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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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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知識

第1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一、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法律

規制的必要性

(一)知識產權濫用的涵義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間、地域范圍內的合法壟斷地位,同時這種壟斷地位又意味著,權利人有權控制他人對該項智力成果的使用,這就可能導致知識產權的濫用。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組成部分,民法中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原則也應對其適用。知識產權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1]

(二)知識產權濫用的主要表現形式

知識產權濫用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它與競爭法問題密切相關,但又不限于違反競爭法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搭售行為。搭售是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包括服務和知識產權)捆綁成一種產品進行銷售,以至購買者為得到其所想要的產品就必須購買其他產品的商業行為。[2]現實中,搭售通常是企業利用在某一產品上的知識產權的壟斷地位,強制捆綁銷售另一產品。搭售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被搭售商品的同類商品的公平競爭。

2.拒絕許可。拒絕許可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拒絕其競爭對手的合理使用申請,從而排除競爭、鞏固自身壟斷地位的行為。拒絕許可行為所引發的壟斷性后果顯然不利于社會科技進步和文化傳播,有違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初衷。

3.排他易。是指許可人要求被許可人不得許可、銷售、擴散或者使用對被許可技術構成競爭的其他技術。[3]排他易多表現為許可協議中的“競業禁止”條款。

4.與價格有關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1)價格歧視。價格歧視是指權利人對不同的客戶實行的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的差別對待。價格歧視人為地扭曲了市場公平,并且其對零售價格的影響最終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利后果。

(2)過高定價。過高定價是指企業在正常競爭條件下不可能獲得的遠遠超出公平標準的價格,也就是以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的壟斷性定價行為。過高定價往往以牟取暴利為目的,也有企業以此方式變相拒絕交易。

(3)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處于市場優勢地位的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不合理低價銷售產品的行為。經營者實施掠奪性定價的目的在于以低價排擠競爭對手,在獨占市場之后提高價格,以謀取更大利潤。

5.濫用救濟手段。知識產權領域中救濟手段的濫用包括濫發警告函、濫用訴訟權利、濫用臨時措施等行為,其目的是打壓競爭對手、獲取不正當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除此之外,知識產權的濫用還有諸多形式,如強制回授條款、交叉許可等,并且隨著技術的發展、市場行為的多樣化,知識產權濫用的形式也會不斷出新。要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知識產權濫用,必須結合具體的行為后果和外部環境進行分析。

(三)知識產權濫用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直觀上保護的是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但從根本上來說,法律授予知識產權人專有性的權利的最終目的在于鼓勵創新,而知識產權的濫用會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破壞商業、技術領域的良性競爭,有悖于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因此,出于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對知識產權立法宗旨的維護,法律應當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作出規制。

我國加入WTO之后,開始全面實施TRIPS協議,同時開始完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此過程中,我國立法更多地關注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以及濫用知識產權的后果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而跨國公司作為知識產權的大量持有者,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在中國所受到的法律保護程度明顯增強,卻沒有受到必要的限制。近年來,跨國公司頻繁利用其在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在我國實施壟斷行為。這些行為使我國企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抑制了我國國內技術的進步,同時也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通過法律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十分必要。

二、我國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

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已經有不少可以用于規制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定散見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之中。

(一)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規制

民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制是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來實現的。我國《民法通則》在第4條、第7條規定了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力濫用原則,知識產權是一項民事權利,這些基本原則為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提供了民法上的依據,同時起到填補具體法規的漏洞的作用。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也對知識產權做了內部的限制,但并沒有明確知識產權濫用這一概念。我國《著作權法》僅有第4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是民法中禁止權力濫用原則在具體權利限制上的體現,為規制著作權濫用的行為提供了基礎。同時《著作權法》中還規定了限制著作權行使范圍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我國2008年最新修改的《專利法》第48條至第52條的規定明確了專利強制許可的適用條件。第48條規定了在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不充分實施專利以及利用專利權實施壟斷行為的情況下的強制許可,第49條、第50條則規定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禁止和校正,對規制拒絕交易、過高定價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有積極作用。

(二)競爭法的規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雖然不是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而制定,但同樣可以適用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法第二章規定了多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第6條對排他易的規定、第11條對掠奪性定價的規定以及第12條搭售行為的規定也可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相關行為。

我國《反壟斷法》于2007年頒布,其中只有第55條是與知識產權濫用有關的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此規定一方面過于原則化,使得實踐中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判斷以及執法程序等問題仍缺少明確依據;但另一方面,它正確地把握和處理了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肯定了反壟斷法對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適用,為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制提供了公法的救濟途徑。

除了上述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之外,我國法律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規制條款還體現在《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其他眾多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

雖然我國在多部法律法規中已經有為數不少的與知識產權濫用相關的規定,但在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制上仍存在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缺少系統的法律體系。關于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分屬于不同領域,而且效力參差不齊,給執法機關的執法工作和權利主體依法活動帶來了極大不便。(2)《反壟斷法》對于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有待明確。《反壟斷法》第55條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了其調整領域中,但在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判斷標準仍然模糊不清。(3)缺少專門的執法機關。這會導致多部門依照散見于各領域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進行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執法活動,引起執法活動的混亂無序。(4)缺少對于法律責任和救濟措施的規定。當事人以對方濫用知識產權為由提出或抗辯缺乏法律依據。

三、我國對知識產權濫用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對權利濫用的限制規定

在知識產權法律中完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首先應確立知識產權不得濫用的原則,為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體系提供基礎;其次,應該把不違反其他法律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作為規制的重點,因為對于這種行為難以通過其他法律進行規制;最后,應該對已有制度和條款進行細化,從而為有關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被告提供抗辯依據、反訴依據,甚至單獨的依據。

(二)明確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準用規則

《反壟斷法》第55條從原則上規定了反壟斷法對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適用,但在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評估審查標準等問題上,還需要制訂具體的操作規則。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制訂具有類似美國《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功能的配套行政法規,為濫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制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在濫用知識產權行為評估方式的選擇上,要注意體現靈活性與確定性的結合,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規制的要求。

(三)規定專門的知識產權反壟斷主管機構和執法機關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我國的反壟斷主管部門包括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違反《反壟斷法》的知識產權行為當然也納入這兩個部門主管范圍。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了商務部、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的負責人,這種以三部門多頭執法的體制存在職責不清、獨立性和專業性不強的缺陷。然而,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判斷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因此我國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針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規制執法機構,使法律得以有效實施。

(四)完善法律責任和救濟措施

我國對于濫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還沒有系統、明確的規定。《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以何種標準和范圍承擔民事責任;而第46、47、48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力度對于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跨國公司明顯過輕,無法起到威懾、懲戒的作用;對于包括濫用知識產權行為在內的非法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并沒有規定刑事責任。這無疑是亟待彌補的制度缺失。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在下一步的法律完善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在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完善知識產權濫用的民事責任,包括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等;(2)在《反壟斷法》中,明確關于包括知識產權濫用在內的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責任方式和承擔責任的情形,增添并明確刑事責任;(3)合理設置處罰的力度,從而實現有效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目標。

此外,我國還可以著手設立知識產權濫用公益訴訟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有著明顯的公益性,對其濫用有可能會導致社會公眾分享創造者的智力成果變得困難,對公共利益帶來損害。 [4]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所帶來的公益損害分散廣泛,但具體個體承受的損害又比較微小且難以計算,這些特點決定了知識產權濫用導致的公共利益損害需要借助公益訴訟來得到救濟。2012年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了公益訴訟的條款:“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該條文采用了列舉加概括的模式,損害公共利益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也可以適用,為濫用知識產權的公益訴訟提供了有利的立法基礎。但是這一條文也僅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仍需要建立具體的知識產權濫用公益訴訟制度,對訴訟條件、訴訟程序等具體問題加以明確規定,從而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規制發揮積極作用。

責編/宋文芳

參考文獻

[1]王先林.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J].法學.2004,(4).

