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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he top priority in the process of coal min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nly goo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an en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stays on schedule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vestment can be saved and the input-output efficiency can be improved. Finally, the project cost can be reduced and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coal mine enterprises can be improved.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orough analysis on how to optimiz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關鍵詞: 煤礦工程;施工;項目管理;優化;辦法;探析
Key words: coal mine engineering;construction;project management;optimization;method;exploration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4-0055-02
0 引言
煤礦工程項目建設是一項高度復雜、建設周期長、投資大的建設工程,因此優化施工項目的管理,對于建設期間的成本控制、節約投資,以及盡早見到經濟效益都是至關重要的。煤礦工程建設的資金投入主要包括了礦井建設工程、土建工程的投入,生產設備的購置、安裝費用以及其他建設投入等。其中需要加強項目管理工作的是礦井建設費用、土建工程造價及設備投資,此三項的投資額可以占到整個煤礦工程總投資的80%以上,因此只要做好這幾項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就能夠確保整個項目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以及項目工程的順利完工。
1 基礎建設施工項目管理
工程施工項目管理的最終目標是以高效益、低投入的方式實現建設目標。其主旨就是要求以項目經理負責制為實施基礎,對整個項目目標的完成質量、完成期限以及資金預算,按照項目實施方案中的計劃進行全面的組織協調工作,確保項目工程有序的開展,順利按時保質地完工。
施工項目管理一般要遵循“三項控制二個管理一處協調”的原則,三控制即進度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二管理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是指組織協調。依據此原則將生產要素進行優化組合,合理配置,利用現代管理技術和方法,保證施工項目整體均衡地推進。
施工項目管理想要得到加強,必須得對施工項目的各項生產要素做出系統的分析。這些對工程起決定作用的要素有:普通勞動力、工程所需的材料、開礦機械設備、工程技術人員和投資資金。而管理的核心內容就是將這些要素集合起來,合理地進行協調搭配,將其有機地統一起來,為整個工程服務。本文將具體管理生產要素的方法歸納總結如下:
①優化生產要素之間的配置。按照工程進度將生產要素在規定的時間內,投入到規定的位置中去,并將其他相關要素予以合理配置,以滿足施工時的需求。
②對生產要素之間的組合方式進行合理優化。在施工過程中,對投入到施工項目的各項要素進行科學搭配,使生產要素之間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發揮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作用,使工程項目有序開展。
③合理高效地利用資源。利用動態管理方法,將優化配置與優化組合有效地結合起來,按照項目的內在要求,有效地組織協調好各項生產要素,讓每項生產要素都發揮出最大的效用,提高它們在項目中的流動效率,使各項生產要素達到動態平衡,形成良性循環,從而達到提高項目綜合管理效益,優化整體項目的目的。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體系
煤礦工程建設的施工項目管理,離不開深入了解及合理構建以下三種體系:首先要構建完整的技術體系。技術體系作為整個系統管理的核心層面,主要體現為煤礦建設受到當地地質構造的限制,工程施工的核心就是技術性的活動。因此只有掌握好先進的技術核心力量,才能達到高產出,低投入的目的。所以施工項目管理的首要任務及重要內容就是要科學、合理地編制施工方案,確定施工工藝流程。其次是要構建合理的社會體系。無論何種工程的實施,都離不開人,煤礦工程更是如此。因此作為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經理需要具備較強的政治思想素質,過硬的專業技術水平以及組織協調能力,專業的經營管理才能,這樣才能發揮出領導核心能力,調動起整個社會體系中的工人、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順利完成工程項目提供人才保障。最后,是最為重要的經濟體系。經濟體系決定了整個煤礦工程項目中應該投入的人力資源、建設材料、開礦設備以及投資資金等。如何維護好經濟體系的平衡成為了項目成敗的關鍵,過多的資金投入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浪費,資金投入不足又會極大影響工程質量,延誤竣工日期,從而影響到整體工程的進度安排。
3 施工項目整體投資優化管理策略
優化投資資金的使用,前提條件是要保證工程的安全完工,質量及建設工期都不受到影響。如何確保工程的質量、竣工時間而同時又兼顧到不浪費資金,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這就必須要引入現代管理的一些方法和策略。以下是幾點經實踐驗證比較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
①貫徹執行節約的思想。節約是提高項目經濟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在貫徹節約的同時,要加強對資金的反饋控制和施工后的檢查分析,優化施工方案,預防資金使用失控,預先制定好資金的使用方案及保障措施,確保成本控制工作的順利推行。
②工程目標管理的確立。將目標管理工作分解為:目標的設定、目標的責任負責制及執行情況監督、目標完成情況檢查以及目標的完成情況的測評及目標完成的保障措施。從而構建目標管理工作整體流程即:計劃、實施、檢查、處理四個步驟,環環相扣,無論哪個環節出現問題都能立即發現,并能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根據預先制定的保障措施,有條不紊地解決問題。
③全面整體的進行管理控制。全面管理是行業內常說的“三全管理”,即全企業、全體員工、全過程管理。從各部門細化到員工個體都要體現出成本控制的思維;在工程項目實施的各個階段即投標、具體實施到竣工全過程都將納入全面管理的范疇。從工程確定之時起,整個資金管理體制就要有效地運作起來,成本的控制工作就要有始有終伴隨項目到竣工完結,這樣就可以達到高效、全面的整體管理效果,讓每一項投資都得到合理規劃和使用。
④明確權利和責任的關系。權利和責任一定要在工程一開始就明確下來。相關部門在承擔責任的同時,就要給予其對應的權利。在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的監督、考察后,對于執行情況好的部門或個人要獎勵,讓每個工程項目參與者都能做到權利和責任相結合,這樣成本控制的效果將會達到預期的目標。
4 施工項目階段性管理
在完成工程項目整體管理工作后,對工程各個階段的管理工作同樣需要加以關注。首先在投資決策階段需要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尋求正規的咨詢機構對技術經濟指標進行評價及投資風險分析。依據相關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再有針對性地對項目是否可以進行投資做出最后的審定。如果決定投資,那么將選擇何種最優的建設方案,在此階段就要確定下來,接下來還要進行項目計劃任務書的編寫,確立建設地點等,最后還要落實項目法人,完善管理體制,對項目法人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終身責任制。其次在項目設計階段要特別注意成本的控制,因為此階段將決定工程實施的總投資。依據多年來項目實施的經驗推斷,此階段的初步設計及施工作業設計圖的完結,對整個項目總投資的影響程度占到了90%以上,對項目的后期工程,及完結后日常維護都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加強此階段的資金控制力度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切都要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進行成本控制,使資金的投入發揮出最大的效益。最后對施工階段實施項目管理。在此階段投資資金一般都已基本到位,此時節約的空間已經大幅收緊,而在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浪費的情況。為了減少資金浪費,就必須加強此階段的項目管理工作,從組織、技術、經濟、合同各個方面入手,采用合理的控制措施,加強對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煤礦工程施工項目管理的優化是一個涉及到工程方方面面,錯綜復雜的循環過程。而通過優化施工管理辦法,最終就可以達到節約成本,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工程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姚斌.淺談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與管理[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8.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證供水安全,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環境保護、衛生、城市規劃、質量技監、國土資源、水利、經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供水事業發展,鼓勵從事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供水質量。
