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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湯、食用冰塊、散裝低糖飲料、鹽汽水、礦泉飲料、發酵型飲料、可樂型飲料及其他類似冷飲食品。
第三條各種冷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須獲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生產經營。冷飲食品的衛生許可證每年復驗一次。
第四條冷飲食品生產單位應遠離污染源,周圍環境應經常保持清潔。生產車間地面、墻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貯料、煮制、包裝、冷藏等作業場所和設置。
生產、銷售、運輸所用的容器、用具應專用,并在使用前進行嚴格消毒,做到清潔衛生。使用的各類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
第五條原料應符合衛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原料用水應符合GB2760《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產品應符合GB2760冷飲食品衛生標準》。
第六條從業人員(包括經銷攤販)每年要進行健康檢查,季節性生產的從業人員在上出前要進行健康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從業,并應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建立衛生操作規程和制度。
第七條生產冰棍、冰激凌必須經熬料煮沸消毒。散裝兌制冷飲的兌制及出售要有專室。原料用水應經過有效的消毒,現飲現兌,兌制用的各種果料要符合果汁類飲料的衛生標準,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兌制的顏色水。
第八條攤販應具有清潔的工具、容器或車輛,清潔的白色工作服或圍裙、套袖、工作帽。
第九條生產部門積極建立健全產品檢驗機構,實行化驗合格后出廠制度,不斷改善工藝流程,保證產品衛生質量。發現有經檢驗不合格者時,可分別情況允許加工復制,加工復制后加大三倍量取樣,經復驗仍不合格者,可根據情況進行食品加工或廢棄。
第十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售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一條:為加強餐飲業的衛生管理,保障消毒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寺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新建、擴建、改建餐飲業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
,也適用于單位和學校的集體食堂。
第二章:衛生機構
第五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六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七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餐飲業加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九條:食品加工、貯存、銷售、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及其運送食品的工具,應當定期維護。冷藏、冷凍及保溫設施應當定期清洗、除臭,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第十條:餐飲業經營者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購和貯存
第十一條:餐飲業經營者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第十二條:運輸食品的工具應當保持清潔,運輸冷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保溫設備。
第十三條: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倉庫應當通風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并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十四條:食品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廚房:
(一)廚房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物設施。
涼菜間:
配有專用冷藏設施、洗滌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于25攝氏度。
蛋糕間: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間,應當設置空氣消毒裝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條:食品加工人員的衛生要求: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應當用流動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五)服務人員應當穿著整潔的工作服,廚房操作人員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應梳理整齊并置于帽內。
第十六條:加工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條: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應當與肉類、水產品類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當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八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九條: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攝氏度。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第二十條:在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攝氏度或低于10攝氏度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放涼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制作涼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涼菜間必須每天定時進行空氣消毒;
(二)操作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并將手洗凈、消毒;
(三)涼菜應當由專人加工制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
(四)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并保持清潔;
(五)供加工涼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涼菜樟;
(六)制用肉類、水產品類涼菜拼盤的原料,應盡量當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須存放于專用冰箱內冷藏或冷凍;
第二十三條:奶油類原料應當低溫存放。含奶、蛋的面點制品應當在10攝氏度以下或60攝氏度以上的溫度條件下儲存。
第五章:餐飲具的衛生
第二十四條: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具飲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第二十五條:洗刷餐飲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滌、消毒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用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
