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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visa and claim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reduce cost and improve revenue and is the key link that determines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the contractor. Improper claims and lack of evidence is one of the reasons leading to the failure of claim.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in visa and claim from several aspects: basis of claim, causes of claim, argument data, validity of claim and claim report.
關鍵詞: 簽證索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Key words: visa and claim;construction projects;construction contract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4-0070-02
0 引言
建設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因非自身因素、對方沒有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其利益受到損失時,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據利益損失事實向對方提出的權利主張。
與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索賠不同,建設工程索賠不以對方違約為必要前提,成因較為復雜,包括合同缺陷、意外事件、發包方違約等幾個主要原因。所以,索賠在行為性質上更接近于經濟補償行為,是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是合同各方對風險分擔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簽證索賠是決定承包商施工經濟效益的一個關鍵環節,這是因為企業可通過簽證索賠來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相比國內項目施工企業簽證索賠的比例,國際上簽證索賠款項比例較高,一般占合同總造價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八。索賠不成功的一個原因是證據不足、索賠不當。本文詳述了簽證索賠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1 索賠依據
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它包含:①設計方面:發包人是否按期提供設計圖紙和組織設計交底,是否及時確認承包方提交的需求。②場地方面:場地移交是否及時,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施工要求。③資金方面:發包人是否依合同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及其他應由發包方承擔的費用。④進度方面:是否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或趕工。⑤指令不當:監理工程師和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錯誤或者延遲造成承包人增加費用。⑥分包影響:主要是發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違約造成工期延誤。⑦材料供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延遲到貨或者質量缺陷,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⑧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導致的工程量增加、質量標準提高、返工等事項。
2 索賠的成因
2.1 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文件規定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建設工程合同文件的復雜性,(如建設工程合同文件的組成包括協議條款、專用條款、通用條款、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圖紙、工程量清單、規范、標準、技術文件、預算書或工程報價單等),這許多文件如有矛盾遺漏或差異,都不可避免索賠的產生。
2.2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指當事人事先無法預料無法避免,對其后果和影響無法克服的客觀事件。
2.3 工程變更:由發包人變更或者工程師指令引起。由于工程項目建設的復雜性、長期性及動態化,任何合同和施工文件都不可能在建設工程施工前預見實施過程中的所有條件和變化。當業主更改合同文件中所描述的工程,使部分工程結構、質量、數量、施工順序、施工進度或施工方法發生了變化,就會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延長。
2.4 發包方違約:發包方未按合同為承包方提供其施工所必需的施工條件。
3 事實準確保留證據
施工企業應該對施工中遇到的問題時刻做好文字記錄,包括遇到的資金、進展情況、技術等問題;同時制定業務往來的文件編號檔案記錄以及嚴密的工程日志制度,充分收集所有關于索賠的資料,以此應對索賠事件。否則,在沒有記錄的實際數據如修改通知單、會議紀要以及記錄的變更指令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或承包方的經驗理論不能作為有力證據,從而阻礙了承包人的索賠進程。
4 注意索賠時效
一旦發生索賠事件,則需要及時按照合同準則來處理索賠事件。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然而很多企業并不重視合同中對于索賠期限的規定。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權利人直到時效期滿仍沒有行使索賠權利,則發包人可以此為理由拒絕索賠費用及工期,即超過索賠時效,承包人則不再具有索賠的權利。如北京仲裁委員會2008年仲裁的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的索賠爭議案件中,申請人北京某集團公司提出了十余項索賠要求,金額近千萬元,但因其中幾項索賠要求的時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而被仲裁委員會認為索賠無效,最終只獲得80余萬元的索賠款。
索賠事件通常會發生一段時間,所以需要有效界定索賠時效期間。由于索賠結果直接受到索賠時效的影響,所以索賠時效的起算時間很關鍵,一般將索賠事件發生的時間作為索賠時效的起點。
若長期不能解決承包方的合理索賠要求,則很可能影響工程的資金周轉,進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拖到工程后期,承包方的索賠更加困難,這是由于有利潤補償、質量處理、利息等復雜問題的影響。
5 索賠報告
索賠報告是索賠材料的正文,應言簡意賅的概括索賠的核心內容;其次通過確立理由與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說明索賠具有合理性;最后需要計算損失以及要求工期和金額賠償。承包方與發包人關于大數額索賠事項需要進行多次談判和磋商,不可能一蹴即至。磋商前注意以下問題:
①索賠事件要真實,證據確鑿。
②索賠值計算要合理、準確。減少糾紛。
③責任劃分明確。一切索賠所針對的事件都是由非承包商責任而引起的。
④強調索賠事件發生的特點。承包商無法預防其發生以及不可能有充分的準備,發生之后承包商會竭盡所能來避免和減輕各種損失和傷害。因此索賠事件發生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
⑤明確由于索賠事件的影響,增加了支出,拖延了
工期。
⑥磋商人員的組成。專業律師、項目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共同組成磋商人員,其中專業律師熟悉合同體系,項目工程師了解工程實務,造價工程師即預算員。這是較為合理的組合方式,三者通過有據、有理、有節制的談判來最大限度地維護施工企業的利益。
6 結束語
索賠是工程承包過程中由于施工現場條件、氣候原因,物價變化及合同條款,規范和施工圖紙的變更等因素的影響而發生的正常現象,屬于經濟補償行為。施工企業只有熟練的掌握索賠的方法和技巧,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施工企業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水招,葉炳榮.晟元行為文化建設模式[J].施工企業管理,2008(03).
