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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慶發展的關鍵時刻,市委召開三屆七次全委會專題研究民生工作,提出未來兩年半,本屆市委要切實抓好10件民生大事,加快解決重大民生問題。這是發起“打響民生攻堅戰”的一次總動員,是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也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的本質要求。
一是著力加強民生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加強民生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宣傳,將人民群眾希望知道、了解的內容,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宣傳重點。即:重點宣傳與社會和諧穩定、群眾生產生活、民族團結進步等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宣傳食品藥品安全、醫患糾紛、衛生防疫、道路交通、校園安全、物業管理、勞動用工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宣傳戶籍制度改革、基本藥物改革、公租房政策、養老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服務和促進民生問題解決的法律法規及改革政策。每年要開展不少于2次以上的涉及民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主題宣傳活動,讓民生法律法規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為服務和促進民生問題的解決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二是著力加強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要圍繞市委提出的10件民生工作,發揮好法制宣傳教育的獨特作用,突出抓好重點人群和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要進一步加強各級領導干部、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執法培訓,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執法必公正、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的法治觀念,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其依法執政和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加強村(居)干部的法律培訓,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著力提高其依法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刑釋解教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等特殊人群的管控幫教,著力避免其重新違法犯罪,提高其遵紀守法的能力;進一步加強農民工、流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其依法維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進一步健全法制副校長制度,落實好中小學每月2節法制課,深化“未成年人零犯罪”創建工作,深入開展針對留守兒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確保每個留守兒童都能受到教育,培育依法平等享有權利的觀念,維護好全市130萬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
三是著力搭建好服務民生的法制宣傳載體。要站在群眾的角度,研究受眾的心理,探索、完善并選擇最適合的載體和形式,不斷提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要進一步深化每年的“愛民普法宣傳月”活動,要通過實實在在的舉措和服務讓群眾享受到法治的陽光,通過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等途徑切實解決好群眾的切身利益;要利用婦女維權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環境保護日、“6.26”禁毒日、安全生產宣傳月、道路交通安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持續掀起了學法用法熱潮,使法制宣傳教育更加貼近群眾、貼近生活、貼近實際,使全市廣大公民從中受到法制教育,提升法律素質;要繼續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百千萬普法示范工程”和“法治區縣”創建工作,利用“法律八進”活動和“唱讀講傳”等載體,努力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全覆蓋,切實發揮好普法載體在服務和促進民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耕地;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S341.1文獻標識碼: A
1.我國耕地保護現狀
1.1 耕地資源利用不合理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土地資源中非農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農土地的利用率,減輕人口膨脹和城市化對農業用地的壓力成為了當前保護耕地資源的工作重點。一是,我國農業整體的生產模式尚未完全轉化為現代農業,農業生產缺乏計劃性,粗放性明顯,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直接導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輸出,比如農業用地轉變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從短期效果看,農業土地的轉化實現了資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關不滿和相關用戶的收入,但是從長遠看,是土地資源和價值的浪費。二是,我國耕地總量多,人均少,地區分布不均勻。地區分布不均勻導致受到不同地區生產力的不同,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國東北,特別是黑龍江地區,大規模機械化作業已經基本形成,生產效率高,產量大,而在我國其他地區特別是山區,基本是半機械半人工化,生產效率低。
1.2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
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兩點體現:一是,產權制度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目前的大戶制土地流轉制度也標明,轉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時,對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標準和補貼以及征地性質范疇都不明確,因此,在實際的征地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違法亂紀的現象。二是,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加快,更多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當中,農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兒童,因此,很多土地無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蕪化情況嚴重。
1.3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
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中央明確規定要退耕還林還草,十八億畝是底線。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資源利用最大化,實現地區GDP增長,利用十八億畝空子,將優質土地資源作為資產變賣,利用灘涂和沙地等土地作為優質資源上報。當前,市場經濟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關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從不同角度對土地利用進行設計,因此,政策保護的力度無法保障和實現。
2.我國耕地保護措施
2.1 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