[2]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4.

第2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奧運會,隱性市場,非奧運營銷

 

2001年7月13日,北京取得了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根據《奧林匹克》和《第 29 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的要求,我國有義務對所有奧運會的有關權益給予充分保護。[1]

一、隱性市場的涵義

“隱性市場”,其對應的英文概念AmbushingMarketing,在比較體育學和營銷學中更多的被引用為“埋伏營銷”,也翻譯為“伏擊式營銷”、“攔截式營銷”等。較早使用此概念的是M·Hiestand,1987年,他在Ad week雜志上發表了題為《埋伏營銷成為奧運事件》的文章。免費論文。[2]上世紀90年代初,American Express(美國運通)的執行總裁Jerry Walsh完整詮釋了這一概念。一開始,埋伏營銷被看作一種創新的營銷手段而受到褒獎,但很快被實踐賦予了消極涵義。[3]綜合國內外學者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所謂奧運會埋伏營銷,狹義上指一個企業或組織把它自己間接地和一個賽事聯系起來, 以便獲得一個官方贊助商應有的某些認可和利益的一個有計劃的努力或運動;[4]廣義上來說,埋伏營銷還包括直接或者明示使用奧運會相關標志的營銷行為。

二、隱性市場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有史以來第一樁隱蔽營銷事件發生在1932年洛杉磯奧運會期間,赫姆斯面包房贏得了為這屆奧運會運動員村提供所有糕點面包的獨家權利,另一家面包房韋伯則決定通過向其中一個國家的代表團提供面包, 贏得了一定的促銷優勢。真正意義的埋伏營銷出現在奧運會商業運作之后,1984年第23屆奧運會中, 日本的富士膠片是官方贊助商, 而同樣是從事膠片行業的柯達, 通過贊助電視轉播進行隱蔽營銷。

縱觀歷屆奧運會,,埋伏者常用的策略包括:第一,贊助奧運會廣告(播)。第二,資助奧運會的一部分(如單項比賽、某個參賽隊或者某個運動明星)。第三,購買比賽轉播附近時段的廣告時間和競爭對手的事件重播廣告時間。第四,在比賽期間利用在主流媒體上做廣告或者舉辦一些其他的非贊助關系的促銷活動來達到與目標消費群相接近的目的。第五,其他高度創造性和發明的埋伏策略:使用可辨認的地點或標志物、網球拍等,或同樣運動的片斷作為背景在與事件相符的廣告中;分發被允許的紀念品或免費旅游以暗示與事件贊助有關;在埋伏者的名義下為競爭對手正式贊助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承擔祝賀廣告。[5]

三、2008年奧運會隱性市場行為的規制措施

2002年2月4日,我國國務院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為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有關部門和城市也相繼了一系列法規和規章,應該說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已經基本形成。

1、我國現行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

目前上述規定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法律明確禁止的“潛在商業目的”行為僅限于對奧林匹克標志的利用,而實踐中埋伏營銷將遠遠超出這個范圍;第二,缺乏對于埋伏營銷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第三,沒有規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法律責任。這既不利于企業了解“埋伏營銷”從而在市場競爭中主動避免,不利于奧運會組委會加強日常監管,也不利于行政執法機關或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作出正確的裁定。

因此,我國應當制定專門、統一的反埋伏營銷法律,完善 2008 年北京奧運會埋伏營銷的法律規制措施。

2、相關立法的完善

第一,制定統一的《2008 年奧運會反埋伏營銷規定》

鑒于立法的緊迫性,可以先采用行政立法方式。在這個問題上,學者們明顯的分為兩派,多數人主張通過統一立法解決反埋伏營銷問題,其內部分歧主要在人大立法、行政立法還是地方地方立法的形式問題上;另有部分學者從立法成本考慮,反對采用統一立法模式。筆者認為,雖然立法是一項系統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也應當考慮成本問題,但修改完善現有立法同樣有成本問題,而且我國的現狀是嚴重缺乏相關法律,不采用立法解決問題恐怕到頭來只能是既沒有解決成本,也沒有解決問題。免費論文。此外,作為一個大國,我國有能力也有義務為維護奧運會的健康發展做出最大努力,制定統一的反埋伏營銷法,不僅是法學界關系的問題,也是顯示我國舉辦奧運誠意,提高國際形象的最佳途徑。

第二,繼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首先,中國應該借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之契機完善我國“官方標志”知識產權制度,在《商標法》中明確官方標志的判斷方法或者將奧林匹克標志和“紅十字”一樣明確在《商標法》中作為官方標志的典型例子列舉。關于官方標志的判斷方法可以參考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國家通過案例長期發展而成的“三要素法”,也就是公共責任的履行、足夠程度的政府控制以及為了公共利益。[6]其次,奧運相關域名保護。網絡是奧運市場開發計劃的組成部分,而網絡又是埋伏營銷最難規制的部分。2008北京奧運會吉祥物“福娃”正式公布后,有關部門在檢索域名時發現,包括中文、英文、拼音在內的相同和相似域名數目繁多,盡管最終這些域名均被撤銷,但也反映出我國現有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在與奧運會有關的域名保護上的乏力。免費論文。《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作為我國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屬于部門規章,不具有行政法規的效力,《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等是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的規定,根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條例》基礎上完善奧運會相關域名保護也是當務之急。[7]

3、其他措施的完善

第一,加強行政執法,嚴格司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執法和司法部門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難免成為“軟法”、“法律白條”。司法中,對于埋伏營銷行為,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工商機關處理不服的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在處理類似事件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此外,反埋伏營銷涉及到國務院法制辦、奧組委法律事務部以及工商、海關等諸多部門。根據《條例規定》,工商部門負責全國奧標保護工作,海關負責進出口商品奧林匹克標志的備案和保護工作。因此,必須建立各部門執法的聯動機制,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合作,減少權力摩擦,提高執法效率。此外,聯動機制應內涵舉辦城市與非舉辦城市之間的聯動,在最短時間內處理發生在不同地方的埋伏營銷。[8]

第二,加強奧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宣傳

目前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問題多是因為缺乏對該知識產權的了解、保護意識淡薄造成的。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利用各種形式的輿論宣傳,使保護、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企業進一步正確認識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使潛在的贊助商增強奧運經濟意識使企業能夠合理、合法的利用。

第三,規范埋伏營銷的法律責任

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埋伏營銷行為的企業或個人,根據其行為的具體形式和造成的實際危害,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1)停止侵害,人民法院依據申請發出臨時禁令,責令企業立即停止實施埋伏營銷行為;(2)糾正廣告,對于企業的違法隱性廣告,應當由違法企業承擔費用糾正性廣告,消除可能造成的市場混淆;(3)賠償損失,因埋伏營銷給奧運會組織和奧運贊助商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9]

