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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我國采取的個人所得稅種類較多,適用于多種稅率,所以需要多種計稅方法,這種情況決定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如果納稅人沒有了解稅收籌劃的具體內容,或者了解到的資料存在錯誤,就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甚至需要負責法律責任。目前稅收籌劃常見誤區包括:認為除工資、獎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計入繳稅范疇;認為獎金、工資合并進行繳稅。但實際上實物、分紅、津貼均應納入稅基之中,而且獎金與工資應分開計稅。

二、稅收籌劃成本

在計算稅收籌劃成本時,主要以企業為籌劃目標,其中包括的成本為:籌劃方案設計、額外支付成本、相關費用、損失費用。將稅收成本根據貨幣進行計算,可以將成本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所有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設計成本與實施成本兩種。

1.設計成本根據籌劃主體的差別,可以采取自行、委托兩種稅收籌劃方法。自行籌劃由納稅人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或納稅人所在企業進行方案設計;委托籌劃則是由納稅人向專業機構委托,由機構進行籌劃方案設計。如采取企業設計方案,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人員培訓、設計人員薪資等;如采取委托籌劃,則成本為納稅人向委托機構繳納的咨詢成本。

2.實施成本稅收籌劃實施成本包括:違規、組織變更、救濟等成本。組織變更成本為納稅人籌劃方案變更,以企業形式支付的稅收成本,其中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支付的注冊或籌建成本。由于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結構不同,所以在計算納稅人繳稅額度時,需要選擇其他的計算方法,在變更計稅方法時,必然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費用。違規成本為納稅人稅收籌劃工作存在錯誤,經稅務機關判定,納稅人籌劃方法屬于偷稅漏稅,需要繳納的罰款與滯納金稱為違規成本。救濟成本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糾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談判與訴訟兩種成本:談判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措施時,為了協調稅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需要花費一定成本,這種成本即是談判成本。

(二)無形成本

無形成本代表稅收籌劃過程中,無法使用貨幣進行計算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時間、心理、信譽成本。

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代表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需要花費的時間。時間成本作為衡量稅收籌劃總成本的重要內容,但是時間無法通過貨幣進行計算,受到這種特點的影響,時間成本容易受到人們的忽視。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納稅人在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心理擔心失敗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據納稅人精神狀態不同,也會出現較大變化,雖然這只是納稅人的主觀心理感受,并不屬于實際支出費用,但是心理壓力較大的情況中,納稅人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也將心理成本納入無形成本之中。

三、稅收籌劃成本收益

將稅收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從經濟角度分析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應選擇何種投入、產出比例,盡量以最少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符合納稅人自身利益。如果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籌劃成功;如果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方案失敗。稅收籌劃工作受法律、政策、納稅人、籌劃者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在設計與開展籌劃方案時,必須從多角度對籌劃方案進行分析,考慮籌劃方案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據稅收籌劃理論,如果籌劃方案完全成功,則可實現少稅或無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階段,卻無法滿足預期效果,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就是設計籌劃方案與成本效益原則不符導致的情況。所以,在設計籌劃方案時,不能將稅收負擔降低為首要目的,而是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決定最終籌劃方案。稅收籌劃成本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成本,在計算成本的過程中,也需要計算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將兩者進行綜合對比,才能設計出最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

四、免個稅方案

(一)保險費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及工傷險,均屬于免個稅保險。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的保險金額,根據省、市級政府制定的繳費比例,為員工繳納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費用,使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則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從應納個稅中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與個人每月可以繳納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也可以在應繳個稅中扣除。一般而言,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不超過城市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根據城市具體規定,采取相應的繳納方案。

五、結束語

第2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由此,該為哪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繳多少,以及如何保證在依法納稅的同時維護好納稅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問題,也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合理利用國家稅收減免稅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切實減輕中高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保障這類收入人群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擴大需求,為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條件就顯得更為迫切和需要。

大膽投資了解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要用好用足稅收籌劃這一節稅工具,必須深入了解和分析具體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為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需要,體現對納稅人的支持、鼓勵和照顧,國家對納稅人因特定行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給予了一系列稅收優惠,具體包含免稅、減稅、稅項扣除和稅收抵免等四個方面,其中與廣大工薪階層納稅人密切相關的條款大致有: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個人領取原來提存的上述款項及其利息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合理理財減輕工薪層稅收負擔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應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檔次為目標。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提高優惠等級。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由于稅率分級和優惠分等都存在臨界點,因此,每當臨界點被突破,隨所適用的稅率相應提高或稅收優惠的相應減少,都會使應繳納的稅款增加。因此,分拆應稅所得,使其盡量靠近稅前扣除額或稅率分級臨界點可以起到節稅的目的。這類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獲得的全年獎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等。例如,年終獎金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納稅。計稅時該獎金以除以12個月得到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這種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與作為“一次性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相比適用的稅率會更低,可直接減少應納稅款。對于政府行為的一次性補發工資,在計稅時也可以將補發當月起到實際發放當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加上補發的工資數進行平均,計算出每月的工資,尋找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總額作為應稅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這種計稅所用的稅率比按實際發放的當月工資總額為基數適用的稅率要低,也能減少應納稅款。

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把現金性工資轉化為提供福利,即通過提供各種補貼,降低名義收入,比如提供免費工作午餐、住房補貼、手機話費補貼、交通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這樣既可以增加員工福利,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選擇用工關系,通過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的轉化,也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

增加稅收減免額。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別是合理增加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可以起到降低適用稅率、節約稅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積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乘以規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據上年度數據計算得到的公積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減,不受本年度的工資增長的影響,但工資增長部分少計的公積金允許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補繳,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較多時,可以通過此項公積金補繳,增加年末該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抵扣金額,實現降低稅款。此外,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各依職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還在不增加單位負擔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但應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則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需依法納稅。

