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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個人所得稅論文

第1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收入差別和財富差別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別會導致財富的差別,而財富的差別會加速積累收入差別,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二)貧富差距擴大的原因

中國貧富差別不斷擴大在很大程度上與經濟體制改革緊密相關。正是經濟體制改革導致所有制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人們的收入來源發生變化,使人們不僅從公有經濟中取得收入,還可從非公有制經濟中取得收入;不僅取得勞動收入,還可取得非勞動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使收入來源多元化。正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導致各種經濟成分的收入分配機制發生變革,以及人們在各種經濟中的就業結構和每個人的就業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人們從每種收入來源得到的收入差別程度也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一般來說,勞動收入差距主要來自三個方面:①個人素質差異,居民的勞動能力和身體狀況差異;②行業差異,各部門的壟斷程度存在差別;③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和區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導致的經濟發展基礎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資產收入差距主要來自居民擁有資產的數量和種類存在的差異。轉移性收入主要來自居民所在單位和地區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會倫理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販假、賣假收入;②走私販私收入;③傳播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從中牟取暴利;④炒賣房地產收入;⑤貪污受賄,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產牟取暴利;⑥從事地下經濟活動、逃稅漏稅。

在造成貧富差距的諸多因素中,只有個人素質差異帶來的差距是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應該拉開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異,是應該消除的差異。目前,我國初次分配明顯表現為不公平,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面對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人們反對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從長期看,初次分配結果的不公正會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政府的適當干預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過再分配手段調節貧富差距,稅收正是政府用以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別是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機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

許多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沒有起到由富人向窮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時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實,問題并不出在個人所得稅制度本身,而是累進稅率機制設計的錯誤。

稅收與個人收入的一般關系如圖1所示。累進稅和累退稅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一般為累進稅,我們僅以累進稅為分析對象。

(一)累進程度的調節手段

在相同數量稅收的目標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合理設計,可以減少對“人們”工作熱情的傷害。圖1中,A為起征點,它由免征額ON和起征稅率OM來決定。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率時,根據該稅種的目標是聚財或者再分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們可以通過調整ON的長度和OM的高度來決定多少工作人數和多少工資不受稅收的傷害或少受傷害。所以,決定稅收收入的除個人收入和稅率之外,還有起征點A和累進稅線AB的斜率。當免稅額從ON增大到ON1(如圖2所示)時,累進稅線由AB移動到A1B1;當起征稅率從OM降到OM2(如圖3所示)時,累進稅線CD移動到C2D2。兩者均加大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但多數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數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稅賦加重。因此,加大個人所得稅累進程度只對極少數人的高收入部分產生不利影響,不會挫傷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

附圖

圖1稅收與收入的關系

附圖

圖2免稅額的調節

附圖

圖3起征稅率的調節

個人收入結構如圖4所示,低收入者為Ⅰ,中等收入者為Ⅱ,高收入者為Ⅲ,Ⅰ、Ⅱ類人所占比重較大,Ⅲ類人所占比重較小。因此,采用適當的個人所得稅制(如圖5所示)既可以縮小貧富差距,又不會挫傷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在圖5所示的個人所得稅制結構中,對三類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稅,對Ⅰ類和Ⅱ、Ⅲ類收入者的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邊際稅率,對Ⅱ、Ⅲ類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較高邊際稅率,對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邊際稅率。

附圖

圖4個人收入結構

附圖

圖5個人所得稅制結構

(二)稅率對個人收入的影響

個人所得又分為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征收對象不同,稅率對勞動供給的影響亦不同。假設個人收入僅來自勞動所得,隨著個人所得稅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將通過增加勞動時間來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極限;然后,增加閑暇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個人收入也隨之減少。可見,對勞動收入征稅存在稅率極限,超出稅率極限,勞動收入會減少,則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反之,若對非勞動收入征稅,稅率應超過稅率極限,使個人非勞動收入減少,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從上述理論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三個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結論: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幅度按照邊際效用犧牲相等原則設計,對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②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不會損害絕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③對勞動收入輕征稅、對非勞動收入重征稅,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分析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2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政府調節分配不公、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發展迅速。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較晚,1980年第一次頒布《個人所得稅稅法》,僅對在華外籍工作人員征收;1986年對國內公民開征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對個體工商戶征收所得稅;1994年三稅合一,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1999年10月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走進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老百姓的普遍關注。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的問題

1.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非獨立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獨立勞動所得(勞務報酬)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現加成征收;對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具有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的傾向。一般認為,資本所得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大于勞動所得,付出的代價小于勞動所得,與必要生活費用的相關程度低于勞動所得。因此,資本所得的負擔能力大,勞動所得的負擔能力小。對資本所得征重稅,對勞動所得輕征稅,可以實現能力大的多納稅,能力小的少納稅。

另外,我國將投資股票所得分為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兩部分,對前一部分征20%的個人所得稅,對后一部分則不征稅。彩票中獎稅率太低,同為500萬元,工薪收入征稅稅率為45%,而彩票中獎只征收20%的稅率;個人購買彩票中大獎和靠積蓄利息養老適用相同的稅率。這些均不能反映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明顯歧視勞動、重視資本,應當按照資本所得征重稅、勞動所得輕征稅的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2.免稅額太低,扣除范圍未能體現公平原則。1994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800元。從1994年至今,我國人均國民收入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居民消費支出發生了變化,原來由政府包攬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費醫療以及子女教育費用等)全部或部分轉為個人負擔;食品、水、電、燃氣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也比1994年有較大增幅。這些客觀因素的變化,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應該向上提高,許多學者認為1500元較合宜,否則,是對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征稅。

扣除范圍,國際上通常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特許扣除三部分。我國只設計統一扣除額,法定扣除額設計與實際生活負擔存在較大差距,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縱向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同時,對居民與非居民適用不同的扣除額標準,對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適用4000元的月扣除標準,而對本國居民的實際負擔范圍變化卻沒能及時調整扣除額標準,致使兩者相差5倍,形成對本國居民的政策歧視,無法實現橫向公平。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實施時,表現為征管無力

1.工薪階層成為實際納稅主體。如圖6所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勞動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收入來源,工資薪金項目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近50%[4]。1999年開征利息稅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增長遠遠高于職工工資總額增長(如圖7所示),工薪階層稅收負擔明顯過重[5]。

附圖

圖6個人所得稅各項目比重

附圖

圖7職工工資和工薪所得個稅增長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階層稅收負擔極輕。例如,廣州市2000年84.69億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稅收僅占2.33%[6]。目前,我國工薪階層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納稅主體,使個人所得稅存在逆向調節,未能體現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2.最高邊際稅率形同虛設。我國工薪所得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工薪階層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極少部分人須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部分人中的絕大部分也只適用5%和10%的前兩檔稅率,第5至9級稅率基本上不發生作用,部分稅率并無實用價值。特別是,我國最高稅率45%在現實中極少運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形同虛設。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名義稅率過高,實際稅率很低,仍然存在進一步提高實際邊際稅率的空間。因此,可以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累進程度,尤其是對資本所得。

3.稅收流失嚴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個人所得日趨多元化、隱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難度加大。實物分配和權益所得未納入征收范圍,影響了稅收的調節力度。個人所得稅收人中,巨額灰色、黑色收入(偷稅逃稅、走私販私、貪污受賄等腐敗和違法所得收入)游離于個人所得稅調節之外,靠權力、地位取得的實物性分配或服務也沒有納入征稅范圍,存在“權益逃避納稅,劣幣優于良幣”的現象。因此,必須加大對9類高收入行業、單位和9類高收入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防止個人所得稅流失。

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和實施對公平原則體現不夠,沒有按照邊際效用相等原則分配稅負,極大地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結構應該是“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結構,這既有利于促進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則。今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應充分體現再分配原則,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轉移,縮小貧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選擇是增大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稅負,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貢獻,減輕較低收入者稅收稅負。同時,完善所得稅制必須與嚴格執法、加強征管相結合,以防止稅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顧海兵教授曾在《中國企業報》(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間稅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間可以考慮①將個人所得稅列為共享稅,②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減少級數,③取消800元起征點,實行全民征稅。顧海兵教授關于提高起征點的觀點引起一場“是否全民征稅”的爭論,降低累進稅率的觀點似乎得到理論界和老百姓的認同。