第五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利用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城市規劃、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八條 城市供水應當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規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體組織有責任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和設施維護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供水行業。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凈水工程、輸配水工程,下同),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實施。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應當同時安排排污管網和城市消防用水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擴大城市規模,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設置集中轉輸加壓、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轉輸加壓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設施,并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第十六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十七條 用戶自行建設的供水進戶計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自建設施供水的管網系統,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相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壓的用戶,必須設置中間水池間接加壓。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公共設施,從取水口至進戶總水表(含進戶總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從進戶總水表至用戶的供水設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維護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必須與其他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相銜接。在規定的城市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其他損壞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經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安裝的計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不得圍壓、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條 城市消防用水設施實行專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動用的,必須征得城市供水企業的同意,并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安裝和維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章城市供水經營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定期檢驗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防止二次污染,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公共供水企業必須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供水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供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的所有者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規定的通知用戶方式應當采取直接書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戶知曉的方式。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單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通知產權所有者,事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給予適當補償。應當給予補償
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與產權所有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制,計量到戶。
城市供水企業按用戶計量水表的計量和水價標準收取水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催繳,并可按照合同約定對用戶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質和用途實行分類、分級計價,鼓勵用戶節約用水。
城市供水水價的確定和調整,按價格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城市供水企業不得自行確定和調整水價。城市供水水價管理辦法,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禁止城市用水用戶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使用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尚沒有制定統一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
城市供水、質量技監、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設備、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的開發和使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和采用先進節水型工藝、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搶修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城市供水規劃未經批準興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國有企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時,未按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施工或者未按規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或者補救措施的;
(三)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雖經批準但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盜用公共供水的,責令其改正,補交公共供水水費,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合同約定繳納水費的,責令其補繳所欠水費,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為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條城市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相關名詞解釋: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鄉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從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鄉(鎮)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9號)同時廢止。
供水保證率基本內容預期供水量在多年供水中能夠得到充分滿足的年數出現的概率。供水保證率是評價供水工程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標,也是供水工程設計標準的一項重要指標,以百分率表示。供水工程的水源以地表水、地下水為主。當水源為地表水時,由于天然來水變化的隨機性和蓄水工程調蓄能力的限制,供水工程在枯水年或連續枯水年份由于供水量的加大、可供水量的降低而無法達到預期的供水量,從而未能滿足用水戶的需水要求,產生供水破壞現象。當水源為地下水時,由于地下水庫的調節能力較強,水量變化不大,供水保證率相對較高。但隨著地下水的超采,供水工程的正常供水量也會受到影響,從而降低供水保證率。由于地下水更新速度較慢,重新加大開采深度將會造成很大的浪費,一旦供水保證率降低,其供水破壞的程度將大于以地表水為水源的供水工程。一般而言,地下水水質較好,有較高的可靠性,但不易更新恢復,而地表水每年更新,但水質易受污染且水量變化較大。因此,以地表水為主要水源,地下水為備用水源是有效地開發利用水資源,提高供水保證率的基本策略。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條城市供水實行合理開發利用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管理,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四條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各縣(市)、馬尾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規劃、水利、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設