保護耕地必須堅持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實現土地資源的穩定狀態就必須要做好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質量的平衡。我國耕地地區分布不均勻,不同地區社會生產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農村,摸底調查耕地狀況和實際可利用土地,耕地質量的衡量標準不能一刀切,應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耕地的質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國綜合考慮的資源總量分布和規劃。其次,實現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要考慮社會人口的需要,還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念,做好后備資源的儲備工作。對符合土地質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恢復原來生產力,針對我國沙化面積不斷擴大的實際情況,要做好退耕還林還草,保護農場和草場工作。最后,根據我國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的發展現狀,要認真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研究,盤活現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要求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的關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關者。市場化運作下,土地作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轉化其他用途的特點。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強立法,進一步完善保護我國耕地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權威性,對地方政府工作進行監督;其次,還可以完善官員考核機制,將土地保護作為一項重要指標,添加為官員升遷標準。二是,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護法規;同時,也要及時發現土地保護的新情況、新發現做出專項調研,形成農業報告,向上級匯報。三是,建立賠償機制。目前,我國的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范疇界定不嚴格,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政府要認真研究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界定工作,依法保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
2.3 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體制改革相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已經稍顯落后,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已經無法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非法拆遷、違法拆遷、私法代替公法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須進一步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護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建設,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農民是弱勢群體,當前社會出現了很多侵犯農民權益,甚至危及農民生命財產的現象,這些都是因為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缺乏法律依據,私法代替公法所導致。二是,要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先要從法律整體框架著手,避免出現不同法律法規條款的沖突、重復以及歧義,然后各地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法規,實現政策法律法規的軟著陸。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耕地保護面臨巨大的人口壓力,如何做好群眾工作,做好土地資源保護成為了我國政府的首要問題。目前,我國人口基礎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質不高,單純群眾自我提高保護土地意識,顯然是不切實際,因此必須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一是,對非農產業占用農業土地情況。首先,要做好征地實際調研,爭取做好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雙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征地補償要根據市場化需要,根據地價實際價格結合農戶長期損失做出合理補償,提高補償標準。比如,錦州世界園林博覽會就是利用沿海灘涂建立旅游地,并沒有占用農業用地,這對當前各地旅游地的開發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是在具體的征地補償款方面與農戶存在一定分歧,導致工程進度受到一定干擾,產生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二是對退耕還林還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農民補貼力度,提高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意識和積極性。
3.總結語
土地是我國發展的根本,保護耕地是維護我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決策,必須要立足農村實際做好土地經營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時,從法律,行政制度層面做好耕地保護的工作。
參考文獻:
墳地、墓地都是作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還在世的親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著死者的尸體、死者生前的遺物以及一些珍貴的東西;而墳地不同于墓地,墳地是顯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墳地周圍的一大片空地都不會用來進行生產或者是建造工廠之類的。但是現代用地緊張,我國的人口逐漸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求。在許多地方就開始了平墳的運動,許多的農村墳地被平整出來,傷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沒有真正被利用。我國的農村有著大片的墳地,經常因此發生一些糾紛,但是關于墳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國家關于墳地的規定也需要補充。本文就墳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從國家現行相關法律來分析存在的問題,探尋墳地的法律歸屬的問題以及墳地自身的社會價值與意義的問題。
一、農村墳地的現狀
農村墳地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為了國家的發展考慮,國家提倡改變傳統的土葬為火葬,但是傳統的土葬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于農村人民的心中,他們認為人死后總歸是要入土的,這樣人的靈魂才能得到安寧。而且他們認為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是他們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節、春節等傳統農耕節日里,他們帶上祭祀品去上墳,告慰祖先的亡靈,讓祖先保佑他們。目前國家對于這方面沒有強制的措施,很多農村地區仍然會采取土葬的形式。墳地的法律歸屬問題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圍繞墳地產生的糾紛很多。但是在這些糾紛處理中,很難做到保護死者的權利,因為我國的法律條文多針對的都是在世的我國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權利是很有限的。[1]在發生墳地糾紛的時候,法院將當事人的血緣很近的親屬們作為主體,但是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親屬,沒有親屬的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保護?一些無主的墳地里死者的權益又有誰來保護?