1.是否全民征稅?實際上,這涉及稅收的目的是聚財還是再分配的問題。目標模式的選擇不是一成不變的,其選擇標準與各國的經濟發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貧富差距大小、社會穩定程度以及傳統文化背景有關。有學者從該稅種發展的世界史出發,認為應該先以聚財為目的,爾后再以再分配為目的。在早期,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總是與戰爭籌款相連的,然后各國才將個人所得稅與再分配相聯系。如果以聚財為目的,則應對所有的收入征稅,并降低邊際稅率;如果以再分配為目的,則應提高免征額,提高或維持現有邊際稅率。目前,我國突出的問題表現在貧富差距過大,人民要求縮小貧富差距的呼聲越來越大,況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結果,或者說是競爭起點優勢的結果,甚至是非法行為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應該以再分配為目的。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平,也有利于增進社會經濟福利。

2.是否減稅?國際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趨勢是減稅,上面理論分析的結論似乎與之相矛盾。原因何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應如何改革呢?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從有效需求不足的現狀出發,有人主張提高個人所得稅率;反對者從世界各國減稅趨勢出發,從效率出發,主張減稅。至于說到世界各國的減稅趨勢,我們應該注意幾點:第一,應該把對企業的減稅和對個人收入的減稅區別開來,對企業的減稅比對個人收入的減稅更普遍。第二,除美國外,其他工業國貧富差別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同時工業國,尤其是高福利國家,勞動力成本過高已成為就業及國際競爭力的障礙,所以降低過高的邊際稅率是有空間的。中國貧富差別較大的問題更需要用個人所得稅來調節。第三,美國是世界范圍內減稅的領頭羊,其中包括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但代價是美國財政已形成額額赤字和貧富差別加劇,富人從減稅中獲得巨大好處,而與2300多萬窮人無關。現在評價布什的減稅政策還為時尚早。中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來決定是否減稅、減何種稅、減多少稅等等,而不是簡單照搬他國的政策。

總之,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機制,一方面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稅收又要保證最少的人受傷害;另一方面是要通過負所得稅使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得到幫助,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這種目標是可以通過免征額、起點稅率、邊際稅率以及負所得稅率等等的科學組合而達成或接近達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說,通過個人所得稅率機制的科學設計,我們可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做一個接近合理的選擇,而不是簡單地將兩者對立。

【參考文獻】

[1][2][6]董樹奎.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的分析[J].研究,2002.

[3]呂江林.論我國當前積極財政政策的主要著力點[J].財經,2002.

第2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一)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帶來的問題在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時我們根本沒考慮個人所在的家庭的經濟條件是怎樣的,也根本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我國個人的工資所得在進行基本生活費用扣除時,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來考慮納稅人是否結婚、所需要贍養人口的個數、贍養老人的個數、需要教育的子女的個數、是否殘疾等因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

(二)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實行全國“一刀切”帶來的問題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越來越大,但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還是實行全國同步走,對于經濟發展不同地區的工薪階層實行一樣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就會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此,我們不得不相信“一刀切”的征收管理方式是不合理的,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制定為一個指定的數值,那么不管數字本身被調得多高,也總是會存在不公平問題。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不同地區可以制定不同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廣東省沿海地區以及北京、上海等發達城市平均工資較高,而且不同地域工資差距較大,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從現階段基本國情出發,我國不應該實施統一的免征額標準,也就是說免征額不應“一刀切”。我國有很多的資源,但同時也存在著人口眾多的問題,我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是不平衡的,尤其是東部和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同這就意味著不同地區的物價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費水平也存在差別。因此,在全國實行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是不合理的,它不能正確反映不同區域納稅人所需的實際生活支出費用,也會存在稅負不公平現象,違背了稅法中的公平原則。此外,在實踐中實施一樣的免征額會遇到不同的阻礙,比如各地區變相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對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免征額這一過程是很緩慢的,我們可以先在部分地區,如果實行的效果很好,再將它推向全國。

(二)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制定需要考慮物價指數不同城市的物價指數有很大的差異。從理論上講,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不應是一個靜態的數值,它應該隨著通貨膨脹,物價水平和居民收入等因素的變動而變動,應根據動態的物價指數,找到最合適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額和相應的稅率,也就是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動態化,才能保證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自2006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費用扣除標準分別做了3次調整,由最初的標準800元調整為1600元,再到后來的2000元,進而到現在的3500元。雖然這些調整或多或少在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上有一定的作用,但尚不夠規范,因為這些調整尚屬于一種定期的專門調整方法,不但增加了稅法修改頻率,也不利于滿足人們對可預料的稅法穩定的需求,與此同時帶來的是巨大的立法修改成本。因此,理想的方法是在修改稅法時借鑒德國、美國等國家的經驗,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找到適合本國國情的稅法,即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動態化,進而消除由于物價上漲所引起的稅率的上升。

(三)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制定需要考慮居民收入和家庭負擔考慮到納稅人家庭負擔的不同,所以在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制定方式上應更加的系統化和人性化。一方面,根據納稅人實際消費支出確定具體的費用扣除標準。比如,按照基本生活支出的多少、教育支出的多少、贍養老人支出的多少等來確定費用扣除標準,這樣才能較好地照顧納稅人的家庭狀況,使不同納稅人的稅負更加合理與公平。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只是根據個人收入來確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為了最大的杜絕城市居民為了申請以家庭為單位計提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而瞞報家庭收入,我們可以整合各地區信息資源,從而建立居民家庭收入對比專線,按照全國困難戶,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中等偏下戶、中等收入戶、中等偏上戶、高收入戶、最高收入戶標準將收入不同的家庭劃分為8個部分,制定不同的家庭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了科學準確地反映申請以家庭為單位計提個稅免征額的居民家庭收入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整合稅務、勞動保障、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將對申請以家庭為單位計提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信息進行比對,以確定其屬于劃分的哪個部分,確定后給其相應的家庭個人所得稅免征額。

三、結語

第3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1.家庭申報制的必要性第一,家庭申報制的實施有利于維護傳統的家庭觀念。我國是家庭觀念很重的國家,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是幾千年來的傳統,個人收入最終還是會回到家庭收入的問題,若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以盡量避免橫向失衡的問題。第二,家庭申報制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保障。根據《2012年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統計報告》,2012年老年人口基本信息全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1.1883億,老年撫養比為11.9%,較上年末上升0.3個百分點。由此看來,我國已經逐步進入老齡化階段,國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贍養老人,但是,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需要將財政資金更多地投入到公共產品和公共設施方面,因此,如果采用家庭申報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總體收入和負擔情況,量能納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人的納稅壓力,這樣,一個家庭的子女就能更好的擔負起贍養老人的重任,國家也能適當減輕這方面的壓力。第三,以起征點為基礎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已經過時。現行個稅的起征點的實施,確實對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起征點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國的稅法制度只有商品稅和所得稅,如果起征點一直往上調,那么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就會降低,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建設時期,用于社會各方面的建設資金只能增多不能減少,那么稅收收入的增加就只能靠增加商品稅來實現,由于商品稅的特性,增加商品稅有可能又會造成低收入者或者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由此看來,如果只針對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可能會事與愿違。

2.家庭申報制的可行性第一,家庭收入的不斷增長為家庭申報制奠定了經濟基礎。目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包括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經營所得費所得等11項,現行稅基對于我國當今的收入來源來說是不夠廣泛的,以家庭為單位征稅的課稅制度,稅基廣泛,家庭的一切收入均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更有利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制度發揮其調節收入的作用。第二,電子計算機的高速發展為家庭申報制提供了技術保障。近幾年,由于電子計算機在稅收領域的發展和我國對稅收征管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風險管理、信息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對稅源監控和掌握納稅人信息相當對于過去都有很大的提升。這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朝著家庭申報制改革創造了條件和技術保障。第三、國外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家庭申報制的實施提供了理論基礎。縱觀個人所得稅稅制為綜合課稅制的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稅制的發展都是由由分類課稅制歷經改革轉變成為綜合課稅制的,拓寬稅基,簡化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等。我們有借鑒的對象,實行起來有一定的理論基礎。

二、建立家庭申報制個人所得稅的思路

1.規范納稅申報制度規范納稅申報制度:一是建立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的申報制。以家庭在某一段時間內取得的總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員的免征額或扣除標準,以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式。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單位兼顧“個人”與“家庭”,且以“家庭”為主要申報方式,根據不同家庭狀態征稅,較好地解決了同等稅收群體不同稅收負擔問題。二是進一步完善自行申報制度。為了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對未實行源泉扣繳或沒有足額源泉扣繳的稅款,應建立納稅者“自核、自填、自繳”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并與年度綜合申報相結合在一起,確保所繳納稅款的及時性與準確性。三是要制定科學便捷的申報程序、規定統一的納稅表格與多渠道的申報方式、選取合理且集中的申報場所、健全高效的申報服務體系,使納稅者消除疑慮,主動、順暢地完成納稅申報。