餐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六章:餐廳服務和外賣食品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餐廳店堂應當保持整潔,在餐具擺臺后或有顧客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當回收保潔。
第二十八條:當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應當立即檢查被撤換該食品和同類食品,作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的安全衛生。
第二十九條: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專用工具分檢傳遞食品。專用工具應當定位放置,貨款分開,防止污染。
第三十條:供顧客自取的調味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外賣食品的包裝、運輸應當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并注明制用時間和保質期限。禁止銷售和配送超過保質期限或腐敗變質的食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餐飲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餐飲業;指通過即葉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包括飲料)、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
廚房:指進行食品切配和烹飪操作的場所。
涼菜:又稱冷葷、冷菜,指對經過烹制成熟或者腌漬入味后的食品進行簡單制作并裝盤,一般無需加熱即可食用的菜肴。
涼菜間:指加工制作涼菜的操作間。
原料:指供進一步烹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質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經過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為保鮮和防腐的需要,將食品置于0攝氏度以上較低溫度條件下貯存的過程,冷藏的溫度一般在0--10攝氏度之間。
衛生部正在修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前不久公布了修訂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防治結核病需要,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但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保護患者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意見稿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如有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故意泄露肺結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等行為之一,將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允許傳染性肺結核患者從事可使該病傳播擴散的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體檢等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肺結核檢查納入體檢項目。
意見稿要求,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肺結核患者進行管理登記。肺結核疫情一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按照有關預案采取控制措施。
攜帶供移植用器官出入境可先放行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布《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
辦法明確,攜帶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審批單》并接受衛生檢疫。
辦法規定,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人應當在放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衛生檢疫審批手續。
辦法規定,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但需出示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推進實施食品營養標簽管理制度
衛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項重要食品安全基礎標準的公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全面推行食品營養標簽管理制度,對指導公眾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降低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為確保產品質量,有效地維護企業形象和企業品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飲料生產企業標準,制定新環源衛生管理制度.
一、員工衛生管理規定
1、生產崗位員工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堅持“五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指甲長度不許超過1毫米)勤洗澡理發、勤換洗衣服鞋帽、勤換洗晾曬被褥,防疾病,健身體.
2、生產崗位員工必須穿著整潔工裝,佩帶衛生帽進入生產區,工裝領口袖口扣緊,不許帶各種首飾及飾物,頭發不許外露,應全部罩在衛生帽內,不許化妝.
3、公司綜合部應為員工發放兩套以上工裝,保證員工工裝更換.
4、為保持工裝整潔,生產崗位員工裝應保存在個人更衣櫥內,不準隨意穿出廠區(維修人員除外),員工工裝不準相互換穿.
各位領導、各位同行:
大家好!
今天很榮幸來參加衛生監督所組織召開的全縣餐飲業衛生監督會,借此機會我代表瑞鑫酒家的全體員工,真誠的感謝各位領導、各有關部門長期以來對我們餐飲業發展給予的指導、關心和支持。下面,我就瑞鑫酒家在遵守食品衛生法、支持冬旅會召開和爭創國家級衛生城市、省級工作先進城、省級文明縣城所開展的工作作如下發言:
在過去的一年里,瑞鑫酒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了餐飲業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酒家內外環境、設施的建設,定期組織酒家工作人員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把好師廚人員衛生關。在菜肴原料選購上,嚴格按照不得購買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料要求,盡可能選用來自國勝、擇木龍等地的天然、綠色、無污染原料,并按要求配備消毒、保潔、儲藏、加工等設施,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分類保管,認真做好“四害”的清除。在抓好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的同時,積極挖掘鹽邊餐飲潛力和餐飲文化,打造出燕窩雞、泡菜魚等十余種具有鹽邊特色的品牌菜,為鹽邊餐飲業的發展做出了應有貢獻。
今年是我縣的旅游發展推動年,也是“三創”工作的關鍵之年,我酒家要按照全縣旅游推動年和“三創”工作的要求,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積極支持衛生監督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特別是餐飲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好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員工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身體檢查,規范儀容儀表,使其素質得到不斷提高,以適應餐飲業發展的需要;
