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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林場等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訪,強烈要求認定為全民所有制職工,并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我作為主管全市企業改革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深深體會到市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既勢在必行,又任重道遠。如何在全力支持事業單位推進改革和盡量保障廣大群眾基本利益這兩個方面,搭建一座和諧橋梁,實現二者的雙贏?帶著這樣的思考,我選擇了農林漁工的養老保險改革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認真解剖。
一、情況復雜
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主要分布在**林場、**林場(即市林科所)、市農科所和市水產良種場四家單位,共445人,其中在職農林漁工256人,已退休農林漁工189人;市農科所還有移民農工144人,其中在職115人,已達退休年齡、人事未辦理退休手續29人;其中市水產良種場20名漁場工人已于XX年12月按工齡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萬元養老保險費實行了“買斷”。未參保的農林工人數較多,情況復雜。
1、政策依據不足。全省是從1996年元月起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依據是湘政發[1996]3號文件,只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為參保對象,而農林漁工不屬于此參保范圍。但這四家單位的農林漁工相繼進入被冠以“事業單位性質”帽子的事業單位工作,因而不屬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致使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兩個養老保險之外。他們強烈要求比照同單位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政策依據不足,因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國沒有統一的政策,全省仍處于試點階段。
2、改革方向不明。當前,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職能性、社會公益性和生產經營性三大類的改革方向尚未確定。市農科所是我市唯一正處級差額撥款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走勢不甚明確。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級差額撥款林業科研機構,市政府已于XX年將**林場、**林場確定為公益性林場,擬由市林業局主管轉交市建設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設局擬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參差不齊。這些農林漁工中既有建場初期的老資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長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農科所合并而來的,又有從外地移民而來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從外省區調入的;既有編制部門簽發編制計劃、勞動部門批準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準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
4、收入來源不一。**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無自營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4萬元,自營收入15萬元,人平每月661元。市農科所每年財政撥款120萬元,科研經費10萬元,人平每月374元。水產良種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自營收入5萬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參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單位固定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在職人員月平918元作為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27%,離退休人員月平1012元養老金標準,僅對**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這三家單位246名在職農林工月繳養老保險費60973元,179名退休農林工月支養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兩抵缺口1201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現有在職農林漁工年齡普遍偏大,收支缺口會呈直線上升趨勢,給同級財政背上沉重包袱。類似這部分農林漁工,部分區、縣(市)還有近XX人,牽一發而動全身,勢必引起連鎖反應。
二、問題突出
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于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湘政發[1996]3號文件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匯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
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為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為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為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于城鎮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這四家單位的國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其中**林場已實行了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人平領取基本養老金分別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農林漁工(除水產良種場退休漁工外)僅為450元、600元、200元,對比同一單位農林漁工退休費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過大,心理嚴重失衡。
4、繳費無力。**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的246名農林工,全年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31676元,而已參保的國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33476元,全年需繳401712元,兩者合計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133388元。若將移民農工計算在內,全年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150萬元以上,僅憑這幾家單位現有財力是難以承受的。
三、積極應對
1、深化改革。堅持養老保險低起點、廣覆蓋的原則,采取先改制、后參保的辦法,推進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場改革。參照湘政辦發[XX]7號文件,先將這幾家單位改制轉企,將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整體劃歸市勞動社保處管理,未參保的農林漁工統一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移民農工享受國營企業“兩個置換”優惠政策,進入城鎮企業基本職工參保范圍。
2012年5月13日,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了《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這份報告歷時3年,對全國25個省、80個縣(市)、320個社區(村)進行入戶調查,最終獲得8438份有效樣本。結果發現,高達95.63%的農業戶籍受訪者家庭未持有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而非農業戶籍受訪者家庭中這一比例達到90.72%。在持有商業保險的家庭中,平均保費支出4300元以上,其中非農村戶籍占據更高的比例,而年齡在40歲到50歲之間的人又是購買商業保險的人群中占比最高的。
保險覆蓋率極低
報告顯示,我國90%以上家庭未購買商業保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吳衛星在接受《投資與理財》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的保險產品不是特別豐富,比如城市居民保險、農村一些基本保險,一般來說功能比較單一,而且覆蓋程度還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我們在這方面開發一些比較好的產品,可能會更容易讓投資者進入。”
此外,中國的保險市場起步較晚,目前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而且中國市場上消費者對于保險的認知水平不高,因此很難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尤其在理賠、條款設計的合理性方面,消費者的滿意度最低。
初高中學歷人群成主力
不少人以為,學歷越高的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意識就越強。
然而, 事實并非如此。根據《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公布的數據,就保險消費者的教育特征而言,初高中學歷的群體是商業保險消費的主力,占比47.58%;博士學歷和沒上過學的人群占比較低,分別為2.3%和1.9%;本科學歷人群占比則為14.2%。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學歷最低和最高的人群,購買商業保險的比例很小,而學歷中等的人,總體來說更愿意持有商業保險。
女性比男性更傾向于持有商業保險
看看和商業保險相關的其他數據,記者發現很有趣的一點:女性比男性更傾向于持有商業保險,其
轉貼于
中女性占比50.78%,男性占比為49.22%。
“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村戶口和擁有承包土地,進入城市后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員。所謂的“斷保”是指除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而不需繼續繳納保費的退休人員以外,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由于各種原因暫時中斷繳納保費的現象。
【關鍵詞】
農民工;斷保;對策
據統計,中國有27395萬農民工,這些農民工大多集中在二三產業當中,尤其以制造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住宿餐飲業為主。其中1.68億人在城鄉間頻繁流動,7867萬人涉及跨省流動。截止2013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32218萬人,其中累計有3800萬人中斷繳納社會保險。斷保人群主要集中在靈活就業人員和建筑工人等職業不穩定、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群體。本文就以青島市的農民工為調查對象,試圖摸清農民工斷保的原因與規律,以便尋求出降低農民工斷保的措施。
1農民工養老保險從退保到斷保
早在2009年,媒體就曾報道出珠三角地區出現了農民工“退保潮”。每逢春節返鄉時,珠三角的外來務工人員就主動將自己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提取出來。這種將個人賬戶中部分養老金提取出來的現象被稱為“退保”。但是2011年7月《社會保險法》的正式實施,規定參保者只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提取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否則只能轉移接續。至此“退保”現象退出了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大量農民工中斷繳納養老保險,從此“斷保”現象出現。
2農民工斷保原因
2.1經辦管理滯后,轉移接續不暢