2.完善信息監控機制一是建立納稅人涉稅信息數據庫,包括納稅人的總體收入狀況,婚姻情況,家庭成員情況,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等信息全國聯網。二是建立稅務網絡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企業、工商、房管、證券、海關、公安等網絡的對接,這將有利于解決個人收入來源不透明的問題。三是建立納稅人稅號制度,可以以納稅人的身份證號為所有公民創立一個個人稅號,并與納稅人的所有銀行賬號聯網。四是不定期的查實納稅人工資薪金之外的其他收入,防止納稅人逃稅,避稅。

3.合理設計免征額應當根據納稅人的綜合情況細化免征額的具體項目。從國際上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生計費,二是為了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費用。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可以先根據各項應稅項目進行相應的分類扣除,然后在根據納稅人的具體家庭情況進行生計費的扣除,主要通過考慮贍養人口數量、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加以確定,并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實行物價指數調整,使其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

4.科學確定稅負水平科學確定稅負水平:一是對現行的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進行適當調整,簡化累進稅率級次,對個人經常性收入、主要收入如工資薪金等應納稅所得,設計統一的按年征收的超額累進稅率表。二是要區分不同情況確定應納稅額,如未婚的和已婚的所承擔的應納稅額應當不同,有孩子和沒有孩子的情況也應不同,需要贍養老人和無需贍養老人的情況也不同,等等。三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制定更多的扣除項目。

第4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一)法律激勵機制法律激勵一般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配置,通過對法律激勵利益進行差異化設定,能動地誘導行為人實施法律鼓勵或者支持的某類行為的法律規則的統稱。法律激勵是法律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法律激勵屬于法律的正向,其強調法律應有助于實現社會體系的良性運作,促進社會關系的協調與穩定。[2]法律激勵要求各類行為應具有合法性,其實現途徑要求主要采用授權型或授益型規范對行為主體的激勵利益進行合理誘導,同時,輔之以相應的懲罰模式,側重于強調法的正向激勵效應,適當限制法的負向激勵效應。重視法律的激勵,合乎理性經濟人追求守法成本最小化和守法收益最大化的思維偏好定勢,符合現代法治以人為本的理念,契合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二)法律激勵視野下的納稅申報制度納稅申報作為稅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流程,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防止國家稅收利益流失具有重要意義。提升納稅申報的效率與質量一直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實務中關注的焦點。筆者認為,推行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運用法律激勵機制重新設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角色,合理配置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納稅申報中的權利與義務是提升納稅申報效率與質量的有效途徑。法律激勵視野下的納稅申報制度可以理解為是以納稅人為核心,依據稅法的規定,運用稅法激勵措施,引導與促進納稅人主動履行納稅申報行為,或者賦予其正面性納稅感[3]的一種激勵性申報機制。通過此種機制,一方面,能夠促進納稅人依法主動進行納稅申報,提高稅收自愿遵從度;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申報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同時,這也是尊重和保證納稅人主人翁地位的積極體現。

二、中國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的短板

(一)納稅申報規則缺少法律激勵條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5-27條和《實施細則》第30-37條對納稅申報制度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了納稅申報的具體事項。從條文內容本身來看,除了《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了納稅人具有申請減免稅的權利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和《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納稅人具有申請延期申報的權利外,其他條文均為義務型的規定。由于義務型條文在實踐中缺乏激勵因子和激勵效果,納稅人對于法律規定的稅收義務只能被動遵從,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因此,我國現有的關于納稅申報的法律條文,不利于調動納稅人納稅申報的主觀能動性,同時,也不利于培養和提升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雖然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中,明確了納稅人享有的十四項權利,但因其效力等級僅為規范性文件,法律激勵效應明顯不足,因而鼓勵納稅人主動進行申報的激勵效果較低。

(二)稅收課征模式缺少法律激勵誘因稅收課征模式主要包括分類制①、綜合制②以及分類制與綜合制相結合③三種形式。[4]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課征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分類制框架,[5]而此類模式的弊端非常明顯。區分所得的來源,適用不同稅率,不能充分體現稅負公平的基本思想。例如,對于相同的收入總額,收入形式單一的納稅人負擔的稅負要遠重于收入形式多元化的納稅人負擔的稅負,違背量能課稅原則的精神實質。同時,在實踐中,還極易導致某些收入形式單一的納稅人為減少納稅數額而通過采取偽造收入來源的方式進行逃稅和避稅。分類制為主的稅收課征模式因缺少法律激勵誘導因子,一方面,不利于調動納稅人(尤其是那些收入形式單一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還大大提升了此類群體嘗試逃避納稅申報的機率,進而形成稅法上所謂的“偏離效應”④,最終在實踐中誘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三)納稅申報表現缺少法律激勵措施促使納稅人自主、自覺、誠信地進行納稅申報是建立和健全納稅申報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每個納稅人都依法誠信地進行納稅申報是納稅申報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但是,在現實中,作為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并非都會自覺和主動地進行納稅申報,而這對于那些始終依法自覺地堅持進行申報的納稅人來說,無疑是莫大的不公。由于我國目前缺失專門針對依法進行申報的納稅人的法律激勵手段和措施,因此,在稅收實踐中,不僅不能保證納稅人在將來會繼續選擇堅持納稅申報,反而可能導致“漣漪效應”⑤的加劇,誘使他們步入逃稅者或避稅者的后塵,進而對國家的稅收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由此,推進納稅申報制度的改革,創造公平的納稅申報環境,賦予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納稅人適當的法律激勵利益就顯得十分必要。

(四)納稅申報方式缺少法律激勵效應《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0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⑥盡管《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了申報的具體方式,但是《實施細則》卻對申報方式的選擇予以嚴格限制,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可以采用郵寄、數據電文等方式進行申報。從某種意義講,這在客觀上幾乎剝奪了納稅人對申報方式的選擇權。通常情況下,納稅申報方式的簡易與否會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申報意愿。簡便、快捷、高效的申報方式有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意愿,反之,繁瑣、復雜、低效的申報方式則會極大的打擊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同時,在申報方式選擇權受限的情況下,還會極大的淡化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效應⑦,作為理性且經濟的納稅人通常會考慮自己的納稅申報成本與收益,如果申報成本高于其預期收益,納稅人會轉而放棄申報或采用其他稅收規避手段。

(五)納稅申報服務缺少正向激勵土壤傳統的稅務執法理念強調稅務機關在整個稅收課征工作中的主導地位,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的命令或者決定只能被動地予以遵從。我國稅務機關“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仍然存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還存在一定程度的畏懼感。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這種緊張關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遏制了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導致“反向激勵”效應的強化,最終,反而進一步加劇或激化了兩者之間的征納矛盾。多年來,這種不和諧的征納關系極大地阻礙了納稅申報質量的提升,造成國家稅收利益的大量流失。“如果稅務機關真的想要實現減少避稅、提高納稅人自愿遵從的目標,就應該摒棄傳統的高壓強制策略。納稅人更加樂于接受和回應稅務機關積極的、提供幫組型的行政方式”。

三、域外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的經驗借鑒

(一)重視制度激勵,創新申報激勵模式在激勵納稅人積極與主動進行納稅申報的措施中,日本采取的最有成效的法律激勵策略為推行藍色申報制度。藍色申報制度是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經所在地稅務署長批準,可以采用藍色申報表繳納稅款的一項制度,使用藍色申報表的納稅義務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納稅義務人更多的稅收優待[7]。例如,對于個人納稅人,給共享生活費用的家庭成員支付的工資可作為費用扣除,此外,其還可享受10萬日元或65萬日元的特別扣除政策。[8]適用藍色申報制度的納稅人須符合會計賬簿健全、依法記載、準確核算等法定條件。而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則只能使用“白色”申報表,其將接受嚴厲的稅收征管措施,并且不能享受稅收優待。需指出的是,獲得藍色申報表的納稅人并非表征其可以永久的享受稅收優待,一旦其稍有懈怠,財務會計管理出現紕漏,經查證屬實的,將被剝奪使用藍色申報表的資格。日本采用藍色申報表這種法律激勵策略,不僅有助于促進納稅人積極完善自的身財務會計制度,調動納稅人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和財政收入。為鼓勵納稅人積極進行納稅申報和依法按時繳稅,美國首創性得推出了個稅信用值制度。該制度規定,凡是按照稅法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的納稅人,政府每年會定期向納稅人寄送一份個稅信用值登記表格,按照一定的標準累計記錄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信用值。例如,如果納稅人的個稅信用值超過40,那么59歲后納稅人可每月從國家領1000多美元的補助金;納稅人因故殘廢,那么納稅人的配偶和孩子分別可每月領取700美元。

