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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吸收合并 納稅籌劃 案例分析
企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銷法人資格,其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的資產、負債。企業吸收合并交易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生產經營、資本運作等活動的事前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企業吸收合并事項涉稅處理及稅務籌劃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3、《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4、《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5、《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6、《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適用條件的不同選擇,決定著該項業務適用哪種稅務處理方式,進而決定了合并各方整體稅負的高低。企業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可大大緩解納稅資金壓力,節約融資成本。這不僅有利于加快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的步伐,也進一步拓展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本文選取H省B礦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業務為案例,對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納稅籌劃合法合理性及節稅效應進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
A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礦業開采和銷售公司,擁有B礦業有限公司66%的股份;B礦業有限公司另一小股東為C勘察有限公司。2015年7月,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A礦業有限公司計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控股子公司B礦業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
(一)A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A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200萬元,三方股東分別為:D有限公司占股63%(股本2016萬元);E礦產有限公司占股35%(股本1,120萬元);F設計有限公司占股2%(股本64萬元)。
(二)B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B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412.50萬元,兩方股東為:A礦業有限公司占股66%(股本2,252.25萬元),C勘察有限公司占股34%(股本1,160.25萬元)。
(三)吸收合并當事各方
1.合并方:A礦業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
2.被合并方:B礦業有限公司(簡稱“B礦業”)
3.合并方股東:D有限公司 63%(簡稱“D公司”)
E礦產有限公司 35%(簡稱“E公司”)
F設計有限公司 2%(簡稱“F公司”)
4.被合并方股東:A礦業有限公司 66%
C勘察有限公司 34%(簡稱“C公司”)
經過多輪協商,本次吸收合并業務的當事各方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大股東A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對價,收購被合并方小股東C公司所擁有的B礦業34%的股權;
第二,B礦業并入A公司,注銷B礦業;
第三,C公司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權;
第四,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本次吸收合并所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
第五,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吸收合并工作。
(四)吸收合并主導方
B礦業有限公司
二、納稅籌劃目的
第一,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吸收合并當事各方綜合稅收負擔最低;
第二,本次吸收合并所涉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三、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及籌劃方案比較
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定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后者實質上是稅收遞延,企業要享受特殊稅務處理帶來的稅收遞延待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
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上述59號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第三,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案例背景,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目的在于整合集團資源,提高礦產的運營效率,打造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B礦業的礦產并入A公司后,繼續從事原來的經營活動,滿足“經營的連續性原則”。
B礦業100%股權被母公司收購,符合“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的規定。
C公司承諾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A公司股權。
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只需向小股東C公司支付對價,且全部以A公司16%的股權支付,自身66%的股權不需要支付對價,符合“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規定。
綜上所述,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事項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條件的規定,其企業所得稅處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B礦業及其股東無需按照清算程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B礦業也無需就交易中發生的資產劃轉確認所得或損失。換言之,本次吸收合并業務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基于以上分析及稅收相關規定,可供選擇的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
1、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代價,收購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A公司現股東之一E公司減持16%的股份;
3、B礦業注銷;
4、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操作相對簡單。
A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不變,只增加股東及變更各股東所占股權比例,實施籌劃各步驟較簡單。
本方案缺點:綜合稅收成本較高,節稅效應不高。
方案要求E公司將減持A公司16%的股份轉讓給C公司,保留19%的股份。此項減持將產生股權轉讓所得,E公司將負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按照當事各方認可的A公司市場價值2.7039億元及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凈資產價值1.1684億元計算,E公司大約需繳納614萬元(=(27,039-11,684)×16%×25%)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暫不考慮E公司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扣除項目)。
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綜合利弊,本方案雖適用特殊納稅處理方式,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B礦業資產并入母公司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但A公司股東E公司需擔負股權轉讓所得稅約614萬元,當事各方的綜合稅負過高,為次優方案,不建議采納。
方案二:
1、A公司定向增資16%的股份給B礦業小股東C公司(股權增資方式,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換取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以債轉股方式增資給A公司,以保持其63%的股權比例不變;
3、F公司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以保持其2%的股權比例不變;
4、A公司注冊資本增資后,股東E公司所投資本金額不變,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
5、B礦業注銷;
6、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綜合稅收成本低,節稅效應明顯。
如按本方案操作,首先,股東D公司對A公司的債轉股業務(債務重組)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且同時滿足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五個條件,可按該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其次,由于E公司對A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A公司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E公司對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E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增資2,694.74萬元后,所有者權益增加,歸屬于股東E公司的份額為512萬元(2,694.74×19%),但其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持股比例減少了16%,相當于處置了45.71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512萬元(1,120×45.715%),二者相比,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值為0元,故E公司本次股權比例被稀釋事項未出生收益,不產生所得,E公司無需因此業務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A公司以股權增資方式定向增資給C公司換取B礦業34%的股份。