一方面,多數經辦機構都是在服務大廳里提供各種社保服務,繳費時間固定,繳費手續繁瑣,甚至不同社保服務在不同部門和地點辦理。所以對于居住偏遠、交通和通訊網絡不便的農民工們參保極為不便。參保繳費所花費的時間成本和交通成本高于參保者的收益,這點對于一部分人的繳費積極性造成了打擊。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社保統籌水平不高,導致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十分復雜,再加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系發生轉移時,統籌賬戶中的基金只能部分轉續,剩余的則直接留在了轉出地的社會統籌基金里。因此,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會或多或少地影響不同統籌區域間的經濟利益。轉出就相當于轉嫁了責任,轉入就得負責承擔今后新轉入人員的退休金,長期的支多收少會引發養老金的支付風險。因此各個地區才會筑起重重門檻來防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大量涌入。很多農民工之前的工作繳納了養老保險,新單位也可以提供養老保險,但就是由于跨統籌區域流動,所以導致了養老保險關系無法順利轉接,之前的年限無法累積,于是就寧愿主動選擇斷保。
2.2費率偏高,部分企業與個人繳費負擔過重
就拿在全國中繳費比率較低的青島市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例: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本人工資收入低于去年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本人工資收入高于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比例為18%,其中10%由企業進行支付。隨著我國經濟增速的持續放緩、企業競爭的不斷加劇、中小企業的利潤減少甚至破產,同時大多數的農民工,其收入水平普遍較低且工作不穩定,再加上很多地區還實行了五險捆綁型繳費,使得大部分低利潤企業和低收入農民工面望而卻步。
2.3農民工對養老保險了解較為片面,加之商業保險的競爭
企業中的一些農民工在解除并終止了同企業的勞動合同后,使得養老保險關系一時間沒有連續起來,或者是因為辭職和停薪留職等原因,忘記了及時進行續保,便造成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暫時中斷。還有很多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的認識存在不足。認為自己還很年輕,可以不急于投保,只要等到以后參保繳納費用滿15年就可以拿到養老金了。其中不少的農民工們只是片面地認為“視同繳費和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不用繳費”,但會對之后養老金的領取造成什么影響卻不了解,也不關心。在受調查的人群當中,有一部分人參與了商業保險,因其養老保險年繳費比職工養老保險要低一些,服務態度要好一些,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要低一些,更靈活一些。所以對工作不穩定、工作環境條件差的農民工群體來說商業保險更有誘惑力。
3治理農民工養老保險斷保的對策
3.1借鑒歐盟實行“分段計數法”
繁瑣復雜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流程是導致農民工“斷保”的重要因素之一。歐盟有近5億的流動人口在27個成員國間自由流動,歐盟國之間的養老保險政策被國內學者稱之為“分段計算”法。概括起來就是勞動者在不同成員國的參保繳費時間累積相加,得出總時間,再按照勞動者在各國的工作時間比例由這些國家共同向參保者提供養老金。我國在未實現全國統籌之前可以嘗試借鑒這種分段計數法,由各統籌區域在投保者退休以后分別按比例支付投保者養老金。當然,這還需要一個功能強大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和大量專業的社會保險服務人員來提供支持。
3.2降低企業的投保費率
受益于我國改革開放政策以及人口紅利優勢,國內大中小型企業在這幾十年期間得到了飛速的成長。但隨著同行競爭的加劇、經濟增長的放緩、人口紅利的消失等等原因,近幾年來中小微企業的利潤大大縮減,很多小微企業時刻徘徊在生死邊緣。青島市是全國地區內少數的企業養老保險投保18%的城市,比全國的20%低兩個百分點。即便如此,企業還是承受著非常大的壓力,再加上企業資金周轉的問題,導致很多企業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應該適當降低企業投保比例,減輕企業負擔,讓企業有能力給更多的農民工投保。
3.3加強宣傳,讓農民工們真正了解職工養老保險的好處
隨著手機尤其是網絡科技的發展,現在通過微信微博等手機客戶端就可以足不出戶便可游覽各種各樣的信息,不同群體在游覽信息的時候最關注的還是和自身息息相關的政策,所以可以通過媒體在網絡上多加宣傳職工養老保險的優點,通過簡明的語言傳達正面的信息對于農民工群體參保續保會起到很大的作用。
4結語
我國現階段農民工養老保險斷保的主要原因有政策、企業、個人三方面。雖然能夠一一對應找出其對策,但是真正實施起來還是非常困難。由于涉及的群體數量龐大、性質特殊,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所以需要給予重視對待。
作者:孫祥原 單位:長春工業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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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法治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2 ― 0117 ― 02
高g農民工,通常指年齡在50歲以上、依然從事重體力勞動的進城務工人員。這些高齡農民工也可以稱之為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代農民工,他們離開農村、離開農業生產,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城市里從事建筑、環衛、餐飲等技術含量低、工作強度大的體力勞動,在中國前所未有的城鎮化浪潮中,以辛勤地付出推動了城市化與工業化的發展。在就業壓力不斷增大的現實環境下,高齡農民工與其他層級的社會勞動者相比,幾乎具有著毋庸置疑的弱勢及頹勢。弱勢是年齡因素、體能因素、技術因素、觀念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使他們漸漸遠離優質的就業崗位,普遍領取微薄的工資卻沒有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頹勢是隨著年齡的增大,在就業的可選擇范圍上越來越窄,伴隨著新一代農民工及其他城市務工者的大規模浸潤,高齡農民工的就業市場逐漸萎縮,待到完全失去就業能力后,將會面臨嚴重的養老問題, “老無所依”的社會風險客觀存在。國家需要通過進一步擴大以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主體范圍,逐步健全養老機制,破解農民工養老困境,實現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解決策略的法治化改進。
一、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客觀存在
高齡農民工在城市里掙扎生存,久而久之歸類成為需要給與特別關注的一類利益群體,是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和制度原因的。展析該類群體所面臨的諸多生存困境,是通過制度建設來解決其生存困境的前提所在。
根據國家統計局每年公布的《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隨著農民工總數的不斷增加,50歲以上的農民工數量在總人數中的占比也不斷提升,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高齡農民工返鄉生活的意愿并不強烈,或者返鄉生活的壓力更大,所以才會依然進城打拼,與青壯年的勞動者們共同參與就業市場的競爭。
“大部分的高齡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初期較早進城務工的第一代農民,沒有知識、沒有技能,只能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在城市里,所有最臟最累的活,不僅城市人不會干,年輕一代的農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齡農民工在承擔。”“與新生代農民工相比較,他們各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無法在更好的行業去競爭;貧困的他們必須有一份工作以維持自己的生活,而沒有資本去挑剔。很多高齡農民工以打零工為主,原因皆是年齡偏大,疾病、身體不靈活等等問題的存在,使得用工單位有所顧慮,而拒絕招聘這樣的勞動者。很多高齡農民工為了獲得一份工作,染頭發或改變穿著習慣,甚至違法制作、購買假證件,只是為了得到一份工作。
在身份上屬于農民,沒有辦法享受到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同時由于年齡等身體因素,工資水平及工作穩定度都不足以保障其生活的安穩。更為根本的是,在農村他們也依然缺乏到位的社會保障及醫療福利,面對無法實現農村生活的頤養天年,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獲得收入以維持本人及家庭的開銷,繼續工作成為了其養老的基本保障。“游走于城市和農村之間,這個龐大的群體似乎掉入了權益保障的裂縫中間,身體上早已力不從心,但殘酷的現實卻是不得不繼續從事著高強度的體力勞動。”
二、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城鎮化進程中,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困境,必須要從實際生活狀態本身及制度政策層面分別來解析其導致困境的原因,既有主觀的內生因素,更有客觀的外在環境及制度因素。
(一)主觀的內生因素――養老意識不足導致對待制度及政策的懈怠與忽略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民覆蓋,但農民工當中卻有很大一部分人對參保呈消極態度,認為不如“多發錢,更實在”。在這其中高齡農民工鑒于年齡的劣勢,有的已經逐漸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卻也可能遇到用工單位的推脫,為了保住這份工作,而勉為其難接受了用工單位的不對等待遇。加之繳納養老保險需有連繳十五年的要求,這筆費用也成為了很多人不愿意參保的癥結所在。明明知道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可是因為法律意識不強,養老意識有待提高,以及就業流動性大等各種因素影響,往往對待此類問題得過且過,導致參保率很低。有的高齡農民工五十多甚至六十歲以上,依然沒有繳足十五年的參保費用,當然也就無法享受該項福利。
(二)外在環境因素――就業市場的弱勢群體
高齡農民工限于自身狀態,在就業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和其他勞動者相比沒有就業優勢。所以囿于該項壓力,對待用工單位推脫為其參保的情況也無力反擊,因為如果提出參保要求,就有可能面臨被辭退的風險。已被其他勞動者擠壓到近乎失去就業空間的情勢,變得更加惡劣。在有關高齡農民工的報道中曾經提到,“從事建筑工種的高齡農民工普遍靠吃肉維持體力。他們之所以愿意從事這些累人的、體力不支的工作,是因為他們總體上供過于求,且在勞動能力(如體力)上處于弱勢,只能從事其他人(如青年農民工)看不上眼的工作,例如建筑業與環衛工作。”對高齡農民工來說,最可怕的是因為年齡及體力等因素導致失業后,回到農村成為剩余勞動力,從而導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劇降。
(三)外在制度因素――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
對于農民工來說,由于工作穩定性差,一時一地的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用后,缺乏更換工作單位后的接續對策。此外就業單位往往對此也不負責任,導致很多農民工沒有辦法完成養老保險的異地接續,也許由于對該制度的不了解,甚至還擔憂原先繳納的費用就此失效,所以從一開始就沒有考慮養老保險問題。這一現象對高齡農民工來說是非常嚴峻的,在農村家鄉的土地保障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目前對于年滿六十歲的農民來說,也僅是可以領取很少的金額,對于沒有年滿60歲的農民來說,則需要繳滿15年,很多高齡農民工還需要不斷完成繳費任務,才可能在未來享受到該項福利。所以當前的問題是大部分高齡農民工都處于在農村無法享受到養老福利,在城市卻又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雙重困境。這一現實問題,并沒有什么妥善的制度政策來加以解決,法律也同樣缺乏針對此類問題的具體規定。
三、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法治對策
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是我們在應對老齡化社會挑戰中必須認真考慮的一個重要課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反思當前我國各種與農村社保相關的制度建設。
(一)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