(二)強調權利激勵,保障納稅主體權利在納稅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新加坡允許納稅人根據個人情況申請個人所得稅回扣。印度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式的綜合課稅制,起征點高,此種征稅方式不僅照顧了低收入者的利益,而且得到了大多數納稅人的認可。美國政府允許納稅人自由選擇通過免費申報或免費申報可填寫表格以及稅務專家、稅務軟件上網或寄出紙張表格申請納稅延期。同時,美國將退免優惠直接存入納稅人的銀行賬戶,極大地減輕了納稅人的退稅負擔。美國通過以上措施的推行,有效地的調動了本國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熱情,既降低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成本,又提升了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實現了服務職能與管理職能的雙贏。此外,英國對提早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賦予獲得額外獎勵權利。例如,如果納稅人在當期9月以前(英國稅法規定申報截止時間是納稅年度之后的1月31日)提交申報表,可以獲得由稅務機關而不是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額外獎勵。[10]以上措施對于促進納稅人積極自愿地進行納稅申報產生了極大的激勵效應。

(三)推動服務激勵,轉變稅務機關理念澳大利亞對個人所得稅實行自核自繳的申報制度,為保證該申報制度的有效實施,稅務機關采取了一系列服務納稅人的激勵措施。首先,建立全國統一的稅號登記制度。納稅人只需提供自己的稅號即可在澳大利亞的每個城市進行納稅申報,不必考慮自身的居住地,各地的稅務機關也不得拒絕接受其申報。同時,納稅人也可選擇利用稅號在網上直接進行申報。其次,推行限時承諾辦事制度。對稅務登記、咨詢解答、納稅申報表的處理等事項都限定了辦結時間,如果沒有及時回復,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提出質問。例如,納稅人到稅務局登門咨詢,要求在其抵達后10分鐘內給予接待,高峰期延長至15分鐘。[11]此外,稅務機關還定期走訪納稅人,聽取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有效地協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征納關系。此外,為方便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降低納稅人的申報成本,提高納稅申報的質量和效率,法國府積極推行網絡申報制度,其規定,“選擇在網上報稅的所有納稅人將享有較長的報稅時間,根據所居住的省份的不同,報稅期限可延長10到24天的時間。”

四、中國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的具體完善路徑

(一)制定多類型的納稅申報法律激勵條文依據胡元聰教授的研究成果,我國法律激勵的種類,從微觀層面具體可以劃分為八種類型:即賦予權利型激勵、減免義務型激勵、減免責任務激勵、增加收益型激勵、減少成本型激勵、特殊資格型激勵、特殊待遇型激勵、特殊榮譽型激勵。[12]實踐證明,激勵利益的合理配置,能夠有效地對經濟人的行為進行誘導,促進行為人積極從事國家鼓勵的市場行為。賦予權利型、增加收益型、減少成本型的法律激勵條文在內容上帶有強烈的利益驅動因子,符合納稅人逐利的行為偏好,能夠極大的調動納稅人主動進行納稅申報的積極性。因此,立法機關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稅法文本時,首先,應積極轉變傳統的懲罰式立法理念,樹立全新的激勵式立法價值取向,積極擴充增加收益型、減少成本型、賦予權利型的納稅申報法律激勵條文。例如,“納稅人有權拒執行絕稅務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罰決定”、“納稅人舉報他人隱瞞收入的申報行為,查證屬實,有權申請獎勵”、“納稅人自查發現漏報收入的,可以申請修正申報”、“納稅人有獲得優質稅收服務的權利”等等。其次,還應結合實踐需要適當增加特殊資格型、減免義務型、減免責任型的法律激勵條文,積極提高納稅申報法律激勵條文的比重。例如,“納稅人主動進行納稅修正申報,可以免于相應的稅收處罰”、“符合一定信用等級要求的納稅人,在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等。最后,為防止納稅人濫用納稅申報激勵權利,還應制定相應的稅法懲罰性條文,以鞭策納稅人依法行使稅法激勵權利。

(二)推進稅收課征模式由分類制向綜合制轉型我國以分類稅制為主的課征模式在實踐中阻礙了納稅申報制度的發展,降低了納稅申報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加快推進我國稅收課征模式的轉型與改革刻不容緩。目前,可供選擇的模式主要包括兩類,即綜合稅制和混合稅制。筆者認為,混合稅制較為適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實踐現狀。綜合稅制其實是一種最為理想的稅收課征模式,但由于其對實施國“硬件”和“軟件”條件的要求較高,不僅需要實施過具備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而且要求實施國的納稅人具有極高的綜合素質,而這兩方面恰巧又是我國稅法制度的薄弱環節。因此,就此點而言,我國采取綜合稅制的時機尚不成熟。由于混合稅制是分類稅制為基礎建立的,而我國分類稅制的個人所得稅經過多年的實施,已經積累了許多有益的實踐經驗,為稅制改革奠定了必要的條件。例如,自行申報制度的推廣、納稅人個人檔案的完善、電子信息納稅服務的發展、政府對稅制改革的重視等。在實踐中,混合稅制既有助于避免和克服分類稅制造成的稅負不公現象,緩和和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矛盾。同時,由于公平性得到了維護和保證,且具有利益激勵因子,又有助于鼓勵納稅人依法誠信地進行納稅申報。總體來看,混合稅制較為符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現狀。因此,我國應采取漸進式的改革模式,按照由分類稅制混合稅制綜合稅制的思路穩步地推進稅收課征模式的轉型。

(三)構建統一的納稅信用法律激勵評級系統2013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對信用評定標準、參考內容、激勵方式、監控措施、評定程序、評定組織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辦法》的出臺為構建全國統一的納稅信用法律激勵評級系統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們也應看到《辦法》中存在的如下問題:首先,僅為部門性規范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缺乏法律執行效力;其次,《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尚未明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法律地位,僅《實施細則》原則性的規定了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的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一方面,納稅信用評級缺乏實質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未能體現稅法激勵利益,缺乏法律激勵效應。最后,《辦法》中部分具體性條文規定的內容過于概括和抽象,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進行改進:首先,應推進《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訂,在總則中確立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法律地位,明確納稅信用的法律激勵利益,增強納稅信用評級系統的權威性,同時,應出臺配套的操作細則,提高納稅信用評級制度的操作性和執行性。其次,應進一步加大納稅申報的法律激勵力度。具體來講,一方面,應提高納稅申報考核值的比重,對于納稅信用等級為A類的納稅人,應明確其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稅收減免利益。另一方面,應建立聯動的法律激勵機制,借鑒美國個人所得稅累計信用值制度,將納稅信用等級評分按照科學的方法進行累計折算,并且與納稅人的醫療保險、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等福利銜接或掛鉤。例如,納稅信用評分累計滿足某一標準的納稅人在達到一定年齡階段后,每月可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等福利的基礎上得到一筆額外的補助費用。最后,應建立和強化反向激勵機制,對納稅信用等級處于B、C、D類的納稅人,制定階梯式的懲戒機制,增加其失信成本,以保證納稅信用評級制度產生積極地促進或消極約束的法律后果,促使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矯正“漣漪效應”所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四)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權是納稅人權利體系的重要內容。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是尊重和保證納稅人基本權利的直接體現,符合憲法中人民理論的實質要求。國家權力應當定位為實現公民權利的手段[14],而不應成為阻礙公民權利實現的束縛。稅務機關的權力自然也不能成為抹殺納稅人充分行使基本權利的畔腳石。就現階段而言,首先,應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正,糾正“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選擇郵寄、數據電文等申報方式的規定,為納稅人被限制的申報方式選擇權“解禁”,充分發揮稅法激勵措施的“自主選擇效應”。美國、英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法國等發達國家都允許納稅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納稅申報方式。其次,應積極借鑒西方國家納稅申報方式的改革經驗,加快全國電子納稅申報系統的建立,鼓勵納稅人通過網上進行納稅申報,充分發揮稅法激勵措施的“微觀激勵效應”⑧。同時,為鼓勵納稅人充分利用電子系統進行納稅申報,促進納稅成本的降低以及征稅效率的提升,對于積極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在普通申報期的基礎上獲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間的權利。最后,還應推進稅務申報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鼓勵納稅人聘請專業的稅務人進行納稅申報,促進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良性發展。