第四,F公司增資53.89萬元以保持其原股權比例不變。
實施上述操作后,各股東均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或債務清償所得,當事各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本方案缺點:本方案實施各步驟較復雜,定向增資尤其是以股權方式定向增資的工作流程較復雜,審批部門多,手續繁瑣。
綜合利弊,本方案各步驟實施起來雖然較復雜,但當事各方都不發生股權轉讓,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被合并方B礦業資產并入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當事各方綜合稅負為零,為最優方案,建議采納。
四、最優方案操作步驟
根據上述分析比較結果,方案二的納稅籌劃操作可通過如下步驟實現:
第一,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實施債轉股。該債轉股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D公司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第二,F公司向A公司現金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
第三,C公司以B礦業34%股權為代價獲得A公司16%股權, C公司取得A公司16%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B礦業股權的計稅基礎1,160.25萬元確定。
第四,實現上述三項增資后,A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894.74萬元。
第五,B礦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A公司承繼。
第六,可由A公司彌補的B礦業虧損的限額=B礦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2015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七,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業B礦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B礦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八,當事各方在吸收合并完成當年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綜上B礦業吸收合并納稅籌劃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合法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降低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稅收成本,實現吸收合并的最大效益,其要點在于:首先,參與合并各方需要充分協商,選擇最佳納稅籌劃方案使當事各方綜合稅負最低,聘請納稅籌劃專家設計及幫助實施籌劃方案;其次,需要根據支付對價的方式和當事各方的具體情況進行所得稅和其他涉稅成本的測算;最后,依法籌劃,控制及防范納稅籌劃的政策和法律風險,避免顧此失彼,否則有悖籌劃的初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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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蓋地.稅務籌劃學(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關鍵詞】會計政策;選擇;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亦稱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政策導向,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盡可能地降低納稅成本,取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種行為。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稅務籌劃,是指在不違反國家現有稅收法規政策,對企業納稅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原則進行事先確定和謀劃,對不同的會計政策下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對現行會計政策的可選擇空間進行充分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權衡利弊,從中選擇一個納稅金額最少的方案作為最優會計政策,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在稅務籌劃中,常用的會計政策選擇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成本費用的攤銷方法、收入確認和結算方式等。本文主要以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費用列支方法、及長期股權投資方法、壞賬計提方法為例來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進行分析,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參考。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折舊是產品制造成本的重要構成部分,具有“稅收擋板”作用。目前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在不同的折舊方法下各期的折舊額是不相等的,所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就有不同的產品成本,進而會影響企業的盈利及稅負。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固定資產折舊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第32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損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6條規定,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因此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應考慮的因素。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應該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由于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成本收回后的實際購買力已經貶值,無法按當前的市場價進行固定資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和固定資產的折舊速度,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而降低稅收額,而且對企業來說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仍可為企業服務,卻沒有占用資金,企業經營有一個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因此,企業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貨幣的時間價值。由于貨幣時間價值具有客觀性,同一數量的貨幣在不同的時間其價值量各不相同的。因此,不同的折舊方法下的折舊金額的總“現值”是不相同的,從而使企業獲得不同時間價值的收益和承擔不同時間價值的稅負。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不同,企業應該采用動態方法進行折舊稅務籌劃。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的各年折舊額按事先設定的折現率進行貼現,然后再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的各年折舊費用的總現值和折舊抵稅額的總現值,最后對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總現值和折舊抵稅總現值進行比較,在不違背稅法規定的條件下,選擇折舊抵稅額最大的方案為最優折舊方法。其次,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了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30~40年;受腐蝕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20~25年等等。這樣,企業便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在采用“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年限越長,各期的進入營業成本的折舊費用就越少,應納稅所得額就越高。反之,進入營業成本的折舊費用就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低。所以,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對折舊稅收籌劃的效果影響較大。一般情況下,在企業成長的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下,企業若延長了應計折舊固定資產的營運年限,就能夠將應計提的折舊推遲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營業成本,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相反,對正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成熟階段且未享有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果能縮短應計折舊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就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加速回收固定資產的投資成本,使企業前期成本增加、后期成本降低,前期利潤向后轉移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既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資產,也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份,存貨的計價方法會影響到企業總資產的額度,在負債總額不變時,存貨的計價方法會對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存貨的計價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在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納稅籌劃時,要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物價變動趨勢。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物價水平會持續上升,企業若采用“后進先出法”對期末存貨進行計價,就會降低庫存總成本,多計已銷售產品成本,使企業應繳納所得稅額降低。相反,當物價持續下降時,若采用“先進先出法”,同樣可以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以延期納稅。當物價波動幅度較大時,企業的存貨成本會隨著價格的波動而變化,企業各期利潤不均衡,造成企業各期應繳納所得稅額的上下波動。此時,企業可采用“加權平均”存貨計價法或“移動加權平均”存貨計價法使庫存成本保持在均衡,以消除物價變動對企業“節稅”的不利影響。
