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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礦產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稅定位不明確,計稅依據不合理
對于我多現在的資源稅征收對象來說只有煤炭、原油、天然氣采用的是從價計征的方式,而其余的資源都是使用的從量定額方式。并且對于稅款繳納的環節來說,只是對開采銷售或者自用的時候才進行征收。這就可能導致企業會大量的開采資源而進行儲備,這樣就能有效的避免資源稅的繳納,從而引起資源被過量的開采,所以就會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
(二)資源稅征稅范圍偏窄,資源稅率偏低
對于我國目前資源稅征收范圍來說,主要包括了以下: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礦產資源征稅,對于其他資源來說并不征稅,這就導致了很多問題的發生:一是對于礦產資源進行過度的開采;二是因為并不是對所有的礦產資源都進行稅收的征納,這就違反了公平原則,因此導致我國資源出現嚴重短缺的現象。
(三)資源稅重復征收現象嚴重
我國目前對于資源稅的征收根據地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量或者銷售收入,因此就導致了立稅依據上本身就存在著重復的問題。另外勘查登記費、開采登記費等方面也存在著重復征收的問題。一個有效的資源稅費體系應該是稅費種類簡單、結構明晰、功能明確。因此我國對于資源稅需要進行及時的改革。
(四)資源稅收入分配與使用體制不合理,破壞生態環境
分析現在我國的資源稅可以看出,其性質名義是中央地方共享稅,但是實際上是地方稅種。盡管這樣能夠有效的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但是因為資源稅沒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并且其很少是用于治理環境等方面。特別是對于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來說,對其使用就更加不合理,在開采的時候也不能保證對環境進行有效的保護,最終就導致環境出現嚴重的惡化現象。
二、國外資源稅制對我國的啟示
(一)資源稅征稅范圍的確定
對于美國、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家來說,其征稅范圍較我國更廣,其中在我國征稅范圍的基礎上,加入了水資源和森林資源。例如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已經存在水資源稅費。并且很多國家也設置了土地資源稅。這樣的征稅范圍,就能夠很好的發揮起對部分資源過分利用問題的解決,所以我國就需要借鑒其經驗,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進行逐漸的擴大,加入森林資源、水資源等稅種。
(二)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對于世界各國來說,對于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按照可開采儲量或者實際開采量征收;二是按照銷售收入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第二種方式,但是很多國外國家都是用可開采量來作為其計稅依據,機關我國在計稅依據方面擁有簡單、方便的特點,但是國外的計征依據卻更有利于資源的節約,對于資源利用率和回采率的提高有著很好的作用。
(三)資源稅稅率的制定
對于世界各國來說,差別稅率是其主要的選擇,并且大多數國家都是采取了比例稅率。但是我國當前只對煤、原油和天然氣實行比例稅率,其他的部分都是實行定額稅率,這樣就不能很好的匹配起資源稅的功能。因此我們就建議我國能夠適時的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采取差別稅率方式,對于那些對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資源,均實行較高的稅率;而對于那些用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鹽資源可以實行較低的稅率。
三、礦產資源稅的改革措施
(一)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
對于我國目前來說,并不是對所有礦產資源的開采者都進行資源稅的征收。除此以外,很多礦產資源也沒有被列入到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里來,和國外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征稅范圍存在著嚴重的偏小問題。因此,我國現在的任務就是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進行逐漸的擴大。首先需要將那些資源短缺、浪費及破壞嚴重的資源進行納入,然后再逐漸引入,最終將所有的資源都納入到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來。
(二)改革資源稅計征方式
我國需要及時的改變現在的資源稅計征方式,逐漸過渡到多方式征收的方式上,我們可以有效的借鑒國外的發達國家的經驗,并且在兼顧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使兩種計征方式相結合,并且不斷的擴大從價計征方式的適應范圍。對于從量計征的資源種類主要集中在價格波動較小,以及需求量較為穩定和資源較為豐富的資源上;而對于那些價格上漲普遍較快,而且需求量較大的資源來說采取從價計征方式。
(三)提高資源稅負水平
我們在保證資源稅廣度增大的同時,還需要使其深度也得到相應的增加。這就需要我們對資源稅的稅率進行不斷的改革,在對資源稅稅率進行改革的時候,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使其能夠很好的增加我國的財政收入,而且還能夠很好的適應我國現在的稅收征管。我們可以采取浮動稅率,使得稅率與資源價格呈正相關系。
(四)規范資源稅收入的分配與使用
對于資源稅性質來說,是一種國家和地方共享稅,我們需要做的就是使其能夠更好的適應地方利益,并且需要堅持其和中央之間的密切度,然后使其能夠逐步的向地方傾斜。我們還可以設立為專項基金,并且保證此基金專款專用,從而使得資源稅稅款的補償功能得以有效的發揮。
(五)合理界定礦業開發中的環境權利
毋庸置疑,資源的開發伴隨著生態環境的惡化,對于居民的生活環境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這樣便不能保證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到后代的生活。所以我們可以考慮適時的建立起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從而引導礦業企業能夠在其開采過程中注重對環境進行保護,從而保證生態環境能夠得以可持續發展。
《意見》提出,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礦業權有償占有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健全礦業權分級分類出讓制度。
作為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資源稅的改革將全面推開。根據前不久出臺的《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未來對大部分礦產資源品目均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同時,按照清費立稅原則,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
在V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占有礦業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者依法繳納礦業權占用費。
除此之外,通過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礦山治理環節在改革中將得以強化。《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礦山企業需單設會計科目,根據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要求,按照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提取的資金由企業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日前,太平洋證券新水源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收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簡稱“新水源PPP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順利發行,成為國內市場上首單落地的PPP資產證券化項目。
市地處長江中下游鐵銅等多金屬成礦帶西部,境內礦產資源豐富,現已探明鐵礦儲量*億噸,居全省第二位。近年來,礦產品走俏,價格持續上漲,礦產資源稅收成為我市地方稅收的增長點和新亮點。*市地稅局立足實際,不斷強化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探索出了一條“政府護稅、部門協稅、稅務管稅”的綜合治稅模式,取得顯著成效,資源稅收入不斷攀升,*年實現*萬元,同比增長*%,今年元至9月實現*萬元,同比增長*%,全年可望達到*萬元。
一、明察動向正視問題深入基層摸實情隨著各種經濟成分介入生產資料市場程度的加深,使得稅收征管的難度越來越大。就我市礦產行業而言,私營、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大量涌入礦石采掘業,激活了*的礦石市場,也給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課題。自去年上半年起,我們先后組織了市、區兩級課題組,深入到相關鄉鎮、企業進行調查研究,通過對礦石市場和稅收現狀的真實把握,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一)涉礦稅收格局變了礦山有聯合礦山和獨立礦山之分。在我市聯合礦山均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武鋼、鄂鋼所有,如武鋼程潮鐵礦、鄂鋼汀荷鐵礦等,而獨立礦山多為民間資本經營,從收入上看,*年以前聯合礦山的資源稅占據絕對份額,以*年為例,我局征收聯合礦山資源稅近2000萬元,而獨立礦山資源稅收入不到400萬元。財稅[*]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下發后,自*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以來,*年聯合礦山僅征收資源稅1000萬元。從*年開始,獨立礦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長態勢,到今年,聯合礦山的稅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實現的資源稅收入中,獨立礦山提供1700萬元,而聯合礦山則為772萬元,從稅負上看,*年以前,獨立礦山平均綜合稅負為9.6元/T,今年平均綜合稅負為34.2元/T,是原來的3.5倍。民間資本的活躍性、礦山行業的趨利性、稅收結構的可變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體現。(附*—*年資源稅收入趨勢及*—*年資源稅稅負趨勢)(二)涉礦企業分工細了由于從事礦產行業投資大、風險大,加之礦石價格曾長時間在低價位徘徊,幾年前,涉足礦產行業的投資者數量不多,投產的企業也多是自采自選自賣,社會化程度不高,而現在,礦產行業的專業化程度提高了,產業鏈拉長了。采礦、選礦、運輸、購銷都有了明確的分工。以我市礦業大鎮汀祖鎮為例,礦山、選廠、球團廠、煉鐵廠、運輸車隊、購銷公司等一應俱全,數量近百家。(三)涉礦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經濟成分多樣,經營渠道寬泛,既有采礦主采礦直接銷售的,也有選礦主單純選礦銷售的;既有采礦后連續選礦再銷售的,也有專門從事礦石買賣的。結算方式靈活,現金交易頻繁,加上一些業主納稅意識淡薄,認為少交稅就是多賺錢,偷稅是本事,繳稅是無能,不少人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千方百計采取多種手段偷逃稅款,這些都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更大的難度。
二、順勢而動建言獻策力促政府出實招礦產行業的蓬勃發展,征管工作難度的加大,使我們認識到,一個行業的興旺,如果不能給百姓帶來更大的實惠,不能給政府帶來更多的稅收,而只是讓極少數人一夜暴富,是極不正常的。同時也認識到,僅靠稅務部門一己之力是遠不能達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礦石的生產經營走上合法經營軌道。(一)一紙建議起波瀾*年上半年,我們通過對全市礦產行業進行為期半個月的調查研究,形成了一萬多字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對我市礦產行業的基本情況和稅收征管現狀進行了詳盡的剖析,痛陳無序的礦山開采“害了百姓、富了礦主,窮了政府”,建議市政府盡快出臺過硬的措施和辦法。這份報告一交到政府就產生了強烈的反響,市長謝松保親自在報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長隨即召開了有國土資源、稅務、礦產部門、有關區、鄉鎮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對策和措施。(二)二份文件顯決心*年5月,*市政府、鄂城區政府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強涉礦企業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對強化安全生產、減輕環境污染、遏制地質災害、加強稅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許多具體、剛性的規定。在加強稅收征管方面,對資源稅的申報、繳納、違章處罰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可以說,這兩份文件,凝聚了地稅人的心血和汗水,也顯示了各級政府加大治理礦產行業的決心。文件的出臺,直接促進了我市礦業生產經營秩序的好轉,我市資源稅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視、部門配合的良好環境中保持了快速發展的勢頭。(三)三套班子抓整治為進一步落實市、區兩個文件精神,*年7月,鄂城區及所屬礦山較多的汀祖鎮、澤林鎮都成立了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區、鎮兩級三套“礦管辦”領導成員中,分別有地稅分局局長、地稅所所長參加,“礦管辦”代表政府行使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具有權威性。機構成立后,加強資源稅管理成為“礦管辦”的一項重要內容,“礦管辦”并將*年9月定為“涉礦稅收宣傳整頓月”。在活動月中,我們大張旗鼓開展了上街搞咨詢、下礦送稅法、業主稅收知識講座等活動,并對少數阻撓執法、公然抗稅的典型堅決予以打擊,從而凈化了礦區的納稅環境。
