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不可抗力的條款訂立研究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不可抗力條款的概念、性質及作用,針對作業國和作業項目的不同特點,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訂立對石油工程服務提供商較為公平和有利的不可抗力條款,充分保護石油工程服務商的合理及合法權益。
關鍵詞:石油;工程合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條款的概念、性質和作用
1.不可抗力條款的概念不可抗力,法語表述為ForceMajeure,是源于羅馬法的一種法律制度,并在隨后的發展中被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繼承。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是在歷史上長期固守絕對責任原則,拒絕承認和接受不可抗力。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變化,英美法系國家也逐漸根據實際情況轉變了對不可抗力的態度,開始對原有絕對責任原則進行調整,形成了合同落空和履約不能原則,它們與不可抗力有異曲同工之妙。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參與者在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責任的條款。2.不可抗力條款的性質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同時也是對已有法律規定的補充。從前文不可抗力條款的概念部分可以得知,之所以要在合同中設置不可抗力條款,是為了預防或減輕不可抗力給合同參與者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和損失,最終達到全部或部分免除合同參與者的應負義務,因此說它是一種免責條款。在實際訂立合同階段,尤其是訂立國際石油工程合同時,合同參與者經常在合同中加入具體、明確的不可抗力條款,這些不可抗力條款是對一般法律原理的細化,從細節入手,對各方面進行具體設計和規劃,而非簡單的依賴合同所適用法律中存在的概括的不可抗力規定,因此說它是對法律法規的補充。3.不可抗力條款的作用第一,有助于正確認定和劃分責任。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很大程度上會導致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免責,如果合同中有各方參與者提前訂立的具體明確的不可抗力條款,那么在發生某些事件后,各方不會因為合同規定不明確而喋喋不休地爭論。第二,有助于預防或減輕風險。國際石油工程合同是連接業主和承包商合作的橋梁,是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應當注意,國際石油工程項目具有時間長、范圍廣、規模大的特點,這就加大了項目遭受風險的可能性,加之石油工程項目的作業區往往自然條件惡劣、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局面不穩定等,使得風險等級進一步提高。面對這種情況,在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中設置不可抗力條款,可以有效預防或減輕未來項目因遭受風險而造成的損失。
二、訂立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不可抗力條款應考慮的問題
在國際石油工程施工中,工程服務提供方時常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承擔許多未知風險,例如在不少非洲國家,國家政治制度不穩定,法律不健全,時常變動,這對服務方簽署和執行合同造成了很大的困境。1.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任何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行為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從根本上說要取決于該事件或行為是否符合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一般情況下,如果該事件或行為與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不相符,那么就無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下的具體規定。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在整個不可抗力條款中具有重要地位,需要對其進行準確界定。不同國際油公司的石油工程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的規定是存在差異的。對于不可抗力的定義,可以作如下解釋: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超出當事人控制范圍的造成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事件或行為。對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有的油公司采用列舉式的方式,有的油公司采用概括式的方式。列舉式的優點是清楚明了,某些事件或行為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一目了然,基本上不會產生爭議,但缺點是容易遺漏,合同中不可能把所有情形都羅列出來;概括式的優點是包含的范圍大,但缺點是判斷某一具體事件或行為時可能難以做出決定。考慮到二者各有利弊,可以采用復合式即概括加列舉的方式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圍,這樣不僅有概括性的原則規定,也有具體規定,有利于消除爭議,發揮不可抗力條款的應有作用。而具體的不可抗力情形應包括以下幾類:一是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洪水、泥石流、火山噴發等;二是社會事件,如戰爭、武裝沖突、革命、內亂、暴動等;三是政府行為,如法律法規變化等。除此之外,合同參與者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可抗力的范圍大小進行相應變更,不能總是依照模板。2.不可抗力的通知、證明和減損義務一旦某些事件或行為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無論是否已經產生損害,合同參與各方應當依據誠實公平原則采取多種方式預防或減輕這種損害。這就要求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要充分考慮發生不可抗力情形后合同各方應當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以減小損失,維護合同各方的利益。首先,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要書面通知另一方。