國務院于2014年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于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具有全局性和突破性的戰略意義。如果能夠真正實現農民身份上與城鎮居民的無差異化,就自然可以普及全民養老,屆時也無所謂農民工及高齡農民工之身份區別,這種身份本身就帶有一種無法回避的區別對待、階層劃分的色彩,所以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勢在必行。通過立法的方式確立改變傳統戶籍制度的新規則,通過完善該類規則而確保淡化直至消弭固有的身份差別。
(二)建立全民普及的養老法律制度
“根據弱勢群體的特點賦予特別的權利( 如各種權益保護法) ,是當代保護弱勢群體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高齡農民工在內的農民工群體應當給予養老福利方面的適度傾斜,這其中關鍵問題就是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后,應該實現跨區域的無縫銜接,免去這期間存在的各種制度障礙。由于必須考慮各地收入差距的問題,所以可以通過專門設置農民工養老保險單行立法的方式來對相關問題予以規定。針對高齡農民工等特殊群體,應該給予降低繳費年限和繳費比例的方式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普惠性養老制度。包括各種弱勢群體在內的全民養老制度如果能夠在法制層面得到完整落實,同時配合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給,才有可能實現法治中國之下的法治養老。
(三)強化高齡農民工的勞動合同保護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法》當中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有非常確定化的規定,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其基本態度。高齡農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身體素質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遭到用人單位的區別對待,而無法真正實現《勞動合同法》中的基本權利,這種有法不依的情況將會使得高齡農民工更加弱勢,不僅是養老問題,甚至生活、生存問題都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勞動合同法》應該通過修改相關條款進一步強化對弱勢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一旦有用人單位對高齡農民工違法用工的情況發生,就將面臨高額懲罰性的制裁。當違法成本增高至不能承受時,必然會促使用工單位重視對高齡農民工的尊重與保護。
(四)加強對高齡農民工養老等法律意識的培養
高齡農民工相比較于新生代農民工,其法律意識更弱,這種現象是和受教育程度及傳統觀念有直接關聯的。高齡農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冤死不打官”等,這些落后、保守、陳舊、迂腐的觀念使得很多高齡農民工不會也不愿意舉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現行我國的法治強國之路雖任重而道遠,但國民法律意識培養這一基本方略始終都是完善法治的重要舉措,每一位公民都應該有基本的法律素養,都應該主動、積極、合理地利用法律,尊重法律、維護法律。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改善同樣離不開他們自己對生活的積極態度,法律意識的提高是促進養老問題得以完善的策略之一。
結語
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他們身處社會轉型發展期,身處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融合期,更是身處養老問題全民普及推廣的大時代之下,其養老困境的改善需要從民觀念、法律制度協同發展的宏觀角度,結合微觀上各個地區的靈活政策及強有力的執法保障,綜合作用之下的積極應對與妥善解決。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法治之路就是要使 “老有所依”不是期盼,不是夜空中的點點繁星,美麗卻遙遠,而是真實世界的家家戶戶窗口映射出來的盈盈燈光,溫暖而踏實。
〔參 考 文 獻〕
〔1〕施維.不要讓高齡農民工老無所依〔N〕.農民日報,20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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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言平.高齡農民工養老需更多制度反哺〔N〕.廣州日報,2016-3-22.
〔4〕章錚.穩定就業是高齡農民工的第一需要〔N〕.第一財經日報,2015-6-3.
2009年9月在《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政策的引導下,各地積極開展新農保制度的試點工作。201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為減少制度的碎片化及更好地統籌城鄉發展,各地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制度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簡稱城鄉居保制度。
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但繳費偏低的問題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普遍存在。如2012年7月周葆生等在對安徽省鳳陽縣的新農保的調查中指出,147487名參保人總計繳納保費17192100元,人均116.57元;魯歡(2012)對遼寧彰武縣參加新農保的175人的調查中,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達88%;在河北蒙城縣完成參保登記繳費的農民中,選擇每年繳費100 元檔次的人數是327536人,占總參保人數94. 07%;桑軍(2011)對河南內黃縣的一份新農保調查報告顯示,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人數是332350,占總參保人數的93.09%。2011年廣西興安縣參加"新農保"的農民當中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占90%。
農民繳費多少直接關系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有效性,也將直接影響農民的養老待遇水平。在農村老齡化趨勢日益嚴重,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的大背景下,研究農民的參保繳費情況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河南省淮陽縣城鄉居保實施背景
(一)淮陽縣基本情況
淮陽縣位于豫東黃淮平原,轄20個鄉鎮,465個行政村,總人口128.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121萬人,占總人口的94.16%。 2012年,淮陽縣完成生產總值170億元,比上年增長22.0%,財政一般預算收入4.00億元,比上年增長13.0%,農民年人均純收入5600元,比上年增長12.0%。
(二)淮陽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思路
2011年8月淮陽縣政府制定《淮陽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1)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構成,繳費標準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個繳費檔次;(2)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3)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制。(4)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每月領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
三、淮陽縣農民參保繳費的調查現狀
(一)郭樓行政村的基本情況。郭樓行政村總人口5448人,參保人口4320人,占應參保人口的91%。2012年參保繳費人口3890人,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有3618人,占繳費總人口的93%。
(二)調查農民的參保繳費情況。如圖1所示調查285個村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高達278個,占調查總人數的97.5%。
再如圖2在參保繳費的村民中,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高達90%多,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的占2.46%,選擇1000元的繳費檔次占3.51%。
四、農民繳費檔次偏低的初步分析
(一)制度層面的原因
(1)繳費補貼缺乏彈性
淮陽縣的實施辦法中,沒有提高繳費檔次的激勵措施,無論農民選擇哪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都是30元。如表1所示,從靜態投資角度分析,農民的繳費收益從100元到1000元是逐漸遞減的,選擇100元的繳費檔次農民獲得的收益率是30%,選擇1000元的繳費檔次農民獲得收益率是3%,相差10倍。在這種情況下,多繳費也得不到相應的補貼,為了獲得最大的繳費收益,農民當然會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
(2)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且差別不大
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且差別不大是農民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的重要原因。表2是根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及FV財務公式,測算出的農民繳費15年后各個繳費檔次的養老金待遇。從中可以看出,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參保者,60歲后每月可以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是17.72元,加上60元的基礎養老金,每月總共能領到77.72元的養老金,而選擇1000元繳費檔次的參保者,每月總共能領到養老金200.37元。后者是前者繳費水平的10倍,然而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卻僅是前者2.58倍。
(二)政府層面的原因
(1)政府不鼓勵農民多繳費
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過程中,淮陽縣政府很重視農民的參保率,但卻忽視農民的繳費水平。政府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是不會鼓勵農民多繳費的,鼓勵農民多繳費,縣政府要承擔更多的財政責任。被訪談的一位村干部在介紹他的宣傳工作時說:“縣政府和鄉政府都很重視參保率,要求必須達到90%以上,對繳費水平沒有什么要求。只要說通農民參保即可,至于多繳費長繳費完全靠村民自愿。”
(2)政府不良作風的影響
政府尤其是鄉鎮領導和村干部的作風,對一項政策的實施也會起到很關鍵的作用。一位農民這樣說:“養老保險要交費15年,萬一這中間哪個官員動了手腳,那投進去的錢豈不是白白浪費了,還是先繳100元試試好,行的話再說。以前村里說搞果樹栽種好處多,動員大家載果樹,說會有專業技術員指導,我們農民全信了,積極投入成本棄田地種果樹。結果呢,我們辛辛苦苦種了兩年的果樹,還沒嘗到果子,就因為一條”什么本地區不適合栽種果樹“,那些果樹又被統統拔掉了。”
(三)個人和家庭層面的原因
(1)農民畏懼風險和趨同性的心理特征
由于農民居住方式分散,文化水平較低,導致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非常有限,除政府引導外,主要依靠周圍親戚和鄰居的交流,很少通過報紙和電視來獲取信息。一方面,農民喜歡直接的短期的利益,不愿冒風險。另一方面,農民習慣用自己的經驗來判斷事物,對于自己從來沒有經歷過的事情,很難相信和接受,為減小自己的風險,一般會照搬別人的成功經驗。調查顯示,70.87%調查者說之所選擇100元的繳費檔次是因為怕政策會變,不敢冒險,還有77.83%的農民說選擇100元的繳費檔次是在繳費時參照了他人的繳費標準。
(2)農民收入偏低
淮陽縣是以農業為主,整體經濟發展比較落后,農民整體收入偏低。調查顯示家庭年總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占5.3%,大部分人的家庭年總收入集中在15000元到30000元,高達73.6%,30000元以上的僅占13.3%。
(3)子女的教育和婚嫁支出
1、教育費。眾所周知,教育費用是農村家庭的巨大開支。目前農村雖然實施了九年義務教育,但學生教育費用不但沒減少反而有所增長。一方面隨著農民對教育的重視,越來越多的家長希望子女能贏在起跑線上,紛紛將目光投在了城市的學校和辦學條件較好的私人寄宿學校。另一方面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父母進入到城市,只能把孩子送進管理較嚴格的收費的私人寄宿學校。再加上,農村孩子受教育時間的增長,農民的所面臨的撫育下一代的生活壓力在增大。如果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將與子女的教育支出發生沖突。