2.稅率的變動趨勢。如果未來稅率適度上調,則應采取“先進先出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增強“節稅”效果。反之,如果未來稅率適度下調,則采用“后進先出法”也可增強“節稅”效果。
3.稅率的性質。不同性質的稅率要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在比例稅率條件下,計稅基數越大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就越高,這時企業要注意物價變動對存貨計價結果的影響。當材料價格上漲時,應采用“先進先出法”;當材料價格下跌時,應采用“后進先出法”;當材料價格上下波動時,要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在實行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營業成本不會發生較大的變動,各期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
三、費用列支所得稅籌劃會計選擇
現行稅法和會計制度在費用的列支和資產攤銷上允許企業選擇分攤期限和分攤方法,這就給企業留了稅務籌劃余地。采用不同的費用分攤方法,每期所分攤的成本費用不同,相應的稅前利潤和應納所得稅額也不同。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納稅有利的方法。
1.對于規定限額列支的費用爭取充分列支。限額列支費用有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等,會計應準確掌握這類科目的列支標準,要避免把不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入此類科目,也不要為了減少納稅將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人其他項目,以防造成偷逃稅款而被處罰。
2.在盈利年度和虧損年度的處理方法。在盈利年度應選擇加速成本費用分攤的方法,發揮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以獲得延遲納稅收益。在虧損年度,分攤方法的選擇要考察虧損的稅前彌補情況。在虧損額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來年度得到稅前彌補時,應選擇使本年度分攤費用最少的方法。這樣可以使成本費用攤入盈利或虧損能夠得到彌補的年度,充分發揮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
3.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應選擇使優惠期內成本費用分攤額最小的方法,以避免成本費用抵稅作用被優惠政策抵消。
四、債券攤銷方法的會計選擇
從會計核算實務的角度來看,不同的債券攤銷方法,不影響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總額,只影響各期利息費用的攤銷額。企業在選擇債券攤銷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債券的發行價格。債券發行價格可分為溢價發行、折價發行和平價發行。發行價格的高低主要是由債券的票面利率和發行時的市場利率決定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關注債券發行價格對納稅籌劃結果的影響。溢價發行債券時應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這樣可使前幾年的溢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下的攤銷額,且使前幾年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大于“直線法”下的利息,因此企業前期應納所得稅額低于后期應納所得稅。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影響,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債券的溢價進行攤銷可使企業各年稅負的總現值比較低。債券在折價發行的情況下若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會使前期的攤銷額少于“直線法”下的攤銷額,前幾年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也小于“直線法”下的利息,使企業前期應納所得稅多、后期應納所得稅少。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采用“直線法”對債券的折價金額進行攤銷,也可以使企業各年稅負的總現值達到較低的水平。
2.債券的期限。債券的期限是由債券發行公司在發行債券前事先制定的,通常發行公司會根據未來資金使用時間的長短、債券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難易程度、資本市場利率的變動趨勢以及其他公司債券的期限、投資者對不同期限債券的投資偏好等而確定擬發行債券的期限。確定債券的發行期限,對企業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有重大意義。一般情況,債券在溢價或折價發行時,發行期限與攤銷額呈反方向變化,期限越長,年攤銷額越小,反之期限越短,年攤銷額越大。
3.市場利率和利率變動趨勢。在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債券溢、折價攤銷時,市場利率的變動對各期攤銷額有較大影響。市場利率提高,各期的利息費用就增加,債券各期溢價或折價的攤銷額就會變大,反之溢價或折價的攤銷額就變小。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密切關注市場利率變動對債券攤銷額的影響。在債券溢價發行的情況下,如果預期未來市場利率會下降,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債券溢價攤銷額會低于“直線法”下的攤銷額,使更多的利息費從企業稅前利潤中扣除,減少應納所得稅額支出。
五、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會計選擇
企業在對外投資時,可根據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制定不同的投資額方案,從而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
1.被投資企業的虧損時。通常權益法和成本法的應納所得稅總額相同,但在被投資企業虧損的情況下,選用權益法可利用盈虧抵補的稅收優惠,以被投資企業虧損沖減投資企業利潤遞延所得稅,獲得這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
2.被投資企業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決定了被投資企業分紅方式、發放股利方式、投資企業何時收到現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收回投資前,不作賬務處理,也不需要計入所得稅的計稅基數。采用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收回,都應作賬務處理,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被投資企業股利分配政策,也影響著投資企業的會計選擇。
3.對被投資企業是否控股。現行的《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在向被投資企業注入資本取得股權后,是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賬務處理,應根據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總股本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實際產生的影響程度來決定。當投資企業在某一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總成本低于該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且其所擁有的股權投資不足以對被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政策產生重大影響時,應采用“成本法”對股權投資進行賬務處理。在這一條件約束下,當投資企業股權投資成本占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及以上時,應采用“權益法”對股權投資成本進行核算,同時要對其從被投資方獲取的投資收益補繳企業所得稅。相反,若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份額未達到25%時,投資方就可以將納稅時間推遲。
六、壞賬計提方法的會計選擇
按照會計實務要求,壞賬的處理方法通常可劃分為“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備抵法”下壞賬損失費用可以先于“直接轉銷法”進入當期費用中,增加了當期稅前扣除金額,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應收賬款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因素對壞賬處理方法的影響。
1.是否處于免稅期。對處于免稅期的企業無論是否盈利都不需要納稅,因此采用“備抵法”或采用“直接轉銷法”核算壞賬準備對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都不會產生影響。此時,企業應更加關注免稅期過后不同的壞賬計提方法會對應納所得稅額產生的影響。
2.企業的經營狀況。當企業當前經營狀況較差或已經處于虧損狀態,計提壞賬準備更是加重了虧損程度,不能降低應納所得稅額,采取何種壞賬計提方法對納稅籌劃沒有影響。當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且處于非免稅期,采用“備抵法”計提壞賬準備金可以將應納所得稅額向后遞延,相當于企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使當期的納稅現金流出減少到最低。
3.客戶的資信程度。企業壞賬損失的多少與當期的應收賬款的金額有直接聯系。銷售方把產品賒銷給購貨方前,應首先對客戶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客戶的信用程度決定產生壞賬的可能性的大小。銷貨方應主動采取防范措施,以適當方法足額計提壞賬準備金。另外,企業還要考慮其產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以及競爭對手的經營情況,合理確定賒銷期限、賒銷比例和現金折扣比例,選擇最佳的壞賬處理方法,確定最優的“節稅”方案。
綜上所述,在不同會計政策的選擇中,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方式很多。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應做到不能違背國家稅收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努力節約稅收支付成本、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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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鐘驍勇.會計政策下的稅收籌劃[J].河南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10(3).