四、被埋伏者的“合同自治”以及埋伏者的合法替代策略——非奧運營銷

有學者認為,救濟是一種強制性活動,而預防更多的是一種合同問題,因此,規制埋伏營銷的另一個法律途徑是合同。具體又包括兩個方面:(1)奧運會主辦方。奧運組織者應該與其有契約關系的贊助商、利害當事人之間,通過法律的安排來盡量避免這種埋伏營銷,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盡可能不給寄生營銷者以可乘之機。[*]如在策劃賽事并吸引贊助商的過程中,就要充分考慮贊助商的利益,比如對于知識產權的授權;對比賽中指定器材、服裝的規定;對比賽場地其他廣告的清除;對不利于贊助商的營銷活動的禁止;對轉播比賽機構的廣告的限制等等。[10]此外,由體育組織出面,制止寄生營銷的發生,實際上這也是體育組織不可推卸的責任之一。[11](2)贊助商。美國著名從事市場和商標保護方面的律師John Black說過:“作為正式的贊助商不能僅僅寄希望于組織者保護你的利益, 而且自己也要采取巧妙的措施 ”。從以往的經驗來看, 只要正式的贊助商采取積極的策略, 隱蔽者是很難盅惑廣大消費者的。如贊助商實施配套贊助,既贊助奧運會又贊助奧運會賽事的轉播,形成整合權利。

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是,“非奧運營銷”目前正成為非奧運贊助商熱衷的一個品牌營銷策略。作為奧運營銷的合法替代,“非奧運營銷”是在不違背奧運會及其贊助商權益的基礎上,圍繞參與奧運的人群而“非”圍繞奧運會來組織品牌營銷活動。“非奧運營銷”品牌的價值主張應該是“贊助或支持”消費者、奧運大眾,特別是那些不能直接參加奧運會,但希望參與奧運會、熱愛奧運會的普通大眾。[12]作為國內三大啤酒巨頭之一的雪花啤酒,正是非奧運營銷的踐行者。

五、結語

奧運會市場開發的基礎是奧運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壟斷性權利,一方面要加大保護力度,另一方面必須嚴格限制,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盡管埋伏營銷對奧運會形成了威脅和損害,但并非所有的埋伏營銷均屬違法。如果絕對強調奧運贊助商的利益保護,將損害絕大多數的企業利用奧運商機開展公平競爭的權利。[*]

參考文獻:

[1] 第29 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文件匯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91.

[2] David M. Hiestand. Ambush marketing becomes Olympic event. J. Ad week,17, November, 1987.

[3] How New Zealand plans to protect sporting sponsors./ Managingip.com.

[4] Marrhew D.Shank. 體育營銷(英文版)[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5] John A. Tripodi. Ambush Marketing-“An Olympic Event” .J. BrandManagement, 2000 (6).

[6] Kellie L. Pendras. Revisiting San Francisco Arts& Athletics v.USOC: Why It Is Time to Narrow Protection of the Word “Olympic”. 24 Hawaii L.Rev. 2002 .

[7] 程云等.奧林匹克域法律保護初探[J].電子知識產權,2002(5).

[8] 崔軍強.奧運知識產權保護采用聯動機[N].南京日報,2007- 4- 25(A8).

[9] 胡峰等.論奧運會隱性市場行為的法律規制[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06(4).

[10] 袁黎明.第八次青年法學沙龍——世博會反埋伏營銷法律問題研討會記錄.

[11] 孫曉強.體育贊助中的寄生營銷現象分析云南財貿學院學報[J].2004(5):84.

[12] ARBARA ETTORRE Ambush M arketing Head Themselves off at the PassManagement[ J]. Review, 1993,3 ,54.

第3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論文摘要:運用文獻資料法、理論論證等方法,通過對體育市場、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分析,提出加強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法律規制的對策。

1體育市場的界定

1.1體育市場的含義及其特征

在《辭海》里,“市”的基本含義是人們做買賣的地方。“市”字應該有兩層含義,即交易與購買,“場”字一般指地方或場所。“市場”既是指人們的交易行為,又指交易買賣的場所,同時還可以引申出交易規則的涵義。

根據以上的論述,對于體育市場,我們可以將其集中理解為“以體育服務為宗旨,以體育經營為手段,以體育產品為重要內容的市場關系總和。但是.在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體育市場還處于很低的發展水平,除了具有一般體育市場所具有的特征外,還有自己所特有的特征:

1.1.1體育市場的初級性

體育市場的發育狀況要取決于市場要素的成熟程度,也與社會其他經濟市場,特別是第三產業市場的成熟程度有關。我國現階段的體育市場很多還處于觀念形態,只有部分市場已經邁入了物態的市場。另外,體育市場的成熟不僅要建“市”立“場”,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和體育市場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和執法體制,以利于其發展,這正是我們要探討的。

1.1.2體育市場發展的不平衡性

體育市場的發展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區域性經濟、文化、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響。在我國區域差異很大,東南沿海地區和內陸大城市的經濟文化發展很快,已經出現了一定規模的具有購買力的市場。因而也培育了一批不同類別的體育市場;而經濟落后的地區對體育,特別是非物化的體育市場產品,基本上還處于不接受的狀態。所以在我國當前階段,體育市場發育是相當不平衡的,對此,應當有一定的認識。

1.1.3體育市場類別發展的特殊性

在諸多的體育市場種類中,根據各個產品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物質產品和服務(精神)產品。體育物化產品市場,其特點和其他實物產品市場一樣;體育非物化產品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受體育的法律環境、經濟環境、人文環境、人口環境、科技環境等的制約,故體育產品市場在發展形式和途徑上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體育市場的要素

所謂要素一般是指構成事物的必備因素。事物當中的各個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過一定的方式聯系在一起的,這些因素相對穩定的聯系形式和有序的格局,規定著事物整體存在的面貌和屬性。因此,研究體育市場的發展建設,不能不研究體育市場的構成要素,根據市場營銷的有關理論,體育市場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三個:

首先,必須有能滿足體育消費者某種需要的體育商品或勞務,這是體育市場的基礎。其中體育競技是體育市場的主要產品,它的開展可以帶動其他相關商品的發展,如體育媒體、體育贊助、標志產品、體育信息、體育金融、體育保險、體育經紀等,即體育市場的客體。

其次,必須有一定量的有貨幣購買力所形成的有支付能力的體育需求,這是體育市場存在的前提條件。市場活動只有在有能夠使其進行運轉的有效需求的時候,才能正常進行。

再次。必須有從事體育市場交易活動的主體。這是體育市場存在的基本條件,沒有它們,體育市場不成為其市場。

這三個要素構成了體育市場,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市場活動就無法進行。

2我國體育市場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體育市場的最高管理機構是各單項體育運動協會(運動管理中心),缺乏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的體育市場管理機構。而現有的機構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職能也比較模糊,既負責政策法規的制定,又負責對體育俱樂部的運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既負責提高我國的競技水平、取得優異運動成績,又要參與體育市場的經營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體育市場存在法制意識淡薄,法制法規不健全的問題,遇事不是依法行事,而是依靠行政或其他非法律手段。如1999年發生的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和前衛俱樂部合并風波,其產生和處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國現行的體育市場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的不適應以及法制觀念淡薄、法規不健全的弊端。

我國有關體育市場的立法也很淡薄,除了1996年頒布的《體育法》外,一般都是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規。如《北京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天津市體育經營管理辦法》(1999年1月18日)、《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日)等等。可以看出,不論是立法質量還是立法數量上,都還處于比較低的水平,這對我國體育市場的發展是很不科的,我們要運用法律的手段對體育市場進行規范和保護,充分科學以及及時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來關于體育市場的立法正逐步完善。如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就通過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加強了對與奧運會有關的體育市場運作活動的監管。這是我國體育立法和世界接軌的體現之一。

3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3.1體育市場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的意義

