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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分稅制實行后,稅收與稅源的背離矛盾日益凸顯,地區間稅收分配問題變得日益突出。本文介紹了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后果,并就如何解決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稅收分配 分配體系 稅收制度
分稅制實行后,進一步加強了中央的集權和財力,然而隨著跨區域經營經濟形式的快速發展,稅收與稅源的背離矛盾日益凸顯,由此伴生的地區間財政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和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更加劇了轄區政府間的稅收分配矛盾,地區間稅收分配問題變得日益突出。
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存在的問題
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存在的問題,既有宏觀方面,又有微觀方面,表現形式多樣,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問題:
(一)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來源的不一致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企業為使自身資源配置最優化和利潤最大化,本著降低成本,發展自身的目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機構地址和機構設置方式。于是,個人獨資、合伙、合作經營、合資經營、公司、集團公司等方式應運而生。企業在一個地區成立總公司(總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管理和控制,同時在其他地區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生產車間、營銷機構,負責生產、銷售和其他具體業務經營?;蛘?公司注冊在一個地區,而實際生產經營和勞務發生地卻分屬于另一地區或其他幾個地區(這幾個地區分屬于不同省、市)。如此,該公司分屬于幾個不同地區。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絕大部分稅種納稅地在總機構所在地。公司所有相關稅收上交給總機構所在地方政府,而具體生產經營、銷售或實際勞務發生地方政府卻得不到稅收。由于稅收來源于公司各個機構所在地,而稅收卻只歸屬于總機構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表現為稅收收入歸屬和稅收來源的不一致性,其他各個地方政府均為該公司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發生了財政支出,卻不能分享與之相對應的稅收收入,造成稅收在地區間分配的不合理。
(二)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
在我國,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制度的不合理上,其制度設計存在問題。如,我國增值稅主要征稅環節分屬于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或提供勞務等各環節,其最根本特征是對生產環節創造價值和銷售環節實現價值進行征稅,表現為各環節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企業本環節增值額征稅。而增值稅為間接稅,而且是價外稅,其稅負實際由消費者繳納和最終負擔。實際負擔所有稅收的是消費者,而征稅的是增值稅各個環節,由于消費者所享受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由其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其稅收收入應包括消費者實際負擔的全部稅收,而現實稅制設計下消費者所在地政府只能分享銷售給當地消費者這一增值環節所產生的增值稅,造成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而且,由于生產環節增值額附加值遠大于批發、零售環節增值額附加值,所以實際上消費者所在地政府只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稅收,而絕大部分稅收由生產地政府享有。這為地方政府出于財政動機盲目引資生產企業埋下了伏筆。
(三)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征管的一致性
地區間稅收分配除直接體現為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來源的不一致性及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外,在稅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問題,即稅收收入歸屬地與稅收征管的一致性,也就是說稅收收入歸屬地和稅收征管機構所在地同在一個地區,稅收征管機構所征收的稅收歸屬于其所在地。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機構與行政層級聯系在一起,基本上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稅收征管機構。我國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征管的一致性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就會很自然地將稅收征收地與稅收收入歸屬地緊密聯系在一起,而忽視稅收來源地的稅收利益。我國現行收入分享機制中也這樣規定:以稅收征收地征收的稅款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分享和稅收返還的基礎。這種規定違背了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來源一致性的原則,造成了地區間稅收分配的不合理。
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不合理產生的后果
(一)加劇了地區間稅收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地區間的經濟發展也越來越不平衡,而地區間的稅收收入差距也越來越大。從統計數字看,中國各地區稅收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要大于經濟發展差距拉大的速度,這種極不正?,F象的產生與我國當前的稅制有著內在的聯系。地區間稅收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已成不爭的事實,而其中緣由除了主要是由于地區間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所導致的以外,地區間稅收分配制度也在一步步拉大這一差距,地區間稅收分配制度加劇了地區間稅收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
(二)助長了地方政府投資行為和投資規模的非理性膨脹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劃分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明確了地方政府的稅源,從而把地方經濟發展與地方財政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增值稅收入、地方企業所得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收入重要的來源,地方政府必然要不斷拓展稅源。稅收收入歸屬和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去擴大自身的稅收而把稅負轉移到其他地區居民身上。
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增加財政收入,對招商引資的重視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各地紛紛在“優惠條件”上做文章。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投資規模、經濟產值、財政收入等,往往采取各種優惠措施招商引資,發展工礦企業,甚至不惜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三)造成了地方政府爭奪稅收征管管轄權的局面
由于目前稅收收入歸屬和稅收征管的一致性,進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爭奪稅收征管管轄權的沖動。因此,各地區爭奪稅收征管管轄權的事件時有發生,而稅收制度上的不合理和規定的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更加劇了這種現象的發生,造成我國稅收征管管轄權呈現出了一定程度的混亂。主要表現在:一是受計劃經濟遺留問題的影響,為平衡各自利益,仍保留了行政層級管轄和行業管轄等帶有計劃經濟特色的管轄。二是中央稅種與地方稅種的征收混亂,如對增值稅和營業稅中的視同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斷,雖然理論上明確了視同銷售和兼營行為的一般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爭搶稅源的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兩者在具體操作中概念較模糊。三是不同地方政府對各自是否有權行使稅收征管管轄權不明確。
解決我國地區間稅收分配問題的對策
(一)長期對策
1.確立一套完整的受益稅收分配體系。即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相匹配。我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在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時將受益原則作為劃分中央稅種與地方稅種的一個主要原則,但在構建地方政府稅收分配體系時,并沒有過多地關注按受益原則來劃分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分配。因此首先應將稅收收入在利益相關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以平衡不同利益主體有關的利益訴求。這種稅收分配必須以地方政府對稅源的貢獻大小、提供公共服務多少等為依據。其次,利益相關地方政府之間進行的稅收分配,必須以不侵蝕中央財政為前提。
