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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不斷轉型升級,綠色金融不僅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金融支持,也有力促進了綠色經濟的發展,以利于促進綠色金融發展,進而在經濟結構轉型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本文以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為研究對象,基于低碳經濟視角探析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促進我國綠色金融監控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低碳經濟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環境保護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全球變暖、能源短缺和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了全世界關注的熱點話題。當前,世界各國不約而同的選擇放棄高污染、高耗能的經濟發展方式,而大力推進節能減排,發展以低污染、低耗能、低排放為目標的低碳經濟。為了推進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黨的報告中明確指出,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是新時代的重要任務,通過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以健全綠色生產與消費的法律法規,以利于實現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而促進我國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此背景下,金融業作為關系國家重要命脈的重要行業,肩負著支持各行各業發展的使命,這就需要將低碳的理念融入到支持的項目中,并將“可持續發展”觀念與金融行業的日常業務相結合,構建適應我國國情的綠色金融技術創新體系。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其他部委針對綠色金融出臺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考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納入到金融體系中,以利于金融機構在日常經營業務中樹立綠色環保的理念,進而推動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這就對我國發展綠色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僅要發展綠色信貸,也要涵蓋了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兩大板塊。為積極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中國建設銀行于2006年出臺了《大中型客戶授信審批五項基本原則》,并將“環保一票否決”機制納入到了建行的信貸審批制度之中,這就需要建行在日常經營管理之中樹立綠色環保的理念,將綠色信貸政策貫穿于全部業務流程。同時,建設銀行還要求貸款項目要與國家的環護政策相適應,對于環保不達標的項目與企業不予信貸支持。從整個金融業業界來看,我國金融機構在2013~2015年三年間不僅簽署了《中國銀行業綠色信貸共同承諾》,也先后成立了綠色金融專門委員會。可見,我國金融機構已經樹立起綠色金融發展的理念,并將其融入到日常業務的開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低碳經濟的發展。然而,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在追求經濟利益方面存在沖突,這就需要我國政府通過政策予以支持,進而保障綠色金融順利發展。我國通過實施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的案例經驗,以利于推動社會效應和經濟效應和諧發展,對我國開啟低碳經濟發展的新模式具有實踐意義。
二、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現狀
(一)綠色金融政策環境不斷優化為了適應全球實施
綠色信貸的前進步伐,國家發改委、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于2004年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并指出信貸支持政策應與環境保護掛鉤。2005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要求各信貸機構應該終止對生產鏈與環境不友好的項目和公司發放貸款。為了鼓勵和推動綠色項目的進程,中央銀行等部門于2009年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國正式拉開了綠色信貸建設的序幕。隨后,銀監會于2012年出臺了《綠色信貸指引》,以此優化與調整信貸的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金融風險,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與增長的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于2015年制定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將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納入到了國家戰略之中。我國在“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實施綠色金融發展戰略,以促進我國綠色金融發展。2016年8月我國出臺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這意味著我國政府將綠色金融正式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而在2017年的兩會上,綠色金融正式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并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廉軍偉,2017)。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聯合了《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明確提出對綠色債券核查機構的監管要求,這標志著我國開始注重綠色金融的規范與監管,進而在一定程度有利于推進我國綠色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綠色金融總量持續擴張
