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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增值稅條例;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全面實施。新增值稅條例對納稅人日常涉稅業務息息相關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二是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例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業由6%、商業由4%統一降至3%。基于增值稅政策的這些變化,尤其是征收率的變化,必然會導致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改變。
一、兩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認定的劃分標準
按照新條例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一是年銷售額標準,即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低于該標準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二是會計核算標準,即低于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第一條標準是定量指標,而第二條標準則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具體稅收籌劃
有人認為,問題的關鍵是要看企業的“增值率”,即企業增值額(增值額=不含稅銷貨金額-不含稅進貨金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應適用簡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增值率越低,則越應適用憑票抵扣計稅方法(即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納稅)。因此,現實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稅負平衡點”,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業適用簡易征收率比較合適。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業適用憑票抵扣方式比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業生產經營對象是普通稅率的商品,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設“稅負平衡點”的增值率為R,根據“稅負平衡點”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當企業的增值率R(增值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大于21.43%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當企業進銷適用稅率為13%時,企業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
其實,企業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中選擇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說,要使企業的整體稅負最低。所以,從整體稅負來說,上述以兩種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稅負不同為依據進行選擇是不恰當的,僅從增值稅稅負的角度考慮問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稅是價外稅,故企業增值稅稅負的大小與企業的稅后利潤并無相關關系,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方案主要通過影響企業的收入、成本來影響企業凈利潤。
那么,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方案是如何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當企業的銷售對象(即客戶)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顯然,X>0,故P1-P2
舉例如下:
例1: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0萬元,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34)×(1-25%)=49.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00)×(1-25%)=75萬元。
“例1”中銷售公司的增值率為50%,明顯大于21.43%,若按所謂的“稅負平衡點”理論,該公司本來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有利,而實際上,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較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反而多得凈利潤金額為25.5萬元。
分析二:當企業的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的不含稅收入為Y×1.17÷1.03,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當P1-P2=0即Y≈1.25X時,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稅后凈利潤相同;當Y>1.25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1.34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
舉例如下:
例2: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9萬元(為方便計算),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234)×(1-25%)=87.7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00)×(1-25%)=81.75萬元。
“例2”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00=1.545>1.25,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有利(顯然87.75萬元>81.75萬元)。
例3:假設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改為260萬元,含稅價款變為304.2萬元,其他的條件與例2相同。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304.2)×(1-25%)=35.1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60)×(1-25%)=36.75萬元。
“例3”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設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為a,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對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aY×1.17÷1.03元,企業對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1-a)Y元,企業的進項稅額都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計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顯然,a的取值范圍為0≤a≤1。當a=0,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P1-P2=-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①相同,印證了“分析一”的內容;當a=1,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②相同,印證了“分析二”的內容;當0
從上述分析可明顯看出,企業的納稅人身份選擇主要取決于客戶的納稅人身份與進銷價格比兩個因素,而非所謂的增值稅“稅負平衡點”理論。當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當企業的客戶為全部小規模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由于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兩種:一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7%,且進銷價格比大于25%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二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3%,且進銷價格比大于34%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
