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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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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

第1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 遞延所得稅資產; 賬面價值; 計稅基礎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的對應科目為“商譽、“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和“所得稅費用”。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實務中并不將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文主要闡述此種情形。

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將有違歷史成本計量屬性

企業合并中,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調整合并中應予確認的商譽;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是企業合并,則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計入商譽。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如果不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則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計入資本公積。

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業務影響利潤總額的,相應地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得稅費用;如果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計入所得稅費用。

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是企業合并,并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原因在于,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計入商譽,不能計入所有者權益,則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

(一)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

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有關研究開發支出區分兩個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后發生的支出應當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因該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合并,同時在其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題1:甲企業于2010年度共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20萬元,開發階段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6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12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假定該無形資產于2010年7月30日達到預定用途,采用直線法按5年攤銷。該企業2010年稅前會計利潤為1 0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2010年7月30日無形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為120萬元,計稅基礎=120×150%=18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80-120=60(萬元),因該業務不是企業合并,其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2010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賬面價值=120-120÷5÷12×6=108(萬元),計稅基礎=108×150%=162(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62-108=54(萬元),但也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應說明的是,對于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后續計量時如果會計攤銷方法、年限和殘值與稅法相同,雖然該無形資產后續計量時影響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但產生暫時性差異的事項并不是無形資產攤銷部分,而是尚未攤銷部分,所以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也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承租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租賃準則中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以及在取得租賃資產過程中支付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稅法規定融資租入資產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付款額,以及在取得租賃資產過程中支付的有關初始直接費用作為其計稅成本,由此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題2:甲企業當期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項固定資產,該項固定資產在租賃日的公允價值為4 000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3 900萬元。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內總的付款額為4 400萬元。假定不考慮在租入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3 90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4 400萬元之間的差額,在取得資產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分期付款方式購入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分期付款方式購入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會計初始確認金額為分期付款方式購入資產的現值,而稅法以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總額作為計稅基礎,由此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因該業務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不能核銷的壞賬準備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行政決定文件;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實務中,有些企業存在一些賬齡較長且債務方無力清償的應收賬款,會計上已經計提壞賬準備,作為壞賬處理,但是由于債務方一直沒有破產清算,企業無法獲得核銷壞賬損失的法律文件,因此稅務機關不能批準企業的壞賬核銷申請。對于這部分壞賬損失,由于無法獲得稅務機關的批準也就無法抵減未來的應納稅所得額,雖然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但企業對于不能核銷的壞賬準備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題3:甲企業2010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余額為5 000萬元,會計上已計提壞賬準備500萬元,其中有100萬元壞賬準備無法獲得核銷壞賬損失的法律文件,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該項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4 500萬元,計稅基礎為5 000萬元,2010年12月31日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500-100)×25%=100(萬元)。

【參考文獻】

第2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由于會計與稅法的目的不同,會計上的處理方法長期以來都和稅法的規定有出入。因此,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需將會計利潤調整為符合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計算出所得稅費用。這些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產生后再不能“轉回”或“抵消”,所以只需在會計利潤上直接調整,不會產生遞延資產或負債,不需要做特殊處理。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才是關鍵,企業存在的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納稅金額產生影響的應予以遞延。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從而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所得稅費用表上計算法

所得稅費用表上計算法是將與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計算有關的項目在表中列示,根據各項目之間的關聯計算最終計算出企業所得稅費用,尤其是企業遞延所得稅費用。該表按年編制,表中第一列是所要列示的項目,第一行是年份。表中主要項目及各項之間的關聯計算主要是下列14項:(1)資產計稅基礎;(2)資產賬面價值;(3)負債計稅基礎;(4)負債賬面價值;(5)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1)+(3)-(4)];(6)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2)+(4)-(3)];(7)應納稅所得額;(8)稅率;(9)應交稅費――所得稅[(6)×(7)];(10)當期所得稅費用[(8)];(11)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5)×(8)];(12)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6)×(8)];(13)遞延所得稅費用[本年(11)-上年(11)+上年(12)-本年(12)];(14)所得稅費用[(9)+(11)]。

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對表中項目進行增減,通過該表遞延所得稅費用可方便計算,各年所得稅費用即表中最后一行計算出的結果。在稅率恒定不變時,根據新準則及其應用指南,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期初),即表中(13)的計算。表上計算法下企業遞延所得稅及所得稅費用整個計算過程都與新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相符。在稅率變動時,需使用新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費用,然后調整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影響數,計人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余額影響數=稅率變動前暫時性差異的余額×稅率變動幅度