2、婚嫁費。提起婚嫁費,那也是農村家庭的一個巨大支出。現在農村結一次婚的費用,尤其是兒子娶媳婦的費用,足以花光父母所有的積蓄,甚至令父母負責累累。目前農村結婚都流行蓋樓房,至少2層,蓋一棟樓房大概要花費20-30萬元。樓房蓋好,還不算完事,兒子相親見面禮至少要上萬,多則達7-8萬,兒子訂婚禮金至少又要1-2萬,兒子結婚辦酒席還得1-2萬,有時孫子孫女的滿月酒也得花上近萬元。農民在做出繳費選擇時,往往會考慮到這些問題,即使手里面有錢也不敢多繳!
五、提高農民繳費水平的幾點建議
(一)實施差別化的繳費補貼政策,提高制度的激勵性。個人繳費是個人賬戶資金的主要來源,個人賬戶資金的多少直接關系到養老待遇的高低。由于目前城鄉居保的激勵性不強,大多數地區的參保農民都選擇了較低的繳費檔次。因此,政府應建立“多繳多補”的差別化補貼機制,鼓勵農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
(二)建立養老金的增長機制,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養老金水平是衡量城鄉居保制度有效性的關鍵指標,為提高農民對養老金預期值,應建立養老金的增長機制,使養老金水平和農民的消費指數及農民的養老需求相適應。
(三)加快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水平。農村經濟的持續增長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加是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的基礎,也是提高農民繳費能力的關鍵因素。因此政府應加大對農村發展的投入,如推進農村產業化和規模化,合理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關注農村教育等。
(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對政府和政策的了解和信任度。一個制度的實施效果,跟當地政府的執行力有很大關系。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加強自身的廉政建設,樹立良好的威信和形象,另一方面要加大對政策的宣傳,讓農民熟悉政策,相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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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健詞:商業保險 失地農民 養老保障制度
失地農民是指在加快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網、水利、機場、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設施的興建和城市擴張中,因建設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量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
根據預測,在未來十多年里,廣西由于建設征地所造成的失地農民還會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是當前黨和政府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的重要舉措,是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切實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2006年1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探索利用商業保險制度,為庫區移民、被征地農民等失地農民建立商業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失地農民后顧之憂,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這是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積極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密切配合各級政府,在政府主導下發揮保險業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輔助政府履行社會管理的職能,是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務院在《關于加快保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指引下,在各級政府的積極倡導和保監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險業應切實發揮自身的機構網絡優勢、人才、服務與專業優勢,積極投人到構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去。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目前,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主要有以下二種模式:
(一)政府與保險公司合作模式
如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00年1月出臺《關于重慶市征地農轉非退養人員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在征得農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約2.2萬元/人作為本金、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式養老保險,投保后保險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的5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農民(男50歲以上、女45歲以上)發放固定生活補助費,同時政府提供5年期銀行利率不足10%部分的利差補貼。
(二)純商業運作模式
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出臺了《關于轉發白山市市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團體年金保險承保失地農民保險,被保險人每年除獲得2.5%的保障收益外,還可以享受商業保險公司70%的投資收益,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到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廣西失地農民勞動保障問題研究》調查報告顯示,廣西現有被征地農民133.5萬人,約占農業人口的3.4%。在廣西各地對161437名被征地農民的調查,在16萬多的被征地農民中,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僅有3315人,占調查總人數的2%。在現有被征地農民當中,僅有0.66萬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約有1萬人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夠得到安排就業的農民比例較低,他們主要就業方式是外出經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種剩余土地。
(一)失地農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確的指導思想
“先征用,再補償、輕安置”的指導思想長期以來困擾著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特別是在維護涉及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的養老制度方面,一直沒有能在制度上給予明確,給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造成很大的壓力。
(二)現有法律法規在保障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權益方面存在缺陷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71號令《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養老保障方面沒有做出相關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條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
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按照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是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助費是給安置單位的,農民只能得到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三)失地農民征地補償和補償標準偏低,使失地后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非常突出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廣西中央直屬和地方水庫移民中約有70%為壯、苗、瑤、侗等少數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這些移民的生產生活十分困難,人均耕地0.5畝以下的有60多萬人,人均住房面積13.75m2,人均純收人1035元,與安置所在縣農村人口相比,耕地減少0.55畝,住房少6.73m2,純收人少795元。
三、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助于實現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
社會保障部門由于其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和對基金管理監督缺乏制約性,既是決策者、管理者又是經營者、運作者;同時在運作過程中無法實現對資金的保值增值,也為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二)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利于提高行業的服務水平
政府部門由于人員和服務網點有限,其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結果是必將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商業保險公司具有強大的機構網絡,自1980年恢復營業以來,機構網絡已經延伸到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具有雄厚的綜合實力。失地農民分布在廣西各地市縣,保險業可以通過發揮網絡優勢、技術優勢、專業優勢為失地農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利于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專業經營的優勢
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主要險種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資金運用和風險管理的經驗,有國家專門設立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監督,確保了失地農民在投保了商業養老保險之后的資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給付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商業保險公司必須具備專門的精算人才,商業保險公司經過多年的經營,培養了一支懂經營、善管理、精業務的專業化隊伍,這對于減輕政府管理成本、減少政府安置壓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通過建立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農民實現了局部補償到終身補償的轉變,結束了失地農民“種田田不足,就業無崗位,養老無能力”的歷史,徹底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對維護失地農民基本權利、促進廣西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五)保險業的參與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地向農村覆蓋,增強社會保障調節功能