(1)綠色金融市場以綠色信貸為主。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為了促進綠色金融健康快速的發展,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與法規,主要涉及綠色信貸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務,有利于指引我國綠色金融健康的發展(許天富,2017)。在綠色信貸政策方面,我國金融機構主要通過提升信貸比例和規模給予支持,而“兩高一資”的行業卻難以得到綠色信貸的支持,其貸款比例和規模處于下降趨勢,這就有利于銀行不斷優化貸款結構。根據相關的權威統計數據,截止2016年底,我國21家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余額達到7萬億元以上,占整個信貸金額近10%的比例。而綠色信貸主要體現在支持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信貸金額超過1.61萬億元人民幣,能源環保項目的信貸金額更是超過5.50萬億元人民幣并且呈現出明顯的增長趨勢,2017年底綠色信貸在金融機構總貸款金額的占比超過了10%。(2)綠色債券發展起步較晚,但增長迅速。為了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我國央行于2015年正式發行綠色債券,這標志著我國監管部門從政策指引方面引導綠色金融健康發展。隨后,我國“貼標”綠色債券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世界金融體系的格局。據統計,2016年,我國貼標綠色債券規模達到300億美元,占全球該類金融市場1/3的份額,表明我國已經成為了全世界最大綠色債券發行國家。而2017年的統計數據進一步顯示,我國發行的各類綠色債券余額高達666.72億美元,包括新增發行的綠色債卷349.89億美元,增幅將近10%。同時,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貼標率債已經達到382.46億美元,較2016年同比增加了23%。這表明我沒過綠色債權發行量增長迅速,已經在全球的金融體系中占據了重要的位置。(3)綠色保險制度基本建立。綠色保險制度也是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2008年,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將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正式納入到保險業之中,這表明我國開始建立綠色保險制度(張木生,2008)。隨后,我國于2015年重新修訂了《環保法》,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并逐步明確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要求企業依據經營活動對環境所帶來的影響,繳納環境污染責任險等。這一法律條文,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綠色經濟的發展與轉型。根據國家相關部門公布顯示,截止2017年底,我國大部分省份已經試點開展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覆蓋領域包括石化、有毒有害物品,而保險公司已累計為企業提供超過1300億元的風險保障金。這表明,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綠色保險制度。
(三)商業銀行不斷重視綠色金融發展
商業銀行是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重點領域,而綠色信貸業務又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點,這必然要求銀行豐富綠色金融產品種類,并積極推廣綠色金融產品。以興業銀行為例,興業銀行于2006年率先推出了綠色信貸業務———節能減排的貸款業務,而后又“赤道原則”為指導思想,進一步優化了綠色信貸業務(梁平瑞,2012)。同時,興業銀行也調整了產品結構。例如,興業銀行于2010年為了在信用卡領域引入環保理念,發行了我國首張綠色金融信用卡———低碳信用卡。而交通銀行為了推進綠色金融的發展,將信用貸款業務與節能環保進行了有效的融合,并于2008年開始實施綠色信用信貸業務。在綠色信貸體系建設方面,浦發銀行于2012年首先建成了國內最全面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浦發銀行、興業銀行于2016年分別獲準500億元綠色金融債券發行額度,先后以簿記建檔方式在境內銀行間市場完成200億元和100億元的首期發行,并獲得國內大型銀行、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證券、基金、保險公司的超額認購,進而實現了國內綠色金融債券產品的正式落地(王峰娟、李日強,2017)。
三、低碳經濟視角下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不健全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就是為了減少環境污染,通過減少碳排放量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以制度創新和新能源技術為工具,而金融又是經濟運行的核心內容,會直接影響經濟發展的方式與模式。這樣,低碳經濟就為綠色金融的誕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而綠色金融也成為了發展低碳經濟的助推器。然而,我國對低碳背景下綠色金融發展認知水平較淺,加之我國綠色金融發展起步較晚,這就導致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不利于我國綠色經濟發展。(1)立法層次不高。雖然,我國在綠色金融發展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但這些法律法規大都是由國務院各部委獨立頒布,并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立法的層面。此外,低碳經濟已被確立為我國重要的經濟發展方式和理念,然而現有綠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也僅具有政策性和指引性,并沒有樹立起相應的權威性。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并沒有直接參與制定,導致低碳背景下我國綠色金融的立法機構層次不高,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威懾性和權威性。(2)相關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我國現有的金融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低碳經濟和環境立法,主要是一些宏觀性、原則性的規定,多數只是規定了政策框架、方針和意見指引,缺少實質性、具體化的條款,沒有嚴格給出相關標準。