第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實行業主負責制。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必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
第七條從事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進戶總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含進戶總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進戶總水表以內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公共消防栓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消防專業規劃和有關的技術規范。與道路建設配套的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業統一建設,費用由公共消防栓建設專項資金列支。
用戶需增設消防旁通管的,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建設和維護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三章供水和用水
第十條從事管的企業,必須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十一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檢測手段不完備的,應委托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驗機構檢測。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質的監督,定期抽檢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供水管網的服務壓力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供水企業同意后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四條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或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
禁止盜用或轉供城市供水。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產僅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防止水質污染。各類儲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清洗、消毒的結果應按國家規定報檢并向用戶公布,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二次供水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度。
第十六條供水企業應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設備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搶修供水設施確需拆除地上建(構)筑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搶修結束后,除違章建(構)筑物外應予以修復或相應補償。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確定,并實行聽證制度,報有權機關批準。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用戶列入城市計劃供水管理,按國家規定經有權機關批準,核定用水計劃。超計劃用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計費。
第十八條工業用水要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不斷提高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九條開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增加用水容量、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的,用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申請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七日內告知審查結果。
開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增加用水容量的用戶,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城市公共供水增容費和相應的工程費用。對長期超負荷用水拒不增容的,供水企業有權采取限量用水措施。
第二十條單位用戶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供用水合同;原有未簽訂合同的,應補簽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
第二十一條生活用水、生產經營用水,應分別裝表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應從高適用水價。
用戶的月用水基數及收費方式、水表的計量檢定、故障表的計量收費等具體標準,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戶應在接到水費通知單十五日內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應繳納水費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國家規定暫停供水。因供水企業責任造成多收費的,應當退還用戶,并按多收費部分每日千分之五的金額補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公共消防栓和消防旁通管取水用于與滅火無關的用途。
消防部門在滅火或演習用水結束后,應及時關閉公共消防栓。消防部門應按月向供水企業函報當月消防用水量。
用戶消防旁通管由供水企業鉛封。火警時用戶可自行破封取水,在火警用水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報供水企業加封。
第二十四條環衛、園林綠化、市政等部門需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用自來水的,應向供水企業申請專用取水點,并承擔工程建設費用和用水費用。
第四章供水設施維護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下列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筑物、堆放物品及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水源輸水管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十米,規劃部門認定的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兩側各六米;
(二)市區配水主干管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五米,規劃部門認定的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兩側各三米。
禁止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上種植樹木、埋設線桿。
第二十六條用戶有責任保護計量總表和表箱(井)的完好,不得堆壓淹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關城市公共供水閘門;禁止使用不正當手段使進戶總水表停滯、失靈或逆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避雷裝置和電器接零、接地。
第二十七條涉及到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持規劃批準文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移動公共消防栓的,還需經消防部門批準,由供水企業負責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維修經費每年按計劃從公共消防栓維護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罰款: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對外供水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因供水企業的責任造成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因供水企業的責任造成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單位用戶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個人用戶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使用不正當手段使進戶總水表停滯、失靈或逆行的;
(二)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八)擅自開啟消防栓或破封消防旁通管用于與消防無關活動的;
(九)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
(十)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避雷裝置或電器接零、接地的;