二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酒家衛生、廚具、儲藏等設施,加強酒家內外環境的清潔、“四害”的清除等工作,給客人創造一個優雅、舒適的就餐環境;
三是進一步嚴格把好菜肴原料選購關,使所有的菜肴都由綠色、天然、無污染的原料烹制而成,讓每一位客人吃得滿意、吃得放心;
四是進一步加強各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分類管理和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類管理,防止混放混用;
五是進一步挖掘鹽邊的餐飲潛力,創新鹽邊特色的品牌菜,打造餐飲文化,爭取用鹽邊特色品牌菜和餐飲文化吸引和留住更多的縣內外游客。
最后,我向在座各位同行提出倡議:積極行動進來,按照《關于加強我縣“三創”及冬旅會餐飲衛生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內外的環境和餐飲設施的改善,提高服務質量,挖掘弘揚鹽邊的餐飲文化,提升鹽邊形象,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全力支持冬旅會和“三創”工作,迎接首屆冬旅會的勝利召開,為鹽邊的經濟發展作出我們餐飲業應有的貢獻。
【中圖分類號】 R 179 G 478.5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7)04-0379-01
【關鍵詞】 食品處理和加工;組織和管理;學生保健服務
為加強學校、托幼機構食堂的衛生監督管理,提高經營者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食品衛生管理水平,防止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爆發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關于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通知》精神,石嘴山市衛生監督所于2003年底開始在全市學校、托幼機構食堂開展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并取得較好成績。現報道如下。
1 主要做法
1.1 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擬定實施方案 從實際工作出發,根據石嘴山市學校、托幼機構食堂現狀,依據《食品衛生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制定學校、托幼機構食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標準,其重點在衛生組織、食堂布局、實施方案、食堂面積、食品采購及加工過程中的衛生等幾方面。
1.2 提高學校食堂管理者的衛生知識水平 加強對學校負責人、食堂管理人員的培訓,使他們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有所了解。通過反復培訓,提高了學校食堂管理者的衛生意識及食品衛生管理水平,調動了經營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為具體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3 加強宣傳,形成輿論氛圍 借助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推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重要意義,以電視節目向市民介紹石嘴山市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在衛生監督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引起相關部門和領導的關注,提高了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力度,確保了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2 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效果
自2003年底開始在石嘴山全市范圍內開展學校食堂衛生專項整治工作以來,準確掌握了全市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存在的主要衛生問題。全市45所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衛生狀況明顯改善。根據量化評分表逐項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將量化分級管理落到實處,避免了搞形式、走過場。
2.1 學校食堂硬件及衛生條件得到改善 教育局和衛生局聯合下發《關于廣泛推廣學校食堂量化分級管理的通知》,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學校食堂,下大力氣進行整改,投入了近3萬元的資金對學校食堂的硬件進行了改造。通過食品量化分級管理,食堂面積擴大了,食品加工流程、布局得到了合理調整;許多學校加大投入,添置了食品加工操作臺、冰箱、洗滌設施,部分學校購置專用蒸汽消毒柜,保證學生安全用餐;增設操作人員二次更衣、洗手設備,增設主、副食庫房及機械通風裝置,從而改善了食品儲存條件。
2.2 轉換監督模式,提高監督效率 實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將政府的監督管理與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管理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風險性和食品衛生信譽度分級確定監督頻率,將監督重點放在薄弱環節和關鍵領域上,實行重點監控,幫扶打劣,同時也加強了經營者的自律性,提高了監督效率。
3 問題與建議
3.1 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執行標準過高 學校食堂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標準是參照餐飲業的標準執行的,相對于學校食堂要求可能過高。餐飲業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共涉及五大環節65項內容,餐飲業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涉及七大環節38項,其中關鍵性項目,如有一項不合格,則評為差,且確定得分85%以上為良好。所以就學校食堂具體條件,大部分只能達到C,D級。
建議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訂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的量化分級管理評分標準,將關鍵性項目控制在10%以內。
3.2 食品量化分級管理必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最大的特點在于連續性和可變性,連續性表現在學校食堂只要是從事經營活動就必須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和評審,形成每年的評定結果;可變性表現在根據每年衛生許可審查和經常性衛生審查情況進行評定,按照食品衛生信譽度評定結論進行調整和公布。今年評定為A級,明年必須有改進,才有可能保證A級,形成不上就下的壓力。所以,只有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才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學校食堂管理者的主觀能動性。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
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加大對學校集體食堂的監督檢查力度