三、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協稅護稅見實效地方稅收離不開政府的重視支持,也離不開各部門的通力協作,爭取部門協稅護稅,是地稅機關的傳統做法。我市資源稅征管面對的是特殊的礦產行業,此行業,地下地面、礦內礦外、又采又選、又買又賣,情況非常復雜,單靠稅務機關,特別是對人員不多、力量不足的農村稅務所來說,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顯然是不現實的,尋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選擇。(一)專班鎮守堵去路在倡導誠信納稅的今天,我們一方面要給納稅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門。在納稅意識沒有根本提高,納稅環境沒有徹底改善的地區,有必要采取過硬措施,甚至是土辦法。在礦區,偷稅的最大隱患來自于偷運礦石,要制止這種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上路設卡。稅務部門沒有這個職權,但在我們的積極建議下,汀祖、澤林鎮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組(有權嗎?)。在汀祖鎮,對所有礦石進出必經的8個路口全部設立了運礦車輛檢查站,實行24小時值班,每個檢查站都配有鎮干部,磅站統一計量,稅務統一征稅,規定所有出入境的運礦車輛必須到站卡過磅計量領取磅單,否則視為非法偷運礦石,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從重處罰。為防止工作人員,同時規定,對疏于管理、擅自脫崗、私自放車、違規打折,導致稅收流失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二)代扣代繳截來路從礦石到產品過程中,收購礦產品是重要環節。從我市收購應稅礦產品的品種看,主要為鐵礦石,從其來路看,既有市內的,也有大量市外的,為加強收購環節的資源稅管理,我們出臺了《*市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凡在我市境內收購資源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幾年來,我們經過審核批準,先后給36家企業和單位辦理了扣繳義務人登記手續,為便于統一管理,我們將收購大戶鄂鋼、程潮鐵礦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主管機關確定為西城分局,由該局集中管理,按稅源所屬關系將扣繳稅款收入劃轉各征收單位。《辦法》還對扣繳適用單位稅額、扣繳義務發生時間、違章處理辦法、提取經費比例進行了明確,方便了代扣代繳企業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繳企業的積極性。幾年來,全市代扣代繳資源稅957萬元,取得了明顯成效。(三)部門協作連財路對礦產行業的管理,就各職能部門來說,既有分工也有協作,在協作方面既有規范礦業秩序,促進和諧發展的行政目標,又有收取稅費的利益目標。幾年來,我們與工商、國稅、環保、水保、礦管、地質等職能部門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機制,通過他們提供的數據和資料,實現信息共享,有力促進了資源稅征管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國土資源等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礦產品的辦證、年審、查驗等環節,對未依法納稅,提供不出完稅(免稅)憑證的納稅人,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某部門負責人說得好:“地稅機關收的是我們的吃飯錢,你們提出的要求,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去盡力做好。”
四、夯實基礎規范運作強化征管顯實力稅收征管工作,說到底是稅務部門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門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們去爭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環境也給我們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我們不斷適應新形勢,出臺新措施,夯實征管基礎,大練征管內功,努力在資源稅管理上,顯示地稅人良好的素質和過硬的本領。(一)制度約束企業經營須具“登記證”受礦石價格、品位、可開采量和市場競爭的影響,礦區內企業時多時少、時生時滅、時開時關,變化快、變動多,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把企業納入正常的征管范圍,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戶的發生,我們首先嚴把第一關,要求所有企業,無論是開業、變更、停業或注銷,都必須按《征管法》的規定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并亮證經營。我們除了積極進行稅法宣傳和與相關部門互通情報外,還經常組織干部到礦區調查摸底、掌握情況。對不按時、如實登記的業主,嚴格按規定處罰。我們認為,在資源稅管理過程中,把稅務登記證提到一個相當高度,除了是嚴格執法、落實政策外,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從一開始就給業主腦子里打上稅收的烙印,增強他們的納稅意識,提高地稅部門在礦區的地位和影響。(二)臺帳管理企業經營須備“身份證”*具有“鄂東聚寶盆”的美譽,除了鐵礦之外,還蘊藏有大量的銅、鈷、膨潤土、珍珠巖等礦藏,點多面廣,特別是小礦山多。為及時掌握各礦點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礦產品資源市場行情,我們建立健全了礦產品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納稅檔案管理,對礦產資源稅收實行“戶籍式”管理,為每個礦點建立稅收“身份證”,將礦產的礦主、礦產品名稱、礦產地點、開采時限、開采數量、礦產品價格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分鄉鎮、分礦種、分戶建立稅源底冊,實施動態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及時更新補充。為此,我們通過各種途徑收集信息、核實數據,隨時掌握第一手資料,由于我們信息快捷、數據齊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門也紛紛上門索取相關資料,他們說:“地稅部門管理難度是最大的,但卻是管得最好的。”(三)乙種證明企業經營須帶“遷移證”為防止稅款流失,我們制定了《資源稅管理證明單使用管理辦法》,“資源稅管理證明”(乙種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辦法》規定,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或超出“資源稅管理證明”所注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同時要求扣繳義務人妥善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這一規定,猶如給礦產品戴上“緊箍咒”,乙種證明又似礦產品的“遷移證”,從采礦方到購銷方再到最終收購方,礦產品只有帶上乙種證明這張“遷移證“,才能合法交易,否則將由最終收購方承擔納稅義務。豐富的礦藏,是*的驕傲,做好資源稅的征管,是*地稅人的職責。近年來,我們在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經濟形勢在不斷變化,征管要求在不斷提高,今后,我們將繼續努力,在實踐中尋求做好稅政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切實加強資源稅的征收與管理,使*大地涌現出更多、更大的“守法礦”、“致富礦”、“財源礦”。
關鍵詞 水資源;水資源資產;資源資產化管理;社會水循環;二元水循環
中圖分類號 X19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6)01-008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1.012
自然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自然資源的稀缺性決定自然資源具有資產化管理的基礎。自然資源的資產化管理是將自然資源按照資產進行運營管理,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作用的重要舉措,是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
水資源是生態環境系統最活躍,影響最廣泛的自然資源之一。水資源同時是特殊的自然資源,既是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又是生命不可缺少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必不可少的基石。然而,我國發生嚴重水危機,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惡化,嚴重威脅著人類健康、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生態文明建設。這種水危機表面上是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之間的矛盾,其根源是我國水資源管理體制的不完善。丹尼爾?科爾認為所有適用于資源環境保護的方法最終都建立在財產權的基礎上[1]。就水的財產權而言,我國實行的是國家(全民)所有的制度。
我國水資源歸國家所有,國務院代為實施所有權,然而國務院難以行使所有權,在水資源管理中,將此權利賦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可以看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資源管理人(人)進行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門具有業務指導關系,相當于將各省份和各流域的水資源所有權委托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流域委員會。依次逐級委托,形成多級機制。這種國家(全民)所有權存在一定的問題,且在我國水資源管理中廣為體現。一是公共資源管理人的激勵問題。各級水資源管理者并不是受利潤機制驅使其像管理私有資產一樣有效管理。即使各管理者做出不恰當的管理決策,其個人并不會受到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將會外部化。二是管理者的短視行為。地方水資源管理者向地方行政首長負責,水資源管理者可能實施比私人所有者更為短視的措施,損害其管理的水資源與水環境。這種情況在地方政府經濟發展“錦標賽”的晉升模式下更為顯著。
對此,部分學者提出水資源資產化管理的方式應對上述不足[2-4],以期引入市場機制進行水資源的優化配置與管理。然而,由于相關理論研究的不足,水資源的資產化管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資產的私有產權導向與國家所有水資源產權的矛盾;二是資產的經濟屬性與水資源多重屬性(功能)不匹配的問題。此外,由于水資源資產的界定不清楚,大多學者將水資源資產管理作為水資源管理的對立面提出,意欲將所有的水資源都資產化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勢必危害生態安全,造成水危機。
我國實施了水資源行政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并且結合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就水資源權屬而言,我國實行的是混合財產權制度,即國家具有水資源所有權,使用者依法獲得水資源使用行政許可之后,并且繳納一定的水資源費用之后行使水資源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等。并且,在行政許可制度中利用區域(流域)總量控制區域(流域)水資源的使用量,利用定額管理控制每個企業的行政許可取水量。同時我國還規定,節約的水資源量可以用于水權交易。我國現行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使得我國水資源具有資產化管理的雛形,但是就如自由市場保護主義所言,“該制度是政府創造、監督并限制市場(主要是水資產市場)交易的制度”。在我國水權交易的實踐中,無不體現了“政府創造、監督并限制市場交易”這句自由市場保護主義的擔憂[1]。
王喜峰:基于二元水循環理論的水資源資產化管理框架構建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6年 第1期對于以上不足,本文提出若干問題并給予解答,一是水資源資產是什么?二是水資源資產實現路徑是什么?三是水資源資產管理的內涵和外延是什么?四是水資源資產管理與水資源管理的關系是什么?五是具體的水資源資產措施是什么?
