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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使用制度的正當性在于有效維持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也從另一方面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著作權限制的一種,首先被英美法系承認,之后發展到成文法,成為各個國家著作權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確立至今,由于合理范圍的抽象性和不明確性,使合理使用制度成為著作權中最具爭議的制度。文章通過總結分析中外文獻,歸納出國內外學者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的不同看法。
關鍵詞:合理使用制度;正當性;合理性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質
關于合理使用制度性質的討論,國內外存在不同的觀點,吳漢東教授總結各種學說,將其歸類為權利限制說、使用者權利說和侵權阻卻說。
(一)權利限制說
權利限制說認為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利益,但該權利應受到限制和約束,而不是絕對的壟斷。美國學者JohnS•Lawrence等人認為,從使用者利益的角度考慮合理使用制度,應是對版權的重要限制,不是對由版權而產生的獨占權利的排除。著作權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創作成果及其所帶來的利益,以激勵更多人參與創作,促進學術文化的發展和進步。但如果這種權利過于絕對,并不利于文化知識的傳播,反而會阻礙社會進步。因此,必須通過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對著作權有所限制。
(二)使用者權利說
使用者權利說與權利限制說是關于合理使用制度性質最主要的兩種學說。使用者權利說認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一項權利。馮曉青教授將合理使用上升為一種公眾的憲法性權利,合理使用體現的是社會公眾對著作權作品的合理接近,其中代表的公共利益應該超越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法定壟斷權,而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并不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權利,自然讓位于憲法性權利。①
(三)侵權阻卻說
侵權阻卻說是指合理使用制度是合理使用人免于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阻卻事由。這一學說首先將合理使用置于違法范疇之內,又因法律的明確規定,免除其違法性,不認為是侵害著作權人和著作權的行為。我國學者鄭成思認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人專有性的例外,侵犯著作權本是屬于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律規定的條件劃定了一個合理范圍,使得合理使用不被認定為侵權行為。這三種學說都各有道理,筆者更傾向于權利限制說。為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做了最大限度的嘗試,這使得著作權人擁有對其作品的專有權和壟斷權,過度地壟斷不利于實現文化的傳播與繁榮,應對著作權有所限制,使其在某種情況下失去專有性和壟斷性,從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者創作作品的初衷并不是獨占該作品,而是讓更多的人欣賞自己的作品,并獲得自己應得的利益。假如不對著作權加以限制,社會公眾獲得著作權作品的難度將會大大提高。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標準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隨著時代的進步,其思想和實踐應用逐漸走向成熟,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甚至國際公約都逐漸接納合理使用制度。但對合理性的定義依然是一件很難完成的任務,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對這個問題也爭論不休。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標準的界定,不僅關系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之間的均衡,而且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一)以規定“合理性”標準的方式劃分
1.因素主義。因素主義發源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主要是指美國《版權法》第107條規定的一系列因素不強制約束下級法院,只有指導作用。因素主義模式的特點充分考慮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復雜性,法院在審判案件時不必遵照統一的判定規則。因素主義被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其所體現的靈活性與概括性符合英美法系的理論傳統。英美法系側重實用主義,版權保護達到足以刺激有足夠作品產生的目的就可以了。新的技術、新的言論和新的社會形勢產生時,因素主義能在保持英美法系國家版權框架完整的前提下,適應社會技術的發展。但是因素主義的合理性標準缺乏確定性,容易造成行為規范可預測性的降低,從而影響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有效平衡。2.規則主義。規則主義與因素主義相對,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清晰明確地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圍和標準,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所采用,我國的著作權法也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規則主義明顯地克服了因素主義標準模糊、可預測性低的缺點。法官在審理合理使用的案件時,只需要通過演繹推理的方式,就可以做出比較明確的判斷。但是,詳盡的條文帶來的是立法上的滯后;法律的穩定性導致法律的變動永遠趕不上社會更新的速度,這種不同步反映在實踐中就是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不能滿足實際合理使用的需求,就會不斷出現新的問題。
(二)以“合理性”標準所追求的理念劃分