關鍵詞: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筑設計市場中簽訂的合同是必然產物。合同明確規定承包商需要完成符合業主需求的建筑,而業主需提供給承包商相應的資金和施工條件。合同管理對規范市場經濟的有次序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若出現法律風險,可用建筑工程設計合同作為證據。我國的建筑工程合同存在一些問題,給我國的建筑市場帶來了消極的影響。所以提高設計合同的管理對完善建筑市場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存在的問題
工程建筑的復雜程度越高,制定的合同的難度隨著增大。由于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存在一些問題,導致我國的建筑市場目前并不規范,交易行為等方面具有不規則性,給市場的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主要存在以下五點問題。
1、陰陽合同影響建筑市場的管理
陰陽合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工程建筑的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設計人的利益。陰陽合同主要是指雙方按照協商簽訂合同后,業主不按照合同規定,附加不合理條約,而設計人只能被迫同意,例如承包商需墊付工程的資金等。
2、雙方難以遵守合同準則,易出現違約
工程建設過程中會出現違約現象,主要有業主支付資金的問題,時間和價格與工程合約不一致。業主可能會在工程竣工后甚至處于使用期間,仍然不付費用。拖欠工資和相關費用,嚴重動搖了了建筑工程市場的穩定性。另一方面,設計人可能會出現不按照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規定的時間、期間完成建筑設計任務,導致工程延期難以完成。
3、合同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設計人在建筑設計過程中需在最大程度上滿足業主的需求,但是仍需要追求經濟利益。在合同上,會出現設計人與業利和義務的不對等。使承包商在追求利益的同時,會違背相關的合同準則,出現報假賬,縮短工期,對工程建筑持有不負責的態度,出現危險時,雙方易發生經濟糾紛,給市場帶來了消極影響。
4、雙方忽視了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規定,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沒有權利對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更改,目前,仍然存在有一方在利益的驅使下違反合約規定的情況。為了保障權益,應整理好合同規定的索賠資料,在一方違約之后,能提供相關的資料贏得官司。然而,我國的承包商和業主存在法律意識低的現象,忽視了法律的力量。產生糾紛后,因沒有提前準備好索賠的資料而難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出現糾紛后,不拿法律武器維護,而動用武力等不合法的行為與之對抗,最終給市場帶來了惡劣的影響。
5、合同制定不規范
我國制定了《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一些設計人和業主不按照示范文本簽定合同。會出現口頭合同、自制合同等不規范的私下合同。私下合同往往是設計人為了得到業主的競標而提出的。示范性的合同往往是對外檢查時使用,而雙方并不按照其履行義務和獲取權利。私下的合同協議并不符合我國的規定,更改建筑設計、材料等行為是違法的。
二、完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管理的對策
1、嚴格按照國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
規范的合同在建筑工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給建筑設計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同時減少了糾紛、風險的出現。我國相關部門應嚴格檢查設計單位使用的合同是否與實際建筑工程內容相一致,避免出現設計人與業主不按照規范性合同進行私下協議。我國需跟隨國際的角度,不斷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使設計人和業主都能認識到我國示范性合同對工程的意義,科學合理的合同能減少因歧義、矛盾帶來的糾紛,使建筑工程能順利地完成。
2、規范合同的管理和執行
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是結合設計人和業主的利益而制定的協議,雙方需要履行義務同時具有的權利。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在施工時期應嚴格按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合同所包含的信息了解透徹,收集相關的信息。制定合同時,雙方需遵循法律規定,結合多方面考慮合同的內容。特別是對于工程延期、拖欠支付等違約的行為,需注明對方在各種情況下違反合同應付的責任。
3、簽訂合同雙方提高法律意識
合同的制定是為了保障雙方利益的協議,合同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建筑工程設計合同降低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建筑材料價格、工程期限等帶來的問題。通過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合同的雙方意識到合同所具有的的法律約束力,通過合同有利于科學地管理建筑工程,從根源上解決了設計人與業主存在的矛盾,減少了因糾紛帶來的經濟損失,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有利于使建筑市場逐漸科學化和規范化。同時,我國應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督,對不按照法律規定的合同管理雙方進行懲戒。
4、提高索賠意識和增強索賠管理工作
若有一方沒有遵守合同所規定的準則給另一方帶來經濟損失時,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賠。目前,我國設計人、業主的索賠意識都較低。合同作為索賠的依據,是約束雙方行為的規定,雙方應提高索賠意識和法律意識,當對方不能按照合同進行賠償時,應采用法律手段。在制定合同時,雙方應充分考慮到可能因對方帶來的損失,將各個方面列出來,科學評估帶來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應在合同有效期間,結合相關法律,對施工過程中任一方存在違約行為時,對其提出補償要求,保障自己的利益。
5、優化合同的管理
對建筑工程的內部結構進行優化,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參考一些國家先進的分包合同,制定出與我國國情相符合的合同。建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分包合同的管理,與國際接軌,但是合同應與我國的建筑市場相適宜。
結束語:
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涉及建筑設計單位與業主的利益和應履行的義務。提高對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的管理水平才能從根本上規范建筑市場,減少糾紛問題。目前我國施工合同主要存在陰陽合同、出現違約、合同雙方處于不平等的位置、合同制定不規范等問題,將我國的建筑工程管理帶入了困境。針對上述問題,制定出嚴格按照國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規范合同的管理和執行、優化合同的管理等對策。實行以上對策,有利于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和權利,同時提高了我國建筑市場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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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質量責任問題,包括質量責任的不同分類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個參與者如何分擔建筑物瑕疵的責任、建筑物權利人對建造人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還將引出針對建筑物有質量瑕疵如何設置保險來保護業主,或者有無相關保險可以使責任人免受索賠?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各國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這些答案,對我們不無裨益。
本文在比較各國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制度的幾種主要模式的基礎上,理解和分析我國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引進和推廣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的建議,以完善我國的建筑物質量責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這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該第三方提起索賠;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可以預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 - 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 warranty )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可以預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建筑法》第5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據此,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理解為施工單位只在發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關鍵詞:國際 海上貨物 保險時效 代位求償
一、國際海上貨物保險中的時效
在國際海上貨物保險理賠的過程中,經常要面對索賠時效的問題。其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的索賠時效,被保險人向責任方(主要是承運人)的索賠時效,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時效,是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時效問題。在實務中,相關人員能否對其法律內涵準確理解,關系到理賠程序能否合理合法的順利進行。
中國出口海外的國際貿易業務中,通常提單管轄權通常約定為中國法院管轄,適用中國法。在CIF貿易術語下,貨物保險由發貨方安排,通常會選擇中國保險公司,使用中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如人保財險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2009版)》。筆者將以此條款為例進行探討。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提單持有人因貨損向承運人索賠的時效為一年[1],這與國際上大部分國家接受的《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基本一致。同時,在中國法下,被保險人(通常是作為收貨方的提單持有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時效為2年。
根據其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這與傳統上認為的,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應與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索r的時效一致[3]觀點,相互矛盾。此項司法解釋頒布實施后,對于保險人就貨物保險合同對承運人的訴訟時效,是按照傳統傳統觀點進行進行起算點計算,還在按照新的司法解釋來計算,在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4]。終于,2014年12月2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明確了這一問題,將海上貨物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起算點,恢復到傳統觀點,即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起算點從被保險人對承運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二、由于時效問題在理賠中引發的糾紛