第5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一)課稅模式采用分類所得稅制

在分類課稅模式下,屬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納稅。雖然這種課稅模式具有源泉扣繳、課征簡便、能夠在不同的領域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等優點,但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卻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現行稅制中起征點的設計不僅未起到照顧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為避稅的重要途徑。

2.對于不同類型的所得來說,同一筆所得通過改變取得收入的次數,不但使扣除額發生改變,而且可以調整其適用的稅率,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的變化均會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發生改變,由此產生更多、更大的稅收漏洞。

3.納稅期限的不同規定,為納稅人在不同項目之間轉移收入,逃避納稅義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4.現行的分類課稅模式不能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結構對于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

就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來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較低。

(二)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的是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與定額扣除相結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既不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國際慣例,也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脫離。

1.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得不太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教育子女及贍養老人的多寡都是影響家庭開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

2.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三)稅收減免項目過多、過濫

我國是世界上個人所得稅減免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而且各種形式的減免稅政策既不規范又不完善。各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經驗表明,優惠項目越少,納稅人越是難于偷漏稅,從而簡化征管工作,使稅務部門能夠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總體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稅收優惠項目的存在不僅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難度,而且對于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進一步提高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四)稅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嚴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民納稅意識淡薄,不能自行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所得項目和數額,并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扣繳義務人出于多方面的考慮,有時也會出現納稅申報不真實,甚至瞞報、不報等問題;稅務機構——稅務師事務所處于剛剛組建、發展階段,稅務水平嚴重滯后于客觀形勢的需要;計算機在稅務部門的應用還僅限于會計、統計領域,稅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征管手段,社會協稅護稅功能不強;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尤其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階層進行專項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這些問題既不利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運行,也制約著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總而言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種問題,最終在稅收功能上表現為兩大缺陷:

1.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不強。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和相對額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而且其逐年遞增率遠遠高于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個人所得稅制組織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強化。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無論是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還是其占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還很低。僅以1997年為例,個人所得稅收入額為259.93億元,其占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別為3.25%和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亞洲國家的這一比率平均水平為12.7%,非洲國家為11.4%。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發展中國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學者指出,以我國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為基礎,按照國際上正常的統計規律推算,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應占稅收總額的10.07%,而我國目前還不足其1/2.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還非常弱,征收的潛力依然很大。這也是人們普遍認為,個人所得稅是我國最有發展前景稅種的重要線由。

2.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還存在嚴重缺陷。從功能上來看,個人所得稅由于采用累進稅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當前,我國居民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依然很嚴重。有關資料顯示,199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45.基尼系數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難看出,在我國收入分配問題比較突出的條件下,需要不斷加大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和完善程度都與其本身調節功能的有效發揮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僅如此,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經濟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與所得稅在穩定經濟中的應有作用還有相當的距離。

所以,不論是基于組織財政收入、振興國家財政的需要,還是出于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縮小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經濟穩定方面的考慮,都要求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思路

(一)適時采用綜合課稅模式

從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來看,英、美。日等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分類課征到綜合課征的發展過程,將某一年度內的各項所得匯總后,統一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收所得稅。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民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收入分配也呈現出新的特點。在國民收入分配過程中,不僅形成收入向居民個人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個人收入來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在按勞分配、按資分配、按勞動力價值分配與福利性分配等多種原則并存的條件下,個人所得具有現金收入、實物收入、有價證券收入等諸多形式;在來源上分別表現為工資、勞務報酬、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等多種渠道。所得形式和來源渠道的多樣化,無疑會給所得性質的鑒定帶來一定的困難,進而加大稅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類分項的含糊不清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稅負分配的苦樂不均對個人納稅的積極性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分類所得稅制現存的各種弊端,只有通過實行綜合課稅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實行綜合所得稅模式還能同個人保險、醫療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領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對個人的各項費用進行適當、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個人的納稅積極性。當然,綜合所得稅制的實行需要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資料為依據,隨著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行、納稅人申報意識的增強、計算機網絡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稅務部門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具備現實可能性。

(二)健全費用扣除制度

在個人所得稅制建設中,費用扣除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與其他稅種相比,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一般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二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就前者來看,允許納稅人扣除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目的是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在制度規定上應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為此,需要在適當的時機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根據每年的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對扣除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許物價指數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區,生計費適當上浮,做到因地而異;逐步根據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年齡大小、健康狀況、贍養老人及撫養子女的多寡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同時考慮社會各項改革所引起的個人負擔費用差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近年來各類學校的教育收費也在不斷增加,為了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對有子女接受學校正規教育的納稅人,應允許其將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費用作為特殊項目予以扣除。對于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的扣除主要是為了將納稅人取得收入所消耗的必要費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財產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可采取據實列支的辦法進行扣除。

(三)減少稅收優惠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有些原來確定的減免稅項目和未列人應稅項目的收入,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等應列入應稅項目;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高收入者,也應當對其來源于這些領域的所得與其他所得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強化稅收征管

完善的稅收制度,需要通過強有力的征管來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為此,需要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力度,嚴厲打擊偷漏稅行為,盡快提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為依法治稅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對稅務部門而言,更應強調從嚴治稅。目前,堵漏增收的潛力依然很大,稅務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嚴查細管,減少和防止稅收流失。

2.在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國已經實行了儲蓄存款實名制,對于控管收入來源、防止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義,但要保證儲蓄實名制作用的有效發揮還需要做好與之有關的配套工作,如嚴格身份證辦理等等。同時,建立銀行、證券、房地產、期貨等部門定期向稅務部門報送個人在儲蓄、證券期貨交易和轉讓不動產等方面收入信息的有關制度。

3.規范稅務工作。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需要不斷地強化個人的納稅申報,而稅務制可以把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緊密地聯系起來,因而對于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運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稅務在我國還是一項新的嘗試,國家稅務部門應監督、指導稅務活動的正常開展,稅務的行業管理機構也應加強對工作機構的監管。在稅務機構內部,要逐步引人競爭機制,公開招聘優秀人才,調整人員結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稅收政策和具體措施也會相應調整,因此,稅務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第6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同時經濟模式也從單一向多元化轉變,各種經濟因素隨之也開始了多元化的趨勢。這對我國的稅收而言,也意味著其稅收主體也開始了多元化進程,稅收政策也隨之做出調整,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從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我國的財政收入有重大的意義,同時也對平衡社會財富分配起者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仍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平原則上存在缺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我國稅收的重要方面,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稅收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取得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途徑之一,在稅收制度上,有著明確的規定,要體現著法律的威嚴。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的一種,在征收的對象上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同時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但是目前,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問題。比如在稅收來源不同時,個人征繳的所得稅就有所區別,比如甲方每月收入來源單一固定為3400元,而乙方收入來源多樣,工資1200元,另外的勞務費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則前者必須繳稅,而后者卻不用繳稅。此外在收入性質與勞務性質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狀況,比如彩票收入與實際工資收入的稅率不一致,導致同樣數額的收入,繳納的稅費卻有差異。此外在確定繳稅主體的問題上,也存在不公平現象。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質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員為6人,具備勞動能力兩人,而乙家庭人員為3人,具備勞動能力人員2人。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征收上,甲乙兩人所交的稅款一致。這對甲來說是不公平的,畢竟甲要承擔的生活壓力明顯比乙重,而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繳上,卻與乙承擔一樣的義務,從“以人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嚴重流失。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的經濟發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個人收入也在飛速的高漲,這些年來中國公民的個人收入在國民經濟分配中的比例迅速得到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個人收入的提高就為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堅實的稅源基礎。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可以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國家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基礎。然而,目前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卻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嚴峻形勢。被稅務部門稱為稅收征管的“第一難”,被老百姓戲稱為“征的不如漏的多”。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許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偷逃稅款的征繳,偷稅、漏稅、逃稅的情況比較嚴重,特別是一些特殊行業的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存在很大的問題。比如娛樂行業的明星,真正按其實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少之又少,對個人收入的上報存在明顯的欺瞞行為,以前些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劉曉慶案為例,就可以推測中國的娛樂行業的偷稅漏稅情況有多嚴重。而這只是冰山一角,在其他行業也存在這種狀況,比如體育界,運動員的個人收入不透明,在個人所得稅的收繳上,稅務部門又沒有強有力的政策,這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的損失。按照預測,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份額應當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卻遠沒有達到這個數目,而在西方個人所得稅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見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嚴重,這給國家的財政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同時也直接影響到了稅法的權威,影響到按量繳稅的公民納稅的積極性,這不僅是財政的損失,更對是社會道德、國家法規的破壞,對我國未來的發展極為不利,因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將會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上存在漏洞,那將影響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長,這又反過來直接影響到大多數公民收入的提高,無法實現全面小康的偉大目標。因此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流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不利于國,也不利民。