比如,國家要求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規定,但并沒有指出未遵照執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加之缺乏相應的追責手段,導致該文件之相關措施難以落實。因此,我國現有的綠色金融相關法律規范不夠,不利于解決和調整我國低碳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某些問題,而法律法規的執行也缺乏相應的監督。(3)我國綠色金融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全面。我國通過發展低碳經濟不僅可以解決環境保護問題,也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但低碳經濟的發展必須有資金保障,這就為綠色金融的出現提供了外部條件。然而,我國綠色金融發展起步晚,并沒有完全樹立起綠色發展的理念,加之我國綠色金融的立法大都局限于綠色信貸方面,而對于綠色金融其他方面鮮有涉及,這表明我國綠色金融法律法規的內容并不全面,亟待完善與補充。
(二)低碳經濟下未建立全面的綠色金融風險管理體系
進入21世紀以來,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倡導低碳經濟與循環經濟,以推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亦是如此。而綠色金融又是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金融工具,并廣泛被國際金融界所認同。但金融投資收益和風險并存,市場主體在追逐投資收益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各種金融風險,綠色金融也不例外。就我國而言,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不確定性是引發綠色金融風險的重要原因,這是因為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不確定會導致投資者對所投資的項目信心不足。此外,低碳經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滲透到社會經濟生產的各個環節,這就更加劇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不確定性。然而,我國金融機構并沒有建立相應的監督與保障機制,對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所面臨的風險缺乏全面的認識,且沒有較為健全的風險識別系統,這就導致難以直接評估綠色金融所面臨的風險。這樣,我國綠色金融就難以建立相應風險監控機制與評估體系,不利于對對綠色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和處理。另外,我國尚未將綠色金融納入中介服務機構,也沒有建立綠色銀行、環境風險與損害評估機構,這表明我國并未全面建立其低碳經濟下系。
(三)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種類單一
低碳經濟具有技術要求高、投入資金大、產出周期長的特點,這就決定了低碳經濟對綠色金融的依賴程度較高。綠色金融就是指為了支持環保項目與可持續發展項目,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業務、產品與市場的一些列金融活動。就西方發達國家而言,在綠色金融產品方面能夠針對不同的群體,設計滿足其需求的產品,如針對個人和家庭推出的綠色信貸產品,并將企業納入了綠色信貸的覆蓋范圍。同時,西方發達國家還推出了碳期權、碳期貨與綠色資產抵押等項目,表明西方發達國家綠色金融產品種類和服務類型都要優于國內,很好地發揮了綠色金融服務經濟的作用。然而,我國所存在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種類單一,不利于環保企業獲取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綠色信貸產品。從綠色金融服務和產品的范圍上看,我國的綠色信貸主要以傳統間接融資為主,而直接融資方式的綠色金融產品及其他類型綠色金融產品還處于探索與起步階段。盡管,我國在綠色債務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由于發起主體(監管部門)和經營主體(商業銀行)之間的利益考慮不同,綠色債務產品沒有得到全面發展。而從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對象來看,我國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企業或項目,而針對普通消費者鮮有涉及。據不完全統計,金融界除興業銀行發行了首張國內低碳信用卡外,其他金融機構基本上均未針對個人客戶提供綠色金融服務。此外,從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市場交易機制建設來看,2011年,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將四大直轄市與湖北、廣東、深圳等七省市納入低碳試點區,而深圳市金融市場率先于2013年啟動了線上交易。截止2017年,我國的碳排放權試點已經擴大到20多個行業,涉及到近3000家重點排放企業。盡管我國實施低碳排放以來所取得成績斐然,累計減少了2億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碳排放權交易金額已累計達到46億元人民幣,但與歐盟、北美等發國家相比,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仍然不健全,并未取得較好的成效。可見,我國的綠色金融產品種類較為單一,且存在創新能力不足的問題,進而嚴重制約了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
(四)綠色金融市場體系不健全
綠色金融市場體系是構成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有利于發揮金融的杠桿作用,進而完善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體系。目前我國綠色金融以間接融資方式為主,直接融資的方式非常少見,進一步限制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而間接的融資又沒有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這表明我國綠色金融市場體系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從綠色信貸來看,我國主要以商業銀行信貸模式為主,并沒有有效利用社會資金,導致市場難以發揮資提高源配置效率的作用,進而導致資金利用效率低下。首先,我國實施綠色金融的主體較為單一,并且集中在國有金融機構,以商業銀行推出的綠色信貸業務為主,而其它金融機構能夠提供的綠色金融業務則非常有限。例如,保險業雖然也被列入了綠色金融實施試點項目,但能提供的業務僅局限于環境污染責任險。其次,我國政府并未對直接融資模式引起重視,導致相關政策無法實施,加之綠色證券的市場準入機制尚未成熟,使其舉步維艱。