1 二元水循環理論及其與水資源資產化管理的耦合1.1 二元水循環理論
二元水循環理論是水資源領域的重要理論之一,在我國廣為應用并指導解決實際問題[5]。該理論認為自人類社會開始開發利用水資源,單一的自然水循環結構變為“自然-社會”二元的水循環結構,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6]。
對于自然水循環,其驅動力是太陽輻射和地球引力,其完整的路徑為“降水-產流-蒸發-排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活動逐漸成為驅動水循環的另一大因素,有學者將這種驅動社會水循環的因素合稱為“社會勢”[7]。社會水循環的源動力是用水需求,只有用水需求才能構成循環路徑。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利用設施從自然水體或者直接從雨水進行取水活動,將這部分水資源供給實際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實際的用水部門,在生產生活等實際活動中,水資源以成為產品一部分等方式被實際消耗,其他水資源則由入滲和排放回歸到自然水體中。在配給機制上,由于經濟社會用水需求的驅動,水通量從社會勢高的地方向低的地方移動,社會勢包括政治勢、經濟勢、政策勢等。
現有的基于水資源的調控管理措施也將目光投向了基于社會水循環通量的調控管理,例如基于ET的調控措施等[8]。社會水循環調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用水安全、合理分配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等,同時也保證環境用水與經濟社會用水的平衡、排污量的平衡以及經濟社會取水量和水資源可供給量的平衡。社會水循環的調控環節包括,取水調控、用水調控、排水調控。以上調控環節是基于社會水循環循環路徑,且分別對應著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三條紅線”,即取水紅線、用水效率紅線、入河排污紅線。
1.2 水資源資產定義
水資源的資產化管理指將水資源按照資產進行管理,就資產定義來說,管理者對具有使用價值并且能夠帶來收益的水資源按照市場機制進行管理。資產是指能給企業目前和未來的經營帶來利益,企業(個人)有權支配使用的經濟資源[9]。雖然不同的領域對資產的定義有一定的差別,但是其具有共同的特征即:①預期帶來經濟利益;②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③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④能夠用貨幣計量[9]。
現有的水資源資產管理研究大多將水資源資產管理與水資源管理對立,認為水資源資產管理是水資源管理的“糾正”,在隱性中認為所有的水資源都應該按照資產進行管理。水的功能有:健康功能、生物棲息地功能、溶解質和懸移質的載體、生產功能。在人類使用水資源之前,單一的自然水循環機制主要強調水資源的生態環境功能,隨著社會水循環的形成,水資源的經濟社會功能越來越重要,社會水循環通量能夠產生大量收益,這部分水資源在定義上符合水資產的范疇,應該按照資產進行管理。就功能而言,水資源的經濟功能只是水資源功能的一部分,將承擔其他功能的水資源按照資產進行管理,一是產權的主體缺失,難以有效運行;二是經濟驅動對水資源的無盡消費,勢必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災難。
除了水資源功能的差異之外,水資源的物品屬性差異也導致不能將所有的水資源作為水資源資產進行管理。根據競爭性和排他性的高低,可將水資源分為私人物品、公共池塘物品、俱樂部物品、公共物品(見表1)。作為公共物品的水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生存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私人物品的水資源是生產生活的重要資源。水資源的公共和私人物品的雙重屬性決定了用于生產生活的水資源可以作為資產進行管理[10]。
可以看出水資源的資產的概念小于水資源的概念。 水資源資產相對于水資源來說,是能夠具體體現水資源經濟功能的那部分水資源,并且能夠被主體擁有、控制、交換。可以水資源資產是進入生產生活的那部分水資源,這與二元水循環理論中的社會水循環通量是重合的,應用“自然-社會”二元水循環理論對水資源進行資產化管理是可行的。
1.3 社會水循環理論耦合水資源資產化管理的路徑
由于水資源資產與社會水循環通量是重合的,社會水循環理論乃至二元水循環理論對于水資源的資產化管理有深刻的借鑒意義。在水資源資產化管理中主要存在水資源資產內涵不明晰、資產監管體系不完善、資產用途管制不到位以及資產產權體制缺失等突出問題。根據社會水循環理論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這也是社會水循環理論耦合水資源資產化管理的路徑。
第一,社會水循環通量的有效界定水資源資產化管理內涵和范圍。社會水循環表現形式為水資源在經濟社會系統中循環,直接以水資源資產的形式創造經濟社會價值,具有非常強烈的經濟屬性。水資源資產的范疇與社會水循環的通量的范疇重合,利用社會水循環理論對其通量進行界定可以有效界定水資源資產的內涵和范圍,避免水資源資產范圍過大造成水資源資產化管理與傳統水資源管理的“換湯不換藥”。
第二,針對社會水循環的循環途徑的監管有效完善水資源資產的監管體系。現有的社會水循環循環途徑為“取水-給水處理-配水-一次利用-重復利用-污水處理-再生回用-排水”。雖然環節較多,但是其基本循環過程還是“取水-用水-排水”三個環節,針對這三個環節的有效監管,顯然要比現有的對流域區域控制斷面的監管更加有效果,也更加有針對性。在美國資源能源和環境的政策中,也多是針對微觀企業的環境因素通量的進口和出口進行監管。這樣做一是節約國家過多的監管投入,可以將投入以立法的形式附屬在設備中;二是對監管更有針對性,特別是在水資源資產的監管體系建設中。
第三,社會水循環的相對閉合性有效解決用途管制制度與水的流動性的矛盾的問題。用途管制是國土空間開發中的重要內容,將國土空間分為生產、生活、生態等用途,并且對國土空間的用途進行管制。水資源資產也具有與國土用途管制相似的合理性,但是自然水資源具有流動性和循環性,一個地區的生態用水可能流動到下一個地區作為生產用水。社會水循環具有相對閉合的特征,進入社會系統的水資源要發揮作用完成后返回到的自然系統中。而用途管制中的生產、生活用水就是社會水循環通量的范疇,對水資源資產的嚴格管理就是保護用于生態的水資源。用途管制也是水資源資產具有稀缺性的基礎。
第四,社會水循環通量有效解決水資源資產產權不清晰的問題。水資源產權屬于國家所有,我國在對水資源產權進行設定時存在的問題是意圖設計制度對絕大部分的水資源進行產權界定。如上述水資源功能較多,真正作用于經濟社會的是社會水循環部分,將該部分的使用權、收益權等界定清楚即可對水資源資產進行市場化操作。其他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家所有,并且有權利在特殊時期進行配置,如極度干旱和突發污染事件時的水救濟等。對社會水循環通量部分的水資源的產權界定就是對水資源資產的產權界定,從根本上解決了市場配置水資源資產的決定性作用的制度問題,又有效保護用于生態的水資源。
2 基于二元水循環理論的水資源資產管理框架的構建2.1 水資源資產管理的內涵與外延
水資源資產為進入到社會水循環的水資源,因此水資源資產管理是水資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即為對社會水循環通量部分管理。其管理根據資產的性質可以分為水資源資產的界定管理、交換管理、使用管理、處置管理等,對應于社會水循環的各個環節。
水資源資產管理與傳統的水資源管理有一定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水資源管理的不足。一是彌補了傳統水資源管理處理公共產權與私有產權相容上的不足;二是彌補了取水許可與交易用水兼容上的不足;三是彌補微觀水資源配置與水事管制不協調上的不足;四是彌補了私有資本進入公共工程上的不足。可以看出,水資源資產管理是水資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同時也是發揮市場配置經濟社會用水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的所在,是彌補水資源管理行政特色過重的所在。
2.2 水資源資產管理與水資源管理的分層
根據上述分析,水資源資產管理是水資源管理的一部分,是對進入社會水循環部分的水資源按照資產的性質進行管理。由于水資源資產可以由市場決定配置,這與傳統的水資源管理的行政配置有一定的矛盾。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本文認為可以通過分層管理來有效界定水資源管理中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國家和地方政府在現有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宏觀、中觀的水資源管理,市場在水資源資產的微觀管理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從宏觀層面來說,國家是水資源的所有者,是水資源所有權利的根源,在這個層面對中觀層面的水資源進行配置和管理。在宏觀層面即可以界定出各中觀層面的水資源資產的范圍、產權界定、監管制度和用途管制等。除了水資源資產的宏觀制度設計之外,國家不參與水資源資產的微觀運作。國家的權是按照國家的水資源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確定各地區的分水(可取水)情況,即宏觀的水資源配置。國家的責保證國家戰略需要、保障區域的生活用水安全、保障區域環境生態用水安全。國家的利是通過統籌開發利用和保護,使得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健康地、可持續地發展。
從中觀層面來說,以宏觀層面的配置方案和制度設計為基礎,對區域的水資源進行管理。中觀層面的水資源管理既包括水資源行政管理,也包括水資源資產管理。這一層面的水資源資產管理主要是地方政府間的水權轉換、水生態補償等,其主體是地方政府。交換的驅動因素不一定只是經濟社會因素,也包括行政意志主導的水生態救助等。地方水行政部分主要是對區域的水生態進行有效保護,以及對區域的微觀涉水活動進行初始賦權。地方的取水方式、量、質、域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流域、上級行政的要求進行,其主要依據是區域的水資源可利用量,即當地水資源量扣除生態環境用水量,以及相關總體和行業規劃等。
從微觀層面來說,市場是水資源資產管理的決定性因素。在宏觀和中觀水資源管理的基礎上,各具有水資源資產的使用權的所有者按照既定的制度和規范進行市場化運作,水資源資產在市場機制的決定下進入到效率較高的行業,體現不同區域的水資源的稀缺性,同時也為“以水定產、以水定量”提供制度基礎。
2.3 根據二元水循環理論的水資源資產的權屬分解
考慮到水資源的特殊性,私有化難以推行。在公共產權的基礎上,針對以上問題進行制度設計。在取水環節要引入“私有產權”或者類似“私有產權”的水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現代的產權制度將產權分為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收益權。在取水環節,可以將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這里主要是取水權)按照一定的原則歸相關利益主體所有。也就是說,國家所有的權利主要集中在沒有進入社會水循環時的自然水資源,即取水環節之前的所有水資源。一旦經地方政府的許可進入社會水循環領域,微觀主體即擁有類似私有產權的權利,即擁有除所有權之外的其他所有權利。
對于取用的水,生產的前過程對應的是用水,生產的中過程對應的是耗水,生產的后過程是排水。對應到產權的屬性用水過程對應的是水的使用權,耗水對應的是水的收益權,排水過程對應的水的處置權。耗水過程即是通過用水,將水資源與其他資源結合形成產品(服務),耗去的這部分水資源真正形成了收益,體現了水資源的收益權。這部分權利歸權益主體所有。耗水量是行業真正使用的水資源,是區域水資源的絕對減量(雖然部分水資源的耗去沒有直接形成收益),對國家所有的水資源形成了減量,在絕對量上具有了外部性。因此對耗水量的計量非常有意義,國家可以據此來制定水資源宏觀配置政策和水資源資產產權政策。耗水過程體現了收益權,這部分權益不能用于直接交換。在用途管制和監管時,可以據此進行。
對于排水過程,體現著用水戶的處置權。這部分過程要深入體現國家用途管制和監管的權利。對于完全脫離生產過程的廢水(脫離一次生產線,進而還可以被其他生產線使用的廢水不屬于完全脫離生產過程),國家或地方政府對這部分水進行嚴格用途管制和監管。對于農業而言,排水過程一般是回歸自然循環過程,例如回歸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但是這部分水一般含有面源污染物質,國家要進行監管。對于工業而言,一部分廢水經過處理再回歸水體。這部分水對于自然水循環非常重要,不需要行業間將這部分進行經營。用途管制和監管體制要對這部分水資源資產重點處理。也就是說,完全脫離生產環節的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強制企業行業對這部分水資源資產進行優良化處理,不能私自經營。
2.4 根據二元水循環理論的行業水資源資產管理設計
從社會水循環示意圖來看(見圖1),社會水循環主要存在“供水、用水、排水”3個環節。其中供水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對象主要是農業、工業、生活、生態四個部門。社會水循環與自然水循環密切相關,從圖中可以看出,人類社會從自然水體中取水(地表、地下),經過自來水廠制水(或者自取水單元制水),向用水單元輸水完成供水環節;用水單元配水、直接(間接)用水、或者在用水單元內循環用水,完成用水環節;用水單元排放廢水,污水處理廠(或自取水配套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處理、向自然界排放完成排水環節;此外一部分用水單元收集廢水、處理形成再生水,并循環利用,形成回用環節。
(1)農業用水。農業部門的用水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來自于農村田間農田水利設施的地表水資源;二是經機井等灌溉措施抽自地下的水資源;三是由大中型取水設施從大中型水體(地表和地下)抽取的水資源經農田水利水系送往各個用戶。對于第一種而言,這部分多為雨水的直接(間接)利用范疇,可以作為自然水循環一部分,因此這 部分水資源的資產產權可以直接歸為直接利益者。例如,在不影響水循環的基礎上,在土地上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隨著土地承包權歸土地承包者,集體所有的水塘等的水體,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集體所有,其具體使用方式由集體用水組織決定。對于第二種而言,由于地下水的特性,需對該部分取水以進行許可的形式進行管制,其取水方式和取水量由取水權嚴格界定(地下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地方政府按照水資源情況設定取用地下水定額,允許利益者之間使用權交易)。對于第三種,國家設定初始水權,允許利益者內部之間使用權交易,或者與其他行業用水戶進行使用權交易。