在國際貨運保險的理賠實務中,由于事故發生地在國外,距離遙遠,有些事故發生地相對偏僻不便,無論是對于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面臨著能否有效及時有效的報案,暢通的溝通,及時的檢驗、定損、修理等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對于某些機械設備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在事故發生地或者收貨地,無法進行有效修理,需要運往其它地方修理或者由廠商指派專門工程師維修,所需配件需要專門定制、運輸等。往往當被保險人修理完畢,收集齊全相關發票和其它索賠所需單證后,已經超過一年。雖然按照《海商法》及相關保險條款,索賠時效為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但往往保險人會以其代位求償權受損,拒絕賠付或者減少賠付金額。此時,作為海外收貨方的被保險人往往陷入困境。
按照保險條款要求,被保險人需要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以保護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否則將面臨著拒賠或者減少賠付金額的風險。而在實務中,海外被保險人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是十分困難的。在提單規定適用中國法,中國管轄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協議延長時效的做法不被中國法律所認可,被保險人想中斷時效,有兩種方式:
1.依照提單約定,向提單約定的管轄法院,對承運人提訟。對于海外被保險人來說,遠赴中國提訟是十分不便的。一方面,海外收貨人不熟悉中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甚至都不一定能及時尋找到適合的中國律師協助其提訟,另一方面,對于索賠金額不是特別巨大的案件,海外訴訟的較高費用,也往往讓被保險人望而卻步。除非保險人主動提出此項要求,并承諾負擔相關法律費用,否則要求被保險人采取此種行為,既不經濟也不合理。
2.在收貨并發現貨損后,在當地立刻對船舶進行扣押,在當地建立管轄權。此種方式,需要專業海事律師協助,各個國家的司法實踐也不盡相同,同時也會面臨管轄權異議的問題。費用方面,也往往會超過萬元美金。另外,在定損、貨損貨差原因調查等方面尚未得出結論的情況下,也難以對涉事船舶采取有效行動。況且,在目前集裝箱運輸環境下,往往在發現貨損的時候,船舶早已離開港口,無法進行扣押。在實務中,要求被保險人采取這樣的方式,同樣既不經濟也不實際的。
綜上所述,被保險人往往難以滿足此項保單條款的要求,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將面臨著合理索賠被拒絕或者被扣減的情況。根據筆者了解,有些海外收貨方,因為理賠困難,已經明確要求中國國內出口商,不使用中國保險公司而使用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不說,這是我國國際貨物保險行業的損失。
三、理賠糾紛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以上由于時效問題引發的糾紛,以筆者看,部分是由于現行法律與國際通行的允許當事人協議延長時效的做法不一致造成的,部分是由于對相關法律的理解偏差造成的。
國際海上運輸當事人協議延長訴訟時效的做法實際上已經成為國際航運界的習慣做法,也被大多數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所接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也有相關規定。而在我國,此種做法被法律所禁止。這在法律層面,給協調以上時效問題,造成了障礙。
而在對我國法律的理解層面,保險人往往憑借其有利的地位,有意或者無意將相關法律解釋為對保險人有利的含義,而被保險人遠在海外,對中國法律不熟悉,加之距離遙遠費用昂貴,往往無力對抗這種“曲解”。具體來說,PICC《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2009版)》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第(一)款“……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如未履行上述規定義務,保險人對有關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此項約定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是存在爭議的。
首先,保險單起到了海上保險合同的作用,保險單的正面和背面(背面為保險格式條款)共同構成了海上貨物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而作為格式條款,保險條款中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視為免責條款,應由保險人明確說明,否則不對被保險人產生約束力。特別是,在國際海上貨物保險中,海外收貨人作為被保險人,是由作為發貨方的被保險人出轉移而來,并不是實際簽署合約的當事方,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更應嚴格對待。
其次,訴訟時效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不能隨意縮短或者延長,“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這一條款,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提單管轄權同樣為中國法的情況下,此條款應認定為不適用。
四、多角度保障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在國際海上貨物保險理賠過程中由與時效問題引起的糾紛,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法律本身的原因,也包括對對法律的理解層面的原因,同時又包括了非法律層面的商業因素。為更好的發展我國國際海上貨物保險行業,筆者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進行優化調整:一是從立法層面,盡快與國際貿易實務中的通行做法接軌,承認在這一特殊領域中當事人協議延長訴訟時效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立法層面無法盡快解決的情況下,在合約層面,保險公司可在其保險合同的條款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被保險人義務的同時,也要確保這種義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國際海上貨物保險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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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相關請求權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8]《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時效因請求人提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撤回仲裁或者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10]如PICC《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2009版)》
[11]PICC《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2009版)》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第(一)款“……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如未履行上述規定義務,保險人對有關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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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施工合同,管理
我國的公路事業在最近幾年實現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公路工程規模逐漸增大,市場運作的規范化管理要求越來越高,這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結果。在現階段的公路建設中,普遍存在施工合同管理混亂,如何對公路工程的施工合共進行有效的管理,提高公路工程的質量,已經成為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考慮的問題。隨著公路工程建設的迅速發展,國家出臺了有關招標投標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四項基本法規和制度。這四項基本制度的核心和靈魂是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是管理、法律、經濟和工程技術等多個學科結合的結果。因此合同管理者應在項目運作過程中不斷加強和完善合同管理,履行監督合同各方的義務,使合同各方注意自己的行為規范,使公路施工項目合同管理實現標準化、規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1公路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建設單位指的是發包方或者業主,也稱為甲方;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稱為承包人或者承包方。合同管理指的是公路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相應的金融機構、承包企業等單位根據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進行施工合同的組織、監督和指導協調。公路施工合同的簽訂能有效保障合同當事人的權益,處理施工過程中有關合同的糾紛,保證合同法規在公路施工的貫徹實施。
2公路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是約束承包方和發包方權利與義務的根據,公路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在以下幾個方面有重要的體現。
(1)有利于施工合同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互相監督,有效地控制公路施工的工期,確保施工合同在各個階段順利實施,保證公路工程的質量;
(2)保證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相互平等的地位,合同明確規定了雙方擁有的權力和義務,通過合同的約束,能確保雙方順利執行,有效地提高公路施工的效率;
(3)通過施工合同對雙方進行管理,可以增強合同雙方執行合同內容的自覺性,充分調動合同相關單位的積極性。根據合同規定的內容,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是合同雙方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維護合同雙方的共同利益。
3公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問題
我國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尚不健全,大部分公路施工企業缺乏對合同管理的認識,雖然簽訂的有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施工企業對合同管理沒有足夠的認識,常常導致公路建設施工合同執行困難,更嚴重的會導致合同一方的違約。如果追究違約責任,沒有索賠依據,不僅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還會造成工程進度的延誤。目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3.1缺少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意識比較淡薄
施工企業和發包方有時對合同的意識比較淡薄,不嚴格遵守合同辦事。合同的管理一般由項目總工、項目經理或者項目工程師負責,由于他們沒有深入一線施工過程,很難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動態有效的管理。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后,施工方往往互相推諉責任,出現的問題也不能及時依據合同規定解決,只能找相關領導協調,就算是正當的索賠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提出來。另外,很多施工單位沒有設立專門負責施工合同管理的部門,缺乏合同管理人才,缺乏有效的、可行的、動態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關的操作方法,很難對工程及時管理和跟蹤,這大大地影響了我國公路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水平。