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推行多年,而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障卻長期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國家財力。通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為他們提供不同層次的制度安排,對今后在國家財力逐年好轉的情況下,逐步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納人社會保障體系中去,以此實現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平穩過渡。
四、保險業參與構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設想
(一)將“先征用,再補償、輕安里”的指導思想轉變為“先保障,再補償,重就業”
第一,有關部門在征地前必須首先出臺相應的補償辦法、落實補償費用,由征地單位在征地時明確一次性通過商業保險為失地農民辦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養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確立后,征地單位可以參照基本社會保障的標準從安置補償費中給予失地農民不低于24個月的一次性生活補償,以扶持農轉非后失地農民從不適應向適應階段的過渡。
第三,對農轉非后失去土地的農民納人城鎮就業、社會保障體系中,相關部門提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幫助其順利渡過不適應期,實現就業。
(二)突出“五個堅持”,盡快出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規的缺位是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沒有保
障的重要原因。為確保失地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須盡快出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以“五個堅持”為基本原則,即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社會基本保障與商業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堅持個人自愿與政府倡導相結合,堅持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多渠道籌集資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建立多層次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三)創新思路,出臺適合失地農民投保的養老保險產品
目前,保險業符合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需要的產品不多,可選擇性不強,這對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長效機制是非常不利的。為此,保險業要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首先必須在產品創新上下功夫,在深人調查的基礎上,采集大量的數據,對農民失地保險的交費能力、交費的持續性、死亡率、市場的差異化等因素進行研究,在險種設計上實現創新。
(四)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
關鍵詞:煤炭企業 農民工養老保險
1、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狀
1.1 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別于國有身份的職工。
在全國性立法中如《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對農民工社會的保險作了較為具體卻不完整的規定。各地方政府對國有企業招收農民工相應的補充規定,對招收來自農村的農民工分為兩類,即農民合同制工人和農民輪換工。農民合同制工人從1995年起參加企業養老保險,退休養老條件、待遇和基金繳納、管理、支付,按當地縣(市) 城鎮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民輪換工則實行回多生產補助金制度。而《勞動法》頒布后的全國性勞動立法,其適用范圍中都只對企業作了列舉規定,而對職工未作明確列舉。由于至今尚無一部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全國性專門法規或規章,因此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缺乏可操作性。
1.2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沒有真正起到“養老”和“保險”的作用。
無論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亦或農民輪換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為數不多。究其原因,一是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薄弱,知識欠缺,對社會保障心存疑慮,擔心交納的保險金收不回來,不愿意參加保險,這是中斷參保的最大思想障礙;二是農民工工作流動性大,工作場所不固定,收入偏低,不愿意參加繳費標準過高的社會保險,而是將寶貴而有限的現金收人寄回農村,回鄉尋求土地保障;三是目前各地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小,統籌層次低,外來農民工在跨地區流動中―都會選擇退保,導致參保中斷;四是管理社會化程度低。即使是在―個統籌范圍內,也由于外來農民工暫時失業或者頻繁變動工作,使社會保險部門面對煩瑣的手續而窮于應付,有的外來農民工更換新工作后也常常中斷參保。五是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對接。外來的農民工一般來自不發達地區,其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大部分尚未建立。這樣,一旦他們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其養老保險的個人帳戶無法轉回原籍,其理性的選擇就是退保,就是退回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這樣的結果,無論是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還是對城鎮化的推進,都是最不利的結果。
1.3 煤炭企業為節約用工成本,不愿為農民輪換工繳納養老保險費。
有觀點認為“農民輪換工參加養老保險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其理由是:“企業每年要為農民輪換工上繳上年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養老金。解除合同回鄉后,只能退還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帳戶中企業劃人部分,企業和農民工個人都不能分享,再加上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缺乏政策的強制性。”因此,影響了企業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2、 建立和完善國有煤炭企業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2.1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憲法賦予農民工的權利,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的發展的重大措施。以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傳統的土地保障,有助于農民工思想觀念和消費觀念的現代化,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多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地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2.2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有煤炭企業穩定井下采掘隊伍的重要保證。
煤炭企業使用的農民工,主要充實于井下采掘―線。他們是以青壯年為主,其中年齡30歲以下占多數。他們充滿活力,肯吃苦,是煤炭企業生產的主要力量。但多數文化程度低,無專業技術。在進入煤炭企業后,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和實際工作,才能達到一般的熟練程度。這―部分人員是否穩定,直接影啊著企業生產的正常進行。近年來,煤炭企業使用的農民工輪換頻繁,多數是不辭而別。企業留不住農民工固然有很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個原因就是:企業沒有為農民工提供養老保障。本來農民工的工資就不算高,平時的積蓄也主要用于日常生活開支,沒有足夠的資金籌劃未來的養老問題。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無疑對穩定煤炭企業隊伍具有現實意義。
3、 完善國有煤炭企業農民工養老保瞼制度的對策
3.1 以人為本,建立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一個農民輪換工解除合同時,煤炭企業需要為其支付回鄉生產補助金、公益金及回鄉生活補助費,其支出總額比企業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支出更多。因此,“農民輪換工參加養老保險,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在參保農民工解除合同時個人帳戶的處理問題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1]20 號文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但從農民工所處的特殊環境而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為個人養老而積累,當其養老保險關系無法接續,本人提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時,帳戶儲存額理應全部歸個人所有。無論用人單位的企業,以及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職能部門,在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時,都應以人為本,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3.2 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煤炭企業應為全體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煤炭企業的農民輪換工,有的單位已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有的未參加養老保險。我國沒有出臺統一的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仍按國務院 87 號令執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合同期滿,由企業連本帶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結果對農民工根本沒有起到養老保障作用。鑒于以上原因,煤炭企業應為農民輪換工在國有企業從業期間提供養老保障,執行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享受與其他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3 大力宣傳社會保障制度,鼓勵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保險。
我國煤炭企業固定職工、城鎮合同制職工,從 1986 年起,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已經形成了比較規范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養老保險政策,雖然帶有國家強制性,但由于農民工合同期滿后很有可能再回到農村,而大部分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未建立,因此對未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國家應通過有關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地宣傳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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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人對“以房養老”并不看好。與傳統養老觀念的沖突,加上房地產市場的風險、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以及子女的遺產繼承權等復雜問題,人們質疑,這種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方式,是否真的能給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切實保障?