遞延所得稅費用=按新稅率用原公式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余額調整數

筆者將公式整體展開進行消項后,發現在稅率變動當年,“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計算時使用當期新稅率,而期初仍使用舊稅率即可。

即,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新稅率)-期初(舊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新稅率)-期初(舊稅率)]

因為所得稅費用計算表中的稅率是當期的適用稅率,所以稅率變動當期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亦可用表中(13)直接計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并未受到影響。

三、案例分析

為說明所得稅費用表上計算法的應用,本文以固定資產折舊的所得稅費用計算事舉例如下。

[例]A企業有一設備,原值40萬元(假設凈殘值為0),按稅法規定使用5年,采用直線法折舊。該企業按2年提完折舊(直線法)。假設該企業五年的會計利潤均為200萬元(假設該企業無永久性差異),稅率第一年及以前是33%,第二年開始變為25%,其所得稅費用計算表如表1所示。假設第一年期初所得稅資產賬戶無余額,所有暫時性差異均由該設備折舊引起。

第一年所得稅稅率33%,會計分錄(以下分錄金額單位均為“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69.9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12×33%)

69.96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2×33%-0)

3.96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96

遞延所得稅資產比上年增加3.96萬元,導致遞延所得稅費用減少3.96萬元,結轉所得稅費用時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69.96-3.96)

66

貸:所得稅費用

66

該企業第一年凈利潤為134萬元(200-66)。

第二年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5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12×25%)

53

按新稅率25%用原公式計算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萬元[(12-24)×25%],需調整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影響數-0.96萬元[12×(25%-33%)],并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由于該影響數是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因此:

遞延所得稅費用=(12-24)×25%-12×(25%-33%)=-2.04(萬元)

其實,遞延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可以直接用表1中(11)的計算方法,不需要再算調整數等,即:

遞延所得稅費用=-[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25%)-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3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4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04

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本年利潤(53-2.04)

50.96

貸:所得稅費用

50.96

該企業第一年凈利潤為149.04萬元。

第三年及以后的處理可以按以下處理方式: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192x25%)48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8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4×25%-16×25%)

2

遞延所得稅資產比上年減少2萬元,導致所得稅費用增加2萬元,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所得稅費用

50

貸:本年利潤

50

第3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遞延所得稅資產;所得稅費用;應交稅金;凈利潤;固定資產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0-0091-02

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從稅務處理的角度來看,它是因為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造成的影響,稅法一般不考慮遞延所得稅資產。而對于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則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現舉例說明:

1 固定資產會計制度與稅法折舊年限的不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如,某企業2000年12月1日取得設備一項,賬面價值為900萬元。假設該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律采用直線折舊法,該設備會計折舊年限5年;稅法規定折舊年限6年。2001―2006年,每年實現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2001年至2004年,該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2005年稅收政策調整為25%。

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2001―2004年年末,有關會計處理:①會計每年折舊額=900/5=180(萬元);②稅法每年折舊額=900/6=150(萬元);③每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750-720)×33%=9. 9(萬元);④所得稅費用=1000×33%=330(萬元);⑤應交所得稅=(1000+30)×33%=339. 9(萬元)。

2005年年末,所得稅稅率改為25%時的會計處理:

調整2001年至2004年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額=9. 9×4÷33%×(25%-33%)=-9. 6(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9. 6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9. 6萬元

按新所得稅稅率進行賬務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2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7. 5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57. 5萬元

2006年,稅法規定不再計提折舊,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250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0×5×25%]37. 5(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000―150)×25%]212. 5(萬元)

分析,2001年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使得所得稅費用減少9. 9萬元,從而增加了凈利潤9. 9萬元。

2001―2005年,稅率變為25%,遞延所得稅資產累計為37. 5萬元,使得所得稅費用累計減少37. 5萬元,從而共增加了凈利潤37. 5萬元;

2006年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轉回,增加了所得稅費用37. 5萬元,使得凈利潤減少了37. 5萬元。可見,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平滑了各年的凈利潤,待轉回后,對凈利潤的影響就平衡了,對于累計凈利潤的影響為0。

2 未彌補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對凈利潤的影響

按照稅法的規定:可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應該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行處理。在預計可利用未彌補虧損或稅款抵減的未來期間內很可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但若企業未來期間無利潤,繼續虧損,無所得稅可交;或者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消以前年度虧損,則不能保證這項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予說明的是,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不是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虧損。

企業今年發生虧損,稅法允許用今后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虧損,如果發生虧損當年估計以后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當年的虧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例1:

A企業2006年虧損1200萬元,2007―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40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虧損當年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00萬元(1200×25%)

貸:所得稅費用300萬元

2007年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100萬元(4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00萬元

2008年、2009年分錄同2007年。

2006年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了所得稅費用,使2006年的未分配利潤增加了1200萬元×25%=300萬元(因為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話未分配利潤將減少1200萬元,而確認了減少了900萬元)。

2007年、2008年、2009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虧損,則沖減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當期所得稅費用。其未分配利潤分別為(400~100)萬元,(400~100)萬元,(400~100)萬元。而應交稅金與應交所得稅均為0。

2007―2009年,因為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所得稅費用,其未分配利潤共減少了300萬元。

例2:

某企業:實現利潤1400萬元,所得稅稅率25%,則:

應交所得稅=1400×25%=350(萬元)

凈利潤=1400-350=1050(萬元)

假設,上述實現的利潤1400萬元是分三年實現的,分別是:第一年發生虧損600萬元,第二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第三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則:

第一年:

應交所得稅=0,所得稅費用=600×25%=150(萬元)

凈利潤=-600+150=-450萬元

第二年:

應交所得稅=(1000-600)×25%=100(萬元),所得稅費用=150+100=250(萬元)

凈利潤=1000-250=750(萬元)

累計凈利潤=-450+750=300(萬元)

第三年:

應交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凈利潤=1000-250=750(萬元)

累計凈利潤=300+750=1050(萬元)

由上可見,上述兩者的最終計算結果是相同的。可見,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意義在于,使得企業各年之間實現的凈利潤保持平穩,避免因稅收政策的影響而導致各年間凈利潤水平的不合理波動。此外,確認遞延所得稅也使得企業確認的資產負債,更能合理地反映出企業的實際情況。

3 結 論

對于某些交易或事項在發生時不是計入利潤表當中,而是計入到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當中,比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是計入到資本公積,不影響利潤,不構成時間性差異,但卻構成了暫時性差異。當然還有例外,例如新稅法下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屬于免稅收入,從利潤表上看屬于永久性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不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

總之,遞延所得稅的計量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等項目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從而將該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所得稅費用,從而影響本年度的凈利潤。

第4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博士,上海財經大學副教授,中國注冊會計師、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會員,美國康涅狄克大學訪問學者。從事國際會計和財務會計研究多年,曾出版《國際會計與中國會計比較研究》專著,對新會計準則有較深的研究,曾出版《企業會計準則實用指南》、《新會計準則實踐案例》等多部實用性書籍,且有多篇文章相繼發表。

從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會計準則中所得稅會計是運用廣泛并且較難理解的一個會計準則。我們發現上市公司在執行這個會計準則時,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理解比較模糊。本文以ST平能公司和閩東電機為例,討論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條件以及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需要關注的問題。

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所得稅會計準則。這個準則是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完成的。會計準則中明確指出,“按照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稅率變動時,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調整。”也就是說,新的會計準則關注的是暫時性差異,而不是以前的時間性差異,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擴大了差異的范圍,依據的是經濟利潤觀來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即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資產負債表中采用“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概念,使遞延稅款具有資產負債表上資產和負債的定義,表示企業在未來應收回或清償的資產或負債。這種處理方法就可以清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利于企業的正確決策。

由于我國原所得稅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差異較大,與國際會計趨同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就顯得較難理解,本文就以一些上市公司的案例對所得稅會計準則進行解析與討論。

案例背景

(一)ST平能公司案例

ST平能公司與平煤集團進行了資產置換,在資產置換前,公司截止2006年末累計虧損1363754813.04元,在資產置換后,以目前公司盈利能力來計算,公司有能力在5年內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據此ST平能公司向赤峰市元寶山區地方稅務局提出《關于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申請》。2007年8月9日,經該局批復同意允許ST平能公司在稅法允許的年限內對2002至2006年的虧損額用以后不超過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虧損,累計可彌補虧損額1318050919.89元。因此,本期根據赤峰市元寶山區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可彌補虧損額,分別追溯調整增加2006年期末的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調整增加2006年期末未分配利潤434956803,56元。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期初數已按調整后金額列示。

(二)閩東電機公司案例

2007年10月31日閩東電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會計差錯的更正公告:

公司2007年初根據2006年末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并結合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25547077.15元(主要是應收款項、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及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致)。