2.進一步推進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重構中央稅與地方稅體系。一是稅基流動性。合理劃分稅種,必須正視稅基流動這個問題,在稅種劃分過程中,應把稅基流動性大的稅種,如增值稅等盡可能劃歸中央;把那些稅基流動性小的稅種,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等劃歸地方。二是受益范圍。政府征稅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彌補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需要。因此,可以根據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區域性和受益范圍來確定稅種歸屬。既然稅源的產生與那一級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直接相關,就應該使該級政府在分配中獲得一定的稅收利益,這樣更能體現經濟的公平原則。
3.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彌補劃分稅收方式的不足。在財政管理體制中,如果單純依靠稅收劃分和稅收分割便可以輕易達到政府間事權與財權的最佳協調,稅收劃分無疑是一種理想的模式。然而,這種期望離現實還很遙遠。其原因一是稅收劃分本身只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劃分確定稅收的歸屬,包括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分配,但要實現這些問題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如收支劃分并未十分明確。二是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講,單純的稅收分配方式很難達到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結合。在當今發達國家中,雖然其稅收劃分的方法和制度已經較為先進和健全,但在分稅的同時,卻又無一例外地都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以彌補分稅方式本身的不足。
4.改革現行稅制,消除稅制內在的造成地區間稅收分配不合理的機制。將目前在各個環節征收、以增加值為稅基的增值稅改為在最終銷售環節征收、以銷售額為稅基的消費稅。從作為消費者的社會公眾,以及為當地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增值稅這樣的流轉稅實際上是由消費者繳納和最終負擔的。按照這一思路,目前在各環節征收、以增加值為稅基的增值稅,應當逐步轉變為在最終銷售環節征收、以銷售額為稅基的消費稅。在新的稅制設計下,當地居民繳納的稅收中地方分享部分全部歸屬所在地方政府,用于對當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務。這樣,地方政府自然關注如何改善當地的居住環境,而不再去關注擴大投資規模,“鋪攤子、上項目”。
(二)近期對策
1.借鑒國際上稅收管轄權的概念,改革我國稅收征管管轄權。參照國際稅收管轄權行使的原則,筆者認為在我國稅收立法中可以考慮實行國內區域稅收管轄權,也可以分為兩種:地域管轄權。即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只能對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域范圍內發生的收入和所得行使征收權力。其征稅依據,不是納稅人的身份而是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地。居民管轄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只能對其居民取得的收入和所得行使課稅權力。
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梢?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已意識到了這一問題。今后我國在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行政規章時要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管轄權。
2.在不改變稅制的前提下,應盡快建立和完善地區間稅收收入分配辦法。按照提供公共服務與分享稅收相對應的原則,跨地區經營企業繳納的稅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也應當在各相關地區之間分配。在不改變現行稅制的前提下,可以考慮通過建立稅收收入的地區間分配制度,由財政部設立一個處理稅收收入跨地區分配的專門機構,處理地區間稅收分配問題,使地方政府能夠分享當地居民負擔的流轉稅和在本地經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這樣,地方政府將不再要求凡在本地經營的企業均在本地注冊,有利于企業正常經營發展。同時,由于在當地注冊的企業,也可能會在其他地區開展經營,其上繳的稅收相應地不完全由當地政府享有,也會弱化地方政府擴大引資的沖動。
3.改革目前的稅收返還制度。目前的稅收返還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在保證既得利益基礎之上的稅收分配,與縮小地區財力差距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應當從一個國家制度的整體利益而不只考慮既得利益出發來設計我國的稅收返還制度。建議將這部分資金和企業所得稅增量部分一道并入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以均衡地區財力差異。
總之,分稅制改革提高了中央財政能力,然而伴生了基層財政困難和地區間財政收入差距日益擴大等問題??绲貐^經營組織形式的迅速發展引發了發達地區對欠發達地區的稅源掠奪,區域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日益凸顯,因此如何協調地區間稅收分配矛盾在當前尤為緊迫。
參考文獻:
1.趙云旗.中國分稅制財政體制研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一、立足浙江實際,努力夯實提升稅源管理能力的基礎
經濟是稅源的基礎,經濟發展是稅源增長的基本前提。提升稅源管理能力,必須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深入分析稅源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查找稅源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夯實提升稅源管理能力的基礎。
(一)浙江國稅稅源的基本特點。改革開放以來,浙江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事業全面進步,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2003―2007年,全省GDP均保持在12%以上的年增長速度,財政一般預算總收入、進出口總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等主要指標連年大幅增長。2007年全省GDP18638億元,人均37128元,均居全國第4位。全省進出口總額1768.4億美元,其中外貿出口1283億美元。全省財政一般預算總收入3239.89億元。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265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連續7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連續23年居全國各省區第1位,主要經濟指標持續好于全國平均水平。
1.蓬勃發展的民營經濟。20世紀90年代以來,浙江民營經濟飛速發展,成為推動浙江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據統計,2006年浙江省民營經濟增加值為9898.85億元,占全省GDP的62.9%。在2006年全國工商聯公布的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浙江占203席,上榜企業總數已連續9年居全國首位。
2.發達的區域塊狀經濟和完善的專業市場體系。改革開放30年來,浙江逐步形成了一批以區域特色產業為支柱、具有產業集群特征、與專業市場良性互動的塊狀經濟形態,如紹興紡織、義烏小商品、永康五金、海寧皮革、嵊州領帶等區塊,已經成為全國乃至世界相關產品的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同時,相當一部分塊狀經濟已經開始轉化為現代產業集群。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省共有年產值超過億元的塊狀經濟601個,總產值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64%,其中最大的紹興紡織區塊年產值超過1000億元。與區域塊狀經濟相對應的是發展完善的專業市場體系,2007年全省共有各類專業市場4096個,年成交額9325億元,其中年成交額在億元以上的市場574個,10億元以上的市場133個,百億元以上的市場15個。義烏中國小商品城、紹興中國輕紡城2007年成交額分別達348億元和332億元,在全國名列前茅,其中義烏中國小商品城連續17年居全國工業品市場之首。
3.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浙江的中小企業取得了長足進步,部分中小企業做深專業化,成為“專精特新”的“小巨人”企業。統計資料表明,目前浙江企業中,絕大多數都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成了推動浙江經濟發展和稅收增長的主力軍。
4.高速增長的外向型經濟。改革開放以來,浙江的對外貿易持續高速增長,全省進出口總額從2003年的614.2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1768.4億美元,增長近2倍。即使考慮人民幣升值因素,2007年全省外貿依存度依然高達69.3%,比2003年上升了14個百分點,其中出口依存度為50.3%,比2003年上升了12.6個百分點。
(二)浙江國稅系統加強稅源管理的主要做法。近年來,浙江國稅系統緊緊圍繞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這一目標,著力推進稅源管理“六化”工程。