一、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
納稅籌劃又叫稅務籌劃,是納稅人或其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通過對籌資、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及現金流量的最大化。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選擇是根據特定主體的財務目標,對可供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程序,進行定性、定量的比較分析,從而擬定會計政策的過程。會計政策及其選擇貫穿于由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報告諸環節所構成的整個會計核算過程,屬于企業財務會計的范疇,是指導企業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基礎。
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受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非常明顯。可以說,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過程,也是會計政策選擇的過程。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會形成稅負不同的納稅方案。從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企業具有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納稅籌劃的內在動機,而稅收契約的不完備性,使得這種選擇成為企業長期、動態的優化過程。
我國會計政策和稅法規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保持一致性的原則,不得隨意變更,同時也規定了必要的變更,企業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就能獲得合法的納稅籌劃收益。所以,從納稅籌劃的角度選擇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是每個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面臨的具體問題。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能夠達到遞延納稅,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的效果;能夠縮小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少納稅的目的;能夠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
二、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
我國的會計政策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貨幣、會計報表的構成和格式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如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
由于這些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以及企業會計實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執行的空間。企業在會計政策選擇中進行納稅籌劃,不能單純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僅要充分考慮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也要顧及企業外部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三、會計政策選擇在納稅籌劃中運用
會計政策選擇的納稅籌劃,是企業為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通過對企業涉稅事項會計處理原則、方法的預先確定和謀劃,對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決策活動。
(一)存貨計價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存貨發出時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稅法規定存貨的發出按實際成本計價,可從上述方法中選擇合適的方法核算。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會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
通常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當在持續通貨膨漲的情況下,企業適宜選擇后進先出法,以便產生較低的凈收益,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意味著企業在該期間內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在持續通貨緊縮的情況下,則適宜選擇先進先出法,這樣才能達到減輕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后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在物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選擇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從而減少安排資金的難度。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數總合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各期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1.折舊方法的選擇
在納稅籌劃中,企業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的基礎上,選擇對納稅籌劃最為有利的折舊政策。在非減免稅期間,應選擇加速折舊方法,使固定資產折舊提前扣除,使所得稅的稅基遞延,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從而取得遞延納稅的利益,這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在減免稅期間,通過采用直線折舊法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與加速折舊法相對而言,可以延緩折舊的提取,增加減免稅的所得,享受最大的優惠。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將用加速折舊獲得的時間價值與非加速折舊取得的減免稅利益進行比較后,再對折舊方法進行選擇,以保證稅后利益最大化。
2.折舊年限的選擇
現行財務制度和所得稅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一定的幅度,企業可以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折舊年限。在一般情況下,通過選擇法定最短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提前提取折舊,可以獲得所得稅遞延納稅的利益。在減免稅期間,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延長折舊年限,推遲折舊的提取,增加減免稅的利潤,實現減免稅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如果預測在減免稅期間贏利較少或無贏利,或虧損,會出現享受減免稅獲得的利益少于縮短折舊年限所獲得的遞延納稅的利益,或享受不到減免稅的利益,應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納稅方案。
3.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選擇
固定資產經過一定的消磨、損耗,最終會殘留一部分價值,這部分價值企業無法用計提折舊的方法補償。所以,在計提折舊時,要將這部分價值從原值中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預計凈殘值率。預計凈殘值率的大小會影響折舊額,從而影響納稅額。所以,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適當地將殘值率下降1-2個百分點,了那么剔除的殘值減少,就可以增加計提的折舊額,這樣既合法,同時又達到了納稅籌劃的目的。
4.用攤銷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對跨期攤銷費用常用的方法有:平均分攤方法、實際費
用攤銷方法和不規則攤銷方法。從企業納稅角度來看,對費用分攤方法的選擇主要是考慮如何實現最小稅收支付及在費用攤入成本時如何實現最大攤入。 企業在選擇費用攤銷方法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對于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 二是對于一些可預計的損失和費用,企業應以預提的方法提前計入費用;三是對于費用、損失的攤銷期有彈性規定的,企業應選擇最短的攤銷年限,以獲得遞延納稅;四是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以限額的上限列支。
5.壞賬準備的核算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選擇對應收賬款發生的壞賬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直接沖銷法,一是備抵法。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備抵法處理壞賬。
(1)壞賬準備計提方法的選擇
在備抵法下,壞賬損失的計提方法有三種,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由于按三種方法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額不同,使得期間費用、應稅所得、應納稅額各不相同,這就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可選擇的空間。采用賬齡分析法時,如果采用銷貨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由于未能顧及年末應收賬款余額中應包含的壞賬數額,因而影響對應收賬款可變現凈值的正確計量。此外,采用這種方法,不修正以前年度估計誤差,因而對估計壞賬采用的百分比的合理性要求比較高,需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經常修訂估計壞賬的百分比以適應環境變化,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企業應較多地選擇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和賬齡分析法。
(2)環賬準備計提比例的選擇
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的高低影響壞賬準備計提額的多少,進而影響利潤和稅負,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多提壞賬準備自然會使企業納稅減少,但運用此政策進行籌劃時也必須注意多計提壞賬準備使稅負下降的同時,也會造成企業每股收益的減少以及股民對企業資金營運能力的懷疑等負面影響。
6.股權投資方核算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長期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取決于投資企業的投資額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和兩者的實際控制能力對比。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上時,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反之,則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時,可根據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通過投資額的控制,選擇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通常情況下,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被投資企業先虧損后盈利,則宜選用權益法。