第3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分級管理體制 高校 個人所得稅 籌劃方法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7-194-02

一、高校分級管理體制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的特點

1.高校分級管理體制。高校財務核算體制分集中核算和分級核算等模式,其內部收支管理體制又分為統收統配統支的集中管理、分級管理和混合管理模式,本文討論的是集中核算模式下的分級管理體制。高校分級管理體制是指高校為了擴大事業發展,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不斷滿足和增加高校教育事業經費的需要,對正規公費本專科、研究生教學之外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校內各經濟活動體之間進行集中核算、統一分配,由不同部門分級管理的一種收支管理體制或模式。高校采用這種分級管理體制,主要是由于學校規模較大,分支機構較多,學科專業、人員結構、經濟活動較為復雜。

2.高校分級管理體制下個人收入的特點。在分級管理模式下,個人收入構成是多樣化的,來源是分散的,支付所得是多元的。因此,個人所得稅也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個人收入涉及的各種項目見表1、2。

(1)人員結構復雜。高校人員,根據崗位職能、任務及管理體制分為:教師、教輔人員;黨政管理機構人員;后勤服務機構人員及附屬單位人員(含校醫院、中、小、學、幼、托兒所及校辦企業人員等)。根據編制管理或受聘對象分為:在編教職工;編外合同聘用人員;臨時勞務人員。有時在崗位管理上也存在交叉現象,一部分管理人員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專業技術人員又是管理人員。

(2)內部組織、分支機構較多。雖然高等學校人員根據崗位職能、承擔任務以及管理體制的不同,分為基本教育規模編制、專職科研編制和附屬單位編制。但是高校內部的機構設置是多層的,一般有三到四級管理體制,從校級高層管理組織、中層職能管理部門到各教學院系、附屬單位、核算考評中心或小組等。

(3)內部分配體制多元化。支付所得的部門較多,來源較分散。內部分配體制的多元化帶來了支付所得主體的多樣性,既有學校統一的工資薪金,又有各學院支付的薪金,還有來源于其他學院、獨立學院、某一研究課題組的勞務等。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主要方法

1.關于工資、薪金項目個人所得稅籌劃問題。集中分配管理體制下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這是工資、薪金年總收入個人所得稅籌劃法發揮最優作用的管理環境,能集中有效地進行最優籌劃方案的設計,統籌安排月薪與年終獎的發放,實現最大節稅目的。但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年終獎的稅收籌劃,現行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和稅率等級條件下,年終獎發放見表3。

劃分出區間是因為在這些區間內發放的金額不足以抵減應納稅額的速算扣除數,即不能充分享受政策扣除或免除因速算造成的重復納稅值,所以進行籌劃時必須要注意。根據這個原理,如果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不發生重大的改變,特別是工資、薪金稅收政策方面,只是對稅率級差、級次和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調整的話,只要根據這個規律加以推算避免即可。

2.高校分級管理體制下的工薪個稅籌劃。分級管理體制下,一般工資、崗位津貼、雙薪、業績津貼等由學校統一發放,而課酬和其他補助則由各學院負責管理和分配,這種課酬是正規全日制本專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課報酬,是正常崗位任務之外的勞動。每個學院是獨立的責任中心,就本學院教學課酬而言,自然屬于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但是對于本學院之外非全日制正規學生的授課酬金,屬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所得的“次”和轉移稅負法籌劃。在這種體制下,學院支配的薪酬,稅收籌劃選擇的條件較多,運用較靈活,個性化較強。但基本思路依然是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酬金和補助的合理發放,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個人稅負的目的。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各學院沒有財務收支核算權,只有部分支配權。學院應本著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支付符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補助、補貼等薪酬,從而達到免稅或減稅的目的。例如,給予獨生子女補助金、保育補助、幼兒入托補助,提供便利工具、條件,支付通訊、網絡、交通等補助,合理進行費用化、改善辦公條件需要的籌劃。學院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使用全年總收入統籌考慮的方法,但需要結合學校發放的工資、薪金和本學院薪金進行統一的考慮。一般來說,如果年終獎由學院發放,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則由學院設計和選擇,否則要由學校籌劃,而且學院薪酬分配可考慮采用均衡發放的方案,比較簡便易行,效果更好。

三、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辦法實施的制約因素

前兩節是關于稅收籌劃的總體思路和一般方法,但任何稅收籌劃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影響稅籌方案實施和選擇的因素較為復雜,筆者總結工作實踐經驗歸納出以下幾點制約因素:

1.學校財力的影響。例如,住房公積金扣繳比例的選擇確定。住房公積金扣繳比例有一個法定的范圍,各單位可以在限定之內自主選擇,這取決于單位財力的大小。財力寬裕的單位可以執行最高限額的扣繳、繳存比例,反之,財力有限的單位需要以自身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適的扣繳、繳存比例;這個扣繳比例直接影響到節稅金額的大小。

2.工作人員的業務以及把握政策的水平。工作人員對財稅政策的研究和熟悉程度,對業務內容和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都會影響稅收籌劃的質量。可以說,相關人員對財稅知識、政策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是順利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基礎。

3.學校內部財務、收入分配管理體制等因素的制約。高校采用的是高度集中核算管理體制還是分權管理體制,以及不同的內部分配管理辦法,都會直接影響稅收籌劃方法的使用和方案的設計與選優。因為這決定了高校職工個人收入的支配權屬或支配權屬大小在哪一個決策層,從而影響稅收籌劃方案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學校出于某種需要要求某種款項一定要在某日前發放到個人賬戶,或某種津貼統一實行平時只發70%或只發放10個月的做法等,對低收入人群是一種硬傷,會出現平時稅基很低,年底或結算時稅基陡升的異常情況,從而加大了他們的名義收入,加重了這部分職工的稅收負擔,有失稅負的公平。