一是管理機制一體化。通過推行稅源一體化管理,加強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各環節之間的聯動,建立和完善各部門之間橫向的綜合協調機制和各層級之間縱向的任務分配機制,有效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整體效能,減輕了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二是監控手段信息化。以綜合征管軟件V2.0為基礎,提高集中數據的應用水平,建立定期數據分析制度,推廣應用稅收征管輔助系統、征管質量監控查詢系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監控分析系統、個體工商戶計算機核定定額系統等應用系統,形成了對稅源的綜合有效監控。
三是納稅評估模型化。建立行業稅源監控評估模型,根據行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投入產出規律及指標,測算出產品產出數量,并結合庫存變化,計算出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及應納稅額,并與納稅人實際納稅額進行比較,對其是否足額納稅進行評估。實施納稅評估模型化,創新了納稅評估方法,提升了稅源管理手段,實現了堵漏增收,促進了減負增效,降低了執法風險,推進了納稅評估的規范化和稅源管理的精細化,為整個稅收征管工作理念帶來了革命性的轉折。
四是基礎管理規范化。通過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建立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加強戶籍管理,推行屬地管理基礎上的分類管理,稅源管理的基礎不斷得到夯實。
五是管理協作社會化。通過推行部門間數據交換共享、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聯合評定納稅信用等級、稅務工商“一窗式”辦證等手段,加大部門協作力度,積極發揮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協稅護稅作用,協同開展稅源管理工作,形成了稅源管理的合力。
六是管理創新制度化。緊緊圍繞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重點,大力開展管理創新活動,通過對創新成果的評審、宣傳、表彰和推廣,營造更加濃厚的抓創新、強管理、求實效的工作氛圍,推動了全省國稅系統整體征管水平的提高。
“六化”工程的有效實施,促進了稅源管理能力的不斷提升,推動了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顯著提高,確保了國稅稅收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2007年浙江國稅征管質量主要指標繼續保持較高水平,其中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欠稅增減率分別為100%、99.73%、99.86%、-8.52%,滯納金加收率按戶次和金額均為100%,處罰率按戶次和金額分別為99.81%和66.74%。全省國稅收入從2003年的1139.61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2525.18億元,年均增幅達24.32%,遠遠高于GDP的增長速度。
二、當前稅源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一多一少”、“一高一低”的矛盾比較突出?!耙欢嘁簧佟笔侵讣{稅人戶數多而稅收管理人員少,“一高一低”是指稅源管理要求高而稅收管理員整體素質較低。2003年以來,浙江省納稅人戶數連續突破了90萬、100萬、110萬和120萬戶大關。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國稅系統共有各類納稅人122.74萬戶,稅收管理員4300余人,稅收管理員人均管戶達280余戶,部分區域經濟比較發達的市縣局人均管戶甚至超過了700戶,稅收管理員的工作嚴重超負荷,致使管戶工作難以到位。同時,目前的稅收管理員隊伍普遍存在年齡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經驗不足等問題,與管理員的高要求不相適應。
2.稅源管理的基礎有待進一步夯實。從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情況看,一是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不夠清晰,工作規程不夠規范;二是管戶制度不夠健全,分類管理的要求落實不夠,“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三是作為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的稅收征管輔助系統在地區之間應用程度不平衡;四是缺乏科學合理的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制度。從征管質量考核制度情況分析,現有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側重于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欠稅增減率、滯納金加收率和處罰率等“六率”,但“六率”并不能完全反映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納稅申報和納稅能力的真實情況、宏觀稅負和行業稅負水平、納稅評估開展等情況。
3.稅源管理的工具手段相對落后。一是漏征漏管戶仍然存在;二是納稅評估不深、不細、不實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普通發票管理手段落后,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猖獗,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四是征管信息化建設統籌性差,資源共享度低,數據管理和應用水平不高。再者,《征管法》及相關配套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
4.傳統手段對新興經濟活動的稅收管理相對乏力。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各種新興經濟活動不斷涌現,用傳統的稅收管理手段對新興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很難奏效。同時,各行各業經營業務創新層出不窮,給稅源監控、稅基確認、稅法適用等帶來了不確定性,特別是許多業務的創新和金融領域的創新交織在一起,使得稅收事項更加復雜,加大了稅收管理的難度。在組織形式的創新方面,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壯大及經營業務的多元化,企業集團越來越多,如何加強對母子公司、總分機構、連鎖經營等形式納稅人的管理,成了稅收管理的新課題。
三、緊扣發展主題,正確把握三個關系
(一)正確把握科學化與專業化、精細化的關系??茖W化管理就是要從征管實際出發,不斷探索和掌握稅收征管的客觀規律,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體系,與時俱進地應用各種先進的技術手段、管理理念和方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征管工作,提高稅收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專業化、精細化管理就是要在科學化的指導下,把各項制度、辦法落實到各級、各部門的職責中,按照精確、細致、深入的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崗責體系,加強協調配合,嚴格環節考核,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實現稅收管理的“零缺陷”。在強調按照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要求加強稅源管理中,必須堅持以科學化為目標,專業化為途經,精細化為手段,本著“有利于加強征管、有利于優化服務、有利于方便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防止簡單地將精細化理解為精耕細作,將精細化演變為繁瑣化。通過目標的科學化、程序的專業化和考核的精細化,提高稅收征管的整體效能,最終實現執法規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會滿意的稅收征管目標。
一、基本概況
紅谷灘地稅局成立于2004年12月,現為正科級單位,內設綜合科、業務科、風險監控科3個職能處室;下設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3個基層分局,現有干部職工34人。主要負責紅谷灘新區管委會下轄的鳳凰洲片區、紅谷灘中心區、沙井片區、紅角洲片區、九龍湖片區及生米鎮等6個片區175平方公里的稅收征管工作。辦公面積為1 200平米。
二、征管狀況
1.轄區管戶情況。
截至2015年6月30日,轄區內共有納稅戶15 470戶。其中企業戶數為12 396戶,個體戶數為3 074戶。按照“一戶一檔”的規定,紅谷灘地稅局稅收征管基礎資料檔案就為15 470個。對于一個辦公面積極小的區局來說,稅收征管資料的存放是個大問題。
2.稅收管理員管戶情況。
從上面圖表可以清楚的看到,紅谷灘地稅局現從事征管一線的稅收管理員為11人。每個稅收管理員的管戶量極大。稅管員管戶量最多的為2 551戶,平均管戶1 406戶/人。如此超強大的管戶情況比較少見??梢娒總€稅收管理員僅稅收征管資料的收集與審理這項工作的工作量有多大。
3.近三年納稅戶新增與注銷情況。
從上面所列圖表來看,近三年來紅谷灘地稅局新增納稅戶11 512戶,新增戶占實際管戶的平均比例為32%;注銷戶為566戶,注銷戶占實際管戶的平均比例為1.6%。新增戶遠遠多于注銷戶,這從另一個方面可以體現基層稅務員的管戶壓力急速增大。
4.新一輪完善系統征管資料的運行情況。
(1)采集、審核情況。2015年年初,為完善與校驗征管系統中納稅人的相關信息,根據市局工作布置,新一輪稅收征管資料紙質填報工作開始了,所有的企業資料均要重新填報征管資料。在為期五個月的通知、收集、校對、整理過程中,所有的稅收管理員都忙的不可開交。電話、QQ、微信等通知手段全都用上;每天稅收管理員都被來交征管資料的納稅人圍的水泄不通。如此龐大、繁瑣、重復的解說工作,稅收管理員的感覺是頭暈暈的;不想吃飯,只想睡覺;如此工作狀態,可以想象一下工作效果是怎樣的?納稅人排著長長的隊伍等待稅收管理員資料審核的心情又是怎樣的?
(2)錄入情況。所有的征管資料收集上來,又將消耗大量的人力資源去錄入。資料一份份的審核、錄入,耗時又耗力。這就是紙質征管資料的弊端。如使用稅收電子征管資料,利用現代電子手段審核、錄入,可極大的減輕稅務人員負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存放情況。目前,江西省稅務征管資料檔案均采取紙質檔案,就稅收征管資料紙質資料的采集、審核、存放一系列工作就把一線稅收管理員搞得筋疲力盡。而紙質稅收征管資料的實用性到底如何呢?