(三)稅收制度不完善,個人責任意識淡薄。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各種法制的建設還不夠健全,法律不夠完善,存在許多漏洞,這直接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由于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的漏洞,導致繳稅人或代扣代繳人采用化零為整、虛報冒領的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也不夠完善,例如對一些應收所得稅的起征點、扣除費用等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稅的起征點過高或過低。同時加上稅收人員的工作態度以及素質問題,使得許多違法分子將收入化整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領取,或者是以幾個姓名虛報個人收入,提供虛假的收入數據,冒領本屬一個人的收入等欺詐手段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制度的不完善是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個人納稅意識的薄弱,社會責任淡薄,是直接導致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沒有認識到納稅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完成自己納稅的責任,這不僅是個人的問題還涉及到國家財政安全的問題,涉及到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納稅是每個公民享受社會福利的基礎,沒有國家的稅收安全,財政的充足,社會保障就無法實現。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為國家的稅收做出應盡的責任,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貢獻,這是一個合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社會責任心,職業道德的體現。然而,由于我國稅法的宣傳不夠,對公民稅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個人素質的缺陷,導致我國有許多有納稅義務和責任的公民,沒有按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是為個人一時的私利而偷稅漏稅,甚至用各種非法手段隱瞞個人收入,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二、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致力于稅收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稅法面前也應該是人人平等,因此稅務部門應該加強稅法的制定,通過稅收制度的完善,改變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的現象。首先要在法律E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必須以公平為原則,在稅收的具體執行上,以全民平等為基調,努力創造一個平等的稅法體系。當稅源不一致時,應當考慮實際收入的數額,實行按實際收入定稅的規定,以此來定稅收的標準,避免收入一樣而稅源不一致導致的納稅標準不一致的弊病。在多收入來源與單一收入來源問題上,也應當公平對待,按實際收入額來確定繳稅的數額,而不能看單項收入是否達到征收點,要看全部的收入,這樣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種通過化整為零,來逃避稅收的現象。

此外,從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來看,雖然各種稅收項目繁多,但實際上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工資、薪金的所得,由于目前我國在這兩方面的稅收,實行強制性的繳納,有比較完善的代扣代繳課征管理制度,使得這兩項在稅款的征收上比較成功。但是其他各項個人所得稅,許多是國家規定暫不征收的,因此造成法律規定上的混淆點,對于我國規定征收的稅收項目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辦法,最后造成稅款的流失。而根據我國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來看,只依靠工資和薪金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說是少之又少,大多數的高收入人群,都是通過其他途徑增加收入的,比如股票等有價債券的投資,股份分紅,利息分紅等,這些收入才是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經濟來源,而我國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對這些人群的這些收入分析明顯不足,導致應收稅款的流失。而這樣一來,本來應由高收入人群擔負的個人所得稅,就轉嫁到了中層收入的人群身上。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這對收入明顯少于高收入人群的中等收入人群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他們占的社會財富不如高收入人群,但是所承擔的稅收責任,社會責任卻重于他們。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應對收入過高的人群進行有效的調節,使社會財富分配趨于合理化,形成一個好的稅收環境。

(二)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對于偷稅漏稅分子而言,必須加以懲治,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為的發生。首先,在法律上,要加大對違法分子的懲罰力度,以便對違法分子起到震懾的作用。同時,稅收部門必須嚴格執法,不能姑息養奸,對偷稅漏稅逃稅等非法行為坐視不管,應當加強對稅收工作的監督,擴大執法的范圍,著力清查高收入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收入狀況和納稅狀況,不能受各種社會關系和勢力的干擾,應當保持稅收的獨立性,一經發現問題要及時從嚴處理。此外,要對稅收入員進行全面的培訓,加強稅收隊伍的素質,從執法的角度上,全面加強稅收隊伍的執法能力,同時加強清查各種偷稅漏稅行為的偵查能力,著力培養稅收隊伍的反偷稅漏稅能力,從執法方加強控制,杜絕各種腐敗人員的加入,純潔稅收隊伍。

(三)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由于我國的教育水平不夠發達,導致公民在思想意識上存在盲點,對稅收制度不了解,對相關的法律不了解,沒有認識作為納稅人是光榮的,沒有意識到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每個公民對國家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因此要讓公民知道,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在繳納稅收的同時,也是在享受稅收帶來的各種社會福利。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稅法宣傳,宣傳稅收知識,特別是針對高收入人群,要全面的進行教育。其次,要重視對未來可能成為納稅人的人群進行提前的教育宣傳,從思想上改變他們的納稅意識,提高他們對納稅的責任感。再次,對稅法的解讀要清晰明了,不能制定出只有專業人士才能看懂的法律,這樣不利于稅法的普及,也就不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宣傳,要讓

法知于民,民行于法。從制定到宣傳,再到接受應當是一個統一的過程。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

三、結束語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工作,利國利民。因此,必須認清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處理,這樣才能實現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1]粱朋.稅收流失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第7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免征額 個稅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制度的宗旨與實踐

(一)免征額制度的宗旨。工薪所得是勤勞所得,在納稅之前先對納稅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費用予以免除,留給勞動者適當的部分,保證了勞動成果的安全性,也激勵了人們勞動的積極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薪所得免征額的目的就是通過對個人收入的部分所得進行事先扣除,從而免除維持納稅人最低生活水準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稅收,照顧納稅人的最低生活和費用開支需要。從免征額制度的理論層面進行分析,可以對其具體的設計提供理論基礎,其作用在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同時,防止社會貧富兩極分化的作用。

(二)免征額制度的實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也逐漸增加,個人所得稅已成了“大眾稅”。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法律制度作為一項稅收減免制度,也日益成為了稅法當中一項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制度,我國學者通過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法律制度歷史沿革和現狀的探析,剖析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以人為本,公平稅負”的指導思想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優點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工資薪金免征額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最低一檔稅率由5%降為3%這次調整將大幅度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標志著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經拉開序幕。而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調高將對我國經濟作用積極。

(1)大幅度減輕中地收入的納稅群體的負擔。對中低收入者納稅負擔的減輕是一個組合拳,一方面減除費用標準有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納稅人納稅負擔普遍減輕,體現了國家對因物價上漲飛、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個補償。

(2)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實行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工薪所得率結構變化聯動,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得到的減稅好處以后,適當的增加一些稅負。

(3)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有利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缺點

(一)個稅免征額沒有考慮家庭負擔。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免征額也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扣除,但是每個納稅人的家庭負擔都是不同的,所以如果對月收入相同的納稅人征收相同的稅收有時是很不公平的。如果王張兩人收入相同均為為5800元,但是王某有父母子女三人需要嵫,張某只需撫養一個孩子,則王某的家庭中平均每人的月均收入為1500元,而劉某的家庭中平均每人的月均收入為2000元,這種情況下,對李劉兩人征收相同的稅款是非常不公平的。雖然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經歷了從800元到1600元,從1600元到2000元再到3500元的調整,但這只是量的改變,卻不是根本性質的改變。

(二)個稅免征額沒有考慮通貨膨脹。我國現行的免征額是一定值,免征額為固定不變的3500元,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不斷上升,近些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增加,這對居民的收入支出有很大的影響,可能會使原來不需要納稅的群體納稅,原來稅率低的群體的稅率檔次提高,加大了居民的稅收負擔,反而不利于個稅免征額實現它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

(三)未考慮地區差異。根據調查得知,全國的工資薪金所得稅收收入中,上述6個經濟發達的省市合計占到65%左右,而其他28個省市的比重只占到百分之三十幾。其原因是這些地區經濟發達,生產總值高,工資薪金總額高,稅收收入自然也高。可見,實行起征點的地區差異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對于一些稅收收入很少的地區,如果大幅度提高起征點,這些地區的稅收收入面臨絕收的尷尬境地。對于經濟發達的上述地區,居民的生活消費開支很大,如果起征點太低,老百姓的實際稅負很高,起征點不能發揮扣除基本生計費的效用。

四、總結

收入是消費的基礎和前提。根據居民工資水平的實際情況,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實際收入,改善人民的生活。稅收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有效手段。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個稅負擔,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進社會公平。提高個稅免征額,在目前物價上漲等背景下,是富于民的重要舉措。會有更多的中低收入群體被納入免稅范圍。只有藏富于民,確保工薪階層的收入有提高,才能擴大內需、促進消費,促進社會公平,經濟發展才會更有動力。消費對生產具有反作用。擴大內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長期戰略方針和基本立足點,擴大消費需求是擴大內需的戰略重點。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有利于增強居民消費能力,全面拉動內需。

個稅改革是一項綜合系統的改革,重要的是,在種種技術性的層面背后,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和趨勢正日漸清晰,那就是加強稅收調節作用,進一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調節貧富差距,而不是增加稅收收入;讓中低收入階層受益,而不是使他們成為繳納個稅的主力軍,當這些原則得到堅持,我國的個稅改革一定能真正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返利于民,讓更多老百姓受益。

參考文獻:

[1]曹桂全,仇曉鳳.論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制度改革.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3).