本年公司在對執行新會計準則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所產生影響進行評價并慎重考慮的基礎上,參照財政部對新會計準則的進一步講解認為,按2006年末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轉銷受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導致差異轉回時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可能無法得以轉銷,從謹慎性要求考慮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轉銷與差異轉回直接相關,差異轉回如為資產收回導致,則資產收回當期是否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抵銷當期應轉銷遞廷所得稅資產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差異轉回如為處置資產導致,則除前述的不確定性外,資產處置損失稅前扣除能否得到稅務主管部門認可具有不確定性)公司本季度將已確認的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轉回。

公司目前已做好2006年度所得稅匯算申報并已統計出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的未彌補虧損額30327900A3元,同時公司預計在未來將會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故在2007年第三季度按預計以后年度可獲得足夠應納稅所得額予以彌補的未彌補虧損額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確認為2007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8207.14元。

以上兩項合計,共計調減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15538870.01元(25547077.15-10008207.14)。

案例分析

(一)ST平能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分析

從ST平能的公告來看,公司將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金額的變動采用了追溯調整法。

根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以前沒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由于環境發生變化,估計數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一種估計的變革,它不應該采用追溯調整法,而應該是未來適用法。ST平能公司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估計金額的變動應采用未來適用法,而不是追溯調整法。

(二)閩東電機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分析

閩東電機的公告晦澀難懂,但總體的意思是公司將2006年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金額的變動作為錯誤更正,采用了追溯重述法。

但是我們不明白的是:閩東電機的公告認為2006年末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沒有根據謹慎性要求,2007年10月將已確認的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轉回。但問題是該公司又說現在做好了2006年度所得稅匯算申報,認為2006年沒有彌補的虧損,2007年估計可以滿足確認的標準,2007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閩東電機2007年沖銷2006年估計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又確認2006年沒有彌補的虧損,實在是費解。因為若公司在2007年時認定2006年沒有彌補的虧損以后能夠彌補的話,那么根本不應該全部沖銷2006年估計的遞廷所得稅資產。

根據閩東電機的公告,給我們的印象是閩東電機原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沒有根據所得稅匯算申報,現在是根據所得稅匯算申報來確認。我們不禁要問: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一定要根據所得稅匯算申報來確認嗎?我們知道所得稅匯算申報往往在年報編制之后,那么年報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就無法估計了嗎?

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企

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嚴格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必須有確切證據,比如未來期間的經營計劃、經營策略、利潤的新增長點、與稅務部門的溝通等相關證據,表明企業未來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在無確鑿證據證明可抵扣虧損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情況下,不得確認與可抵扣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從上面規定看,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并不一定要根據所得稅匯算申報來確認,更何況一般情況下,年報的公布時間要早于年度匯算清繳。

另外,還要重申的是: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由于環境發生變化,估計數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一種估計的變革,它不應該采用追溯調整法,而應該是未來適用法。

(三)所得稅準則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

根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所得稅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提到:企業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例析 某企業于2008年12月31日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10000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000元,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將于2009年度轉回。預計200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元,假若企業在2009年后五年內均不能獲得應納稅所得額,也未實施任何稅務計劃,所得稅稅率為25%。

該企業2008年12月31日應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預計轉回的期間,僅能獲得預計同期轉回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000元,以及應納稅所得額1000元可以抵扣,因此于2008年12月31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1000(4000x2.5%)元。

企業應于資產負債表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對于企業發生虧損的,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需特別謹慎。《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ST天龍2007年年報披露,該公司沒有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其年報在虧損的情況下,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542358.69元。由于其年報沒有任何說明,公司是如何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我們無法在現有的信息披露中找到答案。結論與啟示

新會計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區別于其他資產和負債單獨列示。

第5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新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有了根本性變化,主要特點和突破有:第一,新準則只允許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新所得稅準則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所得稅》,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要求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注重暫時性差異,因而能更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第二,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等新概念。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的期間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根據該差額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不同,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形成。第三,會計科目設置的變化。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時間性差異產生的納稅影響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但在新準則下,暫時性差異產生的納稅影響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

二、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遞延所得稅項目

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目前對損益影響較大的遞延所得稅項目主要有:

一是預收款收入預交企業所得稅。依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的預收房款收入應當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但這一問題相對比較復雜。對于一般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根據國稅發[2006]31號文件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后再行調整”。需說明的是,房地產企業預收房款收入在兩個方面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一方面是預收收入乘以預計毛利率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所得稅的影響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另一方面是與預收收入相應的流轉稅金及預交的土地增值稅等可在稅前扣除,從而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所得稅的影響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或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抵減項)。