所謂體育市場行為是指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的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作為與不作為,究其本源,我們可以認為就是體育市場的交易行為和競爭行為。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作為市場中各種要素調配的手段,而市場機制之所以能夠發生作用,是因為在經濟理論中.理想的市場主體都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為其目的的,所以市場經濟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市場行為。在市場中受到利益目的的驅動,并且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的市場主體間相互有激烈的競爭,使市場充滿生機活力,激發勞動生產力的解放和生產率的提高。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兩面性的,市場也不例外。與此同時,它會導致投機鉆營,弄虛作假,損人利己,不守信用的現象的出現。這些都不利于市場的發展,要使市場這一互動互利的看不見的手得以正常運行,必須以法律法規限制市場主體的行為。

因此,我們要逐步的建立和完善既與國家有關體育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相統一,又能反映市場規律,還符合體育市場的特點的,適合于規范體育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制度。這是我國體育市場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

3.2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及其主要任務

在市場中合同行為是經濟運行的主要手段,市場中的經濟因素要用合同來維系,所以在相當的程度上,市場經濟可以被視為合同經濟,合同形式是市場主體交易的保證。市場中合同行為是各種市場主體間交流行為的表現形式。

合同法是市場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制度的法律表述和規范市場交易主體的基本法律規范制度。但是,我們要注意到體育市場的特殊性,在對合同的規范過程中表現出來,通過建立和完善具有體育市場特點的合同制度,使國家的合同制度得以健全、補充和更為有效的實施。

體育合同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須堅持“平等、自主、自愿、公平、有償”的現代合同精神;其次,要研究各類具體體育市場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和規律,確定體育市場行為的特殊性和其他市場行為的差異程度,并以此作為建立專門合同制度或者指定細則的必要依據。具體體育市場行為主要有:球員的轉會、賽事的舉辦、經紀委托、體育無形產品的交易等等。再次,我們要注重引進和借鑒一切有利于我國體育市場發展,有利于我國參與國際體育市場交易的國際慣例和做法,力求與國際體育市場接軌。

當前,完善我國體育市場合同制度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需將普遍實用于各類體育市場的國家合同制度的法規立法加以細則化和具體化,使其能夠在體育市場這一特殊領域中有效的實施;二是要從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特殊性出發,研究制定有關體育合同的訂立程序、必備條款、履行與擔保、變更與解除、糾紛的解決、違約的責任等內容的法規制度,對市場主體的簽約行為、履行合同的行為、變更解除合同行為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加以有效的規制,這些都是我們建立和完善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制度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3.3體育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的規定,競爭行為可以理解為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市場主體運用各種方式、信息等,以超越對手,獲得最佳利益。我們要對體育市場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有效的管理其運行.必須對競爭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要對體育市場競爭行為進行界定,就要對構成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范圍、方式手段、功能與作用,競爭者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等有明確的認識。

另外,我們也要對不正當競爭有一個認識,所謂不正當競爭就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我們要運用法律手段打擊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尤其是壟斷行為,保持體育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

現代市場理論中,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之一,正是有了競爭的存在,市場才可以對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競爭在體育市場中普遍存在,并使得體育市場得以有序地運轉。建立體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制,要確立的基本原則有:

第一,競爭自由原則,即競爭者在統一市場規則下,獨立自主的決定參與或退出市場的競爭,不受外在意志的干擾。

第二,公平競爭原則,即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的競爭機會平等,進行競爭的條件和環境同一,競爭的地位平等。

第三,規制競爭原則,即指國家對競爭活動運用法律的手段進行調控,使競爭者的競爭活動能夠在符合國家和體育事業的范圍內進行。

第4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跨國公司;并購;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經濟一體化的深入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大背景,論文全球第五次并購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曾經說過:縱觀世界上著名的大企業、大公司,幾乎沒有一家不是在某個時候以某種方式通過并購發展起來的。⋯并購是發展的大勢所趨,并購是進入新行業、新市場的首選方式,并購也是進行產業結構轉型的重要手段。跨國并購帶動了國內企業的并購,同時國內企業的并購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跨國公司并購。跨國公司的戰略性并購投資對我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利用得好,對于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增強科技開發能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增強整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等方面確實有著積極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會對我國產業安全、經濟安全以及民族產業的健康成長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目前,我國規范國外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的立法上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新趨勢

綜合中國從20世紀9O年代初開始的跨國公司并購情況,結合全球經濟形勢,目前,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出現如下趨勢: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發展速度加快,規模不斷擴大。近年來,發生在中國的并購雖不能與發達國家的跨國并購相提并論,但對中國來說,發展規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確實驚人。2005年前l1個月,全球已經進行了24806宗并購交易,總金額達到了2.06萬億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購在中國的發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國企業的并購金額達到了280億美金的規模,從其發展速度和規模上都創下了歷史新高。

(二)外商獨資企業比例上升,外商在華投資時的“獨資傾向”越來越明顯。1997年前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合資企業占主體;1997年,外商獨資企業首次超過合資企業,占據了多數。2003年外商投資企業共4.1萬家,其中外商獨資企業占62%;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約4.3萬家,外商獨資企業占70%;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約5.6萬家,外商獨資企業占82%。不僅如此,還出現了許多合資企業紛紛轉變為外商獨資企業的現象。如德國漢高、天津漢高都成了外商獨資企業。最近幾年有些外商甚至在并購之后還徹底放棄原有品牌,改用自己的品牌,使得我國企業長期建立起來的品牌影響力消失殆盡。

(三)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領域拓寬。2000年以前并購領域以制造業為主,畢業論文包括汽車、化工、醫藥、家電、機械、建材、食品等;2000年以后除制造業外,服務業的跨國公司并購明顯增多,包括金融、電信、商業、房地產、航空運輸、網絡資訊服務、媒體廣告等[2],另外還包括第一產業的礦業,如荷蘭皇家殼牌購買中國石化股票等。這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逐漸放寬對服務業的準人條件有很大關系。另外,IT產業的技術進步和金融衍生物的發育也為跨國并購創造了條件。為了增強對中國市場的控制力,提高市場份額,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的對象已經從零散的單個企業收購轉向行業性收購,從開始時在飲料、化妝品、洗滌劑、彩色膠卷行業大量并購國內企業基本形成寡頭市場的競爭格局后,又向通訊、網絡、軟件、醫藥、橡膠輪胎等行業擴展,以謀求更大范圍開展并購活動。

(四)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后正逐漸形成市場壟斷地位。如跨國公司的工業總產值占行業產值的比重已從1990年的2.28%上升到現在的35%以上。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跨國公司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已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例如,在感光材料行業,1998年以來,柯達出資3.75億美元,實行全行業并購,迅速獲取了中國市場的較大份額,2003年l0月達又斥巨資收購了樂凱20%的國有股,全面控制國內數碼沖印市場;在移動通訊行業,摩托羅拉、諾基亞和三星等外資企業市場占有率已達到80%以上;在軟飲料行業,可/2I可樂、百氏可樂基本控制了國內大中城市的飲料市場等。跨國公司憑借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在我國構筑起較高的行業進人壁壘,以便可能把價格提高到完全競爭水平以上,以獲得巨額壟斷利潤。

(五)跨國公司已經走出過去的分散性、隨機性的并購模式,轉向有目的地、有針對性地并購同一地區所有企業或不同地區同一行業的骨干企業。如,香港中策公司開始并購山西太原橡膠廠,隨后的兩年里,先后投資11億元人民幣,與泉州37家國有企業、大連輕工系統101家企業合資。與此同時,

還與杭州橡膠總廠、啤酒廠、電纜廠、低壓電器總廠合資,把國內不同行業的180家企業成批改造成35家合資公司。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l%以上,從而引起了轟動全國的“中策現象”。

(六)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地區集中化。跨國公司并購的投資地與跨國公司對中國投資的地區十分吻合,明顯地集中在東部沿海發達城市,尤其是資本市場發育完善、企業成長規模大的城市,如大連、北京、天津、上海、蘇州、南京、廣州等地。