(2)工業用水。工業用水一般來自三種方式。一是來自城市建設部門的供水(自來水);二是來自自建的取用地表水設施的供水;三是來自自建的取用地下水設施的供水。這些取水具有取水許可證,并且取水量根據行業用水定額決定。對于第一種方式,各行業企業按照所用水量與行業水價進行繳費。按照行業用水定額進行嚴格用途管制。對于第二種方式,行業企業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行業定額進行取水,對于行業企業擴建可以向農業部門購買地表水取水權,區域內行業總取水要求不能高于交易前的取水量。對于第三種方式,工業行業可以購買農業的地下水取水權,要求與第二種方式一樣。
在用途管制方面,工業要劃分特殊工業和一般工業。特殊工業包括電力行業(主要是火核電行業)、鋼鐵、化工、飲料等行業,這些行業用水量較大,萬元增加值用水量較一般工業行業較大,對于這些行業,可以考慮鼓勵取水權向經營權的轉換,即在通過技術更新減少耗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將取水權轉向用水效率較高的行業。
(3)生活用水。生活用水主要由以下幾種方式,一是來自城市建設部門的集中供水;二是來自分散供水。對于第一種而言,可以將取水后的水資源的經營權下放到城市建設部門的供水機構,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引入私有機構加入,吸納社會資本。對于第二種而言,其方式也有不同,可以分為家庭用的自采用水和(農村)集體自采用水,對于后者要按照用水合作組織的方式發放取水許可證,對于前者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向后者轉移。這部分用水是我國水法規定保證級別較高的用水,對該部分用水要進行嚴格的用途管制。
(4)生態環境用水。生態環境用水一部分是不允許開采的水資源,這部分沒有進入社會水循環部分,其資產產權歸國家所有,屬于國家保護。另外一部分為城市建設等部門使用的再生水,用于河道等生態用水,這部分一旦進入自然水體,其資產產權歸國家所有,被國家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城建部門使用再生水噴灑市內植被等所用的水,一般作為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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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mework of Water Resource Capitalization Management Based on
Dualistic Naturesocial Water Cycle Theory
WANG Xifeng1,2
(1.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chool of Environment, Beijing 100872, China;
2.Institute of Quantitative & Technical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關鍵詞】資源稅 礦產 生產 文獻綜述
資源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財富。隨著資源產品價格的不斷攀升,產生的溢價絕大部分被計入資源類企業的利潤。低廉的資源稅率造成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平。與此同時,能耗和環境壓力已經促使發展戰略轉軌,節能減排、綠色經濟成為中國經濟結構轉型的目標。資源類產品帶來的贏利需要對環境破壞和國民財富流失作出補償。在這種環境下,人們對資源稅改革的呼聲日趨強烈,總結、歸納資源稅研究的文獻也就顯得非常有意義了。
一、國外研究綜述
國外關于資源稅的研究較多,包括資源稅對礦產生產的影響、資源稅稅收成本對組織決策的影響、州政府之間資源稅的競爭、資源稅的中立性、資源稅與鐵路系統收費的相互影響、壟斷競爭環境中可耗竭資源稅問題等等。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資源的最優開采問題。他假設可耗竭資源的儲量是外生的,通過計算發現稅收降低了期初資源的產量,增加了后期的資源產量,也就是說稅收可以改變可耗竭資源在時間上的分布,這種改變稱為“時間傾斜”(Time-tilting)。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資源稅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資源的開采速度。以霍特林模型為基礎,P.Dasgupta等(1980)認為,競爭市場中資源價格變化越快,人們對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稅收政策影響資源價格的變化速度從而達到控制資源開采速度的目標。通過總結過去50年石油利潤稅和銷售稅的變化,發現稅收對資源的開采影響主要依賴于人們對未來稅收的期望。Foley和Clark(1982)以美國主要的47家銅礦工廠為研究對象,通過模擬設定不同的有效稅率,發現相同稅率的變化對不同州地區銅礦生產的影響不同。隨著資源稅稅率的提高,政府稅收收益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Slade(1984)研究了對資源開采和加工兩個過程中征收的采礦稅、礦區使用費等稅收,模擬稅收變化發現,稅收對開采、加工的影響取決于稅收類型、稅收影響階段、對投入品和最終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稅收對開采、加工礦石的科學技術的影響。Villamor Gamponia等(1985)認為美國可耗竭資源的收益稅最有效,福利損失最小;單位稅和財產稅最無效,福利損失最大;而暴利稅的效率取決于基礎價格的選擇。在稅收負擔方面,70%以上稅收由生產者承擔,甚至生產者對財產稅和暴利稅的稅負已經超過100%。Long和Hans Werner Sinn(1985)認為稅收等因素引起的石油價格的突然變化不一定會改變公司的開采計劃。公司的期望彈性不同、市場利率不同、工資水平變化率不同,開采公司的供給就不同。石油開采公司的決策主要取決于對未來石油價格的期望。Margaret E. Slade(1986)認為資源稅對可耗竭資源開采的影響取決于資源稅率的變化率與市場利率的大小:資源稅率的變化率大于市場利率會加快人們對資源的開采,相反就會延遲人們對資源的開采,有助于對資源的保護,如果二者相等對資源的開采就不會產生影響。
二、國內研究綜述
國內研究資源稅的專家學者很多,他們大多是從理論上分析我國現行煤炭資源稅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改革建議,以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研究為主。下面三種觀點囊括了國內大部分學者對資源稅的研究意見。
1、取消資源稅
鮑榮華等(1998)認為礦產資源稅的實際征收違背了其開征的初衷,起不到調節礦山級差收益的目的;我國礦產資源稅與其他礦業稅收發生重復,建議取消征收資源稅或者仍保留此稅種,而采取零稅率征收。張舉鋼等(2007)認為我國的礦產資源稅并沒有實現其征收目的,也未體現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已經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建議逐步廢除資源稅,采用靠市場機制和明晰產權的方法完善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實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李顯冬(2006)也明確提出取消資源稅,完善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改革礦山企業增值稅,降低礦產企業所得稅基數等政策措施和建議。
袁懷雨等(2000)認為資源稅“名不正”,礦產資源補償費“實不符”。因此,應取消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開征權利金,由國家礦管部門征收。關鳳峻(2001)從土地的剩余征稅出發,明確指出資源稅沒有立稅的理論依據,補償費理論解釋存在錯誤,也建議取消資源稅和現在的補償費,設立權利金制度。最初殷(2003)也認為,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際上是權利金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前者屬于從價征收的權利金,后者屬于從量征收的權利金,我國實際上在重復征收權利金,建議取消“稅”“費”,重新建立“權利金”制度。而后來殷等(2006)認為,對采礦權持有者征收絕對地租性質的資源稅可實現礦產資源的有償開采;對資源條件優越者征收超額利潤稅(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使采礦者平等競爭,二者分開征收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2、將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合并
王廣成(2002)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對礦產資源開發后的部分超額收益的征收,資源稅是對礦產資源級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礦產資源價值的實現形式,所以,應將二者合一,以資源稅或資源租金的形式從量計征。龔輝文等(2002)提出完全相同的觀點。而肖興志等(2006)認為應當采取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城市水資源費并入資源稅,完善資源稅收體系,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調整資源稅計稅依據,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侯曉靖(2007)也認為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沒有達到最初制定資源稅的目標,資源稅的計稅依據、計征方法不合理,稅率過低等問題導致了資源的嚴重浪費。因此,建議合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并采用從價征收的方法。
3、維持稅費分征格局,對資源稅進行改革
趙嵐(1997)分析了從價征收和從量征收資源稅的優缺點,建議我國應納資源稅稅額=應稅資源產品的實際產量×單位稅額×資源稅調節率,資源稅調節率=國家核定的資源回收率-企業實際的資源回收率+1。這樣可以通過稅收負擔的輕重鼓勵企業提高資源回收率,抑制企業采易棄難、采富棄貧,以多耗資源為代價換取低成本、高利潤的投機行為。程素萍等(2000)認為,資源稅征收額度應充分考慮礦石資源條件的差異及開采條件、地理位置和自然環境的差異,以實現礦山與其他行業以及同行業之間的平等競爭。馮菱君等(2003)也認為現行資源稅不利于對不可再生資源的合理開采、節約使用和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礦山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可持續發展,因而建議建立統一規范的礦山企業稅費體系。相反,張曉東等(2004)認為,在煤炭價格不斷攀升的背景下,資源稅負過低導致煤炭行業進入門檻過低,現行資源稅不能將資源級差收入及時足額轉化為國家稅收,而是轉化為企業和個人的暴利,這是出現礦難頻發和收入畸富畸貧的一個重要體制性因素。
鄭愛華等(2000)認為,我國征收資源稅的理論依據不充分,與礦產資源價格內涵相沖突,也沒有考慮資源差異,所以,我國礦產資源稅費改革勢在必行。劉權衡等(2006)認為,把資源稅制度列入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內,就是對國民生產這一稅本征稅,而通常認為稅源應來自于國民收入而不應來自于稅本,因而認為征收“特別收益金”即“暴利稅”才是資源稅制度改革方向。段治平等(2005)認為礦產資源稅應該以利潤為基礎,按照礦產資源條件和開采回收率,核定資源稅率。張媛(2005)認為我國資源稅稅收范圍過窄,計稅依據不合理,這都會引起資源的嚴重浪費。建議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并且建議按儲量計稅。侯清俠(2007)認為煤炭資源稅應該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掛鉤的浮動費率制度,并且根據不同采區回采率實行不同的累進費率。而孫鋼(2007)提出稅、費性質不同,作用領域與發揮功能都不同,在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因此,他主張在今后較長的時期內,稅費并存應是我國資源稅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各自發揮不同的調節作用,但是資源稅應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李新心(2008)則建議提高資源稅稅負,并且采用從價征收的方式。商藝(2008)也認為,我國資源稅應該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適當的提高資源稅稅率,這樣可以提高資源的使用成本,既有助于通過稅收調節資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稅收的增加。任佳寶(2009)也建議,將資源稅計征方法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并且根據資源的實際情況實行浮動稅率。
三、對國內外相關研究的總結和評價
國外對資源稅的研究系統、豐富,其中關于資源稅對生產的影響研究大多采用定量模擬的研究方法。他們通過構建目標函數,分析了資源稅對礦產資源生產、消費、政府收益的影響等等。國外學者通過定量研究認為,有些稅費會減少礦產的供給,延長礦產的生產時間,有些稅費會增加供給,加快資源的耗竭,因此,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