按照上述規定,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預收賬款×預計毛利率×預計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抵減項)=當期預收賬款×流轉稅等稅率(含預交的土地增值稅)×預計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當已售商品房開始確認收入時,當期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已確認的收入×預計毛利率×當期所得稅稅率;當期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抵減項)=當期確認收入×流轉稅等稅率(含預交的土地增值稅)×當期所得稅稅率

二是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新所得稅法并沒有規定壞賬準備可稅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應全額做納稅調增。相應地,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預計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當壞賬確已發生并符合稅法確認壞賬的規定時,應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已發生的壞賬全額作為納稅調減項,則當期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確認的壞賬金額×當期所得稅稅率。

三是預提費用。雖然新會計準則中已取消了預提費用作為一級會計科目,但企業中具有預提性質的費用依然存在,如每月預提借款利息等,這種費用可以作為應付利息或其他應付款等科目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稅法規定企業的預提費用不可稅前扣除,在費用實際發生時可以扣除;但會計上可作為費用當期扣除。當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的預提費用×預計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當期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實際付出的預提費用×當期所得稅稅率。

四是稅前彌補虧損。按新準則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可抵扣虧損金額×預計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當期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前期可抵扣虧損金額×當期所得稅稅率。

三、所得稅費用的計算方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強調差異的內容及對期末資產和負債的影響,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時,首先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當期應交所得稅,然后按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當期發生或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最后根據前面幾項計算得出當期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當期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一當期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當期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1]某公司開發建設某項目,2006年1月1日開工,2008年12月31日完工并交房。2006年取得預收款收入10000萬元,其中:住宅8000萬元(1-8月5000萬元,9-12月3000萬元);公建2000萬元(1-8月1000萬元,9-12月1000萬元),全年發生可稅前扣除期間費用2000萬元。2007年取得預收款收入50000萬元,其中:住宅30000萬元,公建20000萬元。全年發生期間費用1200萬元,包括計提壞賬準備200萬元(除壞賬準備外,其他費用均可稅前扣除)。2008年取得預收款收入30000萬元,其中:住宅20000萬元,公建10000萬元。2008年底確認收入60000萬元(其中含本年銷售住宅20000萬元,以前年度銷售住宅20000萬元,以前年度銷售公建20000萬元),結轉成本40000萬元,結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4095萬元,全年發生期間費用1500萬元,包括預提費用500萬元(除預提費用外,其他費用均可稅前扣除)。2009年清盤,取得預收款收入10000萬元,其中:住宅8000萬元,公建2000萬元。2009年確認收入30000萬元(其中:住宅16000萬元,含本年8000萬元,公建14000萬元,含本年2000萬元),結轉成本20000萬元,結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2105萬元,全年發生可稅前扣除期間費用1000萬元,當年發生壞賬100萬元,當年實際已付出預提費用300萬元。2010年,確認收入10000萬元(全部為以前年度銷售住宅),結轉成本6000萬元,結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655萬元,全年發生可稅前扣除期間費用1000萬元,當年發生壞賬100萬元,當年實際已付出預提費用200萬元。適用稅率見表1。另假設:企業所得稅每年計算交納一次;企業按預交方法交納所得稅時,營業稅金及附加和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允許按法定稅率扣除;項目竣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后,新銷售房屋所收取的房款在沒有確認收入前仍按預交方法交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以前企業沒

有發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除例中事項外,不存在其他影響所得稅因素。

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2006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25萬元[(8000×20%+2000×25%)×25%],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60萬元[(10000×5.55%+5000×0.5%+3000×1%+1000×1%+1000×2%)×25%],應納稅所得額為-540萬元[-2000+(8000×20%+2000×25%)-(10000×5.55%+5000×0.5%+3000×1%+1000×1%+1000×2%)],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78.2萬元(540×33%),本期應交所得稅為0,所得稅費用為-543.2萬元[0-(525+178.2)+16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7032000

所得稅費用

-5432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600000

(2)2007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750萬元[(30000×20%+20000×25%)×25%],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0萬元(200×25%),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868.75萬元[(50000×5.55%+30000×1%+20000×2%)×25%],應納稅所得額為6525萬元[-1200+200+(30000×20%+20000×25%)-(50000×5.55%+30000×1%+20000×2%)],彌補上年虧損后應交所得稅為1975.05萬元[(6525-540)×33%],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78.2萬元(540×33%),所得稅費用為222萬元[1975.05-(2750+50-178.2)+868.7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6218000