4.稅收籌劃方案實施的便利性或技術復雜性以及風險的大小制約。個性化較強的稅收籌劃方法,由于具有特定的針對性、個體性,受益面較窄。而且難以進行統一的籌劃,不能設定普遍、通用的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因此,其有效性受到了限制。例如,稅法規定托兒補助屬于免稅項目,可是這個補助受益人是特定的,其運用的有效性也是有限的。

四、提高個人所得稅籌劃質量的對策

1.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揚長避短,用人所長。合理配置熟悉業務、專業知識水平較高、政策掌握較好和工作流程較熟悉的財稅人員,進行個人所得稅業務管理,是稅收籌劃有效性和高質性的有力保證。

2.學校領導的大力支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增強學校薪金發放的計劃性、預期性和前瞻性。預期性、前瞻性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特征之一,沒有前期計劃,籌劃就不可能統籌進行,也就更不可能有效地實施。學校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發放計劃一般由學校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因此,在校領導的支持下,加強人事部門與財務部門的相互溝通和聯系,共同制定一個具有優質稅收籌劃功能的薪金發放計劃方案。真正用好“年終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這一重要稅收優惠辦法,盡量節稅。

3.研究相關財務管理體制和有關經費使用的方法,營造良好的稅收籌劃制度環境。一般來說,集權制下,有利于大范圍的稅收籌劃,覆蓋面廣,容易施行統一的稅收籌劃方案,特別是年終獎金或年薪制等方案的實施;反之,分權制更適合個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具有靈活性、多樣化的特征。高校財務部門應結合實際,在不違背國家有關財稅政策、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合理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收入分配辦法,從制度上營造良好的稅收籌劃環境,努力提高稅收籌劃方案的有效性和高質性,提高教職工的實際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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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龔育之主編.中國年鑒網絡出版總庫.中國20世紀通鑒.省略

第4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高校 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1.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深化,政府對承擔著培養高層次人才的高校建設發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2011年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計顯示,普通高等學校教職工達到215.66萬人,比上年增加4.51萬人,較1991年增加114.77萬人。同時,通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績效工資等多項改革的推進,高校教職工的收入得到了顯著的提高。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中將高校納入了重點征管的高收入行業。有鑒于此,作為高校財務管理人員,研究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尤其是2011年9月起開始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這意味著原有的一些籌劃方法需要實務工作者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2.1 對納稅籌劃存在錯誤認識

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對納稅籌劃的目的認識不足,即對納稅籌劃應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節稅,認識不夠清楚。一提到納稅籌劃,就片面的認為將納稅最小化作為籌劃的最終目的,忽視了隨之帶來的納稅風險。第二,對納稅籌劃的管理部門存在誤解,認為納稅籌劃就應由財務部門單獨承擔。該認識忽略了財務部門作為學校決策的執行部門,無權也無法單獨對學校的收入總量、分配制度等作出決定,因而無法獨立完成納稅籌劃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體系,無法從全局對個人所得稅繳納作出合理的籌劃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據教學、科研的計劃和進度來安排工資薪金及各類津補貼的發放,從而造成了薪酬發放的嚴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學校按照教師每月實際承擔的教學量來發放課酬,造成有的教師每年實際發放課酬的月份數只有8個月。這樣的發放方式導致在該時間段由于收入總量較高而需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另外的4個月卻因為不發放課酬導致收入總量較低而繳稅較少,有的甚至未達到免征額,從某種意義上說給教職工帶來了損失。

3.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內容

通常情況下,高校教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在總收入中占據了很大的比例。同時,學校作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進行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將以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為重點研究對象。

3.1 高校教職工收入構成分析

績效工資改革后,高校教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財政統發工資:包含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

② 獎勵性績效工資:包含課酬(教學人員)、崗位津貼(教輔行政人員)、交通補貼、誤餐補貼、會議補貼、指導費(畢業論文、研究生、實習)、班主任津貼、科研秘書補貼、黨支部工作補貼、加班費、年終獎、節日費等。

③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的其他各種津貼補助:科研項目評審費、成人教育課酬、引進人才獎勵、科研獎勵等。

3.2 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的和原則

按照稅收籌劃基本原理,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目的和原則分別如下:

①納稅籌劃的目的。

在不違背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體系,并運用多種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法和手段,實現教職工稅后收益最大化,以及個人和學校的納稅零風險。

②納稅籌劃的原則。

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原則應遵循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適時調整性。

3.3 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按照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將從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幾個方面籌劃,具體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免征或減征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進行了規定。我們可以充分運用這些優惠政策降低稅基,即減少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而減輕稅負。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合理增加醫保、公積金的繳存數來減少工資總額,從而減少納稅。

3.3.2 建立科學的薪酬體系,工資薪金發放均衡

高校工資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財政統發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學校都按照實際的教學計劃、課時量來安排,造成發放的嚴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導致了稅負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應該在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發放計劃,使工資薪金發放均衡。這樣不僅有效的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對教職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貸還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較大好處。

3.3.3 工資薪金福利化

把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非可現金化福利,既可滿足教職工消費,又可減少個人所得稅繳納。由于為教職工提高的是非可現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發放實物,從而不必納稅。工資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形式:

⑴為教職工提供住所或承擔房租。⑵提供免費的膳食。⑶提供辦公用品和設施。⑷提供免費的交通服務。⑸為教職工子女設立教育基金。

第5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勵,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在設計員工薪酬激勵體系時,往往忽視納稅問題,致使公司雖投入了大筆資金,卻往往達不到設想的激勵效果。對納稅人而言,納稅是義務、少納稅是錯誤,不納稅是違法、多納稅是失誤。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龐雜,內容繁多,稅收籌劃的空間逐漸增加,有必要在現行稅收政策體系框架內,對各種各種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薪酬激勵進行納稅籌劃。實施整體薪酬策劃有助于幫助公司規避納稅風險,策劃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須使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拋棄個別公司慣用的偷稅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更加規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職工的稅負降低,稅后收益增加。