3.2在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的分包和轉包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范圍內,不能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任務轉包給第三方施工隊或將公路建設工程分解后分包給第三方。一般的施工隊都不具備建設施工資質,承包人將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施工隊嚴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規定公路建設主體工程必須由承包人完成,但在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非法的分包和轉包行為比較嚴重,這就大大提高了合同履行的困難程度,難以保證施工工程的質量,工期延誤、債務糾紛等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給合同的管理帶來諸多麻煩。
3.3忽視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的建設
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是合同管理系統化的重要前提,施工企業普遍只重視項目前期的招投標工作,工程到手之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常常被忽視,并且沒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系統的管理辦法。雖然部分企業有相關的合同管理辦法,但管理制度都形同虛設,合同的執行過程不徹底,歸根結底是由于沒有完善的管理機制,合同管理部門職責分配不清,沒有到位的分級管理機制,自上而下不能形成系統的合同管理體系。合同管理體系常常流于形式,缺乏對合同管理者有效的監督和必要的審查。
3.4難以實現合同的索賠工作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基礎建設力度逐漸加大,公路工程建設市場也比較大。公路建設市場還不規范,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的地位依然存在不平等現象,這就造成工程在承發包過程中存在違規、違法操作。比如簽訂合同內容比較簡單的時候會對發包方非常有利,牽涉到施工方因工程原因造成工程變更時,由于合同內沒有明確的索賠條款,造成施工單位無法在工程竣工結算時補償差價。雖然有些合同條款非常齊全,但在內容上只有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對違約責任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這都是引起違約糾紛、造成合同索賠問題的根源。政府對公路建設工程的行政干預也比較多,索賠工作很難進行,受害的往往是承包方。
4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
公路施工建設項目管理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程,需要不斷的交流、探索和實踐應用。針對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下文對如何加強合同管理提出了幾條對策。
4.1提高合同意識,規范合同履行情況
提高合同意識是提高合同履行程度的重要途徑,公路工程合同簽訂代表了合同雙方形成了在經濟和法律上的關系,合同雙方都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業主有義務為承包方提供合同規定的物質條件,承包方有義務履行完成施工建設的任務。合同規定的在實施過程中所有的權力與義務、責任與利益,雙方都不得違反合同規定的內容。合同相關方應積極主動組織項目管理者學習合同條款,熟悉合同的主要細節。在合同履行時,處理和協調各方關系,使相關的合同細節和規定的具體工程活動不存在相互矛盾,以保障工程有效的實施。同時,在公路施工階段,應做好記錄、工程簽證合同的保存整理工作,利用先進的計算機網絡,及時共享合同內容、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證公路工程項目順利完成。
4.2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簽約與談判
在簽訂公路施工合同時,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仔細研究合同的每一個條款,承包方結合自身情況和公路工程項目的特點,預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認真閱讀合同文本,掌握公路工程合同的法規、法律規定;合同條款內容準確,沒有異議,與承包人和發包人責任、權利有關的內容要寫清楚,避免因疏忽造成合同留下漏洞,給履行合同帶來諸多困難,并承受不應當的損失。
本人參加了云南元雙公路土建第13合同段的合同管理,在K113+570~+840左、K115+020~+270右兩段改河工程,施工圖中從路基向外的結構形式依次為重力式擋土墻、河床鋪砌、改河護岸墻。在工程量核對時業主和審計人員要求將重力式擋墻這部分數量列入改河工程細目而不讓列入擋土墻工程細目。經查閱招標文件范本和本項目招標文件專用條款均較為模糊不清,但根據結構特點、施工工藝及質量檢驗要求等,均應列入擋土墻細目。業主和審計人員直到項目最終結算都不讓承包人調整過來,以致承包人產生了不小的經濟損失。在公路工程合同簽約和談判時,應明確承包人和發包人的權利、義務,避免在工程驗收時出現異議。
4.3提高施工索賠的意識
目前,公路工程承包雙方缺乏工程索賠意識的問題還很嚴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索賠認識不足,承包商有必要提高索賠意識。索賠的依據是公路施工合同,因此索賠是合同管理的延伸,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這就要求承發包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充分考慮影響施工的各種因素,分析合同索賠和變更的可能性,加強合同的管理和提高索賠策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結合施工現場狀況和有關的法律法規,保證合同索賠工作可以順利執行。提高施工索賠意識,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能適應工程建設規范,提高施工單位的生存能力。
從2005年1月1日算起,本人參加了云南昆明至安寧高速公路工期為15個月項目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中的下層道路拼寬橋K10+360橋因社會自然客觀條件的變化而多次調整設計方案,對調整過程中產生的廢置工程如空心板模板、樁基圍堰廢置、鋼護筒等費用均與業主和審計人員等多次交流溝通,在我承包人資料齊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得到了應有的補償。
4.4評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況
公路施工合同的內容比較多,涉及到的法律也很多,由于工程量大履行的時間也較長,施工合同內容豐富,所以應做好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合同相關的資料齊全,保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和程序化。通過評價分析公路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和合同要求,總結經驗教訓,分析影響工程進度、質量的原因,以指導施工工作,增加合同的履行率,提高公路建設的現代化管理程度。
5總結
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承發包雙方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是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能夠最大程度的減少合同糾紛,明確相關責任,提高公路工程建設的進度和質量,使承發包雙方獲得更多的效益。合同雙方要提高合同意識,規范合同履行情況,創造良好合同管理的法律氛圍,提高施工索賠的意識,及時進行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評價,不斷提高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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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索賠;現狀分析;改革措施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索賠的概念以及索賠作用
要加強索賠管理,首先應明確索賠的含義。一般對索賠的理解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對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或合同規定及慣例,對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或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給予賠償要求的權利。一般對損失要求賠償時以侵權為前提,但在合同之債中是以違約行為為條件的,違反合同行為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權益的后果,本質上也是侵權行為,知識它具有特定的形式,是通過違反合同約定而間接侵權的后果。
索賠與工程承包合同同時存在。它的主要作用有:
1.保證合同的實施。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即產生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權益受法律保護,這種義務受法律制約。索賠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體現,并且由合同的性質決定。如果沒有索賠和關于索賠的法律規定,則合同形同虛設,對雙方都難以形成約束,這樣合同的實施得不到保證,不會有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索賠能對違約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慮到違約的后果,似盡力避免違約事件發生。所以索賠有助于工程雙方更緊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標的實現。
2.落實和調整合同雙方經濟責任關系。有權利,有利益,同時又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誰未履行責任,構成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侵害對方權利,則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處罰,予以賠償。離開索賠,合同的責任就不能體現,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就不平衡。
3.維護合同當事人正當權益。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自己正當利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在現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進行有效的索賠,不精通索賠業務,往往使損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時的補償,不能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甚至要倒閉。
4.促使工程造價更合理。施工索賠的正常開展,把原來打人工程報價的一些不可預見費用,改為按實際發生的損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報價,使工程造價更合理。
工程索賠在我國的現狀以及存在問題
近年來,合同管理和索賠越來越受到我國工程界的重視,正在逐步推廣開來。但是,目前在我國,索賠意識薄弱、索賠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國建筑企業的普遍現象:
1.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競爭非常激烈,過于向買方傾斜,業主在合同中經常會提出較為苛刻的合同條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計,只能接受這樣的合同條件。在工程中,承包商處于被動地位,常常為了搞好關系,而不能認真執行合同,不敢向業主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即使承包商想嚴格執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無法達到目的。承包商面臨十分不利的合同簽訂和實施環境。在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過程中,雙方的非理惡化著工程承包市場環境。
2.我國法律尚不健全,有法不依現象十分嚴重,合同的法律環境不是很好,人們也不習慣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決問題。關于索賠問題,在合同簽訂和實施中問題較多,索賠管理的成效不很顯著,水平也很難提高。
3.從建筑企業內部講,在合同管理和索賠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目前,大多數企業內部都成立了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但有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不能落實,機構不完備,人員素質低。合同管理混亂,對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監督和管理,為日后索賠埋下了隱患.