巨大的養老需求
這份《意見》的出臺是對去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的落地回應,也是指導“以房養老”保險的首份全國性文件。
之所以選擇這四座城市進行試點,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人士透露,主要考慮這幾個城市房地產市場容量較大、老齡化步伐快等原因,而與此同時,以房養老是新生事物,還需要不斷探索、總結、完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齡辦、上海市統計局在4月聯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年底,上海市1432萬戶籍人口中,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387萬人,占總人口的27.1%。
另據統計,上海市戶籍以老年人為戶主的家庭,84%擁有自己的住房。在老齡化嚴重的上海,“以房養老”若得以推廣,將極大緩解政府的公共治理壓力。
如何讓適合的老年群體能夠實現“以房養老”,在上海,其統計部門之前也做過一些調研。
2013年9月,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稱:67.3%的受訪者傾向于“傳統家庭養老”,21.2%傾向“社區居家養老”,僅有11.1%和0.4%分別傾向“機構養老”和“其他方式養老”。
但出人意料的是,調查報告顯示有73.1%的受訪者表示“贊同”或“較贊同”“以房養老”,僅26.9%表示“不贊同”。
在上海,擁有自己住房的老年人是一個很高的比例,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上海84%擁有自己住房的老年人,53%是自建或從市場購置的,31%是房改房或保障房。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陳杰表示,通過2010年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可以推算出,2010年上海戶籍老年人住房面積1.4億平方米以上,市場總值約為2萬億元,占上海住房總價值的18%,到2013年上海房產單價平均升值20%,有房老年人家庭比重增加,這個總價值將在2.5萬億元左右。
另外,上海老年人為戶主的家庭80%依靠養老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僅有6%依靠勞動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3.8%依靠家庭成員贍養為主,而依靠財產性收入為主的基本為零。所以,這是個巨大的市場。
從全國來看,六普數據顯示,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歲及以上占8.87%,中國已經是老齡化社會。計劃生育政策實施30年后,“4+2+1”模式已經成為主流的中國家庭結構。單靠家庭力量養老,負擔太重,因此必須探索新的方法。
與傳統養老方式的博弈
緩解獨生子女一代壓力、將不動產變身可支配財產,增加老人積蓄……“以房養老”看上去很美,但推行起來卻任重道遠。
暨南大學輿情研究中心近日開展的關于“廣州市居民養老現狀”的民意調查發現,廣州市民對最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的認知度和認同度都是最高的,機構養老的認知度次之,其次是社區養老、“以房養老”和“候鳥式”養老。
搜狐網近日發起“以房養老”意愿調查顯示,79%的網友不會選擇“以房養老”;74%的網友不支持父母選擇“以房養老”。這一結果與羊城晚報今年4月發起的同題調查不謀而合。在羊城晚報的調查中,八成投票網友不愿“以房養老”。這部分人群中,55.4%的網友認為,房子應該作為遺產留給下一代,而27.7%的人擔憂“以房養老的法律并不完善”。
財經評論員余豐慧認為,現階段在中國推行以房養老模式有一定困難。從傳統觀念特別是老年人的觀念來說,將恒產、家業留給子孫后代觀念濃重,也是在兒女面前成就性的體現之一。如果一輩子的產業――住房,最后被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收走,最終一無所有,與傳統思想觀念碰撞較為激烈,大多數老人難以接受。
陳杰表示,“以房養老,尤其是反向按揭模式,面臨著與傳統養老方式的博弈、房價不確定因素的風險等,難以適用大多數老年人,只能是對公共養老的補充,美國發展了20多年,選擇‘反向住房按揭’也就50多萬戶。”
“所以,這更是一項房地產政策創新,其次是一項金融政策創新,第三是刺激經濟增長政策創新,最后才是養老政策創新。”陳杰說。
在美國,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只是針對老年人的一種特殊的住房凈值抵押貸款形式,是在國家養老體系之外一種自愿選擇的養老方式。作為一種“非主流”的養老方式,因為風險高、老年人缺乏足夠的金融知識,經常遇到欺詐、貸款交易的費用高、借款合同條款嚴苛等因素,并不受美國老人待見。據統計,自1989年實施以來,截止到2010年5月,參與者僅有49萬人,只占符合“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對象總數的1%左右。
房產是重要的公民財產,而“以房養老”在國內又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公眾接受必然有一個漫長過程。這次試點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兩年時間內,金融機構能否設計出合理的產品,能否改變公眾尤其是老人的觀念,還是一個未知數。
保險公司的顧慮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孟曉蘇表示,“以房養老”被擱置lO年,其障礙并不在于老人不愿意,而是保險公司有顧慮。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最擔心的就是房價下跌,其次就是房屋70年產權問題。
與孟曉蘇有類似觀點的業內人士不在少數,易居房地產研究院研究員嚴躍進說:“產權到了70年后如何處理,在政策和法律上并不明朗。此類住宅可能用當下眼光看是香餑餑,但未來卻變成了燙手山芋。”
房價的起伏波動難以預料,的確是“以房養老”模式的最大麻煩。2008年,美國爆發金融危機后,房地產市場在多年的泡沫虛高后一片蕭條,抵押房產價值大幅縮水,機構面臨的流動性短缺等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面臨的風險加大。2008年后,部分金融機構不再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貸款”,而一度流行的“財務自由計劃”也因開發商倒閉而退出市場。
不確定因素多、總體市場份額不高,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以房養老這塊市場有些雞肋。“‘以房養老’保險業務對保險公司來說吸引力不大。”長期研究以房養老模式的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柴效武認為,“房地產價格、利率、國家政策等因素推高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如果發放的養老金總和超過了房產價格,那風險將完全由保險公司承擔。”
《意見》規定,只要滿足了已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硬性條件,保險公司就能開展這項業務。不過,即使符合條件,保險公司對于開展這項新業務仍然保持謹慎態度。
今年年初,保監會曾召集業內人士召開了關于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研討會。據一位與會人員透露,有七家壽險公司參加了會議,保監會向他們征求意見,并提出可以先行先試,但大家對這項保險產品的設計并無太大興趣。“大家雖然關注,但確實有諸多問題還需明確,不過這是國務院分配下來的任務,還必須要做。”上述與會人員透露,“因為這個業務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高,時間拉得相當長,另外這和養老保障相關的業務,利潤相對要低,所以吸引力不大。”
孟曉蘇也參加了上述由保監會組織的內部研討會,據上述與會人員透露,幸福人壽是會上為數不多的對“倒按揭”饒有興趣的保險公司。
一位幸福人壽內部人士透露,幸福人壽專門成立了一個項目研究組來承擔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相關工作。不過,幸福人壽的這款“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的并未確定面世時間。
孟曉蘇一直堅持倡導“以房養老”,他透露,“我們的產品已經設計出來了,需要和實踐相磨合再推出。”孟曉蘇認為,這部分市場份額很小,主要適合于無子女的孤寡老人,“我們一直在積極開展這方面工作,而且已經有老年人來咨詢我們的產品了”。
據了解,多家保險公司目前均沒有推出相關產品的打算。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陶孟華表示,“中國人沒有這種習慣,不太適合中國市場,市場份額也太小了,我們目前沒有開展這項業務的打算。”“以房養老的內容覆蓋很廣,‘倒按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國公益研究院養老研究中心主任高云霞說,“未來的風險包括房產估值、70年產權后續問題、房產市場波動、配套政策等,是不可預計的,所以銀行、保險公司可能不是很愿意推這個產品。”
亟須“中國式養老”
中山大學中國公益慈善研究院鐘曉慧日前撰文表示,的確需要更多方法應對老齡化浪潮,但是方法應該來自于中國老年人群體內部。將房屋倒按揭的這種養老方式與房地產市場、金融系統緊密聯系,說到底是舶來品。中國建立起房地產市場、金融體系只有短短20年,中國老百姓對“房子”建立起產權和財富的概念,不超過一代人的時間。即使在美國、歐洲等地,以房養老的實施過程中也出現許多矛盾和問題。移植到中國,肯定會遇到制度、政策和文化觀念的水土不服。
鐘曉慧認為,與其花大力氣去引進所謂的先進技術和成熟經驗,不如挖掘和扶持中國老年人自己已經在嘗試的養老辦法。第一個已經出現的方法就是父母給成年子女買房子。早在10年前,當時尚處中年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就已經開始行動了,他們對晚年的憂患意識以及規劃能力遠高于許多政府官員和專家學者。許多父母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通過付首期的方式,幫助子女在距離自己較近的地方購得極具價值的一套住房,實現兩代人“一碗湯距離”的居住安排。父母們比誰都明白,傳統的“養兒防老”已經不切合實際,可是完全脫離兒女心里又沒底。于是,父母們用一套房子不遠不近地把兩代人拴在一起,為兩代人的生活提供保障。現代經濟條件下的房地產市場,與傳統的孝道文化相糅合,這是中國父母們共同選擇的“以房養老”方式。
第二個方法是最近幾年出現的微趨勢,越來越多的父母在想方設法結伴找樂子。老年生活要有質量,光有日常生活的協助和患病住院時的照顧還不夠,還得找對同路人結伴唱歌、跳舞、旅游、看球,甚至自己種菜養魚。許多中國父母希望走出家門,獲得一種集體生活的氛圍。“上老年大學”、“跳廣場舞”、“去星光老年之家打麻將”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只是因為這種養老方式,以一個個小群體的形式出現,一直沒有被納入到養老的議題中作認真討論。隨著老年人逐漸開始使用智能手機和社交媒體應用,線上連接、線下結伴的情況相信會越來越普遍,形式也會越來越多樣化。
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研究員李宇嘉則認為,國家之所以力推“以房養老”,其真正目的在于挖掘住房的養老功能,這個出發點是正確的。社會保障越不完善,住房替代社會保障的功能就越突出。發展中國家,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一般不夠,靠房子來養老是普遍現象。我國傳統的養老模式――居家養老和“養兒防老、房產傳兒”,體現的就是住房的養老功能。