歷年來傳統的檔案管理一直處于封閉式管理之中,檔案管理僅以保管為目的,以案卷不丟失為原則,致使目前征管資料的管理中存在著標準不統一、內容不齊全、查閱不方便、保管條件差等問題,保管、查找、使用要專人,十分不便,利用率低,不適應時展的要求,制約了稅收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影響稅收事業的健康發展。
在2012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宋蘭同志在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構建以明晰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為前提,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專業化管理為基礎,以重點稅源管理為著力點,以信息化為支撐的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征管資料電子化將真正實現在線共享、異地涉稅審批、“同城通辦”、征管監控,現代稅收征管體系的確立將全面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三、推行稅收征管資料電子化管理的可行性
1.取材容易,采錄便捷。對于稅收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來說,需要的是將紙質資料轉換成電子數據,目前日常稅收征管中有許多資料已經是在計算機中操作,如Word文檔和Excel表格可以直接使用,其它紙質資料可通過掃描儀掃描進入微機,只需要設計出實用的稅務征管資料檔案管理軟件將它們組合、分類、存儲起來,再配以適當的查詢應用系統便可順利運行。
2.投資不大,技術不難。稅收征管資料檔案電子化管理的難點是軟件的編寫,雖然一般單位缺乏熟練的程序員,但通過“借腦”的辦法,結合本身稅收征管檔案工作的要求,借助外部技術先進人員的力量,可以成功地解決了這個難題。
3.容易普及,實用性強。軟件的前臺應用十分簡潔,通俗易懂,先用掃描儀將紙質資料的掃描進機保存,再用檔案管理軟件將已保存的電子資料進行整理歸檔,然后便可按使用者的需求檢索資料,使用方法十分簡單。同時,網絡版的征管檔案管理軟件,通過授權可以實現系統內網中的任何一臺計算機都可以方便地檢索和查閱征管檔案資料,而不論你是在縣局、分局還是在市局,實現真正的資源共享,根本不需要再到指定的檔案室去,十分實用而又容易普及。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初期資料的掃描錄入,但使用高速掃描儀可解決這一問題。
四、實現征管資料檔案電子化管理的優點
1.標準統一,要求規范。將征管資料檔案的范圍、分類、收集、立卷、歸檔、使用等要求以軟件的形式編制在稅收征管檔案電子管理系統中,不按規定流程整理便無法歸檔,從而使征管資料檔案化管理標準統一,要求規范。解決了目前紙質征管檔案資料管理中的標準不統一、內容不齊全、整理質量不高、整理的規格不統一等問題。
2.即時采集,隨時歸檔。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可以在納稅人涉稅事宜辦結后立即掃描錄入微機,解決了有些單位平時不注意征管資料的收集整理,造成資料散失遺漏的問題。同時,電子檔案不需要裝訂,因此可隨時編號歸檔,解決了紙質資料平時無法歸檔,必須等到年底才能整理歸檔的問題,保證了征管檔案的歸檔率和完整率。
3.易于管理,查閱方便。電子檔案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儲紙質檔案資料,幾百甚至幾千本紙質資料用一張光盤便可輕而易舉地容納下,而無需固定的庫房、檔案架、防霉防蟲等設施,節約了人力和財力,管理起來十分方便。聯機后凡是在經過授權的微機上,都可以方便、快捷地查閱自己想要的各類征管資料,徹底改變了以前一些單位檔案資料“拿出來一攤子,翻起來一片子,查起來沒法子”現象,提升了稅務機關的征管基礎管理水平,解決了多年來一直處于封閉式的傳統檔案管理局面,提高了征管資料檔案利用價值。
4.監控前移,方便考核。由于采用的彩色高清晰度掃描,納稅人的簽名、章印、審核人意見、文書中的法律條款等,每一個細節你都看得清清楚楚,在微機中審核涉稅資料,可以方便地找出哪些申報表未審核簽字,哪些報表審核不認真,哪些稅務登記表填寫得不全等,將納稅監控工作前移到受理錄入環節,有效地提高了各項基礎征管工作的質量。同時為內部考評提供了新的途徑和依據,想查基層征管書面資料情況直接在計算機上就可實現,無需再到基層分局檢查。
5.科學管理,優化環境。對于辦公面積僅為1 200平米的區局,征管資料的擺放就占用了300平米。而且擺放很難做到規范、整齊,這樣就不利于征管資料的查找。如使用稅收征管資料電子化,既有利于稅收征管資料科學化的分類管理,又大大減少稅收征管資料的占用面積,可改善辦公條件,優化工作環境。
6.便民便己,綠色環保。在飛速發展的網絡時代,稅收征管資料的紙質報送顯得極為落伍。稅收征管資料采用電子報送,既減輕了稅務基層人員的實際工作負擔,又減少了納稅人紙質報送征管資料的不便,更為綠色環保增添一份色彩。
五、幾點建議
稅務征管電子化有如此之多的優點以及可行性,建議稅務部門應該盡快實現以電子為主、紙質為輔的稅務征管資料管理模式,切實為基層稅務人員減輕工作負擔。
1.依托CTAIS強大的業務信息量為基礎,充分利用各地征管數據集中的優勢,建立“一戶式”的電子征管檔案管理庫,實現集數據采集、過程監督、流程控制和分析查詢等功能于一體的“一戶式”的電子征管檔案庫,主要由設置、采集、掃描、紙質、傳遞、入庫、審批、調閱、查詢九大模塊組成。建立該系統應遵循以下要求:
(1)資料的采集遵循“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以及涉及征納雙方法律責任劃分的文書資料”為原則,實時反映征管資料的原始狀態,實現實時采集和上傳征管資料,能夠體現征納活動的全貌。
(2)按照統一名稱、統一標準、統一代碼、統一數據,建立與征管流程一致的稅收業務類別的征管檔案資料指標體系,實現對征管檔案的統一存儲和綜合運用。
(3)以征管檔案歸檔業務為標準,明確各業務資料收集范圍和職責,自動按照業務操作人員生成歸檔任務,并將其通過系統確定下來,有效避免多頭收集資料,重復報送資料的現象。
(4)建立征管業務資料傳遞功能,對需要傳遞資料的各項征管業務數據結合征管業務流程和資料傳遞的實際情況設置相關環節,解決目前資料傳遞手段落后,登記手工臺賬工作量大、效率低及出現問題責任不清的現狀。
(5)系統設立檔案三級審核制度,確保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實現對歸檔過程、歸檔結果進行有效的事前提醒、過程跟蹤和事后監督,徹底解決基層征管檔案歸檔存在的缺乏監督、責任不清的問題。
2.在稅收征管法中進一步明確征管數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經過征納雙方認可的電子簽名報送的各類電子資料,與紙質資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沒有實現電子簽名的各類資料且由納稅人簽字蓋章,并將具有法律效力的紙質資料納入紙質檔案管理。紙質檔案主要是為稅務行政訴訟提供必要的證據。
需對以下紙質資料實行延伸和查驗管理:對文書、會統、稽查、出口退稅、車購稅檔案按規定歸檔的紙質征管資料,作為征管檔案的延伸,只將結果納入電子檔案庫管理;對納稅人提供的由行政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實行查驗管理,如工商營業執照、技術監督部門提供的原件等,不再納入檔案管理,如核實不清的,由相關部門提供。
關鍵詞:稅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間,浙江省國稅系統緊緊圍繞“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新模式建設要求,堅持“探索、實踐、創新”的精神,沿著實現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這一主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國稅的發展優勢。進入二十一世紀,按照總局融會貫通地做好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國稅實際,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體制建設的新目標,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和探索。
一、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簡要回顧
在“九五”期間的后三年,浙江省國稅系統全面開展了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為主要特征,以規范稅收執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優化干部素質為主要內容的征管改革,構建了具有浙江國稅特色的“一項制度、四大體系”稅收征管格局,在縣市范圍內基本實現了總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基本實現了由稅務機關上門收稅向全面實行以納稅人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電話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組成的自行申報轉變。在稅款繳庫方式上,基本實現以預儲賬戶納稅為主的納稅方式。2001年,全省68萬戶納稅人中,采用電子申報的納稅人已達189524戶,其中使用網絡申報78472戶,電話申報111052戶;通過“稅銀聯網、實時扣款”方式繳庫的納稅人已達553194戶。
2.建立了“一體兩翼”的集中征收體系浙江省國稅系統在縣市區域內撤并了所有的基層稅務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統一設置辦稅服務廳(或少數延伸辦稅服務窗口),全省、國稅基層征收機構(場所)已從1995年的748個,減少到2001年的79個(其中征收局58個,延伸申報點21個)。系統人均征收稅款從1996年的88萬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萬元。
3.建立了監督機制健全的一級稅務稽查體系全省各級稽查局專職稽查人員已占干部總人數的30%.實現稅務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的內、外分離,即選案由選案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征管部門)為主,涉稅案件審理實行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法規部門)和稽查部門兩級審理。規范了稅務稽查行為,加大了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
4.建立了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監控體系實現縣市為單位的集中征收,計算機依托作用得到加強。省、市、縣三級DDN主干網全面建成。浙江國稅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簡稱ZT97)全面推廣,“金程工程”穩定運行,提高了稅收征管的監控能力和干部的計算機應用水平。