所得稅費用

222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8687500

應交稅費――所得稅

19750500

(3)2008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625萬元(10000×25%×25%),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25萬元(500×25%),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88.75萬元[(10000×5.55%+10000×2%)×25%],應納稅所得額為10435萬元[60000-40000-4095-1500+500+(10000×25%-10000×5.55%-10000×2%)-(20000×20%+20000×25%-40000×5.55%-5000×0×5%-1000×1%-15000×1%-19000×2%)],應交所得稅額為2608.75萬元(10435×25%),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250萬元[(20000×20%+20000×25%)×25%],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為696.25萬元[(40000×5.55%+5000×0.5%+1000×1%+15000×1%+19000×2%)×25%],所得稅費用為3601.25萬元[2608×75-(625+125-2250)+(188.75-696.25)]。

借:所得稅費用

360125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5075000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260875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5000000

(4)2009年: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5萬元(100×25%),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75萬元(300×25%),應納稅所得額為3325萬[30000-20000-2105-1000-100-300-(8000×20%+12000×25%-20000×5×55%-8000×1%-12000×2%)],應交所得稅額為831.25萬元(3325×25%),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150萬元[(8000×20%+12000×25%)×25%],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為357.5萬元[(20000×5.55%+8000×1%+12000×2%)×25%],所得稅費用為1723.75萬元(831.25+25+75+1150-357.5)。

借:所得稅費用

172375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3575000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83125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00000

(5)2010年: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5萬元(100×25%),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0萬元(200×25%),應納稅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0-6000-655-1000-100-200-(10000×20%-10000×5.55%-10000×1%)],應交所得稅額為175萬元(700×25%),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00萬元(10000×20%×25%),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63.75萬元[(10000×5.55%+10000×1%)×25%],所得稅費用為586.25萬元(175+25+50+500-163.75)。

借:所得稅費用

58625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637500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1750000

第6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內部交易;壞賬準備;遞延所得稅資產;合并抵消

企業集團內部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交易形成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從企業集團角度出發,它只是企業內部資金運動,既不會增加企業集團的資產也不會增加負債;個別財務報表計提的壞賬準備及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從企業集團角度來看,也是不會發生的。因此,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是應予以抵消。

一、企業內部交易形成應收、應付款項合并抵消處理原理

企業集團內部發生的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等交易,企業雙方各自形成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此類交易可以是集團內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就形成應收賬款的企業一方來說,期末個別財務報表應以應收賬款為基礎計提壞賬準備,通常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等幾種方法。本文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進行相應會計處理的探討。在合并抵消處理時又分為初次合并和連續年度合并兩種情況。

1.初次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初次合企業財務報表時,就內部交易形成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余額做抵消處理,而不是發生額。從企業集團來看,該筆交易的發生并不引企業集團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的變化,由于內部交易發生在年內,年內發生內部交易的企業可能支付了部分貨款。因而,在年末合并企業財務報表時,只需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余額做抵消賬務處理。此外,還需對年末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及由此引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做抵消賬務處理。

2.連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在連續年度的合并處理中,首先,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余額做抵消處理;其次,應將上期計提壞賬準備產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潤的影響予以抵消;再次,就本期個別財務報表壞賬準備余額增減變動的金額及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增減變動金額予以抵消。

二、發生壞賬準備年度的合并抵消處理

本文假設內部交易是同一集團內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如果內部交易發生在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抵消處理業務是一樣的。

例1.甲、乙公司是同一集團內的兩個子公司,2011年1月初,乙公司從甲公司賒購了價值180萬元的商品,并在當年10月份支付80萬元貨款,年底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應收賬款余額為100萬元。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據應收賬款余額比法對應收賬款計提了5%的壞賬準備。(假設甲企業會計政策為年末按照應收賬款余額5%計提壞賬準備)

三、連續年度的合并抵消處理

連續年度合并財務報表的賬務抵消處理,不僅需要考慮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余額的抵銷,還要考慮上年度壞賬準備及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的影響,同時本年度壞賬準備及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變化也需要做相應賬務抵消處理。

合并財務報表是以企業集團作為會計主體的,因此,企業集團內部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間發生的業務,以及由此業務引起的相關遞延所得稅賬戶在合并財務報表時都要做抵消處理。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第7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金融資產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84

[中圖分類號] F275;F830.5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13- 0152- 02