(十一)施工時未對供水管道采取保護措施或保護措施不當影響正常供水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條用戶在被停止供水期間擅開閘門、塞頭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儲水設施的,未經批準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的結果未按國家規定報檢并向用戶公布,以及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衛生、規劃、環保、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供水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2002年第 3 號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黃鎮東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裝工程。
第三條 下列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應當進行招標:
(一)水運工程的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
(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單項合同價在50萬元以上。
第四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進行干預。
第六條 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直接負責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國家投資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直接負責小型及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長江航務管理局根據交通部的委托,負責小型、限額以下的長江干線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在水運工程施工招標之前進行。擬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并進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該招標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15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問題分析;解決措施
文章編號:2095-4085(2017)01-0178-02
1.概述
工程管理對于整個建筑工程企業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先進的工程管理模式將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具體來說,工程管理的實施情況將直接關系到整個項目工程的質量水平;其次,因為建筑施工的特殊性,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不僅操作難度較大,更具有較高的危險系數,而科學的工程管理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程項目的安全性,在保證施工質量的同時,促進施工的有效進行。因此,在新市場環境之下,為了提高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企業需要將文明施工管理方式融入到整個建筑工程現場管理之中,嚴格控制建筑工程現場環境,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行為,從而為各個工作人員營造一個更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2.目前建筑工程現場管理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盡管建筑施工行業已經具有相當長的一段發展時間,各項管理也逐漸完善成熟,但就目前來說,建筑施工工程在現場管理方面還存在著部分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兩個問題分別是,施工環境問題和施工安全問題。具體來說,在施工過程中,因為施工項目結構過于復雜,施工難度較大,單位在進行管理時往往會忽視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施工環境多以“臟、亂、差”的特點呈現,甚至惡劣的施工環境還會引發蚊蟲滋擾,給員工身體健康埋下隱患,同時,在這樣的施工環境下,施工人員情緒受到嚴重影響容易出現緊張、焦躁情緒,影響施工人員工作水平的發揮,從而影響整個施工項目的工程效率。除此以外,大多數的施工單位在進行項目施工時,多采取半開放式的管理方式,不僅施工員工可以自由進入施工現場,周圍居民也可以隨時進入施工現場中,安全隱患普遍存在。同時,單位為了降低施工成本,多采取簡陋的方式對施工人員進行保護,員工的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施工現場很容易出現安全事故問題。
3.建筑工程實現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的相關辦法
3.1根據實際情況構建科學的管理制度
就企業來說,在進行具體施工時,應該以實際的場地為基礎,制定相關的現場布置圖,在布置圖中應該要對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的安排,并根據施工所處的不同階段來調整場地的布置。在施工現場,應該要保證場地道路與附近道路的整潔、干凈,禁止亂扔亂放,且在建筑物的附近也應該保持定期的打掃、清潔,對建筑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應該要對泥漿撒漏、污水外流、塵土飛揚、車輛粘帶泥土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例如,施工單位在進行土方作業時,為了避免過重的揚塵污染以及路面污染,相關的工作人員可以對施工車輛進行提前清洗。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現特殊情況,例如,發現古樹或者文物,應該要做好及時的保護工作,并聯系相關部門進行專業處理。除了上述多個方面之外,施工單位還應該重視對員工的素質教育,以組織活動或者觀看視頻的方式來提高員工對文明行為的重視,減少不文明施工行為。
3.2提高員工認識。落實責任制度,加強衛生工作
針對施工現場的衛生安全工作,企業應該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評分機制,定期對員工的個人衛生以及現場衛生進行檢查。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可以采取定期抽查與不定期抽查二者相互結合的方式,并做好相應的檢查結果記錄,重點標注出檢查不合格的區域,提高對該區域的檢查頻率。設置十分幾分制度以及相關的獎懲制度,對檢查優異的員工和部門進行獎勵,對檢查不合格的員工、部門通報批評,提高部門以及員工對環境衛生的重視。簡而言之,企業在進行衛生管理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構建總體規劃,落實責任制度,明確衛生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同時,在施工現場設置消毒設備。在具體施工過程中,為了給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的基本休息,可以設置專門的員工休息室。同時,為了員工的身體健康,還應該成立專業小組對休息室、更衣室、衛生間做定期的消毒處理,并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3.3提高對建筑材料的管理與監督水平
施工單位在制定具體的建筑工程規劃時,應該以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為主要基礎,充分了解現有的施工設備、施工材料情況,從而保證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為了保證布局的科學性,施工單位應該注重對施工材料的監管,提高自身對材料的管理水平,根據不同的材料特點,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例如,砂石該采用集成方狀進行堆放,而對水泥庫袋應該按照標號處理。同時,施工單位還可以建立考核評分系統,成立專業小組對施工現場定期檢查、不定時抽查,將檢查結果公示,以供各個部門監督,并對表現優異的員工進行物質獎勵,以此來提高員工積極性。
關鍵詞:工程施工;項目管理;優化;策略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的不斷變革中,管理作為一門科學不斷實現自我的拓展和更新,并作為組織樞紐在各行各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科學的管理創造效益已成為當前企業的共識。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工程項目管理科學化、合理化是企業保證創造最大化經濟效益的重要前提。工程項目管理的優良與否對工程施工質量水平以及建設工程效益具有直接影響作用。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應著眼于以下三個部分的優化與控制。
1. 進度優化與控制
施工項目進度的優化與控制是指在不同建設階段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各部分工作順序以及各自相對應的持續時間施以規劃、實施、協調以及檢查等信息反饋等諸多活動的總稱。施在預定工期內,施工項目進度優化有利于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最優化,同時在該計劃的實際執行、施工當中,對實際施工進度進行檢查,并對照計劃進度,一旦發現工程發生偏差,即對偏差發生原因以及在此偏差效果下工程或工期可能受到的影響,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調整,并對施工計劃做出適當修改,如此往復循環,保障工程順利進展,直至竣工驗收。對于施工項目進度的優化與控制來說,其總目標是為預定工期目標的實現提供保障,或者在有效保障施工質量水平的前提下以及對施工成本不造成實質性增加的基礎上,對工期予以適當縮短。在實施項目之前,應從實際出發,參照工程具體情況,保證施工進度計劃的切實可行。在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制定過程中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和預見性,確保施工進度計劃與施工條件變化后的情況在最大程度上相符合。施工各方應在對施工設計圖紙加以了解和熟悉的前提下,以合同相關要求為參考,合理編制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為使土建施工環節與安裝施工實現良好配合,在進度計劃的編制過程中安裝人員也應積極參與,以進度計劃中所規定的機械設備、施工人數以及材料周轉為參照依據來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為滿足工程進度需求提供重要保障。