下面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勵體系的稅收問題和籌劃思路,逐一進行分析。

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股票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后可以獲準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干股,即僅根據所授予的股份參與分紅的權利,在干股的授予當期,核心員工不用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擁有表決權的,暫時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當期,被授予人應按照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股票當前市價,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業績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第三,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二、股票增值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自然也不擁有表決權、配股權。按照合同的具體規定,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可以是全額兌現,也可以是部分兌現。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第一,公司員工獲取股票增值權時,因其沒有收益的實現,不用確認所得的實現。第二,當公司員工獲取的股票增值權實現時,根據實現方式,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由于可以設計兌現的比例,進而可以根據不同員工的收入特性,進行稅收籌劃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1.如以現金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稅負仍然比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

2.如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按股票的市場價格,按 “工資薪金”所得確認收入的實現,計繳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但該員工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彌補一部分稅金支出,提高員工的稅后所得。

3.如以現金和股票的組合形式實施,則可以大大提高稅收籌劃的適應性。

三、股票期權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期權作為公司給予經理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是公司長期激勵制度的一種。持有這種權利的人員可以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在受權以后的約定時間內購買股票,并有權在一定時間后將所購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權本身不可轉讓。

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按財稅[2005]35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由于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收入的實現時間,實現水平取決于“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的設計,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公司可以選擇有利的“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進行籌劃。

四、虛擬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此時的收入即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差價,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由于虛擬股票實質上是一種獎金的延期支付,虛擬股票兌現人應于兌現當天按其實際取得的收益全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單位模式與業績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價值支付方式有差異,受讓人得到的是現金,而不是股票。在現有施行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業由于對國內二級市場走勢并不看好,將激勵模式從業績股票改為業績單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業績單位減少了股價的影響。

在業績單位激勵模式下,由于高層管理人員的收入是現金,應在收入現金的當期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小。

六、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經營者持股,即管理層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并進行一定期限的鎖定。這些股票的來源由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由公司補貼、受益人購買;公司強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激勵對象在擁有公司股票后,成為自身經營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國內公司實行經營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價方式補貼受益人購買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規定經營層自行出資購買。

在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方式,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凡個人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律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受贈人應于股票登記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價孰高原則,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補貼,受益人再行購買的方式,按照國稅發[1998]9號文的規定,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受益人從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認購股票再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在折扣或補貼較多時,可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顯然該方式的稅收負擔較輕。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方式,只有公司分紅時,按“利息,紅利、股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大。

七、延期支付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將管理層的部分薪酬,特別是年度獎金、股權激勵收入等按當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折算成股票數量,存入公司為管理層人員單獨設立的延期支付賬戶。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該高級管理人員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據期滿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勵對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時,確認所得的實現,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當期,最好創造條件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否則激勵對象的稅負會比較高,將大大降低激勵對象的稅后所得。可見延期支付激勵模式的稅負一般較高,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小。

八、員工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員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通過信托基金組織,用計劃實施免稅的那部分利潤回購現有股東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組織買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給員工;二是一次性購買原股東的股票,企業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組織并回購原股東手中的股票。回購后原購票作廢,企業逐漸按制定的員工持股計劃向員工出售股票。

第6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 股票期權; 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日; 稅收籌劃

一、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特征

經營者股票期權(Executive Stock Option,縮寫為ESO,下同)是近年來國內外流行的一種企業經營者長期激勵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權收入由于其數額巨大、長期激勵效果顯著、與證券市場關系密切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被譽為公司經理人員的“金手銬”。相應地,經營者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和納稅籌劃問題也成為財稅界需要重視和研究的新課題。

股票期權收入是經營者在承擔經營風險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自身的人力資本、為股東帶來符合或超過其預期的報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時風險大的特征。如果說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是一種財務契約關系,那么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說是經營者收益最不確定、風險最大的一種財務契約。當前,基于長期激勵的ESO在經營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趨勢,實施ESO計劃的公司越來越多。本文擬結合股票期權收入的上述特征,對ESO收入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中的一些問題以及ESO收入的個稅籌劃進行分析探討。

二、國外對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稅收規定

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股票期權制度作為對經理人員傳統薪酬制度的補充,已經成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種激勵機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與之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國內稅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兩大類。

激勵性股票期權是指符合美國《國內稅務法則》策422條規定的股票期權計劃,此類股票期權的授予和行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①,期權獲授人能夠得到優惠稅收待遇。不符合稅法該條款規定的股票期權,屬于“非法定股票期權”,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在美國,對于實施激勵性股票期權(ISO)的企業,作為期權獲授對象的員工可以:

1.推遲稅收。在股票期權贈與日,被授權人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型股票期權行權時,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價,個人按資本利得收入納稅,并且可延遲至出售股票時與資本增值收益一并納稅。也就是說,從期權行權之日直到出售相應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納稅。

2.按照資本收益的稅率納稅,而不是按照一般個人所得稅率納稅。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ISO的激勵對象行權后在滿足股票持有時間要求(出售股票時距贈與日已有2年,距行權日1年以上)的情況下,應納稅額按股票市場價格與期權行權價格的差額計算。

一般來說,公司經理人員的收入都處于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激勵性股票期權將其行權收益和行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一并作為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納稅,適用較低的稅率,有利于降低經理人員收入的整體稅負,體現了美國稅制鼓勵長期投資和重視對企業經理人激勵的原則。