利用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進行籌劃時,應注意會計制度中對會計政策的選擇還有其他許多方面,會計政策選擇的納稅籌劃還可在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債券溢價攤銷方法和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等進行選擇。
四、基于會計政策選擇的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會計政策選擇這樣一個復雜的綜合過程,企業應全面分析自身所處的環境、發展階段和發展前景,進行綜合、全面的比較分析,選擇最優化的會計政策組合,從而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第一,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利稅法。納稅籌劃不同于偷稅,企業不能為了少納稅而在選擇會計政策時違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
第二,會計政策選擇應符合企業實際。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會計政策,應以企業經營目標和政策為導向,充分考慮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理財環境。可以說,會計政策選擇中的納稅籌劃是完成企業目標和貫徹企業政策的一種手段。隨著時間的推移,各項法律可能會變更、企業的經營狀況也可能發生變化,企業應及時調整納稅籌劃方案,避免稅務籌劃給企業帶來風險。
例:明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5年1月有一幢自建的商品房準備出售給金葉股份有限公司。該商品房開發成本及費用為3600萬元,經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價值為8000萬元。雙方約定按評估價8000萬元作為商品房出售成交的公允價格并簽訂銷售合同。明星公司銷售該商品房涉及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稅率為4%,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金葉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20億元,由四個法人股東出資組建,出資比例各占25%,金葉公司購買該商品房是自用,購買該商品房涉及的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契稅稅率為4%。
一、明星公司銷售該商品房應納稅計算如下:
1.應繳納營業稅=8000×5%=400(萬元)
(注: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按此文件規定,自建不動產和外購不動產在銷售納稅時是有區別的,外購不動產在銷售時實行余額納稅,自建不動產在銷售時沒有減除的規定,應以購買者支付給納稅人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本案例商品房為自建不動產,應按銷售價8000萬元作為營業額全額計繳營業稅)。
2.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00×7%=28(萬元)
3.應繳納教育費附加=400×4%=16(萬元)
4.應繳納印花稅=8000×0.05%=4(萬元)
5.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
(1)扣除項目金額=3600+400+28+16+4=4048(萬元)
(2)增值額=8000-4048=3952(萬元)
(3)增值率=3952÷4048×100%=97.63%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952÷40%-4048×5%=1378.4(萬元)
(注: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6.應繳納企業所得稅=(8000-3600-400-28-16-4-1378.4) ×33%
=2573.6×33%=849.288(萬元)
明星公司應繳納稅收合計=400+28+16+4+1378.4+849.288=2675.688(萬元)
二、金葉公司應納稅計算如下:
1.應繳納印花稅=8000×0.05%=4(萬元)
2.應繳納契稅=8000×4%=320(萬元)
金葉公司應繳納稅收合計=4+320=324萬元
通過以上稅收計算過程可看出,明星公司銷售商品房的稅負較重,主要是因為土地增值額較大,導致土地增值稅稅額較高,占總體稅負的51.52%。針對明星公司土地增值額較大的特點,結合不動產銷售所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文件的規定,我們可制定以下納稅籌劃方案,改變不動產的轉讓方式,爭取相關稅收的減免政策,達到降低企業總體稅負的目的。
不動產銷售所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減免文件如下:
1.營業稅相關稅收文件: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并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2.土地增值稅相關稅收文件:財稅字(1995)48號
3.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文件: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一)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三)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該文件第六條進一步明確:“本通知所稱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和經營常規自愿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
根據以上稅收文件規定,可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明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金葉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協議, 明星公司將自建的商品房以8000萬元的公允價值投資給金葉公司,占金葉公司股份總額的40%。投資協議規定明星公司參與金葉公司利潤分配,承擔金葉公司投資風險,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房屋產權過戶后,明星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將8000萬元股份平均轉讓給金葉公司的原法人股東。
簽訂上述投資協議后,明星公司將自建的商品房以8000萬元的公允價值投資給金葉公司, 并于2005年12月31日將8000萬元股份平均轉讓給金葉公司的原法人股東時,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的規定不繳納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根據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的規定,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明星公司只需計算銷售非貨幣性資產的資產轉讓所得,資產轉讓所得=8000-3600=4400(萬元)。該資產轉讓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明星公司本年應納稅計算如下:
應繳納印花稅=8000×0.05%=4(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400-4) ×33%=1450.68(萬元)
明星公司應繳納稅收合計=4+1450.68=1454.68(萬元)
金葉公司應納稅計算如下:
應繳納印花稅=8000×0.05%=4(萬元)
應繳納契稅=8000×4%=320(萬元)
金葉公司應繳納稅收合計=4+320=324(萬元)
經納稅籌劃后,金葉公司應納稅額不變,明星公司納稅籌劃前與籌劃后應納稅對比如下:
通過以上對比可看出,明星公司納稅籌劃后減少稅收支出1221.008萬元, 而且按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 明星公司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資產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5年計算,每年繳納244.2016萬元(1221.008÷5=244.2016萬元)。如獲主管稅務機關批準,2005年度可節約現金支出1210.4784萬元,節稅效益較為顯著。
在進行此項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明星公司在簽訂投資協議時必須注明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方能享受免征營業稅的政策。
【關鍵詞】企業納稅 籌劃 活動
一、企業籌資活動中的納稅籌劃
籌集資金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企業可以從多種渠道以不同方式籌集所需的資金。某S企業屬于中小企業中一家機械制造企業,主要生產塑料加工機械生產線。通過對S中小企業的實際業務狀況和財稅情況的調查,尤其對納稅情況和賬務處理進行了細致全面地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問題:收入確認不合理;可回收包裝物隨同銷售;忽視對籌投資決策的納稅籌劃。籌集資金是S中小企業開展財務管理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企業進行再生產擴大規模的基礎前提。一般來說,企業籌資渠道主要有:股權籌資、財政資金、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企業自我積累;企業間拆借;企業內部集資;發行債券和股票;商業信用、融資租賃等。從納稅籌劃角度來看,這些籌資渠道產生的稅收后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在權益籌資方式下無法列支費用支出而只能在凈利潤中開支,不能達到抵稅的目的;在負債籌資方式下由于可稅前列支一定范圍的資金利息支出,可以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使減稅效果能夠得到有效實現;另外,對于像S中小企業這樣的中型企業,由于受到企業自身財力的限制,進行權益籌資不具有可行性,因此負債籌資就成為企業的主要途徑。但在負債籌資下何種方式最優,就成為企業要面對的問題。以S中小企業近期準備增加的一套新生產線為例,現金流出量表的計算可以看出,采用借入貸款購買設備的節稅額最大,融資租賃方式次之,自有資金購買方式的最小;而在現金流出量方面,貸款購買設備的方式現金流出量最小,自有資金購買方式次之,融資租賃方式的最大。因此在銀行貸款利率維持在7%或8%左右時,應主要考慮采用貸款的方式購買設備。
二、企業投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還是以S中小企業為分析,S中小企業在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常常需要面對的問題有,投資于哪一個項目才能賺取更多的利潤,繳納較低的稅負;在進行權益投資時,是進行股權投資,還是進行債券投資;購買債券的選擇上,是購買利率較高風險較大的企業債券,還是購買風險較低的國債。不同投資方案的選擇就決定了企業的不同納稅額度,因此需要企業根據納稅籌劃的原則合理的進行投資方案的選擇。
1.固定資產投資的納稅籌劃
S中小企業以往在選擇投資方案時,往往較多關注投資收益率對于企業稅后利潤的影響,但實際上由于每個投資項目使用年限不同,加之受到機會成本的影響,其稅后利潤總額也常與企業的預計不同。所以在考慮時不僅單純從計算利潤出發,應全盤綜合考慮。
2.債券投資的納稅籌劃
