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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投標不規范
1.招標人不正當招標
不正當招標行為表現在:一以資金不足需要墊資為由,制定施工隊伍;二以建設項目需要搶時間、趕工期為由,“省略”法定的招投標程序;三對一些非保密安全性項目,以建設項目是“保密”工程為由,不進行招投標程序而私自制定承包人等。
2.投標人不正當投標
投標人在進行投標時,不正當的行為主要有:一是誠信缺失,弄虛作假;二是利用關系進行行賄;三是自律性較差,存在串標、圍標、陪標現象。
3.行政權力干涉招投標
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因而在進行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時,行政權力對公正的招投標進行干涉或限制屢見不鮮的。當前,從干涉的主體上進行劃分,主要有領導干部非法干預、現場監督人員干預、地方政府干涉及部門干涉四類。
(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薄弱
1.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由黨政群機關、社會團體、教育及文化等多個不同部門的人員參與,每一項目均組建一個管理的班子,人數較多,如此多的參與人員也造成管理費用較高,同時還易于產生尾大不掉的現象。
2.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不足、經驗不足所導致的物資浪費、投資失控等問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于資金大、要求質量高、參與項目人員復雜,因而對于管理人員就要求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但是臨時組建的班子使很多非專業人員參與到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非專業人員的資金調度能力、管理能力難以滿足項目管理的需求,也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上述問題。
(三)項目建設監管不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程序大致分為項目前期階段、建設實施階段以及竣工決算階段。如何把項目建設的財務監管貫穿于各階段,是提高項目建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任務。當前項目建設管理不到位主要體現在:在項目前期存在利用各種手段,排斥投標人,搞地方保護;對于中標后的建設項目在進行施工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不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設義務;同時,工程的監理制在施工過程中貫徹的不到位。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體制的對策
(一)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健全法律法規
為確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招投標過程的公正、公平、公開,首先就必須深化經濟體制的改革,全面推進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項目建設中的貫徹實施,減少行政力量在項目建設中的不合法干預,從根本上改變用人制度及權力分配制度。要實現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還必須加強立法,完善法規。當前,《招投標法》中的一些規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低成本界定、化整為零的界定及資金情況的界定等。模糊的概念使得承包商及機構就有了建設時的彈性空間,因而,必須健全法規,使有關規定具體化、給機構等的自由裁量權變小,使建設項目的管理能夠依法進行,降低管理時的主觀參與度、行政權力參與度。
(二)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健全社會監管力度
審計工作涉及到建設項目的各方面,因而應積極的構建誠信體系:以誠信進行招投標、以誠信進行施工、以誠信進行竣工的決算。建立健全施工企業競爭不良的行為機制,狠抓管理,對于不誠信的行為予以嚴厲的打擊。同時,還應健全社會的監督。因為國家建設項目是服務于國家的經濟與社會利益的,因而它關乎到每一位民眾的利益,應加強群眾在監管作用的發揮。
(三)優化審計人員配置,加強業主綜合素質的提高
1.為確保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凡是與項目建設存在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必須予以回避。由于審計工作所涉及的范圍廣、工作量大,因而必須優化審計人員的配置:一審計人員的結構與審計項目要相適應以發揮審計人員的最大優勢;二要加工審計人員的數量與審計建設項目的任務的難易程度相適應。
2.審計人員素質的提高是保證建設項目質量的外在條件,要從根本上實現建設項目的高質量、高效率完工,必須從加強業主綜合素質的提高這一根本因素著手。有的業主對于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認識與理解不足,單純的以為自己不從建設項目中謀取利益就行,至于招不招標、按不按法定程序進行都無關緊要。因此,在組建基建小組后,應及時的對業主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從觀念層次提高其對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