在ESO收益的稅收征管上,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規定,實施股票期權的公司負責從員工的行權收益中代扣所得稅并上繳稅務部門。公司在年終須向國內收入局申報員工的所得和納稅情況,包括股票期權收益的納稅情況。

日本、歐盟各國等對股票期權征稅的原則與美國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國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問題

(一)現行有關ESO個稅征納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規定,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屬于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應稅所得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時股票的每股市場價-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標的股票數量

對這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單獨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此外,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價的差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對于個人持有股票通過國內二級市場的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只對個人轉讓海外公司發行股票的所得征收20%的比例所得稅。

(二)ESO個稅存在的問題與探討

1.ESO收入的特性與納稅義務日的確定

現行稅法將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行權時實際行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價的差額認定為應稅所得并征收個稅,具有法定的征稅依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對持有的股票只是表面上有差價收益、產生了資本利得,但由于股票沒有轉讓,資本利得并未真正實現,只是賬面所得,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ESO個稅納稅義務日的確定應考慮ESO收入的這一特性和現實情況,既有利于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又有利于維護納稅人的利益。與股票期權有關的時間概念有股票期權贈與日、股票期權賺取日、可行權期、行權日、標的股票出售日等。何紅渠等人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背景和ESO收入的實際申報納稅情況作了分析,認為應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所得的納稅義務日。這里我們再結合ESO收入的特性進行討論。

在ESO的實際行權日,行權人已經因為行權而獲得了實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權的同時出售期權標的股票就可以變現這種收益。以行權日的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作為應稅所得,有客觀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易于確定;即使以后因為標的公司股價下跌而使行權人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也是一種風險損失,體現了股票期權高風險收入的特性,應由行權人自行承擔而不能因此造成國家的稅源流失。因此,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是我國最佳的現實選擇。

2.稅率與計稅方式

股票期權收入是與受雇有關的工薪收入,考慮到雇員每月貨幣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應的費用標準(2 000元),所以,股票期權應稅所得暫時可直接適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級累進稅率,且不得作任何費用扣除。但考慮到社會公平和貧富分化以及所得稅的調節功能,國家可在適當的時候專門制定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適當調高稅率,并輔以遺產稅等共同調節過高收入。

由于股票期權收益一次性數額較大,故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股票期權行權時獲得的行權價低于行權日股票公允市價的收益,參照職工工作期間的月份數,按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分攤到各月工薪中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3.行權后股價下跌時應否退稅的問題

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果在ESO的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行權價,獲授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行權后股票價格持續下跌,甚至跌破行權價,則已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應該退還給納稅人呢?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收入作為一種高風險收入,其所蘊含的風險包括稅收風險理應由期權獲授人自行承擔。股票價格的波動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因為市場價格的波動就隨意減少國家的稅收利益,否則就失去了稅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實際上,ESO授予對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員,他們既有能力影響標的股票的價格,也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來為自身的ESO收入節稅。因此,ESO行權后股票市價下跌不能作為ESO收入個人所得稅退稅的依據。

四、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籌劃

由上所述,以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加強個稅征管的需要,而且體現了ESO風險收入的特點。在此基礎上,本節就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提出幾條建議。

1.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進行稅收籌劃

ESO標的股票的市價在行權有效期內是波動的,作為股票期權的獲授人可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的差額,從而降低應稅所得額,達到個人所得稅節稅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國內某公司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計劃,李先生在該計劃中獲得了5 000股股票期權,授權日股票價格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后(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后)以10元的價格購買5 000股該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0元。2010年10月29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5元,當天,李先生行權,以1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據稅收法規規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權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等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李先生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為(25-10)×5 000=75 000元。由于李先生持有期權的期間為16個月,分攤的月份數應為12個月。因此,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薪所得為:75 000÷12=6250元,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這項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權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繳。

稅收籌劃建議: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權,則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為:(20-10)×5000=50 000元.規定分攤月份數仍為12,按50 000÷12=4 166.67元,適用15%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將行權購入的股票轉讓,獲得財產轉讓所得為(25-20)×5 000=25 000元,這筆收益根據現行的法規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通過納稅籌劃,李先生減輕稅收負擔:10 500-6 000=4 500(元)。

總結:ESO獲授人可以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標的股票市價較低的時候行權,降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從而降低個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至適用較低稅率,達到節稅的目的。

2.結合ESO的會計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就要按照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兩者差額的大小對公司高管行權時的應納個稅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股票市價接近行權價,行權時的個稅額自然會大幅降低。同時,公司業績對公司股票價格會有很大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明確了將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原則。ESO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會導致ESO授予日當期及以后各個攤銷期間公司賬面業績的下降,特別是當攤銷股票期權費用的數額巨大、導致當期利潤表出現虧損時可能引起公司的股價大跌,此時如果獲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權,則可以大大降低由于ESO行權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運用合適的會計政策,將ESO進行費用化處理并縮短費用攤銷年限,造成公司預期賬面利潤的下降,從而降低行權期內的股票市價,就可以達到降低ESO行權收益之個稅負擔的目的。考慮到我國在短期內不會對ESO標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轉讓所得開征個人所得稅,ESO的獲授人可以通過在行權后股價高漲時出讓標的股票,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3.利用國家將來可能出臺的ESO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對股份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后隨著我國稅制的完善,個人資本利得稅的出臺,我國很有可能對于個人持有股票的轉讓所得按其是否屬于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標的股票滿足持有年限后的轉讓所得實施優惠稅率等。企業決策層和股票期權獲授人應及時把握稅收法規的動態,為國家今后可能實行的對ESO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早做好稅務籌劃方案,以用好ESO的相關稅收優惠。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對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選擇適當的ESO行權日、合理運用股票期權會計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權價與行權時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稅收籌劃既要有利于實現長期激勵效應最大化,又能達到合理、合法避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李敏.中國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J].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09(7):20-21.