將死者的近親作為法律的主要主體,還沒有考慮到近親對于死者的權利侵害的行為。法律中存在著的個別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預料的問題都成為了墳地糾紛多發而且無力解決的原因。[2]我國曾經有一些地方的墳地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比如說發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運動,引起了當地人們的不滿,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為此專門調整了關于墳地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墳地的法律屬性的明確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墳地的現實社會價值也是很有必要的,這兩者之間常常產生沖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墳地的法律屬性,以及墳地的社會價值,值得深思。
二、農村墳地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社會經濟以一個驚人的速度發展著。與此同時,伴隨經濟發展的是我國的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因此直接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各種用途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與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來并進一步加劇,并且這種矛盾在沿海的經濟發展較迅速的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說,以上海為中心的江滬以及東北江浙沿海等地區的用地矛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妥善合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環節,也對于我國城市化進城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針對上述現象,結合我國國情,在保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耕地數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兩種手段來解決。首先是將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設用地的閑余用地充分進行再利用。[3]比如說廣東省等東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來就針對用地矛盾問題而在城市里面進行了“三舊”改造措施,將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顯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設用地。其次就是將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將農村中一些住宅面積較大以及無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鄉鎮政府用地進行復墾改造成耕地,這樣就節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設。當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兩種主要的解決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比如說對于一些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合法手續審批就在閑余用地進行建設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設等,相關的部門可以進行清查以及復墾,將這些非法建設用地最終轉化為農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設用地用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共同發展。
當前我國的專家學者對于農村用地這個問題上進行的相關研究也比較綜合全面,總結下來,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于農村違法建設用地方面的相關法律的制定以及規范上。[4]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趨勢又呈現出兩個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全面性地研究,綜合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對于農村違章違法的建筑不進行類型上面的區分,不論何種類型種類的違章建筑都進行研究分析,對于各種類型違章建筑所產生的不同問題,就其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種研究方向與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這種研究方向主要是專注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不斷發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幾年,由于我國的“小產權房”現象層出不窮,而因此引發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也使相關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對這個現象以及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傾向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上,而這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就是住宅類型的建筑,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研究比較少見。這也就直接導致了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全面,無法對其他類型地違章建筑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5]這就提到了本文中關于農村違法建設墳地的問題,對于農村中違法建設墳地的這種現象,相關的法律文獻中幾乎沒有涉及并規范,這也直接就使得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當然,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廣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設用途管理、耕地保護、殯葬規范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就無法對這種現象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此同時,由于墳地建設本身具備占地面積小、建設地點零散、建設時間跨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墳地建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進行規范重整的難度較大,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整頓,屢禁不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以及各種問題,本文就對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進行概括性的分析,重點介紹對于該種現象的行政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解決違法建設墳地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三、農村墳地的法律屬性研究