S中小企業進行權益投資的范圍主要包括購買股東、企業債券、國家債券等,但是近期我國股票市場波動劇烈,企業管理層出于謹慎考慮,把投資方向主要集中在風險相對較低的證券和基金市場。可如果企業管理層充分考慮稅后收益的因素就會做出不一樣的選擇。以兩種長期債券為例,一是某企業債券,利率為4.2%;另一種為2~3年期國債,利率為3.33%。表面上看起來企業債券利率明顯高于國家債券利率,但是由于企業債券要被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債券計算后的稅后收益為3.15%,這時的企業債券的收益率要低于國債的免稅收益率。在這種情況下,應選擇投資于國債更為合理。只有當企業債券的利率大于4.97%時,其稅后收益才大于國債,這時管理層再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投資選擇。
三、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
1.合理列支費用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在新所得稅法的背景下,原來的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用等可以一并扣除。
2.合理確認收入
S中小企業應從貨物銷售之始就進行適當的籌劃,充分考慮由于訂立經濟合同的時間的不同而產生的時間價值給企業納稅帶來的影響,在貨款收付時,如果購買方資金流轉情況不太好,貨物提走后貨款不能很快回籠,應盡可能在銷售貨物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使企業向后推遲繳納稅款的時間;如果購買方的資金運作情況比較好,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況下,在訂立銷售合同時其銷售方式可以采用直接收款等方式。在第一種情況下,公司既推遲了稅款的繳納時間,獲得了因延期納稅而產生的資金時間價值,又可以避免誤被稅收征管機構認定為偷稅而造成稅收成本增加的后果。此外為了推遲服務收入的確認時間,降低稅收負擔,在銷售收入中應把服務收入脫離出來。
本文從“籌資、投資、經營”三個環節介紹了納稅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具體應用。實踐證明,企業進行合理科學的納稅籌劃,能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達到提升中小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參考文獻: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摘 要 企業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因此,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偷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財務管理活動。本文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點,分別從房地產項目立項、建設和銷售階段提出所應考慮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納稅籌劃 合理避稅
一、納稅籌劃和企業合理避稅
納稅籌劃是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而出現的,并且隨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竟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籌資活動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合法或不違法地通過納稅籌劃避稅、節稅、轉稅,規避或降低稅負、增加收益和擴大市場競爭力,防范、降低納稅風險等高層次的活動已成為納稅人的共同需求。納稅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2006 年,對全國房地產企業是個新的考驗,為控制房地產價格過高,投資過熱,國家密集下發宏觀調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國六條”出臺,隨后國 六條細則、限制外資炒樓,乃至剛剛出臺的強征個稅的108號文,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及配套細則的出現讓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更具有戰略意義。稅法規定:以無型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征稅。因為房地產開發貸款金融政策有越來越收緊的趨勢,房地產企業土地費用所占的比重已由過去的20%左右上升為30%左右。房地產開發前期投入很大,房地產開發貸款審批辦理時間較長,且需房地產四證齊全才能辦理,投資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另一方以貨幣資金入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繳納土地轉讓營業稅付出大筆資金,為企業前期項目資金投入有了保障。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案:公司稅務籌劃部門應深入掌握所得稅可以扣除的項目的比例,結合具體實際工作制定定額,控制相應的費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 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及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 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標準是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的部分,準于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營銷策劃活動可與一些損贈活動結合一起做。另外,對于企業當年業務招待費若超限額列支標準,則可考慮列支為業務宣傳費。如按經銷金額比例,通過獨立中介機構,支付經銷商一定費用,以加強促銷活動,并取得經銷商出具的發票,則該項支出得以傭金費用列支,可達到節稅效果。因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費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失業保險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最高標準分別按工資總額的20%、6%和2%計算扣除。企業可酌情提高為員工購買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份額,即為員工謀了福利,加強凝聚力,又可稅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該筆費用。利用預繳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就有進一步籌劃的空間。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計算的,由于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完整計算出來,因此平時在預繳中不管是按照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還是按 納稅期的實際數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房地產企業出于多種需要的考慮,會在某一段時期多列支一些費用,在另一段時期少列支一些 費用,但總體不突破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根據這種現象,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那么就出現如何使有限的資金,在企業內能充分加以流動,創造更多的價值,就在進一步籌劃的空間。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研究
1.利用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進行稅收籌劃。計算土地增值稅是以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適用的稅率累進計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繳納的稅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稅法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減除的扣除項目包括五個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主要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加計扣除20%。房地產開發費用即期間費用是不以實際發生數扣除。除上述利息費用外,房地產開發的銷售和管理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納稅人可以把期間費用轉移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轉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種偷稅行為,這需要事前籌劃,進行組織人事及行為準則等方面的準備。因為屬于公司總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都屬于期間費用的開支范圍,它的實際發生數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沒有任何意義,而屬于每一個房地產項目的人員發生的這些方面的費用都應列入開發成本中,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個方向,即在組織人事上把總部的一些人員下放或兼職于每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去。例如,總部某領導兼某房地產項目的負責人,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參加該項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關費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去。期間費用少了又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錢的開支情況下,可以增大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金額。
2.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開發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可以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計人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變房地產銷售為投資。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再繳納營業稅。這種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房地產的購買方 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則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銷售方式。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度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萬元,繳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與購買方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先以該房產向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稍后再以20000萬元的價格向乙企業轉讓該股權,則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萬元的營業稅和100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為了調動購買方乙企業參與籌劃的積極性,甲企業可以作出一些讓步,給予乙企業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其數額應以甲企業節約的稅款1100萬元為限。