二、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由于對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實踐經驗缺乏,加之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在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過程中往往出現以下問題:

(一)跨國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業進人太深,尤其是通過間接并購,已進人到對跨國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領域中。由于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立法較為滯后,專門性的跨國公司產業政策立法很長一段時間處于空白,有關跨國公司行業準人的規定多散見于一系列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中,這導致了跨國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業進人太深,尤其是通過間接并購,進入到對跨國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領域中。雖然我國相繼制定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部規章,它們對于促進我國外資產業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國公司結構的優化以及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也確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外資產業政策立法只是針對了新建這種增量投資方式,而不對跨國公司并購尤其是跨國公司并購這種存量投資方式做出任何明確規定,不足之處顯而易見。[3]

(二)跨國公司進行壟斷性并購,在國內某些行業已經或正在形成跨國公司企業的壟斷,如電子通訊、日化產品、醫藥等行業。碩士論文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其目的是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時,難免會產生壟斷問題。壟斷容易造成東道國的幼稚工業受到壓制,市場被寡頭控制,原有的競爭秩序遭到破壞。因此,制訂《反壟斷法》,將“可能損害有效競爭”的并購作為壟斷行為在《反壟斷法》中加以嚴厲禁止是世界各國反對壟斷的惟一有效的法律途徑。[4]然而,在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專門的《反壟斷法》來限制壟斷,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只是大多散見于各種不同層次、級別的法規、指示和條例中。跨國公司并購所造成的市場壟斷妨礙了公平競爭,對我國民族經濟形成強烈沖擊,惡化了行業內大多數企業的生存環境,妨礙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對并購資產壓價并購,尤其是對國有資產的評估作價不規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跨國公司并購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是一個越來越嚴峻的問題。探究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我國目前還是缺乏對跨國公司并購活動的法律對策及監督的有效機制;產權交易主體不明確;并購中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缺乏規范,忽視國有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過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一些出售國有資產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購的契機籌集資金來擺脫資金困境,或謀取其它個人和小集體利益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四)在我國,由于近幾年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迅速發展,我國還未建立一套專門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批制度。僅有的專門涉及審批問題的規定也太過原則性,且制度相當零亂而難以操作,存在審批權限過于下放、審批權行使混亂、審批環節過多、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年《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而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這種不系統、不統一的法制狀況不利于企業產權規范化、合理化流動。實踐中,我國跨國公司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還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我國現行的逐一復合制審批,即跨國公司的引進不論項目、投資額大小,均應經過不同層次、級別的審批機構審批,制度效率極為低下;而我國用于指導審批時依據的跨國公司法及其它有關企業兼并和產權交易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則又存在著層次較低以及政出多門而導致的審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沖突的問題。總之,審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國經常出現地方政府擅自批準出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失控等種種不正常現象。

除存在上述問題外,跨國公司在對我國企業進行并購過程中還存在諸如知識產權保護、資產評估、并購相關方的權益保護、跨國公司繳付等問題。而在這些方面,我國現行立法依然沒有擺脫過于原則化、簡單化,缺乏預見性和難以操作等問題。

三、規制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審查法律制度。跨國公司并購審查制度是保障東道國經濟利益、維護東道國經濟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發展中國家都已建立了一套適合本國國情的、較為完整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查制度。我國應根據新形勢需要,修改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并針對目前的并購新趨勢、新特點,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制定《跨國公司企業法》和《并購法》。《跨國公司法》應首先對跨國公司的概念和具體形式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對跨國公司的待遇原則。原則上應以國民待遇為主,但對跨國公司投向的原則和范圍亦應作出嚴格規定,并將《產業目錄》納入《跨國公司法》的范圍,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予以適時的、適當的調整。尤其是對于限制性產業,應具體規定有關產業跨國公司進入的程度,如規定跨國公司所占股權的最高限額等。對于向鼓勵和允許跨國公司進入的產業進行的投資可采用登記制,而對于向限制和禁止跨國公司進入的產業進行的投資則實行嚴格制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二)盡快頒布我國《反壟斷法》,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健全競爭法體系。《反壟斷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現代經濟法的核心,英語論文它甚至被視為“經濟憲法”、“市場經濟的基石”和“自由企業的大”。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樣需要反壟斷法。從這一角度分析,《反壟斷法》不僅有利于克服跨國并購的負面效應,而且還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將競爭和壟斷控制在一個適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國家的法律對跨國并購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了嚴格的防范,如美國的托拉斯法規定,如果一家銷售額或資產超過一億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購一家銷售額或資產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公司須通知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克萊頓法》中規定:公司間的任何兼并行為如其效果可能使競爭大大削弱以導致壟斷,該兼并行為被認為是非法。美國對企業并購的監管是從反壟斷法開始的,并且成為反壟斷法的核心。英國也制定了類似美國的企業并購專門立法——《倫敦城收購及兼并守則》。所不同的是,英國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法,其對企業并購中的反壟斷規制被包含在《1980年競爭法》之中。我國應盡快出臺《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及構成壟斷的條件,并以此作為并購能否被批準的衡量標準。凡是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都必須接受審核,以確定該并購行為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的要求;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壟斷的都將不予批準。而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應側重規制跨國公司并購中可能導致的壟斷,以維護和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增強我國企業的競爭實力。另外,國家在制訂《反壟斷法》的同時,還應加快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健全競爭法體系。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應考慮明確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機關的組成、權限、活動程序、處理方式,對于跨國公司并購中可能采用的商業賄賂、非法融資、欺詐舞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所規定[5]。

(三)健全資產評估制度,強化并購交易條件管理。外國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造成我國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屢禁不止的主要因素是我國資產評估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規范化的資產評估制度,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督和管理。應在短期內建立、完善《產權交易法》,科學組建資產評估機構,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對并購進行強制性資產評估。加強立法工作,盡快制訂和頒布《國有資產法》,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以杜絕或減少并購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加快產權制度改革,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杜絕跨國公司并購中國有資產流失,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明確國有資產的受益主體和責任主體。[6]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我國應采取科學的評估方法,重視對企業的商譽、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加強對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管,對評估中的惡意欺詐、故意壓價、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在跨國公司并購的批準或審批部門在審查并購協議時,政府應強化對交易條件的管理,如對民族品牌的培植和維護;達到控股線時,應要求并購企業承擔原有企業的負擔、保證原有企業新技術開發以及高新技術的滾動轉讓等。

(四)制定《國有資產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建議盡快制定出臺《國有資產法》,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在國有資產的轉讓過程中,應遵循我國《公司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中有關股權變動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木原則,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特別是要征得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明確授權,杜絕有關行政領導和個別董事會成員私自決定的情形。在并購的價格上,對于凡國有企業的并購必須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要制定統一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評估標準,將有形資產和企業的商譽、市場、占有率等無形資產都納人評估的范疇。國有股轉讓價格應依據被并購公司股票的實際投資價值與合理市盈率,并參考簽訂協議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和對股價走勢的預測等因素確定,將國有資產出售收人與營運收人區別開來,制定合理的轉讓價格。除此之外,應當加強對跨國公司到位情況的監督,提高引進跨國公司的質量,從而使國外跨國公司對國內企業的并購在公正、公開、合理、規范的規制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趙炳賢.資本運營論[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

[2]王婷.關于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相關法律問題[J].社會科學,2006,(7).

[3]邱永紅.當前我國外資并購立法之評析[J].國際經貿探索,1998,(4).