墳地屬于土地的一種,要對墳地進行研究,我們首先要對土地進行研究,通俗來講,對土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主要是從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方面進行的研究。[6]在城市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在農村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整個村子集體的人所有的。使用權指的是對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權利。對于墳地來說它所占據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誰的,而對于那片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方又是誰,我們必須弄清楚。墳地和農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屬性比較相近,也采取和農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樣的法律屬性。墳地的建造以及墳地內部的一系列財產都屬于死者的親屬,因為一般來說也是死者的親屬建造的,但是墳地所占的土地也還是屬于農村的集體所有。所有權在死者的親屬這里,一般的墳地糾紛案件的主體當事人也是死者的親屬。但是就像前文所說的,由于時間的問題,很多死者的親屬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親屬卻是損害了死者利益的人。關于墳地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得以解釋清楚,但是還有很多墳地的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比如說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會涉及到一個使用權限的問題,墓地是要存在很長時間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會產生易主的情況。尤其是當后世的子孫去祭拜去世很久的親屬的時候,這種問題尤為明顯。他們已經離開了這片土地,這片土地的承包權早就已經屬于別人了。 而且由于離開土地的時間也過久,很有可能與新的土地承包人沒有什么關系,這樣一來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后代的子孫去祭拜的時候難免會給別人帶來困擾,比如說踩壞別人家里的田地等。[7]這些糾紛的處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現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義以及孝道的考慮,允許他們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輩,但是人情作為一種情感的因素有著很多的變故,萬一主人不允許他們去祭拜,又或者是對于土地主人的財產損害過于嚴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四、墳地的社會功能分析
墳地首先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去世的人的一種情感的寄托,我國傳統上就有這種祖先崇拜,古代人選擇墳地的時候要考慮風水,而且一些貴族的墳地是比較考究的,說明古代人對于喪葬的一種重視,而且古代哪怕是貧窮的人家也要最起碼的保證可以使自己的親人入土為安。到了現在,這種喪葬的習俗雖然有所簡化,但是喪葬在現代人尤其是受著古代的傳統習俗深深影響的農村人來說,還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許多農村的宗族關系都要靠對祖先的祭拜來維系。雖然確實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國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農村,他們對祖先的拜祭有著很深的傳統,很難讓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著長期的發展歷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種證明,對于維系宗族的感情有著重要的作用,墳地的存在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現代出現的許多平整墳地的事情有著很大的爭議,而且引起了村民強烈的不滿,在他們的心中,祖先的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祖先會保佑他們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墳地傷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強行斷掉了他們的情感寄托。[9]對于墳地社會功能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墳地帶給人民的一種心理寄托,從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決墳地占用土地過多的問題,而不是強制地平整墳地。
五、對于墳地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研究
(一) 關于保護墳地建設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就像上文中已經敘述過的內容,墳地整體的權利以及歸屬是要分為兩個部分的,因此對于墳地進行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對于在建設墳地過程中所采用的建設設施以及在墳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終歸屬權,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繼承人或者是直系親屬擁有,是繼承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由于我國的憲法進行過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對于墳地所涉及到的相關財產歸屬權以及其他問題,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解決和界定。而對于那些已經建設較長時間的墳地,雖然說歸屬權擁有人在短時間之內無法找到,但是墳地相關物品的歸屬方并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些私有財產永遠被死者的繼承人所擁有。
除此之外,對與墳地中所體現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顧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護死者的相關合法權利。一般而言,在墳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過自己的能力進行購買的,因此死者對于這些物品擁有完全的歸屬權,并且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對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方向進行決定和分配,而后人將這些物品最終放置于墳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對死者對這些物品的處分權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對于自己生前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不管何種方式的處分以及分配,并且這種處分得到了公證,在公民死后,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權以及處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處分想法進行最終的處理。也因為如此,每個公民在其死后無論是否擁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擁有血緣關系的親人,其墳地的安寧都不應該被打擾或者是侵犯。而我國的憲法也對于這種情況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二)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
關鍵詞:農村城鎮化 環境保護 污染 分析 力度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2(c)-0148-01