當企業的客戶部分為小規模納稅人、部分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與a的比值(a為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業具備新增值稅條例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為前提條件的,即企業既可以選擇按一般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也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若企業不具備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的認定條件,則只能按照規定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進行會計核算,上述稅收籌劃不適用。
(作者單位:福建省中心檢驗所)
關鍵詞:企業 稅收政策 納稅籌劃
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在市場的激烈競爭中保持不敗,就需要對企業的銷售、財務等進行全方位、有效地管理籌劃,以達到提高企業經營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的目的。任何經營主體都免不了要交稅,而稅負水平的輕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運營成本的高低。因此,在當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多企業已經開始認識到了進行納稅籌劃的重要性,一個企業引進納稅籌劃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還不夠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法律依據受到稅收政策比較大的影響,因此,從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作為研究企業納稅籌劃的著手點,更有利于進行納稅籌劃研究。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概念
(一)納稅籌劃的定義
企業的納稅籌劃指的是企業在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中的涉稅活動進行規范、合理的規劃,以使企業達到少繳稅的目標。企業的納稅籌劃本質上是企業的一種管理活動,而且屬于財務管理。企業的納稅籌劃項目的開展,需要綜合考慮企業內部的各方面因素,尤其需要考慮企業的財務因素,以制定最佳的納稅籌劃為目標。企業的納稅籌劃和偷、逃稅收有著本質的區別,企業的納稅籌劃的前提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偷、逃稅收的本質就是違反了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另外,兩者所產生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企業的納稅籌劃能夠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而偷、逃稅收因為違反了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因此面臨著罰款,甚至是吊銷營業執照的后果。
(二)納稅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企業的經營者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允許下進行的,因此,納稅籌劃的首要特點就是合法性。如果企業進行通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投、逃稅收的行為,也不能稱之為“企業納稅籌劃”。
2、預見性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可以預見到實施納稅籌劃后的成果。因為企業的納稅籌劃是有據可循的,并非企業經營者一廂情愿的行為,正因為企業納稅籌劃的預見性,才讓越來越多的企業引入納稅籌劃。
3、目的性
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了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以達到企業稅收成本最低化的目的。
二、稅收政策下企業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
企業的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的本質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當中,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將會弱化,政府的職責是根據實際的需要制定出稅收法律法規,然后,政府只能運用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企業實施納稅籌劃的可行性主要體現在:
(一)稅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我國雖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為企業納稅籌劃的實行提供了越來越成熟的條件。稅收政策分為總的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政策,總的稅收政策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具體的稅收政策則經常會有變化或者調整。但即使政策會有變化,但仍在的一定期間內是穩定的,并非出于無時無刻在不斷變化的狀態。
(二)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為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稅收既然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也就意味著國家實施何種稅收政策,怎么征稅都是政府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的行為。既然如此,那么,企業也就可以根據這種宏觀調控的導向性,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三)稅收政策在不同地區,以及行業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
這些差別就為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南北、東西都非常的不平衡,政府不可能在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政策,無論稅收政策多么的嚴密,企業的稅負水平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時期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這些差別的存在就為企業實施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
三、在稅收政策下的企業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由于我國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印花稅等數十種稅種,本文為了具體探討稅收政策下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選擇營改增、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進行闡述。
(一)在營改增稅收政策下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
營改增的稅收政策首先在我國的上海進行試點了,通過對上海地區企業營改增過程中的經驗,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來說可以降低企業的稅負。
1、利用試點和非試點地區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如:甲公司在試點地區納稅,乙公司在非試點地區納稅,同時為境內的丙公司提供境外的廣宣服務,甲公司取得的丙公司的支付的收入50萬元,乙公司取得丙公司支付的收入50萬元。丙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可免征增值稅。因此,甲公司取得的50萬元廣宣服務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由于乙公司在非試點地區,所以應當繳納營業稅。如果丙公司選擇甲公司的,如果甲公司也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就可以為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丙公司可以以此進行抵扣。所以,如果要將廣告業務投向境外的話,對于丙公司而言,選擇甲公司是明智之舉。
2、通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身份轉變進行稅收籌劃