1.1 對各階段各環節的進度計劃進行編制。為使總工期目標得以達成和實現,必須采用分段控制,以總進度計劃為參照實施月計劃、旬計劃以及周計劃的制定,利用周計劃和旬計劃為月計劃目標的達成提供保障,繼而利用各月計劃的良好完成,有效促進總計劃目標的達成。應注意在進度計劃的制定過程中留有一定余地。
1.2 全程采用動態控制管理。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以變化后的具體情況為參照,在確保總進度計劃不受影響的基礎上,及時、合理地調整和修正進度計劃。
應充分保證材料供應,供應商供貨或施工企業在自行采購工程用材過程中應確保及時、可靠,并對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以及質量等方面均應保證滿足工程所需,確保不因此而耽誤施工進度。材料進場時項目部應及時做好進場檢驗。
1.3 工程進度款項的及時撥付。為確保工程施工能夠嚴格參照合同規定,建設單位應對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予以嚴格履行,參照合同要求對工程進度款項做及時撥付,為工程進度提供有效保障。施工方在得到相應款項后也應切實履行己方義務,嚴格施工管理,確保工程施工進度及施工質量水平。
1.4 工期索賠。在工程施工中,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工期受到延誤,則應由甲方簽證,對工期加以順延。
勞動效率的提高。在確保工程成本不增加的基礎上,工效的提高能夠推動工程施工進度。基于此,項目部應采取合理措施激發施工人員積極性和能動性,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使施工人員充分發揮個人技能,提高工效,推進施工進度。
2. 成本的優化與控制
在工程施工中要實現工程項目成本控制,應對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所需求的人力、物力以及資金投入加以監督、限制、指導和調節,對生產過程中的各項費用實施合理控制,確保其不超出計劃成本范圍,從而有利于實現成本目標。在工程施工階段,企業應對自身優勢加以充分利用,使經濟效益得到最大化提高,從而獲取最大利潤。應采取合理措施,有計劃地在施工階段對資金需求、資金籌措、資金投入以及資金分配等方面加以協調運作,使投資實現合理穩妥的優化控制。在項目成本控制過程中,項目經理作為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盈虧狀況作及時的了解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
2.1 對于編制投標書工作,預算員和項目經理均應積極參與,待項目中標后,項目部應對其予以具體落實并完成。對于招標書中對造價以及工期的相關要求來說,預算員和項目經理最具發言權。
2.2 人工費用的控制。企業應在內部制定勞動定額,并以工程量為參照對此定額加以套用,計算出工程人工總量,在此基礎上對人工總量加以合理控制,實現人工費用的有效控制,最終實現工程成本的優化與控制。
2.3 工程材料用量的控制。對施工用材的管理應加強,同時嚴格制定并執行工程用料制度,在施工現場若某類施工用輔材耗量較大則實施包干。
2.4 對周轉材料以及機械設備采取租賃制,這樣不僅使周轉材料和施工機械設備的利用率得以提高,更使施工工期得到縮短,租賃費用也得以減少。
2.5 制定經濟、合理、先進的施工方案。為使提高質量、縮減工期以及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得以達成,關鍵在于選擇正確的施工方案,應在施工過程中不斷探求各類新工藝、新材料和新技術,實現工程成本的降低和工效的提高。
2.6 嚴格管控工程質量,減少或避免返工浪費,應嚴格依照施工設計圖、合同相關規定以及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質量水平,減少或避免因各方失誤導致工程變更所帶來的人力與物力的浪費。
2.7 對工程間接費用和其他直接費用加以控制。應對管理機構加以精簡,對于不必要的機構予以裁撤,使管理層次簡潔、合理化,實現施工管理成本的有效節約。
3. 質量優化與控制
3.1 對工程質量目標項目予以明確。項目部應以公司質量目標為參照,制定出合理的質量驗收標準,同時與國家驗收標準相比,企業質量驗收標準應更高。
3.2 嚴格把控材料質量關。工程中甲乙雙方所采購的工程用材均須與國家相關規定以及工程設計需求相符合,施工方應對材料驗收制度加以嚴格執行。
3.3 確保工程建筑結構主體質量。對于建筑工程來說,主體結構質量對工程整體的質量安全具有直接影響作用,關乎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必須嚴抓施工質量管理,確保主體結構質量。
3.4 嚴抓落實關鍵部位施工。工程建筑中的頂層、屋面、一層、衛生間、樓梯走道以及地下室均為關鍵部位,容易出現質量問題。這些區域不僅是檢點,更是施工難點,應在施工過程中予以高度重視。
4. 結語:
施工管理科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要做好施工項目管理,工程建設管理者就應不斷學習管理技能,并應用于工程實踐,不斷積累、不斷總結,努力實現項目管理的科學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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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承發包行為,保護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承發包活動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具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報建)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立項文件批準后、建設工程發包前,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按規定審批權限向市建管辦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第五條 (建設工程報建表的內容)
建設工程報建表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址;
(三)投資規模;
(四)資金來源;
(五)當年投資額;
(六)工程規模;
(七)開工、竣工日期;
(八)發包方式;
(九)工程籌建情況。
建設工程報建表由市建委統一印制。
第六條 (發包方基本條件)
進行建設工程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
(三)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條件的具體內容,由市建委另行規定。建設單位不具備前款第(三)項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承發包機構(以下簡稱承發包機構)發包。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項目發包條件)
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項目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立項文件;
(二)有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三)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發包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方案已獲批準;
(二)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以及有關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全部發包的條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全部發包給一個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承包單位)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議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一條 (應當采用招標方式的建設工程)
限額以上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發包或者邀請招標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投資的;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的保密工程和軍事設施工程等特殊建設工程,可以采用議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的限額和特殊建設工程的范圍,由市建委規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程序)
采用招標發包的,其程序應當符合本市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發包方式)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但應當接受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發包對象)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單位承包。
第十五條 (向總包單位發包)
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也可以按勘察項目、設計項目,以及施工項目中的單項工程分類,將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