農村城鎮化是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可以很好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的不斷優化。在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環境問題是一個必須重視的問題,農民環境保護意識落后、鄉鎮企業造成環境污染、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都導致農村環境污染有擴展的勢頭。如何科學地處理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是正確合理地處理新農村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關鍵所在。
1 農村城鎮化過程中出現的環境問題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追求高質量生活的腳步在加快,現在的農村居民已經不再滿足日常居住需求,開始追求居住的舒適性、便捷性、配套豐富性等,于是農村城鎮化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大量的環境問題逐漸凸顯出來。
1.1 土壤污染問題
雖然農村已經開始向城鎮化發展,但是農村的土地還負擔著日常農業種植的作用,由于近些年為了追求產量,病蟲害日益嚴重,大部分的種植土地普遍使用農藥、化肥及農膜,大量使用殺蟲劑、殺菌劑、殺草劑,這些劇毒農藥的濫用或過量使用,容易引起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
大量化肥的使用,雖然產量上去了,但是土地土質開始惡化;大量的農膜遺留在土地中,很難分解,破壞土壤結構,引起土壤板結。對于平原地區土地而言不會表現特別明顯,但是對于新疆地區的種植土地,本身種植面積就不多,土質較差,如果引起土質惡化,土地污染造成的后果就會明顯顯現出來。
1.2 生活垃圾隨意堆放造成的環境問題
雖然近些年農村經濟發展迅速,農民生活水平也逐步提升,但是相對而言,農村整體素質還是較低,沒有較強的環境保護意識。在城鎮化進程中,許多農村居民還是和以前一樣,隨意將生活垃圾任意丟棄和傾倒,導致環境受到污染。在城鎮化過程中,由于普遍缺乏系統的排污系統,沒有固定的垃圾點,垃圾多被隨意傾到在門前屋后、村道兩旁以及田間地頭,或廢置水塘溝渠之中,不僅影響農村整體環境,還容易引起相關疾病的傳播,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3 養殖業發展存在環境問題
養殖業禽畜養殖是農民致富的一個重要途徑,尤其是新疆地區,更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散養較多,集中養殖較少。這樣就存在一些問題,就是在散養的范圍,沒有進行人畜分離,禽畜糞便得不到有效清理,污染空氣;如果在散養的范圍有水源存在,很容易造成水源的污染,給環境造成破壞。有些散養地帶牲畜對草地進行嚴重破壞,養殖者并沒有及時進行修補,而是轉移到其他地塊進行養殖,導致水土流失日益嚴重,這種情況在在新疆地區尤為普遍。
2 農村城鎮化帶來的環境問題原因
2.1 傳統經濟增長方式和農業生產經營方式
一直以來低效率、低產出、高能耗的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以及粗放型掠奪式的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方式,是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和貧困惡性循環的經濟根源。資源消耗不少,但是真正產出的產品卻很少,很大一部分被浪費掉,違背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但是在廣大的農村,人們沒有意識到問題嚴重性,覺得環境是沒有成本的,犧牲環境獲得或多或少的經濟效益都是值得的,這就導致了環境問題的存在。另外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由來已久,經濟發展水平低,生產方式落后,生產資料利用效率低,這就導致了農業環境問題存在。
2.2 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雖然近些年,我們國家加大了對環境污染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和完善,但是相關的違法活動處罰力度不夠,不足以震懾違法行為。尤其在農村,存在很多的監管盲區,導致許多污染企業轉移到農村,或者將污染物傾倒到農村,導致環境污染。環境保護工作刻不容緩,有些地方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對相關污染企業進行保護,造成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環保執法成本高、環境治理成本更高的不良現象頻繁出現,加大了環境保護難度。
3 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3.1 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加強相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首先完善《環境保護法》,淡化污染防治色彩、增加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關生態保護與資源保護的原則性規定,明確環境保護主體的權利義務和環境保護基本政策。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農村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得到實施。同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當前農村普遍存在的,對農業資源的掠奪式粗放經營方式進行約束。最后針對農村存在執法意識淡薄,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漏洞較多的現象,規定環境資源管理體制、明確環境管理機構的權責,推進農村城鎮化管理進程。
3.2 重視民眾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在環境立法中,對公眾參與的方式,重點考慮民眾的參與,獲取信息的途徑等做出明確規定,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決策、環境執法監督活動,在環境立法、環境標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民眾、社會團體的意見,制定出符合民眾意愿的環境立法標準。這樣才能在真正實施過程中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并且可以在社會中聘用環境保護監督員,對在農村中出現的一些環境問題進行監督和舉報,匯聚起民眾的力量,一起保護農村環境。
3.3 提高農村居民環境保護意識
人們整體的環保法律意識加強,是環境問題得以解決的根本突破口,在城鎮化進程中,首先要加大環境保護教育的宣傳,采用各種宣傳途徑,讓廣大農民群眾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再次加大輿論監督,對環境保護典型進行大力宣傳,對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披露,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最后完善、舉報和聽證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提高全民保護環境自覺性,讓環境保護意識深深扎根在農民群眾心中。
4 結語
農村城鎮化發展是時代進步的表現,但是在進步的同時,也應該看到農村存在的一些環境問題。分析環境問題出現的原因,找出相應的保護對策,是城鎮化進程中重點工作內容,畢竟保護環境是關系國計民生,關乎子孫后代的重大工作。
參考文獻
[1] 李奎.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及其對策初探[J].黑龍江科技信息,2009(9).
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局機關全體人員學習法律法規知識。
自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以來,我局在上級領導指導下,一方面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另一方面,通過會議、板報、專欄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大力開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我局采取多項措施,扎實推進“法律進機關”活動。按照“法律六進”活動要求,完善了機關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將法律知識學習納入日常學習計劃,并要求領導干部帶頭學習法律,自覺遵守法律,牢固樹立維護法律權威的觀念。