1 公允價值轉換為權益法

基本思路:①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與后續計量,以及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都是采用公允價值,因此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轉換日原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投資的公允價值。②由于該金融資產已經消失,該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該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產生的累積公允價值變動也相應轉入投資收益。③根據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擬持有期限來決定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1] 2015年1月,A公司支付1 000萬元購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2015年6月底該股份公允價值為1 100萬元。2015年11月底,A公司又支付5 000萬元購入B公司20%的股份,原5%股份的公允價值為1 300萬元。

(1)2015.1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2)2015.6.3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為1 100萬元,計稅基礎為1 0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由于該事項的發生將影響會計利潤,應確認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負債100×25%=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3)2015.11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貸:投資收益 1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6 3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

銀行存款 5 000

投資收益 200

2 公允價值轉換為成本法

基本思路:①如果追加投資之前雙方為獨立企業,轉換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仍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轉換日原投資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也一并轉入當期投資收益,轉換日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必須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其他處理與上文相同。②如果追加投資之前雙方屬于同一集團,轉換后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體現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入賬成本,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也一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處理與獨立企業相同

[例2] 把例1改為2015年11月,A公司又支付18 000萬元購入B公司50%的股份,雙方合并前均受到C公司控制,合并當天B公司凈資產在C公司合并報表中賬面價值份額為40 0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其他處理與例1相同,追加投資日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 000×55%=22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

銀行存款 18 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 900

該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22 000萬元,計稅基礎為1 000+18 000=19 000萬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 0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 000×25%=750萬元。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5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750

3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基本思路:①成本法和權益法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存在很大差異,在轉換時對已出售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確認投資收益。②對剩余股權則要按照追溯調整的原則,視同從初次投資日就采取權益法,對初次投資日與追加投資日之間發生的業務按照權益法的要求進行追溯處理,在調整長期股權賬面價值的同時,調整留存收益、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③轉換后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

[例3] 2015年1月,甲公司以1 0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80%的股權,按照成本法進行后續計量,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 500萬元。2015年1月至12月,乙公司凈資產增加500萬元,其中包括當年的凈利潤400萬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4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60萬元,無其他事項。2016年1月初,甲公司以800萬元的價格轉讓乙公司40%的股權,改按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

(1)2015.1 初始購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2)2016.1 出售40%股權 借:銀行存款 8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500 投資收益 300

(3)剩余長期股權投資在成本法下投資成本為500萬元,按照權益法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為1 500×40%=600萬元,應進行追溯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100 貸:盈余公積 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

(4)按權益法的要求對乙公司2015年相關業務進行追溯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400×40%=160 其他綜合收益 40×40%=16 其他權益變動 60×40%=24

貸:盈余公積 16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44 其他綜合收益 16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4

(5)剩余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500+100+160+16+24=800萬元,計稅基礎為5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300萬元,依據上文分析,如果甲公司不準備長期持有該股權,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00×25%=75萬元。

借:盈余公積 75×10%=7.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90%=6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75

主要參考文獻

第8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第一個遺傳學研究所是由談家楨建立。談家楨(1909年9月15日—2008年11月1日),浙江寧波人,國際遺傳學家、中國現代遺傳學奠基人。20世紀50年代,他在復旦大學建立了中國第一個遺傳學專業、第一個遺傳學研究所和第一個生命科學學院。

擴展資料

第一個遺傳學研究所是由談家楨建立。20世紀50年代,他在復旦大學建立了中國第一個遺傳學專業、第一個遺傳學研究所和第一個生命科學學院,被譽為“中國的摩爾根”。談家楨從事遺傳學研究和教學七十余年,發表了100余篇學術論文。發現瓢蟲色斑遺傳的“鑲嵌顯性現象”,被認為是經典遺傳學發展的重要補充和現代綜合進化理論的關鍵論據。

(來源:文章屋網 )

第9篇:遞延所得稅范文

所得稅費用,由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費用兩部分構成,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應對其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當期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一)當期所得稅的計算

當期所得稅費用和當期應交所得稅在正常情況下應該相等,其金額可按以下順序算出:

1.納稅調整后所得=會計利潤-計入損益的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按照會計準則計入損益但按稅法不計入應稅所得的收入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按會計準則計入損益的收入與按稅法規定計入應稅所得的收入之間的差額±按會計準則計入損益的成本費用與按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的差額±其他需要作為納稅調整的因素

2.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加計扣除額±其他調整金額

3.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二)當期所得稅費用確認和計量的基本特點

分析以上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筆者認為其具有如下特點:

1.采用了利潤表債務法。新準則規定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但在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應交所得稅時,采用的卻是利潤表債務法。利潤表債務法強調的是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因此,采用以上公式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著眼點應在會計上的損益與稅法上的收入、扣除項目的差異,而不論這些差異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