5.建立了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通過脫鉤、整頓改制稅務中介機構,完善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2001年,通過社會中介組織申報已達112547戶,納稅人滿意,社會中介組織也得到了發展。按照總局文明辦稅八公開的要求,在全系統統一推行政務公開,建立稅前、稅中、稅后的義務納稅輔導與服務體系。
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實現了浙江國稅稅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躍”,為我省國稅系統“依法治稅、從嚴治隊”提供了體制和機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國稅系統在全面實現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針對主要稅源集中在縣市城區、基層征收機構相對集中、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較高的實際,在提高稅收征收集中度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
1.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形式,與以往征管體制相比優越性明顯,是跨越式的一大進步。但是,我們在總結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時,展望當今世界信息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展望未來的國稅征管工作,特別是與總局新時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這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制約稅收征管信息化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縣市局需根據數據量配置不同檔次的小型機、服務器,投入較大,電子申報、銀稅聯網以及跨部門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較分散,系統與數據的安全性不容樂觀,在征收能力和納稅評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稅負的范圍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稅務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實行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機關、大基層的格局,但由于受傳統管理思維的影響,基層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內設機構、工作流程和服務窗口設置帶有機關化的趨向。工作環節從經辦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門、局長,到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職能迭加,制約了稅務行政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三是稅務行政管理有待規范。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稅收執法基本得到規范。但稅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夠高,人、財、物的管理仍相對獨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夠透明,有待進一步完善。四是納稅服務有待加強。需要統一規范和簡化辦稅程序,同時在網絡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務領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達到服務優化、管理強化的目的,在樹立國稅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麗水市局根據經濟薄弱地區稅源相對集中在縣城的特點,率先開展了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開全省國稅系統市地局長會議,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交流,圍繞在市地范圍內實行稅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處理、人財物集中統一管理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肯定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作出了擴大試點范圍的部署。會后,嘉興市局以試點單位的經驗為基礎,結合本地國稅工作的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市局、縣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人員配備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協調等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華、舟山等市局也著手進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準備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開由省局領導班子成員、部分市地局主要領導、省局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專題研究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關問題。通過認真的討論和分析,會議進一步統一了思想、明確了目標,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能調整、權限劃分、人財物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論證,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體系總體目標,從而為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當前征管與稽查之間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征管、稽查互動不夠
目前,征管與稽查系列的互動基本上僅停留在稽查處理情況反饋、稽查執行配合和管理移送稽查的淺層次上,僅滿足于稅務處理,提出稅收管理建議的不多,即使提出也難以落實。對如何直接利用征管、稽查工作中第一手資料來切實強化稅源稅基的控管,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工作還遠遠不夠,大量有效資源未能充分利用,管查合一的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信息交流共享的層次不高。
2、征管、稽查信息的增值利用水平不高
征管部門與稽查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溝通交流機制,不注重相互間信息交換。雖然在信息化管理平臺中建立了一系列的功能模塊,但基本上是單打獨斗,缺少橫向的比對稽核和自動監控。如何使數據信息“活”起來,發揮其應有的“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增值利用水平,還遠遠不夠,使屬地局對稽查部門查處的案件缺乏了解,稽查局也對屬地局日常稅收管理中發現的問題缺乏了解,不易有效地進行合作,導致征管、稽查難以形成合力,老問題依然故我,新問題不斷產生。
3、征管、稽查配合的具體操作規范尚未建立完善
一方面稽查部門提出管理建議的渠道雖然已經建立,但在部門配合、建議內容、文書格式、反饋方式和時限、傳遞程序、監控落實等方面缺少詳細的規定,使得多數管理建議難有落實,挫傷了稽查人員的積極性,以查促管的作用難以發揮;另一方面征管中發現的重要稽查線索仍靠人為主觀確認后傳遞,缺少客觀評價控制,隨意性很大,未按規定移送稽查的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一些重點稅源戶。
4、稅收政策執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統一
征管工作中由于稅收政策執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統一,常常造成移送扯皮的問題。由于對政策理解不同,造成是否達到移送稽查標準的認識不一?;椴块T側重執法打擊職能,稽查工作必須按稽查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難以達到管理部門只補不罰或少罰的期望值;征管部門側重于稅源蓄養及收入任務目標,加之考慮到日常管理型服務等方面因素,往往又怕移送,日常管理中發現的涉稅問題可以通過納稅人自查自糾或納稅評估加以解決的,即使按規定達到移送標準的,也不愿移送,產生稽查與征管執法力度不統一的問題。
二、加強征管與稽查協作的對策
針對上述稅收征管與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大力加強征管查各部門的協作力度,建立稅務征管稽查工作新的格局。
1、應及時分析、總結征管和稽查的工作經驗和教訓,定期進行案例交流和管理工作研討,共同分析征管、稽查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針對性的征管問題和征管中發現的帶有傾向性、苗頭性、大要案嫌疑的偷騙稅問題,并找出規律、科學總結,形成征管查工作要點,切實加強聯合管理,堵塞稅源流失漏洞,打擊偷騙稅違法犯罪行為,構建懲防并舉的管查互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自人力資源和專業資源的優勢,拓展互動深度,實現稽查機制和管理機制的優勢互補,取得互動機制上的深層次突破。
2、對征管、稽查信息進一步加以整合、加工,有效運用于日常稅源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去,發揮管查信息的指導、預警、監控功能,提高管理的針對性和稽查打擊的準確性。應進一步明確分工,細化職責,規定對管查信息增值利用的責任追究,建立可操作的增值利用質量考核辦法,并納入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實施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從機制上、制度上調動各級、各部門、各責任人員增值利用管查信息的自覺性和責任心,保障管查信息及時得到充分運用,互動工作機制得到不斷深化和完善,從而實現互動機制從靜態信息向動態管理轉變,實現稅收征管查在效率、作風、技巧、水平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提高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實現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構建“以管理服務型為主,稽查打擊型為輔”、以人為本的和諧征管查新格局。
