內部審計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4(1)-0088-03
內審工作轉型是央行內審工作向行業標準看齊而進行的適應性調整,是全面推進內審工作深化發展的必由之路和關鍵之舉,體現了央行內審工作與時俱進的發展規律。2010年以來,在總、分行的大力推動下,基層央行在推進內審轉型與發展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探索與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推進過程受諸多因素制約,上下級行之間進展并不均衡。筆者以人民銀行渭南中支推進內審轉型與發展的實踐為例,通過對基層央行內審工作轉型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惑和問題做進一步探析,以期對全面推進基層央行內審工作轉型與發展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主要做法與成效
按照總行提出的“以風險為導向、以控制為主線、以治理為目標、以增值為目的”的內審工作轉型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渭南中支緊貼基層央行履行職責特點和內審工作實際,確定了“宣傳引導、明確方向、多點探索、全面推進”的工作思路,主要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多措并舉,營造轉型氛圍。一是通過在全轄專、兼職內審干部隊伍中全面開展“學準則、找差距、促轉型”活動,從思想上強化轄區內審干部隊伍轉型意識。二是通過組織人民銀行內審工作深化轉型和科學發展專題討論、開展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答題和轉型調研評比等活動,從組織上、行動上提高內審人員對轉型工作的認識。三是利用內聯網平臺,通過編發動態信息,宣傳滲透、廣而告之。同時,倡導內審人員借現場審計之機,多層次、全方位地主動做好內審轉型宣傳工作,提高全轄干部職工對內審工作轉型的認知度和支持度,全面增強審計對象對轉型工作的配合意識,從而使內審工作轉型在渭南轄區順利、穩步推進。
(二)轉變觀念,明確轉型思路。一是在擬定方案時,結合對主管職能部門的問卷調查和以往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確定被審單位風險點,有針對性地設定審計內容、設計審計方法、確定審計重點。二是在現場審計中,通過關注審計對象“有無作為、如何作為、作為效果”,改變以往單純合規性審計的局限,實現合規性與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有機統一。三是在撰寫報告時,注重站在內控視角全方位發現和分析問題,從強化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堅持標本兼治,區別不同層次的角度分層次提出意見和建議。四是在服務對象上,圍繞組織目標,增強全局意識,把審計目標定位在為中支黨委決策服務、為審計對象增值服務、為提升履職績效服務上。
(三)精心組織,深化轉型實踐。一方面強化“風險導向”理念。對“事”的審計,力求全過程貫穿“風險引導審計、審計關注風險”理念,在審計項目時間分配上合理均衡審前調查準備、審中現場審計、審后分析報告三段時間,實踐證明,“磨刀不誤砍柴功”,充分的審前調查和培訓工作,使得審計人員在掌握背景、把握關鍵的基礎上,審計效率事半功倍,“先了解,再審計”意識漸強。另一方面落實“質量第一”要求。通過學準則,找差距,在提升項目質量上采取了規范流程、控制關鍵、分級審核等質量保障措施,使以往“對照清單檢查”的低層次的“過路式審計”得以改善,提高了審計人員在實踐過程中對普遍存在或“細小”問題的敏感度,培養了“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審計分析習慣,使得審計項目質量逐步提升。
(四)成果轉化,促進轉型增值。一是狠抓問題整改落實。要求被審單位在整改落實時,針對審計出的問題,做到明確項目、明確時限、明確措施、明確責任,內審部門通過限時辦結、跟蹤問效、“三級問責”等辦法抓落實、促整改,鞏固審計檢查效果。二是深化審計成果應用。堅持依托年度內審發現,按照重大性、典型性和普遍性的原則,定期對全轄內控執行情況進行風險識別和分析,按年撰寫《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報告》,為黨委及時掌握內控動態、強化內部管理、實施科學決策提供了重要的事實依據。三是完善交流磋商機制。內審部門通過審計中溝通、培訓中座談和工作中交流的方式,形成“三位一體”的交流磋商機制,實現了增加組織價值的目的。
中支內審工作的轉型與發展,為渭南中支有序實現“加快發展、全面發展、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發揮了保駕護航的作用。推動轄區人民銀行基本形成了“辦事有標準、操作有制度、過程有控制、責任有追究”的內控長效工作機制;促使中支進一步強化了對關鍵部門、關鍵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管理,形成了按制度辦事的工作氛圍;促進建立了“工作有目標、領導有責任、部門有擔子、在崗有任務”的責任落實體系,形成了“一項工作,一名領導,一隊人馬,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五個一”工作機制。
二、存在問題
(一)制度安排滯后。“業務開展,制度先行”,對于內審工作實現轉型與發展而言,亦當如此。當前,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轉型與發展從總、分行層面來看,方向與步驟均已明確,但有關內部控制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方面的綱領性、指導性及操作性制度體系并不完善,未從制度安排層面對轉型后審計項目實施的新要求、新程序及成果利用等予以規范,導致基層行在探索與實踐中各自為政,四面開花,形成的審計成果既無法實現橫向、縱向可比,又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其結果事倍功半。
