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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E/VC 盈利模式 新三板 股權交易市場
1.新三板的定義
“新三板”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的通俗稱法。自2006年開辦之初,新三板就堅持為高科技高成長企業提供投融資平臺,迄今已經成為我國架構多層次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新三板市場首先鎖定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至2012年8月,首批擴大試點新增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濱海高新區。
2.新三板的本質
基于PE/VC視角,本文提出新三板的基本特質有四點:實現金融功能、提高市場效率、降低轉化成本和轉板預期。
新三板市場的金融功能主要體現在融資功能和交易功能。目前新三板市場屬于小額定向融資,融資額有限,相當于美國的OTCBB市場,兼具納斯達克特征。新三板擴容將零散在各地設立的柜臺市場集中并實現規范交易是制度性突破,而作為一個可以交易的股權市場,未來影響新三板走向的關鍵仍然在于轉板機制,“轉板”1也是新三板的核心價值。作為主板的項目儲備池,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要求強烈,若制度許可,新三板市場將成為風險投資企業項目退出的次優選擇渠道。
2012年以來,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殼價值迅速提升,究其原因乃是市場人士對其“轉板”的美好預期所致。據稱一個干凈的殼已叫價至1億元人民幣。目前市場最期待的轉板制度為:1.新三板掛牌企業一旦達到在創業板或者中小板IPO要求,可以不通過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由深交所負責審核直接轉板,存量發行。2.或在證監會發審委開辟綠色通道,允許新三板掛牌企業區別其他在審企業而單獨排隊。但截至目前,新三板公司的“轉板”都屬于增量發行,與普通的IPO程序無差異。
3.新三板的交易規則
現行規則下,新三板僅允許機構投資者即法人、信托、合伙企業參與,自然人僅限于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或定向增資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且交易通過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買賣雙方協議成交,每筆委托不得低于3萬股;很顯然,這套交易規則體系極大的限制了市場流動性。
從證監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看,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數可以突破兩百人。故預計未來新三板將放寬對個人投資者的限制,隨著限制取消和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市場的流動性將得以極大的改觀。
4.新三板的規模
4.1目前的規模
目前,全國共有國家級高新區共88個。1995年至2010年,高新區企業數量由12980個增至51764個;從業人員數目由99.1萬人增至859萬人。高新區工業總產值及實現利潤也分別由1995年的1402.6億元、107.5億元增至2010年的75750億元、6261億元。
截至2012年8月末,新三板累計133家公司掛牌(含實現轉板6家),總股本39.36億,總市值合計約261億元,其中流通市值132億元,流通市值占比50.84%。總體市盈率18.54倍(同期A股12.55倍),總體市凈率3.43(同期A股1.84)。至2012年10月末,新三板掛牌企業150家,總股本46.53億,平均市盈率已達23倍。
4.2未來發展規模
未來新三板將建設成為中國的納斯達克的發展方向十分明確,對孵化高科技產業、推進經濟轉型的作用也將逐步體現。目前,新三板試點園區為四家,預計深圳、成都和西安將很可能進入下一批擴容名單,并增加約2500家園區企業。綜合各家機構的研究成果,根據擴容進度、掛牌速度、市值變化、交易活躍度等指標綜合測算,未來3年左右,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有望超過3500家,是滬深兩市公司數量的1.5倍,新三板市值約1.2萬億元,約占滬深兩市市值的5.4%;就遠期來看,掛牌企業數量有望超過1.5萬家,是主板市場的兩倍。
5.新三板的受益方
新三板擴容為證券公司、創司、園區公司帶來新的投資機會,包括新三板掛牌企業、創投、券商、投資者都可從中受益。從受益優先角度看,園區運營商>券商>PE/VC,而從實際受益看,掛牌企業>PE/VC>券商。
掛牌企業因新三板擴容受益最大。核心價值在于企業因此擺脫了資本約束,在打開通向資本市場大門的同時,又并非單純的獲得了資金支持。由于企業與券商的分析并不在本文范圍之內,因而暫不探討。
PE/VC機構因投資渠道拓寬也有不錯的收益。如,2009年10月北陸藥業轉板成功登錄創業板,發行價17.86元,首日開盤價29元。參與其中的PE機構分別獲得3.35倍與4.93倍回報率,VC機構更是獲得了16.62倍回報。2010年12月世紀瑞爾轉板成功登錄創業板,發行價32.99元,首日開盤價56.99元。啟迪創投旗下兩只基金因此分別獲得了10.23倍、7.58倍回報。
6.投資判斷
作為PE/VC投資機構,對新三板最為關心的有兩點,一是新三板當前的估值水平是否合理,二是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不斷構建,多項屬性變化帶來參與者盈利模式的轉變,而這一運動趨勢將如何發展。為解決這兩點疑問本文構建了包括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轉板、風險度以及演進路線等要素的價值分析框架,并分別進行思考。
6.1流動性
根據海外經驗,場外市場普遍存在交易不夠活躍的問題,為此成熟的場外市場,都采取了以報價驅動模式(即做市商制度)為主流的交易制度設計來應對。
在我國,新三板尚未建立做市商交易制度,年換手率僅為5.5%,與國內主板、創業板差距甚大。但即便具備做市商制度的場外市場,換手率水平的層次分布與估值的層次分布仍是一致的。即不同地區的三板市場,換手率水平仍然一致低于二板市場,并體現出換手率與估值的同向運動的特征,這集中反映了投資者流動性補償偏好的存在。
通常二板交易活躍度低于主板市場,而三板相對二板交易更為清淡,投資者在價差交易過程中必然要求流動性補償,這直接反映為三板的估值折價。
6.2轉板
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對擬上市公司有不同的要求,基本可分為兩類:1.規范性門檻。如上市財務標準、信息披露等硬性條件。2.制度性門檻。如以發行監管、上市審核流程等。轉板制度的建立主要涉及這兩個維度。與主板和二板的上市規則相比較,三板市場掛牌企業突破門檻限制仍有一段差距。
通過比較美國、英國、臺灣市場發現,盡管不同地區的證券市場具有不同的發行審核機制,但在審核門檻一定的情況下,基本遵循轉板上市的規范性標準越高,估值的折價率越高;審核越寬松,估值折價越低的規律。這表明,轉板上市的規范性門檻越高,審核越嚴,三板市場掛牌企業轉板難度越大,相應的估值應當越低。基于國內三板市場并不能轉板的現實,目前市場平均估值顯然偏高。
6.3風險度與估值
由于三板較低的進入門檻,必然伴隨較高的風險溢價。而風險與估值水平的走勢是相反的,這體現了投資者對待風險資產的普遍態度。在市場成熟且門檻相對較低的美國和英國,這種趨勢最為明顯。有研究表明,美國的OTCBB市場和英國的PLUS市場的風險程度更高,估值水平對風險的反應也是充分的,其中OTCBB相對NASDAQ-GS(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估值折價高達53.7%。
在一定的流動性條件下,投資者的預期超額收益主要來自于風險的補償。低層次市場準備門檻較低,同時只是適度的信息披露,監管也更為寬松,因此,低層次市場存在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對應更高的風險水平,要求估值有一個更高的安全邊際。依此角度觀察,投資者確實有理由要求一個更優的價格,盡管在發展初期,首批進入新三板的公司相對經營質量較高且風險處于可控階段。
6.4演進路線
新三板擴容之前,市場是一種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導的交易所內部分層方式,且初期監管與資格審批比較嚴格,這使現有掛牌企業在開放之初具備了制度性溢價,進而部分提升了存量企業的估值。隨著未來擴容,制度紅利將消耗殆盡。
新三板擴容之后,短期演進路線是確定的:1.定向增發的大幅估值折價給機構投資者以足夠的動力去活躍市場,結合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流動性改善帶動估值上升。2.由于新三板擴容的階段性,市場容量緩慢釋放可能導致短期內新三板股票被爆炒。3.審核機制的存在,中小板、創業板估值依然可以享受一定的溢價。
但是,新三板長期演進的路徑并不確定。當市場流動性將不再是瓶頸,轉板也逐漸放開,在新三板前進的道路上面臨著許多不確定性,如新三板與創業板的重合和競爭等問題,還需進一步觀察。至于新三板未來將收斂于何種均衡路徑,取決于新三板在未來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定位以及邊界。
6.5估值綜述
當前新三板尚未引入做市商機制,流動性嚴重不足,轉板機制尚未建立,投資者盈利模式不足夠清晰,因此當前估值已反映了新三板掛牌企業被高估之實質,并不足以支持PE/VC機構的后續投資沖動。
7.投資建議
作為PE/VC投資機構,目前新三板主要為我們提供了六種盈利模式:
①入股擬掛牌新三板企業,掛牌后通過新三板市場退出,獲得股權收益。
②參與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定向增資、股權轉讓,獲得股權及分紅收益。
③通過二級市場對新三板投資,獲得股權及分紅收益。
④轉板前入股,待轉板制度完善后,在企業升板中獲得跨市場股權收益。
⑤并購企業掛牌三板做為次優退出渠道,獲得股權收益。
⑥VC/PE機構已投資的、且一段時間內無法滿足IPO要求的企業(含早期)可掛牌新三板,以定向融資方式實現項目退出,緩解VC/PE機構自身運營壓力。
總體而言,鑒于目前的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和掛牌企業相對較高的估值,建議PE/VC機構的參與態度設定為:積極觀察,廣泛篩選,審慎參與。現階段,新三板更多的意義是新增一項金融工具,其功能的發揮還需PE/VC機構積極觀察與深度發掘,最終選擇適合自身投資風格與企業特質的方式參與。
注 釋:
1.轉板指轉板企業將存量股票轉至主板或創業板上市,而非增量發行,無需經過發審環節直接在交易所上市。
【關鍵詞】股票 債券 風險 購買力 利率
一、投資風險表現形式
(一)購買力風險
購買力風險,是指由于通貨膨脹使得投資者實際收益率的不確定所引發的風險,因此又稱通貨膨脹風險。
(二)利率風險
利率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經濟杠桿。按照一般的金融規律,銀行利率上升,股票價格下跌,銀行利率下降,股票價格反而上升,因此利率的變動會給股票市場帶來明顯的影響。
(三)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于投資者本人的主觀因素所導致的風險,具體包括貪婪、盲目跟風的趨勢、計算失誤、誤判當前形勢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像癡迷的股市賭徒一樣、錯過了銷售時間等。盲目跟風和貪得無厭,這兩個是最常見的風險。盲目跟風者和不必要的恐慌者往往成為受害人,是大炒家操縱股市的犧牲品。一些大手筆的投機者往往利用投資者的市場心理,通過炒熱股市,讓投資者認為這是一個賺錢的項目,所以促使他們熱烈追捧起來這些項目。
(四)市場本身各種因素引起的風險
證券價格突然的變化往往是由于多種因素造成的影響,股市本身綜合變化的結果。證券市場的迅速變化,會直接影響供給和需求之間的關系,讓證券市場掀起軒然大波的情況,主要包括政治動蕩、貨幣供應緊縮、政府干預金融市場、投資大眾心理產生波動以及大型投機者興風作浪。
(五)稅收風險
稅收風險的具體形式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投資免稅的政府債券的投資者面臨著稅率下調的風險,稅率越高,免稅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稅率下調,免稅的實際價值就會相應減少,債券的價格就會下降。二是投資于免稅債券的投資者面臨著所購買的債券被有關稅收征管當局取消免稅優惠的風險。
二、如何減少風險
(一)避開購買力風險
在通脹時期,應該注意那些市場中的商品,特別是那些有較高上漲價格的商品,應該挑選在生產這類商品的企業中那些高利潤水平的企業,生產的產品。一旦帶來了不尋常的高比率的通貨膨脹,應該考慮對沖通脹的主要因素,以保持和提高產品的股票應該買,例如,黃金礦業公司,黃金和銀器制造公司的股票,這樣就能夠避開通貨膨脹所引起的購買力風險。
(二)盡量避免利率風險
一般情況下利率升高時,借款較多的企業或公司會有較大困難,從而影響股票價格,而對那些借款較少、自有資金較多的企業或公司卻影響不大,因此應該盡量了解企業營運資金中自有成份的比例,當利率趨高或變化無法預測時,應優先購買那些自有資金較多企業的股票,少買或不買借款較多的企業股票,這樣就可基本上避免利率風險。
(三)分散系統風險
“不要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是經濟學中耳熟能詳的一句俗語,非常恰當地體現了風險分散的理論。金融學專家研究相關數據后發現,把資金平均的分散開,盡可能地多購買幾家公司的股票,這樣的話,總投資風險能降低很多。專家通過研究后還發現,從股票市場隨機挑選60種股票進行組合投資,就可把風險控制在12%左右。因此,如果你現在有一筆金額又不算大而又暫時不用的現金,同時你又能承受可能帶來的損失,那么你投資的對象就可以是那些有高收益的股票;如果你掌握的是一大筆的巨額現金,并且損失不得,那你最好采取分散投資的方法來降低風險,即使某一公司的股票有損失,其他股票也會有一定收益,不至于“全軍覆沒”。
(四)回避市場風險