假設A公司是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為B公司提供應稅服務,取得收入600萬,稅率是6%,則其營業稅及附加為約37.36萬。再假設A公司分立為a和b兩個公司,a和b公司均為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應稅服務的400萬由a公司提供,200萬由b公司提供,則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為:a約為12.82萬,b約為6.41萬,合計約19.23萬。由上可見,同一業務收入,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 稅額小于一般納稅人。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業務分拆。新設公司等方式享受3%的增值稅稅率。
(二)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下企業的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種,企業的利潤受到所得稅優惠政策很大的影響。
1、 運用減免稅項目優惠條款
如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還有企業在從事蔬菜類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家禽的飼養等其他農業生產項目中也適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2、 運用減稅比率優惠政策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符合相應條件的小微企業,比如工業企業,如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30萬元,且其員工人數未超過100人,總資產額未超過3000萬元;或者其他類型的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30萬元,員工人數未超過80人,總資產額未超過1000萬元。以上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例》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闡述,企業結合當前的稅收政策,根據納稅籌劃的特定,綜合分析實施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我國當前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營改增以及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約企業稅收成本的目的,更好的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企業利潤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8—0019—02
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八個方面著手進行土地增值稅籌劃:
一、“增加銷售環節,降低增值率”籌劃法
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外購不動產在銷售時實行余額納稅,自建不動產銷售時以購買者支付給納稅人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按此方法納稅的籌劃思路是:利用二次銷售降低土地增值額,適用較低的土地增值稅率,節約稅款。
例如:A公司原購入土地成本1 500萬元,現準備6 500萬元出售給C公司。如果直接出售,應納營業稅(6 500—1 500)*
5%=250萬元;應納附加稅250*(7%+ 3%+2%)=30萬元;扣除項目合計1 500+250+30=1 780萬元;土地增值額6 500—
1 780=4 720萬元;土地增值率為4 720/1 780=265.16%;土地增值稅為4 720*60%—1 780*35%=2 209萬元;利潤為6 500—
1 780—2 209=2 511萬元。
如果利用二次銷售,A公司先將土地3 500萬元銷售給全額子公司B,應納營業稅(3 500—1 500)*5%=100萬元;附加稅100(7%+3%+2%)=12萬元;扣除項目合計1 500+100+12=
1 612萬元;土地增值額3 500—1 612=1 888萬元;土地增值率1 888/1 612=117.12%;土地增值稅1 888*50%—1 612*15%=
702.2萬元;利潤3 500—1 612—702.2=1 185.8萬元。
B公司再以6 500萬元銷售給C公司,應納營業稅(6 500—
3 500)*5%=150萬元,應納附加稅150(7%+3%+2%)=18萬元;扣除項目合計3 500+150+18=3 668萬元;土地增值額6 500—
3 668=2 832萬元;土地增值率2 832/3 668=77.2%;土地增值稅2 832*40%—3 668*5%=949.4萬元;利潤6 500—
3 668—949.4=1 882.6萬元。
增加銷售環節二次銷售,給企業增加利潤1 185.8+1 882.6—
2 511=557.4萬元,降低了土地增值率,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二、“臨界點”籌劃法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照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里的“20%的增值額”就是“臨界點”,我們可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對此進行納稅籌劃。
增值率是增值額與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改變增值率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合理定價,如在銷售過程中增值率略高于各稅率檔次交界的增值率,通過適當降低價格可以減少增值額,降低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從而減輕稅負。二是增加扣除額,主要是通過加大投入來提高市場競爭力。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我們應該花費心思在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上做文章,通過改善住房環境,一方面適當增加了扣除項目,另一方面增加了開發項目的附加值,消費者滿意,售房速度也會加快。所以說開發商要通過合理的定價和加大投入,才能在競爭中以高質低價占領市場。
三、費用轉移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費用即期間費用是不以公司財務賬面“期間費用”的實際發生數扣除的,而是以利息作為一定條件按房地產項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因此,我們可以事前籌劃,進行組織人事及行為準則等方面的準備,把期間費用轉移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成本中去。例如,期間費用中屬于公司總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它的實際發生數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沒有任何意義,而屬于每一個房地產項目的人員發生的這些方面的費用都應列入開發成本中,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個方向,即在組織人事上把總部的一些人員下放或兼職于每個具體的房地產項目中去,使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錢開支的情況下,期間費用少了,開發成本增大了,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增大了。
四、收入分散籌劃法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時,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若能設法使得轉讓收入變少,從而減少增值額,顯然是可以節省稅款的。
在累進稅率制下,收入分散節稅籌劃顯得更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分散化是這一方法的關鍵。一般常見的方法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從整個房地產項目中分離,如房屋土建工程完成后的各項設施。當住房初步完工但還沒有安裝設備及裝潢、裝飾時便和購買者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接著再和購買者簽訂設備安裝及裝飾、裝潢合同,則公司僅就第一份合同上的業務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的業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計征土地增值稅,這樣就使得應稅收入減少,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一)2012年40號文與2013年11號文的比較分析
2013年11號文規定,如果企業在2012年40號文生效前以簽訂政策性搬遷協議,但是搬遷清算尚未完成時,企業可以在重新建設或者恢復生產這一過程中購置的資產就可以看作是搬遷支出,就能從企業的搬遷收入中扣除出去,余額按照規定,作為重置資產進行折舊或攤銷。因而企業搬遷所得清算將會降低,并且折舊或者攤銷的基礎也有所下降。并且根據2013年11號文第十五條規定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政策性搬遷企業既可以將虧損彌補的期限延長,還能夠保障企業資金的流轉,利于企業占用資金。
(二)具體案例分析