我國建筑行業存在以上問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是法律意識淡漠,索賠意識不足。施工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束縛,習慣于接受國家下達的計劃任務,不習慣競爭,缺乏市場意識。承包商未就已存在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研究,缺乏強烈的合同意識,不懂得合同管理與索賠的重要性,往往從一開始就為以后的工程順利履行設置了障礙。同時,由于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一旦發生經濟糾紛,不會或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也分不清依法賠償和依法懲罰的界線,很難有利地利用科學的合同管理,進行工程索賠。2.是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果與企業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聯系不緊密,經營者和職工的晉級、加薪與企業經營成果的好壞沒有什么必然的因果關系。因而企業盈利與否或盈利多寡不被經營者和廣大職工所重視。索賠管理被忽視,索賠工作不能正常開展也就不難理解了。3.是索賠作為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仍未被國內一些企業所重視。首先是企業忽視收集索賠證據和準備索賠證明文件,使施工索賠沒有可靠的基礎和依據。其次是承包商不敢索賠。由于競標奪標不易,為了保持和業主的良好關系,因此,即使遇到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外開支,亦不敢提出索賠。第三是不會索賠。由于缺乏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員,承包商不懂索賠理論、程序、方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所以,即使有索賠事件也無力去索賠,更談不上索賠技巧。
基于以上原因,近年來,國內施工企業前期是不想索賠,后期是不敢索賠,從而導致我國索賠管理工作遲遲不能正常開展。這對培育和形成規范統一的基建市場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對與國際接軌也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國建筑行業索賠對策分析
1.樹立正確的索賠意識。建筑企業應加強對各層次的管理人員進行合同、合同管理以及索賠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從企業法人代表、業務部門到全體員工都應加強合同管理和索賠意識。事實證明,企業個別成員在合同管理和索賠上的失誤會導致企業的重大損失。因此,只有提高全員合同管理意識,增強責任心,才能保證經濟合同全過程的順利實施。同時,只有保證樹立正確的施工索賠意識,認識到索賠和反索賠是工程施工中承發包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是市場經濟公平交易、等價交換原則在工程施工中的具體體現,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才能主動了解索賠的特點,迅速掌握索賠的方法和技巧,提高施工索賠水平。
2.全面學習、研究國際上先進的索賠方法、措施、手段和經驗。目前,國際通用建筑承包合同FIDIC條款下的合同管理實行的是靜態投標,動態的合同管理,即施工企業的投標是按照標書規定的地質條件、匯率、法律及業主規定的其他條件進行招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競爭。評標后,承包商如遇變化,合同中規定了對各種變化的處理方式和原則,這就是調價、變更、索賠的程序。承包商依靠調價、變更和索賠來實現投標條件變化帶來的費用及工期補償。而我國現行合同管理方式是靜態報價加政策調價。這種方式存在滯后效應,不利于承包商索賠。因此,我國建筑企業應該多學習、研究國際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的理論及相關案例,總結經驗,進而與本企業項目有機地聯系,從而為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做好準備。
3.實踐中的索賠關鍵———證據。證據是索賠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索賠就不可能成立。要特別、及時地保全證據,才可以在索賠時出示真實、全面的的證據。
總之,施工索賠是利用經濟杠桿進行項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對處理索賠問題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建筑企業對項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賠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計劃管理的動力,更是挽回成本損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隨著建筑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它將成為項目管理中越來越重要的問題。
四、工程索賠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對索賠的概念,產生索賠的原因和索賠分類幾個問題的分析和說明,可以看出施工索賠在工程項目管理上有重要的意義。 1.索賠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索賠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聯系,合同是索賠的依據。整個索賠處理的過程是執行合同的過程,所以常稱施工索賠為合同索賠。承包商從工程投標之日開始就要對合同進行分析。項目開工以后,合同管理人員要將每日實施合同的情況與原合同分析的結果相對照,一旦出現合同規定以外的情況,或合同實施受到干擾,承包商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賠。日常的單項索賠的處理可由合同管理人員來完成。對于重大的一攬子索賠,要依靠合同管理人員從日常積累的工程文件中提供證據,供合同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分析。因此,要想索賠必須加強合同管理。2.索賠是計劃管理的動力:計劃管理一般是指項目實施方案、進度安排、施工順序、勞動力及機械設備材料的使用與安排。而索賠必須分析在施工過程中,實際實施的計劃與原計劃的偏高程度。
3.索賠是挽回成本損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報價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計算工程成本的花費,承包商按合同規定的工程量和責任、合同所給定的條件以及當時項目的自然、經濟環境作出成本估算。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由于這些條件和環境的變化,使承包商的實際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為挽回這些實際工程成本的損失,只有通過索賠這種僉的手段才能得到。索賠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這就是要求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計算的依據。所以,要搞好索賠,承包商必須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體系,及時、準確地提供整個工程以及分項工程的成本核算資料,索賠計算才有可靠的依據。因此,索賠又能促進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確定挽回損失的數量。4.索賠要求提高文檔管理的水平索賠要有證據,證據是索賠報告的重要組成部份,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索賠就不能成立。由于建筑工程比較復雜,工期又長,工程文件資料多,如果文檔管理混亂,許多資料得有到及時整理和保存,就會給索賠證據的獲得帶來極大的困難。因此,加強文檔管理,為索賠提供及時、準確、有力的證據有重要意義。承包商應委派專人負責工程資料和各種經濟活動的資料收集,并分門別類地進行歸檔整理,特別要學會利用先進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對文檔工作的管理水平,這對有效地進行索賠有很重要的意義。總之,施工索賠是利用經濟杠桿進行項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對承包商、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來說,對處理索賠問題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們對項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索賠隨著建筑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將成為項目管理中越來越重要的問題。
五、我國工程索賠應采取的改革措施
1.建立爭取的索賠觀念。隨著市場經濟和設計的變化、施工生產的特定條件下,發包方和承包企業共同承擔風險是非常必要額。當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時,業主不要大驚小怪,應該將其視為履行施工合同的一次正常業務,而當業主提出索賠時,施工企業也應同樣對待,實事求是,尋找證據,據理力爭。
2.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工程索賠是一向注重一句的工作,若要在工程索賠中驅動成功,就必須懂得索賠的相關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只有管理體系明確,我們才能使索賠的工作計劃,這樣才能使十分復雜的工作變得井井有條,從而提高索賠的成功率。
六、結束語
索賠工作是工程建設中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只要我們有強烈的索賠意識,充分理解施工圖紙、技術規范及業主、監理、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和各項往來的文件,對合同中索賠事項了解清楚,在索賠工作中做到有條理的分析,將會有更多的索賠項目被受理或批復。加強工程索賠管理及對外交流,借鑒國外工程索賠管理的成功經驗,把我國的工程索賠管理水平推上一個更高的臺階,從而提高我過的工程管理水平并有效地應對國際競爭。
參考文獻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實用大全.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9.