需要運用多種方法才能回避市場風險。第一是我們必須把握趨勢。如果想了解股市實時的變化,就需要對每只股票的歷史價格數據進行詳細的分析。第二是搭配周期股。很多企業由于各種原因,主要是由于自身的生產條件、經營等原因的限制及消費市場的變化,在每年都會有較長的一段時間處于停工停產的狀態,在停產待工的時間段里,股票價格基本都會下跌。第三是選擇買賣時機。應該以股價相關變化的歷史統計數字為基準,選擇股票的買進賣出的最佳時間。可以算出相關數據的標準誤差,當股票的價格低于標準誤差的下限的時候,可以考慮購進股票。而當出現股價高于標準誤差上限的時侯,就應該馬上把手頭的股票賣掉。第四是注意投資期。一般情況下,經濟不景氣的時候,股市交易容易出現交易量銳減,而經濟繁榮時,股市交易量就會大增。
(五)防范經營風險
在購買股票前,要認真研究企業或者公司現在的經營情況,以及它在競爭中處于何種地位和以往的盈利情況,并且要認真分析企業或公司的財務報告,如果能深入分析有關企業或公司的經營資料,發現其中的破綻和隱患,并作出冷靜的判斷,則可完全回避經營風險。而和那些經營狀況不良的企業或公司保持一定的投資距離,就能較好地防范經營風險。
三、結論
股權投資產生的風險并表管理基本要求
銀行集團的附屬公司通過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以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權、參與投資基金或投資股票衍生工具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都會使附屬公司暴露于股權的信用風險之下。這種信用風險到底有多大,銀行集團內部可以通過建立相關違約模型進行信用風險計量。在不具備利用相關模型管理風險的情況下,無法對單個股權投資產生的信用風險進行數量上的區分,只能采用簡單可行的區分方法。按照巴塞爾新協議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暴露的信用風險權重為300%,非上市公司股權暴露的信用風險權重則高達400%。一些國家對商業銀行其他類型的股權投資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也規定了相應的風險權重。
對商業銀行在市場上投資有關基金形成的股權暴露,美國的監管要求明確需要銀行計算投資基金份額中投資的單個資產形成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而且,計算出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數額不能低于對基金形成的股權暴露調整后賬面價值的7%,這意味著投資基金形成的資產其信用風險權重最低為7%。投資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單位信托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都會形成銀行的股權暴露。
對商業銀行投資股票衍生工具,并列入銀行賬戶,不僅要求計算股權暴露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而且還需要計算由此導致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對前者而言,如果沒有采取對沖策略,并且銀行沒有將此類衍生工具的重估收益作為附屬資本,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數額應該是衍生工具的公平價值。如果銀行將其重估收益作為附屬資本,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的數額是衍生工具投資的歷史成本減損失準備金。在銀行的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中扣減的股權暴露,不需要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如果銀行采取了對沖策略,在完全對沖的情況下,銀行不承擔市場風險。在不完全對沖的情況下,銀行承擔剩余的市場風險。然而,無論是否完全對沖,銀行都要面對交易對手無法履約的信用風險,需要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無論采取何種計算方法,都需要計量衍生工具的當期暴露和未來時間內暴露可能的波動情況(即潛在暴露)。
股權暴露的監管規則反映出監管機構對風險的基本判斷和監管導向,這些判斷和監管導向成為銀行集團對股權投資進行風險并表管理必須堅持的基本要求。
明確股權投資的賬戶歸屬。對集團內所有附屬公司投資形成風險資產的賬戶歸屬進行劃分,明確列入銀行賬戶或交易賬戶,不同賬戶歸屬不僅意味著不同的監管資本占用,也意味著風險并表管理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明確附屬公司的投資策略、投資產品和投資標準。明確投資對象和期限、風險緩釋措施、預期損失和預期收益等;明確不同投資產品或資產,如股票、基金、股票衍生工具、不動產等,在信用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結算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具體管理要求;明確投資準入具體標準、篩選和審核標準、持續項目管理要求等。
明確由銀行集團統一開發和驗證風險計量工具。銀行集團進行風險并表管理,應避免附屬公司與銀行集團風險計量工具和方法不統一。鑒于附屬公司可能投資企業股權,銀行集團內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還可能向同一債務人提供其他金融產品,對同一債務人的信用風險評估必須統一尺度。就市場風險計量而言,需要銀行集團內部采用統一的建立模型方法和壓力測試方法。附屬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管理的需要,在統一的模型下,進行置信度、期限、壓力測試參數的調整,由銀行集團負責對風險參數調整后模型的表現進行持續驗證。就流動性風險管理而言,分別從附屬公司和銀行集團兩個層面,進行流動性缺口、籌資應急計劃等方面的測試,確定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
明確差異化的風險偏好。除了銀行資本充足率、證券公司凈資本與凈資產比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標外,風險并表管理可以引入杠桿率指標,比較集團內部各個附屬公司承擔的風險與銀行集團風險偏好的一致程度。股權投資的信用風險明顯高于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應該設置更高的內部信用評級準入標準。附屬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更多地傾向于長期投資,如果投資對象是上市公司,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市場風險。如果投資于非上市公司,則面臨未來如何退出投資的風險。風險并表管理應立足于集團層面和附屬公司層面對于市場波動狀況與退出時機判斷一致,根據風險偏好差異安排不同的投資期限和風險監控方法。
股權投資對銀行集團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
如果將商業銀行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稱為直接投資模式,而商業銀行通過附屬銀行、證券公司或附屬的投資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稱為間接投資模式的話。在間接投資模式下,投資比例、并表方式和股權投資的類型都會對銀行集團和附屬機構的資本充足水平產生影響。以下通過簡化情形分析對銀行集團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
銀行集團直接進行股權投資
假設在銀行集團不進行任何股權投資的情況下風險加權資產為1000億元,總資本為100億元,資本充足率為10%;在總資本不變的情況下,銀行集團將50億元投向上市公司的股權,50億投向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按照巴塞爾協議的監管規定,前者形成150億元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后者形成200億元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雖然總資本未發生變化,但銀行集團的風險加權資產已變為1350億元,資本充足率由此下降為7.41%。
銀行集團通過附屬公司進行股權投資
如果銀行集團采取通過附屬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的方式。假設附屬公司的資本為50億元,其中銀行集團作為股東投資35億元,占附屬公司全部資本額的70%,附屬公司將50億元投資上市公司的股權,50億元投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
資本直接扣減。將附屬公司納入集團層面的資本充足率并表范圍,采取直接扣減銀行集團總資本的方式,即從銀行集團總資本中扣減對附屬公司的投資,銀行集團的總資本變成65億元,風險加權資產仍是1000億元,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為6.5%。
按比例并表。按比例并表,只需要將350億元股權投資形成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70%(245億元)納入銀行集團的風險加權資產,這樣并表后銀行集團的風險加權資產為1245億元,總資本100億元,資本充足率變為8.03%。
按“巴塞爾協議Ⅲ”規則并表。上例中除了銀行集團向附屬公司進行資本注入以外,還有其他第三方少數股東權益。“巴塞爾協議Ⅲ”對第三方持有的附屬公司發行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其他資本工具設計了更為復雜的并表方式。簡單地說,就是銀行集團在計算并表的資本充足率時需要扣除附屬公司資本盈余中不屬于銀行集團的部分。資本盈余是實際資本與監管要求的資本之間的差額。
對于銀行集團內附屬公司如何計算其資本盈余與各國的監管制度和會計制度相關,關鍵的問題是附屬公司是否也必須有嚴格的資本充足要求。假如監管機構也要求附屬公司達到10.5%的資本充足水平,而附屬公司的風險加權資產為350億元,要求的資本水平應該是36.75億元。這樣,實際資本50億元與要求的資本36.75億元之間形成13.25億元的資本盈余。以銀行集團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比例70%計算,能夠納入并表的部分為13.25億元的70%,即9.28億元。對附屬公司投資的35億元中可以有9.28億元計入并表后銀行集團的總資本,并表后銀行集團的總資本為74.28億元(65+9.28=74.28),風險加權資產為1245億元的情況下,銀行集團的資本充足率僅為5.97%。
股權投資面臨更高的資本回報要求
就中國銀行業而言,銀行集團通過附屬公司形成的股權暴露在風險收益配比方面是否可行,是未來股權投資決策中必然要遇到的問題。如果我們把股權投資、發放個人按揭貸款或公司貸款的信用風險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根據巴塞爾協議提出的信用風險監管資本計算要求,在違約損失率45%的前提下,違約概率達到15%時,住宅按揭貸款的風險權重高達235.72%。對于公司業務中大企業貸款,標普CCC級債務人對應的違約概率為22.59%,仍以45%作為違約損失率,對應的信用風險權重達到243.45%。住宅按揭貸款和大企業貸款業務的信用風險權重均低于投資上市公司股權300%的信用風險權重。如果投資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信用風險權重達到400%。如果投資不良資產的股權,原則上信用風險權重應該高于400%。
關鍵詞:私募股權;財務風險;內容;管控;措施;研究
一、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財務風險分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的重要前期準備工作就是要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但是部分國有企業資產流失嚴重,估值較低,導致投資收益較差,投資者難以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目的;民營企業由于財務制度不透明,財務監督機制缺失,導致企業價值估值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沒有充分使用貼現現金流方法的優勢,沒有對財務指標估值方法和期權期貨估值方法進行比較。部分企業沒有認識到企業市場股票價值的重要性,沒有根據公司股票的凈現值或參考市場交易價格綜合定價,導致企業的實際市場價值難以得到準確的計量,使得投資者難以辨別優秀企業,投資風險增大。
(二)來自投資者的風險
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資法人內部的專業人員素質越高,資金網絡越完善,投資者在使用私募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時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會越大。反之,就會給私募股權投資帶來阻礙,降低投資收益,加大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非系統性風險。投資者可能會給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帶來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部分企業內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體系,沒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投資者的資信狀況和財務實力進行記錄和分析,沒有對投資者的資金狀況、專業能力、可靠性和誠信程度等進行調查,也沒有及時建立投資者實名檔案,對投資者的信用狀況不了解,給私募股權投資活動帶來風險,合約資金無法按時按量到賬,呆賬壞賬問題時常出現。