[2]劉元生,楊澄宇,袁強.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2013(01).

[3]李小珍.論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調整的合理性.財會月刊, 2014(16).

第8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福建廣播電視大學三明分校,福建 三明 365000)

摘 要: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并成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對象,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盡可能地為廣大教師減輕稅負,是高校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主要針對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分析。

關鍵詞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通過合理的非違法的籌劃安排,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的活動。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的目的,所以納稅籌劃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納稅人自身權利的一種體現。

個人所得稅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或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而應繳納的稅。高校個人所得稅是指在學校任職或受雇于學校的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加班、獎金、其他補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應費用后應繳納的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對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師個人收入也增長較快,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明確提出將高校教師界定為高收入行業,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因此,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也迅速增長。以河北省某高校為例,1994年該校繳納個人所得稅3.12萬元,2012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了3701萬元,20年間個人所得稅增長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師真的成為高收入人群了嗎?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一般來說包括三個方面:國家統發工資、校內工資和個人創收。具體表現為基本工資、獎金、課時費、各種津貼、勞務收入、稿酬等多項內容,教師收入內容的多樣性使得高校教師收入存在很大差別。在高校,確實存在著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們一般職稱都在副教授以上,對于剛參加工作的助教來說全年收入不過兩三萬元左右。曾經有人對高校教師收入做了統計和測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師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師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師的課時費是根據課程和教學需要來安排的,各月或各學期之間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課時少的月份收入達不到起征點,課時多的月份收入又遠遠高于起征點,但在扣除所得稅后得到較少的實際工資,而真正增加的是個人所得稅稅負,教師們普遍抱怨辛苦掙來的錢都繳稅了。據教育部統計信息顯示,從1984年至2006年20年間高校教師的年平均工資增長了18倍,其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個人所得稅增長的速度。由此可見,簡單地把高校教師列入高收入行業作為征稅管理的重點人群,不區分高校教師收入的具體情況,合理進行納稅籌劃,無疑增加了教師的稅收負擔。所以,對高校教師的收入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實證分析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項目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即來源于任職院校的基本工資、課時費、校內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補貼、生活補貼、獎金、加班費,另外還有科研經費等等;二是勞務報酬所得,如校外講課、辦培訓班、家教、設計、技術服務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發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過案例分別不同的涉稅項目談談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設計課酬發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資、薪金

現在各高校教師薪酬主要是根據教師的職稱高低、授課工作量、指導論文的數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確定教師的實際工資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兩種與教師工作量、業績掛鉤的薪酬體系: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績津貼制。基本收入加課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和課酬兩部分,每個月按照教師實際上課數量(以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當月課酬數量,并與基本收入一起發放。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都不一樣,都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績津貼制是首先確定教師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績津貼,在年末或者學期末支付超課時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導論文的費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標準工作量,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師月基本工資扣除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后實發工資4000元,學校規定,每學年需完成240課時的標準課時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課酬,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課酬。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發放。在表1中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該教師完成標準課時及超課時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下,在一個學年內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導學生論文、畢業答辯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時高時低,收入高的月份繳稅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帶來的優惠。采用業績津貼制,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稅負也均衡。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完成標準課時工作量還是超課時完成工作量,業績津貼制的稅負都比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的稅負要低一些。

因此,課酬發放方案不同,所交稅額也不同,建議高校可采用業績津貼制,不僅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設計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數額,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5]9 號)文件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按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但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全年有12個月,卻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未同步乘以12,從而形成在兩個應納稅所得額級距臨界點附近,應稅收入增加1元,稅后收入反而大幅減少的不合理現象,這就是所謂的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不合理空間”這是由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的,因此當計稅所得額突破某一區間,升級至稅率的上一級次時,存在著一個增發減收區間,即年終一次性獎金增長慢于稅負增長的區間。

例2:某高校教師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則18000?12=1500元 (適用稅率為3%,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18000×3%=540元

稅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10元,則18010÷12=1500.8元(適用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應納稅額=18010×10%-105=1696元,

稅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僅增加10元,但應納稅額卻增加了1156元,稅后收入減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長遠低于稅負的增長。因此,高校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需要特別注意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增發減收的區間,注意計算超額超率臨界點,避免適用高一級稅率,出現實際稅后收入慢于稅負增長的情況,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高校教師的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職所得,如開展補課、各種特色培訓以及依靠自己的專業技術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等。

我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稅率為20%,對應稅所得超過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對應稅所得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見表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1、分次收取,降低稅負

由于勞務報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果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集中發放便意味著稅負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發放,就能多次扣除費用,稅負便會相應地減輕。

例3:高校教師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設計工程圖紙,獲取報酬30000元。

如果該教師一次性收取30000元,則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該教師分10個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節稅800元

2、報銷費用,降低報酬

稅法規定: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在勞務報酬合同中,可以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由獲得報酬者個人繳納。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開支,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適當降低自己原有的報酬。籌劃的結果是名義上降低報酬額,實際上會增加凈收入。

教師在取得勞務報酬時,可以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由被服務方向提供勞務方提供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務,該服務費用從勞務報酬總額扣除,從而降低勞務報酬總額,以降低稅負。

例4:某大學王教授應邀赴某公司給員工培訓授課,雙方簽訂合同:授課半月,勞務費共40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實際收入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王教授與對方商議,讓對方報銷交通費開銷,由對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務,相應降低自己的勞務報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勞務費30000元,與其報酬有關的個稅由公司代付。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實際收入為:30000-5200=24800(元),凈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項籌劃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務支出和付給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過最初的40000元,對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項報酬,分項計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幾項不同的勞務報酬,那么分項計算,分別減除費用比幾項合并納稅更節稅。

例5:李教授利用空閑時間在1個月內給幾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勞務,獲得工程圖設計費收入2萬元、翻譯收入1.5萬元、技術服務收入3萬元,合計收入6.5萬元。

方法一:合并計算納稅

合并加總應稅所得額=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應納稅總額=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項計算納稅:

設計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1-20%)×20% =3200(元)

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000×(1-20%)×20% =2400(元)

技術服務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0×(1-20%)×30% -2000=5200(元)

總共應交個人所得稅=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如果分項計算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3000元。