四、低碳經濟視角下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策略
(一)完善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綠色金融的健康發展需要以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保障,這就要求我國政府應從機制建設和立法兩個方面予以改進。一方面,要積極探索建立綠色金融法,并將環境保護作為金融業合規經營目標,有利于規范金融企業的信貸與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我國政府要不斷頒布和完善規范標準,不斷健全綠色金融法律體系。(1)提高規范低碳經濟的法規層級。綠色金融健康發展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撐,這是因為完善的法律法規不僅可以規范綠色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也有利提高市場的透明度,進而維護交易市場的公平與公正秩序。從國外發達國家綠色金融發展狀況來看,綠色金融不僅涉及企業的社會責任,也需要環保法律法規方面的支持。以美國為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在推進環境保護法完善的同時,明確了環境保護利益相關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金融機構在實施環境保護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進而有利于規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鑒于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綠色金融發展的成功經驗,加強低碳領域的立法,從國家層面強化低碳經濟領域的立法,以提高相應的法律層級,有利于形成低碳經濟法律規制,進而提高規范低碳經濟的法規層級。同時,我國加強低碳領域國家層面立法不僅有利于完善現有的低碳經濟法制,也可以有利于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對提高低碳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合法性具有重大意義。在此基礎上,我國政府應針對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業務制定相關規則,強化金融機構的環境保護意識,進而推進我國綠色金融有序的發展。最后,我國政府應該將環境問題與金融市場相融合并納入立法的范疇,已引導綠色信貸的發展。(2)加快建立綠色金融標準。從世界范圍綠色金融發展來看,諸多金融機構都有參與國際性綠色標準,包括匯豐銀行、荷蘭銀行、花旗銀行等知名金融機構。截止2017年,全球已有1000多家金融機構參與了IS026000綠色發展標準的簽訂,而美國銀行、摩根大通公司、瑞士信貸集團等金融機構也簽訂了聯合國環境署金融倡議。可見,全球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均積極參與綠色標準的簽訂,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的發展。為此,在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應從強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出發,加快制定綠色金融的標準,有效規范綠色金融的實施。此外,綠色金融標準應該在實施細則上做到可操作與具體化,以利于規范金融業內部的操作流程,進而建立一套適應我國基本國情的綠色金融管理標準,進而加快推動低碳經濟背景下綠色金融的發展。
(二)健全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風險管理體系
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范圍內多家知名金融機構依據經濟可持續發展政策與導向,于2003年共同發起了赤道原則。在實踐中,赤道原則雖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卻成為了金融機構的行業準則和管理。截至2017年,國際上近百家知名金融機構宣布采納和接受赤道原則,涉及數十個國家,其投融資業務遍布全球,有利地推動了全球的綠色金融發展。可見,為了推動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發展,就需要建立環境保護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以利于推進社會可持續發展,進而使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達到真正的和諧公出。當前,我國發展綠色金融就是為了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快速的發展,為實現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信貸支持。而作為融資支持方,金融機構處于自身負責的考慮,對綠色產業的政策以及發展情況進行詳細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融資服務,尤其要重視建立綠色金融風險評價和控制機制。然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低碳經濟下環境風險的管理體系,因此必須要認識到綠色金融風險的存在,主動進行綠色金融風險應對和管控,盡快設立綠色金融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地對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轉移,使其提前預見所面臨的風險,在其敞口最小時就對其進行處理和化解。此外,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綠色信貸時所面臨的風險更具有挑戰性,迫使其自身不斷提升綠色金融風險管控能力,制定包含發現、評價、控制、減緩以及監督各個環節的綠色金融風險管理方案,完善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風險的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綠色金融風險等級,為綠色信貸的成功實施做好鋪墊。
(三)創新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