(三)來自企業運營工作中的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復雜的投資方式,需要花費投資者巨大的精力和時間。投資者需要尋找融資企業,并和融資企業進行多方談判,及時著手準備法律協議,再根據雙方的協議來安排資金入賬工作,這一過程通常會耗費投資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交易成本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費用。同時,投資者還需要對國家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并要及時跟進市場的發展情況,進而權衡項目融資的盈利性、經濟性、靈活性和降低風險的好處。在投資項目運營過程中,企業要及時更新技術和管理模式,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降低由于技術故障引起的風險。企業在運營過程中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成熟技術還是創新技術,無論是那種技術都要注重風險防控,對項目技術、設備可靠性、生產效率和質量、產品設計和生產標準等因素進行風險評價,識別控制技術風險。
(四)外部環境中的風險
根據公司金融相關理論知識可知,企業開展投資活動會面臨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對待不同的風險,企業要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外部環境對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帶來系統性風險,企業內部風險即非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投資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統性風險,則只能依靠國家從宏觀層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場制度,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等措施來降低,企業投資者往往不能通過自身的努力來消除系統性風險。外部風險通常有政治風險、利率風險和外匯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等,外匯風險又可以分為不可轉移風險或者匯率波動風險。環境保護風險是企業在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時,部分國家借口資源保護要求企業承擔環保成本,進而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損失風險。
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風險評估工作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開展財務風險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對風險進行評估。風險評估是建立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根據項目風險的特點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預測風險的大小和破壞程度。企業要對風險進行評估,將風險劃分為不同的等級,根據風險等級來制定風險防控的對策和方案。企業要了解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要明確風險事件發生涉及的范圍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對財務風險進行評估。企業要做好風險評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風險評估的內容,并要根據財務工作業務性質來選取風險評估指標。風險評估指標的選定直接影響到風險評估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選取不同的評估指標將會得出不同的風險系數,因此企業要合理選取風險評估指標,可以運用財務信息建立計量回歸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來分析各項指標對風險的影響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規范性分析,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風險管控工作提供依據。企業在進行風險評估時要重視風險評估方法的選取,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觀評分法、決策樹法、層次分析法等,企業要結合自身的風險管理情況來合理選擇。
(二)明確財務風險管理原則和重點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控工作,就要明確財務風險管理原則。財務風險管理原則對企業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約束和導向作用,企業開展風險管理工作要符合企業總目標要求。企業戰略目標是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風險管理活動也要符合企業戰略目標的要求。企業要在不同的投資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進行權衡,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來選取最佳的籌資方式,企業要注重優化自身的資本結構,慎重使用財務杠桿,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系數。其次,企業要明確財務風險管理控制的重點,要根據重點防控內容來選取金融工具,提高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業的籌資成本。企業的財務風險往往取決于投資的期限、流動性、投資項目的收益、企業資金周轉能力和償債能力等因素,企業在開展風險防控工作時要對不同經營環節中工作重點進行分析,因為企業在不同的環節和階段有著不同的工作重點。
(三)細分財務風險管理權責,重視合同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控工作,要細分財務風險管理權責,要以風險識別作為風險機制設計的依據,根據風險識別得出的規范性分析來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設計出風險分擔結構。企業要重視風險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據不同的風險管理工作內容將權利和責任進行配比,將項目當事人作為風險分擔的主要負責人。其次,企業私募股權風險處理的核心環節之一就是項目風險和項目當事人之間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額對應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構建風險約束機制,保證投資結構的穩健性。企業可以積極構建風險約束機制,將合同作為風險處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將風險管理工作具體化,保證合同效力運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確規定當事人承擔多大程度的風險,使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財務風險得以規避。
(四)對私募股權投資風險進行全程管理,完善內控機制
在不同的階段,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理工作的手段是不一樣的。在風險防控的前期階段,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認真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要了解相關的經濟法律和優惠政策,對經濟環境和政治環境進行調研,設定不同的指標對投資環境進行等級評估,以便為企業做出最優的投資決策提供標準。在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營運階段,企業要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建立市場跟蹤機制,及時了解市場發展動向,對風險實行靜態和動態的聯合管理,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加速企業發展,在市場競爭中成為強者。企業要可以運用合同和保險等方式對風險進行管控,與其他私募股權投資一起分享財務信息,并對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并要確保資金的及時供應,創新企業私募股權投資方式。企業在做出投資決策時可以上報管理層審核,也可以將風險外部化,實現風險轉移。同時,企業要完善內控機制,做好內控工作,財務內控機制直接影響到企業風險系數的大小,內控工作質量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就會降低,因此企業要重視內控工作的作用,加強對財務工作的監督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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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風險投資項目中的角色主要有兩大類,即擔任風險企業的法律顧問和擔任風險投資方的法律顧問。首先我們來探討律師在風險投資項目中擔任風險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和所應關注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引進風險投資本前的主要法律問題為保障和協助風險企業順利獲取風險資本,風險企業的律師從風險企業創立之初開始就應為風險企業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在風險企業創立到引進風險資本前這一段時間里,風險企業的律師主要應協助風險企業關注及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1、風險企業創建者與其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科技人員出來創業,首先要關注的是與其原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通常情況下,勇于創業的科技人員正是原單位的技術骨干,他們的離開可能會給原單位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科技創業者必須要妥善處理好與其原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問題。對于未到期的勞動合同要積極協商處理,以免構成違約。同時,在創建和發展風險企業的過程中,不能侵犯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否則有可能會形成糾紛。這樣既會牽制創業者的精力和時間,也不利于風險資本的引進。
此外還有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科技人員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屬于該單位,而不是屬于科技人員。如果科技人員利用該項專利技術出來創業而與未原單位達成協議,就會構成對原單位的專利侵權。而風險企業在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有瑕疵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因為在很大程度上,風險資本看重的可能就是該項技術。
2、風險企業的初始股權結構及技術入股問題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體制下,風險企業在創建時通常都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因而股權性質單一,即都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股權。這與一些西方國家有很大的區別,但這種單一性質的股權結構更有利于風險資本的進入。從股東人數的要求來看,根據《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僅有兩名股東,某些工商管理部門還會要求任何一方股東的出資均不宜超過注冊資本的 80%。
技術入股問題也是風險企業的創建者們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公司法》第24條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有特別規定的除外。1997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國家科委聯合印發《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1998年5月印發相應的實施辦法。根據這一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 35%。同時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如:入股的技術要符合“高新技術”的標準,屬于原國家科委所列的高新技術的范圍,而且應是企業的核心技術;出資者對該技術享有合法的出資入股的處分權利;入股的技術必須要經過評估,如果作價超過注冊資本的20%,評估結果還應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允許技術入股不受最高比例限制,如《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中即有此規定。而《公司法》第229條則規定,屬于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入股的比例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該規定目前尚未正式出臺。