自古以來,我國老百姓熱衷于買房置業,目前城鎮居民80%的財產是房產,之所以出現這種傾向,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會保障不健全,老百姓未來在教育、醫療和養老等方面的支出不確定性很大,買房就變相等于抵御未來的不確定性。2012年的《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顯示,房產占我國家庭總資產的70%,而美國只有30%。在我國社會保障存在歷史欠賬、社保“空賬”還沒有補足的情況下,不管大家承不承認,住房在未來必然還會主動或被動地承載社會保障功能,特別是養老保障的功能。
因此,“以房養老”只是住房養老功能的一種體現形式、自主選擇的形式,這種產品在我國只適用于部分老齡化人群,特別是“空巢”老人、“三無老人”和子女無力照顧的老人。在子女及老人同意、老人又擁有獨立產權住房、且急需醫療護理而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以房養老”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李宇嘉認為,盡管“以房養老”在我國不服水土、只適用于少數人群,但這并不能否認住房的養老功能,恰恰是住房的養老功能挖掘得還不夠。從古到今,我國90%以上的老百姓都選擇居家養老的模式,對自己長期居住和生活的環境有一種難以割舍的依戀,這事實上是住房養老功能的體現。因此,對大多數老年人來說,順應中國老年人傳統的養老習俗,以住房和居住社區為載體,圍繞居家來設計養老政策是一種可行的、能為最大部分老年人群接受的養老選擇。
資深媒體人倪金節則認為,以房養老要想順利推進,至少需要滿足“獨立住房、房價穩定和永久產權”三個因素。就目前的中國養老所面臨的形勢而言,與其糾結于如何推進以房養老真正落地,不如讓中國養老保障體系更加趨于合理。目前,以政府強制實施的基本養老占據了絕對的統治地位,而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發展嚴重滯后。完善好補充養老的體系,比目前糾結于以房養老如何破局更有價值。國
(本刊綜合《經濟觀察報》、《每日經濟新聞》、《南方都市報》、《21世紀經濟報道》等報道)
“以房養老”首倡者 孟曉蘇:以房養老不會取代政府養老
“以房養老”被擱置10年,其障礙并不在于老人不愿意,而是保險公司有顧慮。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最擔心的就是房價下跌,其次就是房屋70年產權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去年房價處于高燒狀態,雖然目前全國平均房價較去年同比有所回落,但整體趨勢依舊是在上漲。并且,保險企業不應該因為擔心房價下跌,而拒絕為有“以房養老”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務。
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從法律上保障了住宅的長期物權。因此,保險公司已經不再擔心房屋70年產權的問題。
根據老齡委的數據,中國2億老年人口中,有10%的無子女老人。這20007萬元子女老人和一些失獨老人、空巢老人,對“以房養老”產品是有需求的。但是,“以房養老”目前并不適用于所有老年人。所以,我寧可說它是小眾金融消費產品。
我曾經計算,中國老人有7種養老方式,而以保險為主的“以房養老”,只是諸多養老方式中的一種。
外界對“以房養老”有很多不同的聲音,認為“以房養老”會取代國家基本養老,事實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以房養老”只是為老人提供了更多一種養老方式選擇,并不會取代政府養老。
實際上,國外的“以房養老”產品都是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我認為在中國也應該是這樣。因為富人不需要抵押房產,而真正需要這一產品的是擁有房屋卻無資金的老年人。
關鍵詞:水庫;移民地區;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3-0074-03
隨著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水利工程建設日益增多,由此產生了一支龐大的移民隊伍。據有關部門的資料顯示,目前中國水電裝機容量已達到1.2億千瓦、這些工程的建成,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等方面發揮巨大效益的同時,也造成了1 800多萬移民的搬遷安置,繁衍至今達2 500多萬人。其中農村移民達2 288萬,占移民總數的90%[1]水庫移民失去了土地、房屋等財產,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水庫移民地區往往自然地理條件較差,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移民在為水利工程建設作出貢獻的同時,又面臨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生產條件,難以融入遷入地的社會環境等問題,因此為水庫移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能維護移民的權益,也能穩定移民心理上的不安情緒,是解決移民后顧之憂,減少產生新的社會問題的根本方法,也是促進水利工程順利建設與水庫移民權益保護協調發展的解決之道。
秭歸縣三峽工程移民是中國水利工程建設中具有標志性意義,為了解秭歸縣移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情況和移民參保狀況,我們采取實地訪談、調查問卷等方式走訪了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當地移民戶,共收回有效問卷75份。調查、統計資料、訪談不記名。
一、秭歸縣移民的基本概況及移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現狀
作為三峽工程移民第一縣,秭歸縣全縣淹沒9個鄉鎮、71個村、7個居委會,淹沒房屋面積277萬m2,農田和果園3.04萬畝,工礦企業146家,截至2006年,全縣已累計完成移民搬遷91 810人,其中壩區移民2 176人,庫區農村移民41 037人,動態移民達10萬之眾。其中老年人2萬多人,參加養老保險的800多人。①
秭歸縣從1994年就開始組織三峽后靠式移民參加養老保險。采取上月投保下月開始領取,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每月領65元養老金,59周歲以下的每月領60元養老金。從2001年4月起,秭歸縣政府又出臺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三峽庫區養老保險安置移民安置費標準的通知》,對原投保的移民適當增加養老保險金,對健在的每人增加3 000元,對已故的每人增加1 500元,將原每月領取的60元和65元的標準提高到每月90元[2]。此后秭歸縣政府相繼出臺了《秭歸縣壩區移民社會保障辦法》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村(居委會)干部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對壩區移民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以及庫區農村移民中離任村干部、清退民辦教師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離崗鄉鎮企業人員等群體,參加養老保險實行優惠政策。秭歸縣養老保險制度在前進中不斷發展和完善,使庫區移民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的目標。此外秭歸縣政府還開展了一些針對移民中老、弱、病、殘人員以及貧困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并逐步探索將其納入現有的養老保險體系中。通過調查秭歸縣庫區移民參加養老保險有以下特點:
1.針對移民中的不同群體實行多元的參保模式。據悉秭歸縣尚未建立針對庫區移民的統一養老保障模式,而是對目前國家實行的養老保險模式與移民的實際情況相結合進行具體化操作,主要有三種形式:(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移民群體中有固定工作的移民,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2)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移民中屬于離任村干部、民辦教師、自謀職業等特殊群體均可參加。(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的群體主要是以農業收入為主的農村移民群體。
2.移民的人口結構直接對養老保險的開展造成影響。(1)年齡結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延長了居民人均壽命,居民的年齡結構趨于老齡化,這對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有很大影響。據了解,在20世紀90年代初,參保的在職職工與離退休職工的比例是5.4∶1,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上升到4∶1,而到2007年這一比例為3.06∶1[3]。通過本次實踐調查也顯示,在秭歸縣庫區移民參加養老保險中,其基本的趨勢大致是,越是年齡大的年齡組,養老保險的參保率就越高,養老保險的參保率隨年齡的降低有遞減的趨勢。這意味著一旦養老基金在投資的過程中,不能實現保值增值,養老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會直接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及作用的發揮。(2)學歷結構。據調查數據顯示(見表1),秭歸縣庫區移民的學歷越高,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越大,學歷的高低直接影響養老保險的參保率,學歷高的移民越傾向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表明,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強在移民中參加養老保險的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由于各種參保模式的保障水平不同,影響了移民的參保選擇,破壞了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表1秭歸縣庫區移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
3.移民對參加養老保險更希望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從“你認為哪種組織對養老保險的建設作用最大”有74.6%的人選擇政府,以及移民獲得養老保險的信息途徑上看有68%的人選擇政府提供信息,可以看出政府始終是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主導者,而且大部分移民對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的作用持肯定態度。由于移民是弱勢群體,其他社會組織又無力承擔這種無限責任,依靠政府成為必然的選擇。
二、秭歸縣庫區移民養老保障工作已取得的成就
面對艱巨的移民工作任務,秭歸縣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堅持以人為本,從移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積極解決移民普遍擔心的養老問題,在財力承受的范圍內,組織各職能部門配合國家出臺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績。