相對于國外的研究結論,國內專家對資源稅的研究基本上都采用了定性的方法。這可能是因為國內外情況不同,國內構建模型的條件不具備或是模型構建的困難較大。對于礦產資源稅,國內專家學者主要有三種意見:一部分專家認為資源稅的實際征收違背了其開征的初衷,起不到調節礦山級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議取消資源稅;一部分專家認為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都是礦產資源價值的實現形式,都體現了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因此,建議將二者合并;還有一部分專家認為煤炭資源稅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其征收方式不合理、稅率偏低、與價格脫鉤等原因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這些專家建議以資源儲量為基礎征稅,或從量征稅改為從價征稅,或提高稅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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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稅”開始征收資源稅以來,我國的資源稅經歷了數次調整,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國對資源稅功能定位的認識及相應的政策傾向。
1984年10月1日,為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以正確反映開發單位的勞動成果,妥善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決定對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企業開征資源稅,征收基數是銷售利潤率超過1 2%的利潤部分。這說明隨著對資源價值探討的深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理應取得相應收益的受益原則逐步得到大家認同。在這種背景下建立起來的資源稅體現了一定的資源級差收益調節的思想,在客觀上維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部分權益,但其極少的征稅對象以及統一的銷售利潤率又體現了其過渡性的特征。
從1 984年開征資源稅到1 994年稅制改革期間,資源稅制也進行了不少調整。但都屬于微調。1 994年的調整應屬于第一次大調整。此次調整擴大了征稅范圍,改變了計稅依據,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且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可以說1 994年伴隨著稅制改革而出臺的資源稅有著較準確的定位,就是在1 984年資源稅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
但是這次資源稅的大調整同樣留下了不少遺憾。首先,征稅范圍仍然偏窄,扭曲了應稅資源和非稅資源的價格比.進而造成開采使用的無效率:其次,計稅依據按銷售量或自用量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無法體現其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應有功能;再次,單位稅額過低,且不與利用率相掛鉤,導致進入市場的資源成本過低,嚴重抑制了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資源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在很長時間內保持了穩定。但從2004年起,我國陸續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這些調整力度較大,說明我國稅務主管部門對資源稅的地位和作用認識的不斷深化.運用資源稅改變過度開采資源現狀的意圖也日趨明顯。尤其2007年上半年對煤炭、有色金屬的稅額調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導節約型社會建設、大力促進節能減排的形勢下提出的,針對性較強。另外國際市場資源產品的價格不斷提高,資源開采企業利潤水平也不斷提高,但企業收入增長中政府通過資源稅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沒有得到相應增長,此次資源稅額的調整有提高政府在資源收入中分配份額的意圖。盡管新的稅額標準實施時間不長,但從稅額調整對主要資源開采企業的利潤影響看影響還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預見的范圍內來看將不會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資源稅改革并沒有觸及實質。盡管不斷提高的稅額幅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對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變當前過窄的征稅范圍、不合理的計稅依據等決定資源稅實質的根本因素,不轉變資源稅的設計思想,僅僅靠稅額幅度的提高顯然難以奏效。
通過對資源稅調整歷史的回顧.我們不難看出,資源稅雖經歷次調整,但其應有的保護資源、促進資源合理開采、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主要原因在于資源稅的改革缺乏一個全局的視角,僅僅是對原有資源稅政策的修補或對國外經驗的簡單借鑒。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視角呢?關鍵在于對資源稅本身的準確定位。
二、從資源地租角度看資源稅的功能定位
(一)壟斷使得礦產資源存在地租
1984年資源稅開征時,理論界有各種觀點,但主要的理論依據是受益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三方面。從受益方面考慮,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者因開采國有資源而得益,有責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從公平角度來看,條件公平是有效競爭的前提,資源級差收入的存在影響資源開采者利潤的真實性,或偏袒競爭中的劣者,或拔高競爭中的優勝者,故級差收入以歸政府支配為好。從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資源應由社會凈效率高的企業來開采,對資源開采中出現的掠奪和浪費行為,國家有權采取經濟手段促其轉變。但這些解釋只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開征資源稅的意義和重要性,其理論依據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論。
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把地租分為了絕對地租和反差地租兩種形式。絕對地租產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級差地租是指經營較好的土地所獲得的、歸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額利潤。其產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資本主義經營壟斷。
地租理論在當今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得到了發展。當代西方經濟學告訴我們,只要存在壟斷,就有超額利潤存在,這種超額利潤就體現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東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處于壟斷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過機會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額,即地租。礦產資源的價值理論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國家憑借強制力的所有權壟斷,也會產生地租,礦產資源的地租表現為礦產資源的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這種價值不是礦產企業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的“勞動凝結”,而是礦產資源無以復加的使用價值的“國家所有權壟斷”的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允許,都不可能實施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規定取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實際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部分讓渡。
(二)礦產資源地租的區分
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礦產資源的地租也可區分為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兩部分:
1.礦產資源的絕對地租。當前,礦產資源絕對地租存在的兩個條件:一是存在礦產資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權的壟斷,資源所有者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必然要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二是采掘部門的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使得礦產品能夠獲得相應的收益。所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使用權出讓獲得的報酬。
2.礦產資源的級差地租。在我國現階段的采掘工業中,同類礦產資源在不同地區由于稟賦優勢存在很大的差異,投入同量的勞動和資金,產出的礦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是不同的。開采品位高、品質好、易采易選的礦產資源,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多、質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就少、質量也差。因此,礦山企業在從出售礦產品的收入中扣除生產費用以后.就會按上述礦產資源的不同豐度、品位和位置差別形成不同的超額利潤,產生礦產資源級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ⅱ兩部分。級差地租i由兩種情況形成:一是開采優等礦山的工人所創造的超額利潤;二是運輸條件(或地理位置)優等或中等情況下工人創造的超額利潤。正是由于級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業職工本身努力經營而提高勞動生產率所創造出來的,而是由于礦產資源自然條件好、運輸條件好形成的,因此,這一部分收益應當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并收歸國有。級差地租ⅱ則是由于對同一礦床連續追加投資而導致勞動生產率提高,進而獲得超額利潤轉化而來的,對同一礦床追加投資,采用先進的采選技術、設備和工藝,這不僅可以提高礦產資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礦石邊界品位、采礦損失率和礦石貧化率的降低、開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資源綜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礦床所在地的經濟條件.從而在原有的自然資源基礎上,取得更多的資源總回收量,獲得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和更大的礦產收益。由于礦產資源是一種可耗竭資源,所有權客體逐漸消失,對礦床追加投資可能會使資源耗竭速度和強度提高。但是,為了鼓勵礦業經營者充分利用資源,使之避免被廢棄,將這部分超額利潤部分地留給經營者仍是合適的。另外,由于礦產資源價值對于未開采的礦產也難以確定,因而其總價值量不應受礦產資源開采與否的影響,故級差地租ⅱ不應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而應該留給開采企業,以利于其提高開采效率。
(三)資源稅征稅對象應是級差地租i
礦產資源的地租理論為資源課稅提供了理論依據,但資源稅應該就所有地租還是僅對其中一部分課征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絕對地租不宜用資源稅的形式。資源稅是稅收的一種,具有“強制、固定、無償”的稅收性質,而絕對地租是所有權的讓渡所得到的報酬,具有鮮明的交換和有償的特征,與資源稅的“無償性”相矛盾,故不適宜采用征收資源稅的形式解決這一問題。
三、從可持續發展角度對資源稅定位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特別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強調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長期承載力對發展進程的重要性。因此,節約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遏制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對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國外的資源稅大都通過特定的稅制設計,使稅收參與資源價格形成過程,從而有效地遏制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維持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當前的資源稅幾乎沒有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甚至不少規定還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相抵觸。如稅額高低與資源的利用效率無關,與資源開采的耗竭影響無關,沒有把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不利于促進企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節約利用資源。所以,在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中,我們要站在可持續發展這個高點上來考慮。