以某公司為例,該公司在2013年9月份需要進行搬遷項目的匯算清繳,因而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7000萬元,搬遷支出花費600萬元,而購置設備花費2800萬元,購置房屋花費2700萬元。其中假設購置的設備、房屋沒有凈殘值,其中設備折舊年限為5年,而房屋的這就年限為20年,企業所得稅率以25%計算。按照以上兩文件進行計算,具體體現為以下兩種方案:其一,7000萬元(搬遷收入)-600萬元(搬遷支出)=6400萬元(搬遷所得)。該企業按照2013年企業所得稅率繳納所得稅為6400萬元X25%=1600萬元。并且按照這就年限,重置資產在使用年限范圍內逐年遞減所得稅額。其二,7000萬元(搬遷收入)-600萬元(搬遷支出)-2800萬元(重置設備)-2700萬元(重置房屋)=900萬元(搬遷所得)。那么該企業在2013年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900萬元X25%=225萬元,并且不需要在今后的年限內進行重置資產的折舊攤銷。(1)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該企業在2013年按照方法二可以減少流動資金1375萬元,這樣就為企業的重建與恢復中提供了大量的資金保障。不僅如此,從資金的時間價值層面來說,方案二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的資金,進一步支持企業的發展。(2)根據2013年11號文的相關規定,企業可以針對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攤銷與折舊的方法。以下內容以方法二中計算的搬遷所得900萬元為基礎,進行相應計算。這樣一來,計算出折舊與攤銷資產占重置資產的比例為16.36%,因此折舊房產價值可以得出為2700萬元X16.36%=441.82萬元,如果依照前文提出的折舊期限為20年的話,那么每年折舊為22.09萬元;以此類推,設備每年折舊為91.616萬元。那么根據稅法的相關要求,可知每年該企業在重置資產應該計提折舊數額是113.71萬元。也就是說每年該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可以抵消的折舊計提費用為113.71萬元。如果根據全部該企業全部的重置資產以最短的折舊和攤銷年限為基礎進行計算的話,將900萬元計算到設備之內,因為設備的折舊年限為5年,所以900萬元/5=180萬元為每年該企業在稅前可以抵消的攤銷與折舊費用為180萬元。通過對上述兩種方案進行比較可以得出,第二種方案是在加速折舊的基礎上進行的,可以直觀的體現出其合理性與經濟性。所以說根據2013年11號文的原則,企業需要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以便保障企業最大利潤,而第二種方案無疑是最恰當的選擇。
二、結束語
關鍵詞:納稅籌劃
一、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合理安排
按照稅法規定,在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下,不同的業務情況需要繳納不同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
1.兼營業務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征稅方法,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產品或勞務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稅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以貨物銷售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對于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而言,如果將涉及貨物和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合并征收增值稅,加大了增值稅稅基,增加了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涉及營業稅的項目無進項稅額抵扣,或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則宜將混合銷售行為轉化為兼營行為。
二、企業銷售中有關折扣的納稅籌劃
稅法中對折扣的劃分有四種:即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實物折扣和現金折返。企業在選擇促銷手段時,一方面應考慮其市場營銷效果,同時也不能忽視其稅收成本,否則可能造成得不償失的結局。
[例]某百貨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貨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利潤率為50%.銷售價格均含稅,成本不含稅。本月為了促銷,擬采取折扣銷售方式,現有四種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方案二: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贈送價值為60元購物券(不含稅成本為40元),可在商場購物;
方案三: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返還現金60元;
方案四: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在10天內付款,給予30%的折扣,在30天內付款不給折扣(若消費者選擇該方案的話,假設一般在10天內付款)。
現有一消費者購貨價值為200元,則百貨公司選擇哪種方案最有利?現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銷售毛利為:200×70%/(1+17%)-200×(1-50%)=19.66(元)
(3)應納企業所得稅:19.66×33%=6.4878(元)
(4)稅后凈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銷售毛利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稅后凈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貨公司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顧客得到60元的優惠,商場贈送的60元應是不含個人所得稅的,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1)贈送現金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0%)×20%=15(元)
(2)商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對外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后的利潤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
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稅后凈利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該消費者選擇在第九天付款,則消費者享受的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該百貨公司應納增值稅額與第三種方案的計算結果相同,即為12.06元。
(1)企業毛利潤=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稅后凈利=7.33(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同樣價值的商品,由于企業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和收益額也不一樣。比較而言,方案一(折扣銷售)最優,方案三(返回現金)最不可取。
三、代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
其一,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按照生產企業制定的市場價格代銷其產品,根據實現銷售的商品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產企業收取手續費。這種手續費收入對中間商而言是一種勞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其二,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和生產企業約定一個協議價,如果產品可以銷售出去、雙方按照此協議價結算。雖然不墊付資金這種銷售是代銷,但中間商所獲取的收入來自于商品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這兩種代銷方式下,中間商都能夠獲取一定的收入,但這兩種收入的稅收負擔卻不同。假設兩種方式下,中間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種方式稅收負擔更輕一些,中間商獲取的純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說中間商應選哪種代銷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種新食品,產品銷售狀況不佳,該制造公司決定委托某商業公司代銷其產品,并借此打開銷路。待選的方案有兩種:
方案一:商業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價格10元/個對外銷售,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實際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同時商業公司根據代銷的數量和銷售額,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續費。預計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其手續費收入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業公司與食品制造公司約定交接價格為8元/個。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約定的8元/個的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商業公司按照10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實際售價10元/個與協議價8元/個之間的差額,即2元/個歸商業公司所有,假定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仍為10000件,則商業公司每月取得進銷差價也為20000元[(10-8)×10000]。
兩種方案中,商業公司每月毛收入額均為20000元,但兩種方案下公司的稅收負擔和凈收益額是不一樣的,具體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公司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100000元(10×10000)及銷項稅額17000元(100000×17%),同時要支付商業公司手續費10000元,所支付的手續費作為銷售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產品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為B,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P,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應納增值稅=17000-P(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應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費者最終以10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產品并承擔了全部增值稅負擔,消費者總支出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銀行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80000元(8×100000)及銷項稅額13600元(80000×17%)。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以及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同方案一,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3600-P(元)
(2)所得稅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業公司在此代銷業務中,相當于購進成本為80000元,銷售收入為100000元,該公司應對此代銷業務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則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稅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
關鍵詞:稅收籌劃 避稅 發展 途徑
引言
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納稅人更應該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稅務有關部門需要加強完善稅務籌劃工作,提高稅務籌劃工作的實行力度,解決好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為題,提高稅收籌劃回報的效益。我國稅收籌劃工作相對于西方國家來說,起步較晚,雖然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意識增強,但是稅收籌劃理論和實務發展相對落后,如概念區分不清、稅收政策體制不完善、籌劃方法與途徑不適應企業發展的環境、缺乏征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等,嚴重制約了我國稅收籌劃的深入發展。
一、稅收籌劃三層次簡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與特征
目前對稅收籌劃的定義雖然表述上存在差異,但是表達的內涵基本一致。從微觀上說,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實行實際納稅義務之前對納稅負擔做出的最低選擇;從宏觀上說,稅收籌劃指的是經濟實體通過合法途徑合理籌劃經營與財務活動,達到最大限度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行為。
稅收籌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操作的,這是稅收籌劃與逃稅、偷稅的本質區別,是稅收政策應鼓勵的行為。第二,策劃性。稅收籌劃工作是需要納稅人進行積極的事前策劃、恰當安排的活動。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差別,所征繳的稅款也不同,納稅人需要對稅收籌劃進行策劃。第三,低風險,高收益性。低風險高收益性,是稅收籌劃工作得以被人重視的重要原因,它不僅體現了立法機構的征稅的意圖,也反映出納稅人的現實收益。
(二)稅收籌劃三層次的構建
稅收籌劃的傳統劃分方法主要從行業、稅種、主體等人們普遍認識的范圍出發,主要強調狹義稅收籌劃即中級稅收籌劃層面出發。稅收籌劃的三層次從廣義的角度將稅收籌劃細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稅收籌劃階段。這三個階段是層層遞進的關系。
初級籌劃是納稅人認識掌握稅收體系的過程,它的投入產出性價比最高,征稅機構最贊成推崇。中級籌劃是納稅人熟知、理解和運用稅收法規的過程,也是納稅人自我調節的一個過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稅收籌劃的關鍵一環。高級籌劃則要求納稅人不僅僅是作為客體的適應,而是要主動參與到稅收改革的活動行列中來,探索適合企業和個人的稅收體制,操作性最難,一旦成功,風險性最小,收益最大。這三個過程不僅層層遞進,還是同時存在的,并沒有先后主次的分別,稅收籌劃三層次的劃分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稅收籌劃基本途徑探析
(一)稅收籌劃狹義途徑探析
從稅收的三個層次來說,中級稅收籌劃即狹義的稅收籌劃。因此,稅收籌劃的狹義途徑即中級稅收籌劃途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縮小稅基及選用低稅率。這兩種籌劃途徑經常一并使用。稅基即應繳稅額的依據,隨計稅依據變化而變化,它與產品的生產銷售方式密切聯系。在稅率固定時縮小稅基,或稅基固定時降低稅率,都可實現降低納稅的目的;規避納稅義務及稅負轉嫁。規避納稅義務是指對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征稅項目的籌劃,具有一定的剛性。納稅人通常使用在不改變原來資產的情況下,將部分資產所有權轉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個人的納稅負擔,并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自己應繳稅款,通過相關途徑如稅負前轉、后轉,稅負消轉、碾轉等轉由他人負擔的過程。日常生活中企業通過提高原價轉嫁消費稅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延遲納稅。稅收政策優惠籌劃成本小、操作性強、收益大,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可以通過貨幣政策,稅基、稅額、稅率式減免實現減免稅務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納稅義務實行的時間差,延遲納稅,節省利息資金,積累財富。
(二)稅收籌劃廣義途徑探析
廣義的稅收籌劃是從三個層次對整體出發。針對目前存在的稅收籌劃概念不清、納稅人復雜的納稅環境、各機構部門納稅意識不統一現象,提出三點建議:第一,樹立科學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加強區分稅收籌劃、避稅、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為,提高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水平。納稅人也應當提高自身的稅收籌劃水平,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完善我國稅收法制,使納稅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第三,讓國家通過政策優惠大力扶持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為更廣泛的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觀環境。
三、結束語