二、堅持“普治并重”,積極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
廣大農村的“依法治村”工作是依法治市的重要內容。以宣傳農民生產生活相關法律法規如《土地管理法》、《人口與計劃生育》等為重點,扎實開展一系列宣傳活動。我局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點宣傳教育與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并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工作機制,明確了工作職責,有計劃地定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年共為村委會送去各類圖書10余種近百冊。
關鍵詞:農民權益保障 必然性 對策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 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濫用職權,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濫用職權,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基層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關鍵詞 農機事故;發生;預防
中圖分類號 S23;F326.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02-0255-01
近年來,在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指引下,尤其是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拉動下,農民農業機械擁有量快速增長。但由于農業機械的作業環境復雜、農機戶的安全意識不強,農村信息閉塞,農機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現結合多年從事農機工作的經歷,分析農機事故發生的原因,并就如何做好農機安全工作提出見解,以供參考。
1 農機事故發生的原因
1.1 農機手安全法制觀念差
農機手對相關法律法規缺乏認識,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入安全監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懂安全操作規程,導致農機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1.2 農機手無證操作。技術差
據了解,大部分的農機手是之前從事農耕的農民。無農機駕駛經驗,屬于無證駕駛。這些農機手多不懂安全操作技術,遇到緊急情況,容易驚慌失措,對危險情況缺乏靈活的應變能力,增加了農機事故的發生概率。
1.3 農村農機需求量巨大,農機手受利益驅動,易忽視農機使用安全
現階段,農村有很大的農機應用空間,加之現有留守農村的多是老人和兒童,一旦處于農作物收獲季節,農機的需求量空前巨大,有些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受作業量多、收人多的思想驅動,超負荷作業,疲勞駕駛,忽視農機安全,違規操作。甚至對機動車重使用,輕保養,導致農機帶“病”作業,留下事故隱患。
2 農機事故的預防
2.1 “堵”在源頭
2.1.1 加強農機安全法律和法規的宣傳力度。目前,有些農村信息閉塞,交通不發達,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農民機手多缺乏相關的農機技術培訓。鑒于此,農機管理部門應組織工作人員深入農村,上門入戶向農機手宣傳相關法律法規,使農機手明白駕駛證是駕駛人的駕駛資格技術證明,車輛號牌和行駛證是拖拉機、收割機取得合法行駛權的憑證;使農機手明白駕駛操作人員無證,車輛不掛牌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
2.1.2 多方面結合提高農民素質。將農機事故作反面教材,向農民群眾宣講農機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無牌無證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營造農機安全駕駛的氛圍。定期開展農機安全使用的講學活動,深入田間地頭,輔導農民;定期檢查農民對農機安全駕駛的掌握情況,做到嚴格督查農機安全工作;創辦農機安全示范村,并予以獎勵,提高農民農機安全使用意識。
2.2 嚴把“三關”
2.2.1 把好培訓考試發證關。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加強駕駛證考核制度的管理,督導農機駕駛培訓單位嚴格執行《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確保駕駛員培訓質量。督導農機駕駛培訓單位對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堅決不予頒發駕駛證。
2.2.2 把好農業機械入戶關。農機監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切實做好農機牌證的核發工作。做到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農機車輛不予辦證上牌,異地的農機車輛不予辦證上牌,不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不予上牌辦證。
2.2.3 把好農機年檢和駕駛員審驗關。在一年一次的農機年度技術檢驗中,要嚴格按照檢驗標準,逐臺檢驗,做到人、機、證三見面,確保農機的技術狀態良好,安全性能可靠有效。對于不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不予通過年檢。嚴格駕駛員審檢制度。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遵章守法教育,組織駕駛員進行駕駛理論或操作技術學習,并做到人、證兩見面。
2.3 嚴控過程
2.3.1 根據農機事故發生規律,嚴格執行農機安全工作。嚴控過程即嚴格進行動態管理和控制,強化過程控制,全面消除農機事故隱患。據農機事故檔案資料顯示。農機事故的發生具有一般規律性,其常發生在農機工作運行中。其中,鄉村道路的事故比農田作業事故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事故比固定農機作業的事故多,農忙季節比農閑時事故多。針對農機事故發生的規律,農機安全管理部門要展開農機安全大檢查,組織人員對重點路段、區域和事故多發點進行監控檢查,要重點整治拖拉機非法載人,整治黑車非駕,整治超速超載,整治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的現象,排查事故隱患,減少農機事故的發生。
一、農村保險現狀分析
這幾年,在自然災害事故發生頻繁的情況下,國家開始對農村保險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并且,大部分地區都積極地開展了農村保險工作,然而現狀下我國農村保險還存在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農民投保意識較為薄弱
由于大部分農民受教育程度低,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導致對現代保險業認識不足,從而使農村保險工作的開展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礙。與此同時,由于不能很好地針對農村宣傳保險產品,或者對農民宣傳了保險產品,但是由于農村認識不足,在高額保險費超過農民承受的能力范圍時,便會在很大程度上使農村失去投保的興趣。
(二)政府在政策方面支持力度不足
由于我國保險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還顯得不具完善性,這便導致農村保險市場在運轉過程中缺乏有效的保障依據,進一步導致農村保險業沒有可靠的法制環境作保護。與此同時,由于政府在政策支持方面顯得不夠充足,頻繁出現補貼的險種數量不足、覆蓋面不具廣泛性等問題,顯然這些問題的出現均不利于農村保險的發展。除此之外,由于農村保險金融監管較為落后,常常出現保險市場監管力度不足的情況,并且有些保險機構存在“重投保、輕理賠”的現象,這樣便使農民對投保失去了積極性。
(三)農村保險產品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保險產品方面,主要受到有效需求與供給不足雙重限制。在農村保險市場上,對農村保險產品的需求是非常大的,然而由于農村收入普遍較低,低收入便導致很難承擔起高保費,像家禽養殖與農作物種植等類型的風險普遍較高,同時這些類型的保險費也較高,進一步便造成了農村對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另外,在保險市場期望值過高,而農民方面出現投保不足的情況,便會讓保險企業有強烈的風險意識,比如擔心風險大,收益與賠償嚴重失衡,顯然出現這類問題還會進一步引發保險企業與農村雙方之間的矛盾。