[2] 蔡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M].北京:東方出版社,2009:118.

第7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一、當前企業年金現狀

首先,當前企業年金,由于企業參與積極性不高,因此呈現緩慢發展趨勢。據相關統計,去年在工商局登記的企業達到1541萬戶,但參加企業年金的企業數量卻不宜樂觀,去年登記的企業總數為參加年金企業數量的2500多倍,相比較參見年金的企業,多為國企,相比較私人企業數量最少。在市場經濟中,雖然國有企業占據重要位置,但整體以私企等其他性質的企業為主,因此想要增加參與年金的企業數量,應從各中小企業著手。從國家稅收角度著手,企業在承擔年金發放時,往往企業除需承擔部分五險補助外,還相應承擔公積金的補助,累加的份額將達到40%以上,這種大份額的補充將為企業年金發放帶來重大阻礙,因此企業積極性不強。

二、企業年金稅收籌劃

(一)企業年金稅收政策

當前企業年金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影響較大,因此國家也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包括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也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優惠政策。在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中,對于企業年金國家采用非強制性上繳的方式,企業年金中個人所得稅的收繳可延遲至年金發放時進行,對于企業來講,企業上繳的稅收可在年金發放時自動扣除,另外,在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優惠政策中也規定了基數的結算方式和不需上繳的部分,在企業為員工上繳五險之中,企業可實現優惠的部分,通常可實現20%的節約,五險保險繳費基數也將會實現減免。

(二)企業年金稅收籌劃

首先,根據國家實施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積極利用相關優惠進行策劃,幫助企業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在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中,企業可依據個人所得稅的優惠部分,對企業發展進行補償。如某員工月工資為13000元,將3000設定為企業年金,那么不交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應支付747元,如若繳納年金,將會實現個人所得所的優惠,繳納年金后企業個人所得稅為298.2元,相比不交納年金節約了448.8元,故企業應利用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參與企業年金,將優惠部分節省下來,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多資金保障,也可利用節約部分,幫助企業擺脫資金運轉困境。其次,根據企業年金最新的納稅申報優惠措施,企業可提取企業年金的企業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企業年金部分可暫不申報納稅,待實際領取時再申報納稅,這種收納方式,可以起到一個稅收暫時減免優惠。顧企業可以利用建立最近的納稅申報政策優惠,進行納稅申報,由此可規避企業年金部分的納稅,這種方式有利于促進企業實時發展,緩解企業暫時性的財政危機,企業可以利用年金申報與年金領取這一時間段的時間差,將資金投入到其他價值收益中,并在領取年金后,再上繳相關的稅款份額。最后,企業年金稅收政策中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優惠也可為企業營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在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優惠政策中,仍然以員工月工資為13000元為例,將3000元設定為企業年金部分,故企業年金上繳部分將不參與社會統籌,可根據五險上繳的稅率進行計算,企業在參加年金后,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部分為4230元,而不參見年金后應繳納的費用為5499元,比參見年金高出1269元每月,每月節省費用為1269元,12個月可節省費用將達到15228元,這只是按照某一員工的工資來計算的,如向將公司所有員工發放年金,將會為公司節約眾多的資金。因此不論是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還是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優惠政策,都將會為企業節約眾多資金,將個人所得稅的優惠部分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優惠部分累加,以某員工工作13000元為例,每個月可實現節約1269+448.8=1707.8元,故企業應積極參與企業年金,并在國家稅收政策優惠的前提下,實現企業資金的節約,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保障。

三、結束語

第8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集團公司;稅收籌劃;銷售收入;存貨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及其意義

國外對于稅收籌劃的研究已經有了較長的時間,對其理論和實踐都有較為深入的研究。稅收籌劃的含義有廣義內涵和狹義內涵之分。對于廣義的稅收籌劃,主要是指,企業或者集團公司可以采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并要求這些技巧和手段不違背稅法的要求,通過籌劃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有效的安排,目的就是為了能夠少繳或者緩繳稅款,以此給企業或者集團公司帶來相對多一些的利益的一種財務活動。該廣義含義的重點是采用的技巧和方式一定不能違背稅法,這是其前提條件,而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少繳稅款。而狹義的稅收籌劃則是指,通過有效學習稅法,合理利用稅法提供的優惠政策或者一些機會,以此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有效的安排,以此達到節約稅款的目的。通過該狹義含義可以知道,其主要目的是節稅,同時節稅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

稅收籌劃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點:第一,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第二,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由此可見,研究集團公司的稅收籌劃工作對于集團公司的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總體來說,我國的稅收籌劃工作不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活動都處在起步階段,所以,存在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但稅收籌劃對于集團公司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這就要求我國要較快的發展稅收籌劃工作,必須認識到在起步階段遇到的問題,對存在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地方進行深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總結我國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在稅收籌劃涵義認識上存在誤區;漠視稅收籌劃風險;缺乏稅收籌劃專業人才;稅收籌劃的需求性制約了稅收籌劃的發展。

三、集團公司運營階段的稅收籌劃

針對以上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集團公司運營階段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主要從銷售收入,存貨方面,以及個人所得稅三個方面進行了細致的分析。

1、銷售收入方面稅收籌劃的方式

銷售活動是集團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成果的最終體現,因此研究銷售收入方面的稅收籌劃是非常有意義的。在銷售階段,稅收籌劃的內容主要是從銷售收人的確認、結算方式的選擇上進行籌劃。集團公司可以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另外,還可以折扣銷售、出借包裝物和正確歸集進項稅額等方法進行稅收籌劃。總之,在銷售階段,集團公司必須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的利用稅法,采取有效的稅收籌劃,以此選擇最佳的銷售方式。