2.計算公式中既包含了對永久性差異的認定和調整,也包含對時間性差異的認定和轉回。比如企業因取得屬免稅的持股收益,或因按稅法規定對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而調減應稅所得,或者因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稅所得,都屬傳統意義的永久性差異,而因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而導致調整應稅所得,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應調增應稅所得,則屬于新準則下的暫時性差異。

3.當期所得稅費用的確認與確認、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以下統稱遞延稅款)無直接關聯。遞延稅款確認或轉回的原因在于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和轉回,但其著眼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有時甚至不涉及到會計利潤或應稅所得的差異。遞延稅款確認或轉回時,與其相對應的是所得稅費用,但卻是遞延所得稅費用而不是當期所得稅費用。

4.當期所得稅費用計入損益時發生額都在借方,不可能在貸方,前已述及。當期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交所得稅金額相等。按稅法規定,企業應稅所得計算結果為正數時,應按應稅所得和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和當期應交所得稅;為負數時,為可以在以后年度用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但不再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因此,當期所得稅費用要么為正數(借方),要么為零。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性質和分類

“遞延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所得稅費用”一樣在新準則下都是“所得稅費用”科目的明細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內容是確認、轉回遞延稅款而影響所得稅費用的金額,但“遞延所得稅費用”作為一個損益項目,不像當期所得稅費用確認時發生額一定在借方,遞延所得稅費用確認時發生額有時在借方,有時在貸方,在借方時仍習慣的稱為遞延所得稅費用,而在貸方時則稱為所得稅收益。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與遞延稅款及暫時性差異的關系

遞延所得稅費用,有時也稱為遞延所得稅,但其與遞延稅款涵義很不相同,不能將遞延所得稅稱為遞延稅款,因為遞延所得稅是一個費用項目名稱,是動態信息指標,而遞延稅款是資產或負債項目,是一個靜態信息指標。但是,遞延所得稅的發生卻與遞延稅款的確認和轉回存在直接關系,正常情況下,除將確認或轉回遞延稅款導致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的事項外,凡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都會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會確認遞延所得稅收益。在簡單會計分錄上,遞延所得稅與遞延稅款則是相互對應、金額相等。

遞延所得稅費用與暫時性差異也存在密切關系,凡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收益),除特殊情況外,都源于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和差異變化或消失,但是,并不是所有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和差異變化或消失都會導致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因為遞延所得稅是相對于遞延稅款確認和轉回而確認的。準則規定,暫時性差異產生后,只有符合確認條件才能確認遞延稅款,不符合確認條件或者“符合不確認特征”的,則不確認遞延稅款,也就自然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三)遞延所得稅的合并確認和統一計量

實際操作時,并不是對所屬期間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每一項都進行逐筆認定,更不逐筆確認遞延稅款和遞延所得稅,而是采用遞延所得稅合并確認、統一計量的方法處理。具體步驟為:(1)確定每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2)依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定本期末暫時性差異的合計數;(3)按照準則規定對暫時性差異合計數進行適當調整;(4)再根據調整后的暫時性差異合計和預計或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金額,作為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應有余額;(5)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有余額與賬面現有余額的差額,確認或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與其相對應的遞延所得稅,則向按其抵銷后的凈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或遞延所得稅收益,甚至還有將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與當期所得稅費用合并確認和計量的做法。但新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范中,仍要求將“遞延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所得稅費用”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

(四)遞延所得稅確認和計量中的特殊情況

以上“遞延所得稅合并確認和統一計量”(3)中提到對按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計算的暫時性差異合計數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內容應包括:

1.對于存在暫時性差異,但不符合準則中確認遞延稅款的條件或符合準則中不確認遞延稅款特征的暫時性差異,比如應加扣(按150%攤銷)的無形資產,確認無形資產時雖然存在暫時性差異,因為其發生時既不是企業合并,也不影響會計利潤或應稅所得,因此符合不確認遞延稅款的特征,不能確認遞延稅款,于是遞延所得稅收益也不予確認,調整時應從暫時性差異合計中剔除。

2.對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內獲得足夠應稅所得彌補的虧損額,盡管確認時不存在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但準則規定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收益,因此調整時應將很可能獲得彌補的虧損加計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合計數中。

三、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和列報

企業在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基礎上,應將兩者之和(或差)(指所得稅費用轉入本年利潤的凈額),確認為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項目的金額,用公式表示: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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