【2】梁鑒.國際工程施工索賠.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關鍵詞: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應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風險概述
風險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難以克服、難以控制的客觀情況。風險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區別是:風險來源于疏忽大意、或者僥幸等主觀過錯;而不可抗力是沒有主觀過錯。建筑工程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如果合同簽署時對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往往會給簽約一方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二、常見風險分類
合同風險可以簡單分為兩類:
(一)、經營風險:指在經營活動中為了獲得最大利潤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責任、并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實現預定經營目標的情況。其特點是,經營風險與獲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單位愿意承擔市場材料漲跌的風險以固定單價、或總價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風險:在經營活動中出現的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或者權利與義務極不平等、使自己始終處在只承擔或多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權利的情況。其特點是,法律風險一旦形成,就會使自己始終處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損失,而且這種不利局面和損失往往不能通過單方面繼續履約來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個人名義簽訂勞務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風險,本文將著重就常見的幾種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應對措施進行探討。
三、合同管理中常見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一)、超越資質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個人名義與總承包商簽署分包或勞務合同,施工過程中出現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資、人員傷亡事故,工人將總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決由總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資、賠償工人損失。
我國《建筑法》第29條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個人不能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更不可能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因此,承包單位與個人簽署分包或勞務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總承包單位應承擔其相應責任。
防范措施:
1、不以個人名義簽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體必須為獨立的法人單位,或由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2、不與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接任務的建筑施工企業或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合同。
(二)、壓縮合同工期的風險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標或者合同訂立后,發包人單方面要求壓縮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發包人壓力接受工期壓縮條件,并簽訂補充協議或合同。
發包人此種行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是違法的,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59條都規定,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當發包人提出的壓縮合同工期的要求時,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權拒絕壓縮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質量等規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趕工措施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簽訂趕工協議,同時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趕工措施費用以及提前竣工的獎勵辦法。
(三)、關于“建設單位付款后總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條款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案例:某總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條款中約定:“……當建設單位不能按期向總包方支付工程預付款或者工程進度款時,應當視為總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據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時間向總包方索要工程價款,也不得因此追究總包方逾期付款責任”。后因建設方未能按時付款,總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經法庭裁決,由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總包人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建設單位付款后總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條款,并不能保障總承包人完全規避法律風險。這是一種約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實際工程訴訟案例,一旦建設方不能按時付款,很可能會導致總承包人較大的損失。
防范措施:總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應當積極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⑵不要用消極的方式規避對分包人的付款責任,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時限;可以選擇有墊資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資金枯竭而直接影響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2、分包人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時了解到建設單位付款金額和時間,也不能控制總包合同,因此會失去及時追索工程進度款的主動權,給自己造成極大的資金壓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簽訂付款期限、付款金額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簽署要明確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簽訂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額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應當積極與總包人協商修改合同條款;
⑶協商不成,可以“約定不明”或者“顯失公平”為由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未及時變更合同價款導致合同糾紛的問題
案例: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能及時申報工程變更價款,工程竣工后在結算書中才申報,建設方以超過申報失效為由不予認可變更價款,從而導致合同糾紛。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1.1條約定“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
31.2款約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款“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由此可見在工程變更后的申報時限14天的重要性。在發生設計或價款變更時,應當及時申報或與發包人協商解決,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價款變更文件,否則,吃虧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發包人書面變更通知后14天內申報變更造價款,并要求對方簽收。
2、在合同約定的期內申報部分變更造價款后,如發包方在14日內無正當理由未確認或未回復,承包人則按合同視作發包人已經默認申報的變更造價款,以此來挽回損失,或達到雙方認可延長申報有效期限及確認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專用條款內,同發包人協商適當延長造價變更申報有效期及確認時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問題
對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來講,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訴訟,而是在施工過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約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停工情形出現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關于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約定,迫使發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額的進一步擴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還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⑵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⑶喪失商業信譽;
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應對措施:
⑴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發包人付款條款,以及明確停工條件。如發包人如果出現違約條件,承包商可以依據合同停工,以減小自身損失。
⑵在出現發包商違約情況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順延,申報停工窩工索賠。或就暫時墊資施工的條件同發包人協商解決。
(六)、 “擴大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風險
“擴大勞務分包”合同,就是將主體工程在內單位工程的勞務、部分或全部主材、機械設備、施工周轉材料等打包在一個勞務合同內發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環境下,此種發包模式較為常見。
“擴大勞務分包合同”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將可能會給總包方帶來以下嚴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勞務資質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極有可能將該“擴大勞務合同”認定為轉包而導致合同無效,最終可能會按照當地的信息價“據實結算”,最終導致對總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很有可能認定勞務分包合同中不應當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機械設備、模板及腳手架等周轉材料,從而在勞務合同價款中將該類材料剔出,讓總承包人根據實際采購價或者租賃價對消耗性主材、大型機械設備、周轉材料“據實結算”,最終導致對總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總承包人應嚴格審查勞務公司的資質,根據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簽訂相應的勞務分包合同,防止無效勞務分包合同情況的發生;