4.房地產企業利用建房方式的籌劃實務。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但這種方式下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第一,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 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合作建房方式。這種方式指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可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實現共贏。案例: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乙公司合作建造辦公用房,資金由乙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乙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即便將來處置,只就屬于自己的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對甲公司而言,作為自用辦公用房,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購置方的雙贏。
5.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應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各稅種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稅種的應納稅額減少可能導致其他稅種稅額的增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斷經濟上是否可行。以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籌劃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對房地產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從計稅原理上講,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個辦法:降低產品售價、增加可扣除項目與合并核算低增值率業務,同時這些做法造會成收入減少或者其他成本、稅負的上升,企業應著眼于總體稅后凈收益最大化,對籌劃方案進行綜合考量。甲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批普通住宅,銷售價格共計3100萬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50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增值額=3100-2500=600,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檔稅率 30%,應納土地增值稅額=600*30%=180,營業稅3100;如果該公司降低商品房售價,按3000萬元的價格銷售這批商品房,其他條件不變,則納稅情況為:增值額=3000-2500=500,增值率=500/2500=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收入減少100萬元,應納稅額減少180萬元,所得稅前實際收益反而增加80萬元,稅收籌劃的效果顯著。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商品房價格仍為3100萬元,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加商品房內部設施,使其可扣除項目增加為2600萬元,則應納土地增值稅情況為:增值額=3100-2600=500,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不僅提高了房屋質量,還減少了凈支出,獲得了凈利益的增加。這種籌劃使商品房買賣雙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項目時,應注意稅法對可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要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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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資金;敏感度
一、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稅收本質上是國家利用強制手段對企業收入進行的再分配,他一方面為國家政府系統的正常運轉提供保證,另一方面也為國家進行公共建設、國防建設提供資金來源,人民生活安居樂業,企業在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生產,創造效益,都離不開國家稅收。政府從宏觀調控的角度,利用稅收手段,調整國家與企業間的利益分配,既要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又要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由此,各個稅種征收政策及各項稅收優惠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與調整。在此過程中,企業并不是完全被動的,而要主動對稅收政策學習并掌握。稅收籌劃,顧名思義,是納稅的前期準備與計劃。企業在學習稅收制度,了解稅收制度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合理籌劃。既要合法納稅,不少繳稅,又要合理納稅,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和幫助。在這里,許多人容易對稅收籌劃產生誤解,認為稅收籌劃是變相的偷稅、漏稅,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繁多,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千變萬化,稅法不可能對各種情況一一更舉,全方位的制定詳細的政策要求,只能從總的方向和角度做出規范。企業要在詳細了解運營性質的基礎上,選擇適用企業的稅收政策。既為國家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創造財富。又要為企業的長足發展提供積累。這才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二、稅收籌劃對企業的要求
稅收籌劃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對國家的稅收政策有系統的學習、理解和應用的基本素質,在日常工作中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形成對政策變化的敏感度,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到對稅收政策理解的及時性、準確性、前瞻性。如財稅〔2018〕32號文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等,國家在增值稅方面為企業減負,但在政策的銜接中,需要對前期未開票的業務在5月份報稅時進行申報,后期才能開17%的發票,有許多企業財務人員對這一項的學習未領會,未進行申報,在后期的業務中就面臨退票、罰款等一系列問題,遭到稅務機關的追責。
三、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一)融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權益籌資和負債籌資是企業兩種最重要的籌資方式,權益籌資資本成本高,但沒有定期支付利息的風險,企業可以在不同發展階段,通過股利支付率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擴大企業規模,提高企業價值,但在股利支付過程中,需要權衡分配股利的方式,了解個人股東與企業股東在股息分紅方面是否有所得稅優惠,是否免稅。如果以提高股價的方式使股東獲利,則要考慮在股票交易過程中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增加股東財富。通過EBIT-EPS無差別點分析,當企業息稅前利潤大于無差別點的息稅前利潤時,運用負債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企業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的資本成本。在企業通過非金融機構籌資時,要注意稅收中對利率的控制,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部分,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營改增之后,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還涉及交納增值稅的問題,而與貸款相關的增值稅發票是不允許抵扣的,這都需要財務人員在納稅籌劃時考慮。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如某公司2014年投資1000萬,持有被投資公司40%股權,后因公司經營策略調整擬于2017年終止投資。有多種方案可供企業選擇,這時就面臨稅收籌劃的問題。(1)直接轉讓股權。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未享受免稅待遇。(2)先分配后轉讓股權,未分配利潤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盈余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3)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留存盈余公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未分配利潤和部分盈余公積對應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4)撤資。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享受免稅待遇。由上例可以看出,企業從戰略的角度考慮投資時,除了進行可行性研究以外,在進行集體重大決策時,要考慮稅收在投資中的影響。
(三)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影響公司經營的方方面面,在公司經營的各個環節,都可以從稅收籌劃的角度進行策劃,如(1)公司的研發,如果核算分散到生產中,則不能享受國家的加計扣除政策,如果在研發項目下進行歸集核算,則可以享受國家的加計扣除政策。(2)如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公司或關聯公司涉及資金往來,其中關于借貸資金的界定及納稅就需要公司在前期考慮好,以何種方式進行。如果不加考慮,就涉及增值稅、所得稅等等稅金的交納,在大額資金往來時,就會形成稅收負擔,而如果籌劃好,就可以集團公司形式或投資等的形式,在稅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避免這方面的稅收負擔。綜上,稅收籌劃在公司的各個層次、各個方面都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企業要從管理層重視稅收籌劃,并形成管理理念的組成部分,加強各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學習,必要的情況下可咨詢專業機構,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夠輕裝上陣,提高公司的競爭力,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奚衛華.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會差異及納稅調整[J].財會月刊(中文核心期刊),2015(4).