2、存貨方面稅收籌劃的方式

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是集團公司存貨的最常用方式。同時,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產生的結果對企業成本多少及利潤多少和當期實繳稅款的多少是不同的。盡管從長期來講存貨計價實際繳納的稅收相同,但資金的時間價值卻不相同,所以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時非常有必要的。

3、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稅收等劃方式

對于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籌劃,工資、薪金福利化籌劃;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籌劃;勞務報酬所得籌劃。

對于工資、薪金福利化籌劃來說,集團公司通過好的方式避免個人所得稅,這些方式主要包括:為員工提供住所,提供福利設施,另外一次性獎金分攤法也是一種減少個人所得稅的辦法。通過這些方式可以將職工的一次性資金轉移為福利,同樣可以滿足他們消費的需求。對于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籌劃來說,個人可以把自己的投資留在公司,作為再投資,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個人所得稅。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籌劃來說,一般方法是通過增加費用開支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4、固定資產折舊的計量

折舊的核算過程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由不同折舊方法計算所得的年折舊額不同程度地沖減著累進稅制下的納稅額,導致了應納稅額的差異。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又有雙倍余額法、年數總和法等。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加速折舊法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的會計利潤后移,延緩了當期所得稅稅款的繳納。在企業虧損時,考慮到企業虧損的稅前彌補的規定,如果某年度的虧損額不能在其后的納稅年度中得以彌補,那么加速折舊費用的抵稅作用就不能發揮,此時需要合理延長折舊年限,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類似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也應選擇較長的折舊年限,從而充分利用折舊的節稅效用,合理避稅。

5、利息支出

稅法對企業籌資過程發生的利息支出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分為費用化的利息支出和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但費用化的利息支出并非可全部用于抵稅。當企業處于減免稅期或虧損年度時,為最大化以后年度費用化利息支出,應盡早將利息支出資本化;而當企業處于盈利年度時,應盡量費用化利息支出,以充分列支可稅前抵減的費用。

四、總結

總之,我國集團公司要想持續有效的發展,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集團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工作時,一定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保證籌劃方案不能違背國家的稅法政策,在此基礎上,讓集團公司享受稅收優惠,盡可能的運用合適的技巧來少繳稅,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集團公司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第9篇: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8-0156-03

隨著居民個人收入的逐年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范圍不斷擴大,在我國財政收入的個人征收中居于首位,針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應運而生。就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現狀分析,稅收籌劃通常被誤解為是不正當的或非法的行為,即納稅籌劃就是變相的偷稅、漏稅和騙稅。隨著合理的納稅籌劃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大多數人開始考慮如何規劃收入才能獲得最大的效益,于是納稅籌劃的機構應運而生,其服務的宗旨是:從維護廣大居民切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獲得最大收益。

一、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納稅籌劃已經從過去傳統的偷稅、漏稅的投機取巧,發展成為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對居民自身的收入進行合理分析,以減少個人的納稅壓力。在這種背景下,正確引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對我國居民納稅、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以及我國經濟發展具有比較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一方面,為了少繳稅款或緩繳稅款,納稅人在采取各種合法手段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規劃的同時,不僅合理利用了國家財政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必然會學到各種財政稅收的知識。另一方面,想要進一步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避免不了要學習鉆研各種財稅政策、法規,可以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財稅政策學習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二)有利于降低納稅人的稅收征收額度

納稅籌劃的原理是通過幾種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最少的方案。通過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是減少其當期現金的流出(即延長納稅時間),增加當期可支配的資金,達到納稅人資金使用的效果,同時可以避免納稅人因沒有合理對稅收進行籌劃而多繳納當期稅款,而增加當期資金使用的壓力。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也是稅法體系不斷完善的過程,稅法的健全伴隨著其相關實務處理的日益復雜,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夠透徹,不僅有可能因偷稅、漏稅而面臨法律制裁,也有可能因多繳稅影響納稅人的生活質量。

(三)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稅收法律法規

納稅籌劃人員為了幫助納稅人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支出,會隨時、密切地關注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一旦稅收法律發生變化時,納稅籌劃人員就會從追求納稅人的最大利益出發,立即采取相應的方案措施,趨利避害,把節稅的宗旨合理利用到納稅人所在企業的經營活動過程中。從這方面來說,納稅籌劃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各國為了實現稅收的調節功能,在設計稅種時,一般都會設有各種稅收優惠條款,具體包括減稅、免稅、設定納稅起征點、稅率差異和特殊規定等。所以,納稅人可以利用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合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救濟金、安家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轉移或變相福利結合等多種方法給予職工各種補貼,這樣可降低員工基本工資,減小計稅基數,減少職工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如: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計算應納稅額,對于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定額扣減800元費用。因此,應盡可能將勞務報酬分解為若干次,從而降低應納稅額。同時,根據規定,如果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按不同的項目所得定額或定率扣除費用,因此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避免將不同的項目合并計算。

(二)注重轉換納稅人身份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納稅人身份界定的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法對不同身份納稅個體征稅規定的不同,有意識地轉換納稅人身份,使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納稅最少。

(三)合理利用納稅延期

我國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實踐中,將納稅義務履行的時間適當推后,充分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可以使納稅相對減少。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還有許多細節的地方需要注意,才能獲得最佳的納稅籌劃方案。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納稅籌劃理解存在偏差和僥幸心理

我國理論界長期以來對納稅籌劃問題重視不夠,在相當一部分人的觀念中,納稅籌劃就是偷稅、避稅。并且的確存在一些企業為減輕稅負采取了違法手段進行“籌劃”的現象,由于這些“籌劃”不是真正意義的納稅籌劃,結果不僅節稅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稅款的泥潭,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二)納稅籌劃自身存在一定風險