2、不簽訂所謂“擴大勞務合同”。
3、對于需要委托勞務分包人代購、代租的材料或者設備,雙方要另行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各自的職權和責任。
(七)、施工總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責任
案例:總承包人與建設方負責招標、并確定的專業指定分包簽訂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階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問題與業主發生糾紛,而將總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國的工程實行總承包管理的較為普遍,在建設方負責招標、并確定的專業指定分包后,通常由總包與指定分包簽訂施工合同,由總承包負責對整個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總承包認為指定分包由建設方確定,與自己關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擔負的法律風險。
建筑法第29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商與指定分包簽訂合同,意味著雙方確立合同主體關系,因此指定分包和總承包的自行確定(須經發包方認可)的分包,對于總承包在合同執行、分包管理層面無實質差別。
防范措施:
1、重視指定分包合同的簽署,明確雙方合同的權利及義務。
2、充分認識指定分包合同中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進行工程索賠應注意風險
在日常工程建設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設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責任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稱作工程索賠。一般分為承包人索賠及發包人索賠,這里著重討論承包人在進行索賠時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建設方違約、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內外部環境條件變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時常出于維持同建設方合作關系考慮,或疏忽索賠的時效及連續性,或因證據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賠效果而遭受損失。
1、索賠成立條件
⑴索賠事件已經發生
⑵非承包商責任造成
⑶滿足索賠程序
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索賠才可能成功。
2、索賠程序
⑴索賠事件發生后28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⑵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⑶建設方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d內給予答復。
⑷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⑸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3、索賠證據
⑴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備忘錄、修正案等),建設方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包括圖紙修改指令),技術規范等;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如環境調查資料、標前會議和澄清會議資料
⑵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
⑶各種會議紀要;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氣象報告,工地的交接記錄。
在工程索賠實踐中,只有做到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獲得良好的索賠效果。
應對措施:
⑴索賠事件發生后,嚴格按照索賠程序提交索賠證據。
⑵承包商應可以提出較高的索賠期望,積極同建設方協商,適當讓步,從而實現預期的索賠目標。
(九)、結算申報及簽收的法律風險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總承包人進行結算,由于存在種種爭議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04年8月,分包人向總承包人遞交書面正式申請結算書,申請結算金額941.7萬元,并獲得總承包人員的書面簽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將總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終根據合同條款,以在“28天內無異議回復視作默認”為依據,判分包人勝訴。
建設工程合同33.2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而接受單位在收到申報的結算書時,往往法律風險意識不足,草率簽收,事后未能時限內回復意見或確認,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簽收結算書,如發現結算結算依據資料尚未齊全,可以暫不予簽收或書面回復要求補充結算資料。
2、確需要書面簽收時,簽收單上應注明“結算金額尚有異議,接收并不代表認同該結算資料,最后結算金額需要雙方進一步溝通達成一致意見。”的內容,同時可要求申報方在簽收單上確認同意接受方的意見即可,以此規避結算簽收的法律風險。
四、總結
關鍵詞: 水利施工索賠成因分析索賠處理
一、工程索賠的概念
索賠貫穿于工程承包的全過程,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涉及到設計、投標、施工、材料等領域,還與財務結算、工程設計等部門的工作密切相關,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根據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承擔了合同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額外支出或并非由于自身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在時間上或經濟上要求補償的權利。工程索賠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①索賠要把有關法律法規和簽訂的合同作為依據。索賠的成功主要依據合同、法律及有關證據;提出異議,拒絕對方的不合理要求
②索賠是雙向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③索賠是一種合法、正當的要求。它是依據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向承擔責任方要求對不是由于自己過錯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的補償;;④索賠的目的。在水利施工過程中,要把施工的損失和補償索賠方經濟損失作為索賠的目的。
二、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及程序
1 .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不論是當事人不完成合同中的工作,還是風險事件的發生,都必須能在合同中找到相應的依據,合同中規定由責任方履行的義務或出現應當由責任方承擔的風險均是損失方要求索賠的依據。但是,合同中也隱含有依據。工程師應公平、公正的分析索賠事件。
2處理索賠必須合理、及時 發生索賠事件后,提出索賠方案和索賠處理措施必須及時。否則,對合同雙方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假如不能合理解決承包方提出的索賠,必然會致其使無法運轉流動資金,影響合同雙方的自身利益。同時,要保持合理的原則去處理索賠事件,不僅要顧全施工的實際情況,還必須注意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
3 對主動控制提高警惕 監理師要對工程索賠加強主動性,以減少索賠作為最終目的。因而在管理工程過程中,監理師要未雨綢繆,杜絕索賠事故的發生。這樣不僅可以減少工程造價還可以提高工程質量提早竣工。
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的程序如下:①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②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和補償經濟損失。③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資料后,工程師于28d內給予答復,也可以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④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工程師于28天內未給予答復或未對乙方做進一步要求的,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被認可。⑤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乙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d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三、施工索賠的計算及處理方法
索賠計算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承包商根據違約的事實和遭受損失的后果,按照合同條款規定和法律依據向業主要求賠償的正當行為。承包商通過索賠計算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索賠計算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施工延遲提出的施工索賠計算。與工程延遲相關的索賠費用有:一是公司總部的管理費用,索賠數=拖延日數×本合同的日管理費額,本合同的日管理費額=本工程應分攤的管理費/工作日數,本工程應攤的管理費=(本工程合同營業額/公司總營業額)×本合同期間公司總管理費用;二是工作場地管理費,由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施工拖延,承包商工作場地管理費就會增加,包括現場生產、生活臨時用房,辦公設備租金或維修費、折舊費的增加,對雇用辦公人員超額支付,水電等公用設施費用的增加等;三是由于工資上漲而造成的人工費用的增加和工人不能辭退情況下的窩工費;四是由于材料價格上漲引起的材料費的增加和材料超期貯存的費用;五是由于工期拖延,設備保存在工地上而發生的維護費用、設備閑置費用等。
2在施工中出現工效降低和施工中斷造成的索賠計算。如果是業主的原因出現的功效降低以及施工中斷,尤其是采取業主不合理的方案設法降低工作進度,致使提前竣工和費用提高的,作為承包商提出下面的索賠要求:第一,人工費用的增加,主要包括長時間施工和減少施工隊伍規模,多工種同時作業無法順利施工,工人疲憊工作效率降低,工人加班的獎金津貼等造成人工費用的增加等,可以把受到索賠條件相似的生產情況或人工費用進行對比,計算出應索賠的人工費用;第二,設備費用的增加,包括由于施工中斷使施工機械設備處于低效能作業和時斷時續工作狀況引起的設備停機,以及為了趕工承包商需要增加額外設備,超過正常情況下發生的設備費等;第三,材料費用的增加,由于材料不能成批量訂貨而引起材料價格的增加,以及為了實現加快工程進度,迅速解決材料問題發生的額外費用。
3.因施工終止提出的索賠計算。由于業主不正當地終止或非承包方原因而使工程終止,承包商有權提出以下施工索賠:一是盈利損失,其數額是該項工程合同條款與完成遺留工程所需花費的差額;二是補償損失,包括承包商在被終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設備的全部支出,以及監督費、債券、保險費、各項管理費用的支出(減去已結算的工程款)。
索賠工作是一門綜合性強、復雜程度高的工作,涉及工程技術、法律、經濟、公關等很多學科。施工單位為保障該項工作得到順利開展實施,就應該在該方面培養專業人才,使其對索賠理論和技巧加強研究,以便在遇到索賠事件時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在處理索賠事件時,要運用一些策略和技巧,以達到索賠的目的,因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①及時發現索賠事件。索賠工作與項目管理息息相關,只有加強施工成本核算,研究合同文件,才能及時發現索賠事件,把握索賠機會。②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索賠資料和證據。。在日常的項目管理工作中,要重點對施工資料進行積累、保存和管理,以便于在索賠事件發生后能夠及時找出索賠的強有力的證明資料。③索賠書內容要嚴謹論斷充分。在編寫索賠報告時,條理要清晰,論據要恰當,論證要充分、有力,計算過程要清楚、明了,內容要豐富、簡明扼要,語言流暢。只有編寫一份嚴謹的索賠報告,才能在索賠談判中占據有利位置,才能取得索賠的最終成功。④避免竣工時一次索賠造成復雜索賠標過大的情況。施工期間出現的索賠事件,要盡量做到一事一清、及時解決,,從而減少索賠工作的難度。⑤避免引訟。在此,施工單位要靈活應變,在索賠談判出現僵局的情況下,以不損失大的利益為前提條件,可作出適當讓步,使索賠事件順利解決。如果提訟將會造成問題復雜化,最終造成自己利益受到損失。