(一)資源稅要體現企業因資源開采而產生的社會成本
外部性的經典理論告訴我們,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況下將發生背離。在資源開采使用過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開采企業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價,必然導致過度開采.難以實現資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們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上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按照社會成本給資源定價,雖然在現實中存在諸多難點,比如外部性損害的確認、稅率的確定等等.但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如何盡可能提高資源稅調節效率的思路。
(二)資源稅的設計思想中要關注代際間的外部性問題
資源稅改革除了要考慮到開采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對資源的定價更要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即要考慮對于未來人產生的代際外部性。如果將可持續性考慮進去.當代人開采資源時必然對后代人產生影響,后代人為了使其資源使用水平不低于當代人必須進行一定投入;或者為保持資源完整,當代人必須為后代人付出相應的投入。這種投入從理論上應等于由于使用或開采資源而放棄的未來收益的現值。這部分也應主要通過資源稅征收來實現。
所以,總結起來,資源稅的定位應該是:在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下,以資源級差地租l為征稅對象,以調節資源級差收益為手段,以提高資源開采使用效率、降低社會成本、促進環境改善、縮小代際外部性為目標的經濟手段。
四、資源稅改革在稅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從執政理念角度來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需要財稅政策的積極介入,而資源稅是稅收參與此項建設工程的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稅種
通過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主要從征稅和稅收支出兩個方面來實現。征稅中除了有些國家專門針對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項目征收的環境稅收外,從能源消耗角度,從資源消耗的源頭就開始介入的稅種就是資源稅。通過合理設計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稅率可以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效率的提高進行促進,通過稅收介入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資源的使用成本.對資源的最終消費也起到調節作用。我國是一個資源短缺與資源浪費嚴重并存的國家.資源的戰略地位已經得到共識,但實際開采、使用中卻并沒有達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資源價格的不合理即長期低價格。資源稅及其以后有可能開征的環境稅一起將全面影響資源價格,并通過價格及其他直接的環境稅影響生產者、開采者和消費者的行為,從而促進資源節約。
(二)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稅制結構變動的趨勢來看,進入21世紀以來,稅制結構中一個最重要的變化趨勢就是“稅負轉移”,即將稅負從傳統的對資本、勞動、財產等的課稅轉向對高能耗行為、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
oecd國家中歐盟國家較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蘭、德國等,這些國家所謂的綠色稅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斷提高。瑞典已經達到大約1 2%左右。盡管由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各國有比較大的差異,如果將我國的能源類產品征收的消費稅、資源稅及排污費等加在一起我們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國稅制結構調整中還沒有明確提出可持續發展稅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進行環境稅改革以前,有必要從資源稅開始明確提出我國稅制改革已經全面引入可持續發展概念,稅制將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作用。這也是資源稅可以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領域。
(三)從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來看,資源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過低,不能體現其應有的功能定位
從全球資源的緊缺、資源價格的不斷上揚來看,我國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不斷調整資源稅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盡管從理想的意義上來看最理想的環境稅體系應該是能夠使其收入不斷減少的稅制,即污染行為越來越少,以至于稅源枯竭。但資源稅作為環境稅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它并不直接對污染行為征稅,而是對資源本身征稅.這就決定了其巨大的潛力。
摘 要 礦產資源是人類賴與生存和國民經濟賴于發展的重要基礎,保護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礦產資源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規定的實施,對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影響巨大。但是,由于立法內容不全面細致、有的制度設計不盡合理,現行立法對我國礦產資源的保護也存在一些顯而易見的漏洞和盲點。因此,立足于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從我國礦產資源政策和法律法規出發,對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法》提出幾點愚見。
關鍵詞 礦產資源 法律 政策 建議
一、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修改之必要性分析
1979年以國家地質部為主起草了《礦產資源法》,并提交給了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討論和修改。在此期間,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了實行商品經濟的重大決策,這為《礦產資源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于是《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三月正式出臺,從而結束了礦業開采立法中無法可依的空白。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這部立法是按照計劃經濟模式制定的,它強調的是在國家統一計劃下的地質勘查,礦山開采。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1996年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正式頒布實施。但從目前來看,這部法律仍然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我國礦業市場發展的一種阻礙,它也在多個方面表現出它的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礦產資源稅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礦產資源稅的征收設置不合理。首先,征收礦產資源稅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我國目前對資源稅是從量定額征收。這種征收方式對于大多數生產成本、開采難度和環境相差較大的資源來說稅收的高低與由于資源差異造成的級差收益嚴重脫節。從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礦、采礦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的不均衡。其次,礦業稅費種類繁多,征繳原理不清,稅費收取的透明度不高。礦山企業涉及的稅費名目繁多,征收原理不清晰,利益分配不合理,未清晰劃定國家在行政管理和所有人權益實現方面的界限,稅費標準低,重復征收;也未充分考慮礦業與其他產業的不同,忽視礦業的高投入、高風險與礦產資源的耗竭性特征。
2.礦業稅費標準過低。《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而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從價計征。補償費費率最低是1%,而最高也不超過4%。這與發達國家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權利金占銷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太低。這種過低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既沒有體現礦產資源的自身價值,又沒有很好地實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
3.礦業價款規定混亂。在價款收取范圍上,行政法規規定只有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才收取價款。但是,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數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礦業權招拍掛以及協議出讓過程中,不論是否存在國家出資勘查情形都收取價款;并且,原為無償取得礦業權而申請延續的,也要收取價款。
(二)礦業權市場方面存在的問題
1.礦業權取得和流轉有種種限制,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生活出現的新情況。首先,在礦業權上,我國人為地將礦業權分割為探礦權和采礦權,在實踐中,探礦權人要取得采礦權還需設立礦山企業并且要達到一定的資質條件。其次,禁止把盈利作為礦業權轉讓的目的,無助于礦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個礦業權市場一直處于“有場無市”的境地。
2.礦業權一級市場存在“雙軌制”的弊端,亟待完善。現行操作中存在原來的申請批準方式和招投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一些地方還進行了協議出讓。但除了審批方式外,其他方式均無明確法律依據。此外,對各種方式的使用范圍、具體程序、出讓收益的收取、分配和運用,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地方立法與實際操作受到法律層面的制約。“雙軌制”并存導致:礦山企業因取得方式不同而存在不平等競爭;為通過無償方式或者非公開競價方式低價取得礦業權,為權力尋租和腐敗行為提供了土壤。
3.礦業權流轉市場的管制與規避矛盾突出。礦業權利人應可自由處分其礦業權,但目前礦業權利人之間買賣、以礦業權作價出資入股、合作、出租等形式都受到各種各樣不合理的限制,門檻過高,窒息了二級市場的正常發展。一方面是流轉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是現行法規和政府管理的高度管制,導致秘密、地下流轉現象非常普遍。許多權利人以“承包”為名,行轉讓之實。這種地下交易非常普遍,管理部門根本沒有能力進行監控或者查處。這些私下交易由于沒有經過法律程序,非常容易引發糾紛,造成嚴重的社會沖突。
(三)礦山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礦產環境方面缺少統一立法。當前,我國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還處在各自為戰的狀態,缺少系統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對資源地環境的保護以及治理工作。這就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地方財政的增長,而忽視了對礦區環境的保護和治理。
2.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等資金制度建立、運行難度大。雖經多年引導鼓勵,但因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在各省的推行仍面臨諸多問題。雖然在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的規范型文件中一般都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規定,但在地方法規中卻很少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更乏具體的實施辦法。
3.資源開采遺留廢棄物對環境的破壞嚴重。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廢棄物(如尾礦、矸石等)需要大面積的堆置場地,從而導致對土地的過量占用和對堆置場原有生態系統的破壞,礦山廢棄物中的酸性、堿性、毒性或重金屬成分,通過徑流和大氣飄塵,會破壞周圍的土地、水域和大氣,其污染影響面將遠遠超過廢棄物堆置場的地域和空間。
二、針對礦產資源法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對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建議