從著作權合理使用“合理性”標準所追求的理念來劃分,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以是否有利于著作權作品的創新以及繁榮構建合理性標準。另一種觀點則是旨在尋求著作權人個人的利益與使用者背后的社會公益之間的平衡。不同于第一種以著作權作品的創新和繁榮為標準的觀點,第二種觀點充分重視公共利益的實現,以此來限制著作權。如果再對這種分類進行深刻探究,會發現這種分類并不十分妥當。因為這兩種觀點并不是涇渭分明的,而是有著諸多的聯系。著作權作品數量上升對社會公益有促進作用。但是對版權人利益的充分保護以形成足夠的激勵,才是從制度上豐富版權作品產量的唯一途徑。第一種觀點,由英國法官在1740年Gylers訴Wilcox一案中提出,即如果對版權作品的使用在于對作品的創新紀錄、學習和評論,那么應該判令使用者免于承擔侵權任。更多的學者主張第二種觀點,即從維持著作權人個人利益與使用者代表的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的角度來界定合理使用的標準。1841年,美國法官JosephStory在Folsom訴Marsh一案中完整地表述了合理使用的規則,該表述最終成為合理使用的三個要素。關于上述兩種觀點,到底是重視著作權的繁榮還是更傾向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是只靠簡單的比較就可以得出結論的,而是應該考慮不同國家不同國情以及不同歷史時期的差異,有針對性地認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標準。
(三)以改革合理使用制度的方式劃分
現代傳播技術的發展給社會帶來一系列的變化,著作權的產生就得益于此。著作權的發展跟隨傳播技術,以傳播技術的發展階段為準,可以將著作權的發展分為兩個時期:以印刷為主的著作權和以電子信息為主的著作權。印刷著作權時期,關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關理論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學術觀點和判例,一些理論甚至沿用至今。但是,新技術的發展不斷挑戰著合理使用制度中合理性的標準,印刷時期的合理性標準已經不能適應電子產品為主的時代,因此各國學者和立法者也從多個方面提出了新的觀點。改革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標準,從路徑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根據現代傳播技術的發展改良傳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標準,使之適應現代傳播技術;第二種則是革新整個合理使用制度。一般來說,立法也傾向于徹底改革。我國學者劉春田主張:“合理使用作為著作權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肯定有長期存在的必要,但是合理使用與非合理使用之間的界線是可變的,一旦現代信息傳動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這種變化的必要性出現,法律就應對合理性標準做出調整。”針對第二種改革方式,許多國家的立法機構都做出了不同的嘗試。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征收合理使用的復印版稅和錄制版稅。復印版稅,顧名思義就是指合理使用領域內復印他人作品要繳納相應的稅款。但是由于錄制版稅無法公平分配版稅而遭到民眾反對。合理使用制度和現代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學者和各國立法者都有不同的探索。但合理性標準引發的大討論非常熱烈,但最終沒有得出相對一致的結論。
三、合理使用制度四要素
美國最先確立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即美國《版權法》第107條的四要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質、有版權作品的性質、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判斷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是合理使用,需要聯系和結合其他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的使用目的應當是正當目的,同時應該是非商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目的。在美國,法官將“善意”作為判斷使用是否合理的規則,這里的善意以是否損害原作者利益為標準。如果對他人的作品只是單純的復制使用,沒有添加自己獨創性的研究,可以推定這種行為不是善意。合理使用制度中,使用人使用作品不能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否則就會破壞合理使用制度構建的利益平衡。
(二)有版權作品的性質
關于被使用作品性質的判斷標準,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作品內容”說,認為合理使用的對象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思想內容,應當根據被使用作品中所包含的材料,而不是作品所屬的分類方式;“作品類型”說主張判斷是否是合理使用應當對不同類型的作品界定不同程度的標準。
(三)所使用的部分的量和質
使用作品的程度可以通過作品被使用部分的實質性內容和被使用的數量兩方面進行判斷。一般認定為作品被使用的篇幅或者實質性內容過多,就會處于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的邊緣,同時被引用的部分屬于該作品的實質性部分或作品的精華部分,也將難以認定為合理使用。實質性使用的界定,是使用作品程度這一因素的核心內容,因此對“量”與“質”的界定是合理性判斷的具體操作因素,要求法官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和認定。
(四)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影響
這一要素是從使用行為的后果上來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權人與社會公共之間進行了利益平衡,限制著作權的專有性。假如使用行為對原作品產生了替代性或替代的可能性,則必然影響原作品的市場價值,使作者的創造性勞動難以得到回報,阻礙作者著作財產權的順利實現。
四、結語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維護著作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的一種重要手段。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傳統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無法滿足社會需要,必須要在適應發展的前提下重新判斷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標準,從而在能夠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促進文化的傳播和發展。
作者:李思學 俞千 單位:中國礦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