[4]史建三.跨國并購論[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

第5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環境法;法律規制;小礦。

作為礦業的一個分支,小礦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由于其具有投資小、回報快、技術要求低的優勢,使其在欠發達地區起到了經濟支柱的作用。然而,一個非常顯著的問題是小礦的運營勢必而且已經造成眾多的社會問題和生態問題,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我國小礦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由于我國的礦產資源結構和地理分布的原因,小礦的出現和發展是不可避免的現象。小礦的技術要求低、投入少、回報少,并且伴隨著一系列的安全環境問題,但是小礦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源方面。

我國的礦產資源存在著天然的不足,大礦、單一礦普遍較少,同時礦產資源分布地區地質結構復雜,這些客觀因素都使大型開采設備在很多地區難以進行采礦工作,或者即使開采其獲得的經濟效益和資源效益甚至不能抵消開采成本。小礦生產有效的解決這種矛盾,使零星分布的資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二)就業方面。

我國的就業結構存在很大的問題,城鄉發展差異大,地區間也存在著較大的不均衡性,勞動力一部分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一部分則滯留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小礦的成立通常是在農村或邊緣地區進行的,這種勞動密集型產業能夠最大限度地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擴大了農村就業市場,為我國的就業難題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經濟方面。

小礦本身就具有盈利性質,礦產資源從開發到流通環節都能產生相應的經濟效益。同時,小礦的輻射面較廣,能夠拉動建筑業、養殖業、機械制造業、水利水電業等的發展,對當地經濟建設無疑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二、環境法視野下我國小礦法律制度問題分析。

(一)小礦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把企業劃分為國有經濟成分和非國有經濟成分,小礦的經濟成分通常是非國有經濟占多數,而且個體私營越來越多。這就使得小礦在取得礦業權時遇到很多阻礙,同時在礦業部門、工商部門等均會受到不同的對待,使小礦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履行。

(二)小礦整合中缺乏環境監管機制。

由于小礦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國在 2005 年對小礦進行了專門的整治,大力拆除不合格的小礦,使企業效益相對較好的小礦進行整合。然而,在整治之后很多地方留下了數量眾多的廢礦,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環境監管,這些廢礦造成了巨大的環境和安全問題。

(三)小礦立法分散,層次低。

我國對小礦進行規范的法律制度總體來說比較分散,缺乏內在的系統性和協調性,這些法律條文并沒有形成一個專門的體系,而是散見于各種法律規范中,例如《安全生產法》、《鄉鎮企業法》、《礦產資源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等。這種法律上的困境使小礦的經營常常游走在法律邊緣,對自身發展和社會總體發展都產生了隱患。

(四)小礦準入門檻高。

由于小礦的法律規范存在很大問題,也就使得想要合法成立一個小礦就要面臨繁雜的申辦手續,耗費時間長,費用較高。這種困境一方面為部分小礦進入礦業市場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另一方面也可能催生“官煤勾結”的無證開礦行為,對礦業正常秩序帶來不利。

三、健全我國小礦法律規制的措施。

我國小礦的發展面臨諸多的法律困境,缺乏以小礦為主的專門立法,相關法律規范較為分散,層次較低,這都為我國健全小礦法律規范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設立我國小礦立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立法的基礎,對法律的建立、完善、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針對目前我國小礦產生的諸多問題和法規上的缺陷,要切實貫徹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是指小礦和大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也享有法律賦予礦產企業的一般權利。平等原則能夠改變目前我國對小礦監管不嚴、社會和企業對小礦存在歧視的狀況。

2、環境和安全責任原則。我國傳統的小礦企業已經成為污染環境和礦難事故的代名詞,在進行立法時要重點把握小礦在環境和安全方面的責任劃分及處理規定,使小礦的發展符合現今企業低碳環保可持續的發展戰略,保護小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3、資源合理利用原則。礦業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在對小礦進行立法規范時要注意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資源問題是我國乃至世界深切關注的話題,我國在解決資源問題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小礦的管理應納入下一階段立法重點內容。

(二)對小礦進行專章立法。

目前我國的法律在涉及到小礦管理和規范時,體現出礦業保障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確、立法分散等諸多問題。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小礦進行專章專項的立法,而出現小礦立法散布于其他法律條文中的情況。因此,我國亟需一部以保障小礦權利為主的高層次的系統性法律,對小礦的定義、界定范圍、小礦權利的設定和流轉、小礦的準入問題進行詳細的規定。

參考國際上關于小礦的立法可以總結出立法的兩種模式,一種是小礦單獨立法,這種立法形式具有的優勢是針對性強,同時由于其獨立性便于進行修改;第二種是將大礦和小礦的立法進行一體化操作,具體表現為在在礦業法中設立專門的篇章對小礦進行規范和權利保護,這一種模式的立法能從宏觀上把握對小礦的管理,同時對小礦的法律效力也相應的得到提高。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第二種,但是相比國際上礦業立法發達的國家來說,法律條文還略顯單薄。因此,應考慮立法技術和我國小礦的獨特性進行有針對性的專章立法。

(三)健全小礦管理法制機制。

法律的效用一方面來自于其震懾力,一方面來自于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的實施。完善的法律需要進行有效地貫徹執行才能切實發揮其重大作用,完善對行業秩序的整頓。目前我國小礦的管理體制存在機構設置改組頻率高、權利相對不集中、層次關系不協調等問題,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健全的組織結構對小礦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在健全管理組織機構的同時,還應轉變政府的管理理念。從我國政府對小礦的實際管理來看。一直以來都是采取單一化的監管模式,機動靈活性受到極大的壓制,對小礦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很難想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從現代管理理念出發,參考國外的管理經驗,使政府樹立起服務性的管理理念,以人文本,將可持續發展引入對小礦的立法監管中,從環境方面、安全方面、教育方面、技術方面給予小礦相應的支持和管理。

參考文獻:

[1]趙洋,沈鐳,程清華。淺析我國小礦立法[J].中國礦業,2010.3。

[2]趙麗娜。礦業轉讓權法律規制研究[D].沈陽:遼寧大學,2012。

第6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 荔枝蒂蛀蟲 調查監測 防控技術

[中圖分類號] S436.6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5-0035-01

荔枝是云霄縣主要種植果樹之一,全縣種植面積 4500公頃,荔枝蒂蛀蟲是荔枝生產上影響最為嚴重的害蟲,輕則損失10%,重則損失50%,因此,為了減少產量損失和經濟損失,進一步提高荔枝食用價值、營養價值,迅速控制該蟲的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現實意義。

一、形態特征

荔枝蒂蛀蟲屬鱗翅目細蛾科,又稱荔枝蛀果蟲、爻紋細蛾。主要分布在福建、廣東、廣西。 一般成蟲體長4-5毫米,翅展9-11毫米,觸角絲狀為體長的2倍。前翅狹長,基部2/3灰黑色,端部橙黃色,在翅的中部有一組由5條相間白色線構成的“W"形紋,兩翅合攏構成清晰“爻”字紋,是該成蟲的最明顯特征。卵橢圓形、扁平,長徑0.3-0.4毫米,卵殼微突并有不規則的網狀花紋。老熟幼蟲圓筒形,黃白色,長8-9毫米,僅具4對腹足,臀板三角形蛹長約7毫米,初呈淡綠色,后轉為黃褐色,觸角長于蛹體,頭頂有一個三角形突起的破繭器。蛹具薄膜狀的繭。

二、為害特點

荔枝蒂蛀蟲是荔枝、龍眼的主要害蟲。以幼蟲蛀害嫩梢、花穗、果實,幼果期受害落果嚴重,成熟期被害,果蒂內充滿蟲糞,影響品質,嫩梢、花穗受害,先端枯萎,影響新梢生長和翌年開花結果。