二、加強農村保險發展的有效對策探究
結合上述分析,認清了現狀下我國農村保險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便需要采取有效對策,這樣才能夠使我國農村保險業快速地發展起來。具體強化對策如下:
(一)構建完善的農村保險法律法規
農村保險事業要想獲得長期有效的發展,構建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已經擁有完善的《保險法》,但是在該項憲法中有關農村保險業的條例不足,因此便需要在《保險法》的基礎上制定與農村保險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政府方面還需要對農村保險給予政策方面的支持,比如保證補貼險種數量的充足、發揮保險市場監管職能作用,避免“重投保、輕理賠”的現象,進一步提高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二)對農村保險業大力宣傳,同時提高農村投保意識
對于農村保險業來說,要想有效發展,還需要有成熟的保險人與理性的投保人作為前提條件。在農村保險工作中,投保對象是農民,但是由于農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在保險意識以及相關知識方面嚴重不足,因此保險企業便需要針對這一問題,對農民進行知識教育,同時開展積極有效的活動,使農民參與投保的意識增強。對農村保險業大力宣傳,讓農民從根本上轉變思想,從而使農民能夠成熟、理性地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業。
(三)優化保險產品,提升保險服務質量
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對保險產品進行優化是非常重要的。優化保險產品,才能夠使其風險得到有效降低,同時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從而加大產品的投保率。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農戶,提供不同的保險產品,這樣才能夠保證雙方之間保持均衡性,降低在賠償方面產生的矛盾。另外,保險公司需要注重對農村保險營銷人才進行培養,通過知識、業務培訓,提供保險營銷業務員的業務能力,誠實守信,為投保人提供最優質的保險服務,從而贏得投保人的充分信任,進一步為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良機。
關鍵詞: 新農村;法制;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4-0310-02
0 引言
我國在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以建成“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為目標,從根本上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指明了方向。為早日實現這一重大決策,必須加快全面建設新農村的步伐,加強農村經濟發展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涵蓋了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新農村法制建設就是其中重要任務之一。
1 新農村法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政府有關農村、農民的立法滯后 由于國家對農業的歷來重視,同時也制定了大量和農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直接針對農村而涉及的有效、使用的法律并不多。我國是農業大國,可直到1993年7月才出臺《農業法》,1998年11月出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農業法》是農業根本大法,可該法在立法上、內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學性,如執法主體不明確,規定太原則,而且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在處罰上和執法上缺少有效的監督等。各種原因都可能導致不能很好地為農民服務,為農民解決問題。其次,我國并沒有形成以《農業法》為核心,并配有完善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為輔助的局面,如保障農民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農村的社會救濟和農民醫療保險等,這些配套法律法規沒有跟上社會主新農村的進程。再次,農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國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決相關部門的看法,主觀性太強。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知識層次低的群體很難把握農業法的走向,或者說很少能參與討論、制定、修改相關農業法律法規,農民要爭取的自身利益往往會被忽視掉。但作為農業人口占一半的國家,農民的聲音如果被屏蔽,那么制定的法律很有可能會與農民的實際生活想脫離,不能真正反映農民的心聲,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就很難得到有效的執行。
1.2 村民自治基礎薄弱,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 通過筆者調研發現,隨著新農村不斷建設,國家對法制建設的宣傳力度和執行力度越來越大,農民對法律(特別是和農業有關的法律)都了不同程度的掌握,這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但是,農民對法律掌握上也存在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有誤解的地方。其次,農民缺乏運用權利意識,不熱心參政議政。特別是農村換屆選舉,大部分人認為選誰都一樣,持放任的態度。
1.3 法制宣傳方式單一,不被農民接受 由于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法制教育組織難,法制宣傳很難快速、統一宣傳到位,這就需要采取多樣式、長時間進行法制宣傳工作。另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只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農村法制建設。即使在普法活動中,相關職能部門在對農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活動方法單調、無聊,很難吸引老百姓參與其中。再次,政府對法制宣傳投入太少,專門的宣傳場所少。最后,法制宣傳的人員法律專業素質不高,甚至有的宣傳人員根本就不懂法。宣傳人員大多不是固定的,抽到誰,誰就上,儼然把法律宣傳當成兒戲了。領導的不重視,宣傳人員法律專業素養低,宣傳方法單調,農民是無法在這個渠道獲得更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對新農村法制建設不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1.4 法制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法律應該是調整利益關系,規范公民行為的根本手段,但法律的實施需要環境,沒有環境支撐,法律就要受到挑戰。法制環境的要素,包括公民尊法、護法意識、執法者執法水平、法律地位的確定、法律與其他社會權力的制約等。目前我國的農村法制環境問題突出。首先,基層調解部門建立不完善,甚至有基層根本就沒有設置調解部門,或者調解人員沒有經過專門培訓,調解方法不科學,很難達到理想效果。其次,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職能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法律工作人員很難真正深入農村基層,了解農民的心聲,而且執法水平不高,加上農民法制意識淡薄,還往往存在抗法,不尊重法律的情形。政府行政部門、法院、司法局等單位之間并沒有很好的相互配合,共同解決農村法制環境存在的種種問題,這都為農村法制環境存在各種問題留下隱患。
2 完善和諧新農村法制建設的對策