3、風險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風險企業的律師還應幫助創業者在風險企業組建時依據《公司法》建立一套完整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企業,應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到十三人;還應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同時《公司法》又規定,對于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而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及一至二名監事。盡管完備的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建立有利于風險企業的形象,也是風險投資家愿意看到的。但從創建初期的風險企業的實際運作來看,有時也可采取靈活措施,只設執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監事,而暫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這種簡單的治理結構適用于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且其他股東對公司的發展不具備實質影響力的情形。如,在由兩名股東組成的風險企業中,一名股東為技術創業者,對公司享控股權,另一名股東不懂技術,也不參與經營,只提供辦公場地,占有20%的股權。這樣的企業在創業之初可以只設執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監事。在風險企業創建之初采取靈活的治理結構有利于風險企業的迅速決策以及及時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隨著風險企業的發展,尤其是在首次引入風險資本后,風險企業應逐步建立完備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利于企業的科學決策與管理。
4、商業計劃書的制作商業計劃書是風險企業為引進風險資本而制作的融資計劃書。商業計劃書應向風險投資方詳細介紹風險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技術優勢、管理團隊、資金使用計劃、盈利預期等等。盡管這些內容看上去都是純商業性的,律師在風險企業商業計劃書的制作過程中仍是有許多工作要做的。在協助制作商業計劃書中,律師應特別審查及保障融資本身及資金使用項目的合法可行,把整個融資過程放入法律框架下來運作。一份由律師參與制作的周詳嚴謹、充滿法律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的商業計劃書會更加吸引投資方。
二、引進風險資本過程中的主要法律工作及法律問題
1、談判提綱的制作 這里的談判提綱是指風險企業家為與風險投資商進行融資談判而準備的提綱。作為風險企業方的法律顧問,律師應重視并協助風險企業家準備詳細的談判提綱。一份準備充分的談判提綱有利于提高融資談判的效率,風險企業家一旦有機會接觸到風險投資商,就可以依據談判提綱盡可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創業計劃。同時也有利于加深風險投資商對風險企業管理團隊在管理素質及辦事效率方面的良好印象。談判提綱的內容通常包括:企業產品或服務及技術的介紹、管理團隊的介紹、需要資金的數額、投入時間和進度、股權比例的安排及董事會組建、風險資本的退出方式等。
2、風險資本的投入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高門檻及風險企業創業的特征,在我國現行公司法體制下,吸收風險資本的企業大多數情形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風險資本投入后換取的通常是單一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股權,而不像在美國,有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選擇(本文在下篇中將會進一步論述)。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風險資本投入的方法則主要是增資擴股,即增加風險投資方為風險企業的股東,風險資本注入后增加為風險企業的注冊資本,而不是支付給原股東。少數情況下,風險資本投入時,可能在增資擴股的同時,也伴隨著股權轉讓的安排。如,風險企業的原股東希望進行部分套現,或者因政策限制或未來股票發行上市的需要而必須進行股權結構調整等。對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風險企業進行風險投資的投入程序的完結應以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為標志。風險投資協議等文件簽署后,風險企業方的律師應協助風險企業持風險投資協議(增資擴股協議)、修改后的風險企業章程、風險企業關于同意吸收風險資本的股東會決議及風險投資方關于決定投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文件到風險企業原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及增資的工商登記手續。
3、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風險企業方律師在風險投資項目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盡職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投資的合法性,及防止和避免風險企業在所有融資文件及協議中對風險投資方的陳述存在著重大錯誤或誤導。這項工作一方面有利于風險投資程序的順利進行,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日后風險企業原股東因錯誤陳述而向風險投資方承擔民事責任。盡職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風險企業方律師和風險投資方的律師應分別獨立地審閱風險企業的章程、公司法及其他全部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證投資項目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企業的章程。同時還需仔細審查風險企業原對外簽署的所有重大合同,以避免因該投資項目的進行而導致風險企業的對外違約。風險企業的律師還應注重審查風險企業在融資文件及相關協議草本中的所有陳述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一些重要的情節,應仔細核對相關政府審批文件、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必要時還應就相關問題向風險企業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
4、法律意見書 在較大規模的風險投資項目中,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方均會要求風險企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作為投資項目賴以進行的基礎性文件。法律意見書的內容通常包括:風險企業的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引進風險資本及股權結構安排的合法性、融資文件及協議的有效簽署、已取得或應取得的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投資協議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風險企業現有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案件、及投資協議與風險企業原有對外協議間的矛盾等等。如果涉及到專利或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還應就這些權利的合法性及完整性出具意見,甚至要請知識產權律師出具專業意見。
5、風險投資協議 在美國的風險投資實務中,風險投資協議通常又稱為“股票購買協議”,它是風險投資項目中的核心文件。盡管這類協議通常是由投資方律師起草,風險企業方律師顯然也必須熟悉協議的條款和內容,以充分保障風險企業在風險資本引進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及投資過程的順利完成。
在我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實踐中,風險投資協議尚未受到風險投資方及風險企業的普遍重視。不少風險投資項目采用的只是一般股東出資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而不是風險投資協議。應當指出,風險投資協議是不能以股東出資轉讓協議來代替的。風險資本追求的是成功退出及高額回報,因此風險投資不同于一般的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協議必須要對風險資本投入的條件及各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特別的約定,這既是風險資本投入的前提,也是風險資本成功退出的法律保障。
風險投資協議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1)投資交易的表述。包括交易各方的名稱、投資額、投入時間、所占股比、資金使用方向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
(2)風險企業及其原股東的陳述與保證。這類條款主要是對風險企業合法有效存在及投資交易本身的合法有效作出保證,是風險投資方賴以投資的前提。這類條款主要包括:風險企業的合法成立、有效續存、經營業務的合法性、組織機構、財務狀況、有無訴訟仲裁、重大對外合同、專利等知識產權、稅收優惠及引進該筆風險資本的合法性等內容;
(3)風險投資方履行投資義務的前提條件。通常情況下,風險投資方還會對風險企業及其原股東提出一些特別要求,只有滿足了這些要求,風險資本才會投入。可見,這類條款的主要功能是讓風險投資方分析、明確和把握其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的提供、核心技術人員雇傭合同的簽署、有關再融資、運營風險控制及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承諾等內容;
(4)風險企業的經營管理。這類條款主要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董事、監事的任免,財務報表的制作及定期報送股東審閱等。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的投入達到一定的比例后,風險投資方會向風險企業的董事會派出董事,這不僅是其作為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有利于風險企業利用風險投資方的人才及資本市場資源,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本運營能力。
三、風險資本退出中的主要法律問題
風險資本退出是風險投資項目的最后一個環節。對于成功的投資來說,退出是最終實現其資本增值的投資收益;對于失敗的投資來說,退出可以收回部分投資本金,減少損失。風險資本退出的基本方式有四種: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權轉讓、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和清算。風險資本以任何一種方式退出,對風險企業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風險企業的律師在風險資本退出過程中也是責任重大,需協同投資方律師做大量的工作。在首次發行上市和清算兩種方式中,法律服務工作甚至主要由風險企業方的律師完成。從律師業務的角度來看,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無論是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權轉讓還是清算,都已是一項專門的律師業務,在此就不再一一細述,僅作簡要介紹。
1、首次發行上市 風險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風險資本家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后,風險投資商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風險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境外風險資本所投資的金蝶軟件在香港創業板上市便是這一模式的最新典范。除美國納斯達克、香港創業板等海外證券市場外,我國即將開通的創業板也將是風險企業股票上市的首選。當然,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也可選擇進軍我國的主板。風險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基本程序包括:聘請主承銷商、律師、會計師等組成顧問班子;對企業進行必要的資產、資本結構等重組;將企業通過整體改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各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輔導并制作、報送股票上市申請文件;證券管理部門核準發行。