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納稅人群體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徑維護自己的納稅權利與義務,稅收籌劃作為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溝通的橋梁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稅收籌劃三層次理論的發展是我國稅收籌劃實踐歷程的印證。從遵守稅法、籌劃稅務行為到改革稅制,納稅人、企業、政府都需要樹立科學的籌劃觀念,不斷完善稅征體制,創造合法支持性強的客觀稅收籌劃大環境,不斷開拓與完善稅收籌劃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白蕓.稅收籌劃的博弈分析[D].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收籌劃;必要性;存在問題
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稅收籌劃對企業越來越重要。在國外,納稅籌劃非常普遍。但是我國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剛剛起步,所以存在很多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
1.稅收籌劃的界定及特點
1.1稅收籌劃的界定
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為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而對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一系列有計劃的活動。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前提下,納稅人盡量利用多種有關稅收的便利條件對自身經營管理進行規劃的活動。
1.2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主要有三個特點:(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即沒有違反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稅收籌劃還充分體現了稅收的政策導向。所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會受到國家的允許和鼓勵。可以說稅收籌劃中節稅的動機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二)超前性。在實際的經濟運營中,稅收籌劃發生在納稅義務之前,將最終影響企業的最終收益。(三)整體性。這是指稅收籌劃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而不可以只著眼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此外,企業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并非總體稅負的輕重,企業應分析“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在面臨多種納稅選擇時,應當選擇總體收益最多但納稅并非最少的一種方案。[1]
2.企業實施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最大的利潤。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企業會通過各種方法減少稅負,可見實施納稅籌劃對企業是非常重要的。
2.1 稅收籌劃有利于促使企業生產經營科學化、規范化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讓企業少繳稅,這樣就直接降低企業的的稅收負擔。因為進行稅收籌劃,企業也會清楚了解自身產品市場行情及經營管理情況,這樣就促使企業選擇生產符合要求的產品及使企業經營管理走向科學化、規范化。
2.2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參與國內外競爭
現今是經濟全球化的社會,企業的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國際上大部分企業都很重視稅收籌劃,如果我國的企業要處于有利地位,就應該借鑒外國企業的成功經驗。企業實施稅收籌劃,不管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外部的稅收環境,都會產生積極有利的影響。
3.國外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經驗
在發達國家,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十分普遍。許多企業都會聘用稅務顧問、 審計師、會計師、國際金融顧問等高級專門人才從事納稅籌劃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納稅籌劃也已成為一個成熟、穩定的行業。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開展有關納稅籌劃的咨詢和業務。國外的企業尤其是大企業已形成了納稅籌劃先行的慣例。可見公司對納稅籌劃的重視程度。許多跨國公司都成立了專門的稅務部,重金聘請專業人士,不過節稅也帶來了頗多的收益。比如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的聯合利華公司面對著各個國家的復雜稅制,但聯合利華公司聘用45 名稅務高級專家進行納稅籌劃,一年僅節稅就給公司增加數以百萬美元的收入。[2]
4.我國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同時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作出巨大貢獻。雖然稅收籌劃概念在我國已經引進了十多年,但真正在實踐中成為中小企業管理決策內容的還很少。我國中小企業實施納稅籌劃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中小企業對納稅籌劃缺乏重視。大部分管理層人員都覺得納稅籌劃對于大企業才有利益可言,他們的中小企業還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去實施納稅籌劃。(二)中小企業對稅法政策缺乏認識。不少企業往往不去了解相關稅法知識,正因為不具備專業知識,中小企業才沒有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條件。(三)中小企業財力不足。許多中小企業為節省成本開支,一般都聘用非全職會計人員,有的還是不太熟悉會計核算的出納人員。這些企業的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業務水平不高,做賬往往不規范,存在納稅遵從度偏低的問題。[3]
5.對我國企業實施納稅籌劃的建議
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中小企業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5.1企業要高度重視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使企業少繳稅,間接增加企業的經營收益,并促使企業選擇生產符合要求的產品及使企業經營管理走向科學化、規范化。因而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層必須對稅收籌劃給予足夠重視。
5.2提高財務人員進行稅收籌劃的能力
中小企業可以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稅收籌劃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提高他們稅收籌劃的能力,主要是:第一,練就扎實的會計專業基礎。因為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納稅籌劃的基礎;第二,熟悉了解國家的稅法及稅收相關法律,明確節稅活動的籌劃點;第三,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為企業爭取最大的外部發展空間。[4]
5.3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交流
中小企業要清楚了解征稅納稅的具體流程,理解稅法時力求與稅務機關的理解相同。只有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案能夠通過稅務機關的審核,企業才能順利實施納稅籌劃。[5]
結語
現代企業的經營目標是保證企業實現財富最大化。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籌劃能力普遍不高。因此中小企業要重視稅收籌劃,提高財務人員進行稅收籌劃的能力,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而實現利潤最大化。(作者單位:重慶新橋華福鋁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陳燕娣.王菁.淺談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及防范[D]紹興職業技術學院.2011年4月25日
[2] 陳愛玲.淺談我國企業納稅籌劃問題[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4(3)
[3] 李立.淺析企業稅收籌劃問題及解決途徑[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1(20)
關鍵詞:增值稅;稅收籌劃;企業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0-0023-02