2.1 科學立法,尊重新農村建設發展規律 首先,結合我國“三農”最根本問題,切實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可借鑒日本、美國等發達國家先進經驗,采用現代開放式的農村立法思路,以《農業法》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與《農業法》相配套的各種法律法規。完善修改《農業法》,如執法主體不明確,規定太原則,而且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在處罰上和執法上缺少有效的監督等。同時盡早制定保障農民切實利益的法律法規,例如農民權益保障法和農民社會救濟、醫療保險等。其次,要以保障農民權益為立法目的,以民為本,通過切實調查農村,了解農村真實狀況,懂得農民心聲,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為農民所用,為農民所尊重,使農民切實感覺到法律存在的意義。所以,在選舉人民代表時和制定有關農業法時,能夠有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真正發出農民最心底的呼聲。國家相繼出臺多項法律法規來保障和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這些都是在新農村建設中法制建設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國家也盡早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法律,從而滿足農民的需求。農民通過運用法律武器得到實惠就會增加對法律的信任和使用法律的范圍,從而在農村的各個方面普及法律的實施,逐漸實現法制農村的新農村建設目標。
2.2 保障村民自治基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隨著新農村不斷發展建設,為了更大發揮農村自治作用,保障村民實現高度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村內事情,發展農村民主,最大程度維護村民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我國于2010年10出臺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法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選舉程序等。我國農村也紛紛按照該法各項規定進行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等工作,使村民管理農村有了更大的自治權。但在我國很多農村并沒有因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出臺,村民參政議政的意識有所提高,解決農村事務很大程度還主要依賴基層的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權力并沒有真正的發揮出來,明顯缺乏村民自治的基礎。因此,基層(鄉)政府要做好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方法,鼓勵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務,從而增強村民主人翁的意識。重要的是要讓農民知道村委會的行為直接和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而能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法治意識,促進農民法律意識逐步由外在走向內生,從抽象走向具體,讓農民能夠真正感覺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首先,村民委員會成員帶頭學法、用法,形成一個全民學法懂法的良好環境;其次,做好法律宣傳,可以利用村頭黑板或者橫幅宣傳關鍵法條,或者村委員農閑時組織學法活動,在寓教于樂中使老百姓掌握基礎法律知識;再次,要讓村民信法,使老百姓在思想的最深處接受法律,相信法律,這就要求政府、基層司法等部門要依法辦事,呈現出來公平正義的大環境。從而使人民群眾在潛移默化中增強法律意識懂得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知道“守法”不僅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必備的素質。
2.3 改變宣傳方法,加強宣傳人員教育,提高法制宣傳力度 農村法制宣傳教育要靠外力推動,更要注重農村自身建設,建立長效機制。我們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隊伍建設,著力推進隊伍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鞏固和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著力推進農村普法的經常化、多樣化。
2.3.1 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力度 首先,利用村中現有設備宣傳法律基礎知識。有條件的農村可以建立農民法制學校,這個學校可以建在村委會中,方便組織召集村民,也可以減少浪費資源,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課本、有老師、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學校對村干部、黨員、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有計劃地對村民進行法制知識面授教育。
2.3.2 利用學校資源,通過高校法律專業的老師和法學院的學生組成法律宣傳小隊,定期和不定期舉行法律宣傳。如有農村靠近大學,政府或司法局等可以該學校為資源,和學校建立“戰略合作關系”,讓學校推舉優秀法律專業學生,到村實習鍛煉,為村民培訓日常法律和農業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學生得到了實踐鍛煉,另一方面村民獲得了法律知識,形成“校村合作”雙贏模式。
2.4 發揮法律保障職能,優化法制環境
2.4.1 抓好人民調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建設新農村如火如荼的時期,正好以該法為契機,建立健全農村人民調解網絡。鄉政府、司法局指導各村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村民小組選舉人民調解員,調解員可由村委會成員、有威信的村民或有這方面專業的人員擔任。從而加大調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權力和能力,爭取使村內矛盾解決在村內。
2.4.2 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新農村建設保好駕 一是確保便民服務措施到位。積極打造便民法庭,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辦案質效,簡化案件審批手續,最大程度的縮短辦案周期。二是確保法律服務到位。大力開展法律進農村活動,設立法律咨詢點,幫助農民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三是確保司法救助到位。為了使農民真正實現“打得起官司”,該院拓寬了司法救助渠道,對在經濟上確有困難的農民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的減、免、緩;同時對農民進行一定的訴訟指導、舉證指導,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問題。
2.4.3 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體”大解調工作 由法院、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村基層組織等部門聯合組建大調解網絡,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法院對大多數的案件都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盡可能使案件在調解中進行,達到息案寧人。其次,行政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要依法辦事,爭取把矛盾解決在執法的調解過程中。司法和基層民調組織針對農村矛盾糾紛具有季節性、群發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完善以戶為點、以組為線、以村為面、以鎮為片的矛盾糾紛排查組織網絡,把各種矛盾消滅在萌芽階段和初始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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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文文.和諧新農村法制建設問題研究[D].山東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