3、整合信息化管理模塊,發揮計算機管理系統客觀、實時、高效的優勢,提高稅收管理的規范化、精細化水平。目前,稽查與征管的具體操作未能真正完全融合納入一個系統操作,交流共享平臺尚未完整搭建,亟須加以完善和改進。應將征管、稽查信息的客觀評價、判斷、交換和監控功能納入信息化管理平臺,實施機器自動管理,減少非正常的人工干預,通過稅收執法責任系統實時監控和自動考評,規范征管查稅收執法行為,從而不斷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達到征管查互動雙贏的目的。
4、進一步拓展管查相互協作的范圍和渠道,建立和健全管查聯評聯查的良好性互動機制,充分發揮雙方應有的職能,形成依法治稅的內部合力。同時還應強化國地稅、公安、工商、房產、土地、建設以及地方政府、街道社區等部門的互動力度,進一步提高部門協作進行稅務管理的水平,有效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和各部門的優勢資源,形成社會協稅護稅合力,形成“內外并舉,綜合管理”的工作思路,通過管查定期聯合執法,進一步突破現有機構隔閡,盤活人力資源,提升稅源管理水平和執法服務質量,提高及時預警和糾正納稅人涉稅問題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通過稅務與外部門定期協作治稅,拓寬稅收執法的廣度和深度,有效全面地共享社會涉稅資源,擴大稅收執法的社會影響,推動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不斷提高,營造“誠信經商、誠信納稅”的良好稅收環境。
稅務檢查與稅務稽查有什么區別?公安機關、審計部門為什么不能介入稅收檢查?多重檢查、多頭檢查究竟錯在哪里?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卻往往是基層稅收工作中的難點。本文試圖從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素入手,來解釋以上問題。
稅收法定是一項基本的稅法原則。它要求稅收行政過程當中所涉及的各方主體都必須依據法律事先確定的規范行事,在法定的范圍之內履行各自權利義務。由于歷史的原因,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收檢查領域并未得到很好的確立,在我國實行多年的財政、稅收、物價大檢查,使人們在習慣上把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的稅務檢查與審計、財政等部門涉稅監督活動混為一談,統稱為稅收檢查。觀念上的混亂,導致在實踐中部門間相互越權,呈現出了多主體介入、多種法律關系混雜的局面。同時,在稅務機關內部,稽查部門與征管部門關于檢查權限的劃分也是因地、因時而異,處在長期的震蕩與不懈的探索之中。
形成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新征管法學習讀本》一書中多次提及的“部門利益”之爭之外,我認為,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對稅務檢查所內含的多種法律關系缺乏系統的、學理上的分析。本文擬以稅收法定原則為基準,探討稅收監督權與管理權、以及稅收合法性原則與誠信原則等稅收檢查所涉及的多項法律關系。
一、
從程序法定看課稅調查與違法行為調查的區別
《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檢查權的目的,一是為了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申報行為是否真實,監督納稅人據實申報,依法納稅;二是調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無違法事實,為打擊、懲處稅收違法行為收集證據、依法追究違法分子的法律責任。因此,《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檢查,包含了針對所有納稅人的普遍意義上的“課稅調查”與針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調查”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主要是以確保依法征收為主要目的,而后者更側重于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由于在《稅收征管法》中,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檢查統一規定在“稅務檢查”這一章節當中,所以有的學者誤認為,這兩種調查適用相同的法律程序。其實,在現有的法律制度當中,盡管規定得不太明顯,但二者的適用程序還是有所區別的。稅收違法案件的調查是以課處行政處罰為目的,所以首先得適用行政處罰法的有關程序,并且,在《稅收征管法》的第54條第6款和第58條,也單獨就“調查稅務違法案件”設立了不同于一般的程序和權限。
并且,按照現行《稅收征管法》第11條“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義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以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的規定,在稅務機關內部,實施這兩類檢查行為的主體是相對獨立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對日常檢查定義為“是指稅務機關清理漏管戶、核查發票、催報催繳、評估問詢、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行為,是征管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并且就實施檢查的主體進行了以下原則性的區分:“征收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范圍要按照以下三個原則劃分:一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二是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三是專項檢查部署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由此可見,“違法行為調查”的案件查處職責,主要由稽查部門負責實施。
在手段的應用上,《稅收征管法》對“調查稅收違法行為”作出了持別的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違法行為調查時,除擁有了一般的稅務檢查時的諸多權限之外,還依法擁有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查詢權和錄音、照相等取證權。另外稅務機關還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所賦予的調查權,同時也要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
對稅收工作尤其具有重要意義的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關于證據保全的規定。例如在調查當中發現了違法嫌疑人私自記載的賬外賬、假發票、造假工具等等的物證,如果不及時控制,仍然留在違法嫌疑人手中,很可能被違法嫌疑人銷毀證據,使得日后的行政處罰因證據不足而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這一條款,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對這些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但必須注意的是證據保全的期限不能超過七天,稅務機關必須在七天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正如有的學者誤認為課稅調查與稅務違法行為調查適用相同的程序一樣,在稅務實務當中,確實存在忽視各條款的適用對象,錯認為只要是稅務檢查,就可以把稅務檢查章節中的所有權限都拿出來行使的現象。這些問題的發生,固然與基層人員對《稅收征管法》的理解程度有關,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的當初未就課稅調查與針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檢查從行政目的、二者之間執法措施上的相互關系(比如課稅調查當中的執法措施能否適用于稅收違法行為的檢查)、這兩類稅收檢查的外在區分標準等問題作出清楚的規定,至少是在條文上區分不太明顯。盡管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們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這樣的內部工作制度對以上問題進行調整,但這種工作制度只能對內部的稅務人員產生約束力,而不是約束納稅人和法官的普遍意義上的法,所以有必要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對這一部分內容加以完善。
二、從主體法定看稅務檢查與刑事犯罪調查的區別
稅務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事實所作的單方面強制了解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涉及面廣,直接影響到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由法定機關遵守法定的程序進行?!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臈l明確授權稅務機關為法定的稅務檢查實施機關,因此,除稅務機關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依據《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扣繳行為進行檢查。
稅務檢查與涉稅刑事犯罪調查的區別。在涉稅刑事犯罪案件和調查過程當中,公安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扣繳稅款情況擁有強制調查的權力,但公安機關所進行的刑事調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進行,并且只能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稅務人員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是以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而公安機關進行的犯罪調查是以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打擊犯罪為目的的,所以這二者之間在執法主體、法律依據、適用對象、調查的程序、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別,不可相互替代。稅務檢查所適用的是純粹的行政程序,檢查中所收集到的資料只能作為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或課加行政處罰的依據,而不能直接作為刑事訴訟中判罪定刑的證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過程當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當事人犯罪的資料,必須依法移交給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依法核實后才可以作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