2、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風險資本成功退出的另一重要途徑。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體制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通又稱為“股東出資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又稱為“股份轉讓”。如果股權受讓方受讓股權后獲得對風險企業的控制權,則這種股權轉讓也就形成了公司收購。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基本程序包括: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同意轉讓的決議;在財務顧問或者券商、律師、會計師的協助下對企業進行整合包裝;轉讓方和受讓方各方的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授權或同意;協商談判;制作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或股份過戶手續。某些項目在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前還需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如: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需報原外經審批機關批準;國有股權轉讓的,評估立項及評估結果需獲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和確認;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則需要股份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
3、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 風險企業原股東回購風險投資方的股權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風險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由風險企業管理層來受讓風險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風險企業家回購”或“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的方式退出,對風險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風險投資方投資后對風險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企業原股東或管理層方面獲得實現債權的保障。原股東回購在操作程序與股權轉讓基本相同,只是這種回購通常要依賴于風險資本投入時簽署的投資協議中的有關回購的條款。
值得一提是,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通常被錯誤地表述為“企業回購”。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說,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與企業回購是性質截然不同的兩種交易。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只是風險投資商將股權轉讓給企業的創業股東或企業的管理層,而企業回購則是指要風險企業收回風險投資商持有的股權,退回其出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隨之要減少。而從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來看,企業回購是有障礙的。基于公司法中資本維持原則,我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第149條又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我國的風險投資實踐中,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或管理層回購。
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明確了全國社保基金開展股權基金投資的相關政策,規定社保基金可以投資經發展改革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按成本計)的10%。作為資本市場上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全國社保基金在2004年參股"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2006年向我國第一只產業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投資了10億元人民幣。在2008年對弘毅投資產業基金和鼎暉股權投資基金分別投資了20億元人民幣后,全國社保基金會表示會逐步加大對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力度,并向中小企業和服務性行業傾斜。這不僅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注入了新的資金來源,而且有利于我國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
二、國外養老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
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因能保證養老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故很多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機構投資者成為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根據路透社VentureXpert的數據顯示,在2008年全球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養老基金占比達到25%,是僅次于資產管理公司的第二位投資者。近年來,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公共養老基金、企業養老、大學養老基金和慈善捐贈基金都在私募股權基金上獲得較好回報,未來會加大對其的投資。加拿大養老基金投資委員會將1.2億美元投資于二級市場私募股權基金paulCapitalPartners.愛爾蘭也將其國家養老儲備基金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到2009年底已經累計投入616百萬歐元,占總資產的2.8%。
三、我國社保基金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面臨的風險
(一)法律監管的缺失《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推動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發展,但配套政策措施仍缺乏。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環境也相對寬松,無法達到預防風險、規范投資的目的。我國對私募的發展缺乏明確的指導,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也無法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二)市場機制的不完善不完善的資本市場不能提供完備的風險管理機制,不利于有效防范風險。私募股權基金流動性較差,市場信息不對稱嚴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退出機制的有效實現。當私募股權基金受到市場波動等影響進而造成我國社保基金的損失時,這不僅影響我國社保基金將來的給付能力,還會加重政府的財務負擔,甚至最終會制約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權基金流通性較差,再加上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發展剛起步,柜臺交易發展緩慢,產權交易發展很不穩定,導致了風險投資不易退出。目前我國國內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是兼并收購、股權轉讓以及企業回購三種,有限的退出渠道容易受到政策波動,缺乏穩定性。
(四)管理風險不健全的管理運營制度制約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增大了社保基金的投資風險。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缺少高素質管理團隊和優秀經理人,缺乏相關主體資格的嚴格要求。我國大多數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投資沒有系統的知識,監管也不完善。這無疑增加了投資的管理風險和操作風險,影響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實現。
(五)經營風險我國社保基金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面臨著投資對象單一、投資周期較長以及成本較高等經營風險。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風險防范控制機制不健全,為了社保基金投資的安全性,私募基金更傾向于投資利潤穩定的機械制造等傳統行業。在這些行業中又大多投資成長期的企業股權,通常需要較長周期,增加了投資風險。
四、我國社保基金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控制
(一)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訂和管理辦法的出臺,為發展私募股權基金建立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正式明確了全國社保基金開展股權基金投資的相關政策。只有不斷完善法律政策制度和規則,才能保證社保基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才能實現社保基金投資的有效激勵作用,才能最終降低相關法律風險。
(二)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目前,我國頒布了相應的政策制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也建立了相對獨立、有效的法規和監管部門。國家社保部門也積極參與其中,與社保基金理事會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預防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現象的發生。我國還應建立公開透明的公眾監督機制和加強對投資管理人的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做到"合理"監管,實現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
(三)不斷完善市場環境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經濟運行結構的市場化發展,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并不完善,無法為社保基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提供完備的軟硬件設施。建設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完善我國的市場環境,不僅可以降低社保基金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而且可以提高社保基金的投資回報率。
一、風險投資擔保的內涵及構成要素
(一)風險投資擔保的內涵。
風險投資擔保是指投資擔保人將風險資本投資于初始成立、極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興企業或項目;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股權投資或間接債權式投資的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后再通過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權轉讓方式退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擔保回報的一種融資服務方式。其中,風險資本是一種過渡式權益資本,其含義是: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再獲得資本增值收益。風險投資擔保是由資本、技術、管理、專業人才、反擔保措施和市場機會等要素組成的系統活動綜合;一般要對應結合項目的種子期、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等四個過程來設計或考量。
(二)風險投資擔保的構成要素。