1.建立了以社會救助為主,輔之養老保險建設的社會保障體系。自三峽工程移民開始,秭歸縣政府就大力開展對移民中基本生活困難的貧困戶的排查、甄別工作,將其放在移民工作的重要位置,對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給予1 000元/年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以及庫區農村老人每人50元/月,實行二十年的生活保障補助。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移民戶實行五保。秭歸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國家政策的調整為庫區移民特別是農村移民中的空巢老人或獨居老人、病殘老人實行免費參加養老保險,為最弱勢的老年人群體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秭歸縣還為壩區2 800多名中老年移民建立由國家出資一次性補助19 200元/人的養老保險。①
秭歸縣政府從自身財力出發,為移民建立了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認識到了只有消除移民的養老擔憂,才能轉變移民以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的養老觀念,促進移民工作的順利進行,又不侵害移民已有的利益。
2.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降低了參保“門檻”。以前因政府財力有限,一些為社會和國家做出過貢獻的移民,受經濟水平的限制沒能參加養老保險,隨著近年秭歸縣經濟的快速發展,財政收入大幅增加,出臺了《秭歸縣村干部民辦教師等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對農村過去離任村干部、清退民辦教師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離崗鄉鎮企業人員等群體,根據不同群體參保能力的不同,實行靈活的收費標準,滿足了這類群體的參保需求,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截至2009年6月符合參保條件的上述群體,已有近5 000人踴躍登記參保,其8 000余萬元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繳費入庫[4]。 這一舉措,既惠及了農村各類群體,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又做大做強了社會保險。
3.創新服務體系,提高了辦事效率。秭歸縣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轉變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大興人性化服務,大講辦事質量和效率。開展多種形式的黨流活動,現場為他們釋疑解惑;還深入到企業、社區和鄉鎮,了解基層群眾的困難,幫助排憂解難;甚至服務上門,在參保者家門口實施社會保險“一站式”辦結;把社會保險知識和政策送進培訓課堂,提高企業法人及其職工參保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優化服務流程,企業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由法定的十個工作日辦結縮減到一個工作日辦結[4]。這些,簡化了辦事流程,提高了服務水平,極大地促進了群眾的參保熱情,受到群眾的擁護。
4.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創新了宣傳方式。秭歸縣專門組織人員到移民安置地進行面對面的政策講解和宣傳,還通過廣播、互聯網、咨詢服務、印發宣傳手冊和各種會議等形式,制作了移民生活的專題片,組建巴山舞、龍舟隊等舉措廣泛宣傳養老保險政策。①在調查中有90.6%的移民知道或了解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說明秭歸縣建立的從城鎮到農村的宣傳體系和宣傳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秭歸縣移民養老保險建設需要完善的幾個方面
1.養老保險體系缺少科學統一的建設規劃。經調查,目前秭歸縣尚未建立針對移民的統一養老保險體系,也未出臺相關的政策規劃,只是將移民的養老保險納入現有的三種模式中,這不僅造成移民轉移關系的困難,而且因各種參保模式標準不統一,繳費水平和享受的權益有較大差別,使不同的移民群體間,在參加養老保險上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不對等,在移民中產生不平衡心理,阻礙了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
2.政府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在調查中高達81.3%的移民擔心自己未來的養老問題,在問及政府對移民養老的工作中,只有17.3%感到滿意,32%感到不滿,41.3%的移民希望改進政府的工作,庫區移民特別是農村移民養老保險參保率明顯低于其他群體。這反映了移民有強烈的參加養老保險的訴求,對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在不斷增強,同時,從客觀上要求政府的移民工作不能只偏重于暫時的移民安定,而要將移民這一弱勢群體的長遠利益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不能變成工作上的形式化,而要注重實效,加大在移民養老保險工作上的資金投入、人力投入,做到主動發現問題,推進養老保險事業向效能化、實惠化方向發展。
3.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缺乏資金保障。據調查目前移民的收入,雖然與本縣農村居民相比較高(圖1),但要正確對待當前移民的收入水平。據年報資料顯示,當前移民收入中有12.6%來源于轉移性收入,如土地補償費,后期扶持費等(圖2),這種高比例的轉移性收入掩蓋了收入中生產性收入不足的矛盾,隨著移民工作的完成,轉移性收入的喪失,有可能會造成移民收入的急劇下降,而不愿參保甚至退保等[5]。這就給養老保險的建設和長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資金上的難題,只靠國家財政和本地財力支持及參保移民的繳費收入難以保障資金的充足,在如何促進多元化籌資方式,讓三峽工程的受益方參與移民的養老保險建設當中來還需探索。
圖 12007年秭歸縣各類群體收入情況
數據來源:秭歸縣統計局。
圖 2
4.法律規章制度不完善。國家尚未制定有關水庫移民、被征地移民等群體的社會保障法律,秭歸縣雖已出臺一些政策如《秭歸縣壩區移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政策,但也只是針對部分移民群體,造成立法上的缺失。在發生利益沖突時,政府權責不明確,各部門容易出現互相推諉現象,移民的權益缺少法律保障。
5.政府管理機制不靈活,監管不到位。統一管理是提高效率的保障,移民參加養老保險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卻沒有統一的議事協調機構,移民辦理程序煩瑣,業務流程中存在內外循環脫節和信息化功能建設滯后,數據庫質量不高的弊端,給政府管理帶來不便。相關機構隊伍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給移民參加養老保險帶來道德上的風險,在監管的過程中監而不管,管的不徹底的現象時有存在,使政策的執行大打折扣。
四、強化移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方法
1.探索新路徑,嘗試“產權換保障”的思路。在移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中資金來源始終是個重要內容。不管何種移民類型,移民都要將自己的資產如土地、房屋、經濟作物等有形無形的財產通過交易的形式進行置換,如果能參照現代股份制企業的形式,將移民手中部分產權作為股份以集體的形式入股水利工程開發的相關公司,以股權收益作為資金為移民集體辦理養老保險。既能提高移民搬遷的積極性,減少搬遷阻力,降低移民安置成本,為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掃除部分障礙,又能使移民有了穩固的生活保障,有利于移民安置地區的社會安定。
2.整合內外資源,建立統一的移民養老保險體系。對秭歸縣現有的各種資源和國家有關移民方面的支持進行整合,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政策,建立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適中、覆蓋全體移民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移民群體內的保障水平的橫向平等。減少移民的不滿情緒,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3.強化人才建設,打造一支有優良工作作風的機構隊伍。要提高政府對移民養老保險建設重要性的認知,建立一支自身素質高、辦事效率高、服務態度好的社會保障工作隊伍,開展定期的教育和培訓,實行有效的獎懲機制,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主動吸收專家、群眾的合理建議,以此作為社會保障人才建設的有效補充。
4.完善法律法規制度,為移民養老保險建設提供法律支撐。現代是法制時代,沒有法律依據就難以有效推進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要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完善管理和監督政策,防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讓非受益人群得利。出臺優惠政策鼓勵有移民職工的工礦企業主動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政府、個人、集體的權責關系,理順有關職能部門的內部關系,加強溝通,做到事事有人管,懲罰政府人員中對工作不負責,不認真解決移民有關養老的問題。
5.理順管理體制,加大監管力度。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改造,讓公眾參與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建立新型的經辦模式,再造服務流程,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著眼長效機制,優化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網上辦事服務體系。在政府內部發揮人大對政策執行的監督、審計對養老保險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的監管作用,同時用好社會輿論和群眾對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讓政策在陽光下運行。
6.引導外部力量參與,發揮社會公益組織的作用。受各種條件的限制,社會公益組織一直未能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社會公益組織在人才、組織運作、與群眾聯系等方面有自身優勢,發揮社會公益組織的政策建議、資金支持方面的作用,加強與政府的合作,有利于政府開展工作,在參與移民的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心理疏導等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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