1.適當提高資源稅稅率。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只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在設計時基本上沒有考慮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問題,因而所規定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難以起到其應有的調節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和發展,礦業市場化改革的腳步不斷加快.資源及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比率及征收范圍都不應該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所以新的資源稅法的修改應該在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的前提下,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資源的替代品德開發成本等因素,提高資源稅稅率,從而調整利益分配格局,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有限的礦產資源。
2.進一步完善資源補償費制度。我國目前的資源補償費同其他國家的權利金制度相比,明顯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性與礦產資源開發獲得的利益是嚴重脫節的。所以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的權利金制度。對采礦權持有者征收絕對地租性質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出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同時使經營權和所有權相分離,而明確產權可實現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對資源條件優越者征收超額利潤稅(即資源稅)可使采礦者平等競爭,有效地開采資源,提高經營效率,這一些都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3.改變傳統的資源稅征收方式。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資源稅征收辦法有從量稅、從價稅、比例稅、累進稅四種。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從量定額征收。這種征收方式的優點是只要企業開采了一定量的礦產資源,就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量的資源稅。但是,我們知道礦產資源的價格是隨著市場不斷高低變化的,而且由于資源的稀缺性,有限性,礦產資源的價格在將來是必然要上漲的,所以,為了保證國家從礦產資源上真正取得應有的利益,應該建立一種從價征收的體制,讓稅收和價格掛鉤,從而更好的發揮資源稅對不同利益主體的調節作用,防止礦產開發行業的超額暴力利潤。
(二)對完善礦產資源市場方面的建議
1.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礦產資源流轉市場。1999年,國家頒布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明確了礦業權須有償取得。我們應根據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的要求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區別不同區域或者不同礦產資源種類并規定不同的準入資格,以此為基礎,對有資格進行同一區域或者同一礦產勘探開發的礦業企業或者個人賦予同等的法律地位,進而鼓勵市場機制在這種范圍內充分發揮其積極的配置功能和調節作用。
2.減少政府干預,建立更加自由的礦產資源市場。在礦產資源法修訂中應平等的對待礦產資源市場兩類不同的主體,賦予國有礦業權人和非國有礦業權人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競爭,機會均等的參與礦產資源市場。從而徹底解決礦業資源市場“雙軌制”存在的弊端,讓公平競爭的氛圍在礦業資源市場真正的形成。
(三)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環境保護問題的意見建議
1.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原則在立法中加以確定。應將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作為一項原則在《礦產資源法》總則中進行規定。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定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是采礦權人的責任。將礦山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單列一章,明確規定礦山環境主管部門與職責,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與協調,以及政府和礦山企業環境保護治理的責任。
2.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日常監管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首創于美國,作為預防和減輕環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在世界各國得到了廣泛采用,許多國家或地區的立法規定,所有可能給環境帶來重要影響的項目,在獲得審批前均應開展環境背景研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供有關政府部門審查批準,據此提出避免或最大限度減輕其不利影響的措施。我國2003年生效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這種制度做了一定的規定,但是種種規定過于原則,又缺乏實施的必要保障,因此形同一紙空文。因此有必要對這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制定更加切實可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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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設計
1.1研究方法脈沖響應函數描述某內生變量對誤差沖擊的反應,即在隨機誤差項上施加一個標準差沖擊后,該沖擊對內生變量當期值和未來值帶來的影響。通過比較不同滯后期的脈沖響應,可確定一個變量對另一個變量的作用時滯。進行脈沖響應函數分析的前提是建立向量自回歸(VAR)模型,即通過每個變量對模型中全部內生變量進行滯后回歸分析來模擬動態關系。方差分解是一種描述系統運動的方法。與脈沖響應函數相反,方差分解將系統中的預測均方誤差分解成系統中各變量沖擊的貢獻,即分析未來某期的內生變量對上期誤差項一次沖擊的響應過程。時差相關系數分析法經常被用來檢驗兩個時間序列經濟變量之間的滯后關系。在分析政策時滯時,通常計算出若干個不同時差的相關系數,然后進行比較,最大的時差相關系數所對應的時差則為兩個經濟時間序列變量之間的時滯。
1.2變量選擇本文選取的礦產資源政策變量以及政策效應變量見表1所示。
1.3數據來源與說明考慮到各年份數據的統一性,“新增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對象為煤炭、石油、鐵礦石,統計數量為“基礎儲量+資源量”;“礦產資源開采總量”統計對象為固體和液體礦產;“礦產資源開采規模結構”是指大中型礦山在礦山總數中所占比重;“礦山環境治理資金”包括中央加地方財政投入;“礦產資源供應對需求的保障指數”是指石油與煤炭的生產消費比;“礦產資源對外依存度”選取鐵礦石作為統計對象;“礦產資源進口來源集中度”統計對象為鐵礦砂及精礦從澳大利亞進口的比重;“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礦產品銷售收入”和“礦業總產值”按照當年價格計算。所用數據來自于2002年-2012年《中國國土資源年鑒》、《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國統計年鑒》、《中國財政年鑒》和《中國礦業年鑒》。考慮到序列數據的時間趨勢以及異方差現象,對年度序列數據分別取自然對數,并在相應變量的字符前加“L”。對于缺失的數據,采用相鄰年份數據的平均值。
2實證研究
1999年以來,我國頒布了諸多礦產資源政策,包括礦產資源勘查政策、開發利用政策、礦產品進出口政策、稅費政策等。本文使用Eviews6.0軟件對政策的外部時滯進行實證分析。
2.1ADF單位根檢驗對礦產資源政策變量及效應變量的ADF檢驗結果見表2所示。表2表明,除LMGEGF、LMRF和LRT之外,其他各變量的原始序列ADF檢驗絕對值均大于10%置信水平下的臨界值,表明除LMGEGF、LMRF和LRT之外其他變量的原始序列非平穩。但這些變量經過一階或二階差分后得到的ADF檢驗值均小于5%置信水平下的臨界值,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因此,可以對表2中的變量值進行實證分析。
2.2格蘭杰非因果性檢驗對表2中的政策變量及效應變量做格蘭杰非因果性檢驗(顯著性水平取10%)[7],結果見表3(只顯示存在格蘭杰因果關系的變量)。表3說明,SSMRE(礦產資源開采規模結構)與TEMR(礦產資源開采總量)、GE(I地質勘查投入)與RT(資源稅)之間存在雙向格蘭杰因果關系,其他變量之間存在單向格蘭杰因果關系。
2.3時差相關系數礦產資源政策變量與效應變量(只分析存在格蘭杰因果關系的變量)的時差相關系數見表4所示。表4表明,設定滯后期數為0至10期,滯后期為1時,時差相關系數最大的變量包括:新增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與地質勘查投入、開采許可證發放數量與開采總量、開采規模結構與開采總量、采礦業對外直接投資凈額與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登記發放勘查與開采許可證數量、礦產資源生產消費比與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投入與資源稅、采礦權使用費與地質勘查投入、地質勘查投入與資源稅、資源稅與稅收。新增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與地質勘查行業從業人員報酬的時差相關系數在滯后期為4時最大。礦產資源開采規模結構與礦業總產值的時差相關系數在滯后期為8時最大。可以看出,礦產資源開采規模結構的效應時滯最長,地質勘查行業從業人員報酬次之,其他變量的效應時滯較短。
2.4脈沖響應函數與方差分解(1)礦產資源勘查政策分別建立INMR和GEI、INMR和GEIPR的兩變量VAR系統,經滯后結構檢驗,所有根模的倒數均小于1,模型平穩。INMR對GEI的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分別見圖1和圖2所示。由新增查明礦產資源儲量對地質勘查投入的脈沖響應(圖1)可以看出,地質勘查投入變化2年之后,對新增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脈沖響應達到最大并且逐漸趨于穩定。方差分解圖(圖2)顯示,新增查明儲量的預測方差中地質勘查投入的貢獻上升且在第2年達到最大值,之后較為穩定。結合時差相關系數、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分析,地質勘查投入對新增查明儲量的作用時滯為1~2年。同理,地質勘查行業從業人員報酬對新增查明儲量的作用時滯為2~4年。(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政策經滯后結構檢驗,NMLI和TEMR、SSMRE和TEMR模型中根模的倒數均小于1,模型平穩。SSMRE和MOV的兩變量VAR模型不平穩,因此放棄對其進行分析。結合時差相關系數、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分析,地質勘查行業從業人員報酬對新增查明儲量的作用效果在第1年開始顯現,第2年完全發揮,其作用時滯為0~1年;開采規模結構對開采總量的作用效果在第2年開始顯現,其作用時滯為1~2年。(3)礦產資源境外投資政策經滯后結構檢驗,NFDIMI和IPETFIE的兩變量VAR系統模型平穩。NFDIMI對IPETFIE的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圖表明,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登記發放許可證的數量變化2年之后,對采礦業對外直接投資凈額的脈沖效應增加并在波動中逐步趨于穩定;采礦業對外直接投資凈額的預測方差中,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登記發放許可證數量的貢獻較為穩定。總之,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登記發放許可證數對采礦業對外直接投資凈額的作用效果在1~2年之后完全發揮出來,所以其作用時滯為1~2年。(4)礦產品進出口政策SDMRPI對MPIET的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圖表明,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變化2年之后,對礦產資源供應保障指數的脈沖效應增加,第3年之后逐步趨于穩定;礦產資源供應保障指數預測方差中,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的貢獻上升且在第3年達到最大值,之后較為穩定。結合時差相關系數、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分析,礦產品進出口貿易對礦產資源供應保障指數的作用時滯為1~3年。(5)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在滯后結構檢驗的基礎上,MGEGF對RT的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圖表明,資源稅征收數量變化的第1~3年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投入的脈沖效應增加,第3年之后逐步趨于穩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投入預測方差中,資源稅的貢獻上升且在第3年達到最大值。所以,資源稅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投入的作用時滯為1~3年。同理,采礦權使用費數量變化的第1~3年對地質勘查投入的脈沖效應增加,第3年達到最大,之后較為穩定。地質勘查投入預測方差中,采礦權使用費的貢獻逐年上升,且從第4年開始較為穩定。所以,采礦權使用費對地質勘查投入的作用時滯為1~4年。資源稅征收數量變化的第2年對地質勘查投入的脈沖效應增加并達到最大。地質勘查投入預測方差中,資源稅的貢獻在第2年較大,之后呈現平穩狀態。資源稅對地質勘查投入的作用時滯為1~2年。資源稅征收數量變化的第2年對稅收的脈沖效應增加并達到最大,之后下降,第5年出現最小值,而后上升并在第8年出現下一個波峰。稅收收入預測方差中,資源稅的貢獻在第2年較大,之后呈現平穩狀態。結合時差相關系數、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分析,資源稅對稅收的作用時滯為1~2年。