而稅收犯罪調查是以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日的,調查取證圍繞著怎樣把偷稅分子送上法庭、最終定罪判刑而展開,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調查只能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不能針對一般的納稅人。另外,審計部門順進行審計過程當中也可能會涉及納稅人的稅收問題,但同樣這種活動也必須嚴格按照審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不能把審計機關的涉稅審計活動理解為稅務檢查。稅務檢查過程當中一些稅務機關所獨有的權限,比如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措施就只能由稅務機關行使,公安機關、審計部門都沒有這樣的權力。
三、 從義務法定看越權檢查
接受稅務檢查的相對人只在法定的范圍內負有接受、配合檢查的義務,超出法定范圍的檢查,當事人有權拒絕。《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當中,擁有賬簿、憑證檢查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的實地檢查權,郵政、交通企業的查證權,存款賬戶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采取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措施權等多項權力,但在具體的檢查過程當中,稅務機關必須區別不同的對象依法行使這些權力。
《稅收征管法》規定,賬戶檢查權和采取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措施權就只能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行使,而不能針對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檢查權就只能針對稅收違法案件的涉嫌人員和個體工商戶行使;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的托運、郵寄商品、貨物查證權就只能針對納稅人行使,而不能針對扣繳義務人行使。
這些區別,盡管在《稅收征管法》的條文上表現得非常清楚,但在實務當中,往往受到執法人員的忽略。不仔細區分對象,籠統地認為,只要是《稅收征管法》所列出的,就是自己可以行使的執法手段,而不認真體會每一法條的立法宗旨。
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接受稅務檢查的相對人依法負有如實提供資料、如實回答有關問題、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等義務。稅務檢查不同于征稅行為或處罰行為,不直接對相對人的財產權利作出調整,但稅務檢查必然要求相對人在時間上、人力上、場地占用上給予配合,會對相對人的正常經營或其他活動產生重大的影響,在法學上把納稅人的這種配合稱之為忍受的義務,既然如此,這種義務就必須是依法規定,并要有一定的限度。因此,相對人只服從依法擁有檢查權的稅務機關的檢查,對其他不具有稅收檢查權的部門、單位或個人違法進行的“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相對人有權拒絕。
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必須和被檢查的納稅人之間存在法定的管轄關系,也就是說二者之間存在依照稅法確定的征收與繳納關系。有權實施稅務檢查的機關一般是指辦理稅務登記的所屬稅務機關及其上級稅務機關和納稅行為發生地的監管稅務機關及其上級稅務機關。在特殊情況下上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的需要,有權指定檢查機關,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多見的交叉檢查,就屬于因上級機關授權指定而發生的檢查權的暫時轉移。但交叉檢查中非稅收管轄稅務機關取得的檢查權來自于上級機關的授權,是臨時取得的,只在上級機關授權的期間和授權事項的范圍內有效,隨著交叉檢查活動的結束,非稅收管轄機關就無權再進行檢查,否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就有權拒絕。
四、 從誠信原則看多重檢查
誠信原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條重要原則,它在稅收法律關系當中能否適用、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在日本的稅法學研究中,有的學者認為,在稅法領域,居于主導地位的是合法性原則,稅務機關的使命在于嚴格貫徹執行稅法、無權減免納稅人的稅收。因此,即使是已經生效的稅收決定,如果在事后發現是錯誤的,也應當立即糾正,而不能使在保護納稅人方面已經形成的合理期待或信賴有絲毫影響,從而使誠信原則在稅收執法領域的存在遭受質疑。
而大部分學者則認為,誠信原則是一項公法和私法領域都應當遵從的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與誠信原則是一對相互對立但又統一于稅收法定原則之內的法律關系,是稅收法定原則兩個不同的側面,都是服務于維持稅收法律關系的穩定、保障良好的稅收秩序、體現法律正義這一目的的。是否適用誠信原則,取決于在個案當中,合法與誠信這兩大價值哪一方更能體現法的正義,更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稅收秩序。
在我國的稅法學說當中,也有類似的觀點,認為為了保障公平正義,進行個別救濟,可在個別情況下,對合法性原則的適用給予必要的限制,誠信原則優先適用。
關于誠信原則的適用條件,日本的一個權威判例指出,誠信原則的適用實質上是以犧牲其他納稅人在稅法適用上的公平與平等為代價的,所以必須慎重,除非滿足以下四點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條件,才能提及是否考慮適用。(1)構成納稅人信賴對象的是稅務機關“正式的意見”;(2)納稅人因基于對該“意見”的信賴進行了相應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3)隨后稅務機關所作的課稅行為違背了先前表示的意思,并且該行為會給納稅人帶來經濟上的不利后果;(4)在這一過程當中,沒有任何可以歸責于納稅人的事由。在滿足以上要件的情況之下,稅務機關的課征行為就應當對已作出的意見及規范不得更改,或者,如果要更改就要對由此給納稅人帶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誠信原則對稅務檢查的指導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多重檢查,二是對檢查結果的處理應當考慮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目前,我國稅法學界關于誠信原則的討論,主要是圍繞信賴利益的保護展開的,關于這一點,盡管學者們參考外國稅法的有關學說,提出了多種適用標準和原則,但按照我國《稅收征管法》第52條及其實施細則第80條的規定,目前對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僅以“不得加收滯納金”為限,從原則上是否定納稅人以信賴利益為由對抗稅務機關的征收權的。
與學術界所關注的焦點不同的是,官方對誠信原則的實踐重點放在了如何限制重復檢查這一點上。正如同一份文件所指出的“稅務檢查政出多門,多頭指揮,互不協調,層層縱向檢查,同級橫向檢查,各自為政,互不認可;檢查缺乏規范性,工作方法簡單,有的檢查同一問題,結論各異,處理不同,甚至相互抵觸”。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已經給稅收工作帶來了嚴重的危害,這種危害不僅僅表現為加重納稅人負擔這樣一種物質的損失上,更為嚴重的是,頻繁的檢查無疑會動搖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賴,使稅收法律關系陷入一種長期的不穩定狀態,這是與稅收法定原則的宗旨相違背的。
正是基于這樣一種針對現狀的反思,政府部門逐漸認識到誠信是構筑良好經濟秩序所必需的寶貴資源,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文件限制檢查的次數。1999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以及國這有稅務總局等10個部委,聯合下文,要求“稅務機關對同一企業的稅務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002年9月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85條也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2003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文推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提出要“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這可以說是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地把誠信原則作為稅法當中的一條重要原則確定下來。并且該文件的第十一條規定,對A級納稅人,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把免除稅務檢查作為彼此誠信的主要標志。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稅法對誠信原則的接受,主要是通過限制檢查次數來進行普遍的,預防性的誠信保護。但這些避免多重檢查的規定僅僅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它可以成為稅務機關的義務(相對于上級機關的服從義務)性條款,但并不能由此成為納稅人的權利性條款。也就是說,對于納稅人來說,這并不能上升為法定的權利,納稅人并不能因為自己已經接受了兩次檢查,就可以抗拒第三次的、第四次的檢查。而且,造成多頭檢查、多重檢查的根本原因在于稅務機關內部職責設計、稅收任務管理等等體制性的因素,過錯的責任很難定到某個稅務機關或者是某個人身上。簡單地說,在多個稅務機關的檢查都于法有據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是不是有鼓勵“先下手為強”之弊?