一般而言,風險投資擔保主要由風險資本、風險投資擔保人、投資對象、投資期限、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式等六要素構成。風險資本是指由專業投資人提供給快速成長且具有很大升值潛力的新興企業或項目的一種資本。風險資本通過投資擁有股權、提供借貸資本(以股權質押)、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以股權質押作為反擔保措施)或既投資擁有股權又提供借貸資本(或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風險企業或項目對象。風險投資擔保人一般由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資本家及個人、產業附屬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和擔保公司等機構組成。風險投資對象主要涉及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服務、文化等領域。就投資期限而言,風險資本從投入企業起到撤出投資為止,所間隔的時間長短被稱為風險投資期限。投資期限依據投資規模、產品科技含量、社會化認同程度、產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決定,它是投資項目的管理、技術與運作合成。投資目的是通過投資擔保使其達到規模經濟,并適時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務,進而把企業做大做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兼并收購或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獲得超額投資回報。從投資的性質來判斷,風險投資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投資即股權式風險投資;二是提供借貸資本或者予以貸款授信擔保,這就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一個契機或平臺;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貸資本或者貸款授信擔保,同時又投入一部分風險資本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不不論采取哪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人一般都附帶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務。
二、風險資本的形成以及風險投資運作的過程與退出
(一)風險資本的形成。
我國的風險資本一般是由境外風險投資者、國內各類企業或擔保機構投資者以及內陸個人投資者三種類別組成。境外風險投資者是目前我國主要的風險資本來源。風險資本進入企業后,通過其投資使之達到規模經濟,并適時提供各項增值服務;然后通過境內外公開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獲得超額投資回報。國內各類企業或擔保機構投資者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參與者,企業介入風險投資主要是出于發展戰略目標的考慮,并為企業尋找到新的利潤增長點,甚至是二次創業機遇;而擔保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投資者主要基于先投資、后退出的高額股權資本或增信稟賦回報的動機。內陸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具有風險投資經驗的投資人、創業企業家,或曾得到過風險投資支持進而回饋經濟社會的投資者,他們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權投資或優先股等形式,參與到風險投資的具體業務中。
(二)風險投資擔保的運作過程。
風險投資擔保的運作過程主要包括尋求投資項目、項目的篩選、項目評價、投資談判、投資生效后的監管五個階段。首先,尋找投資項目是一個雙向的過程,企業可以主動向風險投資機構或個人風險投資機構提交項目投資申請,再由風險投資機構進行評審遴選。其次,受資金運用與風險約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約,風險投資公司或個人風險投資機構需要對申請的投資項目進行最初的甄別和篩選。第三,對通過篩選的項目進行更詳細的評估與論證。第四,當項目經過評價論證后且判斷結果可行時,風險資本家或潛在的風險投資企業就會在投資數量、投資形式和價格等方面進行商議;確定投資項目的一些具體條款或約束性條件。這一過程在國外被稱之為“協議創建”,內容包括協約的數量、保護性契約和投資失利等具體約定。最后,達成各種協議后,風險資本投資擔保人作為“股東”、保證人或合作方需要對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進行監管。
(三)風險投資擔保的退出。
風險投資或擔保人對企業或項目進行風險投資的目的并不是對接受風險投資企業的占有或控制,而是為了獲取高額的資本投資回報。風險投資或擔保人會在適當的時機變現退出,其退出時機一般可以等到企業上市發行股票或經營運作成功后。但為了分散風險或快速回籠資金,可以分階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風險投資的不同實施階段或時期,將股票(或股權)分部分轉出。何時退出取決于投資回報的適時收益率指標因素和未來增值放大預期,也是風險投資或擔保人的擇時判斷極值域點。
三、風險投資中擔保公司的介入與運行方式
擔保公司如何在風險投資業務中有所作為,這是擔保理論和實務工作者面臨的一項新課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業務;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上述規定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法規依據。由上可見,風險資本可以通過直接投資、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和混合投資等方式,介入并間接控制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或項目。這樣,就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技術支撐和可操作性規范。
(一)直接風險投資方式。
對一些有實力的擔保機構而言,他們一方面可以承擔扶持中小、微型創新型企業成長的社會職能,另一方面,該類公司自身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的優勢明顯,對新興產業或項目的判斷、評價、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駕馭。同時,擔保機構的業務品種具有不斷創新和謀求超額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擔保公司也必須在一定范圍內置身于風險投資業務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風險投資應選擇在項目或產品處于種子期、成長期時介入為宜。
(二)通過提供擔保授信而間接控制介入方式。
風險資本的介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授信方式間接形成,并以股權質押作為提供保證后的反擔保措施,有條件地使擔保機構間接控制其股權。一般而言,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抵、質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無抵、質押物,此時提供擔保授信行為比較符合風險投資的特征,即擔保授信只能以該企業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并補充企業其他僅有的抵、質物或第三人保證之復合擔保措施;這體現了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的雙重屬性。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四項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恰當選擇擔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種子期要絕對控制,創業期可以謹慎介入,成長期進入比較有利,最佳時機是成熟期。第二個原則是設計最佳的授信品種、期限、額度和費率。授信品種包括銀行貸款擔保授信、融資租賃擔保授信、風險投資基本收益擔保、股權轉讓價值擔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銀行貸款擔保授信一般為兩年或兩年以上,最多不得超過五年;融資租賃、基本收益擔保和股權轉讓價值擔保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設定。授信額度以企業或項目的自有資金和授信期內預期權益性融資增加的1:1設計并滾動相匹配,即實行以企業凈資產為基數而設定擔保授信額度的原則。就費率而言,保費按年度收取,年費率3-5%為優化區間值。第三個原則是股權質押的額度控制:原則上應設定在絕對控股范圍內,按擬貸款企業的凈資產額乘以60%左右的數值,作為股權總凈額與質押率的設計基礎。第四個原則是控制信貸資金與代償股權處置:提供擔保授信后,企業的信貸資金支付或回籠,必須立書約定由擔保公司和銀行雙重控制;原則上實施額度審批、階段性控制劃款,并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償還后擔保責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償,擔保公司應當行使追償權利,并從法理上剔除“流質條款”之潛在瑕疵;通過債權重組并控股持續經營、變現轉讓股權或部分轉讓股份。或者步入風險投資的具體操作框架內繼續運作,并適時提供其增值服務,把該企業做大做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兼并收購或股權轉讓等其他方式退出,實現其超額投資回報。
股權眾籌規制沿革與投資者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監管政策演進下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性
伴隨行業發展,我國股權眾籌監管政策對其內涵界定經歷了一個由私募向公募轉向的過程,這對相關監管規則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性愈加凸顯。中國證券業協會2014年12月的《私募股權眾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是國內專門股權眾籌監管政策的早期嘗試,其中對投資者的門檻設定較高,與互聯網金融“普惠”“草根”等原則相違背而引發了爭議,最終并未形成正式文件出臺。隨后在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態進行了分類界定和規定。其中,明確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大眾、公開、小額”的特點,由證監會負責監管。同年8月證監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結合指導意見區分了股權眾籌公募與私募區別監管的思路,規定“股權眾籌”特指“公募股權眾籌”,而此前的“私募股權眾籌”將用“私募股權融資”代替。同月“私募股權眾籌”概念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在“關于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個別條款的通知”中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雖然監管思路得以明確,但公募股權眾籌的具體細則和配套政策仍處于制定過程中,現實中大部分平臺仍在進行私募性質的融資。
股權眾籌的公募轉向符合國際潮流,更能發揮這一融資模式的作用,為投融資雙方的資源配置提供有力支持,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法》也為股權眾籌預留了制度空間,但公募意味著募資對象將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涉及公眾資金安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權益保護和反欺詐等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在投資者的資格認定、進入門檻、投資限額等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則。與債權眾籌P2P不同,股權類投資的風險往往具有較長的潛伏期,而且進行股權眾籌融資的項目往往風險較大且成功率較低。公開向公眾募資,在規則不明和保護制度缺乏的情況下易產生風險。此外,大部分進行私募性質股權融資的平臺采用“領投+跟投”模式,在信任機制不健全,對領投人、平臺以及融資方法律責任界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這些模式和做法也存在風險隱患,投資者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綜上,無論從公募還是私募角度來看,投資者保護能否落到實處將是股權眾籌健康發展必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之一。
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來看,我國股權眾籌發展中很多規則尚處于探索之中并未正式落地,投資者保護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合格投資者規則缺乏。股權眾籌融資的優點在于通過互聯網平臺為投融資雙方資金匹配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渠道,幫助創新創業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支持,同時投資者也有機會獲得相應投資回報。而缺點在于面向公眾進行股權眾籌可能會吸引不具備投資資質的投資者入場,極易對金融秩序造成沖擊。由于我國股權投資市場發展時間不長,無論是投資者的投資意識、投資經驗,還是專業知識與發達國家相比仍不成熟,投資者教育力度不足,不合格的投資者仍然大量存在。不成熟的投資者面對具有高風險屬性的股權眾籌時,基于“羊群效應”的盲從會加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融資項目信息披露不規范。在股權眾籌融資過程中,規范的信息披露是解決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重要途徑,由于股權眾籌項目初創型企業較多,出于保護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以及降低籌資成本的考慮,對融資者只要求披露一些基本信息,并不執行強制信息披露標準。此外,很多股權眾籌平臺采用“領投+跟投”模式,這種引導性的投資機制具有一定積極作用,但并沒有改變跟投人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劣勢地位的狀況,在相關監管制度缺失的情形下,領投人與融資者存在串通的可能。如果平臺在融資方資料審核或盡職調查中放松要求,不能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揭示風險,作為跟投人的投資者易陷入風險之中。如2016年發生的股權眾籌“宏力能源”項目涉嫌欺詐事件表明,由于信息披露不規范而引發的風險客觀存在。