承包一個建設工程的全部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總包單位,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者兩項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
建設單位發包施工項目以建設工程中的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
第十六條 (向分包單位發包)
設計單位承包的總包業務可以以建設工程中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多個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承包的總包業務可以以建設工程中的單位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多個施工單位。
分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分包業務再進行分包。
第十七條 (禁止肢解發包的建設工程業務)
下列建設工程業務不得肢解發包:
(一)單項工程的設計業務;
(二)單位工程的施工業務;
(三)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業務;
(四)丙級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
(五)四級、專業級或者非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的施工業務。
第十八條 (特殊業務處理)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特殊業務的分包,可以不受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特殊業務的范圍由市建委規定。
第十九條 (介紹工程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介紹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 (指定承包單位的限制)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發包單位的限制)
發包單位不得以墊資為條件進行發包。
發包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提供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機械器具。
因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提供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機械器具而發生質量問題,由發包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資格)
承包單位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應當持有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建設工程。
除符合前款規定外,外省市以及中央單位應當向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獲得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批準文件或者進滬施工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
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在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手續后,應當向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
第二十三條 (承包責任)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發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轉包的限制)
一個建設工程中的主要業務部分應當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業務全部轉給或者變相轉給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條 (承發包機構的資質)
承發包機構承辦建設工程的承包與發包業務,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承發包業務的限制)
承發包機構不得同時承接同一建設工程的承包和發包的業務;不得同時承接兩個以上承包單位以同一建設工程為標的的競爭性承包的業務。
承發包機構不得與其有資產利益關系的承發包單位的相對方的承包或者發包業務。
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業務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參照使用國家和本市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條 (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具備施工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資金入帳憑證;
(四)通水、通電、通路以及場地平整的有關證明;
(五)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副本;
(六)建設工程質量等監督申報所需的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規定承發包行為的處理)
對在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中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市建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不予評定資質等級的處理,并在經營手冊上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 (審核期限)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所列的有關申請手續,須經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決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建設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有關詞語的含義)
單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中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后能獨立發揮功能效益的工程。
單位工程是指單項工程中單獨設計、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應用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項目管理辦公室(projectmanagementoffice,PMO)就是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誕生的。在最近的十幾年間,許多組織設置了一個或多個項目管理辦公室。它作為項目管理結構中的一個組織部門,既可以扮演操作性角色,也可以扮演戰略性角色[]:前者主要是指項目管理辦公室可以負責不同項目間資源分配的具體執行工作,協助項目經理實現項目目標;后者主要是指項目辦公室可以利用其特殊優勢,充分掌握組織所執行項目的大量信息,協助制定公司戰略計劃,甚至獨立做出戰略性決策。
1 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概念
美國項目管理協會(ProjectManagementInsti-tute,PMI)在《項目管理知識體系指南》(2008年版)中對項目管理辦公室下了一個簡單的定義:項目管理辦公室是一個負責對所轄項目進行集中協調管理的組織部門,其職責可涵蓋從提供項目管理支持到直接管理項目。從這一定義看,項目管理辦公室主要是一個操作性機構,其職責是對組織內的多個項目進行整體協調管理,它本身并不具有戰略性地位。美國PMI的《項目集管理標準(第2版)》中提到,項目集管理辦公室(programmanagementof-f1Ce,PMO)是項目集基礎結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支持項目集經理進行多個項目的管理。此定義同樣比較寬泛。盡管如此,對于當前日新月異的PMO實踐,寬泛的定義仍然具有啟發意義。實際上,在不同的組織中,PMO的結構、角色定位和認知價值都具有很大的不同,在一些組織中,PMO甚至成為組織收集、分發和更新項目管理類智力資產的首選執行部門。
Hobbs和Aubry發現,在大部分組織中,PMO的設立時間都不長,超過一半(3%)的PMO的設立時間不超過2年。他們將PMO的特點總結為如下4點:①多樣化有價值,存在經濟附加效應;③通常會歷經成立、解體以及再成立的過程需要在變革中發展。第一個特點是指,在不同的組織中,PMO的定位和職能是不同的,它不具有跨組織的相似性或統一性;第二個特點是指,PMO通常都是為了實現某一特定目標而設立的,因此在建立之初就被寄希望于實現經濟附加效應;第三個特點是指,PMO在組織實踐過程中可能會經歷一個過程;第四個特點是指,PMO必須經過一些變革才能得到發展、完善——這也是目前所呈現出的PMO的發展趨勢。具體來說,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成立-解體-再成立”的過程是:組織高層認為項目管理辦公室具有重要作用,并成立了該部門;之后,企業的項目管理文化形成,組織中的每個成員都接受了項目管理,此時PMO失去了存在的價值,于是可能被解體;再經過一段時間后,當組織面臨的問題從項目管理向項目集和項目組合管理轉變時,組織又遇到了新的困難,此時可能會考慮重建PMO。當然,不排除接下來PMO再次被解體的可能,特別是在項PMO的職能和文化精髓巳經融人企業的項目、項目集和項目組合管理的情況下。