(二)審計手段陳舊。目前,基層央行內審人員在審計實踐中的方式、方法仍局限于查閱資料、跟班作業、問卷調查以及座談詢問等傳統手段,面對近年來人民銀行相關業務應用系統不斷更新和陸續上線的新趨勢,業務部門的操作方式及風險環節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和調整,然而人民銀行計算機輔助軟件研發、推廣步伐滯緩,加之基層行現有業務系統,多數未預留審計接口,限制了審計手段的進一步更新和跟進,內審部門用以發現并防范新的管理和操作風險的傳統技能有時捉襟見肘。
(三)指標口徑不一。由于缺乏一套貼合人民銀行當前業務實際的科學、統一的指標體系,致使基層央行開展的個別審計實踐活動效果并不理想。就渭南中支近年開展的審計項目來看,雖在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中有意識地引入了績效審計理念,并試圖從績效方面來評價審計對象履職情況,但同類項目、不同對象的評價結果尚不能客觀、清晰地揭示審計對象優劣本質。在發行庫風險導向審計中,由于基層行方案確定的指標權重、樣本范圍不夠科學合理,導致最終評價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出入。
(四)慣性思維局限。當前,基層央行部分內審人員在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方面的主動性不強,仍習慣于合規性審計的思維方式,加之在內審轉型方面積極探索、嘗試的主動性不夠,一定程度存在“等、靠、要”等被動接受上級安排的思想,致使內審工作轉型中發展缺思路、推動少辦法、重點難突破等主要問題客觀存在。慣性思維方式改變難,內審隊伍建設推進難,致使內審轉型與發展徘徊不前,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基層央行內審工作層次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五)隊伍建設不專。首先,基層央行內審工作人員多數由不同的業務部門調整而來,對于相關業務比較熟悉,但對于內部審計卻是門外漢,基本靠早到一步的“師傅們”傳、幫、帶。其次,上級行組織的專業培訓少之又少,基層行內審干部基本靠“自學成才”、“閉門悟道”,隊伍成長速度及專業勝任能力與當前內審轉型與發展需求之間的矛盾客觀存在。第三,基層行內審隊伍相對穩定,人員知識及專業結構不盡合理,加之超越自我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很難在探索實踐中跳出原有思維、理念。
三、思路與建議
內審工作轉型不僅是形式上的改變,更重要的是內審理念、內審方向、內審方法等本質上的縱深發展和方向調整,針對上述困惑和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逐步改善。
(一)完善制度安排,推動內審轉型發展。建議總、分行能結合各分支機構內審部門實際,按照內審工作轉型的方向和要求,制定一些內部控制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方面的綱領性、指導性及操作性制度體系,從制度安排層面對內審工作轉型項目的實施予以規范,解決基層行在內審轉型工作中的各自為政的現象,以確保審計成果實現橫向、縱向可比,進一步提升內部審計的效率,推動內審轉型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提升技術含量,重點突破轉型瓶頸。從總行層面入手,在新業務應用系統上線前,應預先留備審計接口,同時,組織力量研發與現有主要業務系統相關聯的審計接口軟件,實現數據自動提取、甄別,實現傳統的手工操作向以計算機技術為主要手段的轉變。根據人民銀行業務特點,靈活運用各種現代審計技術和手段,逐步實現由賬目基礎審計向管理基礎審計、風險基礎審計相互交叉和并存的審計模式轉變,積極推廣和運用抽樣審計、內控測評、風險評估等審計方法。
(三)完善指標體系,提升內審轉型效能。建議總、分行能根據目前基層央行承擔的職能,分業務類別制定統一的評價指標體系,一方面,使各業務部門檢查中有相對統一和規范的檢查指標,以便于對不同被查對象按照相對統一的標準做出檢查結論,增強不同檢查對象的檢查結果可比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內審部門按照業務部門的指標體系要求,對被審對象履行職責等情況做出與業務檢查相統一的評價,同時,也有利于內審部門對不同的審計對象按照同一指標體系進行綜合評判,為領導決策提供客觀的參考。
(四)革新思維方式,形成內審轉型共識。基層央行要堅持打破傳統合規性審計的思維定勢,在常規項目中灌入績效和風險導向的理念,不但要拿尺子丈量對不對,還要評估好與不好,更要會判斷內控風險的大小和影響程度,從而形成富有特色的內審轉型共識。作為單位領導,尤其是主要領導應主動加強對內審轉型的宣傳和引導,促使全體干部職工深刻認識轉型、自覺適應轉型、積極推進轉型,使之植根于組織文化,從而產生事半功倍、水到渠成的效果。
(五)提升專業能力,培養內審轉型人才。一方面,上級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支持內審工作,有計劃地招收一定比例的審計專業人員充實、優化隊伍,暢通人員流動渠道,持續優化隊伍結構,為內審部門當好各級領導的“參謀助手”和業務發展的“保健醫生”提供基礎條件。另一方面,上級行要多形式、多途徑加大對基層行內審人員的培訓力度,有計劃、有重點地創造條件,鼓勵基層行內審人員參加CIA資格考試,不斷提高內審工作專業勝任能力,推動內審工作全面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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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anxi 7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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