平臺的責任與義務不明確。股權眾籌平臺作為聯系投融資雙方的重要紐帶,信息審核與真實是其應擔負的責任和義務。但目前我國《證券法》正在修訂過程中,其他相關法規在平臺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方面缺乏明確規定,仍然處于法律規范的真空地帶。在實踐中,國內大部分平臺在項目審核和風險控制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不嚴格的審核蘊含潛在風險。如在國內“股權眾籌第一案”――飛度公司(人人投)與諾米多案件中,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提到,圍繞促成交易,除了項目展示和籌集資金之外,平臺還應提供信息審核、風險控制以及交易結構設計、交易過程監督等服務。然而由于很多平臺的盈利模式大多依賴于項目成功融資后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手續費,為了有更多項目及籌集更多資金,可能會在信息審核和盡職調查過程中放松要求,投資者面臨的風險隨之增加。
投資者股東權利行使難。投資者在融資項目股權眾籌成功后將成為公司股東,然而這種通過網絡平臺M行的投資,存在投資者地域分散和精力有限等現實問題,考慮到空間距離及時間成本,在公司治理參與缺乏合適途徑的情況下,投資者將難以正常行使股東權利。雖然《公司法》為股東行使企業經營監督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鑒于股權眾籌面向公眾融資開放的屬性,投資者對融資項目的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方面難以有效監督。投資后如何對股權眾籌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仍缺乏相應制度設計。
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的國外做法
從國際視角來看,很多國家在股權眾籌立法實踐中都把投資者保護作為重點,通過對投資者、融資者和平臺等相關主體的制度規范,建立了投資者保護的“防火墻”和“保護網”,其中的做法值得借鑒。
對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進行額度限定或分類限制
由于股權眾籌的高風險性和低流通性,投資者必須要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為了防止投資者將個人財富大比例投入到股權眾籌中,遭遇投資失敗后對日常生活和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影響,很多國家對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進行了額度限定。如美國的《工商初創企業推動法案》(下文簡稱JOBS法案)規定按照投資者的年收入水平或者金融資產情況劃分兩個檔次并限定一年內的投資總額。對不同層次的投資者進行區分并限制投資額度,能夠更好地做到承受能力與風險相匹配,利于社會資本的充分利用。除了額度限定,以英國為代表的國家還對股權眾籌投資者實行分類限制規則。英國的《眾籌監管規則》將投資者分為專業和零售兩種類型,并對零售投資者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其實質上是要求零售投資者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投資知識或專業投資經驗,否則就要接受不超過其可投資資產凈值10%的投資額度限制。
對融資者資質、融資額度及信息披露要求進行明確規定
股權眾籌融資者主要是處于生命周期早期階段的小微企業,發展具有不確定性,對其進行股權投資往往要承擔較高風險。因此,在對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進行額度限定或分類限制保護的同時,也須對股權眾籌融資者的資質、融資額度及信息披露要求進行明確規定。在融資者的資質限制方面,大多數國家都做出了違法失信者禁入的規定。在融資額度限定方面,很多國家出于投資者保護以及減少融資企業風險溢出效應的目的,通過立法對融資者的總額度進行限制。如美國JOBS法案規定,股權眾籌融資者在12個月內累計總額不能超過100萬美元。在信息披露方面,雖然境外相關立法大都豁免了融資者按照公開發行股份強制信息披露義務,但依舊對基礎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規定,以更好地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此外美國JOBS法案將必須披露的信息分為一般性信息和企業財務信息兩類,對于后一類信息,規定發行人須按照股權眾籌融資金額大小分類采取程度不同的披露要求,金額越大披露要求越嚴格。最后,企業的所有信息披露,包括融資成功之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等都應當向監管機構進行備案,在方便監管機構監管的同時也有助于為公眾投資者提供更多的信息。
賦予股權眾籌平臺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除了對投資者、融資者做出制度規范之外,各國普遍以股權眾籌平臺為主要抓手,賦予其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和義務,核心在于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融資者信息核實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主要解決創新型金融產品風險與投資群體相匹配問題,達到將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的目標。如美國JOBS法案規定,平臺除了需要確保投資者沒有超過投資限額之外,還必須以平實、簡明、準確、易懂的語言解釋投資要求,揭示有關風險和轉售限制并取得進行投資者教育的證明材料。歐洲很多國家的股權眾籌相關立法都規定了平臺必須對投資者履行“適當性測試”義務,以充分了解投資者投資能力并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此外,各國股權眾籌立法中大都賦予了平臺對融資者信息的核實義務。許多國家還通過股權眾籌立法將資金托管制度、投資者教育義務、投資者信息保密、投資記錄保存、利益沖突規避等責任與義務賦予平臺,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制度構建與完善建議
當前我國股權眾籌發展處于關鍵階段,《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將為其打開更為廣闊的空間,通過相關制度設計切實將投資者保護作落到實處,無論對行業自身還是整體創新創業戰略的推進都意義重大。
構建并完善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規則與制度
設立合格投資者準入規則。合格投資者制度設計應以風險承受力和風險識別力為核心,通過設立準入規則對股權眾籌投資者進行分類,再輔以額度限制,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具體而言,首先將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按抗風險能力和投資分析能力分為合格投資者和限制投資者兩類,合格投資者直接入圍股權眾籌融資。然后再根據限制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設置分層限額準入,根據能力高低設置相應額度大小,直至限制投資。關于限額比例或數額確定可借鑒歐美等國經驗,以不超過年收入或凈資產一定比例為限,或確定全年投資總額上限。此外,額度限制可基于適合性測試結果和認知風險書面自認宣告等手段適當放寬,將投資者權益保護與融資的自由便利有機結合。
構建投資者融資過程中的權利保障機制。在股權眾籌融資過程中,可通過建立冷靜期制度、撤資保護機制、糾紛解決機制、風險準備金等方式控制風險,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具體而言,一是設置投資者冷靜期制度,給投資者一個緩沖和思考的時間,允許其在冷靜期撤回投資。二是如果投資者有足夠證據證明融資項目或領投人有欺詐、誤導投資等不當行為,可以在融資結束前撤回資金。三是建立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在處理程序、涉及成本、訴訟時間等方面進行創新,如建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四是建立風險準備金機制,從融資者的項目募集金額中提取微量比例的資金共建風險準備金,聘請專門的托管機構保管,用于保護投資者遭受欺詐等風險的利益補償。
探索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新路徑。為了切實維護股權眾籌投資者的股東權利,解決由于持股比例小、地域分散等造成的θ謐氏钅考嘍講渙Φ南質滴侍猓可探索建立依托網絡技術并與股權眾籌特點相適應的信息交換制度,促進股東和融資方之間、股東和股東之間、股東和其他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交換。具體而言,一是建立網絡表決系統,通過召開網絡股東大會,方便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二是建立股東的網絡論壇或群組,方便股東之間的相互交流與溝通。三是建立網絡投票委托機制,為股東通過網絡途徑辦理委托手續提供相應便利,保障股東委托投票機制的良好運行。
構建并完善股權眾籌融資者相關規則與制度
對融資者資格及其融資額度進行相應限制。除了設立將不合格融資者(如對違法失信融資者及其主要關聯方)排除在外的一般性規則之外。考慮到股權眾籌在我國仍處于發展初期,建議將股權眾籌融資主體限定在具備一定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初創企業群體,待股權眾籌整體發展相對成熟后再逐步放寬對融資者主體限制。在具體限額設定方面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對每個企業的年度融資金額做一個最高限定或融資規模不超過融資者凈資產一定比例。
完善融資者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信息披露具體要求,一是建立層級式的信息披露標準。在橫向上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的不同模式及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大小,設置不同的信息披露標準。在縱向上根據不同的融資額度,對財務信息、法律信息、經營信息等采取不同的披露標準,形成不同融資模式和籌集資金額度相交叉的披露框架。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內容,不僅應當包括項目的基本信息,還應當包括融資者本人的信息,不僅應當披露在項目上線前及融資過程中的經營、管理、財務等相關信息,還應當對這些動態信息進行持續披露。三是建立信息披露違規的責任追究機制。鑒于股權眾籌投資者人數眾多且出資額度不大,可嘗試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集團訴訟制度。
明確股權眾籌平臺的責任與義務
規定平臺對投融資雙方信息審核的責任和義務。監管機構應明確規定股權眾籌平臺負有審核投融雙方資質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責任。對融資者可采取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方式。通過形式審查的信息核對,從源頭上防止融資方實施欺詐的可能性,對不確定的信息進行獨立盡職調查。對投資者的基本信息和也要進行一致性審核,以維護其正當權益。此外,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鼓勵行業內部征信體系的建設并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發揮信用體系在融資過程中的激勵約束作用,加平臺對融資者信用狀況的了解,同時使投資者能更充分地掌握股權眾籌項目的信息。
關鍵詞:房地產;股權信托;風險控制;融資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07)01―0078-03
收稿日期:2006-07-23
作者簡介:薛繼安(1974-),男(漢族),湖北荊門人,高級經濟師,從事產業投資工作。
1 前言
房地產股權信托是集合資金股權信托在房地產行業運用的一種表現形式,從大的歸類講屬于管理型股權信托。集合資金股權信托是指集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的信托產品,包括基于信托股權的受益權轉讓(但不包括投資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證券信托產品)。目前市場上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中,絕大多數為貸款投資。雖然貸款類信托無論在發行數量和募集資金量方面仍占有絕對優勢,但仍存在投資模式單一,抗風險能力差的缺陷。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作為我國信托市場上的創新,兼顧投資的收益性與安全性,較好地克服了貸款模式的不足,代表了集合資金信托未來的發展方向。