綠色金融不僅包括金融產品創新,也涵蓋了金融服務創新。從世界范圍來看,發達國家所推出的綠色金融創新產品主要涵蓋綠色保險、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等,涉及生產、消費等多個環節。其中,美國于1988年通過金融產品創新,通過成立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推出了綠色保險,設計了強制保險、個性化保險及政府擔保三種險種。與此同時,美國銀行推出了綠色信貸產品,以支持其節油技術發展,而歐洲投資銀行于2007年推出了綠色證券,以擔保方式來提高信用級別。此外,荷蘭銀行將綠色消費納入到綠色金融產品創新中,以此向家庭提供住房節能減排的綠色消費抵押貸款。我國可以借鑒以上國家諸多的成功經驗,積極創新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管理模式和綠色金融產品,通過金融創新推出金融衍生產品,以利于推進綠色金融的服務和產品創新。(1)綠色信貸類產品創新。當前,國際金融機構所推出的綠色金融產品不僅種類齊全,而且產品結構也較為合理。因此,在低碳經濟視角下,我國要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以現有綠色金融服務與產品為基礎,并深入市場調研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需求狀況,進而推進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同時,金融機構支持的項目多為低碳、環保項目,就需要對貸款利率、貸款規模、還款方式等進行創新。此外,我國要積極創新綠色信貸管理方式,為企業提供財務顧問、投資理財等附加服務,通過金融機構對環保技術企業與生產企業進行銜接。(2)綠色證券產品創新。證券的投資可能會引發投機行為,進而引發證券市場的混亂。為此,在低碳經濟視角下,我國應通過金融產品創新開發具有長期投資型綠色金融產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短期投機行為的出現。同時,在低碳經濟視角下,我國應借鑒國外發現綠色債券、基金的先進做法,產品創新以ETF指數和基金類產物為主,當然也要將碳排放權類的衍生品納入其中,進而有利于吸引各類投資者。因此,我國在建立完善企業上市環保門檻的基礎上,鼓勵綠色企業的上市和發行債券,并積極探索設立低碳、環保板塊。此外,我國政府還可以借鑒創業板綠色企業的成功經驗,推行更為嚴格準入環境評價機制,以利于通過環境評價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3)綠色保險產品創新。綠色保險作為發展低碳經濟重要支持工具,對于緩解環境污染問題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我國應該積極創新低碳經濟下綠色保險產品,對于現有的保險領域可以通過保費歧視予以實現。如財產險、車險對經營過程中達到環保標準個人或者企業,可以采取降低綠色保費等優惠措施。而個人和家庭,則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開發節能減排保險等,鼓勵個人和家庭低碳消費,從而達到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目的。
(四)健全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市場主體
從金融體系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低碳經濟下的綠色金融中所承擔的職責有所不同。因此,我國從政府層面出臺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將綠色金融體系覆蓋范圍擴大至證券、保險金融等金融領域,發揮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優勢,形成互補。然而,我國在發展綠色金融實踐中仍局限于傳統的銀行業,嚴重制約了綠色金融參與主體的范圍,進而阻礙了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發展。鑒于此,我國要不斷建立健全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市場參與主體。首先,我國政府將保險機構、證券公司、企業等非銀行機構納入到綠色金融市場主體之中,以拓展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領域,進而完善構建綠色金融市場的市場主體。其次,我國應建立專門綠色金融機構。這是因為我國的綠色金融還處于起步階段,通過建立專門管理機構不僅可以提高綠色金融的專業化水平,也有利于實行綠色金融優惠政策,進而推進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的發展。再次,我國應推進社會資本與政府資本進行合作,有利于構建多層次綠色金融市場,進而健全綠色金融市場主體。最后,應當鼓勵中介等第三方機構的發展,積極搭建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合作的綠色金融第三方平臺等。
五、結論
綠色金融已經成為現代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發展綠色金融對于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經濟以及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而低碳經濟則是我國實施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也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以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為研究對象,基于低碳經濟視角下,探析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研究發現,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綠色金融存在綠色金融法律體系不健全、未建立全面的綠色金融風險管理體系、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種類單一、綠色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善的問題。最后,本文針對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綠色金融存在的問題,從完善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健全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風險管理體系、創新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健全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市場主體四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策略,以期有助于加快我國綠色金融的快速發展。
作者:李金棟 單位:河南經貿職業學院財稅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