在此,有必要對通知的期限做出具體規定,既可以要求在遭受不可抗力后立即向另一方發出通知,也可以要求在“合理期限內”發出通知,還可以確定一個具體的天數,如7天或14天內發出通知,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合同模版中要求通知必須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況后的14天內作出。如果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發出通知,就有可能使自身喪失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的權利,甚至還要賠償另一方因己方沒有通知或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同時,為了避免以后發生爭議,這種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其次,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時應當附隨相關證明文件。在我國,是由中國貿促會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第7條第8款的規定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書,用以證明合同當事人在中國遇到火災、水災、爆炸、地震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最后,合同參與各方都應負有減損義務。無論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還是未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都要采取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措施,盡最大努力減輕不可抗力情形所造成的損失。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降低不可抗力造成的各種損失,最大限度維護合同參與者的利益。3.不可抗力的后果處理一旦發生了不可抗力情形,合同參與者往往在履行自己應負義務的同時,就開始考慮應該如何妥善處理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失或困境,因為他們都不想讓損失進一步擴大,都想盡最大可能維護自身利益。第一,在發生不可抗力情形后的一定期限內,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一定的固定費用(一般稱為“待工費”,英文為StandbyRate)。實踐中這一期限的具體時間以及待工費的多少并沒有統一規定,通常是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第二,在不可抗力沒有影響合同根本目的實現的情況下,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獲得延長履行期限的權利。這段延長的期限也是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但通常做法是予以相應延長,即遲延一天則延長一天。第三,在不可抗力情形持續時間過長或導致無法實現合同根本目的的情況下,甲乙雙方有權終止該合同。不同的不可抗力情形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和范圍是不一樣的,有的覆蓋面可能極小,而有的則可能特別大。當出現后者這種情況時,會給實現合同根本目的造成巨大障礙,因此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賦予甲方終止合同的自由裁量權。同時,為了公平起見,同樣還應在不可抗力結果處理條款中也賦予乙方終止合同的權力。4.不可抗力條款與合同適用法律的關系在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中,除不可抗力條款外,規定合同適用法律的條款同樣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它是處理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爭議的基礎。各國民商事法律中基本上都有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因此在訂立國際石油工程合同不可抗力條款時,必要時要對合同適用法律中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進行提前調研,尤其是以合同適用法律中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為主,以當事人訂立的不可抗力條款為輔的情況下。5.其他應當考慮的問題(1)不可抗力情形下如何處理承包商與分包商、供應商之間的合同承包商與分包商、供應商之間的合同是以承包商與發包商之間的石油工程合同為基礎的,如果沒有該石油工程合同,那些分包合同、供應合同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依據,因此承包商在與分包商、供應商簽訂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石油工程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并賦予承包商根據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程度和范圍,相應地要求分包商、供應商暫停工作或解除合同的權利。(2)不可抗力情形下如何處理工程保函爭議發生不可抗力后,如果出現石油工程合同被中止或解除的情況,就很容易引起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的工程保函爭議,業主一方很可能會不考慮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堅持要求委托人或被擔保人續保或通知擔保人提取保函,委托人或被擔保人一方則不愿續保或通知擔保人凍結保函。為了避免因不可抗力產生的工程保函爭議,委托人或被擔保人即石油工程合同中服務提供商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業主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將喪失擔保利益。
三、結束語
與其他國際工程合同相比,國際石油工程合同涉及的地域范圍廣、時間跨度大、不穩定因素多,這就導致國際石油工程合同極易受各種風險的影響,而不可抗力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解決風險問題的關鍵因素。本文為石油工程服務提供商在與油公司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提供了一些參考,相信對我國石油工程服務提供商在未來“走出去”的戰略中進一步拓展業務、提高效益和降低損失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眾達律師事務所.動亂時期的不可抗力原則:以利比亞為例[EB/OL].
[2]徐喜軍.能源領域國際投資中的準入與風險法律問題[D].復旦大學,2009.
[3]呂穎虹.我國商會組織架構及服務創新研究—以開發區商會為例[D].南開大學,2008.
作者:王全 李小龍 單位: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國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