我們重點檢查了6所寄宿制學校食堂和周邊地區副食品商店。從檢查情況看,各學校領導對食品安全工作認識不斷提高,學校主要領導親自介入校內食品衛生工作,制定了相應的衛生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食品衛生工作,大部分學校在食堂設施建設方面投入了一定經費,衛生設施有顯著改善,這些措施在較大程度上保障了師生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在檢查中也發現部分學校存在問題,對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的學校食堂,檢查人員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要求各學校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明確職責,完善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完善食堂的各項衛生設施,加強校內副食品店管理。同時各學校對飲用水給予了采樣檢測,加強了對校內飲用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造成學校公共衛生安全事件。進一步做好食品衛生知識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努力打造平安校園。檢查公立學校有:**一中、**二中、梁集縣中、梁集鄉中。私立學校有:高保躍華學校、**(武邑)騰達雙語學校。
二、加大對大型商場、超市、副食批發監督檢查力度
共檢查了7家商場(超市)、36家副食品批發、零售店。在檢查中發現,各商場(超市)和副食品批發零售單位基本上按照衛生要求進行食品分類管理,離地離墻存放食品,所購進和銷售的食品標簽規范,索取相關證件齊全,持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證率90%以上。但在檢查中仍有一些食品經營單位不按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采購一些標簽不規范化的食品。在檢查中對3家食品經營單位提出書面整改的同時,收繳、銷毀了一批超過保質期、無生產廠家、廠址的食品約計20公斤、價值200余元。
三、加大對餐飲業的監督檢查情況
按照《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加大了對餐飲業的監督檢查力度,以原料采購索證、儲存加工條件餐具消毒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工作人員操作行為及各種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為重點檢查內容,對不符合衛生條件的提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吊銷衛生許可證(在縣城勞動大廈對過有兩個果子攤,由于原來環境差、衛生條件達不到要求,我們采取了停業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開業)。
進一步加強全市學校衛生安全工作,為學生創建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廣大學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則
專項檢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許可、誰負責和屬地管理;
(二)各級衛生、教育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實施;
(三)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綜合檢查;
(四)集中檢查與日常監督管理相結合。
三、檢查范圍和重點
本次專項檢查的范圍覆蓋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學校食堂及校內其他餐飲單位、小賣部,自備水及二次供水設施(包括學生飲水供應設施),傳染病防治工作,專項檢點是農村地區學校及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學校。
四、檢查目標
發現和消除食物中毒、飲用水污染、傳染病疫情暴發隱患;加強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使之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促進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檢查的步驟和時間安排
專項檢查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和學校自查。時間為7月至8月。
各級衛生、教育部門要大力宣傳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各類學校對校內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管理狀況進行全面自查(自查內容見附表1、2),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查找存在的問題,發現問題利用暑期時間積極進行整改,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將校內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管理狀況及自查自糾情況分別報當地衛生部門和教育部門。
第二階段:集中檢查。時間為9月份至10月份。
各級衛生和教育部門圍繞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管理等重點開展檢查工作,內容包括學校承包食堂管理(承包食堂的準入制度和承包者資質,學校、承包方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等),食品采購、貯存、加工、消毒各環節的管理,學校消除引發食物中毒、食源性傳染病傳播隱患措施,學校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學校供餐、供水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學校傳染病防控措施落實等情況。
第三階段:工作總結和抽查。時間為11月份。
各級衛生、教育部門對專項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于11月1日前上報書面工作總結及各項專項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8)。衛生部門報至市衛生監督所,*
市衛生局和教育局組成督查組對各地開展專項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同時做好迎接省檢查的準備。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衛生、教育部門要將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置于事關民族未來和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位置,充分認識當前加強學校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明確任務、目標和保障措施,積極部署,抓好本次學校衛生專項檢查工作。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級衛生、教育部門要統籌安排,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專項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要重點對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教育行政部門要重點對學校衛生設施條件、衛生人員配備、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管理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學校是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責任制度,明確領導負責,落實相關制度和措施,保障學校衛生安全,防止群體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