(三)稿酬所得納稅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此項收入的稅率為20%比例稅率,再加上減征30%的優惠。與勞務報酬所得一樣,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著作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或將相關費用進行扣除,減少計稅總額以降低稅負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不同的作品卻是分開計稅,這就給納稅人的籌劃創造了條件。如果一本書可以分成幾個部分,以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現,則該作品將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單獨計算納稅,可以節省納稅人稅款。但是,采用這種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其次,該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叢書,而且對發行量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著作以系列叢書的形式發行,導致著作的銷量或者學術價值大受影響,則不宜采用這種方式來節稅。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額內扣除費用。而應納稅款的計算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而得,稅率是固定不變的,應納稅所得額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現有扣除標準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費用,或能夠將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就可以達到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其做法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相似,通過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簽訂合同單位支付調研、差旅等相關費用,作者適當降低稿酬來實現減少計稅總額降低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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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個人所得稅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價值目標;立法與完善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再次修訂,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雖然所修訂的內容僅僅局限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部分免征額的調整,但其所受關注的程度不亞于2005年的那次稅法修訂。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法在人們心目中的位置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總體來說新稅制運行平穩,納稅主體范圍有所縮小,并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稅收收入也得到了相應的增長,然而隨著個人所得收入的增長,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又在不斷地增加,工薪階層再次成為個人所得稅最主要的納稅主體。使本來是對富有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實踐中變成了大眾稅,從而引起人們對個人所得稅法的普遍關注和質疑,個人所得稅究竟是調節了誰?除此之外,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功能課征模式、納稅主體及范圍、稅率與減免稅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在多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中并未得到體現,因此,許多專家紛紛表示,個人所得稅法的幾次修改僅僅是局部微調,要制定一部科學、完善的《個人所得稅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于1980年,最初的個人所得稅全年稅額只有10余萬元,在我國財政收人中的比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1993年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時全年收入額也只有40多億元。1994年實施新稅制,個人所得稅收入開始逐年迅速增長,當年為72.7億元,但到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達到了1737.1億元,成為全國第四大稅種和許多地區僅次于營業稅的第二大稅種。200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歷史性的突破了2000億元,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不僅沒有減少,2007年則達到了3184.9801億元,對緩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我國財政緊張狀況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稅收的效率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但在個人所得稅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發生了顯著變化,效率功能得以充分發揮,而其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和公平收入的功能卻被大打折扣,與個人所得稅的設計初衷出現了較大的背離。如果說1980年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改革開放條件下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人進行征稅的需要,符合國際慣例,而在隨后頒布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條例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條例則是為了調整社會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財政收入,前者應是主要目的。1993年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調節社會分配,其中財政功能應該說占據了較大的比重。且經過十余年來的運作,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功能已經非常明顯地呈現出效率優先的實際效果,公平分配的價值功能已退為其次。從有關資料統計來看,2001年~2003年我國平均來自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已達50.93%,甚至有些地區已高達70%甚至80%。在納稅人數上也由1998年的1.09億人次達到了2004年的2.6億人次,反映在現實生活中則表現為一方面是真正擁有高收入的人并沒有多繳稅。2001年在我國的7萬億元存款中,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存款,而他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足10%。2006年實行個人所得稅高收入者申報制度,但從已申報人員的結構上看,仍然由工薪階層“唱主角”,私企老板、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僅占少數,而被列為高收入人群相對集中的行業,申報人數也相對較少。據統計,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區高收入者納稅比重僅占總額的8%;廣東省高收入者的納稅比重也僅占省內納稅總額的2.33%。當然,這不只是北京和廣東的個別現象。而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國稅局1999年統計,5%的富人繳納了約55%的稅收,最富的1%的富人繳納了19%的所得稅,55%的較低收入的人口繳納的所得稅只占所得稅總額的4%。另一方面則表現在我國貧富差距繼續拉大。

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調查顯示,中國目前的基尼系數為0.45,占總人口20%的最貧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高達50%。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經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可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重點并沒有放在調節高收人上,根本談不上是什么“富人稅”,而在很大程度上卻象是一個“工薪稅”,或者說是一個“準工薪稅”。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西方發達國家擁有200多年悠久歷史的個人所得稅且走過了“富人稅”到“大眾稅”的歷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不足20年的時間內就“基本到位”,這是很不可思議的。其中固然有隨著我國經濟增長帶來的居民收入增加的合理成分,但個人所得稅本身的設計缺陷同樣是不容忽視的。眾所周知,所得稅最初產生于英國,因戰爭而設,最初開征的目的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因此有“戰時稅”之稱。

在隨后的發展中由于其所具有的聚財和調節收入的功能而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并得以推廣。公平原則逐漸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被加以確認。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應該說是主要采用公平原則,其目標模式的選擇是采用公平原則以調節個人收入,實現社會公平。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所得稅的快速增長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成為現階段我國最有影響力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稅目標模式的選擇已經嚴重影響了該稅的發展和走向。

二、當代稅制原則的演變

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發達國家進行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這不僅是西方國家歷史上的一次重大稅制改革,而且也是半個世紀以來稅制原則的一次重大調整。其中稅制原則的變化趨勢有如下幾方面:

(一)在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上,由全面干預轉向適度干預

凱恩斯主義極力主張稅收全面介入生活,堅持國家稅收干預經濟的思想被20世紀80年代稅制改革中尋求減稅對經濟適度干預的傾向所代替。如普遍降低所得稅稅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稅收優惠等。這些都意味著政府放棄利用稅收對經濟和社會以及對居民和企業經濟選擇的干預。

(二)在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權衡上,由偏向公平轉向突出效率

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始終是一對難解的矛盾,一般而言,要么強調公平犧牲效率,要么強調效率犧牲公平。實行累進稅制有利于促進公平,但效率較低;實行比例稅制效率較高,但有失公平。在2o世紀五六十年代,發達國家的政府寄希望于通過稅收來緩解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對累進稅制極為重視,尤其是個人所得稅,不僅最高邊際稅率非常高,而且累進檔次多達十余個。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主要發達國家相繼進入了滯脹時期,失業率和通脹率劇增,經濟的實際增長率普遍降低。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的經濟增長率為2.05%,法國為2.3%,聯邦德國為1.65%,英國為1.15%,日本為3.7%,意大利為1.8%,這比20世紀50—60年代的水平低得多。面對這種情形,凱恩斯學派的理論與政策已顯得力不從心,而各種反凱恩斯學派的非主流學派如貨幣學派、供應學派等新經濟自由主義乘機而起。這些學派的經濟理論雖然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主張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此相適應,20世紀8o年達國家相繼進行了稅制改革,其基本內容是合并納稅檔次,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拓寬稅基,減少優惠,反映出這些國家以犧牲公平為代價來換取提高效率的意向。

(三)在稅收公平原則的貫徹上,由偏重縱向公平轉向追求橫向公平

這一變化體現在20世紀80年代的稅制改革中,主要有兩點:一是中等收入階層的稅率降幅與高等收入階層相比要小得多。二是由多級累進稅制向比例稅制靠攏,由過去的十多個級距改為只有3—5個級距。甚至在俄羅斯還采用了單一稅率制。一般而言,比例稅制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累進稅制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

(四)在稅收效率原則的貫徹上,由注重經濟效率轉向經濟與稅制效率并重

多年來,發達國家對稅收的經濟效率極為重視,相對而言對稅制本身的效率不夠重視。而20世紀80年代的稅制改革卻一反常規,力求促成使經濟效率同稅制效率并重的趨向。最為明顯的是從繁雜的稅制向簡化稅制過渡,課稅所得的計算也由復雜轉變為簡便。

(五)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各國稅收競爭使各國稅制出現趨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聯盟等形式的區域集團。經濟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動性增強,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動是為了尋求最優稅后回報率。所以影響要素流動的因素中除了資源和投資環境外,稅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發達國家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差別不大,因而稅前回報率差別并不大,稅收對要素流動有較大的影響,稅收競爭成為發達國家間競爭的一個重要形式。

一旦一國降低生產要素的稅負,世界上的生產要素就會向該國流動,這會造成其他國家生產要素和稅基的流失,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為了防止“產業空心化”和稅基流失現象的出現,其他國家也會采取類似的減稅措施,這就是發達國家步調一致地進行稅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價值目標的選擇

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原則。稅制原則的發展演變及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表明,未來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必須堅持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而這一原則得以真正貫徹的前提是必須認識和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寬稅基、低稅率、簡化稅制是所得稅發展的國際趨勢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世界性稅制改革,表現在個人所得稅上的共同特點是“拓寬稅基,降低稅率”。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國政府稅收政策指導思想上的重要變化,即長期被譽為“經濟穩定器”的個人所得稅制,在解決各式各樣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尤其是在促進社會公平問題上,已難達到預期效果。這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踐中也已被證實。所以,在各國經濟不斷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日益明顯、各國稅制出現趨同化趨勢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也應適應這一客觀形勢,遵循“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原則。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

在實現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目標過程中,僅靠個人所得稅是難以實現其目標的。它需要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諸多稅種的配合和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這就需要建立與個人所得稅配套的相關稅種,建立對個人收入分配的立體交叉調節體系,正確處理個人所得稅與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個人收入作為社會財富的一種流量,是不會永久停留在收入狀態的,而是被所得者進行了處置,或消費、或儲蓄、或投資、或購買財產、或資助他人等,因此,社會貧富的差別不僅表現在收入上,而且還表現在消費、儲蓄、投資及財產上。可見要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就應建立收入、儲蓄、投資、財富及財產轉移的各種相應稅收,這樣在個人所得稅沒有調節到位時,會有財產稅、資本利得稅和遺產與贈予稅補充。在這些相關稅種相配套的體系中,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應以效率原則優先,兼顧公平;而財產稅,特別是遺產贈與稅應以公平原則優先,兼顧效率。

(三)地區差異造成的稅收不公難以通過稅收單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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