PMO的常用或類似叫法包括項目管理辦公室、項目集管理辦公室、項目集辦公室(programof-fice)、產品管理辦公室(productmanagementof-fice)、項目集支持辦公室(programmanagementof-fice)、項目支持辦公室(projectsupportoffice)、產品支持辦公室(productsupportoffice)、項目支持工作組(projectsupportgroup)、項目管理支持辦公室(projectmanagementsupportoffice)、組織支持項目辦公室(organizationsupportprojectoffice)、項目管理中心(projectmanagementcenterofexcel?lence)、項目管理能力中心(projectmanagementcompetencycenter)。
對于“PMO的概念不統一、形式具有多樣性”這一現象,學者和企業管理者認為,設立PMO是組織對其自身需求和所處環境的響應,PMO是為了實現組織的特定目的而設立的獨一無二的結構性實體,因此不同組織的PMO具有的共同點較少[9]。
為了研究方便,本文提出,PMO是組織給予項目經理在管理和知識平臺方面的有力支持,是推動組織高層進行資源配置和戰略對應(strategyalign-ment)的組織部門。該定義不僅強調了PMO的操作性角色,而且明確了PMO的戰略性角色。
2項目管理辦公室的發展歷程
在總結現有資料的基礎上,我們認為,從服務對象的角度,可將PMO的發展歷史劃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1950—1990年)客戶群PMO。在約40年的時間里,PMO的核心功能是客戶群PMO。PMO由分派了具體項目(經常是大型項目)的一些項目管理專職人員組成,即通過建立一個直接面向客戶的組織來更好地貼近客戶。只有在項目管理方面訓練有素并真正理解它的人才能成為PMO的成員。PMO可能與組織內的其他所有部門聯系,并被視為利潤中心。而傳統的層級結構下的職能部門則被視為成本中心。此外,還存在為多個項目服務的客戶群PMO,即通過集合多個項目以便更好地與客戶溝通、管理客戶關系、服務客戶需求。對應筆者在前文所下的定義,可以說,客戶群PMO與現在人們經常定義的PMO存在較大的概念差異。
(2)第二階段(1990—2000年)職能型PMO。隨著IT等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開始關注非傳統的管理技術,如項目管理。管理層意識到項目管理對公司經營產生的沖擊,意識到專業化的項目管理才是提升績效的根本,并考慮將項目管理的所有關鍵活動在PMO的監督下進行。此時PMO的主要職責包括:項目管理的資源配置;項目管理的指導和問題解決;項目管理方法和標準的制定和執行;項目管理培訓和教育;項目管理的持續改進和標桿基準設置。在這一階段,大多數企業通常在組織的一個職能領域或部門成立PMO,其最核心的職責是管理核心資源池——管理組織擁有的各種資源,此時PMO扮演的是操作性角色。
(3)第三階段(2001年至今)公司級PMO。進人21世紀,PMO成為很多企業的管理體系中的必備機構。盡管分派給PMO的主要活動并沒有改變,但企業賦予了PMO一些新的使命:PMO要收集關于項目管理的所有智力財產,要積極支持公司的戰略規劃。在這一階段,PMO主要為公司自身服務,其職責聚焦于公司的戰略問題,而不是單純的職能問題,PMO轉變成一個控制公司的項目管理智力資產的中心。
除此之外,很多學者將PMO的建立和使用與企業化項目管理(enterpriseprojectmanagement,EPM)相結合,提出建立以項目管理為核心競爭力的、由組織內致力于項目管理實踐的團隊組成的PMO,以提高組織績效、為組織增加價值[1°]。企業化項目管理是一個涉及整個組織的管理理念。它基于這樣一種思想:通過同時實施一系列項目(如公司戰略項目、業務改善和組織改革項目、新產品或新服務開發項目等)實現公司目標,并采取系統的方法支持這些項目。在項目管理理念的指導下,每件事情
都可以按照項目方式進行處理。組織績效的提高可以通過運作項目和制定項目管理標準流程來實現,從而使組織朝著企業化項目管理的理念前進。PMO成為組織內實施和維持項目的關鍵,也成為組織實現企業化項目管理的平臺。
與以上總結相類似,Aubry、Hobbs和Thuillier對4個公司的PMO發展歷史進行了實證研究和分析,具體見表1。
通過對比分析這4家公司的PMO發展歷程,我們發現:
第一,組織內的PMO有多種類型,小至為單一項目服務(甚至一個人也可以組成一個PMO),大至為整個組織服務。PMO可以從屬于某個部門(如IX部門),也可能高于任何一個部門(如工程部門或IT部門),屬于公司級別的PMO。
第二,可將PMO的發展歷程視作是公司的組織變革和價值創新重塑的過程,如公司級別的PMO的目標經常是在公司范圍內領導項目管理持續改進、推進組織變革,使組織更有成效地進行項目管理。
第三,PMO的不斷變革也是其所在組織在不同發展階段轉型的表現。PMO通過傳播項目管理方法、構建相關的標準體系以及運用管理工具等而成為組織項目管理文化變革的推動者。從這個意義上說,探究一個組織的MPO的發展進程是非常有意義的。
3項目管理辦公室的職能
作為組織內具有特殊功能的部門,項目管理辦公室有多種職能,可以支持、協調以及控制項目以及與項目相關的活動,實現組織價值的最大化。
一般來說,PMO肩負著維系組織內部和外部的項目管理與項目組合管理的重要職責。具體而言,PMO的主要作用應當包括:建立一套組織的項目管理標準及流程,包括開發出各種輔助工具;開發項目管理的各種模板、表格和文檔,改進項目的計劃工作和溝通;是供或組織開發項目管理培訓,提供項目管理咨詢;開展項目評審,確保項目管理標準及流程被很好地貫徹;收集和總結項目管理的經驗和教訓,改進和維護項目管理標準及流程;為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提供一個平臺,建立項目管理專業人才資源庫,并為在項目管理中實現更好的溝通提供服務支持;收集和整理項目信息,對內更好地協調部門之間、項目干系人之間的關系;對外提供便于與客戶溝通的窗口,提高客戶滿意度;對項目組合實施組合管理,包括項目組合計劃、優化、監控和資源調配;從組織戰略的角度對項目組合進行分析評估,確保組織戰略被貫徹實施。
在對現有的學術文獻進行綜述的基礎上,本文提出,pmo的職能包括5大類——開發、支持、監控、培訓和組合。
(1)“開發”強調PMO需要開發一些標準流程、信息系統以及項目工具,以協助組織內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包括:開發、實施以及維護項目管理的標準、流程與方法論;開發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推動項目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一系列標準化的工具;建立和管理具有潛在風險的數據庫;持續改進和完善企業的《項目管理手冊》確認、記錄項目管理的最佳實踐。
(2)“支持”指PMO要為項目經理們提供行政支持,使他們受益于組織積累的經驗以及PMO的規模經濟,以減少其工作量。具體職責包括:向組織高層匯報項目狀態,并提出相關的改進建議;招聘、選拔與培養項目經理,相其提供有關項目管理的咨詢服務和工作指導;整合項目管理組織過程資產,提供項目管理平臺和工具,共享項目的經驗和教訓;支持客戶關系管理,協調供應方與合同方的關系;衡量顧客滿意度,并跟蹤顧客需求。
(3)“監控”指PMO需要收集報告、審計項目、進行項目后評估以及為不同的項目分配資源。具體職責包括■為項目經理設定明確的項目管理目標;要求、督促、檢查項目部制定完備的項目計劃并切實付諸實施;組織項目各階段的評審;跟蹤記錄項目的重大變更;執行項目審計;協調項目部門與職能部門以及項目部門之間的沖突;進行項目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的調配與平衡;規范項目收尾工作,積累項目管理組織過程資產;發展、完善項目評分制度。
(4)“培訓”指PMO需要發展組織中的項目管理文化,培訓項目管理員工,并提供咨詢服務。具體職責包括:通過開展培訓等提高項目團隊成員的個人工作能力和整體協同工作能力;為項目經理獲取和傳播知識提供指導;為項目團隊成員提供職業發展咨詢;組織提高組織項目管理成熟度、豐富團隊成員個人知識、提高其能力的各類認證考試。
(5)“組合”指PMO組合所有與多項目管理相關的方法。具體職責包括'參與戰略計劃的制訂;分析項目的成本和收益,管理一個或多個投資組合;確認、挑選新項目,并確定其優先級;對不同的項目進行資源協調;管理一個或多個項目計劃;評估組織的競爭力、能力以及成熟度;為項目的啟動提供支持。
總之,PMO的職責有很多,它可以提供與項目相關的專業化服務,以滿足企業的業務需求,并將項目經理從日常的瑣碎事務中解放出來,如PMO可為相關部門收集信息并將之格式化,以便對項目的進展情況有統一認識。PMO將項目管理的多項職能加以整合,可以提高項目工作效率,更好地支援項目。也有一些研究者認為,PMO的職責還包括制定公司的項目管理發展戰略、確定項目管理的激勵機制以及加強組織項目管理的信息溝通等。
4案例分析
國家應用軟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為NAST)是我國質檢系統中第一個國家級軟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是經中國國家實驗室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的第三方軟件產品質量評測機構。
經過近10年的運轉,NAST的檢測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傳統的單項目管理巳經不適應其實際情況,NAST對PMO的需求逐步顯現。2011年,NAST成立了項目質量管理部,建立此部門的目標是使之成為中心技術業務協調、監督和服務的中樞。
項目質量管理部的主要職責如下:負責實施管理體系的建立、完善、貫徹和推行;協助中心主任組織管理體系管理評審;負責組織軟件檢測過程的質量監督;負責用戶投訴的處理;負責中心管理體系文件的管理、發放和更改控制;負責組織質量文件、技術文件和記錄的歸檔、保存、管理、銷毀和作廢;負責標準查新,跟蹤國際先進軟件檢測質量標準、管理規范;組織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業務;組織實施相應的糾正/預防措施,驗證責任部門的糾正/預防措施及實施情況;負責中心所有項目的分配工作;負責測試環境的搭建及維護;負責中心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負責中心設備的調度、管理和維護;負責中心網絡維護、網絡接人和托管服務。
由此可見,NAST的項目質量管理部的主要職責完全對應前述的開發、支持、監控、培訓和組合五大職能,尤以開發、支持和監控為重點。不但如此,在一年的運行過程中,項目質量管理部在項目早期決策、項目完成后的評估及組織過程資產建設和中心項目管理認證等工作中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就是說,培訓和組合同樣也是NAST的項目質量管理部的重要工作內容。通過構建這樣的管理體系,項目質量管理部可以更好地行使整體的監督協調職能,避免各部門各自為戰而造成的資源浪費。
5結論