3研究結論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完善
一、資源稅的現狀分析
現行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征收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使各個資源開發企業在較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公平競爭,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通過征收資源稅表達保護資源、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單純的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能將資源開采的可持續成本內在化。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使用,也就無法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現行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設計思想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相悖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指導思想為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卻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單純的級差性質極大地局限了資源稅應有的作用。一是它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發揮保護資源的作用。二是單純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無法起到遏制資源被掠奪和浪費的作用,不能達到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三是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資源稅這種立法精神、設計思想顯然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相符。
(二)資源稅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資源稅只囿于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難以保護所有的資源,致使大量的資源遭到掠奪和破壞,造成資源后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
(三)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科學
從量定額計征方式使資源稅喪失了對資源級差收入的“自動調節”功能。這種計征方式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使資源稅對應稅產品價格變動完全喪失了“彈性”,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團手中,產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
目前,應稅資源品中最高稅額60元/噸,最低稅額0.3元/噸,稅額偏低而且多年來很少調整。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導致資源稅在公司銷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較低,企業承擔的稅負較輕,不利于資源稅對資源的保護作用。
(五)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難以發揮
資源稅調控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調節級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各檔的差距過小,使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
(六)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征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而且關系紊亂。在資源稅費并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征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七)征管體系建設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從近幾年的稅收征管情況看,稅務部門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資源稅的稅收總額呈現出穩定增長的態勢。但在實際中,依然存在許多征管漏洞,稅收流失現象比較嚴重。一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二是資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門不重視。三是資源稅征管基礎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資源稅改革的設想
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必須進一步完善和改革資源稅。通過調整資源稅稅率,影響資源成本、資源價格的變化。間接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市場,杜絕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資源和浪費資源現象的發生,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完善資源稅的立法宗旨
資源稅的立法應當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使資源稅在原有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級差收人的基礎上,更好地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同時,對于資源開采者所發生的任何環境保護或恢復支出在計稅時給予相當扣減。構建起“監督合理、激勵有效”的資源開采和利用機制,從根本上提高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效率。
(二)擴大資源課稅范圍
從世界各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看,資源稅稅目可涉及到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以及海洋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藏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顯得過窄,僅限于7種礦產品和鹽。應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逐步擴展到所有自然資源,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基本思路設計。資源稅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礦產資源,還應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水、動植物、海洋、空間等自然資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慮先將國家目前已經立法管理的一些資源納入其中,如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灘涂資源等。對現行資源稅范圍進行重新調整,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水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成為資源稅的一個稅目,從而建立起一個具所有權性質的生態物質資源稅制。
(三)合理確定資源稅單位稅額
在確定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時應充分考慮和認識到以下因素:
1政府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讓渡價格應以劣等資源為基礎:
2政府作為資源的所有者應將自然賦予的利益收歸國有,根據優質資源高稅、劣質資源低稅的原則制訂單位稅額:
3表達資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對該種資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強。資源稅稅率就越高:
4反映資源開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資源的有害物質含量越高,在開采過程中給予環境造成的損害越大,資源稅稅率就應當越高:
5應考慮資源再培育的資金需要。
(四)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量或自用量作為計稅依據明顯不合理、因為自然資源被開發后,無論資源開采企業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得收益,資源都遭到破壞,對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因而,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應當使資源開采企業或個人為其開采的所有資源付出代價,而不僅僅是已獲利的被開采資源。最理想的辦法應當是按儲存量計稅,即接照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實際消耗的可采儲量作為計稅依據,這樣,開采企業如能合理有效地開采資源,等量的資源儲量消耗可以生產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的稅額也就相對較少,企業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這就能促使企業合理地開采資源。這種方法盡管符合資源稅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難度較大。:
目前,現實的選擇是以應稅資源的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而不必考慮該產量是用于銷售或自用。這樣能夠從稅收方面促使經濟主體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以銷定產,盡可能減少產品的積壓和損失,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資源稅費
就資源稅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礦產資源補償費而言,其收入已構成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勘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和礦產資源使用費征收機構的經費。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的關鍵是:1,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要求以資源稅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2,行資源稅按照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普遍從量征收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實質含義類似;3,家目前已對礦山企業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制度,應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
(六)減少資源稅優惠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保留《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優惠政策,明確可以享受優惠減免的條件和優惠減免權的歸宿,杜絕資源稅中各種非法減免和越權減免的發生。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重點由鼓勵資源開采轉為鼓勵資源節約,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循環再生的利用率,使資源稅成為發揮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稅種。此外,適當調整消費稅、出口退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機制,以協調發揮資源保護效應。