既然稅收信用能夠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那么,誠信原則對征納雙方的約束也就應該是雙方的。如果納稅人的行為與誠信原則相違背,就會被取消稅收優惠,或者受到行政、刑事的制裁,也就是說,納稅人遵守誠信的義務是由相應的法律手段來確保履行的。與此相對,我們也應當在稅務檢查中肯定納稅人的誠信利益,規定對同一事項,在納稅人申報之后經過稅務檢查的,在此之后的稅務檢查中除非發現新的可以歸責于納稅人的原因之外,稅務機關不得再作出加重處理的變更。也就是說,在納稅人無過錯的條件之下,重復的稅務檢查只能意味著國家稅收的減少。這樣進行檢查的稅務機關事先就明白他所將要進行的最終不能有所“成果”的話,其檢查的動機就會有所克制,選案工作因此會較為慎重。稅務檢查的行政目的在于確保稅收秩序和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決不能偏離這一目的無休止地探求合法的界限,因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長期的信賴關系也是一項重要的執法資源。承認納稅人對第一次檢查擁有有的誠信利益,是從根源上防止多重檢查的“防洪堤“。
只有可訴的權利才是真實的。我們在看到限制檢查次數的相關制度對于保護納稅人的誠信利益所起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更應當認識到,肯定納稅人對于初次納稅檢查所產生的誠信利益,讓誠信利益上升為可訴的權利,才是解決多頭、多重檢查問題的根本所在。
參考文獻資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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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產品銷售發票稅收管理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可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開據和使用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由收購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第二種是:非農戶企業、農場、林場、開發公司銷售自產農產品或經過對農產品生間加工后銷售農產品使用的貨物銷售發票。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是享受免稅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是由企業開據的,一些收購農產品的企業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漏增值稅,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銷售假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以謀取個人私利,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這也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如何規范、監管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已經成為增值稅管理中我們巫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1.完辱農產品箱德發票的管理,區別兩種發票的性質
一個農產品加工企業他既是免稅農產品的采購者也是銷售再加工農產品的銷售者,農產品采購的發票是可以抵扣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經過加工后的農產品的銷售是應稅產品,是要交納增值稅銷項稅的,那么農產品加工企業自行填開農產品采購發票他的隨意性非常大會出現如下問題:農產品加工企業在開據發票過程中存在一處收購數家或數十家產品只開一張發票的現象,并且多為現金交易,收購業務的真實性難以核對也為虛開代開收購發票提供極大的可能,也給稅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及調查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由于農產品收購企業手中持有發票,一些企業利用現行增值稅進項、銷項相抵的特點,采取提前或滯后的方式調節當期應稅額,人為調整稅款以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有些企業采取少購多開增加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使企業成本加大逃避企業所得稅的征繳,有些農產品加工企業通過高開收購農產品價格,虛開農產品采購發票,使企業虛贈產量、加大出口銷售額,以達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目的。把農產品收購發票交給企業自己管理很難能做到公平稅負以法納稅,這如同法官給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監管。
2.分析農產品收購發票存在問題的原因
農產品生產范圍大而又零散,他的價格浮動也大,農產品質量也參差不齊,這給農產品收購企業虛開代開發票有了可乘之機,還有些企業在購進農產品時人為地低價高開,給稅務部門的監管造成了很大困難,稅務部門在稽查企業賬載購入農產品數量、價格時由于人手少也無法一一查對庫存原材料的數量和金額,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現行稅收的漏洞和稅制的不完善,在工作中我們也發現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自產木材林產品發票進行銷售活動,使一些正常加工經營木材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在購入農產品木材發票入帳問題上很難處理,他們通過電話比對認證,甚至出差到發票開出地稽核發票的真偽。究其原因是我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游離了我國增值稅的征管范圍,目前稅務部門沒有認證比對農產品銷售發票的程序和系統,筆者認為既然農產品銷售發票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并可抵扣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建議稅務部門盡快開通農產品銷售發票認證比對系統,做到與增值稅發票一樣進入國家金稅工程,就是暫時不能開通農產品銷售發票認證比對系統,也要在農產品發票防偽上多下點功夫,讓不法分子沒有可乘之機。
3.改革企業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方法。加強稅收征管
【關鍵詞】稅收 管理 工作
一、目前稅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管理趨于粗放型,稅收管理大戶小戶一把抓。重點稅源分散在各個分局,加之管理人員能力有限,造成稅源管理無法實現精細化。同時,當前稅務隊伍面臨人員結構不合理,整體干部隊伍老齡化,很多同志已經很不適應當前稅收改革的步伐。
二是基礎管理工作不扎實,漏征漏管現象比較普遍。主要原因是一線管理人員的工作分工不合理,人均管戶量太多,管理區域太大造成的。在農村基層分局,有的區域劃片太大,有些地方一個稅收管理員負責整個鄉鎮的農村稅收,涉及方圓幾十平方公里,戰線太長,管理人員的不少工作時間都花在路上,有效工作時間較少,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上只能顧及到目標明顯、規模較大的納稅人,從而造成漏征漏管現象比較普遍。
三是監控管理工作不到位,稅源底細不清情況不明。近年來,各級國稅部門不斷加大對辦稅服務廳的投入,完善了電腦等硬件設施,配備了精干人員。同時,征管網絡互聯等現代化征收手段的應用,“一窗式”、“一站式”服務的推行,大大方便了納稅人。納稅服務的優化,拉近了與納稅人的距離,但在某種程度上,管理部門與納稅人的正面接觸則日益減少,管理人員放松了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和稅源狀況的監管。
二、如何實現稅源管理專業化
(一)市級強化大企業管理
在市級稅務部門設置大企業管理(科)局,將轄區內納稅大戶、重點行業企業、外資企業、大型集團企業等重點大型企業統一由大企業管理(科)局管理,重新安排納稅服務、日常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和納稅評估等執法主體,積極擴大數據采集范圍,在企業納稅申報和重點稅源監控報表基礎上,配合管理人員下戶實地核查,切實掌握企業詳實資料,并建立同行業企業對比數據庫,制定同行業標準指標,對企業數據實時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稅款質量。
(二)縣(區)局優化中型企業管理
中型企業是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各縣(區)稅務局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為標準,建立企業分類管理底冊,統一設立管理規則、流程。從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開始就跟蹤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通過發票管理、利潤核定、進項稅額對比等多個方面數據對比并結合行業標準發現異常企業,對納稅異常企業實行管理員交叉評估和實地核查制度,運用微觀稅源管理辦法優化中型企業管理。
(三)稅務分局規范小型企業和零散稅收的管理
將轄區內小型企業納稅人劃分管轄范圍,連同轄區內零散稅收分配給各基層稅收管理員。稅收管理員對劃定范圍內的小型企業和零散稅收承擔稅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納稅人稅收底冊的建立、日常巡查巡訪、稅收約談、納稅評估、稅事提醒及提供其他稅收服務等工作。稅收管理員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企業涉稅指標進行測算,發現如稅負異常、原材料庫存異常、用電量異常等情況要及時進行檢查,重新核定納稅人營業額。
三、稅源管理主體專業化的要求
一是完善人力配備。將具有中高級專業等級、“三師”資格的人員以及高層級復合型人才等充實到大企業管理局,負責大企業管理、行業管理以及反避稅等專業化管理程度高的崗位;加大業務培訓,稅收管理員平臺、“六員”能手業務骨干等培訓班,組織開展崗位達標競賽;通過稅收管理業務檢測考試,選拔綜合業務素質較好的人員,充實到縣區局稅源管理層。把一些歲數偏大,計算機應用能力較弱,但是零散稅收管理經驗豐富的管理員充實到基層鄉村分局一線,使大家人盡其能,發揮最大的潛能,調動大家的工作積極性。
關鍵詞:稅務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稅務登記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庇^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薄芭嘤枡C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抖悇盏怯浌芾磙k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傊?,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