增值稅稅收籌劃,是指在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稅稅法中各項條款的基礎上,結合納稅主體的具體條件,借助稅法提供的優惠條款及其他稅收籌劃空間,籌劃不同增值稅納稅方案,并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以達到減輕稅負乃至整體稅收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企業進行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總是在一定法律環境下,以一定企業經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有著明顯的時效性及針對性。
一、目前中國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增值稅稅收籌劃認識的觀念不強
很多企業對于增值稅的認識有一定誤區,他們覺得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企業僅是代收代繳客戶的增值稅。大家對于增值稅的籌劃理論、規律及籌劃方法也往往缺乏重視,缺少一個科學、理論的指導,企業的增值稅籌劃易走上歧路,致使納稅人錯用方法,滑向“偷稅”與“漏稅”的深淵。稅收應在陽光下籌劃,增值稅籌劃亦是如此。在大多數企業觀點中,少繳增值稅即能減少的企業稅負,但這是錯誤的,依據現行稅收法規,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根據增值稅應納稅額附征的,應納增值稅額的降低,一定會引起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額的降低。不過這兩項稅額的降低,定然增加的企業的利潤總額,致使企業所得稅增加。并在許多情形下,增值稅額的降低會帶動企業所得稅的增加。可知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其結果往往不能直接體現在企業稅負的結果。我們應加強對增值稅稅收籌劃的了解。
(二)對稅收籌劃方法的選擇不夠重視
稅收籌劃方法選擇的失誤往往來源于對增值稅籌劃認識的偏差。對增值稅進行籌劃其目的不能僅僅是為了獲得企業“節稅收益”。但是很多企業目前對增值稅的籌劃方法還是僅僅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稅,卻沒有綜合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來考慮。能否使用增值稅發票會限制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原因是企業能否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會直接影響其產品的銷售,導致企業需考慮是否使用該方案。可見,稅收籌劃方案的正確選擇相當重要。企業運用稅收籌劃能否促進其經營規模的擴大和稅后利潤增長;能否符合企業經營發展目標的要求;能否降低運營成本;能否被稅務機關認可等,都是評價增值稅籌劃方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但一些企業在進行選擇納稅籌劃方法時,僅從方案能否降低企業總體稅負的角度出發,致使其方案看似是有效且合理的,但在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總體戰略上是不可取的。目前,企業的稅收籌劃在很多情況下容易忽視其他的非稅收益,同時也忽略了對稅收籌劃方法選擇的詳細評估。企業造成籌劃方法選擇上的失誤,導致其稅收籌劃方法無法達到籌劃的預期目的,往往是由于選擇了這類不全面的稅收籌劃方法。
(三)稅收籌劃可操作性差
中國增值稅稅收法規具有政策變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稅務人員裁量權大的特點。導致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有較大風險。在納稅人遇到需解決的稅務問題時,首先想到的不是找專業稅收籌劃人員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而是找關系、托人情,是當下普遍存在的現象。由此造成了稅收籌劃環境的不理想和不可操作性,這嚴重制約稅收籌劃發展。目前很多企業的稅收籌劃案例,實際上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許多案例都是為籌劃而籌劃,它并沒考慮到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需要,也能達到企業生產經營的目標,更嚴重的是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在企業稅收實踐中,忽略稅收政策,不遵從財務核算規范,過分的追求稅收籌劃的結果,使得稅收籌劃方案嚴重脫離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這脫離了企業稅收籌劃目的。此外,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規律、理論和方法缺少重視,致使企業對自己的經營活動利益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也是中國稅收籌劃發展的關鍵的制約因素。
(四)與稅務機關觀念不一致
稅收籌劃的目的在于企業能否合理的降低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它是一種指導性、科學性、預見性很強的管理活動。企業認為正確的稅收籌劃就是合理的少納稅,但稅務機關所強調的是它的權力,征納兩者幾乎是對立關系。他們兩者的權利和義務總會觀點上出現矛盾,目前因為中國的稅收制度并非很完善,使有些企業做出的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很難去界定,稅務人員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意識不強的表現,在征管實務過程中,不少的稅務人員認為納稅人申請稅收籌劃,就是要偷稅逃稅,影響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所以,納稅人與稅務機協調和溝通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國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更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觀念
稅收籌劃給納稅人帶來的直接效果是減輕了稅負,對征稅者——國家來說,將會帶來遠期的利益。從微觀上講,稅收籌劃減輕納稅人稅負,提高納稅人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納稅人的生存和競爭能力;從宏觀上講,稅收籌劃有助于引導納稅人改進生產經營方向,推進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而生產力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是國家長期財政收人的基本保證。稅收籌劃的推行,也突出了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有利于增強稅收征管,使納稅人和征稅者保持良好的征納關系,體現出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同時,稅收籌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其決策貫穿于企業的生產工作、經營、投資、營銷、管理等所有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規范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業生產經營的過程中,由于不同籌資方案帶來的稅負存在明顯的差異,企業要對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抉擇;由于各行各業,各產品的稅收政策不同影響企業最終獲得的收益不同,因此稅收籌劃人員也要在對各產品的投資方案進行籌劃和選擇。可以說,企業不管是從經營活動開始籌資、生產、調配,還是最后進行的利潤分配,稅收籌劃都影響著每個步驟。因此,要完善企業稅收籌劃財務管理活動,還必須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行為,加強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協調,加強成本核算。
(二)正確選擇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
稅收籌劃是一項政策強、對財務管理技術要求極高的工作,籌劃方法選擇恰當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否則,會給企業帶來損失。籌劃人員不僅需要了解稅收、會計、審計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專業知識,更需要掌握熟練的會計處理技巧和擁有豐富的稅收經驗。企業不僅要加強自己財務團隊的業務能力外,還需要聘請專業的咨詢機構,邀請有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員。根據企業的納稅能力、財務核算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都與企業進行的稅收籌劃有著密切聯系。納稅人應加強同稅務中介的溝通與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將在稅務中介機構所獲取的稅收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仔細分析和研究,有針對性地改善稅收籌劃方法,選擇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從籌劃起始階段及時采取防范措施,來避免籌劃不當所造成嚴重的損失。再者,加強同稅務中介的溝通與聯系可以加強納稅人、稅務中介人員的風險意識、稅法知識、稅收政策的理解分析能力及稅收籌劃實施能力。
(三)實現增值稅稅收籌劃的高效性