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甚至包括稅務服務機構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籌劃服務時,都會過分看重節稅的效果而忽略稅收籌劃本身存在的風險,也就會出現這樣的誤解:只要進行納稅籌劃就可以減輕納稅負擔,增加自身收益。從納稅籌劃的實際情況看,納稅籌劃結果只能是作為一種對個人稅收計劃和決策的方法,并不是實際執行的合理合法結果,所以納稅籌劃本身是具有風險的。

么 嬈: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么 嬈: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的風險主要由以下幾方面因素決定:首先,納稅籌劃的方式方法的選擇具有主觀性。主觀性判斷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納稅籌劃方案的選擇與實施,錯誤的納稅籌劃將會給納稅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其次,由于征稅方和納稅方對稅法理解的差異會產生認定的差異直接影響了納稅籌劃的實施過程的合理合法性,嚴格意義上的納稅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必須得到稅務行政部門的認可,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在實踐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行為而加以查處。

(三)納稅籌劃政策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只以個人收入為標尺,沒有像發達國家那樣考慮家庭總體收入水平,沒有充分考慮醫療、住房、贍養等實際支出及下崗、失業等現實情況,因此,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稅負過重。對隱瞞收入、轉移財產、以財產代收入等偷逃稅行為和高收入階層通過稅前列支收入、股息、紅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和買保險、現金交易等多種手段“合理避稅”的行為,沒有相應的征管措施。稅法界定模糊,沒有規定民營企業家必須在自己的企業中為自己開工資,因此他們也就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納稅籌劃對象錯位

社會財富較多的人,應是個稅的主力納稅人。而目前納稅籌劃對象的規范程度不高,而收入來源主要依靠的工薪階層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占個稅征收總額的45%;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民營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稅征收總額的5%左右。對隱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使得稅務部門應當重點監控的納稅人不在監控的重點,不僅出現了征管漏洞,而且使個稅征收顯失公平。另外,納稅征管部門專業水平不高,稅務執法人員、特別是基層征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高,對納稅征納雙方各自的權利、責任理解不夠。

四、提升我國個人所得稅籌劃水平的對策建議

(一)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的含義

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的含義,使納稅籌劃與稅收政策導向相一致。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稅務專家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即納稅籌劃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經濟行為。

(二)應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風險

1從納稅籌劃的方法來進行合理規避

首先,將居民個人收入均勻發放以降低適用稅率。這種方式是針對每月工資薪酬收入不均衡的納稅人進行的納稅籌劃,其目的是將個人收入均勻發放,就可以使用低稅率納稅,從而減少個人所得稅納稅總數。其次,將個人應獲得的收益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規定對企業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課征所得稅,所以居民個人可以通過購買企業股票、債券等方式向企業進行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分紅等收益再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如果想使自己的投資所得不被征稅,可以把自己的投資所

得留存到企業賬上,作為對企業的再投資,而企業則可以把這筆投資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入個人的名下,這樣,既避免了被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保障了個人收入及財產的完整與保值增值。但是,這種做法必須以居民個人對企業的發展前景比較樂觀為前提,同時對企業制度也有比較高的要求。第三,轉換居民個人收入方式。增加職工的工資薪酬可以增加個人的收入,滿足其消費的需求,但是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規定,當個人的工資薪酬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的薪酬會使個人的可支配現金逐步減少。這時可以選擇以轉換個人收入的方式,同樣滿足居民消費的需求,卻可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企業可以為其員工提供住宿條件、提供差旅津貼、提供必須的工作條件等,這樣企業承擔的成本總額不變,而職工的純收入也沒有下降。

2從納稅籌劃的時間范圍界定來進行合理規避

這種方法主要適合于居民個人的年終獎的納稅籌劃。年終獎幾乎成為每個企業激勵職工的最主要手段,個人對這部分收入的納稅籌劃也越來越重視。想要合理分配獎金數額,就要選擇最佳時間范圍界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普通獎金的數額,通過全年12個月的時間分攤,能夠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繳納金額。在不考慮工資收入的情況下,具體方法:預測出職工個人全年獎金總額;在獎金總額中先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額;在獎金總額中扣除年終一次性獎后的余額,在12個月平均后作為職工月度獎,則職工獎金納稅最少。

3從政策方面進行合理規避

首先,進一步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級次及稅率。之前我國對工資薪金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與世界各國相比,這一稅率偏高。2011年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45%的最高稅率仍然適用。應結合我國現實個人收入狀況,重新設計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實行以 “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其次,制定強制性規定并監督企業對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障利。“五險一金”是國家要求企業向職工發放或代其繳納的應有福利,有些單位和企業并沒有按照規定提取,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項目不能得到扣除,由此導致職工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和個人分別將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過繳納社會保障性款項或轉為發放免稅補貼,不僅符合國家社會保障要求,還可以減少所繳納的稅款,使職工個人利益得到保障。第三,充分利用國家稅法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規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一些減稅、免稅政策及額外的扣除標準。是否能有效地利用這些政策,直接關系到個人繳納稅收的多少。

(三)建立健全個稅納稅籌劃的相關法律政策

一是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進一步堵塞個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漏洞,對隱瞞收入、財產轉移等行為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二是加快建立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的征管檔案和監控體系,將真正的高收入者納入重點監控對象;三是強化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業的征管,加強對演出、廣告市場演職人員和投資參股者的個稅征管力度,對影視、演出等文藝團體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進行全面監查;四是對以財產代收入者,要對其投資企業的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嚴加管理,形成對高收入者各稅種征管的合力。

(四)大力培養高素質的納稅籌劃管理人才

納稅籌劃的合理合法性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也要求納稅籌劃人員具備精湛的專業技能和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我國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納稅籌劃相關專業,盡快滿足高層次納稅籌劃活動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同時,組織國內的權威籌劃專家編寫一套國家級籌劃教材,為近幾年的理論探討作出科學和系統總結,也為納稅籌劃人才的培養提供重要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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