PMO作為一個為項目提供集中服務的部門,在工程、建筑和石油等特定行業領域內巳經有幾十年的發展歷史,它一般由規劃師、造價工程師和評估人員組成。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項目管理文化在其他行業得到使用與發展,PMO的概念也得到推廣和普及,受到從業人員和咨詢師的鼎力支持,PMO的數量開始急速上升。雖然目前PMO作為組織的一個結構性實體巳被很多大型公司所接受,但是,正如Hobbs和Aubry所總結的[7]:PMO的形式和內容在不同的組織中具有多樣化,較缺乏典型的共享特征。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問題;解決策略
中圖分類號:TV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5-0212-01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質量水平,往往能夠對水利工程的質量水平產生最直接的影響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國各大水利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其在實際的施工管理的過程中仍舊存在一定的問題與缺陷,導致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功能性得不到全面的發揮,并進一步導致水利工程的質量水平受到不小的影響與沖擊。
一、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施工管理人員的水平不高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與素質水平,往往能夠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質量與水平造成最直接的影響作用。然而,由于現階段我國大部分的水利企業對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不高,從而導致其在進行管理人員的篩選與調配工作時過于隨意,使得其內部的管理人員隊伍質量出現明顯的參差不齊現象。由于水利企業中存在部分管理能力低下的人員,其不僅缺乏足夠的專業管理知識,同時也缺乏相應的責任意識,更甚至有部分管理人員存在無證上崗的問題,這就會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施工管理的質量水平受到影響與沖擊,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與效率。
(二)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體制不健全
水利企業在進行實際的施工管理工作時,如果沒有一個健全的管理體制來為其提供相應的支撐于保障,就會使得整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難以順利的開展進行,并且往往能夠進一步導致其在實際的施工管理過程中出現嚴重的混亂現象,從而導致其對工程施工的進度與質量都造成不曉得沖擊與影響。就目前我國各大水利企業的施工管理現狀來看,大部分的水利企業并沒有建立起一個健全的施工管理體制,使得其內部的施工人員對于自身的管理責任與義務缺乏足夠的認識,且各個施工項目之間的責任與權力劃分非常不明確,使得為水利工程施工帶來了不小的安全與質量隱患。
(三)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式太老套
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人們對于水利工程施工的質量與可靠性等問題也有了一個全新的標準與要求,傳統的施工管理方法已經不能完全滿足人們對水利工程質量的標準要求,因此,為了能夠剛好的提高水利工程的質量,來全面滿足人們的實際需要,就要求我們必須要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法進行全面的優化與創新。然而,就目前我國各大水利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其在進行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更多的還是采用傳統的管理方式,使得許多先進的新型材料與工藝不能在水利工程施工中發揮作用,從而導致我國水利工程施工質量也受到了嚴重的限制。
二、 提高水利工程施工過程管理質量的措施
(一)努力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技能
作為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素質水平,往往能夠直接影響到整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質量與水平。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現階段我國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質量不高,大部分的還是因為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不高的原因。因此,我們要想從根本上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質量,就必須要對努力提升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與素質技能。這就要求各大水利企業在進行管理人員的選拔時,必須要對其進行全面的技能考核,確保其能夠全面的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實際需要,同時,水利企業還必須要對其已有的管理人員進行合理的技能培訓,努力提升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與安全意識,確保其在進行施工管理工作時能夠盡職盡責,萊維整個水利工程施工提供有效地支撐與保障。
(二)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體制
在整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如果水利企業缺乏一個完善的施工管理體制,就會使得施工管理工作變得無章可循,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一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體制,是確保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能夠順利開展進行的重要基礎,也是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質量與水平的重要保障。這就要求各大水利企業必須要努力完善其內部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體制,來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提供一個合理的依據。所以說,水利企業必須要建立起責權分明的獎罰制度,確保其能夠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全面的監督,將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各項管理責任進行合理的分配,確保每一個施工環節都能夠有具體的管理人員來對其進行質量管理與監督工作。同時,水利企業還必須要不斷完善其內部的管理制度與管理規范,來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進行嚴格的規范,來促使其從最根本上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質量與管理水平。
(三)創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法與手段
新的社會需求使得傳統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法已經不能全面滿足工程水利質量的實際需要,因此,要想全面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來促進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合理提升,就要求我們必須要必須要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法進行合理的創新與優化。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我國的網絡技術與計算機技術也實現了進一步的發展提升,在新時代的環境背景下,已經有很多具有先進性特征和綜合性特征的管理技術已經被廣泛的應用到了我國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通過運用這些新技術,不僅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準確性與可靠性。此外,通過運用新型的管理方法與先進的管理技術,還能夠促使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對水利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進行最直觀的觀察與監督,使得整個水利工程施工過程都能夠得到妥善的管理監督。
三、結語
隨著社會的進步,水利工程建設所要面臨的社會競爭也越來越大,這就使得水利工程的建設的壓力與日俱增。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水利工程要想更好的生存與發展,就必須要對其自身的施工過程進行嚴格的管理與控制。在具體的施工中,只有建立其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把握好工程施工中的各方力量的關系,并最大限度的提升整個施工水平。所以說,對水利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全面的管理與控制,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的重要方法與基本途徑。
作者簡介
黃建強(1971.7―),男,陜西省扶風縣人,現工作于中國水電建設集團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分公司副總經理,項目經理。長期主要從事水利水電施工與經營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高玉琴,方國華,韓春暉,王弘. 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內涵、目標及內容分析[J]. 三峽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04:45-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