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遵從有效性原則從而實現稅收籌劃的高效性。有效性原則表現在:第一,針對性。在運行具體籌劃時,針對不同企業的不同生產經營情況,依據他們各自的地區、行業、部門、規模采取所不同的稅收政策,制訂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第二,時限性。由于有的優惠政策會受到具體時間的限制,納稅人要選擇合理的時間,依據自己的經營情況進行正確的稅收籌劃,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稅收籌劃實現其的高效性。第三,靈活性。由于稅收政策、經營環境、經營模式等許多外在因素的不斷改變,我們不能確定任何一種稅收籌劃方案能“從一而終”。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是會在不同時間、不同的法律環境,依據自身的企業經營活動背景來制定的,它會因為外在因素的改變,所以企業要靈活根據不斷變化的因素制定相應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
(四)協調好與主管稅務機關的關系
稅法基本原則中較為重要的是稅收合作信賴原則,它指出本質上征稅關系是一種相互信賴、合作,并不是相互抗性。筆者認為,建立協作征納關系主要的方面還是在于稅務機關,大多數的納稅人覺得與稅務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主要是得到稅務機關的理解、肯定和支持。稅收合作信賴要求稅務機關應充分信任納稅人,稅務人員不能覺得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是納稅意識不強的表現。在征管實際過程中,一些稅務人員認為納稅人搞稅收籌劃,是想偷逃稅,對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產生影響,動機不純。因此,稅務主管部門與納稅人的協調和溝通至關重要。為增強征納雙方的溝通信任,面對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稅務機關其實行之前對其方案的合法與非法、偷稅與節稅進行評判,這樣讓納稅人避免涉稅風險。于是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的裁量權,在涉及到一定裁量范圍的稅收籌劃,定征求主管部門關于籌劃方案有什么意見,從而確保稅收籌劃能順利的實施。同樣稅收籌劃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統一的稅收法規,不能將稅務人員的口頭承諾和個人意見當作籌劃依據。良好的溝通協調關系能促使稅收征收管理人員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治稅,與此同時也確保了稅法在執法環節能及時準確到位,使稅收執法環境得以改善,使納稅人獲取合法的稅收收益。
參考文獻:
[1] 劉巧玲.新制度下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的探討[J].會計師,2010,(7).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概念
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無論是廣義定義中的“少繳稅款”,還是狹義定義中的“節稅”,都不應成為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的。
(二)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如下三個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稅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收,減輕稅收的行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們要熟悉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
2.選擇性
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的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法供選用時,就存在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增值稅稅收籌劃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
3.籌劃性
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選擇申報方式等途徑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即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來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
二、關于增值稅籌劃的方法
(一)實物折扣銷售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例如,企業為鼓勵買主購買更多的商品而規定每買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因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扣除商業折扣后的凈額確定銷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賬務處理。
(二)行政區域變動帶來籌劃空間
隨著一些地區經濟的發展,這些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被提升,比較普遍的是縣改市、縣改區、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等。有時,相鄰兩個地區會發生行政區劃的合并或分立,從而導致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區劃的變動能為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空間。
(三)“掛靠”帶來的籌劃空間
國家往往會制定一些納稅優惠政策,而許多企業并非生來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這就需要企業自身創造條件,來達到利用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目的,這種方式稱為“掛靠”。
三、增值稅籌劃目前面臨的問題
增值稅稅收籌劃在我國發展緩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觀念陳舊
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和全社會的納稅意識距離發達國家尚有差距,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夠,增值稅稅收籌劃往往被視為偷稅的近義詞。因此,社會對稅收籌劃認可程度直接制約著稅收籌劃的發展。
(二)稅制有待完善
稅收籌劃一般是針對直接稅的稅負的減少,而我國現行稅制過分倚重增值稅等間接稅,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簡單且不完整,尚未開征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遺產與贈與稅、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直接稅種。這使得我國的所得稅等直接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個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很小,稅收籌劃的成長空間有限。由于稅收籌劃受稅收籌劃空間限制,例如稅種不同,增值稅稅收籌劃空間也不同,如流轉稅的節稅空間要遠遠小于所得稅,因此,這就客觀上制約了稅收籌劃發展。
(三)稅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稅源或稅基因流失問題嚴重。如果偷稅的獲益遠遠大于稅收籌劃的收益和偷稅的風險時,納稅人顯然不會再去勞神費力地從事增值稅稅收籌劃。新晨
四、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發展前景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面臨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總體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稅收籌劃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增值稅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嚴格依法治稅前提下自我保護意識提高的必然選擇,它的產生、發展,有其客觀的規律。隨著我國產權制度明晰,依法治稅深化,以及政府對納稅人從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過渡,必將極大促進稅收籌劃的發展。
(二)稅收籌劃的發展前景
對增值稅稅收籌劃前景的展望基于這樣幾個判斷:
一是隨著稅務稽查力度加大,對偷逃稅處罰加重和執法環境改善,納稅人會越來越多摒棄偷逃稅手段,進而選擇稅收籌劃方式獲得合法節稅收益;
二是人們對稅收籌劃研究深入,會找到或發現越來越大的市場空間和稅收籌劃技術,稅收籌劃的專業書籍和專業人士會越來越多,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技術和人員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