結語:
索賠管理受到承包人的普遍重視,這也是由于我國正面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國際接軌的挑戰,在市場經濟中,承包人的目標是利潤的最大化,而加強合同管理中的索賠管理是爭取經濟效益的最佳途徑。提高經濟效益,簽訂合理公正的合同是關鍵,在正確的地履行合同的同時,還要運用索賠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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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造價,重要作用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對整個建筑工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是為了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目標,承包方和發包方都相互明確自己的權責關系,并且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工程施工合同對承包方開始實施工程建設,發包方要通過各種途徑來支付工程的造價款項,共同來控制整個工程的質量,保持工程合理的進度,控制整個工程的造價,保證整個工程活動建設高效優質進行的法律文件,對整個工程的建造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否嚴格,管理是否規范科學,不僅僅會影響到整個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更對整個工程的造價產生深遠的影響,直接關系到整個工程相關企業的競爭力和生存力。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工程行業起步較晚,在相關的制度方面還不夠成熟,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是整個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環節之一,是明確承包方和發包方各個方面權責歸屬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過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體都需要嚴格遵守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并嚴格貫徹落實,是整個工程價款支付和結算的重要依據,對工程整體的造價最終確定有著關鍵性的作用,基本上決定了整個工程造價的高低,是整個工程管理的重點,對整個工程造價有著深遠的影響,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的工程造價合同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筆者將結合多年工程經驗,做出分析。
1.合同是規定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據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將承包方和發包方雙發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的規定下來,如此,可以促進工程建設的規范性,避免造成諸多矛盾。但是,在我國現階段,很多施工單位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在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對工程的具體實際情況作出深刻的了解,對工程特點和合同范本沒有清晰的認識,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遵守相關的范本規定,在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各種各樣經濟矛盾,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權責不明確,相互扯皮,推諉責任。
2.在有些具體的工程施工過程中,若是時間比較緊迫,很多時候都沒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帳的結果。在施工過程中,由于一些突況,工程發生停工,誤工等情況,使得工程的總體費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場上各種材料的價格不斷變化,也使得整個工程的造價發生很多改變,但是沒有合同作為依據,使得結算缺乏強有力的支持,雙方各執一詞,糾紛不斷,工程造價難以得到嚴格的控制。
3.在現階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時候,對合同簽訂、審查、執行過程中缺乏嚴格公正的監督管理。很多工程單位缺乏獨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機制,合同管理隨意性很強,缺乏嚴格性和系統性,對合同中一些比較隱蔽的或者是細微的條款規定沒有深刻的了解和認識,從而使得整個合同管理中缺乏嚴謹性和全面性,這為以后的工程結算造成了很多的經濟糾紛和矛盾。這些問題都可能使得工程造價缺乏合理性和真實性,對工程造價的管理帶來很多的麻煩。必須加以控制。
三.施工合同管理對工程造價控制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的管理對整個工程的造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嚴格性,不僅僅有助于工程造價的合理性和規范性,也有助于減少各種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有助于促進整個工程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介紹其重要作用。
1.合同規定是嚴把設備、材料關的依據設備費、材料費在建安工程費用中約占總費用的60%~70%左右,是工程直接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其價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工程造價的大小。因此,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必須把好設備、材科的價格關。
2.施工合同是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重要依據。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整個工程中,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的規范,對整個工程造價的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簽訂公平合理、嚴謹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便為整個工程造價的控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合同內容規定中,雙方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簽訂,有助于各種規定的貫徹落實,若缺乏公平性,則使得合同難以順利執行,造成各種索賠或者是拖延結算。只有合同明確規范,才能夠為工程造價的控制做出更好的指導。
3..合理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性,有助于減少糾紛。公平合理,規范嚴謹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使得整個工程造價更為合理,也符合法律規定,具有較好的法律效力。同時,通過在合同中對各種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助于減少合同執行中雙方的矛盾糾紛,即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甲乙雙方的合法利益,又有效的控制了工程的造價。
4.規范的施工合同管理有助于合同的貫徹落實。在工程的合同協商簽訂之后,通過對各種合同文件的規范管理,并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占據相關的會議紀要,工作單,簽證,設計變更等各個方面的文件,可以進一步完善合同相關的規定,使得合同內容更為細致全面,將這些合同文件作出規范的保存,有助于合同執行的動態執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促進合同的貫徹落實。
5. 合同是審核竣工結算的依據。由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我們已經把涉及工程價款的有關資料進行了分類,并按相關單位進行了收集整理(其中包括招投標文件、承包合同、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與造價相關會議紀要、材抖設備價格確認單、臨時停電停水記錄等資料),故在工程竣工后,只需將上述資料進行系統整理,理順關系即可。這樣便于工程結算的審核和向審計部門提供詳細的竣工結算資科。
四.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分析
1.訂立好合同
要求合同應內容完整、清楚,用詞嚴謹、準確,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證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順利進行。合同訂立應與招投標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連續性。
2.關于工程變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建設在施工階段,常常會出現設計變更、工期變更、施工變更等工程變更。在出現變更時,甲乙雙方應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和合同的有關條款,分清各自的責任,對因業主、設計或其他合同約定的原因發生的變更,經業主確認后,可以進行合同價款變更并計量;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返工、施工緩慢造成的工期延誤等)導致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行承擔,不予增計費用
3.加強合同執行的管理監督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要有專人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杜絕違規、違法行為。施工合同的執行過程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合同規定及規范要求的行為要堅決抵制,以保證合同有效實施;嚴格遵守和執行結算支付程序,合理進行價差調整。
4.簽訂施工合同時工程造價人員要提早介入
自從《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推行后,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法的招投標工程中,一般采用合理低價中標,施工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簽訂的固定綜合單價,而工程量清單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工程造價的約定起著重要的作用,必須加以重視。
作為工程造價管理人員,要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各項條款把關,特別注意材料價格、取費依據、計價方式、索賠處理等,均應作明確約定,使合同中約定的承包內容具體化,也為施工中發生設計變更和材料調差提供單價依據,防止因錯漏或產生歧義而造成浪費和損失,為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掌握主動打下基礎。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發生工程量變化而產生的索賠與反索賠,因此施工合同中必須約定因工程量變更如何調整綜合單價。如因工程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哪些在合同約定的幅度內可以調整、如何調整,哪些是合同約定幅度外不許調整等,這些均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造價人員注重在合同簽訂時及早介入,從而體現工程造價管理上的主動控制,否則施工合同一旦簽定,將無法更改,直接影響投資效益的實現。
五.結束語
要做好工程造價控制,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必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不僅是完成工程建設的重要保證,同時也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環節,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使得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的支付、索賠、竣工結算等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條不紊的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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