【關鍵詞】集團公司 稅收籌劃 問題 具體方法
稅收籌劃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集團公司是由多個獨立的法人實體組成,他們在產權關系、契約等力量的作用下聯結成一個集團。
一、集團公司稅收籌劃的內涵與意義
集團公司稅收籌劃的內涵可以概括為,集團公司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對其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以集團公司稅收負擔最低或稅收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經濟行為。集團公司稅收籌劃是使集團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是其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的促進力、是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證、稅收籌劃作為一種合法行為,對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
二、目前我國集團公司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目前稅收籌劃進展的情況來看,雖然稅收籌劃已經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并且在理論研究上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然而稅收籌劃在實踐中并未廣泛開展,集團公司的稅收籌劃還處于一種有行無市的狀態。那么,到底是什么制約了稅收籌劃在實踐中的進一步發展呢,主要有:稅收籌劃主體不明確、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操作的靈活程度不夠、對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程度不夠。
三、集團公司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合并、兼并收購虧損企業
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產業重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虧抵補的稅收好處。比如在合并收購的過程中,產權轉換支付方式既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其他方式支付。利潤高的企業通過合并有累計虧損的企業,可以將企業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以沖抵虧損,從而使企業的稅負降低。
(二)分立或組建企業
集團在分立或組建新企業時,對其組織形式的選擇擁有決策權,為了降低分立或組建公司的風險,對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應進行稅負測算。企業分立中的稅收籌劃主要體現在:一是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在一定數額以下的優惠稅率。將一個適用高稅率的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可以使其所得稅稅負大大降低。二是可以把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分立出來,將其注冊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地區,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將大大降低所得稅的稅負,并且可以長期享受低稅率的優惠。
(三)組織結構調整或戰略重組
在一個擁有多個子公司的集團公司內部,若并存多個盈利、多個虧損子公司,勢必造成虧損無法彌補盈利多繳所得稅的現象。可對集團的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將子公司解散,組成分公司,從而實現合理節稅的目的。又或者集團內部有少量的子公司長期虧損,多數子公司又長期盈利,可將虧損公司與盈利公司重組合并,實現合并納稅。
(四)通過集團公司間相互借款進行稅收籌劃
這種使用債權債務進行稅收籌劃又分兩種情形:一是集團內部盈虧企業間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團公司內部高盈利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向虧損企業借款,向虧損企業支付的利息可與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相同。反之,如果有虧損企業向盈利企業借款,應盡量降低利率,甚至利率為0。二是集團公司內部所得稅稅率不同的企業間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團公司內部所得稅稅率高的企業向所得稅稅率低的企業借款。反之,如果企業所得稅稅率低的企業向稅率高的企業借款,應盡量降低利率,甚至為0。
(五)通過對子公司的投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集團公司要進行這方面的稅務籌劃必須對整個集團的資金調動進行統一規劃,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我國稅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借款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標準,超過部分在所得稅前不能扣除;集團企業內部企業間借款超過本企業注冊資本50%以上的部分,其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集團企業投資新的全資子公司時,可以將投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作為股權投資,另一部分作債權投資,具體比例可以采用股權投資2/3,債權1/3,使全部債權不超過同期銀行利息的部分全額在稅前扣除。以利息形式實現利潤的轉移,使集團公司的整體稅負降低。
(六)利用集團內債務重組轉移利潤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通過盈利企業將大量利潤轉移給虧損企業,減輕集團公司的稅負。要注意,采用這種方法的前提是必須經法院裁決同意或全體債權人同意。由于債務重組往往數額巨大,可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節稅利益,所以企業應積極推動,創造條件。
(七)互惠定價籌劃策略
互惠定價亦稱轉移定價,是集團根據其經營戰略目標,在關聯企業之間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專門技術、資金借貸等活動時所確定的集團內部價格。它不由市場供求決定,主要服從于集團整體利潤的要求。互惠定價本身可能蘊含多重目的,為減輕稅負而采用的互惠定價,是關聯企業之間通過利潤轉移,達到降低集團整體稅負的手段。
(八)合理選擇會計政策
主要是:(1)企業為減少增值稅負擔,應當做到:①減少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②企業進、銷貨物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當月銷貨過多而進貨較少。③企業購買工具、器具時,盡可能作低值易耗品核算與管理,以增加增值稅的進項稅。(2)企業繳納所得稅時,應按以下會計政策選擇:①按會計準則合理確定收入總額。②完整計算準予扣除項目金額。(3)利用折舊年限進行納稅籌劃。①適當延長折舊年限進行避稅。②縮短折舊年限產生的時間差進行的策劃。對企業緩解資金供需矛盾是有好處的。
(九)稅負轉嫁
“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在繳納稅款之后,通過各種途徑,將稅負負擔轉移給他人承擔的過程,其旨在消除或減輕自身的納稅義務。稅負轉嫁基本上與稅法無關,只是利用商品購銷過程中價格的控制而將稅負轉嫁給他人,其行為并未侵害國家利益,也不構成違法行為”。因此,稅負轉嫁受到集團公司的普遍青睞。在稅收轉嫁的問題上,較為常見的是:一部分稅收通過提高商品或生產要素的價格,向后轉嫁給商品或生產要素的購買者;另一部分稅收則通過壓低商品或生產要素進價,向前轉嫁給商品或生產要素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