三、發生規律

據觀察,荔枝蒂蛀蟲在閩南地區每年發生10-12代,掛果期是蒂蛀蟲生長發育條件最適合、發生數量最大、造成損失最嚴重的時期。卵期2-2.5天,幼蟲期7-8天,蛹期7-9天,產卵前期約4天,一個世代約20天。成蟲一般在早晨交尾,晚上產卵,喜歡在蔭蔽、通風透光較差的果園產卵,幼蟲孵化后多從卵殼底面直接蛀入寄主。成熟幼蟲脫離果實后就在果穗、葉片、地面雜草或落葉上吐絲化蛹。

云霄縣針對荔枝蒂蛀蟲開展監測工作,設立固定觀察點定期進行監測,據調查,該蟲在福建南部所發生10代,世代重疊,以幼蟲在枝梢內越冬,于3月底始蛹,4月上、中旬始害枝梢、花穗及果實,6-7月蛀果為主,8月上旬至9月上旬為害龍眼果實、嫩梢,9月中旬至11月初蛀害荔枝、龍眼新梢。

四、防治措施

1.農業防治

1.1 加強科學栽培管理以及控梢栽培,使秋梢抽發整齊,抑制冬梢,這樣既有利于結果又可減少蟲源。

1.2 結合修剪,剪除病蟲枝、枯枝,增強果園的通風透光性。及時掃除落果,集中處理消滅其幼蟲。

2.化學防治

2.1 做好蟲情測報,根據蒂蛀蟲發生期和主要物候期,適時噴藥。荔枝蒂蛀蟲主要為害果期較為突出,云霄荔枝從5月上旬開始并粒,直至果實成熟都是蒂蛀蟲主要為害時段,防治策略上應根據蟲情,結合果實生長情況,治蟲保果相結合。5月上旬是第二代蒂蛀蟲盛孵期,是防治主要時期。5月下旬是第三代幼蟲盛孵期,是保果治蟲主要時期。

2.2 藥劑主要防治成蟲和卵,應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噴施。藥劑可選用:農斯特40%乳油1000-1500倍,農地樂55%乳油1500倍,百事達1000倍液,5%氟啶脲乳油1500倍液或10%氯氰菊酯乳油1500倍液或40%毒死蜱乳油1000倍液。在果實膨大、果殼開始轉色和采果前15-20天各噴1次藥。

2.3 注意輪換用藥,以免害蟲產生抗藥性。 要均勻噴在果實、葉背、葉面和樹干上,噴至濕潤有滴液為度,以提高防治效果。

2.4 保護利用天敵。在田間荔枝蒂蛀蟲的自然天敵種類很多,主要有蜘蛛、螞蟻、草蛉、姬小蜂、扁股小蜂。保護和利用好天敵,有效殺死蟲卵。

參考文獻

[1]陳炳旭,張英杰,董易之,徐淑. 荔枝蒂蛀蟲生物防治研究進展[J]. 果樹學報,2011,03:493-497.

第7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一、指導思想

在落實教育法規職責過程中,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立足于為實施科教興縣的戰略決策,立足于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黨的教育方針和工作大局,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法律素質,堅持法制法規學習、貫徹教育法規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普法機構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深入開展憲法、教育專業法和其它相關法律的宣傳教育,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

二、工作目標

(一)對我縣所有教育經費的核撥、使用及使用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給予糾正。

(二)對教育專項經費的核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督促落實核撥情況,對滯留、挪用等情況堅決糾正,并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三)對教育附加費是否專款專用,基建款、房屋修繕款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在審計過程中,結合實際,加大審計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糾正。

(四)對校辦企業為彌補教育經費不足,改善辦學條件,改善教職工福利所上交的管理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加大對學校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杜絕校辦企業在資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

三、做法和措施

(一)健全審計制度,為教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深入貫徹落實《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云南省教育督導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不斷規范審計行為,強化教育審計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

(二)強化審計隊伍,為教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縣委政府十分重視審計機構與審計隊伍建設,采取多種方式促進審計組織體系健全完善。截止20__年底,我縣共有審計人員18人,外聘9人。教育部門由行政事業股進行財務收支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進行前置審計和結算審計。

(三)拓展審計領域,不斷提高審計效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積極探索審計方式,拓展審計領域。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預決算審計、基建維修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傳統審計項目的同時,不斷探索經濟合同審計、計算機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新的審計領域。近年來,開展的危房改造工程資金、義教工程、重點高中建設資金、國債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審計與審計調查,對規范資金管理和維護教育系統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創新審計理念,提高審計質量。審計人員不斷更新審計理念與思路,強化審計的服務與增值職能,從單純關注財務活動逐步轉向對管理活動的全方位關注,更加注重從源頭上把關,促使單位建立健全管理監督機制。重視與教育部門溝通與交流,幫助和指導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管理,規范經濟行為,防范經濟風險,增加經濟效益”。積極探索計算機審計,不斷提高審計效率,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質量。

四、工作職責

(一)局長負責全局落實教育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隨時檢查教育部門審計項目的工作進展,并協調好審計工作開展。

(二)副局長負責對所分管股室的教育部門審計項目進行跟蹤隨審,高度重視審計效率,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8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萊西市;小地老虎;發生規律;綜合防治

中圖分類號:S43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95-1

小地老虎俗稱土蠶、切根蟲等,是山東省旱地作物玉米、花生、棉花、豆、瓜類、蔬菜等花苗期主要害蟲之一。小地老虎在萊西市每年發生4代,分別為卵、蛹、幼蟲、成蟲,其中成蟲危害最大。成蟲的形態特征為:前翅黑褐色,亞基線、內橫線、外橫線及亞外緣線均為雙波線;在腎形紋外側有1個明顯的尖端向外的楔形紋,在亞緣線上有2個尖端向內的黑褐色楔形紋,3斑尖端相對,是其最顯著特征。本文著重研究小地老虎的發生規律,并根據其發生規律來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

1 小地老虎各個世代的形態特征

1.1 卵

卵呈饅頭形,直徑約0.5mm,高約0.3mm,表面有縱橫隆線。初產時為乳白色,后漸變為黃色,孵化前卵頂呈黑色。

1.2 蛹

體長18-24mm,紅褐至黑褐色;腹部第4-7節背面前緣中央深褐色,且有粗大的刻點,兩側的細小刻點延伸至氣門附近,第5-7節腹面前緣也有細小刻點;腹末端具短臀棘1對。

1.3 幼蟲

呈圓筒形,老熟幼蟲體長37-50mm、寬5-6mm。頭部褐色,具黑褐色不規則網紋;體灰褐至暗褐色,體表粗糙、布滿大小不一而彼此分離的顆粒,背線、亞背線及氣門線均黑褐色;前胸背板暗褐色,黃褐色臀板上具兩條明顯的深褐色縱帶;胸足與腹足黃褐色。

1.4 成蟲

體長17-23mm、翅展40-54mm。頭、胸部背面暗褐色,足褐色,前足脛、跗節外緣灰褐色,中后足各節末端有灰褐色環紋。前翅褐色,前緣區黑褐色,外緣以內暗褐色;后翅灰白色,縱脈及緣線褐色,腹部背面灰色。