集合資金股權信托可以區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委托人先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委托信托機構設立股權信托,然后再將股權信托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從而實現融資的職能。第二種情況,為了避免股權過戶,委托人將股權收益權設立信托,然后再將股權收益權信托的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以股權質押實現風險控制。第三種情況,信托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到期回購股權來實現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權投資資金信托計劃。這種情況雖然形式上是股權投資信托,但本質上是實現融資的目標,因此也可以理解為是股權融資信托的一類。第四,股權投資信托的變異模式,即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投資對象(企業)的控制力,受益人設計成優先和劣后兩種形式,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成為劣后受益人,從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對股權投資對象的控制力。
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房地產股權信托在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行業風險、項目自身及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策和法律法規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多種風險,為了盡可能將信托運作整個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在最小,必須從最初項目的選擇、信托存續期間的風險控制、信托結束時信托資金的退出等方面嚴格把握。下面對相關要點予以分別闡述。
2 項目本身質量
集合資金股權信托與房地產融資的結合主要是利用股權投資的方式增加了項目公司的資本金,通過行使股東權力優化項目公司的治理結構。股權信托給一個項目提供的通常是前期啟動資金,如果這個項目不能從銀行順利取得后續融資,或者銀行因其資質有問題而不發放后續貸款,那么基于該項目的信托計劃就會受到巨大的關聯風險。因此項目本身的質量直接關系著股權信托的成敗。
通常來看,項目本身質量體現在三個方面。
2.1項目是否有好的盈利預期。項目預期收益的實現是信托收益的根本保證。一個好的項目必須要有一個好的盈利預期。項目的收益一種是項目自身的收益能力:如電力、高速公路等有穩定收入來源的項目,其支付收益的能力較強(如蘇州信托推出的蘇嘉杭高速公路項目,在蘇嘉杭高速公路北段未通車的情況下,南端的車流量在2003年初已達到設計水平,項目公司已經開始盈利):另外一種情況是對收入不穩定或沒有收入來源的項目,投資者需要了解政府補貼、財政支持的具體情況,以判斷項目的預期收益水平實現的可能性。2003年上半年上海愛建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設立了上海外環隧道資金信托計劃,成功募集資金5.5億元。上海外環隧道建設項目系城市建設規劃中的重點建設項目,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優惠。根據相關政策,項目公司從運營期開始,每年可得到與上海市人民政府約定的項目投資余額9.8%的補貼。該項目僅政府補貼一項就高達9.8%,且收益相當穩定,是難得的好項目。
2.2項目是否能有效管理。信托作為一種杠桿融資,其風險管理的實質應該是對項目的管理,在項目控制上有兩方面的內容須提起重視:(1)事前控制,(2)現金管理。(1)事前控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集合信托計劃運用于信托投資公司推薦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向委托人出示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和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應著重財務分析,尤其是現金流量分析,為信托的規模、期限與收益做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這一事前控制階段相當重要。(2)現金管理,現金流量管理是貫穿一個信托項目始終的管理重點,在前期主要是分析預測,在中期為資金運用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應對措施,在后期則要確保及時變現,支付信托收益。
2.3項目公司股東實力。項目公司股東的實力與資源調動的能力是項目順利開發的最有力保障,因為一旦項目預期收益的實現出現困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調動其網絡資源,籌集資金,實現信托的安全退出。
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項目,可以肯定的說這是好的項目。
3 項目風險控制機制
一個好的股權信托項目必定是一個有著好的項目風險控制機制的信托項目。股權信托項目的風險控制一般是通過股權信托產品股權結構設計、項目監管和提供擔保(或抵押)來實現。
項目監管,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向項目公司若干重要崗位派駐人員。比如在浙江水泥股權信托計劃中,工商信托充分利用其股東權力對信托資金進行有效監管,在信托成立兩年期限內,浙江水泥所有股東均不得分紅;信托成立兩年期限內,由工商信托派駐董事、財務總監和辦公室主任各一名。重慶國信的景龍國際公寓股權信托,重慶國信的項目人員分別擔任項目公司的董事長、財務總監等重要職位,從而有效地對信托資金進行監管。
擔保(或抵押),有實力雄厚的第三方提供擔保或有實物(或股權)抵押將是控制信托風險、保護投資人收益的有效保障。在浙江水泥股權信托計劃中,設置了三重擔保,一由馮光成個人出具連帶責任《保函》,保證光宇集團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二由浙江水泥所有5個自然人股東將所持浙江水泥股權質押給杭州工商信托:三由非關聯第三方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擔保。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系中國建筑業十強企業。浙江水泥的三重擔保既有回購《保
函》、股權質押,又有外部擔保,將風險層層分解,涵蓋了股權投資的基本保證手段,相當于工商信托100%控制了浙江水泥。如果信托結束之日馮光成及其控股的光宇集團不能履行回購義務,杭州工商信托只需將浙江水泥的全部股權賣出2.4億元即可實現信托資金及收益的回收。即使無法實現預期收益,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團有限公司也將為此提供連帶擔保。
股權結構,優先股的股權結構設計是控制信托財產風險的最有價值的金融創新。優先股是介于債券與普通股之間的一種金融工具,優先派分且收益穩定是其主要權利特征。首先,優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應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繳納稅金;其次是支付優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息。無論公司盈利水平如何變化,優先股的股息率不變。第二,剩余資產分配優先。在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后、普通股股東之前。
在信托計劃中優先股的設計一般是將信托受益權區分為優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受益人也分為A類和B類,分別簽署優先受益資金信托合同和劣后受益資金信托合同,信托收益首先用于分配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在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足額分配前,劣后受益人不得分配信托利益。在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發行的《濱江花苑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中還直接約定了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托利益可以股權形式進行分配。即在大股東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可以提前終止信托計劃,對信托股權進行評估,按評估值根據優先受益權項下信托利益范圍計算優先受益權分配的信托股權比例。股權評估值低于優先受益權的信托利益范圍的,優先受益人按持有的優先受益權份額平均分配信托股權。
股權信托中優先股股權結構的設計是最為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之一。與公司中優先股不具有表決權不同的是,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中的優先股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一個創新,在信托期限內,享有重大事項表決權。集合資金股權信托中的優先股設計實際上是具有表決權的優先股。
4 項目信托資金退出機制
股權信托的最終風險來自信托到期但信托資金無法從項目中退出。有效的信托資金退出機制的設計將大大增加信托產品的安全性,從而增加其吸引力,實現有效的資金募集。
信托資金的退出機制應該包括信托資金的退出方式和相應的保障措施。信托資金的退出可以分為個別信托的退出和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整體退出。
個別信托的退出一般不會對整個信托計劃產生破壞性影響,對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風險不大,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能夠化解。比如,幾乎所有的信托計劃中都對這種個別退出有相關條款約定,即“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形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并具體要求在受讓方面,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必須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整體退出是一個信托計劃設立時要首先考慮的問題。根據股權信托合同的約定,股權管理和處分權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權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可能擁有部分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托人行使股權的投票權和處分權時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受托人如果擁有全部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托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對股權進行獨立的管理和處分。根據受托人對股權擁有權利的不同,信托資金退出的方式可有回購、轉讓等,若由于風險事件的發生,不能按事先約定方式退出,也可以通過拍賣股權方式強行退出。信托資金退出的保障措施通常有關聯方擔保、多方聯保、實物(或股權)抵押、當事方出具承諾函、設置專用帳戶專款專用等。也有非常用方式,比如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2006年3月發行的鄭州市土地儲備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用增級方式是: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批準鄭州市人民政府將償付信托計劃貸款資金納入同期同年度財政預算。這是特殊項目的特殊保障方式,只能是特例。
目前,一種對幾乎所有信托資金退出都能起到保障作用的一項保障措施正在討論中,即建立信托保險制度。信托保險制度的概念來源于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信托保險制度的權威定義。但借鑒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我們可以將其界定為:由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信托財產受損或兌付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制度安排。建立信托保險制度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信托投資者的利益,實現及時兌付。由于信托投資過程中可能存在違規行為,而且本身也面臨著諸多不可控因素,信托投資出現不能按時回款,或者項目失敗等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到期支付的剛性和信托憑證缺乏流動性的特點使信托公司極有可能無法按期兌付,信托保險制度的產生可以通過保險的形式為信托機構清償債務,避免出現兌付危機。
當然,要防范股權投資模式下融資企業道德風險,除了上文所說的事后補救措施外,還應該建立事前防范措施。比如完善限制性契約,在契約中明確限制資金用途,并規定信托公司按照持股比率對項目公司有監督權力,對于企業從事不合信托公司意愿的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信托公司有權終止契約關系;同時,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購買方及項目公司定期提供會計報表來反饋其經營活動信息,并有權對涉及的聯保方、購買方及項目方的賬目進行審計和檢查,從而使信托公司對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及時掌握項目方的投資策略和經營管理動向,從而有效地防范相關方的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