2 小地老虎的發生規律

山東省萊西市位于膠東半島中部,氣候潮濕;而陰涼潮濕、田間覆蓋度大、雜草叢生、土壤濕度大的地方,宜于小地老虎的繁殖,令該地區蟲害加重。成蟲都是夜間出來活動,而且對黑光燈、糖醋酒等趨性較強。小地老虎的卵多散產在土表的殘株根茬及玉米苗上或雜草上。幼蟲共有6齡,初孵幼蟲一般先取食雜草,然后為害作物幼苗,可晝夜在心葉內取食為害。幼蟲3齡前不入土,晝夜攝取雜草和作物心葉;3齡后,白晝潛伏于土表,夜間出來取食,而且3齡以后的幼蟲有假死性和互相殘殺的特點。老熟幼蟲大都轉移到地邊、田埂、雜草根旁較干燥的土下,并且筑土室內化蛹。3齡以上的幼蟲、蛹和成蟲,3個蟲態都可越冬,未老熟的幼蟲在冬暖時仍可取食。小地老虎不耐30℃以上的高溫和5℃以下低溫,但性喜高溫潮濕的環境,所以春季雨水多的年份容易發生較重的小地老虎的災害。

3 小地老虎的危害及發生原因

小地老虎為多食性害蟲,寄主范圍廣,主要是幼蟲危害幼苗。1-2齡幼蟲將幼苗的莖基部咬斷,或咬食子葉、嫩葉使整株死亡,常常造成缺苗斷壟。1齡的幼蟲啃食葉肉,表皮殘留,呈小米粒大小的透明被害狀;2齡幼蟲咬成高梁粒至豆粒大小的孔洞,但仍留表皮;3齡的幼蟲將葉片咬成缺刻,有的可咬斷作物的嫩頂;4齡的幼蟲能整齊的咬斷作物幼苗的嫩莖,并拖入穴中;5-6齡幼蟲進入暴食期,取食量約占整個幼蟲期的95%左右,此時期的幼蟲危害最大。

4 小地老虎的綜合防治措施

4.1 除草滅蟲

除草滅蟲田間雜草是小地老虎產卵的重要場所及幼齡幼蟲的食料。由于氣候原因,山東半島近幾年田間雜草旺盛,為小地老虎的繁殖提供了很好的生存環境。所以在幼蟲1-2齡時要及時清理田間雜草。在秋收后,及時進行深耕土地、修渠補堰;春播前,及時耕地、合理施肥灌水,推廣農田化學除草,均能有效的減少田間雜草,從而減少小地老虎成蟲產卵。

4.2 幼蟲捕殺

幼蟲捕殺的方法大體有三種:一是人工捕殺,當發現田間出現斷苗后,在接近土表的位置拋開土層進行捕殺,可連續捕殺幾次;二是糖醋誘捕,因為小地老虎對糖醋有趨向性。在田間放置配好的糖醋液誘殺劑。配方為糖3份、醋4份、水2份、酒1份,并加入總量0.2%的90%晶體敵百蟲,分成多份,隔段距離擺放一份,此法可大量誘殺成蟲。清除田園幼蟲,減少越冬蟲源;三是燈光誘殺,利用小地老虎成蟲對光的趨向性,在田間每2.68-3.35hm2安裝頻振式殺蟲燈或黑光燈誘殺成蟲。于每年3月開燈,根據實踐證明安裝殺蟲燈區域小地老虎為害明顯減輕。

4.3 化學防治

第9篇:法律法規的知識范文

轉基因技術,是指將一種生物物種的目標基因通過人工方式植入另一生物物種的細胞中,使被植入細胞的原有信息發生部分改變,被植入生物物種的遺傳特性也隨之發生改變的一種現代生物技術。[1]轉基因食品,又稱基因修飾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簡稱gmf),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學技術,將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生物的遺傳物質,使其在性狀、營養品質、消費品質方面向人們所需要的目標轉移,以轉基因生物為食物或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就是轉基因食品。[2]

轉基因產品之所以成為世紀焦點話題,集中了國際法學界對其多維的深切關注,有著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從上世紀末開始,糧食、能源和環境問題已經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構成了三大威脅,而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的初步成果給世界各國,尤其是欠發達國家的溫飽難題的最終解決帶來燦爛曙光;另一方面,轉基因技術一反傳統的通過自然育種的方法,利用人工的技術強行介入自然育種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打亂了自然育種周期和擾亂了自然規律,在科學上和倫理上引起了全球爭議。

一、保障生物安全的國際立法

生物安全問題很早就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許多國家制定了一系列衛生檢疫以及動植物檢疫方面的法律規范,并成立了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等有關國際組織。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cbd)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由175個與會國家簽訂,該公約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截至2000年5月,公約的締約國有177個。公約闡明了“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或biodiversity)的含義,即所有來源的形形的生物體,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以及物種內部、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cbd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公平獲益和分享遺傳資源提供了一個綜本文由收集整理合而全面的法律框架。

(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該議定書與生物多樣性公約有著一脈相承的親緣關系,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亞召開的第二次《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決定開始談判擬訂這樣一個議定書,并成立了開放的生物安全特別工作組。2000年1月29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上,經過艱苦努力,各方達成妥協,終于結束了5年的談判,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bsp)。該議定書是世界上第一個管理轉基因活體生物越境轉移的多邊國際公約。

二、wto管理轉基因產品的機制

(一)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

《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即sps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各國采取的sps措施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極影響和以保護生命或健康之名濫用sps措施。按照sps的宗旨,締約各方有權采取“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在必要時還可以采取限制貿易措施,但這要遵循以下三條基本原則:

1、科學證據原則

根據sps第2條規定,各成員方要確保任何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是根據科學原理而進行的,如無充分的科學證據,則不得保持(第5條第7款規定的情況除外)。根據該協議第3條規定,既便是各國采取的檢疫措施高于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這些措施也必須以科學為依據。這些規定說明,科學證據是一切衛生檢疫措施的首要標準,是檢疫規則的基石。

2、風險評估和適度保護原則

sps允許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可承受危險程度,制定本國的標準和規則,同時還須考慮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第5條第1款)。為了將保護對貿易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限度,成員方應在考慮有關風險評估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其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并據此作出保護的適度水平(第5條第4款)。

3、國際協調原則。從本質上看,sps的目標是通過要求各成員方采用國際標準,從而達到協調各成員之間所采取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目的sps要求各國采取的動植物檢疫措施應該依據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第3條第1款),并應盡可能參與相關的國際組織及其附屬機構的活動,以促進在動植物檢疫措施方面的國際協調。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即tbt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國(或集團)以維護國家(或集團)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措施,如技術標準與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包裝與標簽要求、產品檢疫、檢驗制度、綠色技術壁壘和信息技術壁壘等。與其它貿易壁壘相比,tbt有著廣泛性、系統性、雙重性(合法性、保護性)、隱蔽性、可操作性、針對性、擴大性和爭議性等特點,越來越成為發達國家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首選措施。tbt的合理性主要來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國際標準的采用

tbt敦促各國朝使用國際標準方向努力。tbt第2條第4款責成成員使用現存的國際標準,除非這些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對達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標無效或不適當(第2條第4款)。

2、合理的措施成本

tbt措施主要包括技術法規和標準(涉及到包裝、標志或標簽方面的要求)以及為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而制訂的測試和認證程序。tbt規定,標簽的成本一般應與制定該標準的目的相符,即產品標簽的成本不應過分加重生產者的負擔和損害消費者從標簽上獲得的利益。在美歐轉基因產品貿易爭端中,美國反對強制性地對轉基因食品加貼標簽,而歐盟實行強制性標簽監控制度。歐盟認為在轉基因食品包裝上加貼標簽是按其認為合適的水平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條第2款)也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要求。而美國認為歐盟的標簽政策是“不透明的,無法預測的和非科學的”,實際上是要求對來自美國的轉基因產品必須進行安全測試,是阻礙自由貿易的非科學的貿易壁壘。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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